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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综合] 《新諸子論壇》二零一三年第五期(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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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20: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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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彝器:大禾人面纹方鼎(商代晚期,藏于湖南省博)
1958年出土于湖南宁乡县黄材镇炭河里乡,鼎颜色碧绿,器身略呈矩形,器身外表四周饰半浮雕的人面。是中国唯一的以人面纹为饰的鼎,人面周围有云雷纹,人面的额部两侧有角、下巴两侧有爪。鼎腹内壁铸“大禾”两字铭文,因被名为大禾方鼎。有专家认为这组人面纹有爪而无身,属于传说中“有首无身”、贪吃人的凶兽饕餮一类怪神。究竟为何采用如此写实的人面纹作主题装饰,仍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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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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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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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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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   录
【看得见的宪政】专题
【  论  文  】
【  特  稿  】
【  讲  座  】
【 专 著 连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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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见的宪政】专题
欧纪武:【看得见的宪政】导言
宪法、宪政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事实上,宪法首先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配置政*治权力及其运行机制的政*治制度,“宪法在政*治中”,所谓宪政首先是作为政*治的宪法,真正的宪政要从政*治世界当中找寻,中国的宪政体制和宪政秩序建构当然也不例外。
在现实政*治与法律世界中,法律与政*治存在难分难舍的关联。宪政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不仅仅关乎司法部门、司法权力,不仅是宪法有什么内容、授予谁什么权力、限*制谁的什么权力、保障谁的什么权利;宪政还是个政*治问题,关乎宪法由谁以及如何制定、由谁以及如何实施、不同的权力如何配置及运行、追求什么样的政*治目标?可以说,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母法”、“根本DF”,正是因为宪法是“政*治中的宪法”,是现实政*治世界中的宪法,这种宪法不见得成文,但并非完全看不清。
只有超越“成文宪法”,看到“不成文宪法”;超越“无宪法典的不成文宪法”,看到“有宪法典的不成文宪法”;超越“法院宪法”,看到“政*治宪法”;进而,只有超越上述规范宪法意义上的修宪、司法化和注释观等静态宪政观,融合“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规范宪法学”等不同视角,才能还原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复杂性,看到动态的宪政过程,看见“看不见的宪法”、“隐秘的宪法”甚至“真正的宪法”。
换言之,也许只有理解了“宪法在政*治中”,理解了“政*治中的宪法”,才能“看得见宪政”,才能发现真实的宪政,发现鲜活的宪政运动,进而确定我们在无限接近某个理想状态的宪政运动中走到了哪一步,以及未来的努力方向。在宪政体制所圈禁的国家航船中,掌舵与划桨当然都很重要,但掌舵可能更重要。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看得见的宪法实践,什么样的宪法实践最容易看得见?现实地看,各种政*治权力各自及其共同的运行规则都是宪法问题,如果按照重要性区分,权力的政*治分工及其实际运行是第一顺位问题,权力的制约、平衡是第二顺位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宪政议题,而第一顺位的问题可能对于我们理解宪法问题更为重要。
本专题的选取的欧树军“看得见的宪政:理解中国宪法的财政权力配置视角”一文,即主要从第一顺位的角度来开始讨论,从财政权力的配置入手发现“看得见的宪法实践”。
而后三篇文章则对我们对模范宪法模式的米国想象,进行了结构、学理、运作等层面的形态分析,以增强我们发现中国“当下宪法学”的可能性。
亦即:在许多人的想象里,米国的“当下宪法学”就是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学问,既然米国宪法是中国的“未来宪法”,米国的“当下宪法学”也就是中国“未来宪法学”的模版。然而,这种对米国宪法学术形态的想象本身恐怕就是成问题的。
米国的宪法学家很少把宪法当成跟民法、刑法一样的法律,他们清晰地知道constitution(政制)与constitutional law(宪法律)之间的区别。宪法首先是政制,然后才是最高法院实施的法律:并不是所有政制问题都会成为最高法院有权管辖的法律问题;同时,由于最高法院本身是这个政制的一部分,它在处理宪法问题的时候,也在遵循着政制本身的逻辑。即便只阅读最高法院的判例,敏锐的读者也能察觉到,这个法院根本不是遵循一套严格的教义学来推理,同一个法条在不同的时代的解释可能完全是相反的,法官其实是在自己所处的时代中相互冲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后果之间做艰难的选择,先定结果再找理由是常态而非例外。而如果考虑到很多宪法规范基本上不可能引发司法争议,对它们的研究就更需要超越司法中心主义视角,回到政*治过程中来理解。 司法审查理论最多只是当代米国“当下宪法学”的一维,而绝不是全部。
搞明白米国“当下宪法学”的基本形态,我们就能进一步讨论其对培育中国“当下宪法学”的意义。米国“当下宪法学”的许多典范性作品证明,即便不谈司法审查,也能够把宪法研究得有声有色。如果中国的“未来宪法学”学者们真的吃透了“模范国家”的学术传统,就不太可能发出当下“无事可做”的抱怨。实际上,可做的事情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中国正处于人类历史上少有的急速的、大规模的现代化过程之中,中国的政制结构表面上看似多年不变,但其运作方式,由于其所整合的力量的变迁,已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光是对既有实践的描述,就足以让中国的宪法学者们忙得焦头烂额。解释当下的中国实践,是对理论研究的真正挑战,是学者可以有所作为的事情;而将中国改造成符合某些现成理论的样子,则是革*命家或改*革政*治家所长。在一个学者热衷于做革*命家和改*革政*治家的时代,冷静的观察和理论思考更显得重要。而欲建构中国的各种“当下学”,即应当先从描述和解释开始,这便是本专题的立意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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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欧树军:看得见的宪政:理解中国宪法的财政权力配置视角  x. ^" v4 ?3 F/ C. r
摘要:如果说政*治权力的配置是宪政体制的核心,那么作为任何政*治共同体存活须臾离不开的血液,财政权力就是最不可或缺的政*治权力,财政权力配置堪称所有政*治体制大厦的根基。财政权力配置有自身对权力的政*治分工和权力制约规则,财、人、事的合力决定着其他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实效。收入、支出、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和审计六项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组成的财政权力配置,以宪法、税法、预算法、转移支付法等宪法性法律为主要表现形式,是最可能“看得见的宪政”,也是最关键的宪法实践。由是观之,1994年的中国分税制改*革,前所未有地重新配置了共和国的财政权力,可以说是中国宪法实践的一次影响深远的重大转型。而围绕分税制改*革及其实效、历时三十余年、今天仍在持续的社会大辩论,也表明有必要从静态宪法观转向动态宪法观,把宪政视为不断自我修补、永远臻于完善的动态过程,这将有助于发现鲜活的中国宪法规则。
一、中国宪法研究的“视觉偏差”
政府行政权与法院审判权两分是宪政乃至法学研究的基本分类,[1]由此生发出下述历史连续性不断被拉长的假设:政府与法院各司其职,政府行政权力得到法院司法权力的约束,政府就不再是万能、全能的强力机器,而成为守夜人般的限权政府,此时就既“有宪法又有宪政”,宪法能否司法化及其程度、政府及其官员成为被告的频率而非概率就成为宪法实践能否看得见的重要尺度。反之,政府权力不受法院约束,政府却反过来干预法院的审判权,对行政、政*治之外的社会领域也极尽支配控制之能事,不仅司法权力行政化了,而且政府本身成了一部利维坦般的冷酷机器,此时就即便“有宪法也没有宪政”,更谈不上看得见的宪法实践了。
按照这种两分法及其假设,中国宪法就很容易被理解为只是一部成文宪法,而且是被束之高阁、敬而远之的一纸空文,因为它看上去没有被法院适用过。进而,中国宪政就很不容易理解,即便是中国到底有几部宪法也会成为一个疑问,当成文宪法的刚性到底有多强不再被视为一个有必要在比较研究基础回答的经验问题时,[2]“宪政在中国曾经存在过吗”也就成为直觉所能提出的第一甚至唯一疑问,也就更加看不见支撑新中国六十年来政*治运作的实际规则。
然而,仅仅赋予宪政以语词上的神圣性,只会增强中国“有宪法无宪政”之类批判的正当性,却无助于缩短目标与现实之间的距离。“良性违宪”并不见得就必然与“理想的宪政状态”背道而驰,制定与修订一部宪法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实现了宪政状态。同样,所谓现实世界中“真实的宪政”,与其说它是一种一劳永逸的静态理想状态,不如说它是无限接近某种理想状态的动态过程。这话听起来很耳熟,像是捣糨糊、和稀泥,但可能更接近现实世界中的宪政状态。与之相反,越是论证中国存在宪政的贫困,就越可能导向一个远离现实世界的宪政乌托邦。
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折射出中国宪法研究在类型学和理论假设上存在着几个绝非无关紧要的“视觉偏差”。首先就是将法院与政府割裂开来,将治理权与审判权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关系。其次,在权力的分工与权力的行使之间的关系方面,认为权力的制约优先于权力的分工,外部制约优先于内部制约,没有外部制约就没有内部制约,或者,没有外部制约,内部制约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内部制约往好的方面说作用不大,往坏的方面说完全不起作用。再次,认为宪法、宪政只是个法律问题,只涉及司法部门的权力行使,只有法官审判才是在实施宪法,与行政部门、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关系,即便有关系,他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破坏者。
这种视觉偏差让我们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政府与法院、治理权与审判权是截然二分还是彼此关联?第二,再往前推一步,权力的实际行使(比如分工、合作)与权力的制约谁更优先?进而,外部制约与内部制约何者优先、何者有效?第三,宪法、宪政是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如果宪法不仅仅是文本的法,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那么“真正的宪法”、“活着的宪法”是否应该扩宽探寻的范围,到政*治世界中找寻?
事实上,在现实政*治与法律世界中,法律与政*治存在难分难舍的关联。宪政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不仅仅关乎司法部门、司法权力,不仅是宪法有什么内容、授予谁什么权力、限*制谁的什么权力、保障谁的什么权利;宪政还是个政*治问题,关乎宪法由谁以及如何制定、由谁以及如何实施、不同的权力如何配置及运行、追求什么样的政*治目标?可以说,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母法”、“根本DF”,正是因为宪法是“政*治中的宪法”,是现实政*治世界中的宪法,这种宪法不见得成文,但并非完全看不清。
因此,只有纠正上述“视觉偏差”,才能看见原来看不见的宪政。具体来说,只有超越“成文宪法”,看到“不成文宪法”;超越“无宪法典的不成文宪法”,看到“有宪法典的不成文宪法”;超越“法院宪法”,看到“政*治宪法”;[3]进而,只有超越上述规范宪法意义上的修宪、司法化和注释观等静态宪政观,融合“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规范宪法学”等不同视角,[4]才能还原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复杂性,看到动态的宪政过程,看见“看不见的宪法”、[5]“隐秘的宪法”甚至“真正的宪法”。
换言之,也许只有理解了“宪法在政*治中”,理解了“政*治中的宪法”,才能“看得见宪政”,才能发现真实的宪政,发现鲜活的宪政运动,进而确定我们在无限接近某个理想状态的宪政运动中走到了哪一步,以及未来的努力方向。在宪政体制所圈禁的国家航船中,掌舵与划桨当然都很重要,但掌舵可能更重要。细节很重要,在航行过程中适应环境变化调整方向、速度也很重要,但如果没有舵手,这一切都不可能。学术思考的首要任务在于将看似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还原理论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的多样性,这就需要将思考尽可能地往前推,思考某个理论体系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是否成立,是否适用。要想解决疑难杂症的恰当处方,最好努力去探究问题的本源。
说到底,认为宪政是某种美好的理想状态的代名词,有了它就有了一切,这种“道德宪政观”在思维上非常意识形态化,在学术上也是相当轻率之举。实际上,宪政只是需要每个政*治共同体千辛万苦、历尽磨难,去努力接近某种理想状态的过程。没有哪个关节点是宪政状态的终结,因为没有哪个点是稳定的,正如没有哪一步迈向目标的步伐不需要继续向前走。换句话说,宪政是个度的问题,没有100%十成足金的宪政,而只有处于某种比例、水平、程度的宪政,我们既不能轻易判断说成文宪法比不成文宪法更“宪政”,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保守司法比能动司法更“宪政”,当然也更不能草率认定联邦制比单一制更“宪政”,这种宪政观有助于我们更加平心静气地去发现客观存在的宪法实践。宪政是个客观的存在,它就在那里,等着我们去发现,至于看不看得见、能够发现多少,则取决于观察者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和观察视角、理论勇气以及学术的自主性。
现在,让我们先来做些界定,作为发现中国宪法实践和中国宪政运动旅程的起点。“宪法在政*治中”和“司法在政*治中”、“法院在政*治中”一样,目的不是追求某种修辞效果,而是希望回到整全的结构视角,还原宪法在现实政*治世界中的复杂性。首先,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一样,都是治理权的一部分;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一样,分属政府的三个最基本分支[6];它们实际上遵循的都是官僚制的运行原则。
这就涉及第二个问题,即不同权力的制约、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宪政问题,但可能是第二顺位的事情。就自然的排列次序而言,权力的实际运行及其机制才是第一顺位的事情,就此而言,权力运行的首要问题在于政*治分工,在于人事、职能的分离抑或混同,不同的分工、合作方式决定了民*主制、寡头制和贵族制在整个宪政体制当中的比例或者说比重。不同权力的实际运行影响宪政效果,因此,在逻辑上,各项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优先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平衡。也就是说,不同的政*治权力在现实世界中如何运行、如何发挥作用,实际上决定了不同政*治权力如何制约、平衡及其效果。
这也就决定了宪法、宪政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事实上,宪法首先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配置政*治权力及其运行机制的政*治制度,“宪法在政*治中”,所谓宪政首先是作为政*治的宪法,真正的宪政要从政*治世界当中找寻,中国的宪政体制和宪政秩序建构当然也不例外。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看得见的宪法实践,什么样的宪法实践最容易看得见?现实地看,各种政*治权力各自及其共同的运行规则都是宪法问题,如果按照重要性区分,权力的政*治分工及其实际运行是第一顺位问题,权力的制约、平衡是第二顺位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宪政议题,而第一顺位的问题可能对于我们理解宪法问题更为重要。因此,本文将主要从第一顺位的角度来开始讨论,从财政权力的配置入手发现“看得见的宪法实践”。
二、大转型:分税制,1994
财政资源是任何政*治共同体生存的血脉,财政权力是最不可或缺的一项政*治权力,财政权力的配置则堪称所有政*治体制大厦的根基。由于几乎所有政*治权力的运行都离不开财政资源,财政权力的配置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宪法问题。分税制财政权力配置机制在中国的建立绝非权宜之计,在共和国后三十多年至今的改*革年代里,在八二宪法的时代里,很少有什么体制对于中国的政*治权力运作和宪法实践有如此决定性地影响,而且必将穿透即将到来的新时代,它的确值得每个关心中国事务的财政学者、社会学者、政*治学者和法学者注意。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前所未有地重新配置了共和国的财政权力,可以说是中国宪法实践的一次影响深远的重大转型。今天,所有对于分税制的批评,如果不关注分税制想要解决什么问题,最终导向的解决方案都很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问题。如此一来,就可能重新回到那个中央地方关系的经典怪圈:“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又乱”,这个怪圈弥散在中央地方关系的所有分支场域,几乎所有针对中央地方关系的混乱状态的批判都可以从各自的方向上回到这个原点。它就像一个黑洞,无情地吞噬着任何试图理顺中央地方关系的努力。
分税制试图尽可能远离这片黑域,并且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从而成为发现中国宪法实践的一个非常理想的分析标本。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以来,作为整体上拒绝承认中国有所谓宪政的一部分,人们或明或暗地拒绝承认分税制是中国宪政体制的一部分,人们更多地将分税制作为土地财政、群体性事件、企业与个人“税负高”等诸多问题的“祸端”,中央地方关系似乎又再次回到了那个恶性治乱循环的黑洞。但是,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宪政体制可以不涉及财政权力的配置,而分税制实质上就是财政权力的一种配置机制。分税制的建立恰恰也是为了解决恶性的治乱循环困境,它意味着对传统行政权力架构的整体性重构。在强地方、弱中央局面最严重的时期,也就是从1978-1993年间,中国岌岌可危的行政权力的过度垂直分权趋势由于分税制而得到遏制。
毫不夸张地说,分税制是八二宪法时代开启的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政权力重新配置,而且是在1978年改*革战车启动之后,当中央政府意识到财政权力的配置失衡不仅仅意味着垂直分权失控,同时也意味着整个国家很可能陷入分离、分*裂可怕悲剧之际,这承前启后的一步才迈了出来。尽管财政联邦制是以不成文宪法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但最终,它证明自己可以通过经济决策权、公共投资权、财政权力、人事权力的下放[7]给国家带来前所未有的地方活力。
然而,也正是在此时,关键的问题出现了。财政联邦制在刺激地方活力的同时,也在破坏着中央权威。在人、财、事三方面,中央权威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财权的挑战最为致命,国库空虚,中央政府的任何试图发挥调控、控制、制约、监督作用的努力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必须引入新的财政权力配置体制、机制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让中央权威重新获得保障。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而言,这种防范措施必须切中中央-地方关系的治乱循环的病根命脉,分税制、各种税法(尤其是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预算法、转移支付法(待出台)等法律、法规,在整体上,需要既划定地方分权的底线,同时也划定中央集权的范围。
从财政权力配置的上述演化来看,1994年分税制、预算法的出现具有宪政意义上的战略地位。在整个宪政体制下的权力分工框架中,三个政府分支之间的水平分权和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垂直分权同样重要,如果非得说谁比谁更重要的话,财政权力配置在其中又是重中之重,具有极大的优先性。
只有从财政权力配置角度,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两个比重”的升降会成为分税制的重要尺度,才可以理解为什么“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会成为分税制的一项基本原则,[8]但是,分税制开启的财政权力配置不仅仅是个财政资金加减乘除的算术问题,它还有自己更复杂的面向:收入、支出、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审计这些基本环节,机构、分工及其平衡这些主体因素,以及政府层级调整、社会保障体系这些配套改*革,我们可以将其总结为七个方面,每个方面都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财政权力配置的“宪政性”。
第一个方面指向中央与地方在事权上的纵向分权,即以事权定支出,在划分事权基础上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安*全、外交、中央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运转经费,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地区发展协调以及其他全国性宏观调控和中央直接管理事务所需;地方主要承担地方各级行政部门运转经费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无论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通行的做法是在宪法中明确这一纵向分权。
第二个方面指向财政收入权的划分,即以税种定收入,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大类,固定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比例分别为75%25%)、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收入归中央,其他资源收入归地方)和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享一半)为共享税。从2002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这极大地影响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随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还使财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随地方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9]这实现了王绍光和胡鞍钢所建议的统一税制和开征个人所得税等措施,统一税率则迟至2008年才真正落实。
第三个方面指向机构设置,即分设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国税、地税分别征管。三*级财政征收(中央、省区、县市),四级财政使用(中央、省区、县市、区乡)。国税为全国统一税,省区无权改变或减免;地方税为省区统一税,县市无权改变。国税征收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地税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分设机构,不完全是税收权的中央集权,但向上集中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了中央的收入来源及其至高无上的法律优越地位,如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则的确会出现“税权逐级上收,事权逐级下放“的局面。
第四个方面指向财政权力的平衡,即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增*值*税加消费税的75%减中央下划收入),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起,每年递增返还,按各地区当年上划收入增长率10.3系数确定递增率。从1995年起,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部分资金,选取对地方财政收支影响较为直接的客观因素与政策因素,并考虑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确定转移支付补助额,重点用于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并适度向民族地区倾斜。
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旨在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分配,一方面既要保证发达地区组织税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要将部分收入转移到不发达地区去,以实现财政制度的地区均等化目标。19961997又进一步改造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完善激励机制,改进政策性转移支付,以标准收入替代财力因素并扩大其计算范围,尽可能向经济税基×平均有效税率的规范做法靠拢。[10]尽管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指向不同,分别针对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但实质上都确立了一项基本的财政权力配置原则,即“先取后予”,先收上来再返回去,这样做最大的政*治收益就是确保中央权威。所谓中央权威事实上也具体体现在人、财、事上,没有财政资源,中央就没有能力防范地方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分离倾向,也就无法维系国家统一。
第五个方面指向过渡期配套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保留并适当调整原体制上解和补助办法,采取过渡措施解决减免税和开发区优惠问题,核定各地区的资金调度比例保证地方正常开支,下达两税增长目标确保完成国家预算任务。
第六个方面指向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失业保险金、职工退休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费等强制保险,以及其他非强制社会保险,这些保障计划与分税制存在紧密的关联。
第七个方面指向彻底清理预算外资金,该留给企业的就让企业名正言顺地拥有使用权,该划归预算的划入预算内,尽快结束两种预算并存的混乱局面。1996年中央政府才开始采取措施,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
上述七个方面充分说明了分税制作为财政权力的彻底重构机制的宪政意义。分税制不仅仅是一种税收制度,也是一种财政制度,更被视为一种财政体制。财政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经济利益转变为政*治利益的“转换器”,财政分配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在既定经济发展水平下,财政体制决定国家汲取能力的大小以及变化方向,从而决定国家实现自身意志与目标的能力。[11]在所有所谓体制改*革中,分税制最为成功,这是因为分税制重新配置了中国的财政权力,进而重构了中国财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因此,我们才可以说,财政权力的配置是个宪政问题,是看得见的宪政问题。
三、大辩论:财政权力重置的前因与后果
围绕分税制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解决了什么问题以及走到了哪一步,改*革者、保守者、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大辩论,这场大辩论涉及中国财政权力配置的方方面面,包括财政包干制、财政分权与财政集权、分税制的可行性及其政*治经济后果,所牵涉的这些问题使之成为观察中国宪法实践和宪政运动的理想标本。
(一)财政包干制利弊
在新中国19491994的四十五年中,中国财政体制的变动与中央-地方权力划分、政*治经济周期息息相关(详见图1)。1950-60年代为高度集中体制(19591960两年例外),1970年代以集中为主、适度下放财权体制,1980年代的财政包干制则以地方分权为主、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制,没有形成稳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一直在“集权分权”或者“收权放权”循环中反复变动。[12]. ?) B; d. A7 G- W.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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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表1 中国财政体制变迁
: C6 R4 T" Z1 C  Q资料来源:胡鞍钢,“中国财政体制变动与评价”,载《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267-281;Wang Shaoguang and Hu Angang, The Chinese Economy in Crisis: State Capacity and Tax Reform, M. E. Sharpe, Inc., 2001, pp. 187-189.
5 i$ P0 k0 ^/ ?# o% x' I在财政包干制下,中央政府拿小头,省政府拿大头,收支关系不合理。只有关税、直接税或中央所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其他收入则划归地方收入;中央与省政府根据事先确定的比例区分地方收入;根据分税比例划分地方收入后,中央对省进行补贴或者由省上缴其他额外利润。因此,财政包干制又被称为“分权的财政联邦主义”,省级政府享有部分财政自主权并承担财政责任,[13]刺激它们争相扩大税基,形成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成功。[14]
+ c% j1 M+ A4 b9 X0 X但是,在这种地方分权过程中,中央政府也失去了很对针对地方政府的传统权力,中央政府几乎很少能够有效地监控地方的活动。[15]财政包干制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财政体制,没有统一的预算制度和税制,财政收支体制分散,财政收入的增长弹性也随之下降,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依赖于中央与地方的一对一谈判,也缺乏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的财政体制。[16]同时,它也是一种有缺陷的无效制度,因为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错误的。[17]财政包干体制严重依赖地方政府收税,地方政府课税的诱因扭曲。随着投资权和财政收入处置权逐渐扩大,地方政府的投资动机也空前高涨,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的企业争取原材料,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与本地企业竞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全国性统一市场机制的运作受到严重阻碍。[18]而1994年前历次税制改*革没有彻底解决预算内与预算外双规财政制度的问题,导致中央政府税收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中央、地方财政冲突恶化,以及地区差距加剧。[19]8 B+ ^# J8 x% @+ b3 g8 b
财政包干制集中体现了中国财政体制在集权与分权上的结构性冲突。中央政府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大大高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必然导致财政收入从地方向中央政府自下而上地垂直转移;而地方政府虽然没有独*立的征税权,却是财政税收汲取的主要承担者,并直接享有地方行政管辖的企业利税。同时金融系统和国有企业又拥有太多财政政策自主权,[20]从而使工业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成为地方分权的最深刻体制基础,财政包干制使中央财政收入相对稳定下来,对中央财政支出的要求却随着经济发展与改*革深入而日益上升,导致中央政府财政赤字连年不断(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否与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同步为指标)。[21]$ n1 I+ z3 L3 G% H& @: u
随着中央计划让位于地方竞争,这种能力进一步受到侵蚀,地方政府控制的经济资源越来越多,中央政府财政地位的弱化已经减少了地方对这样的依赖,减少了中央奖惩地方政府的能力,结果,中央政府执行其决策的能力显著下降。到了90年代初期,两个比重的下降,即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的下降,已经导致国家财政无力支付必要的政府开支,中央政府控制宏观经济能力的下降导致经济出现周期波动,投资急剧膨胀,消费需求膨胀,连年财政赤字,严重削弱了中国的国家能力,超越了分权的底线。[22]而同一时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平均税收比重却都有所增长。[23]$ {9 Q8 w5 X. {0 I/ Z( i6 J
王绍光和胡鞍钢通过政*治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发现,与市场经济工业化国家或者上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相比,中国政府汲取财政能力低下,是名副其实的“弱政府”。与地方财政实力相比,中央政府又是名副其实的“弱中央”。在财政收支构成上中央地方的比重是“四六开”,地方分权化程度远高于米国联邦制模式,中央集权化程度远低于实行中央集权的分税制的东瀛等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确立健全的政*治制度、稳定的财政税收体制,仅仅依靠频繁更换调动地方领导人的传统行政手段,将无法应付地方政府所发起的各种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挑战,无法阻止和改变国家能力继续下降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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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不要分税制
7 [& F1 H+ `0 O, a: U% U! {从1980年代初期开始,在分税制是否可行、要不要推行分税制这个问题上,中国各界开始了一场大辩论,出现了否定派、条件派、可行派、差别推行派和彻底改*革派。(一)否定派的理由有四点。第一,财政体制改*革的难点是正确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分税制也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财权与事权相统一难题;第二,总额分成把中央收入建立在全国收入实现的基础上,不受收入结构和级次波动的影响,中央收入旱涝保收,有利于保证中央收入不是分税制的固有属性;第三,税种设置和开征属于中央和省级权限,总额分成也可以做到;第四,总额分成更简便易行:收支基数确定后,两数一比,上缴、补贴清清楚楚,易于算账,易于理解。(二)条件派认为分税制是分级财政的目标模式,目前条件下很难全面推行。可能会加重地方“等、靠、要”的思想,使全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三)可行派认为分税制是解决地区差距、地区经济不平衡发展,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国家有稳定足额财政收入,以及完善财税管理体制的必要措施。(四)主张按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有差别的分税制。[24](五)彻底的分税制改*革派。分税制的基本前提是明确划分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各自财政支出范围的大小,可以克服以往中央地方在财力收支基数上的互相扯皮现象,改变体制经常变动的状况,有利于维持体制的稳定性。分税制在保证中央收入方面的作用是突出的,绝不是什么“虚张声势”。[25]只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彻底的现代分税制,才能将财政体制长久稳定下来,提高两个比重,改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改变“弱中央强地方”的格局,这一点逐渐成为多数分税制改*革研究者的普遍共识。[26]+ r1 t" W) d/ l' R0 Y
更深入的辩论围绕分税制的理论基础──国家能力理论展开。杨大利、饶余庆、肖耿和崔之元等不同领域的学者分别对国家能力理论提出了商榷意见。杨大利质疑汲取能力能否代表国家能力。[27]饶余庆和肖耿认为中央在税收、金融、经济、法律方面仍有强大的强制能力,适度削弱中央集权反倒利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上,中国政府效能均有改进,经济又不断增长,很难想象中国会因中央财税收入相对趋降而分崩离析。[28]崔之元对国家能力理论表达了极大认同,但建议加入东瀛的实证资料,并认为考察国家能力应该综合其他动员手段,如果中国政府在金融体系上没有任何杠杆可运用,则中央政府汲取能力的下降才可能标志着国家能力的下降。他还强调了强政府与强社会的互补关系:首先必须强调国家在与社会既得利益集团相冲突时实现自身意志的能力,只有强大的国家才能分化瓦解旧的社会结构。近代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实际上同时是分化瓦解旧的社会既得利益阶层的过程。但是,如果没有新的、充满活力的社会自组织,强大的国家也要逐步失去基础。他认为王绍光和胡鞍钢的理论未能深入探讨强政府与强社会的辩证关系,但他们正确地指出中央财政可能下降过度,从而违背强社会与强政府的互补关系。[29]# f& l, K3 m( v) O4 h# k  y4 c; u1 v6 }! O
王绍光对上述意见作出了回应。首先,汲取能力能否代表国家能力?王绍光认为,汲取能力下降已明显影响军费、公共事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的再分配职能,为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留下隐忧。换句话说,即使按照饶、肖二人的判断标准,汲取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国家能力。同时也有必要区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偏好,二者并不一定重合,如果出现不一致,地方政府会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来追求狭隘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掌握的资源越多,国家总的汲取能力就越弱。
# o, J8 W6 D) H其次,中国政府在资源动员和分配方面是否已经变成了一个“弱政府”?杨大利认为情况不至于那么坏,说中国政府汲取能力下降是在贩卖改*革。但是,王绍光和胡鞍钢指出,中国政府的汲取能力已大大下降这一结论,是大量数据分析所得出的结论。
5 R- w9 I: i8 a: `- i3 \再次,国家汲取能力下降是否无关紧要?也就是说,国家能力强是好事还是坏事?王的回答是国家能力强不一定是件好事,但国家能力弱一定是件坏事。那么,分权该不该有个限度?王绍光指出,1980年代,随着新古典经济思潮在世界范围内得势,分权几乎变成了一条道德法则。凡是分权便是好的,凡是集权便是坏的。在中国事务评论家的词库里,分权就等于改*革,谁若敢谈论适当集权,便是大逆不道,一顶反改*革的帽子就会被扣上脑袋。关键是适度。过去中央集中太多,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所控制的财力有所下降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如果中央财力下降过度,好事就变成坏事了。
2 [( L$ I' F2 Y接下来,汲取能力下降会不会引起政局不稳?王绍光借鉴了很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来解释这个问题。比如,财政需求是现代国家存在的第一个迹象;蒂利认为西方民族国家的兴起,与政府汲取能力的发展密不可分;有效的政府,必须在财政上是健康的;财政上国家的肌肉,国家汲取能力过弱会危及其生存。一个政府可以很野蛮、专*制、无法无天,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它只不过是个野蛮的弱政府而已。纵观中外历史,有一个现象很值得注意:每当政权崩坏、国家分*裂时,其财政状况都是很糟的。有理由相信,汲取能力过弱即使不直接导致政*治危机,也会严重削弱政府的弹性,使之难以应付危机。; }$ v  V$ J2 N# P) v3 U& X
最后,在多大程度上国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可以弥补汲取能力的不足?王绍光认为,汲取能力太弱会导致财政杠杆失灵,双管齐下比仅靠金融手段更有效;汲取能力不足会影响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有效程度;金融手段无法像财政手段那样既可调节宏观经济,也可调节收入分配;运用财政手段比运用金融手段更简易一些,在经济转型初期,汲取能力显得更为重要。[30]- y0 p" G( j  Z! G4 D
杨培新、魏杰、张宇、樊纲和张曙光等人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分税制及其理论依据国家能力理论提出质疑。杨培新一直坚持财政包干制,他认为两个比重的下降是改*革的必然结果,焕发了地方、企业、职工、农民、外资的积极性,促使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因此,这是由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向SHZY市场经济转变在财政领域的反映。以分税制取代地方财政包干,以利税分流代替承包制,只是重新回到改*革以前的做法,地方被动地等中央各部门拨钱拨物,不可能主动安排当地的经济发展。[31]而且,分税制需要标准化,但中国的发展极端不均衡,已经有12省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补助。即便分税制实施,也不可能实现标准化,仍然需要就各地不同的财政状况,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杨培新还主张,即使真的要实施分税制,也要采取以点带面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如果贸然全面推行,可能会破坏地方的积极性,需要小心考虑分税制是否会对全国经济高速增长产生负面影响。[32]
+ O1 J8 l+ T. g+ \! j0 ]8 Y; j魏杰认为中国已经形成了会导致政*治分*裂的诸侯经济是夸大其辞,各地经济和财政能力的发展绝不会形成各自称霸的诸侯经济,更谈不上政*治分*裂。相反,人们应该注意到中央财政收入是减少了,但却带来了地方经济的繁荣,地方、企业、居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正是这种地方经济的繁荣才使得我国更加统一稳定。中国是否会走向分*裂,不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控制能力是否更大,而取决于经济是否繁荣。[33]一些经济学家也从这个角度批评国家能力报告。[34]
1 }# U+ u5 b6 c张宇承认“弱中央、强地方”的看法是有根据的,但从整体经济和政*治体制来看,中央政府仍然拥有相当强大的组织、动员和控制能力,事实上某些方面甚至过度集权化。比如,尽管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分散,但其中央集权程度很高。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规模很大;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权威较强;在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控制上,中央集权化程度甚至更大。因此,尽管中央政府实施规管和控制的财政能力虚弱,也不能说中央太弱而地方太强,不能说国家面临分*裂危机。[35]
% u% i9 a9 t: d; g" H1 T: X& a樊纲认为直接比较处于低发展水平的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合理,没有考虑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这样的比较没有说服力。他的疑问是,“中国的经济结构和权利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再用财政资源重新集中的思路去‘改*革’财政体制,能否真的奏效?”。[36]
4 R, [& y1 |$ B8 l; w9 R张曙光从《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基本倾向和具体论述中闻出了国家万能论和国家神话的味道,他不同意报告对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制度转型中的作用的界定,他相信国家既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的驱动力,国家不仅仅是积极的,还是积极的。他还质疑了“弱中央、强地方”观点,认为不能仅仅进行量的比较,还应进行质的比较和说明。张曙光评析了报告所提出的中央地方政府的下述四个行为假设:(1)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形成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和行为方式,中央和地方的矛盾首先是经济利益矛盾;(2)中央政府符合善良假设,地方政府符合邪*恶假设;(3)中央政府符合自觉性假设,地方政府符合盲目性假设;(4)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形成对等博弈关系。他认为,(1)(4)两个假设是恰当的,(2)(3)则有待商榷,不适合概括中国的地方政府,或者说有其片面性。因此,简单孤立地讨论国家能力的强弱没有意义;相对于社会力量来说,强政府和强中央不一定是好事,会造成国家权力的过分膨胀和对个人经济自由权利的侵害;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家能力的削弱是必然的,有利于市场基金基础结构的建立和市场关系的发育;保持与社会组织能力相适应的国家能力是必要的,增强国家能力的正确途径是培育和提高社会能力。[37]
9 c4 y/ J6 S! i. l! O; T' J1 {胡鞍钢对这些批评做出了回应。[38]首先,《报告》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中国出现最坏的情况,SHZY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个极端痛苦的过程,出现错误就可能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国家的解体,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就是最好的例证,中国分税制改*革前的情况非常类似于1970年代早期至80年代晚期的前南斯拉夫。中国的学者和领导者对前苏联和东欧所发生的混乱和分*裂记忆犹新,确立分税制就是为了压制地方的分离主义力量。) y. [8 E6 K! `6 d; t6 ?
其次,《报告》建议中国实施混合模式:中央集权并与地方分享权力,但由中央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很多批评者却坚称《报告》是重新集权化的代表作。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如果推行市场经济,中央政府财政能力的弱化与地方分权一样都是无法避免的。而在现实世界里,并没有这样单纯的集权体制,也没有单纯的地方政府分权体制,有的只是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差异只是其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程度差异。在经济学中,人们用中央集权率来衡量特定经济体制中转移支付的权力集中度,这个比率通常是以中央政府的开支和所有政府开支之比。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采用混合体制,首先是权威的中央集权,辅之以地方政府的权力分享。批评者认为报告主张权力集中是一种误 解。《报告》主张增强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坚持地方应该拥有参与中央决策过程的权力和机制,一省一票,不分大小贫富,每个省都应该有权平等表达意见并参与大多数决策。《报告》还就此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在中国颇为大胆,但的确是确立中央与地方民*主协商体制相对现实可行的办法。
8 }7 _1 m& R5 }- \: c再次,统一性与多样性问题。很多批评者认为《报告》不仅强调权力集中,也过度强调统一。这也是一个误解。实际上,《报告》所提倡的统一主要是以下述方式表达的:国内市场必须统一,全国税收体制必须统一,宏观经济管理必须统一,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必须统一。《报告》不主张中央政府权力无限扩张,上述这些领域是转移支付的主要职能和作用。就多样性而言,《报告》主张在宪政体制下,所有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地方法律和行政规章,只要不违反宪法所设定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在地方行政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抵制违反宪法及其所定法律的中央政府及其部位的命令和规章。这一原则确保中央政府不能任意干预地方政府行为,不能任意自行限*制甚至修改属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这也确保政府权威得以垂直分权并得到制衡。在这个意义上,《报告》不仅强调宪法之上的权力平衡,也强调垂直制衡,并视之为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3 y- q) S  W/ y% G. O4 F第四,《报告》所建议的加强国家的财政能力已经成为中国决策者的重要政策决策之一。很多批评者认为《报告》在将中国财政收入的相对比重计为GDP的比例时,没有考虑预算外收入和其它资金,因为低估了相对比重。这一点是正确的,同时,《报告》主张正是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导致预算外收入迅速增长,这已经使中国成为世界上财政收入和支出非常分散的国家之一,也成为财政预算非常混乱的国家之一。中国需要彻底审计和清理预算外资金,并将其纳入预算管理范围,这一建议实际上在1996年获得决策者接受,《报告》的其他各项建议也正在逐步得到实施。
) }! \# h6 x0 c  ^- W在分税制引发的分权与集权问题上,老一辈经济学家董辅礽看到了财政包干制的一系列问题,比如中央政府调节经济能力大大削弱,多次投资需求膨胀引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和通胀,产生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市场的地区分割,难以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认为需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才能解决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摆脱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分税制不同于以往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它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合理划分事权,可以避免发生中央政府可支配财力减弱,而中央政府承担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甚至反而增加,以致转移支付的财政陷入捉襟见肘困境的情况,避免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39]
9 u3 l5 y9 {: s8 G' o2 T/ \3 V问题的关键也许仍然在于是否“适度”。地方政府如果拥有过大的财政权,就会造成中央政府税收减少,政府预算赤字扩大,只有采取财政集权改*革,特别是税收权的集中才能抑制中央政府税收减少的趋势。[40] 以市场经济工业化国家的财政体制分权化为尺度来看,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最终成功与否,将取决于最终是否放弃过渡性体制采用彻底的分税财政体制。[41]在财政集权体制下,财政支出应分权,财政收入应中央集权,并且必须有相当规模的政府间财政转移和再分配,弥补地区收入差距及其支出困难。[42]7 o% ]  ]( y, Z$ a( V

6 Y( z6 F( p( n5 p+ D$ b$ p* C(三)分税制的效果
+ j3 ?0 Z+ Y  |) N/ {  S# W( H/ \对分税制的效果评估则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就积极方面而言,分税制基本实现了改*革的主要目的,即提高了两个比重,改变财政收入分配向地方政府过分倾斜的倾向,强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国重新获取对社会经济的主导权和调控权。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确立了稳定增长的机制,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数年1993年开始,每年新增财政收入1000亿左右,这样持续的高速增长是以前从未有过的;地方财力保持持续超常增长态势,增幅也大大高于改*革前,对缓解地方财政困难起到重要作用;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以及在新增收入中所得份额明显提高并逐年上升,提高了地方政府支出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有利于中央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调节,改变包干体制下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43]
: v8 T6 X9 c9 r6 ^在消极方面,分税制改*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次不彻底的改*革。尽管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变化,它所确定的博弈规则更全面,更少模糊性,更透明,规则执行机制也更可靠,也改变了“弱中央强地方”的旧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这证明了建构良性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但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安排仍然远远不是最优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一些关键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比如财政包干体制下一对一谈判产生的中央地方收入分享约定仍然有效,[44]中央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约束,省级政府没有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事权及相应支出责任不明确,转移支付体制不良,地区财政差距扩大,没有处理预算外资金问题等等。问题在于中央政府是否有意愿和能力继续执行将来的制度变革,尤其包括约束其自身将来的行为,对于在不模糊、约束性的、非谈判性的并且可预测的基础上确立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而言,这是必不可少的。[45]
$ U- Z. H" I' n6 p( i2 {) A王绍光认为,中央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约束是一个致命缺陷。考虑到中央过去频繁修改收入分成方式,省级政府几乎没有理由相信中央政府在新体制下可信度会更高。省级政府面临两个选择:要么做出机会主义的反应,要么制定能够迫使中央遵守新游戏规则的制度,后者比前者更为必要。如果中央和各省能够产生一种宪政安排,明确限*制中央任意变更中央与地方关系规则的能力,各地就会显著减少策略性的举动。财政汲取能力将会比没有约束的情况下更高,中央与地方都会变得更加富有。换言之,限*制中央政府行为将会显著改善新财政体制的效率,进而会有助于解决中央的财政难题。然而,分税制并没有确立任何机制限*制中央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省级政府的第一选择仍然可能会使中央与地方利益都受到损害。[46]6 P% Q/ ~9 C4 I) N. e% n: ~2 z
1994年分税制没有解决事权问题,而且只触及到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各省自行处理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政*治体制下,财权与事权是自上而下地分配的。因此,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局面:财权层层向上集中,事权层层向下分解。支出责任的逐级下放,没有伴随足够的财政转移支付,各级政府财政权力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不对称,中央财政的日子非常好过,省级过得不错,地市也还可以,而多数县乡一级政府却仅能维持吃饭财政和赤字财政。[47]从事权划分来看,中国成了世界上分权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教育、医疗等公共支出责任过多地下放到了地方,75%的支出都发生在省级及其以下政府。相对于预算资金,新增非预算资金大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行政管理支出,而很少用于教育、农业和其他公共物品的支出。[48]
" B6 Q" u  h, e8 U  \6 R5 O$ |" e不同观点的学者、官员和社会民众围绕分税制展开的大辩论,涉及中国财政权力配置的方方面面,中国的收入、支出、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如何建构、改*革、完善?财政体制在现实政*治世界中是如何演变的?财政包干制有何危害?如何将中央对地方的一对一谈判转变成良性的“协商办事”?分税制能否有效取代财政包干制、解决治乱循环?实际解决了什么问题?走到了哪一步?以及最终的结果:所谓“适度分权的混合体制”究竟是什么意思?权力如何分享?中央吃饱饭,怎么让地方也有饭吃?如何用宪法圈禁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定各自的权力边界?这些问题,让围绕分税制展开的大辩论成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宪政讨论。3 x& P9 m  k; Y' U' J- b' j
这场宪政讨论旷日持久,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中国的宪法实践的多面性和动态性,宪政并非静态的理想状态,而是无限接近理想状态的动态过程。静态的理想状态更像是在大海或荒漠上昙花一现的海市蜃楼,而无限接近理想状态的动态过程更像是愚公移山、精卫填海,永无止境。同时,更为基本的,如果说政*治权力的配置是宪政体制的核心,那么财政权力就是重中之重,财政权力不仅仅是行政权力,也是、更是政*治权力,财政权力配置在中国的宪法实践中具有牵一发而动% D9 N$ o. H( H+ x3 u

! Q% Q8 ^; H4 ?3 |四、财政权力配置作为一种宪法实践
0 F. }) J; x/ [- l& D3 }. r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中,联邦党人借普布利乌斯之口说道:
2 S( l& u* P  `0 _$ K“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力最小。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49]
# M& w$ h7 P6 A7 k这段话可以视为《联邦党人文集》整体结构的缩影:行政部门、立法部门的权力及其行使在先,强制力与财政被视为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的核心要素[50],司法部门的权力及其行使在后,而且非常靠后,当然绝非不重要。同时,这段话也反映了联邦党人对现代政*治实际运行的核心原则的基本设想,简言之即,现代政*治运行依靠三样东西:强制、财富和判断,所谓分权政府就是这三样东西分属三个部门。2 K. O& L, C, S* m: M6 P
米国在建国初期之所以从邦联制转向联邦制,根本问题正在于要防止在强制、财富和判断这三样东西上州权大于国权,[51]导致“主权中的主权”这样的政*治怪胎。不抓住这样的基本权力,整个政制架构就四分五裂,不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政制架构,任何牵涉权利、自由、权力的分工与制衡都无从谈起。- v& @2 o& y) m# |- a. B
这一点,可以从《联邦党人文集》这一米国宪法正当性的最高理论论证的谋篇布局看出。第一至二十二篇论联邦之必要、邦联之大弊端,论证为什么米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接下来,为了建立这样一个有效的全国性政府,必然首先需要最重要的两项政*治权力:强制权和征税权,第二十三至二十九篇共七篇论强制权,第三十至三十六篇共七篇论征税权,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篇四篇论制宪会议良性违宪的正当性,第四十一至五十一篇共十一篇论分权的一般原则,第五十二至六十六篇共十五篇论立法权,第六十七至七十七篇共十一篇论行政权,第七十八至八十三篇区区六篇论司法权。结构很清晰,为了维系米国作为一个独*立于英国的政*治共同体继续存在,必须以联邦取代邦联,而这其中剑与钱又是首要的,判断并非不重要,但其次序靠后,非常靠后,仅排在两篇余论之前。作为米国宪法甚至米国政*治的最终法理源泉,联邦党人文集的这一逻辑结构安排,与支撑米国两百年政*治运作的实际规则的演化有着某种或明或暗但却十分紧密的联系,不是完全一一对应,但却足以支撑与当下流行的米国宪政阐释截然相反的说法。
5 V  e0 N2 r. Y那么,回到我们自身,支撑新中国六十多年政*治运作的实际规则到底是什么?即使最为初步的探究,也必然需要涉及政*治分工这一概念。亚当•斯密的经济分工和涂尔干的社会分工对应的都是复杂社会运行所必要的专业化、职业化,政*治分工也不例外,对应的是复杂政*治共同体存活所必要的政*治权力的划分,而任何政*治权力都有其最基本的组织要素,这些组织要素是决定权力范围与程度的关键,权力的有效行使都不可须臾或缺之。支撑现实政*治世界运行的实际规则就是围绕这些最为基本的组织要素形成的,用中国政*治的惯用语来说,它们就是人(人事)、财(财政)、事(职能),人、财、事的政*治分工直接影响权力的实际运作。没有政*治分工,只有限权,只能说是50%的宪政。
. h8 x' ^0 ^( Y3 D+ k( Y在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中,人、财、事的政*治分工先于权力的划分。任何权力的划分形式,无论是分权的底线,还是集权的边界,实际上都要涉及何者优先、何者为重这样的轻重之学。[52]事实上,在“两个积极性”[53]这一中国的不成文宪法中,轻重之学至关重要,初步而言,轻者可以分权为主,重者必得集权为主。就人、财、事三大基本政*治权力而言,重要性的排序常常是人事权优先于财权,财权优先于事权。从这样的基本政*治分工入手,探究中国的宪法实践和物理意义上的宪政运动,有助于提升“两个积极性、协商办事”等影响中央地方关系乃至整个现实政*治世界运作的实际规则的“宪政性”。7 M% b( F5 w# o
现实政*治世界中的财政权力配置建立在六项制度之上。首先,是任何形式的政*治共同体都不可缺少的收入制度。联邦党人指出,如果全国性政府没有全面的征税权,要么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人民不断遭到掠夺;要么政府迅速萎缩灭亡。[54]其次,是任何形式的政*治共同体同样必然存在的开支。联邦党人认为谁都无法否认人民的幸福寄托于政府先通过税收制度取之于民、再通过公共开支制度用之于民。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政府并非节约的政府,自由主义的俭省治理理念在现实政*治中常常表现为公共开支的扩大,人民*主权很可能导致耗尽国库这样的灾难性影响,而“公共开支总是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赋税则随着教育的普及而增加。”[55]第三,是旨在确保各级政府间财政权力(能力)均衡的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两方面:中央政府到省、州一级地方政府和省州内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垂直均衡,以及富省、富州向相同层级的穷省、穷州的水平均衡,而垂直均衡与水平均衡的实现程度可能差异很大,其政*治逻辑实质上为了维系国家的统一[56]。$ v7 u% G$ e$ v" m2 p
第四,是以财政集中和预算监督为两大特征的预算制度。财政集中是指财政收支管理权的集中,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将所有政府收支统一在一本账中,确保预算是全面、统一、准确、严密和有时效限*制的。预算监督是指代议机构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确保预算按照财政年度制定,公开透明、清晰、经过事先批准并且事后有约束力。“现代预算制度”是民*主的实质标准,依此而言,英国在1866年、米国在1920年代、法国在1950年代先后成为民*主国家。[57]第五,是作为一种预算监督的决算制度。与议会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些外在制约不同,决算是一种财政部门针对其他各部门预算收支是否合理合法的内部制约,一国的财政方针、财政政策和财政制度是决算的基本依据。第六,是独*立于各行政部门的审计制度,审计也是一种内部制约。
. `8 B) m+ N9 H2 F& s; N! N在这些制度中,收入是决定性的前提,没有它,后面五项制度都是无根之木,所以它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任何国家的宪法总是把几乎无限的征税权授予政府,无论在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限征税权是基本法,中央—地方分享税收是派生法。但这并不是说政府的收入和开支完全不受制约,事实上,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审计都是对征税权的限*制和约束,而且除预算监督外,这些制度基本上都是内部制约,甚至预算监督也离不开内部制约,因为有效的预算监督必然是以财政集中为前提的,而后者显然又是中央政府针对其他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内部制约。人们也许会说,没有外部制约,内部制约其实也没什么用。换言之,在内部制约优先于外部制约这一逻辑可能总是与事实状况相背离。但是,我们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实际情况应该倒过来说,即,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外部制约很可能是瞎指挥,是外行领导内行,只会更加远离节约政*治成本的政*治理念和人民*意愿。
7 [1 V7 `/ s! a2 E( w在财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序列里,收入制度是基本法,开支、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是派生法。无论是以理性化、例行化为制度化的标准,还是从权力范围的中央化、权力行使的国家化[58]而言,国家收入的制度化往往是首当其冲的,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收入制度的优点也正是其他各项制度的优点,而收入制度的缺点也很容易折射到其他制度上。如果从职能和公民权保障角度将现代宪法称为“财产宪法”,那么,实际上,“财产宪法”一刻也离不开“财政宪法”。[59]所谓“财政宪法”的关键正是由收入、开支、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组成的财政权力配置的那些现实规则。+ r8 Y5 y7 A# ^% v
到这里,我们的主题终于比较清晰了,财政权力配置有自己的人、事方面,财、人、事合起来又决定着其他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实效,决定着它们的范围与行使,决定着它们的分工、合作与制约。在其内部,有它自己的权力的政*治分工与权力制约相结合的小世界。概言之,六条腿的财政权力配置机制,包括宪法、宪法性法律[60]、正式法律规则和非正式政*治惯例,是最可能“看得见的宪政”,也是最关键的宪法实践。全国统一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是米国宪法(1789年宪法第一条第八项)、英国宪法性法律(1911年国会法第一条)、法国宪法(1958年宪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德国宪法等国宪法的共同特征,更为实质的财政权力配置体现在税收制度、开支制度、中央-地方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上,其中税收制度常常具有至关重要的位置。2 r! P9 R6 P9 Q3 {* n+ R% j
在八二宪法中,中国的财政权力配置呈现出鲜明的内部制约特征。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税法当然属于基本法。第八十九条将预算权授予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六十二条第十款将决算和预算监督权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七条第五款将预算调整审批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第九十一条将独*立的审计监督权授予国务院下属的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的是[61],更为全面的收支、转移支付和预决算审计监督则体现在1994年单独的全国性预算法中,这部法律因此可以说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宪法学法律,而该法第八条则专门将分税制设定为中国的正式法律规则。本文第二、三节的讨论则充分展示了分税制在财政权力配置意义上丰富的动态实践。这并非说中国财政权力的配置已经非常成熟,但是,尽管不少环节仍有待改善,分税制的确已经较好地理顺了收入制度。如前所述,这的确是个不错的开端。
+ A* a* X" s  t# z9 h正如卡尔•波兰尼头脑清晰的自嘲,把一种文明包括它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实质化约为几项生硬的制度,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这些制度的基础,并接着推论这一文明的命运受制于其权力组织结构的某种基本特征,这种解释必然显得过于简单,这种尝试也更显无知。[62]然而,这也的确正是需要我们更多关注的,因为中国财政权力的配置及其演变,恰恰蕴含了支撑新中国六十多年的某些非常基础性的现实规则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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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0 d! [7 H! l8 H五、初步的结论:动态宪法观与宪法规则的发现0 y; V1 l" q& w1 I8 L, Z8 h& G
当财政权力配置作为一种宪法实践的意义清晰以后,我们的宪法观也就发生了转变,从一维宪政观转向二维宪法观,从静态宪法观转向动态宪法观。一维、静态的宪法观注重静态的权力划分,注重权力分离、制约,注重司法权力约束行政与立法权力,倚重司法能动主义。二维、动态的宪法观更为平衡,不仅关注分离、制约,也关注分工、合作;也更为整全,宪法不只是宪法,宪法是政*治的一部分,宪政不仅仅是限权,先有权力的分工、运行、适度集中,然后才是限权问题。* d& P- l! f$ E6 Q; t$ F
静态的宪政观不容易看见实践中的宪政,而更多地是在关注某个宪政理想状态。动态的宪政观更可能看得见宪政。动态的宪政观注重宪法实践主体的多样性,不同政府分支都在实践宪法,权力的运行得到确保,才能谈得上限权,行政部门也在执行宪法,立法部门也在执行宪法。不仅仅关注司法权力的行使,也要关注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权力的实际运作,也是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作为最重要的行政权力,财政权力的实际配置就是在行使政*治权力,就是在实践宪法,行政权力的划分同样也是宪政问题。
' ^  ~0 [2 j8 T, U; i& p理解作为政*治的宪法,就可以发现行政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划分是一场永无止境地的宪政状态,不能用静态的、单一的宪政观来看待联邦制、单一制与分权、集权,分权的联邦制与集权的联邦制都可能存在,集权的单一制与分权的单一制也都可能存在。观察特定国家的宪政运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关注不同的权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所呈现出来的此消彼长的阶段性变化,从中发现宪政。
7 D, [0 ]+ M, O+ M在中央地方关系乃至整体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中,分权、集权仍然是有效的分析框架,当然,不是简单地说分权好、集权不好,或者说分权不好、集权不好,这样的意识形态判断对于我们真正理解中央地方关系没有多大帮助。分权、集权都不是绝对对立的,同样,在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关系上,也不是说单一制就一定不好、联邦制就一定好,或者单一制就一定好、联邦制就一定不好。权力的分散、集中是任何权力运行机制的实际规则,实际上,可以说,任何行使政*治权力的政府部门的基本规则都是官僚制,都是在韦伯和新韦伯主义者的概念范畴内,即都要遵循职能分工、部门集权和各部门合作的基本规则。因此,实际上,单一制不见得就总是集权的,也可能是分权的,联邦制也不总是分权的,也可能表现为集权。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某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可以呈现出不同的搭配。也就是说,有集权的单一制,也有分权的单一制;有分权的联邦制,也有集权的联邦制。[63]所以,我们在讨论中央地方关系的时候,需要问几个最基本的问题,何时何地的单一制,何时何地的联邦制,究竟是什么样的单一制,什么样的联邦制(如果做比较研究的话),以及,不同阶段、不同空间的不同表现,在某个时期,可能单一制的集权程度高一些,属于集权的单一制,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单一制的分权程度高一些,属于分权的单一制。在不同的时期,是否呈现出了不同的变化,从集权的单一制转向分权的单一制,或者从分权的联邦制转向集权的联邦制。
" ^! n7 N$ j  w) i我们这里只简单地对比中美之间中央地方关系的转变。从总体上看,众所周知,米国是联邦制国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就分权、集权程度而言,米国在进步时代(1880-1920)前,属于分权的联邦制,进步时代开始有所转变,随着其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进程,开始转向集权的联邦制,而这个转变,在小罗斯福新政时代最终完成,即米国在新政时代已经彻底转变为集权的联邦制,其基本权力的集中程度不仅超过过去的米国,也超过今天的中国。而中国在M时代大体属于集权的单一制(1949-78),在D时代就转向了分权的单一制(1979-1993年),以1994年为转折点,随着分税制的建立,江时代开始转向相对集权的单一制。因此,大体而言,如果说在1978-1994年之间,中国在财政中央—地方关系可以称之为“事实上的财政联邦制”,可能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实质上是分权的单一制。或者更准确地说,即便我们可以把改*革开*放的头十五年称为所谓“事实上的财政联邦制”,那么从1994年改*革开*放的第十六个年头开始,在财政上,实际上已经转向分权的单一制。之所以反复强调只是大体而言,是因为即便在“集权的单一制”时期,集权的程度也并不是始终都很强,事实上,不同时期的集权程度差异很大。而分税制的确立,意味着中国从分权的单一制转向了集权的单一制,这个转变成为财政权力配置的政*治方向。) ?: ]4 p  y1 H1 M
动态宪法观也更能彰显或者提升政*治宪法学的科学性,为什么“宪法在政*治中”,如何理解“政*治中的宪法”、“作为政*治的宪法”,如何说宪法首先是政*治权力的配置法,如何认识宪法,发现宪政?进而,什么才是支撑现实政*治世界的宪法规则,是野心对抗野心式的权力斗争,还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和机制?本文从财政权力配置视角出发,揭示了要回答这些问题,实际上需要追问更为深层、更为基本的现实政*治世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财政上,先取后予还是先予后取;在政*治分工上,是权力划分还是职能分立,人事还是职能,分立还是混合;就权力的分散与集中而言,分权、集权还是个有效的分析框架吗;政*治分权与行政集权,先集中后分散,还是先分散后集中;以及就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而言,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孰轻孰重。当然,文本更多是在尝试提出问题,而非提供答案。
1 _" U; h5 J, J1 ^2 F" H真实的宪法实践不仅仅牵涉法院审判权,也包括更为整全的治理权;不仅指向权力制约,也指向政*治分工与合作;不仅仅指向外部约束,也包括内部约束;宪法、宪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司法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真实的宪法规则不仅仅是文本中的法,更是支撑现实政*治世界运作的实际规则。外部约束不仅仅在中国遇到困境,[64]在我们今天所讲的宪政意义上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欧洲国家的立法与行政职能已经高度合一,英国首相、米国和法国总统行使着与17、18世纪专*制君主相同的权力,宪法法院作为一个非民选的非民*主机构在德国演变成了第三个立法院,在米国成了民选总统宝座的最终裁决者。[65]也许,在纪念中国五四宪法五十年、八二宪法三十年之际,需要重新回到二十年前冷战终结时所产生的中国向何处去的大讨论,这场围绕“治理问题的体制化”的大讨论并非中国的独特问题。二十年前,米国法学者受政*治学者的启发,主张“把国家带回到宪法理论中”,这一研究范式事实上就更多是为了回应现实中所遇到的政*治困境。无论是中国还是米国,公共权威的缺失都是一个宪政问题,正是公共权威的缺失导致18世纪的米国宪法无法回应20世纪米国所面临的大规模民*主需求。[66]
6 f& z3 Q) U) ?1 y6 O7 F在宪政的本源意义上,米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所面临的公共权威危机,与其旨在将邦联转向联邦的18世纪宪法,实质上回应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即如何维系一个完整的政*治共同体的存续,这是任何宪政体制的政*治使命,所有政*治分工与权力制约(包括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都服从于这个最终目的。如果不能保持政*治共同体这个“一”,任何外部制约形式都只能成为自己的掘墓人。正如米国学者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R. 桑斯坦的直言,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所有自由都是积极自由,没有税收就没有财产,必须给守夜人报酬,贫困的政府没有能力保护权利,[67]也就是说,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权利如欲得到切实保护,同样离不开财政权力配置。配置好财政权力,确保全国性政府的财政主导地位,是维系政*治共同体这个统一体、团结体的第一前提,无论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还是其他标准所界定的政府形式,恐怕都概莫能外。- O+ W" Q# W  j6 o8 A$ M5 j
用什么样的宪法观探究什么样的宪政,才能回应公共权威的缺失,同样是中国宪法的核心命题之一。在中国宪法的财政权力配置视角下,动态宪法观而非静态宪法观,可以更好地恢复宪法、宪政问题的复杂性,更有利于我们去发现支撑新中国六十多年政*治权力运作的鲜活的宪法规则与宪法实践。真实的宪政不是某个静止的、终极的、无比完美的理想状态,而是不断自我修补、永远臻于完善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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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Christine Wong, “Central2Local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iscal Decline: The Paradox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in Post-Mao China“, China Quarterly 128, 1991; Christine Wong, “Fiscal Reform and Loc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Problematic Sequencing of Reform in Post-Mao China“, Modern China 18, 1992; Christine Wong, Christopher Heady and Wing T. Woo, Fiscal management and economic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xford: Published for 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S; R* r: C* ], ^
[43] Roy Baul, Fiscal Policy in China: Tax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The 1990 Institute, 1999;叶振鹏、梁尚敏:《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二十年回顾》,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周飞舟:“分税制十年”,《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页100-115。
1 h$ F8 ^" X" ]: V5 Q/ T+ }[44] Wang Sahoguang, “China's 1994 Fiscal Reform: An Initial Assessment, Asian Survey, Vol. 37, No. 9. (Sep., 1997), pp. 801-817; Roy Baul, Fiscal Policy in China: Taxation and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The 1990 Institute, 1999, pp. 70; 叶振鹏、梁尚敏:《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二十年回顾》,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Stephen B. Herschler, “The 1994 Tax Reforms: The Center Strikes Back“, China Economic Review, 1995, vol. 6, issue 2, pp. 239-245.
3 f2 ^1 W. n8 P! N# m8 q[45] Wang Sahoguang, “China's 1994 Fiscal Reform: An Initial Assessment, Asian Survey, Vol. 37, No. 9. (Sep., 1997), pp. 801-817
( x0 ?( W) Q, Q6 Z. h4 N7 d( d[46] 同注45。3 }8 f) B7 r% a$ K- @
[47] 王绍光:“乡镇财政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参见:http://translate.itsc.cuhk.edu.hk/gb/ ... pa/wang_files/Publist.htm;林毅夫:“公共事业过度市场化、应进行新税制改*革”,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9/18/content_5102739.htm  {4 C: A; h" X7 U6 f! \6 ~/ G
[48] Susan H. Whiting, Central-Loc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 A Report Based o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 2007.
- p0 W2 h% m. e* t7 X0 phttp://www.ncuscr.org/Publications/China_Policy_series.htm.
' f- w6 q- L* i) j[49]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391。
1 c  Y7 q. T3 k0 w) }- L[50] (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L, a, w8 o0 [) v1 r, ~
[51] 司法权力在水平分权意义上是权力制衡的步骤,而在垂直分权意义上则意味着权力向联邦一级的中央政府集中,所以司法权并非例外,也受现代政*治权力向上集中这一一般规范的约束。
' N5 F0 K6 \: t0 }! b/ \[52] 桓宽:《盐铁论•第十四》,王贞珉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 S5 r7 A/ t6 V, E- `
[53] 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M《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強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2期。3 }. r' w0 y7 T$ m7 ^. P. U8 h
[54] 同注49,页146。
  _& r# I# V5 d" Q; n[55] (法)托克维尔:《论米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237-241。* k6 [# q0 j2 X
[56] 王绍光:“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政*治逻辑”,《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_" J" z& m3 J) B
[57] 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读书》2007年第10期;王绍光、马骏:“走向‘预算国家’:财政转型与国家建设”,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1期。
/ J% q0 n( e7 q2 f. G4 B( Q[58] 权力的范围(分工)是联邦性的,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性的,这并非米国的独特问题,而是一个普遍问题。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九篇,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192-198。+ q# I5 n/ S  L2 I" @' E+ ~3 }; s6 U
[59] 可能出现的问题,参见张守文,“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法学2003年第9期。' h7 |4 X# \! D0 F
[60] 税法、预算法、转移支付法等宪法性法律是动态宪法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s: g" p7 z7 B6 b
[61] 英国、法国、米国的情况,参见王绍光:“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读书》2007年第10期。米国全国性预算法的确立也是在相当晚近的进步时代(1880-1920s),参见(美)乔纳森•卡恩:《预算民*主:米国的国家建设和公民权1890-1928》,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_7 m9 h% p' R& F[62] (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7 j6 _% Q# e7 `[63] 王绍光:《中央地方关系四讲》,待版书稿。
6 |: f" d! [+ G/ ~" C[64] 外部约束在中国遇到的困境,参见赵晓力:“司法过程与民*主过程”,《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外部约束在西方发达国家遇到的困境,参见Mogens Hermann Hansen, “The Mixed Constitution versu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Monarchical and Aristocratic Aspects of Modern Democracy“,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 31, nr. 3, s. 509-531.
& L" T% @) |7 c6 ^3 U! v[65] 现代民*主的君主制与寡头制特征,参见Mogens Hermann Hansen, “The Mixed Constitution versu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Monarchical and Aristocratic Aspects of Modern Democracy“,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 31, nr. 3, s. 509-531.
" W0 c: l& @) b. X! i8 q[66] Stephen M. Griffin, “Bringing the State into Constitutional Theory: Public Authority and the Constitution“,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16, No. 4 (Autumn, 1991), pp. 659-710.0 }% l! Y6 R# [6 s# m$ T5 u" s' j
[67]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 桑斯坦:《权力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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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晗 “二次革*命”、连续革*命与米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
2001年的齐玉苓案开始,以司法审查为代表的米国宪政模式构成了中国宪政讨论的中心议题。[1] 21世纪中国宪政争论或多或少都围绕着19世纪初的米国:齐玉苓被看作中国的马伯里,中国的最高法院憧憬着重温米国最高法院的梦想。以司法审查为出发点,整个米国宪政体系成为了中国宪政学者的重点关注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解米国宪政构成了想象中国宪政的认识论前提。
在目前中国学界对于米国宪政的想象中,米国宪法稳定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学者认为,以1787年《米国宪法》为起点和中心的米国宪政在历史上极为稳定;它也造就了米国的稳定(以及强大)。[2] 这一命题自身有其例证:在《米国宪法》颁布后的两百年内,只通过了27条修正案。与诸如法国等不断革*命和不断动荡的国家相比而言(法国现在已经是“第五共和”),米国宪法可谓一种超稳定结构。并且,这种米国宪政稳定性的想象并不是中国的专利,米国人的公众意见也是如此;[3] 以米国宪法为典范的世界其他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也对米国宪法抱有此种想象。[4] 我将之称为“米国宪法稳定性”命题。
但此命题是错误的。米国虽是一个在名号上未曾改朝换代的政*治体(Polity),但却经历了不同政体(Regimes)的嬗变。[5] 米国宪政史上的不稳定性很多,革*命的动向和革*命的变迁也很多:想想米国内战就足够了。
因此在宪法稳定性问题上,米国并不是现代世界的例外。米国是革*命建国的国家;以后历史上诸多革*命动向都诉诸米国革*命本身。由革*命建国的国家总是面临着不断革*命的风险。法国是鲜明的例子:法国大革*命是现代革*命的样板,[6] 也是不断动荡的样板。现代共和制的特点是废除君主终身制,并通过革*命来完成的。废除君主终身制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定期轮替。但如何能够防止每一次的领导人轮替不变成下一场革*命?[7] 这是建设稳定的宪政秩序的核心所在。因为宪政本身不仅仅意味着个体权利的保障;宪政首先意味着稳定的政*治秩序和平衡的权力结构。[8]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米国不存在这个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驱散简单的幻象是为了思考复杂的问题。对于米国宪法稳定性命题,我们应该这样思考:一个由革*命建国的国家如何实现宪政?一个有着革*命传统的国家如何通过宪政获得稳定?更进一步的说:如果现代共和国都面临着不断革*命的挑战,[9] 那么如何给此种“不断革*命”的断裂性与分离性赋予统一性?我们必须从米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中超脱出来,才能真正思考以上的基本问题;我们应该以好奇的心态取代膜拜的心态,认真地考察米国宪法的历史稳定性问题。
本文即是这样一种尝试。文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谱系的考察,叙述出米国历史上的宪法危机与革*命动荡,以此指出米国宪法稳定性命题的错误与不足;第二部分通过对于宪法文本和人民*主权、司法审查与民粹革*命的对勘,重构米国宪法稳定性命题,以此来探究径米国宪法稳定性信仰的构成因素和结构形态。
本文的结论是:米国宪法稳定性并不是事实;米国宪法稳定性是一种由各种因素构成的政*治社会想象。[10] 从历史的角度讲,米国宪政稳定性命题从是错误的;但在社会想象的意义上,它可以存在,并能够获得其正当性。不言而喻,本文的结论具有潜在的争议性。但激起对于米国宪政革*命问题的争议本身,恰恰是本文的目的之一。
本文同时要指出,近来为中国宪法学界热议的马伯里案及以其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宪政模式也必须放到宪政与革*命的视野中才能得到恰切的理解。[11] 中国宪政模式的想象必须具有更宽阔的政*治-法律视域。[12] 司法审查模式需要在这个视域中寻找其应有的位置。
一、谱系考察1. 《独*立宣言》与《米国宪法》:革*命与宪法的最初关系
黑格尔曾说,熟悉的事情之所以是陌生的,恰恰因为它是熟悉的。因此需要强调一个因为太过熟悉而常被忽略的常识:米国是一个革*命建国的国家;《独*立宣言》先于《米国宪法》。 《独*立宣言》的精神与《米国宪法》的风格之间的差异,《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与《米国宪法》的作者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米国建国初期革*命与宪政之间的张力。
米国革*命既是政*治时间的断裂,也是政*治空间的断裂。政*治时间的断裂,体现在米国革*命弃绝“旧统”,开创“新命”。米国革*命创造了一个新的开始。[13] 虽然从20世纪以来,实证化的米国史学界(特别是MKS主义史学)大力质疑米国革*命究竟能够配得上“革*命”的称号,[14]但以治米国建国史闻名的史家戈登·伍德(Gordon Wood)的《米国革*命的激进主义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5]一书为米国革*命进行了根本性地正名。此外,通常认为,与法国革*命不同,米国革*命一直以来被看作是温和的革*命。[16] 但近来的史学研究已经大大挑战了这一看法:米国革*命的激进程度,民众参与与暴力斗争远远超乎通常意见的想象。[17] 并且,需要强调的是,《独*立宣言》在当时不仅仅是今天人们所称道的自然权利政*治哲学宣言。《独*立宣言》首先是一个涉及生死的政*治行动:从大英帝国的角度看来,这是叛乱;从米国革*命者的角度来看,这是有着杀头危险的生死斗争。[18] 杰弗逊的笔必须和华盛顿的剑放在一起,才能展现《独*立宣言》的全貌。
政*治空间的断裂体现在:米国革*命实际上是一场分离运动。这一点与法国革*命和俄*国革*命皆有不同。米国革*命本身是米国作为殖民地从大英帝国分离出来的政*治运动。它严格说来并不是在同一块领土和政*治空间之中通过发动民众对于当权者的反抗;相反,它是为了创立独*立的政*治空间和独*立的领土。理解米国革*命的这一维度,是理解后来的米国内战的前提:当1860年南方提出分离的时候,他们认为自己才是米国革*命精神的继承者。[19]
革*命建国造就了革*命传统。革*命传统使得独*立革*命之后的米国并没有消停。即便我们暂时无法断言米国革*命的断裂性和连续性足以与法国革*命相媲美,随后不断的政*治运动多数也显示出仍未消散的革*命气氛。
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本身就带有革*命色彩。与中国辛亥革*命一样,米国革*命之后的要务是制宪。由于当代的渲染,[20] 费城制宪会议众所周知。但米国的第一部宪法并不是1787年《联邦宪法》。米国的第一部宪法其实是1781年《邦联条例》。最终草创1787年《联邦宪法》的费城制宪会议,实际上干了一件不合法的事情:它违反了 《邦联条例》中“永久联盟”的条款,[21] 非法地整体否定了《邦联条例》。 这无异于推*翻了一部宪法,另立一部宪法。这本身就是不大不小的革*命:它不是一般的法律修订,而是人民*主权的现身。[22] 1787年《联邦宪法》实是米国的第二部宪法。
但无论如何,1787年《联邦宪法》代表了一种试图稳定革*命后政*治秩序的努力。这种努力是以宪法来构建一套稳定的政*治结构。因此,《联邦宪法》所体现出的风格就与《独*立宣言》大相径庭:它的色调更为平缓。[23]
但革*命与宪政的张力并未因为《联邦宪法》的通过而消解。斗争依然在持续。
2. 杰弗逊的“二次革*命”,马歇尔的司法审查与联邦党人的分离企图
米国差一点就有了第三部宪法。这个“差一点”离第一部宪法也不过二十年:1800年总统大选,《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和革*命家杰弗逊强势登场,要求发动“二次革*命”,[24] 再立新宪法。[25] 如果杰弗逊立宪成功,那么米国就有可能在革*命之后的二十年之内相继制定出三部宪法,比法国有过之无不及。[26]
让我们暂且停止反事实的历史研究,细看一下1800年及其意义。
1800年大选的事件虽然蹊跷,但并不复杂。在这次选举中,前任副总统杰斐逊击败了在任总统亚当斯。这次选举造就了以杰弗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在米国压倒性的优势,并间接导致了联邦党的解散(麦迪逊继而转投杰弗逊)。此次选举本身带来了一场由于宪法设计本身导致的宪法危机,使得襁褓中的美利坚共和国差点陷入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27] 此次宪法危机也构成了著名的马伯里案的政*治背景。[28]
1800年大选的意义却并不简单。杰弗逊党人与联邦党人的斗争不仅仅是政*治斗争,更是政*治思想和政*治模式的斗争。
1800年总统大选因而改变了《米国宪法》的制定者(即联邦党人)所设想的政*治模式。对于联邦党人而言,杰弗逊式的平民民*主制与联邦党人所设想的代议贵族制相冲突;杰弗逊的法国式政*治信仰和行动与联邦党人的英国作派相冲突。[29] 更为重要的是,《联邦党人文集》中所担心并试图通过大国共和制来避免的党争出现了。[30]
杰弗逊是一个信仰“不断革*命“的政*治思想家,也是米国第一位鼓吹此种思想的政*治领导人。他宣扬“十九年来一次革*命”的理念,即每一代人决定每一代人的命运;他挟天子以令诸侯,要求重新制定宪法(其中包括废除法官终身制等条款);他认为革*命是现代共和国的精神所在,叛乱是“政府的健康所必需的药”;他认为宪法应该每十九年重新制定一次;他认为每一次选举政*治都是一场用其他手段来进行的革*命。[31] 革*命思想与宪政思想的冲突展现在了民*主共和党人和联邦党人,杰弗逊和马歇尔的斗争中。在米国早期政*治史中,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体现在革*命主义者与宪政主义者的冲突之中:1800 v. 1787; 杰弗逊党人 v. 联邦党人。[32] 以马歇尔为代表的维持宪法统一性和延续性的宪政思想与以杰弗逊为代表的不断革*命,不断修宪的革*命思想,构成了米国政*治发展的两股潮流。[33]
1800年大选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一种激进的全新开始。但它同时也是一场回到起源的革*命:回到1776年的原则。1800年标志着联邦党人精英主义的终结,指明了和平权力转移的道路,为后来政*治图景中的州的权利诉求开辟了政*治空间,并且,它也为后来的内战埋下了伏笔。
1800年的“二次革*命”也触发了另一场潜在的“革*命”。联邦党人分*裂了;分*裂出的一支进而要分*裂米国:新英格兰地区的联邦党人在1812年英美战争期间,曾经密谋将新英格兰地区从杰弗逊掌控的米国中分离出去。他们认为分离正是米国革*命的精神,而杰弗逊恰恰背叛了米国革*命,1814年的哈特福德会议(The Hartford Convention)就是他们的行动。[34] 虽然这一行动最终没有成功,但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风雨飘摇已是不争的事实。[35]
3. 1861年内战与重建修正案:两场革*命
从今天的眼光看来,似乎宪政与革*命的斗争最终以马歇尔的胜利而告终;不断革*命最终让位于司法审查。但回到米国19世纪早期的宪政语境中,事实不是这样。半个世纪之后,米国最高法院才第二次行使了司法审查审查国会法案:这就是有名的Dred Scott v. Sanford案。但它却引发了米国历史上最大的革*命动荡:南方分*裂危机与米国内战。
杰弗逊的平民*主义总统制已经在1830年杰克逊当选总统之后加以发扬光大。托克维尔到米国时看到的民*主勃兴正是此种民*主。从那以后到内战之前,围绕着国家主义的一统思维还是联邦制之下的州权利优先的争论一直不休。[36] 在这段时间内,宪法语言成为了斗争双方的弹药;在后来的米国内战中,弹药成为了新的争论语言。
南方分离主义者诉诸的是《独*立宣言》和米国革*命。[37] 在这种叙事中,南方实际上认为自己是在发动一场跟米国革*命一样的革*命。与19世纪初的新英格兰分离主义者一样,他们同样认为米国革*命的核心精神即是分离。米国再次陷入了对于革*命定义和米国革*命精神界定的争夺中。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何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诉诸的是《独*立宣言》;他认为,是《独*立宣言》创造了米国这个民族与国家,而非《联邦宪法》。[38] 维护革*命成果和开创再次革*命都诉诸米国革*命。更精确的说,双方在争夺的是米国革*命的正统;双方都自认是米国革*命的正宗继承人;双方都将对方认为是米国革*命的背叛者。
北方与南方的战争因此可以被看做是北方平叛的行动。但反革*命的北方在平叛后重建的过程中,同样发动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的最终成果是所谓“重建修正案“(The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的通过。
“重建修正案”的通过本身如同1787年《联邦宪法》的通过一样,是一个宪法革*命。在通过的过程中,共和党人剥夺了南方议员的投票权。虽然有论者搜出宪法条文为之论证合法性,[39]但基本可以肯定,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共和党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违法并不意味着不正当。革*命本身即是突破旧法统,确立新法统。因此,“重建修正案”的通过实际上被解释为一场革*命;其正当性也通过宪法革*命得以正名。[40]
米国内战实际上包含了两场革*命:南方的革*命和北方的革*命;保守革*命和激进革*命。南方试图通过分离来完成一场类似于米国革*命的革*命;北方通过宪法的修正确立了新的宪法和新的政*治原则。南方试图通过革*命守住他们认为是米国国性的要点:联邦制、州权力和奴隶制;北方通过战争和宪法修正案完成了米国中央集权、民族国家建设和工业革*命(废奴以提供自由劳动力)等一系列新的原则。两场革*命,一个失败了,一个成功了。综合起来,无论从过程的暴力性和变革的激进性而言,米国内战都可以算作了米国史上最大的革*命。因此有论者将米国内战称为米国的“法国大革*命“。[41] 更有论者认为,经过内战,林肯实际上为米国立了第二部宪法。[42]
4.“米国世纪“中的革*命与宪政短论
20世纪是所谓“米国世纪”。但20世纪的一大特点是SHZY与资本主义的争夺。这一争夺不仅仅体现在米国的外交事务中,同样体现在米国的内部政制中。本文对于二十世纪米国宪政革*命问题的描述即以此开始。
如同欧洲一样,内战之后的工业化建设也催生了SHZY革*命的种子。其中涉及宪法和最高法院的最著名的案件是Debs案。[43] 当时米国铁路工会和米国共*产党的领袖Debs领导发动了1894年普尔曼大罢*工(Pullman Strike),米国政府发出禁令要求停止罢*工,并派军队镇*压。Debs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认为米国政府的禁令是违宪的。最高法院支持了政府、米国最高法院意见的执笔者Brewer法官的理由是,米国正处于革*命的边缘。[44]
新政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SHZY运动的反应。罗斯福的新政纳入了很多SHZY的因素:工会合法化即是其中的一个例子。[45]新政革*命性地改变了米国经济、政*治乃至社会文化生活的面貌和底色。
从宪法角度来讲,新政是一场没有增加宪法修正案的宪法革*命。阿克曼教授将之称为“宪法时刻”:罗斯福总统经过米国人民的授权,挟天子以令诸侯,通过政*治压力迫使最高法院改变宪法教条,完成宪法革*命;[46]孙斯坦教授则认为罗斯福的新政实际上带来了米国宪法的第二部权利法案;罗斯福的革*命现在仍在继续,仍未完成。[47]
新政革*命之后便是民权革*命。一般认为最高法院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48]是民权革*命的先兆。因此,我们首先来看布朗案。
布朗案不像一般认为的那样,是司法推动的社会革*命。实际上,它并没有推动社会变革。[49] 恰恰相反,布朗案是一种反革*命。布朗案转移了米国黑人的工人运动所希望获得的注意力。根据最新的史学研究,在布朗案之前,米国黑人所面临的两大问题是:劳动就业问题和种族隔离问题。[50] 但布朗案之后,米国黑人的问题似乎全部变成了种族隔离问题。黑人工人阶级的声音和事业不再为人所知。布朗案看似一场革*命,实际上是反革*命;它没能带来社会变革,却不声不响地遏制了潜在的社会革*命。
但布朗案的确为下一次革*命提供了象征性和符号性的意义。这场革*命就是六十年代的民权革*命(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六十年代是全世界的革*命年代。米国也不例外。值得注意的是,真正到了民权革*命,米国才真正废奴。记住马丁·路德·金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I Have a Dream)中的话:《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一百年之后,黑人依然不自由。”并且,阿克曼教授通过对于民权革*命中的政*治过程的详细分析,认为民权革*命中的约翰逊总统也达到了“宪法时刻”的标准,通过诉诸人民的意志本身,促使三权协同,造就宪法革*命。民权革*命是米国的第四个宪法时刻;虽然它跟新政一样,也没有留下宪法修正案,但它足以成为米国“活着的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51]
米国的革*命动向并未随着民权革*命的终结而终结。里根的保守主义革*命即是例证。但里根失败了。进入新世纪,小布什的新保守主义革*命则是新的革*命浪潮。比如阿克曼教授认为,如果2008年共和党继续当选总统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形成新政以来最大的革*命运动:米国由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转向宗教原教旨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国家。[52] 而让米国自由派庆幸的是,2008年是奥巴马的年份。
二、结构考察
用历史叙述去驳倒政*治想象是容易的。但也是没多大意思的,甚至是徒劳的--这好比用《三国志》去反驳《三国演义》。因此,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政*治想象的内在结构是什么?这种政*治想象的意义何在?让我们用超脱的心态取代膜拜的心态,用人类学的方法观察米国自身的宪政稳定性信仰。此种信仰须放到米国的宪法崇拜这一人类学甚至神话学现象中去进行理解。并且,理解米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亦是理解米国的宪法崇拜处理革*命问题之方式的重要途径。
针对米国宪政史中诸多的革*命动向和革*命举动,针对米国宪法文本的统一性,米国宪政学者大概可以分出三种解释路径:(1)如果宪法文本从未被全盘推*翻从头再来,那么革*命就未曾发生;一切都是合法与违法的问题,不存在革*命与反革*命的问题;[53]2)如果革*命经常发生,那么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巨大改动,那么米国也是一个不断革*命不断变革的国家;[54]3)米国的确是经常发生革*命的国家,但不是那么经常:米国的宪政历史节奏是宪法状态与革*命状态的交织;革*命只是在奇迹般的宪法时刻才发生,因此不是不断革*命。[55]
后两种意见倾向于突出米国宪政史的革*命性。第一种意见试图否认之。由于本文的目的是探讨米国宪法稳定性这一政*治想象的结构和意义,我暂且将后两种意见作为背景,而突出展现第一种意见得以形成的要素和结构。无疑,宪法稳定性是一种表象。但我所关心的恰恰是这一表象。在政*治生活中,表象比现实更为重要。[56]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戳穿“皇帝的新装”;我们还要研究“皇帝的新装”。
1.人民*主权、革*命与宪法
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从19世纪开始就构成了米国政*治中的冲突性主题。[57] 我们已经在1800年大选当中看到了这种冲突。革*命趋于立新,宪政偏好持旧。两者从表面上来看水火不容;两者代表了完全不同的政*治世界观和政*治时间观。[58] 革*命作为一种政*治行动的核心是通过树立敌人来确立新的政*治认同和宪政秩序。[59] 革*命总是预设内部的敌人,因而总是类似于内战。内战争夺的不是法律解释,而是谁是“人民本身”。[60] 而宪政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核心是通过保护基本权利和基本政*治结构来塑造政*治友爱。[61]
革*命与宪法虽然看似冲突,却都来源于人民*主权。在米国的政*治理念结构中,宪政和革*命都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托克维尔在米国观察到,人民*主权是米国政*治的天条;“人民统治政*治世界,如同上帝统治宇宙。”[62] 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本身。宪法本身诉诸的是人民*主权;宪法的作者是人民。米国宪法的序言说:“我们人民...为米国建立此宪法。” 这意味着不能是外人为之立宪。因此,宪法信仰说信仰的是不仅仅是宪法,而且是“我们的宪法“。
革*命同样是人民*主权的展现。在革*命中,人民直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宪法中,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不能穷尽人民的意志;法律总是面临着变革。用宪法语言来表述,体现人民*意志的变革的法律即是宪法修正案。但宪法修正案不一定是革*命;革*命也未必通过宪法修正案来表现。米国宪政与革*命复杂关系中所有的微妙之处都在于此。
问题在于人民*主权到底是在革*命中一次性出场,然后制定宪法,继而离开政*治世界,还是不断地返回政*治世界进行干预。对于杰弗逊来说,人民需要多次出场。选举即是这样多次出场的形式:即每四年听取一次人民的声音。但对于宪法来说,人民的声音不应该这么容易就发出,人民只有在革*命的时候直接出场,而米国只有一次革*命;如果每一次选举都是宪法时刻,那么宪法和宪政体制本身就崩溃了。革*命和宪法都是人民*主权的产物。问题在于选择哪个作为国家认同的根基:革*命还是宪法?米国的革*命者同样塑造了一种将政*治行动和政*治认同诉诸革*命的传统。[63]
当然也有调和两者的可能。阿克曼的二元主义民*主理论即是这种努力。这种理论实际上是说:常态政*治下的立法巩固的是民*主过程中的成果;高级立法时刻或曰宪法时刻之下是一种革*命的状态,立法确认的是革*命的成果。[64]
但为了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米国必须做出选择:是革*命,还是宪法?米国宪政稳定性的信仰选择了宪法。但它不是否定革*命的意义,而只是将其高高供奉。
宪法的要务即是如何保证人民*主权但同时又不让人民*主权随意出场。问题在于如何用宪法来限*制人民。[65] 如果像杰弗逊说设想的那样,每隔十九年重新制定一次宪法,这就意味着每一代人都是一个新的“人民”;先辈与后代之间没有任何政*治联系。那么该政*治体在时间维度上实际上是处于分*裂状态的。这相当于后代人对先辈的背叛:后代人不服从先辈立下的根本DF。从某种意义上讲,米国宪政的核心问题即是自治与宪法、正当性与历史之间的冲突。[66] 因而稳定的宪政共同体必须是一个历史共同体:人民*主权不断发出声音,这些声音是断裂的;宪法的使命是将这些断裂放在一个整体内赋予统一的意义。宪法使得这些冲突与断裂变成统一认同之中的内部矛盾;宪法必须在国家内部驱散敌我矛盾。
但想达成这个目的并不容易。由革*命建国、以人民*主权为最高政*治原则的现代国家总是面临着下一次革*命的问题:以人民之名来反对同样以人民之名进行统治的现任政府的状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67]
但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看,革*命与宪法恰恰互为对方的前提和论证。革*命是动力因,宪法是形式因。两者都是人民*主权构建自我的政*治身体的方式。但我们要认识革*命的时候,我们必须通过宪法;当我们认识宪法的时候,我们必须回到革*命。两者相辅相成。
因此,宪法如果要击败不断革*命的诉求,那么它必须说,米国只有一次革*命。这次革*命塑造了米国宪法。以后所有的后代都生活在这个宪法所塑造的政*治共同体中;以后所有新的原则、实践和规则都是这个宪法的演进;以后所有的革*命,如果成功,那就是宪法改*革,如果失败,那就是违法行为。
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必须要打消人们对于人民*主权经常出场的印象。做到这一点,需要将人们的信仰投向人民*主权的产物,而不是人民*主权本身。人民*主权的产物即是《宪法》--正如上帝的声音和意志都体现在《圣经》里一样。在这里,神学的比喻不仅仅是比喻;它是我们理解米国宪法文化的重要途径;神学思维和宪法政*治具有起源和结构上的双重紧密关系。[68] 人民*主权和神圣主权(上帝)的相同之处在于:1. 两者都是至高无上和全能的;2. 两者都充溢在时间和空间中:上帝的意志布满整个时间和宇宙;人民*主权的意志遍及每寸领土和每段历史;3. 两者都只能通过其产物来认识,而无法认识其本身:上帝从不露面。[69]
正是因为人民如同上帝一样密不可测,我们只能通过宪法来认识其现身时刻留下的东西。宪法稳定性的想象的第一个教义是:“人民只出场了一次,只发动了一场革*命,人民革*命的所有意涵都在宪法中。” 宪法是理解革*命的唯一途径,革*命也是理解宪法的根本途径。
2.作为神圣文本的《宪法》
米国虽然只有一部宪法,但该宪法的涵义很多。不同的涵义甚至有可能导致解读出不同的宪法。比如弗莱切教授就从十四修正案读出了林肯为米国奠定的第二部宪法。因此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必须确认,只有一部宪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将宪法文本经典化。
宪法本身具有多层次的意义。出于本文的需要,我们首先要区分作为工具的宪法和作为象征的宪法。[70] 作为工具的宪法是通过宪法来构建全国政*治权力并对之进行分权制衡,同时以司法审查来保证宪法与政*治过程的关系顺畅;作为象征的宪法则是政*治象征和国民情感的体现。前者是政体和政制意义上的宪法;后者是文化和认同意义上的宪法。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所谓宪政稳定性的想象,更多地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得以可能。因为在前一种意义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宪法是如何受到革*命断裂性的侵袭以及宪法本身的革*命性变革。
问题在于如何将事实上的革*命在政*治想象当中去革*命化。在米国语境中,去革*命化即是将革*命本身和革*命的成果宪法化。既然人民*主权是政*治世界中的上帝,革*命就是上帝出场的时刻,那么尘世上帝发出的声音--《米国宪法》--就是米国世俗宗教的《圣经》。[71] 赞颂米国宪法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赞颂《米国宪法》的稳定性。这好比说,基*督教《圣经》在两千内也没有多大改动。这种信仰试图通过文本的同一性来忘却历史的革*命性--我们只要想到路德的宗教革*命就够了。
《米国宪法》作为神圣文本体现在它为政*治辩论提供了一个公共的媒介。无论是要革*命,还是要守成,大家都诉诸宪法本身。比如内战之前关于联邦和州权力的争论。没有人反对宪法本身。国家内部的争论被理解为对于宪法不同解释的争论。对于宪法文本的争辩使得争辩者进入一个阐释共同体之中。[72]
《米国宪法》的确改动过。“十四修正案”可谓《新约》。[73] 但正如《旧约》和《新约》都是基*督教的经典一样,在一般信众的心目中,原始的《米国宪法》与重建修正案两者之间的革*命性断裂被看做了自然的衍生。
所有的神圣文本,如果它要在历史变迁当中追求统一性,就面临着解释的问题。《米国宪法》也是如此。近三十年以来,关于米国宪法解释的争论大致可以分出两派: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虽然两派争论激烈,门户水火,但必须强调,两派的最终出发点都是米国宪法的稳定性。两派都认为米国宪法是一个在历史当中未曾断裂的文本。所有的区别只是解释的问题。两派都否认米国宪政史上曾经发生过革*命,或者革*命造就了新的宪法。[74]
宪法稳定性的信仰认为,虽然历史当中的确发生了多次革*命,但只要符号和象征没变,革*命就未曾发生。虽然宪法的意思变了,但只要语词不变,那么变化就好像没有发生。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宪法文本拜物教。” 这是米国的世俗公民宗教。这是作为神圣文本的宪法的政*治神学含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权革*命和女权革*命虽然席卷米国,但最终因为未能写入宪法,至今仍然耿耿于怀。
这一信仰的教条可以归纳为:“只要宪法没有被全部改写,革*命就未曾发生过。”
3 作为大祭司的法官
正如《圣经》需要权威解释者一样,《宪法》也需要权威解释者。在米国,《宪法》的权威解释者是最高法院--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如是认为。那么,这种信仰如何确定最高法院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呢?最高法院如何能够保证宪法的统一性从而抹去不断革*命的印象?
众所周知,米国最高法院的拿手好戏是司法审查。1803年是其光荣的诞生年份。20世纪之后,法院成为了宪法文化的中心;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75] 在十九世纪中几乎被遗忘的马伯里案也在20世纪获得了重生。[76] 因此,马伯里案所体现出的司法雄心及司法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理解法院作为宪法稳定者的政*治想象的基础。
以确立司法审查先例而闻名的马伯里案,首先并不是确立司法至上,而是确立宪法和法治对于革*命的优先性。[77] 并且,这里所探讨的还不是司法审查与政*治(politics)的关系,[78]而是司法审查与“政*治”(the political)的关系。[79] 换言之,这里所探讨的是司法审查与革*命、内战、历史断裂和分*裂等一系列概念的关系。
让我们描绘一下米国宪政想象中的法官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
法官厌恶革*命,但真正的革*命发生并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革*命成果之后,法官转而支持这种革*命成果。法官此时的任务是极力防止下一次革*命。法官必须“镇*压”“伪革*命”。但镇*压的方式不仅仅是现实中的镇*压。法官还有其特有的方式:他将所有的历史断裂都阐释到法律的统一体内。法官的要务是,即便革*命发生了,也要在法律中表现出从未发生革*命的样子。
司法审查因此必须放到米国历史共同体的建构当中去才能理解其意义。米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来造就一个穿越世代(intergenrational)、弥合革*命断裂的政*治共同体。法官在构建米国历史共同体上的意义,超越了“反多数难题”(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的范围。比克尔的“反多数难题”是处理司法与政*治关系的经典命题。[80] 但比克尔在其生前的最后一本书中,却集中处理了司法与革*命的问题。[81] 在书中,他承认自由主义的多数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反多数主义在政*治过程中虽然截然对立,但在对待革*命的问题上却立场一致。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都是反革*命的。“这两个传统,契约主义和辉格党在革*命精神的问题上态度趋于一致。”[82] 在他的另一篇文章讨论*公民不服从和革*命的时候,他明确地反对革*命和无限的公民抗命的权利。在他看来,宪法本身不能包含任何革*命的因素。
那么问题在于,法官通过何种方式来造就历史统一性?
司法审查试图保证所有的宪法衍生物都与宪法相符合。司法审查是对于国会或者州的立法的审查,目的是保证这些立法不与宪法相冲突,与宪法相冲突的法案无效。但这些法案同时又必须被理解为宪法的衍生物:它们虽然是由代议制民*主机构产生,但最终都是宪法之下的法律。因为宪法是“这块土地上最高的法。”[83]因此,司法审查在想象的意义上即是,让众多的法案都成为宪法自身潜能的体现,而非宪法之外的事物;众多的法案是宪法本身,众多的法案只证明了宪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宪法被想象为永久不变。但“永恒的宪法不是法院所发现的;相反,它是法院创造出来的。”[84]
宪法显然不是永久不变的。更要紧的是,法官和法院本身的意见也会产生历史的断裂:后代的法官可能推*翻前代法官的判决,比如著名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了普莱西案(Plessy v. Fergusson[85])。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推*翻先前判决的判决应该依据某种特殊的原因;这种原因超越那种认为先前的案子判错了的信念。”[86]法官并不是承认了法院本身的错误:法院只是说它现在“发现了重要的事实,或者理解了其先辈所规避的法律原则。”[87] 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先前的法官和当前的法官都有可能错,法官总体还是在认为,法官都是在按照宪法本身进行判决。法官力图让人民接受这一点。
下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司法本身如何能够让人民接受法官的此种信念?法院如何论证自己是人民的代表?
这个问题也是宪法信仰的核心:《米国宪法》如何成为米国公民宗教的神圣文本?《米国宪法》成为米国公民宗教的神圣文本,并不仅仅因为《米国宪法》本身。神圣文本总是伴随着大祭司。大祭司使得神圣文本成为神圣文本;法官使得《米国宪法》成为神圣文本。法官即是米国宪法公民宗教的大祭司。
大祭司虽然不是民选,但并不是不代表人民。法官必须代表人民。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
代表并不一定是代议制。代议制只是代表的一种形式;代表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产生。比如,士兵也代表人民和国家,但士兵并不是选举出来的;医学界的代表并不是人民选出来的,甚至不是所有医生选出来的:该代表取决于他的业务优秀程度。法律同样如此。法律是人民授权的,而法律人代表法律:法律人的代表取决于职业共同体的业务和知识认可。综合起来看,法律职业是法律的代表,进而是人民的代表--因为在米国的政*治文化中,宪法被认为是人民的声音。[88] 因而,法院的意见被认为是人民的意见。[89]
比照“国王的两个身体,”[90] 我们可以将法院与人民的关系称为“人民的两个身体”:法官同样代表人民;法院代表人民的法律身体,政*治机构代表人民的政*治身体。法官代表人民的方式不是通过民*主过程。这种代表方式是政*治神学的代表,类似于国王代表耶稣基*督。[91]民*主过程代表的是人民的一个身体;司法过程代表的是另一个身体。“人民”不仅包括当下的多数,甚至也不仅仅包括当下的全体公民。人民包含祖先、当代人与后代;人民是一个由活着的、死去的和尚未出生的人构成的共同体。[92] 选举过程只能代表当代人,甚至只能代表当代人的一部分;宪法和宪法解释则有可能代表先辈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们的价值。
这一信仰的教条可以归纳为:“只要有法官和法院的解释,我们就生活在一个宪法阐释的共同体之中。”
4.宪法信仰与国家认同
当然我们不能忘记国家。无论是革*命、还是宪法、或是法院,都是构成米国这个现代国家的爱的因素。米国宪法稳定性信仰中的革*命-宪法-法院的三位一体结构,构成了米国民族国家的政*治文化认同的基础。
米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源自多元文化之下国家认同的焦虑。[93]从米国工业化以来,从欧洲和其他地方来的移民不断改变了米国的人口构成。[94] 如何在多元文化之下塑造一种统一的国家认同是关键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够理解米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对于米国构建历史共同体的重要性。
对于米国这样一个没有悠久历史文化认同的国家而言,统一的宪法稳定性想象是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这一点需要通过比较才能凸显。与法国和中国相比:法国是靠《拿破仑民法典》;[95] 中国靠历史传统;[96] 米国似乎是用宪法这一纸文书和相关解释罩住了政*治动荡与历史断裂。在国家认同的意义上,符号和象征比历史与事实更重要。不真实的东西未必没有意义。
当然不要忘记,米国本身的强大也是这一宪法信仰的根基之一。这种“妄自尊大“也是米国宪法理论和宪法解释的重要前提。每一个部落的神话,如果要其他部落信仰,总需要有权力作为支撑。米国也是这样。因此,对于米国宪法稳定性以及米国宪法本身的信仰,总是与米国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地位息息相关。可以预见,美利坚共和国的衰亡也将伴随着米国人和其他民族对于米国宪法的稳定性和神圣性的信仰的衰亡--清醒的米国宪政学者已经看到了这一点,并指出了这一点。[97]
这一信念的表述可以归纳为:“我们没有共同的历史文化,所以/但是我们共同信靠和认同我们的宪法。宪法使得,我们,,我们,。“
三、结论
米国宪法稳定性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一个政*治想象。这一点本文已经论证。但需要说明的是,历史事实和政*治想象并非相互排斥。相反,两者共同构成了米国宪政想象的整体结构。正是因为有了历史断裂,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宪法断裂才更为重要和珍贵。宪法稳定性的政*治想象有如装潢。通过装潢,米国宪政大厦的内在断裂才能在外表上看起来浑然一体。米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将所有的历史革*命断裂扮成不断推进的宪法改*革。所谓“宪法改*革“的玄妙之处在于如何将巨大的宪法变化化于平淡。
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看待米国宪政。对于外在于米国宪政的观察者而言,我们似乎应该保持人类学家的超脱。这种超脱不仅仅意味着戳穿米国宪法稳定性的神话。如果是用历史叙述来戳穿它的话,这等于介入了米国宪政自身内部的辩论:米国宪法学界和实务界已经有大量的论述来为米国民众的宪法信仰去魅。如果介入了米国宪政内部的辩论,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无法冷静地观察。或许我们应该将米国宪政看做一个柏拉图意义上的洞穴:我们需要做的是观察该洞穴的结构和洞穴内人的信念。这要求我们,既不要将该洞穴当成天堂,也不要将其当成地狱。
剩下的问题是,中国人是否应该像米国人一样膜拜米国宪法?或者将问题缩小一点:中国宪政学者是否应该像米国民众一样膜拜米国宪法?
这些问题,已经是另外一篇文章的题目了。
注释: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与保罗•卡恩(Paul Kahn)、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陈端洪、强世功、罗伯特•伯特(Robert Burt)、帕特里克•维尔(Patrick Weil)、塞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田雷、章永乐和赵晓力等师友的讨论和帮助,谨致谢忱。本文的写作得到了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的资助,特此致谢。当然,文中可能的错误由作者承担。
[1] 此类文献很多,代表性的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王磊:《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翟小波:“代议制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强世功:“谁来解释宪法?--从宪法文本看我国的二元违宪审查体制”,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2] 参见,王向明:“米国宪法的稳定性和特点”,载《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2期;刘一纯:“米国宪法稳定性的反思”,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孔庆山:“简论米国宪法的超稳定机制”,载《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梁敏、吕文江:“稳定的宪法与妥协的宪法-以米国宪法为例”,载《山DT会科学》2006年第2期;江振春:“模糊语言学视角下的米国宪法稳定性”, 载《学术界》2007年第4期。
[3] See Bruce Ackerman, The Future of Liberal Revol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16 :The longevity of the Constitution is often seen as testimony to the stability of American society-but mistakenly so. Modern Americans tell themselves stories that assert the deep continuity of two centuries of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narratives that thoroughly enmesh today's events in a web of constitutional reference stretching back two hundred years to the Founding. While the French have run through five republics since 1789, we have lived in only one. ; David Barrows, The Constitution as an Element of Stability in American Lif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Vol. 185, pp1-10 (1936).
[4] 比如拉米国家就试图通过移植米国宪法来造就国家稳定和富强,虽然最终归于失败。其中,关于墨西哥的讨论,See Alexis Tocqueville, Decmocracy in America, Mansfield and Winthrop tr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5] See e.g., Morton Keller, America's Three Regim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6] 但近来新的研究展示光荣革*命才是现代革*命的起源,并且光荣革*命是一次真正的革*命。See Steve Pincus, 1688: the First Modern Revolution, Yale Universtity Press, 2009.
[7] 比如在拉美的很多国家,每一次总统大选都变成潜在的革*命。See Juan Linz,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4.
[8] See Hannah Arendt, On Revolution, Penguin Books, 1977, P139: When they declared their independence from this government, and after they had foresworn their allegiance to the crown, the main question for them was not how to limit power but how to establish it, not how to limit government but how to found a new one.
[9] See Paul Kahn, 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265: For the modern state, the act that brings it into existence is revolution.
[10] 关于“政*治想象”的概念,See Charles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1] 近来国内学界对于米国司法审查的讨论已经开始转向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讨论米国司法审查的多数主义问题即是一个例子,参见何海波,“多数主义的法院”,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该讨论虽然抓住了重点的事物,但却没有抓住事物的重点。
[12] 关于“政*治-法律”视角,See Larry Kramer, The People Themselves: 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 and Judicial Review, Oxford Universtity Press, 2004, P24. 中译本参见,克莱默:《人民自己》,田雷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即出。
[13] See Hannah Arendt, On Revolution, Penguin Books, 1977, P 171.
[14] See Edmond Morgan,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 The New York Rreview of Books, 6.25.1992; Charles Beard, The Economic Origin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Courier Dover Publications, 2004.
[15] See Gordon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Vintage, 1993.
[16] See e.g., Susan Dunn, Sister Revolutions: French Lightning, American Light, Macmillan, 2000.
[17] See e.g., Gary Nash, The Unknown American Revolution : The Unruly Birth of Democracy and the Struggle to Create Amerca, Penguin Group, 2004.
[18] See Abraham Lincoln, Speech in Independence Hall, Feb. 22 1861, in Abraham Lincoln, Slavery, and the Civil War: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M. Johnson ed., 2001, P107.
[19] Emory Thomas, The Confederacy as a Revolutionary Experience, Univ.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1991; George Rable, The Confederate Republic: A Revolution against Politics, Univ.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4.
[20] See e.g., Catherine Bowen, Miracle at Philadelphia, Little Brown, 1966.
[21] See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1781), XIII: And that the Articles thereof shall be inviolably observed by the States we respectively represent, and that the Union shall be perpetual.
[22] See Bruce Ackerman, Revolution on a Human Scale, 108 Yale L.J. P2279-2349.
[23] See Paul Kahn, Sacred Violence: Torture, Terror and Sovereignty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8, P123-124.
[24] See Susan Dunn, Jefferson's Second Revolution,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2004. 如果能够比较一下米国的二次革*命和中国的二次革*命,比较孙中山和杰弗逊的革*命行动,会是一项非常有意思的研究。
[25] 在米国宪政史的研究中,1800年被严重低估了。就连米国学界也是如此:对于1800年以及美利坚共和国早期宪政的研究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变成热门题目。See Jeffrey L. Pasley, et al., eds., ed., Beyond the Founders: New Approaches to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Ferling, John ,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4; John Ferling, Adams vs. Jefferson: The Tumultuous Election of 180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Edward Larson, A Magnificent Catastrophe: the Tumultuous Election of 1800, America's First Presidential Campaign, Free Press, 2007.
[26] 阿克曼教授认为,米国在建国初期的二十年内差点就有了三部宪法,跟法国历史上的宪法变动也差不多。See Bruce Ackerman, The Future of Liberal Revol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4.
[27] 1787年宪法规定,每位总统选举人投下两张总统选票,得票最高者当选总统,次者为副总统。民*主共和党原本计划让一名选举人将其中一票弃权,只投一票给杰斐逊,这样可以使得杰斐逊比伯尔多得一票,使他们分别成为总统与副总统。 但实际上,所有选举人都投下了两张选票,导致两人同获73张选举人票。宪法条文上的解决方案是,众议院从二人中选出总统来。但当时的众议院由联邦党人所控 制,他们大多不愿选择杰斐逊,而宁愿推举伯尔。因此众议院投票陷入僵局,投票进行了35轮之后仍然未能选出总统。在联邦党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游说下,在第36轮投票中部分联邦党人改变了主意,才将杰斐逊送上总统宝座。
[28] 随后杰弗逊进一步掌控了国会。失势的联邦党人开始押宝在司法系统。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联邦党人退居司法领域,继续与杰弗逊党人进行斗争。1801120日,亚当斯任命原国务卿马歇尔为最高法院首席DF官。24日, 马歇尔宣誓就职,但仍然继续履行国务卿职责。213日,联邦党人国会通过1801年司法法案,创设了16个新的中间法院的职位。亚当斯随即任命了这些法官。继而,马伯里被亚当斯任命为华盛顿特区的治安法官,并在亚当斯离任前为参议院所确认。但马伯里从未就任。亚当斯签署的委任状并非寄出。麦迪逊担任国务卿之后,不愿发出该委任状。因此在杰弗逊开始就任总统之后,马伯里将案子起诉到最高法院,要求麦迪逊签发委任状。这就是有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803)
[29] See Bruce Ackerman, The Failure of the Founding Father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3-6.
[30] See The Federalists, E. Earle ed., The Modern Library, 1937, P52-62.
[31] See R. Matthews, The Radical Politics of Thomas Jefferson: A Revisionist View 125(1984);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William S. Smith(November 13, 1787), in 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 J. Boyd ed., 1955, P355-57;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James Madison(Septermber 6, 1789), in the Portable Thomas Jefferson, M. Peterson ed., 1975, P444-51.
[32] See Bruce Ackerman, The Future of Liberal Revol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7.
[33] See Paul Kahn, 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Yale Universtity Press, 1997.
[34] See James Banner, To the Hartford Convention, Knopf, 1970.
[35] 关于联邦党人分离运动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拙作,The Northern Confederacy, 未刊稿
[36] 这也是米国宪政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最近的一个体现是United States v. Lopez , 514. U.S. 549(1995)。关于这一问题详细论述参见Daniel Farber, Lincon's Constitu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3, P26-44.
[37] See The Ordinance of South Carolina, in Edward Powrell, Nullification and Seces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Library, 2009, 287.
[38] See Abraham Lincoln, The Gettysburg Address, at http://www.nps.gov/archive/gett/gettncem/gncaddress.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127日。
[39] See Akhil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Knopf, 2005, P364-380.
[40] See Bruce Ackerma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Constitutional Law, 99 Yale L.J.503(1989).
[41] See Donald Livingston, The Very Idea of Secession, Vol.35 No.5,Society, (1998), P38-48.
[42] See George Fletcher, Our Secret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43] In re Debs, 158 U.S. 564 (1895).
[44] See Owen Fiss, Troubled Beginnings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53.
[45] See Richard Epstein, A Common Law for Labor Relations: A Critique of the New Deal Labor Legislation, 92 Yale. L.J. P1357-1408(1983)..
[46] See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Transform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279-312.
[47] See Cass Sunstein, The Second Bill of Rights: FDR's Unfinished Revolution, Basic Books, 2006.
[48]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
[49] See Gerald Rosenberg, The Hollow Hope: Can the Court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50] See Risa Goluboff, The Lost Promise of Civil Righ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51] See Bruce Ackerman,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120 Harv. L. Rev. 1737 (2007), P1757-1792.
[52] See Bruce Ackerman,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120 Harv. L. Rev. 1737 (2007), P1807.
[53] See Akhil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Knopf, 2005,
[54] 这体现在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学派中。See Larry Kramer, The People Themselves: 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 and Judicial Review, Oxford Universtity Press, 2004
[55] See e.g.,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Belknap Press,1993.
[56] See William Connolly, Appearance and Reality in Politics, CUP Achive, 1981.
[57] See Paul Kahn, 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Yale Universtity Press, 1997, P10.
[58] See Paul Kahn, 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Yale Universtity Press, 1997, P49-74; Hannah Arendt, On Revolution, Penguin Books, 1977.
[59] See Paul Kahn, 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65: The revolutionary breach is the paradigmatic political act, successfully creating a new identity by identifying an enemy. It breaks the bonds of authority by which the polity is subordinate to a political power that is now conceived as external to the poeple themselv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at power is actually a foreign state.
[60] See Paul Kahn, 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66: A civil war may appear to an outsider as a contest between factions, but from within the nation-state, it will appear as a contest over the locus of the popular sovereign-that is, each side will purport not just to represent but to be the People.
[61] See Anthony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53-108.
[62] Alexis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Mansfield and Winthrop tran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55.
[63] See Bruce Ackerman, The Future of Liberal Revol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30: The American revolutionaries also established models of legitimate revolutionary activity that shape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ubsequent generations,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64] See Bruce Ackerman, The Future of Liberal Revol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14: The lower lawm*a*k*i*n*g track is intended to register the successful conclusions of plur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the mix of interest group pressure, regular electioneering, and practical policym*a*k*i*n*g that characterizes the democratic polity most of the time. The higher lawm*a*k*i*n*g track, in contrast, is designed with would-be revolutionaries in mind..
[65] See Jon Elster,Ulysses Unbou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Stephen Holmes, Precommitment and the Paradox of Democracy, in Passions and Restrain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134-177.
[66] See Paul Kahn, Legitimacy and History: Self-Government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Theor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67] See Paul Kahn, 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63:Revolutionary opposition is always pursued 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 Modernity could not be the age of people's republics without validating a revolutionary tradition that always makes possible a challenge to the government's claim to represent the popular sovereign.”在这个意义上,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宪政动荡史不应该被理解为例外,而恰恰是革*命建国的现代共和制国家的常态。相反,米国这样被认为是宪政稳定的国家恰恰是例外。
[68] See Carl Schmitt, Political Theology, G. Schwab trans. MIT Press, 1985, [1922]; Robert Burt,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and the Teaching of Parables, 93Yale L.J.455-502(1984).
[69] See Paul Kahn, 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68.
[70] See Edward Corwin, The Constitution as Instrument and as Symbol,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30, No. 6 (Dec., 1936), P1071-1085; Max Lerner, Constitution and Court as Symbols, 46 Yale L.J.1290(1937).
[71] Thomas Grey, The Constitution as Scripture, 37 Stan. L.R. 1(1984).
[72] See Robert Cover, Foreword: Nomos and Narrative, 97 Harv. L. Rev. 4(1983).
[73] See Amar, The Bill of Rights: Cre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74] See e.g., Jack Balkin, Framework Orignalism and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103 Nw. L. Rev. 549 (2009).
[75] See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76] See Davison Douglas,The Rhetorical Uses of Marbury v.Madison:The Emergence of a 'Grea tCase,'38Wake For.L.Rev. 375(2003), P387-407.该文通过考证发现,马伯里案在整个十九世纪默默无闻,只是到了二十世纪之后才逐渐成为经典案例,为人津津乐道。
[77] See Paul Kahn, 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Yale Universtity Press, 1997, P10: Marbury seeks to displace a politics of revolution by the rule of law. 10The Court's claim that ours is to be a government of law does not reflect a fact; it states an ambition, a point from which it will enter a contest of political meaning. Marbury, then, represents the judicial contestation of the meaning of American political life in response to Jefferson's successful electoral campaign to wage a new revolution. Revolution and law continue to occupy the American political imagination as competing, yet related, forces.
[78] 这方面的研究最经典的是Keith Whittington, Political Foundations of Judicial Suprema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79] 两者的区分参见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G.Schwab tr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
[80] Alexander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2, P16-23.
[81] Alexander Bickel, The Morality of Consen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5, P25, P89.
[82] Alexander Bickel, The Morality of Consen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5, P3.
[83] See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VI, Clause 2.
[84] See Paul Kahn, 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Yale Universtity Press, 1997, P169.
[85]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1896)
[86]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505 U.S. 833 (1992) , at2816.
[87] Ibid, at 2814
[88] See Sanford Levinson, Constitutional Faith,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 P155-179.
[89] See Paul Kahn, 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Yale Universtity Press, 1997, P206-229.
[90] See Ernst Kantorowitcz, The King's Two Bodi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91] Ibid, 42-86.
[92] Edmund Burke, Reflection on the French Revolution, J.M. Dent & Sons Ltd,1955, P31.
[93] 关于米国的认同焦虑,See Samuel Hungtington, Who Are We? :The Challenges to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Simon and Schuster, 2004.
[94] See David Barrows, The Constitution as an Element of Stability in American Life, Vol. 185,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2 (1936);
[95] See Patrick Weil, Qu' est ce qu'un français ? Histoire de la nationalité française depuis la Révolution, Paris, Grasset, 2002. (forthcoming in English as How to be French? A Nationality in the m*a*k*i*n*g since 1789, from Duke University Press). 感谢Partick Weil教授在这点上的提示。
[96] 参见甘阳:《通三统》,三联书店2007年版。
[97] See Bruce Ackerman,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forthc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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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田雷:重新发现宪法——我们所追求的宪法理论
宪法当然可以成为“宾语”。只要宪法是法,那么它就必须得到执行,必须成为现实政*治的规范,必须成为在日常生活内看得见也摸得着的东西。但问题在于宪法不能被“宾语化”。在制宪者的世界内,宪法被落实从来都不是制宪的全部。
1921年,卡多佐法官在耶鲁法学院的斯托尔思讲座中告诉听众:“我们必须追求一种即便现实主义都可以认同的法律理念。”回归这句话的语境,其时的米国法学依然处于形式主义的时代。即便是在11年后,卡多佐来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人世界内,现实主义者依然是这个最高法律殿堂内的少数派。在围绕新政革*命的宪法斗争中,罗伯茨DF官在1936年推*翻罗斯福农业改*革的司法意见中还写道,最高法院在宪法诉讼内“仅有一个义务——那就是将所涉之宪法条款与被挑战之制定法并置在一起,然而决定后者是否符合前者”。[ii]
回到正题,借用卡多佐法官的句式,我将刘晗这篇文章所体现的研究方向概括为:“我们必须追求一种即便政*治立法者与实践者都可以认同的宪法理论。”基本上,本文的目的不是要评论刘晗文章内的具体命题与论证。即便是对于我无法赞同的一些观点,严肃的商榷与辩驳也需要一篇同样证据详实与论证缜密的理论文章。因此,这篇评论所要做的毋宁是一种“借题发挥”。评论希望指出以下三个有关宪法学研究的命题:首先,国内的宪法学研究近年来逐渐走入了一种“宪法宾语化”的误区;其次,中文语境内的研究者长期以来未能自觉区分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 law这对范畴以及由此所衍生的宪法理论与司法审查理论;最后,宪法学者努力的方向之一即在于“重新发现宪法”与“重新定义宪法经典”。
1:宪法的宾语化
让我们还是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开始。自2001年齐玉苓案后,有关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构成了这十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第一推动力。[iii]时至今日,虽然曾经激起这场大讨论的最高法院批复已经不复存在,但宪法学理论已经不可能再回到当初的原点。无需所谓的文献综述,只要一个简单的线索就可以表明齐玉苓案在宪法学领域内带来的革*命性跃进。2000年第2期的《中外法学》曾经刊载了马歇尔DF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意见书的中译文。[iv]十年之后,我无法想象2010年第2期的《中外法学》还会刊载米国法官意见书的译文。其实,仅仅是十年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就由法学界的前沿知识变成法学院入学新生的学前教育,甚至普法教育的内容。我们生活在其间可能早已习以为常,但宪法学的理论发展可谓经历了一个黄金十年。
马伯里虽然已经成为法学院内的老生常谈,宪法学内却出现了“马伯里的迷思”。[v]事实上,马伯里的迷思不仅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解米国宪政发展历史的主要范式,而且成为学者们建构中国宪政未来的理论基点。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中,马歇尔DF官用他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技艺一手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从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的九老就成为宪法的守护者,构成米国宪政民*主得以延续两百余年的根基。而中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就是要找到中国的马伯里。当然,马伯里只是一个迷思,而不是一个共识。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也不乏挑战者与反思者。举凡米国司法审查模式与欧陆宪法法院模式的比较研究,司法宪政主义与政*治宪政主义的本土辩论,从一开始,宪法学界就没有人主张中国的宪法审查应该照抄照搬米国模式。但是,马伯里的迷思却从未消退。
或许马伯里的迷思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好的诊断书;事实上,宪法学者在马伯里的范式中陷入了一个更根本的误区:这就是我所说的“宪法的宾语化”。无论是司法化的鼓吹者还是批判者,无论是接轨论者还是本土论者,这场大讨论的参与者所探索的是在中国实现宪法的道路。自齐玉苓案以来,唯一未曾破裂的共识或许就是“宪法必须被执行,被落实,否则形同虚设”。在昨天,我们的宪法只是被束之高阁的政*治花瓶,在今天,宪法这一纸空文逐渐生长出牙齿,在明天,宪政就得以实现。宪法学者的辩论集中在“由谁来解释和执行宪法”:究竟是普通的司法机关,还是特别设立的宪法法院/委员会,抑或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没有谁质疑“____解释/执行/落实宪法”内的动宾组合,分歧在于句子的主语,究竟由谁来解释、执行与落实[vi]
宪法当然可以成为“宾语”。只要宪法是法,那么它就必须得到执行,必须成为现实政*治的规范,必须成为在日常生活内看得见也摸得着的东西。但问题在于宪法不能被“宾语化”。在制宪者的世界内,宪法被落实从来都不是制宪的全部。不要忘记,《联邦党人文集》也只是从第78篇开始才讨论法院问题。因此,宾语化的问题在于其背后所隐含的一种宪法观。简而言之,宪法是法,是同刑法、民法并无不同的普通法律,而所谓宪政,就是要落实宪法,由宪法来约束政*治。更形象一点,宪法只是一把有刻度的标尺或者一道有高度的堤坝,所以我们要找到适格的主体用宪法标尺测度现实政*治的运作,用宪法堤坝抵御现实政*治的浊流。这些当然都没有问题,但宾语化的问题在于它们对宪政的想象却是仅此而已。事实上,宪法与政*治的关系并不是通常所预设的可以截然分开的两个领域。宪法不仅是作为宾语而存在的,它在有些时候还应该成为主语。宪法不仅是对政*治的一种有形约束,更是对政*治的一种无形之建构(a constituting)。全面阐释宪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不是本文的目标,[vii]但需要警惕的则是宪法被宾语化。
事实上,马伯里案并没有体现出马歇尔真正的宪法理念。马歇尔的立场可见之于他在1819年的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内的那句经典:“我们永远不应忘记,我们正在解释的乃是一部宪法。”[viii]可惜的是,这句话在今天也往往遭到误读。学者们大都借用后半句来证明法官可以解释宪法;但马歇尔却是在提醒他的同事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DF,是一部有别于普通法律的根本法,因此,“我们永远不应忘记”我们正在解释的乃是一部宪法。
2:回到宪法理论
但成文化、司法化、宾语化或许是现代宪法的命运。即便是在今日的米国法学院内,马歇尔在米国银行案内的那句格言也经常遭到阉割,仅留下那后半句供学者们凭吊与瞻仰。吊诡的是,马歇尔本人以及他在马伯里案内的经典意见或许正是宪法宾语化的源头。试想,有几所米国法学院的宪法课不是以马伯里案开始的呢?[ix]因此,在宾语化的世界内,重现一个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理念并不是那么容易。我不妨用自己来现身说法。
就在前几天,阿玛教授(Akhil Amar)在课堂上提出了一个问题:“在1803年的米国,最重要的宪法决策是什么?”答案肯定不是简单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我身边的一位同学给出了阿玛需要的答案:“路易斯安那购买(Louisiana Purchase)。”1803年,米国从法国执政拿破仑那里以一千两百万美元的代价购买了路易斯安那领地(请不要将其同今日的路易斯安那州混同,该领地实际上包括今日米国的13个州),一举将米国的国土面积扩大一倍,米国由此控制了密西西比河,沟通起阿巴拉契亚山脉东西部的贸易。而做出这一宪法决策的不是别人,正是马伯里案中的实际被告,杰斐逊总统。[x]
阿玛教授的这门课是“Reading the Constitution: Substance and Method”;而这门课首先阅读的材料也是教授的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xi]简单地说,这门课的对象是Constitution,而不是constitutional law[xii]由于翻译的关系,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 Law这一对概念在中文世界内都被译为“宪法”。[xiii]这样的翻译当然没有错,但却在语言转换之间失去了一种关键的区分。在英语世界中,constitution既可以指米国宪法的文本(阿玛课程与著作正是带领学生从米国宪法的序言读到第二十七修正案),也可以指宪法文本所建立的宪制(例如三权分立、两院制、联邦制、政权与军队的关系),以及宪制所塑造的宪法行为(例如林肯总统在内战期间中止人身保护令状或杰斐逊总统的路易斯安那购买);而constitutional law则主要是指由联邦最高法院所形成的宪法判例、原则与学说。比如,宪法审查基准(严格审查、合理性审查、中度审查)就是constitutional law的内容,虽然它在米国宪法体系内的地位无法否认,但是我们无法从米国宪法文本内发现其蛛丝马迹。
在宪法学界,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 law则分别构成宪法理论与司法审查理论的研究对象。例如,著名的伊莱教授(John Hart Ely)的宪法学名著《民*主与不信任》,但很多人却没有留意这本书的副标题“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xiv]作者在这里清楚的表明这是一本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著作,因此他的研究对象在于constitutional law。事实上,伊莱就将这本书献给他曾经的老板沃伦DF官(伊莱曾为沃伦的法官助理),献词为“如果你仔细选择,你并不需要很多英雄”。而这本书的经典之处即在于其为沃伦法院的司法能动提供了奠基性的解释。换句话说,《民*主与不信任》的研究对象是沃伦法院的司法行为,而不是米国宪法本身,因此,它是一种司法审查的理论。
这一区分并不要在两者之间制造出一种高低之别:宪法理论并不一定就是高阶的大理论,而司法审查理论也不必然是低阶的小格局。只要宪法是法,还存在着法律的那个维度,那么司法审查理论(或更广义的宪法解释/执行理论)就是不可回避的一个环节。例如,耶鲁法学院这学期开设的两门研究constitution的课就不约而同地将《民*主与不信任》指定为必读材料。而且,自90年代中期后,伊莱的这本书就一直高居米国法学中引证率第一的宝座。[xv]但是,我们的问题在于,无论是在米国宪法学的译介,还是中国宪法理论的建构中,我们大都混同了宪法理论与司法审查理论,甚至将司法审查理论视为宪法理论的全部(而不只是其中的一维)。当然,这一误解既可以理解为宪法之宾语化的原因,也可以理解为宾语化的结果。但无论如何,我们不难看到,在我们引入的米国宪法学著作中,无论是主张法院的司法能动还是司法节制,绝大多数都是以最高法院为中心的研究。简单地说,如果司法审查理论是以法院为中心的宪法研究,那么宪法理论就是以宪政体制(constitutional regime)为中心的宪法研究,我们务必自觉地做出这一区分。
3:重新发现宪法
“(重新)发现宪法(Discovering the Constitution)”是耶鲁法学院的阿克曼教授(Bruce Ackerman)在1984年斯托尔思讲座的题目,后来也构成了其名著《我们人民》第一卷理论部分的标题。[xvi]虽然《我们人民》前两卷的中译本均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这基本上没有阻止阿克曼宪法理论在国内的流行。宪法政*治、宪法时刻与二元民*主都成为我们时常挂在嘴边、写在文中的概念;而更多的时候,我们运用这些概念不是去理解米国宪法的历史,而是解释我们自己的宪法。而这里的危险之处不仅只是阿克曼被误译,更在于阿克曼被误用。
事实上,《我们人民》的理论雄心在于发展出一套具有米国特色的宪法理论。在阿克曼看来,米国宪法理论已经沦为了欧洲范畴的理论殖民地,这种植根于欧洲政*治经验的宪法概念遮蔽了米国人对自己宪法的理解。因此,二元民*主论(当然也包括宪法政*治、宪法时刻这些次级概念)是米国宪政历史的产物(大致可以这样说,在阿克曼的理论体系内,一元民*主论更符合英国宪法的经验,权利基础论则符合战后德国基本法的实践)。[xvii]正是在二元民*主论的理论视野下,阿克曼要引领米国读者“重新发现宪法”。
《我们人民》开篇第一段话就是“米国是一个世界大国,但它是否有能力理解它自己?时至今日,它是否还满足于自己作为智识上的殖民地,借用欧洲的概念来破译自己民族身份的意义?”在阿克曼看来,要发现米国的宪法,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以至于孟德斯鸠、洛克,这些欧洲先贤们的思想体系都没有提供门锁的钥匙。“米国人曾经从这些思想者那里借鉴良多,但他们自己也已经建构起一个真正独特的宪法思想与实践的模式。”因此,如要实现宪法理论的去欧洲化,宪法理论家的注意力“要从洛克转向林肯,从卢梭转向罗斯福”。阿克曼亦指出,宪法理论的殖民化并非总是米国宪法所面对的一个问题。“当米国还是一个地处欧洲边缘的军事经济弱国时,它曾站在宪法思想的最前沿;而当它将自身改造为西方的动力后,它的主要宪政理论家则愈加寄生。两个世纪后,米国宪法的研究被那些来自欧洲经验、而不是米国经验的范畴所主宰。”正是在这一理论去殖民化与重新发现宪法的过程中,我们才可能理解《我们人民》第二部分的标题“Neo-Federalism”:如何在新时代复兴与转化当年曾站在宪法理论最前沿的联邦论者的学说。[xviii]
因此,阿克曼的理论对我们的启示与其说是那些舶来的概念,不如说是上面所引的诘问。我们中国宪法学者是否有勇气、能力与想象力去发现我们自己的宪法?不仅是阿克曼的二元民*主理论,也包括反多数难题、原旨解释、人民宪政等等,难道我们真的可以在这些舶来概念内直接发现解读中国宪政的资源?甚至在欧风美雨的宪法世界内,中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如何可以为世界宪政做出大国应有的贡献?当然,这些问题的答案绝对不在于固步自封与闭关自守。本文所反对的只是不加区别的拿来主义。我们当然要学习西方宪政的经验与理论,甚至也可以借用外来的概念工具去理解我们的理论与实践。但是,我们必须杜绝的是接轨心态。[xix]如果连阿克曼本人都认为其宪法理论在于发现米国的宪法(即便是米国曾经的政*治母体英国都不是二元民*主理论可以解释的),那在未经反思之前,宪法政*治或宪法时刻这些套模式的说法与做法又有什么意义?
从哪里发现中国的宪法呢?[xx]我们当然不能忘记我们的宪法文本,从54宪法到82年宪法,甚至是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宪法文本。我们不应该将我们的制宪者简单地脸谱化为专*制者,而要相信在这些文本内有着理解中国宪政体制的钥匙。我们更不应该对我们的宪法政*治视而不见。事实上,只要我们超越宾语化的视野,那么我们应该看到,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时代难道不是一次宪政转型吗?经济改*革的政*治策略难道不是中国的宪法实践吗?“一国两制”不是中国制宪者的理论探索吗?而网上论坛上时常出现的“谢绝跨省追捕”难道没有体现出中国宪法的言论自由逻辑吗?若干年后,也许我们会说齐玉苓案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但绝不应说它是宪法实践的第一案。
4:重新定义宪法经典
重新发现中国的宪法绝不意味着在宪法理论上的闭关自守。事实上,只有在全球宪政的视野下,我们才可能得以真正发现中国宪法。[xxi]这其中的原因不仅在于比较宪法学所可能提供的分析性概念与框架,更在于中国宪法本身就是中国重新纳入世界体系与开始现代国家建设的产物。因此,本部分将介绍有关的米国宪法理论,以求实现宪法学引入适度的“拨乱反正”。
自齐玉苓案以来,米国宪法学的引入一直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理论增长点之一。但回过头看,这场知识上的洋务运动却呈现一种不平衡的状态。部分由于中文语境内由“宪法司法化”范式所塑造的理论需求,部分由于英文语境内“司法审查”的主导供给,米国宪法研究在我们看来就只是在讲述最高法院的故事。虽然不是全知全能,不是无往而不利,但最高法院总是宪法故事里的英雄:在人民自己陷入危机状态下的歇斯底里时,在华盛顿的政*治家计算着日常政*治内的私人得失时,当宪法舞台上需要高级法的守护者时,联邦最高法院就是救世者。我在这里不希望讨论这一叙事的历史真实性,而是希望指出在理解米国宪政时这种以法院为中心的宪法叙述的局限性。
举例说明,米国联邦宪法的第二条规定合众国总统必须年满35岁。在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审查理论看来,这一黑字白纸的条款自然不可能成为什么宪法问题。35岁就是35岁,一天都不能差!这正如马歇尔DF官在马伯里案内提出的经典例子:米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叛国罪的确定要求至少两位证人的证词,那么如果国会通过一部法律规定一位证人的证词即可判处叛国罪,法律是不是违宪的?但如果抛开宾语化、司法化的宪法思维,那么我们不仅需要讨论宪法规范应该如何执行,更要考察这一规范与现实政*治的相互塑造作用。回到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内,35岁的要求体现着共和主义的一个最基本要求:预防王朝政*治。因为在十八世纪的北美大*陆,最有可能在35岁前就享有全国范围声望的政*治家要么是在战争中出现的国家英雄,要么就是来自名门望族的“太*子*党人”(favorite sons)。华盛顿成为米国开国总统不仅因为他是大*陆军的领袖,而且也因为他膝下无子,“他成为国家之父,因为他不是任何王朝继承者的父亲”。[xxii]在亚当斯与杰斐逊的总统竞选期间就有报纸警告,杰斐逊更值得信任,因为他只有女儿。事实上,在米国头五位总统内,仅有亚当斯一人膝下有子,而也就是这唯一的例外,约翰·昆西·亚当斯也在其父卸任四分之一世纪后当选为合众国的总统!这样一个不入司法审查之法眼的宪法条款,实际上却体现着极其关键的宪法原理。而这样的宪法条款又何止上面的这一条而已?[xxiii]
那么如何突破司法审查范式的桎梏呢?首先的选择自然是从法院的学说(doctrine)回到制宪者的宪法(document)。[xxiv]但是,回归宪法文本并不是鼓吹简单的文本主义。单纯地列举由鲍比特教授(Philip Bobbitt)提出的宪法解释形态在这里毫无意义。[xxv]宪法文本是宪法研究的起点,因为我们应当相信,宪法文本是“增一字则多,减一字则少”。例如,阿玛教授曾在课上提醒学生,米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the freedom of speech”,那么既然用“the”来修饰言论自由,则说明言论自由是一种先在的权利。因此第一修正案只是确认(而不是创造)了言论自由。同时,可以证明言论自由之先在的当然不仅这一个“the”。如果突破文本之本身,由text过渡到deed,那么催生第一修正案的宪法批准与辩论过程正是言论自由的最好例证。这一全国范围内宪法大讨论的逻辑不是胜王败寇。无论是联邦党人还是反联邦党人都是米国的建国之父。在新宪法通过、新政府建立后,反联邦党人并未因对宪法的反对而被秋后算账。最后,文本研究不仅要“听其言、观其行”,还要结构性地理解宪法。[xxvi]最常见的一个例子就是米国宪法通篇找不到“separation of powers”的字眼,但三权分立却成为米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案自然在于米国宪法的结构,其头三条分别处理了国会、总统与法院的问题。因此,宪法文本的研究绝不仅是查字典式的抠字眼,而应该是texthistorystructure的一种结合。诚如卡沃教授所言,每一宪法条款背后都藏着一部史诗,[xxvii]因此,研究第十四修正案就不可能完全拘泥于“due process of law”或“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而应该考察米国内战与重建政*治对第十四修正案的塑造。诚如阿玛教授所言,制宪者乃是一个architect,因此应该抛弃那种以条款为单元的解释方法(clause-bound textualism),而走向一种条款互证的结构解释(intratextualism)。[xxviii]
如果说阿玛教授在《米国宪法传》展示了米国宪法的文本之旅,那么哈佛法学院的却伯教授(Laurence Tribe)则在《看不见的宪法》告诉我们,宪法文本只能是宪法研究起点,因为在宪法的字里行间还漂浮着一个“看不见的宪法”。[xxix]这本书的读者大概不会忘记书中由作者亲手绘制的“看不见的宪法”6G镜像,它们分别是GeometricGeodesicGlobalGeologicalGravitationalGyroscopic Construction。由于却伯教授的数理功底,这种解释方法或许不太可能为人所复制。但该书的关键贡献在于它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宪法文本不是宪法研究的全部。这不仅是因为那些围绕着宪法文本之外的不成文宪法,而且因为那些存在于宪法文本之内的“看不见的宪法”[x*x*x]换句话说,“看不见的宪法”所展示的不是那些传统宪法学内所说的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这些围绕在文本之外的宪法,而是进入宪法本身的结构性构造(architecture),以宪法文本、历史与结构的元素为点、线、面组织出新的宪法镜像。
而在宪法文本、文本之外与文本之间,宪法学的研究也注定要突破文本,走向关于宪制的研究。阿克曼的《我们人民》正是这方面的代表。此书的经典命题是阿克曼提出的“一个共和,三种宪制”(One Constitution, Three Regimes):米国经历了由联邦党在建国时建立的原初宪法,共和党在重建政*治中建立的中期共和国,以及民*主党在新政期间建立的现代共和国。在这三个宪法体制内,建国以联邦宪法为根基,重建以内战修正案为根基,而新政的特殊性则在于其并没有成文的宪法根基,它没有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那样的改造性修宪(transformative amendment)。[x*x*xi]因此,经由伍德在六十年代的开创性历史研究,[x*x*xii]阿克曼教授重新发现了联邦党人的宪法思想,寻找到一个宪法第五条之外的高级立法通道,展示着“新政修正案”作为一个宪制的存在。事实上,阿克曼所谓的高级立法五阶段论绝不是理论的精髓,他的贡献在于他从联邦党人的宪法理论与米国的宪法实践中建构了理解米国宪法变迁的新宪法科学。
再进一步,如果说上文罗列的宪法学研究体现了一种共同方向的话,这在米国语境内就是重新定义米国宪法经典(constitutional canon)。在2006年哈佛法学院的霍姆斯讲座上,阿克曼教授发出重新定义米国宪法经典的新号召。[x*x*xiii]再次重返米国宪法理论的语境,在自由与保守派的宪法*论证中,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原旨主义的提出让自由派宪法学者处于守势。原旨主义的理论其实非常简单:寻找制宪者在建国时的原初意图,与此不符者则都是违宪,将矛头直指罗斯福新政所建立的福利国家与沃伦法院的革*命性判决。保守派的宪法理论甚至认为,米国历史内宪法意义的产生只限于建国的那一刻。爱普斯坦教授(Richard Epstein)数年前曾出版著作《进步主义者是如何“篡改”宪法的?》。[x*x*xiv]简单地说,不要说阿克曼那虚无缥缈的“新政修正案”是在篡改制宪者的宪法,甚至阿玛所反复强调的白纸黑字的第十六修正案都是一种篡改,因此,宪法意义的追寻就是要回到建国者的宪法,但这唯一的宪法经典却被进步主义运动与新政所放逐。[x*x*xv]
但在自由派宪法学者看来,建国、重建与新政都是宪法意义的生成时刻,不仅如此,1800年的杰斐逊革*命、二十世纪之交的进步主义运动、以及二战后黑人民权运动与妇女平权运动都是成功的宪法政*治。[x*x*xvi]因此,宪法必须被理解为一种代际对话(conversation between generations)与多种宪法传统的综合,[x*x*xvii]而不能是狭隘的“死去的白人男性”的统治。而在形式上,宪法经典的殿堂不仅表现为费城制宪的宪法文本以及27条修正案,它还应该包括“超级先例”(super-precedent[x*x*xviii]与“超级立法”(super-statute[x*x*xix]:前者如1954年的布朗案,后者如1964年的《民权法案》。举例而言,在参议院内的DF官任命听证时,DF官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不是如何理解宪法的某个条款,而是如何理解布朗案与罗伊案。事实上,重新定义宪法经典的提法最初来自列文森与巴尔金所编辑的《法律经典》(而这本书正是献给阿克曼教授的,献词则为“他教会我们如何去挑战经典”)。在鲍比特教授应邀所做的《宪法经典》中,他则直接列举出13种米国宪法经典:《独*立宣言》、“必要与适当条款”、“第九修正案”、“第十修正案”、“联邦最高条款”、“联邦宪法的序言”、《联邦党人文集》、“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斯托里的《米国宪法释义》、道格拉斯1860年在苏格兰的演说“米国宪法:亲奴隶制还是反奴隶制?”、华盛顿总统的告别演说、林肯总统的葛底斯堡演说、霍姆斯DF官的《普通法》与《法律的道路》。[xl]
没有哪一种宪法经典的集合可以取得宪法学者的共同认可,但至少有一些经典是可以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而这场重新定义宪法经典的学术努力则是重新发现宪法的要求。而它也对中国宪法的研究有着最大的启示,我们也应该通过学术辩论来逐步形成有关宪法经典的认识。所谓宪法经典,在中文语境内就是中国宪法的研究者应该研究些什么,一种研究对象的问题。它既区别于外国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的研究,[xli]也区别于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我在这里自然没有资格列举出自己的经典,它应该是经由辩论而形成的共识或准共识。但我们的探寻之旅却不妨从以下的渊源开始:(1)中国宪法的文本、结构与历史;(2)SHZY探索与建设六十年中所形成的经典文件、决议、讲话以及宪法性法律与案例,以及由此上溯在中国现代革*命历程内出现的宪法学说;(3)那些并不见之于文本形式但却塑造着中国政*治运作的成功模式的理论化;(4)在中国学者中已经出现或将来必将出现的经典宪法学研究,甚至包括来自外国的世界宪政的经典论著。
最后,还是回到本文的开头。在罗斯福提出填塞最高法院的议案后,罗伯茨DF官的“及时转变挽救了九人”。虽然罗伯茨的转变历来是米国宪法的一桩学术公案,[xlii]但无可否认,法律现实主义已经由昨日的异端变成今日的正统;即便是在中国,每一位法学院的学生也都熟知现实主义的标语口号:“法律的生命从来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样结尾当然不是我自认为本文的内容可以有朝一日可以成为经典。因为这篇评论所做的只是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它无意也无力回答这些问题,因此也没有提出任何可以称之为理论的东西。但是,如果本文所指出的宪法宾语化、司法化、接轨化的问题确实存在的话,那么至少是有一些宪法学者做出“及时转变”的时刻了。斯卡利亚DF官曾经告诉他的同袍们:“我们永远不应忘记,我们正在解释的乃是一部米国宪法,”[xliii]那么,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去研究中国的宪法”,仅此而已。
作者为重庆大学高研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作为一篇评论,本文最初是因评论刘晗文章而写,而刘晗也是本文写作过程内的讨论者与成文后的第一位评论者;強世功教授建议增补米国当代宪法理论的介绍,现主要体现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章可能的错误与不当由作者承担。
该讲座整理出版后即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法官的这句话,可参见Benjamin Cardozo, 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Michigan: University of Michigan Library, 1921, p.127
[ii] United States v. Butler, 297 U.S. 1, 62 (1936).
[iii] 说一点或许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人经验。对于一位在2002年进入研究生阶段的青年学子而言,齐玉苓案以及随后出现的公共讨论构成了思考中国宪法问题的基点与起点。而且我相信这一经验并不限于我个人,其或多或少适用于在新世纪前后开始宪法学研习的学子们。
[iv]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黎军译,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v] 马伯里迷思的起源并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当然,黄松有在齐玉苓案当日的《人民法院报》署名文章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学者们的学术讨论的议程,因此可以说是马伯里之迷思的根源之一。参见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载《人民法院报》2001813日第5版。当然,马伯里迷思不仅是一个中国宪法问题,它在米国甚至于世界宪政内同样存在。有关马伯里迷思之讨论,可参见Mark Tushnet, Arguing Marbury v. Madison, Calif: Stanford Law and Politics, 2005
[vi]翟小波博士是宪法学界内批判司法化道路的代表,他的观点可参见翟小波:《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但正如第二篇论文的副标题所表明的,翟小波所做的工作的正是“我国宪法实施模式的解释性建构”。在这一意义上,无论是司法化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他们大多是在宪法实施的意义上进行理论建构的工作,这多少证明了正文内宾语化误区的存在,还可参见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vii] 关于以“政-法”概念理解宪法与政*治的关系,可参见Larry Kramer, The People Themselves: 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 and Judicial Review,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viii] McCulloch v. Maryland, 17 U.S. 316 (1819).
[ix] 在米国法学院内,最主流的案例教科书或许是冈瑟与苏利文所编著的《宪法》,该教科书即以马伯里诉麦迪逊开始。参见Kathleen Sullivan & Gerald Gunther, Constitutional Law, Foundation Press, 16th edition, 2007。而另一本主流教科书则是由布莱斯特等人所编的《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虽然该教材的特色是强化法院以外的宪法,但该书的后半部分“现代世界的宪法裁决”依然无法摆脱以法院的判例法与学说为结构组织起来。参见Paul Brest, et al, Processes of Constitutional Decision m*a*k*i*n*g: Cases and Materials, Aspen Law & Business, 5th edition, 2006
[x] 路易斯安那购买的决策过程就是一个经典的宪法问题,但也是司法化与宾语化的理论所无法理解的宪法问题。这其中的关键在于联邦政府是否有权从外国政府购买领土并将之纳入合众国。而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杰斐逊总统这位州权论者向来主张联邦宪法严格解释,但在路易斯安那购买上却变为联邦权的主张者;而他的政*治对手联邦党人却因为主张同英帝国亲善而反对这笔生意。
若干年后,杰斐逊在信中写道:“严格遵守成文法无疑是每位良好公民的义务,但它并不是最高的。绝境之法、自我生存之法、在危机中挽救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更高的职责。因为对于成文法律的亦步亦趋,而失去我们的国家,其实是失去法律以及生命、自由、财产……因此是荒唐的为手段而牺牲目的。”
关于路易斯安那购买的一个基本评注,可参见Paul Brest,et al, Processes of Constitutional Decisionm*a*k*i*n*g: Cases and Materials, Maryland: Aspen Pub, 2005, pp.64-67
[xi] Akhil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Random House, 2005.
[xii] 而我在这学期所选修的另一门课则是阿克曼教授的The Constitution: Philosophy, History and Law。课程的名字或许可以更清楚地体现出,law只是the Constitution的一个维度而已。
[xiii] 最近有学者明确提出要区别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 law的中文翻译,例如任东来教授主张将constitutional law译为“宪法法”,強世功教授将constitution译为“政制”,区别于constitutional law的“宪法律”,参见任东来:“宪法法和宪法学:一字之差,本质之异”,载《法制早报》2006121日;強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但问题在于constitution也有多个维度,可能更好的做法还是根据语境不同而翻译为不同对应中文。
[xiv] 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xv] 参见Fred Shapiro, The Most-Cited Legal Books Published Since 1978, 29 J. Legal Stud. (2000), p.397。夏普罗的相关评论即是“在宪法内,司法审查的议题贡献出了这一阶段最多引证的法律著作,伊莱的《民*主与不信任》”。
[xvi]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We the People: Transformations,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xvii]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6-16.
[xviii] 本段所引用的阿克曼言论,可见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3-5.
[xix] 关于中国政*治研究“接轨”与“拿来”的探索,可参见王绍光:“接轨还是拿来:政*治学本土化的思考一文”, 《祛魅与超越》,中信出版社2010年。
[xx] 事实上,我们的宪法学者已经开始了“发现宪法”的努力,在这方面最成功的理论探索,不妨参见朱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M《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2期;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法学研究》20071期;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12期。
[xxi] 关于世界宪政的一个分析框架,可参见Bruce Ackerman, The Rise of World Constitutionalism, 83 Va. L. Rev. (1997), p.771
[xxii] 当时曾有汉密尔顿是华盛顿私生子的传闻,汉密尔顿在独*立战争时曾是华盛顿的副官,在华盛顿总统任内则担任财政部长。甚至在1798年,亚当斯总统曾邀请退休的华盛顿重掌米国*军队以备战,华盛顿重新出山的条件即为由汉密尔顿出任军队的第二号人物。私生子的传闻不太可能属实(虽然华盛顿确实曾在汉密尔顿出生两年前到过西印度群岛),但却表现出当时人对于王朝政*治的担忧。See Akhil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Random House, 2005, p.161
[xxiii] 今天的我们已经很难想象在米国建国之初共和政体的不确定性。米国宪法的第二条还规定总统必须在出生时就是米国公民或者在宪法通过时已经成为米国公民。如果说后者是为了给出生在西印度群岛的汉密尔顿留下一个例外,那么前者的一个目的就是防止来自欧洲的王室通过武装威胁或经济激励而被选举为米国总统。事实上,历史学者已经发现证据,就在费城会议的数月之前,邦联执法长官就曾写信给普鲁士的亨利王子(弗里德里希大帝的弟弟),询问他是否有可能跨越大西洋来米国出任立宪君主。而当时还有一个流行的传闻,英王乔治三世的次子将被邀请成为合众国的国王。参见Akhil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Random House, 2005, p.165
[xxiv] Akhil Amar, The Document and the Doctrine, 114 Harv. L. Rev. (2000), p.26.
[xxv] 鲍比特在八十年代曾总结出HistoricalTextualDoctrinalPrudentialStructuralEthical六种宪法*论证的方法,这基本上构成了现代宪法学在讨论宪法解释方法时的基础。参见Philip BobbittConstitutional Fate: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xxvi] Akhil Amar, Architexture, 77 Ind. L. J. (2002), p.671.
[xxvii] Robert Cover, Nomos and Narrative, 97 Harv. L. Rev. (1983), p.4.
[xxviii] Akhil Amar, Intratextualism, 112 Harv. L.Rev. (1999), p.747.
[xxix] Laurence Tribe,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中译文可参见,劳伦斯·却伯:《看不见的宪法》,田雷译,法律出版社即出。
[x*x*x] 却伯教授的原文如下:“my interest is less in what’s invisible ‘around’ the Constitution than in what is invisible within it.”参见Laurence Tribe,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0
[x*x*xi] 在这一问题上,阿克曼与阿玛有一个著名的辩论。阿玛将自己定义为文本主义者。虽然他也认为宪法第五条的修宪程序并非唯一的修宪途径,但认为新政存在着成文的宪法基础,这就是1913年的第十六修正案,该修正案授权国会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无需等到罗斯福新政的宪法时刻,1913年的修正案早已否定了自由放任的中期共和国,参见Akhil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Random House, 2005, pp.405-409
[x*x*xii] Gordon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69, pp.1776-1787.
[x*x*xiii] Bruce Ackerman, The Holmes Lectures: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120 Harv. L. Rev. (2007), P1727.
[x*x*xiv] Richard Epstein, How Progressives Rewrote the Constitution?, Cato Institute, 2007.联邦最高法院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是宪法理论无法绕开的问题。在如何理解(或者说如何批判)洛克纳案的判决时,阿克曼认为新政在1937年否定了中期共和国的洛克纳裁决,而阿玛则主张1913年的第十六修正案就已经否定了洛克纳案。无论洛克纳判决的错误应如何理解,但在宪法学界(包括保守派宪法学者)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洛克纳案是一个错误。例如,在今天的最高法院内部,保守与自由两派法官经常指责对方是在“洛克纳化”。而爱普斯坦教授则在八十年代就公开为洛克纳案提供了理论上的辩护。参见Richard Epstein, Taking: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x*x*xv] Randy Barnett, Restoring the Lost Constitution: The Presumption of Liber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x*x*xvi] Bruce Ackerman & Jennifer Nou, Canonizing 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 The People and the Poll Tax, 103 Nw. U. L. Rev. (2009), p.63.
[x*x*xvii] Cass Sunstein, A Constitution of Many Minds: Why the Founding Document Doesn’t Mean What It Meant Befor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x*x*xviii] Bruce Ackerman,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120 Harv. L. Rev. (2007), p.1727.
[x*x*xix] William Eskridge & John Ferejohn, Super-Statutes: The New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Yale University Press, forthcoming. 关于该理论的一个初步版本,可参见William Eskridge & John Ferejohn, Super-Statutes, 50 Duke L. J. (2000), p.1215.
[xl] 鲍比特教授还列举了九种可能的备选项,主要为宪法学者的经典论著(如毕克尔的《最不危险的部门》与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在此不做累述,可参见Philip Bobbitt, The Constitutional Canon, in Jack Balkin & Sanford Levinson, eds., N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331-73,
[xli] 必须再次强调的是,本文不应被理解为反对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的研究。事实上,作者认为国内宪法学有关外国宪法的研究亟待加强,未来的努力可以在两个方向:首先,在欧美宪政的研究上应该摆脱司法审查范式的桎梏,走向宪法与宪制的研究;其次,我们对于欧美之外的宪政的研究或许只能说尚在起步阶段,有关南美、非洲、印度以及英联邦国家的宪政,我们还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
[xlii] 通说认为罗伯茨DF官是在罗斯福填塞法院的提案压力下而转变自己的宪法立场;但这一学说无法解释的是,在西滨旅社案(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300 U.S. 379, 1937)这一标志着法院退让的案件中,罗伯茨的表决其实发生在罗斯福提案之前;最新的研究表明,罗伯茨的转变更多的是最高法院宪法学说的结构性演进,而不是在总统政*治压力下的退让,参见Barry Cushman, Rethinking the New Deal Court: The Structure of a 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xliii] 虽然斯卡利亚可以说是作者最不喜欢也最不认同的最高法院法官,但在这里也不妨引用他这句话的原文,“We must never forget that it is a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at we are expounding”。参见Thompson v. Oklahoma, 487 U.S. 815, 1988,(斯卡利亚DF官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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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0: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叶蕤:共和国还是帝国?——对“道恩斯诉比得维尔”案的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米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案例“道恩斯诉比得维尔”的分析,考察米国国家结构及宪法中的共和国传统和帝国传统。作者认为,米国是共和国与帝国的复合结构,在本土体现为以契约论为基础、边界清晰、结构相对稳定的宪政共和国,在本土以外体现为边界不清、易受历史情势影响、游离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外的帝国。共和国是米国的核心,而帝国在不伤害共和国的前提下,为米国提供更多的发展可能性。这种独特的国家结构是由独*立战争、联邦宪法、西进运动、独*立战争、美西战争,以及二十世纪初的“海岛案”判例造就的,并在“道恩斯诉比得维尔”一案中,较为充分地展现了出来。对该案进行细致分析,不仅可以加深对米国宪法及米国国家结构的认识,还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政*治理论、宪政制度,以及历史和地理因素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的互动。
一.引言
政*治社会的起源和国家的建立是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等契约论理论家史无前例地将国家理解为一种完全人为(artificial)的建构,并将其建立在一群拥有理性,却无需分享任何历史和共同情感的人的同意(Consent)之上。[1]这个过程始于“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经历了著名的“社会契约”(the Social Contract),最终建立国家(State),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Civil Society)。[2]而国家和政*治社会的目的便在于保护个体的生命、自由、财产。[3]虽然契约论在理论上遭到了许多挑战和批评,并且越发显得过时,但对于现代人对国家的想象而言,契约论的影响仍然存在。社会契约的思想依旧是宪法学教科书时常提及的内容,[4]而“国家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之类的自由主义宪政理念也还是颇具神圣性的政*治原则。[5]
尽管自由主义宪政理论大行其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建立与延续却无法遵循标准的契约论建国过程。[6]从现代国家构建的角度上看,在所有大国中只有米国是最“标准”的现代国家,米国的建国过程也最具有契约论的形式特征(formal):米国是在一片几乎没有历史包袱的处*女地上,由一群拥有理性和天赋权利的个体通过缔结《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建立起来的,并实现着保障“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目的。[7]事实上,米国也经常被作为现代国家及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典范,并为许多国家所羡慕。
但近年来,米国的全球战略和扩张备受争议,本土之外的军事基地频频爆出酷刑虐囚的丑闻并成为困难的宪法问题,甚至米国国内对于米国堕落的谴责也越来越多。在许多人眼中,米国这个令人羡慕的自由主义宪政国家,正逐渐堕落为无视宪法、无视人*权、无视人民同意的野蛮帝国。[8]甚至有许多人开始重新思考:为什么这个曾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现代的政*治体会成为最保守最野蛮的西方国家;米国到底是不是一个标准的自由主义现代国家;社会契约和共和主义的建国基础对于米国到底意味着什么;米国政*治和米国宪法中是否一开始就埋藏着帝国的种子。[9]随着这些问题的凸显,一些米国宪法研究长期忽视的问题重新浮出水面,其中便包括“海岛案”(the Insular Cases)。[10]
1898年,米国赢得了美西战争的胜利。战败国西班牙将加勒比海和太平洋中的一些岛屿割让(ceded)给了米国,而米国以殖民地或至少在法律构造上类似于殖民地的形式将这些岛屿保留了下来。1901年前至1922年间,米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就这些本土之外的新领土的宪法地位做出过一系列判决,以处理米国与这些新领土之间的关系。这些判决被统称为“海岛案”。按照联邦最高法院DF官们在“海岛案”中最重要的案件——“道恩斯诉比得维尔”(Downes v. Bidwell)中的表述,这些新领地(Territories)虽然处于米国的主权之下,但却不是米国的一部分;“在国际法层面不是外国……但在国内层面,却仍然是外国”(though not a foreign country in an international sense, it continued to be foreignin a domestic sense);[11]在这些新领土上,米国联邦宪法不完全适用。[12]“海岛案”及相关的岛屿在当时的米国掀起了一场非常激烈的政*治和法律争论,甚至影响了当时的总统选举。[13]在政*治层面,这些争论涉及米国是否能够或应当拥有殖民地,以及米国是否应当成为一个帝国或帝国主义国家。在法律层面,涉及米国在扩张过程中与海外领地之间的关系,米国联邦宪法是否“跟着国旗走”(whether the U.S. Constitution follows the flag),以及帝国主义式的扩张是否违背米国的共和宪法原则。一方面,“海岛案”作为米国历史的一次关键转折,“为美利坚帝国开辟了道路”,[14]另一方面,这些判例又在共和制度与帝国之间挣扎,努力地尝试着实现“共和国”与“帝国”的统一。
换言之,“海岛案”为共和国与帝国在米国政*治、历史和宪法中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剧场,让我们看到米国“标准的”国家建构理念与现实的“不标准”的国家建构历史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是如何凸现出来,而米国政*治家,尤其是法律人政*治家(lawyer statesmen)又是如何理解、面对和处理这种冲突的。通过这个反常的例子,我们或许可以重新审视,契约论之下的现代国家建构理论意味着什么,至少对米国来说意味着什么。
本文将从共和国与帝国的角度入手,对“海岛案”中最重要的判例,即“道恩斯诉比得维尔”(Downes v. Bidwell[15]进行分析,以加深对米国宪法及米国国家建构的理解。本文的第二部分将简单介绍米国两种政*治传统,即共和传统和帝国传统,以此作为分析道恩斯案的理论、政*治与历史背景。第三部分将探讨案件中冲突最为激烈的两个法律意见,即布朗DF官在判决书中使用的“扩展理论”(Extension Theory),及富勒DF官等人在反对意见中主张的“契约理论”(Contractarianism)。这两种理论可以说是共和宪法传统与帝国主义的路线之争,前者试图为米国的“帝国主义扩张”和殖民地治理扫清道路;而后者则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扩张,认为这会破坏米国的共和传统。第四部分将超越路线之争,回顾米国建国的历史,并着重分析怀特DF官的附议及其使用的新理论,即“合并理论”(Incorporation Theory),由此更深入地讨论帝国与共和国的关系,以及现代国家建构问题的复杂性。结论部分将讨论“道恩斯诉比得维尔”所塑造的国家形态及其启示。
二、两种传统
“共和国”与“帝国”问题,可以贯穿于整个米国历史。从建国开始,米国就被认为是共和主义的一次伟大实践,因为它在帝国般辽阔的疆域上建立起了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用成文宪法缔造了幅员辽阔的“联邦共和国”。[16]联邦党人的政*治雄心,就是通过“大国共和”的方式破解西方历史上的政*治难题,将共和国的自由及公共性,与帝国的强大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一方面又拥有足够的力量抵御外部的侵略。[17]
然而,这个“大共和国”的建国历程,却有着两种不同的叙述方式。在制度层面,米国的建国历程可以被描述为,在帝国广大的土地上践行共和制度。而在地理意义上,这却是米国人不断拓展共和国的边界(boundary),形成帝国版图的过程——在购买了路易斯安那,并由此将米国的国土面积扩大了一倍之后,杰弗逊曾在与麦迪逊的通信中表示,他希望美利坚合众国扩展到古巴,甚至加拿大,成为“一个从开天辟地以来从未有过的自由帝国”(am empire for liberty)。[18]如果将米国和“共和国”联系在一起,我们便会顺理成章地回顾米国的各项宪政制度及其发展,包括成文宪法、三权分立、联邦制、有限政府,以及自由平等之类的政*治理念。而提起“帝国”,我们就更倾向于历史叙事,回顾米国野蛮血腥的扩张历程,无论是过去的领土扩张,还是现在的军事扩张。前者关乎米国的制度与政*治理念,而后者关乎更加现实的历史与领土,在“自由帝国”或“大共和国”的发展过程中,两者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要分析“海岛案”及其背后的问题,就需要对米国的共和国传统和帝国传统有所了解。
(一)共和国:普遍主义的与特殊主义的
作为两个重要的政*治哲学概念,“共和国”和“帝国”都有着非常丰富的意涵。而米国政*治话语中所用的“共和国”与“帝国”,自然也不可能穷尽这两个概念的全部内容。“共和国”这个古老的概念,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史和政*治思想史中,关于共和国及共和制度的论述可以说不计其数。然而在某种意义上,米国人,尤其是建国初期的政*治精英之所以对“共和国”(the Republic)青睐有加,多少是因为相对于很多别的政*治概念来说(例如“民*主”),这是一个“好词”。虽然有些拿来主义的成分,但在米国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共和”的核心内涵也逐渐稳定了下来,成为了米国的“精神内涵”。简言之,对米国人来说,“共和国”是他们对自己的想象,以及对自己独特制度的坚持,因此也是美利坚共和国拥有或认为自己拥有的“精神”。正如联邦宪法序言中所写的一样,米国人要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19]除了米国的宪法及相关的制度和文化,米国共和传统中还有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特点,而这两个特点在“共和国”与“帝国”问题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第一,米国的共和传统作为米国人对自己的想象,很大程度上是出自对18世纪欧洲政*治现实和思想方式的排斥和决裂。第二个特点,是米国的共和传统中的现代精神和自由主义特质,而这一特质让米国的共和传统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不确定性。
从独*立战争开始,米国就把自己描述为自由平等的“新世界”,以区别于欧洲这个“旧世界”。这种政*治想象,不仅仅是政*治意义上的脱离,更包含了对欧洲思想方式的反感与排斥:欧洲是专*制的帝国,欧洲所有国家的历史和现实都充满了专*制和压*迫;而米国则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与欧洲不同,米国人要在文化上独*立于旧世界,[20]建立一个没有君主、没有专*制、没有暴*政的新国家。[21]米国革*命“创造了这样一种幻觉,即在这个充满压*迫的世界上,米国是自由的唯一避难所,这种幻觉在当今米国的政*治文化中仍然存在。”[22]由于这种对立的想象,米国在政*治行动和政*治思想上始终保持着对欧洲的警惕,不断地强调并以一种相当固执的态度坚持自己的独特性。例如,米国革*命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了启蒙运动时期英国和法国政*治哲学思想的影响,但在法国大革*命的形势发生逆转后,米国不少政*治精英,尤其是联邦党人就忙不迭地将米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区别开来,认为两者决不可同日而语,并且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与法国政府保持着距离。[23]这种独*立性在制度层面体现得更为显著。英国人非常强调“主权”,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能分散的,[24]但米国却用宪法实现了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建立起一种当时的欧洲人无法想象的“复合帝国”;[25]在英国,“宪法”是一些用以管理政府的宪章、法令、宣言和传统习惯的综合,而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却开创了成文宪法模式,“政府只能在成文宪法框架内活动”成为了米国最高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26]这些政*治理念、原则和制度常常被统归于“共和国”的名称之下,作为“新世界”的特征将米国与“旧世界”区别开来,成为米国人形成自我意识并寻求自我肯定的源泉。米国政*治历来对此非常珍视,而自由平等的“共和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神圣的检验标准,也是任何政*治行动都绕不开的问题。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米国共和传统中的自由主义特征。虽然“共和国”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便已成为重要的政*治概念,米国的政*治精英在建国时期也喜欢用古罗马共和国与自己类比,但米国的共和传统却与古典的“共和国”不同。[27]实际上,米国的共和传统更多地受到了欧洲启蒙时代思想家的影响,将国家建立在人人平等、天赋权利、理性主义、社会契约的基础上。[28]这种自由主义的共和国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倾向于用“忽略差别”而非“同质化”的方式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平等。相对于英国人对自由的民族主义理解,美利坚共和国的“自由”更为普遍和“天赋”,因而也更民*主化。[29]米国人在反叛英国,与英国世袭贵族制度决裂的时候,便试图彻底抛弃人类生而不平等的思想;“当他们将自由作为抽象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时,自由概念就与平等无法割裂了”。[30]正如《独*立宣言》中所写的那样:“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31]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的共和传统倾向于用理性和推理解决政*治问题,而不是诉诸于文化、习俗和传统——伏尔泰、卢梭等法国思想家“喜欢关心各种同政府有关的问题,严格地考察其结构,批判其总设计,认为应该用简单而基本的、从理性与自然法中汲取的法则来取代统治当代社会的复杂的传统习惯”。[32]虽然米国革*命没有像法国大革*命一样变成革*命、混乱和暴*政的恶性循环,但这更多地是由于盎格鲁-美利坚人骨子里的贵族特色,即他们的“民情”(mores)和“旧制度”。[33]换言之,“民情”只是抑制了其消极后果,存在于共和国传统中自由主义原则却没有被消除。即使是在奴隶制问题上也是如此:1787年的米国宪法虽然在制度上为奴隶制提供了某种保障,但在文本上避讳了“奴隶”或“奴隶制”等词,实际上从独*立战争时开始,奴隶制就被许多人认为是行进在自由之路上的米国必须扫开的一个障碍。[34]如果不是因为自由主义带来的理性和无差别倾向,历代米国政*治家和法官也不用在“我们人民”的定义和范围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
在任何时刻,米国共和传统中的自由主义倾向,都会被民情、习俗和传统克制。但长期来看,“‘所有人生而平等’实际上宣誓了一个颇为激进的原则,当时没有人能够预测它所包含的全部涵义”[35]——在这种理念之下,除了平等自由等共和国原则,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似乎没有什么是绝对“不可以”的。这种普遍性和包容性中,包含了太多不确定和可变的因素:这种可变性最终让美利坚共和国及其宪法放弃了对女人和黑人的歧视,甚至承认了其他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
而在“共和国”领土扩张的过程中,自由主义的共和传统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也一直存在。这种以契约论、天赋人*权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共和国传统的核心,是以普遍的人类天性为基础的政*治安排。在理想的状况下,国家的面积和地缘在这种理论体系中所占的位置非常边缘化。纵观《利维坦》这本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其中关于主权的地理边界的论述非常少。[36]作为米国建国基础的“社会契约”理论,始终保留了革*命的权利和可能性,它甚至是“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最主要的理论来源之一;[37]而作为一项政*治原则,“民族自决”的发端之一恰巧是米国革*命。[38]可以说,自由主义的共和国传统对“领土”和“边界”的意识是非常模糊的。而对边界问题的漠然,一方面为米国领土的扩张提供可能,[39]另一方面也为联邦内存在的分*裂主义和米国内战埋下了隐患。
(二)“自由帝国”:向西部扩张的共和国
与“共和国”一样,“帝国”也是西方历史和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词汇,关于“帝国”的讨论和关于“共和国”的讨论同样多。在米国人的意识中,“帝国”至少有两个层面的意涵。首先,与“共和国”相对,“帝国”意味着腐朽堕落的欧洲国家、君主制、专*制暴*政,以及不自由不平等的生活。第二,它带入了一个在“共和国”语境下不怎么被正式考虑的问题——领土。
从罗马开始,“帝国”与领土面积、中央集权、不平等及扩张的欲*望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罗马帝国崩溃后,不列颠帝国、法兰西帝国等殖民帝国继承了罗马的传统及“帝国”的特征和概念,而米国人对“帝国”的理解也由此而来。[40]因此,“帝国传统”在米国突出地表现为其扩张的历史。[41]事实上,自从第一批清教徒和商人踏上北美的土地,米国就一直在扩张;不仅如此,米国仅用了四百多年的时间,便从殖民地发展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这不得不说是人类历史上的奇迹,而在米国的发展过程中,领土扩张,或“扩张主义”(expansionism)被史学界认为是推动米国发展最主要的力量之一。[42]然而有趣的是,米国的扩张至少能分为差别甚大的两个阶段,即米国内战之前各州及联邦政府向西的领土拓展,以及美西战争之后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
在整个十九世纪,领土扩张都是米国最重要的政*治问题之一。虽然杰弗逊曾对古巴、加拿大等地区抱有幻想,但他所谓“自由帝国”中的“帝国”主要指广阔的领土面积,而并没有典型意义上“殖民扩张”的意思。实际上,它与《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的“大共和国”以及“联邦共和国”非常相似,都是指“一个幅员辽阔的,由许多附属于联邦的自治州组成的政*治实体”。[43]严格地讲,这一阶段的领土扩张更应当被理解为“共和国”面积的拓展,因此也就没有遭到太多的非议。西进运动中最为人诟病的便是米国人对印第安人的驱逐和屠*杀。然而在当时,印第安人被认为是“前进道路上令人讨厌的绊脚石”,[44]而米国人是为那些“因长期无人管理而荒芜不堪”的土地带去文明与生产力的先驱者,蔓延整个北美大*陆是上帝赋予米国人的任务,是米国的“天定命运”。[45]同时,“共和国”的想象,在这一过程中也起到了麻醉剂的作用。“由于他们相信自己的国家是一个自由的帝国,米国人也因此有意漠视了西进扩张中的一些令人极不愉快的事实”[46]——当时英国和法国在北美洲中部和西部的殖民势力仍然强大,在米国人看来,对这些土地来说,与其受英法等国的殖民统治,还不如留在米国这个“自由帝国”手中。另外,由于西进运动发生在只有米国人、欧洲殖民者及印第安人的北美洲内部,而帝国扩张问题通常发生在国与国之间,或者同样拥有文明的民族之间,因此向西部的扩张并没有被太多人看作帝国的扩张。[47]最后,这些西部的新领土最终都被授予了州的地位,并成为联邦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米国的版图,因此扩张过程中发生过的不愉快,都被皆大欢喜的结局掩盖了。简单来说,向西部扩张,是共和国“自然”的成长过程,[48]米国以自己独特的自由平等的成文宪法、联邦制、分权制、民*主制度以及以平等的方式将领地接纳为州的实践经验,成就了这个“自由帝国”,亦或是“大共和国”。
但这一阶段的领土扩张过程中,也有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首先,新领土问题曾引发过非常严重的争议。最初,西部的许多新领土是由各州取得的。在建立邦联的过程中,国父们要求各州将这些领土,以及领土扩张过程中的主导权让与联邦。但由于严重损害各州土地公司的利益,各州在《邦联条例》的批准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争议,[49]而这些争议“险些让邦联的计划破产”。[50]因为拒绝交还领土,马里兰州直至1781年才批准了《邦联条例》。即使是在《联邦宪法》通过后,各州对西部新领土的争夺也还在继续。
第二,米国领土向西部的扩张,是一个缓慢啃噬的过程。这些领土一块接着一块地被取得并开垦,随着新领土的开辟,不同特征的移民分批到来,有的留下,有的则在短暂的停留后继续向西迁徙,最终形成了米国马赛克式的地图。[51]在这个过程中,每一块领地都获得了鲜明的独特性,因此天然地形成了“种植园的边疆”“农民的边疆”“商人的边疆”“采矿者的边疆”“运输业的边疆”和“牧牛者的边疆”。这些内部的“边疆”将米国本土分*裂成了差异性非常明显的区域,而不同的政*治诉求经常以地域分歧的形态体现出来。这一时期的米国政*治,甚至可以说是“地理的副产品”[52]。而这也为分离主义提供了物质的基础。
(三)走向帝国:道路的选择?
米国内战爆发之前,西进运动已经结束,米国的领土终于从大*陆的东海岸扩张到了西海岸,形成了今天的“大*陆边界”(continental boundaries)。[53]1897年,时任米国总统威廉·麦金利(William McKinley)宣称,他反对“取得任何本土以外的新土地”。[54]然而,无论是否出于米国人的意愿,米国的扩张仍在继续。前一阶段扩张主要以扩大领土为目的;而这一阶段的扩张,则融入了更多理念和制度上的“帝国因素”。
1898的美西战争被认为是米国历史的转折点。战争爆发后,米国仅用了几个月就取得了战争的胜利。与越南战争等不同,这场“辉煌的小战争”(a splendid little war[55]本身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但战利品却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战后,米国和西班牙签订了《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在条约中西班牙把自己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上的一些殖民地割让给了米国,这些殖民地包括波多黎各、古巴和菲律宾。西进运动虽然轰轰烈烈,但其结果只是一个放大了的美利坚合众国,而非广阔的殖民地;同时,1900年前后西方大国在全球掀起了瓜分狂潮,当米国处理完西进运动、南北战争和重建而终于回过神来时,殖民地已经被瓜分得差不多了。因此,美西战争为米国赢得了一个难得的机会:这些被割让给米国的小岛,让这个尚显稚嫩的新强国有机会尝试着行使一种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将它粉嫩的爪子伸向原本只属于欧洲的殖民地。[56]
然而,殖民地实践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支持。这些岛屿随即在米国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而争论核心便是米国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共和国,是否能够拥有殖民地。在具体的讨论过程中,这个核心问题被分解许多更为技术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点:第一,米国是否能够从西班牙手中取得这些岛屿?第二,如果米国取得了这些岛屿,米国应当如何治理它们,它们与米国的关系如何?在争论过程中,米国的政*治和法律精英分*裂为了两派。其中的一派旗帜鲜明地支持米国在全球的扩张,认为米国的主权像欧洲国家的主权一样完整,在他们看来,要米国束缚住自己的手脚而在殖民扩张问题上退缩,不仅没有道理,还会让米国尊严扫地,最重要的是,这会使米国在与欧洲国家的竞争中处于下风。[57]另一派则坚决反对米国接手这些岛屿并将其作为殖民地保留下来,因为这违背了米国自由平等的共和原则,将不平等施加给了这些岛屿及其居民,而这是欧洲君主制的邪*恶帝国才会做的事;不仅如此,他们还害怕殖民扩张摧毁米国的共和制度及原则,将生活在本土的米国人置于专*制统治的危险下。[58]随着论战的升温,两派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仿佛处于“光谱的两极”[59],毫无调和的余地。美利坚合众国似乎走到了历史的岔路口,政*治精英和法律精英们正面临一个艰难的“道路选择”:是坚持“共和国”的原则和精神,还是从此义无反顾地踏上“帝国之路”。
尽管政界和学术界硝烟弥漫,但像许多政*治问题一样,这两个问题在现实中很快便有了结果:国会参众议员分别在1899年二月和三月批准了《巴黎条约》,同年四月,米国和西班牙互换批准书,并正式宣告条约成功缔结,美利坚合众国据此取得并确认了对这些海岛的主权,并开始对它们进行行政管理。[60]最初,米国政府在当地采取了军事统治的形式,随后,国会针对这些岛屿制定了法案,在这些海外领地上建立起了文官政府——但无论如何,米国显然没有直接将联邦宪法适用于这些新领地,无论是在政*治权利还是在经济关系上,国会为它们制定的法律都与联邦宪法有所出入。[61]从具体结果来看,“殖民*主义者”(colonialist)取得了政*治上的成功,但在道义上,“反殖民*主义者”(anticolonialist)的声音不仅没有消失,似乎还略占上风——面对反殖民*主义者的指责,殖民*主义者遮遮掩掩地把“机会”解释为了“责任”。[62]例如,麦金利总统在解释自己态度的转变时,是这样说的:
“我每晚都在白宫的地板上踱步,直至深夜……不止一次,我甚至屈下双膝,希望全能的上帝能给我一些指引和启示。一天夜里,我得到了启示——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可结论就这么出现在了我心中——第一,我们不能将这些岛屿还给西班牙,这样做既怯懦又不光彩;第二,我们不能把这些岛屿转手给法国或德国——它们是我们在东方的贸易对手——这样做既不划算又丢脸;第三,我们不能把这些岛屿搁置不管,因为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不适合它们,如果允许它们自治,这些岛屿上很快就会出现比西班牙更糟糕的独*裁和暴*政;第四,我们只能接手这些岛屿,并教育那些菲律宾人,让他们信仰基*督,从而使他们得到进步与文明……”[63]
这些说法固然像是政客的矫情,但即使是上帝的启示让麦金利总统作出了决定,但上帝终究没有帮总统和国会完全说服反殖民*主义者,或“共和主义者”。在麦金利总统的态度发生转变,并成功游说了国会后,这场争论最终通过“海岛案”来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法院这座“最后的堡垒”,并在“道恩斯诉比得维尔”一案中得到了最完整的展现。
三、帝国与共和国的交锋
道恩斯(Downes)在波多黎各拥有一家贸易公司(S.B. Downes & Co.)。190011月,道恩斯的公司将一批橘子从波多黎各岛(the Island of Puerto Rico)的圣胡安港(the port of Sun Juan)被运送至纽约。此前,国会通过的《富瑞克法案》(the Foraker act)规定,[64]对从波多黎各进口的类似商品,必须征收50%的关税。纽约港收税员比得维尔(Bidwell)据此要求道恩斯公司对这批橘子缴纳关税。虽然遭到了道恩斯公司的抗*议,比得维尔仍向道恩斯强行征收了总额为659.35美元的关税。事后,道恩斯在纽约南部巡回法院对纽约港的收税员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所缴纳的税款。巡回法官驳回了原告起诉状,于是,道恩斯向最高法院申请裁决。[65]
最高法院维持了巡回法院的判决结果。然而,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内部分歧非常大。多数派仅以5:4的微弱优势胜出,而最高法院针对本案撰写的法律意见竟多达5份。布朗DF官(Justice Brown)传达了法院的判决意见,但这份“多数意见”显然名不副实——讽刺的是,在判决意见上署名的只有他一个人。在多数派中,怀特DF官(Justice White)和葛雷DF官(Justice Gray)都撰写了各自的附议,其中怀特DF官的法律推理与布朗DF官的明显不同。在四位少数派法官中,富勒首席DF官(Chief Justice Fuller)和哈兰DF官(Justice Harlan)分别独*立作出了反对意见。在米国法律史上,“道恩斯诉比得维尔”被许多人认为是Dred Scott案后最具争议的判决之一,[66]而正是在这些争议中,富勒法院的DF官们不仅直面了波多黎各的地位问题,更是把共和国与帝国的争论展现在了我们面前。
(一)问题的由来:“斯科特诉桑福德”
案件最直接的法律问题,在于《富瑞克法案》中关税征收条款是否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所有关税、进口税及其他财产税在合众国范围内应统一征收”[67],即“关税统一条款”(Uniform Clause)的规定。进一步说,《富瑞克法案》的合宪性取决于该宪法条款是否适用于波多黎各这块新获得的领土。在“海岛案”之前,这个问题已经在著名的“逃亡奴隶案”——“斯科特诉桑福德”(Scott v. Sandford)中被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了。[68]
斯科特案的判决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最广为人知也是最为人诟病的一部分是关于黑奴身份的。坦尼(Taney)法院否认了所有黑人的公民身份,拒绝将其作为美利坚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就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来看,坦尼DF官最大的失误(如果可以说是“失误”的话),在于他坚持对宪法进行“历史解释”,即把黑人奴隶解释为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所谓的“财产”——正是这种解释违背了米国这个自由平等的共和国的精神实质,坦尼法院才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关于黑人平等地位和权利的问题,最终通过米国内战之后的宪法修正案得到了解决,至少得到了形式上的解决。[69]
而案件的另一部分则涉及国会对西部新领土所行使的权力,以及联邦宪法在这些新领土上的可适用性。斯科特案发生时,黑人奴隶斯科特已经进入了明尼苏达准州(the Minnesota Territory)范围内。明尼苏达准州是米国通过路易斯安那购买(the Louisiana Purchase)从法国手中取得的大*片土地中的一块。1820年,米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密苏里妥协”(the Missouri Compromise),在明尼苏达准州禁止了奴隶制。黑人奴隶斯科特认为,只要他来到一片自由的新土地,就能获得自由。[70]坦尼通过宣布“密苏里妥协”违反宪法,从而驳回了斯科特的请求。而要宣布“密苏里妥协”违宪,除了将黑人奴隶解释为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所说的“财产”外,[71]还需要解决一个关键的技术性问题,即国会是否能超越宪法为新领土单独制定法律。
在审查联邦宪法后,坦尼DF官发现,与新领土相关的宪法规定只有一条,即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三款。根据该条款,国会有权“准许新州加入联邦”并“有权处置合众国之众属地(territories)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72]但坦尼却认为,按照国父们的立法意图,该条款旨在解决联邦建立时各州对于西部领土的争议,[73]因而不能被适用于路易斯安那购买案涉及的新领土。同时,即使将该条款适用于明尼苏达领地,“领地条款”的最后一句也特别强调,“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因此坦尼法官认为,就算国会有权为这些新领地立法,其立法权也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不得违背宪法的文本、原则和精神。在这一前提下,坦尼通过对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解释,判定“密苏里妥协”非经正当程序剥夺了合众国公民的“财产”,最终宣布其无效。
斯科特案的判决结果虽然被新的宪法修正案推*翻了,但斯科特案判决的“技术前提”,即“国会不能超越宪法为新领土立法”,或者说“宪法必须跟着国旗走”,却从未被质疑过。而无论是当时的多数争论还是后来的多数研究,都将斯科特案提出的问题作为“道恩斯诉比得维尔”案的核心。[74]
(二)帝国之路:“扩展理论”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由布朗DF官做出。判决意见认为,宪法税收条款所谓“联邦”(the United States)不包括波多黎各,因此,除非国会通过相应的单独*立法,该宪法条款不适用于波多黎各。
显然,布朗DF官站在“光谱”的“帝国主义”一极上:无论出于何种考虑,他在政*治上支持麦金利总统及国会的扩张政策;而他必须完成的任务,就是在法律上为“美利坚帝国”开辟道路。为了处理《富瑞克法案》的合宪性问题,布朗DF官回到了斯科特案的逻辑前提,即取得新领土的权力,以及为新领土立法的权力。
在判决书中,布朗首先回顾了建国时期的领土争议。当时,各州在西部都拥有广阔的土地,而对这些土地及其利益的争夺,甚至“差点让邦联的计划破产”。[75]在布朗看来,正是为了让各州将西部的新领土交还给联邦政府,国父们才特别在宪法中加入了“领地条款”,授权国会“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规章”。由此,布朗得出结论,认为“领地条款”与联邦建立之后才获得的领土无关,而在取得和处置新领土权力的问题上,联邦宪法是沉默的。为此,布朗DF官还举出了路易斯安那购买案的例子,并引用了杰弗逊在购买路易斯安那之后与一名国会议员的通信。在通信中,杰弗逊请求国会通过专门的法案批准路易斯安那购买,并对这片新领土的地位进行规定,因为他认为“宪法中没有条款允许合众国持有外国领地,更没有条款授权合众国政府将他国纳入联邦。行政权为了极大程度地增进国家利益,抓住了一个稍纵即逝的机会,但这一行为却超越了宪法”。[76]因而在“领地条款”问题上,布朗与坦尼法官的意见是一致的。
但与坦尼不同,尽管承认宪法在这一问题上是沉默的,布朗DF官却没有含糊其辞,而是试图在宪法中为这项权力找到基础。布朗接着回顾了米国的扩张史,证明国会长期以来一直在行使取得新领土的权力,以及在这些领地上建立地方政府、为其制定法律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默许了这一权力的存在。在确认该权力存在的事实后,布朗开始对它的性质、来源及相关的宪法规定进行分析。
布朗将宪法条款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针对国会权力的根源的禁令”,[77]以及涉及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的禁令,[78]其效力不受时间和地点的影响;而第二类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所独有的”,[79]只在“合众国境内”、所有州内或几个州内有效。之所以区分出这两种宪法规定,是因为这两种禁令对应着联邦政府的两种权力。一种权力来源于各州的授权,宪法对这种权力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处理联邦政府与各州的关系,是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契约,因此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将其特定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的各州。在布朗看来,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所有关税、进口税及其他财产税在合众国范围内应统一征收”的规定,属于第二类禁令,因此只在所有州内有效。但各州不能将它们没有的权力授予联邦。根据联邦宪法,各州无权取得新领土,因此“国会取得新领地的权力当然也就不可能是各州授予的”。相反,它是另一种类型的权力,不是来自于各州的授权,而是源于主权本身,是“主权国家”的应有之义,是所有主权国家都同样拥有的权力。[80]缔结条约的权力(treaty-m*a*k*i*n*g power)是这种权力的典型例子,而取得并治理新领地的权力也是一样。正如布朗在判决书中写道的,“如果我们能够自由地取得外国领土,就可以推定,我们对这些领地享有的权力和之前占有它们的国家对其行使的权力相同”,“如果国会有权取得新领地(这已经被证实了),那么国会对这些领地进行治理的权力便不能被宪法条款所阻碍”。[81]因此,国会对波多黎各这片新领土拥有“无限的权力”(plenary power),[82]而不受那些“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所独有”的宪法条款的限*制。只有当国会通过特别立法,将这种条款扩展(extend)到新领地时,这些条款才能被适用。
通过以上的推理,布朗DF官得出了结论:《富瑞克法案》的关税条款,来源于国会治理新领土的权力,不受“关税统一条款”的限*制。而该法案本身表明,国会不准备将“关税统一条款”扩展到波多黎各,因此《富瑞克法案》没有违背宪法的规定,是有效的。简言之,国会为波多黎各制定的《富瑞克法案》与联邦宪法中的“关税统一条款”是两回事,将它们放在一起比较就是完全错误的。
但宪法在取得和治理新领地的权力问题上,毕竟没有任何明确或隐含的规定,而布朗的结论很大程度上是用逻辑推理得出的。因此,布朗DF官最后用充满修辞的语言解释了宪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
“在继续讨论本案及类似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之前,我们应该回顾以下事实:虽然宪法想要为各州建立起一种永久的政府形式,能够充分利用各州的优势条件,即使面对不确定的未来也不会动摇,但事实上宪法的设计者们却无法预测到未来的众多可能性。各州在不久之前才从与欧洲最强大的一些国家的战争中脱身;因为邦联的失败而灰心丧气,并对建立一个更强大的联盟的可行性深表怀疑。它们的领土被限*制在大西洋沿岸北至加拿大,南抵佛罗里达的狭窄地带上,以及阿勒格尼山脉(the Alleghenies)之外的一些边界不明确的领地上——对我们充满敌意的印第安部落与各州争夺这些领地的主权,据很多人说,这些部落还得到了英国的支持,而这些印第安部落从来都不会用缔结和平条约的方式解决领土争端。密西西比河之外的广大领地,之前都被法国占有,在1762年之后属于西班牙,但后者仍是一个强大的国家,并拥有西半球的很多土地。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应该将这些领地合并入联邦并未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一点都不奇怪。因为很多州对联邦的强烈反对,将各州结成联盟的任务十分艰巨,宪法的制定者们集中了全部精力去找寻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他们仅用了一个条款便打发了关于领地的问题,并且,该条款只适用于当时已经存在的领地,授权国会去治理和处分它们。……如果宪法的制定者们在深思熟虑后发现获得其他领土是可能的,如果有人能预见到仅在百年之后,我们就注定能取得大西洋和太平洋之间的广阔土地,甚至能取得俄*国在美洲占有的领地及太平洋上的遥远岛屿,那么没有条款为这些领地做出规定的情况就不会出现了,而宪法的效力是否能扩展到这些领地的问题肯定也早就解决了。”[83]
在布朗DF官看来,联邦宪法在取得并治理新领土的权力问题上的空白,只是一个无可厚非的疏漏。换言之,国父们绝不会阻止米国走上这条“帝国之路”,而任何符合美利坚合众国利益的扩张都一定能得到宪法制定者们的支持。
至此,布朗DF官突破了斯科特案确立的原则,为“美利坚帝国”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将取得和治理领土的权力完整地交给了国会,而他的推理过程被称为“扩展理论”(Extension Theory)。[84]
(三)共和国的包袱:“契约理论”
布朗DF官的法律意见遭到了最高法院的4名反帝国主义者的反对——富勒首席DF官撰写了一份少数意见,哈兰DF官、布鲁尔DF官(Justice Brewer)、佩克汉姆DF官(Justice Peckham)也在上面署了名;除此之外,哈兰DF官还单独撰写了一份异议。反对派认为,布朗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意见至少在两个问题上违背了米国共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首先,在反对派的DF官们看来,布朗的“扩张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完全超越宪法的政府权力理论”(a theory of wholly extra-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al power[85]——在某种意义上,布朗自己也承认,对总统和国会来说,他的理论有可能提供了行使专*制权力(arbitrary power)的空间,而这很可能“与一个自由政府的根本原则冲突”。[86]富勒DF官和哈兰DF官在反对意见中详细的论证了这一点。富勒援引了“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指出该案确立了一个原则,即米国联邦政府是有限权力政府,政府权力只能在宪法所规定的边界内行使。根据马歇尔DF官(Justice Marshall)的论述,该原则基础在于,联邦政府是由米国人民建立的,是人民的代理人,因而只能行使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权力。一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都没有质疑过该原则。因此富勒认为,宪法的限*制是在为政府权力划定边界;相应的,人民授予其代理人,即联邦政府的权力不会“随着权力行使范围的扩张而扩大”,[87]即使是米国与西班牙之间的条约(《巴黎条约》)也不能扩大国会的权力。为此,富勒还引用了库里法官(Judge Cooley)的话:
“宪法绝不会向条约或其他法案妥协;在理论上,它也不会随着时间或情势而变化。它只在自己允许的情况下被修订;因为它是‘统治者和人民共同的法律,在战时与和平时期都一样有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其保护的范围都及于所有阶层的人’,即使是出于所谓巨大危机之下的必要,宪法的原则也不能被搁置。‘在认为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因为政府面对的任何重大紧急情况下而被悬置的观点,是人类智慧所能创造的所有事物中最为有害的一个。’” [88]
富勒甚至激烈地谴责道:“坚持相反的观点就是在颠覆我们宪法的根基,甚至在后果上,会让‘联邦政府是由州创建,而非由人民创建’的观点重新抬头”。[89]对于布朗将宪法在新领土治理问题上的疏漏,富勒也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坚持认为“宪法是为未来制定的,宪法睿智的制定者们非常清楚他们所从事的事业将会有多么光明远大的未来”,[90]而布朗对宪法的解释无疑是恣意妄为的,因为“政*治理由不是司法解释原则的必需品”。按照流行的归纳,富勒等反对派法官认为在米国的共和原则下,“宪法必须跟着国旗走”,任何相反的观点都是对联邦宪法及美利坚合众国精神的违背。
第二,对于如何处置新领地,布朗DF官没有直接适用联邦宪法,因此这些领地的地位及其与合众国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国会的自由裁量,换言之,波多黎各等海外领地的地位完全变成了国会的决断问题。尽管布朗为这一决断提供了某种可能的标准,例如“种族、宗教、风俗、法律、税收方式及思维模式”,[91]但他的结论仍旧不能获得少数派法官们的认同。如前所述,“共和国”包含了某种普遍主义的因素,这种普遍主义倾向于忽略“差别”,因为“社会契约”建立在普遍的人类天性上,而无需建立在某个民族特定的传统上[92]——这些“差别”正是布朗所提供的标准。在反对派看来,某一块土地及其人民是否是共和国的一部分,不依赖于标准和判断,而只需要进行一次决断。尤其是在宪法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取消了对黑人的歧视后,这些基于种族等标准的判断显得越发不合时宜。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富勒法官等人所坚持的共和国传统中,“国旗”和“宪法”是一体的,因此这个决断只可能发生“一次”。而在道恩斯案中,是否让波多黎各加入美利坚合众国的决断,在《巴黎条约》签订时就已经作出了。按照哈兰DF官在另一篇异议中的说法:
“某个特定种族是否应当与我们的人民融合……在决定是否缔结取得领土的条约时,这些问题就应当被考虑。在取得领土的过程中犯下的错误——虽然在当时看来取得该领土似乎是必要的——不能成为违反宪法,或拒绝让宪法条款发生效力的理由。宪法不会因为我们历史中某些特殊的危急情况,而被选择性地遵守或不遵守。……通过割让,某片土地一旦被完全取得,宪法就必然变成这片新领土的最高法律,政府的任何部门都没有被授予与宪法条文不一致的权力。”[93]
显然,在哈兰看来,将“宪法”与“国旗”分离的后果,比将宪法完整地适用于波多黎各的后果严重得多:后者最多只是有损于米国的现实利益,而前者却动摇了共和国的根基。而富勒法官更进一步指出了布朗判决结果可能带来的现实危害:一方面,根据布朗的法律意见,国会就有权让波多黎各等新领地,及未来可能获得的新领土在长短不确定的时间段中持续处于一种暧昧不清的状态,“就像脱离了躯体的影子一样”;[94]另一方面,由于对各州货物征税的权力,与对波多黎各货物征税的权力同样来源于宪法,而布朗的判决书却允许国会的征税权脱离宪法的约束,如此一来,“征税的权力中便蕴含了破坏的权力,并且关税的征收会影响政府管辖范围内所有地方的所有人民”,[95]在逻辑上,“国会甚至可以完全禁止州与领地之间的贸易,或者在某一领地制定某种税收规则而在另一领地制定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规则”。[96]
另外,布朗的判决书似乎还伤及了“共和国”的骄傲与纯洁性:因为布朗的判决书实际上建立了一种双重结构,即一个由宪法约束的政府——这是米国的荣耀;以及另一个“由国会维系,独*立于宪法之外,像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那样行使权力”的政府,[97]——这意味着米国共和制度的堕落,意味着“新世界”在向欧洲这个“旧世界”低头。[98]对此,哈兰DF官言辞激烈地写道:
“我们这个国家处于在一部成文宪法统治之下,宪法是这片土地上的最高法律,也是我们的政府及其任何分支或机构的唯一权力来源。君主制政府和专*制政府是不受成文宪法约束的,他们对自己的新领土采取的许多行为,是我们的政府在遵守我们的基本法的情况下做不到的。相反的观点即是承认,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之外的行动,将一个君主制政府下的殖民体系嫁接到我们的共和政体上。显然,这一结构是宪法之父们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认同的。如果宪法文本包含了任何一个可能暗含这种结果的字眼,那么它绝不可能被合众国人民所接受。”[99]
在对布朗DF官的判决书进行批判之后,反对派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他们看来,虽然联邦宪法条文中交错地使用了“各州”“领地”“合众国范围内”等不同的词汇,但根据米国的建国原则及宪法的精神,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和主权是统一的,所有处于米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和人民,也都处于宪法的平等保护之下。在波多黎各这一个案中,波多黎各岛的新主人是美利坚合众国,“一个拥有有限权力的合宪的政府”,因而没有任何理由不将联邦宪法中的“关税统一条款”适用于波多黎各与米国本土的贸易。由此,反对派法官们认定《富瑞克法案》中对关税的规定违反联邦宪法,是无效的。富勒DF官和哈兰DF官的推理过程,来源于“社会契约”理论,因此被法学界称为“契约理论”。[100]
然而无论如何,在这场帝国与共和国的交锋中,“契约理论”败给了“扩展理论”,至少在判决结果上如此。
四、永恒的共和国与变动的帝国(一)中间地带
在道恩斯案中,帝国主义者们赢得了胜利,至此“帝国主义策略”在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都获得了支持。然而,米国是否就此抛弃了共和原则,而走上了帝国的道路,却是个问题。20世纪以来,尽管米国的全球扩张愈演愈烈,“米国正在变成专*制的帝国”“米国的共和制度正在败坏”的声音也不绝于耳,但事实上,米国却处于某种中间地带。一方面,米国国内的共和制度似乎依然充满活力,并仍旧被其他国家的许多学者作为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典范;另一方面,虽然米国在本土外的扩张行为被许多国家指责,但米国人却常常看不到或不能理解这些负面反应,相反,许多米国人深信“美利坚帝国”的建立只是无心插柳的结果,甚至是处于某种责任,而这个伟大的帝国将领导全球,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新世界。[101]
同样的,而当我们搁置“帝国”与“共和”的路线之争,更细致地分析道恩斯案的判决书,就会发现,“扩张理论”和“契约理论”看起来水火不容,但实际上无论是案件的多数派还是少数派,都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辞。
一方面,少数派对布朗判决书的反驳可以说是站得住脚的。而奇怪的是,布朗不仅没有直接批评少数意见的理论基础,还反倒作了许多看似多余的解释。首先,布朗区分出了两种宪法条款,其中一种是涉及“自然权利”,而这种条款的效力不受时间和地点的影响,也就是说,在波多黎各等新领地也一样有效。这些“自然权利”包括“持有及表达自己的宗教观点的权利,或依据自己的良心信仰上帝的权力;享有个人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和新闻自由;获得法律的公正审判、正当程序及平等保护的权利;免受不合理搜查、掠夺、残忍和非常规处罚的权利,以及其他对于一个自由政府来说必不可少的权利”。[102]虽然布朗没有详尽完全地列举出宪法中的此类条款,但他无疑也不认为国会对波多黎各的立法权是“绝对的”或应该是“绝对的”。其次,布朗承认这些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然而为了打消反对派们的担忧,他指出,“人类的智慧尚未设计出一种完美的政府形式”,[103]即使是受到宪法限*制的权力也有被滥用的可能,但“如果国会胆敢冒险,公然地为某种私利进行立法,那么它马上就会受到人民的斥责”[104]——这一表述的背后,显然有人民*主权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子。最后,他指出,国会为波多黎各制定专门的法案而没有直接适用宪法对其进行治理,完全是为了波多黎各的利益:如果将宪法完全适用于波多黎各,该地区也就被纳入了米国本土的税收体系,印花税、执照、其他财产税以及其他相关各种制度都也都将被应用到了这些领地,而对波多黎各人来说,这些税负“都是不堪忍受的负担”。[105]虽然“平等保护”是否支持多波多黎各等领地的“优待”还值得商榷,但布朗以上的论述至少表明了他的态度:他并不想抛弃或推*翻米国的共和制度与原则。
另一方面,布朗判决书也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海岛案”中最要命的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只管得了宪法的适用,却管不了领土的扩张。联邦最高法院固然可以宣布立法违宪,但面对战争、条约和领土取得这些问题,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却让最高法院无可奈何。纵观两篇异议,少数派的主要观点只及于问题的后半部分:如果领土扩张或取得新领土已成为事实或必然的趋势,那么米国主权的延伸必须伴随着联邦宪法的延伸,国旗所到之处,宪法皆可适用。无论是富勒还是哈兰,都既没有否认《巴黎条约》,也没有质疑总统和国会取得新领土的权力。如果富勒和哈兰将其反对意见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之上,他们也就必须面对该理论中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即新成员或新领土的加入是否可以要求,或者在何种程度上对社会契约进行更新。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效果上,新领土的取得与取得后的治理是无法截然分开的连续的过程。总统和国会在取得新领土的问题上“犯下的错误”不会因领土取得事实的实现而终结,其后果必然会延续到治理新领土的过程中。[106]而具体到“海岛案”,少数派无法避免的难题在于:在领土取得阶段造成的错误或隐患是否可能颠覆米国的共和制度。对此,反对派法官们选择了沉默。在这一点上,布朗DF官的态度无疑更为勇敢和务实:
“在一些情况下,大政*治实体对小政*治体的自然吸引,或是一场胜利的战争,都可能成为一些条件,让获得并合并偏远地区的土地变得可欲。而如果这些土地上居住着外来种族,其宗教、风俗、法律、税收方式及思维模式都与我们的不同,那么根据盎格鲁-撒克逊原则所设立的行政及司法体系,在一段时间内很可能无法运转。这马上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为了让我们自己的理念最终在这些领地上实现,将宪法之下自由政府的的恩惠扩展到这些领地上,即使在这段制度无法正常运转的时间内,我们是否也不能做出让步?”[107]
当然,哈兰法官固执地反对这种“让步”,而没有直面布朗的疑虑。但由于在理论和逻辑上回避了如此关键的问题,他终究只能将共和国的平安寄托于总统和国会的明智——而这种态度,又何尝不是另一种尴尬和妥协?
实际上,在“道恩斯诉比得维尔”案中,无论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都没有彻底地穷尽和坚持自己的原则,既没有单纯地选择“帝国之路”,也没有单纯地选择“共和之路”。相反,富勒法院的法官们像现实中的米国一样,游走于某种中间地带,羞羞答答地选择了某种“折中说”。而迫使他们作出妥协和折中的动机,才是道恩斯案中最重要的问题。
(二)不可突破的底线:内战与国家统一
在判决书中,布朗DF官谨慎地写下了这么一段话:
“对于是否应该取得这样或那样的领地,爱国而明智的人们往往会有分歧,但这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我们只能对案件的另一个方面做出判断:宪法文本及其解释都表明,国会针对每一个个案权衡利弊。对首席DF官马歇尔所谓的“美利坚帝国”的发展来说,任何一个判断的失误都可能是致命的(fatal)。”[108]
而这个“致命的问题”,就是领土边界的模糊性与不稳定性,以及盘旋在米国上方的分离主义的幽灵。[109]
理论上,米国的共和制度的自由主义特质造就了其变动的地理边界,同时孕育了分离主义的种子。[110]实践上,自建国以来的米国历史也包含了无数分离主义的尝试。首先,美利坚合众国就是在脱离中产生的。其次,米国革*命最初并没有建成一个国家,而是造就了十三个国家。由此而来的,就是建立联邦的痛苦过程。1777年,十三个殖民地决定成立联邦政府,并起草了《邦联条例》,但由于对西部新领土的争夺,建立统一政府的计划几乎流产;[111]《邦联条例》最终有惊无险地生效了,但最终却被证明是一个失败的构想;为了建立一个更稳固、更强大的联邦,联邦党人试图制定了一部新宪法,而这部新宪法与《邦联条例》一样来之不易;[112]最要命的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通过,并没有将北美的土地和人民紧密地、不可分割地粘合在一起。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竞争持续到了《联邦宪法》生效后,而联邦党人的构想是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等案件才逐渐被确立为宪法原则的。同时,“联邦主权”虽然成为了宪法原则,但它还远没有落实在米国人的意识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通常被用来指代所有的州——就连米国国父之一的汉密尔顿(Hamilton)在论及联邦时也是这样写的:“The United States are a young nation”。[113]而直到内战结束,“the United States”后的动词,才由复数的“are”,变为了单数的“is”。[114]而随着边疆的不断向西推移,由于各州对新领土的争夺,内战前的联邦曾遭遇过多次重大危机。为了挽救联邦,国会不断在各州高度分*裂的立场上折中,形成了如“密苏里妥协”、“1850年妥协”等著名的妥协案。[115]用历史学家的话来讲:
“在内战前的四十年中,国会简直是一个‘联邦拯救’机构,或者可以说是一个‘帝国拯救’机构,它将自己的精力花在制定那些使西部居民成为东部斗争工具的‘妥协案’上。” [116]
但这些伟大的妥协不仅没有化解各州的分歧,反倒是带来更大的问题。这些妥协案没有在意见上“折中”,而是在地理上“折中”,并由此将立场的分*裂与地域的分割更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密苏里妥协”就是这样一个失败的例子。为了协调南北双方在奴隶制存废上的分歧,国会却非常讽刺地划了一条地理的界限,而地理上的区隔无疑更容易使分*裂成为可能。[117]一旦带着这个问题再次审视斯科特案,就会发现米国内战前的坦尼法院正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事实上,如果把维护联邦、阻止分*裂趋势作为目标,坦尼法院在斯科特案中的判决是无可厚非的:“占山为王”“各自为政”终究不是办法,唯一的选择只能是统一认识、统一立场。在这个意义上,斯科特案判决的思路,与内战后的宪法修正案是一致的。但最高法院的力量显然不足以扭转分*裂的局势。这场危机终于被奴隶制问题引爆了。
“分*裂之家不能持久”的呼吁没有阻止内战的爆发,无数米国人在葛底斯堡留下的鲜血才最终将米国本土的土地和人民结合为了一体。毕竟,仅靠机会主义和宪法文本无法让一个国家“持久的存在下去”(long endure),[118]因为国家最终是靠牺牲建立的;[119]幸运的米国人“不会永远逃得了沙文主义的代价:为了缔造国家而以仇恨和鲜血支付的代价”。[120]南北战争用鲜血祭奠了联邦宪法,在合众国宪法中植入了一条真正意义上的“反分*裂国家原则”,或“国家统一原则”:无论多大的制度分歧、理念分歧或权利诉求,都不能提出任何“领土要求”,而只能通过党派斗争或权利运动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121]由此,南北战争奠定了米国本土的疆界,让这个“大共和国”获得了持久的力量,真正地成为了“永久的联邦”(permanent union)。[122]
在很大程度上,富勒法院是被米国内战“鲜活而惨痛的记忆”塑造起来的,[123]而这条用米国人的生命铸就的“国家统一原则”,就是他们绝不愿突破的底线。不幸的是,这条不可突破的底线似乎刚刚被划定,米国就进入了或者说被“卷入了”新的隐患,即波多黎各等新领地。这些在地理上远离米国本土,在种族、文化和生活方式上与米国迥异的领地被放置到了米国的主权之下。在无法预见的将来,只有上帝知道这些领地是否会以某种理由要求脱离美利坚合众国的管辖。[124]在许多年后,古巴和菲律宾的确在轰轰烈烈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宣布了独*立。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旗被插到了海外的新土地上,于是共和国的边界又重新变成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布朗DF官眼中,领土扩张问题上的失误有可能是“致命的”。
这个“致命的”问题随即就通过“海岛案”来到了富勒法院的法官们面前。然而“国家统一原则”不是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刻随意使用的“万精油”。一方面,“反国家分*裂”更像是政*治原则而非宪法或法律条款,因此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地回避。另外,从根本上讲,这条用血的代价书写的原则是特殊主义的,要求区分“敌人和朋友”“我们和他们”,在很多情况下,是由米国充满特殊性的历史支撑的,而不像自由主义原则一样能够普遍适用。更棘手的是,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米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将会使米国对国际事务的参与越来越深——在这种趋势下,“道恩斯诉比得维尔”绝不会是孤案,[125]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即使想要“头脑清醒地对付或糊弄过去”了,[126]也必须得花费不少心思。因此,既为了处理眼前的案件,也为了尽可能地消除未来的隐患,最高法院必须用某种法律技术再次确认共和国的边界。
(三)共和国的边界:地理、历史与“合并理论”
实际上,“道恩斯”案最关键的问题并不是“道路的选择”——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非常清楚。无论是少数派还是多数派的法官,都不会允许米国(至少是米国本土)变成帝国。但在这个前提下,两派都必须尽可能地确保来之不易的共和国不会因当时或未来的扩张而再次经历剧烈的动荡。
从这个视角来看,少数派的法官们试图将联邦宪法完整地扩展到波多黎各,让波多黎各等新领地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员。但如上所述,让美利坚合众国所有的州和人民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的,不仅是联邦宪法,更是米国内战。“反分*裂原则”似乎不太可能跟随《美利坚合众国》一同来到这些新领地。同时,按照多数派法官的意思,波多黎各、古巴等领地与米国各州拥有同样的政*治和宪法地位,但这似乎太一厢情愿了:对米国来说,本土各州和海外领地本来就是不同的;另一方面,这些海岛也不一定愿意成为美利坚合众国不可分割地一部分。在不可预见的将来,一旦这些领地要求脱离联邦,那么无论怎么处理都会显得尴尬和怪异。毕竟,国家的边界绝不是随便划出的。对绝大多数土地而言,并不是插上米国国旗并适用联邦宪法,就可以宣称“不可分割”。谦逊地说,最终的结果很可能由不得米国人——如果想要统一就能统一,想不分*裂就不分*裂,那么“独*立运动”“分离运动”“国家统一”与“反分*裂”等问题就让许多国家头疼不已了。
多数派法官们则选择了更务实的思路:他们考虑的不是如何将“反分*裂原则”适用于波多黎各等新领地,而是如何划清本土各州与新领地之间的界限,从而守住米国本土的边界和底线。
但很可惜,布朗DF官的判决书没能抓住重点。布朗将“道恩斯”案的问题概括为了“宪法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并区分了联邦政府的“两种权力”以及宪法的“两种限*制”。这实际上是创造了“两部宪法”,而正如富勒和哈兰法官所指出的,这种推理的缺陷太过明显,很容易被认为违背了米国的共和原则。更重要的是,布朗判决书没有正面处理“领土边界”问题,除了表达出对这些拥有“种族、宗教、风俗、法律及思维模式”的遥远领土的担忧,[127]布朗始终没有明确本土各州与海外领地到底有什么不同。
多数派中的另一位法官,怀特DF官为本案撰写了一份附议。在这份附议中,怀特法官创造了一种被称为“合并理论”(Incorporation Theory)的新理论。[128]怀特DF官的意见,得到了除布朗以外的所有多数派法官的支持。而在之后许多相似的判决中,“合并理论”最终获得了全面胜利。[129]
首先,怀特DF官对反对派的意见归纳如下:
“合众国政府被授予了取得(acquire)领土的权利,而宪法的所有条款在适用于新获得的领土时都是有效的,因为一经取得,这些领土就被完全地合并进了联邦(incorporated)”。[130]
怀特将这种观点称为“立即合并说”(immediate incorporation),而他的附议就建立在对“立即合并说”的分析和批判上。
怀特将新领土问题分为了两个阶段,其一是新领土的“取得”,其二是取得新领土后的“治理”。按照“立即合并说”,第二个阶段是第一阶段的必然结果——“取得”(acquisition)本身就产生 “合并”(incorporation)的效果。怀特虽然没有定义什么是“合并”,但他却给出了“被合并”状态的范例——米国本土的各州。于是,怀特将富勒等人的异议转换为了以下观点:“某块土地一旦被取得,就必须被给予州的地位”。[131]这意味着美利坚合众国主权下的领土只有一种类型,“领地”与“州”的区别只是名义上的。
而这显然与米国长期以来的领土扩张实践不符。对此,怀特举出了建国初期弗吉尼亚州割让西北准州(the Northwest Territory)的例子。弗吉尼亚州同意将西北准州让与联邦政府后,国会于1787年通过《西北准州法案》(the Northwest Territory Act),为西北准州建立政府。按照该法令的规定,“上述领地及随后可能建立的州,从此以后都将是美利坚合众国邦联的一部分,受到邦联条例,及其以合宪方式所做的修订的约束,受到联邦国会制定的法案和规章的约束……自此,准州的居民承担缴税的责任,按合众国的分配规则缴纳税款,以支付他们在公债和政府开支中相应的部分……准州范围内废除奴隶制”。[132]怀特还列举出列举加利福尼亚、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佛罗里达等例子,在取得这些领土后,国会都通过了特别立法,对其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作出规定。[133]按照“立即合并说”,一旦被米国取得,这些新领地就获得了州的地位,它们与米国的关系也就由联邦宪法确定下来了。如此一来,国会针对这些领地所指定的法案,就纯属多此一举,而宪法赋予国会的许多权力,也由此被取得领土的权力(波多黎各岛是通过条约割让取得的,因此在道恩斯案中,取得领土的权力体现为缔约权)架空了:
“如果缔约权意味着将外来土地纳入联邦的权利,那么国会——合众国人民的代表——将变成什么,宪法所赋予它的功能又还剩下什么呢?即使众议院很可能不愿意将某些外来种族纳入联邦,它对业已形成的结果也无*能为力;所有授权国会管理贸易、征税(宪法规定,关于征税的法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制定在合众国境内统一适用的归化条例的宪法条文,都会因为缔约权的行使而变得毫无意义。而米国人民在未来也无法对其后果——合并(incorporation)——再享有支配权,或进行补救,因为在条约缔结的一瞬间,外来领土就被立即合并进了联邦,任何纠正或改变都是奢望”。[134]
具体到道恩斯案,如果宣布《富瑞克法案》关于关税的规定无效,那么该法案中不同于联邦宪法的所有规定都无效,甚至连该法案本身都毫无意义——而反对派法官们显然不这么认为。
另一方面,怀特指出,“立即合并说”不但架空了国会的其他权力,同时也妨碍了缔约权等领土取得权力的行使。怀特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取得新土地并不是为了扩张其宪法和制度的适用范围,而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米国可能会因为建立海军基地而需要取得某个岛屿,也可能为了某条重要的运河而需要取得运河两岸的土地,但这些土地上的居民却很可能不适合或不愿意成为米国公民,生活在米国的宪法之下。[135]然而根据“立即合并说”,米国只有两种选择:第一,放弃这些土地——这会使“米国在国际大家庭中处于不幸的地位”,[136]因而绝不是宪法的设计者们希望看到的结果;第二,取得这些领土,并强制性地、不可逆转地将这些土地及其居民放置在联邦宪法下——这不仅可能违背当地人民*意愿,还有可能“摧毁(合众国的)政府结构和宪法原则”。[137]这样一来,“立即合并说”扭曲了领土取得权,让它变成了最无力却又最不受约束的权力。
怀特认为,“领土的取得”与“领土的处置”是两回事,“领土取得的权力”与“处置领土的权力”在严格意义上也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根据“对宪法及其精神的正确理解”,[138]“州”与“领地”有着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前者是“被合并的领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后者是“未被合并的领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在国际法层面不是外国……但在国内层面,却仍然是外国”。[139]而这些“未被合并的领土”与联邦的关系,由国会决定;在未经国会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情况下,取得领土的权力不能将外来领土合并进合众国。
最后,怀特回到波多黎各到这个具体案例。他审查了《巴黎条约》和《富瑞克法案》,而没有发现任何将波多黎各“合并”到合众国内部的承诺或暗示。因此,怀特得出了结论:联邦宪法的“关税统一条款”不适用于波多黎各,《富瑞克法案》的相关规定有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怀特DF官回避了一个重要的实质问题:波多黎各等海外领地,与西进运动时期的领地或“准州”是完全不同的。这需要回到怀特法官提过的《西北准州法令》。《西北准州法令》不仅仅是在为新领地立法,实际上,该法令是在规定准州(territories)从受国会的全面控制到最后成为在联邦内拥有平等地位的新州所必须经历的几个阶段。它建立了一种范式,即“从专*制的殖民统治到自治和重归国家管理的可预见的进程”[140],而这一范式正是西进运动时期米国的国家发展方式。[141]从《西北准州法令》到米国内战,所有的新领地都无一例外地被承诺成为联邦的一部分,因而从“领地”变成“州”只是一个时间和程序的问题。但当波多黎各等岛屿被割让给米国时,美利坚合众国已经完成了国家建构,而不再轻易作出合并的许诺。可以说,它们与米国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先例可循,而完全取决会国会:[142]国会或许会让它们成为州,[143]也可能让它们独*立,[144]当然也可以无限期地搁置这一问题。[145]看起来,怀特DF官区分了“州”和“领地”,但更准确地说,他区分的是“终究会成为州的领地”,以及“不一定会成为州的领地”。这一区分的背后,是米国历史的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以“共和国”的建构为主题,而后一个阶段或许就是真正的“帝国时代”。
怀特DF官隐秘地将米国的历史划为两段,并用历史的界线为米国划出了两条地理的边界。一条边界是共和国的边界,由五十个州和一个联邦直辖特区组成;而另一条边界则是富有弹性的,变动的帝国边界,由米国主权所及却又未被合并的土地组成;前者最终通过内战,构成不可分*裂的“永久的联邦共和国”。而对于后者,米国可以采取一种机会主义的态度:根据国家利益、国际局势或“天定命运”,米国能够取得并管理这些土地,并同时保留了分离的可能,一旦情势发生变更——例如当地人民学会自治并要求独*立——米国便可以全身而退。[146]
的确,“道恩斯诉比得维尔”等案件为米国的帝国时代开辟了道路,但“合并理论”与“海岛案”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们建立起了一套退出机制,[147]为帝国的扩张保留了后路,让这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共和国,免于在扩张的过程中因为内部的分离和瓦解而毁于一旦的命运。如此一来,米国在本土以外的活动能力也会增强——这些活动可能引发情绪性的反应,但不会对本土的共和国造成过于严重的威胁。作为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很难左右米国的国家战略,但他们成功地守住了底线:即使米国不能成为“伟大的帝国”,它至少也是“永久的联邦”,“永久的共和国”。
五、结语:共和国的守护神
米国被认为是现代国家及国家制度的典范之一。然而米国终究不是逻辑和理论,也不是“共和国”或“帝国”的理想类型。相反,它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有机体,一个由制度、文化、传统、历史和边界共同构成的国家。从“道恩斯诉比得维尔”案可以看出,米国既是共和国,也是帝国。正如怀特DF官所说,存在于“美利坚合众国”名号下的,是“双重意义上的政府理念”。[148]作为共和国的米国,由米国革*命和南北战争建立,以五十个州和一个联邦直辖特区为边界,统一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下;作为帝国的米国,诞生于美西战争,以米国主权在全球的活动范围为边界,游离于联邦宪法之外。通过历史的沉淀、边界的划定,以及联邦宪法及“海岛案”等判例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共和国与帝国最终在“道恩斯诉比得维尔”案之后被组合在了一起。其中,共和国是米国的核心,而帝国则在不伤害共和国的前提下,为米国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余地和可能性。尽管不像我们通常想象地那么纯粹,但作为一个国家,米国仍然是非常幸运的。作为共和国,它不仅拥有令许多人向往的自由平等,还成功地克服了党争和分离主义;作为帝国,它的强大让许多国家羡慕,不仅如此,虽然它常常卷入海外战争,但其本土却依旧稳定得惊人。仿佛在杰弗逊充满希望地提出“自由帝国”的时候,美利坚合众国就注定会被上帝保佑。
然而必须明白的是,这种幸运的结合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危机和风险——因为关于人类政*治社会的每一个美妙构想都有其自身的成本和代价。如果严肃地对待这些理论及其背后的精神和伦理价值,那么在很多具体的事件中,政*治家就不能为所欲为,就必须以勇气和智慧去直面政*治乌托邦背后的魔咒。或许米国,或者许多人所羡慕的米国之所以幸运,是因为这个国家拥有一群忠诚而智慧的护卫者。“道恩斯”案的法官们珍视自己的共和传统,但不回避其局限和底线,并通过高超的法律技术在在米国宪法之下建立起了另一种独特的帝国结构,既守护了共和国的边界,又为不可预见的未来创造了无限可能的空间。他们既尊重传统,也直面现实;讲政*治却不耍流氓。或许,怀特、布朗、富勒、哈兰,以及从华盛顿、杰弗逊以来历代米国政*治精英的忠诚与智慧,才是这个“联邦共和国”真正的守护神。
米国的国家结构和建国历程可能无法被完全复制,但和米国一样,每个国家都会因为其独特的价值选择和历史际遇,而遭遇独特的问题。然而,可能只有当一个国家的政*治精英真正严肃认真地对待传统的约束、现实的利益和未来的方向,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文化、法律、历史和地理环境时,它才能得到命运的眷顾,并获得真正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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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新诸子论坛 于 2013-9-13 21: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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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132页;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76页。
[2] 同上。
[3] 同上。
[4]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 在米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在法律意见中经常提到这个原则,甚至在近些年的判决书中也都还在出现。更不用说中国的宪法学者了。
[6] 当然,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建国过程的理解有很多,也的确有不少理论家和学者倾向于将霍布斯和洛克的故事理解为一个抽象的过程。但本文不是一篇政*治哲学论文。
[7] 《独*立宣言》
[8] 参见查莫斯·约翰逊:《帝国的警钟——米国共和制的衰亡》,周洁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查莫斯·约翰逊:《帝国的悲哀——黩武主义、保密与共和国的终结》,任晓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9] 在政*治话语中,这些冲突通常体现为作为“共和国”的米国与作为“帝国”的米国之间的冲突。See Richard H. 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参见彼得·本德尔:《米国——新的罗马》,夏静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罗伯特·卡根:《危险的国家:米国从起源到20世纪初的世界地位》,袁胜育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托马斯·F·梅登:《信任帝国》,孙饴等译,学林出版社2009年版;奈尔·弗格森:《巨人:米国大帝国的代价》,李承恩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 在米国法律史和宪法史著作中,“海岛案”的出现频率远不如“马伯里诉麦迪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等案件,即使出现,其所占在篇幅上也比这些经典大案少很多。参见保罗·布莱斯特,杰克·巴尔金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张千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84296页。
反恐战争开始后,米国在本土之外建立的军事基地频繁发生虐囚事件,有不少战犯及家属向米国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米国联邦的宪法、法律及诉讼程序获得救济。如果军事基地和军事行动被认为是主权的体现,那么米国联邦宪法是否能够随着米国主权的进入而适用于这些海外据点,就是关键的法律问题之一。米国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经常援引“海岛案”,而相关的论文也经常将“海岛案”作为重点。典型的例子See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 Convenient Constitution? Extraterritoriality after Boumedien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109, 2009, pp. 973-982; Andrew Kent, Boumediene, Munaf, and the Supreme Court's Misreading of the Insular Cases, Iowa Law Review, Vol. 97, No. 101, 2011; Sanford Levinson, Why the Canon Should Be Expanded, Constitutional Commentary, Vol 17, 2000.
[11] 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 372 (1901), White Concurring.
[12] Ibid.
[13] 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225-230;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2-12; J. Rogers Hollingsworth ed., American Expansion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Colonialist or Anticolonialist, Robert E. Krieger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Introduction, 参见奈尔·弗格森:《巨人:米国大帝国的代价》,同注9,第3545页。
[14]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Untied States: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erritorial Deannex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ume 72, 2005, pp. 815-817.
[15] Downes v. Bidwell.
[16] 参见汉米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42页。
[17] 参见强世功:“联邦主权与州主权的迷思”,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18] Thomas Jefferson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James Madison), Apr 27, 1809, in 12 The Writing of Thomas Jefferson 275, 277 (Albert Ellery Bergh ed., 1905), quoted in Gary Lawson and Guy Seidman, 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9]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
[20] See Gordon S. 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543-575.
[21] 参见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同注16;托马斯·F·梅登:《信任帝国》,同注9,第1017页;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谢廷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517页。
[22] 埃里克·方纳:《米国自由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页。
[23] Gordon S. 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20, p. 177.
[24] 霍布斯:《利维坦》,同注1,第139141页。
[25] 参见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21,第516527页。
[26] 同上,第533534页。
[27] 虽然罗马的政*治与法律也被认为具有普遍主义特征,也会强调“自然法”和“理性”,但这仍旧与近代的自由主义理念不同。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1页以下。
[28] 米国的革*命和建国深受霍布斯和洛克的影响,而《独*立宣言》与法国的《人*权宣言》在行文与内容上也非常相似。法国大革*命爆发后,雅各宾派等法国革*命者得到了米国人的一致认同和支持,只是到法国革*命开始逐渐走向无政府主义和多数人的暴*政后,米国联邦党的政*治精英才开始强调米国革*命与法国革*命的区别。See Gordon S. 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20, pp. 174-209.
[29] 参见埃里克·方纳:《米国自由的故事》,同注22,第36页—57页;托克维尔:《论米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94276页。
[30]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的欧洲,英国可以说是最自由平等的国家,因此北美殖民地的反叛本身就是非常激进的做法。
[31] 《独*立宣言》
[32]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33] 参见托克维尔:《论米国的民*主》,同注29;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同上。
[34] 参见埃里克·方纳:《米国自由的故事》,同注22,第67页。
[35] 同上,第41页。
[36]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同注1
[37] See Lee Brilmayer, Secession and Self-Determination: A Territorial Interpretation,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6, 1991, pp.179-180.
[38] Ibid.
[39] 参见罗伯特·卡根:《危险的国家:米国从起源到20世纪初的世界地位》,同注9
[40] Richard H. 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supra note 9, pp. 7-8.
[41] 在米国的历史和政*治中,“帝国”概念的使用几乎总是与“领土”及“领土扩张”问题同时出现。在许多关于“美利坚帝国”的著作中,“领土扩张”也是最重要、占篇幅最多的问题。参见托马斯·F·梅登:《信任帝国》,同注9;罗伯特·卡根:《危险的国家:米国从起源到20世纪初的世界地位》,同注9See Richard H. 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supra note 9.
[42] See J. Rogers Hollingsworth ed., American Expansion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Colonialist or Anticolonialist, supra note 13, Introduction; 参见雷·艾伦·比林顿:《向西部扩张:米国边疆史》,周小松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43] Gary Lawson and Guy Seidman, 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supra note 18, p. 3.
[44] 雷·艾伦·比林顿:《向西部扩张:米国边疆史》,同注42,第28页。
[45]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参见雷·艾伦·比林顿:《向西部扩张:米国边疆史》,同注42,第2630页;埃里克·方纳:《米国自由的故事》,同注22,第8587页,罗伯特·卡根:《危险的国家:米国从起源到20世纪初的世界地位》,同注9,第1011页。
[46] 参见埃里克·方纳:《米国自由的故事》,同注22,第86页。
[47] See Richard H. 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supra note 9.
[48] Ibid., p. 9; See William M. Sloane, The World Aspects of the Louisiana Purchase,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9, No. 3, 1904.
[49] 参见雷·艾伦·比林顿:《向西部扩张:米国边疆史》,同注42,第275297页。
[50]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51] 参见雷·艾伦·比林顿:《向西部扩张:米国边疆史》,同注42,第922页。
[52] 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21,第528页。
[53]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 227.
[54] Quoted in Samuel E. Morison, Henry S. Commager, and William E. Leuchetenberg, The Growth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7th e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2: 249; 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supra note 13, p.227.
[55] Quoted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 226.
[56] See Richard H. 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supra note 9.
[57] See James Bradley Thayer, Our New Possession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 No. 7, 1899, pp. 466-470 ; C. C. Langdell, Status of Our New Territorie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 No. 6 , 1899; Robert E. Osgood,Ideals and Self-interest in Foreign Policy, and Julius W. Pratt, The Business Point of View, in Rogers Hollingsworth ed., American Expansion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Colonialist or Anticolonialist, supra note 3.
[58] See Simeon E. Baldwin,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s Incident to the Acquisition and Govern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Island Territory,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 No. 6, 1899; Carman F. Randolph, 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Annexation, Part First,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 No. 5, 1898.
[59]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 236.
[60]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Fuller Dissenting.
[61] See Gary Lawson and Guy Seidman, 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supra note 18, pp. 121-129.  
[62] Julius W. Pratt, The Ideology of American Expansionism, in Rogers Hollingsworth ed., American Expansion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Colonialist or Anticolonialist, supra note 13.
[63] Quoted in James F. Rhodes, The McKinley and Roosevelt Administration, 1897-1909 (New York: Macmillan, 1922), 106-107; 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supra note 13, p.227.
[64] 《富瑞克法案》是米国国会针对新的海外领地——波多黎各制定的法案,为波多黎各建立文官政府,并调整波多黎各与米国之间的关系。《富瑞克法案》可以说是波多黎各领地的“基本法”。该法案于1900412日颁布,主要内容如下:1)为波多黎各创设了公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包括一位总督(Governor),一位秘书长(Secretary),一位高级检察官(Attorney General),以及其他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建议并同意的官员;他们与另外五个以相似方式任命的人一同组成了行政管理委员会(executive council);2)当地的立法权被赋予了立法院(legislative assembly),该立法院由行政管理委员会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院(a house of delegates)组成;3)在当地建立了法院,波多黎各构成一个司法管辖区,并拥有由合众国总统任命,任期四年的区法官、检察官、行政法官各一人;区法院被命名为“合众国波多黎各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Puerto Rico),而联邦巡回法院有权管辖该区域中的所有案件;同时,波多黎各最高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获得纠错令(writ of error),并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纠错令请求及上诉的程序依照对联邦州最高法院判决进行上诉;4)波多黎各居民可以继续在波多黎各居住,他们在割让条约公布之后出生的子嗣(那些选择效忠西班牙王室的人除外)是定居于波多黎各的合众国公民;这些人共同以“波多黎各人民”(The People of Puerto Rico)的名义构成一个政*治实体,并享有从此以后被授予的统治权、提起诉讼及被诉的权利;5)从合众国运至波多黎各的商品,以及从波多黎各运至合众国的商品都应当被征收关税(duties);波多黎各制造并运往合众国的物品,以及以消费或贸易的方式回流到波多黎各的物品都应当缴税(taxes),税率与对米国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率相同;5)对波多黎各向国外进口货物和从合众国运至波多黎各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以及依照法案条款对从波多黎各运至合众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税款,列为专项经费,由合众国总统处分,用于波多黎各的管理,以增进波多黎各的利益,直到当地政府组建完毕,届时,所有在本法案之下的赋税及关税都将被支付给波多黎各的国库,而不再支付给合众国财政部。Quoted in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Fuller Dissenting.
[65]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66]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13, p. 7.
[67]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
[68]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857).
[69] 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30. ; 参见保罗·布莱斯特,杰克·巴尔金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同注10,第177199页。
[70]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857); 参见保罗·布莱斯特,杰克·巴尔金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同上。
[71]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857).
[72]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
[73] 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74] 当时主要的文章有四篇,即Simeon E. Baldwin,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s Incident to the Acquisition and Govern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Island Territory, supra note 58 ; Carman F. Randolph, 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Annexation, Part First, supra note 58; James Bradley Thayer, Our New Possessions, supra note 57; C. C. Langdell, Status of Our New Territories, supra note 57. 前两篇认为“宪法应当跟着国旗走”,而后两篇认为“宪法不需要跟着国旗走”;布朗的判决书、富勒和哈兰的异议,以及当时的大多数研究和讨论都深受这四篇文章的影响。See Charles E. Littlefield, The Insular Case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5, No. 3, 1901; Carman F. Randolph , The Insular Case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1, No. 7, 1901.
[75]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76] Quoted in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77]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78] Ibid.
[79] Ibid.
[80] See James Bradley Thayer, Our New Possessions, supra note 57, p.469.
[81]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82] See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Untied States: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erritorial Deannex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ume 72, 2005, pp.815-819;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p.233-236.
[83]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84]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p.236-240.
[85]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13, p.8; Simeon E. Baldwin,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s Incident to the Acquisition and Govern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Island Territory, supra note 58; Carman F. Randolph, 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Annexation, Part First, supra note 58.
[86] an exercise of arbitrary pow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underlying principles of a free government,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87]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Fuller Dissenting.
[88] Quoted in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Fuller Dissenting.
[89]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Fuller Dissenting.
[90] Ibid.
[91]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92]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同注1
[93]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Harlan Dissenting.
[94]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Fuller Dissenting.
[95] Ibid.
[96] Ibid.
[97]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Harlan Dissenting.
[98] 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99]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Harlan Dissenting.
[100]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35.
[101] 参见托马斯·F·梅登:《信任帝国》,同注9
[102]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103] Ibid.
[104] Ibid.
[105] Ibid. 另外,为了说明将宪法适用于波多黎各将损害当地人民的利益,布朗DF官还接着引用了参议院负责富瑞克法案的委员会对波多黎各到的研究报告。该委员会在对事实进行了仔细研究后发现:波多黎各岛上的产业背负了约30,000,000美元的私人债务;该岛各从来没有税收系统征收财产税,如果要引入一个税收系统并获得稳定的税入,可能需要花费两年的时间;当地的税入主要来源于进出口关税,如果将米国的税法适用于该岛,当地许多人的利益将受到毁灭性的打击。该委员会判断,如果在波多黎各征收和国内一样的税,当地人可能会因为实在无法交税而大规模地违反税法,而这些违法行为甚至会多得根本检举不过来,更重要的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税收问题就会损害甚至摧毁波多黎各岛与米国的友谊,以及当地人对合众国的良好意愿和期望。Quoted in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106]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Harlan Dissenting.
[107]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108] Ibid.
[109] 参见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21,第527页。关于分离主义的研究很多,在此不一一介绍讨论。See Lee Brilmayer, Secession and Self-Determination: A Territorial Interpretation,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6, 1991.
[110] 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111] 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112] 参见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20,第517526页;See Gordon S. 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19, pp. 95-140.
[113] p*a*p*e*rs of Hamilton, quoted in Gordon S. 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19, p. 184.
[114] Gordon S. 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19, p. 184
[115] 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20,第550552页;雷·艾伦·比林顿:《向西部扩张:米国边疆史》,同注42,第233259页;See Esmond Wright, An Empire for Liberty from Washington to Lincoln,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5, pp. 408-416.
[116] 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20,第551页。
[117] 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118] 亚伯拉罕·林肯:《葛底斯堡演说》。
[119] See Paul W. Kahn, Sacred Violence: Toture, Terreor and Sovereignty,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8.
[120] 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20,第527页。
[121] 黑人争取自由和平等地位的斗争一直在继续,但在内战后,即使是最激烈的斗争,也只表现为民权运动,而不再包含领土要求。
[122] 乔尔·巴洛在178774日的演讲,转引自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20,第545页。
[123] a recent, violent memory for many Americans,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 230
[124] 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36.
[125] 虽然“孤立主义”是米国外交政策的一贯原则,但米国的政*治精英一直很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国家不可能独善其身。参见罗伯特·卡根:《危险的国家:米国从起源到20世纪初的世界地位》,同注9;托马斯·F·梅登:《信任帝国》,同注9
[126] 苏力:“《波斯纳文丛》译序”,载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7]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128] “合并理论”最早是Lowell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而怀特DF官在附议中使用并完善了这一理论,最终让它成为最高法院的先例。See Abbott Lawrence Lowel , The Status of Our New Possessions: A Third View,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3, No. 3, 1899;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13.
[129] 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P. 246-252;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Untied States: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erritorial Deannexation, supra note 75.
[130]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White Concurring.
[131] Ibid.
[132] Quoted in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White Concurring.
[133] Ibid.
[134]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White Concurring.
[135] Ibid.
[136] Ibid.
[137] Ibid.
[138] Ibid.
[139] Ibid.
[140] 丹尼尔·J·布尔斯廷:《米国人——建国的历程》,同注14,第552556页。
[141] 同上,第553页;参见雷·艾伦·比林顿:《向西部扩张:米国边疆史》,同注35,第274298页;see Gordon S. 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13, pp.174-209.
[142]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3.
[143] 如夏威夷和阿拉斯加。阿拉斯加于195913日成为米国第49个州;夏威夷于1959821日正式成为米国第50个州。
[144] 如古巴和菲律宾。古巴于1902520日成立“古巴共和国”,但米国于1903年在古巴租借两处海军基地,至今仍占领关塔那摩基地;而菲律宾于194674日宣布独*立,
[145] 如波多黎各。米国总统福特曾于1977年向国会提交《波多黎各立州法》,主张把波多黎各变成米国的第51州;里根总统在1982年也曾发表声明,支持波多黎各成为米国的州,但均未成功。199311月,波多黎各再次就与米国的关系举行全民公决,其中48%的人赞成保持米国联邦领土地位,46%赞成拥有米国州的地位,4%的人赞成完全独*立。See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3, Preface.
[146]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3.
[147] See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Untied States: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erritorial Deannex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ume 72, 2005, p. 877. (the Insular Cases of 1901 facilitated American imperialism at the turn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in a counterintuitive way-not by authorizing the extension of empire, but by enabling its retreat.)
[148] Downes, 182 U.S. 244, 372 (1901), White Concurring. image0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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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  论  文  】
葛四友:论柯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动机悖论”反驳
一、基本预设
柯恩于2008年出版的《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试图做两个拯救:一是将均等主义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拯救出来;二是将正义概念从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正义观中拯救出来。(cf.CohenP.2.下引仅标页码)本文主要关注柯恩的第一个拯救。笔者认为,柯恩在这里从运气均等主义的预设人手,对差别原则做了迄今为止最全面、深入甚至最有力的批判。在柯恩看来,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对运气均等主义与帕累托标准所做的一种妥协,而他的批判表明差别原则所体现的妥协方式存在着内在的动机困境。不过在笔者看来,柯恩的批判只是对差别原则这种特定方式的妥协有效,对妥协本身则并不有效。而帕累托标准存在的问题才是这种妥协本身的真正困境。柯恩设想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运气均等主义,但这条路其实是走不通的,因为运气均等主义自身具有更严重的动机困境。相反,如果从帕累托标准人手解决差别原则的动机困境,效果会更好,因为在去掉效用的人际间不可比性这个假设后,帕累托标准所代表的理由能更好地体现在后果主义之中,而后果主义可以更好地解决这种动机困境。
理解柯恩的批判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第一,它针对的是接受罗尔斯的基本设想的人;第二,这种批判预设了罗尔斯的一些基本观点;第三,柯恩的反驳论证是符合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的。尽管罗尔斯强调他所用的是社会契约方法,但他的契约达成并不取决于人们的实际心理状态,罗尔斯所要求的实际上是根据原初状态中的预设推出其正义原则。(参见葛四友,2012b,第50页)正因为如上所述,所以柯恩可以根据罗尔斯的一些基本预设,对其导出差别原则的论证做出批判。
柯恩的批判预设了以下几点:第一,罗尔斯接受运气均等主义的如下观点:除非出于人们的选择或过错,没有人应该比其他人过得差。(cf.P.156)第二,柯恩区分出关于平等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平等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平等的价值在于使人们过得更好。这种观点不赞成把更好者变差以得到平等。另一种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这是柯恩所支持的。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具有一样多的有价值的事物,这本身就是好的。因此,减少一个人的所得从而与另一个人变得一样,这就平等而言是好事,即使综合来看未必是好事。(cf.pp.30-31)柯恩认为,罗尔斯的起点平等是在后一种意义上讲的。(cf.P.91)第三,罗尔斯承认帕累托标准具有强大的力度,从而间接承认了人们过得有多好是很重要的。(cf.P.90)第四,罗尔斯所接受的差别原则体现了博爱精神。(cf.P.130)第五,罗尔斯主张的公平正义社会是一个良序社会,里面的人都是因为真正接受公平正义原则而遵守它,也就是人们都有圈充分的正义感。(of.P.74)第六,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制度的选择,而不适用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选择。(cf.P.117
二、差别原则的动机悖论
柯恩早期对差别原则的批判主要是对上述第六点的批判,即差别原则在应用上的限*制。柯恩认为,如果人们在政*治领域(即制度选择的领域)是均等主义者,而在私人领域(即个人行为选择的领域)却是利益最大化者,这就存在着动机的悖论:个人的动机是不一致的。(cf.P.2)柯恩着重讨论了罗尔斯关于差别原则之应用限*制的论证,表明这些论证无法消除上述动机的不一致性。其中对罗尔斯激励论证的反驳是最根本的,奠定了反驳其他论证的基础。
1.现在先来看柯恩对激励论证的反驳。
为了简便,可以把社会分为两个阶层:一个是最有利者阶层(即能干者阶层),另一个是最不利者阶层。激励论证的基本想法是这样的:如果能干者得到的报酬不高,那么他们的动力就不够,生产的东西就会少得多。由此,相对于给高报酬而言,最不利者得到的反而更少。因此,我们应该以不平等作为激励,提高能干者的努力程度,从而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1287116页)
激励论证的基本精神可以更清楚地体现在柯恩有关增税的例子中:
1)如果经济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它是有证成的。(大的规范性前提)
2)当税率是40%的时候,(A)能干者生产的比在60%税率下要多,(B)结果最不利者在物质上反而得益更多。(小的事实性前提)
3)结论是:税率不应该从40%升到60.cf.P.34
这个论证抽象起来看似乎是合情合理的。为了反驳,柯恩提出了一个类似结构的论证:
1)付钱赎回孩子比不赎回孩子对父母是更好的。
2)(假设没有别的办法)除非得到钱,否则绑架者不会把孩子还给父母。
3)因此,父母应该给绑架者钱。(cf.P.39
尽管结构一样,但这个论证看起来就不那么合理了。为了突出这种不合理性,柯恩提出了一个共同体之中的人际间检验,即论证是由共同体中的人向共同体中的人提出的,无论是谁对谁提出都应该是有道理的。(cf.P.42)然而,当这个论证是由绑匪向人质的父母提出时,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个论证的不合理性了:绑匪是在抢劫。在柯恩看来,如果我们真的接受运气均等主义的话,那么激励论证就与绑匪论证是一样的。因为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能干者也接受了运气均等主义,由此也就赞同偶然性(包括能干者的天赋)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应该由共同体内的人所均分,所以当能干者要分得偶然性利益的更大份额时,他的论证与绑匪的论证是一样的,他也是在抢劫。这就是说,只有当能干者不接受运气均等主义时,小前提(2)才为真,由此差别原则才可以证成不平等激励。(cf.pp.48-49)换言之,不平等之所以有利于最不利者,是因为如果不给予激励的话,能干者会罢*工。而能干者之所以会罢*工,只是因为能干者不具有均等主义的态度。然而,如果能干者真的接受了运气均等主义,他就不会因为税率从40%上升到60%而选择罢*工。所以,对收人不平等的激励对于最不利者并不是必要的。这表明罗尔斯的激励论证是不成功的。
2.人们还可以从罗尔斯的理论中构造出一种略微不同于激励论证的帕累托论证,它可以证成差别原则的应用。这种论证分两个阶段来看差别原则的证成。罗尔斯在第一阶段认可起点平等状态D1,比如说是(55),然后转到由差别原则所认可且更好的不平等状态D2,比如说是(69)。相对于D1而言,在D2中不仅能干者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且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因此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据此,如果我们不从D1转到D2,则是不理性的。换言之,平等状态D1与帕累托最优是相冲突的,这个论证由此也被名为帕累托论证。(Barryp.217)由于柯恩认可帕累托最优所具有的力度,因此,他对这种论证的反驳是致力于表明其平等观与帕累托最优是相容的。
在这一反驳中,柯恩提出了一个新的状态D3。现在假设在D1时人们拿的小时工资都是5,这是起点平等状态(55)。在D269)时他们拿的小时工资分别是不能干者为6,能干者为9,显然9高于6高于5。按照帕累托论证,这里65之间的差别证成了96之间的差别。然而,柯恩认为,只要能干者不出现激励论证所假定的动机不一致,那么我们实际上可以得到分配状态D377),那里大家都拿77小于9,但大于6。非常明显,D3按帕累托标准优于D1,但与D2是不可比较的。这样,D3的平等与帕累托最优就是共存的。换言之,只有当能干者在私人选择时违背支持初始平等的正义观念的要求,我们才得不到D3。由此,如果我们真正接受支持初始平等状态D1背后的根据,并且不具有动机不一致,那么我们得到的初始分配状态就是D3而不是D1,而由D3转向D2并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由此,帕累托论证是失效的。(cf.pp.101-l05
3.但是,罗尔斯还有一个论证,认为差别原则只适用于制度,它管辖的是人们对制度的选择,而不是人们在制度之下所做的行为选择。(参见罗尔斯,2000年,第298-299页)这就是认为“公平正义”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柯恩对此有两个反驳:第一个反驳着重于说明这种限*制与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的说明有冲突。(cf.PP.130-131)首先,罗尔斯之所以认为差别原则体现了博爱原则,是因为不平等是为了改善最不利者。(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80页)但前面关于激励论证的讨论表明,如果只通过社会的基本结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且允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动机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那么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就需要不平等作为激励,而若人们在日常行为中的动机能体现平等主义精神,则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并不需要不平等作为激励。因此,“除非改善他人,否则不想要更多”与“最大化的自利动机”是不相容的。其次,罗尔斯认为,最不利者在他的社会里也能保有尊严,因为他们的处境无法得到改善了。(同上,第l39页)然而关于激励论证的讨论表明,最不利者目前占有的地位只是因为能干者强烈反对平等才获得的。因此,如果能干者真的接受运气均等主义,在日常选择中也支持差别原则,那么最不利者的处境能够得到进一步改善。所以这种限*制并不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尊严。最后,罗尔斯认为具有正义感的人会出于正义原则去做事,因为他们相信这能表现他们作为自由且平等的人的本性。(同上,第417页)但是,如果我们把正义原则仅限于基本结构,仅限于政*治领域,而在私人领域中却允许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则将有悖于上述表现。
柯恩的第二个反驳是认为罗尔斯关于“基本结构”的划分理据不清楚。罗尔斯本人的看法并不是很确定和清楚,柯恩将其归纳为两种主要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基本结构就是国家的强制制度。(cf.P.132)人们在此可以区分出维持这种结构并将其结构制度化的选择,与发生在这个结构之内的选择。但是,柯恩指出这种划分理据有两个问题。(cf.PP.132-134)第一,罗尔斯强调基本结构是因为其影响极为深远且自始至终,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首要主题恰恰是因为这种影响。(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6-8页)然而,为什么我们可以对基本结构之中的人们的选择所产生和破坏的机遇等不闻不问呢?此外,有这种影响的肯定不只是强制性结构,宗教、家庭等都具有这种影响,因此按说它们都应该接受正义原则的管辖才对。第二,罗尔斯本人有时候并不支持这种看法,而是有所摇摆,比如对家庭的看法就是如此。(同上,2000年,第1171214273285页)
罗尔斯的第二种看法强调基本结构是主要的社会制度,更多地依赖习俗、规定、期望而不是法律。(cf.P.134)不过,柯恩指出,一旦基本结构的理解从强制转到约定与习俗,则个人的选择行为是否应该在正义的权限之外就不清楚了。(cf.P.134)因为这种理解有两个麻烦:第一,非强制性结构所能维持的那种约束和压力恰恰存在于行为者的倾向中:当行为者选择一种有约束和压力的方式行动时,他们就实现了这种倾向。第二,就非正式结构而言,结构的选择与个人在这种结构之内的选择这种区分只在概念上是可能的;两者在外延上却是等价的,因为非正式结构无法把形成这种结构的选择与这个结构之内的选择区分开来。因此,适用于非强制机构的正义原则也适用于个人的日常选择行为。(cf.PP.134-138)据此,柯恩认为罗尔斯处于困境之中:一方面,如果罗尔斯认可上述关于“基本结构”的第二种看法,那么正义原则就既适用于基本结构也适用于个人选择;另一方面,如果罗尔斯认可第一种看法,那么他对基本结构的选择就是专断的,没有依据的。(cf.P.138)以上分析表明,罗尔斯关于基本结构的论证也无法消除差别原则的动机悖论。
4.柯恩还着重考察了自由主义者支持差别原则的另一个有力论证:平等面临三难困境,即平等、帕累托最优与职业选择自由是无法共存的。柯恩举了一个具体例子来说明这种论证。假设能干者在20000美金年薪下偏爱园丁而不是医生,但若做医生有50000美金年薪,他就偏爱做医生。如果在20000美金年薪下他愿意做医生,那么他会极大地帮助其他人。几种选择的情况如下:
A50000美金,做医生。此时在工作满足和收入上都比其他人好。
B20000美金,做园丁。此时在工作满足上比其他人好很多,收入则一样。
C20000美金,做医生,此时在工作满足上还是比其他人好,但收入则一样。(cf.P.185
共同体对三者的排序是:C好于AA好于B。柯恩总结了这个例子的一般意义,即:除非消费者偏好可以决定生产什么,否则就会违背巾自累托最优。但只有当人们具有职业选择自由,能对它做出回应时,消费者偏好才能决定生产。如果国家不做劳动安排,则只有通过价格才能让职业选择回应偏好,这就会违背平等。因此,要实现平等,或者需牺牲帕累托最优,或者需牺牲职业选择自由。这也就是说,前面的D3状态只有牺牲职业选择自由才能得到。(ibid
但是,柯恩认为这种三难的存在是因为我们对于自由成分的描述不清晰。他举了另一个简单的例子,即社会上的捐血情况:(1)不买血;(2)有足够的血;(3)有选择献血的自由。如果没有足够的人愿意无偿献血,就会出现(1)、(2)和(3)无法同时实现的类似三难:如果不买血,又给予人们献血上的自由选择,我们就无法得到足够的血。因此,要想有足够的血,就需要么买血,要么强制人们献血。(cf.PP.188-189
柯恩认为对此有一个伦理解决法:如果足够数量的人受感动,出于共同体情感而自愿捐赠,那么三难就消失了。柯恩非常清楚:在现实条件下,我们不可能有足够的人自愿做到这一点。但是他认为这恰恰说明:只是在某些条件下下,三难困境才会存在。上文表述三难困境的关键假设是:能干者一定会选择20000美金年薪的园丁或者501300美金年薪的医生。但是如果能干者真的接受运气均等主义,那么他就会选择20000美金年薪的医生。柯恩并不需要否认这种选择使能干者变差了:这是出于他的道德承诺,因此是合情理的。柯恩的关键假设是:当能干者按照运气均等主义行事时,他是自由的。这里的一般意义是:如果我们按照正确的道德原则行动,我们是自由的。柯恩认为,反对此点的人面临着一个二难:道德对谋杀的禁令要么是对人们自由的约束,要么不是对人们自由的约束。如果它是对人们自由的约束,那么信守均等主义承诺也是对人们自由的约束,但我们不想要一个有约束的道德是不对的。如果它不是对人们自由的约束,那么个人信守均等主义承诺也不是对人们自由的约束。因此,无论在哪种意义上讲,我们都不能用自由来反对均等主义的约束。(cf.PP.192-I94
5.自由主义者还有一种反驳:自由的意义在于自我实现,即个人的职业选择自由不是决定做什么,而是决定成为什么样的人,据此,柯恩上面对三难的反驳就不再适用。柯恩对此有一个很好的回应: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就不能说,平等与帕累托最优的联合牺牲了“自我实现”的自由,而只能说有些公民失去了这种自由,有些公民则得到了更多的这种自由。柯恩承认,能干者在平等社会中的生活确实没有在不平等社会中那么有吸引力。但是限*制能干者生活的利益的意义在于增加最不利者的利益。当医生在相对的意义上受损时,其他人得益了。均等主义者承认,绝大部分在现实社会里能获得高报酬的人在均等主义社会里会承担更多的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干者被奴役了,因为他们(在综合意义上)过得并不比任何人差。均等主义社会要求能干者生产得更多,但不要求他们牺牲得更多。(cf.PP.206-208
对此可能还有一种反驳,即自我实现与其他利益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它是词典式优先的。也就是说,个人不能为了任何他人而放弃这种自我实现。柯恩对这种反驳有一个很好的回应:在这种前提下,能干者要求更高的工资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样做并不能抵消他从事这个工作所带来的自我实现的损失。因此,或者自我实现是一种与其他利益可通约的利益,那么我们只是将其放到一般的效用加总中去计算平等;或者自我实现是不可通约的,并且具有词典式优先的地位,那么收入差别作为激励就无济于事。(cf.PP.209-212
三、动机悖论的蕴含
柯恩上面的论证表明:认为差别原则只适用于制度而不适用于个人选择的观点是无法证成的。一旦我们认可由激励所引发的不平等,动机悖论就产生了。这个批判表明:差别原则并不是无条件成立的,而是要看引起差别的原因是什么。
柯恩后来认为,这种对差别原则的应用限*制的批判实际上也适用于差别原则本身。(cf.P.152)科恩的“动机悖论”反驳揭示了罗尔斯证成差别原则的根本问题:两种理由的两阶段论证。罗尔斯承认了两种理由:(1)如果不是由于自己的的过错或选择,所有人应该过得一样好;(2)帕累托原则——欢迎有益于所有人的变化。尽管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证成考虑了这两种理由,但他分别只让一种理由在一个阶段上起作用。柯恩对此的反驳与德沃金对起点平等理论的反驳(德沃金,第92—93页)如出一辙:无论是什么理由,应该要么总是起作用,要么总是不起作用,而不能人为地让它在一个阶段起支配作用,在另一个阶段却完全不起作用。
1.柯恩认为,帕菲特从契约角度对差别原则的论证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该论证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正义要给予所有人同样多,因此,我们从平等开始,每个人都有权坚持它。这解释了为什么最不利者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但是当不平等有益于所有人的时候,所有人都会一致地接受差别原则,再坚持不平等就是不理性的。柯恩对此有两个回应:
第一个回应是认为不利者有否决权的理由与由此导致的结果之间具有不一致性。假设开始的分配状态是(55),A对转向状态(46)具有否决权,但对转向状态(56)则没有否决权。柯恩认为这里有不一致性,因为尽管前一种转变是绝对意义上变差,但后一种转变却能在相对意义上变差,因此A对这两种转变应该要么都有否决权,要么都没有。只有当我们坚持平等的理由是人们不能掉到某个绝对水平之下时,上面在否决权上的不同才是说得通的。但罗尔斯坚持平等的理由是人们受到了相对剥夺,而不是要保证人们不掉到某个绝对水平之下,因此这里否决权的不同是说不通的。(cf.PP.164-165
第二个回应是:尽管后面的转变是所有人一致同意的,但如果一致同意可以使得后面的分配是正义的,那么一开始我们就可以采用一致同意的原则作为正义的原则。由此,一致同意的原则就可以使得一个让最不利者更为不利的分配也是正义的。柯恩认为,既然开始我们就坚持平等原则,而不是一致同意原则,那么后面即使有一致性同意也不能使得这种状态是正义的.cf.PP.165-166
2.阿内逊对柯恩的批判思路提出了一个根本的反驳:他认为差别原则只需要推定(assumed)平等而不需要确立(establish)平等。(ArnesonP.18)这有点类似于法院对人们所做的无罪推定:它并没有确立某人无罪,只是假设他无罪。阿内逊由此认为,差别原则的转变并不存在动机悖论。(ibidP.16)笔者认为,柯恩对此其实可以作出如下回应:有充分的文本证据表明,罗尔斯在对差别原则的讨论中是确立了平等状态的,如他对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主义体系和公平的机会等原则的讨论(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56—69页),以及他把天赋当作共同资产的讨论(同上,第77-78139463页),都表明他接受了运气均等主义。
笔者认为,面对此种回应,阿内逊可以说即使罗尔斯的文本有此预设,但差别原则在论证上不需要预设运气均等主义。而柯恩则可以做如下反驳:罗尔斯认为只有帕累托改善这种理由才可以使得我们偏离平等。如果开始的状态是D155),那么我们只有权利向D2.15.17)转变,而没有权利向D2.249)转变。如果平等原则没有被确立而只是被推定,那么任何理由都可以使得我们偏离这种推定的平等,这正如任何罪行都可以使得原来被无罪推定者不再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并不能取消任何罪行。这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推定平等,那么后一种转变就应该是可以的,因为总效用增加了。笔者认为,可以从柯恩的观点做这种推论的根据,在于他接受帕菲特的以下说法:如果罗尔斯没有接受起点的平等,那么我们很可能接受的是效用最大化原则而不是差别原则(cf.P.167)。不仅如此,从一般意义上讲,帕累托最优在没有起点状态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任何用处。比如,可以假设一个皇帝极为残暴并且极有能力,能够随心所欲地做一切事情。如果接受帕累托最优的基本含义,则有这样一个皇帝的社会也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任何改*革都会引起这个皇帝状况的变坏,从而不是帕累托改善。据此可以认为,既然差别原则认为帕累托标准非常重要,那么它就需要预设运气均等主义。
3.上面的讨论进一步表明:要么罗尔斯所讨论的政*治共同体的人都接受了运气均等主义,这时只要不出现动机悖论,那么作为激励的收入不平等就是不必要的;要么人们没有接受运气均等主义,那么差别原则的起点平等状态D1就是没有力度的,从而认为需要帕累托改善才能改变D1就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无论人们是否接受运气均等主义,差别原则都是不成立的。
实际上我们可以这样来看待差别原则,它代表着两种理由的妥协:一种理由是运气均等主义,即人们在没有选择和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过得一样好;另一种理由是帕累托最优,即人们在绝对意义上过得好是很重要的。柯恩的批判表明:差别原则的这种妥协是错误的,因为它让两种理由分别只在一个阶段上起作用,而在另一个阶段上完全不起作用。这就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内在困境。
4.那么,这种困境的出路是否在于接受平等,即如柯恩所说的,需要把平等从差别原则之中拯救出来呢?假设起点平等状态D1是(55),并假设由于信息、组织而不是动机的原因,使得收入差别对于改善最不利者是必要的。那么,按照差别原则的词典式解读,向D1.257)的转变就会是帕累托改善(不损害最不利者)。根据帕累托原则的经典表述(要有益于最不利者),向D1.35.17)的转变也是帕累托改善。按照柯恩的理解,为了理由的一致性,平等在两个阶段上都要起作用,因此差别原则肯定要做出改变,但改变的幅度取决于平等具有何种权重。如果平等在分配正义中具有绝对的权重,那么向D1.46.9997)的转变是不正义的。这实际上是柯恩的观点,下一节会重点考察。如果平等只具有一种。相对的权重,那么尽管向D1.3的转变是不正义的,但向D1.46.9997)的转变很可能就是正义的,甚至向D1.567)的转变也是正义的。这也就是说,只要我们不认为平等在分配正义中具有绝对的权重,那么差别原则只要变成平等一差别原则即可。当然,除了补偿性的收入差别之外,作为激励的差别依然是不正义的。因此,尽管科恩的“动机悖论”反驳确实否定了差别原则的应用限*制,但它所揭示的差别原则的困境对差别原则所代表的妥协的杀伤力并不大,罗尔斯妥协的基本精神依然能够成立。
5.不仅如此,人们还可以用其他方法来回应科恩关于差别原则应用限*制的“动机悖论”反驳。“动机悖论”的存在实际上是因为罗尔斯接受了休谟的正义环境论(罗尔斯,2009年,第98页),从而无法承认后面所谈到的充分正义感。休谟正义环境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的仁爱不足。仁爱不足的一个含义是,无论你的原则多么有道理,但由于这个行为要求我的牺牲过大,所以我无法自愿地遵守。(参见葛四友,2012C,第96页;2013年,第80页)换言之,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社会是不可能会有充分的正义感的。但罗尔斯后来对良序社会尤其是对于正义感的强调,让我们容易忽略这一点。而一旦意识到罗尔斯实际上接受了仁爱不足的假设,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罗尔斯关于基本结构的论证。按照这种解释,基本结构只能是强制性的结构。尽管人们没有足够的动机自觉遵守正义原则,但可以通过强制使得所有人都遵守正义原则,因为不遵守会有很大的代价。因此,我们不需要有充分的正义感就可以遵守正义原则。但对于个人选择行为,则只能给予个人足够的激励才能让他们努力工作。所以,这种应用之中是没有动机不一致的。同样,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帕累托论证。如果大家都只有有限的仁爱,那么靠强制我们只能获得起点平等状态D155),而不是D377)。如果人们只有有限的仁爱,那么利用收入不平等作为激励就可以获得D269)。而相对于D1而言,D2是帕累托改进的。因此,尽管柯恩的“动机悖论”反驳对于理想意义上的正义有影响,但考虑到现实的人性状况,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应用限*制仍然可以成立。
6.尽管以上分析可以回应柯恩的批判,但差别原则本身的困境要更为严重。由于柯恩如同罗尔斯一样误解了帕累托标准,所以他没有挖掘出差别原则的根本困境。为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重新考察帕累托标准的意义。帕累托标准由于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长而获得了无与伦比的重要性,罗尔斯尤其是柯恩都臣服于这种标准。然而,从道德层面上讲,帕累托标准实质上远没有如此重要。帕累托标准的兴盛与近现代经济学的实证主义倾向发展有莫大的关系。经济学实证主义使得经济学与道德哲学渐行渐远,其最重要的一个后果就是经济学家否定了效用在人际问比较的可能性。(同上,2006a,第l6页)由此,经济的效率评估就只剩下了帕累托标准:当一种状态相比于另一种状态来说,其中没有任何人变坏,至少有人变好,那么这就是帕累托改进。然而,作为经济学中效率代名词的帕累托标准本身并没有什么道德力度:它要么是无用的,要么必须借助其他更为根本的道德标准。(同上,2012a,第271-273页)上文已经阐述过,如果没有一个起点,那么帕累托标准几乎适用于所有状态,因而是无用的。帕累托标准之所以在罗尔斯与柯恩那里如此重要,正是因为他们都假定了平等是一个正当的起点。
然而,以状态的平等作为起点恰恰在根本意义上否定了帕累托标准的适用环境,因为它承认了效用的人际间可比性。由此,依赖帕累托标准的差别原则就面临一个最大的困境:一方面,如果效用在人际间是不可比的,那么起点平等就是没有意义的。由此帕累托标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有太多的分配状态都能满足帕累托标准,即使有些状态(如上述残暴皇帝的情形)在直觉上极其令人反感。这样一来,差别原则就根本无法成立。另一方面,如果效用在人际间是可比的,从而我们能够具有起点的平等状态,那么帕累托标准就面临着困境:要么平等具有绝对的价值,则从D155)向D46.9997)的帕累托改善都是不许可的;要么平等只具有相对的价值,则从D155)转向D569)的帕累托改善是可以的,即符合上面所讲的平等一差别原则。但同时,从D155)转向D6415)也应该是可以的。因此,无论我们赋予平等什么价值,差别原则都是不能成立的。
不仅如此,由于假定了人际间的可比性,柯恩与罗尔斯在应用帕累托标准时都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在帕累托标准中,“不能变坏”指的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变得比前一种状态更坏。但无论是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应用中,还是在柯恩的批判中,他们都没有注意到这样一点:最不利者在不同的体系中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因此,罗尔斯所说的帕累托改善不是在真正的帕累托标准的意义上讲的。从而,与柯恩所理解的不一样,不是动机悖论的问题,而恰恰是帕累托标准的问题,才导致无论平等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差别原则都不能成立。
四、消除动机悖论的出路:均等主义还是后果主义?
1.在面对差别原则的根本困境时,我们有两个选择:或者坚持均等主义,即平等的绝对权重观,或者走向后果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讲,柯恩想当然地认可了前一个选项:分配正义就在于完全平等;一旦背离这种平等,不管原因是什么,都是不正义的。(cf.P.155)然而,柯恩对此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他的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来自罗尔斯也接受的道德任意性论证。但他也明白,道德任意性论证可以有两种解读:一种解读相当于前面所说的“不应得”解读,实际上就是运气均等主义*解读。尽管差别原则预设了运气均等主义,但实际上从道德任意性论证是得不出运气均等主义的,因为人们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对道德任意性论证的另一种解读是“非应得”解读。据此,偶然性因素既不是我们应得的,也不是我们不应得的。我们应该怎么样处理这种利益与负担,需要其他的理据。(cf.P.166)因此,尽管差别原则确实如柯恩所言要预设运气均等主义,但只要人们不支持差别原则,那么也就不需要预设运气均等主义。
不仅如此,由于柯恩坚持充分的正义感动机以及共同体的人际间检验,他的平等观面临着巨大的麻烦。假设一个社会里由于信息或组织等其他原因,只能做到效用的两种分配:(55)与(59)。根据柯恩的说法,从第二种状态转变到第一种状态是正义的。这里,我们可以采用柯恩自己所提出来的共同体内的人际间检验,来看其平等观是否行得通。如果社会里的所有人(包括最不利者)具有充分的仁爱(充分的正义感),且低效用者知道高效用者尽了一切努力来改善他的效用,那么他如何还能够对高效用者说:“尽管你已经尽了一切努力,但因为我的效用只能达到5,而你的效用有9,所以你应该变得跟我一样差”?恐怕不能。为了表述得更清楚一点,我们可以想象极富亲情的一家人,如果其中有一个成员因为先天疾病而无法得到高效用,他会因此要求全家人跟他过得一样差吗?恐怕也不会。如果低效用者在这种情况下真的要求高效用者过得和他一样差,那么很可能只是因为其不把自己当做共同体中的一员,或者出于嫉妒或恶毒等心理。
如果情况是后者,则问题在于:为什么出于嫉妒或恶毒的要求也是正义的?如果正义真的这样要求的话,那么正义就是一种很低端的德性,是在人们具有的仁爱不足的情况下才需要的。但前面柯恩对差别原则的批判表明,实现平等要求能干者具有充分的正义感,具有很强的仁爱精神。这样一来,科恩的平等观就具有了一种动机悖论:平等本身是因为人们的仁爱不足才需要的;但这种平等的实现又要求富裕者或能干者具有充分的正义感来实行它,而如果人们没有充分的仁爱,也就不会有充分的正义感。由此,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困境:要么人们的仁爱有限,因而平等是需要的,但这种平等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要么人们有充分的仁爱,因而平等是可以实现的,但这时平等实际上是不需要的。换言之,平等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是不需要的。
2.一旦我们放弃这种绝对的平等观,那么正如柯恩也承认的,一种自然的选择就是后果主义。(cf.P.167)不仅如此,柯恩的平等观与后果主义之间的差别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第一,两者均强调结果,只是前者强调效用的平等分配,而后者强调效用的最大化。第二,前者接受效用的人际间可比性,而后者也要求这一点。第三,前者否定前制度的道德应得或资格,而后者也需要如此。第四,柯恩的运气均等主义如同后果主义一样否定了自我所有权,由此两者都面临着同样的反驳:忽视个人分立性(参见诺齐克,第217231页)。运气均等主义否定自我所有权是为了使所有人过得一样好,而后果主义否定自我所有权是为了实现效用的最大化,让所有人过得尽可能好。面对“忽视个人分立性”的反驳,柯恩可以作两种回应:一种回应是承认否定自我所有权确实违背了个人分立性,但强调个人分立性在资源的分配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过得一样好。就此而言,后果主义对“忽视个人分立性”的反驳可以做同样的回应:后果主义确实违背了个人分立性,但个人分立性在资源的分配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过得尽可能地好。柯恩的另一种回应是:否定自我所有权并没有真正违背个人分立性,因为只要我们按照平等的正义规则行事,我们就对每个人表示了尊重,由此也尊重了个人分立性。就此而言,后果主义依然可以做同样的回应:否定自我所有权并没有违背个人分立性,因为只要我们按照后果主义的正义规则行事,我们就对每个人表示了尊重,由此也尊重了个人分立性。可见,在面对“忽视个人分立性”的反驳时,无论柯恩如何回应,其运气均等主义的分配正义都并不比后果主义的分配正义做得更好。
3.尽管如此,后果主义还需要回应一个有力的反驳:平等观具有强大的直观合理性。柯恩认为自中世纪之后,人们就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一个人不是因为自己的选择或过错,不应该过得比其他人差。(cf.P.156)换言之,人们不是出于自己的选择或过错,应该过得一样好。但这个反驳存在几个问题:首先,这种直觉很可能只有平等主义者才具有;其次,即使人们都有这种直觉,但柯恩需要解释,为什么这种直觉不是因为平等的工具性价值,而是因为平等本身的内在价值;第三,即使人们的直觉真的是平等具有内在价值,但这种平等观具有“水平下降”的推论,即:假如分配状态为(47),那么如果不能把前者提升到7,就应该把后者降为4,而反对这种“水平下降”推论的道德直觉似乎更强烈。
后果主义承认平等具有直觉吸引力,但认为这种吸引力来源于其工具性价值而不是内在价值。由此,它既能解释平等所具有的直觉吸引力,又能避免平等观所包含的反直觉的“水平下降“的推论。
首先,后果主义能够解释我们要求资源大致平等分配的直觉。假设有这样一个社会,人们的分配只能是两选一,一种是A57),另一种是B49)。如果把这些数字看成是钱或资源的代表,那么我们会有一种强烈的平等分配的倾向。但这种倾向也完全可以用后果主义加以解释。当然,这种解释取决于我们具有的边际效用递减倾向。过得越差的人,一元钱具有的效用越大。同样的十万元钱,对于亿万富翁来说只是锦上添花,而对于赤贫的人来说却是雪中送炭。马尔根所做的基本需要与目标的区分对解释这一点很有帮助:“基本需要”在这里主要指的是生理上的生活必需品(衣食住行),而“目标”则是指我们选择的追求、计划与事业等,它们赋予我们生活以主要意义。(cf.MulganP.173)这一区分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需要领域的事情容易观测到,而目标领域的事情则很难观测到;另一个含义是需要领域的事情我们很难有调适空间,过得不好就是不好,而目标领域的事情则有很大的调适空间。关键在于一旦我们满足了基本需要,我们能过的生活就可以有很多变化。这两个含义表明,越是处于低端,尤其是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效用的损失就越大,且个人的自主能动性作用不大;而富人有很多资源,只要他们愿意调适,那么一定程度的再分配对其福利是不会造成多大损失的。拉兹甚至认为:“相当富裕的人可以给他人很多钱,而不对他们自己的福利带来任何损失。”(RazP.28)这也就是说,后果主义会支持非常强烈的资源平等分配方案。
其次,一旦我们把数字不再看成钱或资源的代表,而是看成效用的代表,直觉就不再支持平等观,而是支持后果主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方面是我们的日常行为。人们大概都不会反对在公交车上应该给老、幼、病、残、孕让座。这种让座行为是比较孤立的行为,不会在效用上产生太多的因果链条,容易判断,因此对其效用的考虑可以比较直接简单。后果主义很容易解释让座这种行为,这就是:让座给让座者造成的效用代价不是很大,然而,得到座位的老、幼、病、残、孕者获得的效用却是很大的。与此同时,人们并没有关注老、幼、病、残、孕者的总福利是不是一定要比让座者低。而如果是平等主义者,这将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事实上,有些时候老、幼、病、残、孕者的效用比让座者的总体效用高得多,但我们依然不会改变这种直觉。第二个方面可以从个人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可以假定一个人有两个人生阶段,可以有两种选择,分别是A55)与B49)。如果数字代表的是效用,我们一般会认为,个人会选择B。由于“忽视个人分立性”的反驳在此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把个人的选择推广到社会。
4.需要提醒的是:在此不要把利他主义与充分的正义感相混淆。有充分正义感者会按正义行事,而利他主义总是想有益于他人,而不管这样做的整体效用如何。(参见葛四友,2013年,第79页)利他主义者与利己主义者一样,都会在某些情境下陷入囚徒困境。比如,一对夫妇做间谍被抓了,这两个人都想让对方好,而不考虑自己,结果就会面临这样的处境:如果两个人都不招供,那么两个人都坐4年牢;如果一个人把责任都揽在自己身上,那么自己坐l2年牢,对方无罪释放;如果两个人都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那么都坐8年牢。如果夫妇俩都是利他主义者,他们的推理过程将是这样:要么对方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这时我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对方会从l2年变成8年;要么对方没有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这时我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对方会从4年变成无罪释放;无论对方是否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我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对对方都是好的;因此,我应该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结果最后两个人都坐8年牢,而这显然是一个对双方都不好的结果,其原因就在于双方都只想着对方,没有想着自己。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模拟思考,则既解决了利己主义者的麻烦,同时也解决了利他主义者的麻烦;它只要求我们按照正义的方式行动,这样动机与结果之间的悖论就能得到消解。
5.后果主义除了能够解释收人和资源分配方面的平等主义之外,还能够解释现代的机遇平等观。首先,它能解释自由至上主义者所强调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自由权,即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机遇平等。这种平等不考虑社会偶然性与自然偶然性的影响。我们可以将此看作是人尽其才的第一阶段:人有机会实践其能力。这显然比阻止人们实现其能力能更好地增加效用。其次,它能解释公平的机会平等观。这种平等观主要是要消解社会的偶然性,尽力保证有类似抱负和努力的人,在天赋差不多的情况下会有大致差不多的前景。这可以看作人尽其才的第二阶段:人们能够有机会发展其潜能,同时有机会施展其发展出来的才能。在智力资源稀缺的今天,这种平等显然是有利于效用的增加的。
6.当然,后果主义无法解释近现代诸多义务论者所看重的运气均等主义,因为这种观点是某种形式的结果平等:只要人们有类似的抱负和类似的努力,他们就应该具有大致相当的生活前景。但是,这种彻底的结果平等观一方面具有很多反直觉的推论,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兀法做到融贯。(cf. AndersonPP.308-311;参见葛四友,2006b,第85-86页;cf.HurleyPP.69-71)本节开始的分析也说明它有着深刻的动机困境。因此,后果主义无法解释它也许是一个优点,至少不是缺点。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是目前影响最大的一种分配理论,它代表了从义务论的角度对自由与平等的综合。然而,柯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动机悖论、特别是差别原则在应用帕累托标准时的悖论的揭示,表明这种义务论式的综合在根本上是错误的。不过,与柯恩的意图相反,消除这种悖论的出路并不在于坚持运气均等主义,而在于转向后果主义:后果主义能够解释为什么我们一方面关注个人在绝对意义上是否过得好,另一方面又关注个人在相对意义上是否过得好。罗尔斯的根本意图正是试图从义务论的角度对上述两个方面做一个妥协式的综合,然而,后果主义不需要做出任何妥协,就可以很自然地解释这两个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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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蓝江:巴黎公社与共*产主义观念——巴迪欧论巴黎公社*
内容摘要:在共*产主义逐渐在西方世界凋零的今天,阿兰·巴迪欧是为数不多仍然高举共*产主义大旗的知识分子,在MKS主义的宏大话语被解构之后,他试图为今天的解放政*治学找到新的理论根基。而巴黎公社对于巴迪欧的哲学和政*治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巴黎公社是一次真正意义上无产阶级的创造,它既没有堕落成为共和派资产阶级攫取政权的棋子,也没有走向列宁-斯大林的党-国模式,它是一次面对独特的历史情形下的全新创造;另一方面,巴黎公社对于巴迪欧来说具有本体论式的意义,它是一个位点、一个独特性的位点,一个事件,而巴黎公社的本体论正是对巴迪欧的共*产(公社)主义的观念的最好说明。
关键词:巴黎公社、共*产主义、公社主义、巴迪欧、本体论
随着20世纪90年代苏联SHZY的崩溃,共*产主义及其解放政*治已经逐渐被西方主流思想界边缘化了。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共*产主义的火种彻底在西方世界的熄灭。在法国,左翼解放政*治在经历了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洗礼之后,以阿兰·巴迪欧为代表的新一代左翼思想家站立起来,重新高举共*产主义的旗帜,并重新将走向共*产主义作为解放政*治的目的,这不仅勇敢地回击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左翼政*治学尤其是MKS主义政*治学的诋毁,也痛斥了以吉登斯、乌尔里希·贝克为代表的宣告“解放政*治业已终结”,我们将走向与新自由主义相媾和的“生活政*治”的伪左翼立场。2009年,在全球化资本主义的寒风中,巴迪欧出版了他的新书《共*产主义的假设》(L’Hypthèse Communiste),在这本书中,他不合时宜地在法国,乃至整个西欧重新树立其共*产主义的旗帜,巴迪欧的这一举动,甚至在左翼和激进政*治内部都感到难以理解。不过要理解巴迪欧的共*产主义,必须要理解他对历史上一个伟大而辉煌的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描述,这就是巴黎公社。对于巴黎公社,巴迪欧在《共*产主义假设》艺术里面给予了浓墨重彩地书写。不过,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巴迪欧究竟是如何来描述巴黎公社,他为何要在今天重谈巴黎公社,还有,巴黎公社与他所谓的共*产主义有着什么样的联系。
一、巴黎公社与解放政*治
巴黎公社,无论对于西欧人还是我们来说,都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名字。在我们的世界历史课本中,巴黎公社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篇章。但是,时过境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那个无产阶级用鲜血和躯体筑成的巴黎公社已经渐渐地在我们的记忆中淡忘。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位于巴黎东北区的拉雪兹神甫公墓的最后一批公社成员倒下的巴黎公社墙(Mur des fédérés)仍然有大量的群众去凭吊。然而,在今天,这个已经充满了资本主义气味的全球化时代,那个静谧的空间已经很少有人涉足,偶尔只有三三两两的游客在这个拍照留念,然后被一阵喧嚣的汽车卷过的尘霾掩盖在那个不起眼的角落里。
是呀,今天还有多少人能记得巴黎公社,又有多少人会为那些奉献了自己生命的社员献上自己的哀思,巴黎公社仅仅是历史课本上的一页,它那光辉的岁月已经完全被现代化的灯红酒绿所吞噬。或者说,我们今天为什么还要纪念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对于今天的世界历史来说,还有什么意义?
况且,在今天,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已经将自己树立为新的神圣封印,一切与之相悖的论题都被看成是不合法和荒谬的,而唯一合法的是代议制政*治的投票式的计数为一。在这种情况下,共*产主义早已在他们的话语中变成了与邪*恶、恐怖、血雨腥风的同义语,他们认为共*产主义只是为人类留下了大清洗和古拉格的集中营,人性在其中被扼杀,而共*产主义只是某种独*裁者恣意妄为的幌子。于是,关于共*产主义的一切都需要在他们书写的历史中清楚,唯一在历史中留下的是所谓的共*产主义的“罪证”。同样,巴黎公社,作为一个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也属于被遗忘和清洗的范畴,因此,巴迪欧说道:“近来,巴黎公社已经从法国历史进程中被扫地出门,不过,以前在历史中也仅仅就是占了一个位置。如今,凡尔赛派(Versaillais[1]的嫡系后裔占据了上风(tiennent le haut du pavé),对于他们来说,那些共*产主义不过是罪恶的乌托邦,不过是工人们腐朽不堪的MKS主义的创造,不过是革*命的血腥的狂欢,不过是非代议制政*治的暴虐的亵渎。”[2]
当然,巴迪欧在今天来重述巴黎公社,其目的并不纯粹是为了在一个复辟的资本主义时代中实现了一个为了忘却的纪念,不仅仅是让我们重新时期那些已经化作尘土的英雄们的尸骨,更不是为了在今天重新去进行一次巴黎公社式的革*命。事实上,巴黎公社的爆发纯粹是偶然的,用巴迪欧的话来说,它是一个独特的事件(événement sigularité),这种独特性正说明其作为事件的不可复制性。这样,在历史的逻辑中,我们也无法在今天(一个在历史和社会的大环境截然不同于1871318日的普鲁士对巴黎围城的特殊背景)重现巴黎公社那璀璨的一幕。那么,巴黎公社对于今天的无产阶级的事业还有什么样的价值?
事实上,对于一个长期关注事件、独特性和新(nouvelle)的哲学家来说,巴黎公社的价值正好在于其突发性。无论是凡尔赛政权的法夫尔、西蒙和梯也尔,还是巴黎街头的普通工人,甚至包括由工人临时组织起来的国民自卫军(garde nationale),都没有预料到1871318日早上会发生什么。可以说,这是完全的例外(exception),或者用拉康-齐泽克式的话语来说,是一种从平滑的意识形态的平面上撕开的一道裂缝,从这个裂缝中绽露出真实(réel)的深渊(abysse),而这个深渊是彻底的例外和空(vide)。可以看出,巴迪欧之所以对巴黎公社感兴趣,正是巴黎公社撕开了历史的连贯性(continuité),成为了在历史连贯性时间之外的一个断裂,一个空,而在这个空的深渊中,无产阶级作为主体诞生了。这里面的逻辑,与巴迪欧自己在《存在与事件》和《世界的逻辑》中所提出的本体论是天生契合的。或者说,巴迪欧对巴黎公社的关心的本意在于,用这个特殊的历史事件来阐明自己的哲学。
不过,在阐述自己对巴黎公社的理解之前,巴迪欧并没有忽视那些经典作家们对于巴黎公社的描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M都曾对巴黎公社做过评述,那么,巴迪欧对巴黎公社的理解与这些经典作家有什么不同?或者说,巴迪欧本人会怎样来看待这些经典作家的评述?其实,这个问题才是理解巴迪欧论巴黎公社的关键之所在。既然经典作家,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和《纪念国际成立七周年》中,都比较详尽地探讨过巴黎公社的问题,而恩格斯在在1891年《法兰西内战》的单行本的序言中,也谈了自己的对于巴黎公社的理解,那么巴迪欧又如何超越他们的理解来提出自己的见解呢?其实,其中最关键的分歧不在于对事实性的描述,而在于对巴黎公社本质的认识。
巴迪欧认为,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评价是含糊不清的,这种含糊不清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在两个方面反复犹豫,没有做出最后的决断。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巴黎公社的政*治价值[3]。同时也指责巴黎公社没有建立起一种新的政权形式,即无产阶级专*政。对于前者,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对于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不应该是接管,而应该是摧毁。马克思说:“民族的统一不是加以破坏,相反地,要由公社在体制上、组织上加以保证,要通过这样的办法加以实现,即消灭以民族统一的体现者自居同时却脱离民族、凌驾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这个国家政权只不过是民族躯体上的寄生赘瘤。”[4]国家是一种赘瘤,巴迪欧在自己的《存在与事件》中也有类似的说法,“古典MKS主义分析的矛盾也体现在这一点上:因为只有从国家的角度来思考才会存在赘生物,……国家本身就是一个赘生物。”[5]从纯粹的政*治角度来看,国家是在对政*治进行操作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个冗余,它不属于政*治运动本身,但一旦国家出现,便凌驾在政*治之上。因此,国家成为了一个绝对的赘生物。马克思和巴迪欧都看到,法国1830年,1848年,乃至1870年的革*命最终失败的原因都在于,政*治最终被国家所取代,在无产阶级在政*治运动中抛头颅洒热血的时候,共和派和奥尔良派政*治家攫取了国家权力,并凌驾在政*治运动之上。而1871年的巴黎公社的特征正是公社摧毁了国家机器,彻底让政*治运动中的无产阶级掌控了权力。而这一点,正是巴迪欧将巴黎公社同法国的1930年、1848年、1870年乃至之后的1940-1945年的左翼抵抗运动和1968年的五月风暴区分开来的原因。不过,另一方面,巴迪欧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将这个原则贯彻到底,因为在其后不久的《纪念国际成立七周年》的报告中,马克思曾批评“公社未能建立一个新的阶级统治形式”[6]。这也说明,马克思最终将自己的政*治立场仍然让位于国家(État)。也就是说,马克思仍然需要一种状态(état)来解决情势(situation)本身的杂多(multiple)的问题。
1891年恩格斯撰写的《法兰西内战》的单行本序言中,恩格斯更是从这种国家角度来叙述巴黎公社。恩格斯指出,在巴黎公社内部,实际上起到支配地位的是普鲁东派和布朗基派,普鲁东派是少数派,而布朗基派是多数派,而这两派都充满着投机主义、平均主义、无政府主义等朴素的SHZY的妄想,最终两派的斗争直接导致了公社的失败,“无论是普鲁东派或布朗基派,都遭到历史的嘲弄”[7]。而在巴迪欧看来,“恩格斯从中得出结论,公社的弱点在于其意识形态的形式不太适合做出国家决策。此外,其两派对立的结果是布朗基主义和普鲁东主义走向了终结,让位于单纯的‘MKS主义’”[8]。实际上,恩格斯描述巴黎公社的方式已经与马克思有了很大的差别,即恩格斯更多的是从国家/状态的角度来描述的,公社的社员被恩格斯划分成普鲁东派和布朗基派,而他自己完全是从“马克思派”的眼光来审视这两个派别的。也就是说,恩格斯已经赋予了巴黎公社一种情势状态(état de la situation),具有了某种结构,从而直接在这种结构下来描述问题。实际上,恩格斯的叙述方式已经奠定了后面的左翼的描述框架,无论是德国的社会民*主党还是俄*国的布尔什维克,他们都习惯于从不同亚-多(sous-multiple)或子集来看待问题,整个政*治运动已经在情势状态中被结构化,而政*治运动本身已经让位于政*治性的党-国(parti-état)模式。如果说,恩格斯的描述只是开启了党-国模式的话,那么列宁-斯大林的苏联模式,已经是这种党-国模式的巅峰,这种党-国模式,重新凝固了政*治运动,并以国家的名义将政*治运动的生命力禁锢起来。
我们可以看看巴迪欧意义上巴黎公社和党-国模式的区别,巴黎公社是一种直接的政*治运动,它直接体现(而不是代议制的,巴黎公社本身就是对议会政*治的颠覆)革*命群众的意志,但是其问题也很明显,公社基本上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核心,而往往会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反复讨论争吵。而党-国模式解决了巴黎公社的这个问题,它建立其一种彻底摧毁了资产阶级政权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模式,巴迪欧说:“党-国拥有可以解决巴黎公社所不能解决问题的能力:监管和军事防卫的集中化;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彻底摧毁;号召并让农民臣服于工人阶级的领导之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的创立,等等。”[9]不过,在最巅峰的党-国模式中(如斯大林模式),党成为了唯一的政*治性立场,而诸如巴黎公社中那种灵活而具有缺陷的政权方式,已经被结晶化,党接替了人民大众成为了政*治的全权代表,而我们所有的政*治生活也必须在党-国的框架中来寻找。
这正是巴迪欧为什么需要在今天召唤巴黎公社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巴黎公社不仅仅是我们在一个资本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今天继续探寻解放政*治道路的一个指针,更重要的是,巴黎公社的经验也为我们超越凝固化的党-国模式提供了可能。巴迪欧是一个行动派,他更喜欢在革*命的政*治运动中来思考问题,因此,相对于布尔什维克领导的十月革*命,巴迪欧肯定更欣赏由底层工人自发组织而进行的巴黎公社及其在其中由绝大多数工人创造出来的新政权方式,而这种新政权方式,正是巴迪欧用来思考今天解放政*治何去何从的重要工具。
二、本体论视野下的巴黎公社
更明确地说,巴迪欧根本不是从巴黎公社的事实来描述问题,他毋宁是用巴黎公社本身来阐述他的本体论,即从一开始,巴迪欧就是用哲学本体论的方式切入到巴黎公社中的。因此,巴黎公社对于巴迪欧来说,并不是一种用于论证的案例和论据,毋宁是,巴迪欧将巴黎公社作为一种独特性,从本体论上来阐述巴黎公社的,简言之,对于巴迪欧来说,存在一个巴黎公社的本体论。而我们用三段论的方式,我们可以分别将巴迪欧的巴黎公社本体论概括为空的位点、独特性、事件。
(一)巴黎公社作为空的位点(site
巴黎公社的特殊性首先在于在连续性的历史中,巴黎公社是不可预测的。这势必意味着,巴黎公社是一个纯粹的断裂。如何来理解这一点,在任何情势中,存在着多(multiple),而多的存在并不一定会在情势中呈现出来,这是因为,我们在情势之中,存在一种计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成为将情势结构化的一种真理,这就是情势状态,我们对历史的判定,以及我们将历史思考为连贯的方式都毫无例外地依赖于这个情势状态,情势状态将所有的多都计数为一(compte-pour-un),以便于我们在其中可以辨识出在这个情势下的诸多要素。实际上,多是以一(即计数为一中的那个大写的一)的方式呈现出来,这必然意味着,其中必然存在某些要素,不能以自身的方式呈现出来。例如在资本主义之下的无产阶级,这个阶级往往在政*治上归于无*能,无法以自身的显现而存在,他们必须在资产阶级的框架中来进行计数,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的情势中,无产阶级必须借助于资产阶级的光的折射才可能呈现出来。同时,这也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的存在是非政*治性的,他们属于被计数的多,他们无法在政*治上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可以看到,在法国大革*命中,在1830年和1848年的革*命中,始终都是无产阶级身先士卒,冲在革*命斗争的最前线,当他们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倾覆了一个又一个王朝的时候,他们不得不将自己用鲜血换来的成果拱手让给资产阶级共和派和政*治的投机分子,这是因为,在旧有的情势状态之下,无产阶级是无*能的,是无法在政*治上显现的力量,他们除了充当共和派和投机分子攫取权力的炮灰之外,一无所是。换句话说,在那些革*命中,尽管无产阶级在其中呈现了,但他们在政*治上并不存在,并不存在的原因是,革*命并没有形成断裂,打破资产阶级的连贯性的历史框架,从而无法让无产阶级在革*命运动中作为主体而存在。
正是这一点,展现出巴黎公社的非凡意义,在巴黎公社之前,没有人认为工人具有政*治能力,巴迪欧指出:“对于当时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包括工人自己,都认为巴黎的工人获得政*治地位是不可理解的。”[10]巴黎公社打破了这一切,工人阶级在自己的政*治运动之后,第一次没有将权力转交给议会制政府,没有共和派和投机分子以代表人民之名来篡夺工人的革*命成果,他们只是龟缩在凡尔赛等待着同俾斯麦的普鲁士谈判来赢得救兵。相反,在巴黎,工人自己组织了政权,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接管了整个巴黎,可以说,在公社中,我们第一次看到真正由第一线的工人(而不是什么先锋队和党代表)成为了这里主宰,那种认为工人毫无政*治能力的谬论被巴黎公社一扫而净。在巴迪欧所谓的本体论的意义上,巴黎的工人制造了一个断裂,工人阶级从未走上过政*治的前台,历史的连贯性的步伐也在这里曳然而止。易言之,巴黎公社打破了历史的结构,在平滑的历史上活生生地撕开一道裂缝,它是一个纯粹的空,一个的位点。它的独特性正在于,它“只以自身存在的方式显现出来,而不需要任何其他的东西来加以呈现”[11]。对于工人阶级来说,巴黎公社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壮举,一个真正全新的创造。那么318日的起义,颠覆的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则,颠覆了在资本主义框架下工人阶级在政*治上无*能的形象,他宣告了工人阶级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未知的能力,来缔造一个新的世界。而这一切,对于以往的一切来说,完全是一个空。它之所以为空,正是因为,在以往的情势状态中,它根本无法被计数,它根本不属于那个情势状态,它是对资本主义情势状态的根本颠覆,从而在全新的地基上创造出来的新的位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巴迪欧坚持从本体论上来看巴黎公社,因为,在巴黎公社撕开历史的裂缝的那一刻,我们曾与真实擦肩而过,巴黎公社以自己的方式而显现,而在其中,无产阶级也第一次以自己的方式而存在。
(二)巴黎公社的独特性
318日,这是巴黎市民赶走“国防政府”试图缴国民自卫队械的日子,也是巴黎公社创造历史的日子,正如前文所述,318日是一个空,一个位点。不过在巴迪欧的哲学中,位点是转瞬即逝的,它突然乍现,打破历史的沉寂,它同时也倏然消逝,消逝得悄无痕迹。318日的起义的喧杂只是整个历程的一个短暂的瞬间,但是,在这个瞬间过后,我们又如何来看待作为这个位点的后果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每一个位点都可以成为对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用巴迪欧的话来说,“位点的实存的价值不能总是从本体论上来描述”,也就是说,一些位点出现了,它没有足够的强度,而无法在历史上留下它的痕迹,而另一些位点,足够强大,从而可以倾覆历史的序列。那么,我们如何可以判断318日巴黎公社这个位点,可以成为一个强大的实存,并改变历史的前进序列呢?在这里,巴迪欧区分了两个概念,即独特性(sigularité)和事态(fait)。巴迪欧指出:
我把那些其实存强度(l’intensité d’existence)并非最大的位点称作为事态。
我把实存强度达到最大的位点称之为独特性。[12]
那么,我可以从巴迪欧的定义中得出存在两种位点,一种有着足够的实在强度,可以产生颠覆性后果,这种位点是独特性的位点。另一种位点,尽管也可以与历史的进程拉开距离,但是由于其强度不够大,而无法真正产生历史性的影响。我们可以用巴黎公社中的具体例子来说明这一点。1871318日,“国防政府”的部队试图夜袭蒙马特尔高地上国民自卫队的加农炮阵地,试图掌控在那里本属于国民自卫队的加农炮,最终被巴黎妇女发现,之后蜂拥而至的巴黎市民攻击了“国防政府”的军队,巴黎公社起义正式爆发。我们已经指出,318日的事件毫无以问是一个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位点。同时,在1871523日,在凡尔赛的军队几乎在占领了大半个巴黎的日子里,公社的中央委员会颁布了一个“公社宣言”,在这部“宣言”中,公社中央委员会指出他们坚信巴黎公社开创了一个新的政*治,宣告了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可以说,这个“宣言”,在凡尔赛军队的野蛮镇*压之下,根本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而且,这个“宣言”对于奄奄一息的的公社来说,也无助于抵抗凡尔赛军队的疯狂进攻。尽管,“宣言”的发表宣告了一个“新”的来临(这足以让其成为一个位点),但是由于在围攻之下,让这部“宣言”的实存具有强烈的效果,因此,这样的位点只能称作为“事态”,而不是具有独特性的位点。
如果从本体论上来说,独特性和事态的区别在于,独特性根本无法被既定的情势状态所消化,相反,事态完全可以搁置在情势状态之中。独特性位点是彻底的例外,它外在于情势状态,并直接撕裂了情势状态的连贯性。而情势状态对于独特性的位点是尽可能的去消化它。比如说,凡尔赛政权对于巴黎公社采用的策略就是试图在他们既定的情势状态框架中去消化之,如在支持凡尔赛政权的杂*志《世纪》(Le siécle)在521日(那时,凡尔赛军队正在对巴黎公社社员进行血腥的屠戮)发表的文章中指出:“社会的难题业已解决或正在解决中。”在他们看来,巴黎公社不过是正常的社会秩序了可以得到解决的难题,根本不是对社会秩序的根本挑战。而法夫尔将认为巴黎掌控在一群流氓恶棍手中,他们尽可能将巴黎公社社员描述成烧杀抢掠的恶棍,而凡尔赛军队则代表正义之师从混乱中夺回那座处在煎熬之中的城市。
(三)作为事件的巴黎公社
但是,在巴迪欧看来,并非所有的独特性的位点都可以成为事件,为了进一步做出区分,巴迪欧再一次区分了强独特性和弱独特性。为了说明两者的区别,巴迪欧举了187094日的革*命和1871318日巴黎公社革*命的例子。187094日,法国色当战败,国王路易-菲利普被俘,消息传到巴黎,旋即产生革*命,但是1870年革*命的后果是,法兰西第二帝国的覆灭,取而代之的是由共和派主政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尽管这次革*命也是由无产阶级为主体的,但是,资产阶级共和派很快就攫取了政权,并在资本主义议会政*治之下,消化了这次革*命的成果。尽管1870年的革*命颠覆了一个帝国,产生了一个共和国,但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在实质上没有发生改变,而无产阶级仍然作为以自身显现出来(或者说,在第三共和国的框架中,无产阶级仍然是一个非存在(l’inexistant))。不过巴黎公社的情形就完全不同了,那些曾经在政*治上作为非存在的无产阶级第一次在政*治的舞台上显现了自身,在那个强的独特性的位点的消逝的痕迹中,无产阶级颠覆了世俗的理解,让非存在走向了存在。也正因为如此,巴迪欧为事件下了一个定义:“基本上我所谓的事件,作为最强的实存的一个最大的真实的后果,它让非存在存在(faire exister de l’inexistant)。”[13]
这个悖谬式的表达实际上表达了事件的动态化的过程,那个曾经非存在,作为事件的后果,绝对地走向存在。一方面,这意味着事件是对旧秩序的颠覆,而事件的力量正是在与实现了这种存在的转换。另一方面,非存在在事件中走向存在,就必须占据由于事件产生所留下的那个空位,在事件消逝的地方留下自己的印迹。巴迪欧说:“非存在的‘永恒’存在包含在消逝的事件的痕迹(tracé)或陈述中”[14]。正如巴黎公社在318日之后,工人阶级迅速占据了其在历史中的位置,并在这个由318日事件所撕裂的结构性裂缝中获得了自己的存在。
这势必意味着,巴黎公社并不能理解为一种可能性的实现,因为在以往的情势状态中,工人阶级的非存在走向存在是不可能的。无论在何种历史谱系中,工人阶级都是作为非存在被排斥在直接存在之外的,几乎所有人(包括工人阶级自己)都没有思考过这种可能性。或者说,巴黎公社无法用可能性的谱系来思考,它完全是一种创新,一种将不可能带向可能的创新。在这个事件上,巴黎公社缔造的是一个新的世界,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世界(尽管这个世界仍然具有某些飘忽不定的特性),正如浦洛佩-奥利维耶·里沙加雷(Proper-Olivier Lissagaray)在其《1871年巴黎公社史》中指出:“法国的三次革*命(1830年、1848年、1870年),无产阶级都是在为共和派做嫁衣,而这一次,是为了他们自己。”[15]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巴黎公社相对于十月革*命的意义。当然,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也让无产阶级走上了历史的前台,不过列宁选择的方式是让革*命隶从于党的领导之下,这样,十月革*命最终走向了党-国模式。在党-国模式下,无产阶级在短暂的存在之后蜷缩在党的代表之下,这样,尽管他们仍然“存在”,但是这种“存在”并不像在巴黎公社中那么直接,而且,党的存在直接界定了无产阶级的“存在”,最终,无产阶级必须在一个党-国的框架下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性。那么,在巴迪欧看来,只有巴黎公社才是真正实现了无产阶级的非存在的存在。也只有巴黎公社,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无产阶级的事件。
三、共*产主义的观念
巴迪欧之所以对巴黎公社如此钟情,其中正是为他的共*产主义(Communiste)的独特解读做出的铺垫,因此,对于巴迪欧的共*产主义概念,我们既不能理解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的对异化劳动的克服,也不能理解为在成熟时期的马克思中描述的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或者说,巴迪欧以巴黎公社为引子,巧妙地利用词源学,重新界定了这个名词。
巧妙的是,巴黎公社中的公社的法文是commune,这个词几乎就是共*产主义一词的词根,这样共*产主义完全可以理解为公社(commune+主义(isme)。巴迪欧的意图在这里已经昭然若揭了,他将马克思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已经置换成了他自己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即一种公社主义),在这种改造之下,Communiste一词已经有了某种超越于原生意境的延异(différance),巴迪欧将此戏谑地称为“超翻译”(hypertraduction)。有趣的是,巴迪欧并不仅仅将这种超翻译停留在对共*产主义的解释上,他有意识地将柏拉图的《理想国》,也进行了一次超翻译,《理想国》的通用的法文译名是La Répulique,直译成中文是“共和国”。但是,显然,巴迪欧对于共和派没有什么好感,他认为用La Répulique来翻译柏拉图的名著是不恰当的,因此,他已经着手重译《理想国》,他所给出的法文译名正是Du Communisme)。这个译名岂不是与巴黎公社天然地巧合?或者说,在《存在与事件》中巴迪欧向柏拉图的本体论的回归,进一步导致了他向柏拉图的理想城邦的回归,而他将《理想国》译作公社主义,其目的也在此,无论是柏拉图对理想国的描述,还是巴黎公社的革*命事件,都成为巴迪欧来构筑自己的共*产主义的蓝图的基底。
巴迪欧向柏拉图的回归,不仅仅体现在他对柏拉图的《理想国》的致敬,同时他也复活了柏拉图的一个核心概念——观念(idée)。值得指出的是,这是巴迪欧在提出共*产主义之后,所使用的另一个不合时宜的概念,最有趣的是,他还有意识地将这两个词合并在一起,在他的《共*产主义假设》的第四部分,就命名为“共*产主义的观念”(L’Idée du communisme[16]。在战后的法国哲学看来,观念是本质主义的残余物,而福柯、德里达、德勒兹、让-吕克·南希、利奥塔、拉库-拉巴特、鲍德里亚等思想家都试图拆解掉那个大写的观念,在这里,巴迪欧坚持认为,对于人们来说,观念是不可或缺的。“正是由于观念,作为全新主体的个体才能让他自己从属于大写历史的运动。”[17]
巴迪欧认为,观念包含三个基本元素:真理程序、归属于历史,以及个人的主体化。真理程序涉及的是政*治的方面,它可以对应于拉康的三环结构中的真实要素,真实的政*治是一种断裂,就如同巴黎公社一样,它撕开了连贯性的历史,以一种纯多的方式作为历史的不可能性显现出来,它是漂浮的,不确定的,它无法在既定的认识框架中被认识,或者说,真理程序是纯事件的诞生。不过,巴迪欧显然并不希望将共*产主义依托在这个层次上,这是因为,在真实的层面上,事件是转瞬即逝的,它并不具有稳定性。这样,我们就不能从纯政*治运动的角度来阐述共*产主义,可以说,我们不能将巴迪欧的共*产主义停留在群众性自发的政*治运动上,这样,巴迪欧就和民粹主义无异。这样,对巴迪欧的共*产主义的理解还必须依靠另外两个要素。
观念的第二要素是归属于历史,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将这种断裂纳入到历史之中。大写的历史范畴对应于拉康三环结构中的象征要素,也就是说,历史构成了一个巨大的能指链,而任何历史事件的发生,都需要在历史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在纯粹的政*治性层面上,事件是无法理解的,它是作为一个纯粹的断裂性的真实而存在,相反,我们对事件的理解只有在一个宏大的历史的象征中才是可能的,比如说,在巴黎公社发生之后,不同的历史势力都试图将巴黎公社纳入到自己的象征之中,在梯也尔的凡尔赛政权中,巴黎公社是恶棍和流氓无产者的造*反,而在马克思的描述中,巴黎公社毫无疑问是一次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巴黎公社都被纳入到一个象征之中(尽管在不同的历史脉络中,其象征会存在不同)。
观念最后一个,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要素是个体的主体化,也正是通过这个要素,大写历史的象征和政*治性事件的真实之间的鸿沟被填平了,个体作为主体,成功地将事件嵌入到大写历史之中。不过这种嵌入并不是在黑格尔是绝对精神之下的吊线木偶,这里的个体通过自己的想象性创造,对事件进行命名,从而使事件具有了某种象征性意义。因此,个体的主体化对应于拉康的三环结构中的想象要素,正是借助于想象,个体成为主体,从而让非存在走向存在。在巴黎公社中,工人阶级面对的是一个毫无前例可循的状况,他们第一次由自己来掌握政权,自己来主持人民的一切。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工人阶级所需要做的不是照搬资产阶级议会政*治的那一套,而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缔造一个全新的政权,而这个缔造这个政权的过程正是巴迪欧所谓的个体的主体化。也正是由于这个缔造,工人阶级第一次获得了存在,他们将自己定义为主体。
在这三者中,主体化是沟通政*治和历史之间的桥梁。通过主体化,特殊的真实的事件被纳入到象征化的历史运动之中,因此巴迪欧指出:“对于个人而言,观念就是一种主观化的操作,通过这种操作,一种特殊的真实的真理被想象性地嵌入到大写历史的象征运动之中。……换句话说,观念展现的是某种作为真实的真理的象征的事实”[18]如果我们按照巴迪欧的这个观念的定义,我们也可以推导出他所谓的“共*产主义的观念”,那么所谓的共*产义不过就是将政*治事件,在主体化的想象中纳入大作为大写的一的历史之中。于是在这里,最为重要的问题是那个在个体主体化之中操作的大写的历史的一,这个大写的历史的一也正是巴迪欧最终所追寻的目标,在《元政*治学概述》中,巴迪欧也有过类似的表达。他指出共*产主义最终最求的正是那个普遍性的类性真理,即走向真正普遍性的大写的历史的一。而为了实现这个大写的历史的一,就必须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即在政*治和国家之间的裂缝的基础上进行主体化的操作[19]。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理解巴迪欧所谓的共*产主义的前提正是一种在主体化、真实的政*治和大写的象征历史之间的三元关系。主体化打破了原有的历史所限定的可能与不可能的疆界,它不断地进行想象性的创造,最终指向了那个作为大写的一的象征化的历史。或者反过来说,那个大写的一的历史正是我们共*产主义所指向的最终目标,在那里共*产主义和观念和假设,连同个体意识在内都获得了新的意义,而不断的新的创造正是主体的使命所在。
我们完全可以在这个层面来重新解释巴迪欧的巴黎公社,也就是说,在巴黎公社之中,尽管其中的决策权力远远逊于列宁-斯大林的党-国模式,但是他们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一种完全由工人自己主体化自身的模式,这个模式指向了一个未来的一个一,即最终的那个公社(Commune),那个公社本身将自己嵌入到大写的历史之中,最终实现了解放政*治。
可以说,巴迪欧的共*产主义完全是在哲学本体论的层面上进行构建的,同时他对巴黎公社的考察也是哲学化的。因此,他将现实的政*治运动的过程以及其最终的政*治指向都纳入到自己的本体论逻辑之中,从而以共*产主义为名,恢复了历史哲学。尽管,巴迪欧的哲学强化了个体的主体化操作在历史中的地位,但是,巴迪欧的共*产主义仍然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目的论幻想。不过,从更深刻的层次上来看,与其说巴迪欧的观念是从哲学上给予共*产主义一个本体论上的论证,不如说,他以观念之名,恢复了个体的信仰在哲学中的地位,或许这正说明了巴迪欧为什么同时会对共*产主义和使徒保罗感兴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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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江(1977- ),男,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现为复旦大学国外MKS主义与国外思潮研究创新基地驻站研究人员,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本研究为复旦大学国外MKS主义与国外思潮研究创新基地项目“后现代主义与MKS主义”(项目编号:05FCZD008)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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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尔赛派是指法国1871年巴黎公社起义胜利后在凡尔赛成立的以阿·梯也尔(Alfred Tiers)为首的反革*命资产阶级政府的拥护者。凡尔赛派对公社战士实行极为残酷的镇*压,是巴黎公社最凶狠的敌人。1871年后,凡尔赛派一词成了灭绝人性的反革*命派的同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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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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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法语中,政*治一词有阴性和阳性之分,具体写为le politquela politique,对于巴迪欧来说,两者在意义上,存在差别。而巴迪欧的英译者将前者译作the political,将后者译作politics,我在翻译巴迪欧的著作时,将le politique译成政*治性,而将la politique译成政*治,对于两个词的区别,可以参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政*治性与政*治:后基旨主义的政*治视野》,即将发表于《江苏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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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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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lain Badiou, L’être et l’événement, Paris: Seuil, 1988, 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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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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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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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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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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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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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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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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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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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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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roper-Olivier Lissagaray, Histoire de la commune de 1871, Paris: La Découverte,2000, 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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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碰巧,齐泽克和巴迪欧在2010年合著一本新书也叫做《共*产主义的观念》(L'idée du communisme),巴迪欧与齐泽克两人之间的关联极大,他们二人在许多重要问题上,都存在共识,因此,可以认为齐泽克《共*产主义观念》和巴迪欧的《共*产主义假设》中必然会存在某种共通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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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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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lain Badiou, L’Hypthèse Communiste, Paris: Lignes, 2009, p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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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lain Badiou, Metapolitics, Jason Baker trans. London: Verso, 2005, pp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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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峰:传统婚俗中的狐臭禁忌考论
[ ] 狐臭,本属疾病的一种,却渐发展成为一种婚俗禁忌在民间长期流行,其影响甚至持续至今。考传统婚俗中狐臭禁忌形成之缘由,首先在于狐臭被古代医学界普遍认为是一种可遗传、会传染、须忌讳的疾病,这就会不可避免地引起人们对狐臭患者的戒惧;其次是由于受“夷夏之防”观念影响,在社会上长期存在着排斥胡汉通婚的观念,而在胡人的相貌、姓氏、语言等都与汉民族趋同的情况下,狐臭就成了区分胡汉的重要依据;最后,在古代,无论是参与重大的祭祀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的侍奉亲人、社会交往,都要求当事人身体洁净,而狐臭属于污秽之气,这就难免使人们对有狐臭者产生厌恶情绪。凡此种种,使得狐臭逐渐成为一种婚俗禁忌而为社会广泛接受。
[关键词婚俗;狐臭;禁忌;
  
所谓狐臭,是指“由于腋窝等处皮肤内汗腺分泌异常而发出的刺鼻臭味。”[1](34)本属疾病的一种,然而历史上却发展成为一种婚俗禁忌而在民间长期流行。民俗意义上的狐臭又称“门事”、“门第”、“门病”、“门色”、“袖子长”等,但凡有这种疾病的家族很难与当地其他家族实现联姻,从而对当事者的婚姻生活产生重大而消极的影响。资料显示,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这种婚俗禁忌。兹例举如下:
河南省:豫西及豫西北地区普遍存在这种禁忌。如偃师民间,“认为有狐臭之家为门第不清,说亲时把门第是否清白作为重要条件。”[2](297)济源市旧社会民间择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门病(俗称为狐臭,医生称为腋臭)”。[3] (74)孟县择偶也要“看对方有无门病’(即狐臭)”。[4](525)
山西省:太原北郊向阳镇清末民初择偶时,双方彼此了解的一个重点是“盘根问底是不是狐臭(俗称臭骨头)。”[5](366)垣曲县解放前议婚“讲门风,指的是家庭中有无遗传的狐臭病。这是垣曲一种特殊习俗。所谓门风净不净,讲的是有无此病之嫌。这虽然是一种很不科学的偏见,但在垣曲的婚姻史上确属一大忌。有此嫌者,(哪怕是误传),子女很难找到合适的婚配。”[6] (116)
陕西省:陕北人择亲时非常注重门户,即看其家族有无狐臭史,认为“穷不扎根臭扎根”。[7] (67) “在婚姻求偶说对象时,陕北最重视的是。这,含门风、门户、门望等义,大体相当于家庭条件,但不包括经济条件。其中有重要一条是有无狐臭。或称为门头。陕北的,以不高衡量。门高,指女子好,父母待人接物好,家里人都能干,家中洁净,没有狐臭等。门不高,一是特指家人有狐臭;二是女子不能干,父母有恶名,家不洁净等。”[7] (326)如榆林地区男婚女嫁要“查清门色,即对方家族或本人有无狐臭史。”[8] (171)延安市旧社会“讲究不同有狐臭的人、吹鼓手结亲”。[9] (703)子洲县择亲重“门色,即其家族有无狐臭史,或本人有无狐臭。”[10] (438)洛川县男女择偶禁忌有“姑女不嫁母舅之子,同姓不婚姻,不与优人、吹鼓的、剃头匠、削脚匠、狐臭者等订婚,违者族人不准同宗祭祖,俗名分户。”[11] (123)
甘肃省:榆中县婚嫁提亲“多由男方看准女方后,请媒人提两包点心去女方家问话。女方不同意,即将点心提回;若无意拒绝,礼暂存放,便打听门风’(有无狐臭遗传),查属相生克、家庭情况。”[12] (715)永靖县黄河三峡汉族移民旧时择偶要了解“骨脉是否有狐臭”。[13] (166)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解放前,汉族在择婚方面,讲究“门户,把有狐臭病的家族称作有门户,而门户为择婚的先决条件。”[14] (181)鄂尔多斯汉人议婚也讲求“相貌、人品、本人及旁系血亲有无门户(狐臭)。[15] (154)
青海省:西宁地区汉族旧式婚俗条件之一是要了解双方健康情况,“其中最重要的是身袖,就是有无狐臭,这一条最重要,如果男女任何一方袖子长’(有狐臭)即令其他条件再优越,婚姻也不能成。”[16] (77)
江苏省:海州旧俗约婚,“条件相当,即可办理定亲手续。旧俗所谓条件相当,是指定亲三讲究:讲究门当户对;讲究袖风、门风(袖风指有无狐臭,门风即家风);讲究年龄相当(女大男4岁以上不可,男大女10岁也行),尤其讲究命象。”[17] (384)淮安旧时议婚,“尤其重视对方的骨根正否(即有无狐臭),一般知情人*大都讳而不言,生怕影响别人婚姻而有损德性。”[18] (197)
四川省:成都附近的旧式婚姻中,男方派人去女方看人,其中一项是“叫到身边来坐,闻闻有无狐臭。”[19] (83)
传统婚俗中的狐臭禁忌不仅影响着前人的婚姻生活,而且在今天的很多地方,这种婚俗禁忌仍然相当流行。如豫西巩义市某个“偏僻的农村,不管哪家为女提亲,打听门族有无狐臭,已形成了一个规矩。若一方有此缺陷,后果就不堪设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该村里,一对恋人因女方有此病,而被男方家族所排斥,最终这对恋人虽然结婚,但被男方家族断绝一切往来。后《司法》杂*志在编发此稿时,又收到洛宁县一男青年的求救信,称“他正在演着与本文主人公相似的爱情悲剧!”[20]豫西北地区直到今天,“人们对门事”仍然“讳之极深,谁家门头不清白,子孙后代就会受连累。”[21] (104)甘肃金昌“现时议婚中,当婚的男女青年重点关心的是人品相貌,而双方家长重点关心的则是家庭教养和家族病史。虽然是农村的人,但对传宗接代的人口质量还是看得比较重要,尤其家族病史的调查,在多数家长心目中看得十分重要。有的人家为了子女的婚事,想尽一切办法要搞清对方家族中的三代以上的病史状况,尤其对狐臭病十分关注,因为它可以遗传。如果一旦发现有这样的病史则实行一票否决制,不管其它条件多么优越,男女青年多么相爱,必须放弃这样的婚姻。”[22] (194-195)
总之,婚俗中的狐臭禁忌在横的层面上基本遍布全国各地,在纵的层面上可谓是贯穿古今,影响巨大,因此倍受学者重视,在叙述一地风俗时,往往都要将其写入文中,不过受资料限*制,对于产生这种婚俗的原因,学者们大都语焉不详。而就某一问题而言,知其然固然重要,知其所以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有鉴于此,本人不揣谫陋,欲对婚俗中狐臭禁忌的缘由作一考证分析,以求正于方家。
一、狐臭被古代医学界认为是一种可遗传、会传染、须忌讳的疾病。
在古代,医学界认为狐臭的致病之因有数种。其一,天生即有。唐孙思邈所谓:“有天生狐臭。”[23] (346)明代佚名的《小儿卫生总微论方》称:“有父母遗体相传者”。[24]明陈实功语:“因狐胎受生者,故不脱本来气质。”[25]其二,传染而得。隋巢元方认为“此气能染易著于人,小儿多是乳养之人先有此病,染著小儿。”[26]唐孙思邈所谓:“有为人所染臭者”。[23] (346)宋陈言认为“夫狐臭多因劳逸汗渍,以手摹而嗅之,致清气道中受此宿秽,故传而为病。方论有天生之臭说,恐未必皆然,多见为人相染者,盖其气吸上元宫,遂散百脉,多相沾染,忌之为得。”[27]陈实功认为狐臭有“因父母有所传染者”。[25]《小儿卫生总微论方》认为狐臭有因“有乳养之人而有染著者”。[24]其三,有因病而致。巢元方所谓:“人腋下臭如葱豉之气者,亦言如狐狸之气者,故谓之狐臭,此皆血气不和蕴积,故气臭。”[26]元王珪称:“且如方中云:狐臭者,皆因拔腋下之毛,为秽气入肺而然。”[28]明徐春甫云:“腋属足厥阴肝经之分,肝气郁于内而出于腋,其臭如狐,又曰狐臭。腋之下有窍,肝气盛则窍寖开,而其气泄于外,盖不可近,实由肝经邪气”。[29]四、饮食不当而得或加重。如食用胡荽、胡葱易得狐臭。元忽思慧所谓:“四月勿食胡荽,生狐臭”。[30]元贾铭称:“胡葱久食伤神,令人多忘,损目明,绝血脉,发痼疾,患狐臭。”[31]患狐臭者服用胡荽、胡葱等会加重狐臭。孙思邈所谓:“凡狐臭人通忌食芸苔、五辛”。[23] (346)宋唐慎微称胡葱“患胡臭人不可食,令转甚。”[32]贾铭认为芸苔菜味辛性温,“狐臭人并服补骨脂者,忌食之。”[31]明李中梓称胡荽“脚气狐臭者,食之愈甚。”[33]
古人认为狐臭的疗治甚难。孙思邈所谓:“天生臭者难治,为人所染者易治,然须三年醋敷矾石散勿止,并服五香丸,乃可得瘥,勿言一度敷药即瘥,止可敷药时暂得一瘥耳。”[23] (346)徐春甫认为狐臭“虽外搓以枯矾、麝香,仅疗一时之急,不终日而气复如旧”。[29]明王肯堂指出狐臭“有窍,诸药鲜能除根,止堪塞窍耳。”[34] (324)
在古人看来,狐臭不仅难治,还容易对其他疾病患者产生不良影响,故医家甚忌之。南朝梁陶弘景认为产妇忌见狐臭患者,“凡产妇不可见狐臭人,能令产妇著肿。”[35](11)王肯堂称小儿痘疹忌见狐臭患者,所谓:“木得桂则枯,雌黄遇胡粉则黑,柑得脯则坏,物之相畏,有如此者,痘疮之畏秽恶杂气,其理亦如是也。房中淫佚溢气,妇人经候气,狐臭漏腋气,醉酒荤秽气,硫黄蚊药气,霉烂蒸湿气,误烧油发气,泼粪淋尿气,熬油煎卵气。一切腥臊气,五辛之气,远行染带之气,以上最宜避忌。”[34] (1639)《小儿卫生总微论方》也称“凡疮疹切忌杂人,恐有汗气、狐臭触之。”[24]清赵学敏认为养蚕者在蚕月忌狐臭患者见蚕,所谓:“蚕遇狐臭生人及秽体污厌则延乱不食”。[36](258)王肯堂强调为儿童选乳母忌用狐臭患者,所谓:“凡乳母血气,为乳汁也。五情善恶,悉血气所生,宜戒喜怒,一切禁忌,不用狐臭、瘿瘘、气嗽病者,及身体疥癣,头疮发少,紧脣耳聋,音哑齆鼻,痫病等,方可乳儿。”[34] (1463)清张曜孙也称:“富贵家,多置乳妇,而愚蠢之辈,不知慎护,不识避忌,寒燠失候,饥饱违理,因而致疾者最多。故善怀婴者,当自乳为善,必欲置乳妇,宜择气血清和、肥白壮盛之妇,毋犯胡臭、瘿瘘、瘑疥、痴癃、白秃、疬疡、耳聋、齆鼻、癫痫之疾。”[37]明张时彻认为服用治各种疔疮的“渊然真人夺命丹方”时,“忌冷水黄。瓜、茄子、油、面、猪、羊、鸡肉、鱼一切发疮等物及妇人洗狐臭,犯之难治”。[38](154)明楼英认为服用猪蹄汤时忌见狐臭患者,所谓:“(猪蹄汤)治一切肿破,消毒气,去恶肉。凡疮有口,便用此汤濯洗。……洗讫,仍避风,忌人口气吹之,又忌狐臭人。月经人。”[39]
总之,由于狐臭被古代医学界普遍认为是一种可遗传、会传染、须忌讳的疾病,这就会不可避免地引起人们对狐臭患者的戒惧。
  
二、狐臭成为区分胡汉的重要依据
受“夷夏之防”观念影响,社会上长期存在着排斥胡汉通婚的心理,在胡人的相貌、姓氏、语言等都与汉民族趋同的情况下,狐臭就成了区分胡汉的重要依据。
华夏族与夷狄通婚的事实,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存在。秦汉以后,随着民族交往的日渐深入,胡汉通婚现象更趋频繁。自北朝起,这种婚姻在许多朝代都受到了官方的支持。如北魏孝文帝就鼓励鲜卑人与汉人通婚。时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阳郑羲、太原王琼、陇西李冲等为当世大族,孝文帝就“咸纳其女以充后宫。”继而又“下诏为六弟聘室”,将大族陇西李辅、代郡穆明乐、荣阳郑平城、范阳卢神宝、陇西李冲、荣阳郑懿等六人的女儿分别配给他的六位弟弟为妻。[40](4393-4394)唐代“贞观二年六月十六日敕:诸蕃使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此显系有条件地允许蕃汉通婚。[41](1796)辽太宗会同三年“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42](49)金章宗时,“尚书省言: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从之。”[43](218)元代至元八年二月下诏:“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44](38)明洪武五年令,“蒙目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45](367)清代允许满汉通婚,顺治五年八月壬子,下谕礼部:“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46]总之,由于长期的民族交融,历史上的诸多少数民族渐被融合进汉族之中。
但在此过程中,一部分人受“夷夏之防”观念影响,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为理由,[47] (1901)反对胡汉通婚。如六朝隋唐时期,人们通过虚构大量的狐怪故事,以一种曲折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胡汉通婚的反感。而之所以以狐指代胡人,是“由于音近,时人就用来称胡人,来诟辱胡人。”[48] (158)学者对传世的狐怪故事进行深入分析后,指出六朝隋唐时期“社会上对胡汉通婚显然持排拒态度,这种排拒,不仅针对女方,也针对男方,……胡汉通婚所生的孤儿更是遭受歧视,远寄人家,皆言狐生,不给衣食,能够活下来便是万幸了。”[49 ] 《太平广记》九卷狐故事中言及唐代婚姻的有二十五条,加上其他篇目中类似的条目有四十多条,“其共同点是凡与狐或胡为婚者均遭社会各阶层的反对,不是打杀、毒杀,就是用法术驱逐。这种情绪也扩大到对胡婚的后代上”,“所以从习俗和民间心理上讲,汉族是反对与胡人通婚的。”[50]此期反对胡汉通婚的另一个表现是汉人对士族或者称作“门族”的推崇。河满子所谓:“门族制虽在汉魏已极盛,但真正确立其宛如种姓般的高华地位却是在所谓五胡乱华时期的北朝。当时胡汉杂居,婚姻关系混乱,血统自然难以保持纯洁,而这些谨守礼法的大族因为严夷夏之辨,保持血统的纯洁,只在素有清望的大族之间论婚。”[51] (209-210)徐建华所谓:“郡望的普遍流行,是在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改*革,推行汉化,令胡人改姓汉姓,鼓励胡、汉通婚。与此相对应,留居北方的一些中原士族,大多撰修家谱,标明郡号,以有别于异族而自高身份。到了北齐时期,凡是自认为家族高贵,或为当地人推许的各类家族,也都自标郡望,目的是“望以别族”,以郡望来区别他族。到了隋唐,此风一发而不可止。隋唐之后,人口繁衍加快,年久族盛人多,因故迁徙流离,为不忘本源,永记世系,那些自认为名门望族之后的后人们大多都在姓氏之前冠以郡望。”[52] (50-51)此外又立法禁止胡汉通婚。如唐文宗开成元年六月,京兆府奏:“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化人交通、买卖、婚娶、来往。”[53] (4043)同年,卢钧出任岭南节度使,针对当时广州城内胡汉杂居、异族通婚的情况深恶痛绝,“下令蕃华不得通婚,禁名田产,阖部肃一无敢犯。”[54] (5367)北宋禁蕃户与汉人通婚,如元祐年间北宋官员所谓:“契勘蕃户不得与汉人通婚条禁之设,良有深意。既迁徒内地,则岁久之后,冒禁必多,种裔渐繁,大失法意。在昔有乱华之祸,在圣朝当为万世之计,不可不谨,亦防微杜渐之一也。”[55](2138)
虽然对胡人有诸多防范,但随着时代发展,胡人因长期与汉人通婚,使其形貌渐与汉人无别,且所操语言亦与汉人同,尤其严重的是胡人多私改汉姓,这给人们辨别胡汉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胡人改汉姓,在北朝隋唐时期多属朝廷赐姓,数量有限,然自唐以后,朝廷赐姓与私改汉姓并行。如北宋官员称当时蕃人“有因归顺,或立战功,朝廷特赐姓名,以示旌宠”,有“蕃官无故自陈乞改姓名,经略司不为止遏,据状申陈,省部亦无问难,遂改作汉姓”,“亦有不曾陈乞,衷私擅改作汉姓”。[55](2343)元代蒙人改汉姓甚多,“元时蒙人汉姓,略有三事,一曰因事而改。此限于偶然之模仿者也;二曰因音而改。此属于有意之附会者也。至于择汉人之著姓改之,如李如刘,则第三事矣。”[56] (42)明代“明兴,诸番部怀太祖功德,多乐内附,赐姓名授官职者不可胜纪。”[57](4284)顾炎武称:“明初以后而今代,山东氏族其出于金元之裔者多矣。”[58](1723)凡此种种,给区别胡汉也带来相当不便。与此同时,北朝隋唐以来形成的具有排斥异族功能的“门族制”,在经过唐朝后期至五代的长期战乱之后,也不复存在。史称黄巢入长安城后,“富家皆跣而驱,贼酋阅甲第以处,争取人妻女乱之,捕得官吏悉斩之,火庐舍不可赀,宗室侯王屠之无类矣。”[54] (6548)李焘也指出:“唐末五代之乱,衣冠旧族多离去乡里,或爵命中绝,而世系无所考。”[55] (913)不说其他家族,就连唐代“蝉联珪组,世为显著”的崔、卢、李、郑等高门,在宋代也“绝无闻人”。[59](3587)以至于顾炎武有所谓“氏族之乱,莫甚于五代之时”之说。[58](1716)
所以这一切不免让秉持夷夏之防观念者忧心忡忡。如北宋元祐年间有官员针对蕃人擅改汉姓的现象称:“窃详古者赐姓命氏,皆朝廷所以酬功德,别忠勤也。今乃使外蕃种籍,无故自易姓氏,混杂华人,若年岁稍远,则本源汩乱,无有考究,汉蕃弗辨,非所以尊中国而别族类也。”[55] (2343)明初淮安府海州儒学正曾秉正上疏:“臣见近来蒙古、色目人多改为汉姓,与华人无异,有求仕入官者,有登显要者,有为富商大贾者。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宜令复姓,庶可辨识。”顾氏进而发挥说:“华宗上姓与毡裘之种相乱,惜乎当日之君子徒诵用夏变夷之言,而无类族辨物之道”。[58](1725)
在此情况下,狐臭无形中就成了用来区分胡汉的工具。陈寅恪认为“狐臭”一词“本由西胡种人得名”,本应名“胡臭”,后随着时代发展而改为“狐臭”,所谓:“疑此腋气本由西胡种人得名,迨西胡人种与华夏民族血统混淆既久之后,即在华人之中亦间有此臭者,傥仍以胡为名,自宜有人疑为不合,因其复似野狐之气,遂改矣。”[60] (159)黄永年在赞同陈寅恪论断的同时,又通过相当多的例证对陈寅恪的观点加以修正,所谓:“此腋气本由西胡人得名,惟时人多以狐称西胡种人,故于西胡种人之臭——‘胡臭,亦可称之为狐之臭——‘狐臭,迨西胡种人与华夏民族血统混淆既久之后,即在华人之中亦间有此臭者,傥仍以胡为名,自宜有人疑为不合,于是胡臭一词渐唐,狐臭一词专行迄今而不替矣。”[48](159)而通过陈寅恪、黄永年的考证,大致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即在古人的观念中,首先,狐臭是胡人的特征之一;其次,华人因与胡人通婚而有狐臭。因此华夏族人若想保有纯正的血统,完全可以通过避免与有狐臭之人通婚来实现。故有学者在论及陕北婚俗中的狐臭禁忌时称:“古代陕北是胡汉交融之地,其必然会有胡汉相居相姻亲现象。而今陕北人在择婚中特别忌讳与有“狐臭”之家通婚,此现象实为民族融合过程中碰撞与交融的具体体现,是陕北婚姻禁忌习俗中地域特色的鲜明体现。”[61]这种说法还是颇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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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污秽之气的忌讳习俗
在古代,无论是参与重大的祭祀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的侍奉亲人、社会交往,都忌讳有污秽之气。
在古代,身体洁净是待人接物等社交礼仪方面的一个基本要求。在重大祭祀活动时,不仅要求祭品洁净,即斋戒、祭礼的洁净,如《说文·示部》:“斋:戒,潔也。”[62](3)《小尔雅·广诂》:“蠲、祓、禋、屑,潔也。”[63]所谓:“牺牲不成,粢盛不潔,衣服不备,不敢以祭。”[64](82)又要求与祭之人身心洁净,如《中庸》第十六章“使天下之人齐明盛服,以承祭祀。”朱熹注:“明,犹潔也。”[64](11)《礼记·祭义》称孝子将要祭祀之时,不仅要“宫室既修,墙屋既设,百物既备,”还要“夫妇齐戒、沐浴、盛服,奉承而进之”。[65](1593)张衡《思玄赋》:“汤蠲体以祷祈兮,蒙痝禠以拯民。”旧注:“蠲,絜也。”[66](218)南朝梁陈时,“诸祠官皆给除秽气药,先斋一日服之,以取清潔。”[67](126)不仅在斋戒、祭祀等重要时刻要求当事人身体洁净,且平常事亲也要求如此,如《礼记·内则》称男女未冠笄者晨起事亲,“总角衿缨,皆佩容臭。”之所以这样,是由于“恐身有秽气触尊者,故佩之。”并且“男女事父母,妇事舅姑,皆有缨以佩容臭”。[68](457-459)
而狐臭属却属污秽之气,故为人们所卑视。如巢元方称狐臭为体臭:“人有体气不和,使精*液杂秽,故令身体臭也。”[26]崔令钦谓狐臭为“慍羝”。[69](8)而所谓“愠羝”,“即羊膻气味。”[70]王肯堂称“鸦臭”,[34] (739)《普济方》称狐臭气“俗呼猪狗臭是也”。[71](586)梁绍壬称“人患腋气,俗谓之狐骚臭,粤人为尤甚。”[72]陕西神木方言称狐臭为“臭骨子”、“臭圪筒儿”。[73]河南商丘称“臭狐气”,[74](90)陕西靖边方言称“臭狐子”。[75](60)福建上杭县客家话称“臭狐乳”。[76](128)安徽宁国城区方言称“胳麻骚”。[77](48)江苏句容市方言称“狐狸骚”。[78] (113)昆山方言称:“猪狗臭”。[79] (54)对于这些称呼,潘光旦总结道:“用狐、羝、猪、狗一类字样来称呼腋下的臭味,也足征一般人的厌恶心理。”[80] (89)因此宋人陈言所谓:“狐臭与漏腋虽不害人性命,而害人身。奉亲事君乃至交游皆非所宜,修身之士务为清洁,或得此患,不可不思有以去之。”[29]
总之,由于狐臭被古代医学界普遍认为是一种可遗传、会传染、须忌讳的疾病,这就会不可避免地引起人们对狐臭患者的排斥;同时,受“夷夏之防”观念影响,在社会上长期存在着排斥胡汉通婚的观念,而在胡人的相貌、姓氏、语言等都与汉民族趋同的情况下,狐臭就成了区分胡汉的重要依据;此外,在古代,无论是参与重大的祭祀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的侍奉亲人、社会交往,都要求当事人身体洁净,而狐臭属于污秽之气,这就难免使人们对有狐臭者产生厌恶情绪。总此诸方面的原因,狐臭便逐渐成为一种婚俗禁忌而为社会广泛接受。直至今天,这种禁忌还在很多地方继续发挥着作用,如在河南的济源、沁阳、博爱、温县等地,很多家庭现在还因为有狐臭而导致无法与当地人互通婚姻,从而给这些家庭的生活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
就传统婚俗中的狐臭禁忌而论,形成它的原因中既有民族偏见,也有对这种疾病的误解与歧视等,而所有这些观念在今天都是应该摒弃的。但客观地讲,这种禁忌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如古人认为狐臭会遗传的看法在今天就得到了学者们的验证。有学者对11位患者的113位家族成员进行了调查,得出三点结论:“1.患者双亲中必有一方为患者。2.若父母都是患者,则子女患病率可达75-100%。若双亲中一方为患者,子女患病率为50%左右。3.腋臭是遗传的,从连续数代都可发病的情况看,腋臭可能具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特点。”[81] (39)有学者“对490例腋臭患者的4代家族系谱进行调查,发现有家族史者占89.58%”。[82]因而有学者指出:“古人的择偶心理虽不无偏颇和某些封建思想的反映,但从预防医学和优生学的观点分析,”这种禁忌“还是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的。”[83] (133)“对保证人口质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84] (194-195)当然历史发展到今天,医学界已经总结出许多治疗狐臭的方法,“非手术疗法有:外用药物治疗、注射疗法、物理疗法等,手术疗法有:菱形皮肤切除术、皮肤菱形切除加‘Z’成形术、皮下汗腺层搔刮术、皮下汗腺清除术等。”尤其是手术疗法,在相当程度上能起到根除的效果,从而彻底消除这种病症给患者带来的痛苦。[85]故而对狐臭遗传给后代带来痛苦的担心也应该消除了,只要男女双方两情相悦,我们就应该鼓励他们走向婚姻的殿堂,营造属于他们的幸福,而不应再用这种传统的观念去束缚、限*制青年男女追求爱情的自由。因为狐臭只是一种病症而已,并且这种病症在今天通过临床诊疗,已基本可以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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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杜庆余:周公对西周制度的构建探析
(山DT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山东 济南 250002
[  周公是西周初期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重大贡献就是他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以礼乐为核心的完整的统治制度,为西周确立了稳定的统治秩序,为“成康太平之世”奠定了基础,开创了宗周八百年的基业,也对后世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周公对西周构建的制度中影响重大的有宗法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法制等。
[关键词国家制度;西周;周公;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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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权建立之初,国家制度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那么,这个用许多人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政权就会因为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而葬送。因此,在一个政权建立之后,必须着力制定一系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以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在国家制度的建设方面,周公可谓是一个典范。他对西周制度的构建,不仅影响着有周一代,而且此后的历朝历代的制度在很多地方都深深打上了他的烙印。周公之所以被后人所尊崇,政*治道德高尚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从另一个方面讲,他的通过“制礼作乐”对西周制度进行构建,奠定了周朝数百年统治的基业,并且对中华民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也是后人尊崇他的一个主要原因。
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文王的第四子,周武王的同母弟,因辅佐武王伐纣有功,采邑封在周(今陕西省岐山县),故称周公。周公是西周初期一位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据《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他在文王在世时,就恭敬孝顺,笃厚仁慈。武王即位后,他辅佐武王。在伐纣的战争中,他手把大钺,成为武王首辅之臣,为西周建立在东方的统治和天下统一于“一尊”立下了汗马功劳。武王在灭商后二年病逝,“成王少,在强葆之中。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摄行政当国”[1] (P1518)(《鲁周公世家》)。周公当政七年,呕心沥血,对西周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构建,为“成康太平之世”奠定了基础,开创了宗周八百年的基业,也对后世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周公对西周制度构建的最主要内容是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以礼乐为核心的完整的统治制度。古书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2] (P12)(《隐公十一年》)“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3] (P116)(《乐记》)礼制的指导原则和核心内容是“亲亲”和“尊尊”,主要标志是等级制。乐是配合礼的,它的主要作用是“合同”,即用它起到一种心理凝聚的作用。周公所建立的以礼乐为核心的统治制度,内容相当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吉、凶、军、宾、嘉礼等不同的礼节仪式,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的基本理念,包含了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化和道德化的要求,其中有很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是严格的政*治准则和社会生活的规范。礼乐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巩固国家的政体,应付处理乱局,确立稳定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周公对西周构建的制度中影响重大的有宗法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法制等。此外,周公构建或完善的井田制、“籍田大礼”制、“同姓不婚”制、畿服制等,也对当时和后世有重要影响。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来处理宗族内部成员间的亲疏、等级和世袭权利的制度,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用以维护贵族的世袭统治和政*治秩序。它的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一致。宗法制形成于商末,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周公对其进行了完善和充实,使其达到了完备的程度,成为一项政*治制度。
周代宗法制的大致内容是:周王为周朝之王,称为“天子”, 代表上天统治人民,奉祀周族的始祖,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是姬姓贵族的最高家族长,在政*治上是天下的共主,掌握国家的各项大权,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别子为小宗,受封为诸侯。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则为大宗,其权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为小宗,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为大宗,权位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为小宗,封为士。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不再分封,为平民。总之,宗法制的特征是从天子到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别子分封,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通过如此层层分封,形成了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的局面。周代宗法制通行于百姓贵族,而以姬姓宗族为首。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通过联姻结成甥舅关系,周天子把异姓贵族也分封为诸侯。异姓贵族也以宗法制为基础,在自己的家族内进行政*治权力和财富的再分配。异姓贵族也被纳入了在宗法制范围内,成为宗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样,通过宗法制,整个国家就完成了族权和政权的结合。
周代的宗法制规定,世袭的嫡长子为宗子,地位最为尊贵,具有绝对的继承权和主祭权,而别子只能接受宗子的分封。这样,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成为了政*治上的隶属关系。宗法制的本质不在于区分血统关系,而在于确定政*治权力和财富的分配原则,稳定奴隶制的统治秩序。按照宗法制的原则进行政*治权力和财富的分配,可尽量避免贵族子孙之间的矛盾冲突。宗法制制定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平民等不同的等级,它和分封制相结合,形成了“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2] (P274)(《昭公七年》)等一套等级名分制度,产生了公、侯、伯、子、男等爵位,构成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它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准则,严格规定了自上而下应该承担的义务,建立起了一个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众多诸侯国拱卫王室的金字塔式的统治网,从而确保了周天子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
(二)分封制。
分封制是周礼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周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分封制能够得以实行的理论基础是宗法制。周代的封邦建国始于文王时期。周公东征平乱之后,为了使被征服的商地域真正控制在周政权手中,有效避免和扼止商的复辟,发展文王、武王的基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和完善了分封制度:在新征服的疆土内,以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定尊卑,并分封相应的土地和臣民;以侯、甸、男、卫、采五服定贡赋的轻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云:“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2] (P75)(《僖公二十四年》)据《左传》记载,先后分封的有文王后裔十六国,武王后裔四国,周公后裔六国,共计二十六国。《荀子·儒效》也说:“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偏焉。”[4] (P25)(《儒效》)
周公将他的弟弟康叔封于以朝歌为中心的殷人故地,建立卫国,控制殷民七族。周公在平定了东方奄部落的叛乱之后,将此地作为自己的封国,命长子伯禽前往,“因商、奄之民”,在“少昊之墟”建立鲁国。鲁国是代表王室镇抚徐、奄、淮夷以及僻远“海邦”的东方大国。在平定武庚叛乱后,周公为了笼络殷遗民,封当年武王伐纣时自缚军门请降,又没参加武庚叛乱的殷商贵族、纣王庶兄微子启于殷人的宗邑商丘,建立宋国,为殷后。并封炎帝后裔于焦(今安徽亳州),禹夏后裔于杞(今河南杞县),以奉祀各自祖先。后来孔子考察夏礼、殷礼就去了杞和宋。这是周公“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5] (P84)(《尧曰》)的仁政,可见周公以礼治国之用心。这也影响后世以“二王三恪”的名义,优待前代君主名臣的后裔,这被列入历代礼典,成为一项礼仪制度。
封建诸侯,要举行隆重的仪式。“授土授民”,谓之“锡(赐)命”,受封者接受周天子的册命,称为“册封”。在分封制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6] (P59)(《小雅·北山》),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具有一定的统制权,他可以取消封君资格,收回封赐土地。各诸侯对周天子和周王室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诸如镇守疆土、捍卫王室、朝觐述职、献纳贡赋等。通过层层分封,周王朝在各地建立起政*治、军事据点,形成了一个以同姓贵族为主体、联合异姓贵族的遍及全国的统治网,加强了周王室对四方疆土的控制。班固在《汉书·诸侯王表》序言中分析分封制时说这是“亲亲贤贤,褒表功德”,他肯定周初封建“关诸盛衰,深根固本,为不可拔者也”[7] (P391)
分封制在当时是进步的,它解决了商的复辟问题,为发展周政权的势力、建立周王朝大一统的统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分封制所确立的天子、诸侯、卿大夫之间有着严格的隶属关系,因而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王权要比夏、商两代集中,这对周王朝政权的巩固起了积极作用。同时,分封制也扩大了周的疆域,完善了周地方政权的建设,巩固了周王天下共主的政*治地位。
(三)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权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周公创立嫡长子继承制的目的主要是是为了解决王位的继承问题。王位的继承事关政权的稳定、国家的安危,周公在总结夏、商两代王位继承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建了嫡长子继承制。夏代王位的继承原则是传子,但传给哪个儿子,没有明确规定,每一个儿子都有权继承王位,结果造成统治集团上层内讧,兄弟为争夺王位而骨肉相残,国家则内乱不已。商代总结夏代的教训,在传子的基础上结合传弟,即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代自商汤至纣共十七世、三十王,其中王位直接传子的十二个,兄终弟及的十四个,叔终侄继的四个。但这未能解决王位的争夺问题,商代曾因此出现“九世之乱”。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帝阳甲之时,殷衰。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1] (P101)
周王室在周公之前,季历以太王的第三子身分继位,武王以次子身分为太子而登上王位,犹是“大人世及以为礼”[3] (P63)(《礼运》)。武王死时,有意传位给周公,周公不受,“太子诵代立,是为成王”[1] (P131)(《周本纪》)。本来,按“世及”之礼,周公作为武王四弟正式继位亦未尝不可,但周公认识到夏商两代之所以发生王位之争,关键在于没有事先“定分”,“定分”问题是解决王位继承的关键。在天下大服之后,他考虑到要有一个有利于周王朝长治久安的解决办法。在立嫡、立长、立贤中,他选择了嫡长子继承的办法,把它纳入王家礼制,使之成为不争的原则。根据这种制度,周天子的王位只有其嫡长子才有继承权,排除了诸子和诸弟取得嗣位的资格,较圆*满地解决了至关重要的王位继承问题,相对避免了王位纷争。为此周公以身作则,在他当国的第七年,“还政成王,北面就臣位,躬躬如畏然”[1] (P1520)(《鲁周公世家》),并在临终时立下遗嘱:“必葬我成周,以明吾不敢离成王”[1] (P1522)(《鲁周公世家》)。这标志着嫡长继承制在中国历史上的确立。嫡长子继承制除了在王位继承上适用外,还适用于宗法制的宗子继承上。别子相对于嫡长子的大宗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却为大宗,其继承者也必须是嫡长子。这样便解决了“君统”和“宗统”的继承问题。
在嫡长子继承制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8] (P2)(《公羊传·隐公元年》),以牺牲立贤为代价,求得王位传承的平安过渡,进而建立“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2] (P274)(《昭公七年》),以宗子为核心的宗法社会。它解决了由上及下,由政*治权利至经济占有的法定继承关系。在嫡长子继承制下,也确保了周王室世世代代天下大宗的地位。在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和亲贵合一的分封制结合,初步完善了宗法制度,显示出与夏商政*治的区别。由于周公的规划设计,实行礼治的宗法社会已见规模,对以后周王朝的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史记·周本纪》有所谓“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1] (P134)之说。事实证明,嫡长子继承制是一种较具稳定性的权力和财产继承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周王朝统治秩序的稳定,也为以后的众多朝代所沿用。
(四)法制。
法制也是周礼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礼制本身就具有法的性质,只是它又不完全局限于法。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施用于贵族内部——“礼不下庶人”[3] (P6)(《曲礼》),用以确认和维护伦理道德和等级关系,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自觉遵守。但是,一旦出现严重违礼的行为,还是要依靠法制的手段来解决。因此,周公也把法制作为周礼的重要内容进行构建。《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2] (P113)
周公在《康诰》中向康叔阐述了施用刑罚的一些准则: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条件,要看罪犯是否悔改,缘情量刑,区别对待,“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唯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9] (P154)(《尚书·康诰》)。要慎重审查犯人的供词,不可草率轻信,“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9] (P154) (《尚书·康诰》)。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等亡命之徒,对于罪大恶极以及不友不孝的人,都必须及时处以重刑,决不放纵,“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刑兹无赦”[9] (P157)(《尚书·康诰》)。此外,周公在《康诰》还提出要对执法违法者要施以重刑;要尽力使百姓抛弃罪过,保护百姓;要按准则来管理狱吏等。《周礼》规定了适用法律要因地制宜的原则:“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10] (P64)(《秋官·大司寇》)
周公强调“明德慎罚”[9] (P149)(《尚书·康诰》)。所谓“明德”,就是实行德治,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使天下顺服;所谓“慎罚”,就是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也就是说,要将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相结合,崇尚德教而谨慎地使用刑罚。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周代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起着直接的指导作用,对后世各个朝代的统治者也有深远的影响,成为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指导方针。周公在《康诰》中还提出“敬明乃罚”[9] (P154)(《尚书·康诰》),也就是说适用刑法一定要小心、恭谨,要严明,不能滥杀无辜。他认为“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9] (P220)(《尚书·无逸》)
(五)井田制。
井田制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度,因为土地规划形同“井”字而得名。它是从氏族社会时期的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夏商两代已经实行。井田制在西周时期更加完善。在周朝实行的井田制下,诸侯和百官从周王那儿直接获得土地以及依附于土地上的劳动者(奴隶),这些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依照宗法关系继承。耕种井田的奴隶也随着土地同属于奴隶主贵族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周朝实行的井田制,既体现了诸侯和百官的俸禄等级,又可以计算控制奴隶的多少,也是征收赋税的基本单位。《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10] (P20)《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11] (P79)井田制是周朝的经济基础。通过周公对井田制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周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周朝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实力。
(六)“籍田大礼”制。
在以农业为生存根基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农和尚农的行为与意识。作为周初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周公自然也不例外。他说:“我民迪小子,惟土物爱”[12](P37)(《酒诰》);“汝往敬哉!兹予其明农哉”[12] (P41)(《洛诰》);“呜呼!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乃逸乃谚。”[12] (P43)(《无逸》)这说明周公已经认识到农业生产是国家的命脉所在,它维系着社会安定和发展。周公推行的“籍田大礼”制,就是在春天开始耕播时,国王带领王室及政府重要官员亲临田头,举行耕播典礼仪式,以表示重视农业生产,并以此动员天下之民开始春耕生产。《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3] (P42)(《月令》)这种制度几乎为历代帝王所遵守。
(七)“同姓不婚”制。
“同姓不婚”,就是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周公的这一举措,改变了殷商同姓可以通婚的旧习,迫使异族之间进行通婚,使各诸侯国之间、国内卿大夫之间、庶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即:同姓的都是兄弟,异姓的多是甥舅,彼此之间均有血缘关系联系着。周公这样做,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讲,有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 (P73)(《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这也说明当时在优生方面已经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此外,通过联姻,就能以周族血缘关系为核心,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3] (P76)(《郊特牲》),可以将各族人们紧紧地罗织在一起,驾驭着地区关系,从而为巩固王权奠定深厚的基础。
(八)畿服制。
畿服制是处理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关系的一种制度。“畿”是指王都周围的广大地区,“服”就是“服事天子也”。畿服制是以王都为中心,将全国疆土向四周划分为若干区域,每个区域承担各自服事天子的义务。畿服制在夏代就已出现。《尚书·禹贡》里面提出了对畿服制的划法:“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12] (P11)周代的畿服制则更加详细和具体。《周礼》中的《夏官司马·大司马》和《秋官司寇·大行人》对周代的畿服制都有记载。《大司马》载:“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10] (P51)《大行人》载:“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九州之外,谓之藩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10] (P72)从上面的记载可以看出,周代的畿服制是按照与王都地理距离的远近安排王室与周边地区的亲疏关系,并且按照这种地理距离的远近体现出的亲疏关系来确定周边地区对王室的义务。这种义务以贡期和贡物的不同由内向外递减。畿服制对于维护周王的统治、保障王室的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
周公对西周制度的构建是多方面的,以上论述只是选取了其中重要的几个方面。周公为西周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统治制度,确立了规范的统治秩序,对西周政权的建立、巩固、发展作出了贡献。周康王曾说:“惟周公左右先王,绥定厥家”,为宗周“永享天命”建立了“无穷之基”。[12] (P54-55)(《毕命》)周公构建的制度不仅对西周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是在今天,我们依然能够在社会当中看到一些周公所制礼乐的影子。作为一个有作为的政*治家,周公对西周制度的构建是成功的,它保证了西周社会在以后的数百年当中稳定有序地发展。这也使后世的历代统治者认识到建立一套完善的统治制度,对于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许多朝代在政权建立之初就着手进行国家制度的建设,力图从制度上对国家和社会进行规范,以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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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孟轲.孟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
[12] 朱新华校点.尚书[Z].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image0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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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  特  稿  】
海裔:Carlo Ginzburg主持的马基雅维里讨论班笔记
作者说明:以下是我参加Carlo Ginzburg教授2006年冬季学期在UCLA历史学系开的“马基雅维里:一个决疑术的进路”所纪录的课堂笔记。现将之公之于众,以便对汉语学界的马基雅维里研究有些微促进。转载请注明出处。这次课程对我个人来说非常重要。上完这次课程之后,Ginzburg教授就成了我的博士论文导师之一。这次课程对我的影响,必将持续一生。
1 (January 11)N. Machiavelli, Il principe, ed. G. Inglese, Torino 1995 (The Prince, translated by W. J. Connell, Boston-New York 2005). N. Machiavelli, La mandragola (Opere letterarie, ed. by L. Blasucci, Milano 1964 (suggested translation: Mandragola, in The Literary Works of Machiavelli, ed. J. R. Hale, Westport, CT 1979). F. Mormando S. J., To Persuade is a Victory: Rhetoric and Moral Reasoning in the Sermons of Bernardino da Siena, in The Context of Casuistry, ed. by J. F. Keenan S. J. and T. A. Shannon, Washington D. C. 1995, pp. 55-84.
今天上了第一次课。虽然这门课名声在外,很多同志跟我推荐,但我发现跟我推荐的同志却没有一个去上——这很让我怀疑同志们是不是叶公好龙。学生确实不多,只有六个,有一半不是历史系的,没有一个人能读意大利文。金教授长的样子就让人感觉充满了隐秘的智慧(esoteric wisdom),看着很像中世纪搞炼金术玩水晶球的教士。他的英语意大利口音非常重,但还能听懂。上课的教师有两面墙壁是黑板,我们就坐在这两面黑板之间。金教授一边讲一边写,把两面黑板都写满了。可怜了我们的脖子,从左扭到右,从右扭到左,从前扭到后,又从后扭到前。但讲的内容确实很牛,让我又一种碰到了真命天子那样的惊喜。
金的贡献是什么呢?他读了马基雅维利的老爸Bernardo Machiavelli,一个弗郎西斯修会教士写的一本书,这本书里有写到如何对待恶的问题:为了避免灵魂的恶,有时必须容忍肉体的恶;为了避免肉体上更大的恶,就容忍小一些的恶。而且这本书里有引用一个教会法专家,Giovanni D'Andrea写的一本关于道德困境的书,那本书频繁地探讨了如何容忍恶的问题。而且有意思的是,马基雅维里的私人图书馆里就有这本书。这本书影响了马基雅维利的老爸,又在马基雅维利的图书馆里出现,是否也影响了马基雅维利呢?
金找到的证据之一就是马基雅维利的《曼佗罗花》中卢克蕾齐亚的那个笨蛋丈夫与那个好色的医生劝说卢克蕾齐亚服用药剂,然后与一个年轻男子行*房,以获得后代的论证。马基雅维里写下的这段话与他老爸在书里写的那段话从强调和句式上都惊人地相似。《曼佗罗花》中的这个情境就是个典型的决疑术的情景。因为要做的事情中涉及两宗罪,第一是通奸,第二是毒害那个年轻人,如何将之作为一般规则的例外来进行论证,就很有讲究了。而这,就是中世纪的决疑术非常核心的主题。对决疑术的攻击可见帕斯卡儿。帕斯卡儿攻击决议术是一种智之术,是以具体的例子来否定一般规则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同样的攻击,我们也能在1718世纪英国的道德家那里看到。但这从反面证明,这是一个很持久的传统。
那么,什么是决疑术呢?
上面关于容忍恶的问题只是它的一个应用。在宽泛的意义上,决疑术涉及到神圣或者半神圣的文本的应用问题。当神圣或半神圣的文本规定的规则适用到具体情境的时候,很多时候就会出现适用性的问题,这时候,实践家们试图解释文本,限定一般规则在该情境中的适用。这在很多时候是制造例外。但这些例外并不否认规则。文本的文字还在那里,而且解释者是将这些文字视为权威。问题是如何解释。我问了个问题:这不就是法律解释学吗?金教授肯定了决疑术与罗马法传统之间的关系。米国宪法的运用中也有很多决疑术的成分——文字都在那里,被视为神圣,但解释总是与时俱进。你说它变了还是没变?
(这里又让我想起强世功的一篇文章,批评国朝很多言必称宪政的其实只是把宪政的抽象理念当回事,却根本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文字当回事,搞来搞去还是托克维尔批评的文人政*治。) 当然,中世纪的决疑术更多是在道德与政*治行动选择问题上的决疑,跟法律评注派有关系,但法学并非是核心的部分。马基雅维里常用的句式体现出他的思考逻辑与决疑术的共通。他常用两个句式:一个是或者...或者... 另外一个是“... ,但是... 这后一个句式就最为典型。前半部分指出一般规则,后半部分指出例外。这一般规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就非常有意思了。马基雅维利另外一个常用的说法是“according to necessity“。这个necessity使得例外成为必要。以原则,例外与暴力这些关键词来思考,马基雅维利与后来的本雅明,施米特之间就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这门课会涉及本雅明与施米特,虽然不是直接读他们。
这个发现贡献是非常大的。它会逆转学界对马基雅维利的一个基本看法:马基雅维里与中世纪是断裂。如果这个连续性的论题能够得以确立,学界又有不少人有了新的饭碗——我早说过,所谓牛人,就是死了之后也能给人提供饭碗的人,比如陕西人民到现在还在吃秦始皇的饭,所以秦始皇是牛人;金教授让一堆研究生又有新的博士论文可以写,那也是牛人的盛举。以上算是个简单的听课总结。金教授的这个研究还没有发表,所以我在这里胡说八道侵犯知识产权之嫌。不过既然早决定了“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以配合我佛慈悲的大无畏精神,写了就写了吧,呵呵。
2 (January 18)A. R. Jonsen and S. Toulmin, The Abuse of Casuistry: a History of Moral Reasoning Berkeley 1988, pp. 177-94, 216-27. B. Pascal, Les provinciales, ed. L. Cognet, Paris 1965 (letters 10, 13-15), pp. 171-92, 236-96 (The Provincial Letters, tr. A. J. Krailsheimer, Harmondsworth 1982, introduction, pp. 7-26; pp. 147-62, 193-236). R. B. Miller, Casuistry and Modern Ethics, Chicago 1996, Introduction (pp. 3-16), chapter 2: Justice, Complicity, and the War against Iraq (pp. 41-74), footnotes: pp. 247-48, 253-60.
简单汇报一下。今天主要谈的东东是Pascal对决疑术的批判,以及他的框架为什么装不下决疑术。具体讲起来比较琐碎。金教授充分展现了他的解释天才,帕斯卡尔四五句话被他整出了一个小时的讨论。比较有用的信息是金教授的另一个发现:Leibniz的博士论文的第二页居然就讨论Machiavelli !
3 (January 25)N. Machiavelli to Giovan Battista Soderini, September 13-21,1506: Opere, II, ed. by C. Vivanti, Torino 1999, pp. 135-38, 1504-1509 (N. Machiavelli, The prince, translated by W. J. Connell, pp. 125-29); M. E. Vatter, Between Form and Event: Machiavelli’s Theory of Political Freedom, Dordrecht 2000, pp. 137-65; C. Ginzburg, Becoming Machiavelli: A New Reading of Ghiribizzi al Soderini (unpublished p*a*p*e*r). 今天的课程方法*论的味道很重。金教授微观史学的背景出来了。他选了一篇解释马基雅维利的文献 (我前年研究Plutarch的时候读过,印象还很深刻)。这篇文献比较亚里士多德,波舒哀,马基雅维利,并集中讨论了马基雅维利的riscontro的概念。
金教授对这篇文献展开了深入批评,指出它的方法是非历史的,其理论是外加的而非内生的。然后讨论就围绕着文献的使用展开:档案,词典,传记,书信 ......以前做马基雅维利的时候,没有太注意riscontro这个概念。这是夹在virtufortuna之间的那个意大利动词,其含义很微妙: 配合,遭遇,对抗。而“配合”这一意义展开来就是“与时俱进”,“因时而变”的意思。在拉丁文中,comparo勉强可以说有一点那个意思,但我还没做具体的文本搜索,现在还不确定在拉丁文文献中它是否用在行动者与机运的关系上。这是接下几天要干的事情。
一起上课的还有一个韩国的女孩子,做韩国近代思想史的。我一开始还奇怪,她的东西和文艺复兴八杆子打不着,怎么对话?今天聊了聊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因为法家的关系。“法,术,势”,谈的莫不是普遍规则与具体例子,普遍规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比较马与韩非子是早已有之的事情,但比较者一谈就谈到“人性恶”,“结果证明手段正确”等很泛而没有实际内涵的东西,无法让人真正进入他们的文本,学到新的东西。我们无疑需要更有创造力的理解框架。
4 (February 1)A. Jolles, Formes s*i*m*p*l*es, Paris 1972, pp. 137-57. J. Forrester, If p, then what? Thinking in cases, History of the Human Sciences, 9, n. 3 (1996), pp. 1-25. P. Livet, Les diverses formes de raisonnement par cas, in Penser par cas, ed. by J.-Cl. Passeron and J. Revel, Paris 2005, pp. 229-53. J. P. Sommerville, The ‘new art of lying’: equivocation, mental reservation, and casuistry, in Conscience and Casuistry in Early Modern Europe, ed. E. Leites, Cambridge 1988, pp. 159-84.Arnaldo Momigliano, History Between Medicine and Rhetoric, pp. 13-25.
簡單記幾筆星期三下午的課。這次課程是一個更緊湊的方法*論討論。必讀的是兩個中世紀決疑術文獻,基本上都是綜述,爭議不大。教授臨時給大家發了馬基雅維利的同時代人CastiglioneCourtier選段—— 在宗教戰爭期間一直有傳說,認爲這兩個人都受到天主教會中的決疑術的影響。我們在仔細閱讀(是有人朗讀,然後大家逐字逐句看)後確實發現裏面有提到教堂忏悔以及天主教神父的決疑術痕迹。那個選段是這樣的:先列出做一個廷臣的一般規則,然後慢慢就轉移到例外。結果兩個對話者中的一個就笑了——這跟那些神父麽說得多像啊,他說。這充分證明決疑術在當時確實是廣泛傳播的知識。
金教授對自己的進路作了進一步的闡發。他先列出自己做的事情,讓我們說出有什麽獨特之處:他研究普魯塔克對馬基雅維利的影響,會去查到底馬基雅維利讀的是哪個版本的普魯塔克;他要研究決疑術對馬基雅維利的影響,就會去查到底是哪本教會法的書在馬基雅維利的書房裏,如此等等。這樣細致的研究,教授說,以前是?人做過的。我們猜測了老半天,想找若幹詞句來形容他的進路,都不是太確切,還是教授自己說了的。他的目標是展現出馬基雅維利作爲“文本的生産者”(producer)的形象。如此,在研究其他人對于馬基雅維利的影響的時候,一定要去查,到底是什麽版本影響了馬基雅維利,而不是籠統地拉兩個人來比較。教授在這裏激烈地批評了“紀念碑式的曆史”——采取這種進路的曆史學家列出若幹“經典”,然後認爲這些經典之間一定有什麽對話關系,再進行比較。
這種做法,他批評說,是非曆史的,荒謬的。在確定人物之間關系的時候,不能只憑借邏輯推,而一定要有史料的證明。因爲邏輯的可能性與曆史的可能性是兩回事。這批評很讓我汗顔。因爲我曾經寫過一篇很長的論文,就這樣“非曆史”地比較過馬基雅維利與普魯塔克。在我們系,這篇論文評價不低。大概是因爲政*治學系做的政*治思想總是有de-contextualize的傾向吧。但要讓他來看,我那篇長文可能就是狗屁。聽到這裏,我存心想跟他叫叫板,于是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尼采在《曆史對于人生的利與弊》中提出三種曆史,紀念碑式的曆史在尼采看來,乃是對于人生非常必要的。你如何回應尼采?教授想了想,作了個回應:他目的是結合“好古的曆史”與“批判的曆史”,來對抗“紀念碑式的曆史”。“紀念碑式的曆史”在他看來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只是把曆史當作一個答案的倉庫,而不是向曆史提問,敲打曆史,向曆史學柀ξ鳌6??3窒驎咽诽釂柕淖藨B,就需要“好古”與“批判”。
我再評論:在你的進路裏,我看到“好古”是很明顯的,但“批判”呢?
教授笑笑,回應我說,批判的那部分可以在施米特,阿甘本等人的研究中看到。尤其是阿甘本關于原則與例外的研究,雖然沒有提馬基雅維利,但實際上與馬基雅維利關系非常大。在這個現實批判的維度上,他與施米特,阿甘本的方向是一致的。我再問:SkinnerPocock強調context, 但在你看來,他們所強調的context是不是還不夠具體? 教授點頭稱是。Skinner等人強調的context在他看來確實是空洞的。他們用大概念營造了一個抽象的context,而沒有去看那些物质性的东西——比如圖書館裏的書的版本。fangwen兄上次在電話裏跟我說,Ginzburg是福柯的死敵。看來確實如此。福柯是帶著“一切曆史都是當代史”的態度去研究曆史的,但Ginzburg不是。金教授布置給我的作業是,去查馬基雅維利以前的意大利人文主義者們對于李維的評注版本,然後再看馬基雅維利自己的讀法跟他們的讀法是否一樣。他說,這個研究沒人做過。這真是苦差使。我的拉丁文勉強還能啃下去,但意大利文是根本不通,文盲白癡一個。
5 (February 8)N. Machiavelli, Lettere, ed. C. Vivanti, Torino 1999, pp. 294-97: Machiavelli to Vettori, December 10, 1513 (N. Machiavelli, The prince, translated by W. J. Connell, pp. 129-33). Ch. Singleton, The Perspective of Art, The Kenyon Review, XV (1953), pp. 169-89. V. Kahn, Machiavellian Rhetoric. From the Counter-Reformation to Milton, Princeton 1994, pp. 3-59, 243-62.
汇报今天的课程概况。今天阅读的核心文本是V. Kahn Machiavellian Rhetoric: From the Counter-Reformation to Milton 节选。
Kahn批评了剑桥学派对马基雅维利的共和主义*解释,认为Pocock等人过多地在The Discourses上作文章,而忽视The Prince 而且是过于机械地阅读马基雅维利的词句,而没有注意到他的修辞的复杂性。V. Kahn是一个研究克伦威尔的专家。在十七世纪英国的语境中,一直有将克伦威尔作为“新君主”的评论。如此,从克伦威尔回溯马基雅维利,也是顺理成章。Kahn对于Pocock的批评听起来相当中肯,其从修辞入手的研究路径,似乎也没有太大的毛病。
Ginzburg还是逼我们去挑这个作者的毛病。问题在哪里呢?
我们猜测了半天,最后抓着了——“修辞”(rhetoric) 这个词本身就有问题,这还是一个从外部强加给马基雅维利的词。就修辞而言,尼采之前的传统与后尼采的传统是非常不同的。尼采之后的修辞基本上是反证据的,而尼采之前的修辞,则总是与证据与证明脱不开关系。而即便是在尼采之前,在不同世纪,修辞也往往意味着不同的东西。所以要问的是,在马基雅维利写《君主论》的时候,在佛罗伦萨,修辞意味着什么东西?
Ginzburg问我们下一步研究该怎么做?
我们讨论了半天,最后说,应该去查Prudentia这个关键词。他其实已经查过这个词了,在图书馆目录搜索出了四页,并且已经打印了出来。他把这四页发给我们,问我们哪本书会比较有用。我们凑在一起讨论了半天。大部分是拉丁文与意大利文,不懂这两门语言的人就只好犯迷糊。我是下午的时候很困,根本没仔细看。所以我们也没有得出什么太好的结论。Ginzburg有点失望,给我们点拨了一下:看书的出版日期。这四页书目中有一本题为Prudentia的书出版于1518年,而且出版商就是为马基雅维利出版《君主论》的同一人。Ginzburg说,这本书,马基雅维利很可能就读过,能够展现出那个时候佛罗伦萨关于修辞的讨论语境。接下来,他做总结,告诉我们图书馆到底该怎么用。
我是这一个月以来才意识到我以前不懂得用图书馆,虽然我经常上百本地往外借书,但我并不懂得真正的发现,和体会那种发现的快乐。上午在他的办公室跟他聊的时候,他对着电脑,查到一个15世纪的文本,那脸上孩子一般快乐的表情真是让人难忘。我明白了,真正能够把历史研究到这个程度的,也许就需要在内心里保持着那种孩童般的好奇。真正的成熟,或许是在这“赤子之心”基础之上才有可能。
6 (February 15)L. Strauss, Thoughts on Machiavelli, Chicago 1978.Mansfield-Popock Exchange G.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Chicago 2005.
记一下今天的课程讨论。今天是我讲话讲得最多的一次,整个课堂几乎就成了我和Ginzburg两个人的对话。关键还是文本熟悉——我们读的是Leo Strauss的《思考马基雅维利》以及Agamben的《例外状态》。PocockMansfield的那两篇争议文章也被纳入讨论。一开始,教授问我们阅读的体会。
我说了这样几点:第一,Strauss的解释方法确实有些问题,Pocock对他的批评不是空穴来风。把Machiavelli的文本作为一个能够完全自我解释的系统,并且假定他的沉默与自相矛盾都是有意为之,看来是走得太远了。至于玩数字,从2613里面折腾出什么意义来,更是无法评判。第二,但是,Pocock过于关注解释方法上的问题,虽然在这方面他的观点很强,但是他并没有很好地面对Strauss提出的实质问题。(教授插话:什么实质问题?Machiavelli是“邪*恶的教师”? )不,不是这样。Strauss总是学习苏格拉底,先从庸俗的大众意见开始,然后通过辩证法一步步上升。”邪*恶的教师”只是用来开头的大众意见而已,很遗憾,Pocock把它当成Strauss的核心观点了。Strauss最终要说的似乎是,Machiavelli把古典作家掩藏着的一些秘密给说了出来,虽然他自己的写作也同时包括了显明与隐晦的教导。
金教授发言,就Strauss的书作了一些评述。他说,Strauss的书,在他看来,前提和方法都有问题——其前提是Strauss的那套“自然正当”的政*治哲学,方法就是我提到的就沉默,矛盾,数字做文章的解经法。但是,这并不妨碍这本书成为一本相当有挑战性的书。Strauss的阅读方法,在他看来是相当复杂的,并不是那么容易把握。第一个要讨论的问题是:在Pocock看来,Strauss的读法是脱离Context的。但究竟有没有Context呢?还是有的。教授先让大家上去画个图,标明在他自己的历史研究路径下Machiavellicontexts 第一个同学画了个同心圆,Machiavelli在最里面,外面的一圈是当时佛罗伦萨的知识界与政*治界,外面的一层是文艺复兴学者对于李维等古代学者的阅读;更外一层是通过Aquinas传递的Aristotle
第二个同学提出动议,指出不应该是同心圆,而应该是许多相互重叠的圆圈。教授比较赞同“相互重叠的圆圈”的想法。那么,Strauss的读法里,Machiavellicontexts是什么呢?我上去画了个图: M是在一条分界线上。右边是现代性,左边是两层,一层是古代,一层是中世纪基*督教。显然,与Ginzburg层层重叠的历史不同,Strauss的框架线性更强。Ginsburg基本赞同,但他指出,我画的图并不完全准确,范畴可以更精细些。如何改进?大家就在那里猜了半天的谜。Ginzburg提了个线索:Strauss的书里基本上不同medieval christianity这样的词。他常用的是biblical teachingchristian faith这样的词。
但这两个东西是不是一样呢? Strauss的文本里,我们很难看出区别。但是,圣经可是有两部分的,《旧约》与《新约》,对应犹太教与基*督教。所谓Christian faith,覆盖的也就是《新约》而已。《圣经》这两部分,在M那里的处理是很不一样的。M基本上从不引注《新约》,而且他对基*督教充满了批评:基*督教让人变得软弱,软弱得甚至不愿反抗暴*政,丧失了战斗的能力。他谈《旧约》的地方是在《君主论》中对摩西的引用。 Moses是武装的先知,是政*治秩序的创建者,这更基*督教羔羊一般的圣徒们完全不同。如此,我画的图就需要作实质性的修改:在分水岭的左边不是“古代”与“中世纪基*督教”两个范畴,而是“classical antiquity, “《旧约》”,“《新约》”三个范畴。
Ginzburg对于Strauss的最大批评,就是在那本书里,他并没有对自己所用的biblical teaching作出进一步的必要区分,似乎把biblical teachingChristian faith混起来用了。这个区分与M自己的表达存在共鸣之处。 M曾经倡言,要审慎地(judiciously)去阅读圣经——这一点,无论是Mansfield还是Pocock都没有提到。如何理解这个“审慎”? 这样来看,M的许多沉默,或许正是有实质内涵的,不是能够用Pocock的批评轻易打发掉的。或许我们可以大胆猜想,《论李维》恰恰是M对于圣经的一个隐秘阅读?以上讨论用了将近两个钟头。最后一个钟头讨论Agamben的《例外状态》。
这本书的路径可以说是公法理论,而非历史研究。Agamben引用了施米特,但并没有引用Machiavelli。集中讨论了例外状态与法治,以及主权的关系,具体的案例,则是从希特勒,墨索里尼到小布什。教授问,这本书与M会有什么关系? 我的回答是, M的“创建”(founding)的概念跟“例外状态”这样的概念是密切相关的。founding就是在没有先在的合法性的前提下,创造出一个政*治秩序来,使得某种合法性观念得到运作。从M的视角看来,正是政*治使得道德与秩序成为可能。但如此,道德与秩序也就不是自足的,它总是碰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并会不时向那个“创建”的时刻回归。
这里有一些讨论非常有意思,犯迷糊,就没能记下来。最后一段讨论是直接关于M与决疑术的,把StraussAgamben都带了进来。教授的命题是,当Machiavelli分析政*治的时候,有着很强的“原则-例外”的分析框架。而我的考虑是,Machiavelli可能已经越出了那个框架,尤其是当他用“要不 。。。要不。。。”这样的语式的时候,那个原则其实已经被他甩一边去了,因为我们很难想象原则与例子会在同一个层次上。对这一点,教授是同意的,决疑术毕竟不是M的全部。我另外提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决疑术的图景里看M的“荣耀”的观念——M对“荣耀”的看法是很物质主义的,要的是在现象界的显现,而不是其超越性内涵。是否可以说,M就“荣耀”的观念提出了另外一套原则?
对此教授反驳。他引用的是《君主论》中Agathocles的例子。此君比较成功,但下手非常狠毒。M的评论是,此君很有virtu, 但无法得到荣耀。这说明,他还是把西塞罗的荣耀观念看作原则的。他并不总是挑战这个原则,而是时不时地讨论例外。
7 (February 22)N. Machiavelli, Discorsi sulla prima Deca di Tito Livio, ed. C. Vivanti, Torino 1997, libro 1, chapters 1-27 (The Sweetness of Power: N. Machiavelli’s Discourses, tr. J. B. Atkinson and D. Sices, DeKalb, IL 2002, book 1, chapters 1-27, pp. 13-89). 这次课程是阅读The Discourses第一部选篇。每个人用的翻译本子都不一样。教授说不妨,今天就从翻译开始谈起。于是发下MansfieldTarcov翻译的The Discourses前面所附的“翻译说明”,让大家来看看Strauss弟*子的翻译理论是否经得住考验。两位施特劳斯弟*子宣称,他们要提供的是一个忠于字面意思,首尾一致,并兼顾可读性的翻译。这没有多大问题。但第二段问题就出来了:“we aspire to the ideal that, despite the difficulties, it is possibile to understand Machiavelli's thought as he understood it. Thus, perhaps n*a*i*v*ely, we consider our translation to be not an interpretation but the basis for a variety of responsible interpretations aiming at the ideal.
第一句话意思是,他们坚持一个理想:有可能像马基雅维里理解他自己那样理解他的思想。第二句意思是,他们认为自己的翻译不是解释,而是为无数期望达到这个理想的负责的解释提供基础。
两句中间有一个很怪的“thus“。 围绕这两句话,我们就讨论了半个多钟头。这里有两个假设,假设一是,马基雅维里与我们之间可以是没有距离的,我们能够像他理解自己那样去理解他;假设二是,马基雅维里的意大利文本与我们翻译的英文文本之间也可以是透明而没有距离的,翻译可以与解释截然分开,翻译可以不涉及解释。这两个假设当然都是有毛病的,但毛病在哪里,是很值得讨论的。就第一个解释而言,曾经有马基雅维里的研究者就指出,我们对马基雅维里的理解可能比他对自己的理解更好。与这样一个论断比起来,Mansfield等的理想是否显得更谦逊呢?
讨论者指出,并非如此。我们对马基雅维里的理解能够比他自己都好,那是就历史的事后眼光来看,我们对他的文本与其历史背景的关系可能有更清晰的把握,而在这个问题上,马基雅维里自己反而可能“当局者迷”;但要做到像他自己那样理解他自己,这却是一个野心勃勃,但几乎不可能的计划。而第二个假设而言,翻译与解释的二分是很有施特劳斯学派特色的,但恐怕很难站得住脚。不要说英文和意大利文的差别很大,就是当代的意大利文与十六世纪马基雅维里用的意大利语,差别也是大得不得了。实施这样的多重转译而没有解释,那是不可能的事情。更奇怪的词语是这个“thus. 如果它表明一种因果关系的话,那么这个关系是非常突兀的——我们有了一种理想,所以我们认为我们的翻译可以为实现这种理想提供一个基础。这里的关系非常混乱。或许我们至多只能把这个“thus 当一个不是很重的转折词。
在第四段,两位翻译者解释他们是如何翻译马基雅维里的术语的:他们归纳总结马基雅维里的用法,然后推导出那些术语的基本意思。有意思的一句话是,“we try to induce the reader to move toward Machiavelli rather than pulling Machiavelli toward the reader. This is certainly our choice; if it is also an interpretation, so be it. 他们在上文以很强的语气说明自己不是搞解释,但现在又说,如果这也是一种解释,那就由它去吧,这并未做到首尾一致。下一句问题更大:“the inevitable imperfection of translation reminds one of life, except that a remedy exists: learn Italian and do your own translation so as not to depend on the arms of others. 这里的语气似乎表明,你只要会意大利文,你就该知道怎么去读马基雅维里。但事情完全不是这样。懂意大利文又如何呢? 这个十六世纪的文本对当代人的抵抗力,不是掌握了意大利文之后就能克服的。问题还更复杂。
这本书是评论李维的,因此马基雅维里到底是如何读李维的拉丁文文本,也会遭遇到我们与马基雅维里之间的那些障碍。当然,如果假设我们与马基雅维里之间是透明的,那么也可以类推马基雅维里与李维之间也是透明的。但如果只要有一个是不透明的,那么两位翻译者所忽略的东西就不只是一层了。批斗会开到这里,基本上就宣布了两位翻译者在翻译理论上的破产。下面要做的就是比较各个文本在翻译上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所传递出来的信息。选读的是第十一章对于罗马宗教的论述。第一段提到“对神的恐惧”,这个神是单数还是复数,各个翻译文本表述很不一样。于是教授给大家读了意大利文本,那里的神是单数的。翻译本子里面单数的当然是弄对了,但复数的是否就错得没道理了呢?
事实上,若干翻译者可能是想纠正马基雅维里,因为罗马的宗教显然不是一神教。李维谈Numa立教的时候,用的就是deus的复数形式。但马基雅维里是否是粗心大意犯了这样一个错误呢?不是,他在很多地方,在涉及罗马宗教的时候,用的都是单数的“神”,仿佛故意忽略罗马的多神教背景。这个发现有什么理论意涵呢? 我们就可以大胆提出这样的假设: 马基雅维里是否是有意把李维与《旧约》混在一起,或许是通过李维来读《旧约》,或许是通过《旧约》来读李维?这个Timore di dio (对神的恐惧)上的微妙,Leo Strauss没有发现, PocockMansfield也没有提出。但其实这是对Leo Strauss的论点的一个比较强的支持:马基雅维里是同时对古典传统与旧约做文章,以便为自己的新的教导开辟道路。马基雅维里将恐惧与宗教的起源联系起来,背后有着很强的卢克莱修的影子。
卢克莱修的《物性论》里面就有这样的对于宗教起源的思考,而这首*长诗的目的就是要克服恐惧与焦虑。马基雅维里是一字一字地抄写了《物性论》。虽然他从来不引用它,但是否正是在这个关键时刻,他展现出了自己所承接的伊壁鸠鲁传统的教导呢? 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马基雅维里的这个文本对于“恐惧”的论述。
8 (March 1)N. Machiavelli, Discorsi sulla prima Deca di Tito Livio, ed. C. Vivanti, Torino 1997, libro 1, chapters 28-60 (The Sweetness of Power: N. Machiavelli’s Discourses, tr. J. B. Atkinson and D. Sices, DeKalb, IL 2002, book 1, chapters 29-60, pp. 89-154).这次课程讨论起因于我星期一发给Ginzburg教授的一个信。全文copy如下:
Dear Professor,I found a significant discrepancy between Livy and Machiavelli. It seems to me this is a sign to show that Machiavelli appropriates Livy for his own purpose.The Discourses, Chapter 15:... the Samnites, as a last remedy for their distresses, turned to religion. Machiavelli describes how Samnites organized a rite and forced the elites to take a terrible oath. Although they were still defeated by Roman, but at least, according to Machiavelli, this testifies in full how much confidence can be acquired by means of religion well used.However, according to Livy's report in 10.41, the Samnites rite didn't inspire much valor, rather it paralyzed Samnites by fear.As Livy writes:The Samnites were, most of them, dragged in against their will by sheer compulsion and the terrors of religion, and they adopted defensive rather than aggressive tactics. Accustomed as they had been for so many years to defeat, they would not have sustained even the first shout and charge of the Romans had not a still more awful object of fear possessed their minds and stayed them from flight. They had before their eyes all that paraphernalia of the secretRomans pressed on from both wings and from the centre and cut down men who were paralysed by fear of gods and men. Only a feeble r rite - the armed priests, the slaughtered remains of men and beasts scattered about indiscriminately, the altars sprinkled with the blood of the victims and of their murdered countrymen, the awful imprecations, the frightful curses which they had invoked on their family and race - these were the chains which bound them so that they could not flee. They dreaded their own countrymen more than the enemy. The esistance could be offered by those who were only kept from flight by fear.... At last the dread of gods and men had yielded to a greater terror, the linen cohorts were routed; those who had taken the oath and those who had not alike fled; the only thing they feared now was the enemy.Machiavelli attributes the Samnites faillure to Roman valor and the fear derived from past defeats. The fear of gods here at least was the last resort. However, according to Livy, this fear didn't help much, even paralyzed them. In other words, Machiavelli's conclusion this testifies in full how much confidence can be acquired by means of religion well used lacks firm factual ground.Yours,
这封信中指出Discourses15章中的一个很大的问题。罗马人的敌人Samnites运用宗教仪式来激发信心——这一点MachiavelliLivy都谈到了。而且他们都谈到了,罗马统帅Papirius知道这个信息之后,努力地向罗马人宣传,敌人的宗教努力并不会成功。但Livy的文本写了,Samnites败得很惨,宗教仪式并没有真正激发他们的信心,只是通过对同伴的恐惧,使他们暂时没有逃跑而已。而Machiavelli却评论说,这是Samnites的最后的依靠。而最后一句话更是奇怪透顶:“this testifies in full how much confidence can be acquired by means of religion well used. “这充分证明了对宗教的良好运用在多大程度上会带来信心。” 明明Samnites败了,怎么还会没头没脑得冒出这么一句总结?
我注意到的这一段,前人似乎都没注意到过,包括Ginzburg 他在收到电子邮件之后,阅读了Livy的原文,又和Machiavelli作了比较。原本这个星期要干点别的,但最后就变成了讨论我提出的这个问题。今天的课程先是我就这个问题做了个读书报告,但并没有马上展开讨论。金教授指出,很明显,这里有个差异问题。但问题是,我们如何阅读这个差异? 这个差异本身有什么意义?我的回答是,搞清楚这个差异,我们可以知道M的阅读风格(the style of reading)。是的,但M怎么阅读的呢?
金教授向我们提示了他的发现:在Discourses3卷第30章,M指出,要审慎地(sensatamente)阅读圣经。而在第1卷第23章,M用了同样的词语,指出要审慎地(sensatamente)阅读历史。这个sensatamente两次出现,而且都跟阅读有关。那么,什么是sensatamente呢? 英文翻译千奇百怪,有的是judiciously,有的是intelligently, 不一而足。但在意大利文中,它有一个坚实的内核,用英文可以表达为commonsensically(常识地)。 这个读法就是从常识出发来读。Ginzburg进一步解释,从常识出发来读,就意味着坚持从文义(literal)的层面,而非跳到寓意(allegorical)的层面来进行阅读。这个词用到对圣经与历史的解读。问题是,对圣经进行这样一种阅读,意味着什么呢?
那就意味着,这种阅读是不带敬畏的,并不关心文本本身的神圣性。对圣经的阅读,现在先搁置。现在关心的是,M怎么阅读LIVY的。教授发下了LIVY史书第10卷第38章到第41章的拉丁文-英文对照文本。我所引用的那一段是在第41章。我们用了十五分钟时间来做默读,接下来,我们开始讨论,并比较LIVY的文本与M的文本。讨论过程比较复杂,在此只写出结果:LIVY的文本是如何讨论的呢? 那里有一个完整的故事: Samnites人当时情势危急,有一个老人就宣称,他知道一种古代的仪式,可以使他们获得诸神的保佑。LIVY的笔调隐含的意思是,这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但仪式开始了,那是个很血腥的仪式,人们被*迫宣誓,如果不宣誓,就要马上被杀掉献祭。
通过这个仪式,Samnites人组织了一个敢死队。有叛变者把这个消息传给罗马人的统帅Papirius,他就给罗马人做思想工作,说敌人这个仪式不正,神灵不会保佑。罗马人要打仗的时候,罗马军队的神汉说,鸡不吃米,不宜打仗。Papirius很不喜欢这个征兆,他就作了个安排,让神汉走在前面,结果跟Samnites人碰上的时候,Samnites人的长矛杀了神汉。于是Papirius就大喊:神灵显灵了,这个骗人的神汉死掉了。这说明,神是赞成罗马人打仗的。于是,罗马人就杀了过去。Samnites人只是被动抵抗,很多人想逃,只是因为经历过那个恐怖的仪式,害怕被同伴杀掉,所以没逃。但最后罗马人攻势越来越强大,他们连那个仪式都不顾了,赶紧跑。Papirius逆着神兆,但安排神汉走在前面,让他被杀掉,以证明神赞成打仗的做法,M在第14章里面有写。
也就是说,第14章,第15章两章是把LIVY讲的这个故事掰开,前者写罗马人,后者写Samnites人。但仔细看,发现在LIVY那里,他对罗马人的宗教与野蛮人的宗教态度很不一样的。在LIVY文本第38章,他用religionibus来修饰野蛮人的仪式,并形象地描绘出了当时场面的血腥。这就有点像当代的民族学家去研究那些吃人的部落的血腥仪式。LIVY称这种仪式为“迷信”——当然,这不是说野蛮人不相信真神,这些野蛮人甚至相信Jupiter,但是他们的议事是野的。但这个正/野之分,在M那里完全看不到。M的写法显得,罗马人的宗教也好,野蛮人的宗教也好,都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分。
我们甚至讨论了Samnites人中那个带头搞仪式的老人。如果是M来看,这个装神弄鬼的老人跟罗马立教的圣王Numa大概没有任何差别。神鬼是什么,M根本不会关心,他关心的是怎么“装”,有什么效果。而且,LIVY的写法中所体现出的正教与迷信之分,与基*督教对于异教的态度是类似的。M取消了正教与迷信的区别,这既是对LIVY的回应,也是对圣经的回应。这一点,可以说是对Strauss的一个很强的支持。可惜Strauss自己没有发现这一点。所以我们就看到了,M对于LIVY对于正教与迷信的区分保持沉默。Strauss指出,作者的沉默可能是有意图的。
在这里,我们是通过阅读LIVY而发现M的一处沉默的诡异之处,这可以说是支持Strauss的结论。而方法上,我们和Strauss有原则区别。回到M的文本,教授显然接受了我的观点——M最后那句话“this testifies in full how much confidence can be acquired by means of religion well used 似乎跟他上面的论述是脱节的。上面讲对于Samnites人来说宗教是最后的救命稻草,而且他们最后失败了。但最后一句话却总结说,以上证明宗教运用得好的话会产生多大的信心。这是句很怪异的话。在这句话之后其实还有一段,M说,上面那段本来似乎可以归入国际关系的讨论,但因为跟罗马的重要制度有关系,所以放这里了。这句话看起来有点像编辑手记。 这段话会不会是编辑加的? 它用的是第一人称,好象是M自己写的。不过教授强调,M的这本书是他死后才出版的,而且是一部未完成的书 —— Strauss没有指出这一点。 这是一本未完成的,别人做了整理的书,我们不能排除很多可能性。我指出的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教授并不急于给回答,只说,我们必须保持多种可能性,包括假设M自己写的时候出了毛病。我故意跟他抬杠,说,为什么不能像Strauss那样,假设这是M有意为之?教授大笑,让我看第一卷第53章,那里M引用但丁,但出处却明显错了。这样的错,该有什么隐秘的意图呢?而且,M还有干伪造古人文迹的活。在第1卷第47章里,他硬生生地伪造了一段LIVY的文字,在LIVY的原文中是根本找不到的。不能排除M的记忆错误。M对但丁记忆错误,可能还不是因为他对但丁不熟悉,而是因为他对但丁太熟悉了,熟悉得自己以为可以完全凭记忆而写。这些错误是对Strauss的极大挑战,你怎么能替M圆上呢? 那还不如保持开*放性,假设问题会有很多的原因。
Ginzburg来说,历史文本就是有其物质性的。我们研究历史,就要以物质性的文本为基础进行研究。 没有抽象的Discourses或者Prince, 我们必须要知道,是哪个版本,哪年出版,谁做了编辑。 这就是历史文本,它包含着对现实的指涉,而不是文本游戏,词语的狂欢——我想这是对海登-怀特的诗性历史的回应,当然,Ginzburg可能是不屑于回应怀特这个多年老干自我抄袭的活的学者。以上讨论的内容很多,总结一下要点:1. M自己说明了自己在读圣经与历史时候的读法,那就是一种审慎的读法,一种常识性的读法。2. 他对LIVY里面故事的重新书写,是这种读法的一个具体例子。3. M出现了自我不一致,这似乎是Strauss的解法无法打发掉的。
9 (March 8)G. Galilei, Lettera a Cristina di Lorena, edited by F. Motta, introduction by M. Pesce, Genova 2000 (Discoveries and opinions of Galileo, translated with an introd. and notes by S. Drake, Garden City, N.Y. 1957, pp. 145-216). R. Schüssler, Rules of Conscience and the Case of Galileo, Contexts of Conscience in Early Modern Europe, ed. H. E. Braun and E. Vallance, Newark 2004, pp. 100-15, 210-12. 今天的课程讨论《论李维》第1卷第26章的解释。Strauss在其研究中指出,在马基雅维里那里,数字是有意义的,特别是26这个数。《君主论》是26章, 《论李维》第一卷第26章也特别敏感。这套数理学不好验证,暂不谈。但从内容来看,这一章确实是非常有意思。在这本论共和国的书中,这一章谈的却是新君主——新君主要保有他的君主国,就要革*命性地更新一切东西:建立新的管理机构,赋予新的名字,扶植新人,新权力,让穷的变成富的,富的变成穷的。在这里马基雅维里以旧约中的大卫王为例。马基雅维里在这里引用了一句拉丁文:“qui esurientes implevit bonis, et divites dimisit inanes. 英文翻译是“the poor he filled with good things and the rich he sent away empty.(Allan Gilbert 英译)。很可惜,马基雅维里在这里又犯了一个错误。这段话在《圣经》里面不是没有,但是跟大卫没有关系,是《路加福音》里面圣母玛利亚的一句话。见路加福音153.中文翻译是:“叫饥饿的得饱美食,叫富足的空手回去。”当然,说的是上帝,而不是大卫。马基雅维里写到大卫的事迹,说明他心里想的是《旧约》,而不是《新约》。而在《旧约》的其他地方有没有类似的句子呢?有的,在《诗篇》第107篇里:因他使心里渴慕的人,得以知足,使心里饥饿的人,得饱美物 (《诗篇》 107:7)
问题是:马基雅维里怎么搞混了起来?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按照Strauss的进路,这应该是马基雅维利有意为之,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自相矛盾或者沉默来说明某些东西。Strauss注意到这句话里面恐怖的事情不是大卫王干的,而是耶和华干的。因此,这里的意涵或许是:在马基雅维里眼里,耶和华就是一个僭主。不过,金教授不准备走这条路。他提出的假设是:马基雅维里的阅读与写作有其自己的风格。他对很多作者非常熟悉,自信自己可以记住里面的很多话,但一下笔的时候,却搞混了一些东西。这样的例子有好几个,他在1.53中引用但丁出处搞错了,1.47引用李维,但李维却根本没有写过这么一段话。
换而言之,我们不必否认,马基雅维里犯了错误。但他犯这些错误并不是因为他不知道,而是因为他知道得太多,太自信了。首先要知道的是,马基雅维利读什么版本的《圣经》。十五世纪晚期,十六时期早期,当时通行意大利的《圣经》已经是St. Jerome从希腊文翻译的版本。但当时还存在一个从希伯来文翻译的版本。这两个版本都是拉丁文的,但从翻译上来说,有很大的不同。旧约《诗篇》第107篇的这句话在两个版本中分别是这样的:Quia satiavit animam inanem et animam esurientem satiavit bonis.(从希腊文翻译)Quia saturavit animam vacuam et animam esurientem implevit bonis (从希伯来文翻译)因他使心里渴慕的人,得以知足,使心里饥饿的人,得饱美物 (《诗篇》 107:7)到现在,看得就比较清楚了。这句话跟马基雅维里写下的那句话,确实有很多词汇是相同的,而且基本意思也有相近之处。我们可以设想,马基雅维里对《圣经》非常熟悉,当他写东西的时候,他想写跟大卫有关的一句话,于是想到了《诗篇》中的这一句,但记忆却出了点问题,他把句子给记混了,变成了玛利亚说的一句话。而更有意思的是,马基雅维里写下的那句话开头的几个词,正是从希伯来文翻译的这一句话的最后几个词:esurientem implevit bonis. 这更给我们打开了更大的想像空间:莫非,马基雅维里读的不仅是St. Jerome从希腊文翻译的本子,而且还读了从希伯来文翻译的本子?这样,马基雅维里的一个小小的笔误,为对他的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空间。马基雅维里与《圣经》的关系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Strauss就这个问题起了一个头,但他的方法建立在太多的假设与猜测之上。而我们在这里,通过扎实的语文学分析,却似乎可以达到与他接近的看法——马基雅维里仔细阅读了圣经,并且试图对之作出回应。
从作者的笔误出发进行研究,到底有什么方法*论的意涵? 教授就方法*论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对于观念史的研究者来说,作者的反常部分往往比其正常部分更有启发意义,尤其是涉及到作者的作品的传播的时候。让我们设想一个古典作品的传播——某一个作者写了它,然后转给另外的人,这些人又进行了抄写,抄写中出了一些错误,这些错误又传给了后人。而这些错误,从我们事后来看,正是构成这个作品的传播史的主体部分。因为如果抄写得正确的话,它在任何地方都正确,那就没有什么好谈了。而就这些错误,我们却可以建立起一个谱系,进行深入的探讨。Freud在出版《梦的解析》之前,曾经就作者在写作中犯的错误进行过一个专题探讨,用“潜意识”去解释。
后来有个意大利语文学家S. Timpanaro写了一本书,批驳Freud,用的例子是Virgil的一句诗的传播史。教授说,自己受到这个Timpanaro很深的影响。Timpanaro说了啥,我当时有点犯困,没记住。更泛地说,反常为什么往往比正常更有研究价值?因为正常并不包括反常,而反常之所以是反常,就是因为以正常为参照。但你研究反常的时候,你同时也是在研究正常,在寻找正常的边界。就当下的例子来说,我们研究了马基雅维里的一个反常的例子,而这个例子有助于我们去理解正常的,作为历史人物的马基雅维里。这个分析支持了以下假设:第一,马基雅维里熟读圣经。第二,他非常自信,写书的时候不去查原文出处,而是依靠自己的记忆。第三,而他的记忆之所以出错误,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不熟悉,而是因为太熟悉了,所以很多东西混在一起了。他对但丁的引注错误以及伪造的那段李维引注,也很有可能作此解释。
附件:《论李维》第1卷第26章意大利文原文
Qualunque diventa principe o d'una città o d'uno stato, e tanto più quando i fondamenti suoi fussono deboli e non si volga o per via di regno o di republica alla vita civile, il megliore rimedio che egli abbia, a tenere quel principato, è, sendo egli nuovo principe, fare ogni cosa, in quello stato, di nuovo: come è, nelle città, fare nuovi governi con nuovi nomi, con nuove autorità, con nuovi uomini; fare i ricchi poveri, i poveri ricchi come fece Davit quando ei diventò re: qui esurientes implevit bonis, et divites dimisit inanes; edificare, oltra di questo, nuove città, disfare delle edificate, cambiare gli abitatori da un luogo a un altro; ed in somma, non lasciare cosa niuna intatta in quella provincia e che non vi sia né grado, né ordine né stato, né ricchezza, che chi la tiene non la riconosca da te; e pigliare per sua mira Filippo di Macedonia, padre di Alessandro, il quale, con questi modi, di piccol re, diventò principe di Grecia. E chi scrive di lui, dice che tramutava gli uomini di provincia in provincia, come e' mandriani tramutano le mandrie loro. Sono questi modi crudelissimi, e nimici d'ogni vivere, non solamente cristiano, ma umano; e debbegli qualunque uomo fuggire, e volere piuttosto vivere privato, che re con tanta rovina degli uomini; nondimeno, colui che non vuole pigliare quella prima via del bene, quando si voglia mantenere conviene che entri in questo male. Ma gli uomini pigliono certe vie del mezzo, che sono dannosissime; perché non sanno essere né tutti cattivi né tutti buoni: come nel seguente capitolo, per esemplo, si mosterrà.Sono alcune cittá o regni e' quali tengono poco conto delle mutazione del principe, né sono anche solite a essere governate sí legittimamente che non possino comportare uno principe che domini poco politicamente. In quelle che sono di questa sorte non sono necessari remedi sí forti, a fondare el principato, e se vi è alcuno particulare non contento della mutazione, uno principe savio ha molti modi di guadagnarlo, pure che questa displicenzia sia fondata in sul rispetto dello interesse proprio, perché non gli mancano modi a contentare gli uomini collo utile e con l'onore. Ma la difficultá è dove la inclinazione del popolo è tutta contraria al nuovo governo, come sono le cittá solite a essere libere, quando vengono sotto uno tiranno; come e' regni che sono stati lunghissimamente sotto una progenie, che amano communemente quello nome e quella memoria; benché questi si potria sperare di guadagnare co' buoni trattamenti, e' quali al fine potrebbono fare dimenticare la memoria de' príncipi passati. Ma a quelli che hanno per inclinazione la libertá, non è sufficiente remedio el trattarli bene, perché non si può con alcuna dolcezza eradicare del petto loro quello desiderio di [non] ricognoscere superiore, di governare; e però in simile caso bisogna usare de' rimedi forti, avendo però innanzi agli occhi che quella parte che si può guadagnare co' benefíci, di guadagnarli; perché e' remedi violenti, se da uno canto ti assicurano, dall'altro, massime a uno principe che non sia fondato in sulle arme proprie, fanno in mille modi debolezza. Però bisogna che el principe abbia animo a usare questi estraordinari quando sia necessario, e nondimeno sia sí prudente che non pretermetta qualunque occasione se gli presenti di stabilire le cose sue con la umanitá e co' benefíci, non pigliando cosí per regola assoluta quello che dice lo scrittore, al quale sempre piacquono sopra modo e' remedi estraordinari e violenti.
路加福音 选段:46 马利亚说,我心尊主为大,47 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乐。48 因为他顾念他使女的卑微。从今以后,万代要称我有福。49 那有权能的为我成就了大事。他的名为圣。50 他怜悯敬畏他的人,直到世世代代。51 他用膀臂施展大能。那狂傲的人,正心里妄想,就被他赶散了。52 他叫有权柄的失位,叫卑贱的升高。53 叫饥饿的得饱美食,叫富足的空手回去。54 他扶助了他的仆人以色列,55 为要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施怜悯,直到永远,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
诗篇 107 英文与拉丁文对照:http://members.tripod.com/~gunhouse/psalmstxt/ps106.htm 10 (March 15):C. Ginzburg, Clues, in Clues, Myths, and the Historical Method, London and Baltimore 1989, pp. 96-15, 200-14. Carlo Ginzburg, A Case for Cases (unpublished p*a*p*e*r, forthcoming).
本次讨论有有两个主要内容,第一是讨论我提出的一个关于马基雅维利与卢克莱修之间关系的研究计划;第二是讨论金教授自己正在写作中的一篇文章A Case for Cases。首先,我就自己的想法作了一个简单的报告: 问题——马基雅维利是怎么阅读卢克莱修,并反映到他自己的写作上的?首先,我们有物质的证据,那就是马基雅维利手抄了卢克莱修的《物性论》;其次,有将马基雅维利与伊壁鸠鲁主义传统联系起来的传言,如维柯就将马基雅维利跟霍布斯放在一起,认为他们都跟伊壁鸠鲁主义传统有关联。Strauss的政*治哲学在谈古今之争的时候,隐含的意思也就是,现代性的兴起与伊壁鸠鲁主义这一古代异数的兴起密切相关。
下一步该怎么做:去看看马基雅维利读的是哪个卢克莱修。看他的手稿,观察是否有评论在上面,这些评论跟前人的评论是否有关系。我接下来就跳到了内容上的比较。马基雅维利并没有直接引用卢克莱修,但他的思想却受到其隐喻的深刻影响。比如说,当他谈到自由的人民,将他们描述为因为饥荒,灾难等原因而迁徙他乡寻找落脚点的时候,我们能看到他的“自由”概念相当怪异。而这以在虚空中运动中的原子来理解,却不是很奇怪了;他在恐惧与宗教之间的关联,强烈响应着卢克莱修;卢克莱修对于目的论的驳斥,跟马基雅维利的“效果的真理”也有相当强烈的共鸣。这些相似点,我是没法找到语文学上的确凿证据的,提出来是看金教授会怎么回应我。金教授对我关于卢克莱修与马基雅维利思想内容上的相似的评论不予置评。他抓住的是前面的那些步骤:该怎么从文献上着手?
他提供了一些线索:1.梵蒂冈的图书馆里藏有一部《物性论》的手抄本,研究者作过笔迹对比,确定是马基雅维利抄的。但他自己也没有看过这个手稿。现在可以提的是研究的可能性:有什么样的步骤可以被采取?大家讨论,觉得要看马基雅维利到底是怎么抄的,有没有抄漏或者抄多的,但这样,2.有必要去看《物性论》抄写本的传统。卢克莱修在15世纪被重新发现,当时有两个抄写与评注的传统。马基雅维利是在哪个传统里,我们还不知道,但这是可以去研究的。3. 有文献提到,马基雅维利的手抄本中有一句 Naturam Rerum haud divina mente creatam (自然事物不是神所创的)。金教授将之跟当时佛罗伦萨出版的De Rerum Natura进行对比,发现不一样。出版本里并没有这个否定词haud。可以假设,马基雅维利有可能是根据自己对卢克莱修的理解,对当时出版的版本进行修正。4. De Rerum Natura1章第101行的一句: tantum religio potuit suadere malorum (宗教能引发如此的恶行)在15世纪,几乎是卢克莱修的招牌诗句。当时的一个法国作者Denys Lambin给法国国王亨利三世写了封信,推荐这首*长诗,就提到,时人抱怨这首诗是“非基*督”的。这可能就是马基雅维利对卢克莱修的阅读所处的情境。
由于语文学证据的缺乏,我们现在只能就研究的可能性进行探讨,而无法深入到内容。接下来,讨论的是金教授自己的文章,A Case for Cases. 这篇文章开篇就讲:决疑术正在回归。然后引用二十世纪的几个研究,澄清规则与案例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就回顾历史,主要集中在中世纪晚期与文艺复兴时期,讨论了对古代文献的评注(gloss)本身的决疑术成分,基*督教教会法学家对于高利贷的决疑术进路,马基雅维利的文本中的决疑术成分。而这最后引到自然观的问题上去:对古代的模仿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自然的稳定。但到伽利略,却将自然科学的绝对真实与人类事务的多变以及对证明的需要作了截然的区分。文章最后一段终结于:决疑术如何对科学与社会(以技术为中介)的区分作出回应?
可能的回应是:我们必须保护这个区分,但又要在这个区分前保护我们自己。 讨论戛然而止。这是他的一贯风格,文章非常紧凑,做了几个月的研究,最后写出来的可能只有十几页。而我们这些博士生其实都在努力学习写废话。讨论围绕的核心问题是自然观的问题。我提出的问题有几个,其一是马基雅维利关于“改变自然”的建议与“自然不可改变”的判断之间的关系。教授认为马基雅维利关于自然稳定的假设是严肃的,不是临时的说法,而这个观念,他主要得之古代的医学与天文学。其二是,技术与决疑术的关系,如果说古代的技术与决疑术关系很大,那么现代的技术,以及官僚机构的技术政*治,跟决疑术是否还有那样的关系。教授的回答是否定的。给出的理由,跟海德格尔对技术的谈论没有实质上的分歧。还有同学用重力理论的多样性来质疑伽利略的区分。教授并不是很赞同。不过具体理由如何,当时犯困,没记住。
教授坦陈,他刚接触决疑术的时候,对它的印象是很负面的,但现在认为要欢迎它的回归。决疑术关乎人类的行动(action)。保护决疑术,在最终意义上,意味着对人类行动的保护。课程到此结束。我们一共上了十次课,就每一次课程内容,我都作了记录。将这些记录整理成文,一方面是帮助我自己澄清思路,另一方面也是希望为这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讨论留下永久的记忆。汉语学界关心关于“意大利微观史学”与马基雅维里的学者,或许可从这一系列记录中获得某些有用的信息。E fructu arbor cognoscitur
附录:UCLA牛人传之 Carlo Ginzburg
如果没有碰到Carlo Ginzburg,我在UCLA的日子要大为褪色。
他是一个意大利老人,头发花白,戴着厚厚的眼镜,黑色的外套,黑色的裤子——我估计他的衣服都是黑色的,因为自从我认识他半年以来,他似乎从来都是一袭黑衣。我相信在我认识他之前,我还是经常在图书馆碰到他。因为他研究非常勤奋,几乎每天都在学校里。但我要是不知道他是谁,即便每天都碰到他,他也就是从我旁边过去的一个普通老人,和其他老人没有什么两样。
所幸的是我认识他了。冬季的时候,他开一个关于马基雅维利的课,我的圈子里就有好几个人提到他,向我推荐这门课程。我一开始不知道他是谁,研究什么的。同系的Theo告诉我,他精读的功夫非常强。正好我那时候计划做马基雅维里,于是我就去了。一看教室,只有四五个人,那时候就怪我的那些朋友叶公好龙了,跟我推荐了,自己却没有兴趣来。
Ginzburg一开始给人的印象就是有点怪。他一上来就在黑板上画图,这里是马基雅维里,这里是我们,中间隔着一层一层的解释。于是他向我们解释我们与马基雅维里之间的“距离” ,以及马基雅维里的文本对我们的“抵抗”。这看起来像是一个历史学方法*论的课程。但很快,他介绍了自己的研究,说明马基雅维里如何继承并发扬光大了中世纪的决疑术传统。他列举了他发现的几个文本上的发现,我马上就感觉到豁然开朗,心里开始鼓掌。的确是妙!
但是,他总是会从那个实质的研究主题偏离开来,绕回到那幅关于马基雅维里与我们之间距离的图。他反复提醒,要对我们与马基雅维里之间的距离有所警惕。因为有这道距离在,那种直奔主题的做法是“懒惰”的——后来,我把我的博士论文提纲给他看的时候,就光荣地招致了这个“懒惰”的评价。
在修课的几个学生当中,我对马基雅维里的背景知识大概最多。虽然一开始我有点拘谨,但慢慢地在课上和他有了越来越多的讨论。我那时候还没有开始写博士论文提纲,而只是有些零散的想法。第一次去他办公室是与他谈课程论文的题目。他建议我去看马基雅维里读的哪个李维的版本,看看与马基雅维里自己的文本之间有什么关联。这种翻故纸堆的工作,是我所没做过的。我只是找到了图书馆的目录信息,发现这些版本都比马基雅维里读的那个版本要晚,这时就比较泄气。Ginzburg看了我的进度,却有了个让人意外的反应。他说,为什么假定马基雅维里一生之中只读一个李维版本呢?也许他读了后来出版的那些版本也说不定。然后就邀我一起去看那个版本。我自己是觉得这老头有点认死理。他提的假设,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要证实或者证伪它,要花的功夫却相当大。除非我有很多精力,否则我是不会去碰这样的题目的。但他却敢去碰。这让我觉得他虽然头发花白,好奇心却要比我大得多。
十周的课程之中,如果说他教了什么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东西,那就是怎么用图书馆。我一向认为我会用图书馆,我借的书都有百多本了。但是一看他怎么用图书馆,我就明白自己原来根本不会。他在查询的时候会去查主题词,然后将所有的文献按照时间排列,看每本书的出版时间。“出版时间很重要。”他说。在研究马基雅维里的时候,他的考虑并不是泛泛的“马基雅维里受了某某的影响”,而是“马基雅维里读了某某的某个版本的书”,因此,出版日期就显得极其重要。他对剑桥学派Quentin Skinner的“情境主义”进路比较不屑,因为他觉得那根本不是真正的历史情境,而是Skinner自己想当然的情境。
我在碰到他的时候时机比较有利。那时候我正在给Perry Anderson做研究助理,而Anderson跟他的关系很好。 Perry看了我的一篇研究托克维尔的东西,大为赞赏,发给了Ginzburg共享。这样我也就引起了他的一些重视。后来我找他做论文导师之一,他爽快地答应了,大概跟这之前通过各种渠道得到的对我的印象大有关系。在他的课上,我确实比较顺利。但就论文而言,他却没有给我好日子过。四月份的时候,我拿着一分两页纸的概要给他看,他扫了一眼,就给我提出一堆意见:第一,我的路径比较懒惰;第二,我铺展得太开,恐怕根本无法做深入的分析;第三,有一半内容,他觉得没必要。这几乎是全盘的否定。我一下子心凉到了极点,怀疑我是否跟他天生抵触。一下子说不出话来。我就把我先前写的几个研究报告给他看,希望他知道我究竟想做什么。其中一个是关于李维的,他同样是漫不经心地扫,扫到的某一页的时候, “啊”了一声。 他脸上一下子有了神采,兴致勃勃地跟我说,他觉得有些有趣的东西,值得开拓。然后,他就跟我解释这个东西为什么有趣,建议我以其为中心展开论文写作。但我觉得,这已经是完全不同的一个研究计划了,这么大的变动,我心理上转不过来,而且我担心我的老板Giulia Sissa不会接受。他跟我说,我以前做过的研究并没有因此而作废,那些材料还都可以用,只是转变一下表达方式。我在将信将疑中告辞了。
他让我掉到了谷底,又热情洋溢地告诉我有一些很有前途的东西,但我不知道怎么办。那天在回家的公车上,感觉自己的脑子是高度紧张地运转,想着下一步到底该怎么走,非常茫然。那天晚上我就开始发烧,而且晚上也只睡了三四个小时。第二天硬撑着给学生讲课,感觉自己烧得更重了。我翻箱倒柜找药,可我2002年从国内带来的药都已经过期了,我已经没有药了。于是我就试验民间的土方,去菜场买了姜,熬了一大锅的姜汤,咕噜咕噜喝下去,然后蒙上被子睡觉。以前我发烧了都是这么折腾的。但这回显然没有太奏效,第二天还是晕乎乎的。
但病终于自己好了。病过之后,我却有了新的发现,这让我觉得,他的建议其实是可以操作的。我给他发了电子邮件,展示了我的发现,他给了热情洋溢的回复。于是,我开始正式写我的博士论文提纲。病过之后,文思泉涌,我一个晚上就写了七八页。但这个提纲还只是一个暂时的妥协,我以自己以前的思路为基调,纳入了Ginzburg的建议。我在星期三把提纲发给了他,希望能在星期五跟他见面。他让我星期五下午去,把批得密密麻麻的提纲还给我,向我提了七八点建议。最后一点评论是:你现在似乎还是在两个计划之间举棋不定。我说,我的老板找的东西,跟你找的不一样。他说,可以以他的建议为基础,再把以前的想法给包括进来。这是很有自信的说法,我相信一般教授是不会这样去推*翻另外一个教授的思路的。但他是历史学领域中公认的权威,对别人的看法,自然就不用太在乎。
我仍然是将信将疑地走了。但一个星期研究下来,我又发现,其实他是对的。因为我又发现了一段非常关键的文本,展现出非常独特的修辞结构,是值得大写特写的。于是我又从头修改我的提纲。两天时间,我将原来的提纲从12页扩展到32——我是一个灵感型的人,心里有东西,肯定会爆发出来,下笔千言,倚马可待;如果没东西,一个月下来也熬不出几句话。当我再次把稿子给他,并说明按照他的建议重新安排了结构的时候,他显得非常高兴。
但他告诉我,他就要走了,离开UCLA,离开米国。这意味着,在我剩下的一两年博士生活中,我可能再也碰不到他。这让我顿生惆怅。老实说,这一两个月下来,我已经被他的智慧深深吸引。他总是高*瞻远瞩,指出我该走的方向。而我带着怀疑走下去,最后总是证明他给我指出的道路是对的。一个个怀疑都消除了,虽然我知道在未来我还会有怀疑,但我对他的学术大师的品质,已经是确信无疑。
他关心的问题显然是十分广阔。如果他有什么对话者的话,那可能就是已经逝世的福柯。他关心的不只是某个具体的作者或者文本;他关心的是整个知识的体系,以及知识在历史中的传承。他能够自由地在西方两千多年的文本中穿梭,如同猎人那样,寻找着猎物的踪迹。这是一个身手矫健的知识的猎人,虽然他已届知天命之年,但他求知的好奇心仍然是如此强烈,他的捕猎之旅,还远远没有结束。
星期一早晨,Ginzburg把他的History, Rhetoric, and Proof送给我,在扉页上为我写下了祝语。离最终的告别还有二十来天。我回赠给他什么呢?我一无所有。或许我能做的,就是让他看到我刚刚锻炼出来的在历史的密林中捕猎的身手。这样,当老猎人离开的时候,他知道他留下了他所引以为傲的捕猎技艺,内心之中带着欣慰与喜悦。
国学复兴 文化传承 兼容并包 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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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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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  座  】
唐仲清:红色经典启示录
( 连载之一 )
第一章  革*命论的诞生地——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笔者之所以提出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革*命论的诞生地是基于以下理由:A、马克思在《手稿》中已得出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两大阶级的形成、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绝对贫困、无产者与资产者的矛盾冲突不可调和等革*命论的重大结论;B、马克思在《手稿》中采用的是黑格尔式的思辨哲学方法,无论在运思方法还是在表述方式上均可体现出这一点,而黑格尔的对立斗争/对立统一的辩证法(虽然马克思曾声称已被其改造)在《手稿》中得到了经常性的运用;笔者曾经在《政*治哲学纯思》一文中提出的马克思原教旨包含的阶级论、绝对论等斗争理想学说在这部《手稿》中均得以体现。可以这么说,马克思有关无产阶级革*命论的基本思想在《手稿》中已经形成,而他后来费时二十多年写出来的《资本论》不过是青年时代思辩哲学结论的论证而已。正如笔者在另处指出,结论在先在理论研究中是可以容许的,而且理论研究必然会有的“假说”性质往往便会导致结论在先;问题在于:马克思青年时代形成的这些几乎终身未改至死不渝的基本结论是依凭何种思维方法形成的,为什么这种方法会对结论的形成起到极大的制约作用,只有从方法*论上作出必要的探讨,才能对马克思学说的真理性与局限性获致合理解释,避免要么尊奉为教条要么简单否定的“两个极端”,而有效避免了极端的解释方才具有期待中的合理性。
我们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我们采用了它的语言和它的规律。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作前提。我们从国民经济学本身出发,用它自己的话指出,工人降低为商品,而且降低为最贱的商品;工人的贫困同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成反比;竞争的必然结果是资本在少数人手中积累起来,也就是垄断的更惊人的恢复;最后,资本家和地租所得者之间、农民和工人之间的区别消失了,而整个社会必然分化为两个阶级,即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1]
在二十多年后的经济学巨著《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系统深入的分析是从社会是一个巨大的商品堆积物开始的,但就“革*命论”所蕴含的基本结论而言,早在1844年的《手稿》中就已经形成了。剥削的秘密,也就是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秘密是建基于另一个基本结论即“工人降低为商品”(在《资本论》中表述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因此,对“革*命论”的研究应当从这个核心范畴入手。
所谓工人降低为商品,也就是工人被商品化;无论哪种表述,但都是譬喻式的、思辩哲学的表述。为什么?
商品是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产品,即。如果我们无论出于何种理论上的需要都会在本体论意义上承认商品终归是物,而工人无论在何种悲惨境况下仍是人,那么,工人成为商品的表述就只能是譬喻式的,其严格的意思应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仿佛已经沦为了一种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就像那些供人们生活消费的商品物一样。笔者指出这一点决非小题大做。正如笔者在另处指出的那样,哲学具有终极性的、彻底性的品格,而思辩哲学在所有哲学表述中其终结性、彻底性尤甚。例如,工人已经商品“”,这种“化”式表述在黑格尔、马克思的哲学表述中随处可见,所谓“化”,也就是A事物异化成为了B事物;既然工人已被“化”为了商品,那么,他也就完全彻底地丧失了属人的性质,而彻底沦为了商品物。而且还沦为了最贱的商品,而且工人的贫困同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成反比。结论就是:工人生产的产品越多,工人越贫困,而资本家不可遏制地需要多生产产品,于是两大阶级的矛盾冲突根本无法调和,工人唯一的求生之路就是用暴力革*命推*翻私有制的最后形式即资本主义社会。
由以上的分析已经不难窥见:思辨哲学的运思与表述极易导致极端的、绝决的结论。这种运思与表述无疑可以达致观点鲜明,结论确切,但由于思辨哲学(以黑格尔辩证法尤甚)对社会事物缺乏更为具体甚至琐屑的分析与描述,所以时常会导致“片面的深刻”。
如果我们暂且不要采用譬喻式的思辨哲学致思方式,即是说,先不要急于把分析对象的性质推致极端,那也许会得出某种貌似中庸但更为妥贴的结论。例如,如果我们不以工人成为商品为前提(或运思导向)来阐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义现象呢?试看以下思想实验:
A、工人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不可能成为商品,相比起奴隶与农奴而言,工人具有更加平等的社会身份;
B、工人出售给资本家的不是(也不应是)劳动力而是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一定的工作成果;
C、工人与资本家的劳动合同已经得到法律的保障,即使资本家的产品滞销或降价,也必须支付合同约定的工资;
D、工人随着生活指数、物价上涨、消费观念变化等因素必须会向资本家要求上涨工资;
E、资本家也会考虑到劳动市场的供求,工人生产积极性等因素。
结论: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只要能够产生某些有效力量以改变这种分配悬殊,那么就可能缓解劳资关系的紧张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作出革*命论方面的决绝的、彻底的结论,时值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正如《资本论》中列举的英国工厂巡视员们的报告中所陈述的那样,工人们的确处在十分悲惨的生活境地。马克思对工人阶级的同情在道义上也是无以伦比的。但是,正如阿尔都塞所指出的“MKS主义哲学”(而非马克思原教旨)是科学而非意识形态;即是说,伦理与道义不能代替科学,而唯有立足于科学基础之上的伦理与道义才是经受得住历史考验的理论
只要我们预先了解马克思致思的总方向,就更易解读其学说理论了,这个总方向即是:彻底摧毁罪恶世界,重新建设理想社会。从青年时代开始,马克思早已跃进到了否定一切的“绝对论”,而社会历史的绝对论,也就是彻底“革*命论”。
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生产的不仅是商品,它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
这一事实无非是表明:劳动所产生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在国民经济学假定的状况中,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
劳动的现实化竟如此表现为非现实化,以致工人非现实化到饿死的地步。对象化竟如此表现为对象的丧失,以致工人被剥夺了最必要的对象——不仅是生活的必要对象,而且是劳动的必要对象。甚至连劳动本身也成为工人只有通过最大的努力和极不规则的中断才能加以占有的对象。对对象的占有竟如此表现为异化,以致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
这一切后果包含在这样一个规定中: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因为根据这个前提,很明显,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自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2]
工人变成商品的物化理论所揭示的真理性并不限于资本主义社会;即使在实行SHZY商品经济的国家,凡在有商品的地方,都可能出现物化现象。需要提示的是:无论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物的影响、制约,甚至奴役,人都不可能在本体论意义上被物化;思辨哲学的“化”结构具有十分明显的譬喻性质。而涉及商品生产,如果采用物化理论则必然因为伦理激*情+思辨哲学=绝对论了,因为生产活动并非直接劳动者一个人的活动,而是处在社会关系综合系统中的活动,在这一点上,《手稿》显然具有将工人劳动从这一综合体中抽取出来进行孤立考察之嫌。
关于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两权对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从资本家的角度来讲,他认定一切生产活动的物质前提是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原料及其他),而这些物质资料都须由资本家出资购买,于是,在他看来,对这些物质资料享有所有权,自然而然就对利用这些物质资料生产出的产品享有全部所有权,产品销售之所得利润全数归于资本家,而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只不过是他们的劳动工资,换言之,工资之外的利润无论再多都应归属资本家一人。资本家认为自己享有巨额利润的占有权乃是天经地义的,因为他在生产中的“付出”要比工人多得多:A、购置生产资料的出资;B、投入管理、人际方面的劳务;C、承担经营风险。
但在马克思的“劳动创权说”看来,任何生产资料如果没有工人劳动的投入就只能是物,至多是作为工具的物,投入工人劳动之后,物才能变成符合人们消费目的之“产品”。商品的价值是由凝固于其中的人类劳动决定的,而商品中的劳动全部都是由工人投入的,资本家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资本家所付工人的工资不是劳动的价格,因为其所付工资折算的价格远远小于工人投入于商品中的价值,所以工人所领取的工资不是劳动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资本家之“购买”工人犹如奴隶市场上购买奴隶一样,花点儿小钱买死一条命,让他为自己像牲口一样拼命赚钱。《手稿》中的商品化陈述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无疑地,《手稿》已经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劳动创权说,产品所有权全归劳动者是一种应然期待,但在实践中,劳动创造出来的产品都被不劳动的资本家全数夺去了;于是,劳动、产品、他人、整个世界,统统成为了一种异化的力量,而这种异化的力量是与工人的人本质绝对对立的。
无任何折衷的绝对对立,这就是从《手稿》即已开始形成的思辨哲学的异化观。既然整个世界的一切人都已异化为物,异化为一种不能由人的本质所支配反过来还要支配控制人的力量,那么,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摧毁这个邪*恶的现存世界了。
现在让我们来更详细地考察一下对象化,工人的生产,并且考察对象即工人产品在对象化中的异化、丧失。
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
但是,自然界一方面在这样的意义上给劳动提供生活资料,即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劳动就不能存在,另一方面,也在更狭隘的意义上提供生活资料,即维持工人本身的肉体生存的手段。
因此,工人越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外部世界、感性自然界,他就越是在两个方面失去生活资料:第一,感性的外部世界越来越不成为属于他的劳动的对象,不成为他的劳动的生活资料;第二,感性的外部世界越来越不给他提供直接意义的生活资料,即维持工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
因此,工人在这两方面成为自己的对象的奴隶:首先,他得到劳动的对象,也就是得到工作;其次,他得到生存资料。因此,他首先是作为工人,其次是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够生存。这种奴隶状态的顶点就是:他只有作为工人才能维持自己作为肉体的主体,并且只有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是工人。
(按照国民经济学的规律,工人在他的对象中的异化表现在: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创造的对象越文明,工人自己越野蛮;劳动越有力量,工人越无力;劳动越机巧,工人越愚笨,越成为自然界的奴隶)。
国民经济学由于不考察工人(劳动)同产品的直接关系而掩盖劳动本质的异化。当然,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棚舍。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
劳动对它的产品的直接关系是工人对他的生产的对象的关系。有产者对生产对象和生产本身的关系,不过是这前一种关系的结果,而且证实了这一点。对问题的这另一方面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考察。因此,当我们问劳动的本质关系是什么的时候,我们问的是工人对生产的关系。
以上我们只是从一个方面,就是从工人对他的劳动产品的关系这个方面,考察了工人的异化、外化。但是,异化不仅表现在结果上,而且表现在生产行为中,表现在生产活动本身中。如果工人不是在生产行为本身中使自身异化,那么工人活动的产品怎么会作为相异的东西同工人对立呢?产品不过是活动、生产的总结。因此,如果劳动的产品是外化,那么生产本身必然是能动的外化,或活动的外化,外化的活动。在劳动对象的异化中不过总结了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外化。
那么,劳动的外化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因此,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中则感到不自在,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
异化劳动,由于(1)使自然界,(2)使人本身,使他自己的活动机能,他的生命活动同人相异化,也就使类同人相异化;对人来说,它把类生活变成维持个人生活的手段。第一,它使类生活和个人生活异化;第二,把抽象形式的个人生活变成同样是抽象形式和异化形式的类生活的目的。
同样,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
因此,人具有的关于自己的类的意识,也由于异化而改变,以致类生活对他来说竟成了手段。
这样一来,异化劳动导致:
(3)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能力——变成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同样使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使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
(4)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凡是适用于人对自己的劳动、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自身的关系的东西,也都适用于人对他人、对他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关系。[3]
工人创造财富越多越贫穷的“反比说”在《手稿》中还是以思辨哲学的方式表述出来(在《资本论》中则以政*治经济学方式表述),而反比说正是基于前述两权对立所致。掌握生杀予夺之权的身为统治阶级的资本家掠夺了产品所有权,但在工人看来(应当说在无产阶级代言人马克思看来)产品所有权原本归属于自己,这样一来,工人创造出的产品越多自己所得就越少,即使以劳动力价格为参照系,这在价格不变或微增的情况下,由于资本家掠夺产品越多,工人也越来越贫困,在相对意义上的绝对贫困是工人的永久的、不可挣脱的命运。“反比说”是异化论在生产领域分配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归结到异化,也就是归结为资本主义是一个异化了的无法改变的罪恶的商品世界,其罪恶已经因为异化而具有了不可变易的性质。如此一来,资本主义即使试图自我修正自我完善已属不可能。笔者认为:《手稿》贯穿始终的异化理论已经于1844年宣判了资本主义的死刑,当然是以思辨哲学的方式来宣判。资本主义是比奴隶制更加残酷的奴隶制,正如恩格斯在另处指出,奴隶因具有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一次性地终身为奴,相对而言似乎更有保障;而工人作为契约奴隶则是零售地出卖自己,而且还唯恐卖不出去。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一定想要在这契约有效期内最大限度地榨干劳动者的生命力。
物化理论排斥了人际理论,思辨哲学式的经济分析让劳资关系定格为不可改变的绝对对立关系。
如果我们不再囿于《手稿》而转换一下思路呢?
1)假设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并非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关系,而是一种权力关系,那么,当这一世界尚且没有被判定为物化世界,而权力关系终归仍是人际关系,而未异化的、尽管是不公平的人的世界却是可能通过自我修正自我完善促其改变的;
2)资本家也会感到“反比论”的巨大威胁。根本无须美化资本家,资本家只想贪欲无限地榨取剩余价值,但同时,作为其生产奴隶的劳动者也是不可小视的生产手段,如果因分配太过不公导致消极怠工、效率低下,那同样会影响资本家的利润增量;如果采用暴力高压,工人们有可能起来造*反;
3)资本主义社会也并非道义真空,绵延千年的人类历史所形成的道德、宗教、法律,这些社会规则与社会良知同样也会影响统治阶层。在本文中我们只需摘引几段资产阶级代言人、南北战争时期米国总统林肯的演讲即可见一斑:
他(林肯)全身心地追寻着那寻求公正的理想,正义感是那样深深地根植于他的内心,以至于有时人们甚至会觉得,与解放黑人相比,他似乎更愿意教育白人们公平行事。他对于公正的膜拜几乎可以说是达到了盲目的程度。为此,他甚至会无视自己的希望和情感:比如,他认为,既然道格拉斯的草案已经获得通过并成为一项法律,那它便应当被推行,也就是说,堪萨斯完全有理由宣布自己为蓄奴州了。如果斯皮德为蓄奴制辩解,那就该批驳他的观点,尽管他是青年时代唯一一个与自己同甘共苦的人,而且现在也仍是自己的朋友,像阿喀琉斯一样真诚,一如既往的真诚。眼下,他必须做出重大抉择:热爱祖国还是热爱自由,到底哪样更崇高。他不允许任何混淆黑白的评断,也不愿把自己变成自己家乡的批判者,同期,他曾在一封信中写道:
“当我们作为英王乔治的政*治奴隶把自己解放出来的时候,我们把‘一切人生来平等’这句箴言称作是一条毋庸置疑的真理。可现在,我们对此厌倦了,也不担心自己沦为奴隶了,于是贪婪地想成为奴隶主,以至于又把完全相反的箴言当作不言而喻的真理……在我们米国的奴隶主们自愿放弃他们的奴隶之前,恐怕就连俄*国的沙皇都已经放弃皇位,宣布他的臣民自由了”。仅仅几年时间,沙皇真的实现了这句预言的一半,因为欧洲刮过了一股新的流行风,新世界从旧世界总结出来的教训,如今发生了反作用,掀起了旧世界的变革。
一次,林肯讲话时离开了主题,讲了些白人们内部的等级问题,从中人们听出了同样的论调。对农民们演说时,林肯表明自己反对大庄园,因为它就像是过大重武器和重机械一样不够灵活,他说在这片土地上没有人需要一辈子都做庄稼汉,最后还这样总结说:“劳动先于资本,因此不依赖于资本。资本是劳动的果实,如果没有先前的劳动,资本便不可能存在。劳动可以没有资本,但资本却不能没有劳动。所以劳动是远远高于资本的”。同样地,他也在人民面前揭露了奴隶主们深藏不露的兴趣所在,泄露了他们秘密的供词:无需大量的土地,仅凭众多的奴隶,他们就可以向别人显示自己的财富。“蓄奴制是这世间最可耻,又最能借以显示自己的财产。年轻人相亲时,他们唯一的一个问题便是男方或女方家拥有多少个奴隶。拥有奴隶的渴望吞噬了所有其他世俗的东西”。
不久后,他又谈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由南方新制定的宪法中总结出了南北两派之间的区别所在:“我们的对手已经通过了一部《独*立宣言》,其中删去了杰斐逊‘一切人生来平等’的字样。为什么呢?他们还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在其前言中,他们删去了‘我们,合众国的人民’这句话,与华盛顿所签署的老宪法的前言不同,代之以‘我们,各个有主权的独*立州的代表们’。”从中他总结了这场人民战争的本质:“在联邦这方,斗争是为了在这个世界保存这样一种政府的形式和实质,该政府的主要目标是改善人的生活环境,从一切人的肩头卸去人为的重负,为一切进行高尚的劳动的人扫清障碍。我们人民的政府经常被称作是一种尝试。现在我们的任务在于,有效地维护政府,使它能抵御内部强大势力想要推*翻它的企图。我们必须向全世界证明,能够公平选举的人也完全有能力平定叛乱,我也必须向全世界证明,选票是枪弹的合法继承者,一旦选票公平地、符合宪法地做出了决定,就不允许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再次使用暴力!这样,我们就可以向世人证明,凡是通过选举无法得到的东西也别想通过战争获得;这样就能让世人明白,发动这场战争的人是何等愚蠢和狂妄!”
以大家风范,他先列举数字,而后阐述观点,先是对选民们讲,而后是向全世界大声疾呼。当他在全世界人面前把合众国的本质称作是一种新的尝试时,这种说法便成了林肯的一种理念,其根本思想是他从青年时代以来就经常提到的杰斐逊和克莱的思想。全世界的人们有着更伟大的事业,所以今天除去国家之外还有更多的问题指待解决。林肯毫不懈怠地关注着全人类崇高的问题,把合众国思想视为做事的原则。他虽然把这种原则置于奴隶问题之上,但却一直认为,一般来看,自由又高于合众国的利益,他最后宣称,已经到了给世界人民上演一出轰轰烈烈的道德大戏的时候了——这也是他的心声!
但不义,这个问题的社会层面比政*治层面引起了他更大的注意。于是,他在几个月后的一次讲话中说道,保住民*主原则乃是这次战斗的主要目标,因为现在南方甚至已经有人开始考虑,该不该倒退回君主立宪制度中去。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点尚不为人所知,那就是:“还有一个与此有关的论点,我觉得它不像别的大多数观点一样是些老生常谈,所以我想简单讲一讲,请大家稍加注意,那就是,即便资本不高于劳动,也力图使其和劳动处于同等地位。有人说,劳动只有和资本联系起来才会存在,即,除非另一个拥有资本的人指使一个人去劳动,否则,谁也不会去劳动。而后,又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用资本雇佣劳动者,让他们自由劳动好呢,还是用资本买下他们,强迫他们劳动好?讲到这一步,得出的结论是,所有劳动者要么是雇工,要么就是奴隶。而且还有人据此进一步推断说,一个人只要一次当了雇工,就终身只能当雇工”。
“但事实上,资本和劳动之间并不存在他们所设想的那种关系,也没有哪个自由人会去终身当雇工。这两种假设所得出的结论都是无稽之谈。劳动先于资本,资本只是劳动的产物,如果没有劳动,就根本不可能有资本。劳动超出了资本,因而应当比资本得到更多的重视。资本有其自身的权力,它也应该像其他权力一样受到保护。无可否认,在劳动和资本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利的关系。那种观点的错误仅仅在于认为社会的全部劳动都在于那种关系之中。我们的社会里只有少数人拥有资本,他们害怕劳动,愿意用他们的资本去雇佣或者买下另外一些人来为他们劳动。而一个为数众多的第三等级不属于这两个人群,他们既不为别人劳动也不要别人为他们劳动。在大多数南方州中,大多数人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奴隶主。男人们和他的全家在自己的农场上、家里和店铺中为自己劳动,收入也归他们自己所有。他们既不依靠资本也不雇工或奴役别人。……一些刚踏入社会的人,手脚灵活却不名一文,在这世界上,起初只为了挣些工资而干活;然后设法积攒一些钱给自己买土地和农具,开始为自己劳动;最后他们又雇佣一些刚刚步入社会的人做他们的帮手。这才是公正、合理和繁荣的制度,它会给所有人带来活力,让一切人都有机会取得成功。在我们当中,谁也比不上那些靠劳动白手起家的人更值得尊重。不是靠劳动创造的东西,他们连碰也不碰一下。在这一点上,他们比其他任何人都做得更好。这些人不会把自己已经享有的政*治权力轻易交出去,也不会放弃前进的机会。为了保住自由,他们宁愿接受任何挑战!”
笔者一再强调:我们很难达致深入到细节的整体描述,很难在此意义上把握作为整体的历史事实;但我们如果满足于(甚或自满意得于)思辨哲学式的抽象概括,将会极大地阻碍我们最大限度地开展对事实进行描述(必要时还可想象——如思想实验)——这样一种思维能力。因此,在笔者看来,《手稿》明显受到了黑格尔思辨哲学*运思与表述的影响,即使二十多年后完成的经济学巨著《资本论》中仍然可以看到这种影响的遗迹。
私有财产只有发展到最后的、最高的阶段,它的这个秘密才重新暴露出来,就是说,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
这些论述使至今没有解决的各种矛盾立刻得到阐明。
(1)国民经济学虽然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一点出发,但是它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蒲鲁东从这个矛盾得出了有利于劳动而不利于私有财产的结论。然而,我们看到,这个表面的矛盾是异化劳动同自身的矛盾。而国民经济学只不过表达了异化劳动的规律罢了。
因此,我们也看到,工资和私有财产是同一的,因为用劳动产品、劳动对象来偿付劳动本身的工资,不过是劳动异化的必然后果,因为在工资中,劳动不表现为目的本身,而表现为工资的奴仆。下面我们要详细说明这个问题,现在还只是作出几点结论。
强制提高工资(且不谈其他一切困难,不谈强制提高工资这种反常情况也只有靠强制才能维持),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工资,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
甚至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关系变成一切人对劳动的关系。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
工资是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而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因此,随着一方衰亡,另一方也必然衰亡。
(2)从异化劳动对私有财产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别以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4]
工人的劳动异化与人与人关系异化,整个资本主义社会都异化为商品的、物的世界,而这个不再具有人本质,不再能被人所操控的罪恶的世界已经没有任何自我修正自我改良的方式可以挽救其存续了。
劳动是工资的奴仆,《手稿》对工资的这种判定是基于一个预设:即劳动应当是人本质的表现,领取薪酬也应当是人本质的(符合人本身目的的劳动)的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工人劳动不符合这一表现或实现人本质的劳动性质,于是劳动与私有财产是同一的,劳动是工资的奴仆,强制提高工资也无济于事,这就等于宣布:劳资关系的这种对立是除了政*治解放之外的任何手段所不能解决的,当《手稿》判定了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是绝对对立不可调和的主奴关系后,已经堵死了资本主义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任何幻想(革*命的真理不允许和平的改良)。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工人是资本主义社会受苦最深的阶级,又由于工人还是这一社会的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因此,工人的异化也就人类的异化,那么工人的解放也是人类的解放。我们可以试着用对事实的想象来评析前述“解放说”。声言工人的解放也是人类的解放首先必须完成以下两个证明:
A、工人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与人类是同一的;
B、至少,工人的受奴役与人类的不自由等等具有直接关联;
C、工人的解放就是人类的解放具体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一遗漏。
一个阶级代表人类的“代表说”在《手稿》中已然成型,这一代表说被后来的SHZY理论一直沿用。代表说既然宣布自己能代表全人类,那么解放本阶级也就直接等同于解放全人类,同时,既然这个阶级(或本阶级的先锋队)已经代表了全人类,也就集人世间的公平正义至善为一身,也就获得了为所欲为无须证明的绝对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表现在夺取政权时的暴力革*命,也可以表现为夺取政权后的高压统治。
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即是说,用思辨哲学分析出来表述出来的异化劳动,是以经济学方式才能作出精微分析的私有财产的原因;抽象的东西是具体的东西的原因,而不是相反。在笔者看来,《手稿》这种思辨哲学先于/优于经济学的提法与马克思视社会生产领域为“纯粹事实”领域这一致思原则是直接冲突的;即是说,(依照马克思的事实决定论)令人信服的异化理论反倒应当从经济学的纯粹事实的精微深入的分析中衍生出来,而不是相反。也许,促使马克思后来耗时二十多年去写作经济学巨著《资本论》的动机正在于:马克思早已认识到,思辨哲学不能代替经济学,玄思不能代替科学,幻想不能代替实证。值得注意的是:《资本论》的写作并没有对《手稿》中已有的基本观点作出任何修正,毋宁说,只是其经济学方式的论证或细化而已。当然这种情形(即思想家坚持自己早期观点的情形)是无可厚非的。但有一个问题可以提出来:如果在《资本论》中凡涉及到基本观点而马克思仍然完整地、不加批判地保留了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的抽象简化法(缺陷意义上的辩证法),那么其观点的解释力自然成为一个可待考察的问题了。
另外,《手稿》中已经出现了“所有制拜物教”的思想苗头。这种拜物教是指谓:将所有制视为社会邪*恶或正义的“终因”暨“单因”,于是,当判定私有制乃万恶之源后,便以公有制(私有制的对立范畴)作为百善之根,这一点,笔者早在《正义论疑点》《SHZY千禧年》等著述中已有所涉及,当时的提法称作“对立面拯救”,但在写作本文时笔者发现,以“所有制拜物教”这一概念指称我思更显其准确性。
但在笔者看来,所有制形式并没有《手稿》及其他马克思原教旨所夸大的终因或单因那样大的作用,因为:任何一种所有制并没有消除恒定长存的二元对立结构下的权力系统的不尽人意——这样一个更为根本的现象——就此而论,这一现象也可释义为邪*恶或正义的“原因”。
“所有制拜物教”中消极类型(即私有制)的批判理论(包括《手稿》所阐释的劳动异化理论)存在一个困境:如果要否定消极类型将如何评价所有权对社会生活的意义。遍览《手稿》我们发现:对私有制未作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而对其“定性”则仅只依据“异化劳动”而作了彻底的否定评判。在这一点上,被《手稿》所批判的国民经济学及别的哲学流派都无一例外地肯定“所有权”在历史进程中的积极意义。当然,《手稿》也许蕴含着这样的意念:马克思并不一概地否定所有权,否定的只是资产阶级的私有权,对此可能提出的疑问是:私有权是在人类漫长历史中进化而来的(而非某些人,例如剥削阶级们所能恶意促成的),如果说私有权的形成是一种历史性的错谬,那也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全体社会成员的错谬;又如笔者一再声言的“事实即为证明”,我们又不得不肯定这种由人们“合力”形成的私有权本身确有一定的历史作用
当然,笔者完全赞同马克思对这个建立在现实人性基础上的现存制度的批判,但只想指出:对私有权私有制的否定批判所采取的思辨哲学分析方式只能得出一个“片面的深刻”的决绝的结论,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同时发现对象的合理性的前提下对其作出根本的否定,那我们也很难找到真正消除对象的有效办法,因此,类似于“暴力摧毁私有制”其实只是一种简单的办法,或者说,其所能摧毁的仅只是二元结构的一种表面现象,而无论在哪种所有制下,二元结构的恒定长存的对立才是极难消除的。
第二章   贬斥理论的实践观——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被人误读最多的红色经典之一。被误读的原因之一即是“提纲”往往只是思想片断,还没有来得及展开论证。而对误读的“更正”往往又是注释家们对马克思“本意”的猜读。
众所周知,最可靠的解读并非以阐释者自己的演绎为马克思本意,因为这样做的风险是:以阐释者自己的思想强加予马克思。所以,笔者最初认为,更加可靠的研读方法还是文本字面研读法,即是说,尽管“演绎”或“联想”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应尽量缩小到《提纲》的文本所指范围,但在研读的后期笔者发现,《提纲》的简洁留下了太大的哲理展开的空间,况且,启发式阅读才可能让我们从研读中获得更多的“新思想”,于是在有些地方难免出现发散性思考。
《提纲》的总体意旨是强调“实践”。
A、《提纲》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出现了“实践”字样,仅只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没有出现“实践“字样;
B、《提纲》的总思想即是用实践去批判否定“理论”“思维”。
但是这样一来却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个棘手的理论问题:《提纲》所推崇的贬斥理论的实践不需要任何理论导向吗?
以下对《提纲》进行逐条分析:
(第一条)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gegenständliche]活动。因此,他在《基*督教的本质》中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因此,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
旧的唯物主义哲学虽然承认世界的物质本原,承认人的认识只能对对象作出反映,但这种反映被假想为镜式的反映,即是说,任何认识都只是人对对象的认知,我们所能“看”到的世界,是受制于主体自身的情状的;但所有镜式的反映论都未能对主体本身作出更加深入的研究,于是只能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但这种忽略主体自身的偏向,却是于无形中假想了一个全知全能的主体而对对象进行镜式的反映,能动的方面之所以会被唯心主义发展,正由于唯心主义更加深入地研究了主体(包括思维)本身,“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在马克思看来,之所以唯心主义只能“抽象地”发展人的认识,是因为唯心主义不懂得人的认识不仅是主体的活动,而且还是现实的、感性的活动,马克思“新”思想指出了两点:a、人对对象的认识是一种受制于主体性的认知活动;b、主体的认识活动仍是一种感性的、现实的,因而是物质的历史的活动;这样一来,《提纲》于字里行间所提倡的新哲学则使自己有别于感性直观的旧唯物论以及不知物质本原地抽象发展人类认知的唯心论,而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唯心论者不知道人的活动为对象性的活动,可作二解:①人的认知的具体内容由对象所规定;②人的认知活动还以实践地改造对象为目的;静止的、不以改造对象为目的“纯粹认知”对人而言是毫无意义的,或者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推演:《提纲》所指谓的对象性的活动即是物质生产活动,至少,人对世界的认知是因为生存论意义上的物质生产活动所衍生的。
但以上分析所内蕴的重实践轻理论的主旨却又面临着以下问题:
①微观而言的认识活动都有某种“目的”,例如马克思所讲建筑师建房之前绘制蓝图,这一目的本身就是一种理论的产物;
②宏观而言的认识也有某种“目标”,例如整个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是建基于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需要而为之的,而类似建设美好社会所必须的“伦理体系”本身不是任何实践,而是带有极大的假想成份的应然期待——这样一个思想体系。
《提纲》正确地指出了实践在认知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但未能更加明晰地指出理论才能规定认知的目标、方向、导引、方法,等等。概而言之,对于目的而言(例如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一切实践反倒是为理论服务的。这是本文对《提纲》存在的排斥理论的实践所作的一种认识论修正。
(第二条)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ä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人类认识的正确与错误,最终只能由人本身来“证明”,正如笔者在对第一条的分析中指出:镜式反映论其实虚构了一个无所不知的全知“镜面式主体”,但实际上,人的思维的客观的真理性只能限定在人的主体所及的范围和程度。完全可以设想:低等动物或其理性生物眼中的世界完全是另一个模样;《提纲》中的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中的“理论”应当是脱离于人的主体性、脱离了人的实践活动——这种意义上的“理论”,但如果并非“两脱离”意义上的理论,而是看到了主体的特征(包括其客观的局限性)以及活动的实践性——如果是这种意义上的“理论”,那么其与认识的真理性、此岸性并不相悖。《提纲》似乎蕴含着这样的含义:人能以自己的活动验证自己的认知,这种认知已可供人们达致自己的生活目的,那么,这种已由人的活动来证明的认知就已经具有了客观真理性,而超出这种限定的关于真理性的玄想,不过是经院哲学的问题。
但《提纲》仍然遗留了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A、认知活动不仅要求在一定阶段上供认知的对象被定格于某一时段,而且要求认知主体也呈现一定程度的相对静止,即那种将认知聚焦于定格对象,否则,对象与主体处在不断的“流变”中,认知将根本不可能进行;
B、虽然任何当下认知都只能局限于主体性的、实践的范围与程度,但对“客观真理性”的预设并非是无意义的;例如,科学仪器正是人们基于客观真理性的预设而不满足于主体的局限,进而对认识器官作出了延伸,仪器即器官的延伸,也可谓器官的增加,而这种延伸和增长正是因为人们预设了更进一步的客观的真理性,否则,将会永远满足于当下的主体性和现有的实践活动,如此一来,将会妨碍认知的拓展。
(第三条)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一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
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
在环境革*命论中,《提纲》已经暗含了这样的思想(在以后的著述中更加明确地表述):现存在的环境必须加以改变,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只能在革*命的实践中才能同时完成。马克思原教旨在以后的表述中有:无产阶级只有在摧毁旧世界的斗争中才能够消灭自身所具有的不合理想的东西。这种摧毁重建同时论几乎没有得到过任何认真的考证,但其实,摧毁是易于完成的事业,而如果摧毁不可能同时完成重建,那么,重建也就是重新开始、与摧毁无关的崭新的事业。
(第四条)费尔巴哈是从宗教上的自我异化,从世界被二重化为宗教世界和世俗世界这一事实出发的。他做的工作是把宗教世界归结于它的世俗基础。但是,世俗基础使自己从自身中分离出去,并在云霄中固定为一个独*立王国,这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因此,对于这个世俗基础本身应当在自身中、从它的矛盾中去理解,并在实践中使之革*命化。因此,例如,自从发现神圣家族的秘密在于世俗家庭之后,世俗家庭本身就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被消灭。
费尔巴哈对宗教的分析采用了二分法,《提纲》则对世俗基础进一步采取二分法。在马克思看来,世俗基础也是自我分*裂的,统治阶级及其统治思想不但是不合道义的,而且还是不合规律的,而其用来维持统治的意识形态则完全是虚幻的;人类社会的本真之域是物质生产,而同时代表了真实、规律、道义的则是直接生产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是最后一个受苦最深的阶级即无产阶级,使世俗基础革*命化也就是用暴力革*命推*翻现行统治。也就是现存社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被消灭
(第五条)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
参见对《提纲》第一条之分析,不赘述。
(第六条)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因此他不得不:
(1)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
(2)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
《提纲》中对人本质的分析坚持的是反对“固有论”,主张“总和论”;的确,固有论如果只是指谓人本质静止不变,那么这种论调是错误的;但总和论呢?总和论的“总和”是一个空概念,即是说,是语词概括而非属性描述。当我们试图描述人本质时,决不可能满足于“总和”这一概念来完成描述任务,而我们一旦试图描述人本质,必然(也必须)列举出一二“抽象物”(没有描述出来的东西才是抽象物,而已被描述出来的东西就不再是抽象物);关于“单个人”,在《提纲》中只是一个与整体、与联合的人群相对的概念。贬斥单个人的抽象物即为人本质是非常迎合大众习见的,因为任何人都清楚单个人不可能形成任何人本质,人本质总是在各种我他关系中形成的,但我们不要忘记的是:A、由我他关系形成的人本质最终会体现在每一个单个的人身上;B、人的个体性是一个事实,同时也是人生哲学、政*治哲学必须确立的原则。
必须承认,人本质总是存在于某种实存或实体之中的属性或特征,当我们试图对“实存”“实体”等概念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只有某种最小的、不可再分割的构成单位才可能让我们信服;只有在满足了前述条件下我们才可能确信某一事物才是一个实体,或者处在实存的状态;另外,只有不可再分割的最小单位才可能处在一种恒定不变的凝聚状态;从此思路出发亦可反过来证明:有许多我们自以为是天经地义毋容质疑的“实体”其实都是人类认识基于设定的描述,意思是说,所描述的对象并非描述者主观杜撰出来的,但其“成形之谓”(例如某甲可称为一个“个体的人”)却是由认识者预设了范围与标准的,若不然,我们完全有理由并不满足于社会的构成因素,即惟一的实存乃个体的人,而完全可以说是相对低等动物更加敏感的细胞,因为在人体之中,细胞才是其最小的,不可再分割的构成单位。这点按下不表,让我们重新回到“最小单位”这一论题上来。
众所周知,古希腊原子论正是人类对最小单位的最早的探求。
伊壁鸠鲁的原子论逻辑地包含以下三个结论;第一,只有作为原子的个体才是实体,个体是独*立的、永恒的、自主的,而由原子构成的世界不是实体,而且是有始有终的,因而在作为原子的个体与由原子构成的世界的关系上,必须以个体为本位;第二,作为个体的原子不仅受自然规律控制,同时也似乎有像自由意志的某种东西作用着,就是说不仅有必然性,而且也有偶然性。第三,用这种学说解释人,则人具有独*立性、自主性,人有自由意志,不只是听任自然规律的任意摆布,相反可以摆脱盲目的命运或冷酷的必然性;人的自由意志使按照其本性(即追求快乐)生活成为可能;人的生活取决于自己,人的行为准则也取决于自己。
伊壁鸠鲁原子论学说中早已潜含着不能自洽的错谬。
1)如果只有最小单位的原子的个体才是实体,其余原子的构成的更大的物体直至整个世界不是实体,那么它们是什么呢?显然我们不能断言由原子构成的更大物体即为虚无,当然也不能断言这些更大的物体即是数量更多的原子,其实这里已经隐含着另一个断言,即,由最小单位以不同方式有可能组构为另一个个体
2)伊壁鸠鲁没讲清楚,究竟是原子在受自然规律支配的同时还在受自由意志的支配呢,还是说,原子本身已经包含了自然规律与自由意志,如果一切原子均包含了这两种属性,那么,无机物(例如岩石和海水)也具有自由意志吗?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原子至少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只包含自然规律,另一类既包含自然规律又包含自由意志,但这样一来又会产生一个问题:整个世界应当以哪一种原子为构成万物的最小单位呢?如果一事物同时包含这两种属性,那么只有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才有这种可能,这样一来,只有在人这里才可能同时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而除人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存在物就只有必然性而没有偶然性了。
3)人以个体为单位,以个体的自由意志为准则。这里会产生以下问题:a、如前述,原子的个体是实体,由其构成的世界不是实体,那么,社会(世界)是什么呢?显然不是虚无,但可以进一步设问:如果个体的人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又如果惟有个体的人才是社会事物中惟一的实体,那么,国家、政府、社会这些语词仅只是语词吗?从哲学的终极性上讲,凡是可以制造出来的语词都可能在世界中找到存在的根据,这是否意味着:世界在何种意义上作为实体(或实存)存在着,取决于我们的言说方式是否妥当呢?b、如果个体仅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为准则,那么我们将如何阐释人与人的共处和谐呢?除非我们说,在个体的生活准则中已经包含着为他人、不损人、和谐共处的原则,但这种说法显然与个体以本身为准则不太吻合。
很明显,在伊壁鸠鲁的原子论中已经具有了“个体本位”的观点,尤其是当他坚持个人以自己的意志为生活之准则时更是如此。笔者赞同“个体本位”,因为,如前述,笔者曾提出过“个体乃社会事物中惟一具有实在性的存在物”这样的主张;以个体支配控制其身体运动的最后一个环节的原因,当然与伊壁鸠鲁的个体本位之说是相吻合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个人仅以本人意志作为自发运动之最后原因(从外到内直至行动的描述进路而言),但其自由意志的内容却绝然不是完全彻底为己利己的;当然,也绝非通常意义上的“为他”,而是说,其自由意志的内容中一定会有终究为利己的我他关系的内容。不过,伊壁鸠鲁的个体本位自由意志说确实富有启迪意义。这一观点向我们昭示:意志成为设定个体的标准并不纯然是在控制支配身体运动这一方面,还包含有个体有意识地为本身幸福快乐而行动这一方面,如果不在意识等级上标明这一点,也可能将区分动物的标准适用于人类,因为动物在较低水平上也同样具备以其神经系统支配控制其身体运动的功能;而且,当伊壁鸠鲁宣称“人的生活取决于自己”时,这里的人如果还是纯然个体的人,那么无疑是在宣布,个体的人只可能以纯然利己的原则作为自己的生活原则。
下面,让我们来简略考察一下莱布尼茨的“单子论”。
1663年,莱布尼茨大学毕业,其毕业论文的题目是《个体性原则的形而上学争论》。在这篇文章中,他维护唯名论观点。1666年,他写成他的第一篇重要论文《论组合术》。在这篇论文中,他阐述了建立普遍科学的思想。这两篇文章构成了他终生既重视个体性、又重视普遍性,追求以个体的独*立自主为前提的普遍和谐的出发点,他后来的许多形而上学观点已预先在这两篇文章中展示出了端倪。
众所周知,莱布尼茨在哲学史上以创立“单子论”而闻名,而其单子论并不只有科学理性的意义,同时还具有政*治哲学的价值。莱布尼茨作为哲学家、具有革*命性的思想家,是要完成这样的任务:阐明未来秩序的基础。这个基础是什么?决不可能是那种把个人看作是国家机器的构件,把国王的意志强加于所有人的专*制主义,而只能是处于普遍和平和秩序中的独*立、自主的个人,即他后来所谓的“个体实体”。
正如黑格尔所说“斯宾诺莎是主张普遍的惟一实体的。……莱布尼茨的基本原则却是个体。他所重视的与斯宾诺莎相反,是个体性,是自为的存在,是单子”。
鉴于本文主旨,笔者不再更详尽地转述和评价单子论,而只是试图从本文主题方面从单子论的视角对主题予以发挥。
如果我们把每一个个体的人视作自成一体的、封闭的、自主独*立的单子,而且坚持一个个体的人是不可再分割的社会的最小单位(言称社会的最小单位中的这个“社会”概念是虚设的、因为其内涵尚有待挖掘),那么我们就回到了“个体的人乃惟一实在的社会事物”这一命题上来,专*制主义总是将国家或社会看作一个比个体的人更大更真的实体,而把个体的人视为其构成部件,如果我们坚持惟有个体的人如莱布尼茨的单子那样具有不可替代的实体性,那么,国家或社会就是一个虚幻的存在了;另外,如果我们坚持个体的身体运动只可能受其本人意志的支配控制,那么任何人(包括君王)的意志也不能当之无愧地支配控制个体了;也许,因为君王运用暴力的威胁让个体的人被*迫服从其支配控制,但那支配行为的意志并非个体的自主自发的自由意志,而相当于受到外力的推动一般。
《提纲》批评费尔巴哈只能把人本质理解为“类”,“普遍性”,但是《提纲》并没有正面论述人本质,也就是没有正面论述自我、个体意识、他者、共通意识等等我他之别与我他关联。由于《提纲》中几乎没有马克思本人的正面论述,所以笔者试图展开论域更加宽泛的哲思。
如果要以纯粹唯物主义的方法来界定自我,自我就只能是在其一生之中占据特定空间的肉体物质存在物;再进一步,也就只有五官体貌等等也并非百分之百不可替代不可重复的生理特征而已[5];很显然,这种界定方法无法达到阐释自我的目的;即使像体验哲学这样强调对特定存在者(在世生活者)进行忠实描述的理论主张也无法容纳“唯物主义界定法”。因此,必得从意识的角度对自我进行界定。然而,我们不能同意这样的主张:存在于每一个体生活者身上的主观意识完全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因为我们如果不从空间性来分析意识,而从内容上分析意识,则不难发现:个体意识中有许多内容是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意识相似甚至相同的;正如笔者曾指出的,正是因为“一般意识”的发明才使个体的人之间具有更多的雷同,也凭此而让人类联合成为一个强大的整体。
正如杨大春教授在其《语言、身体、他者》一著中指出:在笛卡尔那里,从特殊到普遍或从普遍到特殊之间不存在任何障碍。与其他早期现代哲学家一样,其哲学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以普遍理性主体否定他人,以同一—自身否定差异—他性:人类的天赋理性或良知乃是真伪和是非的标准,而这是“人人天然地均等的”。他这样写道:“良知,是人间分配得最均匀的东西。因为人人都认为自己具有非常充分的良知,就连那些在其他一切方面全都极难满足的人,也从来不会觉得自己良知不够,要想再多得一点。这一方面,大概不是人人都弄错了,倒正好证明,那种正确判断、辨别真假的能力,也就是我们称为良知或理性的那种东西,本来就是人人均等的;我们的意见之所以有分岐,并不是由于有些人的理性多些,有些人的理性少些,而只是由于我们运用思想的途径不同,所考察的对象不是一回事。因为单有聪明才智是不够的,主要在于正确地运用才智”。[6]
笛卡尔的普遍理性主体观念在20世纪新观念论哲学家布伦茨威格那里依然存在。梅洛-庞蒂指出:布伦茨威格“作为哲学家教给我们的差不多始终都是这种笛卡尔式的反思,借助于这种反思,他从事物回到构造这些事物的形象的主体。关于纯粹哲学,总体上说,他的实质贡献恰恰在于提醒我们,我们应该转向精神,转向构造了科学和构成了世界知觉的主体,但这一精神,这一主体不是某种我们可以对它进行冗长的哲学描述,我们可以给予它以哲学解释的东西。他说——这是他乐意用的一个表述——人们参与到‘一’中,而‘一’就是精神。说精神是‘一’,他想要说的是,这一精神在所有人那里都是相同的,它是普遍理性”。他进而表示,在该哲学家那里:“不存在着你的精神、我的精神和其他人的精神。没有。有着的是我们全都参与的某种思想价值,而哲学从总体上说开始于并完成于向我们全部思想的这一独特原则的回归。透过整个哲学史,布伦茨威格追求的是这种精神性的觉醒”。(Merleau-Ponty,Parcours Deux 1951-1961,p.251)确实,作为笛卡尔主义和康德主义的20世纪法国传人,布伦茨威格不可能把他人从大海深处“打捞”出来。
笔者认为,关于共通意识的实存问题,哲学史上一直存在着一个误区,即把由学者们制造出来的关于共通意识的概念体系混同于共通意识本身,于是,尤其是在人生哲学论域中,包括海德格尔在内的概念大师们仍然是在对抽象的概念进行分析描述和推演,而不是对那些存在于无数个生活者身心中的共通意识进行描述。笔者认为,我们当然应当承认关于共通意识的概念体系也是共通意识的物化表现形式,但这决不等于说,它就是共通意识;共通意识之根苗仍在于生活世界中的生活者身心之中,毋宁说,所谓共通意识即是那存在于无数个作为殊相的生活者身心中的与他人相似的普遍意识而已,但它是生活世界本身的一种实存而非始源性地作为概念而存在;因此,不对生活者的个体生活体验进行描述分析的概念推演只是在推进(!)那个关于共通意识的概念体系,而对生活世界中的共通意识却未曾进行描述和分析,可惜的是,我们的哲学家们自以为是地以为他们的概念推演即是对共通意识的创造性构建。当然,正如历史上的暴君一样,运用权力是可以对生活世界中的共通意识横加干预的,但无疑地,那样做的结果会是生活对概念的反抗。
可以说,存在于生活世界中的共通意识以其伟力塑造了随处可见的“常人”形象,正如海德格尔对常人的抽象描述
常人是一种生存论环节并作为源始现象而属于此在之积极状态。常人本身又有不同的可能性以此在的方式进行具体化。在历史上,常人统治的紧迫和突出的程度可以是变居不定的。
日常生活中的此在自己就是常人自己,我们把这个常人自己和本真的亦即本己掌握的自己加以区别。一作为常人自己,任何此在就涣散在常人中了,就还得发现自身。我们知道此在操劳消散在最切近地来照面的世界中,而这里所说的涣散就标志着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主体”的特点。如果说此在所熟悉的他自己就是这个常人,那么这同时就等于说,这个常人把世界以及在世的最切近的解释描绘出来了。此在在日常生活中是为常人自己之故而存在,就是这个常人自己把意蕴的指引联络勾连起来的。此在的世界向着常人所熟悉的某种因缘整体把照面的存在者开*放出来,而其限度是由常人的平均状态来确定的。实际的此在首先存在在平均地得到揭示的共同世界中。如果“我”的意义是本己的自己,那么“我”并不首先存在,首先存在的是以常人方式出现的他人。我首先是从常人方面而且是作为这个常人而“被给与”我“自己”的。此在首先是常人而且通常一直是常人。如果说此在本己地揭示世界并使世界靠近自身,如果说此在对其自身开展出它的本真的存在来,那么这种揭示“世界”与开展此在的活动总也就是去除种种掩盖与蒙蔽,总也就是拆穿此在用以把自身对自己本身阻塞起来的那些伪装。
既经阐释了在常人中的共同存在与自己存在,共处同在的日常生活中的谁的问题就得到解答了。这些考察同时提供了对此在的基本建构的具体领会。在世已经在其日常状态与平均状态中映入眼帘了。[7]
稍加考察即不难发现:虽然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物质性的肯定性的存在,并且我们是单个的个体——这点应是毫无疑问的;但人这种存在物却因为意识在生活世界中的实存而从一开始即成为了类存在;尽管我一生一世都只能感觉到我的感觉,意识到我的意识,我根本不可能借助于想象或别的什么方法去实地感知(哪怕仅只一秒)任何他人的感觉和意识,但从我所意识到的内容上来看,我所接受的所容纳的反倒是共通意识远多于个别意识;个别意识并不能单单指谓发生于我这个人身心中的意识,而应当是区别于共通意识的那些专属于我的意识内容;例如,几乎人人都视子女为生命,但我这个人偏偏认为自己的一生更重要,子女决不可能成为我的生存根基,所以我对子女没有庸众们那种稀里糊涂的爱,或者说,我对子女的爱,以不牺牲我自己有意义的人生为底线。当然我这样的人只是一个例外。简洁而形象地说,一个个物质形态(形象特征)不相同的我其实首先是承载着相同相似的共通意识的存在物。
在笔者看来,对“我”的界定,若从唯物主义描述来看反倒是较为容易的。我是谁?我就是那个在我有生之年的时间中,我存活的每一个瞬间占有特定空间的人,即是说,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人在同一瞬间可能与我重叠地用身体占有同一空间。这一点,甚至比体貌特征更确切。但对哲学来说,这并不是对作为人的我所事的描述,而只是对某一物体所作出的描述;对作为人的我(而非作为物的我)进行描述,则必须引入意识这个概念。
既然我在每一个瞬间占据着特定的空间,那么这必然意味着,我凭此而获得了观照世界的不可替代的视角,我这双眼睛在无数个瞬间从某一空间看过去所见的情景是任何其他人不能在同一时空所能见到的。如果我们把意识仅仅理解为一种孤立的、似乎与他人绝缘的感觉性(例如我在某花园伫立的一瞬间嗅到了花香),那么我们断言自我即是某个占据特定空间的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对事物的感觉——自我不过是其有生之年若干这样瞬间的总和——似乎这种论断也是合乎逻辑的。但我们不难知晓,这种低级的、无社会性的感觉在动物那里也有,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将其称作严格意义上的人的意识。
问题在于:越是精微的意识越是具有更强烈的社会性,以至于我们在分析个别意识(假如我们试图以此来界定自我的话)时很难在其意识范围内区分出哪些是共通意识,哪些是个别意识。
既然人并非一个物体意义上的存在,当然也不能把自我想象成放在一个箱子里的若干属于我的东西,况且,人是一个如克尔凯廓尔所谓时间性的个体,那么,以哪一时间点作为界定自我的切入点即成为一个技术性问题。于是,缺乏精微性的思辨哲学往往习惯于将自我界定为“过程”“流逝”等不确定的概念;但我们同时也意识到,无论怎样:自我是一个实体性的存在这一习见却挥之不去;在这一习见中,“过程”“流逝”等等界说,总会给我们一种无实在性的空无——这样一种观感。
请听米德教授如是说:
自我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实体,在这个过程中姿态的会话内在化于一个有机体。这个过程并非独*立存在,而只是整个社会组织的一个阶段,个体是该组织的一个成员。社会动作的组织已经进入该有机体并成为个体的心灵。它仍包括他人的态度,但现在是高度有组织的,因此它们成为我们所称的社会态度而不是个别个体的角色。在正在发生的相互作用中把某人自身与其他人联系起来的这一过程,把“主我”与“客我”的会话引入个体的行动,就此而论,这一过程构成自我。把姿态的会话引入个体行动,其价值在于使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获得更好的合作,使作为群体的一个成员的个体发挥更好的效率。鼠群、蚊群、蜂群中所能发生的过程与人类群体中所能发生的过程之间的不同便在于此。社会过程及其各种影响被个体经验实际接受下来,使得正在发生的过程更有效地进行,因为在一定意义上它在个体身上得到重演。他不仅在那些条件下更好地发挥他的作用,而且对于他作为其一名成员的组织作出反应。[8]
“客我”与“主我”存在于思维过程中,它们表明了思维所特有的交换意见的过程。如果没有一个“客我”,便不会有我们所说的那种意义上的“主我”;没有一个以“主我”为形式的反应,便不会有一个“客我”。当这两者出现在我们的经验中时,便构成*人格。我们这些个体的人,生来便属于一定的民族,位于某一确定的地理位置,有如此这般的家庭关系,以及如此这般的政*治关系。所有这些呈现为一个特定情境,它构成“客我”;但这必定包括该有机体在该情境存在过程中对“客我”的连续动作。自我并不是先存在着,然后才与他人缔结关系,可以说,它是社会潮流中的一个漩涡,因而仍然是该潮流的一部分。这是一个过程,在其中个体不断调整他自己以适应他所属的情境,并对它作出反应,这样,“主我”与“客我”,这种思维,这种自觉的顺应,便成为整个社会过程的一部分,并使一个更加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成为可能。[9]
在前笔者曾提出,在世生活者是一个生活世界中受动的存在,但人之区别于物的地方却在于,无论他身处决定论之外在环境中是多么地不自由,但他总还有那么一点点自由的空隙;人能否以其身体来最终实现其自由意识是必会受到外在条件限*制的,然而人的所有的前景或希望却正在于这一点点哪怕很少的自由意识。对此,有必要区别一下主观性虚妄性
在习见中,往往把所有发生在感觉意识范围内的意念统称为“主观性”的东西,但实际上,有许多由意愿变为现实的情状同样可称作是主观的、属人的;因此,主观性是与虚妄性存在本质区别的,如果以是否存在现实可能性为标准,即不难将主观性与虚妄性区分开来。例如,当我宣布我只要一根手指头就可以把地球从原来位置上拔开,我的这一意愿并不具有上述主观性,而是具备了“虚妄性”。区分这一点对本文主旨的意义在于:尽管我具备主观任意的可能,但受制于外在力量的生活世界。我的许多主观性的意愿并非具有虚妄性的任意之思,因为求生之思并非艺术想象或纯粹理性,而是一种实践智慧
那么,我们将如何确定界定自我的这个时间点呢?应当说,我们可以采取任意确定时间点的方式,例如,当我将对某一自我情状的分析确定在200991日,这时我对该自我的情状进行界定时,我肯定只能采用观察的方式,如果是对我本人的自我情状作分析,那我还可采用自述的方式,但我若不仅是一个生活者,还是一个思者,那我当然不能仅只采用自述的方式,一如笔者所言,任何思者都是一个代言者,即以其观察来分析他者,在我自己的意识中去构造、把握他者,然后将他者的自我情状当作一个“客体”予以描述,但无论是观察还是自述,有一个现象是共通的,那就是:无论我自述本人的自我情状,还是描述他人的自我情状,我不可能作出一个排除了他人共在的纯粹自我情状之描述,换而言之,自我(即使是对其内在意识进行描述)总是以我与他者的共在关系为其内容的;但这“自我情状”却又确实不同于我对对象的构造,因为在自我情状中,构造出来的主体毕竟是而不是;他者的共在,只是我的内在意识的“质料”而已;一如当我主要构造对象他者时我自己的内在意识及我他关系也成为了对象他者的“质料”。正如克思希那穆提所说:
然而,我们要从何处开始认识自己?譬如我现在坐在这里,我该如何认识自己,观察自己,看看自己的内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事实上,生活完全是由关系构成的,我只能在关系的网络中观察自己,坐在一个角落里冥想是无济于事的。我无法独自生存,我只能活在与外在人、事及概念的关系之中,因此观察我与外在人、事及内心种种活动的关系,我才开始认识自己。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了解,都只是抽象思考罢了。“我”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我”无法透过抽象思考来认识自己,“我”必须在我的具体存在中,认出我之为我,而非理想的我。[10]
可不可以说,自我的形成,也就是孩童从受动受制地杂揉入集体意识中分离抽身的过程,“我”这个人称的实际获得并非始于仅只是一种语词的自我称谓,而是生活者对外在世界的具有恒定性的态度。一旦我意识到我在根本上是与我的至爱亲朋没有什么牢不可破的内在联系,我这才获得了“我”的真正内容;这是专属我的精神与他者构成的外部世界的一种对峙关系。
让我们看一看杨大春教授对梅洛庞蒂相关学说的介绍:
梅洛庞蒂从儿童心理学中获得的教益是,自我与他人最初是不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我中心,而是他人中心。他这样写道:“对于儿童来说,占据主要位置的是他人:儿童本人只能够被看作是‘他人的他人’,他的兴趣中心是他人”,“他人对于儿童是根本的,是他自己的镜子,他的自我被它牢牢吸引住”,“在儿童与他人之间有一种整体的不可分,但如果有一个因素具有优势意义,那毋宁是他人”。(Ibid,p.35)他关注心理学有关语言学习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且认同于这样的看法:语言不可分割地具有表象、自我表述、呼唤他人的功能。但他尤其注意到语言是对他人的呼唤,一种非表象的呼唤。在儿童那里,这一点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儿童通向语言的运动是对他人的一种持久的呼唤。儿童在他人那里认识到一个另外的他自己。因此可以说这涉及到的是一种生命活动而不只是理智行为。表象功能是我们借以进入到与他人相沟通中的整体活动一个环节”。(Merleau-Ponty,Psychilogie Et Pédagogie De L’Enfant:Cours De Sorbonne 1949-1952,p.30)也就是说,在我与他人的关系中,语言当然有其表象功能,但这只是一个中介环节,更为重要的是我与他人的某种源初的交流,这是某种身体间行为。
儿童有某种模仿的天赋,尤其擅长于模仿他人的动作,原因很简单,“这些模仿是一些他在自己身上认出的他人的征兆”。(Ibid,p.33)这种模仿表明,儿童把自己和他人都视为行为主体,而不是纯粹我思:“儿童模仿他人的行为。这一最初的模仿预设儿童一开始就把他人的身体捕捉为组织化的行为的载体,预设他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是实现具有某种意义的一些动作的永久而全面的能力。这就是说,模仿预设对他人那里的某种行为的领会,而从自我这方面,预设的不是一个思辨的主体,而是一个活动的主体,一个‘我能’。”(Ibid,pp.34-35)我不是一个纯粹意识主体,因为我是在世的存在者;我也不是一个孤独的单子,因为我与他人共命运。在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我并不是纯粹意识,否则的话,他人就不可能同样地是“我能”,而只能是意识对象,他的存在意义就只能出于我的意识的构造:“关于真实的别的自我的知觉预设:他的谈话,在我们对它进行理解的时刻,尤其是在它避开我们并有变成无意义的危险的时刻,具有按他的形象重塑我们且让我们向别的意义开*放的能力。
据笔者的体验和观察,在世生活者的自我意识颇具“对象化”的特点;所谓对象化即是指:类属实践智慧而并无“纯粹认知”的生活者之思,往往是把自我置于生活世界中与他人的关系中来审视自我、检讨自我,改进自我;而这对象化的自我意识活动过程往往又具有自我塑造的特征;任何生活者,只要他还活着,都会以“生命自律”为其生存根基,而这一根基又具体表现为(1)自保(2)自证(3)自塑。自保乃生命自律的最为基本的特征,趋利避害几近为生理之本能,自证乃是每一个体生活者均会以不同方式对自己的存在作出论证,即使是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同样也有自证之习惯;可以说,自证是自保本能的“理论”表现,自保可谓一切生物均具有的本能反应,但自证却为人类所独有。自塑是指人不但生活在一个“现实世界”中,而且还生活在一个“可能世界”中,宣布在生活世界的意义之网总会让在世生活者不由自主地进行着塑造本体世界的活动。生活者若以身体而论,仅只是其本体之承载物,而其本体则体现为“感觉实在”的自我意识活动。
那么,人本质的“类”如果不是像马克思所贬斥的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类又是如何将我与他联系起来并构成类呢?是符号、是共通意识,共通意识具有符号的通约性。
我们的符号全都是普遍的。(思维用或者说凭借一般概念进行。一个一般概念可以行为主义地解释成作为整体的社会动作,包括这一动作所涉及的所有个体的态度的组织和联系,并控制着他们的公开反应。对于不同个体的态度的组织和在一个特定社会动作中的相互作用,根据个体自身所认识到的相互关系,便是我们所谓一般概念的意思;并且这决定了该社会动作中所涉及的个体实际上将作出怎样的公开反应,不管那个动作是关系一个具体的计划(例如物质的和社会的手段与渴望的目标之间的关系),还是关系某种纯粹抽象的讨论,比如说,相对论或柏拉图的理念论)你所说的任何话都不会是绝对特殊的;你说的任何有意义的话全都是普遍的。你说的话引起其他某个人的一种特别反应,只要那一符号在他的经验中存在,犹如在你的经验中存在一样。有演说语言和手势语言,而且可以有面部表情语言。人们可能流露出悲哀或欣喜,并引起某种反应。有些原始人能够仅仅用面部表情进行复杂的会话。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传达感情的人受到表情的影响,一如他指望他人受到的影响一样。思维始终暗含着一种符号,它将在另一个人那里引出它在思考者身上引出的同一反应。这样一种符号是会话的一般概念;它在本性上即是普遍的。我们总是认为,我们使用的符号是将在另一个人身上引起同样反应的符号,只要它是他的行动机制的组成部分。一个正在讲话的人是对他自己讲他对其他人讲的话;否则他便不知所云。[11]
意识的标志或外化可以是任何其他物质形态,但意识的活动却只能在个体生活者身上进行。于是,当我们声称确实存在一个符号意境世界时,其实是在指称意识是一个不同于物理—实物世界的全新的存在。正如米德“思维—符号全是普遍的”命题一样,足以构成对象世界的反倒不是让生活者成就为特殊存在的个别意识,而是普遍意识。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对象性的普遍意识是一种实存,而非关于普遍意识的概念体系
那么,我们将如何在始源上界定共通意识呢?之所以提出界定共通意识而未提出界定个别意识是因为,所谓个别意识的最原初的含义即指我们每一个人(分别存在的每一个人)的意识,无论是界定、理解甚至体验个别意识似乎都不是一件难事;因为,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的意识都是有体验且易于认同概念界定的,换言之,对哲学上所谓的个别意识我们每一个人的特殊感思都可成为其明证,并且提供证据的每一个人也不存在理解与认同方面的困难。但要界定共通意识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首先,共通意识一定是某种不在个别意识(分别的每个人的意识)之外的意识,对此,至少我们每一个人是无法具有直接的类似于对个别意识那样的体验的;其次,个别意识内存于我的身心之中,是我的意识活动,当然我也可能将这些个别化的意识活动用文字语言表述出来,但我的个别意识并不限于文字语言表达,可是,(至少在习见看来)共通意识就只能采用语词概念的表述形式,这种形式对而言,似乎已经成为某种异己的东西,某种难以理解认同的东西。
有学者认为,是否确认意识的普遍指称甚至关系到能否证成意识存在的问题。如我国学者崔平在其“关于意识指称的严格哲学确证”一文中指出: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历史上意识一直没普遍指称,意识始终被当作自明的公有事实而任由个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见去解释。这样,每个人似乎都知道意识指什么,而一旦严肃地探问意识所指时,意识就突然变得空洞、难于把捉,丧失了述谓。穆尔说:“当我们试图注意意识,看看它究竟是什么的时候,它好像就不见了”。人们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述说着意识的所指,但总是偏离意识存在本身。常识把它看成*人们的心理活动现象,洛克面对“观念”是什么的问题要求人们内省自己的心理事件,沃尔夫定义它为对象的表象,莱布尼兹把它作为体验的总和,黑格尔把意识一般地理解为一种具有表现事物能力的精神存在,胡塞尔把它看作意向体验。所有这些对意识的指谓,或者是心理学化的,或者是功能描述的,因而都绕开了意识的普遍存在本身,滑向具有多元性的意识存在的自然原因或存在效果,因而必然陷入不确定性之中。因此,意识并未由于被贴上普遍性的类标签而获得一致赞同的指称;相反,关于意识的指称充满了冲突。不必说具体的各异的意识指称描述,仅就把握意识的方法而言,便有所谓第一人称解释,第二人称解释、心理学解释、形而上学解释等等的不同。正因如此,纳托尔普说:“意识之存在是心理学的基本事实,虽然如此,我们可以认为它是千真万确的,可以把它分析出来,但是我们却既不能给它下定义,又不能从它自身以外的任何东西推论出来”。(同上)然而,一反理论探讨上的严格精神,哲学家们和科学家们都容忍了意识指称上的混乱状况。
但是,不说思维的内在要求,就是近世学术的发展状况也已经不容继续漠视意识指称问题了,哲学中的意识取消主义、科学中的意识还原论,都否认有意识存在,努力把包括人在内的世界一元化,其中没有意识的地位。对这样的世界图景是否能使人满意姑且不论,仅就存在这样一种对待意识存在的态度而言,就使得人们不再能够像从前那样满怀信心地把假定意识普遍存在作为不言自明的前提。意识指称关系到能否把意识谈论继续下去。可普遍接受的意识指称是辩护意识存在的直接手段。如果不能给出确定的意识指称,那么就得默许意识取消论的存在,从而把一切关于意识的言说降格为私人经验,而不能充作普遍有效的理论。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取消意识理论的可能性,在意识问题面前退却。[12]
崔平教授在其文中的基本观点应当是力图求证意识并非实体的属性(参见原文)而是一个独*立的存在,该主张并非本文论域。援引崔文的主题性意图在于:若要研究与个别意识的相互关系,而共通意识与个体意识的本体论上的根苗(戏仿海德格尔用语)则可谓共相与殊相的关系问题(亦可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
在德国哲学家曼弗雷德·弗兰克看来,个体并非一个与主体绝缘的概念,个体之是否为个体在于主体内含的意识的内容。弗兰克认为:齐克果第一次给予了我们一个机会,对基本原理进行一番思虑。赋予他对黑格尔的抗*议以“主体哲学”的头衔,未免为时过早。因为对于尼采、海德格尔或德里达来说,黑格尔才是欧洲主体哲学的高峰。但是,如果不是反对主体,那么齐克果抗*议采用的是一个不可取代的单个事物的名义,此单个事物的本质并非一览无遗地笼罩在任何概念的光照之下——也不笼罩在主体的概念的光照之下,而黑格尔却说主体乃是实体的真理。
这样一种单个事物就是个体。其实根本就没有必要将齐克果的执拗和黑格尔的普遍一般者抽象地对立起来。倘若人们承认让—保罗·萨特的说法,个体之不可约的、不可消解在任何概念中的单个性在映射着它的每一个普遍一般者身上都打上了唯一性和不可比性的烙印,那么这已经完全足够了。萨特也和齐克果有关系,像布洛赫一样,他也服膺这个证明,即,如果齐克果没有黑格尔和马克思就是不圆*满的话,那么黑格尔和马克思没有齐克果也不会圆*满:个体性乃是不可约的,尽管它并非原则。
人是将自己的生命转变为意识的一种生命,而意识正是通过这种生命才出现的。意识是一种独特的一般概念:通过他的“我”——这个对生命本来面目的假定和实践超越——人重建了世界大同,将其作为最终的确定,同时也把它看作是在拿未来的历史做抵押,而镌刻在将其包容的生命中。
“意识是一种独特的一般概念”,这是一个思辨哲学式的命题,同样也内含了思辨哲学表述式的矛盾:如果“独特”是与“特殊”“殊相”等概念等值的话,在一个词组里同时组构两个正相反对的概念是违反同一律的,正如我们不能说“圆的方”一样,独特的一般概念同样是不可思议的。如果就自然主义描述来看,假设我是那个占据特定空间并在特定时间以特殊视角面世的人,那么无论我的意识具有多么丰富的一般性,在前述条件下,都可以断定我的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个体性。思辨哲学存在的必要性也正在于:当我们分析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微妙的精神世界时,根本无法仅只采用描述自然过程单单一种方法,例如,当描述甲在A地点对某一物体的感觉与乙在B地点对同一物体的感觉时,将会发现:甲对物体的感觉有自己的特殊内容,例如觉得某物太刺眼,同时很艳丽;乙对该物的感觉是它很艳丽,但并无刺眼之感,因为乙的眼睛患有眼疾,对强光刺激不敏感。这时,如果我们要用一个命题来表述,即可说“意识是一个独特的一般概念”,艳丽对甲乙的共通意识来说构成了一般,而刺眼之感却是甲所独有的特殊。当然,笔者认为,对思辨哲学这种矛盾体的陈述应当将其更为确切的含义*解析出来,而不应当像笔者所批评的那些概念大师们惯常以朦胧模糊为乐事,以让别人也让自己不理解自己所讲的话为自豪。
笔者认为,论及人本质、类、类意识,我他关系,又与《提纲》第三条的“环境革*命论”发生关联。笔者在另处已经指出,人与对象(环境)不仅存在对立关系,而且,人对环境的改变正是源于我与环境之间的相通性;如果说,《提纲》中的环境仅只是一个抽象笼统的概念,那么,自我的对象或环境可以划分为:人化自然、异质他者、制度事实、符号意境,即亦世界1、世界2、世界3、世界4,可以说,正是世界4把前三个世界融贯为一个我他相通的世界。而《提纲》中所讲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的改变不能仅满足于摧毁性的革*命,而且还应致力于借助符号普遍性的建设性的实践
保留了形貌特征个体性的我们,虽然仍然是我一生一世只能感觉我的感觉,但我的感觉却与那无数个另外的我的感觉如此相似。正是共通意识构建了实存于生活世界之中的意义之网。两根木桩之间不可能存在意义之网,但两个人之间即存在意义之网,因为甲与乙之间存在着共通意识,于是其意义指认即可通达于对方。
符号意境之所以可能成为世界4,可以理解为,人,这种精致的存在物已经超越了自然物与动物的“物理”,如果就刺激—感应而言,人类的反应可谓是最精致精密的;世界4并不是一个类似物理世界那样的对象世界,但其功能却强大到了可与物理世界相比拟的程度。甚至可以说,符号意境大有超越物性而自成一体的神奇之魅;正如姚礼明先生在其“关于波普‘三个世界’理论的一种阐释”一文中指出:与抽象性相关、但又与抽象性有别的是,“符号意象世界”还具有虚拟性,以及与虚拟性相伴而生的可塑性。在“符号意象世界”里,神仙鬼怪和菩萨上帝可以同在,各种主义和奇谈怪论也都可以有各自的位置。“符号意象世界”在当今的最新发展——互联网,就把这一点发挥到极致。有人把互联网列为上述三个世界(波普的三个世界)并列的第4世界,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在基本属性方面,互联网和书本没有根本的区别;只不过互联网是当今高科技的产物,经过了多次的编码转换,快速、逼真,大众化,等等,确实有很多书本和纸质媒体无法望其项背的优越性。然而,所有这些优点都无法改变互联网的符号意象性这个本质。因此,对互联网的准确定位只能是:“符号意象世界”中迄今为止科技含量最高的最新载体,其作用与纸质书本之类的媒体相似。
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为什么呢?因为“耳听”是通过有声语言传播信息,属于“符号意象世界”,具有虚拟性;而“眼见”则不同了,是人的感官在“本真实物世界”中直接感受。所以,一般地说,在纯粹的“本真实物世界”中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只有能否认知、如何认知以及认知是否准确到位的问题。虽然“鱼目混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这已不是纯粹的“本真实物世界”,而是与三个世界都有关联。“心智思维世界”只存在于大脑神经系统之中,是纯粹主观的,也不存在真与假的问题,尽管有虚幻与否的问题。唯独“符号意象世界”,真真假假,使人眼花缭乱、难以分辨。正因为这样,求真,或者说是追求真理,就成为西方哲学自产生以来的重要传统和核心主题之一,而且几千年来关于它一直争论不休,至今也没有定论。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问题在“符号意象世界”内部是无解的。换言之,“符号意象世界”中的真与假,是无法在“符号意象世界”之中获得验证的,而只有将其运用到“本真实物世界”之中,才能照出其原形。[13]
正如笔者在本章论及波普世界3理论时指出的,波普对世界3的解析不是从人生哲学而是从类似科学哲学角度,于是他以“物理—实物存在”为真,但从人生哲学的论域来看,对象世界不能囿于凡有体积重量的物理—实体存在形式,而可以从“范畴设定”和“刺激—感应”的角度来理解对象;换言之,正如前述“制度事实”的最核心部分反倒并非其物质附属物而是那无形的规则一样,符号意境世界可谓人类的一大发明,这一点,卡西尔已经有了精辟的描述:
显而易见,对于统辖一切其他有机体生命的生物学规律来说,人类世界并不构成什么例外。然而,在人类世界中我们发现了一个看来是人类生命特殊标志的新特征。[与动物的功能圈相比]人的功能圈不仅仅在量上有所扩大,而且经历了一个质的变化。在使自己适应于环境方面,人仿佛已经发现了一种新的方法。除了在一切动物种属中都可看到的感受器系统和效应器系统以外,在人那里还可发现可称之为符号系统的第三环节,它存在于这两个系统之间。这个新的获得物改变了整个的人类生活。与其他动物相比,人不仅生活在更为宽广的实在之中,而且可以说,他还生活在新的实在之维中。在有机体的反应(reaction)与人的应对(response)之间有着不容抹杀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况下,对于外界刺激的回答是直接而迅速地作出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回答则是延缓了的——它被思想的缓慢复杂过程所打断和延缓。初看起来,这样一种延缓似乎是一种很成疑问的进步。许多哲学家都已经警告人们提防这种表面上的进步。卢梭说:“沉思默想的人乃是一种堕落的动物”。超出有机生命的界限并不是人类本性的改善而是退化。
然而并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可以防止自然秩序的这种倒转。人不可能逃避他自己的成就,而只能接受他自己的生活状况。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语言、神话、艺术和宗教则是这个符号宇宙的各部分,它们是织成符号之网的不同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人类在思想和经验之中取得的一切进步都使这符号之网更为精巧和牢固。人不再能直接地面对实在,他不可能仿佛是面对面地直观实存了。人的符号活动能力(Symbolic activity)进展多少,物理实在似乎也就相应地退却多少。在某种意义上说,人是在不断地与自身打交道而不是在应付事物本身。他是如此地使自己被包围在语言的形式、艺术的想像、神话的符号以及宗教的仪式之中,以致除非凭借这些人为媒介物的中介,他就不可能看见或认识任何东西。人在理论领域中的这种状况同样也表现在实践领域中。即使在实践领域,人也并不生活在一个铁板事实的世界之中,并不是根据他的直接需要和意愿而生活,而是生活在想像的激*情之中,生活在希望与恐惧、幻觉与醒悟、空想与梦境之中。正如埃皮克蒂塔所说的:“使人扰乱和惊骇的,不是物,而是人对物的意见和幻想”。[14]
在笔者的理解中,符号意境之所以会成为一个对象世界是由符号在生活世界中发挥出来的巨大的操控力得以表现的。然而,符号意境的本体论基础最终是由“意义设定”所决定的,而意义设定却又是与意识,尤其是共通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单个的生活者都会感觉到那外在于一己之身的符号意境的存在,可以说,生活者每天都面对着符号意境世界;饶有兴味的是,不同于一根木桩与另一根木桩只是A物与B物的物理—实物关系,构成符号意境世界的那些符号存在于每一个生活者的身心之中,正如共通意识存在于每一个生活者的个别意识之中一样。然而,虽然共通意识与个别意识存在这种关联,我们却不会认为那个表现为强大的意义之网的符号意境世界可能会受到单个生活者的操控。
符号意境是由每一个生活者共同设定共同构筑的,然而一旦其产生之后,似乎又独*立于每个生活者而存在。所谓符号的普遍性,即可以在前述意义上加以理解。
(第七条)因此,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
抽象的个人属于什么社会形式呢?在某种特定的社会形式中的个人又是如何形成了宗教感情呢?《提纲》基本上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信息,如果要展开论述,则只有自由发挥了。但本文笔者对宗教问题素来没有太大兴趣,因为所有的宗教从古到今都没有解决“确信”这一问题,只能用不证自明的盲信来搪塞我们。[15]
(第八条)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但是,实践仅只为解决理论的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吗?实践(无论是在现存社会中的实践还是改变现存社会的实践)就不需要理论的指导了吗?或者说,理论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意义吗?这些,《提纲》没有告诉我们。对此问题的研讨,参见本文笔者对《提纲》第二条的分析,不赘述。
(第九条)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
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也就是更强调感情(活动)的集体性,并以建立“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为目标的感性(活动);在《提纲》蕴含的思想中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纯粹的认知,只有革*命的、实践的认知,但是主体及其认知如果不“定格”对象,认知如何进行,这些,马克思似乎尚未虑及。
(第十条)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
认识论的阶级性已经在《提纲》中出现了:旧唯物主义是所以是错谬的,是因为它是立脚于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并为之服务的,而代表真理的新唯物主义则是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提请注意的是:新唯物主义立足的人类社会是未来的美好社会。现实的真理如何以未来的立足点为支撑呢?这是否可以解释为:认识的真理性取决于主体的道义性,所有自认为代表了正义的阶级也同时代表了真理,两者如何贯通呢?《提纲》没有提供进一步信息。
(第十一条)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马克思《提纲》中最后这句争议最多的名言具有巨大的直观上的震撼力,它是如此地与常人知觉相吻合,以致于几乎任何知识程度的人都会信服它。因为常识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对事物无论作出什么解释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改变了事物才算真正取得了对人生活的具体改造。这句话,还可以用来反对教条主义,用来支撑“运动就是一切”,“革*命暴力论”,等等,用途繁多。
但是,《提纲》的这句话可以说是“贬责理论的实践观”之最后结论,可谓篇末点题。如果说,马克思在《提纲》中的这句总结性的断言与其整个思想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一致,那么从此亦可窥见其“片面的深刻”;这一点,著名的MKS主义学者阿尔都塞早就注意到了;在其大作《保卫马克思》中,阿尔都塞提出:
教条主义说教一旦被证明在理论上一钱不值以后,我们就只有一个办法可以为我们不能从事真正的哲学研究作开脱,那就是认为哲学本身是不能被研究的。在马克思青年时期(1840年至1845年)和断裂时期(1845年)的一些若明若暗的著作的影响下,我们不知不觉地受到了“哲学的末日”的极大诱*惑。我们中间一些最积极热情的战士无保留地接受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那句把改造世界同解释世界对立起来的、在理论上含糊不清的名言,倾向于通过哲学的“实现”达到“哲学的末日”,他们庆贺哲学已为政*治所实现和为无产阶级所完成,并且在行动中已经死亡。由此到理论实用主义,无论在过去、现在或将来,都只有一步之差。[16]
当马克思批判那些只是解释世界的哲学家时,他所设想的(或者说假想的、暗指的)是一些根本就不打算将自己的解释性理论投放进实践性事业中的书斋学者,而马克思意下的“改变”世界,决不是在现存社会的基础上进行自我修正自我完善,而是“先摧毁、再重建”,这一解析,只要把《提纲》与马克思多处革*命实践论相联系即可得知,但是,如上引阿尔都塞关于“哲学末日”的批判即可提出以下疑问:
A、如果我们必须承认任何革*命实践仍需理论指导——也就是需要对世界作出解释的理论,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至少应保留一种理论;
B、如果我们最后保留的唯一理论足以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实践,那么这一理论必须达到不需要对世界再作解释的终结性绝对真理的程度;
C、无产阶级所需要的最后的理论就只有MKS主义,而其余的任何解释世界的理论统统都是废话、谬论!
以上思想实验中作出的假设其实已经内含于《提纲》及其他MKS主义原教旨中,并且MKS主义后学们出于革*命实践的需要将马克思本人放在“决不允许进行任何批判性考察,决不允许对其学说有任何怀疑的”——火上烧烤的地位,这样一来,MKS主义哲学原初就有的“贬责理论的实践观”就更趋严重了。阿尔都塞已经发现了,轻视理论对于MKS主义哲学是极端不利的,为了提升理论的地位,为了指明理论也存在与实践的内在关联,阿尔都塞发明了一个奇怪的概念叫做“理论实践”:
理论实践是确实存在的。理论是一种特殊的实践,它作用于特殊的对象,并制造特殊的产品,即认识。就其本身而言,任何理论工作都要有一定的原料和一些“生产资料”(“理论”概念,以及概念的使用法,即方法)。由理论工作加工的原料,如果属于一门新兴科学,可能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性质;如果属于一门业已建立或已经很发达的科学,就可能是已经经过理论加工的原料,是一些已经形成的科学概念。简单地说,理论工作的“生产资料”,即“理论”概念和方法,是从事理论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理论实践的“活跃”方面,即过程的决定性要素。从理论实践的普遍意义上去认识理论实践的过程(即把理论实践当作实践的具有真实特殊性的特殊形式,而实践本身又是“事物发展”的一般演变过程的特殊形式),这是理论(即唯物辩证法)所从事的初步理论工作。
可是,真正的理论实践(产生认识的理论实践)完全可以履行自己的理论职责,而不一定需要把自己的实践及其过程加工成为理论。大多数科学都属于这种情况:它们虽然也有“理论”(它们的全部概念),但这不是它们理论实践的理论。理论实践的理论阶段,即当“理论”感到需要有自己实践的理论时,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方法*论阶段,总是在事后才出现,以便帮助克服实践的困难或“理论”的困难,帮助解决一些由盲目的实践所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去对付更加深刻的危机。可是,科学却能够长时间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产生出一些认识,而不需要把它的实践,把它的实践的理论和“方法”上升为理论。请以马克思为例。他写了十部著作,又写了《资本论》这部巨著,但他从没有写关于辩证法的书。他曾说过要写这样的书,但从没有动笔。他一直抽不出时间。这就意味着,他不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因为关于他自己的理论实践的理论,对发展他的理论和丰富他的实践,在当时都不是最紧要的事。[17]
在阿尔都塞那里,实践的理论或曰理论实践可以姑且分为一般的理论、科学的理论。阿尔都塞不但把马克思划分出两个马克思,而且用MKS主义科学去反对MKS主义意识形态;在阿尔都塞看来,马克思的科学理论可以成为无产阶级革*命长期实践的指导,而其意识形态理论则只能满足不时之需。尽管如此,阿尔都塞还是无法消解马克思原教旨中十分明显的贬责理论的实践观。
在笔者看来,解释世界可以分为对现存事物的解释和对未来事物的解释。从改变旧世界即改造不尽人意的旧世界而计,解释现存事物与解释未来事物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换言之,如果不能充分重视对现存事物的忠实的解释,那么对未来事物的解释就有可能是偏狭的、虚妄的,解释未来事物不同于前者对当下的、既存事物的解释,而是对我们虚拟的事物作出合理的解释;但我们虚拟事物本身的正当性有很大部分却是取决于我们对现存事物的正确解释。例如,无产阶级革*命的“速胜论”是源于虚拟性解释的“理想论”,而这两论都没有充分重视从现实人性出发在现存社会的基础上如何建设新社会,也就是没有更加合理地解释现存事物与未来事物之间的关联性,于是便由这两论中产生出了“暴力革*命论”,结果呢?革*命成功(即夺取政权后)仍然在进行如何建设新社会的理论探索,也就是继续着解释世界的事业,由此可见:共*产主义事业既然是人为的、自觉的一项“重建社会、再造新人”的事业,那么它其实比顺应现实人性自发秩序的资本主义自我完善更需要理论,多出百千倍地需要理论。
马克思强调了改变世界,但从来没有宣布过解释世界乃无用的事业。其实,马克思之所以成为了无产阶级的总代言人,总思想家,正是因为他对解释世界的重视,耗时二十多年撰写出的科学巨著《资本论》即为明证。
最后,本文笔者认为:《提纲》中讲到的“改变”世界也是一个岐义很多的概念。如果依照革*命论,“改变”也就是摧毁现存社会,但笔者认为,对一个外延很宽的概念,最明智的释义即是将其视作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即是说,“摧毁”仅只是改变外延所及的一种涵义;另外,当我们赋予改变世界以一种道义上的意蕴时千万不要忘记:不能因为道义上的正当性而大大忽视可行性,而且,道义上的正当性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实践道义的可行性。而当我们研究可行性时,应当尤其重视事物发展存在前后相续的继承性,例如,完全无视数千年来基于自然、生理、心理等等条件进化而成的“现实人性”,提出种种无限拔高的再造新人的计划,这就不但是不具备可行性,而且其正当性也会受损;要人们在极短时间内去做一件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这种苛刻的要求本身也可能成为一种不道德不正当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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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万江:新古典儒学的概念及其思想和学术规模
【学术中国史哲博士群:第75期人文社科学术讲座】
题:新古典儒学的概念及其思想和学术规模     
主讲人:杨万江新古典儒学
主持人:西风法哲学
时间为:2013714日,20
大家好!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新古典儒学的概念及其思想和学术规模。这个题目显然与今天发展什么样的儒学有关。
今天发展什么样的儒学,目前的情况恐怕是十个学者有九种看法。比如大家熟悉的有,蒋庆主张“政*治儒学”,秋风主张“宪政儒学”,黄玉顺主张“生活儒学”,陈明比较宽泛地主张“文化保守主义”,干春松以为儒学是价值而它需要转化成制度的所谓“制度儒学”,还有主张把儒学归入皇汉民族文化的“汉学”等等。至于那些没有冠以名号,但有各式看法和主张的,就更多了。大琦兄说他主张一种“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意思是说蒋庆、康晓光等“老四儒”的观点是一种有专*制倾向的儒家宪政,而宋大琦和杨万江等“新儒”是“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这个看法主要还是就儒家政*治哲学方面的宪政问题来看今日儒学。如果是就要不要民*主这个问题来看的话,我是赞成大琦兄这个说法的。但是,儒学在今天应当搞成什么样,或者说是怎么样来安排儒家的格局和规模,这应当有个更宽一点的考量,有一个把儒家整个的传统和文明撑起来,并在今天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那种战略性的规划。
我认为,今天发展儒学,应当是一种“新古典儒学”。我今天讲的内容,就是来讲“新古典儒学”是个什么样的概念,以及它需要展开的思想和学术规模。看看它能不能够把儒学整个地撑起来,以及能够使儒学展现什么样的前景。这题目很大,但讲起来却可长可短。我今天即便没有时间把自己近十年来正在做的儒学研究都弄来讲讲,那至少应当把我希望儒学搞成什么样的那种规划性的想法讲清楚。因为这关涉今日儒学界的进路和建制。
一、儒学是什么
儒学今天应当是什么样,应当从儒学以往是什么样说起。可是,儒学以往是什么样,却不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学者会从自己感兴趣的角度和方面去看待乃至取舍儒学。比如,牟宗三那一辈儒学家遇到西方学术时很焦虑,感觉儒学在面对人类重大的哲学问题时应当有回应能力,然后他们去寻找那些能够让儒学缓解你心理焦虑的资源,讲出一套非常强调独特性的东西来光荣脸面,结果,他们把儒学史说成一种个人修养的道德学问和形上学的哲学。至于那解决不解决儒学和中国的问题,那倒是次要的。看他们写的书,你会进入一个咱们祖先学问很玄妙而不失深刻和智慧的感觉里去。这大概也算是一种“精神价值的创造”吧。又比如,蒋庆觉得牟宗三光说儒家心性论的方面,不说政*治的方面,是对儒学的一种片面的认识。儒学,特别是春秋公羊学,有一套关于政*治的看法,所以,在蒋庆看来,儒学包括心性儒学和政*治儒学两个传统,而他要做的是弥补政*治儒学的方面,用公羊学的“天地人”三重合法性的思想,去建构三院制的儒家宪政。当然,蒋庆以为“天地人”三重合法性就意味着可以抵制民*主,然后搞出一个多么有特色的中国政*治,那可能是他理解上的问题,也是其挥之不去的学术民族主义问题。秋风从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理论,以及英美普通法宪政传统,看到传统的自发演进对形成优良治理秩序的重要意义,进而尝试从对华夏治理秩序史的梳理来支持一种合理的儒家宪政。所以,在秋风的眼里,儒学是一种政*治治理的学问。而且,是政*治治理的学问就不要讲是宗教性的儒教。他觉得这二者是不可兼得的。当然,更多的民间学者受制于平时的阅读和思想习惯,常常循着宋明以后儒道释三教合流的路数,把儒学说成是一种亦儒亦佛修养上的事情,而且,喜欢把不是这样的看法,说成是一个“真儒与伪儒”的问题,然后在网上争论不休。
所有这些关于儒学的看法,都与人们的角度有关,与你关于中国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你这里引起的兴趣有关。我们可以不可以在儒家本位的立场来看待儒学是什么呢?当然可以,而且,这往往是许多民间儒家特别愿意选取的角度。但这也有不同的路数。有“新古典儒学”的路数,也有原教旨主义的路数。前者是本人的主张,后面再详细地讲,后者比较有代表的是吴飞。吴飞比较喜欢把自己塑造成儒家本位的儒家。可是,儒家本位的观念,在吴飞这一类的民间学者当中,比较强调形式的方面。也就是要用文言文写作,穿汉服,讲谈汉代经学,认同明代的礼制和政*治传统,多有“反清复明”的历史评说。至于他们做什么和讲谈什么到底能够解决儒学和中国什么样的问题,这在他们不是特别关心。他们的思维基本上排除了时代演进的因素,也缺乏对儒学传统的思想和生活形式与其生活本身之间关系的理解。儒学的古典形式被默认为适应古今中外任何时代。凡是儒家传统的东西,都要复兴;凡是生活的规矩都应当遵循古代,乃至没有古代与现代之分这回事。黄玉顺先生称他们是“原教旨主义的儒家”,就像伊斯兰世界的原教旨主义者一样。我不打算对他们作任何刺激性的评论,大体上,他们的思想主要还是一种皇汉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对待儒学的态度和想法,它显得不合适。用《中庸》里的说法:“生乎今之世,反乎古之道。如此者,灾及其身也”。少数几个人如此过过瘾,怎么样都无妨,但让整个社会都这样,恐怕会坏事。只考虑个人的兴趣和哪种“梦回汉唐”,或者“梦回明朝”的历史浪漫主义,与今天的儒家怎么样能够治平天下恐怕不是一回事。
那么,以往的儒学到底是什么,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看法和认识呢?我认为,这有两点应当强调。第一,儒学是“学”,是儒家文明的说明书。正式一点讲,儒学是对如何建立华夏文明所讲的道理。孔子在面临匡人的威胁时,对自己做的事业有一个说法。说 “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子罕第九》)。可见,孔子致力于“斯文”的传承,是从文明或文化上来看到自己的事业及其前景。孔子之前的三代有华夏先民如何生存,如何治理人类事务,如何解决人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方法、制度、实践、经验及其文化。到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后,孔子游走各国要来向人们宣传尊重三代文化传统,他就既要整理以往的典籍,又要说出一个道理来讲给大家,讲讲以往三代传统是什么,为什么要那样,有什么样值得人们继承和效法的东西,并考量他的时代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文化和秩序。比如,你得给大家讲清楚周礼有什么样价值上的礼义和程序,人们才能知道施行那礼仪有什么意义和怎么样施礼的步骤和安排。孔门儒家在《礼记》里面就是讲这些东西。孔子对弟*子的要求是要 “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就是说要广博地学习文化,但所有的文化最终都简约地落实在礼的规范和形式上,落实在人们相互尊重的那种形式所表达的涵义和安排上,落实在一种不是靠强制,而是靠人们之间彼此约定(“以约失之者,鲜矣”)相互尊重形式的那些约定俗成的传统和道德态度上来。孔门弟*子的全部作品都集结在《礼记》里面,就是这个道理。这样一个三代经验加上孔门道理的东西,就是王夫之所谓“法备于三王,道著于孔子”。所以,儒学是关于文明建构的道理和学问。它囊括了文明建立和发展的主要方面和层面。从精神生活到道德修养,从制度安排到民生福祉,从日常生活到天下治理,从生前礼遇到死后亨飨。用余*英*时先生的话讲,儒学是全面安排人间秩序的学问。其实,我看儒学甚至也在安排上天的秩序和人生前死后的秩序。只不过儒学是以生的秩序去推断死后的秩序而已。
强调儒学是一套建立和发展文明的道理,这对我们今天的儒学有什么意义呢?最大的意义,就是我们必须在儒家文明或者华夏文明的高度上来考量儒学的思想和学术规模。你得把儒家的这一套文明梳理一个系统出来,看看它如何塑造了我们的生活形态和样式,塑造了一种什么样的精神世界、价值观、行为方式、治理秩序和日常生活等等。然后看看今天的时代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产生了什么样的问题,以及如何去应对问题。说儒学就是这样,就是那样,你很可能不过是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要对儒学的思想和学术有一个规模上的总的考量,你就得从儒家文明的高度去看问题。古典的东西,多半都是整全的一套。古代的学问,不那么喜欢象今天分科之学的“科”学这样分开来一门一门地研究。今天我们可以就其中哪方面的问题,建立一种分科性的学术体制,但你不能以偏盖全。比如,你研究宪政,是不是儒学除了宪政就没有别的?当然不是。儒学研究应当是问题导向的。一个文明系统中的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它一定有回应问题的各种思想和文化。除非某些问题,还没有在过去的时代里提出来。即便在同一个领域,也会是这样。
第二,儒家自身是一个不断演进的传统。有儒家经典传统的基础性规制,也有时代演进的历史流变。这在学理上并不成问题,甚至是老申常谈了。儒学本身就持有这样的观点。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但“礼有损益”,孔子是“圣之时也”,有时代性等等。否则,就没有历代的儒学了。当然,那些站在儒家外边来对儒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人,不是谈的怎么样考虑儒学自身的存在、前途和命运,而是儒学对别的什么主义或事业有什么样可资利用的价值,那就另当别论了。只要儒学是随着人的问题而导向的,儒学就一定会有一个历史的演进和发展。比如说,以往的时代都强调圣王的重要性。《尚书》里的话叫做“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在政*治天命观形式下表达的君师重要性,有历史的原因。因为历史中文明建设的初期和成长期,人们面临的问题往往不只是我们今天什么左派右派争社会阶层的利益,然后弄意识形态去相互斗那么简单,而是在文明的基础性层面没有太多成熟的和共识性的东西凝聚人民的情况下,伟大人物的创造和影响力确实是特别地值得强调和歌颂。就这种必然性的需要来讲,它是一种天命。黄帝发明了“衣服”,是“垂衣裳而天下治”。穿衣裳是个服不服的政*治问题。穿衣裳的人跟不穿衣裳的人在一起搞不好,你说咋办?所以,颂圣是加强文明方向的政*治手段。大禹治水也是不得了的重大事件。歌颂不歌颂大禹这样的圣王,是影响到天下能不能够建立一种中邦-外围结构之天下秩序,并有效应对天下公共水患和政*治和平的大事。这叫“大一”而统之。就是尊大一个圣王及其族系的传统与地位,让他来统领各路诸侯去解决天下的问题。可是,到了黄宗羲的时代,皇帝的形象多糟啊!当社会在礼乐传统下能够自治,民本的政*治价值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理论上又有一套一套的公共理论,这个时候,君主专*制的负面东西被越来越不可容忍。从颂圣王而尊君,到黄宗羲骂君主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这就是儒学自身问题意识的时代性转换。从怎么样推重君主和圣人来统治秩序和施行教化,到怎么样来制约君主,使其避免“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这就是宪政的问题意识。顺着这样的问题,黄宗羲试图以议会性质的“学校”去向皇帝分权,使之“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在这类问题意识上去寻求解决,儒学一定会走到类似康有为那样的宪政理论上去,走到现代性这样一种形态的状况里面来。儒学的问题意识展现了历史的演变和发展。问题转换了,你就不能还在那里屁颠屁颠地把今天哪位政*治家歌颂成圣王,或者试图炮制一个圣王去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就像今天的毛主义分子那样。你怎么就敢保证你鼓吹和歌颂的“圣王”不是个掌了权就滥杀人的杀人犯或者腐*败分子呢?儒学家不能藐视至少黄宗羲以来的前辈设法制约权力的努力。这一点,得跟大家讲清楚。咱们秋风先生大老远地从上古开始寻找制约权力的儒家思想,那些批儒成瘾的人也许不信,但黄宗羲、康有为这一路下来的思想和政*治努力,你不能不尊重历史。
那么,什么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呢?
如果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古典政*治文明,在某些层面上无法有效地解决新的时代问题,那么,它存在两种可能的演进方向或命运。一是它自身内部的修正机制调动其思想和政*治资源寻求创新而获得问题的解决与适应。二是,它拒绝改变自身,并被某种外部性的政*治文明所取代而成为象列文森所说的退到博物馆供人欣赏的历史文物。围绕儒家及其现代命运所发生的争论充斥在二十世纪以来的中国思想界,并产生了各种尝试儒家现代性探索的思想和学术工作。这些努力大多以西方现代性为参照,并从儒家传统中寻找可以接引的思想资源而加以顺承地开展,以使现代性看上去与儒家传统有一个内生的圆融关系。换句话说,二十世纪以来的儒家处在中西关系的紧张中,试图抹平中西冲突而使儒家获得在现代生存的可能性。
但是,这里仍然存在着一个儒家文明的知识主体性问题。以现代框架去选择和取舍儒家资源,让儒家为现代性作注(所谓“创造性阐释”),可能使儒家政*治文明的系统形态被丢弃,或者在人们对其政*治文明形态的系统意义和内容尚未获得理解的无知与傲慢中,儒家被贬低为某种警句格言式的道德教条。这种思维在最近遭遇到的尴尬又使人们开始转向一种原教旨主义的自恋及其学术民族主义。一直被中国学者们效法的西方现代性,特别是启蒙理论被西方思想家自身不断地批评为出现了前景堪忧的“现代性危机”,而且,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后殖民*主义知识”观下的“东方学”批评,使以往探索儒家现代性的中国学者感到有被指责为用西方文化帝国主义眼光看*中*国之危险。声称自己是不受西方知识污染的“纯儒”,或者是有中国知识本位立场和文化根基,并致力于讲出一套与西方不一样之现代学问的“新儒”,成为最近的时尚。这种做法是否仍然还被批评家们指责为用西方猎奇眼光制造异国风情式的“地方知识”及其“东方主义”的知识浪漫主义,那似乎成了一个有趣的思想和语言游戏。
从儒家政*治文明本身的传统去看现代性,而非从现代性去裁剪儒家,以回应有数千年文明历史的儒学在今天所面临的问题,并呈现儒家文明传统赋予人以何种意义和价值,进而塑造中国的现实和未来,可能是今天的儒学家应当站定的思想立场和学术工作的基本路线。儒家现代性的路径只能从其自身传统中开展出来,而不太可能从外在于它的其他传统中简单挪置。文明本身是人解决自身问题和事务的方式与成就。它根源并依赖于传统形成的一系列价值观、合法性资源,及其文化习性。如果说古典文明的某些层面需要作出改变来解决自己的问题,那么,它仍然是在自身的传统和资源中去寻求创新。任何外部性资源的借鉴也都只能最终消化在自身的传统里获得可以被传统整合的理解才具有意义。人们在新改变产生的益处与其所付出的代价方面进行权衡比较,以决定抵制改变,保守传统,还是适当损益,面向未来。这都决定着最适当的中国现代性路径乃是儒家的合理发展。
二、新古典儒学的概念
我给出一个新古典儒学的概念,以之作为发展儒学的路径和学问形态的描述。新古典主义的儒学基于下列基本认识和判断:
第一、认为儒学远不只是现代话语体系下的某个学科性的知识,它是一套具有全面塑造文明形态的思想、价值和知识的系统,是说明以何种方式来建构自己生活和文明系统的整全的知识。因而任何脱离儒家文明系统来单独论说其某个方面的做法,都可能不得要领。
第二、既然儒学和儒家经典是历史和现实存在的儒家文明的说明书,那么,它的形成和传承都离不开其古典系统塑造的基础。在文明的视野上,不存在离开其古代经典的思想传统而可以说明何种现实生活样式的可能性。一种文明的传统无论在某些技术层面的问题上会经历多么重大的时代演变和文化创新,它所型塑的基本生活样式和文明的基础系统始终是传统的,或者说只有古典传统及其演进的历史仪轨才具备对之加以说明的能力。
第三、西方古代政*治与现代政*治之间存在着需要全面重建政*治生活的断裂性问题意识。在儒学视野上,大体上连续演进的中国传统,尽管仍然存在着需要现代性开展和创新的问题,但并不存在一个在深层精神路线及其政*治生活基础形态上的断裂。儒学长期处理的就是一个人类理性所发现的天道秩序中的人类生活,而非象西方那样经过中世纪的断裂而在近代借着对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文艺复兴”才重新开始这个进程。当中国的理学家们从人类心性的天理及其“格物致知”的知识活动所发现的天道秩序来阐发儒家经典传统塑造的整套文明时,他们的工作启发了西方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中国从三代封建制转向国家与人民建立直接政*治关系的郡县制已有二千多年,但宪政民*主政*治的发育却非常缓慢。在最近500年中,西方在这个方向上的努力看起来超过了中国人。假使他们所发展的现代文明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劲地影响着近代中国,但又使自己陷入某种“现代性困境”,那么,一种从中国传统的持续开展中发展的现代文明是否能够提供面对“现代性危机”的能力,就成为今日儒家思想考虑的一个重要期待。因而,儒家的现代性仍然处在儒家思想传统已经提出但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中。我们所称的儒家现代性乃是以新的形式和理解来表达和解决儒家传统的内生问题。就其大多数问题性依然是古典的,或者是由古典问题延伸出来,只是技术层面的解决方式和表述形式有新的要求而言,我们宣称一种新古典主义的儒学,并强调这一概念对儒家古典传统的继承,以及对现代性问题及其人类前景的关注。
第四、我们不太可能完全重复我们的过去。当一种文明的原生形态赖以生发的环境及其外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政*治生活所要处理的问题便可能出现新的变化。一个不那么文明的外部夷狄与华夏中央之国及其文明中心之间的权威性结构关系,如今演变成有足够水准的多种文明之间如何平等相处的问题。这种态势使我们简单重复古典涵义的夷夏观念显得傲慢和无知。假使中国未来国力的提升足够支撑一种中国领导的全球秩序,那么,中国人的谦逊是否能够在儒学家的思想中获得理论可能性的说明?在新天下中讨论中国的世界战略和政策,构成了我们所称新古典主义儒学之“新”的一个重要涵义。我们致力于解决今天的问题,我们将讲出一套今天仍然适用的儒学。它不失古典传统的精髓,但仍然着眼未来。
为了支撑“新古典儒学”这一概念,我想从理论上讲一讲文明演进的层累论。我的意思是,文明在历史的演进中,往往是随着人所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而不断地积累。这种积累的方式,可能是循着人类生活本身的系统化需要而展开其不同方面和层面的结构性积累,也可能是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对以往同类问题的替代性的积累。比如说,开初我们的先民感觉用丝麻制作的衣裳穿在身上既保暖,又好看,而且适应了人的羞耻感需要,然后就推广开来,形成*人应当穿衣裳的传统。穿衣裳跟不穿衣裳在黄帝时代有服从不服从一个部落生活方向的“衣服”性文明驯化及其政*治涵义。当这个传统形成后,“衣服”可能就不再是文明关注的焦点和中心问题,但这不是说以后的人就不穿“衣服”了。穿衣服这一生活形式会被累积到文明系统的结构中来,成为与吃饭的文化、代步和运输工具的文化,用语言表达思想的文化,建构权威结构以进行治理的权力文化等等一起成为长期生活形态的一部分,并被经典化地表达在儒家典籍中,谓之黄帝“垂衣裳而天下治”。这是一种完善文明系统的结构性积累。同样是穿衣裳,不同的时代对于穿衣裳会出现不同的要求和变化。几乎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衣裳款式,至于政*治性更直接的制式官服,那就更是有颜色和款式的讲究了。董仲舒讲一个朝代更替后,要“改正朔,易服色”。这跟所谓“五行运化”的颜色象征意义有关。到今天更加自由的时代,普通民众不再需要用穿什么衣服来表示政*治服从,更不会向满清那些“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虽然政*治家没有或不需要官服,但有要求明确权力服从涵义的制*服还是在大多数司法部门存在。今天时代,围绕着穿衣裳的文化可能替代了历史中的文化,这样一种状况的变化,就是一种以新换旧的替代性积累。假若我们把完善文明系统的结构性积累和替代性积累,理解成文明在历史中向着人类生活的系统一层一层地累加或修正,我们便可以用“文明演进的层累”这个概念来描述文明是如何积累和演进的。这就是我们关于文明演进的层累说。
层累的概念来自顾颉刚先生著名的“中国历史层累说”,但在我们这里,它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历史学家的层累说,总是在表达新时代的看法取代旧时代的看法而使历史认识不断往史前推移。用我们前面的说法,这相当于说是思想认识上的“替代性积累”。文明演进的层累,总是把它在某个层面上已经解决的问题积累起来形成文明系统的完善、丰富性及其传统的继承和变易。大体上可以说,尽管文明无疑是在历史中建构出来的生活形态,而且,人自身及其相互关系面临着许多层面上的复杂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被同时凸显、产生和解决。如果我们把文明理解为人类应对自身问题和相互关系的某种反应形式和生活形式,那么,文明就是一个随着人类自身问题及其相互关系在不同层面上的变化而不断建立有效性和适应性的过程。因而,文明总是表现为人类问题及其解决方式的积累性,表现为人类某些问题在某个时代具有特别突出的重要性,而当一些问题解决过后,另一些层面的新问题又凸显出来以再度寻求解决的历史过程。新的问题之产生和解决,不等于以往的所有问题及其形成的文化被抛弃。它们会层累起来,形成文明结构的不同层面及其历史积累性。层累既可能表现为以往成就被视为文明生活的一部分,也可能表现为以往的东西被新的东西所重新建构、解释或发展,成为新东西的历史基础。
层累论的意义在于,在儒家文明中,我们不是要推倒或切割历史去制造一套跟文明的传统没有任何关系的东西,而是让历史层累起来的文明成就及其思想理论参与今天生活的建构。它们将被统摄在我们今天觉得合适的框架内,以被再度确认或获得修正的有效性及其新的表述、阐释和开展,形成我们所称的新古典儒学。你或许仍然看到我们在谈论孔孟荀,谈论董仲舒、朱子、黄宗羲、康有为和孙中山,乃至M,但是,他们将以我们所能接受的方式,再度流进我们的血脉,而成为支撑我们今天生活的思想基础。新古典儒学的概念及其层累论的观念下,儒学是一个历代儒家向文明系统不断贡献思想和成就的结构化过程,是一个历时性结构可以转换成共时性结构的文明规模建构及其生活形态的塑造过程。这样的儒学,就其是把儒学的历时性资源转换成共时性结构而言,它是让古典的传统在今天获得发扬和运用,就其仍然是在今天的时代、环境、问题和语言中来统摄和开展古典思想传统,阐释思想和文明的系统和规模而言,它是新古典的,或者是新儒学的。
三、新古典儒学的思想和学术规模
按照新古典儒学的概念,那些在今天能够足够塑造和支撑起儒家文明系统的思想传统和资源将进入新古典儒学的视野。对其结构与功能,传统与演进,经典与阐释的处理,将着眼于今天时代的儒家文明及其生存和前景在深思熟虑中获得系统的表达。它并非如蒋庆主张的汉朝式的“复古更化”,而是儒家文明面向现代性的顺承开展,是儒家传统如何获得现代生存和发展的思想表达。这意味着,新古典儒学的思想和学术规模,要建立在对儒家古典文明的深度理解和系统梳理之上,建立在古典系统的内在问题如何获得面向未来而开展的历史演进之上,建立在儒家传统如何塑造今日中国及其世界的那些思想和能力的系统建构之上。
我认为,假使我们要寻找一个根植于儒学传统而又在今天合适的思想框架来梳理儒学的历史,建构儒学的未来,并建立今日儒学的思想和学术规模,那么,对宋儒理学的基础架构略加改善,或许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这就是说,新古典儒学大体上继承宋儒理学开出的思想规模,但有所完善和调整。
宋儒思想和学术规模的要点是:
第一、调动儒教的精神系统和修养论资源来回应佛教提出的精神超越挑战,并发展儒家的道德修养论。程朱陆王无不有此追求;
第二、在第一个方面的考量下,宋儒开始重建儒教经典系统和儒学史。提出“四书五经”系统,强调“四书”在解决人的修养问题上的重要性。认为从汉儒开始,儒学史遮蔽了先儒的精神和道德修养传统,遂绕过汉儒而直承孔曾思孟。当然,这种绕过汉儒的做法,实际上存在对先儒思想的完整性,特别是政*治治理思想方面荀子传统的意义尚有认识不充分的问题,也有对汉代经学的学问形态不太重视思想创造和发挥的合理不满。
第三、释天命为“天理”,逐步把政*治天命观置入背景结构,并在“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的架构内建构儒家形上学和政*治哲学。人们比较熟悉前两个方面,后一个方面的形上学方面,经冯友兰、牟宗三那一代人的阐发,大家有所了解。但人们对宋儒政*治理性化进程中提出的政*治哲学,却知之甚少。我在《朱子思想及其“理一分殊”说》的演讲中,重点谈到了朱子政*治哲学的新思想。应当说是把宋儒的规模讲得更健全一些。
新古典儒学为什么要选择以宋儒理学的思想和学术规模为基础?这里可以给出如下几点说明:
首先、在儒家思想史上,宋儒对儒家如何应对人类精神超越问题最用功,思想资源很丰富。宋儒遇到佛教的挑战而激发了儒家回应精神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儒家回应精神超越问题的能力,只有在宋明儒家才最成熟和完善。早期三代传统中的“怨天尤人”的精神超越问题,虽然在孔门儒家天人精神系统内从“知生”而“知死”的进路及其丧礼和祭礼之礼义和程序的阐发下获得回应和安排,但仍然没有真正解决人的精神本身如何超越生死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汉儒无多少贡献,遂导致南北朝时期佛教的大举进入。佛教经过唐朝的高峰,而在宋明时期对儒家形成非常大的压力。宋明儒家梳理先儒心学传统而以本心虚灵而超越的进路化解了佛教的挑战,并在理学形式上使儒家继续保持着入世成就的传统。假使人的精神世界及其精神超越乃是一个文明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而我们今天在面临世界各种宗教影响下的精神生活挑战,并试图在儒家传统上作出回应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把宋明儒家在这个问题上的精神文化传承下来,并获得阐释。它关涉儒家精神世界及其人的精神和道德修养的根基之确立,关涉儒家价值观和儒家礼仪传统所依托的宗教精神世界是否仍然还有能力为今天的人们提供精神生活的服务。没有这一点,儒家的系统就支撑不起来。假使儒家不过被今天的学者描述成仅仅是某种道德和政*治论说,那么,儒教文明在人类精神生活的世界将是残缺而漂浮的东西。没有什么比生命精神世界的浅薄和残缺更能败坏一种文明的声誉和前途的了。在世界上,纵使科技高度发达的西方,同样不会认为西方文明不需要宗教精神生活。中国儒家社会回应基*督教传播形成的挑战,特别需要加强宗教性儒教对精神生活的供给和塑造能力。
第二、只有在宋明儒家“四书五经”系统的梳理上,我们才能进一步完善儒家经典系统的结构。“四书五经”系统的基本结构,是五经“治法”加上孔门四书的“著道”。尽管我们认为,四书偏重德性修养未必都能反映孔门著道的全貌,但只有坚持这个“治法”加“著道”的结构,我们才有完善的基础。宋儒对孔门儒家中荀子传统的重视不充分,使其难以完全解释儒教文明的政*治治理,这可以得到修正和弥补。实际上,就宋儒,特别是程朱理学而言,以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的结构解释人性,多少涵容了先儒孟荀人性论,而使之具备说明政*治问题的能力。既然人并不只是天命德性的纯一,而有气质之性及其人的欲*望的方面,那么,在这个情况下,无论是说明道德修养的必要性,还是说明政*治生活为何需要法治来防范人对人的侵害,那都有人性论的基础。
第三、宋儒释“天命”为“天理”的理性主义传统,“格物致知”的知识论传统,以及“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的个体价值哲学,把儒家治理全面地推向了理性推证的平台和人类关系重建的进程,成为中国近代思想的开端。它特别有利于在儒家思想内部建立传统与现代的开展关系,特别有利于展开我们今天所需要的科学和民*主的发展。
在这里,我想特别讲一讲朱子“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论对政*治哲学的理论架构意义。
朱子无疑是继先儒和董仲舒之后最伟大的儒学家。朱熹理学及其思想系统大体可以概括为:第一、以人心“尽天理之全”为目标的成圣修养论和“格物致知”的知识论;第二、在“理气”论和“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的框架下说明世界形成及其结构关系的形上学理论。第三、个体“自有道理”并寻求“公共底道理”的政*治哲学论。
朱子关于人心“尽天理之全”的修养论目标,继承了儒家政*治天命观下法“元亨利贞”之天德以治平天下而成圣的三代传统,并以此回应佛教关于人的精神超越问题的挑战。朱子关于居“虚灵不昧”之心而中正于明德(学庸传统),然后以“心中之理”推致物事以“即物穷理”,并“格物致知”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之理和“所当然而不容已”之理的学说,实际提出了儒学的知识论。
在朱子看来,世界是由实体性存在的“气”,和气之“理”构成。“理”使“气”以如此这般可以为人知识到的形式、道理和规定性存在和变化。本源性的“理一”(太极)如“月印万川”般“分殊”到每一个体事物,而使万物“各具一理”(“各具一太极”)并“自有道理”,从而,万物在其自有道理上独*立存在而不假借于他物,亦不相互替代。这便是“理一而分殊”。认为尽管万物之理各不相同,但分殊的万物之理中存在着“公共底道理”,从而,世界又显示出“分殊而理一”的世界统一。这便是朱子“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的世界结构理论。
在这种“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的世界结构中,如果人们要在上天造化的世界中搞清上天造化世界的所有天理而成圣,那么,人们就必须沿着从“理一而分殊”的分殊进路,去“格物致知”每一事物的天理。如此才能做到子思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居虚灵而中正于明德)“致广大而尽精微”(格物致知于每一事物,并表里精粗无不到)。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对每一事物的道理进行分门别类的深入研究,而不可泛泛而谈“理一”。这实际就需要发展作为分科之学的“科学”。科学是内在于朱子思想系统及其精神修养路线的一部分。如此,我们就能回答朱子系统如何开出科学的问题。
朱子把“理一”视为已经“分殊”到每一事物之中而又使其“各具一理”而“自有道理”的观点,从理论上奠基了儒家传统的个体价值哲学。“理一”与“分殊”之间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也不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而是“月映万川”,是每一个体在其自身此在之生命中都可以象从万川看到月亮那样得其道,行其道,无须假借于他人或者某个集体。既然“理一”已经“分殊”到个体,那么,价值的本源(“理一”)就不是被某个上方圣者所把持,也不是被某个集体所把持。个体首先不是相对于他人和集体具有何种意义才具有其价值,而是独*立于任何他人和集体而首先具有从“理一分殊”而来的自有道理和价值。不是个体从相对于集体的意义来说明,而是集体从个体之间的关系来说明。所以,个体具有“不假外求”的价值自足性和自身性,具有“张三不可为李四,李四不可为张三”(《朱子语类卷第六》)的不可替代性和价值独*立性。
朱子还认为,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公共底道理”。事物之间一定具有某个层面的同源性。个体道理中蕴含着普遍性或一般性,存在着“推而无不通”和“一贯”之相通的贯通性,存在着“善与众人公共”及其“义是众人公共”的公共价值,以及在乡约传统中获得发挥的契约性。这就为我们理解事物之间关系的构造提供了理论分析的可能性。尽管寻求“公共底道理”被视为是“分殊而理一”,但是“公共底道理”相对于个体的“自有道理”,乃是 “第二着”。任何被发现和表达的普遍价值和“公共底道理”,首先来自于深切诸己的个体“自有道理”。因而,“公共底道理”不脱离个体“自有道理”这一基础。可见,朱子在价值观上,实际提出了近代个体主义的价值观。它是对先儒“各正性命,保和太和”(易传)这一思想传统的理论深化。如果说孔门“仁”的观念,提出了人对自身性的持有和中正的问题,那么,朱子“理一分殊”说则是对孔门“仁”观念的理论深化。
朱子“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的思想框架,扭转了董仲舒帝国哲学以先验的尊卑贵贱名分体系为本位的僵化秩序,把整个秩序的基础重新拉回到个体的价值及其相互关系的构造上来。这个进路对说明儒家政*治秩序的建构和形成,以及政*治现代性的可能或展开,具有十分光明的前景。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朱子这个框架也具有十分深广的思想空间。“理一而分殊”可以容纳、宽容并尊重各不相同但自有道理的思想、人物和势力。“分殊而理一”则又在不同事物之间的关系中去寻求得到合理理解的统一与秩序。他无疑展现了儒家“博大精深”的胸怀与眼光,开辟了一条在今天可以得到进一步发挥而有效处理中国和全球问题的基本路径。因此,我们采用朱子“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的理论框架,可以说是找到了融洽传统与现代,中国与世界的良好思想基础。尽管朱子本人未必在他自己开创的理论方向上走得多远,特别是在以个体价值观去重建整个制度结构的努力上走多远,但理论一旦形成,其思想指向和逻辑就无可逆转地往前走。新古典儒学可以视为对朱子理论的“接着讲”,亦如冯友兰先生所宣称的那样。后者注重其纯哲学方面,我们注重其政*治哲学方面。
鉴于时间关系,我无法在这个演讲中详细地讲述过去十年里我本人在新古典儒学上每一个方面的理论研究。但这里可以把本人新古典儒学在其思想和学术规模上的具体任务和路径简要地陈述如下:
1、在“三宗说”(宗其所后,宗其所性,宗其所教)的儒家宗教学,及其“天人本一、天人相分、天人合一”的儒教神学框架内,把儒家塑造的精神世界、道德修养和礼乐教化,从思想和学术上推向理论的建制,并把儒教的宗教活动规制为一个可以进入现代宗教体制的体制化宗教。这是自康有为孔教论和其门人孔教会运动以来,接续先贤的思想工作。它构成新古典儒学的儒教论。这个方面的内容,我在以往的演讲中部分地讲过。我想强调的是,“天人本一、天人相分、天人合一”的精神系统对撑起儒家文明高端的精神架构,进而使所有依托于天命神圣的道德(“不知天命无以为君子”),礼乐(“礼者,天地之序也”)、人*权法治(“明于天人之分”而“不与天争职”)、知识(推“天理”而“格物致知”)、政*治(政*治天命观及其天道秩序的治理)等等均获得精神文化背景的支持,无论在理性推证的平台上,经验和理性是否直接以之为前设。即便是科学,尽管科学本身不以任何宗教性的神,天或上帝为前设,但孕育科学的精神文化背景正是在上天造化的世界中寻求万物的天理以尽天命。
2、以儒家文明的全面视野重新梳理儒家道统及其儒学思想史,贯通儒家思想脉络的流变,厘清儒家经典传统的大关节目。在朱子“四书五经”的经典系统基础上,把儒家经典结构充实为“六经六书”。亦即《书》、《诗》、《礼》、《乐》(《乐记》代)、《易》、《春秋》六经;《论语》、《大学》、《中庸》、《孟子》、《荀子? 天论》、《礼运》六书)。这是新古典儒学的道统论。与宋儒对比,增加《荀子》和《礼运》而构筑“六书”的原因,是为了完善儒家经典系统的政*治哲学思想。《荀子》是儒家系统中的法治路线,而《礼运》关涉儒家的社会形态思想及其历史哲学。关于儒家经典系统的重建,可参见我的演讲《儒教论的经学观》。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a42d52010142ls.html
3、在层累论上理解政*治文明的演进,并把古典政*治天命观置入现代性的背景结构中去,以说明儒家古典文明如何成为今日中国政*治的历史底蕴,以及它与今日儒学的关系。在朱子“理一而分殊,分殊而理一”的理论框架内,完成从个体之间的关系重新说明家庭、(社会)、国家和天下的理论建构,说明儒家治理这样一种结构的政*治如何开展其德治、法治和民*主,以及根植于儒家传统的社会理想。这是新古典儒学的政*治文明论。
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呼唤真正的研究和论述。
演讲结束,谢谢大家!
点评:【西风礼法学(674587635)
实在对不起大家,来晚了,主持人就不说了,临时变为点评嘉宾。
万江兄精彩的演讲,呼唤新古典儒学,并作出了一个样板。前面对儒学现代行的理解和呼唤非常精彩,我觉得说出了我长期以来所思考的,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语言表达的想法。从儒学自身开发出现代性,而不是站在现代行的角度对儒学予以取舍。这非常重要。
长期以来,即使是同情儒家的,大都也不过是站在现代行的角度对儒学予以取舍。这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真的去理解儒家,把儒家当作一个活体,而只是把儒家乃至整个传统文明当作一块肉,一个器官捐献者,想取那块割那块。
万江兄后面的部分主要展现了他本人在宋明理学的基础上开发新古典儒学的努力。我认为,这是民*国以来先贤“返本开新”的努力的一部分:从儒学自身开发出现代性。
在这里,万江兄展示了他和蒋庆、秋风等时贤路数不一样的地方。那几位时贤从公羊学的路子出发。由历史经验推出普遍性的东西,再使用与现代。这不免有些原教旨气或者说是返了古,但未必开新。
万江兄从宋明理学出发,十分推崇朱子。他从朱子的理一分殊里面推出的个体主义精神,发前人之未发,我认为这是他最具独创性的地方。理一分殊八百年来研究探讨不计其数,各有发明,但是万江兄对它的个体主义发明是独创的。
我的意见是,学绝道丧,文化复兴暨开新非一日之功,一人之功。我坚信新古典儒学的到来。宋明理学在它那个时代就是一种新古典儒学。但是,新儒学之盛由北宋三先生肇始到朱子大成,二百年时间。先是个别的、局部的突破。然后新论造型,反复历练,当他能称为“新儒学”的时候,它已经是个成熟的体系,“解决了那一个层次的问题”。即如万江兄刚才展示的,也是从政*治儒学角度,以朱子为基础,往前突破了一小步。这已经是非常可贵的了。但是新古典儒学,即我这个时代的新儒学的成型和成熟,可能还需要50100年时间。而且它可能不是一种逻辑上非常简练清晰的理论,而是这些年来各派儒者理论的一种中和。
祝愿万江兄在其中取得更大成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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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 专 著 连 载 】
虎公:《大国上卿:晋国诸卿家族史》
(连载之五)
第二章   胥甲  
A胥甲(胥甲父):蒙昧弱者  
胥甲,胥臣嫡子。  
胥臣去世,胥甲面临的形势很不乐观:胥臣是一位君子,他的优点在于对国忠诚,学识出众,短处在于不擅长拉关系。所以,与同时代的赵衰相比,虽然他早对方三年加入军事统帅的行列,但是到了去世前的公元前622年,他的职位(上军佐)已经低于赵衰(中军佐)了,更严重的的是,他也没有给儿子胥甲积累下更多的关系资源。胥臣不如赵衰的另一个地方在于,他没有生出足够的后代,以至在日后的竞争中为自己的家族走向辉煌奠定优势。  
更严重的是,胥臣虽然满腹才学,又是大教育家,但是对自己儿子的教育好象是彻底失败了。胥甲没有学到父亲的才学和君子风范,只是继承了父亲不善人际交往的弱点。前622年,赵衰、栾枝、先且居、胥臣纷纷去世,大幅度的人员调整迫在眉睫,残酷政*治斗争的大幕即将拉开。  
一、胥氏家族地位的削弱  
关于前621年晋国的权力分配与政*治斗争,前面已经介绍。当时的权力竞争者主要是:一方面,狐氏、赵氏、先氏、栾氏、胥氏的后人贾季、赵盾、先克、栾盾、胥甲渴望继承父亲们的重要位置;另一方面,一大批原来排名靠后的老臣等着提拔,如箕郑父、荀林父、先蔑、士縠、先都、梁益耳等人。  
621年春,晋国在夷阅军,狐射姑为中军将,赵盾为中军佐,不久狐射姑和赵盾的位置被调换,同年,狐射姑流*亡国外,于是晋国六正人选再次调整,这是一个新、老结合,新人占优势的班底。但其中已经没有胥氏家族的位置了。  
618年,先都、箕郑父、士縠、梁益耳、蒯得串联造乱,派刺客刺杀了先克,而后几个人都被处死,这样,六正又空缺出三个席位,当时实力稍弱的的栾盾、胥甲终于迎来了机会。经过调整,新的六正班底形成了:  
中军将:赵盾      中军佐:荀林父  
上军将:郤缺      上军佐:臾骈  
下军将:栾盾      下军佐:胥甲  
从这个阵容看,胥甲虽然加入了六正的行列,但这基本上是一个赵盾一手遮天的格局。郤缺是赵盾的铁杆和得力助手,而臾骈是赵盾的私属,六个人,赵氏就控制了三个。另外,荀林父是资历深、能力强的老臣,赵盾也奈何不得。相比之下,栾盾和胥甲的地位就显得弱了很多,而胥甲则是其中地位最低、权势最弱的一个。 
 
二、愚蠢的错误和严酷的打击  
根据上面对胥甲所处地位和面临形势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这时候的胥氏最需要的就是谨慎和安全了,暂时低调、慢慢加强自己实力,该是胥甲最明智的选择。但是他的低素质导致了他的错误,他的错误和当时的特殊情况结合,导致了他的家族承受了沉重的打击。   
615年冬,秦康公伐晋,晋国六军全出以抵御双方在河曲决战。一开始,赵盾采纳了上军佐臾骈“疲敌”的建议,但是这个计划被赵盾的堂弟赵穿打乱了。不久,臾骈又察觉秦军意欲连夜逃遁,建议晋军在黄河边阻击,赵盾又采纳了,但这时胥甲居然莫名其妙站出来阻止,赵穿也跟着起哄,两个人挡着营门,大军无法出营,致使秦军顺利逃脱。  
608年,赵盾以不服从命令为由,把胥甲驱逐到卫国,而立了他的儿子——有残疾的胥克。  
赵盾时隔7年赶走胥甲,当然不是事情本身那么简单。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推断,他是在为自己身后着想。自己死了,儿子赵朔怎么办,能不能进入六正的行列?按说,赵盾一死,六正必然空出一个位置,但是一个空缺显然不够,因为还有更具实力的人在等着安排,如先克的儿子先縠,这个人无疑将占据一个位置。于是,要保险,只能在现有的六正中拿掉一个,应该对谁下刀呢?前608年晋国的六正人选为:  
中军将:赵盾    中军佐:荀林父  
上军将:郤缺    上军佐:士会  
下军将:栾盾    下军佐:胥甲  
拿掉荀林父?他资历比赵盾还老,能力也强,显然不可能;  
郤缺?这是赵盾心里既定的接*班人;  
士会?以此人的人缘和才干,也不可能。  
看来只能从栾盾和胥甲身上打主意了,而胥甲实力与能力更弱,又有把柄在手,当然是第一人选。  
另外,拿掉胥甲,安排他年轻又有“蛊疾”的儿子胥克,则体现了赵盾老谋深算的本色,如果现在拿掉胥氏家族的卿位,一是难度大,二是自己还没有死,到时空位还得给别人,于是留下孱弱的胥克,到时候就好处理了。      
第三章  胥克  胥午  
A胥克:无助孩童  胥克,胥甲之子。  
608年,胥克代替父亲胥甲担任下军佐。  
601年,赵盾死,郤缺继任中军将。郤缺当时是上军主将。  
郤缺,这个当年得到胥臣的大力推举,政*治生命才得以死里逃生的人,这个胥臣认定“有德”的贤人,却是一个利益面前绝不含糊,没有任何心理负担的家伙,当年秋,郤缺就以下军佐胥克有“蛊疾”为借口,把他拿下,而安排赵朔出任佐下军。
赵盾的苦心安排虽然霸道,但为了自己的儿子,却也有情可原,而郤缺对曾经有大恩于自己的胥家下得了这样的手,才真正让人心里发寒。去者日已疏,来者日已亲,这就是生活,为政更是如此。  从此之后,在长达27年的漫长岁月里,在晋国六正行列中再也难觅胥家子弟的身影。只有胥克带着自己的“蛊疾”,向他的儿子胥童浇灌着家族的深恨。
B胥午:栾氏之党
胥午,胥甲之子,从其活动年代而言,应为胥克的弟弟。
胥午的出现,是远在很多年以后的事情了。多年之后,当胥氏家族早已退出晋国政坛中心的时候,胥午似乎作了栾氏家族的家臣,负责戍守栾氏的老巢曲沃。前550年,被驱逐出国的栾盈秘密潜回晋国复仇,第一个找的就是胥午,可见胥午是栾氏的心腹之人。胥午虽然知道栾盈必败,出于忠诚,还是帮助他召集旧部。栾盈进攻都城失败后逃回曲沃坚守,半年后城破被杀,胥午很可能也死于曲沃了。
胥午的事迹,将在“栾氏”部分介绍。
第四章  胥童  
A胥童:复仇与灭亡  
一、上层路线  
时间不觉来到了公元前574年,27年来,晋国的政*治格局已经发生了数次大的变动,各个家族轮流执政,大家似乎都已经淡忘了胥氏家族的存在了。  
但是,胥家的下一代——胥克之子胥童,已经长大成*人,他是在仇恨与梦想中成长的,不同于曾祖胥臣的谦虚淡雅,更不同于祖父的盲动无*能,胥童是个胸怀大志,有理想有头脑又有狠劲的人,他的身上寄托了胥家的全部希望,胥童的奋斗目标只有两个,一是狠狠报复恩将仇报的郤缺的子孙,一是登上国家政*治舞台的核心,实现家族的真正复兴。  
在家族实力微弱,各个大族又没人援手的情况下,胥童只能选择走上层路线,取得国君的信任,利用国君的力量实现自己的梦想。事实上,他也一直在做着坚实而有效的努力,现在,他已经是晋厉公身边最亲信的成员之一。紧密团结在厉公身边的核心成员除胥童之外,还有夷阳五、长鱼矫两个人,他们也都是郤氏的敌人。  
而晋厉公也的确是胥童实现自己梦想的理想君主。厉公在位期间,晋国在与楚国的争霸中逐渐占据优势,前575年,厉公亲自参加了晋楚之间的第三次大会战——鄢陵之战,晋国大获全胜。但在战争过后,厉公又感觉到新的烦恼与日俱增:各个大家族、各位重臣权势太盛了,而且相互倾轧,混乱不堪。厉公深切感受到,众多异姓家族对君权的压*迫越来越让他透不过气来,于是着意培养六正之外的亲信。
按照《史记·晋世家》的说法,“厉公多外嬖姬”,而胥童就是厉公的“宠姬兄”,是厉公的大舅子。厉公喜欢和着力培养的,还主要集中在姬姓范围,他已经有意识要削弱异姓家族的势力了,他的具体目标,是把现任的六正全部撤换,让自己的亲信来担任,不用说这里面自然包括了胥童。
 
三、灭“三郤”  
现在,晋国政*治舞台与前601年胥氏淡出的时候已经完全面目全非了。当时军队的建制是三军外加一新军,共八卿,人选为:  
中军将:栾书      中军佐:郤锜   
上军将:荀偃      上军佐:韩厥  
下军将:荀罃      下军佐:郤犨  
新军将:郤至      新军佐:士匄  
当时各个家族的大体情况:  
1)栾氏
栾书从前587年就已经担任执政与军事统帅,这是一个能力突出、作风强劲的强权人物,其强横类似于先前的赵盾。
2)郤氏
也就是胥家的仇人。自前601年起,郤缺、郤克父子都曾担任执政,家族势力大增,前587年郤克死,其子郤锜与族人郤犨、郤至纷纷走上政*治舞台,一门三人为卿。“三郤”虽然富于才干,但骄纵而强横。因此,郤氏与当权的栾氏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势同水火。  
3)荀氏(中行氏、知氏):
荀林父当政后,家族地位大有提高。上军将荀偃是荀林父之孙,下军将荀罃是荀偃堂兄弟,荀氏与栾氏关系较好。  
4)韩氏
经过多年的发展,韩厥稳稳占据了八正席位,他的策略是忠于国家,远离斗争旋涡,但也敢于仗义执言。  
5)范氏。中军佐士燮刚刚去世,其子士匄出仕,权势尚轻。
6)赵氏。前583年遭受沉重打击,尚为恢复元气,赵武还没有进入八正行列。
574年冬,正在厉公为拿掉权臣等待机会的时候,栾氏和郤氏两家的矛盾终于爆发了。栾书收买楚国的俘虏公子伐,在厉公面前诬陷郤至私通楚军,又诬其想废掉厉公而立周子为国君。
胥童劝厉公:“一定要先除掉“三郤”。他们家族强大,仇人众多。除掉大族,国君的权威就不会再受到逼迫;讨伐大家讨厌的人,也容易成功”。于是,在栾书与厉公的联合打击下,郤氏面临灭亡。  
但是,厉公要动手的消息居然泄露了,好在“三郤”内部出现分歧,没有选择进攻国君。1226日,胥童、夷阳五率领八百甲士,准备攻打郤氏,长鱼矫觉得把握太小,就自告奋勇去刺杀,而“三郤”居然真的都被他杀*死了,“三郤”的尸体被陈列于朝堂,这个家族也从而彻底覆灭。    
四、君臣丧命  
消灭了郤氏,胥童也终于报了20多年前的家族仇恨。当时“三郤”皆死,八卿空缺三个位置,即使按照正常程序,胥童有国君的支持,获得一个卿位自是没什么困难。如果能稳妥取得卿位,再协调与各个家族的关系,稳步发展自家势力,胥氏的复兴应该说是大有希望的。但或许是首战告捷兴奋情趣的刺激,或许是他认为栾书将会阻碍自己的升迁,或者他干脆想一次性解决问题,把栾书也一并除掉,自己直接登上正卿的位置。——总之,胥童做了一件无可挽回的大错事,断送了家族崛起的大好机会——这也是胥氏家族最后的机会。  
栾书这时候还以为自己的策略得逞,没有任何戒备,照常来上朝了。胥童擅自带领甲士,在朝堂劫持了栾书和荀偃,这次行动是背着国君暗自预谋的,由于事出突然,厉公集团的成员之间发生了争议。长鱼矫主张,既然已经撕破脸,就必须将栾、荀杀*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厉公却担心这样做将难以收拾,于是,在栾、荀表示服从后就把他们放了。
自然,任命胥童为卿的命令也下达了。关于胥童这次被任命的具体是什么职位,已经很难考察,按照晋国惯例,三军将佐的调整和任命,需要举行正式的阅军仪式,不过厉公似乎没来得及阅军就出事了。不久,栾书、荀偃劫持厉公,这年闰1229日,两人又杀掉了胥童,胥童这个“卿”并没能做几天。  
第二年正月5日,栾书、荀偃弑厉公。  
其实,事情从胥童在朝堂劫持栾书和荀偃开始,就已经注定要失败了,因为即使杀了二人,两个家族的实力也是厉公和胥童根本无法相比的。事情以阴谋起,却试图以光明正大的方式终结,对于弱者来说,这基本上是自寻死路。正确向前一小步就是谬误,如果事情停止于消灭“三郤”之后,这个结果栾书也是希望的,那么一切或许还有回旋的余地,但一切都晚了。第一莫做,第二莫休,长鱼矫清醒地认识到了这点,在厉公放掉栾书、荀偃后,他就往狄流*亡去了。  
在《国语》中,胥童还有一个称呼叫“胥之昧”,这似乎不像一个人的名字,意思分明是“胥氏的愚昧者”。大半是败亡后他的政敌给取的恶号,就如同国君被杀后栾书谥之为“厉公”一样。
B胥梁带:胥氏余脉
胥梁带,胥午之子。前546年,经赵武推荐,出奇谋成功解决乌馀事件。胥梁带的事迹,将在《晋卿史(下)》中进行介绍。
结语:胥臣似乎不适合做政*治,如果能以自己渊博的学识来写书或者教学,他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可能要显赫许多。另外一个值得惋惜的是他的曾孙胥童,这其实是一个有抱负、有谋略、有胆色的后起之秀,我们不应该过多指责他的失败,在那样成败系于一瞬的剧烈政*治斗争中,弱者失败是正常的,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求胜,自古成功有几?比起后来栾家的栾盈的努力,他距离成功似乎还更接近一些。
第五编   郤氏
郤(xì)氏,晋国公族。根据《通志·氏族志》记载,晋大夫郤文子食邑于郤,世为晋卿,遂以邑为氏。郤氏在献公时期已经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大族,并且人丁很旺,献公末年,家族内部分成两派,一派辅佐惠公,另一派则支持文公,其后家族在晋国一直占据重要地位。郤芮、郤缺、郤克三代都做到执政的位置。前574年,“三郤”被灭,郤氏退出晋国政*治舞台。
第一章  郤豹 郤叔虎A郤豹:晋国公族
根据《世本》记载,郤豹是郤芮和郤义的父亲。而郤芮是晋惠公的老师和谋主,郤芮的儿子郤缺后来成为晋国执政。
关于郤豹,《左传》没有任何事迹的记载,甚至没有出现这个名字。
B郤叔虎(郄虎、郤子虎、郤成虎):亲密谋臣
这又是一个身份比较模糊的人物,从现存的资料可知,这个郤叔虎是一位足智多谋、与国君的关系非比寻常,而又十分长寿的谋臣。
一、劝伐翟柤
《国语•晋语一》记载,一天,晋献公到郊外打猎,望着翟柤(zhā,国名)上空的浮云发呆,回来难以入睡。正好郤叔虎来朝见,献公说:“哎,失眠了。” 叔虎:“是吗?是因为床不舒服呢,还是骊姬不在身边?” 献公:“都错”。
出来遇见担任司空的士蒍(wěi),叔虎告诉他:“今晚国君失眠了,一定是惦记翟柤了。翟柤国君喜欢独占利益而毫不顾忌,下面争着拍他马屁,得到任用的人堵塞他的视听,被冷落的人不愿为他卖力。国君贪婪而凶残,群臣敷衍而自保。有放纵的君主而没有直言的大臣,在上的贪婪而在下的敷衍。君臣上下都只知道满足各自的私欲,各自放任而邪*恶,各有打算而没有依靠。这样治理国家,想稳固太难了。国君如果想讨伐,一定可以成功。我就不去说了,请你一定要去提这个建议。”士蒍建议后,献公非常赞赏,立即决定出兵讨伐翟柤。      
战斗中,郤叔虎要参加攻城,属下劝阻:“您的职责不是冲锋陷阵,何必呢?”郤叔虎说:“如果既没有深远的谋略,又没有奋力的战斗,我拿什么来辅佐国君呢!”说罢背负旌旗,率先登上城墙。
看来在晋献公身边,郤叔虎是亲昵的谋事,是一位洞悉献公性格心理,并且忠诚努力的大臣。
二、与谋伐邺
在献公时期相对活跃的郤叔虎在文公时期似乎已经告老回家了,但《吕氏春秋•不苟》中还是记载了郤叔虎的踪迹。
晋文公要出兵伐邺,事先,赵衰就献了战胜邺人的计谋,文公用之,果然获胜。回军后就要奖赏赵衰,赵衰反问文公:“您是要赏其本呢?还是要赏其末?若赏其末,则应该奖赏冲锋陷阵的将士们;若赏其本,则臣所献之计是从郤子虎那里听来的。”文公随即召来子虎:“赵衰献伐邺之计,获胜之后我要赏他,他说计策是从子虎那里听来的,请赏子虎吧。”子虎答:“事情总是说着容易做着难,臣不过是动动嘴罢了,何堪受赏?”但文公态度非常坚决,郤子虎最后还是受了赏。在这段故事之后,《吕氏春秋》作者还加了几句评语:凡行赏是越广博越好,广施奖赏,必然多助。虽然子虎并未亲自献计,文公还是赏赐到了他,因此,疏远者才愿意尽其能、竭其智为他效力。晋文公出亡在外那样久,回国之初又面对着那样一个烂摊子,而依然能够成就霸业,其原因也许就在这里了吧。
上面的事迹在刘向《新序》中也有留存,但献计者在《新序》中名“郄虎”,郄与郤可通假,应是同一人。同一样的托人献计而不求邀功,两段故事虽然至少间隔了20多年,但郤叔虎其人的性格、处事方式还是如此地一贯。
三、郤叔虎与郤豹的关系
韦昭《国语注》认定:郤叔虎与郤豹为同一人,但考察郤叔虎的事迹,郤叔虎、郤子虎和郤成虎,应该是一个人,但说郤豹字“叔虎”,这样的认定似乎并不十分稳妥。
郤豹之子郤芮是惠公的谋主,郤芮后来试图谋杀文公被处死了,如果郤叔虎与郤豹真为同一人,既然如此得文公的敬重,即使他的儿子郤芮获罪,文公也不至于悍然将他的孙子郤缺贬为农夫的。
郤氏在晋国是大家族,从“郤叔虎”这个名字分析,他有弟兄,而且自己在兄弟中排名在第三,那么,这个叔虎很可能就是郤豹的弟弟。我们可以推设:献公时期,郤豹、郤叔虎兄弟及其后代分别归属于夷吾(惠公)、重耳(文公)两位公子的阵营,郤豹之子郤芮辅佐夷吾,而郤叔虎的儿子则支持重耳,成为重耳留在国内的“内主”。重耳即位之初,郤豹一支遭受打击,而郤叔虎一支则受到重用。文公的第一任中军元帅郤縠、中军佐郤溱兄弟很可能就是郤叔虎的儿子。文公时期,叔虎当已告老在家,但还能积极为文公献策,这对于郤縠、郤溱兄弟当然也是有力的支持。
因此,这里认为,郤豹与郤叔虎并非同一人,而是兄弟关系。
第二章  郤芮 郤义  郤称  郤乞 郤縠 郤溱A郤芮(冀芮、子公):厚黑谋主
郤芮,郤豹之子。字子公,因采邑于冀,又称冀芮。他是惠公的老师,并且一直作为其谋主,与惠公不但休戚与共,并且气味相投。直到惠公死后文公即位,与他人一起谋杀文公,谋败身死,其子郤缺也降为庶民,但几年后又重新登上晋国的政*治舞台。
第一节  流*亡时期
656年末,骊姬诬陷大子申生谋杀献公,申生被*逼自尽,昏聩残忍的晋献公实际上是默许了一次明杀的行为。骊姬进而谗言:重耳、夷吾兄弟也参与了谋杀献公的阴谋, 重耳、夷吾惟恐遇害,急忙逃离国都,回到各自的城邑。这样一来,似乎又坐实了二人的嫌疑,献公就顺理成章地派兵攻打二公子。前655年初,重耳根本没有进行抵抗,仓皇出逃到狄;而夷吾则进行了颇为坚强的抵抗,直到前654年之初,献公在演完了自己“假徒灭虢”的好戏后,派右行贾华领重兵攻屈,夷吾再也难以坚守,在与自己的部下盟誓后流*亡,开始了自己的流*亡生涯。
向哪里去呢?这是顶顶重要的一步。夷吾的意思是也投奔狄,与兄长重耳相依为命,关键时候,为他指明方向和绘制政*治蓝图的就是郤芮。于是,夷吾流*亡梁国,走了一条与重耳不同但更为成功的路径。
郤芮的理由:第一,道义上,“后出同走,不免于罪”。即,两个人往同一个地方逃命,正好证明了是害献公的同谋,在舆*论上将陷于不利;第二,弟兄关系上,两个都有政*治抱负的兄弟在一起,日后难免相互仇恨和摩擦;第三,梁国与秦国接壤,并且关系不错。秦国是晋国的亲戚,现在献公已经年迈,在梁国,将来在争取回国夺权的竞争中就更方便得到秦国人的支持。
从以上一番分析,我们可以了解,郤芮绝对是一位够敏锐够老辣的谋臣,在逃窜前能想这么细,看这么远,仅仅在选择流*亡方向这个环节中,郤芮似乎是压倒了重耳手下的一帮谋臣。而实践也证明,在四年后回国夺权的过程中,夷吾成了胜利者。
652年,骊姬在实现了立自己儿子为储君的愿望后,感到献公年老,外在威胁重大,就主动示好,派人到梁国来给夷吾送礼。
第二节  入主晋国
6519月,晋献公病死。他自然也意识到自己所立的夫人和大子在国内难以立足,于是托孤给忠心耿耿的荀息大夫。荀息的忠诚是无可质疑的,但是多年来晋国政*治纷纷攘攘,一旦献公死去,国内外各种政*治势力激烈角逐的大幕也就随即拉开,这一切又岂是一个愚忠的荀息所能掌控的呢?
一、里克杀幼君后晋国的政*治势力分野
当时,国内最有实力的大臣是中大夫里克,数年来他对献公以及骊姬姐妹的胡作非为采取消极顺从的姿态以保存自己。献公一死,里克立即联合三公子(大子申生、重耳、夷吾)在国内的势力作乱,杀*死正在守丧的大子奚齐,荀息不顾里克的善意劝告,立更小的卓子为君,里克的人干脆就在献公灵旁杀了卓子及骊姬,荀息则实现了自己以死报主的诺言。于是,晋国君位空缺,剩下的就是重耳与夷吾的竞争了。
(一)重耳派:里克、
根据《左传》记载:“里克、 pēi)郑欲纳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乱”。 可见二人倾向于迎接重耳回国为君,但是根据《国语》的说法,二人虽然是稳固的政*治伙伴,但在具体态度上也有区别。在杀奚齐之前,里克就找 郑商量, 郑的计划是:由里克控制晋国内部势力(主要是七舆大夫),掌控局势, 郑则捭阖于狄、秦两国之间,把国君的宝座作为奇货,卖与愿给给自己更多利益的一方。而里克则多少表现出政*治家的良知,坚持应以国家利益为上。但总体上二人还是站在了支持重耳的立场。
既杀奚齐、卓子,里克、 郑派亲信屠岸夷往狄通知重耳,并商讨迎接其为国君的事宜。但是当重耳征求子犯的意见时,子犯表示不应该在这种情况下回国。理由是,现在是国内大丧大乱的时候,不应该冲克这个祸患。于是,重耳打消了浑水摸鱼的念头,对使者说了一套漂亮话,婉言拒绝了。
狐偃的决定似乎过于幼稚了,除了道义原因,其中应该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到本方的力量不足以控制当时的局势,不足以与竞争者夷吾进行抗衡;也可能是使者在洽谈时提出了比较苛刻的要求,毕竟这项事务是 郑负责的,他与里克的动机本来就不太一致,不能排除他背着里克提过分条件的可能。那样的话,如果重耳回国后大权全归里克、 郑,必然引起重耳身边重臣的不满,而且等于让他回去当傀儡,因此重耳就不得不下决心回绝了。
(二)夷吾派:吕甥、郤称
吕甥,又称“吕省”、“瑕甥吕甥”、“ 瑕父”“阴饴甥”、“瑕吕饴甥”、“子金”,名字好烦琐——这个人似乎应该是献公的外甥,夷吾的表兄弟,名饴,吕、瑕、阴是封地所在,而子金是其字。一说吕甥也出自郤氏(这里并不采信此说),若真如此,则夷吾身边的重臣皆是郤氏的人了。
郤称,郤芮的本家,二人都是夷吾安插在国内的支持者。事发后,二人也火速派亲信蒲城午到梁国送信,谋划接夷吾回国即位事宜。但在当时而言,晋国内部的实力派是里克和 郑,而他们是重耳的支持者,吕甥、郤称的力量还不足与其抗衡。于是,吕甥给夷吾献计:一方面,许诺给秦国重贿,争取支持;同时,由吕甥、郤称在国内运作,争取迎立夷吾为君。
与重耳一样,夷吾也要征求自己心腹的意见;与子犯相反,郤芮毫不犹豫地支持吕甥的计划,并大加开导:“只有国内动*乱,你才可能有东山再起的机会,这样的良机千万不能错失!至于贿赂,我们不但要尽力贿赂秦国,还要大力贿赂晋国内部的大臣们,千万别舍不得——现在整个晋国都在别人手里,你有什么舍不得的?反正就是口头承诺嘛!至于到时候算不算、怎么办,等当上国君再说!”一席话顿开夷吾的毛塞,于是,“夷吾重赂秦以求入”。
——可见,郤芮不但是夷吾的谋臣,更是他的人生观老师,这样的两个人合作,往往能爆发出惊人的能量来。
幸运的是,夷吾不但有一位厚黑专家的老师,更有一位奇谋果断的表兄弟——吕甥。客观地说,对于夷吾回国为君的贡献,吕甥是第一位的,而郤芮只能屈居第二
派人嘱咐妥当夷吾之后,吕甥马上在国内运作起来。他在国内诸大臣面前慷慨陈词:“现在国君死了,我们做臣子的自然不敢擅自作主拥立新君,可是,这样长时间没有国君,恐怕别的国家就要来打我们的注意了;如果直接从外国迎接一位君主,大家又都有各自不同的倾向,难免内斗起来,对国家更不好。——大家看这样行不:把决定权交给我们的邻邦、亲戚秦国,让他为我们推荐君主,这样大家都没话可说,好不好?”一番话说得既漂亮又中肯,众人自然也就通过了。由于迎接重耳的计划搁浅,当权派里克、 郑也就不好再说什么。于是,大家派遣梁由靡为特使,到秦穆公那里请求决定新君人选。
——事到如今,夷吾回国的计划也就成功大半了。
秦:君位斗争的决定力量
按照当时的天下形势,周天子是法律上的最高权威,但自东周以来,东周王朝已经微弱不堪,还必须靠诸侯的扶持才能勉强度日,对于重大国际事件自然是没什么发言权的。当时大家公认的霸主是齐国,行使着“替天行道”的权力,但眼下已经是春秋第一代霸主齐桓公的暮年,朝气已经不足,显示出严重的怠惰和骄满情绪,再则,当时的晋国偏远动*乱,齐国对它似乎也提不起足够的兴趣来。而秦国与晋国是亲戚——秦穆公是晋献公的女婿,出面主持合情合理;二则,秦国已经是一个实力不俗的大国;三则,秦穆公任好也是力图大有作为的一代君主。因此,秦国就实际上成为这场晋国斗争的决定力量。
(一)考察和选择
无论是出于亲情、道义还是功利的考虑,总之秦穆公比较爽快地承接了这项光荣使命。按照《左传》记载,由于夷吾行贿于前,穆公很自然地选择了夷吾。但《国语》的记载比较复杂:穆公派公子絷先后考察了重耳、夷吾兄弟,重耳照例是婉拒了回国的邀请——自然又是一套仁孝之论。随后,公子絷来梁国征求夷吾的态度,郤芮再次嘱咐他:“机会来了!公子您一定要努力把握啊!象您这样在外流*亡的人不能太清高了,太清高就成不了大事!还是要多给秦国人 好处啊!”于是,夷吾恳切地表示:愿意奉献给秦国黄河以南的城池五座,并赠给公子絷黄金四十镒,白玉珩六双:“这么点东西实在拿不出手,就算是送给您手下的一点心意吧!”
回国汇报,秦穆公认为重耳仁义,准备迎立;但公子絷表示反对,认为如果给晋国立一位有德能的君主,未必是秦国的福气——大半也是夷吾的金子在说话。穆公觉得有理,也就决心支持夷吾了。
(二)面试
为了亲自考察,秦穆公召来夷吾相面,并问郤芮:“在晋国,谁是夷吾的人啊?”
郤芮:“臣听说逃亡在外的人是没有党羽的,因为有党羽就一定有仇人。我们的夷吾公子从小就是好孩子,不贪玩,虽然能争斗但从不过分,年纪大了还是这样。至于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他试图把夷吾描画得老实、宽厚、懦弱甚至楚楚可怜,可谓抓准了对方的心态。但这样也不一定就骗过了穆公。秦臣公孙枝就说,我看夷吾说话猜忌而好胜,难以管好晋国。穆公说:这样正好,对我国有好处!
(三)回国
5504月,流*亡四年的夷吾终于在秦、齐两国*军队的支持下回到晋国即位,周天子的代表周公忌父、王子党,,齐国大臣隰(xí)朋(霸主代表)正式立夷吾为晋君,是为晋惠公。
一切都显得十分圆*满而神速,但是,夷吾接下来的表演却让他的位子坐得难以安稳舒适。
第三节  惠公时期
一、初战告捷
(一)背约
回国第一件事,自然要处理去年对秦国以及晋国内部大臣许下的贿赂,但夷吾——现在应该称他惠公了——的诺言一开始就是言不由衷的,因此,上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毁约。
原来,为了取得国内实力派的支持,惠公几个月前许诺给里克“汾阳之田百万”,许给 郑“负蔡之田七十万”。一回来,惠公对大夫们绝口不谈此事,大家自然也不好张口要。但秦国那边比较麻烦,于是惠公命 郑出使秦国,解释一下那五座城眼下不能给对方:我是答应了,但是晋国人民不答应,他们说土地是国家的,国君也不能随意让给别人。我说服不了他们,所以暂时无法兑现,请您谅解!
实际上,惠公的做法是“朝济而夕设版焉”——早上渡过黄河,晚上就加强城防,摆明了要赖帐。直到20年后,郑国的烛之武提到这段往事,还把秦穆公气得义愤填膺。其实,派 郑前去赖账,也是摆明了告诉 郑,你的那笔账也不用惦记着了!
应当说,秦国支持夷吾,以及里克、 郑支持夷吾,都是为自己打算,被夷吾的承诺砸晕了,在道义上没什么值得赞许的。而惠公翻脸不认账的态度则更让人咋舌,这真是无耻碰上了无耻祖宗,这件事情本身则没什么是非对错之分,典型的黑吃黑游戏。当时晋国就传唱着这样的民谣:
佞之见佞,果丧其田。 精明人被精明人骗,没得到肥田
诈之见诈,果丧其赂。 奸诈人被奸诈人诈,没得到贿赂
得国而狃,终逢其咎。 最贪的人得到国家,最终要倒霉
丧田不惩,祸乱其兴。 上了当不接受教训,大祸将来临
(二)杀人
一般来说,国家出现祸乱,最终都要有一个倒霉的替罪羊被选出来。这次也不例外,何况霸主齐桓公的特使隰朋还在督促惠公给个说法,于是,里克自然而然地成了替罪羊的首选:第一,是他杀了两个幼君和骊姬姐妹,逼死大臣荀息,杀他理由充足;第二,他还是惠公的债主,还有百万亩良田的债没还,杀了他,债也就烂了;第三,里克是眼下最有实力的大臣,挡着了郤芮、吕甥的仕途,因此郤芮力劝惠公处死他。
但无论如何,里克在惠公顺利回国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是惠公的大功臣,杀他,惠公要过心理关。事实证明,这个心理关是不存在的。惠公把里克找来:“哎呀,没有你,我是当不了国君的;但是你杀害了两位国君和一位大夫,做你的国君,未必也太难了吧!”里克悲愤道:“我不杀他们,您能回来吗?‘欲加之罪,其无辞乎’?我懂您的意思了!”说罢,伏剑而死。
事后,惠公还埋怨了郤芮:都是你,让我轻易杀*死重臣。埋怨归埋怨,终究事情还是惠公的意思——演戏罢了。
但严重的是,里克的死党 郑还在秦国出差,由于保密工作不到位或者根本没做, 郑兔死狐悲,干脆向秦穆公建议:“晋国不给秦国城池,全是吕甥、郤称、郤芮三个人的主意。如果您派人送重礼到晋国,把这三个人骗过来杀掉,我在内部赶跑夷吾,您再请重耳回来做国君,不是很好吗?”
穆公依计,派泠至随 郑回访,并盛情邀请吕甥、郤称、郤芮出访秦国。危机关头,多亏郤芮老奸巨滑,敏锐地嗅出味道不对:“按说咱们毁约,秦国应该很气愤才对,可是他们却送重礼、说好话——肯定是骗我们的!”阴谋被揭穿, 郑及其同党祁举,还有里克的势力“七舆大夫”(左行共华、右行贾华、叔坚、骓颛、累虎、特宫、山祁)统统被处死,惠公顺利完成了政*治大清洗,其中的右行贾华还是当年奉献公的命令攻打惠公的人,顺便把这个怨气也出了。
郑的儿子 豹漏网逃奔秦,劝秦国攻打惠公,穆公认为还不到最后翻脸的时候,理智地维持了秦*晋的友好关系。
(三)拢人心
忙里偷闲,惠公还采取了一些试图收拾人心的措施,比如改葬冤死的大子申生——或许在表明:自己是大子的兄弟,继承君位顺理成章。但是由于他的无耻面目已经暴漏无遗,似乎没什么功效。《左传》记载,狐突甚至还看见申生的鬼魂在诅咒惠公。
(四)勤王
649年春,周天王派召武公、内史过赐给晋侯爵命——正式的封爵仪式。惠公却在这样重大的场合懒洋洋的,很不恭敬。内史过回国后告诉周王:“晋侯其无后乎……”
然而就在当年夏天,周王朝发生内斗,周王的弟弟王子带招引扬、拒、泉、皋、伊、洛的戎人同伐京师,攻入王城。秦、晋两国联合出兵伐戎以救周。这年秋天,还是这个被内史过评为“断子绝孙”的惠公出面,调解了戎人与周人的争端。
——即位一年来,在繁忙、惊恐与混乱中,夷吾居然已经坐稳了国君的宝座。清洗了国内的异己势力,挫败了秦国的阴谋,不能不说,这是一个丰收之年。同时通过一连串的表演,惠公贪婪、狠毒、无耻的本性也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可怕的是,这样无耻的表演还在愈演愈烈地继续着,直到自己砰然碰壁,头破血流方止。
二、秦*晋韩之战
一开始,惠公的恶劣表演已经引起秦国的强烈不满,但是鉴于自己刚刚支持了惠公,秦穆公并没有选择马上与晋国决裂,而是隐忍不发——这里面自然也应该有穆公夫人秦穆姬(夷吾的妹妹)的功劳。但夷吾竟自以为得计,越加变本加厉起来,最后两国不得不进行了一场决战。
穆姬的失望
兄弟回国,穆姬自然大力支持,她是真的想让兄弟好,晋国好、秦*晋关系好。夷吾回国前,穆姬对他嘱咐两件事:一是把当年被献公和骊姬姐妹迫*害而流*亡在外的公子们(也即夷吾和穆姬的兄弟们)接回晋国(骊姬为了避免献公的公子们威胁自己,曾经和大臣盟誓,国内不得容纳群公子)。夷吾回国后当然没有照办,尤其是他忌惮的哥哥重耳,怎么可能接回来呢?
二是托付夷吾关照亡故的大子申生的遗孀贾君(也有说贾君是献公的妾)。可是夷吾回国后竟然以另一种方式来关照贾君——把她占有了。
这下穆姬的感情被伤透了。而穆姬是穆公的元夫人、秦国大子的母亲,是一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秦穆公立场和态度的重要人物。
穆公的愤怒
647年冬,晋国发生饥荒,惠公向秦国求救——亏他还张得开口!这时, 郑的儿子 豹逃亡在秦,劝秦国趁机攻打惠公,穆公不但不听,还慷慨地输送粮食给晋国。运输的船只从秦国的都城雍到晋国的首都绛,络绎不绝。穆公把这次支援行动命名为“泛舟之役”,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外交攻势——他其实在为攻击晋国积累资本了。
次年冬天,秦国发生饥荒,向晋国求助。惠公准备支援,但听了大臣虢射的主张,遂不顾群臣反对,打消了救助的念头。而且,根据《史记》的记载,惠公还“发兵且(准备)伐秦”,秦穆公大怒,绝不示弱,勒紧裤带发兵反击,但这次似乎并没有真正打起来。这样,惠公把晋国的人心也基本丧尽了。
(三)韩之战
645年秋,秦国在摆脱了饥荒困扰之后,穆公最终下决心出兵讨伐晋国。就国力而言,晋国更强,但是由于惠公的一系列作为已经使得国内人心涣散,国际上备受谴责,因此战争的天平倒向秦国。
914日,秦、晋在韩原决战。本来,晋国兵力占优,并且有机会俘虏秦穆公,但由于晋国大夫庆政不满惠公的作为,居然在战场上故意捣乱,导致惠公被秦国人俘虏了。
这里对韩之战不作详细介绍。总之,由于穆姬的回护,更由于才干突出的吕甥的外交努力,秦*晋又重新讲和、结盟。
11月,惠公回国,立刻处死了庆政大夫。
三、抑郁的晚年
惠公惟利是图、愚蠢短视的本性自然是不可能改变的,但是挨了揍也知道疼——动物的本能他还是有的。吃过韩之战的苦头,惠公再不敢与秦作对,老老实实地做了秦国的奴仆,从此对秦惟命是从,俯首帖耳。而他恶劣的本性就只能向国内发泄了。
645年底,晋国正式向秦国割让了许诺的五座城。
本年,晋国又发生饥谨,秦国既往不咎,再次给予援救。
644年,惊惶中的惠公恐怕流*亡在狄的哥哥重耳威胁自己,派人前去刺杀。听到消息,重耳逃离狄国,往齐国避难。
644年秋,狄国趁晋国战败,起兵入侵,侵占了狐、厨、受铎三地,并渡过汾河,兵锋抵达昆都。
643年夏,为了对秦国表示顺从,惠公派大子圉到秦国做人质。秦穆公审时度势,认为已经足以控制晋国,就把河东五座城归还晋国。
638年,晋国配合秦国,把少数民族陆浑之戎迁于伊川,这里是周王的地盘。这次行动对于后世有很深远的影响,此后秦*晋的斗争,狄人支持秦国,而戎人支持晋国,纵横捭阖,相互掣肘。
6379月,在位14年的晋惠公夷吾终于死去。
——惠公的惟利是图几乎到了变*态的程度,为了眼下的利益,他似乎完全丧失了本来就严重不足的智慧和人性。但是他有精明老辣的老师郤芮和才干卓越的表兄弟吕甥,三个人的关系完全是铁板一块,由于领导核心的稳固和优秀,尚得以勉强维持自己的统治。由惠公的故事,也可以看到宗吾先生的“厚黑学”似乎并不足以包打天下,要说黑,惠公的心狠手辣决不含糊,要说厚,惠公的脸皮也算赛过城墙了,尤其是为危难时刻服软的时候,厚的程度是惊人的。但是如果缺乏才干,再厚再黑也难以济事;另外,办事完全不讲最起码的规则和情理,完全不顾自己的政*治形象和名誉,把自己彻底弄臭,也是惠公只知讲求实利的性格所至。谥号曰“惠”,实在是再妥帖不过了。
第四节  阴谋破产
一、怀公溃败
晋惠公于公元前654年初流*亡到梁国,梁君把女儿许配给他,称作“梁嬴”。梁赢怀孕超过十个月还没分娩,惠公请卜招父及其儿子来占卜,看看是怎么回事。小先生一看说:“哎呀,恭喜!是一对龙凤胎!”老先生却说:“不错,是龙凤胎。不过将来男孩要当别人的仆人,女孩要做别人的俾女。惠公倒也干脆,孩子生下来后,男孩就取名“圉”,女孩叫“妾”——就是男仆和女仆。前643年,大子圉被派到秦国做人质,而女儿妾也真的在秦国做了女仆。
10岁左右的大子圉到秦国后,秦穆公倒是很优待,把自己心爱的女儿嫁给他(即怀嬴,后来改嫁圉的伯父重耳)。前638年秋,得知父亲惠公病重,考虑到自己不被秦国支持,国内又没有党羽,而惠公在国内又给自己生了几个弟弟,大子圉毅然决定潜逃回国,争取继承君位。前6379月,惠公病死,大子圉顺利上台,是为晋怀公。
年方十七八岁的晋怀公虽然争权的意识不亚于乃父,但才能、智谋似乎比父亲还要差。刚刚即位,为了稳固自己的君位,怀公下令:国人一律不许跟从流*亡在外的公子们,已经跟随的,限期回国,到期不回来,将处死他们在国内的家属。由于狐突的两个儿子狐毛、狐偃正跟随重耳在秦国,力图回国夺权,而狐突又坚决不肯招两个儿子回来,怀公就杀害了狐突。狐突是怀公父亲的外祖父,德高望重,他的遇害,使得怀公彻底丧失了国内群臣的支持。更危险的是,怀公似乎没有立刻把自己父亲的重臣郤芮、吕甥团结过来,迅速组成新政权核心,这个失误更加致命。但怀公已经没有机会弥补自己的过失,甚至连犯下一个错误的机会都没有了。
636年初,公子重耳在秦国*军队的护送下渡过黄河,根据《左传》记载,顺利地“围令狐,入桑泉,取臼衰”。根据《国语》的记载,是重耳招降令狐、臼衰、桑泉三地的守军,三地皆降。而《史记》称:重耳“使人告栾、郤(应该是重耳党羽栾枝、郤縠的势力)之党为内应,杀怀公於高梁,入重耳”。以上三者可能并不矛盾,重耳的手段应该是多管齐下,同时进行的。怀公见形势紧张,立刻丧失了信心,仓皇逃窜到高梁。
呂甥 、冀芮集结群龙无首的晋军(《竹书纪年》称率军者为狐毛和先轸,不可信),于2月甲午日在庐柳集结,准备应敌。秦穆公让公子絷到晋军军营谈判,晋师退却,驻扎于郇。辛丑日,狐偃与秦、晋之大夫盟于郇。壬寅日,公子重耳入于晋师,正式获得军权。丙午,入于国都曲沃。丁未日,朝于武宫,正式即位。次日,使人杀怀公于高梁。
二、郤芮、吕甥的败亡
形势发展得实在太快,快得连一向机智果断的郤芮、吕甥也无法掌控。但局面是清楚的,公子重耳似乎马上要坐稳君位了。作为惠公的死党,二人意识到自己的好日子不多了,怎么办?他们决定趁重耳立足未稳,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于三月己丑之夜放火焚烧公宫,趁乱杀*死重耳!
这个措施本来应该是必要和可行的,但他们密谋时的成员——寺人披坏了大事。本来,这个寺人披在19年前曾经追杀重耳,一刀斩掉了重耳的衣袖,按说他也应该是重耳的死敌,郤芮、吕甥信任他是顺理成章之事。不料寺人披马上求见重耳,合盘揭发了二人的阴谋。
当时国内情况相当混乱,郤芮、吕甥是实力派,重耳不敢硬碰,马上潜回秦国,请求穆公支援。到了起事当夜,大火烧起,却找不到重耳,二人*大惊,猜测重耳回去秦国,马上追到黄河边上。而重耳与秦穆公将计就计,由穆公引诱二人过河——可能是谎称已经拘捕了重耳,邀请二人前来商量善后——并立即处死。
郤芮、吕甥聪明一世,这次大概是忙中出错,中了重耳的计了。15年前穆公就想骗他们来秦国而杀之,被郤芮识破,这次终于成功了。
郤芮的确是一位老辣机警的政*治家,其才智是无可否认的。但看惠公的惟利是图、狠毒和无赖,作为导师,郤芮自然难逃责任,而且惠公的无耻行径,往往出于郤芮的鼓动与支持。实际上,自郤芮以下,郤氏的历代后人从来也不缺乏才干和智慧、以及在功利面前勇猛精进的精神,同时,也大都表现出过于功利、道德感不足的共性。
B郤义:步扬之父
关于郤义,史料并无其事迹留存,根据《世本》记载,郤义为郤豹之子、郤步扬的父亲。前645年秦*晋韩之战,步扬担任惠公的御戎,已经步入晋国政坛,而郤芮的儿子郤缺还远没有出现。可见,郤义在韩之战时大概已经去世,所以很可能是郤芮的兄长,二人应该同为惠公的支持者。
C郤称:惠公心腹
郤称是郤芮的同族,也是坚定的惠公党,年龄似乎相仿。
郤称与吕甥是惠公出亡时留在国内的心腹。前651年,里克杀奚齐、卓子之后,二人派亲信蒲城午到梁国送信,并谋划回国即位事宜,可见郤称也是惠公集团的核心成员。前650年, 郑告诉秦穆公,是吕甥、郤称、冀芮反对惠公给秦国割让五座城池,建议把三人引诱到秦国除掉,也可见郤称的地位。
关于郤称,还有一件在后来引起纠纷的事件:别州县。州,原来属于温邑的一部份。自西周初年起,温就是司寇苏忿生的封地,后来西周灭亡,苏氏家族不再受周王节制。前650年,狄人攻陷温地,苏子投奔卫国去了,温及附近地区沦为狄人的活动区域。可能就是在这个时期,晋国人也开始染指南阳地区,郤称从温挖走一块,称为“州”,成为温的“别县”。前573年,郤氏被灭,州县被栾氏获得,栾氏灭亡前这里是栾豹的领地。再后来栾氏被灭,州成为范、赵、韩三家争夺的肥肉,最后是韩氏得了手。
D郤乞:惠公难友
    645年秦*晋韩原之战,郤乞与惠公一同作了俘虏。惠公在秦当了三个月的战俘,秦国有意讲和,惠公命郤乞回国与呂甥商议
呂甥教郤乞在朝堂告诉国人:“国君让我告诉大家:秦国将把寡人送回来,我当了俘虏,再回国为君就是国家的耻辱,我的大子圉也不好,请大家君再选别人主持晋国吧!” 一番话把群臣感动得痛哭流涕,他还代表惠公厚赏群臣,为惠公回国奠定了良好基础。
E郤縠:首任元帅
前文已经分析,郤縠、郤溱兄弟可能是郤叔虎之子。
郤氏是个庞大的家族,献公晚年,家族分为两派:郤芮、郤义、郤称、郤乞是惠公党;而郤縠、郤溱则是文公留在国内的“内主”。《国语•晋语四》记载:文公刚即位时, “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可见尽管郤芮因谋害文公被杀,郤氏家族在文公政府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637年末,文公回国前,就秘密通知了国内栾、郤家族的势力,作为内应,这对于文公的顺利即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633年冬,被攻击一年的宋国吃紧,派公孙固来晋紧急求援。此时,楚国势力咄咄相逼,中原诸侯几乎都要被其控制了。在狐偃、先轸的支持下,文公决定出兵,与楚争霸。隆冬,一场庄严壮观的阅军仪式在被庐举行,这次阅军,确立了晋国三军的格局,并挑选出晋国的首任三军将佐:
8 i# M2 ]$ J+ I  C( p* V. I  中军将:郤縠    中军佐:郤溱) f% O* Z* R7 o  q- O
  上军将:狐毛    上军佐:狐偃) B$ v& {" _8 S
  下军将:栾枝    下军佐:先轸
郤縠作为第一任中军元帅,实在是值得欣慰。但是这位元帅的特长似乎并不在军事,他出任元帅主要是出于赵衰的推荐,根据《国语》记载:文公问元帅于赵衰,对曰:“郤縠可,行年五十矣,守学弥惇。夫先王之法志,德义之府也。夫德义,生民之本也。能惇笃者,不忘百姓也。请使郤縠。”《左传》的记载也基本一致:谋元帅,赵衰曰:“郤縠可。臣亟闻其言矣,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君其试之。”可见,郤縠当选元帅,主要是因为:其一,年长,学问好,有威望名声,从而容易服众;其二,郤氏家族势力雄厚。
6322月,城濮大战开战前夕,郤縠去世,先轸升任元帅。5 P' a2 Q2 q" C9 e.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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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郤溱:首任副帅
郤溱,具体身份不详,但根据前633年被庐之蒐任命狐毛、狐偃兄弟为上军将佐的情况看,被任命为中军将佐的郤縠、郤溱很可能也是兄弟关系。
被庐之蒐,郤溱被任命为中军佐,郤氏一门占据六正的前两位,可谓是后无来者。郤溱作为中军佐,参加了城濮之战。
郤溱担任中军副帅的期限不甚明了。但根据推算,应在前629年清原之蒐后,前625年之前,因为在这年的晋秦彭衙之战中,赵衰已经成为中军佐了。
有记载,后来“三郤”之一的郤至就是郤溱的后代。
第三章  郤缺  郤步扬  郤雍A郤缺(郤成子、冀缺):才非所缺
郤缺,郤芮之子。
636年,郤芮因谋刺文公败露被杀,郤缺虽然没有被过度株连,但是家里的一切官职、特权自然都被剥夺。文公末年,因被胥臣举荐,重新步入晋国政坛。前627年参加晋、狄的箕之战,立下大功,恢复卿位和封地。经过仕途上20余年的精进,主要是依赖赵氏的提携,终于在前601年攀上中军元帅的位置。前597年初去世。
第一节  勇猛精进的宦海航程
627年,胥臣出差经过冀地,看见没落贵族子弟郤缺在田间除草,他的妻子来为他送水饭,两口子互相尊敬,这对“模范夫妻”的表现感动了胥臣,胥臣遂向文公举荐。在胥臣的强力举荐下,文公任命郤缺为下军大夫。
被胥臣推荐,重新踏上他渴望和擅长的政*治领域,郤缺经过二十多年的奋斗,终于到达了当时晋国政坛的制高点——中军元帅的位置。二十多年间,郤缺从来都是珍惜每一次机会的到来,并以自己的才干成功地把握它;而且,通过靠近当权者,他的进步速度超越了几位起点更高的同僚,真正完成了“从奴隶到将军”的奇迹性转变。
一、等待机遇
6278月,晋国与狄在箕作战,郤缺亲手俘虏了白狄的首领,第一次亮相就表现出郤家后生优秀的才干。战后,晋襄公(以三命)任命先且居将中军,(以再命)赏赐给胥臣先茅之县,奖励他举荐郤缺的功劳,(以一命)任命郤缺为卿,把冀重新封给了他。虽然起点低了些,暂时没有六正的职位可以希冀,但以郤缺的雄心、才智以及所向披靡的勇气,一切都会有的!
然而,在文公、襄公时期,郤缺出人头地的机会是很小的:第一,当时处于晋国霸业的黄金时代,一时人才济济,功臣成列,即令郤缺才干优异,比起大帅先轸、少帅先且居来,不得不说他还是差点,资历就更不用说了;第二,当时的晋国政*治清明,国君有为,政*治秩序井然,通过攀附走终南捷径的路子是行不通的;第三,对于他父亲的历史问题,一时间大家还是不会彻底忘却的。
因此,直到公元前622年,一直看不到郤缺大有作为,也许他十分努力,但史书上的痕迹却是藐然难见。
二、机遇来临
对于一位有能力、有雄心的年轻人来讲,最理想的环境就是纷乱的环境,所谓乱世出英雄,不打破常规秩序,俊杰是很难露头的。渐渐地,晋国的文襄盛世逐渐走向了尾声,动*乱将至,郤缺的机会将至!
第一次动荡:前622年,赵衰、栾枝、先且居、胥臣恰巧都去世,晋国形成了新人和老人两派政*治势力,经过一场短暂而复杂的斗争,赵盾当上了晋国元帅和执政。
第二次动荡:前6218月,晋襄公又撒手人寰。于是围绕着立嗣问题,政*治斗争更加剧烈地展开了。最终,狐偃的儿子狐射姑失败,流*亡于狄,前620年,先蔑、士会流*亡秦国。
第三次动荡:前618年,先都、箕郑父、士縠、梁益耳、蒯得互相串联,刺杀了中军佐先克,随后,先都、箕郑父、士縠、梁益耳、蒯得均被处死,彻底为年轻人腾出了位置。
而郤缺正是第三次动荡的直接受益人,他被赵盾赏识,被超拔为上军将。当时六正的人选为:
中军将:赵盾    中军佐:荀林父
7 F5 M. B% _; u: L3 s+ H) D3 j  上军将:郤缺    上军佐:臾骈
) V% s* C+ l( |, l( T6 Y  下军将:栾盾    下军佐:胥甲( `+ ?, Z1 U' b8 I/ k- I
    机会总是青睐有雄心、有能力、有准备的人。前620年,赵盾当政的局势已经十分稳固而明朗。是年秋,赵盾与齐、宋、卫、郑、曹五国君主在扈会盟,赵盾新立国君灵公,权倾晋国,威震诸侯,正是欲有一番大作为的时候。会盟后,郤缺向赵盾进言:“前几年卫国对我们不顺服,所以我们攻占了它的土地。现在它已经顺服了,就应该把土地还给它。对背叛者不讨伐就不能显示霸主的权威,对顺从者不怀柔就不能显示霸主的博爱。没有权威,没有博爱,就不能显示出德行;没有德行,就不能号令诸侯。您作为国家的正卿,不致力于上述德行怎么可以呢?《夏书》上说:‘用良言训诫他,用威严督管他,用《九歌》引导他,别让他学坏。’这是什么意思呢?水、火、金、木、土、谷,叫做‘六府’。正德(立德)、利用(创业)、厚生(富民),叫做‘三事’,‘六府’和‘三事’合称为‘九功’,歌唱九功音乐就是‘九歌’啊!行为合乎正义就是有德礼,没有德礼就没有歌颂,一个时代没有可歌颂的人,动*乱就要产生了。现在,您为什么不对顺服者表示怀柔,让他们来歌颂您呢?”
一番话说得恰到好处:第一,准确把握了赵盾年轻气盛、试图大有作为的心态;第二,敏锐洞察了国际形势;第三,旁征博引,显示出修养和才气;第四,注意切合实用,立竿见影。怪不得赵盾的反应是“说之”——欣然采纳,不但对计策,也是对郤缺这个人的。
郤缺向赵盾靠拢,应该绝对不止这一事,可能这次只是成功的事例之一吧。总之,没有晋国的再三动荡,不可能腾出这么高的位置;而没有自身的敏锐把握,好位置照样也不会是他郤缺的。
三、把握机遇
跻身六正行列,郤缺完成了他仕途上的一次飞跃,这一质变的前提是晋国动荡的背景,而质变的关键则是自身的才干和敏锐。从前618年到前601年,一直是赵盾的执政时期,而郤缺“紧密团结”的策略也早已确定。十八年间,赵盾周围的主要人物有荀林父、郤缺和士会三人。十八年的竞争,郤缺表现得无懈可击,最终超越上级荀林父,于前601年继赵盾成为晋国的中军元帅、执政大臣。
纵使说郤缺攀附赵盾,但谁也不能否认,他的确是一位有才智、有心计而又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聪明而且努力,难怪飞黄腾达。
(一)承筐之会
从公元前618年开始,趁晋国内乱以及秦*晋连年战争,楚国北上争霸的势头更加猛烈。前618年秋,陈国倒向楚国;前617年,楚、陈、蔡、郑四国准备联合伐宋,宋国无奈暂时表示屈服,但由于楚国的骄横,欺压宋君,作为晋国的铁竿盟友,宋马上请求晋国支持。
眼看楚国咄咄逼人,前616年夏,赵盾命郤缺与鲁国大臣叔仲惠伯在宋国的承筐碰头,“谋诸侯之从于楚者”,大概是试图通过外交努力,重新把陈、蔡、郑三个国家争取过来。 这次外交努力虽然成果不卓著,但对于郤缺而言,意味着赵盾已经把自己当成最亲密、最忠诚、最能干的独当一面的心腹了。
(二)诸浮会议
615年末,晋国的霸主地位岌岌可危。前614年,一场主题为“晋国霸业当前危机及其解决路径”的大讨论天天在晋国朝堂进行,一时纷纷扬扬,大家普遍认为,人才外流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流*亡狄国的贾季和流*亡秦国的士会。
一个夏日,晋国高端在晋国都城附近的诸浮召开紧急特别秘密会议,商议解决办法。会议的主题是,如何应对晋国人才外流带来的危害,应该接回哪些外流人才,如何接回?
二把手荀林父立刻建议接回狐射姑,而三把手郤缺马上发言:我提议接回士会。贾季是赵盾的死敌,被接受的当然是士会了。
诸浮会议最深远、最重大的意义在于:二把手荀林父和三把手郤缺在正卿赵盾的心中彻底确定了各自的形象。如果说此前在赵盾心里对二人虽有一定评价但尚未下什么决心的话,这次的诸浮会议,就让赵盾真正确信了荀林父和郤缺与自己不同的心理距离,他要开始下谋种决心了。最终,虽然赵盾执政期间,郤缺的位置一直在荀林父之后,但赵盾临终还是依然决定把班交给了郤缺。
(三)怀柔邾国
经过一番治理整顿,晋国的霸主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稳固,前6136月,赵盾与宋、鲁、陈、卫、郑、许、曹七国国君在宋国的新城结盟。
组织这次新城之盟,晋国人还有一个目的:控制邾国。前614年夏,邾文公去世,文公的长子叫玃,是正室夫人(元妃)齐姜生的,还有一个儿子叫捷菑,是二夫人(二妃)晋姬生的。前614年夏,邾文公去世,邾国人立玃为君,是为邾定公。捷菑不服,就跑到晋国叫屈。新城之盟结束后不久,郤缺就率领大军800乘来到邾国,要求邾国人改立捷菑为君。
大军压境,可并没有吓倒对方,邾国方面据理力争:“捷菑是晋国女儿生的,玃是齐国女儿生的——两人都是大国的外孙;捷菑是四指,玃是六指,两人又都有点生理缺陷。您要是凭着大国的势力硬要我们立本国的外孙,那么晋、齐都是大国,我们真不知道到底该屈从于谁。论身份,捷菑、玃是同等尊贵,可玃毕竟年长啊!” 一番话把晋国人说得理屈词穷,郤缺果断下令:撤军。
800乘的军力压服一个小小的邾国,当然是轻而易举的。但问题是,那样一来势必得罪齐国——晋国最强大的盟友。要与楚国争霸,没有齐国人的支持那将是不可想象的,对于这个最重要的盟友,晋国人一方面要给予礼仪上的充分尊重,比如一般的盟会,齐君是不必亲自参加的;一方面还要给予利益上的充分尊重,承认齐国东方大国的合法利益,如这次邾国立齐国的外孙为国君,晋国人就明智地让了一步。从这次果断撤军,可见出郤缺的战略眼光,以及赵盾对他的倚重与信任。
(四)帅军伐蔡
613年的新城之盟,宋、鲁、陈、卫、郑、许、曹六国正式归入中原诸侯联盟的阵营,只有蔡国不肯归附。“谋诸侯之从于楚者”,这项工作原来就是由郤缺分管并具体负责实施的,现在大事已就,剩下一个简单的扫尾工作,赵盾决定,这个圆*满的句号还应由郤缺来画。
6126月,赵盾据守晋国,而命郤缺率领晋国上、下两军——郤缺只是上军主将,这次兼领下军,可见赵盾的深意,攻打蔡国。赵盾如此支持,郤缺当然奋发,虽然是简单任务——集中晋国大半兵力对付小小蔡国的确是有点过于重视了,郤缺还是慷慨而严肃地命令部队:“现在晋国君主年幼,绝不能麻痹大意!”68日,大军攻入蔡国都城,迫使蔡国人与之签定盟约,随后凯旋。
11月,晋、宋、卫、蔡、郑、许、曹七国国君同盟于扈,重温去年的新城之盟。
——我们似乎可以确定,赵盾已经在精心培养接*班人了。
(五)正式接*班
601年,赵盾去世,超拔郤缺继任晋国执政、中军主将。
当年秋,郤缺就以当时的下军佐胥克有蛊疾为借口,拿下了下军佐胥克,而安排赵朔代之。晋国六正人员调整为:
中军将:郤缺             中军佐:荀林父
- l; Q. d, y8 }% z; o7 N0 q  上军将:先縠             上军佐:士会
下军将:栾盾             下军佐:赵朔9 q! |2 y5 [1 c2 Z' b9 F+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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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政时期
一、郤缺时期的国内形势
(一)郤氏与晋君的关系
601年夏,郤缺开始执政,当时是晋成公姬黑臀在位的第六年;前6009月,晋、宋、卫、郑、曹五国国君会于扈。这次扈之会的主题是解决中原诸侯之间的不睦问题,因为陈灵公拒绝赴会,派荀林父率领诸侯联军伐陈。这个月的辛酉日,晋成公在扈去世。如此,这次军事行动也就不得不宣告结束。
晋人立成公的大子(犬旁需)为君,是为晋景公。
应该说,郤缺与成公、景公的关系属于正常的君臣关系,没有发生什么明显的矛盾。一则因为郤缺执政时间比较短,还来不及造成坐大或酝酿矛盾;二则成公、景公虽非圣君,也算是合格的守成之主。
(二)郤氏与其他大族的关系
1.亲郤势力
赵氏:当前,郤氏与赵氏是最亲密的关系,终郤缺之世,两家处于紧密团结的时期。
先氏:先氏与赵氏关系紧密非凡,前601年赵盾去世,先克之子先縠直接出任上军将。而这一重大调整在郤缺手里完成,可以推断,郤氏与先氏也是较为稳固的联盟关系。虽然先縠高傲卤莽,但与郤缺相处应该不错。从先縠后来不服荀林父的事迹,也可证明其与郤氏关系的密切。
栾氏:栾枝之子栾盾死后(当在前601—597年间),其子栾书始进入六正行列,但根据郤克后来破格提拔栾书的行为,可以推断两家关系应相当密切。: y. ^  _! O% @' a: Z
  2.合作关系
中行氏:前632年城濮大战前,荀林父已经担任晋文公的御戎,同年担任中行主将,出道比赵盾早了十一年。前618年佐中军,成为权力仅次于赵盾的人物。前601年赵盾去世前,破格提拔郤缺作为自己的接*班人,把荀林父隔过去了。但是公忠正直的性格决定了“二把手”荀林父并没有选择与郤缺为仇,两家基本是正常的同事关系。
范氏:“四把手”士会,是一位才智绝不逊于郤缺的人才,但其为人精明细致,很有道德情操,因此,两家也是比较正常甚至良好的同事关系。
3.被疏远、打压的势力
毫无疑问,就是胥氏。
胥甲是赵盾打击的对象,前608年,赵盾撤消胥甲的下军佐职位,并把他驱逐出国,其子胥克接替他的职务。前601年秋,郤缺刚刚执政,就以胥克有“蛊疾”为借口,把他拿下,而安排赵朔佐下军。
郤缺,这个当年得到胥臣的引荐才得以咸鱼翻身的人,就这样报答了胥家的大恩。
二、郤缺时期的晋楚争霸活动
从前601年到前598年,郤缺执政晋国为期4年左右,在与楚国争霸的局面上,基本是赵盾时期的延续。前605年,楚国平越椒之乱,彻底稳定国内,北上更加坚决,但面对才干突出的郤缺,基本上还是平手。直到前598年末或597年初郤缺去世,楚国才趁机大败晋国,实现了它渴望已久的霸业。  
(一) 晋楚的拉锯式争斗
当时的晋楚争霸,依然表现为两国对宋、陈、郑几个中间诸侯国的争夺,但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前601年冬,陈国与晋结盟,楚国在平定舒氏诸国的叛乱,灭舒蓼,并与吴、越结盟、稳定大后方之后,迅速出兵伐陈,陈国又转而与楚结盟;这年冬,陈国便与晋和谈了。但立刻,楚军再次伐陈,陈国重又附楚。
前600年9月,晋、宋、卫、郑、曹国君同盟于扈,以声讨背叛的诸侯,并派荀林父帅师伐陈,但晋成公在扈病逝,未能征服陈国;《史记》的记载则与此不同:“(晋成公)七年,成公与楚庄王争彊,会诸侯于扈。陈畏楚,不会。晋使中行桓子伐陈,因救郑,与楚战,败楚师。”
但《史记》的说法似乎并不可靠,因为这年冬,楚国就得寸进尺,讨伐郑国,郤缺帅军救郑,郑国*军队打败楚军。但郑国上下对楚的威胁已经极其惶恐。
前599年5月,陈国内乱,夏征舒不堪母亲夏姬与陈灵公以及大臣孔宁、仪行父淫乱,杀*死陈灵公, 孔宁、仪行父逃亡楚国。
6月,郑又与楚结盟。晋、宋、卫、曹四国联军伐郑,郑又屈服。
冬,楚庄王亲自出兵讨伐郑国,晋国派士会救郑,在颖北赶跑楚军。诸侯联军帮助郑国防御楚军。
前598年春,楚庄王再次亲自讨伐郑国,郑国被连年讨伐,痛苦不堪,于是干脆谁来就降谁,又投靠楚国。随即,庄王派左尹子重攻击宋国。
夏,楚、陈、郑国君在辰陵结盟。
同时,楚国左尹子重侵犯宋国。
冬,楚庄王借平乱名义,攻入陈国,当时的陈国大子还出使在晋国。
同时,郑再次倒向晋国。
(二)晋、狄议和
在争霸斗争进入白热化之后,郤缺开始意识到一场决战是不可避免了,因此,在双方激烈拉锯的同时,郤缺还忙里偷闲,与白狄各部议和,试图为随时可能到来的晋楚决战稳定后方。
讲到狄,便不得不提戎了,他们都是活跃在山西、陕西、河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但在秦*晋两国多年的缠斗中,狄人多助秦,而戎人多助晋,实际上在西北区域也形成了两个敌对的阵营。
狄又有赤狄、白狄之分,前601年春,晋国就曾与屡次攻击自己的白狄讲和,双方一起进攻秦国。现在,白狄各个部落苦于赤狄的压*迫和奴役,纷纷要求晋国的庇护。前598年秋,晋国与白狄部落结盟,当时晋国大臣普遍看不起狄人,觉得把他们叫过来结盟就已经足够给面子了,只有郤缺坚持:“我听说,如果没有崇高的品德,就不如自己勤快一点,不勤劳,靠什么去求得别人的拥护?能勤劳,才可能有好的结果。《诗》说:文王既勤止,文王尚且勤劳,何况我等?我们还是主动过去吧!”于是,晋国人主动到欑函与之结盟。
还是郤缺深谋远虑,他是想通过这次稳定后方的结盟,为晋楚决战准备一个相对稳固的后方。
(三)关键时刻病逝
然而,天不佑晋国,就在前597年初(或者前598年末),一代能臣郤缺撒手人寰。这年夏天,决定命运的大决战就展开了,荀林父由于刚刚继任,不能很好地协调六正关系,导致了惨痛的大败。
无论我们对郤缺其人有什么样的看法,但对于他的智谋和能力,恐怕不会有任何人去怀疑。如果晋国有他,相信在即将到来的大决战中,雄心勃勃的楚庄王是绝难占到什么便宜的;甚至楚国人可能根本不会有决战的勇气。
站在晋国的立场,我们不得不为郤缺的去世而痛惜……
资料:郤芮和他的儿子郤缺,分别归葬于山西省安泽县桃曲村王墓岭、冀氏村西山太阳顶的两处墓地。 建于桃曲村王墓岭的郤芮墓,异峰突起,封土为丘。堆积如山的墓丘,显然是一项浩大劳力的“搬土”工程。(摘自《山西日报》。http://www.sxrb.com/mag1/20040316/ca13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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