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 著 连 载 】虎公:《大国上卿:晋国诸卿家族史》 (连载之二十五) 第二章: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魏舒执政时期是晋国一百多年霸业的末端,此后的十年,晋国迅速丧失霸权,并进入残酷而漫长的兼并战争之中。这说明,到了这个时代,到了前六世纪的八十年代,晋国乃至各个诸侯国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革,已经积累了足以实现制度上优胜劣汰的能量。二百多年来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社会变革呢,这是一个中国史学领域聚讼不止的难题。关于东周时期中国社会的性质、尤其是所谓奴隶社会转化为封建社会的时间,各种学说的分歧几乎到了荒诞的程度。但没有疑问的是,东周五百年的深刻变革,是中华民族、中国政治、华夏文化的成型时期。 这里的主题是晋国诸卿家族的历史,虽然不以社会状态的研究为主旨,但历史变革、政治斗争、家族兼并的动力均来自于社会变革,因此,对于这一问题,还是要试图进行一番简要的梳理:以晋国的具体事件为切入点,以各个社会制度层面的变革为内容,以阐明社会形态与社会变革实情、而不以确定社会性质与变革性质为目标。 第一节 从尊贵到尊法:等级制度的演变春秋中后期,以子产执政的郑国为首,各个诸侯国陆续开展了颁布成文法的活动,成文法活动一直延续到战国时期才普遍完成。法律无非反映社会制度的特定形式,成文法的出现究竟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变化呢? 一、成文法在晋国的诞生 (一)铸刑鼎事件 前513年冬,晋国的赵鞅、荀寅帅师在汝滨筑城,因为已故的中军佐荀吴在前525年秋灭了陆浑之戎,晋国得到了黄河南岸的一片国土,这次筑城,应该是巩固国土、战略推进的寻常举措。但这次活动又绝非寻常,因为它催生了晋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刑鼎。 这次来到汝滨,赵鞅、荀寅向当地居民征到一鼓铁。鼓在当时既是体积单位(一鼓12斛),又是重量单位(一鼓480斤),当时的480斤只合现在的109公斤左右,放在一堆也真没有多少——但这并不十分要紧,要紧的是,回国之后,有人就用这一鼓铁铸成一座鼎——这也还不算要紧,真正要紧的是,鼎上铸着当年执政范宣子(士匄)制定的刑书——晋国的首部成文法就此诞生了。 这也是有记载的春秋时期第二部公之于众的法典,早在前536年,也就是二十三年之前,子产在郑国铸刑书,颁布第一部成文法,当时就遭到晋国贤大夫叔向的谴责。 无论如何,成文法在当时依然是领时代风骚的新事物,自然会有保守派出来指责,鲁国著名时评家孔仲尼率先站出来发难:“晋要亡国了吧,法度已经沦丧了。晋国应该好好坚守唐叔(晋国始封君唐叔虞)传下来的法度去管理它的人民,卿大夫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之。这样,人民才会尊敬他们的贵族,贵族才能保守他们的祖业。贵贱不乱,这才叫作度。因此,文公才设立了执秩之官,制定了被庐之法,最终当上了盟主。现在居然废弃这么好的法度,去铸什么刑鼎,人民从此眼睛就会只盯着鼎了,谁还会去尊重贵族?贵族还守得什么祖业?贵贱无序,国还何以为国?况且,范宣子的刑书,是晋国在夷之蒐(前621年)的时候制定的,是晋国混乱不堪的时候产生的制度,怎么能作为国法呢?” 晋国太史蔡墨显然更了解内情,他预言:“范氏、中行氏恐怕难免逃亡的命运吧!荀寅作为下卿,却违背上峰的命令(干上令),擅自制作刑器,还拿它作为国法,这是奸命啊!还有范氏,擅改国家原有的法度,在国内也必将混不下去。赵氏也要受牵连,因为赵鞅也参与了——但他是不得已的,今后如果好好做人,还有可能幸免。” (二)事件真*相分析 如此重大的历史事件,《左传》叙述却相当简短,而且对内情没有进行介绍,我们只能根据孔子、蔡墨的指责去推断故事的来龙去脉,进而更加清晰地认识魏舒执政时期晋国六卿的家族关系。 1.六卿立场问题 范氏、中行氏。蔡墨说得很清楚,推动这件事情的中坚力量是范氏、中行氏两家,具体说就是士鞅和荀寅。汝滨地区是荀寅的父亲荀吴拿下的,中行氏对这里应该最有控制力,所以收缴铁的工作应该是荀寅的力量。但颁布成文法的主意和成文法内容的确定,应该是士鞅在幕后策划的。范氏、中行氏两家关系亲密无间,又都是不被魏舒喜欢和不喜欢魏舒的,去年魏舒任命的十个县大夫,其他四个卿家各有一个名额,只范氏、中行氏被无情地“忽略”了,对于物欲特别旺盛的人而言,这样的大亏是绝难忘怀的。这次两家合力颁布刑鼎,一是在于控制执政魏舒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扩大两家在晋国政坛的影响,提高自身的地位。 赵氏。赵鞅的立场最是微妙,根据蔡墨的说法,他也参加了这次铸刑鼎的活动,但又说他是“不得已”。按说,上面有执政大臣魏舒在,士鞅和荀寅有什么权力对他下此命令呢?这里面估计有强迫的成分,也有自愿的成分。至于强迫的方法,以士鞅的足智多谋和当时六卿关系的错综复杂,我们实在难以准确推断。但这里有一个线索:邯郸氏是赵氏分出的旁支,邯郸氏驻守邯郸,实力相当可观,与赵鞅本质上是一家但法律上又已不是一家。这家的主人邯郸午是荀寅的外甥,这样,范、中行两家对于赵氏也就有了某种控制力和影响力。通过这个杠杆作为胁迫或者拉拢的资本,是很有说服力的,至于具体办法,我们就难以也不必帮助士鞅去操心了。再说拉拢,这次刑鼎上铸的法律是范宣子的刑书,但根据孔子的评论我们知道,范宣子的刑书也就是当年赵盾在夷之蒐上制定的法律——至少两部法律在基本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如此一来,赵鞅对于刑书的内容恐怕也就难以发表出反对的意见:无论出于孝道还是实际需要。 魏氏。这次事件中始终不见执政大臣魏舒的身影,这可是天大的怪事。作为一国的执政,颁布国法这样的重大政治事件,无论如何都要通过六大臣讨论的。魏舒是个什么态度呢?蔡墨说荀寅“干上令”,表明魏舒对此事的真实态度是反感的,但他的态度似乎也仅仅停留在了内心反感的地步,而没有坚决地摆上桌面并决不让步,那样的话,当时的晋国必将爆发一场剧烈的政治地震。但事实上没有,大家还维持着正常的同僚关系,两年多以后,魏舒还采纳了士鞅的建议而决定帮助天子筑城。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这个议案已经事先得到了范氏、中行氏、赵氏三家的赞同,反对起来难度很大,甚至可能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第二,经过认真研究,魏舒觉得这样的法条对自己也不是非常有害,反而从根本上有利于诸卿家族的发展。 知氏。荀跞当时任上军将,在六卿中排名第三,本来知氏与中行氏是一家人,但是就个人关系,荀跞对荀寅是非常反感的,因此,荀跞对此事的态度也不大可能去全力支持。但荀跞又是个极其精明的人,他知道这件事情的主谋其实是士鞅——未来的执政,自己的顶头上司,因此,荀跞也不会采取坚决反对的极端立场。 韩氏。韩须作为下军佐,以他的资历与地位,他是不会在国务会议上采取与众不同的强硬态度的,况且韩、赵两家是亲密战友,既然赵鞅已经成为铸刑鼎的参与人,他大半也是要采取支持态度的。 2.事件经过揣测 首先,铸刑鼎,颁布成文法,是士鞅与荀寅事最先预谋的政治策略。方案的形成,可能在荀寅与赵鞅前往汝滨筑城之前,也可能在回国之后。国家开始统治一个区域,收缴当地居民民间的铁器,也可能是当时各国进行统治的惯例,如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就收缴天下兵器铸为十二铜人。如果是这样,收缴民间藏铁应该是赵鞅、荀寅共同负责的公务。 第二,争得赵鞅的配合。既然这一鼓铁是赵鞅、荀寅共同收缴的,回国之后应一并上缴国家,如果对这一鼓铁进行处分,必须争得赵鞅的配合。因此,拉赵鞅入局,必然发生在铸刑鼎之前。 第三,士鞅、荀寅、赵鞅事先私自铸成刑鼎。蔡墨说得很清楚,荀寅“擅作刑器”,因此,刑鼎的铸造,必然在朝堂探讨是否颁布成文法之前。私铸刑鼎的具体实施者是荀寅,而幕后主持者和刑书内容的决定者是士鞅,而赵鞅许可荀寅以此一鼓铁铸成刑鼎,自然可以说是铸刑鼎事件的参与人,也是支持者——至少外部态度是如此的。 第四,朝议的顺利通过。在刑鼎提交政府讨论是否公布之前,士鞅、荀寅、赵鞅三家已经站在了坚决支持的立场,如上所述,韩不信也会支持,荀跞不会坚决反对,剩下的就只有一把手魏舒了,这时其实大局已定,魏舒已经无力扭转定局了。蔡墨说荀寅“干上令”、“奸命”,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荀寅原来奉命去汝滨筑城,收缴的铁应上缴国库而私自处分,属于违抗命令;第二种可能是,荀寅回晋国铸刑鼎的过程中,消息已经传到了魏舒耳朵里,魏舒命令他停下来,而荀寅置若罔闻。——无论具体过程如何,刑鼎最终还是通过朝议正式转化为国家的法典。 第五,成文法的公布。这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公布之后,才有了孔子和蔡墨的抨击言论。 二、被庐之法及其维护的社会形态 如果说西周的覆灭标志着原有社会形态及政权组织形式的失败,那么东周以来的二百五十多年,则是新的社会形态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形成及其逐步走上历史前台的过程。这里首先需要探讨西周究竟是个什么样形态的社会。 (一)西周社会结构简析 关于西周的社会形态,历史学者们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争论中消耗了大量精力,但也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具体研究成果。这里试图用另一标准分析西周的社会结构与阶级关系。 1.等级社会 西周的统治是建立在完善的宗法制度基础上的,而宗法制度的天性就是将人划分为不同的尊卑等级,这也就是孔子大声赞美与疾呼的“尊尊”。森严的等级制度是靠实实在在的经济实力来维护的,这就是分封制度,尊者封地多,实力厚,自然居于社会的上层。 《左传•昭公七年》中,楚国大臣申无宇对西周的等级社会进行了比较清晰的描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这十等人分别是: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此外还有地位更低的陪台(从主人处逃跑后被抓回的台),以及放马的圉人、放牛的牧人。以上十等人之间的尊卑关系是明确而森严的,其中王、公、大夫、士、皂、舆、隶的身份有点类似于今天的各级官员,而僚、仆、台、陪台以及圉人、牧人的手中就没有任何公权力可言了,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没有转业自由,甚至生命也随时可能被主人所剥夺,类似于西方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奴隶”。据此,有人认为,西周是典型的奴隶社会——等级制度如此森严嘛! 但是,这些“奴隶社会说”的主张者忘记了一条基本原则:在所谓奴隶社会,奴隶必然是社会生产的主角,是人数最多的一个阶级。但是,即使以上十个阶层的人全部加起来,人数也不可能占社会的主体。西周时期,构成社会主体的,是庶人阶层,他们才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贵族家里的家奴,并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为贵族家庭生活、家庭生产服务的仆人。 在这里,我愿意将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这十个等级的人统称为“等级社会”,因为第一,他们都不是社会的生产者,都是要靠庶民生产出来的粮食来维系自己的生存,而最低级家仆的地位也可能还不如古代西方社会的奴隶,但他们本质上还是“食职者”——靠“工资”吃饭的人,而不是“食力者”。第二,这十个阶层的人尊卑关系森严,是直接的、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上下级关系。 2.平民社会 首先是庶人阶层。中国古代有“四民”的说法,即士、农、工、商四类人。但是考察其本原,庶民则只包括农人,而不包括士、工、商三种人在内。其证据,《左传•哀公二年》记载,赵鞅率领部队与郑国开战前夕悬赏:“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自由转业),人臣、隶、圉免(获得人身自由)。”这里明显把庶人与工、商分开,赵鞅当然不会不清楚当时的阶层划分,而且当时是在郑重悬赏,马虎不得的。 从社会地位来说,庶人的处境应该比王、公、大夫、士、皂、舆要低,但比僚、仆、台要高,从法律性质上说,他们并不在上述十等人的序列,其权利义务有自己的特征,不同于所谓“封建社会”的农奴,不同于中国后世的农民,当然更不同于所谓“奴隶社会”的奴隶。庶人是当时社会的主体阶层,占了总人口的大多数,这是一个“食力者”阶层,他们的社会角色大体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种田为本业,自食其力; 第二,有为国家或领地主纳租的义务(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 第三,有为国家或领地主负劳役、兵役的义务; 第四,不得转业; 第五,有不完全的人身权利保障与人身自由。但既然不得转业,也就必定依附于田地,没有迁徙自由。 工商阶层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西周实行工、商官营制度,工、商者既不在上述十个阶层之中,也不同于种地的庶人。他们在从事生产经营、具有一定人身自由、不得转业、为国家服役等方面与庶人更为相似,但由于直接属于官府管理,为官府所供养,居住于城市而不是乡村,所以是“国人”而不是“野人”。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通常高于庶人,但人身自由度似乎还不如庶人。 (二)被庐之法对传统关系的维护 前633年冬,为南下与楚国争霸,晋文公在被庐举行了一次规模宏大的阅军礼:蒐。被庐之蒐在晋国历史上具有着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其一,简选了国家的三军六卿,由此南下并一举胜楚军于城濮,开启了晋国百余年的辉煌霸业;其二,独具特色的“三军六正”体制正式确立,初步奠定了晋国政体;其三,制定出“被庐之法”,维护传统的尊尊制度。这里仅对“被庐之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关于被庐之法的相关内容,现在仅散存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国语•晋语四》几处文献,流传的材料虽然有限,但我们也可以约略分析出被庐之法的价值取向。 资料如下:元年春,……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gǒu)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国语•晋语四》) 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这里结合上述资料,从“等级社会”与“平民社会”为两个不同的规范对象进行分析。 1.对等级社会的规范 尊尊是被庐之法的指导精神。从孔子的评价,我们知道晋文公的被庐之法渊源于晋国开国君唐叔时代法度,核心精神是“贵贱不愆”,捍卫西周以来的等级制度。所谓“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传统的社会组合模式和统治秩序,它保障了贵族们的经济实力、支配权力能够与地位的尊卑顺序相一致,这才是等级秩序得以巩固的根本所在。 为了更好地维护等级制度,首先就要明确等级的划分,贵族的尊卑由“亲”的程度决定,很好办,但关键是要让身份的尊卑与职务的尊卑严格对应起来。所谓“执秩”就是为完成这项任务而设立的实施规程。对于“执秩”有两种解释,一是法名,认为执秩是一部法。《汉书•刑法志注》引应劭语:“(文公)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可见这是一部类似政府组织法之类的宪法性规范。二是官名,孔子称其为“执秩之官”;“执秩”,按字面解释就是“操持序位”,执秩之官应该是主管确定、甄别官职次序的官员。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有了执秩之法,再专门设执秩之官来具体执行。执秩之法的内容,无外乎明确规定各个政府官职的尊卑,以便贵族们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来对号入座,不至于弄乱。 有了执秩之法和执秩之官,接下来的任务几乎就剩下简单的排列组合工作了,但人事是最复杂的东西,这里面有很多具体环节。《国语•晋语四》虽然记载的是晋文公元年的人事安排,但我们可以放心地认为,这也就是被庐之法的用人原则。 第一,以尊尊为主。所谓“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尊贵宠、事耇老、友故旧“,都是根据贵族们与国君的关系亲疏来确定尊卑秩序。具体到官职的任命,则是:首先,“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上述家族应该都是出自晋国公族(狐氏一说出自公族,一说为狄人,但作为文公的妻族同样是显贵),姬姓,是晋国显赫的家族,因为晋国后来驱逐群公子,断绝了新的公族产生之路,这些人的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们担任性质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离最贴近的职位。其次,“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他姬姓家族出身的贵族,地位不如上述十一家尊贵,但只要有德(良),也担任次等重要和贴近的官职。其三,“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异姓中能干的,担任那些性质、位置、距离再次的官职。当时的“异姓”主要是赵氏、魏氏、范氏,虽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与诸姬相比。如在被庐之蒐的将帅选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栾枝、先轸),赵衰诚惶诚恐地推让,也是因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则。之前赵衰被任命为原大夫,原属于晋国刚刚开辟的边缘国土,这是距离上的“远”;魏犨仅担任车右,排在年轻的荀林父之后,士会则是在最后替补出任车右,这都是职位上的“远”。 第二,以尚贤为辅。所谓举善援能、赋职任功、明贤良、赏功劳,都是选贤任能的表现,但在文公时期,异姓群臣的地位是远远比不了姬姓的,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 2.对平民社会的规范 文公对于平民社会采取的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减轻民众负担:免除公债(弃责)、降低贡赋(薄敛)、资助困难(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节约开销(省用足财)。 促进生产经营:降低关卡税收、保障商路通畅(轻关、易道、通商),提供宽松环境,奖励努力耕种(宽农、懋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行政措施,农、工、商只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对象。农、工、商之间的相处和交易规则只有一条“劝分”,就是鼓励民间互通有无,互相资助。可见,所谓的“平民社会”,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还处于休眠状态,平民社会的活跃与平民之间交易规则的成型、完善,要在整个平民社会“觉醒”之后,才能被国家的法律所确认。 三、宣子之法及其反映的社会变革 这里说的“宣子”应指赵宣子赵盾,而不是范宣子士匄,好在根据《左传》的记载和孔子的言论,我们知道两个宣子的法其实就是一个法,至少其指导精神与基本规范应该是大体相似的。两个宣子都是晋国的异姓臣子,也都是强权人物,他们推行相似的法律是很可以信赖的。 (一)异姓当权 前622年,赵衰、栾枝、先且居、胥臣在一年中先后逝世,晋国六正突然损失了前四位。前621年春,晋国在夷阅军,重新物色三军六正人选。经过一番激烈的政治斗争,最终赵盾战胜贾季,成为晋国新一任中军主将。赵盾作为异姓取得如此成功,必然实施有利于异姓家族的政策。同时,赵盾的上台也是晋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时代意义的事件:第一,晋国的中军主将从此兼任国家执政大臣,军政合一的政权模式正式确立并一直延续下去,从此,国君的权力日渐畏缩,臣强君弱的趋势再难扭转。第二,颁布了与被庐之法截然不同的“常法”,从此,两部法律所代表的两种力量、两种趋势,两种历史前途开始了长期、反复和惨烈的斗争。 (二)宣子之法对被庐之法的否定 赵盾制定的这部法律,我们可以叫“夷之法”、“常法”或者“宣子之法”。《左传•文公六年》对这部法的内容也有较为详细的介绍: 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下面,以同样的标准分析赵盾的这部新法。 1.对等级社会的规范 赵盾是异姓大臣,出于自身及本家族利益,他对于文公时期确定的严格的尊卑制度很难有太多好感,因此,弱化尊卑等级、提倡选贤任能,就成为他的法律必然的价值取向。 赵盾的新法也提到了“本秩礼(明确贵贱等级)”,但强调程度远远不如被庐之法庄重和有力。这里强调的是“出滞淹(举荐沉沦是贤人)”、“治旧污(清理积弊)”,在此基础上的“续常职(恢复废除的官职)”,人事安排侧重于“异姓之能”,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对于旧有尊卑制度更致命的打击,是在前607年,赵盾杀*死晋灵公、迎回晋成公即位的时候。这次晋国又进行了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公族本来应该是国家历代国君的子孙,但献公时期,晋国的郦姬为了维护自己儿子的嗣君地位,曾经和群臣发毒誓约定:除大子外,国君的其他公子不许在国内生活。于是,晋国几十年来基本没有“公族”这个集团了。现在,晋国决定恢复“公族”的建制,但并不是要发展公室成员的力量,而是由各个卿的嫡长子组成“公族”队伍;同时,卿的余子(嫡子的同母兄弟)组成“余子”队伍,卿的庶子(非正妻所生)组成“公行”队伍,分别由专人管理,设置公族大夫等官职,负责卿的后代的教育等事项。 这样一来,在晋国的世卿就再也没有同姓和异姓之分了,即使同姓家族,由于分家历史已经久远,与国君的关系也逐渐疏远。这个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各个大家族后代的素质,密切家族之间的关系。但也使得晋国的姬姓势力在国内更加薄弱了。更重要的,文公时期确定的尊卑标准就这样以釜底抽薪的手段被彻底打破了。这么说绝非信口雌黄:到了前539年,晋国大夫叔向就发出了“季世”的哀叹,其中谈到“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可见姬姓贵族的衰落,与一百年前的“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相比,反差是多么强烈! 2.对平民社会的规范 与被庐之法相反,在对平民社会的调整方面,由国家作为主体、平民作为对象的行政法律关系有所减弱,而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规范则大有兴起之势,具体有: 刑事法制:正法罪(明确刑事法规范);辟狱刑(清理狱囚积案); 民事经济制度:由质要——使用契约帐册);董逋逃——追捕逃犯,主要应为追捕逃跑的奴隶,这是周王朝就确立的原则。奴隶当时是财产而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这项举措应该视为财产法而不是刑事措施。 应该说,赵盾的“常法”很生动地反映了东周时期的深刻社会演变:一是统治集团的兴替,二是平民社会的活跃。这两条也概括了整个东周时期社会变革的主题,与被庐之法相比,“常法”显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但新、旧的兴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难免反复与波折。 后来的执政士会仰慕宗周的立法,曾经于前593年重新“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被庐之法的轨道。 又四十年后,士会的孙子士匄执政,再次颁布新法,从《左传》的记载可以知道,范宣子的法和赵宣子的法基本上是一回事。 现在——前513年,“宣子的法”终于战胜了“文公的法”,并且以成文法的形式向国人公示,它表明东周以来的社会变革,已经从量的长期积累转化为一次质的突破。 第二节 从公田到税亩:土地制度的演变时间来到前六世纪末的时候,晋国依然是天下第一强国,但现在吸引天下人眼球的,已经不是这个国家的强大和他的霸业,而是它的六家世卿的竞赛、斗争与最终命运了。 在遥远的吴国,吴王阖庐问大将孙武:“晋国的六卿谁将是最后灭亡的一家?” 孙武:“范氏、中行氏先亡,知氏其次,魏氏、韩氏再次,赵氏最后灭亡。” 阖庐:“为何?” 孙武:“从六家的田亩制度得知。赵氏以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魏氏、韩氏二百步为一亩,知氏一百八十步,范氏、中行氏一百六十步。亩大者,民赋税轻,故能得其民,民富,国则固,因此,晋国最终必将落到赵氏手里。” 阖庐:“说得好啊。把王者之道说得透彻:厚爱其民者方为王者。” 这段对话,出自山东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吴问篇》,应该是可信的资料。那么,春秋时期的土地、赋税制度具体是什么样的,与西周相比,它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以至于原有的上层建筑必须重新洗牌呢? 一、西周的分封与田亩制度 严格说,西周才是典型的封建社会,所谓封建,就是“封诸侯、建藩卫”,也就是分封制。下面对西周的分封制以及由此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作一简单介绍。 (一)分封制 周天子自称是上天之元子(长子),上天赋予他土地和臣民,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子对天下土地、人民的所有权,这是分封制的逻辑起点。 天子为天下大宗,同姓众诸侯尊奉他为大宗子,天子分封土地与人民给诸侯和王畿内的卿大夫; 大诸侯国附近有小国,小国君又尊奉大国君做宗子; 一国之内,国君是大宗,国君分封给同姓卿大夫采邑,采邑主尊奉国君为宗子; 采邑之内,采邑主为大宗,封小块土地给同姓庶人耕种,同姓庶人尊奉采邑主为宗子; 庶人分得小块土地,成为户主,做一家人的尊长,户主由长子继承,其他诸子称为“馀夫”,或分得更小块的土地,或谋其他生计; 此外,天子还封异姓诸侯,诸侯也封异姓卿大夫,卿大夫也封异姓庶人。 就这样层层分封,各个阶层大体遵循同样的管理与运作模式,天子位于金字塔的最顶端。分封制与宗法制度两位一体,共同构成西周时期的统治基础。 (二)赋税制 在这样的分封制下,上位者如何从下位者获得收益并获得经济上的统治力量呢? 1.公田收入。庶民有义务助耕公田,公田收入归上位者所有,性质上属于徭役地租。具体办法是: (1)天子每年要大量庶人到公田服役。 (2)每家出一人到公田耕作。 (3)伙食由农夫自备,妻子给丈夫送饭。 (4)生产工具也是农夫自备。 (5)公田农务完成后方可经营私田,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6)天子设有专门管理公田、监督劳动的官吏,也就是《诗经•七月》里说的“田畯(jùn)”,在晋国,田官叫作“甸人”。 (7)天子每年举行籍田仪式,亲手把锄犁,算是带头耕作。 (8)天子每年举行两次慰劳农夫的馌(yè)礼,给农夫送饭。 (9)公田收割时故意遗留些谷物,让寡妇们拾取。 2.贡赋收入。诸侯及卿大夫定期朝觐、贡献。这是周天子的重要经济来源,不但朝觐的周期、仪式、贡赋等级有一套详细的规定,对于违背朝觐制度的处罚措施也规定得严格而完备,所谓“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孟子·告子》) 采邑主对于诸侯国君而言,由于一般在朝为官,朝夕相处,不存在定期朝觐的问题,但国君对采邑也要有所征收,贡献和公田,照样是诸侯的两项经济来源。 (三)关于井田制 西周的田在法律上属于国家(天子)所有,不得买卖(《礼记》云“田里不鬻”)。这些都是可靠的。但要论及当时田地的具体划分与经营方式如何,就不得不提到一个聚讼千年的话题了:井田制。 关于井田制,流传的资料不少但并非十分可靠,且难以统一协调起来。到西汉时期最具体的说法就是《汉书•食货制》的记载:一井一里见方,田900亩,八家共同经营,每家受田100亩,其中90亩为私田,10亩为公田;八家共880亩,其余20亩作为居住处。但同是《汉书•食货制》的记载,说当时民二十岁受田,田分三等,如是上田则每人受100亩,中田则200亩,下田则300亩,60岁再将田地回收。两种记载似乎并不能很好地协调起来。《汉书•食货制》里说: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真不知道每个井田单位的8家如何又组织为以五为递进单位的“邻”了。井田制的描述从孟子开始,越后的文献反而越加具体,也不管是否协调,尽管说得如在目前。但这都是孟子派梦想主义学说的说法,一是难以安心采信,二是难以协调起来。具体怎么回事怕是很难说得清楚,而具体的分法似乎也应该因地形、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们且不去理这团乱麻。 但井田制是确实存在的,我们的华夏先民得到一个地方,立即占据最平整肥沃的土地用来耕种,叫作田。所以《左传》记载某两家争地,就说是“争田”,田才是财富之母,大家的真正目标。一田为一百亩,一亩横一步,直一百步,当时的一亩约合现在的0.246亩。田的中间,以宽窄不等的路隔开,大路通南北,则小路通西东,大小路交错,如同无数的“井”字,所以叫作“井田”。这样的理解应该是大体不错的。 二、税亩制的诞生 (一)公田的危机 统治者以公田收取徭役地租,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西周中后期,这样的办法就显示出弊端来了。 虽然说耕种要先公后私,虽然有专人负责管理监督,但无论什么样的措施还是不能扭转大家更关心自己私田的心理定势,“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人性问题是没办法的——管理再严格,下面总有对策,私田收成好于公田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大家对自己的贵族认同感不那么强烈的时候。 同时,2000多年前,相对于人口,中原的土地还是相当广袤的。人口在慢慢增加,耕作技术在慢慢进步,生产力的提高导致了大量私田的开垦,这样,即使公田的收成再好,由于在耕地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贵族的收入相对于总量而言也必将越来越少。 这样久了,公田的主人也日渐灰了心,面对“私肥于公”的严峻趋势,周宣王就懒得再搞一年一度的“籍田”仪式了。宣王在琢磨增收的新办法——料民,也就是大搞人口普查。既然开垦的私田数量多,形状不规范,又十分偏远,难以考察也难以丈量,不如根据人口算田数,再根据算出的田数定赋税。但私田的开垦已经给庶民和各级贵族们——他们毕竟离庶民更近——带来了“法外”的巨大利益,周宣王的计划受到贵族们的强烈抵制,也就只能遭受惨痛的失败。到了宣王的儿子幽王,西周就覆灭了。 (二)税亩制 西周的覆灭基本宣告了公田制的破产。 庞大的王畿沉沦了,这给了诸侯们以强烈震撼,毕竟,天子统治天下、诸侯统治一国,其基本国体都是一样的,这样下去,“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威力必将使天下诸侯尽皆沦落。奈何? 然而,在诸侯手里,这个问题还是得到了解决,因为一个诸侯国毕竟不是天下那么大,国君对本国的控制力要比周天子对天下的控制力强得多;更重要的,诸侯国,规模数得上号的就有几十家之多,成功的改革实验必定会很快地传播、移植开来。 春秋时期的第一代霸主齐桓公就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前685年,齐国率先实行了“相地而衰征”的新税法,也就是按照土地的肥瘠不同分别确定税额。《管子》记载,齐国还实行了“均地分力”和“与之分货”的措施,相当于把土地分给农人,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古人的文字,往往喜欢对于人物的言行、心态精细刻画,对于社会生产、经营情形的介绍则往往要惜墨如金起来。“相地而衰征”,似乎并不能确定为公田的取消,但既然土地都要征税,则国家征收面的扩大和国家实力的增强,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让我们再看看著名的“初税亩”,这项改革发生在前594年,地点在鲁国。关于这个制度也是众说纷纭的,但以下几点基本可以采信: 第一,公田已经取消,田地再无公私之分,国家根据一定比例针对田地统一征税。这个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公田制的弊端,统治者不必再担心公田产量的问题,不用担心随着新田的开垦而公田比例降低的问题;还有,也不用统治者去费力核查人口了,实在是一举三得的好事。 第二,这个“初”应该是鲁国之“初”,而不是天下之“初”,鲁国人一贯以保守著称,从伯禽与姜太公一同被分封到山东,鲁国人的改革欲望就不如齐国人。而齐国人的“相地而衰征”,至少可以说与税亩制有相通的地方。 第三,土地制度的改变带来军赋制度的变革。前590年,也就是实行税亩制后的第四年,鲁国开始实行“丘甲”制度。原来施行受田制度,每夫都有100亩的田地,现在按田亩征收,每夫占有的田地不等,当然不能再负担同样的军赋,于是,军赋也开始按土地面积收取军赋了。所谓“丘甲”,就是每丘(或说四邑为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而不论每丘上有多少人在耕种了。 (三)井田制的变化 实行税亩制以后,井田制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至少,田地再没有公田、私田之分了。但井田制是否就此宣布终结了呢? 1.阡陌是否已经不复存在? 之所以称“井田”,乃是因为无数阡陌组成“井”字的形状。春秋中后期,阡陌有没有随着公田的取消而拆除了呢?其实未必。 第一,前589年,晋、齐两国爆发了鞌之战,齐国战败求和,晋国人提出条件:“尽东其亩”,要齐国把境内的田间道路全改为东西走向,这表明,阡陌还是存在的,而齐国早在前685年就开始按田亩征税了。 第二,春秋后期依然车战盛行,有学者认为,战国时期车战逐步式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田间阡陌被拆除,行车不便。如果这个说法合理,那么就反过来说明,税亩之后,阡陌并没有很快被拆除,“井田”的外观还在。 第三,春秋中后期,所谓邻、里(社)、族、党、州、乡的基层单位还在,说明严整规划的田亩很可能还在。 2.土地是否从此可以自由买卖? 多数学者认为,公田的废除,税亩的实行,让统治者从此不必操心地在谁手,只要按亩收税即可。所以土地开始自由流转,土地进入了私有化阶段。 这个结论也未免草率。公田的废除和土地的私有可以画上等号吗?按照当时的社会贫富差异,如果允许自由买卖,不用一百年,早就达到富者私田跨百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程度了。西汉时代从战乱到这个程度只用了几十年。让我们看一个资料,也是那些先秦历史学家不断引用的:《汉书•食货志》中“李悝为魏文侯论尽地力之教”的话,这里不作全引,其中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显然还是授田的规格,而且并没有提到对地主要纳税,只提到对国家的“十一之税”,可见不是耕种地主私人的田地,李悝的计算非常精密,不可能会算漏的。李悝生活在战国早期,距税亩制度的实行已经一百多年,如果说土地兼并已经进行了一百多年,这种情形是万难解释的。 3.庶人是否获得了自由? 公田废除了,农民也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了——这也是接近通说的观点,其实也是卤莽了。这里只举一个例子: 还是《左传•哀公二年》的记载,赵鞅率领部队与郑国开战前夕悬赏:“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说明种地人还是没有转业自由,农村户口是国家定的,恐怕也不能自由迁徙。 (四)春秋时期土地制度解析 如上分析,公田的废除、税亩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井田制的终结、土地私有化的实现和庶人从土地上的解放。那么,春秋中后期的田亩制度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其具体形态究竟是怎么样的呢?下面让我们借鉴《左传》中关于郑国的一段资料试图进行一番分析与还原: 前543年,子产成为郑国执政,随即展开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其部分内容如下: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这几句说的是区域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与乡村地域管理的规章制度;划定田地疆界与沟渠走向,统一规划村落间房舍与水井的布局;子产的改革思路大概是集中管理并以强制性的新经济管理政策为国家谋利。由于新的改革措施令社会生活方式变化较大,一年以后,庶民们唱道:“夺走我的衣冠藏起来,收走我的田地乱编排;有谁要去杀子产,我不跟着去才怪!” 如上所说,以前流行的井田制,在形式上仍然得到认可。公田废除了,在征收上采取1/9的缴纳比例,如果同样的地力,加以同等的劳力,那么各个地块有同样的收益,所以在缴纳地租的问题上,只要保持这个比例,即使耕作乏力或者有自然灾害,国家的收入在国家总体农业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应该是比较固定的。 但是,耕作者会逐渐发现一个秘密:如果在井田以外重新开垦私田,那么这个私田是不会被计算入地税当中去的。这样即使不认真耕种公田,在名义上自己的公田产出也降低了,另一方面加大对私田的投入,这样以略多的劳动就可以大幅度增加自己的收益,这种暴利的行为首先是由于耕作者谋取利益的根本动机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施加的重负的一种反抗。 当然这种秘密是不会保持下去的,之所以它可以存在,当然是有其政治和经济上的盟友的。我们换个角度,从中下层贵族的立场出发,在经济上,由于这些贵族同样原来处于地租上缴的一个环节之中,需要分担国家收入来源,因此,他们逐渐也具有了包庇私田的动机。一方面,他们可以私下对在其领地之内或者附近的私田征收一定的“保护费”;另一方面,可以主动组织流*亡者和耕夫开垦私田。这样下层贵族和耕者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我们来看看私田的几个影响: 首先,比较明了的是,国家应得的赋税被转移到耕者和中下层领主的名下。这本身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当时却严重动摇了郑国统治的根基。耕种者和中下层贵族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形成了盟友,这样一来,最高统治者便被严重孤立了。 更要命的是,这重新确立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原来,耕作者本来还需要分担公田的耕作,哪怕是敷衍的,现在由于得到贵族的包庇,就干脆从自己原来的土地上逃亡,全力投入私田的耕作,成为黑户,同时还逃避了劳役地租。这种结果导致国家完全不掌握土地产出,同时丧失了可以征用的人口。这就使得执政者有迫切的需要采取措施改变形势,哪怕影响到自身利益(如果他的家族也参与了私田的开发)。 当年的周宣王感到人口和税赋不足,要强行普查人口,其实就是要清点领主名下的黑户,以重新确定负担义务的人数,但最终没能实现。不过这个事情并没有完:既然已经把黑户给揭穿了,就必须有清算黑田的时候。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郑国的情况。 子产的封洫,实际上都是重新界定人身和土地的依附关系,其实际的内容就是把所有公田和私人开垦的田地,重新充为国有,但是认可开垦者的耕作权益。这是当局和开垦者的公开妥协,用以取代耕者和中下层贵族的妥协。从内容上讲,就是把所有的田地都予以认可,以封洫的形式确认土地的存在,同时对所有的土地征收赋税。 这样一来,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原来通过从公田上流*亡获得的些许利益和自由再次丧失,不再有通过开垦私田的暴利存在;另一方面,各个层领主通过包庇流*亡者获得的利益被曝光之后,一些本来通过私下的保护关系获得的利益被没收了,而领主自己组织开垦的私田重新收归国有了。因为子产同时得罪了原来这个利益同盟的各个方面,所以遭到大家同时的诅咒。 但是几年之后,这个政策的利益就显现出来了:政府正式成为私田开垦的组织者和倡导者,政府取代原来下层领主的地位成为劳动者依附的对象。从而又出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的讴歌。实际上是他找到了耕者的利益所在,并把这个人口优势和国家利益结合了起来。 所以子产改革和井田制的关系,并非废除与否的问题,其关键在于政权和下层贵族争夺人口和田租,从而重新加强了中央政权对人口的管理以及土地对人口的束缚,与私有化和人口解放并不是同一个议题。 第三节 从世禄到官僚:官员制度的演变前面在介绍西周分封制的时候提到,在分封制之下,天子以下,诸侯、卿大夫层层分封,各个阶层大体遵循同样的管理与运作模式。分封制与宗法制度两位一体,共同构成西周时期的统治基础。由于土地和姓氏世代相传,不但天子和诸侯,各级采邑主也是聚族而居,在自己的封地内拥有土地、人民、宗庙和政治权利,可以在封地内筑城,拥有自己的军队(私属),族内人称其为“主”、“公”或者“宗”,这样,卿大夫也成了世代继承的了。这就是所谓的“世卿制”或者“世官制”。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逐渐出现了任命的、而不是祖传的官员,官僚制逐渐显露出了萌芽。这种变化,也是从下层开始的。下面从天子到家臣的顺序探讨春秋时期官制的变化。 一、天子 天子的宝座是世袭制的,这个没有任何问题。 王畿之外,是世代继承的诸侯。 王畿之内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天子直辖的区域,一是卿大夫的封地。天子的卿大夫也是家族世袭的。但在天子直辖的区域,如京师及其周边的基层组织,则天子自然不能事必躬亲,还是需要家臣性质的低级官员来管理具体事务,这些低级席位如士、皂、舆、隶等,就不一定是世袭的职位了。 二、诸侯 春秋期间,诸侯也是世袭的,还未出现异姓篡夺的事例。 诸侯国内也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诸侯直辖的区域,一是卿大夫的封地。卿大夫的席位通常由家族世袭,但诸侯直辖的区,如国都及周边区域,则也要设士等低级官员来管理具体事务,这些低级官员就不一定是世袭的职位了。 三、卿 (一)各国卿制的分类 春秋中期以后,各个诸侯国,特别是中原诸国,出现了卿执国命的局面,可以说,各国的卿们才是各国政权的真正主人,诸侯国之争逐渐实质地演化为卿与卿的竞争。卿制的不同,也就十分鲜明地标识了各国政体的差异。春秋时期的卿也以世卿为主, 在世卿制下,国家的卿多是世袭的,但卿之下为其主管采邑、家务的家臣则不一定是世袭的。 这样,卿家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军事实体,实际上也就是个独*立的王国,这种任命制的用人机制强于诸侯国本身的世卿制,因此,卿家政治逐步代替了原来的诸侯政治。 四、大夫 社会演变激烈的大时代总会伴随着一个显著的现象:概念的冲突和复杂化,新生事物的产生超过了语言、词汇的发展速度,一些旧的概念往往用来代表新的事物,因而概念本身也呈现出复杂化的现象,为后人所困惑和争论。春秋时期就产生了以下三个麻烦的概念:大夫、士、县。这里探讨大夫概念的转变。 与卿一样,大夫是政府的官员职位,职位的后面也是一个个世袭的家族。有时候,卿和大夫的概念就连当时也是可以通用的,被分封的在诸侯国任职的各级采邑主,可以统称为“大夫”或“卿大夫”。人们把大夫与卿划分的时候,不过是表明权位的高低:卿是势力庞大、担任国家几个最高职位的大夫(六卿),而大夫则指比卿低一级的贵族。但在家族继承、家族管理和官位世袭这个层面上,大夫与卿是基本一致的。如晋国的籍氏、羊舌氏、祁氏、士氏、乐氏、张氏等等,都是世代担任大夫,虽然具体职位会有所变动。 除了国家原有的大夫家族,外国的降臣也可以获得国家的大夫职位,如“楚材晋用”现象中的申公巫臣,被封作邢大夫,这并不是后代所谓的官僚制,他的采邑也是世袭的,地位、性质与晋国其他家族一样。 春秋时期的大夫可以分为两种:中央大夫和地方大夫。中央大夫,如理(司法官)、行人(外交官)、侯奄等等,属于中央政府席位,这些职位起初也以世袭为主,如士氏连续几代担任晋国的理,这些大夫也有自己世袭的采邑。地方大夫,如赵衰曾任原大夫,申公巫臣为邢大夫,这些并非纯粹的地方长官,而是采邑主。 春秋时期是否出现纯粹任命的大夫?一般认为,前514年魏舒任命的十个县大夫,就是只享受这个县的赋税而不得由子孙继承的大夫席位,这个观点应该是可信的。因为,县在春秋时期一般指国君的直辖区,而不是卿大夫的采邑。 五、家臣 家臣,是为卿大夫家族管理家务和采邑事务的人。家臣是卿大夫家族势力范围内的“官员”。但家臣一开始似乎也是以世袭为主,如《国语》记载,栾盈的家臣辛俞就说过:“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即连续三代事奉一个家族,就要以对国君的忠诚程度来辅佐;连续两代事奉一个家族,要以对大臣的忠诚程度来辅佐。鲁国的南遗、南蒯父子两代担任季氏的家臣,并镇守季氏的采邑费。后来叛变季氏失败后逃亡齐国,被指责为“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可见家臣就应该只知有主而不知有国的。 但是,为了在激烈的家族竞争中立足,晋国的诸卿似乎越来越注重吸收人才作为自己的家臣,家臣的世袭性要远远弱于卿大夫。如赵鞅接纳鲁国叛臣阳虎为自己的家臣,此类家臣完全是选贤任能,随时可以任命撤换的,已经很接近于后世的官僚了。 这样,对于诸侯国的国君而言,他的大臣(卿、大夫)是世袭的,但对于卿大夫而言,他的“大臣”——家臣,逐步变为以任命为主。世卿家内家臣制盛行,到战国时期,家臣制也就变化为客卿制,最终又发展为秦汉之后的官僚制了。 六、士 士是西周原有的一个社会阶层,春秋时期,士集团的组成和性质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一个朝气蓬勃、名人辈出、鱼龙混杂、千姿百态的社会集团逐步走上了历史舞台的中央,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春秋时期的士以军功、才干、学识上升为大夫(乃至卿),这样的情况也日渐盛行,如鲁国的孔子。士概念的转化和士阶层的发展将在后面详述。 第四节 从采邑到郡县:区划制度的演变一、采邑制与都鄙制 采邑是各级卿大夫的封地,世代继承,前面已经介绍。 都鄙制,又称国野制,是西周时期各国普遍实行的地方组织制度。国的本意为城邑;都,在春秋时期一是指诸侯国的国都,卿大夫势力强大后,他们的封邑或者重要城邑也可以叫都。野又称为鄙。郊以内为国,郊以外为鄙。 春秋时期都、鄙两大行政区域是普遍存在的,就国君而言,他居住的国都以及近郊,组成都的区域,郊以外组成鄙,卿大夫的封地也是如此。 二、郡县制的萌芽 现在分析春秋时期的第二个复杂概念:县。 县是一个早已存在的概念,原本是都鄙制体系中的一个行政级别,如《周礼•地官》记载,当时的六遂居民基层组织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又如《地官•小司徒》云:“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但这些与秦以后说的县并非一个概念。 春秋时期,县的概念越来越重要,因为他被赋予了一些新的含义: 第一,县是在国君直辖区首先采用的区划制度。春秋时期,随着诸侯的兼并,国君在新开辟的国土上设县,如顾炎武所说:春秋之世,灭人之国,固为己县。楚国灭申、息两国,也就设置为县,楚国的县长称为县公,如申公、蔡公等,县公的职务一般不世袭。在晋国,前627年,晋襄公就以“先茅之县赏胥臣”。 第二,县是按兵车数划分的组织单位。 如晋国,一县出兵车100乘,按每乘战车30士卒计算,每县出兵3000人,按5人中出一兵,则一县人口大概为1万多人。也有按家数划分的县,如晋国有“万家之县”,齐国有“千家之县”。 按兵车数划县,便于征兵征赋,县也就慢慢成了一个计量单位,如说韩氏有七邑,“皆成县也”,就是相当于七个县,每邑可以出兵车百辆,但性质还是采邑而不是严格的县。后来诸卿家族领域扩大,也就划起了县来。 楚国的县制很大,灭九国则为九县,有的县甚至可以出兵车千乘。 第三,县的长官非世袭官员。 晋国的县长官称大夫,是随时可以任命和撤换的官僚,如晋国的绛县是国君所在地,自然不可能属于大夫的采邑。前514年魏舒分祁、羊舌两家的采邑为十县,任命十人为大夫,这里的县应该就是国君直辖的县了,这里的大夫也应该是县大夫——典型的官僚,而不是邑大夫——世袭的官职了。 晋国开辟戎狄地区,由于离国都很远,又特设了“郡”这一行政区划,国君赋予郡大夫较大的权力,允许其权宜应付突发事件。郡面积虽大,但人口稀少、位置偏远,所以郡大夫地位比县大夫低。前493年赵鞅悬赏:“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后来,郡的地位提高,县成为郡之下的一级行政区划。 郡县制的确立,加强了统治者对国土的控制力,战国时期,各国都设郡县。秦以后,郡县制彻底代替分封制,成为历代沿袭的行政区域制度。 第五节 士的壮大与崛起现在试图分析春秋时期第三个疑难的关键词——士。 士是西周原有的一个社会阶层,春秋时期,士集团的组成和性质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一个朝气蓬勃、名人辈出、鱼龙混杂、千姿百态的社会集团逐步走上了历史舞台的中央,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一、“士”的原有含义 “士”是春秋之前早已存在的一个概念,而且含义也较为复杂。春秋时期,士的概念的发展,就是从复杂走向更复杂的过程。 (一)泛指一切男子 如《诗经•氓》说:“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女子们啊,不要和男人沉湎于爱情。而这首诗的男主人公,只是个“蚩蚩”的、“抱布贸丝”的再普通不过的庶人。如像《周书•多士篇》的“殷遗多士”,这里的“多士”事实上只是一些“殷之顽民”,和后来的士也是不相同的。 可见,最广义的“士”泛指所有男性,是一个与“女”相对应的概念。 (二)对卿大夫的专称 周天子自己的辅臣叫“卿士”,所谓“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规格相当于诸侯的卿,所以《礼记》称:“列国之大夫入于天子之国,曰某士”,也就是说,诸侯的卿,来到周天子面前要自称为“士”。 (三)一个特定的贵族阶层 前面说过,周的社会可以划分为等级社会与平民社会两大部分,而“士”就是等级社会中的一个阶层,这也是“士”最确切的一个含义了。 首先,士作为一个阶层,地位在大夫之下而在皂、隶之上,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可见士在十等人中排在第四,中等略微偏上一些。 第二,士是一级贵族,有自己适用的一套严格的礼仪标准。如葬礼方面,“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又如女乐方面,在欣赏万舞时是“天子用八(佾),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 第三,士又是一级官吏,有自己专门负责的一些事务。如《左传•昭公三年》记载郑国的子大叔说:诸侯夫人的丧事,士吊,大夫送葬;《昭公三十年》又云“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虽然前后不一,但可见士这一级官吏的职级和待遇是严格的。 第四,士有自己的经济与宗法待遇。 经济待遇,如《国语•晋语四》记载:“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可见,士虽然没有大夫那样的整片采邑,但也有国家赐予的田地来养活自己,这种田地可以称为“禄田”。宗法待遇,如《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可见士在宗法等级中也有与自己配套的严格规定。 (四)高级军士 周代的军队有“士”与“卒”的划分,“士”又称“甲”或“甲士”,装备与地位都要高于“卒”。东周战争以车战为主,晋楚等大国兵车多至四五千乘,中等国也在千乘上下。前589年晋军在鞌之战中战胜齐国,栾书称胜利的原因在于“士用命也”,可见士在车战中的核心地位。每车甲士三人,一国有甲士数千人以至万数千人,捍卫国家的主要武力,就是这些车战的甲士。 军中的士,地位是否与上面说的贵族之士一样,只不过是具体职务有别呢?应该不是。这里的“士”或“甲士”,应该不具有那种仅次于大夫的职级和地位。其理由在于人数,如春秋末期,鲁国是一个中等国家,仅季氏一家就有甲士7000人,整个鲁国的甲士至少在15000人左右。大国如晋国,则至少应有10万。而作为贵族官员的士只是“十等人”中的一等,是一级官员,我们实在不敢想象,当时任何一个诸侯国的政府能容纳10万——还仅仅是一个级别——的公务员。 因此,甲士只是军队中对武士的一种序列称呼,而不是作为贵族的“士”,甲士的社会地位,主要还是平民而不是贵族。但也不排除有的甲士已经脱离农业生产而成为职业军人的现象,但其地位依然不是朝廷中的那种“士”。 二:春秋时期新的“士阶层”的形成 春秋时期,士的概念进一步复杂化,一个民间身份的、具有特定才能与专业的“士阶层”逐步形成,到了春秋末期特别是战国时代,这个“士阶层”成为社会上最活跃的一个团体。 一般认为,新的“士阶层”的形成,可以追溯到齐桓公时代。管仲相齐桓公,“制国(都城)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农人则居于鄙野。这是他的“四民者勿使杂处”的政策。这里的士,已经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了:“今夫士,群萃而州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其事君者言敬,其幼者言悌;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士之子恒为士”。看这样子完全是一座世袭官僚养成所。这应该是从古时的庠序学校等所演变出来的,但在西周,庠序学校等是教养贵冑子弟的地方,庶民子弟不能高攀。 而在齐桓公时还有所谓“三选”之法:“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可见庶民子弟已经可以上升为士。所以这种士已经不纯是贵冑而至少有一部分是庶民了。《王制》里面也有一节选举的叙述更为详细:“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选士俊士等的所谓“国之俊选”,都是从庶人里面选举出来的人。这就更加接近后人所谓的士了。这些初期的士在性质上多少也还有些不同,便是他们是文武不分:平时虽在讲学论道,而战时却一样地要被坚执锐。 士在春秋前期大抵是由各诸侯的公室所养畜,贵族或逃亡贵族的子弟占多数。但到末叶以后,私门和公室斗争,公室既在养士,私门也在养士。至战国时代,公室如鲁穆公、魏文侯、齐威王、齐宣王、梁惠王、燕昭王等都曾经有一段时期成为文士的集中保护者。而私门如四公子一一孟尝君、春申君、平原君、信陵君及秦的吕不韦,也都动辄是食客三千。 从此,士成为政府官僚的候选人,各国诸侯与贵族的争取对象,成为胸怀理想搅动天下的一股洪流…… 三:从三军六卿制到六卿制:晋国*军政体制的演变 自从晋文公前633年建立三军,设置“六正”时起,“三军六正制”成为晋国的基本政体,后来赵盾以中军将执政,中军元帅开始兼任国家的执政大臣,军政开始合一。但是到了春秋中后期,这一基本国体也逐渐有松动和弱化的趋势。 一、三军编制的解体 (一)“卿无军行” 让我们从前539年叔向与晏婴关于“季世”交谈中的一段话语来谈起。当时叔向描写公室军备的废弛,用了“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四句话,似乎有些费解,这里试分析如下—— 理解的突破点,应该是“公乘无人”一句:国君的战车应该有御戎和车右,这两个职务,一般由各大家族的才俊担任,有记载的如: 大子申生以赵夙御戎,毕万为右;狐突御戎,先友为右; 文公以荀林父御戎,魏犨为右(后来换成舟之乔、士会); 厉公以郤毅御戎,栾鍼为右。 …… 可见御戎和车右这两个职务在晋军是非常重要的,甚至仅次于三军将佐。这时候“公乘无人”,表明家族已经不大愿意出俊杰为国君服务了。 那么再看“卿无军行”,所指的情况应该是这样:晋国出大兵,应该是三军齐动,三军六正各帅本部,组成一个有机的部队。军队应该是国君的亲军与卿、大夫等家族的族兵编排而成的,所以每次“蒐”军,都是三军编制重新划定的国家大事,而平公之后,就没有“蒐”的记载了,这说明三军已经很难再组织到一起了(前529年出动4000乘已经很不易了,荀吴的上军主力还没有参加),也就等于国君丧失了掌握全国*军事的权威。所以,这里的“军行”,应该是指六卿根据自己的职位共同组成的三军。现在家族不愿意再出动族兵为国君作战,三军的全体集合和出动也就很难了,所以“六卿制”虽然保留了,但“三军制”其实已经基本废止了。 再看“卒列无长”,似乎也是指上述状况。 最后再来看“戎马不驾”这句,就比较好理解了,是指国君已经没有能力集合和调整三军(而不是国君连车都用不起了),也就是不能再“蒐”军了。因此,下面的“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都是这一句的具体展开。 诸侯国的政体是一种半有机、或者半集权的政体:政治上是有机的,诸卿都在这样一个政府中共事;经济上是无机的,家族的封地是一个个独*立的经济体;军事则是半有机的,家族有自己的私属,但一旦国家有大事,国君及各家族的武装就要联合起来组成国家的三军,大臣们在这个大部队中都有自己的职位,这种组成或调整国家三军职务的仪式,就是“蒐”。所以,在法律上,国家所有的武装都属于诸侯国,都包含在“军行”之内(“行”曾经是晋国的军队编制,后来取消,等于有军而无行了,这里的“军行”泛指国家军队)。 (二)军队的地方化 随着“县”——这一计算军赋的组织单位的产生与完善,国家的军队逐渐呈现出地方化的趋势。 春秋后期,晋国很少再以军为单位作战,或者说,旧的军事制度已经瓦解,新的县郡军制逐渐形成。军队的征发已经开始以县和郡为单位,譬如昭公五年传韩起送女至楚时候,楚国的薳启疆就讲过“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就是说县已经成为很明确的兵源单位,出兵一百乘就是一个县的单位。 实际上,军役制升级为县郡兵制是一个历史上必然的进步,当然这要以牺牲国君的权威为代价。实际上这个根子早在惠公年间就埋下了:前645年,晋国在韩原败于秦穆公,晋于是乎作州兵,就是开始以州为单位广泛征用士兵的开始。这可能意味着赋予各地平民*国人的待遇,逐渐成为晋国强大的基础,不过后来也给晋国的灭亡埋下伏笔。 二、六卿制的变迁 在三军六正的政体下,六正既是卿在军中的职务,又是他在六卿体制下的排名顺序。正因为国家军队的严密组织性和六正名次的严格等级性,在春秋中前期,《左传》在交代晋军出兵作战的时候,交代起三军将佐以及相关军职时,总是那样地从上到下,一丝不苟。如:“(前597年)夏六月,晋师救郑。荀林父将中军,先縠佐之。士会将上军,郤克佐之。赵朔将下军,栾书佐之。赵括、赵婴齐为中军大夫。巩朔、韩穿为上军大夫。荀首、赵同为下军大夫。韩厥为司马。” 但渐渐地,晋国的三军便很少有整建制出征的记载了,前529年的平丘直会是最后一次(还不包括上军),这次军事活动,也算是晋国“三军制”的回光返照。此后晋军出国,便呈现出两个鲜明的特色:第一,组织单位再也不是三军中的某部,而是指明某地的军队;第二,人员名单再也不严格按照六卿的排序来决定了,甚至大夫也可以排在卿的前头。例如: (前520年)冬十月丁巳,晋籍谈、荀跞帅九州之戎及焦、瑕、温、原之师,以纳王于王城。……十二月庚戌,晋籍谈、荀跞、贾辛、司马督帅师军于阴,于侯氏,于溪泉,次于社。 ——籍谈是大夫,荀跞是卿,大夫排在了卿的前面。 随着军队的家族化、地方化——也就是非国家化的发展,后期的晋国记载中基本没有再出现过“中军将”、“中军佐”、“上军将”等等这样的身份说明。这说明,在后期的晋国,三军制已经名存实亡,而六卿虽然还在,但已经基本上不再是一种军职。晋国当时保留名义上的六卿制度,更大程度上是用以维持大族卿大夫的排序和轮换,而六卿中上级对下级,再也难以象以前那样发号施令了,而是要争取其他诸卿的支持与合作,执政卿的权威性逐渐在减弱,六卿之间的等级关系也越来越淡化了。这,大家在后面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中可以很轻易地感受得到——特别是在国家内乱、家族兼并的重要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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