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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与国家权力的轮回

发布者: 三人行 | 发布时间: 2010-1-18 19:38| 查看数: 63825| 评论数: 24|帖子模式

      “现在看来,为了盐而打仗非常愚蠢,不过以后的人们看到我们今天为了石油而打仗,也许会有相同的反应。”人类之所以有冲突,归根到底,背后往往有一只看不见的手,那就是利益。而盐能影响历史,决定国运,引发战争,就是因为它代表着权力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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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39:37
挟国自重的盐业:辉煌的低级经济形态

扬州是个极为特殊的城市,是古代中国的奢华之都、梦幻之城。车进入市区后,道路两侧的民居及古建筑以一股不同凡响的文化冲击力扑入我们的视野,青色屋顶、屋檐,白色墙面及赭色窗棂构成了清秀别致的江南建筑样式。街边的树木也是秀丽多姿,加上纵横市区的河湖绿水荡漾,昔日的豪奢景象已不复存在,给人一种宁静、恬淡和轻松愉快的感觉。
个园是扬州现存保存最完好的私家园林,占地2.3公顷。园内广植修竹,妙叠奇石,静引池水,巧设楼台,小中见大,变化多端,诗情画意,引人入胜。其中桂花小径、兰苑、水榭和四季山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漫步园中你会感到恬静而安适,你会理解人生在这样优雅的环境中度过该有多么惬意。园名取自竹叶被日光及月光映在墙上,呈现为一个个“个”字的意境而成,体现了园主人颇为高雅的文化韵致和极富诗意的生活格调。
园主人是黄至筠〔1770-1838〕曾任两淮商总五十余年,“家资累积巨万”,在嘉庆23年[1818年]建造了这座著名园林,据说共花费了600万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江苏省一年的财政收入。黄至筠平时还养了一个200多人的戏班子,每日里弦乐悠扬、歌喉婉转。导游以颇为羡慕的口气说黄家的鸡都吃人参等名贵中药材,这种鸡下的蛋一两银子一枚。另外还有个传说,黄至筠喜爱吃鲜竹笋,他叫人设计了一种携带炉子和厨具的担子,雇人在黄山挖出竹笋后即刻烹调,然后挑夫飞快下山,几百里赶到个园,竹笋刚好出锅。
盐商一直是我们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超级富豪的代名词。中央电视台近期播放了《咸说历史》,详尽叙说了盐及盐商对中国历史发展所实施的重大影响。人离不开盐,尤其在大量依靠体力劳作的古代,缺盐就会虚弱并且心智大乱,而盐在中国的分布却极不均衡,除了长江以北的两淮地区沿海出产海盐外,古代内陆只有山西运城和四川地区生产食盐,而扬州就是海盐生产和外销的主要地区。早在古老时代盐商们就会垄断盐的产销,哄抬盐价,谋取暴利,成为地方豪强。春秋时期齐国宰相管仲针对这种情况对盐业实施了国家专营,积累了大量财富,使齐国一举成为了春秋霸主。汉初曾一度民营,使盐商富比王侯,汉武帝迫于财政压力实施了“笼盐铁”的政策。此后历代统治者为了攫取社会财富都曾长期实施盐业专营。在那样一个野蛮专横的古代社会,无论是民营还是专营,都使盐业成为一个特殊垄断行业。《咸说历史》中介绍:“安史之乱”之后,唐政府把每斤盐价提高到370文钱,相当于今天的20元钱,而当时一斤盐的成本不过10文。我不知道这昔日的370文与现今的20元的价格比编导们是怎么换算出来的,我们应当进一步追问:晚唐时期一个普通人的年收入是多少,合今天的人民币多少?一年吃盐的费用要占用其收入的几成?但《咸说历史》说了,此时盐的暴利是其成本的几十倍。好家伙!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农业时代,在那样一个微利时代,这等于就是说:你要吃盐吗?那好,请出高价!甚至是:想吃盐吗?那好,你就准备好你一生的积蓄吧。
在高于几十倍成本的暴利之下,扬州的盐业经济极为繁荣,“扬一益二”的说法也开始流行,扬即扬州,益为成都,两个地方都是当时垄断背景下的盐都。以一个调味品要挟一个民族,以一个人民生活必需品要挟整个国家,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特殊行业的卑劣行径,这个行业的成功意味着整个民族的失败,也最终意味着这个国家的失败。因为通过一个重要商品价格的极度扭曲可以导致整个市场的极度混乱,也会导致人们价值观的极度混乱。
扬州这位个园的主人就是由于从事了盐务,成为了富贾一方的大富豪,并为自己修建了这座美轮美奂的超级豪宅。当年他19岁骑驴上京城拜见主管两淮盐政并获得信任而被委任两淮商总时,他不过是个家庭破产、一文不名的小青年,五十余年的盐务生涯使他富可敌国。《红楼梦》作者曹雪芹的祖父曹寅就兼任过四任淮扬盐政,让我们了解了《红楼梦》书中所展示的奢华靡丽从何而来。

扬州的辉煌吸引着天下的豪杰俊士,它的郊区美景使得张若虚写下了《春花江月夜》;它的初春景色也让李白挥笔写下了“烟花三月下扬州”的千古名句。更有一位无名诗人以“腰缠十万贯,骑鹤下扬州”的诗句露骨地表达了一种末世情怀。扬州的盐业经济使其成为一个消费之都,吃喝玩乐俱全。吃有淮扬菜系,品位名列华夏之首;喝有汉代枚乘《七发》中提及的“兰英之酒”、宋代的“琼花露”以及后来的“木瓜酒”、“秦邮五加皮”等等;玩有闻名海内的工艺品制造业,玉雕木刻一应俱全;乐有各路戏班荟萃,更有烟花柳巷、美女如云。扬州曾长期吸引着帝王们沉溺其间,久久不愿离去。隋炀帝就与扬州结下不解之缘,醉生扬州、梦死扬州。如今他的孤坟正在扬州的北郊伫立,诉说着曾经的暴虐、骄奢和凄凉的史实。在瘦西湖畔矗立着一座白塔,据说是当年乾隆在此游玩时对陪同官员讲这里很像北京北海的琼岛春荫,只是差一座白塔,第二天皇帝推轩一看,一座白塔已赫然矗立湖畔。原来是盐商们为取悦皇帝一夜之间用珍贵的食盐暂时砌了一座白塔,不禁使龙颜大悦。而后盐商们又仿照北海白塔一丝不差地砌筑了如今这座白塔。这一期间,扬州作为一个城市,其盐业为清政府提供的上缴资金是国家全部收入的四分之一。那么,扬州本身通过盐业又从全国攫取了几成财富呢?会低于四分之一吗?从扬州当时的奢华程度看,明显高于这个比例。这四分之一的财政收入具有海洛因性质,是清朝政府的财政支柱和快乐源泉,也是它的沉重枷锁和致命病根。
行文到此,我毫不犹豫地为古代扬州、为个园、为中国的古代盐业及盐业管理模式下了一个清醒而明确的定义:辉煌的低级经济形态!
辉煌是指事物发展到完美阶段而呈现出的质地优良、造型优美、结构合理的状态,呈现出光辉灿烂的状态,呈现出令人震撼的状态。
低级是事物早期、不成熟、幼稚乃至野蛮粗俗的发展阶段。
经济是指“包含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在内的广义的生产过程,也叫经济过程”。〔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487页〕
形态是指事物的形状或表现。
上述词语合在一处就是辉煌的低级经济形态,这是指外表极度火爆繁荣,却是由人们以极度扭曲的价格进行交换的市场过程。一些人不创造任何新价值、不发明任何新产品,只是通过对人类常规或传统必需品的垄断就轻松获取暴利,在迅速攫取了大量财富后就物欲横流、就极度奢华,并且由此构成了一处处超级的繁华局面和慑人心魄的瑰丽景象。
辉煌的低级经济形态一定是病态的。通过畸形的市场交易,一部分人获取了令人叹为观止的超额利润,一夜暴富。但由于这种肆意吞噬同类的交易关系是丧失人性的,因此必然使这一经济形态的制造者产生出一种病态人格来适应这种病态关系。穷奢极欲是一个集团穷途末路的体现,穷奢极欲是一个阶层行将灭亡的征兆,穷奢极欲是狭隘人生的狭隘生存方式和狭隘的价值取向。穷奢极欲也是获得暴利后的必然表现,而暴利是毫无人性交易规则的必然结果,暴利场所一定充满着无规则的厮杀和争夺,失败者将从金碧辉煌走向颓败凄凉。《红楼梦》所展示的末世景象具有高度典型性,它也是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世景象。
辉煌的低级经济形态一定是短命的,极度暴利的背后也一定是极度贫困。史书记载,嘉庆元年〔1796〕二月,北京城一夜之间冻死了8000人!可见京城乞丐之多〔见《清朝史话》157页夏家馂著〕。当一边是极度奢华而另一边却是极度贫困时,这种经济形态必然是短命的。满清一朝基本就是各族人民波澜壮阔的起义史,从早期的天地会,回族、撒拉族起义到白莲教起义,从湘、黔、川苗民的乾嘉起义,天理教起义,再到后来的太平天国农民大起义。一次次起义都宣布清王朝的统治江河日下,也一次次宣布辉煌的低级经济形态必然终结。
辉煌的低级经济形态一定是短视的,一群制造极度扭曲的市场的人没有未来,也不会考虑未来。他们本身就是朝不保夕的族群,都曾长期遭受贫困威胁,一旦机会在手都会不约而同地拼力攫取社会财富。极端的机会主义者都是彻头彻尾的市侩,他们都会抓住机会不放,上下勾连以自保,哄抬物价以自肥,绝不会考虑广大购买者的真实感受。卑劣的生存方式决定了其卑劣的价值观和世界观。这些残酷游戏规则的赢家们在享用掠夺成果时必然会表现出格调低下的文化姿态。私养一支庞大的戏班就是一个明证,喂鸡使用人参也是一个明证!
低级经济形态的辉煌是通过畸形市场获得的,辉煌的四周一片凋敝;低级经济形态的辉煌是通过掠夺获得的,辉煌的四周一贫如洗;低级经济形态的辉煌是通过垄断手段获取的,辉煌的四周一概压抑;低级经济形态的辉煌是特殊利益集团私欲爆发的表现,辉煌过后将是永久的沉寂;低级经济形态的辉煌是狭隘人生观的超常发挥,此等辉煌不可持续。
知道了什么是辉煌的低级经济状态,我们也就知道了什么是辉煌的高级经济状态,那一定是和谐、进步、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那也一定是充满合理竞争、充满人性光辉、充满合理规则的经济形态;那更是充满创造发明、充满全新探索的经济形态。
当我们观察曾导致一个国家失败的行业、景点和古迹时,我们不但要看到其表面的辉煌,还要看到它的低级形态,看到它对整个民族财富的巨大掠夺性和对整个民族精神的巨大销蚀性。我希望我们当代人能从扬州、从辉煌的私家园林、从中国古代盐业经济模式中看到一条绝路,绝不去重复这种经济模式,绝不重新踏上这条绝路。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40:56
盐利丰厚,贾人争趋:明清时期的山西盐商


明清时期盐行专卖制,获利甚厚,为商人争趋之业,而其中又以山西籍盐商为多,诸如河东盐区、长芦盐区、两淮盐区、四川盐区等,到处都有山西盐商的足迹。大体说来,山西盐商多由以下几种人构成:
其一、势豪望族。这是山西籍盐商中势大财雄者。如明朝议大夫阎蹯楚之祖、之父,均以“太原望族,贾淮上盐筴”①。又如张四维和王崇古家。张四维,字子维,山西蒲州(今永济)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进士,万历三年(1575)以吏部尚书东阁大学士人赞机务。王崇古是张四维的舅父,也是蒲州人,嘉靖二十年进士,官居兵部尚书、陕西总督。张四维的父亲张允龄、叔父张遐龄都是奔波一生,“足迹半天下”的商人。张四维共兄弟9人,四维为长,其三弟张四教从16岁开始经商,随其父从业沦瀛间,“治业滋久,谙于东方鹾利源委、分布、调度具有操纵”②,是非常能干的大盐商。张四维的四弟张四象,前妻王氏家也是商人。王氏去世后,张四象的继妻范氏,其家还是商人,其祖父范世逵在明初实施开中法时就经营盐业。王崇古的祖父王馨是河南邓州学正,王崇古的父亲王瑶先后在邓州、湖北襄阳、陕西、河南鲁山、甘肃张掖、酒泉等地进行贸易,积累一定资本后,贩盐于淮浙间。王崇古之兄王崇义则是长芦盐商。王崇古的伯父王文显也是长芦盐商。王崇古的长姐嫁给了沈廷珍,其长男沈江,是随其父活跃于扬越的盐商。兹将张四维、王崇古两家的经营盐业者列表如下:
由表可见张、王两家及其姻戚,多为盐商,而张四维官居内阁大臣,王崇古是边疆大吏,这样的家族业盐,真可谓财大势雄。所以御史永郜春巡视河东盐池后说: “盐法之坏,由势要横行,大商专利”。郜永春所说之势要,就是指张四维、王崇古家而言③。
其二、皇商。皇商即官商。在清代的官商中,以内务府的皇商资本最雄厚,与清政府的 经济联系最紧密,而其中又以山西介休范氏最著名。早在明初,范氏已在边塞地区进行贸易。历经七代,传到范永斗时已成为张家地区对满蒙贸易的汉族大商人。
清人关前,范永斗即充内务府皇商。顺治初年,正式入内务府籍。随着清朝统治在全国的建立,范永斗在其子范三拔的襄助下,利用皇商特权,插手盐、铜运销和对外贸易,势力越来越大,获利越来越多。从康熙到干隆初年,范三拔的儿子范毓馪、范毓 [香+奇]、范毓[香+覃],为清政府运送军粮,建立了功勋。清政府先后授范毓[香+覃]太仆寺卿、范毓[香+奇]布政司参政。范毓[香+覃]以武举累擢为正定总兵官等要职。范氏利用其皇商特权,曾经营长芦和河东盐。从干隆四十六年(1781)范氏破产的清单中,可知范氏在直隶、陕西、山西、河南等地都设有盐店,在天津、沧州有囤积盐斤的仓库④。
其三、富商兼地主。如王履太、尉济美,老家都是山西人,“本北省富室,业盐淮南而家居”⑤。又如山西平阳府富室亢氏,据马国翰《竹如意》卷下载:“山右亢某,家巨富,仓庾多至数千,人以‘百万’呼之,恃富骄悖,好为狂言,时晋省大旱,郡县祈祷,人心惶惶。亢独[把“拖”的“扌”换成“讠”][把“拖”的“扌”换成“讠”]然,对众扬言:‘上有老苍天,下有亢百万,三年不下雨,陈粮有万石’”。不难看出,亢氏是一个大地主。亢氏经营粮店、当铺,而且还是个大盐商。据记载:“康熙时,平阳亢氏,泰兴季氏,皆富可敌国,享用奢靡,埒于王侯”,这两家都是“业鹾”起家⑥。亢氏在扬州业盐,曾与扬州“盐务商总”的安麓村齐名,有“北安西亢”之称,西亢即山西平阳之亢氏。
其四、一般商民。这种人包括家贫而业盐者,如前述王文显,其父原至教谕,官卑而贫,王文显为长子,翱翔长芦之域,最后卒老于盐场。⑦。亦农亦商者。如薛论,大同府天城卫人,其家世力田以农致饶,兄耕弟贾,业盐于淮⑧。弃儒而贾者。如乔承统,山西襄陵人,系明季贡生,父乔养冲,中盐卒于扬州,承统遂弃儒而贾⑨。籍先人遗资业盐者。如杨近泉,振武卫人,“籍先人遗资,……挟数千金,装游江淮间”⑩。

明清山西盐商,不仅足迹遍于国内各大盐场,而且多富商。在两淮,“向来山西、徽歙富人之商于淮者百数十户,蓄资以七八千万计”⑾。太原阎蹯楚之祖、之父,在“淮上笑盐,积贮丰盈”⑿。在长芦,如蒲商王文显,以盐商起家,“大室庐,备宾祭,毕婚嫁”⒀。清代山西介休范氏为长芦首富,拥有资本“百余万两”⒁。在四川、当地“充商者,不尽殷实之户,每有将所领之引,出售与山陕客民行销”⒂。在福建,据《福建盐法志》载:“官办各帮,本地商殷富者少,大半皆西商”。另外,从致富途径上看,有起边于商的,如蒲州人范世逵,“历关陇,度皋兰,往来张掖、酒泉、姑臧之境,……资益巨,占良田数百亩,积缗钱以万计”⒃。如洪洞人李映林,“财雄里中,起为边商”⒄。以贩运起家的,如临猗人阎天杰,“出应盐务,运发陕西长安、华阴两县,商事五年间,盈利数万。”⒅
一为善于心计。如蒲商王文显,经商40年,为商“善心计,识重轻,能时低昂,以故致饶;与人交,信义秋霜,能析利于毫毛,故人乐取其资斧,又善势伸缩”⒆。又如范世逵,“有心计,……商人不乐与官为市,公独曰:此可居也。……其趋舍,每发必奇中”⒇。再如蒲州人展玉泉,“虽居厘中,不切切计刀锥,凡废居迁易,内定于心”[21]。
二为精于 计算 。如盐商张四教,“居业沦瀛间,识量益宏达,综计精确,不屑较锱铢,每年羡于人所不取,尤精九章算术,凡方田栗布勾股商分等法,皆按籍妙解,不由师授,……谙于东方鹾利,源委、分布、调度,具有操纵。末年,业用大裕,不啻十倍其初”[22]。
三为父传子习。如展玉泉,“自其父时,以居沦瀛为业,玉泉方龆龀岁,因已从翁游焉。翁多画而善中,于时盐制方敦,诸近境类为它运司所侵,其滨海诸郡率私贩畿以右,又民善煮碱卤为盐,沦盐岁所发运不及额十之三四,诸贾人多去之,乃翁守其业不迁,仍付其子。近岁法制渐复,占沦盐者往往牟大利,诸贾人四方辐辏之,视昔时不啻十倍众矣,而唯展氏为世商,故蒲人谓教子不易,其业为有见也”[23]。
四为不辞辛苦。如范世逵,幼服贾四方,时“商人占淮浙盐者,责令输栗甘肃、宁夏等边,给通关领引,而守支于淮浙,谓之飞挽。然自开中以及支给旷日延久,且出入戎马,间有烽堠之惊,而盐利又时有眺朒,是以商人不乐与官为市,公独曰:此可居也。遂历关陇、度兰皋,往来张掖、酒泉、姑臧之境,察道里险易,……其趋舍,每发必奇中,往往牟大利”[24]。
山西盐商所获之利润,其去向主要有四个方面:甲、奢侈挥霍。如盐商张四教,“襟度旷达,乐施好义,当其义气所激,即挥置千金不顾”[25]。盐商亢氏,康熙时《长生殿传奇》新出,“命家伶演之,一切器用,费镪四十余万两”[26]。乙、购置土地房屋。如前述盐商范世逵,资益巨,占良田数百亩,积缗钱以万计。又如张四维的祖母很疼爱次子张遐龄,临终嘱托长子张允龄说,遐龄不善生计,希望兄长能给予帮助。后来,张允龄便给了张遐龄一座庄院,让他靠土地过着悠闲的生活。可见张氏土地不少。张氏是大族,分居京师、蒲州,两地都有不少房宅。张允龄晚年因思念故乡,离京回原籍居住,特在城东十里新建别墅一座,院中花卉四时皆开,颇具规模。再如盐商亢氏,为“晋商魁首,家临汾,宅第连云,苑如世家”[27]。据《扬州画舫录》载:“亢园在小秦淮,初亢氏业盐,与安氏齐名,谓之北安西亢,……临河造屋一百间,土人呼为百间房”。丙、投资它业。据清朝《军机处录副》载“晋省民人素善经营,从不肯将银钱闲贮在家,自(河东盐池)裁商之后,即将资本另行营运,或赴别省别图贸易”[28]。大体说来,明代山西盐商资本多用于盐粮贸易。入清以后,经营范围逐渐扩大,兼及绸缎、皮毛、木材、洋铜、茶叶等。如乾隆《陕西周至县志》卷9载:“行盐贩木及开张绸缎、皮革皆属晋人。”丁、捐助饷款。这种款项以清代特别是清季居多。清人徐继畲说:“晋省前后捐输,已至五六次,数愈千万”[29]。这种捐输,一种是用于军事方面。如雍正时,清兵出征西北,山西盐商范氏一次捐输银44万两,一次捐输262万[30]。山西介休人张英,主要经营河东盐,乾隆时捐输银14000两,助金川军需;嘉庆时又捐银2万两,以理军资[31]。另一种捐输是恭逢皇帝巡幸。清朝皇帝经常去五台山巡幸,山西盐商只好“情殷报效,愿备赏银”。政府对捐输助饷的商人,给予奖赏,以资安慰。如太谷县盐商程凤南,“出囊中资,捐饷增课,力助军需”,“给九品顶带,以示特奖”[33]。实际上这种捐输带有强迫性,常使商人视如猛虎苛政,以至嘉庆帝也感到这种横征暴敛有可能“激成事端”,告诫地方官员要妥善办之[34]。戊,其它方面。诸如修路筑桥、祠庙义学、助赈义行等。运城盐池的姚暹渠,即由盐商捐银浚治[35]。
在山西商人中,因经营盐业致富者较多。而这些商人,家境原来并不富裕,他们是经商后才富起来的。如前述王文显家,原来家中比较贫困,后来王文显外出经商,才得以添置家产,建筑新居,帮助弟妹完婚,使王氏成为当地有名的富户。就连赫赫有名的大学士张四维,在其父辈家境也一般。其父张允龄经商数十年,仅是“产业略增”。后来张四维之弟张四教业盐后,由于四教为人十分精明,尤谙熟经营沦盐、淮盐,加上在京做官的兄长张四维的支持,得以致富。而张四维又在有财力的家庭支持下,官运亨通,最后得 以入阁。他们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山西盐商的破产,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所致。二是由于封建政府干预,直至查封家产,判罪入狱。例如:盐商朱立基,山西凤台人,捐纳布政司经历,长芦盐商米立基,曾经营母舅王堂之常茂号。干隆二十五年(1760),王堂接办内务府引地永庆号盐务,又由朱立基代办。由于常茂号本银早已用完,朱立基就将永庆号银两盐包陆续挪在常茂号营运,3年共享银91600两。干隆二十六年在河南的厂店盐仓被水淹没,亏折成本,兼之近年一切运盐需用绳斤、席片、车船脚价升值,卖价不敷运本,连年亏缺,常茂、永庆二号共折银25万两。干隆二十七年冬,经营期满,另换新商,成本帑课亏折,底里尽露,以至参追。政府一面将朱立基等家产并在外贸易资财等项封查,估价值银16万两,尚欠银9万两。同时将朱立基革经历衔,发附近充军,到配所杖一百,对其伙友也给予不同程度处分。另外,对所欠帑银,由曾经投资列名者王得宜包赔3万两,由刘运宏等11个保人包赔6万两[36]。
经济损失,而且要治罪。所谓帑利是指帑本和利息。清代的帑本有二:一为皇宫内务府贷出的资本,称内务帑本;一为由地方官衙借出的资本,称京外帑本。政府通过发放帑本,从盐商处获取巨额的生息银两。尽管帑息制度最初对盐商等集资金有一定好处,但是,法行弊随,仍然逃脱不了封建政府对盐商的高利贷剥削。特别是乾隆以后,出现了盐商既要偿还帑本,又还要报销捐输的状况。而政府方面却将盐商报销捐输之款又作为帑本再交盐商经营,同时还要付这一帑本之利息。盐商原有的资金,无形中变成了政府的帑本,并要付政府利息。这种帑本不仅对盐商毫无帮助,反而成为盐商的沉重负担。结果导致“商力因之疲乏,两淮、河东尤甚” [37]。特别是在引盐滞销时,就使盐商陷入了负债累累的境地。而封建政府对拖欠帑息的容忍也是有限的。到了一定的时候,政府为了财政收入,就不得不采取严厉的措施,对严重亏欠课帑的盐商抄家清产,最后导致盐商破产和身家复败[38]。这也就是曾经动辄数十万银两的朱立基盐商集团,最后彻底垮台的原因。

社会以商为末业和传统的儒学 影响 ,并不以商为荣,而是重仕轻商,追求仕宦,这样就形成了如下几个心理特点:
1.轻商重儒观。如盐商王文显之父,官教谕,职卑而贫。文显兄弟5人,文显为长,四个弟弟均望文显而立,以是文显弃儒就商,最后以商致富,为王氏之兴立下汗马之功。可是其父告老返家后,由于轻商思想作怪,首先让长子王文显分家出去,使文显大受刺激,悲作《五噫歌》,歌词中有“朝人扫除兮,出而暮思噫,清风飘裳兮,明月鉴之噫;古有履霜兮,实获我志噫”。其父听到此歌后,有所悔悟,父子才和好如初。当文显弟王珂举于乡时,其父高兴地说:“兄商而利,弟士而名,乃吾今何憾矣”[39]。又如盐商杨近泉,虽为两淮盐笑祭酒,却“独喜与士子游”,当其子杨恂举于乡时,杨近泉在淮上闻捷,掀髯喜曰:“夫我乃不以儒显,儿子以儒显矣,尚何事贾,即日弃资斧北还,与乡老结社觞咏为欢”[40]。再如盐商沈廷珍,“经商所至,必携小学通鉴,时诵习之,遇事辄有援证,工楷书,喜为近体诗”[41]。
2.锆营仕宦观。如蒲州盐商展玉泉,上数百金,得授归德之商丘驿丞,对其经营之沦盐,遂命其子掌之。临行时,高兴地对其子说:“我仕矣,得间或视尔”。展玉泉虽然只得了个小小驿丞,且受到了同业者羡慕,“荣其贾而能仕,仕而不失其世业”[42]。另外,在河东盐池专为商籍子弟设立了运学;在淮扬盐场,山西之阎、李,科第二百年[43]。下述部分盐商子弟科举仕宦资料,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
3.义儒经商观。盐商王文显的观点最为典型,他说:“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所以善商者,身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径,是故必名而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各守其业”[44]。
4.积德行善观。如山西襄陵人乔承统,父中盐卒于扬州,承统弃儒而贾。承统弟得罪两淮盐督,亡去,追捕甚急,承统挺身而出,就狱,五毒备至,终不言弟所在。且为行贿千金,得释。弟归家,破析己产予弟。顺治二年(105年),清兵南下,令军中所俘妇女,其家愿赎者,可放归。承统闻故旧女子多俘在中,乃遍访诸营,倾囊赎以归其家[45]。又如临猗人阎天杰,经营盐业五年,盈利数万,旋辞商归家,倡修庙宇,周济苦民,每于岁暮,设施饭衣,终身不倦[46]。
经济状况、心理状态的 分析 ,笔者认为:鉴于盐是一种专利品,获利大,以至连皇室族人也插手其间,所以在山西盐商中,势豪望族大地主不乏其人,他们上下勾结,左右盐业,从中谋取暴利,至于一般商民只能拾其残羹。从山西盐商的 发展 过程看,他们大体是: (1)以盐商起家,登上仕途,利用权势,支持其商业;(2)利用先人遗产遗资,投资盐业运销,增殖资本;(3)通过盐业与其它商业互相支持,互为补充,扩大财富。山西盐商的成功,除了极临边境的地理优势和本省拥有运城盐池的 自然 条件外,他们善于经营和不辞辛苦,也是成功之道。但由于当时的 社会主要是自然经济的格局,商品经济不够发达,以致他们虽然集中了一些资本,却不能投资于生产事业,其资本一部分被他们挥霍掉,一部分购买了土地,一部分被捐输助饷。加之,由于受封建文化的束缚,他们在心理上追求的是仕宦儒学和封建伦理道德,这种由商人到仕宦之途,而不是由商到工的道路,可以说是明清商人的悲剧。究其原,还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低之故。
注:
①   《阎古古全集》卷6。
②⒃⒇[21][22][24][25][41]《条麓堂集》卷28。
③   《明史》卷219,张四维传。
④⒁   见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载《 历史 研究 》1981年第3期。
⑤   《扬州画舫录》卷2。
⑥   《骨董琐记全编》卷3,富室。
⑦⒀⒆[39][44]《空同集》卷44。
⑧   乾隆《大同府志》卷29。
⑨[45]   同治《两淮盐法志》卷43。
⑩   《复宿山房集》卷26。
⑾   《从政录》卷2。
⒂   《四川盐法志》卷32。
⒄   《受祺堂文集》卷4。
⒅[46]   光绪《猗氏县志》卷上。
[23][42]   《条麓堂集》卷23。[26]   《荣香室续钞》卷7。
[27] 《康熙等南巡秘记》。
[28]   伯麟《为增定禁截口盐章程并缓筹官办池盐先行详议由》,嘉庆九年五月初三日,存一档案馆。
[29] 《松龛先生全集》卷3。
[30] 《清稗类钞》第5册。
[31] 《定阳张氏族谱》。
[32]   见拙稿《五台山行宫的修建经费与山西商人》,载《五台山研究》1988年4期。
[33]咸丰《太谷县志》卷7。
[34] 《清仁宗实录》卷71,嘉庆五年七月甲辰。
[35]   见乾隆《解州安邑县运城志》卷2。
[36]   见《军机处录副》高城《审拟朱立基等如罪由》,存一档案馆。
[37] 《清史稿》卷123。
[38]   见刘德仁、薛培《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作用》( 中国盐业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
[43]   嘉庆《江都县志》卷12。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41:54
“专其利以病民” 明清两淮盐商的暴利之路

明清时期,国内最大的商业资本集团是麇集扬州的两淮盐商。而在盐商中,人数最多、势力最雄的又是徽商,他们几乎垄断了两淮所产食盐的全部流通过程,挥金如土,富埒王侯。维持其奢侈性消费的经济来源,无疑是其攫取的巨额垄断利润。其主要手段之一是用不等价交换和放高利贷剥削食盐生产者。
清人黄钧宰在《金壶浪墨·盐商》中说:“两淮(盐)额引一千六百九十万有奇(注:应为169万),归商人十数家承办……以每引三百七十觔计之,场价止十文,加课银三厘有奇,不过七文,而转运到汉口以上,需价五、六十不等。”以此推算,购价与销价相距三、四倍,年利润率则高达194.1%。
这一巨额利润,一方面攫取于食盐生产者(即盐场灶户),一方面则攫取于食盐消费者(即广大劳动人民)。对于食盐生产者来说,两淮盐商的牟利手段主要是大桶中盐、压低收价,此外则是以重利收债的办法来加以剥削。
(一)所谓大桶中盐。据乾隆三十一年两淮盐政普福奏称,两淮盐商“惟知自利,不知灶艰”,以自制大桶量收灶户食盐,与盐场通用之桶相较,“每桶实多一、二十斤不等”。通过这种手段,两淮盐商一年就可获得纯利润数百万两白银。
(二)所谓压低收价。乾隆六年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奏称:“(两淮)灶户所卖之盐、腌盐计二百五十斤为一桶,一桶可得大制钱七百文,而盐商买每桶只给银五钱,或乘其急需而给四钱,仅敷工本,其戥头银水更多克扣。”按当时大制钱七百文合白银一两计算,盐商向灶户收购食盐,最多只给一半价格。
(三)所谓重利收其债。清人王鼎在《两淮盐法志稿》中说:盐商唯利是图,“称收则勒以重斤,借贷则要以重息”。就是说,盐商还通过高利贷形式来剥削食盐生产者。按宋应星《野议·盐政议》中所说明末盐商资本“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九百万两”计算,盐商放高利贷的利息率超过33%。
明清两淮盐商不仅在流通领域的购买阶段(G—w)采取大桶中盐、压低收价、克扣戥头银水等手段剥削食盐生产者,而且在流通领域的售卖阶段(w—G)采取克扣斤两,囤积居奇、任意涨价和掺假等手段来剥削食盐消费者和小商小贩,以攫取大量的货币财富。
如同马克思所指出,“贱买贵卖,是商业的规律”。对这条规律,两淮盐商是很精通的。他们在盐场收购食盐,千方百计压低价格,而在行销时则囤积居奇,随意提高出售价格,以牟取暴利。道光中叶,百姓以稻谷一石,坯换不到一包食盐,当时兼管盐政的两江总督陶澍也提出:“计算场价,每盐一斤,不及十文,而转销各处,竟至数十倍之价。”有人甚至直接指出:盐商“服食奢靡,积惯成习,身家所费,已无限量……皆增加于盐价之上耳。”
两淮盐商还采取掺假等奸诈行为来增加利润。关于这一点,乾隆六年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在上给清廷的一份奏呈中,就作过揭露。他说:两淮盐商在销售食盐时,“多方罔利,或盐船故令迟到,使盐价腾贵;或诡称盐将缺乏,致百姓抢买,顿收数倍之利。且复每包缺少分两,掺和泥沙”。清人郑祖琛也指出:把持两淮盐政的大盐商们“专其利以病民,百弊为之丛集”,他列数了盐商的好几条弊端,其中一条是:“(食盐)售之于小贩,则搀和有弊,轻称有弊”。
总之,两淮盐商奢侈性消费的经济来源,是他们凭借食盐运销的垄断权和手中的雄厚资本所攫取到的巨额垄断利润。而这巨额垄断利润,主要是通过剥削食盐生产者和食盐消费者而得来的。他们攫取利润、穷奢极欲的过程,也就是食盐生产者和食盐消费者遭受剥削而日趋贫困的过程。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43:59
岁月人生:自贡近代盐商四大家族兴衰史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六月,在自贡的“全国国民节约献金”会上,盐商余述怀将平顶的瓜皮帽放下,双手撑在桌上说:“述怀虽长期经营井灶,但是现在仍感资金周转困难,不得卡嚓,国难当头,毁家纾难,义不容辞,决定捐款1000万元。”……
四川自贡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这短短八十余年间,曾经有过两批盐商因战争的爆发而崛起,也由于战争的结束而衰落。
1853年似乎并不是一个平常年份,咸丰皇帝的眉头已经不能舒展多时,太平军已在此时攻陷了南京,两淮盐路断绝,盐税无法征收,两淮百姓也吃不到食盐。
他于当年5月,着户部下了一纸文书:“川粤盐斤入楚,无论商民均许自行贩鬻,……”就这样,多年以来的岸引疆界被打破,第一次“川盐济楚”由此拉开帷幕。
“四大家”
这纸文书大大刺激了自贡盐业的发展。各色人等纷纷筹措资金投入到新盐井的开掘上,一时间自贡经济空前繁荣,百业兴旺。大批盐商在也此时崛起,“积巨金业盐者一千七百余家”。
在这些盐商中“王三畏堂”、“李四友堂”、“胡慎怡堂”、“颜桂馨堂”实力最为雄厚,被称作“四大家”。
王朗云是“王三畏堂”的发家人。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他利用分房所得田土作抵押,与陕西商人签订了“出山约”,规定:在扇子坝共同凿办盐井,每凿办一新井,主出井厂基地,客出押山银400两和凿办资金,全井收益分30股,主占12股,客占18股,客方分股18年届满后,井厂全部无条件归还主方。
从道光三十年到咸丰十一年(1850年—1860年)王朗云先后复淘改造,新凿成三生、金海、添福等井,使王氏盐产量位居富荣盐场首位。
川盐济楚期间,王朗云乘机开设广生同盐号,并在重庆、宜昌、沙市等地设立分号,专门运销济楚川盐,由此获得数以万计的财富。获利之后,王朗云大量收购田土乡庄,拥田跨富顺、威远、宜宾等地,年收租谷1。7万石,后来四川总督丁宝桢称其“富甲全川”绝非过甚之语。
王家祖上为官,和官府关系密切,能为他广开销路提供便利,其它三家虽也和官府有些交道,但此时显然没有王家关系厚实,可他们也有自己的经营之道。
李家全盛时期,重庆盐号的掌柜叫张大麻子,此人是“四友堂”发家的元老,向来克己奉公,但在死前突然性情大变,狂嫖滥赌。李家主事李祥庵知道后不但不谴责,反而暗中指示盐号每日为张掌柜提存50两银子以备他急需,众人皆感到奇怪,李祥庵解释道:“性情突变,将不久人世,他对我家功劳很大,这点银子算什么。”
“以末致富,用本守之”,这是中国社会传统的经济观念。自贡这些盐业家族多在发家后广置田产房舍,甚而走“富而优则仕”的道路。道光末年,李家的田租一年就有4000多石,胡家在光绪初年也有5000余石租谷的岁入。“四大家”还不断捐官,每一家中都有数人领取朝廷俸禄。
在中国近代商业模式已经逐步形成的情况下,这些完全遵循古老商业模式的家族,似乎也只能借一股春风发家,“川盐济楚”的春风一刮完,“四大家”便逐步走向没落。
辉煌的顶峰
同治六年(1867年),王朗云53岁生日,他设筵大庆,诸多朝廷地方大员都是他的座上嘉宾。云南兵备道、翰林院编修赵树吉为其撰写寿序;武英殿大学士、国史馆正总裁贾桢,工部尚书、总管内务府大臣、翰林院修撰翁同和等列名拜寿;刑部陕西员外郎赵树宣,工部虞衡司主事赵熙亮灯参加祝贺。
寿筵上的王朗云好不风光,中国“士农工商”的等级划分,使得即使拥有大量钱财的商人也难以在社会上得到尊重。而此时,诸多朝廷大员的来贺,似乎也在表示王朗云不再是“商”而是“士”了,有足够资格在社会上受到众人的尊重与礼遇。
表面情况仿佛的确是这样,早在6年前,因为抗击云南农民军的进袭,王朗云就被赏赐了花翎,其后他又捐得了候补道和二品顶戴以及三代一品封典。
可像他这种捐来的虚衔并不能保护自己的身家,何况王朗云本人也并不避讳自己的巨额财富,并没有像这个时代的大多数商人一样韬光养晦。他太招摇了,曾不断和官府作对,还指使盐工捣毁过水厘局。虽然他最后能凭借自己的财富脱身,但至少他和朝廷的关系并不融洽。也难怪后来丁宝桢会拿他开刀。
自贡盐商都是短时间内暴富,确实缺少一点世家大族的底蕴,虽然他们的财富和两淮盐商比起来毫不逊色,但终究只能带给他们片刻的辉煌。
两淮盐商,自来就是清廷的大金库,他们所累积的政治势力,远非自贡盐商这些后起之辈可比。太平天国运动后,曾国藩即以“淮纲之兴替,全视楚岸之畅滞”为由,开始筹画“收复楚岸”。到了同治10年,曾国藩以“将应得厘银,多拨数或全数归鄂”为条件,要求划地分销,将湖北的武昌、汉阳、黄州、德安四府,湖南的岳州常德二府划归淮南行销,其余地区行销川盐。到了光绪二年,又经户部议准,两湖全部复归两淮。“楚运停后,厂盐无处销售……井灶因之歇业”。加上根据户部整顿盐务章程,对咸丰以来的一些私井,进行了封禁,使井场烧户遭到重创,出现了“川省数十万贫民托此为业者,生机顿绝”的局势。
“四大家”的衰败
光绪三年(1877年)四川总督丁宝桢以疏销缉私为由,先后在犍乐、富荣两大盐场创办官运局,实行官运商销,要将以往盐商手中的川盐销售权重新收归政府。这大大触伤了以王朗云为首的大盐商的利益,王朗云凭借自己与京官的关系,不断上访户部,都察院。
丁宝桢则以王朗云先前阻挠水厘之征未能惩办,现又一再控他办理官运,决定严厉惩办。于是将王朗云所有劣迹上报朝廷,引得慈禧大怒,颁下懿旨“似此持势横行,亟应从严惩办,着即先行革职,交丁宝桢提省确切审办,以示儆惩。”
王朗云得到京官密信通告,急逃他乡,流亡4年,直到光绪七年(1881年)才回到自贡,并在三年后死去。
“王三畏堂”在王朗云死后,由他的堂侄王惠堂继承。王惠堂远不及他叔父,他大肆挥霍,经营无方。在他主事期间,王家大修馆舍,修新枧宅第,耗费铜钱20余万串,承建承德堂大厦耗银十余万。王氏各房分权而居,各自只谋私利,公事不再统一,“王三畏堂”瞬间走入颓势,负债六、七十万两。
王惠堂之后是王朗云的孙子王星垣主事,此人更加骄奢淫逸,胡作非为,债务越陷越深。在他主事其间,族人营私舞弊严重,纷纷组织商号,有的仅出少量资本,有的占干股;向公堂井灶送卖货物,货劣价高,无不利市三倍以上。
后来虽有王达之、王作甘的一番作为,“王三畏堂”也一度出现起色,但奈何四川盐业发展已走进低谷,实是无法挽回。1928年,“王三畏堂”连本带息共负债105万两白银,被迫以大量财产作抵押,自此王家名实皆亡。
自贡盐商的衰落,内部子弟的不肖是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外部楚岸行销地域的减少才是根本原因所在。楚岸行销地域的减少致使川盐滞销,再加上自贡盐商本身花销的巨大,覆灭只在早迟之间。
光绪十六年,李绍棠开始主理“四友堂”。他是一个不修边幅但对抽大烟力求考究的人,无论何种场合,他都踏起一双鱼尾鞋,当地还专门为他特制了没有后跟的新鞋。他所抽大烟还不是云南的南土,而是专供宫廷使用的宫烟(印度红土,在上海改装过的鸦片)。每次吸烟时,总是三个手下用三支烟枪同时开烟。
在他做“四友堂”总办时,大做私生意,兄弟子侄竟相效仿,“四友堂”负债日巨,李绍堂的子侄11人都各有其私人的盐业企业。其后的李燮臣作总办时,同样也竭力经营私家。致使“四友堂”盐业日趋衰败。在李燮臣下台时(1899年)负债已达96万两之巨。本来的盐场巨富在此时已沦为盐场的破落户。
胡家、颜家也在相同的时间内衰败,到20世纪40年代末,“四大家”已经完全销声匿迹,绝少再有人提起。
“四大家”因战而起,也随战而衰,“四大家”的败落,似乎并不单纯是经营上的失误。实际从淮盐重新进入两湖地区的那一天起,就宣告了一个黄金时代的终结。
抗战与财富
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是自贡盐业的低谷,先是清政府政策的倾斜带给整个四川盐业沉重的打击,整个行业在短时间内迅速衰败,而后的军阀混战,繁重的苛捐杂税更让四川盐业发展举步维艰。
但盐在中国的社会经济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远非其他商品可比,即使在这样多种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川盐产销依然有利可图。只是此时的盐业经营不再那么简单,并不能沿用过去的生产模式,而是需要更灵活的手腕,更敏锐的商业眼光,更超前的市场决断。这些又恰恰是那些旧式盐商们所不具备的。在这样的乱世中,他们往往无力再继续经营自己的产业,只能将其转卖或租赁出去,适逢此时又有一批新生商人需要将自己手中的资本转化,以牟取更多的利润。于是在不知不觉间,自贡盐厂的归属便发生了更替。这些新生商人们似乎也更适应时局,在乱世中长袖善舞,左右逢源,他们所欠缺的似乎只是一个机会,一个让他们积累更多财富的机会。
1937年抗战爆发,海盐生产被破坏,运道阻断,盐源迅速减少,全国逐渐出现食盐供不应求的情况,一些靠近前线的地区甚至发生盐荒。1938年3月,国民政府便要求四川自贡盐场年产食盐增加 15万吨。从 1938年起,自贡盐场便获得了迅猛发展,大批的资金投入到新盐井和天然气井的开凿上,自贡也再一次迎来了全面繁荣的黄金时代。这一时期就被称为第二次“川盐济楚”。
新式盐商登场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六月,在自贡的“全国国民节约献金”会上,盐商余述怀将平顶的瓜皮帽放下,双手撑在桌上说:“述怀虽长期经营井灶,但是现在仍感资金周转困难,不得卡嚓,国难当头,毁家纾难,义不容辞,决定捐款1000万元。”在他的带动下,自贡盐商们纷纷慷慨解囊,短短35天,便募得1.2 亿元之巨,在这场献金运动中,自贡捐款为“全国之首”。
一群盐商能在此时捐出数额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显示了他们的豪气,也说明了此时自贡盐商的豪富。
抗战伊始,国民政府就对川盐产销大加扶持,对盐商复起井灶提供大额贷款。此时已广有资财的余述怀更是抓住机会,抢先申请复起了一批井灶,获得一笔巨额增产贷款,使其企业大为发展,将经营范围扩大到其他方面。
述怀出身农家,光绪末年他只是岳父酱园中的一名伙计。他为人精明,善于经营,在岳父酱园时就积攒了些许财富。宣统二年(1910年)他乘老盐号源昌枧经营不善之机,用自己手中的债权作抵押,取得了海流井18年的经营权,迈出其以盐发家的第一步。余述怀在开始经营盐业以后,立即用其高明的手腕在商场中赢得主动,生意越做越大,到抗战爆发前其身家就已经位居盐场前列。
抗战爆发后,余述怀在借此机会进一步扩大资本的同时,还让他在美国留学的长子厚钦,在加利福尼亚开设“天禄兴业贸易公司”,进口花旗参、手表、汽车等回国销售,获取厚利。
此时著名的自贡盐商还有熊佐周、侯策名、罗筱元、刘瀛洲等人。他们的发迹过程都与余述怀相似,如侯策名也是出身农家,同样由杂货铺伙计干起,20年代末期买下老盐业家族的产业走入盐场。
1938年“川盐济楚”初始之际,侯策名看准时机大量囤积盐业生产所需材料。其时局势混乱,货比钱贵,在此时借贷整套锅炉设备的钱,到抗战结束时只需一块钢板就能还清本息。侯策名借这一记“以物保值”之策大赚一笔。
其后川盐销路大开,侯策名更开办全兴、中华两个运盐盐号,获利甚巨。到抗战结束时,其资产已达35万余元(以银币作值,其时银币与法币的比率为1比300万)。
刘瀛洲也在此时组织了“新兴运输公司”,购进汽车和板车,从事食盐和煤炭的运输。他还不断地引进人才。将自己的盐厂改造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复旦大学毕业的邓燮康、邓宅华叔侄,留美归来的邓式曾,南京中央大学毕业的邓燮逸等,就曾先后担任了刘瀛洲所辖盐号重庆、宜昌、上海分号的经理。
40年代后期,刘氏企业已具有相当规模,职工人数上千,公司行号皆备,形成了一个集产运销于一体,兼有金融、保险、原材料供应、机械维修在内的大规模企业集团。直到1954年8月盐厂合入公私合营自贡久大制盐股份有限公司时,该厂产量仍占公司总产量的三分之一,是今日贡井盐厂的重要组成部份。
可1945年抗战胜刚一胜利,国民政府就颁布命令,让淮盐重新进入两湖,川盐退回原先的运销区,自贡的黄金时代就此终结。
辉煌后的落寞
对于政府的决定,自贡盐商们皆愤愤不平,既然四川的食盐在抗战中为稳定大后方做出了特殊的贡献,为什么国民政府不能在抗战胜利之后为川盐保留两湖地区的运销区呢?对此,曾任四川盐务局局长的缪秋杰在一个私人聚会中表示,两淮盐商历来就是中央政府的大金库,在掌控了中央钱袋子的两淮盐商面前,中央政府似乎也无计可施。
这批自贡盐商对于自己的命运其实早有预料,他们也为此努力,但时代赋予的机遇似乎也注定要由时代来收回,个人的抗争总显得微不足道。
早在1945年,侯策名、熊佐周、罗筱元等七人就倡议组织四川盐业公司,欲将自贡两大盐场合二为一,为抗战后的川盐谋求一条出路。然而这在当时却根本行不通,就连那些中小盐商也不愿参与其中,反而成立起西南盐业公司、中华盐业公司等与之对抗。
1946年,四川盐业公司集资20亿元,拟向中央银行以官价3万元1两购买黄金,或向外国借贷,在美国购买真空制盐设备。几经周折,才由盐务局领队,派出一个考察团赴美。最后却仍空手而回。其间,中央银行拒售黄金,不换外汇,美国和加拿大又以中国政局不稳,动荡不安为口实,不予贷款。
在这之后,侯策名等人的理想完全破灭,向来勤俭克己的他也一改往日作风,修建起一座豪华西式公馆,还请寓居上海的周孝怀手书“涵院”二字作为馆名。
1948年七、八月间,钮建霞新任川康盐务局局长,召集自贡场运两商开会,传达当局“扶淮抑川”政策,在会上他宣布即日起停止官收,这对当时面对严重通货膨胀的盐商们来说,不啻于在伤口上撒了一把盐。侯策名在这种情况下即刻由放款者变为贷款者,负债累累。
当时子金三日一滚,甚至一日一滚,因此运商不愿购盐,官收又停,井灶收入来源枯竭。到1949年4月南京解放后,时局更加混乱。逼得自贡盐商聚头商议“集体清账”。当时自贡市长甘绩丕威胁盐商们说:“谁扰乱市场,我就抓谁!”这才把这场倒账风波压制下去。
侯策名在重庆借贷不少,此时债权人纷纷上门要债,有人劝侯策名将在渝的存盐随市卖掉偿还欠款,但盐价不振,全部存货售出的金额也不及欠款的三分之一。加之资金猛涨,侯策名的债台越筑越高,更使他坐卧不安
此时重庆商务办事处主任钟岳樵劝侯策名暂不将重庆的存盐出售,而是恳请债主宽限三月时间,钟岳樵的意思就是让侯策名用三个月的时间做赌注,静待时局变化,希望能让事情有所转机。处在破产边缘的侯策名反复思考后也同意了钟岳樵的看法。
果然不到三个月重庆便得以解放,盐价复涨,侯策名在重庆的存盐销售完毕即清还了所有债务。
熊佐周、刘瀛洲等也都负债甚巨,大量资产被抵押,除却余述怀在1947年遭遇意外身亡外,所有自贡盐商几乎都走到了破产边缘。如果不是1949年12月自贡得以解放,市场恢复,这群盐商就会这样黯然退出历史舞台。
1950年初,侯策名由重庆返回自贡,迎接他的不再是往日的辉煌,只有逐渐破落的“涵院”中野草如故。看着风草萋萋的“涵院”,此时的侯策名再也没有了任何理想抱负,他只愿安度晚年而已。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45:45
“官为盐纲”:盐商垄断的杀手锏

清华大学特聘教授梁小民在《南方周末》上撰文《盐业专卖下的官僚与商人互相勾结》:“明清盐业专卖下的官僚与商人互相勾结,先后成就了富甲天下的晋商和徽商。‘成也官,败也官’,明末开中制改变,晋商被迫退出盐业;而在清末废除盐商垄断特权后,徽商就无可奈何地走向了衰落。经常有人说,晋商和徽商的成功是由于‘“勤劳’和‘诚信’。勤劳是中华民族之美德,连亚当斯密、伏尔泰这样的洋人也赞扬过,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诚信的故事也车载斗量,为什么其他人不成功呢?”晋商和徽商成功的原因很多,当然要包括山西人的诚信和徽州人的“徽骆驼”精神,但最关键还在于官商结合。山西人和徽州人是在盐业专卖的制度下靠与官府的勾结而成功的。
盐业专卖在明代演变为开中制。明初,蒙元势力在北部边疆成为心腹大患,明政府在从辽东到甘肃的九个边防重镇驻有80万军队,后勤保障成了大问题,于是,利用所控制的盐业专卖权,让商人把粮食等物资运到边疆,以换取盐引(领取和销售盐的凭证),到指定盐场领取食盐,再到指定地区销售。这就是开中制。最初,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开中制从事盐业贸易,并没有什么资格限制,为了防止官员腐败,还禁止达官贵人参与其中。但盐业是一个利润极高的行业,官员就利用其特权垄断了这个行业。晋商和徽商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晋商起源于盐,并不是山西人多地少,人民勤劳走上了经商之道,而是有可以交易的食盐而走上了经商之道。晋商从南部起家,正在于这里有运城的池盐。但是如果不是借助于官府的势力,在盐业专卖制之下也只能受尽官府盘剥小打小闹,或者成为私盐贩子。小打小闹和走私违法都不可能造就这一个大晋帮。晋商的真正起家靠的是官。也就是说,晋商是通过官僚与商人互相勾结来挖到第一桶金,完成原始积累的。
晋商第一代富商大多有官场背景。徽州人从商也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其成功的主业仍然是盐。在当时官僚与商人互相勾结之下,盐引大量发放,而食盐产量有限,盐引得不到兑现,到嘉靖年间未支盐引已达200万引。这就引起盐业专卖的制度变化。为了疏清旧引,官府把持有盐引的商人分为10个纲,每纲盐引为20万,以圣、德、超、千、古、皇、凤、扇、九、围命名。政府编造纲册,登记商人姓名及持有的旧盐引数量,并发给各个盐商作为“窝本”。每年对其中一纲的旧引支盐,对其他九纲按新引支盐,以10年为期,把旧引完全疏清。又规定,在疏清旧引之后,按纲册所记旧引数分发新引。册上无名者,没有领取盐引的资格。这就是说,未入纲者无权经营盐业。这就形成已入纲者的垄断。纲册是政府编制并发放的,与官方有勾结的大盐商就垄断了盐业经营。这些盐商主要是徽商和晋商。明代天顺、成化年间,在实行纳粮开中的同时,又准予纳银开中,即可以用银子买盐引。于是,开中制演变为折色制。这种变化使盐商分化为内商和边商。由于距产销区都近,扬州成为盐业中心,一部分盐商向淮、浙内地一带迁移,向有关运司纳银换引,成为内商。晋商中的盐业大户也纷纷迁至扬州,同时,他们逐渐转向经营钱庄。另一部分中小盐商仍在边境地方纳粮换引,成为边商。边商缺乏资本,内商资本雄厚,内商以低价收购边商的盐引,边商衰落内商壮大。边商主要为晋商,内商主要为徽商。此后,晋商逐渐退出盐业进行多元化贸易,徽商主宰了盐业。这是徽商成功的原因。
在盐业专卖之下,徽商经营盐业当然少不了官府,所以徽商的主要精力放在疏通官方关系上。徽州人让子弟读书走科举之路固然有文化传统,但更现实的还是子弟当官后作为徽商的后盾。乾隆时的大官曹振镛家族就是朝中有人当官,商场有人经营盐业。像这样的徽商大户相当多。家族中无人当官者,也要通过各种方法勾结官府。乾隆七次下江南,接待者主要是徽商,其目的当然不仅仅是对皇权的崇拜。清代李斗的《扬州画舫录》记载了寄籍扬州的徽商的奢侈生活,美籍华人史学家何炳棣先生指出,这不仅是他们追求享受、炫耀,更主要是为了交结、拉拢官员,为垄断盐业创造条件。徽商还大量向政府捐赠,为了换取一些有名无实的官职,而是经商的需要。清道光年间,盐业专卖制度改变,盐商垄断的特权被废除,改行票法,运销分离之后,徽商就无可奈何地走向衰落了。这真是‘成也官,败也官’。”
叶显恩在《江淮论坛》发表《徽商的衰落及其历史作用》一文:“徽商不仅身兼地主、官僚,形成三位一体,具有封建的特征,而且,总的说来,他们是服务于封建制度的。从其利润的封建化就可说明这一点。徽商赚取的巨额利润,既没有多少向产业资本转化,又缺乏更多的供其贩卖的商品与更大的市场,因而很大部分被封建王朝在捐输报效的名目下囊括而去,从而加强了封建国家的财政经济;或则耗费在“无妄费”上;或则用之于‘肥家润身’,尽情享乐。徽商的巨量利润投入捐纳、捐输、建祠堂、修坟墓、建会馆、义庄、置祠产、族田、叙族谱、订家法宗规,开办学堂、书院、义学、试馆等等。一方面,他们力求向封建官府转化,跻身子缙绅的行列;一方面力倡程朱理学,强固封建宗法制,培养封建人才,扩大其封建政治势力。徽商投入这方面的资金愈多,封建理学对人们思想的禁锢,祠堂族长的淫威就愈发加甚,封建宗法制的经济基础祠产族田,就更为膨胀,商人与官府、地主结成三位一体也就更为牢固。一言以蔽之,封建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势力就愈加雄厚。这对坚持落后的生产关系起了恶劣的作用。因此,徽商在历史上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基本上扮演了一个保守的角色”。
唐力行在安徽大学出版社出版《明清以来徽州区域社会经济研究》指出:“明清以来徽州区域社会经济研究认为宗族势力在徽商形成和兴起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因为徽人经商的原始资本,大多与宗族有关;徽商所雇用的伙计,大多为族人。由于宗族势力在资金与人力上的支持,使徽人经商的势力历久不衰。徽商的兴起得力于宗族势力,徽商在商业竞争中的进一步发展,更离不开宗族势力的支持,他们借助宗族势力,建立商业垄断;展开商业竞争;控制从商伙计;投靠封建政权;建立徽商会馆”。
杨明明在《徽州社会科学》撰文《徽商是典型的东方封建商贾》认为:“通过对徽商经营方式、特点、资本出路等多角度的考察,徽商虽在一定范围内搞活了经济,但究其实质,搞活的是封建经济,他们丝毫没有西方早期资产阶级对封建制无情的批判性,也没有不妥协的斗争性,更缺乏系统而完整的经济思想,他们是典型的东方封建商贾”。
明清经济史权威傅衣凌教授在《人民出版社》出版《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指出明清时代“中国商人的致富,是靠着巧取豪夺,而不是从正当的商品交换流通过程中取得利润,他们不是等价的交换,而是采取超经济的封建剥削,这样,就使得中国商人的活动与封建的榨取方式极为接近;使得中国商人不可能纯粹的从商品的流通过程中获得利润,而是和土地资本、高利贷资本相结合,甚至与官僚互相勾结,邀取官职,富通王侯。”“中国很早便出现土地买卖,这本是好事情,但由于其他条件不具备,手工业生产的条件不具备,土地过早地买卖反妨碍着工商业的发展。这使商业资本有其他出路,而不必急于冲破封建束缚,它可以把过剩的资本用来购买土地。”“在封建社会里,土地的占有是意味着特权的赋予,中国商人虽拥有巨大的财富,但在法律上是没有地位的。”“商人欲提高自己的地位,就必须与封建官僚相勾结。”“盖因中国的商业资本于其育成的母体中,常依靠官僚的帮助。”“另一方面,封建官僚也由于商业有利可图,纷纷投资工商业,操纵工商业,造成了城市主要商业大权,是操在大官僚的手中,如盐、铁、当、行商等,都是官商,形成官与绅、绅与商历来是互通的局面”。“明清商业与商业资本还有另一个鲜明特征,即和乡族势力相结合。”“中国有句老话‘天高皇帝远’,即中央专制主义的势力尚不能深人各地民间的反映。因而中国地主阶级便积极扶植、利用这乡族势力,用以干涉人民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城市中一切活动,象度量衡、商品种类、贸易习惯以及运输权等等,差不多都受到乡族势力的严格控制,而不得自由、独立的发展”,“在中国,手工业帮会制的发展基地不在城市,而系从乡村延长到城市去。在乡村是族长,在城商界都是领袖,如徽商等。于是这就形成中国城市的工商阶级对封建地主的斗争性不大,反成为封建势力的拥护者”,“凡是商业资本发达的地区,乡族势力愈见强大,封建道德观念甚为浓厚”,“在长期封建社会里,中国市民等级的成长是如此不易,殆即受这乡族势力羁绊的结果,也构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一个因素”。
王世华在《安徽师大学报》撰文《论徽商与封建政治势力的关系》指出:在封建社会里,商人与封建政治势力的关系,说到底就是钱与势的关系。一般说,钱不敌势,因此钱总是仍附于势。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钱与势的关系又远非如此简单,而是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明清时期,徽商与封建政治势力的关系,正是这种钱与势关系的缩影。由于在封建专制主义的一统天下,封建政治势力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所以徽商足迹所至,势必与封建政治势力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依附、逢迎与仰攀是徽商对封建政治势力所持的基本态度。基本方式有:一、以经济巴结逢迎;二、联姻攀附;三、捐献行媚巴结;四、跻身仕林。
博导李琳琦教授在《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话说徽商》指出:“官商一体,借势行私。无时不在的危机感迫使徽商不得不花大把的银子去勾结、攀附那些达官显贵,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不受侵犯。然而,如果那些大官僚们稍有不测呢?徽商对他们的‘前期投入’不仅血本无归,甚至还要搭上自己的身家性命。为了长久之计,一些大徽商便通过捐输的方式谋取‘官商’的地位,使自己也晋升为封建统治阶层的一分子,然而,从前文可知,这种捐输的数额极其庞大,一般本小的徽商难以承受。于是许多徽商就干脆花钱买个官衔,称为‘捐官’。这样的事例在徽州的宗谱、族谱中随处可见。
如果说在明朝前期,徽商们的这种如意算盘还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那么到了明代中后期,朝廷实行的花钱买官的捐纳制度却使徽商的梦想变成了现实。据说成化年间,太监张敏的侄子张苗把自己的全部家当捐给朝廷,明宪宗很是高兴,随口传下旨意:“可授南京三品。”于是张苗就当上了南京通政使。张苗的例子一开,许多人便纷纷仿效,一时间四方白丁、商贩、手艺人、革职之流,以及士大夫子弟,都想方设法巴结拉拢近侍内臣,进献珍玩,并很快就能不经过吏部,直接获赐太常少卿、通政、寺丞、郎署、中书、司务等官,当时人称为“传奉官”。 徽商有得是钱,何在乎捐官的区区小数!如侨居扬州的徽商吴绍浣晚年就花钱捐了个道员的官衔。徽商汪士明在扬州做生意时,也“输粟”当上了中书舍人入直武英殿的官职。扬州大盐商鲍志道曾花钱捐过布政司理的官衔,其子鲍淑芳也“由太学生捐职员外郎”。 在当时也造成极坏影响,何况当时徽州盐商中‘捐官’的都喜欢捐个盐场大使头衔。时人感慨捐官风气之滥、之坏,遂模仿刘禹锡《陋室铭》作了《陋吏铭》:官不在高,在场则名;才不在深,有盐则灵。其虽陋吏,唯利是馨。丝圆堆案白,色减人抨青。谈笑有盐商,往来皆灶丁。无须调鹤琴,不离经。无刑线之聒耳,有酒色之劳形。或借远公庐(署印官有借佛寺为公馆者),或醉竹西亭(候补人员每喜游平山堂,每日命酒宴乐而已)。孔子云:‘何陋之有?’这个‘铭词’还是笔下留情,仅仅描述了捐官的盐商整天沉湎于酒色之中,并没有涉及到‘勾结’、‘敲诈’、‘残害’之类的黑幕。无论是赤裸裸的花钱买官,还是捐输,都使得徽商由单纯的商人变成了官商,正所谓既当了老板也当了官。官商一体的特殊身份使徽商终于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一些低级官僚的敲诈勒索,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且官僚的特殊身份还使得徽商从政府手中得到了种种特权。就拿盐商来说,如果没有政治身份和政治后台,是很难在盐业中立足的,在两淮八个盐业总商中,仅徽州的歙县一县就占了四个,其势力之大,其他商帮岂可望其项背。”
博士后学者马俊亚在《清华大学学报》发表《淮北盐业中的集团博弈与利益分配——商人集团的寻租活动》,提出“在清朝各盐区中,以两淮产量最大,盐税居各区之冠。”嘉庆、光绪《两淮盐法志》均统计:自明嘉靖至清乾隆期间,在扬州的两淮著名盐商共80名,徽商独占60名。在浙江的35名,徽商占28名。马俊亚指出:“由于盐业中的巨大利益完全取决于行政权力,在专制政体下,为了获得、维持并不断地扩大这种垄断利益,必然引发社会上狂热的寻租活动。在清朝‘盛世’时代,除了正规的盐税、各种附捐外,商人还要向最高统治者进行大量的报效。仅在1738—1804年,两淮盐商就向政府捐献(报效)白银3千6百3十万两,这还不包括他们为乾隆南游所花费的467万两白银以及向皇帝进献的古玩、字画等,也不包括为盐官们捐献的许多小额款项。
商人对皇帝的报效,所获得的租金远远超出了一般商业行业的利润。通过捐献,许多盐商获得了官阶,并使许多巨商建立了与皇帝的私人关系。1751年3月6日,乾隆的上谕中称:‘朕巡幸江南,两淮商人踊跃急公捐输报效,地方官一应公务,俱于此取给’。那些报效的商人‘各按其本身职衔,加顶戴一级’1757年3月21日,乾隆发布上谕,对两淮商人再予嘉奖,对原有职衔,已达3品的商人,均赏给奉宸苑卿衔;未至3品的商人,各加顶戴一级。毕竟,商人既看重官衔,也重视实际利润。次日,再发布上谕,‘着再加恩,自丁丑纲(1757年)为始,纲盐食盐,每引加赏十斤,不在原定成本之内,以2年为限’。仅此,就使商人获得了数千万斤的无税之盐。1762年3月9日,乾隆对两淮巨商进行了更大的奖赏,已加奉宸苑卿衔的黄履暹等,再加一级;已加按察使衔的徐士业等,加奉宸苑卿衔;李志勋等,各加按察使衔;另外,赏程征启6品职衔,并给程扬宗等各加一级。学者指出,皇帝的巡游建立了盐商和朝廷的关系,并创造出了一种相互支持的体制。
实际上,这些报效根本不是掏自商人私人的腰包,而是先由运库垫付,然后加以拖赖。道光年间,两淮盐商拖欠国家税收不下数千万两。
陶澍一针见血地所奏:‘报效一款,原系因公抒诚得沾议叙,自应各出己资,乃亦先由运库垫解,分年带缴,积欠累累,是库存正款徒为商人骗取议叙之用。’用公款来报效皇帝,以表忠顺之心,形成政府花钱替商人买爵位的怪现象,并造成了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报效也冲击了正常的盐务秩序,史称:‘报效既多……各省盐务皆有不可收拾之势。’
尤为严重的是,引商通过向最高统治者公开行贿,使得这一集团不但获得了对盐业合法的垄断,而且把这一职业变成了世袭。另外,大部分商人在拖欠正课外,还抬高盐价。监察御史曹一士写道:‘向来积弊,每有众商公捐之举,其实皆非出之商人本心。缘为大吏者,每遇一事,必传商纲授意,遂尔勒派众商,勉强从事。究之所捐在此,而所欠在彼。于国家实无裨益。并有奸商藉端高抬盐价,以致闾阎并受其累。所在官司,以其方行输捐,遂任彼所为,置之不问。是公捐之举,商人显居其名,而百姓隐被其害。’”
其实,徽商自己吹嘘的所谓报效,也并不是掏自己腰包,而是运库垫解,分年带缴,导致拖欠国家税收不下数千万两。同时,清代规定由总商督征盐课,查禁私盐。总商基本全是徽商,由于徽商自己乘机倒买倒卖私盐,上下其手使私盐泛滥成灾。直接大量偷逃国家税款。
文化部《中国文化网》载文指出:徽商是在“官商结合的垄断市场结束时结束的”,“徽商的主体是盐商。徽州盐商在清政府实行‘纲盐制’时,其所经营的盐业是受政策保护最多的,他们凭借垄断两淮盐引的特权,在徽商中实力最雄。而在道光年间清政府在两淮实行‘改纲为票’的盐法改革,从根本上取消了徽州盐商在两淮盐业中的垄断特权之后,徽州盐商居然没有一点竞争能力,从此便一蹶不振。”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47:31
权力商品:中国封建社会盐专卖制度的变迁

封建社会的盐专卖制度,使其成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财政收入工具,为其封建统治掠取民众财富,赚取巨额利润。在盐专卖的实施过程中,统治阶级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了盐专卖净利润收入;另一方面,因为官吏的腐败,各级官吏贿赂已成风气,严重损害了统治集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其执政能力受损,从而危机统治阶级自身安全。
盐专卖制度在中国存在历史十分久长,从春秋战国齐国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几乎伴随封建社会整个发展过程。专卖古称“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独木桥,禁榷合起来就是自己独占,不允许他人涉及经营。具体到盐专卖制度,它是封建统治阶级人为制订并设立,由其独占食盐生产和销售渠道,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增加财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会中那些具有理财意识的士大夫们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只看到利益,却不去看这利益是如何产生的。统治阶级巧妙地借用了盐所具有的商品外观形式,掩盖其掠取民众财富的实质,因此理清楚盐专卖制度的经济特征和运行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盐专卖问题,国内现有文献侧重于从经济史的角度整理各个朝代盐专卖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状态,较少从经济特征和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考察,而在国外可能是由于历史上缺少与中国盐专卖类同的经济现象,相关文献很是少见。在封建社会经济的传统分析框架中,劳动人民对统治阶级承担赋税和劳役,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借此剥削广大劳动人民,尽管盐专卖制度在形式上与赋税制度有很大不同,阶级矛盾分析方法仍然为这一问题指引了方向。从另一个视角看,根据现代西方国家理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以此换取税收。在这一分析模式下,封建国家作为全社会法律和秩序的提供者,征收赋税完全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封建统治者是以社会管理者或者说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面目出现,公众是以消费者的面目出现,消费社会管理者提供的社会服务,并根据服务的质量(办公效率)和价格(赋税水平)来决定是否消费该服务。但在盐专卖制度分析中,这一分析框架变得无能为力了,因为它既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生的起因,也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展变化的结果。
在盐专卖制度下,各相关经济要素发生了很大变化,重新审视和分析其经济特征对于全面正确的把握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专卖制度下失去商品属性的盐
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会需求量大,消费弹性极小。在封建社会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盐却不可能自给自足,必须从外界获得。在中国古代社会,盐铁茶酒是少数几项大宗交易商品,但这些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专卖,盐是其中实行专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造成经济影响最大的品种。在专卖制度下,商品属性较之于其在自由生产流通条件下的情形发生很大的变化。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有其内在规定性条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自由买卖和等价交换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也是某一物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在盐专卖制度下,盐的生产、销售和定价都由官府组织执行,导致其商品属性退化。
第一,看盐的生产。盐的生产者为盐户,虽然工作方式与其它手工业者相同,但因为盐是专卖品使得盐户与其他手工业者截然不同。盐户身份与普通人不同,单独另立户籍,在官府中有专门的部门管理,不得转换其他行业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制盐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产之盐也必须全部上交官府,官府发给工本钱和粮食。除官府认定的盐户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盐的生产活动,违者处以重罪。由此可以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了盐的生产,这与一般情况下的垄断生产者有根本不同,它既不是由于生产规模效率导致的自然垄断,也不是由专利或技术障碍造成的法律垄断,完全是官府,也就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创造出来的行政垄断。
第二,再看盐价。盐的价格虽然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水平是远高于其生产成本,且总体趋势呈上升状态,随着官府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而不断调高。
唐代前期盐业政策为民众自由经营,官府征税,安史之乱发生后,财政状况恶化,开始实施盐专卖政策,因此,这一段时期盐价的变化为分析盐专卖制度对盐价的影响提供了绝好的分析样本。
《新唐书·食货四》载:天宝、至德年间(公元750年前后),盐每斗十钱,……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贞元四年(公司789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三百七十。
对这段史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盐专卖实施前后盐价三十六倍的惊人上涨幅度,从其他经济史资料分析断然可以排除盐的生产骤然萎缩而导致供求比例严重失衡进而推动盐价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在盐每斗十钱的情况下,假定七钱为补偿生产成本,三钱为正常经营利润,假定盐的生产成本没有出现大幅波动,按此计算,盐价在每斗三百七十钱时官府可获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额利润。二是官府可以根据自身财政需要随意提高盐价,通过盐专卖就可以做到财政的“量出为人”。在有行政权力介入并且其动机是为自身谋利的情况下,价值规律荡然无存。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个朝代里为什么盐价呈现出前低后高的态势。随着朝代的延续,吏治腐败状况不断加重,财政收支状况随之恶化,于是官府不断提高盐价,加重掠夺民众财富,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官僚机构运转,直至民众起义反抗,改朝换代,如此循环周而复始。
第三,看抑配。抑配也叫户口食盐法,是官府用强制摊派的办法,将官盐按人头数配发到民众各家各户,并直接按官定盐价催收货币或粮食,并且将官盐抑配额作为地方官吏考绩标准。如此官盐销售法,商品买卖自由自愿的交易原则彻底消失。即使是在由盐商运输和销售的情况下,盐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商人担当,并只能在官府划定的区域内销售。其他人运销食盐都被视为非法,处以重罪。
东汉时期章帝虽然也实施了盐铁专卖政策,但时间不长,只有短短几年便废除了,其原因主要是东汉自和帝以后日益衰落,不可能大规模地组织盐铁专卖。魏晋南北朝时期,诸侯割据,时局动荡,盐专卖时断时续,各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以个体小农所纳赋税为主。这两个时期的情况从反面证明了盐专卖制度完全是依托在行政权力之上的行政经济行为,当政治权力不够强大或不具备完整的设置时,盐专卖制度便无法实施。
综合上述分析,盐专卖制度下的盐已是徒具商品外壳,彻底丧失商品属性,成为统治阶级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
二、作为掠夺民众财富工具的盐
综上分析可知,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从盐专卖中获取巨额超额利润,但从逻辑上分析,统治阶级完全可以通过征收相等数量的赋税来达到同样的目的,为什么还要走盐专卖这一条路呢?这就是前面所说现代国家理论无法解释的地方。因为就征收赋税和实施盐专卖两种做法比较而言,后者的社会成本数倍于前者,全社会为之付出高昂的福利损失代价,从运行效率看应当坚决予以摒弃。这只有从统治阶级效用最大化中寻求解释,统治阶级自然希望财富越多越好,但这只是其效用诸多要素中的一个,政权的稳定是另一个重要因素,唐太宗李世民的“舟水论”是这一关系很好的阐述。
盐专卖制度获利的隐蔽性充分满足了统治阶级搜刮民众财富与保证政权稳定性的双重目标,《盐铁论·非鞅》所载封建士大夫的议论充分表达了这样的思想。“故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在这里封建统治阶级给自己搜刮盐利铺陈了无数溢美之词,但事实上,国只是封建统治者之家,所谓有益于国,只是统治阶级财政更加宽裕,国富与民富无关。而“足军旅之费”同样是无稽之谈,因为统治阶级在向民众征收的赋税之中已包含了军费开支内容。最能表现盐专卖制度品格的无疑是“民不知”三字,民不知而谋其利,实与贼无异也,如此窃取民众财富还假称“无害于人”。各朝食货志及相关文献均有记载,盐利收入与田赋相当,也就是说,统治阶级在征收赋税之外,还从民众身上搜刮了与之相当的盐利收入。这使人们对封建社会劳苦大众贫穷原因有了更深的了解,也可以看出行政特权干预经济的巨大危害。
三、统治集团与官僚集团利益的不一致性
在前面的讨论中,笔者一直把统治阶级当作一个整体看待,为作更深一步的分析,需要把统治阶级拆分成统治集团和官僚集团两个群体。界定如下,统治集团是对政权稳定性有强烈偏好的群体,主要包括皇帝及皇室成员;官僚集团是政权稳定性偏好不强,或者说自身财富偏好远大于政权稳定性偏好的群体,主要包括各级官员和执行人员。统治集团迫于政权稳定性的压力,剥削和搜刮民众是有节制的,但官僚集团却不是这样,只要有可能,他们总是会把自身财富最大化行为发挥到极致。官僚集团的剥削和搜刮是分散的,他们都是在自己的职位上,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其整体性体现在全社会吏治整体上越来越腐败,最终导致统治集团政权的颠覆。
明朝初期盐专卖实行开中法,商人纳粮于边,官府偿以盐引,商人凭盐引在指定盐场支盐,然后到官府指定的销售区域派卖。开始时军、民、商各得其利,运行状况良好,但到后来,开中为官僚所把持,少纳粮,纳次粮,还要多支盐,支好盐,正当盐商受到严重排挤,从原来“旦输粟夕受盐”变成“祖孙相代不得者”。统治集团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推出了“余盐买补”,余盐是盐户在制盐过程中多生产的超出官府收购正盐额度以外的部分。朝廷本意是对不能支取到正盐的盐商通过购买盐户余盐来给予补偿。但这一政策的执行仍然掌握在官僚集团手中,执行官员串通同党,或与奸商勾结,暗箱操作,余盐之利尽落其手,最终使统治集团解决盐商守支问题的计划彻底落空。
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统治集团无法解决官僚集团的腐败问题,这是由封建社会自身政治和经济结构决定的。从一个更加细致的经济学角度分析,行政腐败作为政权收益的一种形式,是由官员个人获取,而其成本,即政权稳定性的丧失,是由统治集团承担。这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使得在微观上官僚集团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腐败的动机和倾向,在宏观上整个官僚集团腐败之势总是迅速扩散、不可遏制,表现出巨大的内在惯性。从历史实际情况分析,往往是盐专卖官员制度内权力的滥用,造成了盐专卖制度运行阻滞甚至盐专卖制度本身的崩溃。
四、盐专卖制度的演化方式
由于官僚集团与统治集团利益目标天然存在不一致性,在盐专卖实施过程中,官僚集团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了盐专卖净利收入。另一方面,因为官吏的腐败已经成为人们经济生活内容中的一部分,各级官吏的贿赂已形成常数并在民间流传,严重损害了统治集团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使其执政能力遭到损害,危及到统治集团自身的安全性。因此尽管在朝代更替之际,后朝往往因袭前朝旧制,依照其模式制订出新朝的盐专卖实施办法,但在一个朝代内,统治集团出于前述两方面的考虑,会逐渐采取一些变革措施,试图提高专卖制度的效率。从每一次具体的变革措施看,都是不自觉的,有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措施的味道,但从总体运行轨迹看是在不断减少官僚集团参与的成份,增加市场化运行的成份,使专卖制度的格局从最初“官制,官收,官运,官销”到“官制,官收,商运,商销”,再到“民制,商收,商运,商销”,最终彻底摆脱了官僚集团的控制,切断了其直接为自身谋利的渠道。尽管统治集团是出于提高自身财政工具有效性的考虑,客观上盐专卖制度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其效率也在提高。然而,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制度变化过程极其缓慢,盐专卖制度变化过程也不例外,从春秋战国直到清代,耗费了二千多年的时间才走完这一过程。还须强调的一点是,从唐至清每一朝代,盐利收入都与田赋收入基本相当,也就是说,虽然盐专卖过程民营化提高了效率,减少了产、运、销过程中的成本,这一块利益仍是被统治集团占取,并与官僚集团分享,民众福利并未得到丝毫改进。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49:48
中国历代盐政概说

本文摘自《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4期 作者:张荣生
一、古代盐政
中国盐业源远流长。远古时代,政事简易,国用不繁。盐与百物同等,官不统制,任民自由产制运销。夏、商、周三代,始在产地设虞衡之官,掌其政令,加以管理,许民以时采制。周代并设太宰,掌诸侯邦国之贡赋。诸侯岁有常贡,各以其地土特之产贡于王室,而盐为贡物之一。史籍虽记周有“盐人”之设,“掌盐筴之政令,以供百官之盐”;考其职掌,大概不过分管诸侯贡盐之事,故此时尚无专门盐政。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于是兴盐铁之利,推行“官山海”政策,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食盐的生产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政之始。其法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运销,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因其产盐于官制之外复有民制,盐史学者称为“部分专卖制”。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所作《管子·海王篇》,为百代论述盐政之祖。
秦国自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发展生产,民得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自由开采售卖食盐,官府从而征税。沿至始皇,一统天下,盐制未改。惟征税过重,盐价昂贵。史载,秦时盐利二十倍于古,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
西汉初年,因循秦制未改,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政的少府;但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收入不归中央。武帝时,内修法度,外拓边疆,连年用兵,国库大空。而盐商财累万金,不助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元狩四年(前119)采用御史大夫张汤建议,笼罗天下盐铁之利归官,排富商、锄豪强。以齐地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大冶商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并采纳其建议,派他们乘传车举行天下盐铁,在各地设置国家的盐铁机构,任命从前以经营盐铁致富的人为吏;将原由豪富占有的产盐滩灶收归国家,由官府直接组织盐业的生产、转输与销售,并不借手商贩。其制盐法,由官府置备煮盐器具,雇民煮盐,给以工费;其卖盐法,设盐吏坐列市肆,贩物求利。官自煮盐,官自卖盐,产、运、销三项完全官营,盐史学者称为“全部专卖制”。于是国库充实,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诏令各地推选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皆答:“愿罢盐铁官营,毋与天下争利。”御史大夫桑弘羊予以反驳,认为盐铁官营为国家大业、安边足用之本,不可废止。双方反复辩论,事见桓宽所著《盐铁论》。结果昭帝依桑弘羊议,仍行专卖。自此以后,历宣、元、成、哀、平五帝,世代相承,未之更改。其间惟于元帝初元五年(前44)一度因天下灾饥而罢盐铁官,不久于永光二年(前42)又因用度不足恢复官营。综计自武帝元狩四年(前119)起,至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止,盐业实行全部专卖制凡125年。王莽篡汉后,命县官售盐,仍行专卖制不变。
东汉初,光武帝为巩固重新建立的汉家政权,实行减轻赋税政策,废除西汉以来推行的食盐专卖法,罢私煮之禁,任民制盐,自由贩运,而于产盐较多的郡县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因其产制运销皆任民营,官征其税,盐史学者称之为“就场征税制”。明帝、章帝年间,因军费增加,国用不足,一度依尚书张林的建议,采用西汉武帝办法,实行官自煮盐、官自卖盐,产销全部官营。和帝即位,即行废止。诏令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盐,人税官府,一如明帝以前旧制。嗣后自和帝永元元年(89)起,至献帝建安三年(198)止,凡109年,均行征税制。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群雄逐鹿。魏、蜀、吴三国鼎立,争夺天下。为适应战争需要,三国官府对盐业管理均仿效汉武帝旧法,实行全部专卖制,设司盐校尉等官主管盐政,笼取盐利,供给军需国用。西晋统一中国后,承曹魏旧制,实行全部专卖制,设司盐各官管理盐务,禁民私煮盐。晋元帝迁都江南,中国由此分为南北两半。南朝自东晋开始对盐业实行征税制,历宋、齐、梁、陈四朝,相沿未改;北朝自北魏至北周,历朝盐政制度兴废不常,时行征税,时行专卖,而以征税制为主。
公元581年隋文帝即位,致力统一中国。不久南北朝局面结束,海内重归一统。文帝为安定黎民,躬行节俭,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开皇三年(583)除禁榷,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既不行官卖,又免征盐税,实行无税制。大业元年(605)炀帝即位,渐趋奢华,内兴工役,外事征伐,用度大增,遂乃横赋暴敛,然尚未及于盐利。自隋开皇三年起直至唐开元初年止,前后130余年间相沿未改,是为中国盐业无专税时期。
自远古直至唐代开元年间以前,中国盐政时而采征税制,时而取专卖制,时而行无税制,大抵因时而异,因地而殊,并无统一制度,尚处于盐政制度逐步建立的时期。自唐代开元年间以后,随着国家机构的扩大,财政开支的增加,历代中央政府完全确立了食盐的专卖制度,并使之日趋完备。南通实业家张謇著《张季子说盐》时,对此曾有论断:“盐法公私广狭之义,以唐为大界:唐以前公诸民,主广义;唐以后私诸官,主狭义”,指出了中国盐政在唐代前后的这一区别。
唐开元年间,财用不足,玄宗采纳左拾遗刘彤建议,派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校海内盐铁之课,逐步恢复征收盐税。开元十年(722)敕令诸州所造盐铁按年征收官课,由本州刺史上佐一人负责检校,依令式收税。自此正式恢复食盐征税制。天宝十四年(755)安史之乱爆发,两京陷落,民物耗竭,唐王朝财政陷入困境。肃宗即位后,为供给平叛所需军费,采纳北海郡录事参军第五琦建议,实行盐铁官营。于是任命第五琦为盐铁使,笼取盐利。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始立榷盐法,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盐政制度。具体办法为:凡新旧盐民,皆登记造册,编入亭户户籍,隶盐铁使,免其杂徭,专事煮盐纳官,盗煮私贩者论以法;于山海井灶出盐之地设置盐政机构(小者为亭,中者为场,大者为监),收榷其盐,置吏出粜。产制由民,收、运、销归官,于是民不加赋而国用以饶。宝应元年(762),刘晏接替第五琦任盐铁使,再变盐法,将第五琦盐法中的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又创设盐商特殊户籍,隶盐铁使,允许子父相承,世代为业。盐仍由民制,仍由官收;官收之后,将盐税加入卖价(寓税于价)后转售商人;商人于缴价领盐之后,得以自由运销,所过州县不再征税(远乡僻壤商人罕到之地,官设“常平盐”以济其缺)。即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五大纲领,盐史学者称为“就场专卖制”。为确保此制施行,从淮北起,在既有亭、场、监之外,另于各地列置巡院,缉捕私盐。实行此制后,既改善人民食盐供应,又大幅度增加国家盐利收入。至大历末年(779),盐利收人已居天下赋税之半。穆宗时(820—823)户部侍郎张平叔议榷盐法弊,奏请官自卖盐,认为可以富国;诏公卿议其可否。中书舍人韦处厚、兵部侍郎韩愈逐条驳诘之,以为不可。韩愈认为:“国家榷盐粜于商人,商人纳榷粜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结果穆宗未采纳张平叔建议,继续实行榷盐法。
唐代刘晏就场专卖制的创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成熟。它的基本精神被唐以后历代理财家所继承。唐以后历代中央政府的盐政制度,大抵只是在刘晏旧制的基础上,根据本朝具体情势,加以因革损益或适当变通而已。
五代十国时期50余年中,中央政权更迭频繁,盐法渐趋苛密。后梁10余年间,尚循唐代就场粜商遗制。后唐以下,改行官商并卖之制。盐仍由民制,仍由官收,但于运销环节划分官卖区与通商区:官卖区行官运官销,通商区行商运商销,区限严格,侵销论罪。因虑官销或有不畅,乃籍列户口,按户抑配,计口授盐,按年征钱:在城镇则征“屋税盐钱”,在乡村则征“蚕盐钱”,又有“食盐钱”等名目。所配食盐只准供食,不得转售。严禁私煮私贩,违者一斤一两皆处极刑,是为中国盐政史上最严酷时期。
北宋时,全国重归一统。宋初因循五代旧法,行官商并卖制,规定或官卖、或通商得各随州郡所宜。于是划分官卖区与通商区,大抵以沿海州郡为官卖区,内地州郡为通商区。在官卖区,盐斤听由州县给卖,每年以所收课利申报计省,而转运使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其盐业生产,则沿用唐代旧制,设立亭户户籍,专事煮盐,规定产额,偿以本钱,即以所煮之盐折纳春秋二税;于产盐之地设置场、监等盐政机构,从事督产收盐。雍熙年间,北方用兵抗辽,边储颇乏,乃缩小官卖区,扩大通商区,推行“折中法”。其法为:令商人输纳粮草至边塞,计其代价,发给“交引”;商人持赴京师,由政府移交盐场,给其领盐运销。庆历年间,范祥创行“盐钞法”。其法为:令商人交付现钱,买取盐钞,钞中载明盐量及价格;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后,凭钞领盐运销。政和年间,蔡京创行“引法”。其法为:官府印引,编立号簿;每引一号,前后两券,前为存根,后为凭证;装盐以袋,每袋即为一引,限定斤重;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然后凭引至产地支盐运销。与范祥钞法相比,引不仅是支盐凭证,且为运输与销售凭证。故其批引、缴引立有手续,销引定有期限。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变。终宋一代,虽盐制多变,然以行就场专卖为主,即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与唐制相比,仅增加一道商人买取证券(钞引)的手续;与此同时,对商人支取的盐类与销盐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规定。引法既创,遂为宋以后各代所沿用(每引盐的斤重,历代不尽相同,大多在400斤上下)。
元代起于漠北,太祖时政事简易,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太宗时入主中原,乃仿北宋折中法,募民入粟给引,易盐以贩。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既取南宋,遂复宋制,专用引法,实行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并加以完善。其法:以盐务政令归于户部,户部置局印引;在主要产盐大区设置都转运盐使司,掌卖引办课;产盐区运盐要道出口之地设批验所,掌批验盐引;于产盐地设置盐场,场下设团,为灶户聚合煮盐之处。灶户产盐立有定额,由官发给煮盐盘铁,每户一角;煮盐时,众灶户运卤入团,并将所携盘铁一角聚集拼合为整块铁盘,然后按次序轮流煎盐。是谓团煎制。灶户所煮之盐,由场官收纳,给付工本。商人于运司纳课买引,然后赴场支盐,运赴指定销区售卖。起运前须呈报运司发给运单(一名“水程”);运行中,经过沿途关津须逐一验引截角。整个运销过程,凡卖引、批引、验引、缴引均有规定程序,立法较宋代更加严密。故引制虽肇始于宋,实完备于元。元代虽行就场专卖制,然其销区仍有“行盐地”与“食盐地”之分。大抵以近场各区为“食盐地”,行官卖,由官司派散食盐给民户;食盐地以外地区为“行盐地”,允许通商。元代后期,官盐价贵,私盐愈多,加之军人违禁贩运,权贵托名买引,加价转售,致使官盐积滞不销;加之课额愈重,办课愈难。于是元政府扩大官卖食盐区域,强配民食,不分贫富,一律散引收课,农民粜终岁之粮,不足偿一引之价,引起人民普遍不满,危机四伏。至正年问,以淮南盐贩张士诚与浙江盐贩方国珍为首的人民起义爆发,其他农民起义军纷纷揭竿继起,元朝遂亡。史家有“元代之亡,亡于盐政紊乱”之语。
明初盐政,循元旧制,仍行引法。洪武年间,为抵御外患,筹备边储,仿宋折中之制而行“开中法”。其法为:由户部出榜召商,令其输粮于边塞或其它缺粮地方,政府收粮机关登记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填给仓钞;商人持钞投产盐地运盐使司换取盐引,持引赴盐场支盐,运赴指定地区销售。开中法以场盐官收为基础,仍属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故其产、运、销制度大率仍元之旧,而更加完善:全国盐政归属户部;在产盐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掌管一区盐政;盐场设场署,谓之盐课司,掌督产收盐;一区所属盐场甚多,乃于运司之下,增设分司,作为运司的派出机构,对分辖的盐场实行就近管理;复于运盐使之上,设巡盐御史一职,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综理一区盐政大事。其煮海之民,仍编灶籍,官发盘铁,实行团煎;盘铁之外,复有锅锨,为团煎轮次未到时一家一户煮盐之具;所煮之盐,交场官收纳入仓,以备商支,场官付给工本米粮或工本钞。商人凭引支盐,例有定场,不得越场支盐;所赴销区,亦有定岸,不得越界侵销;其余验引放盐、查引截角、销毕缴引等手续,皆与元代同。开中法施行后,商人为便于纳粮报中盐引,各就边地召民垦荒种粮,并建筑台保,自相保聚,谓之“盐屯”,收到节省转运、充实边饷、开发边疆之效。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明代中叶以后,政府为笼取盐利,只知招商中盐,不计产销平衡,滥发盐引,超过盐场生产能力,致使盐商持引到场无盐可支。加之权贵专擅盐利,官商勾结舞弊,开中法逐渐破坏。于是官盐壅塞,私盐盛行,盐引积滞,国课亏宕。万历四十五年(1617),为疏销积引,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废开中法,立“纲法”。其法为:将各商所领盐引分为10纲,编成纲册,每年以1纲行积引,9纲行新引;纲册上所载引数允许各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纲册上无名的商人不得加入盐业运营。从此官不收盐,由商人与煎户直接交易,收买、运销之权悉归于商人,并得世袭。“纲法”的纲领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盐史学者称为“商专卖制”。
自唐代中叶刘晏创立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以来,沿用855年,至此被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所取代。两相比较,前者利归于国,后者利归于商。纲法的推行,有其进步作用,但行盐成为盐商专利的世业,开启此后绵延300余年之专商引岸独擅盐利的盐政弊端。
清代盐政,承袭明末纲法,实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一称官督商销制。清初尚沿明代旧例,遣派巡盐御史总理一区盐政,后改归各省督抚兼理;其余盐运使司、分司、盐课司之设置及职掌一如明旧。灶户仍编盐籍,专事煮盐,定有产额;停铸盘铁,颁发锅镦,废除团煎,实行一家一户独立生产;所产之盐交商收购,即以所得价银完纳灶课。全国盐务政令归户部统管,户部掌理盐引的印刷和盐课的奏销。各区盐商、灶户归由运司统辖,运司具体办理卖引、放盐、征课等事宜。清初由各地运司招商认行一定销岸一定数额的引盐,并认纳相应的盐课,所认销岸及引数视为“根窝”,以后按年照窝认办,享有世袭垄断专利。盐商中,在盐场立垣向灶户收盐者谓之“垣商”,向销区行盐者谓之“运商”。每年开征盐课时,运商向运司按引数纳课领引,至指定盐场向垣商买盐,然后运至指定销区销售。其称掣放盐、验引截角及缴销盐引手续悉沿明旧,而愈加细密。运商所认根窝,起初皆须实运,亏欠国课者论罪,无力办运者革退。后因运司官吏以有专商为便于中饱私囊,而敷衍迁就,遂致商人借窝本之说,专引岸之利,子孙相承,世袭其业;由此,占岸者曰“业商”,租引者曰“租商”,代租商办运者曰“代商”,业商得以凭一纸虚根坐收巨利,而租、代各商亦层层剥削以致殷富。雍正、乾隆、嘉庆之际,国泰民安,户口繁殖,盐销量剧增。盐商以有专利,遂致暴富,生活穷极奢侈。于时上至皇帝,下至盐务和地方官吏,皆以盐商为利薮,竞相分肥。每遇军兴、庆典、营建,辄令盐商捐资“报效”,少则数十万两,多则数百万两;皇帝南巡数次,经费浩繁,亦由盐商供给。为奖励盐商报效,朝廷于赏给职衔之外,又准其“加价”、“加耗”;加价则病民,加耗则启多斤夹带之弊,导致正盐壅滞。其时商人资本偶有缺乏,内府曾发国库帑银数百万两给商领借,以资周转,谓之“帑本”;商交息银,谓之“帑利”。如此,商人于缴纳国课之外,复付帑利,乃成两重负担,商力已属不支;而报效数目又复分年带征,于是先盐后课(先领引行盐,待售盐得价后再完课归款)的弊端渐开。同时,商人对于运司则须承担办公“规费”,对于销岸则须承担口岸“匣费”,对于产销两区之地方官则须补贴“养廉”俸银:以上三项,每年为数巨万,皆须按引带征;此外,盐务官吏又不时借名需索陋规黑费。于是浮费日增,成本日重,盐价日昂,销路日滞,私盐日盛,课额日亏,而盐务乃有不可收拾之势,其中尤以两淮为最。史称清代盐政坏于乾隆一朝,而“报效”二字实为致病厉阶。
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本着欲增课必先畅销,欲畅销必先敌私,欲敌私必先减费,欲敌私、畅销、增课必先废除专商的宗旨,在淮北废除纲法,改行“票法”。其法为:在各场分设行店,听民投行购盐运售;择各场要隘之地设局收税,给以照、票,注明斤数及运往何处售卖字样;规定每票1张运盐10引,个别产盐州县亦可1引起票;无论何人,只需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盐贩卖;至于掣验放盐手续,则与纲法类似,凡无票及越境贩卖者仍以私论。道光二十六年(1846),以两淮私盐盛行,专设盐捕营缉捕盐枭,弹压私贩。道光三十年(1850),两江总督陆建瀛踵行票法于淮南。其法为:在扬州设局,收纳课税;照淮北成例,每运盐10引填票1张,以10张为1号;凡商贩请运,自百引起至千引止,并不作为常额;所运盐斤,准在淮盐界内行销,并不指定专岸。遂变引商为票商。票法主旨在取消引窝,无论官绅商民皆可承运;且在销界以内,无论何县,听其转贩流通,用以革除专商专岸之弊。票法既行,成效大著,于时朝野上下多以改引行票为救弊良策。咸丰年问,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爆发。清政府为佐军费,对百物抽取厘金,推及盐务,称为“盐厘”,数额过于正课,国家盐政收入且持盐厘为大宗。同治年间,两江总督曾国藩为规复纲法故道,标榜整顿票法,排斥小商,招徕大商。凡行湘、鄂、赣三岸者须以500引起票,名为大票;行皖岸者须以120引起票,名为小票。在各岸设督销局,凡盐船到岸,由局经理,按先后次序挨轮批销,盐商不得越次抢卖,谓之“整轮”;盐斤售价,由局按销市畅滞酌情核定,盐商不得跌价抢售,谓之“保价”。此法既行,承办票运者尽属大商,小本商贩无力领运。嗣后两江总督李鸿章为筹备饷需,令现运之商报效巨额捐款作为“票本”,准其继续递运,作为世业,不复再招新商,谓之“循环给运”,美其名曰“参纲法于票法之中”。自此票商专利同于纲商,所效票捐重于窝本。盐制虽仍称票法,与纲法已无实质区别。光绪年间,盐政渐趋紊乱,或为赔款,或为练兵,或为要政,或为海防,或为抵补药税,或为兴筑铁路,因事立目,迭行加价;于是盐价日贵,私盐愈甚。清末因清理财政,一度变动盐务官制,图谋整顿盐务,但未采取实际步骤。于是盐政之弊一如既往,官视商为利薮,商视官为护符,官商勾结,因循苟且,抗拒改革,直至覆亡。史称“专商积弊与清代相终始”。
二、近代盐政
民国肇兴,盐政初无革新,因循清末弊政,继续实行以专商引岸为基本特征的官督商销制。其时军阀混战,省自为政,盐政之混乱较清末为甚。民国2年(1913),袁世凯为筹集经费消灭南方国民党势力,以“善后”为名,用盐税为抵押,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举借巨款。在签订的《善后借款合同》中,竟将盐务官制订入协约,规定在中央政府财政部下分别设置盐务署和稽核总所。盐务署分管产制、运销、缉私等盐务行政,所属机构有产区的盐运使司、盐场场署和销区的榷运局;稽核总所负责收税、放盐,所属机构有产区的稽核分所和销区的稽核处。于是原先统一的盐政机构乃分为行政与稽核两个互不统属的平行序列。稽核机关权力很大,条约规定:稽核总所设华总办、洋会办各一员,所有发给引票、款项收支均需洋会办签字才能生效;分所设华经理、洋协理各一员,所有盐税征收、称放盐斤均需洋协理签字同意;每年所征盐款必须存入外国银行团的银行,先行扣除当年应偿外债本息及支付当年盐务行政经费后,余款(称“盐余”)方可拨归中国政府,但取用时仍须经稽核总所洋会办签字同意。于是中国盐税受外国人控制,盐政主权丧失殆尽。16年(1927)6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因稽核制度与善后借款合同相关,损失国权甚大,舆论主张取消,乃令稽核机关停止行使职权,暂由盐务行政机关兼理收税。18年(1929)因行政机关收税无起色,为增加盐税收入,乃改订稽核章程,修正损失国权条文,全面恢复稽核机关职权,专掌税收,不受债约束缚,外债改由财政部负责偿还。于是税人大增,成效显著。21年(1932)财政部为统一事权,呈经行政院核准,以盐务稽核总所总办兼任盐务署署长,以各区稽核分所经理兼任盐运使,将原有盐务行政机关一律裁撤,所有盐务行政及缉私各职概由稽核机关华员兼理,洋员依旧专任稽核事务。于是盐务机关重归统一,人员精简,效率提高。26年(1937),复将盐务署与稽核总所一并取消,于财政部内设盐政司,专办审核事宜;另设盐务总局,直隶财政部,专办执行盐务事宜;各产区设盐务管理局,管理本区盐务行政及产、销、税、警事宜;各盐场设盐场公署,掌理场产及收税放盐事宜。此后盐务机构洋员逐渐减少,至1943年不再聘任洋员。
自民初以来,海内以清光绪状元、南通实业家张謇和盐务署华顾问、浙江盐务活动家景学钤为主要代表的盐务改革派,为兴利除弊,致力改革中国盐政,主张将盐与工商百物同等管理,而以废除专商引岸为旗帜,几次掀起改革浪潮,但因盐商势力太大,未有结果。其时稽核总所洋会办、盐务署洋顾问、英国人丁恩,为增收盐税、确保外债偿付,亦赞成中国改革盐政,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贸易”,但因全国场产未经整理,遽难实行,转而采取渐进主义。盐务稽核机关,本为偿付外债而置,故其出于增加税收的直接目的,积极从事整顿盐务,加之机关新设,人员素质好,较少沾染旧盐务机关徇私舞弊恶习,办理颇有成效。经改革派努力,至民国19年(1930),虽然专商引岸基本制度依旧存在,但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刷新盐政。产制方面:裁废草煎盐场,扩大滩晒盐场,实行制盐特许制度,凡制盐者须经政府颁发特许证;又于场区设置盐坨,实行盐斤归坨制度,以防盐民漏私;至于中唐以来实行1100余年的灶籍制度,则自民国改元即已无形消灭。运销方面:废止引斤及先盐后税制度,实行先税后盐,按担纳税放盐;开放部分引岸,允许各商在官定牌价之下减价竞售,实行有限制的自由贩卖;减少帆船中转运盐规模,逐步实行用轮船从十二圩运盐直达销岸,节省运费,减少途耗。税收方面:将民初繁杂纷乱达数百种之多的税率一律取消,改征统一税;后因战争频开,各省加税筹饷,税率又趋参差,于是酌加归并:在产区缴纳的场税及中央附加税统称“正税”,在销区缴纳的岸税及中央附加税统称“销税”,各地方加征的附税统称“附税”;又将税低者逐步提高,税高者逐步议减,以便日后划一税率。缉私方面:颁发《私盐治罪法》和《缉私条例》,创设缉私营队,嗣于产区各场增设场警,继改组为税警,并进行整编,淘汰劣员,改良待遇,推行职位保障制;又于松江设税警官佐教练所,于各区设税警训练所,将所有士警轮流调训,使从前占名吃空饷和索贿卖放等积弊为之一扫。实行上述具体盐务制度改革,为最终废除专商引岸基本制度准备必要条件。经过改革派坚韧努力,民国20年(1931)5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新《盐法》。《盐法》计有总则、场产、仓坨、场价、征税、盐务机关、附则等7章39条。开宗明义第一章规定盐务大政方针是:“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关于产盐,规定盐非经政府许可不得采制;关于仓储,规定制盐人制成之盐应悉数存储于政府所建仓坨,而未经质检之盐亦不得存坨;关于场价,规定凡由仓坨出售之盐价,由场长召集全体制盐人之代表,按盐质之等次及供求状况议定,并公告之;关于运销,规定凡向盐场买盐,应先行纳税,凭完税凭单向仓坨买盐,称放出场;关于税率,规定食盐税每一百公斤一律征国币5元,不得重征或附加,工农业用盐免税,渔业用盐减税;关于缉私,规定于产盐场区划定稽查线,配备水陆场警、稽查盐之出入,并保卫盐场仓坨。在“附则”中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所有基于引商、包商、官运官销及其他类似制度之一切法令一律废止。”
《盐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对盐的产制、运销、征税、缉私等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盐政专门法律。它的公布,在当时发生重大影响,被称为“《约法》外第一事”,“民国史上的大事件”,标志着中国近代盐政制度的成熟。遗憾的是:由于国民政府同旧盐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特别是18年(1929)国民政府为取得军费和偿还外债,接受了旧盐商的“验票”请求,在获取巨额验费后,发给旧盐商“查验引照凭证”,已经允诺让他们“永远照旧环运”;因此,新《盐法》虽然公诸报端,却迟迟未能施行,遂成一纸空文,使专商引岸的旧盐政制度得以继续苟延残喘。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适应战争状态,确保军需民食,同时尽量笼取盐利佐助军费,重庆国民政府于民国31年(1942)推行政府专卖制。所颁《盐专卖暂行条例》分通则、产制、收购、运输、销售、罚则、附则等7章55条。规定:盐之专卖权属于国民政府,具体专卖事业由财政部盐务总局办理,全部收益归国库;凡未经政府许可,盐不得由国外输入或向国外输出,也不得由重庆国民政府统治区域以外的国内其他区域输人或对之输出。关于产制,规定制盐人非经政府许可不得制盐,已产制者不得停业,其每年产盐之数量由政府依全国产销状况及国计上之必要予以核定。关于收购,规定政府于盐场适中之地建设仓坨,制盐人所制之盐应于限定期间内悉数缴存政府指定之仓坨;凡照规定产额所制之盐由盐专卖机关收购,收购价(场价)由财政部分别等级种类,参照标准成本,酌加利润予以核定;盐的质量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其不合标准者令制盐人改制或销毁。关于运输,规定由盐专卖机关办理,必要时得招商代运或委托商运;运输时须粘贴专卖凭证,并由政府发给单照,途中不得与盐相离。关于销售,规定由盐专卖机关于各集散处所设立盐仓,就仓发售;仓价由财政部分别等级种类,参照场价、运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加入专卖利益核定之;合作社或商人经政府许可,亦可承办销盐,停业时亦须呈报核准;盐专卖机关亦可自办销盐;各县、市批发及零售盐价由盐专卖机关视其实需成本酌加利润核定之,并呈报财政部备案;食盐的配销量以按人口计算为原则,必要时得由政府限定,凭证计口授盐;又规定盐专卖机关在各地酌储“常平盐”,于盐供求失常时发售之。在《附则》中明确规定:“自盐专卖实行之日起,所有专商引岸及其类似制度一律废除之。”自唐宋以来逐渐形成的专商及引岸制度至此明令废除,并付诸实行,是为中国盐政史上一大进步。总观重庆国民政府实施的盐专卖政策,大抵祖承唐代第五琦遗制而兼师刘晏旧法,又参酌当时隋形,因时制宜,国、民兼顾,有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四大纲领。《盐专卖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保证后方民食、前方军用、充裕战时财政收效甚著,为中国战时的盐政体制做了成功探索。于时在沦陷区,汪伪南京“国民政府”亦实行盐专卖。盐资源由伪政府控制,产制运销采取官督商办形式;每年所产盐斤除内销外,大量出口日本,弥补其自产不敷自用的缺口;国内销售优先保证在华日军所需,人民食盐实行按区配额、计口授盐,配额由日本政府的“兴亚院”按年核定;配额不足时,由汪伪财政部与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进行交涉;盐价由汪伪政府控制,价款结算采取日本军票与汪伪银行中储券两种货币。在敌后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废除专商专岸,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运销。盐的产制由民,民主政府鼓励盐民增产食盐;运销由商,纳税之后允许自由贩卖,民主政府鼓励商人勤运多销;盐价实行随行就市,民主政府不作统一规定。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为转入战后建设,于民国34年(1945)废止盐专卖,改行征税制。35年(1946)行政院颁布《盐政纲领》,规定“当前盐政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36年(1947)3月,国民政府公布《盐政条例》,分为通则、征税、产制、运销、罚则、附则等6章47条。关于产制,规定盐非经财政部许可不得采制,制盐人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许可不得停业;产盐区域及每年产量由财政部依全国产销状况核定。关于收购,规定盐政机关在盐场适中地点建设仓坨,为储盐之用;制盐人所制之盐应于限定期间内悉数缴存盐政机关指定之仓坨,并由盐政机关检定其品质;制盐人售盐之价为场价,由盐政机关分别等级种类,参照标准成本酌加利润予以核定。关于征税,规定盐税为国税,税率以法律规定,由盐政机关就仓坨征收,地方政府不得附加任何税捐;纳税人欠缴税款,盐务机关得移请法院追缴或强制执行。关于运销,规定盐的集散处所由盐政机关指定,在集散处所设立的盐仓由盐政机关管理;就仓发售的盐价由盐政机关分别等级种类,参照场价、盐税、运费及其它必要费用核定;盐的供销,由盐政机关依产运供需情形、人口分布及社会经济交通状况统筹调节,其配运计划由盐政机关逐年呈请财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为确保边远地区食盐供应,规定盐政机关在距场仓辽远地方酌储“常平盐”,于盐的供求失常时发售之。在《附则》中又重申,对于专商引岸及其类似制度,一律予以废除。总观国民政府在战后实行的征税制,有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四大纲领,其基本制度大抵因袭战时盐专卖办法,唯将官运改为商运;虽标榜就场就仓征税,任人民自由贩运买卖,但实际上盐的生产运销仍为封建势力和官僚所把持,巨额盐利亦由实力雄厚的官僚资本所独占。
综观中华民国37年(1912—1948)中,中国盐政经历了商专卖、官专卖与自由贸易三个阶段。依靠一些盐务改革家不懈努力,终于废除自明末以来绵延300余年之久的专商引岸弊政,相继制订公布一系列盐政法规,使盐务的管理逐步走上有法可依轨道。但是,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军阀统治的腐败,国内战乱频仍,政局动荡,使依法治盐成为不可能,盐政实际上呈现一种纷歧而不统一、变动而不稳定的状态。其突出弊端:一为军阀干预盐务,省自为政,截留盐税;二为税率繁杂纷乱,税额既高,递增又速,加之关卡林立,重复征税,导致盐价增昂,民食不便。远乡僻壤中下之家因无力购盐而相率淡食,或代以酸辣。
三、现代盐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盐业的管理开始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所占有的盐田为国营盐场,引导个体盐民实行集体化生产,对私营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步骤,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盐业的基础。中国盐政从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949年12月,中央为统一全国盐政,召开全国盐务会议,确定了生产、运销、税收、缉私等方面大政方针,旋于1950年初由政务院颁布《中央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关于盐务机构,规定全国采取五级制,中央财政部设盐务总局,各大区设区盐务管理局,其下设直属或区属盐务管理局.又其下设盐场管理处或分场场务所。关于盐务分工,规定采取生产归工业,运销归贸易,税收归财政的大分工制,达到分工严、责任专,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要求;第一步先采取产税统一与运销分开方针,规定运销工作统一由贸易部门指定其各级盐业公司负责,生产、税收、缉私由财政部门的各级盐务管理局负责。秦汉以来相沿二千余年自成体系的盐政从此由统一走向分管。关于制盐,规定采取公私兼制、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方针;凡产盐集中、便于管理、成本低质量高而又运输便利的盐场,则加以恢复与发展;凡无发展前途,但为当地民食所需要,而盐工又不易立即转业的盐场,均暂维持现状;凡条件很差,对民食无大关系,盐工又易于转业的盐场,则逐渐减产以至最后裁废。关于运销,规定全国划分七大销区,采取公私兼运兼销方针,凡产销分开的地区,运销由盐业公司负责。关于税收,规定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方针,各区税额统一由中央确定,征收时“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关于缉私,规定基本上依靠组织群众缉私,适当扩大缉私武装(人民盐警队),使产区缉私与销区缉私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缉私,以收互助之效。归结以上各项,宗旨在“民无盐荒,税无私漏”。《中央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在建国初期发挥了新中国盐政基本法作用。
1951年1月政务院财经委公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盐务缉私工作进入法制轨道。1952年盐务总局由财政部划属轻工业部,标志着盐业管理从财政税收为主向发展生产为主的历史性转变。1953年各地盐警部队奉命撤销建制,划归公安部队。1954年中央财经委决定盐业实行产销合一,国家与省两级盐业公司并入盐务局,加强全国盐业产销集中统一管理。1956年全国盐务归属食品工业部。1957年国务院第33号令将盐列入中央集中管理的38种大宗商品。1958年盐业复归轻工业部。是年起中央机关精简机构,权力下放,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盐政体制逐渐瓦解。于时盐业生产由地方工业部门管理,盐斤运销由地方商业部门兼办,盐税征收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盐政的独立性完全丧失。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造成销盐部门盈利,产盐部门亏损,而又互不通融,制约了盐业生产健康发展。
1964年秋中央决定试办工业托拉斯,盐业为其中一部门。1965年工商合一、产销统管的中国盐业公司各级机构相继成立,重建相对独立的盐政体制。盐的生产、运销因得到专业化的组织和管理,呈现生机勃勃发展势头。但为时不久,盐业托拉斯在“文革”中遭受批判而取消,盐业管理恢复到以前由地方管理状态,盐政独立性再度丧失。于是销盈产亏之弊愈甚,盐业生产企业因投入无源,导致技术改造难以进行,职工生活难以改善,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文革”结束后,海内盐务界有识之士要求恢复盐业专业化管理的呼声再起。于是在80年代初,产销合一、工商统管的各级盐业公司再度恢复建立。嗣又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盐务行政机构。中国盐政从此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
80年代,全国盐务归属轻工业部(内设盐务总局)统一管理。1982年国家重申盐是全国16个大宗商品之一,实行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负责全国性综合平衡,提出分配调拨计划草案报全国计划会议确定后,由国家计委下达执行。在改革开放、健全法制、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对盐税征收各环节主要原则作出系统规定。翌年7月财政部发布《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对盐税征纳各环节做出更加全面具体规定。1986年国家决定,明年起,食盐的生产、分配、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工农牧渔用盐实行指导性计划。1987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盐务总局,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继行职权。期间,为帮助盐业企业克服困难,国家相继采取减税、提价(出场价),盐业贷款实行低利率,建立盐业发展基金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措施,扶持盐业生产发展。
1990年3月2日,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盐业管理条例》,有总则、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33条。《总则》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关于盐资源开发,规定由国家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开办制盐企业,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关于盐业生产.规定制盐企业须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不得出场。关于盐的运销,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指令性计划工业用盐,由轻工业部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盐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又规定运输部门必须把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工业用盐给予重点保证;为确保食盐长久正常供应,规定海盐产区建立以丰补歉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销区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为加强盐政执法,1991年6月轻工业部发布《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对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992年国务院机构深化改革,撤销轻工业部,由中国轻工总会继行职权。1993年10月针对盐行业生产盲目发展、产销失衡、流通领域混乱,中国盐业协会制发《关于加强盐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强化行业自律和盐政管理10条具体措施。1994年2月针对食盐市场依然存在的混乱现象,尤其假冒碘盐、伪劣食盐冲击市场造成危害的严重状况,国务院国函13号文《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盐业产销必须加强管理,食盐由国家专营,工业盐由国家计划管理。同时,国家将食盐价格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列入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范围。同年8月,为增强民族体质,确保从1997年起全民食用加碘盐,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国务院第163号令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对碘盐的加工、运输、储存、供应与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1995年11月,为鼓励盐业企业之间展开公平合理竞争,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1872号文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自1996年起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制度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制度。具体办法是:由国家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同时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国家每年对大额工业用盐确定目标数量(约占全部工业用盐2/3),并按“不亏有利”原则制定保护价(中准价及允许浮动幅度),盐碱双方在不低于保护价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同时规定,目标总量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不能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仍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以此为标志,传统专营的盐行业正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1996年5月,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并对食盐的产销储运作出相应规定。《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新时期中国食盐专卖制度的确立。至此,新中国盐政法制体系基本健全。
中国盐政自春秋时管仲创立“官山海”政策以来,历经2600余年发展,至今仍在继续发展完善中。随着国家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事业发展,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渐下降,历代盐税收入居天下财赋之半的状况有了根本的改变。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取消盐税,改为分别征收资源税和增值税,绵延2000余年最古老的税种——“盐税”的名称从此成为历史。自1990年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深化盐政体制改革,使盐与工商百物同等管理的议论又起。鉴于盐为国计民生所必需,不可一日或缺,其正常供应,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民心安定,故中国盐政的改革如何深化,并使之有利于国计民生,盐务界内外人士均在拭目关注。
本文摘自《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4期 作者: 张荣生
参考文献:
1.历代正史《食货志》。
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
3.明清《两淮盐法志》。
4.[民国]曾仰丰《中国盐政史》。
5.[民国]景学钤《盐迷专刊》。
6.[民国]盐务总局资料室《中国盐政实录》(第四辑)。
7.[民国]阮毓麒编、周佛海序《续中国盐政实录》。
8.宋彩玉等《江苏盐业史略》附录。
9.南通市档案馆藏建国后盐务档案。
10.南通市盐务管理局存建国后文书档案。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53:36
细盐峻法:官府、盐商、盐民的利益博弈

本文摘自《中国滋味:盐与文明》 作者:王仁湘 张征雁 出版:辽宁人民出版社
古时候有一个孩童从盐场私带了一粒盐,结果被盐官严厉杖杀。因为小小的一粒盐,丢掉了一条宝贵的性命。古代盐法之严峻,盐法之繁细,远不是现代人所能想象得到的。盐粒小,可盐法大。细碎的盐粒,严峻的法律,这两者之间似乎没有太多的联系。两者之间不仅有很多的联系,而且联系还相当紧密。因为盐中有大利可图,所以立严法伺候。
盐政:官营、民营与商营
中国古代食盐生产的管理与经营,历代有过一些专门的立法,也发生过许多争议。在不断地调整中,盐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历代盐法在调整官、商、民之间的关系,发挥了主导作用。古代食盐的经营,据研究在三个时段内发生过明显变化。在秦汉以前,是以民营或商营为主的时期。从秦汉到明代后期,是官营与民营或商营并存,而又以官营为主的时期。在清代,是以商营或民营为主的时期。这样看来,食盐经营在古代是以官营为主流。在唐代开始的直接运销的专卖形式称为“榷禁”,后来将官府控驭下的商人分销或包销形式视为“通商”。
古代专卖的主要特征在于垄断。任何形式的垄断,都必然排斥竞争。而一旦排除了竞争,也就排除了改善经营的机制。专卖的直接目标既是垄断盐利。官府要垄断盐利,就要想方设法将盐民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统统纳入控制之中。盐利的源头在于盐民,但兑现却要借助商人之手。
官府同商人,盐民同商人,三者的关系不断得到调整,调整的焦点就是盐利的获取方式与分配形式。盐法正是为着这盐利的获取与分配而制定的,一旦这样的分配失当,就可能生出意想不到的事端来。在古代食盐为大利之所在,那是盐民的生计,是商人的钱袋,更是官府的金库。食盐的营销的管理,自然是历朝政府的重要政务之所在。
自由流通时代
中国盐资源分布广阔,蕴藏丰富,但是盐资源的最早开发,受到环境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生产地点不会太多,生产规模也很有限。这就必然会出现远距离的贸易活动,食盐产品会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不产食盐的地域。
早在传说中的虞舜时期,盐可能已作为部落间经常交换的商品,虞舜就曾将河东池盐远途贩到顿丘。那个时代,只有以物易物的交换活动,交换活动可能尚未独立出来。这时国家正在形成之中,对盐业的生产与运销,还没有可能纳入管理范畴。食盐不贡不税,是前国家时期很自然的现象,那时不可能有标准意义的法规,也还没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盐法。
夏商时期,早期国家建立,国家意义上的盐业管理开始出现,盐业管理有了一定的形式与手段。夏王朝盐业管理采用的是贡法制度,大禹任土作贡,要求各地以特产纳贡,规定凡出盐的地方,盐必须作为一种贡物按期进贡。盐贡之外,则听民自由经营。
周代承袭夏商的纳贡制度,方式稍有完善。《周礼·天官》记说:“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九贡致邦国之用。”九贡中的第九贡为物贡,主要指海盐、池盐、西北戎盐等。周官还设有盐人一职,以掌管百事所需之盐。盐人以奄二人为之,掌盐之政令。盐人主持接纳贡盐,供祭祀和接待宾客所需之盐,还负责调停百姓在纳贡及煮盐中产生的纠纷。百姓纳贡后,盐可以自由贸易。
元代史学家马端临说,上古夏、商、周三代之时,盐虽入贡,未尝有禁法。三代之时,国家盐法还没有出现。三代时期的盐业管理,是以自由流通的思想为主体的,国家采用贡法控制盐业,纳贡以后,百姓可以自由经营。盐业虽然关系民生,但由于盐业生产受自然条件以及生产技术的约束,还难以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部门,当时国家财政收入还没有依仗到盐,政府自然也没有考虑到制定特别的措施来规范产销活动。
“官山海”与“壹山泽”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统制盐业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开始产生。一些当政者开始认识到,有盐国就富。吴人煮东海之水为盐,有盐而富,国用饶足。齐国管仲也设盐官专煮海盐,以渔盐之利兴国。为齐桓公辅政40年的管仲,力主通过经济手段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管仲提出“官山海”的盐法,主张对盐业采取干涉措施,由国家垄断盐业资源,实行专卖,寓税于盐,加价出售。
管仲最先确立了国家统制盐业的管理模式,从此以后,国家统制盐业管理居于主流地位,历代法制虽代有兴革,但基本原则一直没有改变。管仲的管理原则是:国家直接专卖,在盐的生产上以官制为主,民制为辅;在盐的运销上,官收、官运、官销。
齐国盐的生产体制是官民并煮,以官煮为主,并定时禁止民制。管仲将官煮时间定在十月至正月四个月内,正是冬季草枯燃料丰足的季节,可以大量生产食盐。在官煮时和官煮之后的春季,不准百姓擅自煮盐,由此造成了食盐的供需差距,使盐价抬升了四至十倍以上,国家获利甚丰。在盐的运销体制上,管仲提出不管是官盐还是民盐,都必须官收官运;无论官盐还是民盐,一律官销,销售的具体做法有所区别。官盐销售对象主要是不产盐的邻国,为了控制盐价,获取高额利润,采取官煮、官收、官运、官销的完全专卖制。
民盐主要满足本国食用需要,国家低价收购民盐,按计口加价配盐方法卖给百姓。由政府核定全国男女老少人均食盐用量,编制全国食盐人口定额簿册,将低价收购民盐加价按簿册所载人口定量分配给百姓。管子开辟了国家税收的一个新途径,他认为这比起直接向百姓征收人头税的办法好得多。谁都要吃盐,只要吃盐,就向国家交税了。
对没有盐资源的国家,管仲居然也设计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他说一国虽无山海资源利用,但可以利用他国资源来充实国库。他国销盐给我,每一釜卖十五钱,我买来由官卖出,每釜卖百钱,可得八十五钱,这样无盐的国家也可以获取丰厚的盐利收入。正是由于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经济政策,齐国国力大增,桓公才最终实现了“一匡天下,九合诸侯”的目的,成为春秋一霸。
战国时期,由于频繁的兼并战争,各国在盐业管理上出现松弛局面,造就了许多以盐致富的商人。如猗顿便因贩卖河东池盐发了大财,富比诸侯。不过这种局面在秦国最先有了改变,商鞅变法主张“壹山泽”,即国家“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盐的生产和流通都由国家控制,在产盐区设官员管理,制定法令,严禁私煮和私人擅自运销。
商鞅的办法也不排斥利用商人现成的销售能力,规定可以把专卖产品交给商人分销,但商人需交纳很重的专卖税来换取经销权。经销商要经过特许,人数也有限制,而且盐价要由国家统一规定。秦因商鞅变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秦国后来统一战争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先秦时期的盐政与盐法在中国盐业管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盐业管理三种形式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运行体制,都在这个时期得以确立。它虽然还不系统,也不够完善,但影响却很深远,后来的桑弘羊、刘晏、范祥等人的盐政改革,都深受先秦盐法的影响。
汉晋时代的官营
汉武帝时,“笼天下盐铁”,实行盐铁官营,由政府募民煎盐,食盐官收、官运、官销。汉武帝设立的盐法,是实行官盐专卖,禁止私产私营。武帝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以山海天地的物产,皆属国家所有,不能据为私有,有敢私铸铁器煮盐者,要砍掉他的左脚趾。
国家对食盐的垄断经营在西汉时期达到了高峰,先有汉武帝采纳兼管盐铁事务的大农丞东郭咸阳的建议,在全国各地设立均输官和盐铁官;再有汉昭帝时著名的盐铁会议,御史大夫桑弘羊阐述了盐铁官卖对国家强盛的促进作用,后来桓宽根据这次会议写成《盐铁论》一书,“盐铁官营”,从此成为一些朝代不可动摇的国策。
汉朝建立初期,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减轻关市之征,开山泽之禁,使经济得以恢复。在采盐和冶铁方面,除了郡、国设有盐铁官进行官营外,也允许私人经营。诸侯王国也以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所以当时既有靠煮海为盐而强大起来的诸侯如吴王濞,也有靠冶铁业致富的富商大贾。
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是在张汤、桑弘羊等人的建议和主持之下,实行了盐铁官卖政策,在各重要的产盐、产铁区设置盐官、铁官,掌管盐铁事务,不许私人经营。
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37处,分布于27个郡国,盐利尽在国家掌控之下。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割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
食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入不敷用。元封元年(公元前110),桑弘羊领大司农,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国用渐为丰足。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
西汉时期长安食河东盐池之盐,盐池产盐主要供应京城。晋南盐池不仅是国家财政来源之一,而且关系到京城君臣百姓的生活,地位非同一般,所以《汉书·地理志》记载全国设盐官的郡县时,把河东郡安邑置于首位。河东郡的安邑盐池,是开发最早的产盐区,经过历代开采,汉代时规模很大,盐质亦佳,以致汉光武帝也曾于元和三年(86)八月“幸安邑,观盐池”。皇上亲自视察盐池,当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新奇感。
东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在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汉章帝元和元年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府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时战乱频仍,食盐多实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代时,私煮盐者百姓判四年刑,官吏判两年。立盐法后,市民食盐有了一定之规。晋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
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西魏初行正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煮盐,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唐代池盐、井盐与海盐的管理
隋代的盐政,据《隋书·食货志》所载,是开皇三年正月以后,由北朝的禁百姓采盐,改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有三种形式。一是征税制。开放盐池、盐井采盐权,让百姓自由从事盐业生产,政府从中征税,达到官府与百姓分利的目的。二是官营制与无税制并举。对一些重要盐池、盐井仍然还是实行官营制;对其他盐池、盐井则实行无税制,百姓生产所得全部归自己所有。三是无税制、征税制和官营制并存。据《隋书·百官志》记载,隋代设有盐池监、丞,负责盐池的管理。唐代武德年间制定制度,盐池盐井设有盐监盐丞,但不知海盐是不也是如此。
唐朝建立后,从各产盐区的实际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盐业政策。对前代制度有继承,也有创新。征税制、官营制、无税制,隋代以前曾经有过,唐王朝继承下来。以盐代租制、租佃制,隋代以前未曾有过,是唐代出现的新制度。这些盐制简便易行,而且考虑到了社会的承受力,对唐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池盐、井盐与海盐,唐代都有一些特别的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盐法。盐法也并非一成不变,在重要五一节上有时还出现过一些反复。对河东等地盐池的管理,先实行的是官营制,后又实行租佃制。
《新唐书·食货志》记唐代盐政说,蒲州安邑、解县有盐池五处,总曰“两池”,一年产盐万斛供应京师。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对河东盐池实行的是官营制。盐池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劳动者是附近的盐丁。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州司监将盐池“分与有力之家营种”,盐畦有上、中、下三等,对各等盐畦所征收的盐租数量不同,每年总共征收一万石盐租,这是租佃制。盐池仍然属官府所有,“有力之家”只有使用权,缴纳定额盐租。
对盐、灵、会三州盐池采取的政策,盐州乌池是“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百姓”(张守节《史记正义》)。这种分配方式也属于民屯式的官营制,收入大部分归了官府。本来是要将生产的盐上交朝廷,由于这三州处于鄂尔多斯米谷产地,米质较好,朝廷为了得到那里的米,规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大同、横野二军是边防军事机构,属池盐产地,二军盐屯采取的是军屯式的官营制。
至于井盐,从《通典·食货·盐铁》的所载看,唐代实行的征税制。政府详细规定了每口盐井所应缴纳的税额,逐月收取,并规定可以以银代钱。确定白银与铜钱的比价是:白银一两与铜钱二百文相当。盐民交纳盐税时,纳银或纳铜钱都可以。 对于井盐的管理,《太平寰宇记》卷85还有这样的记载:四川境内剑南东道的陵井,开始采取征税制,万岁通天二年采取卖卤水盐民煮盐的方式,出售卤水的收入归官府,这种经营方式的性质是官营制。长安二年(702),又恢复了征税制。
对井盐除实行征税制外,对个别盐井还曾实行官营制,与海盐的管理并不相同。幽州属东北部沿海地区,是海盐产区。唐朝政府在那里置为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显然是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对沿海其他各州的基本政策是“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即以盐代替租庸调中的租。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将盐换成轻货,上交司农寺。以盐代租的制度前代没有见过。
榷盐之法
据《通典·食货·盐铁》的记载,开元二十五年的有关盐法,直到肃宗即位后的至德年间还在施行。不过天宝年间盐业政策有过一些变化,对出售的盐按每贯二十文的税率征税,这是为增加财政收入采取的一项措施。税率虽然并不高,但说明政府盐政的出发点开始发生变化。
这些变化由来已久。将作大匠姜师度开发安邑盐池使公私大收其利,刘彤从中受到启发,上疏建议唐朝政府对盐、铁、木等全面推行官营制。唐玄宗将刘彤盐铁官营的建议交给大臣们讨论,大臣们一些人认为盐铁官营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玄宗便派姜师度、强循巡行全国,会同诸道按察使检查各地盐铁征税情况,准备将盐铁生产改为官营。只是由于还有些大臣反对官营,姜师度、强循其实未能成行。开元十年,玄宗重申各地盐铁生产必须按规定纳税。
刘彤盐铁官营的建议遭到否定,唐初以来的盐政继续执行,不过朝廷对盐业政策也逐步有了改变。肃宗时期完成了一个重要转变。《旧唐书·第五琦传》记载说:乾元元年(758),盐铁使第五琦创立榷盐制,将盐户生产的盐全部低价收购起来,再高价卖出。天宝、至德年间,盐价每斗十钱。第五琦任盐铁使后,“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这榷盐制实行的结果,使盐价涨了十多倍!
第五琦创立榷盐制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府所控制的户口锐减,赋税收入也相应减少。为了平定叛乱,政府急需筹措大量军饷。榷盐制是战时经济政策之一,刘彤想通过盐铁官营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最终就以第五琦提出的这种方式实现了。
据史籍记载,第五琦的这个办法是从颜真卿那里学来的。天宝十四载(755)安禄山起兵范阳,随即向中原进攻。那时书法大家颜真卿任平原太守,为抵抗安禄山急需筹措军饷,他与李华商定以盐利赡军。当时所用的办法是,用钱收买景城郡的盐,然后提价卖出,军队所需的用度就足够了。那时第五琦任北海郡录事参军,他了解此事,所以后来就借用了这个办法,上奏肃宗实行新法。第五琦受了颜真卿的启发,才创立了榷盐制。
上元元年(760),刘晏任户部侍郎,充度支、铸钱、盐铁等使。他将第五琦的办法作了一些改进,使榷盐制趋于完善。刘晏将食盐产销体制由民产、官收、官运、官销改成民产、官收、商运、商销,简化了手续,精简了机构,方便了百姓,还为商人找到了一条财路。不同的是,刘晏没有提高盐价,而是通过发展生产、精简机构、减少开支、疏通流通渠道增加收入,所以这次改革非常成功。刘晏长期担任盐铁使,主管榷盐事务,直到建中元年(780)才离职。
榷盐制对于肃宗代宗两朝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安史之乱被平定,李唐王朝复兴。代宗时期能够维持一段稳定局面,社会经济在战乱后能够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都与榷盐制的作用分不开。不幸的是,因为德宗昏庸,他听信谗言,他罢免了刘晏,贬为忠州刺史,不久又派人杀害了他。刘晏的死,是唐代盐政由盛向衰的转折点。刘晏制定的盐政,这时开始有了明显改变。
首先改变的是盐价。第五琦创立榷盐制以来,榷价一直是每斗110文。德宗时“盐每斗价皆增百钱”,很快又将榷价提高到每斗370文。后来维持在每斗300文左右,与大历年间相比,盐价涨幅最高达近250%。榷价虽然提高了,收入却并没有增加,反而大幅减少。盐价居高不下,贩卖私盐可获取暴利,极大地刺激了盐商的贪欲,他们囤积居奇,贩卖私盐,操纵市场盐价,垄断食盐销售。
建中以后,为了阻止私盐泛滥,唐朝政府制定了严酷的刑法,对私盐犯进行严厉惩罚。刑法越来越残酷,但效果并不明显,私盐现象越来越严重。结果导致王仙芝、黄巢起义的爆发,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建中以后盐政失策的必然结果。
唐代榷盐制是中国盐史上重要的盐法制度。它包括盐产的管理、榷卖与招商、税额与计账、榷利的储运与入库、榷税的转嫁与归宿五个方面。第一是盐产的管理。榷盐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榷盐制下对盐业生产的管理,首先是设立盐籍与特许生产制度。第五琦变盐法时规定,所有盐户免除杂役,隶属盐铁使管理,如果盗煮私卖,以犯罪论处。
这个制度为刘晏所继承。唐政府为所有盐户单设盐籍,凡取得盐籍之人户,即不属州县,而归于各盐场、监、院,由盐铁机构掌管,县官管不了这些盐户。但不在盐籍的人户,严禁煮盐。太和二年(828)度支有奏章说:京兆府奉先县界盐池附近,有百姓取水烧灰煮盐,每担灰可得盐12斤,请求禁绝这种乱法行为。

榷盐法规定所有制盐生产都必须在官办盐场中进行,由场、亭等官吏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刘晏变法时就特别强调指派官员加强监控,以池盐为例,在两池诸盐场中,榷盐史下有推官一员、巡官六员、院官二员,还有胥吏130人、 防池官健及池户450人。盐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一员、巡官二员、胥吏130人、防池官健及池户440人;温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二员、巡官二员、胥吏39人、防池官健及池户165户。在这样条件下进行生产的盐户、池户,比屯田中的屯丁、官手工业中的工匠处在更严密的监督之下。 榷盐法下的盐业生产,是在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官营盐业。朝廷有效压低了生产成本,抬高榷价,获取超额利润。
盐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如解池只能在二月至八月间进行生产,海盐生产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不产盐时,盐户可以从事其他劳作。到产盐时节,官府向盐户征召盐丁,恢复生产。唐代海盐生产中,盐丁以灶为单位编制,盐灶一所有盐丁数四五十人。开元前的幽州盐屯,每屯配盐丁50人。
盐产量是榷利收入的首要一环,中央盐司对下属诸盐场严格规定产量定额,如对越州兰亭监管下盐场规定是:会稽东场、会稽西场、余姚场、怀远场、地心场,配课盐406074石一斗,具体到了“斗”的量度之内,可见定额是很严格的。各盐场还要将课额分摊到各灶盐丁头上,如有拖欠,会严加惩处。盐户因此会或被“囚系多年”,或“展转摊征”,牢狱之中,冤屈不断。盐户生产的盐要全数上交,不得隐漏,场、亭盐吏有严厉的检查。贞元年间(785-804)解池榷盐官史牟视察盐畦,有十余岁外甥跟着他去看热闹,外甥拾得一颗盐回家。史牟得知,“立杖杀之”。私留一粒盐,把玩而已,竟有夺命之罪,而且还是亲人!榷盐法下的榷卖方式,是在产盐之地设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卖于商人,剩下的事就听凭盐商了。榷盐法的核心内容,是商运商销,盐商是实现榷利的桥梁。刘晏实行“广牢盆以徕商贾”的政策,凡官府确认的盐商都入于盐籍,享有“居无征徭,行无榷税”的权力。各场、监及一部分巡院均设有粜盐官或招商官。李白之子李伯禽,就曾充任嘉兴监徐浦下场粜盐官。盐场、盐亭又在附近设有一些粜盐小铺,以方便商贾,增加榷利。盐商可以分别到这些地方粜取食盐。
由于院、监距盐场、亭有一定的距离,为节省官府的转输之劳,政府鼓励盐商直接到场、亭等生产地采购食盐,场、亭榷价比监院每斗要低三十文。在一些僻远的盐场,有更大的优惠吸引盐商前往。盐商可以钱或以物支付榷价,刘晏时规定可纳绢以代盐利,但每缗加钱二百。包佶领盐铁使,更允许用漆器、玳瑁、绫绮代付盐价。不过纳物代钱,估价无固定标准,商人常会以次充优,结果粗制滥造的无用之物入了国库。以至于运往边地的绢帛,手一碰就破,气得将士们一把火给烧了。结果呢,还得强调以钱纳榷。
“飞钱”与“钞引”
盐商纳钱比例增大后,钱币的运输成为大问题,沉重的铜钱长途转输,耗费巨大。兴元元年(784),判度支元以为京师钱重货轻,在江东监院收得现钱四十万贯,想教江淮转运史韩“转送入关”。韩上奏说:“运千钱至京师,费钱至万,于国有害。”运一千,要费一万,运钱耗资如此之巨。于是,有一个便利的方法酝酿出来了,飞钱与便换便被运用到了榷盐法中。
飞钱用于榷盐法,盐商大贾可以将铜钱交到指定地点,换领票券往盐场兑盐,免除了盐商与官府的转输之劳,这个便利的办法迅速得到推广。
盐铁、度支、户部等官署,本来都有分司驻于各地,便自然成为飞钱兑换的机构。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谓之“便换”。榷盐法中的便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巡院纳榷,小铺粜盐”,纳榷是付榷价后换取盐券。扬州、白沙二处巡院曾一度改名为“纳榷院”,诸巡院往往积蓄着大量钱币。巡院多设于便于转输的交通要道,所储钱币随时可以调入京师或就近赡军。二是盐商入钱京师,取券往盐场兑盐。榷盐法还影响到榷茶法,榷茶法也援用了便换方式,方便了茶商。
榷盐法中的便换方式,与后来北宋的钞引制相似,宋人往往视钞引同于飞钱,飞钱是北宋钞引制的先声。
苏轼为民请命
宋代前期,盐制行榷盐法,与唐法相类似。不过钞盐之法正在酝酿之中,很多官员开始对榷盐法提出废止的建议。苏轼便是这众多官员中的一个。
苏轼给朝廷写过一个奏章,名为《乞罢登莱榷盐状》,为的是请求在山东登州莱州废止榷盐法。那是元丰八年,苏轼当时在登州任军州事。奏章大意是:
臣听到有人说近年来京东之地推行榷盐法,不仅获得厚利,而且没什么妨害,以为可以在大范围内实行。
依臣下看来,河北淮浙之地,因用盐稀少,推行起来可能较为便利。可是人们却不知道,京东过去贩盐小客,榷盐后没有了别的生计,大半去当了盗贼。独有为臣所管领的登州,三百里之地,地瘠民贫,没有商贾到这里来,这里的盐产,只是本地居民吃用。
现在榷盐入官,官府买盐价贱,比起灶户卖给百姓的价钱来,还不足三分之一,灶户因此大量失业,灶户逐渐逃亡,这是榷盐的一个害处。
居民本来居住咫尺大海,却强令他们吃很贵的食盐,深山穷谷之民,甚至无盐而食淡,这是第二害。
盐商不到这里来,煮好的盐堆着运不出去,盐仓有入不出,官仓全都装满了,许多盐只有露天堆放。如果卖不出去,这些盐过一二年就粪土不如了。官府因此亏失本钱,官吏因此被责罚,这是第三害。
官府得不到一毫之利而民人要受此三害,榷盐法是一定要废止才可。
听说莱州的情形,也是如此。拟提请朝廷,以实情出发,先行废止登莱两州榷盐,依旧法令灶户直接卖与百姓,官府收取盐税。对于其余州军,再委派官员施行。
唐五代过渡时期,直到北宋初年,盐法十分苛刻,以致民不聊生。东坡先生为民请命,就是这样的一个背景。
苏轼登州之任,只不过匆匆五日。他一到登州,“入境问农,首见父老”(《登州谢上表》),了解民情,回朝后向皇帝提出两项治理登州的建议。其中一条便是罢登莱榷盐。他以为登州及邻地莱州近海,地瘠民贫,如果实行一律的榷盐政策,不独加重了百姓的贫苦,对国家财政收入也是有害无益,所以提出“先罢登莱两州榷盐,依旧令灶户卖与百姓,官收盐税”。
据清道光年重修《蓬莱县志》说:“蓬邑不食官盐,自宋代苏长公已条陈得免其累,洵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哉!”苏轼的奏议,写在他已经离开登州升迁之后,表明了他忧国忧民的心境。
那么宋代榷盐的情形究竟是怎样的呢?
宋代的专卖与专卖中心
五代盐法逐年严密,后唐时全面榷盐,划区供应,对盐的生产和经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后晋初年,盐禁较为松弛,取消官场卖盐,允许商人贸易,由官府向民户按户等配征食盐钱。其后取消商人卖盐,重行榷禁专卖,而过去按户等征收的食盐钱仍然照征。后汉时更是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而由政府专卖,成为中国历史上盐禁最严酷的时期。后周时虽逐步放宽盐禁,但榷禁亦严,并一度在城镇新增随屋盐钱。
宋代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财政机构三司设盐铁使主管盐政,直属三司的京师榷货务主办盐的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级官员或当地官员兼管盐政。产盐地设监置场,均派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徽宗崇宁年间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食盐销售,没有固定的制度。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后官卖法逐渐被通商法代替。
到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官卖法只在福建、两广一些地区继续实行,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3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故宋代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
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在东南漕运地区,利用运官粮的返程空船运输官盐,其他地区则派衙前、厢兵和征用民夫运盐。盐到州县后由官府置场或设铺出售。由于官盐价贵质劣,民不肯买,往往强制抑配。售盐办法主要有:令民缴纳丁盐钱的按丁配盐法;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蚕事完毕随夏税用丝绢折纳的蚕盐法;按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强迫购买一定数量食盐的计产配盐法;将一个地方的盐利收入承包给商人,令商人先纳钱入官,准其领盐贩卖的买朴法。如此一来,朝廷扩大通商地区,盐利收入大增,官卖法逐渐被通商法代替。
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三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由于商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亏损国家盐利收入,交引法逐渐被破坏,不能继续执行。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这样保证了钞值的稳定,保证了消费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官盐得以畅销,盐利得以增收。
宋神宗时,东南地区也实行盐钞法,买解盐发解盐钞,买东南盐发末盐钞。末盐钞由京师榷货务发行。崇宁以后,蔡京执政,盐钞法普遍推行于东南地区。随着官府加紧聚敛,滥发盐钞,钞与盐失去均衡,商人持钞往往不能领盐。蔡京又印刷新钞,令商人贴纳一定数量的现钱,换领新钞。此举加重了商人负担,并使盐钞失去信用。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引分长引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到期盐未售完,即行毁引,盐没于官。这引仍是变相的新钞,当时盐引又称钞引,在盐钞取盐凭证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许卖盐执照的性质,并在行销制度方面更为严密。
盐引法在南宋一直继续实行,但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赵开在四川创行的盐引法则略有不同。井户煮盐不立课额,商人纳钱请引,缴纳引税、过税、住税,向井户直接买盐出售。官置合同场负责验视、秤量、发放,以防私售,并征收井户的土产税。废除官买民盐然后卖给商人的中介环节,直接征收井户和盐商的税钱。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
宋朝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南宋淮浙钞盐史的序幕,在高宗称帝前已经揭开。《宋史·张悫传》说,高宗为兵马大元帅时,建议元帅府印给盐钞,不过旬日,得缗钱五十万佐军。大元帅府卖钞换钱的办法,本来是高宗即位前为应付急需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高宗即位以后,在金军追逐下东逃西窜,这权宜之计,居然变成了惯用的手段。为了躲避金军的追逐,高宗和孟太后等曾逃经多处,先后至扬州、镇江、建康(江宁)、越州、明州、温州、吉州、杭州等地。这些地方,都一度成为卖钞中心。
南宋朝廷的第一个中央专卖机构,设在真州(江苏仪征)。这一专卖机构的名称,先为“提领措置真州茶盐司”,后来改作“真州榷货务”(《宋会要·食货》)。真州榷货务建立之际,虽然宣布停止大元帅府印钞卖引,但汴京当初发行的淮浙盐钞,仍继续流通。为了通过真州卖钞而直接获得较多的现钱,高宗于建炎元年(1127)六月下令,将淮浙盐场的海盐分为两半,一半支付给真州钞客,一半支付给持京钞的人。南宋朝廷的第二个专卖中心,设在扬州。扬州之后的第三个专卖中心,是建康府。第四个专卖中心,是越州(今绍兴)。第五个专卖中心,是临安府。第六个专卖中心,是建康府。第七个专卖中心,是镇江。第八个专卖中心,是真州。这些经销淮浙盐钞为主的榷货务,是随高宗逃遁与回归路线沿途设置的,这是战争时代的特例。
盐钞
宋代盐法行“入中法”,推行盐钞,盐钞是由唐代飞钱发展而来,是“入中法”下盐商通过“入中”取得的一种作为支盐贩卖凭证的信用票据。盐钞初名交引、券、要券、盐引等,自仁宗庆历元年(1041)始称盐钞。盐钞是一种支盐贩卖的信用票据,随着不断发行及自身体系的完善,盐钞出现了货币化趋势,逐渐具有货币的基本功能。
西北地区属铜铁钱并行区,由于铁钱笨重而难以携带,“不可流转”,因此“常赖盐钞以为用”。官府对盐钞的货币化是认可的,在这一区域盐钞已是“公私通用”。所以北宋时期,沈括和孙觉等官员一致主张“(盐)钞可以为币”。
收藏在日本的一张宋代钞版,上面既无年份,也没有名称,金额也是发行时填写。上面有文字“除四川外许于诸路州县公私从便主管并同见钱七百七十陌流转行使”,它就是主要在四川以外广大地区流通的盐钞。这张钞版证明宋代盐钞确已高度货币化,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货币的作用(《中国历代货币》图版49)。
交引铺是买卖包括盐钞在内的各种交引的专业商铺,出现在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前后。北宋时交引铺主要存在于京师开封及西北地区的“冲要州府”,南宋时广泛分布于京师临安(杭州)、明州、通州、镇江、建康府等地。其中以京师的交引铺最多,规模最大。北宋开封的金银彩帛交引铺,“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听闻”。南宋临安城内,“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御街,两行多是上户金银钞引交易铺”。当时交引铺经营的业务种类虽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是买卖交引。
自交引铺出现后,它通过贱买贵卖垄断交引市场,对国家财政十分不利。为限制交引铺的活动,打破它对交引市场的垄断,真宗景德三年(1006)、大中祥符七年(1014)、天禧元年(1017)、天禧五年(1021)、仁宗天圣九年(1031),官府曾五次拨出现钱,在京师设官收购交引。
自庆历年间始,西北广大的池盐行销区普遍推行盐钞之法,盐钞发行量激增,干预和控制盐钞之类的交引买卖市场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仁宗嘉三年(1058),在都盐院监官主持下,京师正式设置了官营的买钞场。当时每张盐钞价格值钱六贯,民营买钞场每钞极贱至五贯收买,而官营买钞场给钱五贯五十文买进。后来又在西北的秦凤路永兴军等地设置买钞场,买卖盐钞,调节盐钞的价格和数量。南宋时期,官府同样设置买钞场收买盐钞。与交引铺一样,买钞场对盐钞的收买,为盐钞储备了大笔准备金,官营买钞场的出现,对盐钞的货币化所起的作用非常明显。
作为支盐贩卖的信用票据,盐钞的基本功能是“用钞请盐”。具体流通过程是,商人向官府入中钱货,官府发给盐钞,商人持盐钞到指定地点折支食盐贩卖。但是,在货币化趋势的作用下,盐钞自身突破了仅作为支盐票据的原始功能,大量滞留在流通领域内,发生了更为广泛的影响。
盐钞事实上已普遍成为一种信用货币,具有信用货币的功能。当时京城与内地各州县和买绸绢,多不支价钱,而是折给盐钞。及于南宋,在官府的和买中,仍大量使用盐钞。在内地州县与边防地区的和买活动中,盐钞均被用作和买的本钱。官府还将盐钞用作贸易取利的本钱,在民间贸易中盐钞的使用也很多,许多商人常常以盐钞“贾贩”。盐钞还具有便换或飞钱的功能。便换或飞钱是唐宋时期出现的一种金融汇兑业务。商人在甲地向某一固定机构交钱换取契券(取钱凭证),再到乙地验券取钱,避免长途中携带现钱的不便及遭受抢劫的风险。取钱的契券是特制的,一分为二,合券才可取钱。

便换和飞钱是一种信用业务,而盐钞也同属信用业务范畴。由于盐钞流行及应用范围较广,持有盐钞可随时兑换现钱,盐钞就逐渐具有了便换和飞钱的功能。
盐钞的原始功能是“用钞请盐”,要保证钞法的顺利运行,前提就是要确保盐钞数量与盐产量之间的平衡。可在实际上,常常是官府不顾盐产数量的多少,大批地虚额印发盐钞,盐钞成了政府获取财富的重要工具。虚额印发盐钞的直接后果就是“虚钞”问题的出现。虚发盐钞,对官府虽有得利的一面,但过多地印发盐钞,无疑会影响盐钞的信誉,影响盐钞的正常流通及盐法的实施。虽然起初官府对“虚钞”问题较为重视,也拨出现钱收买过盐钞,但处于财政困境中的政府,总是忍不住要虚发盐钞。自熙宁十年(1077)冬至元丰二年(1079),解盐产量只有一百一十七万五千余席,而“通印给(盐钞)一百七十七万席”,虚钞仍达五十九万余席。至哲宗元符元年(1098),解池为大水冲毁,解盐生产停止,官府却依旧发行盐钞,完全视盐钞为聚敛财富的工具。
南宋时期,政府对盐钞的仰赖更明显。偏安于临安的赵宋朝廷,一切费用“悉取于”盐钞,庞大的军费开支也来源于盐钞。如“建康大军一窠,全仰盐钞,岁额以一千二百万计”。时人曾评论说:“南渡立国,专仰盐钞。”纸币是以金属货币为本位的一种货币,盐钞是以盐为本位的一种有价证券。盐钞所起的作用是盐对社会影响力的折射。在中国历史上,盐就是这样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在世界历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
州仓法与场支法
南宋初淮浙盐法频繁变迁,专卖中心转移分散,支盐方式反复更易,而且旧支盐机构州仓也几度兴废。商人的钞盐,是由州仓支发,还是在买纳盐场就地支付,这曾是当时激烈争论话题,结果,就带来州仓的多次兴废。
建炎二年,发生了一次支盐机构改革。兵部尚书卢益、户部尚书吕颐浩对州仓法进行尖锐批评,他们说,政和以来蔡京创立的州仓法,有许多弊病。支盐设立州仓,增置的机构和人员有监官、押袋官及吏人等,开支浩繁。而且场仓之间搬运,造成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还有仓吏贪赃舞弊,滞支钞盐,影响财政收入。在两位尚书的夹击下,高宗当年就宣布停止各地州仓的支盐工作,淮浙钞盐的支发,改到买纳盐场进行。
与支盐机构改革相联系的,还有钞盐的包装制度。政和三年(1113)钞盐袋法规定,每袋以300斤为限,盐商须购买订制一次性官袋。但建炎四年初,江浙盐产区已流通60斤一袋的小袋钞盐。福建的钞盐,又以80斤为一小袋,与300斤的大袋并存。来有的从盐场贩出私盐,用的是自制的“仿官袋”。南宋钞盐的“袋法”,已不像先前那样严格。
惩治私盐
南宋初淮浙盐法的另一特色,是“绍兴私盐法”。南宋的私盐刑律,经历了从宽到严,又从严到宽的发展趋向。淮浙私盐的主要源头,一是盐场亭户的私煎,二是检查制度疏漏下的私贩,包括官吏、军士与商民串通的私贩。随着金军北撤和高宗朝廷趋于稳定,打击私盐以保障官府垄断盐利的工作,便提到了议事日程。
私盐律由宽到严的转折,是通过吕颐浩、张纯的改革盐法而实现的。吕颐浩是南宋初一位颇具胆略而文武兼通的人才,张纯原是谙熟财计的机敏堂吏,后来作了专卖中心的提领监官。吕颐浩从建炎三年出任右相,后升为左相兼枢相,又兼领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吕颐浩拜相一个月之后,发生了宣州知州掠买商盐的事。都省奏准高宗,严惩那位卓有战功的知州。
绍兴元年,浙东盐官蔡向草定了各路“盐场监、专、催煎官不觉察亭户私煎盗卖”的“断罪刑名”。其中对巡检官没有觉察亭户隐藏私煎盗卖盐者,要杖一百,监官、催煎官都要受减二等的处罚(《宋会要·食货》。关于亭户逃亡和盐场纵容逃亡的惩治法,也有严格规定。绍兴二年颁布的刑律是:所有盐亭户及备丁、小火盐工,私自走投别场煎盐的,各杖八十。还要押回本场,继续按原定额煎盐(《宋会要·食货》)。
绍兴初对私盐的打击更加严厉。吕颐浩、张纯对私盐法的重大改革,其打击的对象,包括一切私盐贩,还明确指出具有特殊背景的文武臣僚家属贩私,一律严惩不贷,即便遇到颁布特别的大赦令,也不能凭借特权减免罪罚。这作为诏令颁布两个月后,一桩耸人听闻的私盐大案—刘光世著名部将乔仲福、王德贩盐案,被揭发出来。刘光世是南宋初三大帅之一,乔仲福、王德是他手下得力的大将,统兵近万,战功累累(《宋史·高宗纪》)。他们的军队,素以骄横、冗费著称,乔仲福、王德于通州岛沿江港汊内,公然泊船,吩咐巡检军兵,在亭户处收私盐。他们还将私盐仿官袋包装,每年20万袋的通州官盐,被他们盗贩得仅剩下3万袋。
面对如此大案,吕颐浩的批状要刘光世追查乔、王二将的责任,由于牵涉到驻军防务的稳固,在金兵逼江的当口,最后也是不了了之。但对与乔、王等人合作私贩的通州亭户,却没有轻饶。所以在十二月八日(甲午)这一天,吕颐浩将从重打击亭户私贩的处置意见,交高宗书旨宣布。内容是教产盐场监告谕亭户,今后如果将所煎之盐货违法与私贩军兵和百姓交易,不论多寡,都要杖脊收监。这样的重刑,后来以发布之日称为“甲午指挥”或“十二月八日指挥”,起初只是针对通州亭户,但一经公布,事情便扩大起来。不久,吕颐浩又奏淮高宗,公布了“非亭户一等科罪指挥”,对所有亭户、非亭户煎盐卖与私贩的,军人聚贩私盐的,以及百姓依借军兵声势私贩的,均依照“绍兴二年十二月八日指挥”。
吕、张修改的私盐律相当苛酷。绍兴二年的盐法改革及私盐重律的出笼,一方面反映了南宋初私盐的猖獗,另一方面也表现了政府维护盐利的决心。改革进行一年以后,侍御史辛炳批评吕颐浩“不恭不忠,败坏法度”。接着殿中侍御史常同,又罗列吕颐浩十大罪状,说他“循蔡京、王黼故辙,重立茶盐法,专为谋利”等等。结果是,吕颐浩不得不引疾辞职。
在北宋时,关于私盐的法度就引起过争议。王安石变法加强盐禁,严禁私人煮盐贩盐。王安石曾同苏辙讨论,苏辙说:“利欲驱使,要禁绝私贩,恐怕是很难的事。”王安石认为私盐未绝,是盐法不严造成的。苏辙认为,“当今对于私盐,盐法定的是死罪,这样的法不可谓不严,可还是没能禁绝,还能用什么法来加罪呢?”王安石说有办法,如果一村百家都参与贩私盐,败露受惩处的只有一二家,所以私贩不可能禁止。如果二十家至三十家受到惩处,那他们就都不敢贩了。苏辙回答说:“这样一来,贩倒是不贩了。但只怕是二三十家坐盐获罪,会要引起其他变故来。”(《龙川略志》卷3)苏辙的担心并非多余,熙宁年间的盐法曾引起老百姓的强烈不满,贩盐者往往杖剑自随,反抗官府的查禁。私盐问题,在古在今,都是需要认真处理的一个难题。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55:09
盐的历史分水岭: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的兴衰

本文摘自《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作者:吉成名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有唐一代,各个时期的盐业政策是不同的。盐业政策的变化与政治、经济形势直接相关,李唐王朝的兴衰与盐业政策的制订和推行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李渊于公元619年在长安称帝,建立唐朝。唐朝伊始, 很多制度承袭隋代,盐业政策也不例外。隋代盐业政策,《隋书·食货志》载:“开皇三年正月,帝入新宫。……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盐池盐井,皆禁百姓采用。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可见,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正月以后, 隋代的盐业政策是“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不过,这句话太含混,不好理解。如何“共之”?不明确。笔者认为,“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的形式有三种可能:其一,征税制。开放盐池、盐井,让老百姓自由地从事盐业生产,政府征税。这是官府与百姓分利的一种形式。其二,某些重要盐池、盐井仍由官府控制,实行官营制;对其他盐池、盐井则实行无税制,老百姓生产所得全部归其所有。这是官府与百姓分利的另一种形式。其三,无税制、征税制和官营制都存在。这也同样可以视为官府与百姓分利的一种形式。隋代对海盐生产的政策如何?史籍阙载。有关武德初年盐业政策的记载不明确、不具体。《旧唐书·职官志》载:“《武德令》有盐池盐井监、丞。”显然,盐池盐井监、丞的职掌是负责有关池盐和井盐事务的。这是武德年间制订的制度,至于到底是哪一年制订的,不清楚。不过,这里仅仅谈到盐池盐井,没有涉及海盐,这使我们很容易联想到隋代的盐业政策:上文所引有关隋代盐业政策的史料也只谈到盐池盐井。为什么武德年间设立盐池盐井监、丞?有两个原因:其一,承袭隋代的制度。据《隋书·百官志》记载:隋代有盐池监、丞。盐井监、丞究竟有没有,史籍阙载。据开皇三年以后的盐业政策推测,井盐也应有类似池盐的管理机构。其二,唐朝政府在武德元年就占领了关中、陇右、剑南、山南这些盐池盐井所在地,占领东部沿海地区则比较晚。这样,武德年间设立盐池盐井监、丞就完全在情理之中了。
《新唐书·食货志》对唐代盐业政策有一段记载,但作者将前、后期的史料混编在一起,没有作明确区分。拙作《唐代前期的盐业政策》对这则资料进行了辨别〔1〕。 兹将有关前期盐业政策的部分内容摘出:
蒲州安邑、解县有池五,总曰“两池”,岁得盐万斛,以供京师。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安北都护府有胡落池,岁得盐万四千斛,以给振武、天德。
幽州、大同(军)、横野军有盐屯,每屯有丁有兵,岁得盐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
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通典·食货·盐铁》对前期盐业政策也有记载,为了论述方便起见,亦将有关部分录出:
(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仍差官人检校。若陂、渠穿穴所须功力,先以营种之家人丁充;若破坏过多、量力不济者,听役随近人夫。又,《屯田格》: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盐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满)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以上,准第四等。又,成州长道县盐井一所,并节级有赏罚。蜀道陵、绵等十州盐井总九十所,每年课盐都当钱八千五十八贯。陵州盐井一所,课都当(钱)二千六十一贯;绵州井四所,都当钱二百九十二贯;资州井二十八所,都当钱一千八十三贯;泸州井五所,都当钱一千八百五十贯;荣州井十三所,都当钱四百贯;梓州都当钱七百一十七贯;遂州四百一十五贯;阆州一千七百贯;普州二百七贯;果州二十六贯。若闰月共计加一月课,随月征纳。任以钱银兼纳,若银两别常以二百价为估。其课依都数纳官,欠即均征灶户。
《新唐书·食货志》有关蒲州盐池政策的记载系根据《通典·食货·盐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写成,这已是史学界同仁的共识。我们从“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一语可以推测: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对蒲州盐池实行官营制。有资料可以证实这一点。《唐律疏议》卷4谈到“估赃”时说:“假有人蒲州盗盐,隽州事发,盐已费用,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上绢之价,于隽州断决之类。”这里所说的“盗盐”当指盗官盐。因为对于私人经营的盐是不会特别规定这样一条来制止盗取的。这说明当时蒲州盐池实行官营制。再者,《旧唐书·姜师度传》说:“(开元)六年,以蒲州为河中府,拜师度为河中尹,令其缮缉府寺。先是,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发卒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从“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一语可以断定:当时蒲州盐池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劳动者是老百姓。因为如果是军屯,收入就要全部归官府。在此之前,实行何种形式的官营制尚不得而知,但实行官营制则基本可以肯定。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州司监将盐池“分与有力之家营种”,盐畦有上、中、下三等,对各等盐畦所征收的盐租数量不同,每年总共征收一万石盐租,这是租佃制。盐池仍然属官府所有,“有力之家”只有使用权,缴纳定额盐租。
对盐、灵、会三州盐池采取什么政策呢?张守节(唐开元时人)在《史记正义》中记载:乌池“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百姓”。这种分配方式属于民屯式的官营制,因为其收入的绝大部分要归官府,生产者老百姓只得五分之一。乌池属盐州,对三州盐池的政策应该是一致的。本来可以将生产的盐上交朝廷,由于这三州处于鄂尔多斯米谷产地,其米质量较好,朝廷为了得到这个地方的米,要求当地主管部门将盐换成米,所以规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对胡落池采取什么政策?不清楚。安北都护府属边疆军政机构,从规定其盐供给振武、天德二军来看,实行官营制的可能性较大。
大同、横野二军是边防军事机构,属池盐产地。据《屯田格》可知,对二军盐屯采取军屯式的官营制。
幽州属东北部沿海地区,是海盐产区。唐朝政府在这里置为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显然是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
对沿海其他各州的基本政策是“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即以盐代替租庸调中的租。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将盐换成轻货,上交司农寺。以盐代租的制度前代没有过。从“岁免租”一语推测,这种政策的确立应该与租庸调制同时或者稍后,租庸调制最早颁布是在武德二年(公元619年),这种政策的制订不会早于这一年。
从《通典·食货·盐铁》所载来看,对井盐实行征税制。唐朝政府详细规定了每口盐井所应缴纳的税额,逐月收取,并规定可以以银代钱;还规定了白银与铜钱的比价:白银一两与铜钱二百文相当。可见,老百姓交纳盐税时,无论纳银还是纳铜钱, 都可以。 《太平寰宇记》卷85载:剑南东道陵井,“唐万岁通天二年,右补阙郭文简奏卖水一日一夜得四十五函半,百姓贪利失业。长安二年,停卖水,依旧税盐。先天二年,加课利,岁税有三千六百二贯。”卖水,即把卤水出售给老百姓,让他们去煮盐,出售卤水所得收入归官府。这种经营方式的性质是官营,从这个记载来看,原来对陵井采取征税制,后来改为官营制,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又恢复征税制。可见,对井盐除实行征税制外, 对个别盐井还曾实行官营制。此外,据笔者推测,对某些产量较少的盐井实行无税制也是可能的〔2〕。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唐朝建立后,统治集团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了相应的盐业政策。对前代制度有继承,也有创新。征税制、官营制、无税制,隋代以前曾经有过,唐朝政府继承下来;以盐代租制、租佃制,隋代以前未曾有过,是唐代的新制度。由于这种盐业政策不仅简便,而且考虑到了社会承受能力,所以对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通典·食货·盐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有关盐业方面的规定直到肃宗即位后的至德年间还是有效的。但是,在天宝年间,盐业政策有了明显的变化:“天宝九载二月,敕:‘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二十文。’”〔3 〕其中规定对出售的盐按每贯二十文的税率征收除陌钱,这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食盐贸易而言的。这就是说,开元二十五年的盐业政策继续有效,此外,对食盐贸易还要按百分之二的税率征税。这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税率虽然不高,但说明唐朝政府制订盐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开始发生变化。
这个变化由来已久。姜师度开发安邑盐池使公私大收其利,刘彤从中受到启发,上疏建议唐朝政府对盐、铁、木等采取“官收兴利,贸迁于人”的政策,意即全面推行官营制。《唐会要·盐铁》载:
上令宰臣议其可否,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遂令将作大匠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俱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校海内盐铁之课。至十年八月十日,敕:“诸州所造盐铁,每年合有官课,比令使人勾当,除此外更无别求。在外不细委知,如闻稍有侵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检校,依令式收税。如有落帐欺没,仍委按察(使)纠觉奏闻。其姜师度除蒲州盐池以外,自余处更不须巡校。”《旧唐书·食货志》所载基本相同,同书《姜师度传》则云:“……疏奏,令宰相议其可否,咸以为盐铁之利,甚裨国用。遂令师度与户部侍郎强循并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计会,以收海内盐铁。其后颇多沮议者,事竟不行。”从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刘彤上疏后,玄宗将盐铁官营一事交给大臣们讨论,大臣们一致认为盐铁官营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玄宗便派姜师度、强循巡行全国,会同诸道按察使检查各地盐铁征税情况。准备将盐铁生产改为官营。由于反对官营的人很多,姜师度、强循未能成行。开元十年八月十日,玄宗重申各地盐铁生产必须按规定纳税,并命令姜师度除蒲州盐池外其他地方不再检查。唐初以来的盐业政策得以继续推行。“盐课”即盐税。由于对大部分地区实行征税制,为了论述方便起见,有关文献便简称为“收税”。
刘彤盐铁官营的建议最后遭到否定,唐初以来的盐业政策照旧执行,说明当时统治集团内部发展生产的思想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是,刘彤的主张无疑给最高统治集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促使他们对盐业的态度逐步改变。
从刘彤的建议最后遭到否定可以看出:虽然人们一致认为盐铁官营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但反对全面实行官营者居多,最高统治者不敢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只好继续实行征税制。天宝九年,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想对盐业实行新的政策,但仍然不敢全面实行官营,只是对销售食盐征收除陌钱。
这个转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天宝年间的政治、经济形势与开元初年的相比已大不相同。玄宗在位期间,励精图治,选贤任能,赋役宽平,注意发展社会生产,开元盛世的局面由此形成。史称:“开元初,上励精理道,铲革讹弊,不六七年,天下大治,河清海晏,物殷俗阜。……左右藏库,财物山积,不可胜较。”〔4〕在这种形势之下, 统治集团虽然认识到盐铁官营可以大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由于财政情况好,府库充实,所以并不很看重盐业方面的收入。本来想对盐铁生产全面推行官营制,由于有人反对,便放弃了这个打算,继续征税。天宝年间的情况就不同了。玄宗早已对朝政不感兴趣了,已经由明变昏,其主要精力转移到享乐和迷信道教神仙之术方面去了,把朝政大权交给李林甫、杨国忠,致使朝政衰败。为了搜括更多的财富供其享乐,便下令对车、面、盐征收除陌钱。这是唐初以来盐业政策的一个重要变化,标志着统治集团制订盐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开始由以发展生产为主向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转变。
肃宗时代完成了这个转变。《旧唐书·第五琦传》载:
于是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人不益税而上用以饶。时为乾元元年(公元758年)〔5〕。第五琦创立榷盐制,将盐户生产的盐全部低价收购起来,高价卖给老百姓。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天宝、至德年间,盐价每斗十钱;第五琦任盐铁使后,“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第五琦创立榷盐制是从增加财政收入出发的。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府所控制的户口锐减,赋税收入也就相应地减少。为了平定叛乱,唐朝政府急需筹措大量军费。榷盐制属于战时经济政策之一,刘彤想通过盐铁官营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最终以这种形式得以实现。
榷盐制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史称:“肃宗即位,……于是北海郡录事参军第五琦以钱谷得见,请于江淮置租庸使,吴盐、蜀麻、铜治皆有税,市轻货由江陵、襄阳、上津路,转至凤翔。”〔6〕可见, 安史之乱爆发后,征税制仍然推行了一段时间。乾元元年,第五琦任盐铁使,才正式创立榷盐制。据史籍记载,第五琦的这个办法是从颜真卿那里学来的。天宝十四载(公元755年)十一月,安禄山起兵范阳, 随即向中原地区进攻。平原太守颜真卿坚决抵抗。为了筹措经费,他与李华商定以盐利赡军。“以钱收景城郡盐,沿河置场,令诸郡略定一价,节级相输,而军用遂赡。时北海郡录事参军第五琦随刺史贺兰进明招讨于河北,睹其事,遂窃其法,乃奏肃宗于凤翔”〔7〕。显然, 第五琦是受其启发而创立榷盐制的。
天宝九载规定对销售食盐按百分之二的税率征收除陌钱,是政府试图通过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管理来增加财政收入。榷盐制继承了这个传统,并且加以发展,政府通过垄断食盐销售,获取高额利润。必须指出,安史之乱爆发后,物资供应极度紧张,物价飞涨。天宝年间,“米斗之价钱十三,青、齐间斗才三钱,绢一匹钱二百”。至德年间,“米斗至钱七千”〔8〕。米价竟然增加数百、乃至数千倍! 在物价全面上涨的时候,唐朝政府及时垄断食盐销售,无论对安定人民生活,还是对增加财政收入来说,都是十分明智的。由每斗10文增加到每斗110文, 虽然增长十倍,但与米价相比,涨幅极小,几乎算不得什么,微不足道。
上元元年(公元760年)五月,刘晏任户部侍郎,充度支、 铸钱、盐铁等使〔9〕。他将第五琦的办法加以改进,使榷盐制趋于完善。 史称:
晏以为官多则民扰,故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余州县不复置官。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贵,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其始江、淮盐利不过四十万缗,季年乃六百余万缗,由是国用充足而民不困弊。〔10〕刘晏将食盐产销体制由民产、官收、官运、官销改成民产、官收、商运、商销,既简化了手续,精简了机构,又方便了老百姓,还给商人找到了一条发财的门路。“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11〕可见,刘晏对发展生产是十分重视的。他没有提高盐价,而是通过发展生产、精简机构、减少开支、疏通流通渠道来增加收入,这是十分高明的。这次改革是成功的〔12〕。
刘晏长期担任盐铁使,主管榷盐事务,直到建中元年(公元780 年)正月才离职。榷盐制对于肃、代两朝的社会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安史之乱被平定,李唐王朝复兴,代宗时期能够维持一段稳定局面,社会经济在长期战乱后能够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都与榷盐制的作用分不开。这种盐业政策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德宗是一个十分昏庸无能的皇帝。他刚上台,就听信谗言,罢免了刘晏转运、租庸、青苗、盐铁等使,贬为忠州刺史,不久,派人将他杀害〔13〕。这是唐代盐政由盛向衰转变的转折点。他还下令废除主管榷盐事务的度支使和盐铁转运使,虽然不久又不得不恢复了,但这次变故对盐政来说显然是有害无益的。随后,刘晏所推行的盐业政策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是盐价的变化。自从第五琦创立榷盐制以来,榷价一直是每斗110文。“四镇之乱”爆发后,财政开支骤然增大。为了筹措平叛经费,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德宗悍然下令:“盐每斗价皆增百钱。 ”〔14〕第二年,又将榷价提高到每斗370文。〔15〕。 顺宗和宪宗时期,榷价曾经一度降为每斗250文,后来基本上维持每斗300文左右。与大历年间相比,建中年间的盐价涨幅最高达236%。 仅从盐价本身的变化还不足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如果将大历至元和年间盐米、盐绢比价的变化加以比较,事情就一目了然了。有人研究,从大历末年至元和年间,换一斗盐所需米量和绢量分别增加了四十多倍和十几倍〔16〕。其中原因是:安史之乱被平定后,社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其他物价大幅度降低,而盐价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两倍左右。(这里的“盐价”都是指榷价,尚未将盐商加价转售的因素考虑在内。)令统治集团感到奇怪的是:提高榷价并没有使收入增加,恰恰相反,榷盐收入反而大幅度减少。史载建中年间提高盐价后:“江淮豪贾射利,或时倍之,官收不能过半,民始怨矣。”〔17〕盐价不但一直居高不下,而且还成倍地增长,贩卖私盐可获暴利,这就极大地刺激了盐商的贪欲。他们囤积居奇,贩卖私盐,操纵市场盐价,垄断食盐销售,从而使官府榷盐收入大大减少。所谓物极必反,就是这个道理。唐朝政府在制订和推行盐业政策方面违背了客观规律,因而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后来李巽整顿盐政,从降低盐价入手,取得显著成效,说明建中年间大幅度提高盐价确实是失策的。德宗君臣以为只要提高盐价,就可以增加收入,解决财政困难,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其他盐业政策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史载:
刘晏盐法既成,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以备将士春服。包佶为汴东水陆运、两税、盐铁使,许以漆器、瑇瑁、绫绮代盐价,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广虚数以罔上。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盐估益贵,商人乘时射利,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巡吏既多,官冗伤财,当时病之。其后军费日增,盐价浸贵,有以谷数斗易盐一升。籴米犯法,未尝少息〔18〕。常平盐制度不久也废除了。总之,建中、贞元年间,盐政出现了衰败的景象。元和元年(公元806年)四月,李巽任度支、盐铁使,大刀阔斧地整顿盐政,降低盐价,整顿吏治,恢复常平盐制度,使榷盐收入迅速增加:“巽掌使一年,征课所入,类晏之多,明年过之,又一年加一百八十万缗。”从增加榷盐收入、解决财政困难来说,李巽确实很出色。“然则李巽胜刘晏乎?曰:不如也。晏犹有遗利在民,巽则尽取之也。”〔19〕胡三省这个评价是十分中肯的。一语道破了刘晏与李巽盐业政策的根本区别。建中以后,盐业政策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盐业刑法的出现。第五琦创立榷盐制时就规定:“盗煮私市罪有差。”禁止私盐的生产和销售。由于盐价较为合理,大历以前私盐现象比较少,唐朝政府对违犯规定的处罚也不太严重。刘晏任盐铁使时,“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20〕有效地遏止了私盐现象的发展。建中以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私盐现象迅猛发展,泛滥成灾。为了阻止私盐现象的恶性发展,唐朝政府制订了严酷的刑法,对私盐犯进行极其严厉的惩罚。刑法虽然越来越残酷,但收效并不大,私盐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官、私斗争愈演愈烈,最后导致王仙芝、黄巢起义的爆发,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这是建中以后盐业政策的必然结果。
注:
〔1〕载《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2〕参阅拙作《唐代前期的盐业政策》,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3〕《旧唐书》卷48《食货上》。
〔4〕《开天传信记》。
〔5〕《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旧唐书》卷49 《食货下》和《新唐书》卷54《食货四》。
〔6〕《新唐书》卷51《食货一》。
〔7〕《全唐文》卷514,殷亮《颜鲁公行状》。
〔8〕《新唐书》卷51《食货一》。
〔9〕《资治通鉴》卷221,上元元年五月条。
〔10〕《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七月条。
〔11〕《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2〕长庆二年(公元822年),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张平叔提出“官自鬻盐”,意在恢复第五琦的那套办法,因韩愈、韦处厚等人反对而作罢。
〔13〕《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正月条和七月条。
〔14〕《资治通鉴》卷227,建中三年五月条。
〔15〕《新唐书》卷54《食货四》载:“贞元四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钱三百七十。”按:《旧唐书》卷12《德宗纪》和《资治通鉴》卷231,陈少游死于兴元元年(公元784年),不可能有贞元四年(公元788年)奏加民赋一事。 《新唐书》同卷又载:“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却又说明“奏加民赋,自此江淮每斗盐亦增二百”是确实有过的。不过,江淮再次加价则肯定是在建中三年五月那次以后,“贞元四年”可能系“建中四年”之误。
〔16〕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第160页,三秦出版社1990 年12月第1版。
〔17〕《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8〕《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9〕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卷237,元和元年四月条。
〔20〕《新唐书》卷54《食货四》。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58:06
中国古代私盐的产生和发展

本文摘自《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 作者:史继刚
一、中国古代私盐的产生
所谓私盐,是指违反官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私盐的产生和泛滥通常同官府的食盐政策,特别是食盐专卖政策关系密切。一般说来,在食盐由民间自由生产、运销的时期,既不存在为官府垄断经营的官盐,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了,所以,私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食盐专卖制度(政策)的直接产物。所谓食盐专卖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食盐的生产和运销,垄断盐利的制度。
中国古代为法所禁之私盐最早出现于何时、何地、何类人所为,史无明载,一般认为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①。鄙意以为,私盐既与官府对盐利的垄断有关,则它的出现当在政府实施食盐专卖政策之后,而中国古代实行食盐专卖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就开始了,齐桓公时的管仲被认为是中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人。
那么,食盐专卖是否必然导致食盐的制私贩私呢?那倒不一定,如果食盐专卖政策对民众利益无损或在民众尚能容忍的限度内,盐商也有利可图,则私盐自无滋生的条件。管仲推行的食盐专卖政策,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政策。这种食盐政策规定,在食盐的生产环节许民自制,官给价收购或征之以低税,使生产者有利分沾,从而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是有效的。据《管子·戒》篇形容,齐国自许国人煮海水为盐,“盐者之归也。譬若市人”,即煮盐者之多,有如赶集似的。而在食盐的运销环节,虽统由官府经办,实行计口授盐,然所收盐价并不高,通常是在每升盐的成本价之上加收一二钱,也有只加收半钱者。这种取之无形而有度的做法,既使盐利“百倍归于上”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消费者不易感到盐税成为他们的一种过重负担。
由于管仲的食盐专卖政策较充分地考虑到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故深得民众欢迎。史载: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③。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私盐产生的可能性。试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能得到较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违禁制贩私盐还有什么市场可言?什么利润可图呢?唯一的只是高风险和高成本。所以,我们翻阅了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献,实在找不到齐桓公时齐国境内有制贩私盐的文献记载,也无相关的禁私条文。可见食盐专卖政策能否导致私盐的产生,关键要看这一制度是否提供了滋生制贩私盐的条件,即是否过度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以下的事实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经济大辞典·中国经济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版。
②《管子·海王》。
③《史记·齐太公世家》。
同样是在齐国,但时间是在春秋末年的齐景公时,由于景公的暴虐贪婪,欲尽括天下财利以俸一己之私,乃对包括食盐在内的山海之物实行完全的官府垄断,“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改以往食盐民制之例为官制,尽夺民利,而对广大消费者则征敛无度,以致“民人苦病”①。此情此景,欲民之不冒险制贩私盐,可乎?尽管尚无确切史料予以证明,但齐景公的所作所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时私盐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我们还可以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例。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实行了比齐国更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但课以重税控制了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而且还置“盐铁市官”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加强对食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销②。直到秦灭六国而一天下,商鞅以来的食盐官营等“峭法”之政一仍其旧。对盐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仅反映出秦国民间在食盐的产运销方面存在违法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相当严重。
因此,我国古代私盐的产生很可能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而并非到西汉武帝时才有官、私盐之分的。另外,根据以上叙述,我们还得出,私盐是食盐专卖制度的产物,但非必然产物,只有那种违背民众意愿,损害百姓利益的食盐专卖制度才会导致私盐问题的出现。
二、私盐在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
中国古代私盐产生以后,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即唐中叶以前的初步发展时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滥时期。
(一)传统社会前期私盐的初步发展
自西汉迄唐中叶,是我国古代私盐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阶段,就政府的食盐政策来看,西汉前期行征税制,食盐的产运销听由私人经营,官府征之以一定盐税。自武帝起,改行专卖,盐利归官,食盐的产、运、销悉由官办,私人不得违禁经营,被称为直接或全部专卖制,该制度历西汉后期迄新莽不仅未改,且变本加厉。东汉复行征税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专卖、征税二制并行。隋及唐前期盐法较为宽松,食盐的产运销主要采行无税制,征税制仅在唐玄宗开元初短暂实行过。
由上可见,我国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政策极不稳定,征税、专卖“两种制度此消彼长起伏不定,两头征税,中间专卖”,被称为“赋税专卖循环时期”。而在这长达96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真正实行专卖制的时间并不长,“专卖还未占绝对优势”③。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可从政府对盐利在国家财政中地位的认识不足及无力垄断盐利两方面来考虑。
这一时期,国家财政对盐利的依赖尚不强烈,因而政府对盐利的控制并不特别在意。除非有重大军事行动而致国家财政确实吃紧,或出于限制豪强大族和富商巨贾势力的目的,方行专卖制。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支援抗击西北匈奴的战争,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汉政权的稳定。吴王刘濞为首的“七国之乱”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专卖政策表面上是中央与地方豪强大族和富商巨贾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实际上它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它的经济意义。正因为如此,西汉前期和东汉以后有些政权在对盐利的控制方面就显得不如传统社会后期的一些王朝那样专注,推行食盐专卖政策的愿望自然就不那么强烈了,这是就中央政府有能力推行专卖制而不必采行的情况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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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晏子春秋》卷七《外篇》。
②李明明、吴慧著:《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③李明明、吴慧著:《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当然,事实上在传统社会前期的许多时候,中央政府对盐利的控制是欲有所为却不可为。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期,盐的生产、销售主要为世家大族和豪商巨贾所把持和垄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①。特别是世家大族,他们是传统社会前期专制政权的统治基础,他们中的许多人就直接把持着各级政权,这样的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怎么愿意让出盐利、支持朝廷的专卖政策呢?朝廷行专卖制岂不是与虎谋皮?特别在中央权力衰落时,朝廷既不敢得罪,也奈何不了这些人,在中央与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食盐专卖与反专卖的斗争中,朝廷最终屈从这些人的利益而放弃对盐利的垄断,只象征性地征一些低微的盐税,从中分得一杯羹。
由于以上因素,传统社会前期绝大多数时期的食盐政策主要采行税率不高的征税制,甚至无税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私盐问题是不易出现的。而在推行食盐专卖,特别是官盐价腾贵的时期情况就不同了,受盐利的诱惑,制贩私盐的现象就会趁机而兴。但在传统社会前期,受资金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制贩私盐成本较高,普通民户无力具备制贩私盐的各种条件,因而违禁制贩者盖多为那些势要有力之家。遗憾的是唐中叶以前,有关私盐的文献记载很少,对这一时期制贩私盐的情况莫可得而详。尽管如此,制贩私盐的现象一定存在,而且肯定较先秦时期为多。要不,政府何必制定一些量刑看起来并不轻的禁私法令呢?如汉武帝时规定盐铁官营,“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人其器物”②。西晋的规定更严厉:“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主吏二岁刑。”③不仅要处罚制贩私盐的当事人,就是主管官吏若失职不察也要追究其责任。当然,在传统社会前期,由于盐利尚未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在食盐政策上虽推行专卖制,且制定有相关禁私法令,但真正为此而陷罪者并不多。因为普通民户多不具备制贩私盐的种种条件,而制贩私盐的势要有力之家则可以通过各种渠道逃脱官府的制裁。所以自汉以来至唐中叶前,私盐现象虽较先秦时期有所发展,但尚未泛滥成灾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二)传统社会后期私盐的泛滥
私盐之日渐成为中国古代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中唐以后的事。其所以如此,与唐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重大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变化最明显地表现在代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均田制”瓦解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迅速发展,此前只问身丁不问资产的“租庸调法”也随着国有土地制度的破坏而合乎逻辑地丧失了它存在的理由,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按田亩、资产征税的“两税法”。“两税法”的出现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的实施却使原来国家田廠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转移到了地主手中,使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人中的比重大为减少。
与此同时,随着中央集权专?统治的不断发展和强化,国家机器也越来越庞大、复杂,统治阶级的奢侈享乐思想也愈益膨胀,两税收入已远远不能满足专制统治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多种巨额的财政开支。于是,专制国家便凭借其政治权力,进一步加强了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茶、盐、酒等物品的垄断和控制,禁止私人自由经营,其中尤以对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盐的控制最为严格。自西汉以来时兴时废的对食盐的禁榷,至唐中叶以后便在制度上日趋严密和完备。唐后期食盐专卖的结果,使得盐利在当时的国家财政结构中比例大增,地位越来越重要,唐代宗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利成为唐后期专制统治的重要财政支柱。
另一方面,随着唐中叶以来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广大劳动者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各种封建剥削日益加重,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农民大批破产或流亡。他们中的不少人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成为地主土地上的佃农;有的逃人深山老林为“盗”或“寇”;还有相当一部分则涌人城市,成为商贩、杂役、雇工或无业游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盐铁论·禁耕》。
②《史记·平准书》。
③《晋书·晋令》。
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唐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的弊病却不断暴露出来,盐价高涨,“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至第五琦变更盐法,盐价每斗更猛增至110钱,普通民户很难购食,造成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但盐是一种缺乏需求弹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们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此外,盐作为一种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盐的交换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把眼光聚集到盐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趋。而食盐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制贩私盐的成本大为下降,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会上许多人缺盐而又无力购买高价官盐的空当违禁制贩私盐,官府虽报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严,则私盐愈盛。因为官盐价愈高,则私贩愈多,禁私愈严,私贩之利愈厚,利愈厚则制贩私盐的活动愈不能禁,并往往朝着对封建统治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唐末农民暴动的领袖黄巢、王仙芝就与私盐有关。
有关唐后期私盐的材料,文献记载是比较多的。作为食盐生产者的“亭户冒法,私鬻不绝”①,亭户是社会土私盐的主要提供者。贩私者为了逃避和对抗官府的缉捕,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及贩卖私盐”②。一些列入官府盐籍,资金雄厚、世代贩鬻官盐的合法盐商,为了获取暴利,也常常扯着贩卖官盐的幌子夹带贩卖私盐。更有一些势要之家加入到贩私行列,恃势“私贩茶盐”③,使食盐贩私活动更加盛行。
五代时期,制贩私盐的活动不仅甚于唐末,且私贩成份较以前更为复杂,除那些穷困潦倒的普通民户外,官吏、押送纲船军将、驾船梢工等都参与了贩卖私盐。五代军人专横跋扈,更是公然兴贩私盐,且数额相当多,如后汉时的青州节度使刘铢“有私盐数屋”④即是一例。
到宋代,随着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违禁制贩私盐的活动无论其规模还是其严重程度都发展到一个空前阶段,远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给宋代政治、经济以巨大影响。参与制贩私盐者不仅成份复杂,且人数众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建、剑、汀州及邵武军),“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⑤,即当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贩私为生。江西、两广一带也有类似的情形,有时甚至整个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兴贩。史载:“赣、广间,(民)常以岁杪(年底)空聚落往返,号盐子。”⑥北宋时,毗连西夏边境地带,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⑦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⑧。而河北代州宝兴军的民户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⑨以食。四川地区由于井盐的熬制成本较高,情况较特殊,有关私盐的材料记载不多,但这不等于该地区就不存在私盐问题。事实上,还在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就曾出现过“蜀盐私贩者众,禁不能止”⑩的情势。至南宋时,随着赵开盐法的推行,川盐贩私问题也很严重了。
为了对抗官军的缉捕,私盐贩子往往结伙而行,除了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一伙聚众贩盐外,好些地方动辄就是千百为群,持械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严、衢、婺、建、剑、虔、吉诸州民户“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⑾。这还仅是陆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温州常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⑿。而在广南沿海,自北宋以来就常有大棹船往来海上,兴贩私盐,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绍兴四年二月八日,监察御使广南宣谕明橐言:“臣自人广东界,闻大棹船危害不细。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余棹,器杖锣鼓皆备。其始起于贩鬻私盐。力势既盛,遂至行劫。”⒀宋代私盐之盛,不仅表现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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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
②《文苑英华》卷四二九,南郊赦文(会昌五年正月三日)。
③《全唐文》卷七十四,追收江淮诸色人经纪本钱敕。
④《旧五代史》卷一0七,《刘铢传》。
⑤《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十五,绍兴五年二月乙酉。
⑥《水心文集》卷二十三,朝议大夫秘书少监王公(楠)墓志铭。
⑦《名臣碑传琬琰集》卷二十七,周侍郎(沆)神道碑。
⑧《范忠宣奏议》卷上,条列陕西利害(熙宁二年)。
⑨《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
⑩《宋史》卷一八三,《食货下五》。
⑾《定庵类稿》卷四,《与人论民兵书》。
⑿《鸿庆居士集》卷十二,《沈相书》。
⒀《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二十一。
大乡村和一般州县城镇,到南宋时,就连行在临安(今杭州)城内外也是“私盐盛行”①了。
可见,宋代私盐问题是唐末、五代的继续和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贩私活动的一个高峰。
自宋以降,历元、明而迄于清,可谓中国古代私盐最为泛滥的时期,亭户枭商官宦兵弁等制贩私盐的活动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清代的食盐贩私,“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②。元明清时期私盐的泛滥突出表现在:
一是贩私人数众多,结构复杂,贩私活动的地域广泛。元明清时期私盐活动的猖獗,就其涉及的人数和人员结构来看一如唐宋时期的情形,即人数众多,结构复杂,但在贩私活动的地域分布方面,则唐宋就不如元明清时期了。就前者而言,如元朝统一全国之初,江浙一带就有很多人卷入了制贩私盐的活动,官府仅在松江府上海县一地就先后捕获“盐徒五千”③。到元朝中后期,随着朝政的日益腐败和民众生存条件的恶化。各地特别是沿江并海一带更是私盐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苏“仪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芜湖至湖广、江西等处,盐徒横行”,这种情况到明末更为严重,发展到了“盐徒充斥,无处不闻”的地步④。不少“贫穷老少男妇”⑤也加入到了贩卖私盐的行列。如清朝苏南之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地“老少男妇背负筐提之盐,接踵连肩,城乡村镇,沿途摆卖”,此种现象不独江浙如此,就连“江广(江西、湖广)等处情形大致相同”⑥。就私盐活动的区域分布来看,宋代虽然贩私活动也存在于各地,但以东南诸路海盐产销区为盛,而解盐和井盐产销区的私盐活动相对较少。元明清时期,不仅东南各省私盐问题一仍其旧,就是在宋时私盐问题尚不严重的湖广一带和川盐产销区也是私盐盛行了。清朝雍正时就有人指出:“湖广之川私、粤私为害更甚。”⑦
二是贩私数额越来越大。如果说唐宋时期私盐的泛滥还更多地体现在人数众多方面的话,那么,元明清时期则主要反映在私盐的量上面。在宋代,参与制贩私盐的人数虽然不少,但一次贩私数额动辄上万斤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元明清时期这种情况则相当普遍。如元顺帝至正年间,山东、河北沿海私贩勾结盐场官吏、灶户,用海船公然贩私,“每船少者买贩数百引,多者千余引(案:每引400斤)”。八年(1348年)淮东捕获私盐“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⑧。内地陕西、山西一带的私贩无东部沿江、沿海船运之便,则多以驴马等牲口贩私,其“赶喝驴马,多者不下百十头匹”。陕西仅兴元、风翔等州府及所辖县分,每年官府捕获的私盐都在数万斤左右⑨,足见数额不菲。到了清代,不仅“贩私盐数千斤及万余斤之案甚多”⑩,就是一次贩私盐在数万甚至数十多万斤的情况亦不少。如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两江总督孙士毅奏报:捕获私枭船20只,私犯30人,盐10余万斤。二十四日,再接奏报:连日捕获私枭70名,盐17万余斤⑾。特别是两广地区,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还在乾隆九年十一月,两广总督那苏图就奏称:“今自十月以来共报获大小私贩五十八起,计私盐二十四万八千二百余斤。”⑿一个月间捕获私盐如此之多,足见广南私盐之盛行。直到嘉庆年间,广南大额贩卖私盐的情况仍未得到丝毫遏制。如嘉庆十三年,新安县船户“吴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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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七。
②鲁子健:《清代食盐专卖制度》,载《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
③《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盐法·盐法通例》。
④转引自:徐泓《明代的私盐》,载《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980年12月第7期。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征榷》。
⑥光绪《两广盐法志》卷二十九,《缉私》。
⑦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一,《制诏》。
⑧《永乐大典》卷二六一0,《南台备要·蔑言盐法》。
⑨《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南台备要·建言驼赃马匹》。
⑩赵弘燮:《奏陈委员拿获沿海私枭折》,《宫中档康熙朝》第7辑。
⑾《军机处录副奏折》财政类盐务项。
⑿《奏为据实奏明仰祈圣鉴事》,《朱批奏折·财政》。
贩卖私盐七千六百四十斤,温组发贩卖私盐六千六百四十斤”。嘉庆二十四年,东莞船户黄亚大一次出卖私盐二万二千三百斤①。为数已属不少,而嘉庆十六年,船户梁兴利和陈辉泰一次分别出卖私盐五万斤和十二万斤②,其数量之多,令人瞠目。
三是持械聚众贩私成为经常和普遍的现象。元明清时期,私盐贩持械聚众贩私无论其人数、规模都比唐宋时期更加突出,并发展为一种经常和普遍的现象。有关这方面的史料记载相当多,如元朝时,广东“奸民以私贩梗盐法,往往挟兵刃以自卫,因而构乱,有陈良臣者,众至万人”③。又据《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记载:“各处私盐、犯界,白昼公行,无所畏忌”,“其盐徒动辄百十,结连群党,持把器仗,专一私贩”。明代宗景泰年间,扬州一带“土豪纠合势要,持兵挟刃,势如强贼,夤夜贸易,动以万计”。宪宗成化时,“各处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兵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④。清代长江中下游各省仍是私盐最为泛滥的地区之一,大江南北“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或数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伙“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⑤。广东沿海一带盐枭“各带大船,携带器械,满载私盐,往来兴贩”⑥等等,不胜枚举。许多这种有组织的持械聚众贩私到后来往往成为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支重要力量。造成元明清时期私盐严重泛滥的主要原因,一是苛重的封建剥削使得盐民农户的生计日艰,不得已铤而走险,冒法制私贩私。二是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所造成的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为贩私活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需求市场,从而刺激了一些人对盐利的追逐,利之所在,人所共趋。三是制盐的进步,使得私盐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四是交通运输工具的进步和贩私经验的丰富,使得贩私成功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封建官场的黑暗和制度的无效也是这一时期私盐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者简介:史继刚(1964—),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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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檀:《粤东成案初编》卷三十一,卷三十四。
②《奏为拿获重载私盐人犯先行审明议拟恭折》,《朱批奏折·财政》。
③《金华先生文集》卷二十五,合刺普华公神道碑。
④《明实录·代宗实录》景泰三年六月;《明实录·宪宗实录》成化元年九月。
⑤师懿德:《奏陈获江北盐枭始末折》,《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2辑;包世臣:《庚辰杂著五》,《安吴四种》卷三,嘉庆二十四年著文。
⑥《朱批奏折·财政》乾隆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奏《奏为据实奏明仰祈圣鉴事》。
The Appearance and Development 0f Chinese Ancient Przvate san
shi jigang
Abstract
The appearance of Chinese ancient private salt was about the periods between The end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and the Warring States.Its development might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one was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and the other was after the middle Tang Dynasty.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19:58:52
食盐垄断体制内的蛀虫:绝对权力引起绝对腐败

西汉的盐铁之论,奠定中国封建社会政府管制经济的基石,从唐代到明代,盐业专卖收入一直占据了国库岁入的一半。如影随形,专卖制下的官场贪污也达到了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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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民 谷雨/图
有权力垄断,就有腐败。绝对的权力引起绝对的腐败。中国盐业专卖史证明了这句谁都会说的至理名言。
盐业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这种做法始于春秋时的齐国,始作俑者是管仲,但到秦朝和西汉初年,盐业专卖实际上是废除了。汉武帝想增强国力征服匈奴,于是采用大盐商东郭威阳的意见,从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国实行盐业官卖制度。在产盐的28郡和36县设置盐官(均由原来的盐商担任),招募百姓由政府提供“牢盆”(煎盐之锅)等工具制盐,成品盐由政府定价收购、设官贩运,实行专卖。
这种做法当然引起商人及代表他们利益的官员不满,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政府召开专卖政策研讨会,有“贤良文学”(地方商人、学者)60余人、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田千秋参加。桓宽的《盐铁论》正是这次会议讨论发言的记录。这次会议仅仅取消了酒的专卖,保留了盐铁专卖。尽管主张专卖的桑弘羊在辩论中胜利了,但当时主政的大将军霍光要消除异己,在次年(公元前80年)就以谋反之名杀死了桑弘羊。不过这种盐铁专卖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结束,之后这种制度也没有完全废除。
各个时代的盐业专卖做法并不相同。管仲的做法是私人生产、国家收购,进行垄断性专卖。西汉时的垄断程度最高,生产、批发、零售都由政府排他性地经营。以后对盐业的垄断经营逐渐走向政府授权的商人垄断性经营。唐肃宗宝应六年(762年),盐铁使刘晏进行改革,生产和零售都交给商人,政府只控制批发这一环节,即政府收购成品盐并加价批发给商人送到各地零售。宋代之后又逐渐形成了盐引制,即商人花钱(或支付其他实物,如明代开中制下就是送运粮食到边关换取盐引)购买盐引(食盐的专卖证)到指定盐场取盐,并运到指定地区零售。这种盐引制在不同时期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但明清时代一直在采用。
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政府对盐业的垄断本质并没有变。应该说,盐业专卖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积极作用的,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一,汉武帝一改“文景之治”时代民富国弱状态,击败匈奴保护国家安全,管仲和桑弘羊倡导并实施的盐业专卖是功不可没的。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盐业专营的收入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唐代,刘晏任盐铁使之后,盐业专营收入达600万缗,占政府收入的一半,直至明代,仍保持这一比例。
盐业专卖当然是由盐铁使、盐政之类官员控制的。这些官员也是人,他们的人性中也有贪婪的一面。在缺乏监督、又没有权力制衡的情况下,贪婪的人性恶性膨胀,在盐业专卖体制下就出现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甚至愈演愈烈的贪污与腐败。
明代在实行开中制时,为了防止官员腐败,规定禁止“监临官员”、权势之家、公、侯、伯及四品以上文武官员本人及家人、奴仆从事盐商业务。但利益的诱惑太大了,在宣德、正统年间,这项禁令就成了一纸空文。成化年间,原在禁止之列的达官显贵竟直接奏请皇帝取得巨额盐引,转卖给盐商谋利。到了弘治年间,盐业专卖已为这些人所垄断了。官商勾结,其间腐败不言自明。
到了清代,盐业专卖下的腐败更为严重,盐政官成为天下第一肥缺。尤其是统辖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六省的两淮盐政更是肥缺中的肥缺。发生在乾隆33年(1768年)的两淮盐引息银特大贪污案,正是一个突出的案例。
案件的起因是,乾隆13年(1748年),两淮盐商要求朝廷增加每年盐引的发放定额,以满足市场需求。时任两淮盐政的吉庆收取了盐商送的5万两银子后,将盐商的要求上报皇上。乾隆皇帝听取户部的意见后,同意在不增加当年盐引定额的基础上,将次年的定额提前使用,同时要求盐商对提前使用的盐引向政府另支付一笔“预提盐引息银”。盐商们又向吉庆行贿5万两银子,吉庆同意先支付部分息银,余额做欠交处理,以后再结。盐商接受了这种妥协办法。后继的盐政普福、高恒仍接受贿赂允许欠交息银,分别贪污10多万两和20多万两银子。
乾隆33年,尤世拔继任盐攻,无法改变这一陈规,盐商们有恃无恐。尤世拔向乾隆皇帝告发。经查证,三任盐政和其他官员历时20年贪污应缴国库息银1000万两。吉庆、普福、高恒被抄家,除吉庆已死外,普福、高恒斩首,历任盐运使(盐政的下属)7人受革职、降级处分。
在封建专制之下,盐业专卖引起贪污、腐败是普遍规律,被作为典型案件查处则是个别偶然。如果盐商们不与尤世拔对抗,这件事恐怕也不了了之了。在中国历史上,盐政官员贪污腐败,足可写一本大书。最近出版的以写徽商为主的《大清徽商》描写了两淮盐业专卖各级官员的腐败。虽然是小说,但也如实再现了当年的历史,让人读后不寒而栗。
其实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这种两难困境:有些政府的管制还是利国、利民、利社会的,但在管制中的实施中又难免出现官员腐败。即使在美国这种民主法制的国家也难完全消除。比如,美国对垄断行业实行指导定价,原则是在平均成本之上加一个社会平均利润。但这种企业却可以通过贿赂官员把成本加大,仍获得高额利润。经济学家提出了“管制俘获论”,即行使管制的官员被企业“俘虏”,为被管制企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失灵”大于“市场失灵”。经济学家还研究了原来实行管制的民航、公路卡车运输等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取消管制而利润率下降了。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00:07
体制内外的私盐贩:决定王朝命运的革命群体

在唐末爆发的黄巢起义中,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许多商人在黄巢起义造成的政治乱局中纷纷亮相,如私盐贩出身的王仙芝、黄巢成为起义的领袖;而私盐贩出身的王建、钱镠、朱瑄等也在镇压黄巢起义中发展壮大,王建、钱镠甚至成为五代十国的建立者。私盐贩为什么能够在唐末的政治舞台上亮相,并且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笔者认为,是唐中后期刘晏的盐法改革造就了极具反抗性,极具政治抱负的商人阶层——私盐贩;而科举制、募兵制等政治制度不断向商人开放,则为私盐贩提供了入仕做官的可能,这不仅造就了商人对官僚政治的依赖性,同时也进一步分化了商人阶层,导致他们走上不同的政治道路。
刘晏盐法改革与商人的分化
唐后期私盐贩的兴起是刘晏盐法改革的一个直接结果。唐代宗时,刘晏为了解决濒于崩溃的财政危机,改革传统的官制官运官销的盐铁专卖制度,推行政府与商人合作的官制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度。这次改革实际上是一次产权重新划分和财富的重新分配。唐政府通过重新分配食盐的产权,分割食盐的经销权给商人,实现了与商人在盐铁专卖制度下的合作。唐政府仍然掌控了盐铁等重要经济资源的最终支配权,商人只有紧紧依赖政府才能获得经销食盐的权利,分享食盐的高额垄断利润。这种不完整的产权直接造就了商人对官僚政治依附性特征的形成。
刘晏盐法改革为商人提供了分享财富的机会,但其制度本身却暗含着财富分配不平等因素。能够合法分享这次产权重新划分和财富重新分配的只有那些家资丰厚的富户大贾,他们以家资入籍成为盐商,“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白居易集》卷第63《策林二》)父子相承为官府粜盐,获取厚利,成为与政府合作的体制内的商人。那些没有家资入籍的中小商人和贫苦农民自然被挡在大门之外,成为体制外商人。因此,刘晏盐法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商人阶层的分化和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到唐后期,由于政府管理失控,盐商凭借着政治、经济上的特权,操纵利权,最大限度地释放了刘晏盐法改革潜在的不平等基因,进入体制内的盐商凭借自身拥有的政治、经济资源优势,成为唐后期最为显要的商人阶层,而那些徘徊在体制外的中小商人和自耕小农则陷入贫困的境地。财富的两极分化加剧了社会矛盾,最终导致摧毁唐王朝统治根基的农民起义的总爆发。
刘晏改革盐法的一个目的就是通过重新分配盐铁等国家重要经济资源的经销权给商人,以杜绝商人走私。唐德宗之后,盐法渐坏,积弊日深。由于盐价虚高,利润丰厚,贩盐成为唐后期国家经济发展的热点和社会各阶层趋利的焦点,走私食盐遂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唐后期走私者的成分十分复杂:一是那些无法进入体制内参与财富重新分配的中小商人;二是大量破产逃亡的农民加入贩卖私盐的行列,成为体制外的小商贩;三是包括盐商、为官府放贷的高利贷商人在内的富户大贾,在各种政治势力的庇护下参与走私。盐税是唐后期中央财政的主要支柱,占整个财政税收的半壁江山。走私泛滥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唐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走私,甚至采取残酷的连坐之法,一人走私,邻里家人都要受牵连。但这种严刑峻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走私的盛行。唐政府打击走私的政策只是针对那些体制外的小商小贩,并未影响到那些在各种政治势力庇护下参与走私的富商大贾,因此,打击走私的政策常常在这些富商大贾的冲击下显得苍白无力,流于破产。
在严厉打击下,私盐贩走上了武装走私的道路。“如闻江淮诸道私盐贼盗,多结群党,兼持兵仗劫盗及贩卖私盐”。私盐贩在与唐政府的长期对抗中发展壮大起来,王仙芝、黄巢、王建、钱镠等私盐贩在唐末政治舞台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王仙芝起事后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兼海内诸豪都统”(《资治通鉴考异》卷23引《续宝运录》),反映出他对均平财富的愿望。王建、钱镠等人通过参军进入国家体制内,在镇压黄巢起义过程中脱颖而出,最终建藩称王。
政权解放与商人的分化
在私盐贩成为唐末一支十分重要的政治力量的进程中,王仙芝、黄巢、王建、钱镠等一大批雄心勃勃的私盐贩纷纷在政治舞台上登台亮相。但是,他们为什么选择了截然不同的政治路径?有着截然不同的政治命运?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唐后期官僚政治不断向商人开放政权的结果。
唐代商人可以通过买官捐纳、参加科举考试和参军三条途径谋求政治出路。对商人而言,这是社会机遇的重新分配。唐政府不断向商人开放政权的同时,强化了商人对官僚政治的依附性,进一步分化了商人阶层。能够参与这种社会机遇重新分配的主要是那些家资丰厚的富商大贾,大部分中小商人仍然被挡在机会的大门之外。对于那些地位卑微、文化素养不高的私盐贩来说,通过买官或科举考试入仕做官的机会仍然很少。募兵制的实行虽然为私盐贩提供了入仕做官的可能,但由于募兵制长期被宦官操纵,能够获得军籍的也只有那些家资丰厚的大商人。而在唐末,由于延揽人才的需要,无论中央政权还是地方藩镇,进一步降低了招贤纳士的门槛,这就为那些文化素养不高、财力不厚的私盐贩通过参军改变命运提供了可能。
王仙芝、黄巢是游离在国家体制外的私盐贩,他们曾经努力想进入国家体制内,即使在起事后,他们仍然没有放弃进入国家体制内的梦想。王仙芝两次试图接受朝廷的招安,最终被朝廷戏弄而断绝了投诚朝廷的念头。黄巢是一个很有政治抱负的人,史载黄巢“粗涉书传,屡举进士不第,遂为盗”(《资治通鉴》卷252)。他曾经多次参加科举考试,却屡试不第,最终走上武装反抗的道路。起事后,他多次产生投诚政府的意向,最终因为唐政府拒绝满足他的政治要求而坚定地与唐政府决裂,并攻入长安建立大齐政权。由此可见,王仙芝、黄巢是一直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但又想努力进入国家体制内的私盐贩。当他们进入国家体制内的各种道路被堵死后,就选择了在体制外反抗朝廷实现自己政治抱负的道路。黄巢起义虽然在唐政府和藩镇的联合绞杀下失败,但摧毁了唐王朝的统治根基。
王建、钱镠、朱瑄等私盐贩则选择了一条与王仙芝、黄巢截然相反的道路,他们通过参军进入国家体制内,依托各种政治势力来实现政治抱负。王建少年时代贩卖私盐,后来参加忠武军,黄巢起义爆发后,投奔避难成都的唐僖宗,被田令孜收为养子,在藩镇兼并战争中壮大,成为前蜀政权的缔造者。钱镠年轻时以贩卖私盐为业,后应募参军,在镇压黄巢起义军中名声大噪,在藩镇兼并战争中因战功担任镇海节度使,先后被朝廷封为吴王、越王,成为吴越王国的建立者。朱瑄的父亲因为贩卖私盐被依法处置,朱瑄受父亲牵连遭鞭笞刑罚,后参军镇压黄巢起义军,因战功升任濮州刺史、郓州马步都将,在藩镇兼并战争中被朱温杀害。王建、钱镠在各自辖区内推行了一些有利于经济恢复发展的措施,促进了区域经济的振兴。
由于私盐贩选择了不同政治路径,导致他们有着不同的政治命运。商人阶层依附性和分裂性的性格特征决定了私盐贩参与政治角逐的路径仍然脱离不了当时的政治生态。黄巢选择在体制外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最终失败。王建、钱镠等人进入体制内,或依托中央禁军,或者依托藩镇,实现了自己的政治抱负。王建、钱镠的成功实际是唐末藩镇势力在与中央政权的长期博弈中终于胜出的结果。这说明唐末私盐贩虽已成为一支十分重要的政治力量,但是由于唐政府进一步向商人开放政权,最具反抗性的私盐贩也被政府“有形的手”给分化了,始终无法形成一个具有很强向心力的社会阶层。但是,无论是王仙芝、黄巢等人在体制外的反抗,还是王建、钱镠等人在体制内建藩称王,他们的努力还是把历史向前推进了一步。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01:03
夺盐战争:逐盐天下 问鼎中原

与世界史相比较,盐在中国历史上所扮演的角色极为特殊。中国疆域辽阔,而主要盐产地数千年相对固定,食盐分配遂成左右天下大势的要因。乱世割据,得食盐者未必得天下,但得天下者却必然先得食盐。这种状况,在日本这样的海洋国家,或者法国这样的沿海小疆域国家,是绝不可能出现的。
秦楚争霸:楚王性幻想“巫山神女”原型是盐
秦、楚关系是春秋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国际关系”。秦灭巴蜀时,楚国也西进夺取巴国东部地盘到了“枳”(今涪陵县)。也就是说,楚国占据了巴东地区所有重要盐泉。此后楚国严格控制食盐流入秦国境内达八年之久。秦国巴、蜀、汉中三郡长期处于盐荒状态。直至秦国动用十万远征军大举伐楚,夺得安宁盐泉与郁山盐泉,建立黔中郡后,才算解决了秦国西南地区的盐荒问题。
此后,楚国兴兵再次夺回郁山盐泉,秦人再感盐荒压力。公元前279年,秦军再次大举,两路并进,攻破楚国国都,完全占据了巴东盐泉地区,反切断了楚国的食盐来源。楚顷襄王不得不率众东奔,去仰给江淮食盐。当时的纵横家苏代曾说过“楚得枳而国亡”,意即“枳”这个地方是巴东盐泉枢纽所在,乃秦国必争之地。秦、楚相争,楚国败北,则有亡国之忧。
此后不过一年,楚人上下齐心,集军十余万,复国于郢,再次夺回巴东盐泉。楚国盐荒解除,楚臣宋玉欣然作《高唐》、《神女》两赋。宋玉赞颂巫山神女自荐枕席于楚王,其实是赞颂巫地之盐再次回到楚国的怀抱。以神女比喻食盐,本就是当地久已有之的传统,《后汉书》所记载的“盐水女神”自荐枕席的故事,当是宋玉“巫山神女”故事的原型。
战国七雄:韩国缺盐先亡
春秋战国时期的食盐产地主要分布在齐、燕、楚、晋、秦五国。齐、燕、楚三国均有海盐,晋国占据着当时最大的盐产地河东盐池(解池),秦国则拥有井盐。
晋国雄霸中原数百年,拥有河东盐池是极重要的原因。周王室的食盐即长期仰仗晋国供给。食盐是晋国最重要的商业资源。出土文物“戎生编钟”上面就记载了一笔发生在晋昭侯六年的以食盐换铜的贸易,本次交易的食盐规模达“一千辆车”,可见食盐贸易给晋国带来的利润之大。
与之相似的是,魏国在与秦国的战争中丧失西河地区后,解池入秦,从此魏国食盐也沦落到无法自给的地步,而其灭亡时间与韩国也相去不远。
三国鼎立:疆域基本符合盐资源分布
历代史家多有谈及三国荆州问题。对蜀汉未能保有荆州的解释已极为全面。不过很可能忽略了盐的作用。荆州本地不产盐,历来食用江淮之盐。地理位置上荆州虽然与四川更近,但川盐产量始终有限,供给本地之后所剩无几;再者川盐出峡在交通上也极为不便,远不能与循长江水道而上的淮盐竞争。故而历代政府在划分盐产地对应销售区时,荆州始终被划归为淮盐的势力范围。关羽主持下的荆州,在盐的消费上面,显然主要依赖的也必然是扬州盐商。吕蒙将精兵化装成商人偷袭荆州,极可能所扮的就是盐商;镇守南郡的糜芳,原本是出身江苏北部的大富豪,其兄糜竺曾出巨资供养过刘备的流浪军很长一段时间,由此可见其豪奢程度。两汉魏晋时期,豪富者十之八九依赖经营盐铁买卖,糜氏兄弟既然发迹于江苏盐产区,又豪富若此,不涉及食盐买卖,那是绝对不可能的。糜芳的叛变固然有关羽陵辱的因素,但出身淮扬盐商的糜氏,与东吴之间必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一点也不可轻易忽略。
最值得注意的是,三国疆域分界与盐资源的分布区域近乎一致。蜀汉占有益州,即川盐产地;东吴据有扬、荆二州,食盐主要依赖今江苏地区沿海盐场;曹魏虎踞北方中原,食盐主要依赖传统盐产区:关中盐池和山东海盐。
四川地区在中国历史上屡屡出现割据政权,西汉末年的公孙述政权、三国时代的蜀汉政权,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前蜀、后蜀,甚至包括南宋一度在川中形成割据事实的吴家军,这些割据势力的频繁出现,自然也和川中食盐能够自给自足极有关系。

南唐兴亡:生死攸关的江淮盐场
南唐一度是五代时期南方最强大的割据政权,势力横跨今江苏、安徽、江西各省。最重要的,是曾长期占据着江苏省的大部分海岸线。这是南唐国家经济繁荣的最根本保障。江苏沿海所产之盐,除去南唐本国消费之外,剩余部分还能供给邻近的荆南和楚两个割据政权。在这种经济优势下,南唐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扩张期——一度吞并了楚政权,又成功侵入福建。
南唐国运的转折点始于公元958年被后周军队击败,被迫割让掉长江以北领土。江苏产盐区的失去,对南唐经济是个极为沉重的打击,从以前的食盐出口国,迅速跌落为食盐进口国。南唐不得不与北周约定,每年由北周供给南唐30万石食盐,当时盐价约为每石两贯,这笔开支总共可达铜钱60万贯以上,加上此外每年必须支付的数十万贡纳,南唐财政已是捉襟见肘。
江苏盐区失去之前,其它政权的铜钱源源不断流入南唐,自食盐由出口转向进口之后,南唐的铜钱逆转为源源不断地外流。到赵匡胤取代后周时,南唐国内铜钱已经严重不足,不得不转而铸造铁钱作为替代品。铁钱导致百姓财富大幅缩水,社会不满程度骤增。
江淮盐场在影响中国历史走向方面举足轻重。元末大乱,盐商张士诚割据江淮,号称最富,其财源正是江淮之盐。朱元璋以先定张士诚,后战陈友谅为霸业方针,终获成功,同样和江淮之盐所提供的经济支持关系甚大。
吴三桂溃败:川盐不足以供应湖广
吴三桂起兵造成的三藩之乱,影响一度北达陕西、甘肃,南及福建、广东,规模极为庞大。清军与吴三桂军最终在湖南省北部形成对峙,自康熙13年到康熙18年,持久战达6年之久。期间,福建耿精忠、广东尚之信、陕西王辅臣先后被清军平定。当吴三桂于康熙17年来到湖南衡州登基称帝时,他所控制的领土包括了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湖南五省的大部分。
从盐的供应状况来看,四川作为西南地区的主要盐产区,盐产量可供应四川、贵州两省。云南只够自给自足,广西则素来仰仗广东的食盐供给,湖南历史上则一向依赖于江苏沿海的食盐输入。吴三桂被迫长期以川盐供应湖南、广西,本已是极为吃力,难以为继。吴三桂病故后清军占领了洞庭君山,切断了四川向湖南输送物资的补给线,吴军湖南防线崩溃。而湖南、广西百姓长年忍受盐荒之苦,吴军民心之失很大程度上缘自于此。此后再不能对清军组织有力反击,也在情理之中。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01:57
中华文明的曙光:奠基民族历史的夺盐战争

因为盐对人的生命活力的重要性,在获取这一生存资源比较困难的远古时代,为争夺盐而发生战争也是自然而然的了。在原始的狩猎时代,就有此类战争的传说,透过神秘的传说,可以看到,对盐的追逐是多么残酷。
⒈ 中华第一战:炎黄阪泉之战
无论是在何时何地,中国人总是自豪地称自己是炎黄子孙。在陕西、甘肃、河北、河南等省有黄帝陵墓,其中以陕西黄陵县城北桥山上的黄陵最为著名,传说黄帝的衣冠就埋在那里,每年清明时节,人们都到那里祭黄。传说中的黄帝距今已五千年了,那时属于新石器时代的繁盛时期,我国古代许多重大发 明都是黄帝时代完成的。比如用木材建筑房屋,黄帝的妻子嫘祖发明养蚕治丝,黄帝又发明车和船、制定度量标准等。
传说黄帝和炎帝本是同胞兄弟,他们分别是姬姓和姜姓部落的首领。处于黄河流域西北方的炎帝见黄河中游一带地方好,便率部族向东南迁移,这样炎帝与黄帝发生了冲突。为了争夺古代盛产池盐的山西解池,双方在阪泉(阪泉在山西解县盐池上源)打了三次大仗。最后,黄帝收服了炎帝,炎帝的部族并入黄帝部族,黄帝取代炎帝成为华夏众部落的首领。此战号称“中华第一战”,有专家认为,此战及后来的黄帝蚩尤的战争,实际上为的是同样一件事情,即都是为盐而战。炎黄部族为争夺池盐而战,为争夺池盐面统一,成为中原地带最强大的部落联盟,也就成为中华民族的雏形。
⒉ 华夏民族的形成:黄帝杀蚩尤之战
五千年来,位于陕西渭河支流的黄帝、炎帝部落东迁至河北平原西部,与从河北、山东、河南交界处向西发展的蚩尢九黎部落发生冲突。蚩尢部落武器精良,且部众勇猛剽悍,生性善战,擅长角牴。蚩尢联合巨人夸父部族和三苗部族,用武力击败了炎帝族,占据了炎帝族居住的“九隅”即“九州”。黄帝为了维护华夏集团的整体利益,将势力推向东方,与正乘势向西北推进的蚩尤族在琢鹿地区相遇。当时,蚩尤集结了所属的81个支族(一说72族),在力量上占据了一定优势,所以 双方接触后,蚩尤便倚仗人多势众、武器精良,主动向黄帝族发起攻击。黄帝则率领以熊、黑、狼、豹、雕、龙、鸽等为图腾的氏族,迎战蚩尤族,并让“应龙高水”,即利用位处上流的条件,在河流上筑土坝蓄水,以阻挡蚩尤族的进攻。
战争爆发后,适逢浓雾和大风暴雨天气,这很适合来自东方多雨环境的蚩尤族展开军事行动。所以,在初战阶段,适合晴天天气环境作战的黄帝族处境不利,九战九败。然而,不多久,雨季过去,天气放晴,给黄帝族转败为胜提供了重要契机。黄帝族把握战机,在玄女族的支援下,乘势向蚩尤族发动反击。黄帝族利用特殊有利的天候——狂风大作,尘沙漫天,吹号角,击鼙鼓,乘蚩尢族部众迷乱、震慑之际,以指南车指示方向,驱众向蚩尤族进攻,终于一举击败敌人,并在冀州之野擒杀其首领蚩尤。战后,黄帝族乘胜东进,一直进抵泰山附近,在那里举行封泰山仪式后方才凯旋西归。同时,黄帝“命少 暤清正司马鸟师”,即在东夷集团中选择一位能服众的氏族首长名叫少暤清的人,继续统领九夷部众,并强迫东夷集团同自己的华夏集团结为同盟。
琢鹿之战不仅使黄帝捍卫了盐池的支配权,巩固和扩大了势力范围,更为重要的是使炎黄部族战胜蚩尢所统领的九黎族和夷苗二族的一部分,得到初步的融汇,形成了汉民族的基础。在此之后,黄帝“邑于琢鹿之阿”,尧以平阳(山西临汾)为都城,舜以蒲坂(山西永济)为都,禹以安邑(山西运城    之北)为都,都在盐池附近,显然与保卫盐池重地有关。黄帝在盐池附近战炎帝、擒蚩尤等活动的传说和遗迹,正是氏族 时代东方部落争夺盐池的某种线索,足见盐在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⒊  廪君射杀盐湖女神之战
三千多年前,曾经有一个叫“巴”的民族迅速崛起压在三峡地区,他们剽焊勇猛,崇拜老虎,创建了一度强盛的巴国,然后又突然神秘地消失,史书上没有留下详细的记载。
近年来在三峡库区发现了许多考古资料。从考古资料来看,巴人在三峡地区各条长江支流上建立了相当多的聚居点,并留下了众多的战士墓葬。巫山大宁河谷曾是巴人早期活动的中心地带。云阳和开县的澎溪河一线已发掘出200多座巴族战士的墓,每座巴人墓都陪葬有巴式矛、巴人柳叶剑、巴式钺及其他铜器、陶器,涪陵小田溪曾出土了中国第一套战国编钟,共14枚,印证了史书上关于巴人“先王陵墓多在枳(今涪陵一带)的说法。
据研究,巴人起源于武落钟离山。古时这里有五个部落,都想争夺领导友权。他们相约以掷剑和浮船两种方式决出胜负,胜者为首领。叫作务相的巴氏之子取得了胜利 ,成为部落首领廪君。廪君率领族人南迁寻找新的生存之地。在夷水(今称清江)附近的一个盐湖边上,他们遇见了一个母系氏族。这个    系氏族的首领盐湖女神一见到廪君,立刻爱上了他。为了留住廪君,盐湖女神夜夜与廪君于洞中缠绵燕好,白天便化作遮天蔽日的蝗群,天昏地暗地遮盖下来,阻档巴人南迁。廪君设计,送给盐湖湖女神一条青色丝巾,对她说,系上此巾即与她相好,共同生活在此地,不然的话即分道扬镳,廪君离开此地。盐湖女神为情所迷,系上了丝巾。当她白天化为飞虫翱翔在天空时,所系的丝巾成为标识,被廪君举弓一箭将她射了下来。女神死了,天空顿时开朗。于是廪君率领他的五姓部落,在此城定居,独自占有鱼盐之地。
这个故事,史料多有记载。《后 汉书·南蛮西南夷传》记载,“巴郡南蛮郡,本有五姓,巴氏、樊氏、覃氏、相氏、郑氏,皆出于武落钟离山,其山有赤穴,四姓之子皆生黑穴,未有君长,俱事鬼神。乃共掷剑于石穴,约能中的奉以为君,巴氏之子务相乃独中,众皆叹。又令各乘土船,约能浮者当以为君,四姓皆沉,唯务相独浮,因共立之,是为廪君。乃乘土船工从夷水下至盐阳,盐水有神女谓廪君曰:‘此地广大,鱼盐所出,愿留共居。’廪君不许。盐神却暮来旦去去时,‘化为虫,与诸虫群飞,掩蔽日光,天地晦冥’。积十日余,廪君思其便,因射杀之,天乃开朗”。《十六国春秋·蜀录》也记载了这个故事。
《太平御览》载有廪君用计射杀盐神:“廪君使人操青缕以遗盐神,曰:‘婴此即相宜’云与女俱生;弗宜,将去。盐神受缕而婴之,廪君即立阳石上,望青缕而射之。盐神死,天乃大开。”郦道元在《水经·夷水注》中,也根据以上资料综合分析,描写了一个廪君与盐神交往的完整故事。
巴人领袖廪君消灭盐湖女神后,在夷水边建筑夷城,建立了巴王国。这是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巴人建立的第一个巴国。巴人以虎为图腾,好鬼神,实行祖先崇拜,廪君则是他们最伟大的祖先。在以后的历史中,巴国参加了周武王伐纣的联盟军,成为前锋部队,戴着百兽面具,跳着“巴渝舞”冲锋陷阵打败了纣的军队。战后,巴人受封子国,这就是《华阳国志》中所称的“巴子国”。此后,巴国在楚国和秦国两大强国的夹缝中艰难求存,节节退守,终被秦国所灭。
廪君射杀盐神的故事,描述了远古时期,南蛮部落在酋长率领下,沿盐水逐鱼盐而食,与盐神战斗,最后占有鱼盐之地的奋斗历程,表达了人类对盐的追逐和占有。这种对盐的追求,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部落的生存,盐资源的控制非常重要。
为盐发生的冲突和战争在古代时有发生。直到宋代,仍有为盐而起的战争。据专家考证,在宋朝乾德三年(965年)至皇祐元年(1049年)的84年内,四川较大的起义与动乱就在20次以上,其中至少一半以上与盐有关。在西方,古罗马帝国无论在产地或运盐要道上都派有精锐部队守卫,以保证盐的安全。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04:49
唐末五代的河东盐池战争与政权移替

唐后期被统治者视为国之大宝的河东盐池一向是通过严密的专卖体制及严刑酷法加以控制。但是唐末江淮动乱的发生,却间接波及两池。乾符以后,围绕盐池的归属,不仅引起朝廷内部朝官和宦官的矛盾,也发展为中央与藩镇和藩镇彼此之间的战争与拼杀。对於两池盐利及其所在地的占有,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朝廷的存亡,也决定了中原政权之争最终鹿死谁手。
一、宦官的干预与朝廷、藩镇盐利争夺
1、关於榷盐使派设的备忘录
对於唐后期河东安邑、解县两池的管理而言,德宗贞元中榷盐使的设置无疑是一件大事。在此之前,两池只有度支设下的河中院,由知院官主持[1]。所以《唐会要》卷八八《盐铁使》记载称:
先是,两池盐务隶度支,其职事诸道巡院。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务,耻同诸院,遂奏置使额。至二十一年,盐铁、度支合为一使,以杜佑兼领。佑以度支既称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与东渭桥使同奏罢之。至元和三年七月,判度支裴垍(均?)以两池职转繁剧,复以留后为榷盐使。
贞元十六年(800)史牟设榷盐使是两池设使之始。这以后虽自贞元二十一年(805)至元和三年(808)有一度停设(改称留后),但旋即恢复。对此,高桥继男《唐代后期の两池榷盐使にフいての一考察》[2]和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均有具体考证,说明榷盐使的派设一直沿至唐末,已形成了固定的体制。
榷盐使的派设事实上提高了盐池机构的级别。两池生产、运销一向自成体系,且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地域特殊性,这使之管理也必然自成系统。特别是,盐池周边所在旁及数县,而营销范围更远,其所管理的业务自较一般巡院为广。《文苑英华》卷八○五沈亚之长庆二年(822)作《解县令厅壁记》曾道出“蒲盐田居解邑,下岁出利流给雍洛二都三十郡,其所会贸,皆天下豪商滑贾,而奸吏踵起,则解之为县益不能等於他县矣”的复杂情状。而《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在说明元和中盐铁使李巽对东南进行盐法改革后,也指出其时“ 两池盐利,岁收百五十余万缗”和“四方豪商猾贾,杂处解县”的事实。可见无论是从扩大营销业务和利润,还是从加强缉私出发,榷盐使的设置都是必要的,这也是裴均所谓“职转繁剧”的本意。
榷盐使级别既高而权利范围又较一般巡院为大,则在其领导下必然形成相对独立的管理,据史料记载史牟在任使的同时即对盐池进行“变法”[3],但这一点并没有改变盐池隶属度支的性质。后至元和中,度支使皇甫鎛又针对“盗鬻两池盐”者恢复死刑及增加团保连坐之法;大中初度支使卢弘正(止)并派判官司空舆为榷盐使整顿池法[4],可知度支使正是通过榷盐使而强化缉私和盐池管理的。
此外,榷盐使虽与度支使同有使名,但地位则介乎度支使与巡院之间,实相当於东南地区的扬子、江陵等大盐铁转运留后。从前揭学者所列表得知,他们的官职远远低於度支使。如史牟职为金部郎中,而司空舆仅为“检校司封郎中兼侍御史”。晚期官职虽有提高,如大中十年前后的榷盐使钱义方是“右庶子”、咸通中的李从质是“守太子右庶子、兼御史中丞”[5],但是仍然低於以尚书、侍郎甚至是宰相兼任的度支使,其与度支的关系是明显的。
两池榷盐使隶於度支,因而榷盐使由中央派官充任,两池盐利也完全“利系度支”,这正是唐末以前的情况。《唐会要》卷八八《盐铁使》称“(太和)三年四月敕,安邑解县两池榷课,以实钱一百万贯为定额。至大中元年正月敕,但取疋段精好,不必计旧额钱数。及大中六年,度支收榷利一百二十一万五千余贯”,能够制定定额并按照定额完成榷利,正是中央政府通过度支——榷盐使完全控制和拥有盐利的充分体现。
2、河中节度使主掌两池及黄巢起义的平定
榷盐使的派设可以知道,唐朝廷能够通过专卖机构正常取得盐利的最晚时限应当是在僖宗朝王仙芝、黄巢起义发生之前,此后的情况便不同了。《旧唐书》卷十九下《僖宗记》(《唐会要》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略同)记中和元年(881)僖宗幸蜀,光启元年(885)车驾还京,已是“江淮转运路绝”,“郡将自擅,常赋殆绝”。时以田令孜为神策军使,招募新军五十四都,都千人,由令孜总领其权。
时军旅既众,南衙北司官属万余,三司转运无调发之所,度支唯以关畿税赋,支给不充,赏劳不时,军情咨怨。旧日安邑、解县两池榷盐税课,盐铁使特置盐官以总其事。自黄巢乱离,河中节度使王重荣兼领榷务,岁出课盐三千车以献朝廷。至是令孜以亲军阙供,计无从出,乃举广明前旧事(《唐会要》作“广明故事”),请以两池榷务归盐铁使,收利以赡禁军。诏下,重荣上章论诉,言河中地窘,悉籍盐课供军。
同书卷一八四《宦官传》:
时关中寇乱初平,国用虚竭,诸军不给。令孜请以安邑、解县两池榷盐课利,全隶神策军。诏下,河中王重荣抗章论列,言使名久例隶当道,省赋自有常规。令孜怒,用王处存为河中节度使,重荣不奉诏。令孜率禁兵讨之,重荣引太原军为援,战於沙苑,禁军大败。京师复乱,僖宗出幸宝鸡,又移幸山南,方镇皆憾令孜生事。
光启元年,宦官田令孜与河中节度使王重荣争夺盐利,以致引起朝廷和藩镇间的战争。但此事上揭史料所记微有不同。《纪》和《会要》称田令孜是要求将盐利依“广明前旧事”、“广明故事”隶盐铁使(应即指度支)而转用供军,传则谓其请以两池盐利直接“隶神策军”。从田令孜生事是因“亲军阙供”分析,此事在后者更顺理成章。《资治通鉴》卷二五六记光启元年“夏四月,令孜自兼两池榷盐使,收其利以赡军。重荣上章论诉不已,遣中使往谕之,重荣不可”,与此正相吻合。田令孜以神策军而兼两池榷盐使,是为宦官干预盐政之最。不过就重荣所言“使名久例隶当道”和其他记载表明,唐朝廷以河中节度使领盐池,及由宦官居中干预,都不是始於此际而是其来有渐。
《资治通鉴》卷二五三僖宗乾符四年(877)略称:
河中军乱,逐节度使刘侔,纵兵焚掠。以京兆尹窦璟为河中宣慰制置使。十一月己酉,以窦璟为河中节度使。
乾符四年王仙芝、黄巢进陷沂州、郓州等地,并攻围宋州。受其影响,陕州、河中相继发生军乱。河中的军乱应是其地不安定的开始。朝廷以窦璟镇之,次年九月,复以户部尚书判户部李都同平章事兼河中节度使。与此同时,两池的管理也发生相应变化。《旧五代史》卷六○《李袭吉传》:
袭吉,乾符末,应进士举。遇乱,避地河中,依节度使李都,擢为盐铁判官。
李袭吉擢为盐铁判官,说明这时的榷盐使已由李都兼任。唐朝廷以节度使兼掌盐池,大约是借助其兵力以保护盐池,这种情况也许是自窦璟即开始了。但既以地方掌盐利,与中央的关系将如何协调呢?《唐代墓志汇编》乾宁○○五(亦见《全唐文》卷八四一)裴廷裕撰《大唐故内枢密使特进左领军卫上将军知内侍省事上柱国濮阳郡开国侯食邑千户食实封百户吴公(承泌)墓志并序》记其事迹曰:
乾符末,□先皇帝以郇瑕之封,筦榷遗利,命□官以本官充解县榷盐催勘副使。明如夏日,洞察秋毫,每辞种嵩之金,常远刘舆之腻,洁白无玷,课最有闻,搜考勾稽,尽取黠史(吏),青凫赤仄,充於水衡。以功赐绯鱼袋,充解县催勘使。寻属关河失守,盗贼惊奔,铜駞既□於九衢,金根去狩於三蜀。公则以榷利钱寄河中府,单车往河北,传檄诸道,言天子蒙尘之辱,责官司奔问之仪。召被革车,期□上国。遂与易定节度使王处存同领甲兵一万屯东渭桥,□□公奔赴行朝,面奏本末。先帝感其忠果,锡以金章,依前充解县榷税使。会蒲帅王重荣尽占盐租,请赡军伍,□□公复归朝阙,后改充南诏礼仪副使,车辍不行。
由墓志得之,吴承泌充“解县催勘副使”是在乾符之末,正与窦璟李都等任使同时。“催勘”的意义是对榷盐使应上缴的盐利加以催促、检稽,这是对节度使主掌盐利实行监督的作法。吴承泌是朝廷的代表,换言之是勾通藩镇与朝廷关系,以保证盐利无失的人物。吴承泌的任使,也许是宦官直接操纵掌管盐利之始。墓志说明,他的任使是从乾符末一直到“蒲帅王重荣尽占盐租”之前。甚至在“关河失守”僖宗幸蜀之后,他所催征得的盐利还被用为“传檄诸道”、“责官司奔问之仪”的本钱和号召,并被用於供给易定节度使王处存勤王的军队。由此可见,在黄巢农民军占领长安之前,朝廷仍能基本拥有盐池之利,只是这时的主掌者已不是度支隶属下的榷盐使,而盐利的获取实际上已需转借藩镇之力和宦官之手。
进一步的变化是在王重荣任河中节度使之后。《资治通鉴》卷二五四记广明元年(880)十一月,王重荣以河中都虞候作乱,不久即得到朝廷承认,命为留后,次年(中和元年,881)四月复被诏命为河中节度使。重荣任留后及使同时,大约即“尽占盐租”,故田令孜请两池盐利,有“广明故事”之说。《资治通鉴》卷二五四综合诸史料,称广明元年黄巢入华州,“河中留后王重荣请降於贼”,但不久即发兵相拒:
黄巢遣使调发河中,前后数百人,吏民不胜其苦。王重荣谓众曰:“始吾屈节以纾军府之患,今调材不已,又将征兵,吾亡无日矣!不如发兵拒之。”众皆以为然,乃悉驱巢使者杀之。
王重荣抗拒黄巢,正是因其不欲将盐利供黄巢随意索取。此后王重荣与王处存结盟,营於渭北,但仍不足以抵抗,故始有与沙陀李克用军的初次联合。《资治通鉴》卷二五五僖宗中和二年记载其事曰:
黄巢兵势尚强,王重荣患之,谓行营都监杨复光曰:“臣贼则负国,讨贼则力不足,奈何?”复光曰:“雁门李仆射,骁勇,有强兵,其家尊与吾先人尝共事亲善,彼亦有殉国之志;所以不至者,以与河东结隙耳。诚以朝旨谕郑公(从谠,时河东节度使)而召之,必来,来则贼不足平矣!”东面宣慰使王徽亦以为然。时王铎在河中,乃以墨敕召李克用,谕郑从谠。十一月,克用将沙陀万七千自岚、石路趣河中。
(十二月)李克用将兵四万至河中。
据《新五代史》卷四《庄宗记上》,李克用於次年正月领兵出河中,不久即打败黄巢兵将,与诸镇兵会於长安,并大战渭桥,乘胜追击,“京师平,克用功第一。”
李克用的沙陀兵虽为平黄巢的主力,但他所以能够顺利济河入关,实赖有王重荣的全力支持。司空图《司空表圣文集》卷六《解县新城碑》於此有“但既逼寇仇,且当津要,车徒遝至,竟赴齐盟;戎夏骏驱,共匡京室;虑风迴於原燎,竭日费於云屯;辑睦允谐,供储克赡,栋持广厦,鼎镇厚坤;始以一城之危,抗移国之盗,竟以数郡之力,壮勤王之师;勋复旧都,庆延殊渥”的描述,其於王重荣兴复唐室固不无溢美。但说到借道诸镇,使“戎夏骏驱,共匡京室”,及竭财赡军,“竟以数郡之力,壮勤王之师”未始不是事实。而河中两池盐利於其中的意义不言而喻。
3、田、杨之争及河中、河东之去从向背
唐朝廷相继以李都、王重荣为河中节度使兼两池榷盐使,始或出於盐池武装保卫之需,继则出於无奈。王重荣的任使并非出自朝廷意愿。但王重荣任使前期,仍对盐池有所建设,并因与黄巢作战及与李克用联合而间接地将盐利赡给了朝廷。《解县新城碑》言及王重荣“既总两河之务,□(爰)值多事之秋,检吏通商,机能制用,矫时阜俗,俭以率先,凡立科条,皆能刻励”;并记其兴筑解县新城事:“自中和二年冬十月,奏请兴役,至明年夏六月,凡计工五十万,城高三丈,围绕一百六十步。”据碑文所述形势,“城陷冯翊”与“□(烽)举隰川”都使解县陷於孤立和遭受威胁,旧有关防不足“枝梧”,而解池之饶也是“所患者,素无城守,难固人心”,所以“既纳款於帅臣,仍抚安其新附”,以得“交获利济,并致成功”,也即修建新城与“纳款帅臣”都是为了保卫盐池。
但十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碑文称城筑好后,王重荣竟“旋陟上台,恳辞剧务”,以致“榷盐使韦雍,检律在公;巡官王慤,琢磨效用,与植将及商人等,联状同诣所居,沥恳至於垂涕”。此榷盐使与巡官不知是否仍为朝廷虚设,但他们听命於王重荣却是肯定的。“恳辞剧务”不过是姿态,王重荣仍是盐池的主宰者。
王重荣中和中同意结好李克用自有其“交获利济”、保卫城池的考虑,而促成二者交好的则是行营都监杨复光。《旧唐书》卷一八四《宦官·杨复光传》载其“受诏充天下兵马都监,押诸军入定关辅”时即与王重荣会合。及劝王重荣与李克用联合事与前揭《通鉴》卷二五五文略同,并称“及收京城,三败巢贼,复光与其子守亮、守宗等身先犯难,功烈居多。”又《资治通鉴》卷二五五中和三年(883)春正月条曰:
乙亥,制以中书令、充诸道行营都统王铎为义成节度使,令赴镇。田令孜欲归重北司,称铎讨黄巢久无功,卒用杨复光策,召沙陀而破之,故罢铎兵柄以悦复光。
杨复光是使王重荣与李克用结盟的策划者、中间人。因此,他与河中镇及王重荣关系良好。在盐利方面,他的作用或者不能与乾符中的吴承泌相比,但他在处理河中与朝廷关系方面既能成功,则在盐利的使用方面必会有所协调。虽然此事需以姑息和承认王重荣的权力为代价,但既能将盐利用於平定黄巢,则如果说唐朝廷彼时仍能通过宦官——藩镇而间接获取盐利应该是不错的。
然而光启元年此平衡即被打破,这不仅是由於僖宗还朝南衙北司的供应增加,也是由於杨复光的死亡。《资治通鉴》卷二五五僖宗中和三年记杨复光卒於河中,“复光慷慨喜忠义,善抚士卒,军中恸哭累日。八都将鹿晏弘等各以其众散去。田令孜素畏忌之,闻其卒,甚喜,因摈斥其兄枢密使杨复恭为飞龙使。令孜专权,人莫之与抗,惟复恭数与之争得失,故令孜恶之,复恭因称疾归蓝田。”
杨复光之死与其兄复恭被斥,断绝了朝廷与河中的联系。田令孜作为复光兄弟的对立面,与王重荣关系恶劣,故有盐利之争并迅速升级。光启元年七月,令孜勾结邠宁节度使朱玫,凤翔节度使李昌符讨王重荣,致王重荣与李克用再度联合,以讨田令孜为名抗拒朝廷。其年十二月,李克用与王重荣合兵打败朱玫、李昌符之军於沙苑。令孜奉僖宗出奔凤翔。危难之际,朝廷不得不起用杨复恭为枢密使以缓和与河中、河东的关系。《旧五代史》卷二五《武皇纪上》“光启二年正月,僖宗驻跸宝鸡,武皇自河中遣使上章,请车驾还京。......朱玫於凤翔立嗣襄王煴为帝,以伪诏赐武皇。武皇燔之,械其使,驰檄诸方镇,遣使奉表於行在”一段下清人有注说案《旧唐书·僖宗纪》:“杨复恭兄弟於河中、太原有破贼连衡之旧,乃奏谏议大夫刘崇望赍诏宣谕,达复恭之旨。王重荣、李克用欣然听命,寻遣使贡奉,献缣十万匹,愿杀朱玫自赎。”是克用之奉僖宗,因诏使宣谕而改图也,与薛史异。
《资治通鉴》卷二五六光启二年条亦称:
是时,诸道贡奉多之长安,不之兴元,从官卫士皆乏食。上涕泣,不知为计。杜让能言於上曰:“杨复光与王重荣同破黄巢,复京城,相亲善;复恭其兄也。若遣重臣往谕以大义,且致复恭之意,宜有回虑归国之理。”上从之(下同《旧·僖宗记》)。
以上可见杨复恭与复光同样,在勾通朝廷与河中、河东的关系方面,起了颇为重要的作用,所以才会有王重荣、李克用幡然改图及献缣朝廷之举。宦官的能量不可谓不大。但杨氏兄弟既与田令孜为朝中对立的两派宦官势力,则由他们与河中、凤翔等的关系,知宦官勾结藩镇,致其派系矛盾已演化为朝廷与藩镇,及藩镇与藩镇间的战争。这些战争既以盐利为导火索,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是盐的战争。而自此后,唐朝廷在盐利方面外则受制藩镇,内则听命宦官。光启二年杨复恭代田令孜为神策军使后,同样占取了朝廷盐利大权。“始,张濬判度支,杨复恭以军赀乏,奏假盐麴一岁入以济用度,遂不复还。”[6]相反张濬“欲倚外势以济杨复恭”,於昭宗大顺元年(890)竟勾结朱全忠及河朔三镇,挑起与李克用的战争[7]。昭宗光化中崔胤代张濬,“乃白度支财尽,无以廪百官,请如旧制。”宦官韩全诲却请割三司隶神策军,“帝不能却,诏罢胤领盐铁。”[8]崔胤与韩全诲关於盐利的争夺,仍发展为藩镇战争,并为朱全忠最终代唐铺平了道路。天复元年(901)朱全忠迁河中节度使王珂(重荣之子)於大梁,奏除己为河中节度使,虽许诺将两池课盐岁供增为五千车,但已是最后的姿态。唐朝廷正是在盐利的枯竭中走向它的末日,也同时结束了宦官干预盐政的历史。
二、河中盐利的归属与藩镇成败
光启以后,唐朝关中及北方地区也已形成军阀混战扰攘纷争的局面。就关中而言,虽然每一次战争爆发的具体背景及参加者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谁拥有河中,谁便可以挟天子令诸侯,在战争中占据主动。河中两池的盐利曾是王重荣和王氏家族称霸一方、盘结根踞的资本,唐朝廷也因河中财赋与沙陀兵力的结合,打败黄巢。自此后,河中所在地及盐池财赋更成为李克用与朱温争夺的对象,获取河中成为其最后成败的一个关键。
1、李克用的河中——河东结盟优势
僖宗中和三年,唐朝以李克用平定黄巢,任为河东节度使,从此河中、河东两镇唇齿相依,关系更加密切。光启元年,王重荣上表论田令孜罪,田令孜即结邠宁朱玫、凤翔李昌符以抗重荣。据《通鉴》卷二五六其年十月条“王重荣求救於李克用”下《考异》引《太祖纪年录》言“朱玫、李昌符每连衡入觐於天子,指陈利害,规画方略,不佑太祖(李克用),党庇逆温(朱温),太祖拗怒滋甚”,及“田令孜恶太祖与河中胶固”,请求移重荣定州,任王处存为蒲帅,致王重荣、李克用联合事。又同卷在十二月李克用与王重荣合战败朱玫、李昌符条下复引《太祖纪年录》称:
十一月,重荣遣使乞师,且言二镇欲加兵於己,太祖欲先讨朱温,重荣请先灭二镇。太祖表言二镇党庇朱温,请自渭北讨之。
由此得知在田令孜与河中争斗的背后,实有李克用与朱温的较量。李克用协同王重荣击败朱玫、李昌符二镇,即是李克用挟朝廷与朱温开战的前奏。此役以王重荣、李克用胜为告终。李克用进逼京城,令孜奉僖宗至凤翔;但河中军竟被赐封“护国”,而朝廷为悦王、李意,也竟以杨复恭为枢密使。不久,令孜劫僖宗至宝鸡,而朱玫、李昌符反与王重荣、李克用联合,追逼僖宗,立襄王煴。时李克用已返太原,但如前所述在杨复恭的策动下又与王重荣改图以奉朝廷。故《旧唐书》卷一八二《王重荣传》称“及朱玫立襄王称制,重荣不受命,与李克用会师河西,以图兴复。明年,王行瑜杀朱玫,僖宗反正,重荣之忠力居多。”
“重荣之忠力居多”是由於得到李克用支持。而李克用所以协同王重荣讨伐田令孜,及助朝廷反正,其意实在朱温。《通鉴》卷二五六光启二年六月称李克用上表“方发兵济河,除逆党,迎车驾,愿诏诸道与臣协力”,然表“犹以朱全忠为言,上使杨复恭以书谕之云:‘俟三辅事宁,别有进止。’”说明他正是要以勤王为代价,换取朝廷对他讨朱的支持。近阅梁太济先生文《朱全忠势力发展的四个阶段》,将中和三年(883)七月至文德元年(888)九月,和文德元年(888)九月至乾宁四年(897)十二月划分为前二阶段。认为第一阶段中因上源驿事件,而种下了朱李矛盾;第二阶段则朱、李多次有小的交锋,互有胜负[9]。但朱、李之较量,应在梁文所说第一阶段即已经开始,而之所以朱温於第一、二阶段的交锋中未占到多少便宜,实在於李克用与河中有牢固的结盟关系。
光启三年六月,王重荣为部将常行儒所杀。《旧唐书》卷十九下《僖宗记》仅言行儒“推重荣兄重盈为留后”,《资治通鉴》卷二五七则称“制以陕虢节度使王重盈为护国节度使,又以重荣子珙权知陕虢留后。重盈至河中,执行儒杀之。”然据《旧五代史》卷二五《武皇纪上》记“武皇表重荣兄重盈为帅”,知重盈所以被朝廷命使,乃有李克用的支持。乾宁二年重盈死,据《通鉴》卷二六○载,军府请以行军司马王珂为留后。王珂为重盈子,与重荣亲子珙、瑶争为蒲帅。珙、瑶上章论列,并与朱温相结,而珂则求援於李克用。《旧唐书》卷一八二《王珂传》记其事曰:
珂上章 :“亡父有兴复之功。”遣使求援於太原,太原保荐於朝。珙厚结王行瑜、李茂贞、韩建为援,三镇互相表荐。昭宗诏谕之曰:“吾以太原与重荣有再造之功,已俞其奏矣。”故明年五月,茂贞等三人率兵入觐,贼害时政,请以河中授珙,珙、瑶连兵攻河中,李克用怒,出师讨三镇,瑶、珙兵退,克用拔绛州,斩瑶,乃师於渭北。天子以珂为河中节度,授以旄钺,仍充供军粮料使。既诛王行瑜,克用以女妻之。珂亲至太原,太原令李嗣昭将兵助珂攻珙,珙每战频败。
李克用在重荣诸子侄争夺河中节帅的过程中始终站在王珂一面,且不仅荐之於朝,复妻之以女,助之以战。这样在某种程度上河中已为其有。而李克用既能以兵力保卫河中,河中的政治态度及物资援助也足以使之立於不败之地。王珂一事表明,当时朝廷事实上是听命於李克用的。
为了摆脱李克用及其朝中之党杨复恭的控制,昭宗即位后也曾接受宰相张濬、孔纬建议,以朱全忠为援讨伐李克用。《资治通鉴》卷二五八大顺元年(890)夏四月记张濬因杨复恭以进,后附田令孜而薄复恭,因与之矛盾事,并言“克用之讨黄巢也,濬为都统判官。克用薄其为人,闻其作相,私谓诏使曰:‘张公好虚谈而无实用,倾覆之士也。主上采其名而用之,他日交乱之下,必是人也。’濬闻而衔之。”
张濬与杨复恭及李克用均有私憾,是他建议伐李克用的深心。前揭史料称复恭於他任度支使时将盐麴之利全部夺走,而他与李克用的矛盾又是始自在河中时。其时他既为都统判官,或者也曾参与调配兵力物资。克用谓其“好虚谈而无实用”,是否也有军资供应问题,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他是因此矛盾而欲“乘全忠之功”,以“断两雄之势”的[10]。故在他的坚持下,“(大顺元年)五月,诏削夺克用官爵、属籍,以为河东行营都招讨制置宣慰使,京兆尹孙揆副之,以镇国节度使韩建为都虞侯兼供军濬粮料使,以朱全忠为南面招讨使,李匡威为北面招讨使,赫连铎副之”,以讨李克用[11]。
但此战虽有张濬亲领五万兵挂帅,并“会宣武、镇国、静难、凤翔、保大、定难诸军於晋州”[12],却终为李克用骁将李存孝所败,唐朝廷不得不加复克用官爵,贬张、孔等。《资治通鉴》卷二五八其年十一月条分析此战败因说:
是役也,朝廷依朱全忠及河朔三镇;及濬至晋州,全忠方连兵徐、郓,虽遣将攻泽州而身不至。行营乃求兵粮於镇、魏,镇、魏依河东为扦蔽,皆不出兵;惟华、邠、凤翔、鄄(按鄄,胡三省注以为当作“鄜”是)、夏之兵会之。兵未交而孙揆被擒,幽、云俱败。杨复恭复从中沮之,故濬军望风自溃。
此处将失败归之於朱全忠的未瑕专顾及镇、魏不予兵粮。然分析其间“华、邠、凤翔、鄜、夏”仅关中诸镇,河中之兵显然不在其内。又朝廷既求兵粮於镇、魏,也说明站在李克用一边的河中不予任何物质支持,这应当也是李克用无忧而诸镇兵终不能合成一势的原因。
此后,朱、李之争虽进入互有胜负的相持阶段,但据前揭《王珂传》,唐朝廷因河中而仍受李克用胁迫。《资治通鉴》卷二六○乾宁二年五月记李茂贞、王建、王行瑜三镇受王珙之请连兵入朝,“李克用闻三镇兵犯阙,即日遣使十三辈发北部兵,期以来月渡河入关。”又上表请讨,移檄三镇。秋七月,克用军至河中,“王珂迎谒於路。”而当着李茂贞等与神策右军指挥使李继鹏、枢密使骆全瓘勾结,谋劫昭宗幸凤翔;中尉刘景宣与王行实欲劫帝幸邠州,诸军相攻之际,昭宗惧为所逼,又不得不全力依靠李克用。《资治通鉴》记其月,“上遣延王戒丕诣河中,趣李克用令进兵。壬午,克用发河中,上遣供奉官张承业诣克用军。”张承业“屡奉使於克用,因留监其军”(张承业后尽心为克用父子理财,而其事业始於河中是值得注意的)。李克用於是长驱入关,逼死王行瑜,几取李茂贞,可谓大获全胜。当其时克用保持进可攻、退可守,挟制朝廷之势,显然与河中的并力支持分不开。而事实上李克用的这一优势,一直保持到朱全忠全取河中之前。
2、朱全忠取河中而立
自光化元年(898)正月至天复元年(901)五月是梁太济先生所说朱全忠势力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同李克用争霸,占领邢、洺、磁,控扼李克用东出河北通道;夺取河中,阻塞李克用西入关内咽喉,逼使成德、易定诸镇服从,并给占据幽沧的刘仁恭、刘守文父子以毁灭性打击。”占领河北与控扼河中是夺取政权的两大条件。特别是在河北战场成功无东顾之虞后,河中便是入关的唯一障碍。
《通鉴》卷二六二天复元年(901)正月条称:
朱全忠既服河北,欲先取河中以制河东。乙亥,召诸将谓曰:“王珂駑材,恃太原自骄汰。吾今断长蛇之腰,诸军为我以一绳缚之。
河中在连结河南北与关中的意义上,地位恰如“长蛇之腰”,故朱全忠即於同年同月遣张存敬将兵三万自汜水渡河出含山路以袭之,并自率中军继其后。在出其不意速取晋绛后,又屯兵二万以扼河东援兵之路。此后即不顾朝廷和解之诏,发兵围河中,致王珂势穷,面缚而降,举族迁大梁,所谓长蛇之腰遂被斩断。《旧五代史》卷二六《武皇纪下》谓李克用“自是不能援京师,霸业由是中否。”李克用丧失河中支持,东无力顾河北,西难以救长安,遂不得不遣使重币修好於全忠。《通鉴考异》记其事引《唐末见闻录》、《唐年补录》、《续宝运录》等诸书以证之。其中《太祖纪年录》称:
天复元年六月,太祖(李克用)以梁寇方强,难以兵伏,阳降心以缓其谋。乃遣押牙张特持币马书檄以谕之,请复旧好。书词大陈北边五郡士马之盛,皆吾外援。朱温视之不怿,令敬翔修报,词旨疏拙,人士嗤之。
按据《旧五代史》卷六○《李袭吉传》,记李袭吉为克用作书虽有“胜则抚三晋之民,败则徵五部之众”,及“矧复阴山部落,是仆懿亲;回纥师徒,累从外舍”诸豪语,但不过大言洞赫。实则克用失河中后,其力仅能自保,在以后很长时间内已无与朱梁争天下之资本。“天复元年五月,朱全忠奏乞除河中节度使,而讽吏民请己为帅。癸卯,以全忠为宣武、宣义、天平、护国四镇节度使[13]。护国军者,即河中军之旧称。朱全忠得河中,遂能放手经营关中。此后,虽因宦官韩全诲与宰相崔胤争权,两者各结李茂贞与朱温为战,然前者终不敌后者。河中的取得,正为朱全忠的进取长安打开了门户。
当然河中对於朱全忠的价值,还并非仅在於它联结河南北与关中“长蛇之腰“的地理形势。朱全忠因汴、洛之地的占有,早已掌握了东部漕运之枢纽,而河中的取得复使之得到北方最大的盐池宝地,战时最可靠的赋税源泉。《旧唐书》卷二十上《昭宗记》:
(天复元年)三月癸未朔,全忠引军归汴,奏:“河中节度使岁贡课盐三千车,臣今代领池场,请加二千车,岁贡五千车。候五池完葺,则依平时供课额。”从之。
(五月)壬寅,制以朱全忠兼河中尹、河中节度、晋绛慈隰观察处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制置等使。
根据同纪,天复元年二月朱全忠方至河中移王珂兄弟,三月即全面接管了盐池,并加以“完葺”,说明盐池於他绝非等闲。而唐朝廷命他为“安邑、解县两池榷盐制置等使”,在榷盐上特加“制置”二字,以重其职,也足见两池在朱全忠取得河中之际已完全为其掌握的重要意义。因此可以说,在取得河中与两池后,朱全忠的进军关中,取代唐室,已是指日可待。
3、朱友谦与梁、唐政权
证明两池於军阀争夺政权之意义,并不仅在唐末,或者还可以梁河中节度使朱友谦的叛降归附事来说明。
昭宗光化二年(899),王重荣子、陕州(保义军)节度使王珙被麾下所杀。都将李 为留后。《资治通鉴》卷二六一记其年十一月“陕州都将朱简杀李璠,自称留后,附朱全忠,仍请更名友谦,预於子侄。”
取而代之的是朱简。故梁祖表简为陕州留后,因与同姓,“乃名之为友谦,编入属籍,待遇同於己子。”陕虢与河中为邻,唯蒲陕连衡才能制约关中。陕州的重要对朱全忠可想而知。更何况王珙部下本即河中之一部,对朱氏瓦解河中不无意义,故梁祖厚待友谦。朱梁建号,“移授河中节度使,检校太尉,累拜中书令,封冀王。”友谦可称自河中起家,与王氏家族及河中军有一定渊源。杀李璠说明在军中有一定号召力,故朱全忠依靠其稳定河中,也是藩镇争霸形势下的一种政治选择。
但朱友珪杀梁祖自立,引起诸将不满,致友谦背梁降晋(唐)。史载告哀使至河中,友谦深以为耻。“友珪加友谦侍中、中书令,以诏书自辨,且征之。”[14]友谦不奉命,并“乞师於庄宗,庄宗亲总军赴援,与汴军遇於平阳,大破之,因与友谦会於猗氏。友谦盛陈感慨,愿效盟约,庄宗欢甚。”[15]说明其彼时已与唐军联合。但是梁末帝即位后,“以恩礼结其心,友谦亦逊辞称藩,行其正朔。”[16]贞明六年(916)朱友谦将兵袭取同州,以其子令德为忠武留后,请节钺於梁不获,遂反求於晋王(即庄宗),晋王“以墨制除令德忠武节度”。梁使刘鄩、尹皓攻同州,朱友谦再度求救於晋(唐)。“秋,七月,晋王遣李存审、李嗣昭、李建及、慈州刺史李存质将兵救之。”李存审等至河中,即日便济河,以精甲混杂河中兵直压鄩垒,使刘鄩“大惊,自是不敢轻出”。而面对梁军进逼《通鉴》复记曰:
河中事梁久,将士皆持两端。诸军大集,刍粟踊贵,友谦诸子说友谦且归款於梁,以退其师。友谦曰:“昔晋王亲赴吾急,秉烛夜战,方今与梁相拒,又命将星行,分我资粮,岂可负邪!”[17]
友谦的决意降晋,不但使梁军大败,且打破了梁、晋之间相持已久的局面,给晋军以可乘之机,使之由劣转优,与朱梁的战争节节取胜,并最终灭梁建[后]唐。而在后唐庄宗建国称帝的过程中,看来也得到朱友谦的全力支持。
《旧五代史》卷二九《庄宗纪》记天祐十七年(即梁贞明六年,916)三月,河中节度使朱友谦及昭义节度使李嗣昭等“各遣使劝进,帝报书不允。自是,诸镇凡三上章劝进,各献货币数十万,以助即位之费。”《资治通鉴》卷二七一龙德元年(921)秋七月也载称:
晋王既许藩镇之请,求唐旧臣,欲以备百官。朱友谦遣前礼部尚书苏循诣行台,循至魏州,入牙城,望府廨即拜,谓之拜殿。见王呼万岁舞蹈,泣而称臣。翌日,又献大笔三十枚,谓之“画日笔”。王大喜,即日命循以本官为河东节度副使。
朱友谦的表忠心及苏循被命为河东节度副使,意味着河中、河东两镇又恢复了昔日的联盟。这对於后唐建国无疑有着决定的作用。故后唐灭梁,也给朱友谦以极高的礼遇。
《旧五代史》卷三○《庄宗纪》记同光二年十一月“癸卯,河中节度使、西平王朱友谦来朝,乙巳,赐友谦姓,改名继麟,帝以皇子继笈兄事之。”同书卷六三友谦本传亦曰:
庄宗置宴飨劳,宠锡无算,亲酌觞属友谦,曰:“成吾大业者,公之力也。”
由庄宗一语,足知友谦的去从直接关乎朱梁后唐的成败兴复。朱友谦归梁并为梁祖镇守河中,曾助其败晋灭唐的兴国霸业,而庄宗却因朱友谦的降附,终得取梁而代,此可谓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就这一点来说,朱友谦的姓朱姓李实为政权易主的根结。故庄宗将功劳归之友谦,并给以极高评价和赏赐,则友谦在其中的作用似乎也有些类似楚汉之争中的韩信。但与韩信不同的是,他所凭借的并非是军事指挥才能,也不仅仅是占据有利位置的地形冲要,而是足以建设军事实体和动摇王朝基础的盐池。
朱全忠建国后,并没有改变由节度使管理盐池的藩镇经营体制。《旧五代史》卷十《末帝纪下》记贞元六年四月“乙酉,以河中护国军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制置度支解县池场等使、开府仪同三司、守太保、兼中书令、冀王友谦兼同州节度使,余如故。”其中“制置度支解县池场等使”乃是唐朝封朱全忠的旧使名(唯加“度支”二字不同,表明恢复隶属中央的名义),说明朱友谦的职务不是自梁末帝始,而是早在梁太祖命其任河中节度使之初就有。“制置”应是藩镇体制下具有“中央特派”意义的使名。后梁之际,中央财政体系并不完备,所谓“伪梁不知故事,将四镇节制征输,置宫使名目管系”[18],即中央虽设建昌宫使、国计使等,但租赋征输仍由四镇。作为四镇之一的朱友谦任“制置”盐池使,便是这一体制的结果。朱友谦以此供给朱梁中央政府,但也以此形成盘结根固的地方势力。朱友谦的实力,恐怕也是后唐政府不得不继朱梁之后,对之加以笼络的原因。而朱友谦——李继麟也在后唐之初继续兼任两池榷盐使。
《册府元龟》卷四九四记同光三(按“三”当作“二”,924)年二月敕曰:
会计之重,鹹鹺是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课程之亏失。重兹葺理,须杖规模。将立事以成功,姑从长而就便。宜令李继麟兼兖州刺史[19]、度支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便可制置,一一条贯,所有令制官吏等亦委自使差遣。
“将立事以成功,姑从长而就便”,似乎是指整顿盐池要借重李继麟已行之旧制。而“所有令制官吏等亦委自使差遣”,显然也是给了他自专的权力,但这样做并非没有条件。
《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庄宗同光二年二月:
河中节度使李继麟请榷安邑、解县盐,每季输省课。已卯,以继麟充制置两池榷盐使。
“每季输省课”即胡三省注谓“每三月一输盐课於省也”。颇疑此最初为王重荣所定制,而为朱梁所继。朱友谦降唐后,乃以此为保证求得继任榷盐使的职务。但后唐对朱友谦委任似只是权宜之计。《旧五代史》卷三一《庄宗纪五》,记同光二年三月己未,以大理卿张绍珪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同光四年二月乙巳,朝廷又命右武卫上将军李肃为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说明河中两池榷盐使已由中央派官担任。
李继麟不再兼榷盐使后,其实力显已不足与后唐朝廷相抗。《旧五代史》本传记李继麟同光四年四(正?)月入觐被族诛,其死因是不满朝中宦官伶官赂遗之求,故被谮与郭崇韬通谋(时郭已在蜀被李继岌所杀)。其后,旧将史武等七人也被族诛。《资治通鉴》卷二七四记郭、李死后郭部将李绍琛言:“国家南取大梁,西定巴蜀,皆郭公之谋而吾之战功也。至於去逆效顺,举国家犄角以破梁,则朱公也。”与后唐之河东能成犄角之势的是朱友谦。友谦败,故使得明宗李嗣源可以很容易地借庄宗朝内乱之机取而代之。以后明宗朝廷虽仍以皇子重臣驻镇河中,但河中节度使借助盐池之利称霸一方的局面已不再成立。
应当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后唐以中央官任榷盐使的情况至少持至明宗朝。《旧五代史》卷九三《李专美传》称专美“后唐天成中,安邑榷盐使李肃辟为推官,时唐末帝镇河中,见其敦雅,心重之。”同书卷四《二明宗纪八》长兴二年(931)闰五月乙酉条有“以右领军上将军李肃为左金吾大将军”的记载。李肃无其它重职,记其升迁似也与任榷盐
使有关。但是自后唐庄宗至明宗以中央官任榷盐使,并非仅为削减河中利权。后唐代梁后,以孔目官孔谦为首的魏州藩镇财务体系已扩展为中央以租庸使领导的使职机构。在其中央化的过程中,唐末财政三司分掌制也在逐步恢复。河东盐池作为中央财赋的主要来源之一,其管理权自会发生如上变化。这是唐末财政管理体制发展之必然,也是政治与经济相互影响的表现。朱友谦之命运变迁应此之需,而作为其变化的标志,也就毫不奇怪了。但它影响於梁唐政权交替的方面,却是足以引起重视而不应忽略的。
注释
[1]见《金石萃编》卷一○三《灵庆公神堂碑阴记》记贞元十年度支使及河中院立碑官名录。
[2]日本《唐史研究会会报》8,1995年。
[3][4]参见拙文《略论大中两池新法及其对五代盐政之影响》,《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5]并参见《册府元龟》卷四九四《邦计部·山泽二》,5908页;《宝刻丛编》卷三一七《唐盐宗神祠记》;《唐代墓志汇编》咸通一○一《唐故赵郡李氏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2437页。
[6][8]《新唐书》卷二○八《宦者下》,标点本5897页。
[7][11][12]《资治通鉴》卷二五八,标点本8396—8400页。
[9]见《春史卞麟锡教授还历纪念唐史论丛》,1995,107—116页。
[10]《旧唐书》卷一七九《张濬传》,4657页。
[13]《资治通鉴》卷二六二,8553页。
[14]《资治通鉴》卷二六八乾化二年(912),8761页。
[15][16]《旧五代史》卷六三《朱友谦传》,845—846页。
[17]以上引文并见《资治通鉴》卷二七一贞明六年(920),8854—8857页。
[18]《五代会要》卷二四,万有文库本290页。
[19]按:《旧五代史》卷六三、《新五代史》卷四五《朱友谦传》均不言朱友谦为兖州刺史事。旧传言其“既归藩,请割慈、隰二郡,依旧隶河中,不许,诏以绛州隶之。”疑《册府元龟》“兖”字当为“充”,下或遗一“蒲”字。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05:57
禁盐即战:西夏与宋朝的盐业纷争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几千年来,众多民族互相纷争,互相融合,逐渐形成当今统一的大中华民族。溯历史长河考察,可以看出,各个民族的兴衰融合,均与盐有密切的关系。其中西夏王朝的兴衰,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西夏,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个国家,10至13世纪崛起于贺兰山、祁连山麓及河西走廊一带,是西北方的大国。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党项族人李元昊建国,号称大夏(因在中国西部,史称西夏),这个西羌党项民族国家,其极盛时期西与回鹘接壤,拥有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郡地,北逾居延海,西南密迩吐蕃,南界横山,东距西河,与辽宋、金为邻。其疆域包括今宁夏及陕西北部,青海东北及内蒙古部分地区。
西夏地处内陆,盐资源相当丰富,其中即有盐池如乌池、白池、吉兰泰池、细项池、瓦窑池、古朔方池、龟兹池等产的散盐,也有河西走廓一带盐山所产的岩盐。各个盐池因地质地层不同,所含的微量元素各异,从而出现赤、紫、青、黑、白等不同颜色,众多颜色中,青白二色成盐最大。“其盐大而青,名曰青盐。”“赤与黑者皆小,惟白大。”因此,青白盐就成为西夏地域盐产品的代称,其产地主要在乌、白二池。而盐山上的岩盐则自然成形,如果找到象老虎形状的岩盐,就可用于祭祀或装饰用,“作兽辟恶,佩之为吉。”西夏境内这些盐,色香味俱佳。《周礼》中称“饴盐”。《吕氏春秋》中称“大夏之香盐”。《广志》等记述为“戎盐。”仅医书上记载的品种就有光明盐、桃花盐、水晶盐、青盐、印盐、戎盐、羌盐、石盐、盐山等等。因极富食疗价值,能促进人健康长寿,因此党项羌族高龄者往往“年至百五六十岁。”这里众多的盐池和盐矿,都曾是羌夏民族首先开发和利用的宝贵资源,其中青白盐制作精良,价格低廉,受到普遍欢迎,是西夏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西夏地域广阔,人口稀少,辖区内所盛产的盐除供应本地食用外,大多数为出口到邻国,主要出口到宋朝邻近地区。但宋朝盐法极严,盐是国家垄断的商品,当时京东、京西、陕西、四川都行销山西解池的池盐,解盐的收入是陕西等地财用的重要来源,而紧邻的西夏地区“青盐价贱而味甘”,解盐不能与之竞争,所以宋朝不愿进口青盐,于是夏宋之间围青白盐的矛盾,几乎贯穿夏宋关系的始终,不仅反映在经济领域,也反映到军事和外交等各个方面,大体上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宋初,从北宋建国至太平兴国七年(982)以前的20余年间,在局部地区放行青白盐通商。在西夏建国之前。从唐末,经五代到北宋,党项拓跋氏均以中原王朝节度使的身份统辖以夏州(今陕西横山)为中心的五州之地。唐代一度曾设“榷税使”对乌池进行管理;五代后唐时,乌白池隶于“庆州青白榷税院”,管理较严,“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百姓也。”后周时,“青白池务,素有定规……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到北宋时,羌夏对盐务的管理比较宽弛。夏廷各级官员,对盐池拥有各自的特权,可以调拨数量较多的青白盐进行长途贩卖。对盐池的管理也不太严格。而宋朝对国内的盐法虽然很严,但刚刚建国之初,需休养生息,对青白盐在局部地区允许通商。这种通商,是包括官方与民间贸易在内的合法通商。
977年,北宋对盐实行大规模榷禁,但对青白盐却受到特殊保护“其青白盐旧通商处,即令仍旧。”青白盐通商之处,主要指西路青白盐销区,即解池以西的陕西各州军,如鹿州、分州、泾原等州,这是早在唐代就例食乌白两池盐的销区,除此之外,通商还包括“缘边蕃汉”杂聚区,即关陇一带鹿、延、环、庆、仪、谓等州。有时候,青白盐还可销至唐、邓州等南路;以至贸易入川。
与官方贸易并存的是民间青白盐“和市”贸易较为活跃。党项人用盐与汉人交换米麦及茶叶、漆器、匹帛等;“私贩”入宋者亦多。当时,沿边口岸,供销两旺,西夏卖出的商品除青白盐外,还有驼、马、牛、羊、玉、毡、毯、甘草、蜜、蜡、麝脐、毛褐、羱羚角、砂、柴胡、苁蓉、红花、翎毛等。宋朝输出的商品除粮食、茶叶等大宗商品外,还有缯、帛、罗、绮、香药、瓷器、漆器、姜、桂等。西夏很需的铜、铁、锡、钱币等金属品则受到限制。由于商贸繁荣,刺激了青白盐的生产规模,每年有畦夫数千人,青白盐生产成为西夏手工业的重要部门。由此为西夏建国奠定了经济基础。
第二阶段为太平兴国七年(982)以后,即夏主李继迁(元昊祖父)第一次叛宋起,至其子李德明(元昊父)即位前后,此间青白盐贸易时断时续,宋廷青白盐法也有5次反复。禁与开禁,也就成了夏宋关系的晴雨表。
982年,党项贵族内部相互争战,拓拔族首领李继捧率领部落,氏族长二百七十余人,民户五万余帐,投附宋,愿留居宋朝的京师东京。宋太宗加封继捧为彰德军节度使。随后党项贵族李克文,绥州李克宽也相继投宋。但继捧有个弟弟叫继迁,年二十,血气方刚,住在银州,不愿内迁,最后竟率领部落贵族逃入夏州东北三百里的地泽,抗宋自立。
李继迁叛宋,结束了宋夏之间多年以来的友好局面。宋太宗下令;青白盐“禁毋入塞。”但此禁为时甚短,“未几罢”禁。随着李继迁降辽,和银、夏、麟等州诸番内附,瑞拱元年(988)又宣布青白盐开禁,“许商旅贸易入川,以济民困。”
987年,宋太宗见继迁附辽,就赐已降宋朝的继捧姓赵,改名保忠,授为夏州剌史,利用继捧回夏州抵抗继迁。同时,又在经济上配合军事斗争。宣布“禁沿边互市。”至991年七月,李继迁终于依附宋朝,宋朝授继迁为银州观察使封号,赐姓名赵保吉。同时宋与夏恢复互市。边界紧张局势得以缓和。
993年初,李继迁第二次叛宋。宋廷震怒。宋太宗接受转运副使郑文室的建议,严厉禁青盐,以图困死李继迁。当时的原则是“绝其青盐不入汉界;禁其粮食不及蕃夷。”郑文宝禁法遽严,超越经往,规定:“自陕以西有敢私市戎人青白盐者,皆坐死。”此次盐禁虽峻,但却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导致“关陇民无盐以食。”本来已归宋廷内属的万余帐蕃部,又反叛宋投归李继迁,羌族四十四首领也“入寇环州”,到“境上骚扰。”面对诸多不稳定因素,当年八月,宋廷不得不除禁。
994年初,继迁攻掠灵州,掳掠居民,又至夏州袭击继捧,继捧败北。宋朝再度发兵将继迁赶至沙漠,同时以盐作武器。让郑文宝等再度“禁戎人卖盐。”结果又造成社会不稳定,导“致关中绎骚。”郑文宝因此被贬。
1000年六月,由另一大臣梁鼎主持,禁“断青盐”,此后长期沿袭维持,但民间青白盐贸易,却始难于禁绝。
第三阶段,是从李德明中期起,经元昊,谅祚、秉常、乾顺、仁存、纯佑、安全,遵琐等朝、至西夏灭亡,宋廷基本上禁绝青白盐贸易,宋夏双方,或战或和,其合法的青白盐贸易,仅在个别的官方“榷场”,与偶尔的情况下进行。
1006年,夏主李德明被宋封授为定难军节度使,西平王。并先后开榷场贸易,边境相对平稳。
1038年,李德明之子李元昊正式建国,号大夏,称“始文英武兴法违礼仁孝皇帝”(景宗)。宋廷大为震惊,下诏削去元昊官爵,并在边地揭榜,慕人擒捕元昊。同时积极备战,准备征讨。从此,夏、宗之间陷入长期激烈的战争。1039年11月,夏军侵宋保安军,被宋部将狄青战败,损失帐二千余。1040年初,元昊攻取宋延州,并伏兵三川口,获得大胜利。1041年,夏宋两军战于好水川,宋兵大败,宋将任福战死,夏兵再次获胜;1042年,西夏兵再次出击攻取定川寨,宋将葛怀敏等十四名将官战死,夏兵俘掳宋降兵近万人,获战马六百余匹,又乘胜直抵渭州,俘掠大批居民而归。
宋朝在军事上连续惨败后,不得不妥协求苟安。双方来往交涉,进行了艰难的谈判。此期间,在谈判条件时,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元昊要求开放盐禁,“每年入中青盐十万斛”于宋。宋廷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诸位大臣纷纷发表意见,权衡利弊。谏官孙甫认为“西盐五、七万石,其值不下钱十万余贯。”“西戎之盐”,“其产无穷;既开其禁,则流于民间,无以堤防矣!”欧阳修提出:西夏虽然提出每年入中青盐十万斛,担心只要口子一开,则可能“捐百万之盐以啖边民。”副枢韩琦和知制浩田况等人合计:“青盐十万斛,今只以斛盐半价约之,以及二十万余万贯。”数十万贯的盐利收入,对于西夏来说,占有何等重要地位,起着什么重要作用呢?包拯分析说:“元昊数州之地,财用所出并仰给于青盐。”熟悉西夏内情的李继和指出:“蕃戎所赖,止在青盐。”何亮在《安边书》中写道:“乌白盐池,夏贼洎诸戎视之犹司命也!”最后连神宗也总结出西夏是“以乌白池在彼,借青盐以助经费。”大家取得共识:青白盐在西夏财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盐产无穷,如果开禁,财源充足,兵强马壮,将对宋朝造成极大威胁。当时,也有一些臣僚主张:“指定缘边一两州军”或“榷场”放入青盐,“自官中 卖与民。”或令商人转致关东销售,这些意见最终均被否决。为此,宋朝决定以盐的开禁为武器,控制西夏的发展。
1044年12月,宋夏谈判达成协议,宋朝册封元昊为夏国主,夏对宋仍保持名义上称臣。宋每年“赐”给夏国绢三十万匹,银五万两,茶二万斤。另在各节日和元昊生日共赐银二万两,银器二千两,绢、帛、衣著二万三千匹,茶一万斤。宋夏恢复往来贸易,但对盐仍采取基本上禁绝的政策。只在个别的地方设官“榷场”,定量“买白盐。”两国关系缓和时,适当开点禁,一旦关系紧张,又厉禁,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西夏灭亡之时。
纵观西夏与宋朝的关系,可以看出,西夏在军事上往往可以打败宋朝,但宋朝运用盐禁作武器,西夏则显得无能为力。西夏王朝境内虽然拥有丰富的盐资源,但在宋朝封锁市场,实行盐禁的政策下,这些盐资源并没有转化强大的经济实力,国家发展受到限制,而宋王朝也日渐衰落,两个王朝最终先后被蒙古所灭。西夏与宋王朝的盐业纷争,给后人留下了不少教训。作为中华民族的每个部分,和则双赢,斗则双损,对今仍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作用。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09:33
欧洲:盐与古罗马文明的兴衰


首先,我们可以视中东物候地理形胜与人文历史的关系,必定以“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为一般观止;也即必定以一民一族一教一宗一家一国莫不惟有自觉为着善谋对于天时地利有着认识再造之功的人和,而诚心诚意彻底放弃曾经相率捡起过“惟我独大”的“王道”、“惟我独尊”的“霸道”,方为公平正义、共存共荣、万事亨通、万世不移之德之道者观止;同时来从历史时间的长度与地理方域的宽度来拓宽我们的大视野。是则,我们便有可能通达洞观为《圣经.旧约全书.创世纪》所载一系列可还原为重大历史原型事件的原始神话传说事件间,必然存在着抽象寓于具体、普遍寓于个别、一般寓于特殊的必然联系。
比如说。在原始“内陆文明”所以必以“海洋文明”为走向新生的原始物候地理形胜与人文历史关系的系统规定性范畴。一方面,我们可以视时为“上帝教”与“真主教”诸教宗原始诞辰地的“古迦南”,即今曰中东海湾地区者,恰恰就是原始“海洋文明”即原始“商业文明”具体以“古地中海文明”为历史发祥时,因是最为自由开放、最为繁荣昌盛的热点中心地区,结果不幸招徕了良性竞争以恶性竞争为走向反面时,于是顿生连绵战争横祸为观止。另一方面,我们同时也可以视分明涵盖了古希腊文明、古巴比仑文明、古埃及文明、古罗马文明的“古地中海文明”,又所以恰恰择中东海湾地区为“上帝创世纪”众主诞宗教文明精神交锋会萃之地为观止。是则,与此原发历史过程复相关的原始历史真线索与真消息,就一定集中涵载在原始“基督教文明”“上帝创世纪”的神话传说之中。案查《旧约全书.创世纪》,一者曾成功地把象征最为古老而原始的,如高加索外高加索“化采集兼渔猎”的“高原山地与河源谷地型内陆文明”,在史前文明的“第一次民族大迁徙”方面,即以“大洪水”与“挪亚方舟”为原始神话传说,从此化为人类只可追忆不可缝补的历史旧梦;二者曾成功地把象征稍微古老而原始的,如古巴比仑以“变采集为园艺”文明发祥贻始的“平原与湿地型内陆文明”,则在人类“生民始祖”抗拒圣命的“原罪”方面,即以上帝耶和华设立“伊甸园”使后来为生民“父系始祖”的亚当为看守,复取亚当肋骨造后为生民“母系始祖”的夏娃,使为夫妻。而两者因为不抵毒蛇诱惑与教唆,背主诫令,偷吃了园中能生智慧的“生命禁果”,于是被“上帝”从此逐出伊甸园的原始神话传说,化为启齿便生牙冷的“原罪说教”;三者曾成功地把亚当与夏娃的两个儿子,一个象征“变采集园艺为农耕”故曰“种地的亚伯”,是为兄;一个象征“变渔猎为游牧”故曰“牧羊的该隐”,是为弟。复因上帝耶和华审视亚伯与该隐分别敬献贡物的原始“价值观”与“财富观”是“重牧轻农”,从而招致了亚伯对于该隐的嫉妒与不满。于是,好为“歪怪”的亚伯,择机发怒打杀了该隐。此故事说来,大抵是使为“基督教文明”届时旨在以“安土重迁”的农耕民族,来与“四季迁徙”的游牧民族,能以矛盾多多、冲突多多、麻烦多多为相互不信任,进而形成相互制约的象征。
凡合上引三个《创世纪》中明文记载的原始神话传说,我们便可籍以更进一步环视整个地中海沿岸及其内陆物候地理形胜与人文历史关系而分析确认,这三个故事其实共同象征的,原本一定就是属于“海洋文明”即“商业文明”原始历史范畴的“地中海文明”,届时曾籍原始贵族城邦国家联盟及其贵族城市工商业奴隶主统治阶级得以诞生于商业大迁徙、财富大聚集、资本大扩张为原发历史过程,相率把沿岸不同方域的原始“内陆文明”企图以不断吞噬消化其中的大趋势、大方式加以联合与整治。于是,古希腊“两河文明”及其上源的“山地文明”,在走向与“地中海文明”展开竞争的过程中,以著名的“特罗伊战争”之两败俱伤为衰亡而式微;造“空中花园”著称于世的古巴比仑,以境内两大河为怀抱为合流而孕育出的“大河文明”自“地中海文明”走向“印度洋文明”的过程,偏偏假上帝所造“语言巴别塔效应”作为滥用民力财力导致城邦国家财政破产贵族联盟分崩离析的象征,而灰飞烟灭;古埃及“尼罗河文明”则以“金字塔”、“司芬克司狮身人面兽”、与“象形文字”为历史遗迹而衰亡于内讧与外患。是皆莫不都与“古罗马文明”吞噬“地中海文明”的成果,以“天主教文明”为集中精神反映,以战争为崛起,复以战争为衰亡的宏观历史过程复相关。

凡宗教以“天主教”文明发祥为皈依的“古罗马文明”,所以由兴盛再到衰亡的过程,我们可凭《圣经.新旧约全书》书后附载的诸幅莫不以“亚拉巴海”时曰“盐海”后曰“死海”为地理中心的历史地图,-----择其要者依次是:一者,标题标明了天主教“分十二支派时”,图中又特别标注了“罗马巡抚所管之地”、“希律安提帕所管之地”、“腓力所管之地”、以及“吕撒聂所管之地”的《迦南地图》;二者,标题标明了“主耶苏降生时”的《犹太地图》;三者,左下方契合着“表明犹太族人播散各部”《罗马国地图》的《使徒行传地图。----一并联系起来,并具实以设“盐海”就是孕育并赐福“地中海商业文明”的“健康之神---盐神降生之地”为观止。那便能从物候地理形胜与人文历史宏观方面,一目了然地透彻看出一应原始端倪。而这一应端倪更能微观见著于经典文献所载,可为本《引论》持论颠扑不破最坚强支撑者,首先便是西方基督教世界莫不通晓的《旧约全书》,其中就“上帝与盐的权利及权力关系”,多处明文载有着“上帝耶和华”籍以晓谕使徒信徒的圣喻即诫令也。
案查《旧约全书.出埃及记》载:一回上帝耶和华晓喻使徒摩西曰:“你要取馨香的香料,....和净乳香,各样要一般大的分量。你要用这些加上盐,按作香之法,作成清净圣洁的香。....你们要以这香为至圣。你们不可按这调和之法为自己作香。要以香为圣,归耶和华。凡作香和这香一样,为要闻香味的,这人要从民中剪除。”按经文所谓“香”也者,其实就是必须以专门配方制作用来只为贡奉上帝的高级乳洛食品。这也就是说,《圣经》规定了:凡一定要拿盐、馨香、乳香等等作配方调和制作成“清净圣洁的香”,乃是唯有上帝耶和华才有资格享用的。如果使徒信徒按这配方为自己调和制作圣香,不是直接用作贡奉上帝,而仅仅为的是能一闻它的香味,那也是侵犯了上帝的最高权利,按诫律则要遭到大抵是从“自由民”阶层中剪除出去,罚为奴隶,拿到奴隶市场上贩卖的。从这里我们当然可以再明白不过地一眼看出,上帝以这种一定要加盐特别制作的香为对象生成并晓谕天下的“物主观念”,分明超越了通常谁都能说“我的”范围,因此只能以“惟我独尊,惟我独有,惟我独享”为定义。
其次案查《利未记》载上帝耶和华曰:“凡献为素祭的供物,都要用盐调和。在素祭上不可缺了你上帝立约的盐。一切的供物,都要配盐而献。”又《民数记》载上帝耶和华曰:“凡以色列人所献给耶和华圣物中的举祭,我都赐给你和你的儿女,当作永得的分。这是给你和你的后裔,在耶和华面前作为永远的盐约”。其下译者注曰:“盐即不废坏的意思。”从这里,我们清清楚楚地看到了,上帝耶和华把他神圣授权通过世袭的亚仑大祭司来收取民众所献“素祭”,来收取以色列人所献“举祭”时,各方对于“你上帝”必须永远信守的责任与义务,一者特别称作“立约的盐”,一者特别称做“盐约”。余按“立约的盐”,在这里切切不可以仅从字面浅薄为作望文生义者解。因为,就字面意义言,上帝所言仿佛仅仅是籍以特别强调食盐在一切贡物中不可或缺的神圣价值与神圣地位。其实则是借食盐届时被赋予的神圣价值与神圣地位为“能指”,来说一切以“素祭”与“举祭”为“什一税”之名来合法征收贡物的品质与数量之当值,必须按规定办事,决不允许弄虚作假。换言之,也即用一定量的食盐作为“价值尺度”,甚至作为“一般等价物”,来对责任与义务必须承担贡献的一切贡物作调和计价,是谓“配盐”即“值盐”。此外,这“立约的盐”,更包括他随即对亚仑说:“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内,不可有产业,在他们中间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就是你的产业。”等等。这也就是说,亚仑只能代表天主教庭依圣喻行事,严格遵守天主就征集来的“什一税”在中东派驻教区与派驻都督军政权间的比例分配,而派驻教区与派驻都督都不可以在教区与辖区另外私立产业、私自征税。
因此,象征性可取”不可废坏“意思解的“盐约”,生来为“霸王条款”的本质,显然集中体现为“盐约”代表的就是唯一有资格以所谓“你上帝”对众生自称的上帝耶和华据以凌驾众生之上的神圣意志。换言之,“立约的盐”、“配盐”、“盐约”这些语言符号,自然体现出的只能是咸食革命在上帝耶和华关于基督教原始道统、法统、权利、权力等“惟我独尊”的神圣思想观念中深深烙下了不可磨灭的道德精神印记。再换言之,“立约的盐”、“配盐”、“盐约”,不过就是天主教最高教庭制定并实行以“素祭”与“举祭”为名的“什一税”的代名词而已。因此,在社会政治与经济政策实践领域中,“立约的盐”、“配盐”、“盐约”等等,原本不过是统治者民族及其他民族中的贵族皈依者,聪明在于要籍“上帝的意志”,要籍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教神权”,来巩固与扩大他们垄断占有食盐自然资源与市场资源的既得利益,一并巩固与扩大他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法权统治,在宗教精神领域里的集中反映。明矣。更进一步说来,上引诸说道,之作为咸食革命烙在上帝思想精神世界中不可磨灭的语言印记,则凡能在上帝思想精神世界中烙上这不可磨灭的语言印记者,也就是有资格籍上帝晓谕天下之口,拿“盐约”来牢笼一切世人者,必然只能是咸食革命的“历史执牛耳者”,也即旨在籍“上帝的名义”拿“盐约”来剥削与统治世界的贵族即得利益集团及其魁首。明矣。
总而言之,“上帝耶和华”以“你上帝”自称,籍食盐为“自然财富”而对象生成如以“盐约”为个涵着“唯我主义”的“物主观念”,并籍以色列人最先对“盐海”做商业劳动开发所创盐业为“劳动财富”而对象生成“神权垄断”的“分配观念”,一并推而广之,以牢笼天下者。这其实就是咸食革命更早些时便对人类史前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产生过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人类语言思维这一共同精神表象领域里的符号孓遗与典故遗存。这也就是说,在基督教原始神话传说中,上引关于“上帝与盐”宗教典故的存在意义,当然集中反映出了:在最原始的“商品经济”范畴惟能以可谓“盐型经济系统”为开元建构的咸食革命时代。所有为着咸食健康之利纷纷接受了盐文化,并为之共同发明创造出化礼尚往来为物物交换的人们,单单为着能够免受“恶食无盐则肿”之苦,免遭“国无盐则肿”之难,那就必须不断拿劳动所有乃及生活节约,去交换饮食健康所必需的食盐之时;自然便是原始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得以自发建立,而等价交换观念、以及惟籍物主代词为指称的劳动产品“原始所有权”观念等等,莫不随之对象生成再及符号认同之日。

上述惟咸食革命能第一次缔造出最原始、最巨大商机的理念。具体体现在西方“天主教”与“基督教”所以能以“诞生于马槽”最终取代“耶和华”为“基督”的“耶苏诞生”为西元纪年之前后。一方面,此间间及并下及稍稍后进的“古罗马天主教文明”,分明就是基于依托垄断占有“盐海”的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方才能以它所神权领导与军事缔造的“地中海文明”,来吞噬“古希腊文明”、“古埃及文明”、与“古巴比仑文明”以为历史集大成也。而这过程,当然也就是西方民俗礼仪中关于邻里之间“不可以互相借盐”的行为禁忌,一定迫于古罗马王朝依据上帝耶和华所立“盐约”,即以“禁止市民汲取海水煮私盐贩私盐”为“绝对垄断立法”而约定俗成的过程。也正是在这一神权即强权立法的统治之下,一切随时会遇食盐告磬危机者,因为无缘也无权以私自采盐或者煮盐来驱除“恶食无盐则肿”之苦,那就只有选择商品交换作为解决短缺危机唯一合法即合俗的方法。因此,这一分明出自“盐约”的“盐俗”,自然从实际立法与执法效果方面,充分证明了古罗马相关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就是要在盐业这一最早实现了“商机垄断”的贵族经济领域里,持续神权即强权维护所谓“上帝的分”。有趣的是,正是这一古罗马立法,据前不久还有记者报道称,甚至发生了被意大利经济警察引用来惩罚拿塑料桶汲取海水放在小气车后背箱里运回家中养海生鱼类宠物的新闻事件。
另一方面,当上述过程必定还是最早发明并成功实现了“军队雇佣制与职业化”的古罗马王朝,所以能视食盐所具有的市场交换价值为“盐值”当“通货”,来给职业军人出勤计价发工资,是谓“值盐”时。这不仅更加集中凸显出了企图以上述立法来永久维护古罗马王朝在“地中海文明”范畴中占有着的绝对统治地位时,那就必须在执法方面起码要视地中海沿岸处处有可能被游牧民族与游商民族开发依托煮盐与晒盐为新兴商业热点中心地区的情况,来不断设法加强它所拥有的军事征服力与神权统治力的重要性。而且更为重要的则是必然不断地凸显出古罗马贵族统治者拿“值盐”来给军队发工资,使之雇佣化职业化的坏政策与坏策略,原本就是一项一旦发现它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孬点子时,则已经被执行多时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只能是以“值盐”为“物我异化”的军心,伴随着“七处冒火、八处冒烟”的危局而生变者,除非罗马王朝彻底破产、彻底崩溃、彻底分裂,便绝然无缘再拿上帝耶和华说事,来出点子争取时间收拾残局了。因为,拿“值盐”给雇佣兵发工资,指望诱使职业化的军队莫不为着“值盐”化的自身利益,来主动参与反对“煮私盐”“贩私盐”的“执法斗争”,并且随即不得不不断积极发动清除“煮私盐”“贩私盐”的“护法圣战”。这就象企图拿“可卡因”给军队发工资,指望其来打赢反毒品的战争,结果只能是使得这些时时必奉“将在外,君令有所不受”为圭臬的军队,在迅速腐败的过程中,不免最终反过来变成绝难制约也绝难清除的武装贩毒集团一般。于是,“上帝的分”,届时也就必然统统变成了各路“军阀的分”。
尤其是,当古罗马贵族既得利益统治集团,依据上帝所立的“盐约”为法源与法理,立法禁止煮私盐贩私盐,同时更以“值盐”为实物工资开军饷,来组织雇佣职业化的军队,指望能把军队的利益,紧紧地与效命执行“食盐生产与贸易垄断法”捆绑在一起。姑且不说如此必然造成军队因迅速腐败而失控。单说如此依靠武力貌似强大的神权与政权来愈益疯狂地强力镇压在整个环地中海地区主要缘于食盐生产与贸易必然如火如荼展开的自由竟争,结果只能是“强压牛头喝水”,只能是“压下葫芦浮起瓢”。这当然便为相对于以“耶和华基督”为精神领袖,可谓“保守派”的“旧约全书派”而言,可谓“自由派”的“新约全书派”所奉精神领袖“耶苏基督”登顶圣教圣坛,提供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于是,一如《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五章》所载,耶苏登上了耶路撒冷的圣殿山,坐在山上,届时能以著名的说教:“你们是世上的盐。盐若失了味,怎能叫他再咸呢?!以后无用,不过丢在外面,被人践踏了。”为布道、为号召,一举赢得了天下民心。视食盐为“健康之神”、为“圣物”的西方“盐俗”,不仅视食盐不小心被撒在地上为“凶兆”,更视食盐被撒在门前任人践踏为“禁忌”,其宗教来源即如此。耶苏此话所秉具象与意象,显然是站在原始“民权主义”与“经济自由”的高度,来公开揭露、大胆批判、勇敢抨击,在古罗马教庭及其军政府所奉“盐约”为“神权与法权”的高压统治下,罗马军队分明已经由保家卫国者,不仅变成了经济警察,而且更变成了肆意查抄并掠夺民众财物的强盗,动辄以查禁煮私盐贩私盐为名义,闯入民宅、打家劫舍,无论贵族或者庶民百姓,均不得幸免,以至弄得家无宁日,国无宁日。可引为耶苏此话本意作注脚者,我国的民俗俚语则有言:“是醋则不酸、是糖则不甜、是药则不苦、是蒜则不辣、是盐则不咸。”那意思是借以埋怨社会不公,埋怨统治者不拿小民作数,或者埋怨世人势力眼。一句话,这民俗俚语中透露出的显然是对意见不被重视、人格时遭侮辱、人权每被剥状况的不满。因此,当新生的耶苏基督在圣殿山上以“你们是世上的盐!”为为庄严布道宣告天下时,这其实就是在向古罗马上层僧侣阶级及其没落工商没落奴隶主贵族统治阶级既得利益集团以“盐约”、“盐值”为所秉的“神权与法权”公开宣战。这是毫无疑义的。因此,我们足以论定,古罗马帝国由强盛一时到彻底灭亡,其实就是在“地中海文明”及其“方域性多元文化圈”中,以咸食革命为相率崛起的原始“自由经济”范畴与原始“垄断经济”范畴开始必然形成长期拉锯战时的第一个大回合,第一次大胜利。

经过这一回合胜利,“自由经济”取代“垄断经济”的集中象征,也即著名千古的油画《最后的晚餐》所描述上帝在圣诞夜后即被参与圣宴者中偷偷捏紧钱袋的犹大所出卖一事最真实的历史背景,其实就是伴随着犹太族人“重商尚迁”的足迹所至,遍及地中海与红海沿岸、黑海南岸、与里海西岸的“诸盐宗诞生造福之地”相率崛起之时,先行以“上帝神”的绝对权威剥夺并霸占了以“盐海”为著名的亚拉巴海“盐神降生赐福之地”古以色列犹太人所投资兴办的产业,届时必然复以“死海”为走向衰落也。
上述情势,我们其实可以从《新.旧约全书》附载在最后面的《使徒行传地图》之左下方契合着特别以小五角星专为“表明犹太族人播撒各部”的《罗马国地图》中集中看出。这就是说,自犹太人在“盐海”兴办的产业,被上帝耶和华所立“盐约”视作“永远的分”,绝对不容他人染指其间始。分明在西方基督教世界中可谓“第一个”放弃了“安土重迁”的原始生存竞争策略,选择了“重商尚迁”生存竞争策略的犹太族,其实是作为罗马国的“第三等国民”,最初跟随罗马国的军事扩张步伐,依托罗马教廷“食盐生产与销售的垄断政策”,即从他们最先依靠兴办煮盐业与贩盐业而掘得并积累起“第一桶金”的“盐海”世袭生存领地,扩张遍及到地中海、红海沿岸,乃及黑海南岸、与里海西岸,落地生根,就地成功地兴办起了自呈“七处冒火,八处冒烟”完全竞争态势的煮盐业与工商业。这样,他们在明地里成为罗马教廷最大“钱袋子”的同时,也必然为着自身的“工商业利益”,一定会在暗地里与各地方贵族实力派建立起千丝万缕的政治经济联系。这种联系不仅必定是古罗马教廷不可能加以掌控的,而且还必然是与古罗马教廷愈益离心离德的。于是,在捞世界的过程中,对天生可谓“自由经济”的商业文明能依托地中海物候地理形胜为第一次大发展的“地中海文明”作出过巨大牺牲、巨大贡献的犹太民族。他们的巨大牺牲,其实也就是“第一个”饱尝了“没有祖国的民族,是最悲惨的民族”个中的酸甜苦辣,同时也是“第一个”真正明白了“福兮祸所倚,祸兮福所存”之理,以及“兄弟同心,其利断金”至理。他们的巨大贡献,其实就在于他们的宗教皈依,能自“旧约全书”教派的精神牢笼中自我解放出来,也即积极通过创立以“耶苏基督”为“新生上帝”的“新约全书”教派,把前者之作为古罗马城市贵族工商奴隶主僧侣阶级的“旧宗教”,一举改革更新成了能够团结起广大城市自由民阶级据以宣传、组织、与发动“奴隶起义与奴隶解放运动”的“新宗教”。因此,犹太人作为最为古老文明的民族之一,这才能够成为团结最是不可能被任何人、任何势力所打破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与这样优点最为突出无与伦比原本重商而不好战的民族,不争永生永世之修好以为共存共荣,偏偏籍往生往世兴讼兴争,无谓来争一时一是之胜负之短长而两败俱伤者,无论是过往,或者是现在,更或是未来,都只能是没有大样、没有出息的。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12:10
美洲:谁也不敢冒犯盐之女神

本文摘自《盐》 作者:[美]马克·科尔兰斯基著 夏业良 丁伶青译 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
研究北美洲几乎任何地方的一份交通图,人们都会注意到次级道路(本地道路)那古怪的非几何类型,从而合理地推断出这些城镇的区位和连接是较为偶然的情况,事先没有进行任何计划或者设计。实际上,这些道路确实只是经过扩展的小路和羊肠小道,而这些羊肠小道起初恰是动物寻找盐而留下的踪迹。
动物寻找卤水泉以获得它们所需要的盐,有咸味的水、岩盐以及任何能够获得的自然盐都是动物寻找并舔食的对象。这些舔食的对象,遍布大陆,往往在荒芜平坦地区那浅棕色或者浅灰色的土壤中。一些深深的洞,几乎可以算得上洞穴了,这是动物不断舔食形成的。在舔食之处的尽头,因为有充足的盐,所以成为定居的适宜之地。村庄往往就建立在这些舔食之处。伊利湖附近的一个舔食之处,有一条宽阔的道路,是由北美洲的水牛开发出来的,在这里形成的一座城镇被称为布法罗。
当欧洲人到达这里时,他们在北美洲的村庄里发现了大量的制盐工场。1541年,西班牙探险家埃尔南多·德索托在沿着密西西比河旅行时指出:“盐的生产是沿着河流进行的,水向下流去时,把它留在了沙子上。由于他们无法在不掺杂大量沙子的情况下收集盐,于是这些沙子就被装进特制的篮子里,这种篮子口大底小。它们被悬挂在帐篷的横梁上,水被渗出,下面放着容器来接,然后容器被放在火上蒸煮,从而生产出盐。”
不从事农耕活动的猎人也不制盐,但有一个例外是白令海峡的爱斯基摩人,他们捕猎驯鹿、山区野羊、狗熊、海豹、海象和其他野生动物,然后把这些动物肉放在海水中煮以便获得一点咸味。许多种族群体,比如说佩诺部斯科特人、梅诺米尼人和齐珀瓦族(Chippewa),在欧洲人到达之前都从来没有使用过盐。在休伦县的耶稣会传教士们抱怨当地没有食盐,不过有一个传教士指出休伦人比法国人更有眼力,因为他们戒绝酒、盐和“其他能够使眼液枯竭并且损害音质的东西”。
据说普吉特桑德印第安人(Puget Sound Indians)的日常饮食主要是三文鱼,他们从来不吃盐。美国康涅狄格州的莫希干人吃大量的龙虾、蛤、美洲西鲱、七鳃鳗,还有玉米,但是根据科顿·马瑟的说法,“他们从来没有拥有过一粒盐,一直到我们把盐赐予他们”。
但是特拉华人在他们的玉米饭中放盐。霍皮人用盐煮食扁豆和南瓜,并且把辣椒和野洋葱放在盐水中来煮食长耳大野兔。祖尼人在咸酱中食用煮熟的咸馅面食,并且制作kushewe,这是一种有酸橙和(牛羊腰部的)板油的咸面包。当祖尼人外出旅行时,他们总是会携带一坛子或一陶罐的盐和一种保留西南部古典风味的调味品红辣椒。
在他们年历的第7个月,阿兹台克人(Aztecs)观察了为Vixtociatl举行的仪式,她被自己的兄弟们(雨水诸神)驱逐到盐水之中,这样她便成为盐的发现者和制盐的发明者。16世纪西班牙行乞修道士伯纳第诺·德·萨哈冈描述了她的外表:金耳朵、黄色的衣裳、光辉灿烂的绿色翅膀和网眼布裙。她携带的盾牌上装饰着老鹰、鹦鹉和大咬鹃羽毛,她用一根手杖打着拍子,手杖的顶部是用香纸花装饰的。被挑选出来代表Vixtociatl的姑娘与那些已经制造过盐的妇女一起跳十天舞。最终,在节日的当天,要杀掉两名奴隶,然后这位姑娘也要牺牲。
许多土著北美洲文化都有盐之神祗,这些神祗几乎总是女性。对于纳瓦霍人来说,它是一位上了年岁的妇女。在美国西南和墨西哥的农业人口中,收集盐的远征往往是从盛大的仪式开始的。在霍皮人中间,这种仪式还包括与一位指代“盐之女人”的妇女进行交媾。在许多西南部的部落群体中,盐的收集是由宗教领袖组织的。参与者通常必须对盐之收集者进行礼拜。一般,只有享有特权的氏族部落中的成员,比如说拉古纳鹦鹉部落,才能进行收集盐的远征。在大多数文化中,只有男人才被允许去收集盐,但是纳瓦霍人也允许女人去。根据传说,祖尼人起初也是允许女人去的,但是由于他们对待这一使命的轻率冒犯了盐之女神,盐的供给开始消失,所以他们改变了这一习俗,只允许男人参加。整个祖尼人群体都祈祷寻盐远征队安全归来。当这些人归来时,每一位盐之收集者的伯母或婶子就会用丝兰皂清洗他的头和身体。
美洲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连绵不断为盐而战的战争史。谁控制了盐,谁就会拥有权力。在欧洲人到达之前如此,美国内战之后仍然如此。
如同在意大利半岛那样,美洲大陆上所有伟大的文明中心都建立在能够获得盐的地方。印加人是盐的生产者,盐井就建在库斯科城外。在哥伦比亚,游牧部落也许是最先建立起永久性定居点的,因为他们需要盐,并且学会了如何制盐。他们的社会是围绕着天然盐水井建立起来的。奇布查族,一个生活在这一地区(后来成为现在的首都波哥大)的高地部落,成为一个占据支配地位的群体,因为他们是最好的制盐者。另外一个令12世纪的心理学家能把性与盐联系在一起的例子是,奇布查族人中的盐主们通过一年两次戒绝性和盐的方式来向神祗表达敬意。
如同非洲一样,奇布查族人通过把盐水蒸发成锥形来制盐。为了适合多阶级的社会,不同等级的盐也被生产出来,从为富人生产的最白净的盐到为穷人生产的味道不佳的黑盐。所有天然的盐水泉都由修道院拥有。那些zipa依靠他们分配盐的能力进行统治。当西班牙人来临时,人们才了解到国王的权力,因为他们接管了盐水泉,并且宣布这些盐水泉是西班牙国王的财产,这样就毁灭了zipa的权威。
根据埃尔南·科尔特斯之征服这段编年史的作者贝尔纳尔·迪亚斯的说法,阿兹台克人以蒸发尿液的方式来制盐。一个洪都拉斯的部落把热棍插入海洋之中,然后刮下棍子上面的盐,这就像罗马人眼中的英国人制盐那样原始。更常见的是,天然泉的盐水被蒸发,或者沙漠盐床以撒哈拉的sebkha那样的方式被刮下,或者从海洋的边缘搜罗出海盐。
阿兹台克人通过军事力量控制了盐的路线,比如说获得盐的Tlxalacaltecas,既而得以藐视他们的敌人。威廉·普雷斯科特在其1819年出版的经典著作《墨西哥征服史》一书中描述了阿兹台克人从他们的属民那里接受贡品的情况:“2000块非常白净的盐,是在模子里提炼出来的,只用于墨西哥贵族的消费。”
西班牙人通过接管被他们征服的土著人的盐场而获得了权力。科尔特斯来自西班牙南部,那里离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盐场都不远,他熟知有关盐的权力与政治,满怀钦羡地观察了Tlatoque人如何保持他们的独立,如何通过戒盐来避免阿兹台克人的压迫。“他们不吃盐,因为在他们的土地上没有盐。”他这样写道,而且与英国人相同的是,这族人也害怕对盐产生依赖。
有关玛雅人生产盐的最早证据可以追溯到大约公元前1000年,但是在墨西哥非玛雅人居住区(比如瓦哈卡)发现了更早的盐场遗迹。声称是盐导致了伟大的玛雅文明的盛衰也许有点夸张,然而,玛雅文明的确是由于盐的生产和盐的贸易繁盛起来的,尽管连绵不断地爆发了控制盐资源的战争,它依然繁荣了起来。而当欧洲人来临时,玛雅文明已经处于衰退状态,它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盐贸易活动的衰弱。
玛雅人的世界从尤卡坦半岛延伸到如今墨西哥的恰帕斯州,并且跨越到危地马拉。当16世纪初埃尔南·科尔特斯首次来到尤卡坦半岛时,他发现玛雅人拥有庞大的盐产业和广泛的贸易,贸易的范围不仅包括盐,而且还包括腌制品,比如说咸鱼和经过加工的皮革等。
玛雅人把盐作为药品与一种牛至属植物、xul树叶混合在一起用于控制生育,用油治疗癫痫症,用蜂蜜来减轻生孩子时的疼痛,蜂蜜还被用于与生育和死亡相关的仪式。
在尤卡坦半岛,至少在2000年前,盐就是利用太阳能蒸发生产出来的,这意味着美洲土著利用太阳能蒸发生产海盐的时间至少与欧洲人同样悠久。玛雅人还懂得如何从植物中提炼盐,虽然植物盐通常是氯化钾,而不是氯化钠。他们会烧掉植物、特定种类的棕榈叶和绿草,把它们的灰烬浸泡在盐水之中,然后蒸发掉。这一技术是由那些遍布美洲和非洲,居住在森林中,与世隔绝的人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
恰帕斯的拉坎顿(Lacandon)部落是一个在文化上非常独特的玛雅人群体,他们居住在热带雨林之中,自给自足地生活,与世隔绝。不过不幸的是,他们居住的地方成了墨西哥与危地马拉的边界。他们通过焚烧特种棕榈叶来制盐,并且把这种盐作为货币来使用。拉坎顿部落中的人穿着白色长袍,划着独木舟在热带雨林的河流中穿行,过着不受干扰和宁静的生活,一直到20世纪,当现代墨西哥和危地马拉政府对穿过拉坎顿森林的国际边界比较关注后,这种生活方式才逐渐终结。从军事方面来看,边境因为这片森林很难防守。而对于部分拉坎顿人来说,这片森林却是财富之源,他们把硬木树卖给木材公司,来维持自己的生计。随着森林的消失,部落开始丧失传统和自我满足感。由于原木公司向他们提供了食盐,拉坎顿人已经不再焚烧棕榈叶。
拉孔考迪亚(La Concordia)城及其周边的盐场因为一座大坝而在20世纪70年代被淹没了,如今沉于湖底,这是一个典型的恰帕斯玛雅人的文化毁灭。根据丹麦人类学家范斯·布罗姆(他曾经在20世纪20~40年代进行过有关玛雅文化的探险)的说法,该遗址有玛雅高地独一无二的盐场,在那里,盐水通过树干上的槽渠,从泉水中分流到浅浅的石锅里用太阳能蒸发,与夏威夷使用石碗的技术方法类似。
拉孔考迪亚城的居民们在蒸发锅里放入芦苇,它往往被做成六角星状。如果足够浓稠,芦苇上将形成结晶,而制盐者把这种闪闪发光的白色装饰品作为宗教的供奉物出售。一直到布罗姆的时代,玛雅人都还把这些供奉物带到天主教的教堂之中。
巧合的是, 柴郡的盐工们有着相似的传统。在圣诞节期间,他们把树枝放在蒸发锅里一直到盐在上面结晶,看起来像是刚刚下过一场大雪,然后,他们就把这些看似落满雪霜的树枝带回家去用于圣诞装饰。
西班牙人的来临不仅意味着一种控制盐的新权力,而且意味着工业用盐需求的巨大增长。西班牙人引入了需要喂盐的牛群,而这些牛的皮革在繁荣的制革行业中也要用盐进行加工处理。受到贵金属提炼的诱惑,西班牙人在16世纪中叶的墨西哥发明了采银的天井工艺。在这种工艺中,要用盐将银从矿石中剥离,因为盐里含有的钠会提取杂质。用天井工艺采银需要大量的盐,所以西班牙人在邻近银矿的地方建造了大规模的盐场。
尤卡坦半岛拥有一种特别适于制盐的气候,并且在地理上也特别适于对外贸易,因为它邻近加勒比和中美洲,所以它是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前美洲最大的产盐地,而当西班牙人占领之后也仍然保持着制盐业的领先地位。
西班牙人无法在尤卡坦半岛找到贵金属的储藏,于是他们转向尤卡坦半岛的盐场以寻获国家税收,西班牙王室因此设置了各种各样的盐税。但是,盐价由此变得十分昂贵,无法在古巴与英国盐展开竞争。而古巴是西班牙的一个殖民地,所以它一直是西班牙的市场。但是19世纪有一段时期,当尤卡坦半岛的盐通过利物浦港口出口到英国时,盐价出现了很大的波动。
英国人初次登上美洲大陆是在北方的纽芬兰,他们在那里捕获鳕鱼,然后又在南方的加勒比登陆,在那里获得了盐,这是他们加工鳕鱼必备的条件。当这两处的殖民人口达到了一个可观的数量后,他们才把美洲看做是一个出售利物浦盐的市场。
对于英国海军舰队司令来说,缺少海盐的解决办法是用战争或者外交手段获得能够产盐的地方。葡萄牙既拥有海盐,又有一支重要的捕鱼船队,但是需要保护,尤其是要避免法国人夺取他们的船只。因此英国与葡萄牙结成联盟,由英国为葡萄牙提供海军保护以保护它的海盐。
葡萄牙联盟从英国获得了进入佛得角群岛的通道,在那里,英国船只能在去北美洲鳕鱼场的半途或多或少地用海盐填满他们的货舱。位于多岛屿的海东侧的岛屿:马伊奥(Maio)、博阿维斯塔(Boa Vista)和萨尔(Sal,意思是盐),拥有许多含有浓厚盐水的沼泽地,17世纪,葡萄牙授予英国人单独利用马伊奥和博阿维斯塔盐沼泽地的权利。
英国船只只能在11月到次年7月之间制盐,即在夏天的暴雨冲毁盐水之前完成。这些船只通常在1月份去美洲的途中,在马伊奥(称之为“五月岛”)附近抛锚。水手们划着他们的汽艇经由不到200码的水路到达宽阔的海滩。在海滩的后面有一个盐沼泽地,那里有1英里的水塘,盐水深度约为8英寸。水手们必须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刮下足够的盐结晶来填满船舱。有时,早来的雨季会迫使他们离开,有些船只不得不去博阿维斯塔,因为他们发现,已经有太多的船队成员在马伊奥工作。不过博阿维斯塔的盐水太稀薄,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结晶,并且泊位更远,水手们要划上1英里才能把盐带到大船上。
但是海盐的价值使满满一船盐足以抵得上整条船的劳动力和船上全体员工几个月的工资报酬。
在17世纪和18世纪,欧洲列强正在为加勒比群岛展开激烈争夺,加勒比群岛上生长着大量的甘蔗,英国人、荷兰人、瑞典人和丹麦人也在寻找那些类似于佛得角群岛带有内陆盐沼泽地的岛屿。
1568年,在荷兰亲王威廉的领导下,荷兰人开始了一场长达80年的反抗西班牙人的独立斗争,这场斗争使西班牙断绝了对荷兰的供盐。但是在美洲,荷兰人悄悄地在阿拉亚的委内瑞拉海岸靠了岸,阿拉亚是一个炎热而荒凉的泻湖长达80英里,荷兰人从这里窃取着西班牙的盐,海滩上加勒比的海水被蒸发成厚厚的白色硬壳。荷兰人还从附近的安的列斯群岛获得盐。
被称为“托尔图加”或“盐托尔图加”(如今是委内瑞拉的一部分)的地区内,英国人在另外一个小岛上从西班牙人那里非法积聚盐。他们还在安圭拉岛和特克斯群岛制盐,特克斯群岛距离北美洲很近,而北美洲有鳕鱼场。于是英国人会在某个盐岛上停留,比如说在佛得角,水手们刮下盐,然后装满他们的船舱,航行到新英格兰、新斯科舍或者纽芬兰岛。
出于对敌人的战船以及海盗的恐惧,盐船都是在护卫下航行的,在欧洲也是这样。当盐被装入船舱后,由许多不同国家组成的庞大武装舰队就停泊在乐克瓦西克。水手们上岸时,不允许他们携带武器,因为如果有两个不同国家的护卫者同时抵达,一场港口混战就会变成一场陆地战争,何况英国
水手与荷兰水手之间还怀有敌意。
当冬天结束时,由几十艘英国船只组成的舰队,在战舰的护卫下,将在巴巴多斯会合。在那里,他们将合并成一只庞大的舰队并且选出一位指挥官,然后前往某一个盐岛,通常是托尔图加,而船上的成员们要为装满整船的盐忙活上几个月时间。如果舰队过于庞大,或者这一年的气候较为湿润,就可能没有足够的盐来装满所有的船舱,并且由于他们只是临时被安排在一起的,所以相互之间会展开竞争,飞快地完成工作,每一艘船都试图获得满舱的货物。然后大家一起向北航行,直到危险已经解除,尤其是避开了西班牙人的侵袭后,每一艘船都会开足马力,扬帆航行。
1684年,当百慕大群岛(该群岛在距1684年约150多年前被英国人首次发现)最终成为英国殖民地时,第一任总督得到的指令是“加紧耙盐”。向美洲殖民地航行的英国船只,可以在离北美洲海岸约600英里之遥的大西洋中的小岛群停留,并且为渔场挖凿海盐。这是百慕大发展生产能力的一个机会。
但是百慕大的气候对于海盐的成功生产来说并不合适,温度和阳光均达不到要求。而它真正拥有的资源是雪松,因此百慕大人(大多数最初是来自英国德文郡的水手)用雪松建造了小而快的单桅帆船。在18世纪初新英格兰的渔民们发明纵帆船前,百慕大的单桅帆船(船上只有一根桅杆,其风帆展开面极大)被认为是最快和最好的有帆船只,在速度上能超越任何海军。这些单桅帆船支配着加勒比殖民地与北美洲殖民地之间的贸易,甚至用于利物浦与西非的贸易。
在加勒比,运到北美洲的主要货物(比食糖、糖蜜或者朗姆酒吨位更大的货物)是盐。而从北美洲运送到加勒比的主要货物则是腌鳕鱼,这是在蔗糖种植园中干活的奴隶们的日常食品。
在巴哈马群岛南部像链条一样展开的岛群中,有些岛屿被称为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耙盐者在链条的内部发现了一些拥有暗黑色湖泊的小岛屿。在大伊纳瓜岛、特克斯和南凯科斯群岛以及索尔特岛(Salt Cay)都有一些带咸味的内陆湖,这些湖非常适于制盐。由于哥伦布以及他的西班牙后继者们已经消灭了土著人口,所以这些人烟稀少、鲜有人住的岛屿很容易就能转化成制盐中心。
大伊纳瓜岛上的盐首先是被西班牙人和荷兰人耙走的。在西班牙人杀死仅存的少数土著部落居民后,该岛就成了无人居住的岛屿,来自各个国家的水手都会在此停留并且装载他们的船只。西班牙人把这个岛屿称为叶纳瓜(Enagua),意思是“在水中”。1803年,来自百慕大的耙盐者建造了一个小城镇,叫做马修镇,它位于一个盐水塘旁边,那里居于岛屿的一端,平坦而长满杂草。
首先来到的是耙盐者,他们只是刮下盐水塘边缘已经蒸发结晶的那部分。船上的成员们会在岛上停留几个月的时间,有时甚至长达一年,当船长和三四个奴隶去航行并捕捉海龟时,或者从遇难沉底的船只上搜寻可用之物,与海盗或者其他岛屿上的居住者进行贸易时,其他人的工作就是在此收集海盐。
18世纪时的一位百慕大总督抱怨说:“凯科斯群岛的贸易在使服务者成为凶残的掠夺者方面大为成功,因为这里有许多挖凿、抢劫和从船只残骸中捞取意外之财的机会。”他还注意到,岛上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当自由的水手们在收集海盐时,奴隶们被派出去抢劫。于是这位总督写道:“黑奴们学会了如何公开和私下地进行偷窃。”
几个月之后,当船长以及他的奴隶们完成了获利颇丰的海上冒险时,他们返回岛屿,接上留在岛屿上的其他成员,带着满舱的海盐去北美洲殖民地出售。
17世纪50年代,来自百慕大群岛的英国殖民者航行到大特克斯—一个很小的沙漠之岛,它的微小邻岛索尔特岛只有2英里长,1英里半宽。过往的船只往往会在索尔特岛上停留,在占据岛上面积1/3的盐水塘里耙盐。17世纪60年代,百慕大人开始更加系统地利用该岛,起初只是在夏天利用,因为夏季的气候干燥而适宜。
到了1673年,百慕大耙盐者前往索尔特岛已经成为一种例行。五年之后,耙盐已经像北方的特克斯岛(Turk)或者大特克斯岛(它们的名字是以当地的一种仙人掌来命名的,这种仙人掌的形状容易使人联想起土耳其穆斯林的头巾Turkish turban)上那样组织得当了。但是西班牙人会在冬天抵达小岛,拿走耙盐者的工具,毁坏他们的工棚。到了18世纪初,百慕大人开始在索尔特岛上长期居住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没有人知道拥有石造小码头的小港口是何时建成的,但是这个港口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上最具有风暴防御能力的港口,对于那些打算花费几个星期时间装载货物的船只来说,它是一个安全的庇护所。但是随着船只越来越大,这个小港口的水深便显得太浅了,于是一些轻便的小船被用来将海盐送到那些离开海岸停泊的大船或母船上。
索尔特岛上的制盐者们建造了一个池塘和水闸系统。每年,他们都必须花费数周时间对此系统进行整修。为了整修池塘底部的石头或泥土,以便能够存住水并且不会与盐相混,这些池塘都必须被抽干,然后再次被填满,用于太阳能蒸发的缓慢过程。
这些制盐者来自百慕大,他们建造起百慕大式宽敞的石头房屋,厚厚的墙壁能够承受由经过切割的如同金字塔那样的石头垒成的屋顶。沉重的屋顶是专门为抵御飓风而设计的。这些房屋装饰着红木家具,它们是富人们的家园,奴隶种植园的庄园豪宅,但是它们没有弗吉尼亚烟草、阿拉巴马棉花或西印度蔗糖种植庄园那样雅致。
制盐者的房屋拥有一个东部门廊,从这里可以看到他的盐水池,还有一个西部门廊,可以看到装运码头。这些房屋总是建造在装运码头的水边。盐是如此珍贵,绝不能委托给其他人,所以它被保存在地下室里,在地面以下的一层,但是房屋的第一层既没有窗户也没有地板,这样,每一所房屋就都在基层拥有了两个储藏的空间。盐是制盐者的财富,他们日夜看守着它。
风车在一个接一个的池塘里抽取海水,这些风车和水闸是由宅院中的一个铁匠铺负责维修的。奴隶们在园子里种蔬菜,但是随着树木都被砍倒用做煮盐大锅的燃料,土壤变得越来越贫瘠。这个岛日益炎热、干燥,地表裸露,食品和淡水都变得越来越稀少。
1790年,有位名叫斯塔布斯的人离开了北美洲殖民地,因为他效忠于英国的统治。他与自己的兄弟托马斯·斯塔布斯一同离开,并且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中的一个小岛普罗维登西亚莱定居下来。斯塔布斯家族原来是柴郡的产盐者,但是托马斯和他的兄弟想成为西印度的种植者,开始新的生活。他们把自己的种植园称为“柴郡大堂”,并且试图种植剑麻,这是一种来自龙舌兰属植物纤维的大麻替代品。但是在“柴郡大堂”种植剑麻是一次失败的尝试,于是他们试图种植海岛棉花,但也失败了。在这些平坦、干旱而贫瘠的小海岛上,除了盐,一切尝试都失败了。制盐者带来了牲畜,有拖着载盐的大车把盐运到码头的驴,也有作为食物来源的牛群。
这些小小的产盐岛所拥有的全部仅仅是它们在航道中的位置、阳光和留存海水的沼泽地,然而它们曾经一度繁荣,因为大英帝国需要盐。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13:16
非洲:盐路是撒哈拉沙漠中最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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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撒哈拉沙漠的苍凉与死寂中,最大的金脉,是足以与亚欧间“丝路”匹敌的“盐路”。截至20世纪初,纵横撒哈拉沙漠的盐商,每年仍带着两万头骆驼的队伍横越非洲,堪称前所未有的壮观景象。
如今,这些商队依然行走于撒哈拉沙漠,但面临现代化货车的挑战,数目已然锐减。
中世纪及后来的阿拉伯旅者,都会谈起非洲的金矿,使得非洲产金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直到1826年,法国探险家荷内·凯耶终于进到“廷巴克图”(Timbuktu,现今中非马里共和国的城市),却发现廷巴克图根本不是什么传说中的大城市,只不过是个小村。凯耶20岁前已两度航海到西非塞内加尔内地,他同时也是造访廷巴克图后第一位生还的欧洲人,对于当地的凄凉景象,他惊讶非常。
黄金城的真实面貌
揭开了神秘面纱的廷巴克图仅仅是一个死气沉沉、感觉些许凄凉的小城镇,红土建造的房屋中储存的是盐块而非黄金。他写道:“这里除了一堆破破烂烂的房子,别无他物。”
非洲撒哈拉沙漠地区最受重视的矿藏是“铁”和“铜”。“铁”被制成日常用品,“铜”则被当作交易货币及用于宗教仪式或艺术品创作。而撒哈拉沙漠最大的“金脉”,其实是运盐商队行走的“盐路”,重要性足与连接中亚与欧洲的“丝路”媲美。
万物不可或缺的盐
钠(盐)是所有生物不可或缺的元素。虽然演化过程使生物具备各种多样性而能生存,但动植物的生命组织每天仍不免流失许多钠元素,致使它们都须靠摄取盐分维系生命。
盐不仅对人重要,对牲畜也很重要,对单峰骆驼来说,更是维系健康的命脉,因此形成一年一度专为骆驼与其他畜养牲畜而设的“盐节”。每年,当商队完成一趟旅行时,正是9月初的雨季,所有人带着牲畜集中在尼日尔的英格尔地区,让它们休息、食用该地区草地富饶的盐分。雨水会将地下丰富的盐分溶解至地表。这个活动是盐路最关键的一站,事关骆驼的健康,以及商队行走的顺利与否。

盐路让各地“互通有无”
沙漠民族以骆驼代步,是公元前525年波斯人进入非洲后的事。北非的沙漠化使得原来极度依赖水源的牛、马不再有生存能力。直到公元5世纪拜占庭帝国时期,骆驼才成为重要的运输工具,不仅扮演政治、经济上的重要角色,也彻底改变了北非人类社群的分布。骆驼的出现,使得人类得以在自然环境改变后,继续在北非组成骆驼商队,进行跨地区的物品交易。撒哈拉地区大多数绿洲,也都与骆驼商队行走路线有关。
盐可能是非洲在发现石油前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并为这个地区带来极为可观的商机。
非洲较大的盐产地都在人烟稀少之处,如撒哈拉北部的咸水湖。盐业是人类存在于这些恶劣自然环境下的基础,这也让盐路得以维系至今。撒哈拉咸水湖盐产较沿岸盐产更受到内地顾客的喜爱。依照烹调特性或医疗效果,盐被分作好几个等级。盐饼仅是碳酸钠,供牲畜食用,维系它们的健康,并增加牛奶的产量;晶盐则主要供人类食用。盐路的重要性在于串连各地区的互补关系,并透过盐路进行商品交换。商品的定期交易,塑造了非洲这一地区的生活节奏,并且在北非进入西方殖民时期前,架构出该地区稳定的社会结构。
商队的盐路之行一年进行一次。它们从沙漠的边缘地带出发,为犹如孤岛的绿洲带来杂类作物,以及足供绿洲居民一整年所需的食物。由此可知商队旅行的重要性。
骆驼攸关商队成败
图阿雷格人16世纪在尼日尔的艾尔高原建立根据地,并进而控制比尔马与法奇的盐田,从事盐产开发。比尔马的盐商队由2.5万头骆驼组成,直至1913年以前,他们的生意都还十分兴隆。
盐路商队必须穿过许多根本没有自然资源的地区,因此不但要带着换取盐产的商品,也必须带着牲畜的饲料、生火用的木材及水。回程时,他们则带回盐产与枣子。
盐商队的交易
盐商队于每年9月初开拔,骆驼已在“盐节”摄取了足够的养分并恢复体能,此时的气候也较适合长途旅行。商队里的数千只骆驼,被分成100头、200头一群的小队,由专业领队导引行进。从阿加德兹至比尔马来回要花上40天,全长约1200公里。
在盐产地,盐农先在靠近地面的含水层挖出洼地。渗出的水因为含盐量极高,会迅速在洼地的表面结晶、形成白色薄膜。经过蒸发,盐农便使用模具将盐制成饼状或锥状,供人类食用。
盐商队一般都不进入绿洲,只在外围的驻扎地进行交易。他们带来杂物和棉织品,交换盐农的盐及枣子。商品化的盐被制成25公斤或较小的3公斤盐饼。一头骆驼可以载运八块大盐饼及等量的小盐饼。
回到艾尔高原,盐商队先到阿加德兹的盐市出脱部分货物,并往南行走到盐价极高的地区,交换黍类及花生。目前,有能力找齐大量骆驼的团体才能继续从事传统盐业。此一地区20年来的旱灾,造成骆驼大量死亡,并危及盐商队的生存。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14:42
亚洲:反抗盐垄断制度的“圣雄”甘地

提起印度,许多人马上就会联想到一位苦行僧式的人,这个人剃着光头,上身赤裸,皮肤黧黑,总是随身携带着一架木制纺纱机,他一有空就纺起纱来。他走到哪里,都会引起一阵阵激动的欢呼,会有一群信徒自愿跟随着他。他就是印度独立运动领导人、国大党领袖莫汉达斯·卡尔姆昌德·甘地。
甘地出身于印度一个古老的家族。在印度这个等级森严、种姓界限分明的社会,这种优越的出身使他有机会到英国接受高等教育。这种教育使甘地认清了印度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印度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屈辱现实。他下决心一定要改变这种状况。于是,还在国外时,他就开始从事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大学毕业后他在南非作律师。非凡的智慧、超人的胆识和坚强的意志使甘地不仅成了一名出色的律师,还成了印度侨民反对种族歧视斗争的领导人。因此,当他回到印度时,便顺理成章地成了民族独立运动领袖。
印度是一个有悠久宗教传统的国家,佛教和印度教的影响十分深广。这两种宗教教义繁复,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它们都反对任何暴力,主张以忍让和和平的方式解决一切争端。甘地是一个虔诚的教徒,笃信教义。因此他创造了一种独特的争取印度民族独立解放的方式,叫做“非暴力不合作运动”。“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包括两部分内容:“非暴力抵抗”和与英国殖民者“不合作”的态度。具体内容有:辞去英国人授予的公职和爵位;不参加殖民政府的任何集会;不接受英国教育,以自设的私立学校代替英国统治者的公立学校;不买英国货,不穿英式服装,自己纺纱织布;不买英国公债,不在英国银行存款,等等。
“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在1930年的“食盐进军”中达到了高潮。这一年,英国殖民当局制定和颁布了食盐专营法,该法规定,人们只能到政府指定的食盐专卖店买盐,而且购买时要征收重税,意在垄断食盐生产,任意抬高盐税和盐价,引起了当地人民强烈不满。
甘地号召印度人民用海水煮盐,自制食盐,以此抵制当局的食盐专营法。此时已是60岁出头的甘地身体力行,带领成千上万的信众,从印度北部阿默达巴德城修道院出发,步行向南,最后来到丹地海岸自制食盐,导致5万人被捕入狱。而他的信奉者,被后世誉为“自由的圣女”的女诗人萨罗吉尼·奈杜则率领2500名志愿者向苏拉特进军,准备占领那里的巨型盐场。记者韦布·米勒给我们记录了当时的情况:“甘地的信奉者们默默地前进,在离围栏大约100码的地方停了下来。经过挑选的一队志愿者从人群中走出来,他们越过壕沟,向铁丝网靠近……突然,一声令下,一大群印度警察扑向迎面而来的示威群众,他们手中的包铁长棒雨点般地落在志愿者的头上。没有一名示威者举起那怕一只胳膊抵挡一下落在头上的棍棒。他们像九柱戏里的木柱一样栽倒在地……但示威者只管前进,直到被打倒为止。”
在这一路上,日晒风吹,蚊叮虫咬,甘地却毫不介意,沿路向群众宣传,发表演说。经过24天的徒步旅行,到达海边时他的队伍已有上千人。甘地和他的信徒们在海边坚持了三个星期。每天清晨,他们先在海边祈祷,然后,打来海水、蒸煮、分馏、过滤、沉淀。劳动是艰苦的,对于由于多次进行绝食斗争而疾病缠身,此时已是60岁开外的甘地来说更不轻松。但他自始至终参加劳动,直到被捕入狱。
印度各报对甘地的“食盐进军”进行了广泛报道。沿海各地纷纷响应甘地的号召,自制食盐。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斗争,罢工、罢课、游行示威,请愿运动一浪高过一浪。殖民当局十分惊恐,他们逮捕了甘地和国大党其他领导人,并下令取缔国大党。
甘地被捕的消息传开,犹如在油锅里加进了水,顿时举国沸腾。数万名自愿者要求与甘地一同坐牢。当局逮捕了6万多人,更加激怒了人民。不久,各地爆发了武装起义,有的地方宣布独立,建立自治政权。印度的民族独立运动正脱离“非暴力”的轨道,走向暴力革命。
英国殖民当局吓坏了,他们想起甘地的“非暴力”主张,便改变了策略。1931年1月,殖民当局释放了甘地,撤销了取缔国大党的禁令。随后,与甘地达成了协议:甘地改变不合作态度,停止不合作运动,而当局则释放政治犯,允许沿海人民煮盐。
三人行 发表于 2010-1-18 20:15:13
     有人说,人类历史和华尔兹没什么两样:和平,革命,战争;和平,革命,战争……就像三拍子的华尔兹,自始至终,由终到始,无止无尽进行下去。盐的历史也是这样:和平时期统一政权的食盐垄断,革命时期垄断体系的崩坏,战争时期各方势力对食盐资源的争夺,这三步曲也在不停地循环……只要盐的利益足以挑动人心,野心与控制欲就不会熄灭,围绕于此的纷争也不会平息。
定国公 发表于 2010-1-22 07:51:41
后来清朝的口碱跟 这有什么关联?
甲骨学报:王朝晖 发表于 2020-4-18 08:58:22
古今中外详实有趣...
似乎欠缺了商周时期有明确文字记述的那段史料...
河洛易先 发表于 2024-4-29 20:16:45
本帖最后由 河洛易先 于 2024-4-29 20:18 编辑

囯家对盐的“专卖”政策法规有了新变化

自古以来百姓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这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中盐一直实行专卖,看了楼主的文章,了解历史上因为“盐”发生过无数重大事件,学到了很多知识,真是盐的供求关系对社会影响十分巨大!

有幸的是进入新时代,海盐、池盐、及其他种类的加工盐,产量十分丰富,加之交通运输便利,就是遇到三年疫情,也没有缺老百姓的需求。

盐的管理工作发生了政策变化,盐“专卖”终于成为了历史!将食盐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进行管理。



国家现行政策是:

国家已经开放食盐经营,但食盐的生产、批发需经过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法律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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