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田制兴起的社会背景
c' L0 M+ h& W; w6 I4 ^7 E& v | 周朝时全国的土地名义上归周天子所有。天子分封诸侯,把一定数量的农夫和一个地方的土地赐予他的子弟及功臣。诸侯受封后,再把他所受的土地和农夫分赐予他的臣下,卿、大夫,卿、大夫再赐予士。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 (即城市) 里,也叫“国人”。贵族并不亲自耕种土地。他们把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以结婚的一夫一妇为分配地的对象,一夫受百亩。这部分土地是农夫的私田。古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亩相当于今天三十一点二亩。剩下的土地是诸侯国各级贵族所有的公田,由农夫集体代耕。农夫由于住在城外,所以被称为“野人”或“庶人”。他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只有给贵族耕种公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贵族的公田上劳动,然后才去耕种自己的私田。公田上的收入归贵族所有,由最低一级贵族逐级上缴。私田上的收入归农夫自己所有。这些农夫随着土地同属于贵族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不准转业。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但是,野人不是奴隶,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士大夫等贵族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 国人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那时,只有贵族才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打仗被认为封建社会中最光荣的业务,贵族子弟所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礼仪规矩。这种情况在西欧封建庄园制经济社会中也是一样的(凡勃伦,1899)。这种土地制度和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制不同,因为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是一种私产,或者工具。奴隶没有选择劳动和闲暇的自由,没有自己支配的个人财产。而且,奴隶生产有利可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市场经济,2出现减少偷懒所须的监督成本的经济活动类型,这产生了有利可图的商业机会,3在人们中间执行产权的成本很低(比如追捕逃跑奴隶的成本)。这些条件至少在周王朝时并不具备。农夫有妻儿和自己的家室,自由经营、耕种所分配的份地,以所收获的粮食和蔬菜以及少量的畜产品作为收入,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那时没有市场,所有产品都是用来消费的。所以,井田制度和奴隶制度完全不同。西周政治制度是宗法制: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性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握着统治天下的权力。天子的众子分封为诸侯,诸侯的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是国内同宗族贵族的大族长,又是本国政治上的共主,掌握着统治封国的权力。诸侯的众子分封为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称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世袭官职,并掌握有统治封邑的权力。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在各级贵族组织中,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或“宗主”,以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和兵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小宗”必须听命于“大宗”。只有大宗继承土地和爵位;族人无能为生时,可靠大宗养赡。但除大宗“百世不迁”外,其他小宗都是五世而迁,不复有服丧和祭祀的责任。“迁”就是迁庙,去开辟新土地,建立新家园。在周王朝中和各诸侯国里,世袭的卿大夫按照声望和资历来担任官职,并享受一定的采邑收入,这就是世卿世禄制度。贵族依靠这些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世代进行统治。西周的农田开发是斑点式的,农田集中在若干都邑的周围,点与点之间是大片的牧场和荒野。古籍记载,甚至到春秋时,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这六邑为当今河南杞县、太康、睢宁三县之地,都是荒地,这还是中原腹地1。可以推测西周初年其他地方的诸侯国之间隙地可能更多,各国之间相距更远。这种状况,为游牧和半游牧部族的活动提供了便利,形成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错杂并存的局面。在当时,游牧民族经常侵扰,劫掠财物、人口,对定居农业生产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西周当时面对的社会背景和西欧10世纪的庄园制度所处的社会背景非常相似,或许我们能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保罗•托马斯(1971)对西欧庄园制经济制度的兴衰的经济分析中得到些启示。诺斯认为理解西欧庄园制度的三个条件是: [) e# |: {& v/ O2 ^0 v
1西欧的许多地方仍然没有人居住;可耕地很多。 3 |3 r9 u! w! z
2人口稀少,分布在小村庄里,但呈现增长的态势。 ; \3 o8 H( D7 C
3几个世纪的战争和入侵已经使沿袭于与罗马帝国的中央政治权威受到破坏或削弱。大部分地区处于混乱状态,以残存的军队威力和对军备的控制将统治阶层和劳动者隔绝开来。
7 [; A2 ?2 P" O# f# U# ?从这三个条件可以推导出:法律秩序只存在有人定居的地区,货物相对于劳动力有更少的流动性——即有较高的交易费用,因此,这时没有发达的商业贸易。土地极多,但只有当它们和劳动力,与保护和公正结合起来,才会有价值。因为骑士和城堡具有不可分性,保护的提供服从于经济理论U型成本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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