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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 井田制的兴起和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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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8: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井田制的研究在我国大约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大多数学者研究的着眼点在于井田制涉及的土地占有制度。其中奴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论者主要依据《诗经•小雅•北山篇》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诗句,认为它描述了当时西周社会土地和人民的隶属关系。而公社土地所有制论者认为,这是王者吹嘘自己的政治势力的夸大之辞,并非法律观念,在经济上没有实际意义,不代表经济上的隶属关系1。这些学者很少从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契约关系视角去研究井田制度兴起和衰落的经济机制,使得研究不能进一步深入,而流于空泛的争论中。其实,我国西周井田制很类似西欧中世纪的庄园制度,本文采取道格拉斯•诺斯的研究方法,以及产业组织理论的成果,着重从契约视角阐释周朝井田制兴起和衰落的经济机制,以增进学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文章的结构做这样的安排:第一部分我们首先描述一下周王朝直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仍然普遍存在的经济运作制度——井田制——兴起的社会背景;第二部分阐述周王朝时期为什么会选择井田制这种经济制度;第三部分阐述井田制度的破坏是如何发生的;第四部分是简短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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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18: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井田制兴起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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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时全国的土地名义上归周天子所有。天子分封诸侯,把一定数量的农夫和一个地方的土地赐予他的子弟及功臣。诸侯受封后,再把他所受的土地和农夫分赐予他的臣下,卿、大夫,卿、大夫再赐予士。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 (即城市) 里,也叫“国人”。贵族并不亲自耕种土地。他们把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以结婚的一夫一妇为分配地的对象,一夫受百亩。这部分土地是农夫的私田。古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亩相当于今天三十一点二亩。剩下的土地是诸侯国各级贵族所有的公田,由农夫集体代耕。农夫由于住在城外,所以被称为“野人”或“庶人”。他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只有给贵族耕种公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贵族的公田上劳动,然后才去耕种自己的私田。公田上的收入归贵族所有,由最低一级贵族逐级上缴。私田上的收入归农夫自己所有。这些农夫随着土地同属于贵族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不准转业。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但是,野人不是奴隶,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士大夫等贵族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 国人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那时,只有贵族才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打仗被认为封建社会中最光荣的业务,贵族子弟所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礼仪规矩。这种情况在西欧封建庄园制经济社会中也是一样的(凡勃伦,1899)。这种土地制度和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制不同,因为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是一种私产,或者工具。奴隶没有选择劳动和闲暇的自由,没有自己支配的个人财产。而且,奴隶生产有利可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市场经济,2出现减少偷懒所须的监督成本的经济活动类型,这产生了有利可图的商业机会,3在人们中间执行产权的成本很低(比如追捕逃跑奴隶的成本)。这些条件至少在周王朝时并不具备。农夫有妻儿和自己的家室,自由经营、耕种所分配的份地,以所收获的粮食和蔬菜以及少量的畜产品作为收入,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那时没有市场,所有产品都是用来消费的。所以,井田制度和奴隶制度完全不同。西周政治制度是宗法制: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性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握着统治天下的权力。天子的众子分封为诸侯,诸侯的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是国内同宗族贵族的大族长,又是本国政治上的共主,掌握着统治封国的权力。诸侯的众子分封为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称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世袭官职,并掌握有统治封邑的权力。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在各级贵族组织中,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或“宗主”,以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和兵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小宗”必须听命于“大宗”。只有大宗继承土地和爵位;族人无能为生时,可靠大宗养赡。但除大宗“百世不迁”外,其他小宗都是五世而迁,不复有服丧和祭祀的责任。“迁”就是迁庙,去开辟新土地,建立新家园。在周王朝中和各诸侯国里,世袭的卿大夫按照声望和资历来担任官职,并享受一定的采邑收入,这就是世卿世禄制度。贵族依靠这些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世代进行统治。西周的农田开发是斑点式的,农田集中在若干都邑的周围,点与点之间是大片的牧场和荒野。古籍记载,甚至到春秋时,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这六邑为当今河南杞县、太康、睢宁三县之地,都是荒地,这还是中原腹地1。可以推测西周初年其他地方的诸侯国之间隙地可能更多,各国之间相距更远。这种状况,为游牧和半游牧部族的活动提供了便利,形成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错杂并存的局面。在当时,游牧民族经常侵扰,劫掠财物、人口,对定居农业生产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西周当时面对的社会背景和西欧10世纪的庄园制度所处的社会背景非常相似,或许我们能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保罗•托马斯(1971)对西欧庄园制经济制度的兴衰的经济分析中得到些启示。诺斯认为理解西欧庄园制度的三个条件是:   [) e# |: {& v/ O2 ^0 v
1西欧的许多地方仍然没有人居住;可耕地很多。 3 |3 r9 u! w! z
2人口稀少,分布在小村庄里,但呈现增长的态势。 ; \3 o8 H( D7 C
3几个世纪的战争和入侵已经使沿袭于与罗马帝国的中央政治权威受到破坏或削弱。大部分地区处于混乱状态,以残存的军队威力和对军备的控制将统治阶层和劳动者隔绝开来。
7 [; A2 ?2 P" O# f# U# ?从这三个条件可以推导出:法律秩序只存在有人定居的地区,货物相对于劳动力有更少的流动性——即有较高的交易费用,因此,这时没有发达的商业贸易。土地极多,但只有当它们和劳动力,与保护和公正结合起来,才会有价值。因为骑士和城堡具有不可分性,保护的提供服从于经济理论U型成本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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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18: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井田制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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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本质上特指西周社会早期普遍流行的一种劳役分成契约,契约性质等同于西欧庄园制经济的劳役制契约。选择这种契约是由于下列原因:首先,农业生产的安全非常重要,没有安全保证,农民是不会耕种土地的。西周时除了周围蛮夷对中原定居农业区不断的劫掠,因而需要“安全保护”外,还需要一种“公正”的尺度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懿王制作的曶鼎铭文上就记载有荒年时,匡季的“众”和“臣”二十人抢了曶的禾二千秉。后告到东宫,才得以结案(杨宽,2003)。由于周王朝的中央政权同各诸侯国距离很远,联系松散,而且那时只有贵族才有当兵打仗的资格,所以,“安全保护”是由各诸侯国的贵族武装提供的。 “安全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着搭便车的风险,因此,需要某种强迫形式来筹集“集体防务”所必须的财力物力。诸侯国的贵族武装确保了筹集这些资源的实力,而且这也使它成为解决民事争端的恰当人选。这样,农夫必须纳税来换取贵族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正”这类的公共产品。当时土地极多。虽说名义上都是属于周天子的和诸侯贵族所有,但是,根据生产要素边际产品递减原则,土地的边际生产力不会太高,因此,土地实际的价值不大。土地所有权并不重要。而劳动力要素相对缺乏,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很高,其价值比土地要高得多。诸侯国间相距很远,产品流动很不安全,交易成本很高。而且,那时人们物质产品消费种类很少,各地的主要物产大抵相同,产品交换的需求并不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的贸易就不易出现,表现为永久性的商品市场的缺乏。在没有市场的条件下,人们仍然要求获得最大化效用的消费产品组合,这是因为同一种消费品给人带来的效用是边际递减的。这个规律如果是普遍起作用的话,那么,当时的农夫要想获得诸侯贵族武装提供的“安全”、“公正”和耕地时,就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有价值的产品组合来交换。而且,这些用来交换的产品必须满足贵族要求“最大化效用的特殊消费组合”,才能使贵族们满意,仅当这些贵族满意时,用来交换的产品才充分实现了其价值。但是,无论是农夫租种耕地而付给贵族实物地租和实物税,还是贵族雇佣农夫而付给其实物工资的契约,都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就是,在缺乏市场的条件下双方很难就不同产品之间的替代比率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这里的农夫不是奴隶,他们对实物工资在数量、质量方面能否满足其最大化效用的消费组合是有发言权的。这样,农夫和诸侯、卿大夫和士等贵族之间谈判消费组合的数量、质量时的成本很高。如果由于实物的质量引起纠纷,农夫往往处于弱势,因此这类实物契约不大可能形成。而且,农业生产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起作用,给定劳动投入时产出并不确定,因此契约的选择必须要考虑分担风险。确定的实物税和实物地租不能分散风险。这种情况下,劳役分成契约就成为最为理性的选择。但是,“劳动”不可能像物品一样,当下从空间上加以分割,只能划分成“不同时间的”劳动。“公田”和“私田”就是分割劳动的形式,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价值在当时很小。农夫将最有价值的劳动分为“公田上的劳动”和“私田上的劳动”用“公田上的劳动”交换公共产品。公田上农业生产计划是贵族自己根据“最大化效用消费组合”制定的,农夫只要按规定尽了力,产品的数量质量农夫就不负任何责任了。劳役分成契约(井田制)虽然降低了谈判成本,但是,契约的执行成本却很大。因为公田上的产品不归自己,所以,农夫有相当大的动机偷懒。贵族因此就被迫投入资源去监督他们在“大田”上的生产活动。《诗经•甫田》中的“田畯”就是贵族雇来的监工。总的说来,在商品市场的普遍缺乏下,井田制度的劳动投入分成是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约安排。只要使井田制产生的那些条件存在,劳役分成契约就会持续存在。 4 T' h8 b8 F$ J2 i9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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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18: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春秋时井田制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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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井田制度存在的条件是会发生变化的。随着周王朝不断地分封新的诸侯国,以及原来旧有的诸侯国人口不断的增长,不但土地和劳动力的比例,而且所使用的劳动工具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西周早期使用的耕具耜和钱是木制的,只适用于肥沃松软的黄土地带。后来青铜业有所发展后变得便宜才使用金属制造的钱和耜。从西周晚年到春秋中期这一段时间,铸铁制作农具和牛耕开始出现。《国语•齐语》记载,管仲相齐,“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斸,试诸壤土”;美金指青铜,恶金就是铁。这是铸铁制作农具的明确记载。到了战国中期,铁农具已在黄河中下游普及开来,人们把使用铁农具耕作看得如同用瓦锅做饭一样普通。1 商周以来,牛一直主要作为祭牲和食用,春秋时牛耕也出现了。《国语•晋语九》:“夫范、中性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这是将宗庙作牺牲的牛改为耕地的工具的记载。春秋时牛耕成为时尚。铁器和牛耕推广以后,使得每个农夫可以耕种比以前“百亩”更多的土地。加上人口的增长,大片的土地被开发出来。连胶东半岛的硗确之地都成为可耕可种之地了。所以《史记•货殖列传》说“齐带山海,膏壤千里”了2。在三晋地区,由于持续的开垦,民宅和田地相连,连牲畜放牧的地方都难以找到了。大体说来,黄河流域从春秋开始,从以前的斑点式开发进入大规模连片开发的新阶段。到了战国时期,随着黄河流域大规模连片开发的进展,进入中原的游牧人基本上都接受了农耕文明,融合为华夏族的一部分。当各诸侯国的边界受到其他诸侯国的边界的限制时3,扩张的空间便消失了。此后,随着人口的进一步增长,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开始下降了。特别是铁农具的使用,使得固定土地上劳动的边际报酬下降的更厉害。多余出来的劳动力,或者用于在先前开垦的土地上进行更集约化的耕作,或者进入其它园圃副业或手工业生产领域。春秋时除了种植粮食作物外,像经济作物,以及果树、蔬菜等副业生产也相当发达,园圃业已经从大田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养蚕业也有相当发展,成为农村中的重要副业。《吕氏春秋•察微篇》等文献记载了吴楚两国百姓因为争采桑叶而导致两国战争的事情。东南沿海河网密布,吴、越等国的养渔业尤其发达,出现了世界最早的养鱼专著《陶朱公养鱼经》。这时,不同自然资源和气候条件下的各诸侯国物产就有了很大差别,为专业化生产提供了基础,使得诸侯国内部各地区之间和各诸侯国之间的贸易得以产生。从文献记载来看,春秋各国都城中普遍设有市,农村也有临时的集市。由于交易的需求,当时的齐国已有了统一的度量衡制度。对货物征收的贸易税非常可观,商业税收成为各国重要的财政收入,这使得诸侯贵族们有很大的积极性去保护贸易,扩大贸易的规模和范围。当贸易总量扩大时,交换货物的平均成本(主要是基于收集信息的成本)就会降低。随着交易的数量和花色品种越来越多,市场就变得越来越有效了。商品市场的发展和扩张改变了早期西周社会的经济条件。铁制农具、牛耕的普及使得每个农夫的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公田上的劳动人数增加,农事活动也变得复杂起来。到西周后期对垦耕和耨耘技术水平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这就使得田官的监督难度增加,监督成本也就大大增加了1。由于农民在服劳役时偷懒,不肯尽力耕作“公田”(或称“籍田”),就有可能发生“私田”的产量比“公田”高的事情。“公田”逐渐荒废,周宣王即位时就发生“不籍千亩” (《国语•周语上》)的事。早期缺乏商品市场的条件下,实物租和实物工资契约难以确定不同物产之间的替代率和确定消费组合的高谈判成本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工资、租金和税收,无论是以货币还是实物形式获得,现在都可能通过市场换取各自所希望得到的消费组合。这时,传统劳动分成契约在交易费用方面也就不再具有相对优势了。 商品市场的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在早期的农业社会最重要的是土地的产权问题,这关系着土地上劳动和资本投入的激励程度,影响各国的农业收入。在周王朝初期,相对于人口,土地很多,土地的所有权并不重要。那时的“财富”概念,主要是看土地上缚有多少劳力。但是,春秋时人口增长,土地的边际报酬提高很快,特别是人口增长带来的对农产品的需求增长,使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的租金也随着上涨。这个时候土地的价值就很高了。因而,产权的归属就变得很重要了。铁制农具和牛耕的使用,个人开垦荒地的能力大大增加,私田的数量逐渐超过了公田。而私田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不向国家交税,而且农夫在私田上的劳动比在公田上更加尽心尽力。这使得拥有大量私田的人逐渐富裕起来,而依靠公田税赋的各国公室(诸侯)的收入却日益减少。面对这种趋势,各国国君,为增加他们的收入,不得不进行改革。春秋初,公元前685年,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税法(《国语•齐语》)。“相地而衰征”是按土地的等级差别向农民征收实物地租,其前提就是取消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将田地分给耕种者,实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税赋制度。公元前654年,晋国废除了原来土地分受的制度,把田地直接赏赐给国人,承认因开垦私田而变动的地界的合法性。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左传》宣公15年)。根据三传的记载,“初税亩”是废除“什一而籍”的助耕制,实行按亩征税,过去只在公田上按十分之一征税,现在公田和私田一律收税,“履其余亩,复收其一”,由十分之一变为十分之二。这在客观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土地的私有产权制度就产生了。 “相地而衰征”和“履亩而税”本质上都是用实物租税契约取代过去的劳役租税契约。这就是所谓的“废井田,开阡陌”的变法改革运动。土地私有化改变了农夫劳动在“公田”和“私田”上的不同激励,大大提高了农业收入,使私有土地成为民间财富的来源和标志,激发起人们占有土地的欲望。春秋战国之际,范蠡在佐越灭吴后弃官从商,兼事农牧业,至齐,“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产”,后至陶,“复约要父子耕畜,废居,逐什一之利”(《史记•越世家》)。他的土地应该是通过买卖和垦荒得来的。1975年岐山(古周原)董家村裘卫诸器的出土,发现在《卫》、《五祀卫鼎》中出现了“贮”字:分别被释为贾、价、租典、租兼贾、纳贡义务、特殊的土地易手等等。无论那种解释,不论是否承认土地买卖现象已经发生,都意味着从西周中期开始土地关系的松动。土地可以买卖和抵押必须以产权私有化为前提1。史载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只是承认这种现实,并使之合法化而已。这时的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不同于早期的井田制:第一,它打破了贵族对土地的垄断和严格的等级占有制度,庶民也可以占有土地;第二,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分离;第三,它打破了“田里不鬻”的成规,土地可以买卖。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土地封分、通过等级占有土地的制度是封建社会的性质,买卖土地,必然使得土地产权易主。过去土地的占有者就是拥有政治权力的统治贵族,现在土地的占有者完全可能不拥有政治权力。因此,允许买卖土地必然会导致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分离。井田制及其世卿世禄制度就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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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18: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结论% t) d; y& f& U2 f+ b. a, D
人口稀少、土地极多、没有成规模的永久性市场,导致实物消费组合契约的谈判成本过高,是西周封建社会井田制产生的原因。当人口增长和铁制农具的出现,使得劳动在土地上的边际报酬下降时,多余人口会寻求进入其他产业,或者增加农业生产活动的复杂程度。这一方面会导致劳役契约的实施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各诸侯国物产种类增加,使得商品交换市场出现。此时,井田制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实物税和实物租契约取代了劳役契约。另外,人口增多,土地的相对数量就会下降,同时土地的相对边际报酬就会增加。土地的价值增加,界定土地的私有产权就变得有意义了。这是因为,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会激励人们在土地上的劳动和资本投入,收益的增加远远超过制度创新的成本。私有产权制度是和市场交换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井田制兴起的背景是市场的缺乏,所以,春秋战国时的社会经济性质与西周初期有很大的不同。市场的发展导致实物契约取代了劳役契约是我们理解井田制衰亡的关键所在。 * U5 Y4 e9 G. r/ g6 u' a7 a3 h
参考文献. Y3 ]- e  s( ?1 G7 k) [
道格拉斯•诺思和罗伯特•保罗•托马斯,1971:《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一个理论模型》,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f3 M8 k1 G3 a& v# B3 Z
凡勃伦【美】,1899:《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一版,1997年第八次印刷。# k( ?: B# H- T% R
杨宽,2003:《西周史》,《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w0 P$ x9 N+ T  L2 ~9 S4 e; o
朱顺龙和顾德融,2003:《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3 Y# U1 U9 e: O  F2 A: [' L2 X# b; ~#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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