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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史论]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的瞒产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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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22: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的瞒产私分
张昭国
《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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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瞒产私分现象。从表面上看,瞒产私分是“损公利私”,但它的存续却有深厚的社会根源:是农民为解决饥饱问题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和平抗争;是农民在国家征购任务过重、“剪刀差”过大的条件下,维护个人利益的变通。农民的瞒产私分不仅改变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内在结构,而且成为推动人民公社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5 e5 c2 X5 ?6 W5 n& [0 ^
[关键词]人民公社瞒产私分制度变迁4 g. P; ?8 A, Y* N7 D# ~
[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10)03—00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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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 j$ Q8 q' W9 C8 f/ x. R  s对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瞒产私分的研究,到目前为止,仅散见于一些学者的相关论述中①,本文试图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特定行为作一系统梳理和审视。* U  O9 n% X! i0 N/ K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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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工业化建设及所需资金的积累和城市人口的增多,粮食及一些农产品稀缺。为改善这一状况,1953年,中央决定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l955年正式在全国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瞒产私分是指农民及所在的生产组织,在国家收购粮食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产量,以获得更多粮食或其他农产品自由支配。从现存资料看,这一现象并不是在人民公社成立后才出现的,在互助组时期就开始了,只不过那时还是个别现象。全盘集体化后,瞒产私分现象逐步增多。3 k& d9 Q8 C3 k9 D
人民公社制度建立后,农村的瞒产私分呈逐步扩大之势,“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瞒产私分”。[1]经查,广东省雷南县全县共瞒产7000余万斤。[2]湖北省麻城县“搞出了私分和干部多占的粮食1969万斤”,其中该县“白杲公社星火一队报出瞒产50万斤粮食”。[3]曾担任山西省太谷县古村公社吾村村长的徕福回忆说:从1958年开始,人心就变了。再经过三年困难时期,就动脑筋想起办法来。分粮食时,和保管、会计、贫协几个主要干部说好,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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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 d% N! h7 @6 n2 B. U) k[收稿日期]2009—11—18
. p. k2 a3 D5 C- E( G[作者简介]张昭国,法学博士,讲师,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330013。( a5 o: p& T7 n1 a% S7 `
如徐勇的《论农产品的国家性建构及其成效——国家整合视角下的“统购统销”与“瞒产私分”》(《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1期)及应小丽的《关于人民公社制度变迁动力和机制的探讨》(《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4期),两篇文章都涉及了瞒产私分。高王凌曾对人民公社体制时期农民的这一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并将其定义为“反行为”,但缺乏理论的分析,见《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5 U/ r( M% S& Q& i7 w7 S. C

/ R" r5 ~+ A. ^% i5 S100斤,给120—130斤……究竟怎样才能瞒下产来?比如上头让种400亩麦子,我们种600亩,然后赶紧回茬成秋庄稼,这样粮食不减产。每年得尽量作务好点,然后才能偷偷分。甭说省、县,连大队都不让知道。”[4]原太谷县县长也承认,隐瞒的数字一般都在20%左右。[4](P.36)即使在毛的家乡湖南省,瞒产私分也不可避免。有的是队长主动提出来私分,后来是“明分”,向上边少报一点。湖南省某县一位老干部说:“瞒产私分,厉害,一直没有停过。一般瞒总收入的三成四成,普遍的都要瞒一点,不瞒是少数的……一直瞒到包产到户。”[4](PP.146—148); }5 _" I7 Z2 K+ T* e; b2 q: [, a7 d
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瞒产私分不仅规模扩大,而且方式更加隐蔽。正如时任湖北省委书记王任重所说:瞒产的花样,真是多得很,“放到山洞里,埋到地下,用各种各样的办法瞒产藏粮。”[5]为了达到瞒产私分的目的,一些生产小队甚至将粮食“深藏密窖,站岗放哨”,[2](P.62)这种现象一直贯穿人民公社时期。1980年安徽省来安县在实行生产责任制时,干部“怕群众瞒产私分不上交”,最后不得不“用签订合同的办法来保证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6]* d; v! n- ^/ [! B0 q. 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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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家明令禁止瞒产私分,而且对于农民的教育丝毫没有放松,但人民公社时期瞒产私分仍以各种方式得以存续,其原因主要在于:. i( v5 Z, ^1 x( ^4 M- n
首先,它是农民为了解决饥饱问题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7]l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命令风和共产风等“左”倾思想泛滥,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水平下降。1959—1961年,由于高估产带来的高征购,再加上自然灾害,中国农村发生了大饥荒。尽管60年代以后国民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但相当多的农民仍处于贫困状态。据农业部统计,整个六七十年代,我国农村人均粮食消费除1979年超过200公斤外(是年人均消费粮食206公斤),其余年间农村人均消费粮食都在一百七八十公斤上下。[8]至于农民的现金分配是按超出口粮的工分核算的。由于经济效益低,生产队的现金分配始终处于数量极少或时有时无的状态。如1975年山东省人均分配现金只有15.6元,最少的菏泽地区全年每人只有3元,每天平均0.0082元;有1/4以上的生产队无现金可分,80%以上的生产队人均现金分配在30元以下。”[9]另外,虽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曾对自留地作了明确规定:生产队应该拨给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社员耕种的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10%,最多不能超过15%。[10]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很多省开始减少或收回自留地。如江西省2/3的自留地被收回[11];吉林省人均占有自留地面积1965年为0.48亩,1976年不足0.2亩,自留地生产的粮豆类产品产量,1976年人均23.35公斤,比1965年减少44.O0公斤。[12]安徽省凤阳县1976年收回自留地2491亩,开荒地283亩,宅基地336亩,“三地”共收回3010亩。[13]自留地产出的粮食在农民粮食消费中占有相当比重,它的减少或取消使农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9 ]( N7 U; l8 A/ t$ y在对粮食、现金等占有极少的状况下,1958—1960年间,各地动员了数以亿计的劳动力,大规模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兴建了数以万计的大、中、小型水利工程。[14]1964年“农业学大寨”运动开始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更是开展得轰轰烈烈,农民体力消耗大,更需要及时补充食物,这一切都使农民粮食占有与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1 E2 M( Q/ ^4 D5 O" E7 S% G
1980年3—9月,新华社4位记者到西北地区采访,当年接待过毛的王家湾行政村代表主任、时任公社党委委员的高文秀说:“最困难的,要算1973年到1976年那几年,一口人一百来斤口粮,不到过年早就光了,靠糠和谷壳、麸子对付到开春。”[15]类似王家湾这样的生活状况,在当时的西北地区并不罕见。在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农民的状况也没有显著不同。1978年,时任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去皖东农村考察,定远县一位老农在回答万里提出的有什么要求时说:“没有别的什么要求,只要吃饱肚子就行了!”[16]正因为吃不饱饭,农民就要想办法,“一种是在体制内采取一些能吃饱肚子的做法,包括社员和干部互相串通的应变办法,即日后我们所说的‘瞒产私分’”。[17]2 d) M4 m6 Z" _6 f
其次,瞒产私分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和平抗争。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强调:“社的组织规模,就目前来说,一般以一乡为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18]如此,便把生产条件好坏、劳动力多寡、劳动技术熟练程度、贫富等情况各异的小社合并到一起,而且,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及其他公共财产全部转归人民公社所有,实行公社统一核算。公社统管全社的生产安排、劳力调配、物资调拨和产品分配。公社下设的生产大队负责生产管理和部分经济核算,生产小队则只是一个具体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虽然1962年中央改变了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强调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10](P.625)但是公社依然可以用行政命令对生产小队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挥”和“管理”,生产大队同样可以用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平调生产队的财务。这样,“以队为基础”的小队地位和作用大大弱化。而且,把经济条件不同的小队强拉到一起统一核算,必然引起条件较好的村、大队、生产队干部的强烈不满。如山东省历城县仲公公社大涧沟东大队有500多户,有的生产队果树很多,有的则很少,果树多的队原来一年能收入1万多元,公社化后,只能收入700元一800元;该县的南郊公社东八里洼大队有5个生产队,各队的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第一生产队生产好、增产多,超产粮食18000斤,第二生产队只超产4000斤,结果大队从第一生产队提走超产粮食9000斤,从第二生产队只提走了2000斤。第一生产队感到吃亏很大,又听说第二生产队搞了瞒产私分,实际超产粮不止那么多,更感到吃亏。[5](P.242)因此,这些肩负着解决民生问题的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小队干部,为维护所属村队每一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开始瞒产私分。“瞒产私分的现象是社社有,队队有”,“参加瞒产私分的大队一级的干部较多,小队的干部比例更大。”[19]可见,瞒产私分是有原因的,是“怕‘共产’、怕外调。农民拼命瞒产是个所有制问题”。[1](P.913)也正如毛所言:“我们的手伸得太长,拿的太多,他们就不得不瞒产私分。”[20]0 `- S/ V9 T* ]* D5 r3 E
再次,瞒产私分是农民在国家征购任务过重、“剪刀差”过大的条件下,维护个人利益的变通。在分配问题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虽然规定“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但又明确指出:“生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棉花、油料和派购农副产品的义务”。[10](PP.638,631)这就意味着生产队虽然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但首要任务是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据有关研究表明,人民公社时期,有些地方国家征购占当年粮食产量的40%,且农业剩余几乎全被国家低价收走。[2]1960年5月23日,侯永禄在其日记中曾记载:“今天会议正式开始了,提出的统购政策是要购买余粮的90%到95%。”[22]不仅如此,各地征“过头粮”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生产队除必须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外,还要完成公积金和公益金的“集体提留”。据统计,这两项提留达到生产队全年总收入的5%—8%,有的地方甚至更高一些。这无疑对群众生活造成了不小影响。”[9](P.54)国家对粮食等农作物的征购不仅数量大,而且征购价格也低于当时市场价的2倍—3倍,如此巨大的“剪刀差”使农民负担更重。虽然此时期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农民利益,还对缺粮者予以补助、“返销”,解决了部分农民的缺粮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强调的还是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主,农民的个人利益长期得不到保障。而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23],因此,为维护个人合理利益,广大农民“要封锁,隐瞒产量”。[20](P.567), ?! B5 W; u& 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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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产私分,从表面上看是“损公利私”,但正如毛指出的,“从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和“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寻找答案”[2](P.67)是合情合理的。实际上,瞒产私分推动着人民公社体制的逐步调整。
: W/ S" o0 X, O; n0 ?9 g广东省1959年1月27日关于解决粮食问题的报告引起毛对农村瞒产私分的注意:一方面他认为“瞒产私分粮食一事,情况严重,造成人心不安,影响广大基层干部的共产主义品德,影响春耕和一九五九年大跃进的积极性,影响人民公社的巩固,在全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瞒产私分是公社成立后,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惧怕集体所有制马上变为国有制,‘拿走他们的粮食’,所造成的一种不正常的现象”,[2](P.52)“又对又不对”。[1](P.913)2月23日,毛南下,对天津、山东、河南三省进行了调查研究。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指出:将瞒产私分定性为本位主义,“名词安得不对,这是所有制的问题”,“它的土地,它的人力生产出来的产品,你不用等价交换,它抵制,这是保卫它的神圣权利,极为正确”,“生产队为什么私分,你不让他公分嘛!”[24]“幸得有此一举,如果不瞒产私分,那多危险,那不就拿走了?”[1](PP.917—918)
6 P7 A6 @1 _) F" D) p$ u毛抓住了问题的根本,即所有制问题。他首先批评了一些人“误认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的错误倾向,进而强调必须承认“目前还存在于公社中并且具有极大重要性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的所有制”,三级核算应当以“以队的核算为基础”。[25]同时他还提出必须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平均主义和过分集中倾向。他说:“这两个东西是很冒险的,它的性质是冒险主义。”他强调要承认差别,“社社可以不同,有差别;队队可以不同,有差别;人人可以不同,有差别”。“差别的消灭,只能够在一个必要的过程、必要的时间中间才能消灭。”[24]毛还指出,平均主义和过分集中这两种错误倾向都是违反价值法则、违反等价交换原则的。要实行等价交换,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实行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以后,生产队除了向公社提交公积金、公益金以外,社与队、队与队之间都是等价交换关系,不允许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在社与队、队与队之间要实行等价交换”[25](P.130)。毛提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抓住了当时人民公社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虽然此时的队还只是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但这一认识为进一步调整人民公社的内部体制和有关政策打下了重要基础。此后,在经过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1962年2月,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决定将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放在生产小队(后统称生产队),以后又将这一经营管理制度载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虽然这一调整并没有彻底纠正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也没有消除瞒产私分现象,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休养生息,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对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T% Q6 g1 R, l
从社有制到队有制,这一转变一定程度上是由农民的瞒产私分引起的。国家试图根本改变农民,而农民也在以某种形式改变着国家。农民的瞒产私分,推动公社制度由量变到质变,成为人民公社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所以毛曾说:“谢谢五亿农民瞒产私分,坚决抵抗,就是这些事情推动了我”。[1](P.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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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 m- j2 @6 w9 N[参引文献]
+ p# v' Z3 l: z! X- n& I[1]《毛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915—916页。5 i- L/ n! M+ Q- x8 e
[2]《建国以来毛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 u  R3 {3 F4 D9 z( z[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l78页。
, g' V: a4 u0 \! O1 Q# V( C0 C7 h[4]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 {0 {! U2 \6 T7 F+ u" _+ @& k5 w/ L4 j[5]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l20页。 % x5 l) m1 X$ P2 a% Z
[6]《保证农村各种形式生产品责任制的巩固和健全来安县逐级签定合同效果显著》,《人民日报》1980年5月21 日,第3版。
, l, D( M  V/ v3 o5 ~! {0 J[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5 c1 t6 v, A- h. f$ b; d# x[8]《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农业出版社l989年版,第576—577页。; T0 ^$ \6 n( {
[9]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 l$ i: o& P' g' J[1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36—637页。
9 h2 y0 n" S/ Q. @# x7 Z[11]《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84年版,第l33页。
. f! a, ~/ q4 F+ Y! C3 q[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收入、消费调查研究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l985年版,第l54页。5 M+ ^& Z, d, \9 y+ U6 z, I# ~
[13]王耕今等编著《乡村三十年:风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录(1949—1983)》下,农村读物出版社l989年版,第315页。
8 q/ f$ _: H& N* {[14]《当代中国的农业》,当代中国出版社l992年版,第l79页。
6 \. g2 |% z% W[15]傅上伦:《告别饥饿:一部尘封十八年的书稿》,人民出版社l999年版,第7—9页。[16]张广友:《改革风云中的万里》,人民出版社l995年版,第l41页。
0 o1 V  m! G# l) n6 V$ m[17]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 D$ o9 h# |5 T# O7 f* U[1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47页。
. |% U5 A3 F' L, g[19]贾艳敏:《大跃进时期乡村政治的典型——河南喳岈山卫星人民公社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200页。
- o2 s: N# t6 h4 H, Q- {[20]顾龙生:《毛经济年谱》,中央党校出版社l993年版,第453页。! G. L6 I1 L0 J
[21]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i( v/ ?2 Z. S. S3 ~$ }
[22]侯永禄:《农民日记——一个农民的生存实录》,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23]《邓公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l46页。
6 `* A! t' s1 c8 ?+ }[24]冯蕙:《毛与第二次郑州会议》,《党的文献》2007年第1期,第47页。
! g" f- d2 T9 b) n3 [& p[2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l26、128、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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