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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和城乡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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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6 07: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克斯·韦伯以来的许多西方学者一直坚持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理想类型的城市,20世纪以前的中国传统社会在景观、组织和心态等方面表现为高度同质的“城乡连续统一体”,城乡分别也不是个人身份的标记。但是,本文作者周荣却在对明清社会保障问题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异域观察者的这些观点固然对理解和认识传统中国社会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但城乡之别在中国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各个方面其实还是有所表现的,而且这种城乡差别和城乡互动可以当做认识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演变规律和传统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窗口。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侧重点的差异
  在中国传统社会,乡村是社会的主体,农业是民之本业,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乡村社会是王朝统治维持和运转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在以儒家伦理为指导的统治策略中,乡村是各项制度设计的立足点。乡村制度设计有两个中心任务:一是保证赋役的征收,二是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乡村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实现这两大目标的各项制度安排中的重要环节,而保证国家政权安全、平稳地从农民手中取得赋役是乡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明初的里甲综合功能体、明中后期和清前期的里甲、保甲、乡约、社仓“四合一”以及晚清的团练、保甲相结合等制度设计中的社会保障功能,无一不是围绕这个出发点来安排的。对有碍国家乡村统治目标顺利实现的社会问题进行预防和救助成为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侧重点。在传统社会中,妨碍国家乡村统治目标实现的农村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饥荒对农民生存的威胁、赋役负担过重造成的编民逃亡、贫富不均造成的贫民生计困难、佃农抗租造成的业佃关系紧张以及礼教废弛造成的宗族不睦、以众暴寡、好诉健讼等方面。与之相对应,中国传统社会的备荒仓储制度、灾荒的勘报蠲免赈济制度发育得很早,而且很早就产生了赈济与水利事业相结合的以工代赈制度。这些制度到明清时期已相当完备,明代还创立了颇有特色的预备仓制度,以县城为中心,在四乡农村各设仓储一座,重点防备乡村地区可能出现的饥荒。
  相对于乡村而言,城市是权力、财富、物资、人文的荟萃之地。在中国传统社会,城市总是体现为不同地域范围的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中心,在维持地方社会秩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传统城市生活的主要目标就是利用城市资源比较集中的优势来保证统治阶层安全地享受城市相对优越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这一目标也正是传统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妨碍这一目标实现的障碍主要是流民、乞丐、物价暴涨、失业、偷盗、抢劫等城市社会问题,因而对这些问题的防范、救助和缓解就成为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侧重点。城市中社会保障机构的林立与乡村中社会保障机构的分散形成鲜明对照。在城市中,大多数社会保障机构本身就是官方统治机构和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官衙、法司、监狱等硬控制手段相比,社会保障机构以社会问题调和者的面目出现,用常平仓平抑物价、设棲流所以安流民、开粥厂以活饥黎、修义塚以瘗枯骨、立育婴堂以收弃婴……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承载了很强的社会教化功能。它们通过向社会昭示统治者的恩惠,从而达到缓解城市社会矛盾、稳定城市社会的目的。从这种意义上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有韧性的社会控制手段。
  城乡社会保障手段、措施和作用方式的差异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侧重点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手段、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乡村的广袤和分散使其对社会问题有较强的承载能力,国家可以委托乡绅或借助宗族、里社等民间保障机制来解决乡村自身的问题。城市是权力的结点和经济文化中心,同时也是社会问题的汇聚之地,因此,国家的社会保障机构一般集中分布在城市,它们与其他权力机构相互配合,共同缓解统治者眼皮底下的问题。当官方力量不足时,社会力量也会被设法纳入官方的社会保障系统;本地力量不足,则动用官僚机器跨地区调动资源。可以说,城市是传统社会保障系统集中发挥作用的区域,而乡村则是传统社会保障系统分散发挥作用的区域。
  在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乡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和救助对象之间凭借较初级的连接纽带结成紧密的互助关系,宗族贫富成员之间、业佃之间、戚友之间、里邻之间以面对面和“帮到底”的方式济贫、解困、救患。也就是说,乡村社会保障更多地体现为直接的责任承担方式。城市中虽然也有同乡会这样的对农村“血缘——地缘”关系进行拟制的初级社会保障机制,但总体而言,城市社会保障多以集中养济、短期收育、搭棚暂住、施粥活命等间接、临时和应急的形式出现。易言之,城市社会保障更多地体现为间接的责任承担方式。
  城市和乡村不同的社会保障目标和任务也使得城乡社会保障呈现出不同的季节性特点。青黄不接的春夏之交对于农村社会保障有着很特别的意义,在这个时段,种子和口粮的短缺形成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农村富户对贫户的救助、常平仓和社(义)仓的平粜与借贷等多发生在这一时段。农忙时节也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高频率运转时段,对缺乏劳力、农具的贫难户、鳏寡户、幼弱户的帮助以及村民之间的换工互助多发生在农忙时节。城市中,冬、春季节则是社会保障至关重要的季节。严冬和初春的寒冷使得城市贫民和乞丐处于饥寒交迫的状况,一些在农村失去傭佃机会的贫穷者也多在冬季流入城中觅食。一些平时财力有限的收养机构一般在冬季会加大收容、收养的力度,官府和地方精英有时会在城中适当的地点开设粥厂,慈善组织也会增加对棉衣、草褥、医药等过冬物品的馈送。一些城市(如汉口)因此形成了有特色的“冬赈”或“冬防”制度。
  城市和乡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有较大的差异。乡村社会保障立足于本乡本土,主要借助相对初级的社会保障机制解决自身的生存和生活保障问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与社会保障机制的“口径”基本吻合,并尽可能将问题抑制在自身的保障范围之内,是一种覆盖面较小的社会保障。而城市社会保障则是覆盖面较大的社会保障,放眼于以自身为中心的整个辐射区,它不仅解决“城墙内”的社会保障问题,也解决溢出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社会问题。
  城乡社会保障机制运行、演变方面的差异
  乡村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立基点,明初的乡里制度非常巧妙地将大部分社会救助责任赋予乡村里甲等民间保障机制,并以四乡预备仓为阵地,设法将饥荒时期的社会问题阻挡在城门之外。明初城市中主要由养济院、惠民药局等少数机构承担施善和教化的职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初富于理想色彩的里甲制度渐趋瓦解,里甲的综合功能名存实亡。明中后期,立志整饬乡村秩序的官吏和士绅创立了“泰泉乡礼”、“南赣乡约”等乡村保障模式,努力将乡约、乡校、社仓、乡社、保甲等基层组织与家族、宗族和戚友互助圈等保障机制融为一体,构建起乡村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秩序网络,这些乡村社会保障设计和实践所秉承的依然是明初综合治乡的和谐乡村理念。清初里甲和保甲制一度并行,分别承担赋役和治安的功能。与此同时,里社积谷和社仓建设在清前期得到卓有成效的推行。晚清的社会动荡使得团练成为整合基层社会的主导力量,在帮助清廷成功镇压农民起义之后,团练依然按照与保甲、社仓和民间初级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社会保障和社会控制的职责。可见,明清乡村社会保障的运行更接近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原生态”。
  与乡村相比,城市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集中的地方,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治乱敏感的信号器,从而也是社会保障新因素滋生的温床。面对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问题,王朝初期的制度设计常常显得不够用,统治者不得不对原有的制度设计进行调整。一些新的制度设计或保障机制便随之产生。例如,明中后期以民间结会为基础的慈善组织的出现,清中后期官方社会保障机构日益向官民结合的社会保障机构演变等都是城市在应对社会问题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新因素孕育和产生的例证。可见,城市社会保障的运行具有更多的变动性,因而也含有更多的进步意义。
社会保障的城乡互动及其意义
  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的巨大差异并不表明城市和乡村在社会保障领域是相互对立的,相反,城市和以城市为中心的乡村腹地之间从一开始就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对于乡村而言,城市不仅是地理空间的中心和经济文化的中心,同样也是社会保障的中心。城乡之间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对接和互动突出地表现在城市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受纳、消解,以及城市社会保障的制度和机构日益向乡村延伸两个方面。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乡村将自身变迁中难以克服的问题“输送”到城市,由城市利用其较为充足的资源加以解决。在本身资源缺乏时,城市又可通过区域、城市间的协济较快地获取资源,城市的这种资源优势有效地缓解了农村社会保障系统手段和资源匮乏的问题。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来看,城乡间的这种社会保障互动实际上是一个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农村问题“进城”和城市对这些问题的受纳与消解可视为借助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再分配,它将从乡村中获得的财富部分地“回馈”给乡村。另一方面,城市社会保障机构日益向基层延伸,在乡村里社或靠近乡村的市镇上出现了直接服务于乡村的社会保障机构。城市社会保障机构的小社区化和向乡村延伸是明清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趋势。到晚清时,这种趋势已非常明显。同时,源于城市的社会保障管理章程、模式和理念也日益向乡村渗透,这些都可视为城市社会保障机制对乡村的一种“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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