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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辨析] 《尚书古文疏证》辨正(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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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8: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尚书古文疏证》辨正
       唐代后期以来,一股疑古辨伪之风,历经宋、元、明而至清代,其势越刮越猛。以清代前期姚际恒所著的《古今伪书考》为例,他将经、史、子类中的七十种古籍,如《易传》、《大戴礼》、《孝经》、《孔子家语》、《竹书纪年》、《穆天子传》、《尹文子》、《公孙龙子》、《慎子》、《孔丛子》、《司马法》、《吴子》、《尉缭子》等,均加以“其论肤浅”、“浅陋之甚”、“为后人伪造无疑”、“其伪昭然”的评语,统统判为“伪书”。不少学者以为,所辨出的“伪书”越多,他的成绩就越大。其时辨伪的风气弥漫于学术界,学者们以辨伪之功而互相标榜。

        有的学者不满足于泛泛而谈的疑古辨伪,而转为“专攻”一部或几部古籍之伪。差不多与姚际恒同时,有一个“颇热中于荣利,在立身行己方面不甘澹泊自守、颇为人所讥的学者”[2]阎若璩,他沉潜钻研三十余年,写出了《尚书古文疏证》(一作《古文尚书疏证》,以下简称《疏证》)一书,洋洋数十万言,列举128条论据,证明古文《尚书》之伪。此书一出,立刻得到一些学者的吹捧,成为辨伪学史上的一部代表作品。然而只要稍加稽查考核就会发现,他的绝大部分证据都是似是而非,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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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8: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一、篇数不合问题
       阎氏《疏证》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对孔壁本多出篇数的区分。他因此将这一论证置于《疏证》开篇(第一):“《汉书·儒林传》:‘孔氏有古文《尚书》。孔安国以今文字读之,因以起其家,逸《书》得十余篇,盖《尚书》兹多于是矣。’《艺文志》:‘古文《尚书》者,出孔子壁中。武帝末,鲁共王坏孔子宅,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孔安国者,孔子后也,悉得其书,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安国献之,遭巫蛊事,未列于学官。’《楚元王传》:‘鲁恭王坏孔子宅,欲以为宫,而得古文于坏壁之中。逸《礼》有三十九,《书》十六篇。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夫一则曰得多十六篇,再则曰逸《书》十六篇。是古文《尚书》篇数之见于西汉者如此也。《后汉书·杜林传》:林前于西州得漆书《古文尚书》一卷,常宝爱之。虽遭艰困,握持不离身。后出示卫宏等,遂行于世。同郡贾逵为之作训,马融、郑康成之传注解,皆是物也。夫曰《古文尚书》一卷,虽不言篇数,然马融《书序》则云逸十六篇。是古文尚书篇数之见于东汉者,又如此也。此《书》不知何时遂亡。东晋元帝时豫章内史梅赜忽上古文《尚书》,增多二十五篇。无论其文辞格制,迥然不类,而只此篇数之不合,伪可知矣。”按《疏证》中相关论述大约两千余字。
人们不禁要问:除武帝时坏孔子宅“多十六篇”外,难道在几百年中的其它时间和地点就不能发现古文?西汉末刘歆就说:“天下众书,往往颇出”;“古文旧书,多者二十余通”(《汉书?楚元王传》)。显然,篇数不合,决不能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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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三家本与孔传本(上)

        两汉今古文《尚书》源流“最纠纷难辨”,由“杜林本”入手比较直接:它是东汉“遂显于世”的《古文尚书》源头。《后汉书?儒林传》:“中兴,北海牟融习《大夏侯尚书》,东海王良习《小夏侯尚书》,沛国桓荣习《欧阳尚书》。荣世习相传授,东京最盛。扶风杜林传《古文尚书》,林同郡贾逵为之作训,马融作传,郑玄注解,由是《古文尚书》遂显于世。”贾逵(30~101)、马融(79~166)、郑玄(127~200)所注《古文尚书》都是“杜林本”(以下简称“三家本”)。按王肃(195~256)所注亦此本。阎氏《疏证》认为:“马、郑、王三家本系真古文”
(《疏证》第一百六)。两汉之间《古文尚书》传递过程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西汉今古文《尚书》之争;二是贾、马、郑、王四家所注“杜林本”《古文尚书》的由来和性质。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欧阳、大小夏侯立于学官之所以能够轻易取代晁错的传授,因为三家师说的解读质量都要好于后者。在“欧阳氏学”立于学官后,大小夏侯之学得以再立的主要原因,是三家同属一系(伏生本)且彼此同门(《汉书?儒林传》:“欧阳、大小夏侯氏学皆出于(倪)宽”)。由此构成三家之间同门、同系、彼此支持的鼎足之势。所谓肥水不流外家田。汉哀帝时刘歆欲将《古文尚书》等“列于学官”,“哀帝令歆与《五经》博士讲论其义”,受到“诸博士”断然抵制。于是他“移书太常博士”予以责备。三家竭力排斥孔氏《古文尚书》立于学官的原因是后者的文献优势和政治威胁。

  文献优势指:(1)孔氏《古文尚书》在经文篇数上包容且多于伏生本;(2)在经文的文字质量上优于伏生本;(3)“孔氏传”在解经质量上至少不差于三家师说且很可能更好。夏侯胜(大夏侯)与夏侯建(小夏侯)是叔侄关系,《汉书?两夏侯传》记二者间一段对话耐人寻味。胜指责建:“所谓章句小儒,破碎大道”,建亦非胜:“为学疏略,难以应敌”。夏侯建所谓“敌”不是政敌,而是“为学”方面的敌人,当指《古文尚书》经传的文献优势。刘歆《移让太常博士书》所谓“挟恐见破之私意”。大小夏侯这段对话在刘歆争立古文经之前,诸儒博士“讲五经同异于石渠”之后,这提示今古文《尚书》之争并非肇端于刘歆争立。
  
       政治威胁指西汉太常博士学官一直是“读书做官”之阶梯,是谋取利禄的重要资源。夏侯胜(大夏侯学创始者)经常教导其弟子:“士病不明经术,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学经不明,不如归耕。”假如只有《古文尚书》经传的文献,则立与不立并不构成政治威胁,关键还有传人,还有“取青紫”的异己势力。《古文尚书》传人是汉成帝(约在河平三年后十余年间)“传问民间”被找到的“胶东庸生之遗学”的传学者,这门“遗学”的师说当即“孔氏传”。

  一俟孔氏《古文尚书》得立,在文献方面足以取代三家《今文尚书》,在政治方面将直接威胁一个势力极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今文博士排斥《古文尚书》的道理自然不能明说,他们只能提出一个毫无道理的道理:“以《尚书》为备”。由此可以更准确理解刘歆《移让太常博士书》对今文博士的指责:“保残守缺,挟恐见破之私意,而无从善服义之公心,或怀妒嫉,不考情实,雷同相从,随声是非,抑此三学(《左氏春秋》、《逸礼》及《古文尚书》)。……若必专已守残,党同门,妒道真,违明诏,失圣意,以陷于文吏之议,甚为二三君子不取也。”以往学者大多认为,刘歆争立的主要文献是《左传》;其实此次争端最敏感者是《古文尚书》。
  
        由于反对势力极大,刘歆争立虽得哀帝支持仍告失败,并“由是忤执政大臣,为众儒所讪”。他畏惧报复,自请外放“补吏”,辗转数年“历三郡守”。大约十年后(约在平帝元始四年),虽有公孙禄等激烈反对,刘歆争立古文经(《左传》、《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终于成功。这是双方势力对比发生变化(王莽专汉政,刘歆为羲和官)的结果。不久,新莽改制失败,引发绿林、赤眉起义,继而王莽被杀,刘秀称帝。东汉初期废除莽时所立古文经,五经博士恢复到刘歆争立前的情况。只有《左传》立于学官,由于今文家极力反对,不久即废。

  此后,终东汉古文经未能再立学官。“以《尚书》为备”虽毫无道理,但其中包含一个重要原则,即《尚书》的“合法”篇目已经够数(备),其训传亦限制在三家二十九篇今文《尚书》学之内,任何篇数和训传的改变断然不可,一概封杀。今古文《尚书》不同有三:字异,篇异,训传异。今文博士的“底线”在篇数和“训传”。杜林所传《古文尚书》的情况恰可说明这个问题。
  
        《隋书·经籍志》:“后汉扶风杜林传《古文尚书》,同郡贾逵为之作训,马融作传,郑玄亦为之注。然其所传,唯二十九篇,又杂以今文,非孔旧本。自余绝无师说。”《隋书?经籍志》成书于唐太宗、高宗之间(641~656),当时马、郑、王三家所注“杜林本”尚存;《尚书》汉魏《石经》在唐贞观初虽已“十不存一”,但“其相承传拓之本,犹在秘府”。《隋书?经籍志》关于贾、马、郑注“杜林本”的记载并非得自传闻或猜测,而是对尚存文献进行具体比照的结论。因此,这是一条十分可靠和重要的史料。历陈、隋、唐的“三朝大儒”陆德明(约550~630)撰《经典释文》要早于《隋书?经籍志》的成书,因此他的文献考察结论更加可靠:“今马郑所注并伏生所诵非古文也”。

  这里有必要对伏生本、杜林本和孔壁本的篇目及篇数作一简要说明。《史记》、《汉书》皆云伏生本为“二十九篇”,其篇目大约是“后得《泰誓》”加上二十八篇:《尧典》(包括《舜典》)《皋陶谟》(包括《益稷》)《禹贡》《甘誓》《汤誓》《盘庚》《高宗肜日》《西伯戡黎》《微子》《牧誓》《洪范》《金縢》《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无逸》《君奭》《多方》《立政》《顾命》(包括《康王之诰》)《吕刑》《文侯之命》《费誓》《秦誓》。关于“杜林本”三十三篇,《尚书正义·书序》孔《疏》认为是:“以伏生本二十八篇,《盘庚》出二篇,加《舜典》、《益稷》、《康王之诰》凡五篇为三十三篇”。孔壁本多出的二十五篇是:《大禹谟》《五子之歌》《胤征》《仲虺之诰》《汤诰》《伊训》《太甲》(上中下)《咸有一德》《说命》(上中下)《泰誓》(上中下)《武成》《旅獒》《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官》《君陈》《毕命》《君牙》《冏命》。按还有一些不同说法。无关宏旨。
  
        杜林(?~47)“于西州得漆书《古文尚书》一卷”的具体情况已经无从考知。孔颖达《尚书正义·尧典》引郑玄《书赞》云:“自世祖兴后汉,卫、贾、马二三君子之业是也,所得传者三十三篇古经,亦无其五十八篇,及传说绝无传者。”从贾、马、郑、王注本的情况看,第一,“杜林本”与孔传《古文尚书》有渊源关系(所得传者三十三篇古经);第二,贾、马、郑注“杜林本”在“遂显于世”以后,其原有情况已发生改变:(1)没有《孔传》(及传说绝无传者),(2)篇数与今文《尚书》相同(亦无其五十八篇),(3)《书序》“总为一卷”篇次也不同于孔传本。(4)经文中“又杂以今文”。故陆德明《经典释文》说它“非古文”,《隋书·经籍志》说它“非孔旧本”。

  这个本子的形成与上述今文博士“底线”有直接关系,是今、古文家两股势力彼此挤压、磨合的结果,今文家占有压倒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奇迹发生了,古文《尚书》居然得以流行于世。与此同时,一个适应性变化也随之完成──它已经“非孔旧本”,只是孔氏原本为适应“底线”的一个“变种”。东汉太常博士用以教学课试和录用官吏的正式教材,一直是三家今文《尚书》学。与这个版本形成有直接关系的杜林、卫宏、徐巡、贾逵等人都是小学家,这个版本得以存在的主要功能在小学(文字训注)方面,它可以弥补今文《尚书》版本质量的不足。

  汉末卢植(郑玄同时人)上书提到:“古文科斗,近于为实,厌抑流俗,降在小学(《后汉书·卢植传》)”。“厌抑流俗”是今文博士对古文经的排斥;“降在小学”是“杜林本”的功能。这说明今文博士对孔氏原本及其传人的排挤于东汉一世从未松懈。《尚书》古文经虽在秘府,但束之高阁。建初四年(79)白虎观会议由太常机构主持,今古文问题不在议程中,所论“《五经》同异”只限于今文诸家经说的同异(由班固撰《白虎通义》)。贾逵“数为帝言”并逐渐流行于世的贾马郑注《古文尚书》(包括许慎《说文解字叙》所说《书孔氏》)都只是这个“变种”版本,曹魏正始《三字石经》也是它。

  刘歆以下汉代经学有两个主要弊端,一是谶纬之风,二是今文博士对孔氏原本及其传人的长期排斥。这是由于伏生本的版本质量远不如孔壁本,导致今文博士的“保残守缺,挟恐见破之私意”。版本质量也是孔壁本最终取代伏生本的唯一原因。当利禄、权势与学术纠缠在一起,永远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今文博士持续百余年“专已守残”的“学术行为”,只能用两个字来描述: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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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三家本与孔传本(下)

       关于三家本的篇目和性质问题,孔颖达《尚书正义·尧典》有篇幅较大的专题论述。他的结论是:“孔注之后,其书散逸,传注不行。以庸生、贾、马之等惟传孔学经文三十三篇,故郑与三家同,以为古文。而郑承其后,所注皆同贾逵、马融之学,题曰《古文尚书》,篇与夏侯等同,而经字多异。……然孔注之后,历及后汉之末,无人传说。至晋之初犹得存者,虽不列学官,散在民间,事虽久远,故得犹存。”

    纪昀《四库提要·说文解字》有千余字案语专论此事(论据包括《隋书·经籍志》“非孔旧本”一条),其结论是:“林所传者乃古文字体,……是必刘向校正三家之时,随二十八篇传出。以字非隶古,世不行用。林偶得之以授逵,逵得之以授慎,故(许)慎称为孔氏本,而亦止二十八篇,非真见安国旧本也。”通观《四库提要》可知纪昀相信孔传《古文尚书》是“伪书”,他此辩本意是为“修正”《疏证》:“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牵于此句(慎称为孔氏本),遂误以马郑所注为孔氏原本,亦千虑之一失,故附考其源流于此。”纪昀结论与孔颖达十分接近。所不同者,他将杜林本源头直接追溯到“刘向校正三家之时”。这个问题已经很难证实。他对此下过一番功夫,关于贾马郑王注本篇幅(止二十八篇)和性质(非真见安国旧本)的见解比阎氏更加客观合理。

  阎氏自谓《疏证》全书“根柢”是:“予之辨伪古文,吃紧在孔壁原有真古文,为《舜典》……等二十四篇,……孔安国以下,马郑以上,传习尽在于是。《大禹谟》……等二十五篇,则晚出魏晋间,假托安国之名者,此根柢也。得此根柢在手,然后以攻二十五篇,其文理之疏脱,依傍之分明,节节皆迎刃而解矣(第一百十三)。”由于纪昀“修正”对《疏证》“根柢”的杀伤力太大,故此后的《古文尚书》“证伪”者很少有人采纳他的意见,而是一路“误”到底:“以马郑所注为孔氏原本”。阎氏以后(至今为止)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贾马郑王注本就是“孔氏原本”,相关论述篇幅颇大,虽然依据极不充分,且相反证据又很多,居然渐成“定论”。
  
      在《尚书正义·尧典》中,孔颖达引郑玄《书赞》云:“我先师棘子下生安国,亦好此学,卫、贾、马二三君子之业,则雅才好博,既宣之矣。”孔颖达据此认为:“是郑意师祖孔学,传授胶东庸生、刘歆、贾逵、马融等学”。以往的《古文尚书》“证伪”者(包括阎若璩,见《疏证》第三),大多将此作为郑玄与孔安国之间存在师承关系的一个重要证据。细读这一条内容,“亦好此学”的意思是“也喜好这门学问”,而孔安国是“《尚书》古文学”的创立者,并非“亦好此学”的人。因此,孔颖达对此很可能有文义方面的理解错误,郑玄所说的这个“安国”并非孔安国。

      由图片中的例子可知,郑玄确实未注过古文《尚书》。

      阎氏《疏证》以大量篇幅(不少于5000字)说明马、郑、王三家本系真古文。其意图在于:如果三家本是真古文,由于东晋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篇章之离合,名目之存亡,绝与两汉(贾马郑注本)不合,自然就是伪古文。阎氏《疏证》号称博极群书,于《隋书·经籍志》中有关《尚书》部分的内容多有引证,唯独关于贾马郑注杜林本的一条关键性史料只字不提。对于《经典释文》内容的引与不引也是这种情况。为什么?因为在被他故意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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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虞夏书之分

     《疏证》“证伪”专题之一是两汉至魏晋今古文《尚书》诸传本的篇卷划分。其中,“《虞书》《夏书》之分”是一重要证据。《疏证》(第四):“《虞书》《夏书》之分,实自安国传始。马融、郑康成、王肃、《别录》题皆曰《虞夏书》,无别而称之者。孔颖达所谓‘以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是也。即伏生《虞传》《夏传》外,仍有一《虞夏传》。郑康成《序》又以《虞夏书》二十篇、《商书》四十篇、《周书》四十篇,《赞》曰‘三科之条,五家之教’,是《虞》、《夏》同科也。及余观扬子《法言》,亦曰‘《虞夏之书》浑浑尔,《商书》灏灏尔,《周书》噩噩尔’。则可证西汉时未有别《虞书》《夏书》而为二者。杜元凯《左传注》僖公二十七年引《夏书》‘赋纳以言,明试以功’三句,注曰‘《尚书?虞夏书》也’。则可证西晋时未有别《虞书》《夏书》而为二者。逮东晋梅氏《书》出,然后《书》题卷数篇名尽乱其旧矣。”阎氏此条基本思路是:如果“东晋梅氏《书》出”之前没有“《虞书》《夏书》之分”,“梅氏《书》”的这一划分就是作伪证据。

  上文共提出五条证据。前三条来自《尚书正义?尧典》孔《疏》:“案马融、郑玄、王肃、《别录》题皆曰《虞夏书》,以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此直言《虞书》,本无《夏书》之题也。案郑序以为《虞夏书》二十篇,《商书》四十篇,《周书》四十篇,《赞》云‘三科之条,五家之教’,是虞、夏同科也。其孔于《禹贡》注云‘禹之王以是功,故为《夏书》之首’,则虞、夏别题也。……别文所引皆云‘《虞书》曰’、‘《夏书》曰’,无并言《虞夏书》者。又伏生虽有一《虞夏传》,以外亦有《虞传》、《夏传》,此其所以宜别也,此孔依《虞》、《夏》各别而存之。庄八年《左传》引《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僖二十四年《左传》引《夏书》曰:‘地平天成’,二十七年引《夏书》:‘赋纳以言’,襄二十六年引《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皆在《大禹谟》、《皋陶谟》。当云《虞书》而云《夏书》者,以事关禹,故引为《夏书》。”
  
       孔颖达上文分析《虞书》、《夏书》分合问题提到两种情况:其一,东汉马郑注本皆曰“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其二,孔传本“虞、夏别题”。所谓“虞、夏同科”,是伏生今文《尚书》“学官”讲学时将《虞书》、《夏书》划入同一“教学单元”,故合称《虞夏书》;此即郑玄所谓“三科之条,五家之教”。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说明先秦、两汉乃至西晋没有《虞书》、《夏书》的划分。比如,先秦文献引《书》“无并言《虞夏书》者”;又如,《左传》引《书》多有区分《虞书》(文18)、《夏书》(庄8、僖22、僖27、襄26等)的例证,只是在分法上与孔传本有所不同。伏生《尚书大传》介于二者之间,在合的角度有《虞夏传》,在分的角度又有《虞传》和《夏传》。两汉间立于学官的《尚书》今文诸家(欧阳、大小夏侯等)同出伏生之学,因此这种既有分、也有合的现象是一个过渡点:此前只有分,没有合;此后既有分,也有合。扬雄《虞夏之书》、杜预《虞夏书》是合称,许慎《说文》“于引《禹贡》、《甘誓》之文,皆曰《夏书》”则是“别题”。

  由于上述情况,孔颖达并未在分合之间强作非此即彼的判断;他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事实也的确如此。用阎若璩自己的话说,“学者试平心以思”,在孔颖达的征引和分析中并不存在可以拿来“证伪”的线索。阎氏的前提是“有罪推定”,强执一端,他在“书缝”中找到这条“证据”十分勉强,为此他在文字上颇下了一番功夫。比如,孔颖达说“伏生虽有一《虞夏传》,以外亦有《虞传》、《夏传》”,阎氏改作“即伏生《虞传》《夏传》外,仍有一《虞夏传》”;伏生《尚书大传》既有“分”、也有“合”的情况实际上是阎氏判断的否定证据,如此颠倒语序可以淡化“分”而强调“合”,产生一种逻辑误导效果。但毕竟不能抹杀“分”的存在。因此,这一条证据实际上也是捏造出来的。

  如果说伏生《尚书大传》的分、合情况已经使阎氏捉襟见肘,那么许慎《说文》的“反证”则足以推翻其立论。他分明知道这条“反证”的存在,并在后文中提到──《疏证》(第七十八):“按伏生今文以下,王肃、郑康成古文以上,统名《虞夏书》,无别而称之者。兹《说文》于引今《尧典》《舜典》《皋陶谟》《益稷》之文皆曰《虞书》;于引《禹贡》《甘誓》之文,皆曰《夏书》。固魏晋间本之所由分乎?唯于今《舜典》‘五品不逊’作《唐书》,与《大传》说《尧典》谓之《唐传》同。四引《洪范》皆曰《商书》,与《左氏传》同,却与贾氏所奏异。岂慎也自乱其例与?抑有误?”

  他对这条“反证”可以击中其要害的情况十分清楚。为此他又作了一些手脚:一是将“反证”与正面讨论内容分开,将正面讨论放在显要位置,将反证“隐藏”在一个不引人注意的“角落”里(“支蔓”的用处);二是岔开话题,以攻为守:“固魏晋间本之所由分乎?”三也是以攻为守,对“反证”提出质疑:“岂慎也自乱其例与?抑有误?”如果是一个在学术上还有一点品位的人,既已知反证的存在,也就不会强行立论;若是事后知道,可以用删除加以修正。他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作了一系列捏造证据的手脚──颠倒语序是耍了一个小聪明,将反证分开并“藏”起来则颇有心计,岔开话题以攻为守已是无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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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孔安国早卒、家献

       孔安国《书大序》提到,他作传既毕二次献书,遇巫蛊事未能立于学官。阎氏《疏证》的基本思路是:《书大序》、《孔传》和“二十五篇”都是魏晋间某人的伪作。如果《书大序》提到的情况属实,就意味着不存在伪作。这是一个“要害问题”,他必须提出证据给予驳难。他提出“蚤卒”、“家献”两个著名“证据”。

  《史记·孔子世家》:“安国为今皇帝博士,至临淮太守,蚤卒。”《疏证》(第十七):“司马迁亲与安国游,记其蚤卒,应不误。然考之《汉书》,又煞有可疑者。《倪宽传》: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补廷尉文学卒史。时张汤为廷尉。案汤为廷尉,在武帝元朔三年乙卯。《楚元王传》:天汉后,孔安国献古文《书》,遭巫蛊之难,未施行。案巫蛊难在武帝征和元年己丑,二年庚寅,相距凡三十五六年。汉制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则为之师者,年又长于弟子。安国为博士时,年最少,如贾谊亦应二十余岁矣。以二十余岁之博士,越三十五六年始献《书》,即甫献《书》而即死,其年已五十七八,且望六矣,安得为蚤卒乎?况孔氏子孙都无高寿者,不过四十、五十耳。四十、五十俱不谓之蚤卒,何独于安国而夭之乎?颇不可解。”

  《疏证》后文提到(第十七):“向云安国为博士,年二十余。则谏大夫时,年三十外,卒于郡太守,应亦不满四十,与孔氏他子孙异。故曰蚤卒。此安国之寿命也。”阎氏关于孔安国年岁的两个推算颇有心计,“五十七八”是尽量拉长,“不满四十”是尽量缩短;由此造成鲜明反差,再以“孔氏子孙都无高寿者,不过四十、五十……俱不谓之蚤卒”作为依据,进而确定缩短的年岁才符合“蚤卒”含义。实际上孔氏子孙在安国前连续四代都是五十七岁,“不过四十、五十”也有尽量缩短之嫌。

  阎氏推算巧则巧矣,但并不能排除安国实际年岁在两个数字之间。汉武帝用人不拘,超迁之事历历可数:“卜式试于刍牧,弘羊擢于贾竖,卫青奋于奴仆,日磾出于降虏”。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孔子为儒家宗师,安国为孔子嫡孙。因此,汉武帝超迁安国(18~20岁)为博士的可能性极高。《汉书·艺文志》:“迄孝武世,书缺简脱,礼坏乐崩,圣上喟然而称曰:‘朕甚闵焉!’于是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在上述情况下,由于当时《尚书》博士所学只有晁错传本及其质量较差的“师说”,又由于“孔壁本”出自孔子旧宅,是孔学之正宗,且其篇数多于前者,文字质量好于前者(后文具体说明),故汉武帝诏令安国“为五十九篇作传”尽在情理之中。

  张汤为廷尉的下限在元狩二年(前121)。上推5年(前 126),安国19岁为博士,次年(前 125)教倪宽。一年后(前 124)倪宽通过考试补廷尉文学卒史(时张汤为廷尉),又过三年(前 121)武帝以张汤为御史大夫,这一年安国24岁。汉武帝征和元年(前92)巫蛊事起,安国“甫献《书》而即死”,大约54到55岁。阎氏在《疏证》另一处地方(第一百四)为说明相反问题引《庄子》曰:“人上寿百岁,中寿八十,下寿六十”。这里刚好拿来以其矛攻其盾:既然“下寿六十”,那么五十四五岁(甚至按照阎氏所说五十七八岁)为什么不能说“蚤卒”?

  再者,“蚤卒”也可以用来表示对逝者事业未竟而身先逝的一种惋惜。司马迁曾从孔安国问古文,有这样的心情也属正常。

  《疏证》(第十七):“予尝疑安国献《书》,遭巫蛊之难,计其年必高,与马迁所云蚤卒者不合。信《史记》蚤卒,则《汉书》之献《书》必非安国;信《汉书》献《书》,则《史记》之安国必非蚤卒。然马迁亲从安国游者也,记其生卒,必不误者也。窃意天汉后,安国死已久,或其家子孙献之,非必其身,而苦无明证。越数载,读荀悦《汉纪?成帝纪》云:鲁恭王坏孔子宅,得古文《尚书》,多十六篇。武帝时,孔安国家献之。会巫蛊事,未列于学官。于安国下增一‘家’字,足补《汉书》之漏。益自信此心此理之同。而《大序》所谓作《传》毕,会国有巫蛊。出于安国口中,其伪不待辩矣。”

  《前汉纪·成帝纪》开篇615字(计标点)到《疏证》所引内容:“鲁恭王坏孔子宅,……武帝时,孔安国家献之,会巫蛊事,未列于学官。”再向后1070字(计标点)。通计此一千七百余字范围内,除“孔安国家献之”一处,“家”字凡26见,除两处为人名(子家)外,其余24处“家”字含义均与学术有关;这是因为,这一大段文字专讲学术源流,即五经、诸子以学名家者的师承传授情况。比如,“孔子……后世诸子,各……成一家之说。……分为九家,有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又如,言五经师说,于《易》施、孟、梁丘之学曰“此三家者”,高氏、费氏曰“此二家者”,于《春秋》曰“公羊家”等。
  
       《汉书·儒林传》:“孔氏有古文《尚书》,孔安国以今文字读之,因以起其家,……遭巫蛊,未立于学官。”《后汉书?儒林传》:“孔安国传《古文尚书》,……为《尚书》古文学,未得立。”王国维《史记所谓古文说》:“盖《古文尚书》初出,其本与伏生所传颇有异同,而尚无章句训诂。安国因以今文定其章句,通其假借,读而传之。”《汉书?儒林传》所谓“孔安国以今文字读之”,指安国为《古文尚书》作章句训诂,也就是撰写《孔传》;所谓“因以起其家”,指“起”其孔氏“《尚书》古文学”的“师说”、“家法”。《前汉纪》“孔安国家献之”,指安国完成以学名家的训传之后的第二次献书。

  针对阎若璩上述说法,毛奇龄《冤词》已经指出:孔安国第二次献书因“遭巫蛊,未立于学官”一事,并非安国《书大序》自家所云,而是《汉书》、《前汉纪》等史书多处提到的内容。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上引史料提到孔安国献书由于“遭巫蛊”而未能列于学官。《汉书》也提到别的经传家法未能列于学官的情况,如《艺文志》:“又有毛公之学,自谓子夏所传,而河间献王好之,未得立”;《儒林传》:“繇是《易》有高氏学。高、费皆未尝立于学官”。两种情况明显不同:后者只说“未得立”、“未尝立于学官”,而前者则强调了未立的原因。言外之意,如果没有“遭巫蛊事”将“孔壁本”列于学官本在拟议之中。刘歆《移让太常博士书》讲得更加明确:“遭巫蛊仓卒之难,未及施行”。前面有决定“施行”,后面才能有“未及施行”。这些都是对安国《书大序》“承诏为五十九篇作传”的史料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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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不古不今,非伏非孔。

         阎氏关于《古文尚书》“不古不今,非伏非孔”的论证是后人时常提到的重要证据。具体如下。《疏证》(第二十三):“古文传自孔氏后,唯郑康成所注者得其真;今文传自伏生后,唯蔡邕石经所勒者得其正。今晚出孔《书》‘宅嵎夷’,郑曰‘宅嵎铁’;‘昧谷’,郑曰‘柳谷’;‘心腹贤肠’,郑曰‘忧肾阳’;‘劓刵劅剠’,郑曰‘膑宫劓割头庶剠’。其与真古文不同,有如此者。不同于古文,宜同于今文矣。而石经久失传,然残碑遗字犹颇收于宋洪适《隶释》中。《盘庚》百七十二字,《高宗肜日》十五字,……合五百四十七字。洪氏以今孔《书》校之,多十字,少二十一字,不同者五十五字,借用者八字,通用者十一字。孔叙三宗以年多少为先后,碑则以传序为次。碑又云‘高宗之飨国百年’,亦与‘五十有九年’异。其与今文不同,又有如此者。余然后知此晚出于魏晋间之《书》盖不古不今,非伏非孔,而欲别为一家之学者也。呜呼,悠悠千年,学者如林,乃复曾无一人焉为之考辨及此。京山郝氏尝发愤叹息,谓千载少读书人。诚怪其言之太过,由今思之,抑岂可尽非也乎?”

  上文可以分为6个部分:(1)先确定“唯郑康成所注”是孔氏“真古文”。(2)再确定“蔡邕石经所勒”是伏生今文“正”本。(3)将“晚出孔《书》”与“真古文”对比,二者文字有所不同。(4)再将“晚出孔《书》”与伏生今文“正”本(洪适《隶释》石经《尚书》残碑)对比,二者文字也有所不同。(5)结论:“余然后知此晚出于魏晋间之《书》盖不古不今,非伏非孔,而欲别为一家之学者也。”(6)自鸣得意。按在“不古不今,非伏非孔”一语中,“不古”即“非孔”,“不今”即“非伏”。故8个字中有4个字是废话。

  东汉贾、马、郑以及三国时期王肃所注《尚书》是同一个本子,皆题曰“古文《尚书》”,《尚书正义·尧典》孔颖达《疏》认为它是“孔学经文三十三篇”,也就是孔壁本与伏生本相重合的部分。本文前面讨论过这个问题。它与孔氏古文本虽有渊源关系,但只是一个改头换面的“变种”。故《隋书·经籍志》说它“非孔旧本”。阎氏“真古文”的判断并没有充分依据。他在《疏证》另一个地方(第十八)有一个完全相反的见解。针对《旧唐书·经籍志》(古文《尚书》十卷,王肃注)和《新唐书·艺文志》(郑康成注,古文《尚书》九卷)的相关内容,他认为东汉贾、马、郑以及三国时期王肃所注“古文”是“伏生二十九篇以古文字写之者”。既然如此,它就是“真今文”而不是“真古文”。

  这一条的核心证据是“晚出孔《书》”与孔氏“真古文”的不同。阎氏所列出的不同之处(“宅嵎夷”等四条)出自《孔疏》,具体指三家今文伏生本与贾马郑王注本之间的不同。这是非常明显的偷梁换柱。可能由于别人已经指出这个问题。阎氏在《疏证》后面有一段辩解(第二十三):“按‘宅嵎夷’四条见《孔疏》,云:出夏侯等书。是今文也。”他对偷换概念的解释是:“而以孔《书》当之者,以与孔《书》合;但微异,‘劅剠’为‘黥’,然音义亦不相远云。”这个解释如同谎言被戳穿后毫无道理的狡辩。到此已经出现两个错误。第一,所谓“真古文”不是“真古文”;第二,他将“晚出孔《书》”与“真古文”的对比,实际上是将贾马郑本与三家今文伏生本的对比。这个对比与“晚出孔《书》”和“真古文”的异同毫无关系。因此,在删去废话的“非伏非孔”中,“非孔”属于刻意捏造的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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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金城问题

        由于较大的时空幅度、文献篇幅,中国史地沿革是一门十分复杂的学问(所谓舆地之学),从《山海经》、《禹贡》、《水经注》等专书到历代舆图,从诸正史《地理志》、《河渠志》到各种方志,构成中国古文献中很大一部分内容;与史地沿革相关的史料,则更广泛地分布于浩如烟海的古文献中。各种相关记载详略不同,准确程度不同,或为纪实,或为猜测,或得自传闻,或纯属误记;在成书后转抄刻印过程中,又会出现许多讹脱衍文错乱。越是早期,相关记载的不完备性越突出。“舆地之学”的主要工作之一便是解决这些问题。比如汉代以降人们对《禹贡》山川的注释研究,郭璞注《山海经》,郦道元注《水经》等等。由于解决问题的史料条件有限,所以在这门学问中存在许多让研究者捉襟见肘、只能存疑的问题。

  但正是这样一门包含许多不确定性的学问,逐渐成为文献证伪者提取“证据”的重要场合。他们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在史料记载不完备的情况下采用“默证法”,二是在两条或更多有出入的“证据”中选择支持自己见解者,否定(或有意忽略)相反证据。除了史地沿革,类似的古文献“证伪方法”还被广泛使用于古代历法、典章制度、文化观念等许多“角度”。此类方法的主要特征,是对史料记载不完备和复杂程度缺少最起码的客观估量,还有就是在本该存疑的场合采用毫无疑问的判断方式强行立论。

  阎氏《疏证》有一千五百余字专论“金城问题”。由于“金城问题”是最有名的“作伪证据”之一,至今仍时常被人们提到,且赞誉有加。因此,本文对这个问题作正面分析。

  《疏证》(第八十七):“应劭有言,自秦用李斯议,分天下为三十六郡。至汉又复增置。凡郡或以列国,陈、鲁、齐、吴是也;或以旧邑,长沙、丹阳是也;或以山陵,泰山、山阳是也;或以川原,西河、河东是也;或以所生,金城之下得金,酒泉之味如酒,豫章樟树生庭,雁门雁之所育是也;或以号令,禹合诸侯大计东冶之山,因名会稽是也。因考《汉·昭帝纪》,始元六年庚子秋,以边塞阔远,置金城郡。《地理志》,金城郡,班固《注》并同。不觉讶孔安国为武帝时博士,计其卒,当于元鼎末、元封初,方年不满四十,故太史公谓其蚤卒。何前始元庚子三十载,辄知有金城郡名?《传》《禹贡》曰:积石山在金城西南耶?或曰:郡名安知不前有所因,如陈、鲁、长沙之类。余曰:此独不然。应劭曰,初筑城得金,故名金城。臣瓒曰,称金,取其坚固。故墨子言虽金城汤池。一说以郡置京师之西,故名金城。金,西方之行。则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矣。而安国《传》突有之,固《注》积石山在西南羌中,《传》亦云在西南,宛出一口。殆安国当魏晋,忘却身系武帝时人耳。”此说始出梅鷟,前面提到钱穆说:“阎书议论与梅氏同者极多,而多不明引。”这是一个明显例证,属剽窃行为。

  《孔传》注《禹贡》“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曰:“积石山在金城西南,河所经也。”金城郡初置于汉昭帝时,此时孔安国已经故去。因此他不知道有金城郡。《孔传》提到金城郡,必是后人伪造。阎氏(梅鷟)“证伪”到此为止很有说服力。但是,《孔传》说的是“金城”,而不是“金城郡”。于是有人据此反驳:“郡名安知不前有所因”,并指出类似情况很多。阎氏举应劭等人注释作为回应。《东观汉记》张重与汉明帝对话有“雁门不见垒雁为门,金城郡不见积金为郡”一语,暗示不可望文生义。应劭(东汉末人)“初筑城得金”即属此类。三条注释彼此不同,都在传闻与猜测之间,无一可据为确证。所以他的结论(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十分勉强。他在后面又提出一条“证据”:“(班)固《注》积石山在西南羌中,《传》亦云在西南,宛出一口。”按当代学者一般认为积石山即今阿尼玛卿山。此处“西南”二字已经算不上证据了。因此,后面的结论(安国当魏晋,忘却身系武帝时人)口气虽然强悍,只是虚张声势。

  《疏证》(第八十七):“《史记·大宛列传》,元狩二年庚申,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是时已有金城之名。然《通鉴》胡三省《注》,金城郡,昭帝于始元六年方置,史追书也。余亦谓骞卒元鼎三年丁卯,尤先始元庚子三十三载,安得有金城郡乎?果属追书。”此处提到一条非常重要的相反证据,也就是在《史记·大宛列传》中已有“金城”地名。按理说这一条证据足以推翻梅、阎二人的见解,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适可而止,删掉“金城问题”的议论。阎氏采用了相反对策,他的辩解依据是胡三省(1230~1302,宋元之际史学家)《资治通鉴》注释。胡氏注文犯了一个概念错误,将正文“金城”理解为“金城郡”。阎氏因错就错,也说是“金城郡”。如果说胡氏是无心之失,阎氏则是有意偷梁换柱。

    《疏证》(第八十七):“黄子鸿误信伪孔《传》者,向胡朏明难余曰:安知《传》所谓金城非指金城县而言乎?朏明曰:不然。安国卒于武帝之世,昭帝始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此六县中,不知有金城县否?班《志》,积石山系河关县下,而金城县无之。观‘羌中塞外’四字,则积石山不可谓在金城郡界明矣,况县乎?且郦《注》所叙金城县在郡治允吾县东,唐为五泉县,兰州治,宋曰兰泉,即今临洮府之兰州也。与积石山相去悬绝。《传》所谓金城,盖指郡言,而郡非武帝时有。此岂身为博士,具见图籍者之手笔与?”按黄子鸿曾与阎若璩、胡渭共同参与编修《大清一统志》。

  在阎氏上文中,黄子鸿提出一个更有分量的反证:“安知《传》所谓金城非指金城县而言乎?”《汉书·昭帝纪》的原文是(始元六年秋七月):“以边塞阔远,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胡渭(朏明)的反驳是:“不然。安国卒于武帝之世,昭帝始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黄子鸿说的是“金城县”,胡渭说的是“金城郡”。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汉昭帝以六县置金城郡(此后属县有所增加),没有具体提到县名。故有“此六县中,不知有金城县否”一问。《汉书·地理志》记金城郡属下十三县,其中包括金城县。到此,问题已经非常明朗。《史记》和《孔传》的“金城”都是指金城县,《汉书·昭帝纪》“取天水、陇西、张掖郡各二县置金城郡”的六县中便有金城县,金城郡名因金城县而来,金城郡设置以后金城县为其属县。《汉书·地理志》呼应并证实了上述情况。这个“证据链”提供的事实线索简单明确,具有很高的可靠性。阎若璩、胡渭在此已经没有任何正面辩解余地。

  但胡渭仍在反驳,只是已经捉襟见肘、十分勉强。他的辩解是:“班《志》积石山系河关县下,而金城县无之。观‘羌中塞外’四字,则积石山不可谓在金城郡界明矣,况县乎?且郦《注》所叙金城县在郡治允吾县东,唐为五泉县,兰州治,宋曰兰泉,即今临洮府之兰州也。与积石山相去悬绝。”胡渭的结论是:“《传》所谓金城,盖指郡言,而郡非武帝时有。此岂身为博士,具见图籍者之手笔与?”《孔传》说“积石山在金城西南”,是说积石山在金城县西南方向,本来就不是说在金城地界之内。

  阎氏关于“金城问题”的论证次第煞费苦心。由上述讨论可以看出,他的论证已是经过反驳后的调整。调整方法是避重就轻,淡化反证。将自己的论证(始出梅鷟)放在前面最醒目位置,并以不存在反证的口气提出,构成很有说服力的强势;将反证放到后面,最重要的反证放到最后面,将一个已被击中要害不能提出有效反驳的辩解过程进行了成功的转化。转化的效果至今犹存──自纪昀以降“金城问题”一直是专家们津津乐道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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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孔注《论语》《尚书》比较

         《疏证》(第十九):“汉传《论语》有三家:一鲁论,一齐论,一古论。古论出自孔子壁中,博士孔安国为之训解,马融、郑康成注皆本之。《艺文志》所云二十一篇,有两子张是也。魏何晏集解《论语》中有‘孔子曰’者,即安国之辞。余尝取孔注《论语》与孔传《尚书》相对校之。如‘予小子履敢用玄牡’三句,孔曰:‘履,殷汤名。此伐桀告天之文。殷家尚白,未变夏礼,故用玄牡。皇大后,君也。大,大君;帝,谓天帝也。《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朕躬有罪,无以万方’四句,孔曰:‘无以万方,万方不与也。万方有罪,我身之过。’‘虽有周亲,不如仁人’二句,孔曰:‘亲而不贤不忠,则诛之,管蔡是也。仁人谓箕子、微子,来则用之。’‘所重民食丧祭’一句,孔曰:‘重民,国之本也;重食,民之命也。重丧,所以尽哀;重祭,所以致敬。’与今安国传《汤诰》《泰誓》《武成》语绝不类。安国亲得古文二十五篇,中有《汤浩》《泰誓》《武成》,岂有注《论语》时遇引及此三篇者,而不曰出逸《书》某篇者乎?且‘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孔则曰:‘此《易·恒卦》之辞。’‘南容三复白圭’,孔则曰:‘《诗》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云云。凡《论语》所引《易》《诗》之文,无不明其来历,何独至古文遂匿之而不言乎?将安国竟未见古文乎?据古文则‘予小子履’等语,正《汤诰》之文也。作《论语》者,亦引《汤诰》,而孔不曰‘此出《汤诰》’,或曰‘与《汤诰》小异’。而乃曰:‘《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何其自为乖剌至于如是其极乎?余是以知‘予小子履’一段必非真古文《汤诰》之文,盖断断也。又从来训故家于两书之辞相同者,皆各为诠释。虽小有同异,不至悬绝。今安国于《论语》‘周亲仁人’之文则引管、蔡、微、箕以释之。而周之才不如商,于《尚书》‘周亲仁人’之文则释曰:‘周,至也。言纣至亲虽多,不如周家之少仁人。’而商之才,又不如周,其相悬绝如是。是岂一人之手笔乎?且安国纵善忘,注《论语》时,至此独不忆及《泰誓》中篇有此文,而其上下语势皆盛称周之才而无贬辞乎?安国于裨谌、子产、臧武仲、齐桓公凡事涉《左传》者,无不篽缕陈之于《注》,何独至古文《泰誓》而若为不识其书者乎?余是以知晚出古文《泰誓》必非当时安国壁中之所得,又断断也。”

  《疏证》这一专题凡三千余字,上文是对主要问题的正面论述。其要点如下:(1)安国曾注《论语》。(2)阎氏“取孔注《论语》与孔传《尚书》相对校”,发现孔注《论语》“与今安国传《汤诰》《泰誓》《武成》语绝不类”。(3)因此“晚出古文”《汤诰》《泰誓》《武成》“必非当时安国壁中之所得”,换言之是后人伪造。这一条从证据到论证都十分精彩,具有非常强的说服力,是《疏证》中最炫人心智的论证之一。阎氏此条“灵感”来自《论语注疏》(魏·何晏《集解》,宋·邢昺《疏》)中邢昺的两段说明。
  
        邢昺第一个说明是解释孔注《论语》为什么要说“《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的原因:“以其《尚书·汤誓》无此文,而《汤诰》有之,又与此小异,唯《墨子》引《汤誓》,其辞与此正同,故言之,所以证此为伐桀告天之文也。”邢昺是在作出比较后得出的结论,下面是他的三个比较对象:(1)《论语·尧曰》内容:“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简在帝心。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2)《墨子·兼爱下》相关内容:“且不唯《禹誓》为然,虽《汤说》即亦犹是也。汤曰:‘惟予小子履,敢用玄牡,告于上天后曰:今天大旱,即当朕身履,未知得罪于上下,有善不敢蔽,有罪不敢赦,简在帝心,万方有罪,即当朕身;朕身有罪,无及万方。’”(3)《尚书·汤诰》相关内容:“肆台小子,将天命明威,不敢赦,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罪有夏。……尔有善,朕弗敢蔽,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上帝之心。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

  邢昺认为,相对来说三者间《论语》和《墨子》内容更加接近。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他认为孔安国在作了相同比较之后,于孔注《论语》中得出“《墨子》引《汤誓》(《墨子》原文是《汤说》),其辞若此”的结论。邢昺的比较和分析并非没有道理。这里本来风平浪静,没有什么问题。天有不测风云,忽一日,过来一位叫做阎若璩的人,他的专长就是“旁搜曲引,吹毛索瘢”。他立刻“发现问题”。但是,他在正面陈述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对“问题”出处,包括邢昺的比较过程,三个比较对象的异同关系,他绝口不提!而是反其道而行之:“据古文则‘予小子履’等语,正《汤诰》之文也。作《论语》者,亦引《汤诰》,而孔不曰‘此出《汤诰》’,或曰‘与《汤诰》小异’。而乃曰:‘《墨子》引《汤誓》,其辞若此。’何其自为乖剌至于如是其极乎?余是以知‘予小子履’一段必非真古文《汤诰》之文,盖断断也。”注意,《论语》和《墨子》都是“予小子履”,《汤诰》则是“肆台小子”,不是“予小子履”!这正是孔颖达所谓“鼓怒浪於平流,震惊飙於静树”,是明显的作弊。

  邢昺第二个说明是解释孔注《论语》与《泰誓》不同的原因:“案《周书·泰誓》云:‘虽有周亲,不如仁人。’是武王往伐纣次于河朔誓众之辞也。孔传云:‘周,至也。言纣至亲虽多,不如周家之少仁人。’此文与彼正同。而孔注与此异者,盖孔意以彼为伐纣誓众之辞,此泛言周家政治之法,欲两通其义,故不同也。”阎氏在此的作弊手段,仍然是绝口不提邢昺的说明,并反其道而行之:“又从来训故家于两书之辞相同者,皆各为诠释。虽小有同异,不至悬绝。今安国于《论语》‘周亲仁人’之文则引管蔡、微箕以释之。而周之才不如商,于《尚书》‘周亲仁人’之文则释曰:‘周,至也。言纣至亲虽多,不如周家之少仁人。’而商之才,又不如周,其相悬绝如是。是岂一人之手笔乎?且安国纵善忘,注《论语》时,至此独不忆及《泰誓》中篇有此文,而其上下语势皆盛称周之才而无贬辞乎?”
  孔安国先注《论语》,后注《尚书》,后注比前注更加准确。孔注《论语》(亲而不贤不忠则诛之,管、蔡是也。仁人,谓箕子、微子。来则用之)一语中并不含有阎氏所谓“周之才不如商”的意思。因此,两个注语间不存在含义的“悬绝”关系。这种随文就注小有抵牾的现象不足为奇,这说明一个人前后思想有改变。至于阎氏所谓“安国于裨谌、子产、臧武仲、齐桓公凡事涉《左传》者,无不篽缕陈之于《注》,何独至古文《泰誓》而若为不识其书者乎?”只能证明孔安国在当时未见古文《尚书》,不代表以后也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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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弃稷》与《益稷》

         《疏证》(第六十六):刘呈先生字超宗,尝告予曰:二《典》为一,三《谟》去二,子著《疏证》,诚不可不加意。予曰:然。今试取《皋陶谟》《益稷》读之,语势相接,首尾相应,其为一篇,即蔡氏犹知之。但谓古者以编简重大,故厘而二之,非有意于其间,则非通论也。自“曰若稽古皋陶”至“往钦哉”,凡九百六十九字,比《禹贡》尚少二百二十五字,《洪范》少七十三字,何彼二篇不惮其重大,而独于《皋陶谟》厘而工乎?说不可得通矣。且《益稷》据《书序》原名《弃稷》,马、郑、王三家本皆然。盖别为逸《书》,中多载后稷之言,或契之言,是以扬子云亲见之,著《法言·孝至篇》:“或问忠言嘉谟,曰言合稷契之谓忠,谟合皋陶之谓嘉。”不然。如今之《虞书》五篇,皋陶矢谟固多矣,而稷与契曾无一话一言流传于代?子云岂凿空者耶?胡轻立此论。盖当子云时,《酒诰》偶亡,故谓《酒诰》之篇俄空焉,今亡夫。赖刘向以中古文校今篇籍,具存。当子云时,《弃稷》见存,故谓言合稷契之谓忠,以篇名无谟字,仅以谟贴皋陶。惜永嘉之乱亡失,今遂不知中作何语。凡古人事或存或亡,无不历历有稽如此。

      此条要点如下:

(1)《皋陶谟》与《益稷》“语势相接,首尾相应,其为一篇”。

(2)篇幅大小问题。

(3)指出:《益稷》据杜林本《书序》原名《弃稷》。

(4)引扬雄《法言》:“言合稷契之谓忠,谟合皋陶之谓嘉。”

(5)解释《法言》内容:“盖当子云时,《酒诰》偶亡,故谓《酒诰》之篇俄空焉,今亡夫。”。

(6)分析得出:“当子云时,《弃稷》见存,故谓言合稷契之谓忠,以篇名无谟字,仅以谟贴皋陶。”

       阎氏的此条证据,也只是似是而非的伪证而已。首先,“谟合皋陶之谓嘉”未必和《皋陶谟》有关,就算有关,也不能证明“言合稷契之谓忠”必和《益稷》有关。其次,由于汉代的文献条件比清代好,所以“稷与契曾无一话一言流传于代”的现象也是可能发生的。至于篇幅问题,今文《甘誓》仅一百余字,比《皋陶谟》要少得多,所以篇幅问题不构成“伪古文”的证据。综上所述,“言合稷契之谓忠,谟合皋陶之谓嘉”的或然性很高,不构成“伪古文”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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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九、血流漂杵问题

     《疏证》(第一百十九)用两千余字专论《武成》“血流漂杵”问题。主要论题有二:一是阐释和肯定孟子对《武成》“血流漂杵”的否定:“孟子欲并《书》废之,洵为有见。……而孟之疑《书》废《书》者,确也。”二是证明《武成》“血流漂杵”是后人“作伪”:“‘而何其血之流杵也’,此《孟子》语,似当日《书》辞仅‘血流杵’三字,未必增有‘漂’字。只缘赵歧注云尔。晚出《书》与之同,故可验其出赵氏后。”

  《孟子·尽心下》:“孟子曰: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仁人无敌于天下。以至仁伐至不仁,而何其血之流杵也?”孟子所谓“仁人无敌于天下”,是他的主观尺度。他用自己主观尺度去评价和取舍《武成》内容,于是有“以至仁伐至不仁,何其血之流杵”的批评。以这种原则取舍《武成》内容,合其意者仅有“二三策而已”。也就是说,孟子对《武成》所记史实的态度,是合于自己主观尺度者,则信之,取之;否则,便不取,不信。“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一语表明,他对整部《尚书》全都采用相同的取舍尺度。

  这是一种非常要不得的治学态度。孟子这段话很重要,准确体现了《孟子》一书的论说主旨和学术风格。可以从两个方面评价孟子:作为道义论说者,他词锋犀利,神采飞扬;作为史家,他非常蹩脚。他的这个特征,不妨叫做“孟子风格”。在近世有关疑古的言论中,孟子“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时常被提到,人们引用这段话的意思是:战国时伟大的孟子已经对《尚书》作为史料的真实性有所怀疑,以此将亚圣孟子作为疑古派“科学的”怀疑精神的先驱者。这是对这段话含义的严重误解。孟子的意思是:凡不符合我所崇尚的道理,爱谁谁,我一概不信。在阎若璩,是故意误解。在近世引用“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者,至少大多数是真的误解。同为误解,前者缘于佞,后者缘于愚。非愚即佞。

  《孟子》“而何其血之流杵也”不是以引文方式提出,而是以设问方式非难《武成》篇中的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其言语与原文有所不同是很正常的现象。“血流杵”与“血流漂杵”,当然后者更加完整,更可能是原文。阎氏自己十分清楚,他关于“似当日《书》辞仅‘血流杵’三字,未必增有‘漂’字”的推测,其道理很不充分。所以他用“似”和“未必”加以修饰。“似”是好像和可能的意思,“未必”是不一定的意思。但是,“只缘赵歧注云尔”却是一个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确定性很强的推断。赵歧(约103~201)于东汉末期注《孟子》提到“血流漂杵”。阎氏认为:“晚出《书》与之同,故可验其出赵氏后”。他的意思是说,由于《古文尚书·武成》“血流漂杵”与赵歧注《孟子》的语句相同,因此证明《古文尚书·武成》是在赵歧之后抄袭赵歧。

  从逻辑上说,“似”和“未必”绝对不可以推导出“只缘”性质的结论。也就是说,“只缘赵歧注云尔”是一个根本无法成立的结论。而这个结论恰恰是后面“晚出《书》与之同,故可验其出赵氏后”的判断前提。前提不能成立,后面的判断也就没有了着落。不仅如此,比较“血流杵”与“血流漂杵”的语句完整情况,孟子时《武成》原文实际上更可能是后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更可能是赵歧在注《孟子》时提到了《武成》原文:“孟子言……何乃至于血流漂杵乎”。第一,对于《古文尚书》真伪问题,这是一个或然性很高的间接证据。第二,如果从不抱任何偏见的客观角度进行判断,这个证据不但不支持阎若璩的证伪,反而对他很不利。

  《疏证》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质量问题,二是论证的逻辑问题。也就是说,搞清《疏证》“伪证”问题的一半工作,需要用逻辑学来解决。阎若璩对于梅鷟的《尚书》证伪评价不高:“读之殊武断(《疏证》第一百十九)”。比较梅氏《尚书谱》、《尚书考异》和阎氏《疏证》内容,前者的“武断”之处在于不加修饰直接提出许多没有什么道理的“证据”,后者则凭借语言把戏大大提高了前者取信于人的程度。前者是“诬告”,后者是“巧诋”。后者对前者作了一番“点石成金”的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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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太甲稽首问题

       《疏证》(第三十一):“二十五篇之《书》其最背理者,在太甲稽首于伊尹”,后文提到:“今既证太甲稽首之不然”,说明《疏证》此前已论证过这个问题。考《疏证》全书并无相关论证。而在此条(第三十一)之前,有三条阙文(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所谓“今既证”云云,是刚作过论证的意思。《疏证》目录第二十八条的题目是:“言太甲不得稽首于伊尹为误仿《洛诰》”。故阎氏“证太甲稽首之不然”当在第二十八条。按《洛诰》(今文)中有周成王对周公“拜手稽首”之事。即使深文周纳,也是为了取信于人。阎氏主动删掉这部分内容是因为“误仿”之说过于牵强。这是佞人笔墨的锻炼过程。

  成王之于周公,太甲之于伊尹,二者情况十分接近;周公和伊尹都是长辈,都是主持国政的重臣;伊尹相成汤灭夏立商,辅佐四代五王,其地位之尊,身份之重,要超过周公。殷墟卜辞记伊尹与成汤并祀(《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可见其地位之重要。也就是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君而稽首于臣”(太甲稽首于伊尹和成王稽首于周公)合情合理,不足为怪。由于“太甲稽首于伊尹”的指控不能成立,不能构成有效的“作伪”证据,也就不存在“误仿”问题。换句话说,指控不能成立,“误仿”作为“作伪”事实也就失去依据。阎氏反过来用“误仿”作为指控的依据,已属典型的“循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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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虞廷十六字

        “虞廷十六字”(《大禹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被宋儒奉为历圣相传的心法、道统,成为宋明理学中最重要的理论根据。因此,阎氏对此“辨伪”的影响颇大。至今时常有人提到。《疏证》(第三十一):“二十五篇之《书》其最背理者,在太甲稽首于伊尹;其精密绝伦者,在虞廷十六字。今既证太甲稽首之不然,而不能灭虞廷十六字为乌有,犹未足服信古文者之心也。余曰:此盖纯袭用《荀子》,而世举未之察也。《荀子·解蔽篇》:‘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云云,‘故《道经》曰:“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几,唯明君子而后能知之。’此篇前又有‘精于道’、‘一于道’之语,遂隐括为四字,复续以《论语》‘允执厥中’以成十六字。伪古文盖如此。或曰:‘安知非《荀子》引用《大禹谟》之文邪?’余曰:合《荀子》前后篇读之,引‘无有作好’四句则冠以‘《书》曰’,引‘维齐非齐’一句则冠以‘《书》曰’,以及他所引书者十,皆然。甚至引‘弘覆乎,天若德裕,乃身则明’,冠以《康诰》。引‘独夫纣’则明冠以《泰誓》,以及《仲虺之诰》亦然。岂独引《大禹谟》而辄改,目为《道经》邪?予是以知‘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必真出古《道经》,而伪古文盖袭用,初非其能造语精密至此极也。”

  前面说过,“太甲稽首于伊尹”一节已被阎氏自行删掉。留在此处亦属虚张声势。很明显,这一条也是经过驳难后的调整。其主要内容是:(1)指出“十六字”是抄袭《荀子》。(2)有人对此提出驳难:“安知非《荀子》引用《大禹谟》之文”。(3)阎氏的反驳。反驳理由是:《荀子》引《书》均冠以“《书》曰”或篇名,“独引《大禹谟》”改为《道经》,所以是“伪古文”抄袭《荀子》所引《道经》。从逻辑上说,阎氏这一反驳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第二个类似情况(例外)——凡《荀子》引《书》均交待了(正确的)出处,唯独引《大禹谟》“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却说出自《道经》——只要有第二个例外(反证),其结论就不能成立。由驳难者提出的两个相反证据极有分量,却被他排除在正面论述之外。他在此使用的伎俩仍然是将相反证据(例外)“藏”在后面的按语中。

  《疏证》后文提到驳难者提出的相反证据:“按《荀子》引今文、古文《书》者十六,惟‘一人有庆,兆民赖之’作‘《传》曰’。‘《传》’疑‘《书》’字之讹。然《孟子》‘于《传》有之’亦指《书》言也。”(第三十一)这分明就是第二个例外(反证1)。首先,“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出自《尚书》今文篇章《吕刑》。其次,《荀子》此处虽然交待了出处,但却是一个错误的出处。阎氏对此的第一个辩解是指出《荀子》误《书》为《传》是讹误的结果。依据同一个判断规则,《荀子》误《大禹谟》为《道经》同样可能是讹误的结果!第二个辩解是指出“《孟子》‘于《传》有之’亦指《书》言也”,《传》和《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孟子》此处实为《荀子》之外的另一个例外。故阎氏两个辩解都属于毫无道理的狡辩。

  《荀子·王制》:“故周公南征而北国怨,曰:‘何独不来也!’东征而西国怨,曰:‘何独后我也!’”上文是《荀子》中又一个例外(反证2)。《孟子·梁惠王下》:“孟子对(齐宣王)曰:臣闻七十里为政于天下者,汤是也。……《书》曰:‘汤一征,自葛始。’天下信之。‘东面而征,西夷怨;南面而征,北狄怨。曰:奚为后我?’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书》曰:‘徯我后,后来其苏。’”比较《孟子》内容可知,《荀子》上文是引《尚书》内容(实为古文篇章《仲虺之诰》),但没有交待出处,且叙事有误(张冠李戴:误商汤为周公)引文也与原文颇有出入(《尚书·仲虺之诰》:“乃葛伯仇饷,初征自葛,东征西夷怨,南征北狄怨;曰:‘奚独后予。’攸徂之民,室家相庆,曰:‘徯予后,后来其苏。’”)。由于两个相反证据的存在,不能排除《荀子》搞错了引文出处(包括引文内容的不准确)。因此,阎氏这一条的“证据”没有“证明力”,论证过程存在明显作弊行为,结论完全不能成立。

  《疏证》后文(第三十二)又提出另外一组“证据”:“‘人心’、‘道心’本出《荀子》,以窜入《大禹谟》,遂尊为经,久而忘其所自来矣。窃以古今若此类者颇多,如‘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之根,绵绵若存,用之不勤’,《列子》引《黄帝书》也。今见《老子》上篇‘将欲败之,必姑辅之;将欲取之,必姑与之’,《战国策》引《周书》也,亦见《老子》上篇,今孰不以为此老子语与?‘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出《淮南子·主术训》,而诸葛武侯引以戒其子,今遂为武侯语。‘胆欲大而心欲小,智欲圆而行欲方’亦出《淮南子·主术训》,而孙思邈引之,而程子称之,今遂为孙思邈语。不独此也,《文子》引老子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物而动,性之害也’云云,河间献王作《乐记》采之,今且为经。是即以子为经之证也。《荀子》有《礼论篇》,今自“三年之丧,何也”?至‘古今之所,一也’一段,载入《礼记》,名曰《三年问》。是又即以《荀子》为经之证也。而必以‘人心’、‘道心’为无本焉,亦过矣。”

  说“古今若此类者颇多”的前提条件,需要先完成“‘人心’、‘道心’本出《荀子》”的确证过程。且不论阎氏上述几个引文、原文关系是否全都可靠。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一个人(甲)是贼的情况下,别人(乙、丙、丁……)的盗窃行为是否可以证明此人(甲)也是贼呢?如果已经证明“‘人心’、‘道心’本出《荀子》”,则这一条纯属废话。实际上根本没有可靠的证明过程,则“古今若此类者颇多”不过是诬陷的借口。阎氏这两条(第三十一、三十二)论证相当拙劣,按道理应当删掉。但前面他已经删掉三条(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再这样删下去最后恐怕只剩下“支蔓”。删还是不删对他来说是一个问题。

  有人建议他删——“或问余:人之论议先后容有互异,子书尚未成,何不举前说之误者而悉削之,而必以示后人乎?”(《疏证》第三十二)他错了也不删居然还有道理——“余曰:此以著学问之无穷而人之不可以自是也(同上)”。因他人正确的批评而修改己说在他看来是一种不正确的行为——“近见世之君子矜其长而覆其短,一闻有商略者,辄同仇敌(同上)”。只要你批评我,你就是我的“仇敌”。这个逻辑十分可怕。由于错了也不删(实际上他私下里删了不少)他屡遭物议:“余用是数困于世(同上)”。
  
        这种情况令他非常恼怒。于是他说出下面一段十分朦胧的话:“昔王荆公(王安石)注《周礼》‘赞牛耳’云:取其顺听。有人引一牛来,与荆公辩牛之听不以耳盖以鼻,荆公遂易前《注》。以荆公之执拗文过,古人中无两,犹不能不屈服于引牛者之言,吾不知世之君子,自视于荆公何如也(同上)。”此事出自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四。王氏讲述这个荒唐故事的动机已经搞不太清楚,阎若璩复述这个故事的目的则是为了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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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济渎改道问题
      《疏证》(第八十九):济水当王莽时大旱,遂枯绝,不复截河南过者,晋初司马彪之言也。虽经枯竭,其后水流径通,津渠势改,寻梁脉水,不与昔同者,后魏郦道元之言也。《通典》据彪之言,以折《水经》谓济渠。既塞,都不详悉,其余可知。余读郭璞《山海经注》,而叹恐未足以服《水经》者之心。何则?璞固有言矣,曰:今济水自荥阳卷县,东经陈留,至济阴北,东北至高平(阎氏注:杜氏《释例》于“济水东北至高平”五字作“经高平东平至济北”八字,余并同),东北经济南至乐安博昌县入海。与禹时济渎所经河南之道无异。盖枯而复通者,所谓津渠势改,昔则自虢公台东入河,出在敖仓之东南;今改流虢公台西入河,出亦非故处与?或禹时济未必分南北,此则分而二为不同与?安国果身当武帝时,作《禹贡传》,只当曰:济水入河,并流数十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不当先之以济水入河,并流十数里,而南截河(阎氏注:张湛注《列子》济水文并同)。此系改流新道,方继而曰:又并流数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证以塞为平地之故迹,古渠今渎杂然并陈。殆亦翻以目验为说,而不察水道之有迁变时耳。

       此条要点如下:

(1)引三段材料证明济水与王莽时枯竭急其后复通的情况。

(2)引郭璞注《山海经》内容,说明济水复通后“与禹时济渎所经河南之道无异”。

(3)说明济水复通后的具体情况。

(4)指出《孔传》的问题。

      按济水是古代“四渎”之一,北宋以后逐渐淤塞湮废。“河北之济”是由北岸汇入黄河的一条支流,“河南之济”是由黄河南岸分出的一条支津。汇入处在上游,分出处(荥泽)在下游,两处隔岸相聚不远,所以古人将二者误认为是同一条河,认为是济水进入黄河与之“并流”且“截河南过”后又分出。在分出处有一片沼泽,即荥泽。

     阎氏所引西晋司马彪(?-约306年)《后汉书·郡国志》的原文是:(河北之济)“王莽时大旱,遂枯绝”。北魏郦道元(约465-527)《水经注》说“其后水流径通”只是河道有所改动:“津渠势改,寻梁脉水,不与昔同。”

       阎氏这一条论证的关键问题是,孔安国注《禹贡》是否存在汉武帝之后济水“改流新道”的内容。为此,有必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截至汉武帝末(孔安国在世期间)以前,济水的入河地点与出河地点;二是汉武帝之后,梅赜献书之前,济水的入河地点与出河地点的变迁情况。假如《孔传》地道汉武帝之后济水“改流新道”的内容,这就成为了《孔传》作伪的证据。

       《孔传》有两条内容与此相关。其一,“泉源为沇,流去为济,在温西北平地”,这是说“河北之济”前面一段(泉源)称“沇”,后面一段(流去)称“济”,“沇”与“济”两个河段“结合部”在“温西北平地”。其二,“济水入河,并流十数里,而南截河。又并流数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这里没有交代济水入河的具体地点,出河地点是荥泽,在敖仓附近。安国之时,“河南之济”幷非直接由黄河南岸分出,荥泽介于黄河与济水之间。

      《汉书·地理志》述《禹贡》内容:“道沇水,东流为泲,入于河,轶为荥,东出于陶丘北。”颜师古注:“轶与溢同。言济水入河,并流而南截河。又并流,溢出乃为荥泽。”《汉书·地理志》济水在河东郡“东南至武德入河”,其出未改:“轶出荥阳北地中”。《尚书正义·禹贡》引郑玄注:“(荥泽)今塞为平地,荥阳民犹谓其处为荥泽,在其县东。”

      大约在班固(32-92)与郑玄(127-200)之间,荥泽“塞为平地”。此前“河南之济”出自荥泽,此后直接由黄河南岸分出。也就是说,在汉武帝之后,“河北之济”的入河口(由于王莽时一度断流)以及“河南之济”的出口(由于荥泽塞为平地)都曾发生过改变。至于具体的改动情况,张岩先生为此差不多翻遍了与此相关的主要史料,包括历代地理学家的相关著述,结果发现许多具体情况无法确定,只能存疑。

      阎氏认为改动前的情况是“昔则自虢公台东入河,出在敖仓之东南”,改动后的情况是“今改流虢公台西入河,出亦非故处与?或禹时济未必分南北,此则分而二为不同与?”改动后济水入河口由东向西(上有方向)有所移徙,其依据是《水经注》卷七相关内容:济水入河口由虢公台东改为虢公台西。

       阎氏说济水改动前的出河处在“敖仓之东南”,至于改动后的出河处,由于史料条件有限,无法确定。所以他只是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出亦非故处与?”很明显,阎氏无法证明济水出河处是否发生变动。第二个问题与济水的出河处的改动无关,可排除在讨论之外。

        他对孔安国的指责是:如果孔安国真是汉武帝时人,只应当说“济水入河,并流数十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不应当说“济水入河,并流十数里,而南截河。又并流数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

       他的理由是:“济水入河,并流十数里,而南截河”的内容与“张湛注《列子》济水文并同”,张湛后于汉武帝,他注《列子》济水内容是“改流新道”,所以“济水入河,并流十数里,而南截河”的内容是《孔传》作伪的证据。

       下面是《列子》注释的原文:“郦元《水经》曰:济水出王屋山为兑(音兖)水,东经温为济水。下入黄河十余里,南渡河为荥泽,由经济阴等九郡而入海。”

      郦元,系郦道元之省称。《水经》,这里指《水经注》。张湛是东晋人,郦道元是北魏人,前后相距百有余年。所以,“张湛注文”其实不是“张湛注文”。

      将引文与《水经注》原文相参照,可知“济水出王屋山为兑水,东经温为济水”确实是《水经注》原文,而“下入黄河十余里,南渡河为荥泽,由经济阴等九郡而入海”不见于《水经注》原文,《水经注》原文作“(济水)与河合流,又东过成皋县北,又东过荥阳县北,又东至北砾磎南,东出过荥泽北”。而“下入黄河十余里,南渡河为荥泽,由经济阴等九郡而入海”又和下文衔接不上,故知此句实为衍文。

        荥泽在郑玄时已经“塞为平地”,所以“南渡河为荥泽”绝非“改流新道”,而是“改流”前济水“故渎”之旧道。因此,阎氏“只当曰”的内容中的“数十里”是“改流新道”,同一段话中“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则是“济渎”故道。所谓“古渠今渎杂然并陈”,一笔胡涂账。

       从逻辑上看,孔安国原文(济水入河,并流十数里,而南截河。又并流数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与阎氏心目中的“正确答案”(济水入河,并流数十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间大同小异。二者都没有提到济水具体的入河地点,出河地点也完全相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所不同者,惟有在济水入河后与黄河“并流”的距离,以及在“并流”过程中是否“而南截河”。

        前面说过,古人错误认为“河北之济”与“河南之济”是“截河南过”的同一条河。这种错误见解在《禹贡》中已经出现:“入于河,溢为荥,东出于陶丘北”。孔颖达对孔安国注文(并流十数里,而南截河。又并流数里,溢为荥泽,在敖仓东南)的解释是“此皆目验为说也。济水既入于河,与河相乱,而知截河而过者,以河浊济清,南出还清,故可知也。”

      《战国策》有“清济浊河”的说法,孔颖达“目验为说”是对古人错误见解形成过程的解释。一些现代学者的见解与此相近,比如《中国历史地理概论》上册:“古代的地理学家看见济水与黄河以北的沇水隔岸相对,而且两条河流的河水均较清,便误会这是一条跨越黄河的水道。将济水看作‘河北之济’的下游,而称为‘河南之济’,合称为‘清济’。”阎氏“殆亦翻以目验为说”是对孔颖达的批评,这个问题无关《孔传》是否是伪书。

        再说济水入河后与黄河的“并流”的距离问题。“并流数十里”长于“并流十数里……又并流数里”。阎氏在前面说过济水于“王莽时大旱”前后“津渠势改”的情况:“昔则自虢公台东入河……今改流虢公台西入河”。济水入河处由东向西(上游方向)移徙的惟一结果,就是济、河“并流”距离(济水入、出黄河两点之间距离)的加长。也就是说,阎氏的“数十里”只可能是“改流新道后两点之间距离加长的结果。进一步说,他的”正确答案“实际上是一个颠倒黑白的伪证。

       综上所述,孔安国注《禹贡》内容毫无问题,正是济水“改流新道”前的原有情况;阎若璩“只当曰”的“数十里”是“改流新道”后的距离变化。他在这里采用诡辩手法翻云覆雨,创造了一个奇迹:将错误结论说成是正确结论,以证明正确结论是错误的。

     在这个论证过程中,他还举出了一条根本拿不出手的“证据”:“张湛注《列子》济水文并同”。此外还有一条十分响亮但绝对经不起推敲的指责:“证以塞为平地之故迹,古渠今渎杂然并陈”。

     按《孔传》内容正是荥泽“塞为平地”之前的原有情况(“溢为荥泽”)。如果“证以塞为平地之故迹”,只能推翻阎氏的结论,但阎氏居然敢这么说,这是对他同时及其后每一位考据学家水平的悍然藐视。

        戴东原说:“阎百诗极能考核,而不善做文章。”此言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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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禹贡》三江问题
         《疏证》(第九十):朱子言,孔安国解经最乱道。余谓,乱道之尤者是江自彭蠡分而为三,共入震泽。大江安流,千古无易,远在震泽东北二百余里,由扬子以入于海。此岂入震泽者哉?善乎,郑氏言,三江既入海耳,不入震泽也。若似逆知魏晋间有为异说者,岂作伪者并郑《注》不观与?抑王肃议礼必反郑玄,而《书》注亦然,《传》实从肃来与?
假设《孔传》真的把“三江”给弄错了,那只能证明孔安国不懂地理,与《孔传》是否作伪无关。阎氏所谓“若似逆知魏晋间有为异说者,岂作伪者并郑《注》不观与?抑王肃议礼必反郑玄,而《书》注亦然,《传》实从肃来与?”讲不出任何依据,令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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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大禹谟》不让弃、契

        《疏证》(第五十七):舜之佐二十有二人,其最焉者九官,又其最焉者五臣,而五臣之中禹为最,稷契次之,皋陶次之,益又次之,此定评也。当舜问谁可宅百揆,佥举禹,禹拜稽首,让于稷契暨皋陶,则可知也已矣。胡舜欲荐禹于天,禹契谆谆然皋陶是让,而并不复及稷契焉,何哉?或曰稷、契乃尧之亲弟,计其年已高,其或不逮,是时也而卒,禹故弗及。不然,禹岂遗贤者哉?然愚考之《春秋内外传》,展禽曰: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詹桓伯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祭公谋父曰:昔我先世后稷,以服事虞夏。稷固逮禹之世。即降而迁书亦云:契兴于唐虞、大禹之际,功业着于百姓。又云:后稷之兴在陶唐虞夏之际,皆有令德。吾意此二臣纵未必入夏朝,要当禹摄天子政,天下有浸浸然归于夏之势。此二臣必在,故诸书俱斥言之。伪作《大禹谟》者,止缘庄八年《传》有引《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遂援之以作让皋陶,而不知与当日人物情事脱漏者多矣。

       先不论阎氏的几个证据是否可靠,光凭这一点,能否证明《大禹谟》是“伪古文”呢?不能!因为《大禹谟》中有“枚卜功臣,惟吉之从”,这不是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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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五、五子之母

        《疏证》(第一百四):余向以史迁受逸《书》二十四篇,内有《胤征》,见其文与《书·小序》无异,故以《序》为可信,载入《夏本纪》。今且见《五子之歌·序》亦然。《序》曰:“太康失邦”,此必太康淫乐纵欲,羿以强诸侯,代有夏政,遂丧其宗社。又曰:“昆弟五人须于洛汭,作《五子之歌》”,此必仲康等以羿实逼处,相率出奔须,于洛水之北作歌叙怨,必非太康以久畋失国,又必非兄弟五人尽从而田,且奉垂白之母以行也者。冯景山公以书来,曰:近读《五子之歌》至“厥弟五人,御其母以从”,插此冗句,殊不可晓,且即如太康出畋于其母何与?妇人无外事,迎送不出门,礼也。岂合从子盘游耶?又岂厥弟五人逆知后羿将距于河,遂蚤御其母以从耶?果尔,则当垂涕泣而道谏,止其兄以笃亲亲之谊可也。既知而不言,坐待其败,虽作歌以叙怨,亦何及哉?余答之曰:此辨诚善,解同孔安国。然金氏《前编》谓太康在外忘反,而羿入都篡国,故五子御母避难,迹太康所之,逾河而南以从之,望太康以图复国,故于洛汭,而不至洛表,又将何以辨孔颖达《疏》?史述太康之恶既尽,然后言其作歌,故令羿距之文,乃在母从之上,行文之势宜然。金氏意,则御母以从,原在距于河之后,事实宜然。亦最有理。则此辨虽善,恐未足以服作伪者之心。山公语塞。余曰:不若直以其母断之,而知必无是事也。山公问故,余曰:禹言“予创若时,娶于涂山,辛壬,癸甲启呱呱而泣,予弗子惟荒度土功。”盖禹自尧七十二载乙卯受命平水土,则娶涂山氏女,当在丁巳。戊午启生,即次岁,方去癸亥告成功之年颇远。故中间数年得三过其家门。启以生于戊午,计历尧之崩与舜之崩,俄而禹崩,及启即位,改元,岁丙戌,年已八十九矣。所以享国仅七年,寿九十五而终。窃以是时其元妃未必存,况又历太康十九年岁辛亥,方有失国之祸。使启若存,寿一百一十四岁。古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嫁,此盖言其大限。若国君,则十五而生子,礼也。妃定与之齐年,天子何独不然?是仲康等御其母以从,母年当一百一十有四矣。庄子言,人上寿百岁,中寿八十,下寿六十。惟尧舜逾上寿之外,他不少慨见。然则,太康失国时,固已无复母存矣。昔有人毁直不疑善盗嫂,不疑曰:我乃无兄弟。问第五伦,闻卿为吏,篣妇公。伦对曰:臣三娶妻,皆无父。故柳宗元合而言曰:故有无兄盗嫂,娶孤女云挝妇翁者。余于《五子之歌》之母也亦然。山公为大笑。

首先,阎氏所谓“妇人无外事,迎送不出门,礼也”是宋代胡安国提出来的,并无史料依据。而阎氏拿其来证伪《五子之歌》,如此“学问”,真可谓搞笑。大概阎氏自己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说“则此辨虽善,恐未足以服作伪者之心”。

阎氏后文提到的诸多数据,除了一个“太康十九年岁方有失国之祸”见于《路史》外(《路史》还不包括“辛亥”二字),其余的不见于任何史书,而阎氏居然知道“禹自尧七十二载乙卯受命平水土,则娶涂山氏女,当在丁巳。戊午启生,即次岁”“计历尧之崩与舜之崩,俄而禹崩,及启即位,改元,岁丙戌,年已八十九矣。所以享国仅七年,寿九十五而终。”等等史书未记载的东西,这不是信口雌黄、胡编乱造吗?如果五子之母不是启之元妃,阎氏又将如何面对?

    所以,阎氏此条,绝不能当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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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七、帝曰与佥曰

《疏证》(第五十八):晚出《书》未论二十五篇杂乱,而即与马、郑、王三家本同者,亦多所增窜。三家本俱不传,仅散见一二于孔颖达《正义》。如《尧典》“帝曰:‘我其试哉’”,三家本无“帝曰”二字。四岳之言也,以上文岳荐鲧云“试则此试哉”,亦属岳,郑康成《注》试以为臣之事。“慎徽五典”原接“帝曰钦哉”之下,试即指慎徽五典等。“下女于时”二语乃另一意,盖是时,帝女嫁及期,舜又未娶,其贤圣如此,可以为二女之观刑。原伪作者心必欲增以“帝曰”,不过以择婿大事,宜断自宸衷,非外廷诸臣所可与。不知唐虞朝大公何事不听其臣博议,况择婿乎?盖当师锡帝曰“有鳏在下”,已含有可妻也之意矣。又“佥曰:益哉”,三家本“佥”作“禹”。盖禹同治水者二人,曰益,曰稷。稷既命之仍旧职矣,益是时烈山泽之功又毕。虞适缺官,禹盖深知其才习于草木鸟兽,故特荐之。原伪作者心必欲窜为“佥曰”,不过以上文荐禹及垂下文荐伯夷皆属“佥曰”,此不宜别一例。不知唐虞朝大公众知其贤,则交口誉之,而不为朋党。若独知其贤,即越众以对,而亦不以为异。愚于是叹晚出《书》之纷纷多事也。

关于三家本的性质,前面已讨论过。在这里,阎氏为证明三家本对、孔传本错,先说孔传本作“帝曰”是个人独断,不合“大公”;再说孔传本作“佥曰”(大家说)又不合“大公”,应是“独知”才对。判断是非,岂能如此自相矛盾,随心所欲!

阎氏在后文中提到:按《史记·五帝本纪》“尧曰:‘吾其试哉’‘皆曰益可’”。试想,司马迁曾从孔安国问古文,这难道不可以推翻阎氏上面的论断吗?这不是三家本并非“真古文”的又一证据吗?可阎氏倒打一耙:“晚出《书》正本此”。两个自相矛盾的证据居然能够同时使用,这种“科学考据”方法,怎么说都有理,但在逻辑上已是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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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德乃降问题

《疏证》(第九):文有承讹踵谬,历千载莫觉其非,而一旦道破,令人失笑者,古文《大禹谟》“皋陶迈种德,德乃降”二句是也。孔安国传此二句曰:迈,行;种,布;降,下也。言皋陶布行其德,下洽于民也。陆德明《音》曰:降,江巷反。据此则“德乃降”之“降”,当音绛,不当胡江切音讧,盖可知矣。然左氏庄八年夏“师及齐,师围成阝,郕降于齐师。仲庆父请伐齐师,公曰:不可。我实不德,齐师何罪?罪我之由。《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姑务修德以待时乎。秋,师还”。杜预注“皋陶迈种德”一句曰:《夏书》,逸《书》也;注“德乃降”一句曰:言苟有德,乃为人所降服也。孔颖达《疏》曰:杜谓“德乃降”为庄公之语,故隔从下注。据此,则“德乃降”之“降”当胡江切,音讧,不当古巷切,音绛,又可知矣。且必音讧,方与上文“郕降于齐师”,经文“郕降于齐师”相合。一部左氏引古人成语,下即从其末之一字申解之者,固不独庄八年夏为然也。宣十二年君子引《诗》曰“乱离瘼矣,爰其适归”,归于怙乱者也夫。襄三十一年北宫文子引《诗》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终之实难。昭十年臧武仲引《诗》曰“德音孔昭,视民不佻”,佻之谓甚矣。皆其例也。又不独左氏为然也。《中庸》卒章引《诗》曰“德如毛”,毛犹有伦,亦其例也。若必以“德乃降”为《书》语,则“毛犹有伦”亦应见于《烝民》诗矣。何未之见也?且已“苟有德,乃为人所降服”者,亦不独见于庄八年夏而已也。僖十九年载文王伐崇,退而修教,而崇始降。僖二十五年载文公围原,退而示信,而原始降。昭十五年载穆子围鼓,既令之以杀叛,复令之以知义,而后从而受其降。皆其义也。凡“德乃降”之为庄公释《书》之语,皆历历有证,而伪作古文者一时不察,并窜入《大禹谟》中。分明现露破绽。而千载之人徒以其为圣人之经也,而莫之敢议。噫!孰知此作古文者固已从而自道破矣,曰作伪心劳日拙。

此条的关键问题在于:降读jiàng还是读xiáng,下面我们来看看《左传》原文:
夏,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仲庆父请伐齐师。公曰:“不可。我实不德,齐师何罪?罪我之由。《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姑务修德以待时乎。”秋,师还。君子是以善鲁庄公。

此事的背景在这里不多介绍。下面来具体讨论一下:

仲庆父“请伐齐师”的原因,不在郕国降于齐师还是降于鲁师,而在于齐人的背信弃义。《谷梁传•庄公八年》提到“郕降于齐师”的原因:“不使齐师加威于郕也。”也就是说,郕降齐不是由于齐师有德,而是由于齐师有武。所以,就算鲁师再怎么有德,郕国也不会降鲁。故“降”不能读xiáng。

此前,齐鲁之间久蓄争衡之势,齐国略占上风。在郕降齐后,问题解决的主动权在齐师一方。齐人有两种选择:与鲁国共同接受郕国的投降(共享成果)或单独受降(背弃盟军)。当然,齐人选择了后者。鲁庄公劳师动众,与齐师合围郕国,但齐师单独受降,捡暸个便宜,仲庆父因此“请伐齐师”,鲁庄公此时将退两难:打无胜算,不打丢脸。

总之,鲁庄公一席话是无奈之语。经以上分析,“降”应读jiàng。如果读jiàng,那么这一席话就是针对齐师的反目,意思是说:齐师的反目,在于“我实不德”,过错在我。《夏书》说:“皋陶努力行德,施德于下民。”我也要学习他。

所以,阎氏此条也是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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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九、“惟克商,遂通道于九夷八蛮”


《疏证》(第九十七):“《旅獒》‘惟克商,遂通道于九夷八蛮’,本出《国语》。《国语》是‘九夷百蛮’,此易‘百’为‘八’者,袭用《礼·明堂位》及《尔雅》之文也。‘九夷’复同《论语》,‘八蛮’复同《周官》。一事且兼数书,其亦自炫其学之博也与?”


首先,“百”和“八”都可以代表“很多”的意思,所以,《国语》和《旅獒》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这可能是前者引用后者,而不是后者抄袭前者。


阎氏所谓“此易‘百’为‘八’者,袭用《礼·明堂位》及《尔雅》之文也。‘九夷’复同《论语》,‘八蛮’复同《周官》。一事且兼数书,其亦自炫其学之博也与?”是在假定有一个“作伪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的推断。而现在閻氏又以此来证明“作伪者”的存在,这就变成了循环论证。


其次,王国维在《今本竹书纪年疏证》中“(武王)十五年,肃慎氏来宾”后注“《鲁语》:‘昔武王克商,通道于九夷八蛮,肃慎氏贡楛矢、石弩。’”而《国语·鲁语》原文却是“九夷百蛮”!于是我们是否能照搬阎氏的推理过程:“《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昔武王克商,通道于九夷八蛮,肃慎氏贡楛矢、石弩’,本出《国语》。《国语》是‘九夷百蛮’,此易‘百’为‘八’者,袭用《礼·明堂位》及《尔雅》之文也。‘九夷’复同《论语》,‘八蛮’复同《周官》。一事且兼数书,其亦自炫其学之博也与?”以此证明《今本竹书纪年疏证》“伪”?当然不行。


所以,阎氏此条也是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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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灭族之刑

《疏证》第63条开头就故作呻吟道:“呜呼痛哉!作伪书者可谓之不仁也乎!古未有夷族之刑也。”这是就古文《泰誓》中指责商纣“罪人以族”而发的。阎氏接着评论此句是“轻加三代以上以惨酷不德之刑,予后世人主嗜杀者之口实”。商代真的没有“罪人以族”的刑罚吗?查今文《盘庚中》说:“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这不是灭族之罪吗?难道此篇又是“伪古文”?阎氏《疏证》绞尽脑汁寻找古文之“伪”,大率类此。只要稍有常识的人,便可察觉其谬误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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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一、尚书和谶纬

        《疏证》第99条言“古文盛行已久,后当废”,说什么“书之隐与见亦有时运,初非人意料所能及者”;“古文《书》二十五篇出于魏晋,立于元帝,至今日运已极”;希望有“尊正义者尊伏生三十一篇,俾其孤行乎,亦《书》之运也,吾终望之维持此运者。”此条不提任何证据,只是不恰当地把古文与谶纬相类比,言其“运已极”,企图用唯心主义的方法把古文“废”除。这难道是学术争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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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二、《说文》与《尚书》

《疏证》(第二十五):许慎《说文解字序》云:其称《易》孟氏、《书》孔氏、《诗》毛氏、《礼》周官、《春秋》左氏、《论语》《孝经》,皆古文也。慎子冲上书安帝云:臣父本从贾逵受古学,考之于逵,作《说文》。是《说文》所引《书》正东汉时盛行之古文,而非今古文可比。余尝取之以相校,除字异而音同者不录,录其俱异者于左。引《虞书》“方鸠僝功”,“方鸠”为“旁救”,一为“旁逑孱功”。“窜三苗”为“&#177883;三苗”。“朋淫于家”,“朋”为“堋”。“予乘四载”下有“水行乘舟,陆行乘车,山行乘樏,泽行乘鋋”四句。“教胄子”为“育子”。“帝乃殂落”,“帝为放勋。”《夏书》“浮于淮泗,达于河”,“河”为“菏”。“东出于陶邱北”为“东至于陶邱”。“惟箘{?辂}楛”为“枯”。《商书》“高宗梦得说,使百工营求诸野,得诸傅岩”,“营”为“敻”,无“诸野”二字。下“诸”字亦为之。“祖伊反”为“祖甲返”。《周书》“在后之侗”为“在夏后之詷”。“其丕能諴于小民”,“丕能”为“不能”。“唯其涂丹雘”,“涂”为“龠”。“其在受德祼”为“在受德忞”。“罔不憝”上有“凡民”二字。“一人冕执锐”为“执鈗”。至于“属妇”为“刍妇”。“尽执拘以归于周”为“尽执柯爰始淫为”。“劓刵椓”为“刖劓<蜀攴>黥”。“敷重棨席”,“敷”为“布”。“民罔不膋伤心”,“罔”为“妄”。“峙乃糗粮”为“糇灊用劢”。“相我国家”为“邦家”。


按“慎子冲上书安帝云:臣父本从贾逵受古学”说明了许慎所受之本是“三家本”,不是“真古文”,故阎氏此条全是伪证。

又按“许慎《说文解字序》云:其称《易》孟氏、《书》孔氏、《诗》毛氏、《礼》周官、《春秋》左氏、《论语》《孝经》,皆古文也。”说明了“三家本”是打着“古文”的旗号进行传授的。

《疏证》(第七十八):余向谓《说文》皆古文,今异者亦只字句间。然从其异处论之已,觉义理长,非安国《书》可比。今且有安国所不载辞至多,其必出贾侍中所授二十四篇也可知。故除名标逸《周书》者不录,录《虞书》焉、《商书》焉、《周书》焉、《尚书》及《书》焉。《虞书》曰“仁闵覆下,则称旻天”,《虞书》又曰“怨匹曰逑”。《商书》曰“以相陵懱”。《周书》曰“宫中之冗食,读若《周书》,若药不眄眩”,《周书》曰“戋戋巧言”、《周书》曰“来就惎惎”,《周书》曰“豲有爪而不敢以撅”,《周书》曰“王出涘”,《周书》曰“伯?(字库中无此字)”,《周书》曰“师乃搯”,《周书》曰“孜孜无怠”,《周书》曰“惟緢有稽”。《尚书》曰“?(字库中无此字)々升云,半有半无”,《书》曰“竹箭如榗”。右皆魏晋间忘其采用者,而宋洪迈反疑之为不可晓。善夫,徐铉进《说文表》云:大抵此书务援古以正今,不徇今而违古。予谓贾许所授受,古也;魏晋间出,今也。徇今而违古,洪氏之见也;援古以正今,予之见也。噫,果孰谓古今人不相及也?


阎氏后文有一段订正:伯?“重今《冏命》”,盖郑、孔各有一《冏命》,故其称名同,唯字别。“孜孜无怠”出伪《泰誓》,说见第三卷。“王出涘”,亦《泰誓》,见《周颂笺疏》。“豲有爪而不敢以撅”出《周书·周祝解》。《说文》脱逸字,兹偶因仍未及削正云。


所以,我们只要讨论余下的“仁闵覆下,则称旻天” “怨匹曰逑” “以相陵懱” “宫中之冗食”“若药不眄眩” “戋戋巧言” “来就惎惎” “师乃搯” “惟緢有稽” “?々升云,半有半无”, “竹箭如榗”这几条。


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认为“《周书》曰‘宫中之冗食’”中的“书”当作“礼”,此句系出《周礼·槁人》:“掌共外内朝冗食者之食”;“《书》曰‘竹箭如榗’”疑当作“《周礼》曰‘竹榗’读如晋”。

洪迈在《容斋随笔》中认为“戋戋巧言”即《秦誓》“惟截截善谝言”。


严可均在《全上古三代文》中认为“师乃搯”即《尚书大传》载今文《太誓》中的“师乃慆”。


王利器在《风俗通义·正失篇》中校注云:
“《大戴礼记·礼察篇》:“《易》曰:‘君子慎始,差若豪厘,谬之千里。’”(《小戴记·经解篇》同)《贾子新书·胎教篇》:“《易》曰:‘正其本,万物理,失之豪厘,差之千里。 ’故君子慎始。”(《大戴礼记·保傅篇》同)《史记·太史公自序》:“故《易》曰:‘ 失之豪厘,差以千里。’”(《汉书·司马迁传》同)《汉书·东方朔传》:“《易》曰:‘正其本,万事理,失之豪厘,差之千里。’”(《杜钦传》引《易》曰:“正其本,万物理。”(《后汉书·范升传》亦引易此文。)《说苑·建本篇》:“《易》曰:‘建其本而万物理,失之豪厘,差以千里。’故君子贵建本而立始。”皆直称《易》曰,与应氏同。考纬候起于哀、平,两戴所记为古记之文。贾谊、东方朔、司马迁时,纬候未出,何缘见之。《小戴记·经解》孔疏以为《易·系辞》文,今《易·系辞》实无此文。《太史公自序》集解云:“ 今《易》无此语,纬有之。”《汉书·司马迁传》注,师古曰:“今之《易经》及《彖》、《系辞》并无此语,所称易纬者则有之焉,斯盖易家之别说者也。”盖古人引经说,皆直称本经,此所引乃古易传文也。章太炎菿汉昌言四疑此为《商瞿易传》文,盖是也。《列女传·贞顺召南申女》传:“《传》曰:‘正其本则万物理,失之豪厘,差之千里。’”所称之《传》,是《易传》也。抑尝进而论之,《史记·封禅书》引《诗》云:“纣在位,文王受命,政不及泰山。”……《说文》欙下亦引《虞书》曰:“予乘四载:水行乘舟,陆行乘车,山行乘欙,泽行乘●。”又逑下引《虞书》:“ 怨匹曰逑。”旻下引《虞书》:“仁闵覆下(从段注本),则称旻天。”相下引《易》曰:“地可观者,莫可观于木。

张岩先生认为“来就惎惎”即《秦誓》“未就予忌”之误;“惟緢有稽”即《吕刑》“惟貌有稽”;“读若《周书》,若药不眄眩”中“周”当作“商”,“若药不眄眩”系出《说命上》。


钱宗武先生认为“?々升云,半有半无”出自《洪范》的注文。


至此,只剩下 “以相陵懱”这一条。可是,《尚书》有太多的逸篇,此语是否出自这些逸篇,也是说不准的事!


所以,故阎氏此条也全是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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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三、二典分合

《疏证》(第六十五):今之《尧典》《舜典》,无论伏生,即孔安国原只名《尧典》一篇。盖别有逸书《舜典》,故魏晋间始析为二。然“慎徽五典”直接“帝曰钦哉”之下,文气连注如水之流,虽有利刃亦不能截之使断。惟至姚方兴出,妄以二十八字横安于中,而遂不可合矣。今试除去读之,尧既嫁二女于舜矣,初而历试,既而底绩,继而受终,次第及于齐七政,辑五瑞,肇州,封山,浚川,明刑,流放四凶。虽舜之事,何莫非帝之事哉?至是而“帝乃殂落”,而帝之事终矣。“月正元日”以后则舜之事也,而舜何事哉?用先帝之人,行先帝之政,则舜之事而已。如是又五十载,而舜之事亦毕矣。故以“陟方乃死”终焉。惟除去二十八字耳。而以“殂落”终尧,以“陟方”终舜,以为一篇可,以为一人可,以为虞史欲纪舜而追及尧行事可,以为虞史实纪尧而并舜行事统括之亦无不可也。推而合之他书又无往而不合也。再试析为二,“帝曰钦哉”何以蹶然而止?“慎徽五典”何以突如其来?不可通者固多矣。又况二十八字无一非剿袭陈言者乎?善乎,同里老友刘呈先生之言曰:欲黜伪古文,请自二十八字始。
按郑端简晓,予得其手批吴氏《尚书纂言》,于二十八字上批云曰:若句袭诸篇,首“重华”句袭诸《史记》,“浚哲”掠《诗&#8226;长发》,“文明”掠《干》文言,“温恭”掠《颂&#8226;那》,“允塞”掠《雅&#8226;常武》,“玄德”掠《淮南子鸿烈》,“乃试以位”掠《史&#8226;伯夷传》。正见其搜窃之踪。

此条要点如下:1、今本《尚书》中尧舜二典实为一篇,题为《尧典》。2、由于《书小序》“别有逸书《舜典》”,故作伪者将《尧典》拆成两篇。3、姚方兴添了二十八字。4、只要去掉二十八字,文理、事理顺畅。5、二十八字是抄袭来的。6、“欲黜伪古文,请自二十八字始”。

阎氏认为“别有逸书《舜典》”是没有证据的,因为尽管有《书小序》,尽管有“余尝妄意“舜往于田祗载见瞽瞍”与“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等语,安知非《舜典》之文乎?又“父母使舜完廪”一段文辞古崛,不类《孟子》本文。《史记&#8226;舜本纪》亦载其事,而多所增窜,不及原文远甚。亦信文辞格制,各有时代,不可强同。《孟子》此一段,其为《舜典》之文无疑。”(《疏证》第十八)但这充其量只是猜测而已,不能作为证据。

阎氏认为只要去掉二十八字,文理、事理顺畅,也是没有依据的。细读两篇《书小序》:
《尧典序》(昔在帝尧,聪明文思,光宅天下。将逊于位,让于虞舜,作《尧典》)、《舜典序》(虞舜侧微,尧闻之聪明,将使嗣位,历试诸难,作《舜典》)。就会发现,二典分开来也是文理、事理顺畅的,幷且似乎比合在一起还要通顺。

下面我们着重讨论姚本《舜典》的性质。

阎氏认为,姚本《舜典》是根据作伪者的“《舜典》”造出来的,幷且添上暸二十八字,这二十八字都是抄袭来的,唐代学者陆明德(《经典释文》)、刘知己(《史通&#8226;古今正史》)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的证据是:“《舜典》首有“曰若稽古”,伏生虽昏耄,何容合之?”

但如果伏生本《尚书》已有残缺,而缺损的恰恰是这二十八字,那么“合之“也是有可能的了,所以,这条证据不能算成证据。

既然没有了证据证伪,姚本《舜典》就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于是,“欲黜伪古文,请自二十八字始”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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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四、《尚书》抄《尔雅》
《疏证》(第九十七):《尔雅》为诂训之书,特少所袭用。《大禹谟》“朕宅帝位,三十有三载”,即唐虞曰“载”。《胤征》“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即夏曰“岁”。《伊训》“惟元祀”,《太甲》“惟三祀”,商曰“祀”也。《泰誓》“惟十有三年春”,《毕命》“惟十有二年”,周曰“年”也。愚及质之今文《书》,反多未合。如唐虞纯称载,不待论,若商必曰祀,何周公告成王曰: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高宗五十九年,祖甲三十三年,及罔或克寿者,亦俱称年不等?或曰:此盖以周之年,述商在位之数云尔。若对商臣言,则曰“惟十有三祀”,对商民言,则曰“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仍不没其故称矣。愚曰:然则,《多方》亦有“天惟五年须暇之子孙,诞作MZ,罔可念听”,非对商民以言商君者乎?何亦称“年”?疑“祀”、“年”古通称,不尽若《尔雅》之拘。观周公称高宗三年不言,参诸《论语》《戴记》俱然。及一入《说命》便改称三祀,亦见其拘拘然。以《尔雅》为蓝本,而惟恐或失焉,情见乎辞矣。
按《宣和博古图录·商兄癸卣铭》曰:“惟王九祀”,《周己酉方彝铭》曰:“惟王一祀”,周亦称“祀”。太甲元祀,惟梅氏《书》,而刘歆真古文仍是元年,商亦称“年”。《尔雅》,夏为昊天,《尧典》“叙若昊天”,则天之总称,不独夏也,秋为旻天,《多士》“旻天大降丧于殷”,则时惟三月,非秋也。“鸟曰雌雄,兽曰牝牡”,《牧誓》“牝鸡无晨”,鸟亦未尝不称牝。“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皋陶谟》“百兽率舞”,鸟亦未尝不称兽。何今文诂训不尽拘《尔雅》乎?古文反是,益可以征其情矣……又按《左传》宣三年,王孙满于周曰:“卜年七百”,于商曰“载祀六百”。是商不独通称“年”,且称“载”,古人不拘,类如此。

此条提出的主要证据是:古文《尚书》与《尔雅》关于三代对“年”的称呼完全一致,而其他的书则关于三代对“年”的称呼不完全一致,所以古文《尚书》是“伪书”,理由是因为“作伪者”怕露出马脚,照抄《尔雅》,过于拘泥,不知变通。

可是,古文《说命》里有“若岁大旱”呀(没有用“若祀大旱”),这难道不足以推翻阎氏的结论吗?

而且,应用阎氏的论证,还可以推出下面的结论:世界上不存在真钞。理由:“作伪者”怕露出马脚,什么错误也没留下,过于拘泥。这个结论可能是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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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五、《孔传》舍《鲁诗》用《毛诗》
《疏证》(第二十二):《诗》有四家:鲁、齐、韩、毛。三家皆立于学官,而《毛诗》颇晚出且微。自苌以下,四传皆一人。王莽立之,旋废。及中兴后,始大显。讲受训故日以加备,殆与古文《尚书》等。史称安国为申公弟子,则所受盖《鲁诗》也。今《尚书传》如“以悦使民,民忘其劳”。“在心为志,宝贤任能”皆《诗序》之文。《尧典》“昊天,言元气广大”,《大禹谟》“仁覆湣下,谓之旻天”,《益稷》“刊槎其木赓续也”,《禹贡》“九州之泽已陂障”,《伊训》“汤有功,烈之祖故称焉”,《泰誓》上中二篇“泽障曰陂,冢,土社也,周至也”,《牧誓》“肆,陈也”,《文侯之命》“彤弓,以讲德习射”,皆《毛传》之文。尝考西京诸儒非无兼通五经者,而独于一经之内分门颛家,莫肯他从。如刘向受《穀梁》,子歆以左氏难向,向不能非间也,然犹自持其《穀梁》义。歆欲建左氏等于学官,与博士讲论其义。诸博士或不肯置对,盖惟恐歆破之,其墨守如此。故当时董仲舒治《公羊》,其《对策》云《春秋》大一统,即《公羊》说也。梅福治《穀梁》,其上书云:《春秋》宋杀其大夫。即又引《穀梁》说也。以至《关雎》之诗,一谓佩玉晏鸣,叹康王之后者,杜钦说也,闻者可知其为鲁;谓后夫人之行,侔乎天地者,匡衡说也,闻者可知其为齐。《商颂》不谓作于商,而谓美襄公之世,司马迁说也,闻者可知其为韩。《鲁颂》不谓作于史克,而谓公子奚斯作,扬雄说也,闻者可亦知其韩。其各有流派,号为家法如此。今安国舍鲁而从毛,其不循家法者耶?抑魏晋间《鲁诗》已浸微,而《毛诗》方大显于世,遂不觉出此耶?叶梦得谓汉代文章无引《诗序》,惟黄初四年有“恭公远君子,近小人”之说,盖魏后于汉卫宏《诗序》至是始行。此亦一切证云。

此条无需深辩。《后汉书&#8226;孔僖传》:“自安国以下,世传古文《尚书》、《毛诗》。”这就是一条反证!!

不过,阎氏并没有回避这条反证,他在下文中提到:“按《毛诗》东汉未立。范书《儒林传序》自相矛盾。前云光武立五经博士凡十四。《易》,施、孟、梁丘、京氏;《尚书》,欧阳、大小夏侯;《诗》,齐、鲁、韩、毛;《礼》,大小戴;《春秋》,严、颜。细数之却十五。疑有衍文。后云:古文《尚书》《毛诗》《穀梁》《左氏春秋》不立学官,则所衍者,盖《毛诗》参以《百官志》,博士果十四人。《诗》三,鲁、齐、韩氏。应劭《汉官仪》并同。益决为衍文。以知《孔僖传》云:自安国以下,世传古文《尚书》、《毛诗》。毛亦衍文。何则?安国未闻受《毛诗》,疑《鲁诗》之讹。不然,孔僖以上有别受《毛诗》,因传安国古文《尚书》,遂连类及之,亦古人文字之常。”

阎氏在这里提出了三条否定证据:1、《毛诗》东汉未立。2、安国未闻受《毛诗》,疑《鲁诗》之讹。3、衍文是“古人文字之常”,所以“毛亦衍文”。

这三条否定证据全是伪证,理由:1、安国世传《毛诗》,很可能是民间传授,与《毛诗》东汉未立无关。2、“安国未闻受《毛诗》”是无法证明的事,阎氏拿它作证据,纯属主观臆断。3、衍文是“古人文字之常”,不能说明“毛亦衍文”,就像罪犯是很多的,这能推出“每个人都是罪犯”吗?

虽说此条无需深辩,可细细分析,还有一个细节问题:阎氏怎么能知道《孔传》一定是“抄袭”《毛诗》,而不是“抄袭”别的具有相同文字的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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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六、《太甲》与3+3=6
《疏证》(第六十):《孟子》“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一段,玩其文义,自以伊尹放之于桐三年为句,于桐处仁迁义为句,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为句。盖太甲被放后三年始悔过,又三年惟伊尹训是听,盖凡六年始复归于亳,践天子位焉。亦犹孟子“昔者孔子没”一节,有两三年字。《史记&#8226;孔子世家》谓子贡凡六年然后去是也。虽《殷本纪》载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首三年字指初即位后,不指被放之后,与《孟子》少异。要为六年之久,复辟亲政,则与《孟子》无异。古大臣格君非之难如此。伪作古文者,生于魏晋间,时皆以《书序》为孔子作,故所撰二十五篇尽依傍之。此《序》则云:“太甲既立,不明,伊尹放诸桐,三年复归于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遂将放桐事撰于上篇中;三年复归事撰于中篇中。以合《书序》而不顾不合《孟子》。夫成王幼而即位,未闻失德若太甲比,然且一闻流言,听周公居东二年,罪人已得矣。又后《鸱鸮》之诗已见矣。犹未悟也,直至风雷示变,然后迎公以归。曾谓太甲固颠覆典刑者,才放桐宫,而即翻然改悟,有如是其易乎哉?

此条要点如下:1、引用并分析《孟子&#8226;万章上》的内容,提出“3+3=6”。2、引用《史记》相关内容,进一步论证“3+3=6”。3、指出“伪作古文者……以合《书序》而不顾不合《孟子》。”4、引用成王和周公的事例,进一步说明“3+3=6”的合理性。

关于伊尹和太甲,相关史料如下:
1、《孟子&#8226;万章上》: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
2、《史记&#8226;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
3、《书序》:太甲既立,不明,伊尹放诸桐,三年复归于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
4、古本《竹书纪年》: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综上所述,伊尹放太甲这件事有四种可能:
1、        伊尹放了太甲三年,又训了太甲三年。(这也是阎氏的理解)
2、        太甲在位三年,伊尹把他放了三年。
3、        太甲一即位,伊尹就把他放了三年。
4、        太甲一即位,伊尹就把他放了七年。七年后太甲偷偷回去,杀了伊尹。

先说第4种可能,它的真实性,很值得怀疑:
1、        根据出土的甲骨文显示,直至商朝末年,商朝仍然坚持对伊尹的祭祀,因此《竹书纪年》的记载有可疑之处。
2、        伊尹流放了太甲,如此大罪,死后居然还不连累其家人,他的财产还让两个儿子瓜分,相比较商朝严厉的法律(《盘庚中》:“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这真的让人匪夷所思。
3、        伊尹放太甲这七年的时间里,商国内平静如水,面对自立的伊尹,商王的王族们居然一点也没有把伊尹怎么样,伊尹也没把他们怎么样。这样的政变在中国历史上似乎从未有过吧?

再说第1种可能,它的真实性,也很值得怀疑:
1、        既然太甲已经“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那么伊尹还有必要训他吗?
2、        子贡的事、周公的事和太甲的事是两两独立的三件事,不存在什么关系。

最后说第3种可能。
按:言伊尹放太甲在即位之初,此说不可信。孟子云“太甲颠覆汤之典刑”,汤崩,太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遂传至太甲。太甲乃汤之孙,即位时必年幼。故即位初便“颠覆汤之典刑”,恐无此理。所谓“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皆须时日表现。且太甲乱德,伊尹又不能马上放于桐。必先教导之,训戒之。放于桐为不得已而为之。岂有即位之初便放于桐之理?如此为何当初伊尹立之?故史公以太甲立三年为期,然后伊尹放于桐,如此更合情理。

综上所述,《史记》的记载是最合乎情理的。因此,《书序》“太甲即位”之下当脱“三年”二字,《太甲中》的“三祀”当为”六祀“之误。于是,阎氏此条的论证也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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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七、古帝名号
《疏证》(第五十九):昆山顾炎武宁人著书言,自夏以前纯乎质,帝王有名而无号。商以下浸乎文,有名有号。尧、舜、禹皆名也,时未有号,故帝王皆以名纪,临文不讳也。考之《书》,帝曰:“格,汝舜。”“咨,禹。”名其臣也。尧崩之后,舜与其臣言则曰帝,无言尧者,不敢名其君也。其说善矣。而亦未尽然也。尧、舜、禹亦皆有号,放勋也,重华也,文命也,三者即是也,何以别之?《孟子》引古《尧典》曰:“放勋乃徂落”,许氏《说文》正同。他日引尧之言为“放勋曰”,则可知其以是为号也矣。唯至伪古文出,“重华协于帝,文命敷于四海”,不将“重华”、“文命”二字各断为句,与今文“放勋”字面一例,而竟连下文“协于帝”、“敷于四海”,自不得解作号,而谓是史臣赞颂之辞矣。予痛其以伪乱真,而并古帝王之休称鸿号冠绝千载者,亦掩没而不彰,岂不甚哉?
按《曲礼》,临文不讳。卢植《注》云:临文,谓礼文也。礼执文行事,故言文。陈氏《集说》云:不因避讳而改行事之语。盖恐有误于承用也。文字解如此,顾氏颇误用。要须易为《诗》《书》不讳耳。
又按蔡《传》载苏氏曰:《史记》以文命为禹名,则敷于四海者为何事耶?此亦是过信晚出《书》故尔。其实《五帝本纪》曰:虞舜者,名曰重华。《夏本纪》云:夏禹名曰文命。名者,号也。言虞舜号曰重华,夏禹号曰文命云尔。唐孔氏《疏》,人有号,谥之名。余谓名曰重华,名曰文命,此生号之名也。孟子名之曰幽、厉,此死谥之名也,皆得谓之名。
又按《孟子》足信不待论。而屈原赋二十五篇亦近古,《离骚》曰“就重华而陈词”,《九章》涉江曰“吾与重华游兮瑶之圃”,《怀沙》曰“重华不可醩兮”,重华凡三见,皆实谓舜,岂得如放勋?集注曰“重华本史臣赞舜之辞,屈子因以为舜号”也乎?
又按汉之群帝有号有谥。如太祖,其号也,高皇帝,其谥也。此既葬后,孝惠与群臣至太上皇庙,上其父之称,著见《史记》,迁忽讹而为高祖。班固撰《汉书》即正之曰:《高帝纪》但史文,未尽厘正耳。夫迁世掌史官于本朝,开天之圣曰号曰谥犹不能置辨,而况魏晋间及齐时人远论上古帝王乎?其误会也固宜。
又按《汉书》较《史记》加严,而《霍光传》尤其第一作。予读之,昭帝崩,昌邑王未立,斯时仅有皇后上官氏,无皇太后也。《传》却云:即日承皇太后诏,迎昌邑王贺。光薨,宣帝已立六七年,久尊上官氏为太皇太后,斯时无皇太后也。《传》却云上及皇太后,亲临光丧。史文之不易核实也如是。
又按宋有真宗,即玄宗也,盖避其圣祖讳。故唐有代宗,即世宗也,盖避太宗之讳。故尝私讶明既有世宗矣,而弘光朝又上景帝号曰代宗,不重出乎?虽宋仁宗前有文贞,无文正,仁宗来易为文正,继宋之代,两谥并行,然正与贞可以两义解,而代与世不可以两义解也,终属重意。牧斋宗伯掌邦礼,或不应至此。诒书兴化李公清问之。公复书曰:此当日出顾瑞屏手,瑞屏时文名家,未谙旧典,宜来吾子之讥耳。老夫耄矣,幸及未死,得闻高论。其虚如是,洵有前辈风范云。

通观阎氏此条,自“按《曲礼》”以下都是与主题无关的废话,完全不必讨论,至于“按《曲礼》”以上的内容,细细品读就会发现,阎氏只是论证了这种断句是错误的,并没有论证《尚书》的真伪,是典型的一个有着迷惑性的“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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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八、《泰誓》声纣之罪
《疏证》(第九十八):尝读《文中子·述史篇》,太熙之后,述史者几乎骂矣,故君子没称焉,曰:嗟乎,骂史尚不可,况经乎?而谓真出自圣人口哉?注曰:太熙,晋惠帝即位岁。此后至《十六国春秋》及《南北史》有“索虏岛夷”之呼,如诟骂然。夫以相敌国,骂尚不可,况诸侯于共主乎?岂真出自三代上哉?晚出《泰誓》篇,疑者固众,予独怪其“古人有言曰”以下,如“独夫受洪惟作威,乃汝世仇”。当时百姓仇纣,固往往而有,何至武王深文之为世仇?树德莫如滋,去疾莫如尽,发端汛语也,何至武王易其辞为“除恶务本”,以加诸纣身?《汤誓》,师不过曰:“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牧野誓师曰:“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如是已耳,何至此为“肆予小子,诞以尔众士,殄歼乃仇”,若当时百姓亦未知仇纣,而武王实嗾使之者?噫,其甚矣夫。时际三代,动关圣人,而忽有此诟厉之言,群且习为当然。先儒曰:不识圣贤气象,乃后世学者一大病,道之不明,厥由于此。余每读之三叹焉。
按京山郝氏《多士解》云:周公于殷,未尝有顽民之称。顽民见孔《书》《君陈》《毕命》及《序》三篇,俱非古。故于文王之雅,称殷士曰“肤敏”,《酒诰》曰“殷献臣”,《洛诰》曰“殷献民”。兹曰“商王士”,曰“殷多士”,皆敬而矜之。其肯诋之为顽民乎?余读《梓材》曰“迷民”,《召诰》曰“仇民”,“迷民”、“仇民”与“顽民”又何别焉?但谓曾加诟辞于纣,则无是耳。

关于“世雠”问题,最早出自顾炎武,刘建国先生在《先秦伪书辨正》中有一段比较精辟的论述,摘引如下:




其实,刘建国先生把“世雠”理解为“今世的仇人”还不够妥帖,在我看来,“世雠”应该理解为“大仇人”。(“世”有“大”的意思,见《汉语大字典》)

再说“除恶务本”的问题,本,根本(见黄怀信《尚书注训》),意思是说“除恶务必除根”,这和“去疾莫如尽”是一个意思,根本不存在所谓“诟厉之言”。

最后我想说,“时际三代,动关圣人”也是根本不成立的,翻一翻《逸周书·世俘解》就知道了。里面说:
周武王灭了99个国家,杀了177779个人,俘获310230人,投降的国家共有652个,听了4首乐曲,看了1次大型舞蹈表演,缴获竹子做成的车子803辆,打猎时捕获老虎22只,浅色虎2只,麋鹿5235只,犀牛12头,牦牛721头,熊151只,野猪352头,貉18只,一只角的大鹿16只,麝50只,鹿3508只,这些野兽中有1205只被用来祭祀,缴获商朝玉194000枚,其中有5枚是上等好玉。

由此看来,周武王就算说几句“诟厉之言”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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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六师、太保是否追书
《疏证》(第四十九):史家有追书之辞,每以后之官名制度叙前代事。读者要以意会,不必以为核。其类甚多,今姑举一事。如郡守更为太守,始景帝中二年七月。太史公书于景帝前辄曰“太守”,岂当日之实称乎?抑偶误尔。窃谓伶州鸠与景王论武王曰:王以黄钟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谓之厉。所以厉六师也。斯时,武王仅有三军,六师未备,观《牧誓》可见。州鸠盖以其终有天下,故以有天下之制称之。亦追书者之常。若当武王时,叙武王所统军而曰:“王乃大巡六师。”则大不可矣。序《书》者远出删《书》者之后,故流传说,颇讹见。《召诰》有“太保”字,及《顾命》《康王之诰》皆然。遂以“太保”为召公之官。曰:“西旅献獒,太保作《旅獒》。”不知武王时召公尚未也。然史家多以其人所终之官言之,初不计其时,亦追书者之常。若当武王时叙召公所居官而曰“大保”,乃作《旅獒》,则大不可矣。凡伪书之以追书为实称,其误如此。

读阎氏此条,实在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又没人说《泰誓》、《旅獒》是当时就写成的,换言之,它们完全符合追书的条件,凭什么在别的文献中类似情况就是可以的,而在此二篇中这种情况就是不可以的呢?

这种逻辑上的矛盾性,显露出阎氏此条证据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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