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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经典] 剖析先秦儒家的司法理念【中国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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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9: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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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领域之一。社会的繁荣与衰败,司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史书*记载,孔子曾经官至鲁国司寇,并且将“中都”治理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程度。当时孔子已经到了知天命之年,思想已经基本成熟,在这个过程中,孔子秉承着怎样的司法理念呢?
固然,时代已经不同,孔子的司法理念无法被直接照搬到当今社会,然而其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却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泯灭,人性不变,道亦不变。
下面就请随我到先人留下的故纸堆中,寻找孔子司法理念的蛛丝马迹。

【目的】
《论语·颜渊》载: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白话解:
“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一定要使诉讼不再发生。”
听讼也就是断案、处理纠纷。孔子曾任司寇,因此断案是其日常工作之一。
孔子认为断案的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这个“不再发生”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要让双方都心服口服,这样才不会发生无休止的上诉、缠讼;另一方面,是指通过断案教化社会风气,避免新的类似案件出现。前者解决的是当前问题,而后者则重在移风易俗,而一系列的风俗正是构成民族文化的重要因素。
深层的问题是法律的目的,其重点到底是惩前还是毖后?是为了发泄、报仇还是为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无论是现代司法理念还是孔子的司法理念,他们都指向了同一个答案:惩前为辅、毖后为主。

【方法】
《说苑·至公》载:
“孔子为鲁司寇,听狱必师断,敦敦然皆立,然后君子进曰:“某子以为何若,某子以为云云。”又曰:“某子以为何若,某子曰云云。”辩矣。然后君子几当从某子云云乎。”
白话解:
“孔子当鲁国司寇的时候,凡是断案必然请有声望的长者陪审,先是大家肃然而立,开始讨论,然后孔子说道:“某某先生认为如何,某某先生怎么说”,又说道:“某某先生认为如何,某某先生怎么说”,这样辩论一段时间,然后孔子往往就按照类似某某先生的说法来断案。”
作者刘向在后面加了一段画蛇添足的评价,说这是因为孔子的谦让,但我认为是刘向理解错了,这正是孔子断案的方法,而不是谦让。在关乎正义的事情上,孔子从不谦让,所谓“当仁,不让于师”,更不可能拿断案这样关乎身家性命的事情去表现自己的谦让。
这几乎已经是陪审团的雏形了,可惜在后来的历史长河中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终变成了官员专断式的司法,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的悲哀。

【态度】
《论语》载: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白话解:
“孟氏(鲁国三桓之一)任命阳肤(曾参的学生)做主管刑罚的法官,阳肤向曾子请教。曾子说:‘那些居于上位的人偏离了正道、人心散乱已经很久了。你如果察得他们的实情,就要多怜悯他们而不应该因为能结案了而欣喜。’”
法官是个得罪人的职业,然而法官也可以是个受人尊敬的职业,关键就在于你的态度。法官不是机器,除了做到客观公正之外,同情心也是不可少的。同情心并不表示应该因为主观意愿而改变判决结果,然而如果没有这种同情心,真正的客观公正其实很难做到,有些案件其实是可以双赢的,并非意味着一方受益只能以另一方受损为代价,而如果没有同情心,则很难找到双赢的办法。
《说苑》载:
“子羔为卫政,刖(yuè)人之足。卫之君臣乱,子羔走郭门,郭门闭,刖者守门,曰:‘于彼有缺。’子羔曰:‘君子不窬(yú)。’曰:‘于彼有窦。’子羔曰:‘君子不遂。’曰:‘于此有室。’子羔入,追者罢。子羔将去,谓刖者曰:‘吾不能亏损主之法令而亲刖子之足,吾在难中,此乃子之报怨时也,何故逃我?’刖者曰:‘断足固我罪也,无可奈何。君之治臣也,倾侧法令,先后臣以法,欲臣之免于法也,臣知之。狱决罪定,临当论刑,君愀然不乐,见于颜色,臣又知之。君岂私臣哉,天生仁人之心,其固然也。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
白话解:
“子羔(孔子弟*子,在卫国当法官)在卫国当法官,判了一个人刖(砍脚)刑。有一年卫国发生内乱,子羔被追杀,从城门往外逃,正好是那个被砍脚的人看门,看门者说道:‘那边有缺口’,子羔说:‘君子不翻墙’,看门者又说:‘那边有洞’,子羔说:‘君子不钻洞’。看门者说:‘这里有房间’,子羔于是走进去,追兵没有找到人于是收兵了。
安全之后,子羔将要离去,对看门者说:‘我不能枉法而不得不砍了你的脚,我现在落难了,正是你报仇雪恨之时,为何却救我?’看门者说道:‘被砍脚,那是我咎由自取,没办法的事。您审判我的时候,翻遍了法令,那是您寻找条文,想要让我免于受惩罚,我心里是知道的。我被定罪之后,快要量刑的时候,您闷闷不乐,哀愁形于颜色,我又知道了。您哪里是对我有什么私人恩怨呢?您是天性仁慈,所以在自然而然的举动中流露出来。这是我之所以救您的原因’。”

【无罪推定】
《汉书》载:
“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古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
白话解:
“孔子说:‘古代的断案者尽量避免刑罚,那是本;今天的执法者力求不放过任何一个有罪的人,这是末’又说:‘今天的断案者,追求的是怎么能杀掉嫌犯;古代的断案者,追求的是如何让嫌犯有活下去的机会’。‘与其错杀了无辜的人,还不如放过一个有罪的人’”
这几乎已经和现代司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完全重合了,而它的来源是2500年前的孔子以及更早的文献《尚书》。如果这种原则能够流传下来,并且贯彻下去,那中国历史上会少多少冤案呢?如果这种原则能够普及开去,中国历史上官员滥权的情况还会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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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1 19: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过来完善一下,作为给中华网的候选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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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1: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儒学能体用兼收始为大,司法理念有吸收法家原旨而自成,仁义道德也含道易之学要义,去陈腐张精髓,文化方能与时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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