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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标题为:谁说中国古代无逻辑 诸子思想与逻辑法则
一以贯之,逻辑初倪
一.一以贯之,方法简论:
众所周知,《论语》中有两处“一以贯之”:
4.15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15.3子曰:“赐也!女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对曰:“然,非与?”曰:“非也,予一以贯之。”
前者似乎无疑是孔子对自己的理论特征的概括,但后者则有几种可能的解读;
而我以为,即便是“吾道一以贯之”也并非就那么意义确然,这与如何理解后文的“曾子曰”有所关联。
不同释义的关节点在于“一”之所指,而这又无非几种可能:道、道一、德、忠恕之道、天命①、统一性;
如果没有15.3,则问题相对简单,这个“一”就可以解读为某种最为本源性的道或德,或者就是忠恕之道②;
但如果把这种说法代入15.3,则不免遇到义理上的困难。
而如果单独考察15.3,由于必然遭遇“学而识之”的几种可能的歧义③;
故而这个“一”之具体所指似乎也难以确定。
于是,问题便陷入了常见的僵局,而惯常的作法就是加入一些推测的成分;
但如此一来则不免重蹈经典诠释历史上的释而无解、争讼无判的尴尬境地。
好在困难本身之中往往就蕴含着某种解决困难契机;
不同的语境固然造成了同一个概念④难于两全适用的局面,但也同时给这个概念提供了更多的规定性;
反倒使得这个原本面目模糊的概念变得清晰起来。
我准备参照逻辑学的抽象概念方法,来为多个对象找到普遍适用的概念;
在本案中就是要为“一以贯之”找到一个同时适用于这两种语境的内涵表述。
这种方法即便不能帮助我们确认概念,也至少有助于启发我们相关的思路。
我称这种方法为“经典抽象引导法”。
它或许还是不能引导我们找到经典中每一个疑难句子的确切释义;
但却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有助于我们把握经典的理论框架,而这或许是有更重要的意义。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首先发现,如果我们撇开“一”的具体含义,
那么这两种语境下的“一以贯之”就都是指向一种思维方式;
却又无法在赋予这个“一”以任何具体意义的情况下使其同时适用于两个句子;
那么就只能抽掉“一”的所指,而仅仅取其形式,也就是“一致性”、“统一性”。
这样一来,原本在各自独*立的句子中无法确定的概念,反而在两者共同的规定之下趋于明朗了。
此时,“一以贯之”就被确定为“以一种一贯的、统一的方式”贯穿思想体系并以之指导行为;
而这正是人类思维与在思想规定下的行为所必然具有的基本法则;
而这个法则的最佳表述就是“一以贯之”。
将这个概念导入原句中:
4.15子曰:“参乎! 吾道一以贯之【我的理论具有一贯性、统一性的特征】。”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贯穿在夫子思想理论之中的,无非是忠恕之道罢了】。”
15.3子曰:“赐也!女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你是不是认为我是借助于博学而达到对“之”的把握的】?”对曰:“然,非与?”曰:“非也,予一以贯之【其实并非如此,我是以一贯性、统一性的理论方法来达到如此目的的】。”⑤
可以看到,虽然我们在这里并没有达到对“道”和“之”⑥的具体所指的确认;
因而没有获得这两个句子的确定性释义;
但是却仍然可以得出孔夫子思想方法的形式特征:一贯性、统一性;
而这对我们来说才是最重要的。
当然,要是有可能完全得知孔子的全部所指,即具体的什么“道”,达到了对什么“之”的认识,固然更好;
但如果这样就必须首先作出某些不确定性的推测的话,
那么我们则宁可满足于求其次而只以确认其思想理论的方法、原则为有限目标,
而这就已经足够了。
二. 天命理性,逻辑先行
我想,这应该作为一种常识而得到确认,以便不再出现类似的争议:
——人类思维必然是按照思维的法则展开的,这与某个文化阶段是否有具体的逻辑学这门学科无关。
最贴切的例子还是:人类是先掌握语言,而后才有语法学科的;
并不是只有语法学家才能进行符合语法的言说。
逻辑是人类思维的法则,逻辑学是对这个法则系统化、完备化的总结。
我想在此终结中国古代文化没有逻辑、不讲理性的谬论;
即便是说我们没有作为一门专门学科的逻辑学;
但人类最早的、甚至是最优美的逻辑法则却是肇始于我们伟大的先秦文化;
这比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至少早出150年;
而提出一门理性学科的基本原则,就等于是为这门学科作了坚实的奠基。
我完全无意于“扬民族文化的威风”,而仅仅是反对妄自菲薄;
因为这种心态既篡改了历史事实,又会在学理上造成混乱。
人类天命赋有追求统一性的自发性理性能力;
逻辑地、理性地进行思维和实践活动,是人类的先天规定;
逻辑学、哲学无非是对这些人类先天能力及其规则的考察和总结;
人类只能是首先逻辑地思维着,而后才能产生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学;
逻辑学的意义在于使人类免除盲目地摸索阶段,而主动自觉地培养系统完备的思维能力。
那么,既然人类思维有其固有的法则,又为什么有些人会表现出思维不合逻辑呢?
这要归结为直觉的幻象、逻辑的假象、理性的幻相以及人类其他心灵能力的误导;
这些问题此处无法展开,留作专论。
三. 逻辑法则,肇端于此
矛盾律是人类思维活动的基本法则;
它在单一的思维活动中要求同一判断的不矛盾性;
在理论体系中则要求原理原则的一贯性、统一性。
审视一个思维结论的真理性,矛盾律可以作为最初的形式原则与标准;
而就一个思想理论来说,因为往往无法真正诉诸于直观经验或实践验证;
则对于籍以构建理论体系的原理原则的统一性的考察就成了判断这个理论是否成立的主要方法。
先秦思想经典中,诸子思维的逻辑性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即便是建立在特殊原则上的思想体系,如韩非子的法家著作也都体现了由原则到结论的缜密推理过程;
老子的《道德经》更可说是一场宏大的人类统一性思维演绎的实例;
以道一作为“原点”引发出政*治道德诸原则,五千余字就是一部训练正确思维的教科书。
《论语》虽然是语录性著作,并由于孔子的述而不作,故而看不到思想演绎的完整过程;
但明确提出了“一以贯之”这个逻辑思维的规定性法则,因而具有作为一门科学学科性的肇始意义。
逻辑地、理性地思维,与明确提出思维的逻辑法则,这完全是两回事;
我所谓的“逻辑初倪”正是在逻辑学这门学科的意义上来说明这个思维法则的学术价值;
而决不是指我们先贤逻辑性思维的开端,毋宁说这个法则正是孔子对其时代高度成熟的诸子思维技艺的概括。
很显然,孔子明确要求思想要有体系化,要有贯穿体系始终的统一性原则;
至于是以忠恕之道的理性原则还是孝悌仁爱的情感原则来作为统一性,甚至是具有更高抽象层次的其他原则,
这在理论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须具备这样的“形式统一性”并将其“一以贯之”于思想体系始终;
而这个必须建立思想体系统一性原则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更高的原则,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形式性原则;
这种撇开具体的对象与内容,而仅仅就思维和理论本身的形式所提出的要求,正是逻辑学所要做的事情。
“一以贯之”作为一个表达简洁优美的形式逻辑法则是孔子对思想理论方法学的伟大贡献;
但遗憾的是,这个思维科学的突破性成果并没有激起逻辑学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古代的发展;
以至于现当代出现了所谓中国人的思维没有逻辑性的荒谬言论;
面对这样的说法,思及先贤们的伟大,令人于气愤之余又不免羞愧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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