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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尤崇遐:中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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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20: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神机军师dmj 于 2012-1-20 14:40 编辑

      
      让我们从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谈起。顾名思义,所谓对立统一,就是列宁所说的“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列宁《哲学笔记》)

    近代辩证法将之归结为三种形式:同一、对立和相互转化。[1]
   

    庞朴先生对此阐释得很清楚:一是“对立直接同一”,此方就是彼方,彼方就是此方,即AB;二是对立,此方不是彼方,彼方不是此方,即A不是B(这一条矛盾律适用——笔者);三是“对立相互转化”,此方由不是彼方变化而为彼方,彼方由不是此方变化而为此方,即A既是B又不是B。“这样,三者正好构成了一个正反合的过程。”[2]

    然而,单说对立统一显然是不够的,还有一些问题悬而未决:首先是什么东西在对立统一?其次是为什么要对立统一?第三是怎样能够对立统一?这就涉及到本体论了。


    如果我们假定非存在也存在,那么事物就都是存在与非存在的关系。由于此二者都不是完整的存在而是存在的裂片,因而西方传统的“自在”本体论就不能成立。这样一来,本体论就只能换一条理路,即探究自为的存在。自为的存在不是某种现成的、可以用逻辑或物理手段验证的东西,而是某种可能性,某种有待于实现的理想境界。或者说,自为是对自身的超越,不超越则无本体可言;超越就是置身于非存在即无之中,而这是直接与形式逻辑不矛盾律相悖的。

    自在与自为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主题。对于费希特,“理性”既是简单的实在体“自在”,也是“自为”:它对自己表现为异己的他物,而它自身成为与主体不同的客体,这种“他性”是否定的原则。扬弃这种差异,否定的否定,就是上述两个因素的综合。
在这三重关系中,它们的片面性被克服了,它们的相对真理性被保存下来,它们原初的涵义转化成更高一层的真理:“自在”,“自为”和“自在自为”。

    费希特把认识论视为哲学的中心问题(认识论原本就是不自觉的中介论——笔者),他提出知识学三原理:第一条原理为正题:“自我设定自己”,相当于逻辑学的同一命题“A等于A”;第二条原理为反题:“自我设定非我”,相当于逻辑学的矛盾命题“A不等于-A”;第三条原理为合题:“自我在自我之中设定一个可分割的自我以与可分割的非我相对立”,也即“自我与非我的统一”,相当于逻辑学的根据命题或综合命题“-A+A=X”。(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通过对自我和非我加以分割,自我和非我就可以通过自我的实践能力而统一在绝对自我中。
分割原理是对正反题矛盾的解决,即对自我和非我进行限*制,限*制不是全盘否定,不是扬弃其全部实在性,而只是部分地扬弃之。因此,“在限*制的概念里,除实在性和否定性的概念外,还含有可分割性的概念。” 通过对二者分割,自我和非我就可以既统一在那个绝对自我之中,同时又无损于意识的统一性,使二者不致互相取消和互相扬弃。(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精神的本质就是内部的自我分*裂,又从这种分*裂状态返归原始的统一。”([]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

    黑格尔说:“伟大的(辩证法)概念的本能使得康德说:第一个范畴是肯定,第二个范畴是第一个范畴的否定,第三个范畴是前两者的综合。三一的形式,在这里虽是公式,在自身内部却潜藏着绝对形式、概念。康德并没有(辩证地)推演这些范畴”。(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

    国内有学者就此指出:“三元对立统一模式强调的是事物的有中介的联系转化的过程,正因为有了中介,两极对立间才能统一,事物也才能在对立的扬弃和消融中发展。正因为有了中介,‘三分法’才克服了‘二分法’的孤立性和片面性,从而实现了全面的综合。”(邬焜《哲学的比附与哲学的批判》)

    上述自为的存在,说到底就是本体与其自身的关系(也即
本体的自我认识)。如是,自为的存在不仅有存在以及与之相对立的非存在,同时似乎还应有一个非有非无的第三者;而半有半无或亦有亦无则可归属于此三者的关系。显然,费希特的第三原理“自我与非我的统一”,属于认识论的关系——半有半无;而黑格尔的那个“自在自为”偏于理想化的亦有亦无,都还不是纯粹的中介——非有非无。自在的存在裂变为存在、非存在、中介,三者构成新的自为的存在,即关系。

    根据法国哲学学会《哲学术语词典》的释义,关系是一个“有中曰参”的结构——被思想的两个对立的客体,互相依存,均须借助一个第三者相联系。每一正题隐含一个与之互斥的反题,二者都凭借一个他者——合题——方获得意义,方能共同组成一个整体。正、反、合题三段式乃是事物最简单的法则,此即关系。(
《哲学术语词典》(法文版)1962)用我们的话来说,所谓关系(relation),就是把实体相对化(relative)以避免本体悖论。

    事物和关系何者为本的问题,实质就是两极与中介何者为本的问题:由于有了中介,唯物还是唯心,实体还是关系的两难问题统统变成了伪问题。辩证法讲的
对立统一关系是宇宙的根本规律,作为思维和观察世界的方法着实有用,却很少有人来考察其本体论根据。与此辩证逻辑相对应,还有表面上与之势不两立的形式逻辑的矛盾律(A不是非A),也很少有人来考察其本体论根据。
   

    其实,对立统一关系与矛盾律并非像乍看上去那么势不两立,形式逻辑的矛盾律不过是对立统一律的一个特例而已:其中的奥秘在于中介。这一点
亚里士多德早已经说得很清楚(当然他指的不是本体论的情况):

    “反对又分为对立和矛盾,矛盾双方之间无物,所以显然,间介只能存在于对立双方之间……所谓‘间介’,意味着至少有三个方面并存……。”(亚里士多德《物理学》)

    如果把这个观点应用于本体论,那么我们可以说,惟当中介不具有本体论地位的情况下,世界才是有与无的“矛盾”状态;而当中介确立本体论地位后,世界则是“有中曰叁”(《逸周书.武训》)的“对立”状态了。

    如今本体三元——有、无与其中介——既立,我们对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所谓对立统一律,说穿了就是存在与非存在通过中介而发生的关系。从本体层面看,对立统一只有作为本体与其自身的关系才成立,也就是有、无和非有非无三者之间的一而三三而一的关系。一而三即对立,三而一即统一。


[1]“就关系分析的尺度来说,辩证哲学中的‘一’指的是事物的自身同一的关系;‘二’指的是单纯的对立关系;‘三’指的是对立统一关系,……” 邬焜《哲学的比附与哲学的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
[2]庞朴《浅说一分为三》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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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2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聊供居士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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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21: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本体三元——有、无与其中介——既立”此观点赞同、并在吸收使用当中。

其余有空我会多看吧,在好好理解理解{: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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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06: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华之本体 于 2012-1-22 06:17 编辑

弄不懂中介为何物,
也就弄不懂中华为何不以精神或物质为本体而偏偏以中介为本体,
更何谈国学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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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9: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儒家的本体就是自我,您懂吗?
用自我的道德标准建立自我,用自我的道德标准延伸全家,用自我的道德标准治理国家,用自我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天下。

这就是您所谓的“中介”,就是自我的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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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07: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儒家的本体就是自我,您懂吗?
用自我的道德标准建立自我,用自我的道德标准延伸全家,用自我的道德标准治理国家,用自我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天下。

这就是您所谓的“中 ...
浑沌道长 发表于 2012-1-22 09:47


古之学者为己,其终至于成物。
今之学者为物,其终至于丧己。{: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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