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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 琉球法司官上荷蘭公使加白良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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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1: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光绪五年正月初七日  《申报》版


    具稟琉球國法司官毛鳳來、馬兼才等,為小國危急,切請有約大國俯賜憐鑑事。

    竊琉球小國自明洪武五年——即一千三百七十二年,入貢中國。永樂二年——即一千三百九十九年,我前王武寧受明冊封為中山王,相承至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國年號、曆朔、文字;惟國內政令,許其自治。大清以來,定例:進貢土物,二年一次。逢大清國大皇帝登極,專遣陪臣行慶賀之禮。敝國國王嗣位請膺封典,大清國大皇帝遣使冊封嗣王為中山王,又時召陪臣子弟入北京國子監讀書。遇有漂船遭風難民,大清國各省督、撫皆優加撫卹,給糧、修船,妥遣回國。自列中國外藩以來,至今五百餘年不改。前咸豐九年——即一千八百五十九年、日本安政六年,大荷蘭國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加白良來小國互市,曾蒙許立條約七款;條約中即用漢文及大清國年號,諒貴公使有案可以查考。大合眾國、大法蘭西國,亦曾與敝國立約。其在日本,則舊與薩摩藩往來。同治十一年——即一千八百七十二年、日本明治五年,日本既廢薩摩藩,逼令敝國改隸東京,冊封我國主為藩王,列入華族;事與外務省交涉。同治十二年——即一千八百七十三年、日本明治六年,日本勒將敝國與大荷蘭國、大合眾國、大佛蘭西國所立條約原書送交外務省。同治十三年九月——即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明治七年,又強以琉球事務改附內務省。至光緒元年——即一千八百七十五年、日本明治八年,日本國太政官告琉球國曰:“自今琉球進貢清國及受清國冊封,即行停止。”又曰:“藩中宜用明治年號及日本律法;藩中職官,宜行改革。”敝國屢次上書,遣使泣求日本;無如國小力弱,日本決不允從。切念敝國雖小,自為一國,遵用大清國年號;大清國天恩高厚,許其自治。今日本國,乃迫令改革。查敝國與大荷蘭國立約系用大清國年號、文字,今若大清國封貢之事不能照舊舉行,則前約幾同廢紙;小國無以自存,即恐得罪大國,且無以對大清國,實深惶恐!

    小國彈丸之地,當時大荷蘭國不行拒棄,待為列國、允與立約,至今感荷厚情。今事處危急,惟有仰仗大國勸諭日本,使琉球國一切照舊,闔國臣民戴德無極矣。

    除別備文稟求大清國欽差大臣及大法蘭西國全權公使、大合眾國全權公使外,相應具稟,求請恩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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