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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孔子为什么反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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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0: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网文化中国


孔子(前551年9月28日<农历八月廿七>--前479年4月11日<农历二月十一>),字仲尼,排行老二,汉族人,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世界最著名的文化名人之一。他编撰了我国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春秋》。据有关记载,孔子出生于鲁国陬邑昌平乡(今山东省曲阜市东南的南辛镇鲁源村);孔子逝世时,享年73岁,葬于曲阜城北泗水之上,即今日孔林所在地。孔子的言行思想主要载于语录体散文集《论语》及先秦和秦汉保存下的《史记·孔子世家》。
在中国法律演进史的初期,曾发生过一场著名的且至今仍不乏现实意义的“大讨论”:是否需要把法律公之于众。率先提倡法律公开,并把这个理念付诸实践的著名人物是郑国的子产;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有同样的举动。孔子则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子产、赵鞅要把刑法铸在铜鼎上,让公众知晓,叔向、孔子则明确反对“铸刑鼎”,这就是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
在2500年后的今天,我们都知道,法律公开是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为什么在中国法律史的源头,一个小国的政*治实践者(子产)就提出了如此“先进”的法治理念?为什么孔子反而要拒斥这种“先进”的法律措施?有一些教科书把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思想落后、保守,代表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这显然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症结,既低估了孔子的人格,也无助于同情地、语境化地理解孔子的思想倾向。
按照《左传》的记载,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郑国的政*治舞台上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说,即使在个人生活中,子产也足以为人楷模。譬如,他遵循各种礼仪,过着具有德性的日常生活,因而获得了孔子的高度赞赏。但是,作为政*治人物,子产心中还有一个致命的隐忧,那就是郑国的生存危机。在相互倾扎的列国环境里,郑国虽然历史悠久,文化古老,却地域狭小,实力不足,始终处于强大的邻邦楚国与秦国的威胁之下,危如累卵。身为郑国政界的中流砥柱,子产的第一要务就是要保障郑国的生存权。然而,当时的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都处于礼崩乐坏的大潮中:上层的肉食者们相互谋杀,离心离德,冲突不断;下层民众也就像一群无头苍蝇,漫无目标,一片混乱。在这样的国内形势下,郑国的国力日渐衰败,社会生产力急剧下降。为了扭转这种趋势,子产出台了多项政*治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铸刑书”:把法律刻在铜鼎上,让法律向所有人公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以统一的法律来重建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实现由乱而治的转向。
获悉子产推行的这项改*革措施之后,晋国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来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责子产并认为:古代的圣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众滋生讼争之心;民众若有讼争之心,必然抛弃传统的礼义,纷纷引征刑法文本;为了毫末之利,必将争执不休。这恐怕不是国家长久之征兆。面对叔向的批评,子产在回信中写道:“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这就是说,我的才能很有限,不能为子孙后*虑,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当下的危局。
没想到在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要“铸刑鼎”,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议。虽然史书上并没有记载孔子对子产的批评,但在《左传》的“昭公六年”与“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别记载了叔向对郑国子产“铸刑书”的批评以及孔子对晋国赵鞅等人筹划“铸刑鼎”的批评。把这两个相去不远的历史事件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关于是否“铸刑鼎”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子产、赵鞅主张制定并公布法律,叔向(叔向,姬姓,羊舌氏,名肸,字叔向。春秋后期晋国贤臣,公族大夫,是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外交家。)、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
为什么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孔子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坚信自己的“职业伦理”的必然结果。我们也可以说,孔子在恪守“以伦理为业”,这才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对于贵族的伦理先锋队的信心,强调“伦理先锋队”对民众的领导,类似于真正的政*治家对于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学者对于学术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对于宗教教义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说,孔子的角色类似于一个布道的宗教领袖。与之对立的子产身处庙堂之高,耳闻目睹的尽是礼崩乐坏的现实,对于当时的“贵族先锋队”早已失去了信心;无可奈何之下,只好另辟蹊径,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托在超越于贵族与民众之上的法律。这就是双方各自的长处与局限。
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同时,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对峙,政*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思维方式,那么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思维方式。(陈令申 中国网专家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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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1: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孔子所坚持的法治有点类似欧洲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普通法更注重传统和判例,强调法官的作用而不是只把法官当作执行者。普通法和成文法各有优缺点,但是相对来说,普通法系的国家适应新环境、新情况的能力强一些。
改*革开*放之初,主张“法无禁止即允许”,其实也是中国为应对自己尚不成熟的成文法体系而用普通法系原则做的一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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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4: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青竹大哥 于 2012-6-14 14:40 编辑

  孔子所反对的应该不是立法和颁布法律,因为他反对的理由是晋国颁布的法律“失其度矣”。

  那么,孔子所说的“度”又是什么呢?“贵贱不愆,所谓度也。”即,孔子认为贵贱的界限不得模糊、超越,这就是度。从孔子的话看,应该是晋国当时颁布的刑法中有违背“刑不上大夫”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卿大夫不再为民所尊、贵,一如孔子所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即孔子认为,立法可以,但各国所立的法不能与既有的宗法等级制度冲突,更不可以违背宗法等级制度。


楼文有标题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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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启正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6-14 17: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唐启正 于 2012-6-14 17:07 编辑

《道德经·三十八章》:“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每当社会的道德仁义堕落之后,不甘心拱手灭亡的统治者们都会把法律(礼——僵死的生产、社会、人际关系)抬上舞台。
本来礼(活的时候)这个东西,在孔子、孟子处是用来约束统治者们之不道德行为的——克己复礼。可是后来“德之贼也”的乡愿荀子与画皮魔鬼董仲舒们,却将之演化成为了貌似公正、实即捍卫统治者们特权的社会舆*论麻醉工具。查查看,自从法律诞生以来,除开子产从头至尾执行过以外(这便是孔子不反对子产立法的真正原因),几千年来,尚有谁真正地捍卫过法律而不是特权者?

《春秋左氏传.鲁昭公29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谓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今地不详)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浅译 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将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孔子闻讯说:“晋国必将因此而很快灭亡!原因是他们想要抛开道德
(子产在《史记》中以循吏载。循吏者: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者也,实乃道德化身。赵鞅能乎?此即孔子不反子产立法而反赵鞅立法之关键所在。从古至今,阿谁能识)
而成大事。
晋国本来一直恪守着始祖唐叔传自周公的道德法度,用于治理国民。卿大夫们也都严格地遵守着自己的等级次序,基本上没有欲念推动不道德的行为发生。上行下效,民众因此也都能够克己复礼,尊敬贵者。贵者们也就因此能够长久地保住祖宗的基业。在道德大厦的庇护之下,不让欲念冲昏头脑,贵贱差别不发生错乱,这就是正常的道德法度。
晋文公设立严格执掌等级位次的官员,制定被庐法令,以致做了盟主,全是由于遵从了道德法度。现在废掉了这个道德法度而铸造刑鼎,愚弄诱导老百姓们忽视统治者们道德品质的缺失而只知道从鼎上去看小人喻于利的法律条文。当老百姓们的道德品质也由此而开始缺失的时候儿,他们还能够再度尊敬那些所谓的“贵人儿”么?贵人儿们又应该怎么个样儿做,才能够保守得了祖宗传下的基业呢?
上下等级没有了,公贵私贱不分了,全体国民成为了最为原始的野人……到了这个时候儿,谁指挥谁?谁服从谁?怎么样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去与天斗、地斗、人斗?这样的国家,还是个国家吗?
况且范宣子的刑书是在针对夷地问题的时候制定的,是晋国的权宜治乱之法,怎么可以将之做为全国的法令呢?”】

晋国韩、赵、魏随后三分,岂非孔子预言明证?
然而通观天下,人们对于圣人祖宗的讽议——却又是多么地可笑而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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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01: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出来就不是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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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1: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法治和法制是有区别的,说的通俗一点法治是行使权力的规则。用规则两字比较道儒佛,道说规则尊崇自然;儒说规则体现一般;而佛说规则在我。中华五千年文明就是在探求规则不断完美,说孔子反对“法治”有悖儒学规则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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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9: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上我觉得人们就像认为法家等于法治一样,实际上有一些偏差。

比如说晋国的这个事件,用我们现在的例子就是这样。

立法是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正式立法,虽然也有地方立法,但地方立法也中央法规相违背的时候,就以中央法规为主。但是,现在就由某个部分私自立法,而且这个部门还不算是最高级别,它所立法的地位居然是与人*大立法地位相等。这样开了一个头,那么其他部分也会效法,到了最后,各个地方都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最高法律,制度就乱了。

所以孔子说的尊卑不分,就是这个意思。不同等级之间的地位本来就不应该对等,如果你省级立法地位等于中央立法,那么很容易各自为政,大家其实可以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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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20: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各个层次都有自我的范围,其中并无尊卑之分。一个家庭、一个团体、一个国家、都必须要有核心的理念,核心的追求,立法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区分,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因为立法不是想象中的事。如果所立法律不符合地域性的执法条件,所立法律就很难得到执行。
所以立法必须人民的参与,公开的论证、辩论、让法律深入民心,让人民知道法律的必要,让人民承认法律的公平,然后可以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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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20: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儒说规则体现一般,就是追求公平。孔子的至理名言“天下国家可均也;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意思是说:我们国家的公平,各级官员的讼争(断案),空话连篇找托词推却,缺失中庸是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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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0: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核心走向是平等,是广泛尊崇的准则。封建礼制特权总是会时刻拷问法治的核心,其实是根本性的矛盾,孔子伦理治国思路倒是顺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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