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作者:葛志毅 原题为:从政*治角度解读先秦社会形态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沦以生产方式及经济关系等问题作为核心,如所谓某种社会形态,主要指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定生产关系,而经济基础则是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所以在研究社会形态问题时,虽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都要兼顾,但主要关注点还在经济关系的探讨上,其极端乃在研究中出现经济决定论的片面倾向。近来有学者指出中西古代文明在发展方式上的异趋,他说:“在中国古代,财富的积累主要是通过政*治手段,而不是通过技术手段或贸易手段的。
所以中国文明产生中的许多新成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变化的结果。这种关系的变化,并不造成*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隔绝。”相反,西方文明“是在技术和贸易经济的新环境中形成的”,“就是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经过技术、贸易等新因素的产生而造成一种对自然生态系统束缚的突破。”[1](P11,16,18)此见解颇具启发性,因为它促使人们思考,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中,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如何?
我以为,中西古代文明的主要区别,乃是政*治与经济二者在社会文明发展中的不同作用所致。在中国,经济关系几乎始终处于政*治权力的控制支配下;在西方,社会政*治结构一般是围绕着经济关系的演变而运行,乃至出现一般所说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社会形态演变系列。但这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历史。如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中国所谓封建社会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并非一码事。
至于资本主义,则如当今学者所论,乃是欧洲历史发展所导致的一种特殊文明形态,并非世界上所有民族都一定要经历的普遍自然历史进程。所以,由于中西社会历史的具体区别,一定要从分析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结构入手,而不能完全套用适合于西方历史的社会形态理论比附塑造中国历史,惟其如此,才能总结出符合中国社会历史形态的正确认识。
我曾提出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先后经过三个时代,即:
酋邦时代——五帝时期;
王政时代——夏商周时期;
帝制时代——秦汉至明清时期。
据此则先秦时代包括酋邦及王政两大段。所谓酋邦有异于当今流行的概念而有其特定含义。酋即酋长、酋豪、首领之义,五帝是酋邦首领的典型代表。酋邦时代在本质上属于前国家的部族统治时期,但已经具有早期国家的若干属性。如社会已出现分层,权力开始集中,财产已成为追逐的目标并因此引发各种争端。所谓“黄帝时万国”,应即酋邦时代的形势特征。酋邦作为规模不大的族缘共同体,星罗棋布般散居各地。彼此或结盟联合,或结怨攻战,在联合与兼并的过程中演进发展。其时虽存在氏族、部落组织,但父权制家族乃是社会生活生产的基本单位,并在政*治、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从《尚书》中的“九族百姓”直至商代甲骨文中的族团组织以及周代的卿大夫族氏,都是父权制家族长期存续的证明。酋邦时代的酋长即当时作为大小不同的家族首领的父家长。夏代开始步入国家,最高酋长转变为王。由于酋邦时代的分散性,亦无由达到绝对权威控制影响下的集中统一局面,所以在王政时代的夏商周时期仍然处于多级君权的分权形态,即天子君之外,还有诸侯君与卿大夫君。虽然三者的地位等级不同,但在各自所辖统治领域即天下、国和家的范围内,作为君的绝对身份,本质上却是相同的。直至秦统一天下,才建立起皇帝专*制的绝对集权体制,其他人则一律降为臣民服属地位。所以从酋邦时代萌芽状态的君权,经过王政时代分散的多级君权向着绝对集中君权帝制时代的演变,表现出先秦时代在政*治体制演变过程中的前后联贯性。秦统一之后,皇帝制度确立,中国历史开始进入成熟形态的王朝国家体制,而此前的先秦社会,整个可视为中国历史上早期国家由发育到成熟的联贯演进时期。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国家乃至政*治体制的发展起点不是别的,乃是父权制家族。其最大影响是把血缘关系、亲属制度的影响带进国家社会之内。
先秦社会的最大特点是把家族关系推广扩充为国家社会关系。这样,使家族中由父子、兄弟等血缘关系决定的自然辈分尊卑成为划分社会尊卑等级的样板。不仅如此,社会等级体制又与农业自然经济结合,把社会经济的基础性活力限*制到最低度,从而又保证此社会等级结构的稳定牢固。先秦社会就是这样由传统贵族支撑起的等级制早期贵族社会。
《孟子·梁惠王下》引《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此乃早期政教合一状态下的君权神授说。但后来《墨子·尚同》则指出,天子、诸侯国君、乡长、里长等各级正长的设立,乃是人为“选择”的结果。《苟子·性恶》又有圣人“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之说,《韩非子·五蠹》讲到有巢氏、燧人氏王天下的原因时,都有“民悦之,使王天下”之说,也都注意到上古酋长及帝王选立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这是政*治上的理性曙光。
究其实质,天子、诸侯、乡长、里长的前身应即父家长,家长的身份角色必然使政*治体制带上家族伦理色彩。《书·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周易·序卦传》:“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这里以夫妇父子关系拟诸君臣上下关系及其等级制度,那么,君权应源自父家长权,家族中父子兄弟以血缘班辈决定的自然尊卑关系也要对应转变为政*治等级上的尊卑关系,如《汉旧仪》谓:“周以上千八百诸侯,其长伯为君,次仲叔季为卿大夫,支庶为士庶子”,最足证此。
所以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爵等形式应源自家族班辈身份确应无疑。后来周代分封制使这种爵等系列制度化,贵族的身份等级借此得到政*治确认。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后的等级是庶人,庶人是涵盖广泛的概念,基本指广大平民,在春秋时代被慨称为士农工商所谓四民。四民中的士,并非贵族爵等意义上的士,应相当于不命之士,更主要是指民间秀士,即那些没有爵位却掌握知识文化的人,故被置于四民之首。春秋时的士应是各国*军队的主要来源,战国时游士兴起,他们又成为最为活跃的社会知识阶层。
农工商三者各以其职业技能为贵族服役效力,皆在官府控制下,所谓“工商食官”,《商君书·去强》又谓“农商官三者,围之常官”。四民世职世业,不得转移职事,《礼记·王制》所谓“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四民作为广大社会平民担负着基本的社会生产职能,与贵族阶层截然分开。所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乃是在统治管理方式上把贵族与庶人加以区分。《左传》昭公七年谓人有十等,即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此外还有圉、牧。隶以下相当于执各种杂役的奴隶贱民,身份更在庶人之下,但奴隶贱民的性质身份决不同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他们也不像庶人那样构成社会生产基本承担者。先秦社会大致可概括为贵族、平民及奴隶贱民三个阶层,这三个阶层本身已是表明不同身份的等级,而在当时可再细分为若干等级。等级划分被视为天经地义,故《左传》有“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之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