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65|回复: 5

[资料整理] 读《贾子治要》札记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1 17: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讀《賈子治要》札記

《羣書治要》精裝全套三冊台幣二四00元(唐)魏征、褚遂良、虞世南合編  臺灣世界書局股分有限公司縮印东瀛尾張藩刻本二0一一年三月一版一刷,二0一二年三月一版三刷。




      第三冊爲卷卅六吳子 商君書至卷五十袁子書  抱朴子


P535頁上  卌卷《賈子治要》“譴而行其誅,則脆嘗監食者,法皆當死,心又不忍也。”案:天明本眉簽“‘脆嘗’本書作‘庖宰’。”

        《新書》卷第六梁太傅賈誼撰春秋(連語)“譴而行其誅,則庖宰監食者,法皆當死,心又弗忍也。”


龖案:劉向《新序》卷第四雜事第四引作“庖宰”,《論衡》卷第六王充福虚篇引作“庖厨”
国学复兴 文化传承 兼容并包 百家争鸣
回复
分享到: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08: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P536頁下  《賈子治要》“對曰:知之。曰:知之何不以諫?”案:紙本無眉簽,早稻田藏天明本眉簽:“‘不以’作‘以不’。”
 
  《新書》卷第七先醒(連語)“對曰:知之。曰:知之何以不諌。”
国学复兴 文化传承 兼容并包 百家争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08: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P536頁下  《賈子治要》“君之所亡者,以大賢也。”案:紙本無眉簽,早稻田藏天明本眉簽:“‘所’下有‘以’字。”
   
         《新書》卷第七先醒(連語)“君之所以亡者,以大賢也。”
国学复兴 文化传承 兼容并包 百家争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08: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P537頁上  《賈子治要》“因往夜竊搔梁亭之瓜,皆有華焦者矣。宋就令人往竊爲楚亭,夜善灌其瓜,其瓜日以美,楚亭怪而察之,則乃梁亭也。楚王聞之,悅梁之陰讓也,乃謝以重幣,而請交於梁王。故梁楚之驩,由宋就始。《語》曰:轉敗而爲功,因禍而爲福。《老子》曰:報怨以德,此之謂也。”案:天明本眉簽“‘華’作‘死’。”早稻田藏天明本眉簽後另有“恐‘簍’,‘亭’下有‘之爲’二字。”
   《新書》卷第七退讓(連語)“昔梁大夫宋就為邊縣令,與楚隣界。梁亭、楚亭皆種瓜,梁亭劬力數灌其瓜,瓜美。楚亭田窳而稀灌其瓜,瓜惡楚令以梁瓜之美怒其瓜之惡,因往夜竊搔梁瓜,皆有死焦者矣。梁亭覺之,因請其尉,亦欲竊往報搔瓜。宋就曰:是構怨召禍之道也。令人竊為楚亭夜灌其瓜,令勿知也。楚亭旦而往,瓜則已灌,瓜日以美,楚亭怪而察之,則梁亭之為也。楚令大悦,因以聞楚王。楚王曰:此梁之隂讓也,乃謝以幣,而請交於梁王。”
   劉向《新序》卷第四雜事第四“因徃夜竊搔梁亭之瓜,皆有死焦者矣。梁亭覺之,因請其尉,亦欲竊徃報搔楚亭之瓜。尉以請宋就,就曰:惡是何可?(太上御名。)怨,禍之道也。人惡亦惡,何褊之甚也?若我教子必毎暮令人徃竊為楚亭,夜善灌其瓜,勿令知也。於是梁亭乃每暮夜竊灌楚亭之瓜,楚亭旦而行瓜,則又皆以灌矣!瓜日以美,楚亭怪而察之,則乃梁亭也。”
   《太平御覽》卷第九百七十八菜茹部三瓜“《賈誼新書》曰:昔梁大夫宋就爲邊縣令,與楚隣界。梁亭、楚亭皆種瓜,梁亭劬力數灌其瓜羙,楚人窳而稀灌其瓜惡,楚令以梁瓜之美,怒其瓜之惡,因徃夜竊搔梁瓜皆有焦者矣。梁亭覺請其尉,欲執搔楚瓜。宋就曰:是構怨分禍之道也。令人竊爲楚亭夜灌其瓜,令勿知也。楚亭旦而徃瓜則巳灌,瓜日以美。楚亭徃而察之,則梁亭之爲也。楚令大恱,因以聞楚王。楚王聞之恱梁之隂讓也,乃謝以重幣而友於梁王。(《新序》同)”
国学复兴 文化传承 兼容并包 百家争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08: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P537頁上  《賈子治要》“堂高三尺,萯葺弗剪,采椽不刮。”案:天明本眉簽“‘萯葺’作‘茒[阝換卩]茨’。”

              《新書》卷第七耳痺(連語)“堂髙三尺壤陛三絫,茒[阝換卩]茨弗剪,采椽弗刮。”
国学复兴 文化传承 兼容并包 百家争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08: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P537頁下  《賈子治要》“聞之於政,民無不爲本也,國以爲本。”案:天明本眉簽“‘政’下有‘也’字。”

        《新書》卷第九大政上“聞之於政也,民無不為本也,國以為本。”
国学复兴 文化传承 兼容并包 百家争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