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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 女子国际象棋世界冠军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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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10: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子国际象棋世界冠军赛条例
转自:国际象棋纵横谈
    1983年国际棋联大会通过,1984、1988及1992年国际棋联大会修订的《女子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对抗赛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
    女子世界冠军对抗赛每两年举行一次。组织对抗赛的棋协,由国际棋联全体大会授权决定,在全体大会之外期间则由国际棋联主*席决定。如果对抗赛在同一棋协的两位棋手之间进行,该棋协享有组织比赛的优先权。在选择地点时,棋联全会(或主*席)应考虑比赛的条件、双方棋手的愿望、国际棋联的利益和整个国际象棋世界的福利等。
    如果一方棋手反对,对抗赛不应在另一方棋手所属的国家进行。只有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一方棋手所属国家进行。
    二、参赛
    比赛双方是世界冠军和挑战者,双方均应是加入国际棋联的国家棋协成员。参赛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棋联主*席,能够和愿意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对抗赛,以及按确定的日程出席开幕式,抽签仪式和第一局比赛。如果棋手没有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参赛,或在第一局比赛中未到场,棋联主*席应宣布该棋手缺席。如果世界冠军缺席,应宣布挑战者为新世界冠军。如果挑战者缺席,则世界冠军保持其称号。
    如果在对抗赛开始前的15天以前,棋联主*席收到棋手的一份由三位医师签署的医生证明,报告她因病或因伤而不能参赛,并指明需恢复健康的时间,那末棋联主*席应按照提出康复时期的建议推迟比赛,前提是不超过两个月和他对情况的真实性确信无疑。如果两个月康复时期之后,世界冠军仍不能参赛,则宣布挑战者为新世界冠军,若是挑战者仍不能参赛,则世界冠军保持其称号。
    比赛双方均应按照国际棋联章程、国际象棋规则和本条例制定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比赛各方都有权任命两名助手,来帮助自己处理行政事务、棋局分析以及其他所委派的任务。比赛双方都有权委派自己所任命的助手之一代表自己。
    比赛各方都有权委派一名随赛的私人医生,这位医生必须是一位持证的开业医生。
    三、对抗赛
    在16局棋中得分高者被宣布为优胜者,并被宣布为女子世界冠军。比赛未弈完16局已得8.5分的一方被宣布为优胜者,比赛即告结束,余下对局不必再弈。如果16局之后,双方得分相同,那末对抗赛以打平告终,世界冠军保持其称号。如果比赛一方放弃对抗赛,则另一方被宣布为世界冠军。
    第一局比赛开始即为对抗赛开始。当双方均在开赛后1小时之内到场,并各在棋盘上走出第一着之后,被认为首局比赛的开始。如果比赛一方没有到达和走棋,那末棋联主*席应宣布该棋手缺席。如无特殊情况,第一局比赛中未在棋盘上走棋的一方作为弃权论处。
    比赛前18至24小时之内进行抽签,以决定第一局的先后走。裁判长邀请世界冠军在分别装有双方姓名的两个信封中选择其一,然后取高度不逾1英寸的微型黑兵和白兵各一,分藏于另一方双手,被选手的那位棋手可任指一个,以决定自己第一局的执棋色别。
    比赛通常为两天一轮,即每一轮之后的下一天用以续弈未完的对局。其余三个休息天分别在第六轮、第十二轮和第十五轮之后。正常的时限是每方前2个小时走40着,以后每小时走20着,未用完的时间可带至下一时限。每局棋第一个赛时是持续6个小时,其中包含2个时限:前2个小时走40着,再是1小时走20着,直至封棋。每个封棋续弈赛时也是6个小时。如果一天需连下两局封棋,前面轮次的封棋应先下,这局封棋完成之后,休息30分钟再续弈下一轮封棋,前提是留给第二个封棋的时间至少有2小时。在可能是最后一局棋的开始前,所有封棋都必须弈完。
    比赛任何一方都可因个人原因,延迟除第一局(因伤病而由棋联主*席指派的医生出具证明者例外)之外的任何两次赛时,前提是她应在距开赛至少5小时前通知裁判长。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诸如参赛者突然发病或者受伤,而且赛医认为此属比赛能力严重受损,此种情况下,只有当有关赛员或她的助手提出要求时,裁判方可把赛时延迟到任何合宜的时间。
    参赛各方都应遵守国际棋联的国际象棋规则,而且在对抗赛全过程中始终按照国际棋联章程和运动员准则规范行事,并应尽其最大努力不影响和打扰对手。
    裁判员应牢记规则中违规者受惩处的有关条款所赋予的巨大权利,确保规则中该条款的严格执行。
    至于一旦发生争执,棋手应致力于按国际棋联的原则精神,通过协商解决所有争端问题。
    四、比赛条件和其他条件
    对局应向观众公开,封棋可作特殊安排。实际对弈的场地必须宽敞,要使比赛双方和裁判员们都无拥挤之感。应该有极佳的照明、温度、通风和消音条件。比赛用的桌子、椅子、棋盘、棋子和棋钟,应该符合国际棋联的标准。观众席应与实际对弈的赛场保持相当的距离。观众必须安静,比赛大厅应驱除那些不够安静的观众。比赛双方或她们的代表有权事先检查比赛的场地设施和器材。一旦比赛双方认可棋具的类型,在对抗赛过程中不得改变,除非再取得双方的同意。裁判长应该被指派于临近赛场的地区,使双方棋手均在其视野和听觉范围之内,以便棋手在需要时可以散步或进食。允许进入赛场者,仅限于比赛双方、裁判员与不超过3名的作对局记录和挂大棋盘的人员。除了上述许可的人员之外,赛场的出入口禁止任何人入内。棋手的休息室和厕所在比赛时间内仅供她们自己专用。
    如果未经比赛双方允诺,在比赛时间拍照和任何对棋手的干扰是被禁止的。唯有组委会独家和官方的安排,才允许拍摄电影、录像或电视。组委会应保证那些官方的照相机既不影响比赛双力的视觉,也不影响她们的听觉。另须保证比赛双方不受任何方式的干扰,诸如闪光、多余的灯光或赛场上多余的人员之类。如果有任何干扰、噪音或其他影响比赛条件的情况,裁判长有权决定,或者是根据比赛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临时把对局迁移至另一赛室(前提是比赛双方在棋钟中至少都留下15分钟时间),或者是让观众转移撤离。
    组委会应向参赛双方提供第一流旅馆的各一个套房。
    五、奖金
    至少为30万瑞士法郎。胜者应得奖金的62.5%,负者得37.5%。如果对抗赛16局之后双方得分相同,则以打平告终。世界冠军保持其称号,但奖金各得50%。对抗赛如果一方弃权,那末优胜者应获得胜者的全部奖金。另一方如果仅因患病或组委会所接受的合适理由而认输,则应得到负者的全部奖金。如果比赛一方因其他理由认输,则对奖金将一无所获。
    六、裁判长和副裁判长
    对抗赛应由一位裁判长和一位副裁判长受命监督。裁判长应是国际棋联的一名国际裁判。但必须不属于比赛任何一方及组织者的同一棋协(比赛双方属于同一棋协则除外)。如果可能的话,裁判长的提名应该由比赛双方协商,并经组织棋协同意。副裁判长的提名均需要国际棋联主*席的批准。如果参赛双方和组织棋协在对抗赛开始前一个月对裁判长的提名意见不一,棋联主*席将对裁判长提名指定。
    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必须确保国际象棋规则的严格执行,确保比赛条件应有的高标准。每轮对局期间,至少一名裁判必须留守赛场。如果出现违反规则事宜,应由裁判长来决断。如果裁判长发出的指令未被服从,裁判长可应用国际象棋规则的有关条款来处理。但如果有关指令是由组织棋协发出的,那么裁判长在指定的情况形成之前有权中断比赛,前提是比赛双方至少在棋钟上各留15分钟。如果实际情况不可能这样做,那末申诉委员会可以按裁判长的要求,让比赛暂时停止。
    对抗赛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裁判长应向棋联主*席写一份正式报告,陈述整个比赛及其中任何不寻常的问题。报告还应包括官方的成绩公报及文件,以及对局记录的复印件。
    七、申诉委员会
    对抗赛开始前,应选出一个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棋联主*席任命的3名成员组成。
    在当轮比赛结束后的两个小时内,比赛一方或其助手的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呈送到申诉委员会。通常提案由赛员呈送,万一规则被破坏的情况发生在场外,或者对规则被破坏的事实,赛员没有觉察,那末提案可以由赛员的助手送呈。
    申诉委员会应在提案次日的中午前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八、费用
    比赛双方及其各人的两名助手、一名私人医生、一名所属国棋协代表的车旅费、食宿费和对抗赛期间的零用金均由组织棋协承付。
    组织棋协应提供给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及申诉委员会3名成员免费食宿,并报支他们的车旅费,和付给合理的服务酬金,及发给零用金。向裁判长支付的是一笔相当于奖金3%的费用,向副裁判长支付的是一笔相当于2%的费用。而零用金则为每天折合30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组织棋协应付给国际棋联数目为奖金10%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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