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因哲学是哲学探索第一原因,元是第一的意思,哲学所探究的就是终极性的原因,以及终极性的结果。其中“先规定,后存在”是元因哲学的核心。一切都是先规定的---原则。这符合康德的“知性为自然立法”,以及中国张载的哲学“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为往圣继绝学”的基本思想,也是哲学的一贯的主题。一般的认识论是以存在为依据进行的,但是自康德的哥白尼的革命开始,认识主体是人,人可以以知性的法则为自然立法,这就是说,原则是第一的,让客观对象来适合主体原则,这是近代自然科学所做的。自然科学就是“先规定,后存在”的,在人类理性的范畴中,人完全可以这样做。在人类知性范畴之外,康德认为是“不可知”的“物自体”,这个划分也把人的理性能认识什么,不能认识什么搞清楚了。
其次是“先规定,后存在”是对康德哲学,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总结。在这样的框架下,人的主体性,认识能力的先决条件就是“先规定”,人不能超越规定而干事情,人在规定的范畴中是自由的,自我知性完全可以驾驭自我和自我的对象。
知性范畴的界定,把人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划分清楚了。人可以做知性范畴之中的事情,而且是自由自在的。在知性的范畴之外,人可以保持沉默。比如孔子对形而上的知识保持沉默。敬鬼神而远之。未知人焉知神。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都是孔子对知性范畴的把握,这种把握的意趣和康德是一致的。在中国宋明理学时期,不可知的部分被视为“理”,但是这个理到底是什么,始终没有说清楚,最终导致不可知的知识变成具体可知的,这样的危机就是“存天理,灭人欲”。所以,不可知的部分只能保持沉默。知性范畴之内却可以自由发挥。
现在的问题是,知性范畴之内的发挥不足,人们却超越知性范畴之内极度发挥,这造成认识论中理性的滥用,经验的滥用。理性之所以是理性,就是因为对自身的局限性的认识,经验之所以是经验就是在具体局限性中的经验,而经验和理性的滥用都是对“先规定”的违背。
元因哲学对中西哲学的总的规律性的认知,集中在“先规定,后存在”之下。以“先规定,后存在”作为认识论时是逆行的,探索一切是怎么样被规定的,在实践中,先规定意味着人类的实践不是盲目的,而是符合目的性的实践。在反思中,先规定是作为思维对象的,存在是作为思维的起点。
贯穿中国和西方哲学的一致性,中国哲学中的格物致知和西方哲学的逻辑学都是“先规定”,格物致知是以存在为起点,探索知识,逻辑学是普遍性大前提为基础推演结论,这二者的不同是,格物致知是从具体性开始,而逻辑学是从抽象开始。西方哲学包含了一个先验的东西,这也是西方哲学与中国哲学的不同点。西方哲学的运思方式与中国哲学的运思方式恰恰相反,哲学是从具体性到抽象性,西方哲学是从抽象性到具体性。但是都是“先规定,后存在”的。
“先规定,后存在”更适合西方哲学,自康德以后的哲学哥白尼式的革命。知性为自然立法。颠倒了传统哲学知识要符合对象的认识。所以“先规定”部分包含了先验综合判断,先规定必须是普遍的必然的,在此基础上,对象也是包含在先规定之中,才能形成“存在',也就是说,存在先验地包含在先规定之中,如果不是这样,一切存在的未来就是不可知的。康德认为不可知的是知性范畴之外的,在知性范畴之内还是可知的,就是因为知性和对象的一致性早已成为“先规定”。
“先规定,后存在”是元因哲学对所有哲学思维的现象的综合判断。可以是元因哲学方法*论的东西,元因哲学不仅仅是这样简单,对于本体论,先规定就规定了一个存在的基点,一个质的东西,对于实在论,先规定就划定了一个范畴,对于实践论,先规定就规定了实践的对象,目的和形式,对于理性,先规定就划定了理性之内是什么,理性之外是什么。理性之内是自由的,知性为自然立法,理性之外,理性保持沉默。
中国哲学是方法*论,格物致知是从具体到抽象,西方哲学的方法*论,是从抽象到具体。这直接决定了东西方人的思维的不同理路。看*中*国的哲学史也是这样,西方的哲学与中国哲学的不同就是有一个先验的前提,而中国哲学要从具体性达到这个前提。西方哲学带着一个原始性的形而上学的帽子,逻辑学就是形而上学。而中国哲学没有这样的帽子,却在具体性中寻找这样的帽子。具体性无不要过度到-----理,天理,道。实事求是也是这样的。从具体性到抽象性。那么就看见中国哲学是“先存在,后规定”的。是传统哲学的思维,西方哲学在康德以前的部分也是这样的。
康德的哥白尼的革命,先规定认识的原则,再到达认识的对象,这样人成为主体,立法者。而传统哲学,自然成为主体,自然成为人的立法的对象。“先规定,后存在”直接退动了科学的发展,科学可以说就是“先规定,后存在”的。
先规定,后存在
一切存在是先规定,后存在的。
因为一切存在如果没有规定,则一切存在不可能存在。因为不能得到存在的任何形式,性质,关系,结构就无法以任何形式存在。这样任何存在要能存在,首先要得到形式,性质,关系,结构,所以,“先规定,后存在”。
反推,如果不是先规定,一棵树(不可能说是一棵树,勉强说之),就可能是任何其他的东西----因为没有先规定。
那么显然,一切存在首先是被规定了,其次才能存在。没有先规定的一切是不存在的,因为“不能存在”。
第一是时间规定,第二是空间规定,第三是形式规定,第四是性质规定,第五是关系规定,第六是结构规定。
所以,一切存在之前已经是被规定的,其次才能存在。现规定,后存在。
这里,什么是规定者,是谁规定的?自然主义说是自然,宗教说是上帝,哲学说是真理,科学说是原理。所以,存在各种各样的规定者,没有规定者,就没有存在。规定是在先的,存在是在后的。
说精神,意志是一切的规定者,是从生命而言,宇宙也是有生命的,所以,这种精神,意志是永恒的。只有永恒的东西才能永恒规定一切,所以,精神,意志是万物的规定者。精神是是其所是,意志是保持其所是。精神是自我规定,并规定对象的,意志是在自保持,并保持对象的。
可以推理,假如一切不是先规定的,那么“树”怎么会是树呢?而且树的变化不知道会变成别的什么东西,这样世界怎么会是世界呢?而且世界的变化不知道会变成什么东西,人怎么会是人呢?而且人的变化不知道会变成什么东西。。。。。。其余准此。
这样看,树,人,世界,首先是被规定的,无论如何变化都是树,人,世界。即使是性质的变化也是可以认识是变成了别的什么性质,这样一切才能被认识,一切才能建立概念。这样看,概念不是死的东西,概念是对规定的“模拟”,如何概念都是对规定的模拟,这种概念才是“有内容”的,真实的。
那么什么是规定者呢?什么制定了存在的形式,性质,关系,结构呢?哲学的说法是逻各斯,宗教的说法是上帝,自然主义的说法是道,科学的说法是真理。这都是对规定者的各种说法,总之都是说明世界存在之前,先有一个规定者,这种规定是存在于一切之前的。否则世界就是混乱的,无理性的,互相矛盾的,阻塞的。
既然取得最高认识价值的是理性,则理性直接感悟了规定,规定产生了概念,概念产生了观念,观念规定了世界,(这不是任意的规定,而是被规定的规定),观念最终是对规定的模拟。这样似乎是观念规定了一切,实际是规定规定了观念,观念和规定是等量置换的。就像A=B,B=C,A=C.这里观念取得和规定等同的价值。就像代数代表了具体的数字。观念代替了具体的存在。
其次我们看到宇宙显然是存在自然,社会,人类,植物,动物的规律性的,这种规律性就是“被规定”的,没有这样的规定,就没有任何的规律性,既然有什么规律性,就可以看到存在某种规定是在先的。这里,认识和现实的存在是对等的,认识不少任意的,认识服从了规定,产生了概念,用观念确定了世界,产生了结论。
四季的变化,寒热的变化,人类社会的盛衰变化,人的生命的生老病死,植物的生死,动物的生死,。。。都可以看到存在某种先在的规定性。比如生命的衰微,是先在于生命而存在的,这才具有“必然性”,如果没有规定性,有的生命是死亡的,有的生命是不死亡的,实际不少这样。
我们看到规定性,不少回到宿命论,不少命定论,而是看到规定这种普遍的存在,规定是中性的词,是陈述的词,也不是排斥变化,变化是保持其规定的变化,是对规定的恢复,善者自善,恶者自恶,善恶互换。变化是对规定性的保持和恢复,我们看到存在一种在先的规定性,才使一切变化不息,按照自己的规定性而变化。
我们从感觉逆推,就可以看到规定性,没有规定性,一切是怎么得到其形式的,性质,关系,结构的?而不赋予其任何形式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存在的一切必然具有其自身的形式。这样看见规定形式是先在的。比如“人”的形式,无论人数如何多,人始终是人的样子,形式,我们一眼看出是人,尽管人人是不同的,但是不同也是人的范畴。这里显然存在某种“人” 的规定性,什么是人?人的样子,人性,人的一切都是人。而不是石头,草木。其余准此。
在如果,“人”是无规定的,“人”可以是这样,可以是那样,人的变化不知道会怎么样?那么没有谁会认识“人”。其余准此。我们清清楚楚看到人,感知是人,这说明,“人”具有不变的确定性,尽管人人是不同的,但是决不能不同到是“石头”。这样,人首先“被规定”,其次才存在人。
认识是尾随在存在之后的,思维是逆推在存在之前的。我们从思维知道,先规定,后存在。
先规定,具体的存在首先是“被规定”的,这样存在是被动地来到世界的,生命都是被动来到世界的,生命尽可能地突破规定,这就是“自由”,自由是良好的规定性。一切存在“被规定”之后才得到存在的样子,性质,关系,结构,这样不是自身决定的,而是规定者决定的。这样生命的自由就是服从规定的自由。规定就像如来佛的手掌,生命就像孙悟空,孙悟空如何翻腾,还是不能超越如来佛的手掌----规定性。这样自由就是在规定之中的翻腾。变化是在规定范畴的变化。
人们一般崇尚变化,认为变化是任意的,这里看到,规定性是绝对规定存在的,人类要的是服从规定性,而不是推*翻第一规定性。我们把这种规定叫做第一的规定,是强调这种规定是无法推*翻的。比如把“树”倒置地植入土中是不行的。比如人用“肚子”走路是不行的。为什么,这都是“第一规定”造成的。
生命显然是被规定的,否则生命怎么会遇到自己恐惧的死亡?因为死亡就像生命本身一样是“被规定”的,对于这种人们谁也不愿意的规定,生命是无法超越的。因为这是“被规定”的。那么生命如此严格地被规定了,生命的自由在哪里呢?----服从规定就是自由。生命既然是被规定的,生命就知道自觉服从规定,而把规定置换成为自由。这就是人类的智慧。这里吧规定置换为自由,自由和规定性是一致的,这样任何规定都被生命置换成为自由。人把规定性置换成为自己的内在的需求,这样生命就是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
我们要成立的定理是----先规定,后存在。
这不仅是上帝创造万物的原理,而且是人类继续创造的原理,一切都存在第一的模板,对这种模板的模拟,就是规定,这种规定继续发展,许多的规定是相对的,只有第一的规定是绝对的。相对的规定可以变化,绝对的规定无法变化。我们说“规定”是中性的,既没有变成宿命论,也没有变成唯理论。我们把宇宙看成是一种工业化的规定,按照这种规定创造了万物,人类,动物,植物。。。。我们一直对于创造抱着“任意”的味道,但是看到“规定性”,我们知道创造是对“规定”的“模拟”,概念是对规定的模拟,思维是对规定的模拟,学习是对规定的学习,存在是对规定的服从。
我们相信许多的人们没有这样的思维,还是处在“任意”的阶段,既不能认识自己,也不能认识外在的世界。认识自己实际是认识自己“被规定”的那种东西,认识外在的世界也是认识世界“被规定”的东西。这样我们就活在一种清清楚楚的规定之中,既服从规定,也享受规定之中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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