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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牒试”制度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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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1: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代“牒试”制度论考
游 彪
共4页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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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宋代士大夫普遍认为,“牒试”是天水一朝科举考试中最阴暗的角落,也是腐蚀读书人心智的罪魁祸首。该制度源自于“别头试”,是指由转运司组织的对各地官员亲属、门客等的科举选拔考试,大体上相当于州军发解试。宋朝实行“牒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范官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在地方科场中营私舞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牒试”却逐渐演变成为政府对官员亲属的照顾和恩惠。因此,与其说“牒试”为防弊之策,倒不如说是官员特权的直接体现。就“牒试”制度而言,总体上还是比较严密的,按照规定,凡参加“牒试”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如须有关官员的担保,且必须是真正的官员亲属、门客,等等。然而,由于“牒试”录取比例远远高于普通举子参加的发解试,因而各地方官员为了给亲朋故旧谋取功名,往往假冒籍贯、亲属关系或门客,通过种种违法“经营”,使那些本来不符合条件的举子具备了法定“牒试”资格。结果不仅加剧了两宋时期的冗官危机,导致严重的吏治腐败,而且扰乱了科场秩序,破坏了科举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给宋代科场、官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宋代;科举;牒试
  中图分类号:K244;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7)04-0011-09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宋代科举乃是至为公正合理的制度,因而往往忽略了科场中的种种非公平竞争现象。应该说,科举考试各层面几乎都存在特权,诸多人为的运作贯穿于其间。本文将以“牒试”制度为中心对宋代科场的非公平因素进行适当的检讨。事实上,“牒试”是宋代科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迄今为止,学界对此却并无清晰的阐释。何忠礼教授在《宋史选举志补正》一书中指出,“按北宋时期的别头试、胄试、锁厅试等,至南宋统称之为‘牒试>。”[1](P78)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拙稿拟就宋代转运司“牒试”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之考察,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牒试”制度的渊源及变迁
  
  “牒试”一词,北宋时期非常罕见,似乎到南宋以后才作为科举制度的一个专用名词而频繁见诸史籍。按照宋代著名史家李心传的解释,“牒试者,旧制:以守、倅及考试官同、异姓及有服亲、大功以上并婚姻之家,与守、倅门客皆引嫌,赴本路转运使(司?)别试,若帅臣、部使者亲属、门客则赴邻路。”[2](甲集卷13,《避亲牒试》)在他看来,“牒试”是原来就一直存在的制度,专指对知州、通判等地方官和主持州一级科举选拔考试官员的亲属、门客等特定群体的考试,其具体事务由转运司负责,路级官员的亲属等则到其它路转运司参加选拔。尽管上述解释并不全面,但基本上揭示出了“牒试”制度的本质,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和关键。所谓“牒试”,是指由转运司主持的对地方官员亲属等进行的选拔考试,故又称为“漕试”或“漕牒”,如南宋赵昇就认为,“漕试”是“转运司承集本路见任官牒送到随侍子弟及五服内亲,如州府解试法”,[3](卷2,《漕试》)可知这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宋代科举考试通常由州军试(又称“发解试”)、礼部试(又称“省试”)和殿试构成,这是一套相当严密的系统,宋朝政府对各级考试的几乎所有环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牒试”属于州军试,是各地方进行的初选,考试合格的举子再参加中央组织的考试。
  在大多数宋朝士大夫看来,科举“最号至公”,[4](卷17,《论逐路取人札子》)乃是最为公平的竞争。然而,正是由于科场是宋代最具影响力的名利场,因而人们为了博取功名,不惜采用种种违法手段以达到目的。尤其是那些权贵子弟及其亲属,自然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宋朝开国以后,为了防止科场舞弊,逐步健全法制。针对那些有着特殊背景的举子,宋朝采取了诸多相应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别头试”,即中央高级官员和与科举相关的官员子弟及亲属单独进行考试,此后这一制度逐步推广。至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制定科举政策的“科场条贯所”接受直集贤院贾昌朝的建议,“诸州举人亲戚守任在本贯、远地官僚子孙在任处、发解官亲戚三等人,乞今后类聚,别差官考试,每十人解三人。” [5](选举15之10)规定三种人有别于普通举子,必须另外派遣官员单独组织考试。《宋史》的记载似乎更清楚些,“士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6](卷155,《选举志》)需要说明的是,《宋史》在此并未注明这一政策执行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凡是有亲戚在举子籍贯所在地担任官职,或者有亲戚担任当地负责考试的官员,或者侍奉亲属到离自己籍贯二千里以外的地方任职的官员子弟,都必须单独参加考试,录取比例为30%。随着时间的推移,州军级初选录取的比例有所变化,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地方组织的“别头试”录取比例比普通举子要高出许多。北宋时期,欧阳修指出,“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 [7](卷31,《选举考》)尽管此处所议论的是全国各地“解额”不均衡的问题,但从中不难看出,当时南方地区发解考试录取比例仅为1%左右。由此可见,“别头试”既是限制官员及其亲属科场徇私的措施,同时也是对官员亲属的恩惠和照顾,实际上是官僚特权的反映。严格说来,宋代所谓“别头试”主要针对的是官僚群体等特权阶层,南宋以后的“牒试”便是直接渊源于宋仁宗景祐四年实行的地方“别头试”。
  自北宋以来,地方“发解试”的相关政策逐渐得以完备,“牒试”制度也随之出现了不少变化。其一,“牒试”人员范围的扩大。如前所述,参选举子的亲属担任地方要职则必须参加“牒试”。但后来的法律却是作了如下规定,“旧法:随侍见任守、倅等官在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试官内外有服亲及婚姻家,曰避亲,馆于见任门下,曰门客,是三等许牒试,否则不预。” [6](卷156,《选举志》)此处所谓“旧法”,尽管没有交代执行的具体时间,但也并非毫无线索可寻。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礼部贡院上奏朝廷,“近制:不许臣僚门客受恩泽出官,而锁厅取应,限以一次,倘不中第,遂废终身,甚非劝学之意。” [5](选举14之11)可知此后官员门客按照这一规定是不能出仕为官的,当然高级官员是例外,他们的门客依旧可以荫补为官。 [8](P101)至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对官员门客参加地方科举考试作了具体规定,“诸州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试于其州,类其名上之转运司,与锁厅者同试。” 《宋史》卷155《选举志》,然此处将该法令颁布的时间记于熙宁三年(1070),系误。据《宋会要》选举15之20记载,该法令颁布于熙宁二年(1069)六月。《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32未言明具体时间。依据上述证据,笔者以为,门客参加转运司“牒试”的制度大致是嘉祐三年以后抑或是宋神宗熙宁以后的事情。显而易见,此规定有别于北宋景祐之制,必须参加“牒试”的举子包括了现任官员的门客,而此前只涉及各级地方官员的亲属。
  其二,“牒试”录取比例逐渐降低。总体而言,宋代参加科举考试的举子人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此众多的读书人完全不可能全部参加由礼部主持的考试,因而地方的选拔淘汰就显得格外重要。如前所述,宋仁宗景祐时期“牒试”录取比例为30%。但到嘉祐三年(1058)朝廷根据翰林学士宋祁等人改革科举的建议而对各地“别头试”作了新规定,“别头试:每路百人解十五人,五人以上解一人,不及五人者送邻路试。” [5](选举3之26)估计是由于此前录取比例过高,进而引起了重视。至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规定,“率七人立一额。” [9](卷32)录取比例大约为15%。至南宋高宗时期,依然按照宋仁宗以来的制度加以执行。建炎四年(1130),根据礼部员外郎侯延庆的建议,重新确定官员亲属应举之法,“其解发人数依旧制,以就试终场人为率,七人取一名,余分亦听取一名。” [5](选举16之2)此时为南宋草创时期,遵循北宋以来的制度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宋孝宗时期更进一步大幅度压缩录取概率,乾道元年(1165),朝廷下令各路转运司,牒试“自今以二十人解一人,零数亦解一人”, [5](选举16之14)比例下降到5%。乾道四年(1068),进一步规定,“请解者每四十人解一人外,有零数或请解不及四十人,亦解一人。” [5] (选举16之14)大致只有2?5%的举子被解送到礼部,可见调整幅度之大。正因为如此,很多官员以为这一政策有失“公正”,“诚为大狭”, [5] (选举16之18)即录取比例太低。至乾道七年(1180),朝廷决定恢复乾道二年(1166)以后执行的制度,而这一政策实际上是乾道元年(1165)就已经颁布了,此后到嘉熙元年(1238)名义上废除“牒试”制度,《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卷)页485解释“牒试”时依据《宋史》卷156《选举志》等相关资料认为,“牒试”废除于嘉熙元年(1238)。其实,南宋后期地方官员亲属、门客等依然是单独考试,即转运司组织的考试并未停止过,不过是名称、形式不同而已。嘉熙以后,通常将“漕试”称为“寓试”,除官员亲属等特殊群体而外,离开乡贯、游学他乡的普通举子也可报名参加,因而转运司试实际上一直存在。本文仅限于探讨“牒试”,故不再展开。但官员子弟、门客等在转运司参加科举初选的录取比例并未出现大的变化。
从“牒试”录取比例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牒试”制度经过几次重大调整,录取比例大大下降,进而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官员亲属的特权,使地方选举更为“合理”。然而,无论如何,只要“牒试”制度存在,它本身就是官员子弟特权的体现,也是朝廷对地方大员的照顾措施,至少“牒试”比普通寒门子弟参加的考试的录取比例要高得多。熊克在《中兴小纪》中引用南宋初期宰相朱胜非所著《秀水闲居录》云:“东南诸道解额少,举子多求牒试于转运司,毎七人取一名,比之本贯,艰易百倍。” [10](卷28)尽管此言有夸大之嫌,但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一些实际情况,即“牒试”举子远比普通举子要优越。在此不妨列举一个具体的实例,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规定,“自咸淳九年为始,视终场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 [6](卷156,《选举志》)这是南宋行将灭亡前地方发解考试的录取额度,其比例仅为5>,竞争之激烈程度令人瞠目结舌。相反,“牒试”录取比例竟然比普通举子高出整整10倍,这无疑是惊人的数字。因此,与其说“牒试”是对权贵子弟的“抑制”,到不如说是给他们实实在在的优待和恩惠。
  其三,参与“牒试”的举子须有担保。就南宋而言,地方官员亲属在参与转运司考试之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重要的环节便是核实举子身份,看他们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而从源头上防止官员造假作弊。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有官员向朝廷提出如下建议,“欲乞今后帅臣、监司并诸司属官子弟、亲戚、门客等合避试者,并令本司长官保委,州县官令知、通、县令保委,责结罪状,审验无妄冒,方许就试,如有不实,许人陈告。” [5](选举16之5)也就是说,凡是参加“牒试”之人,通常需要得到当地两名行政长官的连罪担保,签署责任状,方能考试。如出现虚假担保,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制裁,其中包括“牒官”(即本人有亲属参加科举的官员)、担保官员等等。
  南宋初期,朝廷下令规定,“诏自今委保举人避亲牒试不实者,许人告,保官先降一官,然后取勘。” [11](卷102,绍兴六年六月甲子)后来基本上是按照上述法令执行的,如绍兴十四年(1144),“左承议郎、知雅州杨昭、左承议郎、签书雅州判官厅公事王咸久各降一官,以符同作弊,牒试举人不当,为转运司所劾故也。” [11](卷152,绍兴十四年七月戊寅)一旦发现舞弊行为,担保官员当受到降级处分。然而,尽管朝廷法令如山,但实际效果却是不尽人意。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有官员上书朝廷,“乞令礼部申严牒试之法,如敢冒滥,并将保官照条重赐责罚。从之。” [5](选举5之32)可见担保官员并不是按照朝廷政令行事,几乎形同虚设,因而很难保证“牒试”者身份的真伪,其中原因不言自明,否则朝廷不会如此三令五申地警戒那些担保人。因此,担保制度作为防止“牒试”弊端的重要环节,实际上并不起多大作用。
  其四,“牒试”亲属关系的界定有所变化。按照北宋时期的规定,凡是属于法定“牒试”范畴的官员亲属,“须是五服内的亲,自余不在移送之限。” [5](选举15之9-10)换言之,五服之内的亲属都可以参加“牒试”。至南宋时期,“牒试”引发的矛盾愈加尖锐,迫使朝廷改弦易辙,对参加“牒试”的官员亲属的服属关系加以限制,进而削减参选人数。宋高宗绍兴二十七年(1157),“监司、帅臣、守、倅亲属、门客依法牒试,及属官、幹官以上去户籍二千里,随行本宗、异姓缌麻以上亲赴漕司试。” [5](选举5之15)这是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国子监回顾四川地区“类省试”相关法令时谈到的情况,应该是相当可靠的资料。可知宋高宗时期,“牒试”亲属的服属为“缌麻”以上本家或者异姓亲属,看来服属关系还是很宽泛的,官员们基本上不会受到大的影响。至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礼部官员“参酌旧制”,即参考原有的制度,作出如下规定,“除随行本宗大功以上亲许牒试,及诸州守、倅本宗大功以上亲有户贯在所任州军,许牒本路(转)运司,帅臣等官本宗大功以上亲在所置司有户贯者,许牒邻路(转)运司就试外,余并令本贯州军取解,武臣任准备差遣、巡辖马递铺之类,除亲子孙许牒试外,余并不许,权摄官虽亲子孙亦不许。” [5](选举16之14)也就是说,无论是在两千里以外任职的官员,还是各路、州任职的行政长官,必须是“大功”以上服属的本家亲属,才能有资格参加“牒试”,其余亲属被排除在外;而武官只能是官员的亲子孙,才有资格。总体而言,这次调整对地方官员应该是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实际上是将原来的亲属关系提升了两级,而且完全取消了异姓亲属参加“牒试”的资格。大概是此一法令过于严格,因而到乾道四年(1168),朝廷又放宽了“牒试”亲属的标准,其法令内容如下:
  应本贯川、广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贯别路而任川、广差遣者,随行本宗、缌麻以上亲愿应举而无户籍、二千里外,许所在州投状堪实,申送转运司试,其武臣大小使臣以上,本贯川、广任别路或别路任川、广仿此外,止许牒亲子孙。知州、通判亲戚本贯在所试州,即牒本路,若经略官、安抚、总管、钤辖、监司,或发运、提举主管茶事买马、提点坑冶铸钱、制置解盐、提举市舶官亲戚有本贯在所辖路,应避亲者即牒邻路。 [5](选举16之14)
  这一规定实际上又恢复了宋高宗以来的制度,即相关官员的本家、异姓缌麻以上亲属都有资格参加“牒试”,此后便基本上固定下来。以上所述为地方官员亲属“牒试”制度的相关情况,通常情况下,在朝廷中任职的官员亲属多送到国子监“牒试”,“宰执、侍从、在朝文武官子侄等并于国子监牒试,>>国子监牒试则五人取一名。” [12](卷4,《解闱》)可知其考试由国子监主持,录取比例也存在相应的规定,似乎比各路转运司“牒试”录取比例还要高出许多。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详细论述。
  除了亲属而外,如前所述,宋代官员所养的门客也可以参加“牒试”,地方官的门客自然是参加转运司的“牒试”,但并非所有门客都有资格参加,按照宋孝宗乾道年间的规定,“诸路监司、守、倅牒试门客,所牒官到任虽未及半年,其门客实贯本州,及为门客实及半年者,依条亦听牒试。” [5](选举16之15)由此可见,地方官员门客参加“牒试”有两个条件是必须的,一是门客本人籍贯在现任官任职所在地,二是时间限制,即作门客在半年以上。然而,由于在朝廷中任职的官员的门客不属于亲属范畴,但他们与主子之间关系格外密切,当然也要予以照顾,同时防止他们作弊,于是特许他们参加两浙路转运司的“牒试”,“在京职事官:文臣监察御史以上,武臣任在京职事而职事杂压在监察御史以上者,各牒门客一人,并须锁院前在逐门下及半年者,听牒本路运司试。” [5](选举16之15)可知中央高级官员“牒试”门客的条件基本上同地方官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牒试”在地方是转运司组织的对地方行政官员亲属、门客等的初选考试,在都城则是国子监对中央各级官员子弟进行的选拔考试。它既是防弊之策,也是对官员子弟的照顾和恩惠。就其演变过程而言,北宋以来已经存在,南宋直接继承了原有制度,不过是换了称谓并加以固定而已。
  
  二、“科举之弊,莫甚于牒试”
  
  “科举之弊,莫甚于牒试”,《昌谷集》卷11《论牒试札子》,《历代名臣奏议》卷170。此言出自曹彦约,可见“牒试”制度是漏洞百出,弊端丛生,甚至是宋朝科场中最阴暗的角落。事实上,这是宋代士大夫带有普遍性的共识,尤其是南宋时期,很多有识之士对此都有着痛切的感受,如王之望曾经说过:“方今科举之弊,莫甚于转运司之牒试,祖宗时无若是之滥也。” [13](卷7,《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甚至连皇帝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曾经专门下令加以禁止,“敕门下:>>近年以来,士风寖薄,巧图牒试,妄认户名,货赂请求,重叠冒试。” [14](卷6,《赐科举诫谕诏》)尽管朝廷三令五申,但“牒试”过程中的种种舞弊行为依然最为严重,难以根除。笔者以为,“牒试”之积弊难返,主要是三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牒试”制度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官僚特权的象征,其录取比例较普通举子要高得多,于官员亲属、子弟而言,无疑是有大利可图的事情,无怪乎很多人趋之若骛,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二是“牒试”制度本身存在诸多缺欠,使各级官员有空子可钻;三是人为的因素,即官员们利用手中权力,千方百计为自己谋取利益。
具体而言,“牒试”弊端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是“冒贯”,即伪造籍贯。如前所述,按照朝廷的“牒试”条令,大体上有三种情况是必须单独考试的,“今之牒试,凡曰避亲,曰随侍,曰门客,鲜非伪冒者。” [15](卷13,《上钱丞相论罢漕试、太学补试札子》)所谓“冒贯”,恐怕主要指前两种情况而言。可以肯定,只有有权有势之人才能为所欲为,随意变更户籍。在宋代,为了争取“牒试”而伪造户籍的事实并不少见。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有官员上奏朝廷,“奉旨差贡院拆号,至进士章仲衡姓名,见朝士皆言,章谦有子与选。盖谦本贯处州,尝官于朝,其子随侍,人多识之,及观仲衡家状,则用鄂州户贯。>>近者访问得仲衡随父谦为江西参议官,于法合归本贯应举,乃宛转经营牒试,故冒章谈户籍,牒赴江西漕试。寅缘得发解,然不知鄂州果有章谈户籍否,或云仲衡伪作过房为谈之子,却欲他日改正归宗,又不知谈果仲衡亲叔否。” [5](选举5之7)这一资料将章衡伪造户籍的事实叙述得相当详细,于此可见宋代官员亲属在科举过程中作弊之一斑了。更有甚者,不少官员明目张胆,公然作弊,引起了当地普通举子的强烈不满。嘉定十一年(1218),“有冒潭州之贯,场屋喧闹,蹂践几死者数人,帅守私意,不肯置冒贯者于罚,反将土著人坐罪,事至省部,人皆知之。>>有冒衡州之贯者,场屋喧闹如潭州,监司凭冒者之言,追逮凡六十三家。” [5](选举16之34)可以想见,当时的举子群情激愤,险些出了人命。应该说,上述揭露出来的违法案件无疑只是冰山一角,无数“冒贯”作假的事实并未被发现,抑或是史籍未加记载。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宋代“冒贯”现象相当严重。
  二是“诡托服属”,即假冒官员亲属参加“牒试”,这种情形在宋代亦非常普遍。南宋时期,王之望谈到“牒试”之弊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官员亲属“牒试”过程中,“有避一人亲而牒三、四十人者,而所谓亲未必亲也,所谓门客而未必门客也。” [13](卷7,《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显而易见,大多数参加“牒试”之人实际上并不是官员的亲属,而是被人为地赋予了“亲属”关系。就朝廷规定而言,凡是有资格参加“牒试”之人,如前所述,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然而,由于朝廷法度相对宽松,通常情况下,相关官员五服之内的亲属可以合法身份参加“牒试”,因而给造假者提供了绝佳机会。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有官员上奏朝廷,“命官牒试贡举条法亦既详备,循习旧弊,尚或结托改移乡贯以就远,或迁服属以为近,宛转干求,至预作保官文书,交通书铺,公立价出卖族坟、姓名,冒滥百出,欲乞严行禁止。” [5](选举16之17)尽管朝廷三令五申,严禁“牒试”作弊行为,但收效并不大。如庆元元年(1195),朝中有官员谈到两浙路的“牒试”问题,“两浙州郡知、通避亲牒试,绍熙三年,诸州所牒止五十人,今岁乃三百七十人。夫以亲戚多寡宁不同,至于遽增六倍,则事可见。” [5](选举16之30)这一事实表明,短短三年之内,两浙路各地知州、通判亲属居然增加了六倍还多,显然不是正常现象。可以肯定,增加的部分多数属于假冒亲属。
  三是以假门客的身份参加“牒试”。门客是宋代社会的特殊群体,有权有钱者盛行养客之风。宋朝政府原则上要求有关官员的门客参加“牒试”,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凡是应该避嫌的官员,其门客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却远非如此,确如王之望所言,“所谓门客而未必门客也。”也就是说,很多人以官员门客的名义参加“牒试”,而实际上根本就不是真正的门客。南宋大儒朱熹曾经给人写过一封信,“牒试中间辛宪、汤倅过此,皆欲为问,既而皆自有客,不复可开口。其伪冒者,固不容复动念。” [16](卷1,《答黄直卿》)很显然,黄直卿曾经同朱熹谈过想以门客身份参加“牒试”的想法,希望朱熹利用其社会关系助成此事。当担任提点刑狱和通判的两位官员来到朱熹处时,朱熹便有意将黄直卿“牒试”之事托付给二人,但得知此二人均有自己的门客,朱熹才未开口相求。应该说,朱熹不愧为一代鸿儒,他回信告诫黄直卿不能作假冒门客之事。无独有偶,孙应时也曾经劝说一个姓王的举子,“科举文字亦须随分料理,欲改赋固无害,但须决计理会一件,不要只管计较,徒乱意,牒试之图切不必尔,得失命也,是憧憧者,果何心哉?” [17](卷6,《与王君保书》)然而,像朱熹、孙应时这类的官员毕竟只是少数,多数并不会严格遵循国家法度,而是千方百计为其“门客”谋取方便。诚然,门客数量恐怕比亲属数量要少得多,但其危害在本质上却是完全相同的。
  宋代“牒试”过程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就是造假,即将那些本不符合“牒试”条件的人通过种种违法手段变成为具有法定“牒试”资格的举子。毫无疑问,制度本身尽管存在一些漏洞,但导致“牒试”弊端更重要的还是人为因素,即作为特权阶层的官员无视国家法纪,肆无忌惮地为其亲朋故旧谋取远大前程,从而使制度的规定成为一纸具文,基本失去了应有的约束效力。
  
  三、“坏士子心术,莫甚于此”
  
  在宋代,“牒试”制度从防弊之策演变成科场最大弊端的代名词,无疑给整个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甚至有士大夫认为,“坏士子心术,莫甚于此。” [18](卷11,《论牒试札子》)此言并非夸大其辞,而是较为真实地反映了“牒试”所带来的恶劣后果。
  首先,于宋朝而言,“牒试”的直接结果就是加深了日益严重的冗官危机,由于两宋多数时期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录取,因而地方“发解”人数越多,礼部录用也就越多。宋人王之望清醒地认识到了“牒试”与冗官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此作了颇具说服力的分析:
  每三岁诏下,士人奔走,竞求牒试,>>就试者十人解一人,到省则十四人取一人,若牒一百四十人,是暗添一员省额矣。天下每举,诸路转运司所解不下数百人,则省额安得不滥乎。十四人之中令举一人,而余十三人者十七、八年之后,皆免解进士也,则恩榜安得而不多乎。免解就试之人众,非徒恩榜众多,而正奏名省额亦自暗增,盖以十四人则额当取其一也。今若将中外官门客牒邻州,服属踈者免牒试,试院簾内、簾外官别作措置,仍申严保官批书之法,务在必行,则转运司试人绝少,每举正奏名可减数十人,而将來免解之数,又不知其几矣,此救科举之说也。 [13](卷7,《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
  在他看来,“牒试”制度一方面增加了礼部录取的名额,事实上也是如此。如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成都一路就试者三千五百人,而发解则五百人。议者以为滥。” [11](甲集卷13,《避亲牒试》)人数之多,不难想见。由于“牒试”录取比例远远高出普通举子参加的考试,因而很多本来不具实力的官宦子弟、亲属(包括大量假冒者)得以送到礼部,若按照14名录取1人的比例,成都一路便有近36人考中进士而成为官员。南宋时期,四川地区实行“类省试”,举子可以不到都城临安(浙江杭州市)参加礼部考试。在此举此例似乎可以反证其他各路的“牒试”情况。相反,如是普通举子,按照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200人发解1人的比例加以计算,则最多只能有2人考中,其间差距之大,令人瞠目。即便是按100人发解1人计算,最多也只有3人能成为官员。这样,不少并无真才实学的官员亲属入仕为官,而那些品学兼优的寒门子弟却因录取比例过低而无缘参加礼部考试,完全失去了仕进的机会,从而既增加了官员的数量,也使官员素质大为降低,进而大大加剧了冗官的危害性。
另一方面,“牒试”取人过宽,使“恩榜”人数大为增加。所谓“恩榜”,即是科举中的特奏名进士。一般说来,依据一定的年龄、举数等,凡是经过礼部或殿试考试落第的举子都有机会“特奏名”。 [19]确如王之望所言,官员亲属通过“牒试”后较为容易地获得了礼部考试资格,若干年之后便成为“免解”进士,即可以不参加“发解试”而直接参加礼部考试,再过若干年便可通过“特奏名”名正言顺地得到相应的出身或一官半职,从而跻身官僚行列。这对宋代社会的影响无疑是相当严重的,也是导致宋代冗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牒试”制度必然导致吏治腐败。宋人赵昇在解释“漕试”制度时指出,“漕试员额宽容也。” [3](卷2,《漕试》)正因为录取名额多,各级官员才千方百计为其亲朋故旧谋求“牒试”资格,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每次地方科举考试之前,有权有势的各色人等便暗中运作,“富者行贿赂,巧者干请托,改换乡井,诡冒宗支,败坏礼俗,莫此为甚。” [13](卷7,《论恩榜任子革弊奏议》)有钱者行贿,有“关系”者四处托人,这种现象在宋代相当普遍。刘宰曾经谈到南宋都城临安的“牒试”情况,“游士之聚于都城,散于四方,其初惟以乡举员窄,经营漕牒。” [15](卷13,《上钱丞相论罢牒试、太学补试札子》)“经营”一词,形象地再现当时一些举子蝇营狗苟的“动人”场景。事实上,宋代很多举子为了取得“牒试”资格,可谓绞尽脑汁。黄榦曾经给郑成叔写过这样一封信:
  榦诸况粗遣,无足道者,惟区处家事,今粗有条理,则可以安居静养,以送此生耳。偶有少禀,知县、家兄位小侄子自知孤贫,刻意向学。偶因子方侄入都,遂附之行,欲经营漕试,日子已迫,不知尚可图否。且此子怯弱疎拙,心甚念之,又不欲尼其行,已为作林宗鲁、潘谦之书嘱之矣,恐尊兄有能为之地者,蒙介念,甚幸。家兄顷丞沙邑,大参方亲迎,亦尝获拜识,不敢令其辄扣宾谒,家兄之孝友清苦,人所共知,若能为宛转,使不至冒暑徒行,幸甚。 [20](卷9,《与郑成叔书》)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录信件全文,是因为这是宋人谋求“牒试”的一个典型事例。黄榦费尽心机地为其侄子在京城找门子、托熟人,亲自给三个朝中官员写信,希望他们加以“宛转关照”。姑且不论成功与否,黄榦几乎调动所有关系进行投机钻营的事实却是昭然若揭。如此打通关节,为其亲属的“牒试”资格而不择手段,其结果可想而知。
  更有甚者,很多官员还将“牒试”名额当作商品出售,获取丰厚报酬。通常情况下,宋代地方官要“避亲避籍”,即不能在籍贯所在地或有亲属的地区任职,因而他们在当地并无多少亲戚可言,但却拥有“牒试”亲属、门客的特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然不会放弃朝廷赋予的权利,于是就设法将“牒试”资格出卖给有钱人。南宋时期,官员出卖“牒试”资格之风相当盛行,“贩鬻者居其半,士大夫皆知之,而不忍绝之者,正以解额不均之故。” [15](卷13,《上钱丞相论罢牒试、太学补试札子》)也就是说,参加“牒试”之人有一半以上是花钱买来的名额,完全不符合国家的法定原则,而且士大夫们均心照不宣,非常了解其中原委,无非是睁只眼闭只眼而已。然而,官员既然收人钱财,当然会想方设法为那些出钱之人疏通关节,改变他们原来的身份,或改变姓氏、籍贯,或假冒亲属,或冒充门客,等等,以便其“合法”地参加“牒试”。毫无疑问,对于那些掌握权力的官员而言,办理这一系列非法手续并非难事,其间无非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而已。因此,“牒试”的弊端实质上是宋代吏治混乱的具体表现,也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不惟地方官违法办理“牒试”,中央官员也不甘落后,频繁插手地方发解考试,为亲朋好友谋求“牒试”名额。南宋初年,为了培植自己的政治势力,权相秦桧干预两浙路转运司的“牒试”,而地方官员惧怕权倾朝野的宰相,被迫录取了秦桧等高级官僚的亲属。“秦桧居永嘉,引用州人以为党助,吴表臣、林待聘号党魁,名为从官,实操国柄。凡乡士具耳目口鼻者,皆登要途,更相扳援,其势炎炎,日迁月擢,无复程度。是年,有司观望,所荐温士四十二名,桧与参政王次翁子、侄预选者数人。前辈诗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今不然矣。”《中兴小纪》卷2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三月乙卯。由此可见,朝中官员轻而易举地掌控了转运司考试,甚而至于“具耳目口鼻”的无能举子都能考中,如此儿戏的科场不能不是宋代政治腐败的缩影。
  其三,“牒试”严重扰乱了科场秩序,破坏了科举考试的公平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对官员,还是对得到“牒试”者本人,经营“牒试”自然是好处多多。毫无疑问,“牒试”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参加“牒试”的举子与普通举子并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而完全没有公平性可言。再加之“牒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使很多有钱、有“关系”的举子得以享受官员“亲属”或“门客”的特权。正因为如此,迫使更多举子竞相效仿,竭尽全力去编织自己的关系网,以增强在科场中的“竞争力”。南宋大儒朱熹就认为,“牒试”制度是“引诱人来奔趋”, [21](卷109,《论取士》)结果使举子们无心学问,而是醉心于歪门邪道,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人事”,疏通各种关节,挖空心思投机专营,寻找入仕的“终南捷径”。于读书求功名的士子而言,这种行为对他们心灵的伤害和腐蚀是难以用语言表述的,甚至会长期影响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而且,这些举子中的不少人即将成为国家的管理者,一旦踏入仕途,他们此前精心设计的关系网自然成为潜在的宝贵财富,但对宋代社会却会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因此,宋人将“牒试”视为“坏士子心术”、“败坏礼俗”的罪魁祸首,无疑是颇具见地的看法。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宋代官员之所以为亲朋故旧参加“牒试”而制假贩假,固然是为了一己之私。事实上,官员们之所以“无私”帮助“牒试”者,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赌注。官员们的亲属自不待言,那些非亲属的应试者显然也与拥有“牒试”特权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他们来说,因为接受了官员们莫大的恩惠,因而一旦科举中第,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一官半职,自然要涌泉相报。而对于各级官员而言,他们也乐于提前“投资”,收买某些读书人,下大力气扶植和栽培那些仕途有望的后进,进而拓展自己的人际网络,增强自身的政治基础和实力。南宋时期,郑刚中曾经写过这样一封信,“某自礼部退黜之后,病穷亦十年矣,坎禀憔悴,苦险顿挫,已为废士,比蒙阁下抆拭提携,收置门下,人皆谓遭遇之势,正与每观断简遗编,未尝不捧持再拜,涕泣横落。>>某今日受门下知,其感激捧戴,必将有加矣,未能图报,姑借子厚起废之说,为堂下拜谢之礼,冒浼,不胜恐惧。” [22](卷4,《上婺倅王学士以门客牒试书》)这是郑刚中写给王姓婺州通判充满感激的信件,从中可以看出,郑刚中曾经参加过礼部考试,但未能通过,于是回到家乡婺州,成为当地通判的门客,因而有资格参加“牒试”,最后终于考中进士,进而得到权相秦桧赏识而成为高官。 [6](卷370,《郑刚中传》)由此可见,“牒试”者若是考中科举,很容易与他们的“恩人”之间形成某种特殊的同盟关系,尽管他们之间的政治利益存在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因素,但二者之间的“关系”毕竟非同寻常,这对宋代社会的潜在影响无论如何是不能低估的,这一点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四、结语
  
  众所周知,宋代社会与隋唐以前存在明显差异,在世家大族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高贵的出身与血统”无疑便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官员作为社会是特殊群体,其选拔亦与皇位的传承一样多采用世袭方式。尽管隋唐以后兴起了科举制,但科举始终只是世袭制的一种补充,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入宋以后,科举制进入其鼎盛时期,科举出身的官员比例亦较隋唐时期大大提高,但可以肯定,宋代官员的大部分并非来自科举考试,而是来源于荫补等途径。[8](P393)事实上,科举制度本身便造就了一大批新贵,如何尽可能地维持这些新老贵胄的特殊地位,使其忠实地为专制王朝效力,便成为专制君主必须认真加以考虑的重大问题。于是宋朝就以有别于隋唐以前的方式赋予官僚、宗室等群体各种新的特权,就连宋人津津乐道的号称最为公道的科场亦不例外,宋代的“牒试”制度便是最好的证明。
  毫无疑问,特权和特权意识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巨大毒瘤,也是滋生腐败和专制的温床。然而,宋代官员及其亲属享有的特殊地位毕竟不同于隋唐以前,至少是在相对固定的制度下运作的,即封建政府颁布制定了较为严密的条制以规范特殊阶层所享有的特权,如前所述,“牒试”本来是有章可循的,按照朝廷的相关规定,官员的特权是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然而,很多官员却将朝廷赋予的特权通过人为的手段加以滥用,因而国家法制变成一纸具文,官员等集团的特权和利益得以最大化。尽管这些都是非法行为,但在宋代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其结果可想而知,无非就是腐败的滋生蔓延和社会不公正的加剧,这也是专制体制无法根治的痼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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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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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09: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宋一代,官员待遇优厚,冗官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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