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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1: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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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ooper 于 2016-2-23 11:32 编辑
如果一种社会现象成为流行,那它就成了一种文化。而如果这种社会现象涉及的是意识形态领域,那它就成了道德。但这种社会现象是善还是恶,那就要看你的评价标准了。
比如,东朝鲜的人,看到他们领袖的像或雕塑就会鞠躬或下跪,这显然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道德现象。然而这样的现象是善还是恶呢?
由于道德是一种普遍接受的习俗,所以我们可以把道德看作是一种无形的契约(合同)。就合同而言,合同涉及签约的N方,合同的签定必须是建立在合约双方(N方)均为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基础上,他们对合同的内容充分了解和熟悉,对合同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有清晰的预期,等。并且,他们也有权力按事先的约定修改、停止和销毁合同,等。总之,合同就是建立在自愿和专业基础上的一种有限权力、义务的约定。
如果合同的签定满足以上的这些条件,应该就是合理的、可接受的、善的;否则,就是恶的。
回到东朝鲜的例子,对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实我并不能确定它是否是建立在朝鲜人民的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并不难确定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善,还是恶。但以我个人的经验,我相信它一定是恶的,因为它一定不是建立在朝鲜人民的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基础上。
同样的道理,如果人性本善,那我们何必去建立国家,那也就不可能,或不需要有政府。但由于人性并非本善,因而需要政府,也就需要养育政府。然而养育政府的目的不是为了孝顺官员,而是为了让政府为民众尽义务。从这个意义上,养育政府是民众的权利,而政府为养育者(即民众)提供服务,则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这才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
如果一定要套用传统的孝道观念,则明显应该是政府对民众应该恪守孝道,而如果让养育者为被养育者恪守孝道,显然明显违背传统人伦。
所以,需要问一句,如果不是极度愚蠢,那提出孝顺政府,是基于什么原因、动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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