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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说”与争执(秦伊人2016)
现在,按时间顺序分阶段列举诸位学者对“四癸”型卜辞历日记录进行的研究,并简述他们当时的大致观点,以及所用材料:
第一阶段,从郭沫若提出(《明》687“四癸”)到莫非斯发文(1929-1936) 第二阶段,从岛邦男提出(《遗》199“孤证”)到常玉芝发文(1958-1989)
01、1929年 郭沫若著作《释干支》(《甲骨文子研究》1929脱稿,1931首印),文中举出《明》687版卜辞,说是:“此于八月一月中有癸卯癸丑癸亥癸酉四癸日,即以卯为月之一日,酉为月之末日,一月亦有三十一日,此于现行阳历虽有之,然在中国古代不应有此。此当为摹录者之误,否则当系原辞刻误。”[《明》:《殷虚卜辞》1917J加拿大传教士明义士(子宜)著] (摹刻不误,郭沫若无意中发现了著名的“四癸日”类型卜辞,却又不认可。)
02、1930年2月 刘朝阳发表《从天文历法推测尧典之编成年代》(《燕京学报》2月,第七期),认为《尧典》中有“‘闰’字之出现----周朝后半期,与春秋不远。” (是指《尧典》中:“以闰月定四时成岁”)
03、1930年6月 董作宾发表《卜辞中所见之殷历》(《安阳发掘报告》6月,第三期),提出:“商代置闰之法是‘归余于终’的,把十二月之后添了一个‘十三月’。”并说:“十三月之说,发现于罗振玉先生”。同时,董作宾还提出了著名的“大小月说”,和商代有五种纪时法:纪日法(干支)、纪旬法(十日)、纪月法(大小月)、纪时法(春夏秋冬)、纪祀法(一岁一祀)。 (刘:认为东周才有置闰月;董:认为商代就有置闰月;至此二说对立。)
04、1931年 刘朝阳发表《殷历质疑》(《燕京学报》第十期),提出:“而使二十日成为一种特殊的闰月呢”、“大龟版3.0.1861(《甲》2122)上面所有的癸日似乎并不一定能够证实殷历已有大小月建,却仅表明那时代的闰月只有二十日,换句话来讲就是,它们不能证明殷历的精密,却反证明它的疏阔。”[《甲》:《殷墟文字甲编》董作宾] (这标志着刘提出了“闰旬说”,反对董的“中闰说”;同时否认董的“大小月说”。)
05、1933年 刘朝阳发表《再论殷历》(《燕京学报》第十三期),提出有卜辞记录“月含有四旬”、“月含有五旬”,并说:“这种似乎闰月的附加的日子并不一定固定属于一年中的某月”。 刘重申“闰旬说”:“也许偶然特别附加十日或二十日到某月上去,使他变为四旬或五旬,所以一年的日数通常都为三百六十,有时偶尔会变为三百七十或三百八十”。刘这是进一步说明可以闰一旬或两旬。 (《簠杂》36即《佚》47,其十二月癸巳,实际为十一月癸巳,“十二”写法有疑问。刘所首次引用的《簠地》10和《簠杂》36两款都有摹刻疑问,后引者多有不察。《簠杂》36就是《佚》47,看王襄的《簠室殷契徵文》图片,应该是“十一月”,而用《佚》47图片,就会误认为是“十二月”。《簠地》10在《簠室殷契徵文》图片中,是写“在十月一”,而多被误读为“在十月”。) 最重要的是刘朝阳提出“殷历每月月终都是癸日,每月月初都是甲日”的论断,对此,后来董作宾称其为“一甲十癸”。这其实是一个“太阳历”体系。 刘朝阳所举材料是:“大龟版3.0.1681”(《甲》2122(《合集》11546))、《簠杂》36、《簠地》10、《明》687版。[《簠》:《簠室殷契徵文》王襄1925] (刘:提出每月从甲日开始,这个“太阳历”体系直接否定董的“大小月说”。)
06、1934年 董作宾发表的《殷历中几个重要问题》(1934《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4.3),这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回应刘朝阳所提出问题,在其中董提出了“无中置闰法”的概念;董作宾在后来的《殷历谱·闰谱》中改称为“无节置闰法”,还说“吾人今已知殷代置闰以‘无节’之月为标准,周始改无‘中’置闰。”这种置闰的证据是《佚》399(《合集》26643),并描述这种历日说:“实涵有四个癸日在一个月内,即令是大月丗日,亦不能容。”对这一类历日记录,董作宾认为这是“无中置闰法”在殷商“后期”使用的证据,这也是董作宾举出的第三个例子。其余两例则不可用,第一个例子,两个“廿”年卜骨《合集》38189和《合集》37863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实际为“曰”年;并且这两版甲骨也不能连缀,而董作宾在举例中是连缀使用;第二个例子是《合集》36495和《合集》35886两片卜骨,这两片卜骨不能证明必然为一事。
董作宾在《殷历谱》中引用的《珠》199这一版,这真是有超过四个癸日在“一个月内”的甲骨,但他在这里却没用这个事例(后来被岛邦男举例使用);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931年董作宾就发表了《大龟四版考释》(《安阳发掘报告》第三期)这篇著名文章,而“大龟四版”中的《甲》2122版,正是所谓“四个癸日在一个月内”这种类型甲骨的“翻版”(一体两面的“二癸”型卜辞),但在1934年董作宾并没有在《殷历中几个重要问题》中进一步引用这个事例来论证他的观点。可见董作宾在这时期对“四癸”卜辞与“二癸”卜辞的形成机理和连带关系并没有注意和理解。[《殷历谱》董作宾著1945]
董作宾在《殷历谱》中也引用了《佚》399版,说是:“祖甲改闰之最好例证”,并称此版是用于“无节当闰之月”的,是“不称闰月,而重上一月之名”的。 董作宾在《殷历谱》中重点引用《佚》401,设有正月在后和在前两种情况,若正月在后,“可知十二月为小尽(盡),为辛未朔,正月必为大尽,为庚子朔也。”这是董作宾对“四癸”型(或“二癸”型)卜辞历日最接近正确的表述,并明言这种类型与朔日的固定关系。可惜董作宾因考虑其他因素,不认为是正月在后,而是认为正月在前,并有“在正月与十一月之间置一闰月也”。 (董作宾选择认为殷历有“中闰”,而对发现“四癸”型卜辞与朔日的关系选择放弃,而这一选择对甲骨学的影响或不仅仅是一甲子。) (董作宾从此认为商代在殷墟时期有前后两种置闰法,也许这是他“复古说”的发端。)
07、1935 孙海波发表的《卜辞历法小记》(《燕京学报》第十七期)引用《明》687版,说“足表明八月或涵有四十日也”; 引用《簠地》10版,说“此辞之十月含有四旬之癸日”。孙海波的结论是:“或可在特种情况之下,某月附加十日或二十日(似为附加之闰日而非后世有固定之闰月)。” 孙海波还再次提出“阳历说”:“谓殷历每月为规整三旬者,盖由于《殷墟书契后编》卷下一叶所载干支表之启示,束世徵,郭沫若,刘朝阳皆有是说。” (阳历说:1否定闰十三月;2否定“大小月说”;3坚持“闰旬说”。)
08、1936年 莫非斯发表的《春秋、周、殷历法考》(《燕京学报廿期》1936)认为:“大小月”和闰旬能并存。重复刘、孙的认识:置闰有10日、20日、30日,(一旬二旬三旬),证据是:《明》687;《簠》10;《佚》47。 (莫:貌似认可“大小月说”,但是坚持“闰旬说”,这是矛盾的说法,二说实际不容。)
09、1958年 岛邦男发表《殷墟卜辞研究》(2006年浦茅左译本),他认可有“大小月”,证据是《乙》2122和《缀合甲》75;但又认为殷商除了有闰月,还有“月末闰旬”(加10日)的闰法,证据是:《遗》199、《京》3572(新证据);《佚》399;《明》687;《簠》10;《佚》47;《存》2.687。 (岛:同意刘朝阳的“闰旬”观点,并提出新的证据;但《缀合甲》75是“四癸”型卜辞,《存》2.687情况比较复杂,也可以是“二癸”型卜辞。而《遗》199、《京》3572恰恰可以支持董作宾的观点,都有“中闰”结构。)
10、1976年 金祥恒发表的《甲骨卜辭“月末閏旬”辨》(《金祥恒全集》1990),是反对岛邦男的“月末闰旬”观点所作,引用甲骨有:《珠》199;《佚》399;《明》687;《佚》47;《新缀》511。 (金:维护师说,反击岛邦男。但金说“月末闰旬”是“岛邦男先生偶然见卜辞一月有四旬者所创之新说”,似是不知此说由来已久,且其师在二十多年前就反对其说。新举出证据《新缀》511为“四癸”型。)
11、1983年 方述鑫发表的《殷代閏法小考》(《考古与文物》2期1983)认为:武丁时期就有“无中置闰法”,引用甲骨:《遗》199;《佚》399;《明》687;《簠》10;《佚》47;《存》2.687;《续》4.46.5。 (方:认同“闰旬”,又认同年末闰十三月,只是不认“年中置闰”。方文声称要“本文试图就前人未曾注意到的一些卜辞材料,作进一步的说明”,他新列举的材料是《续》4.46.5,这是一款“四癸”型卜辞。)
12、1986年 楊升南发表的《武丁時行“年中置閏”的證據》(《殷都学刊》1986.4)认为:有武丁“年中置闰”,引用甲骨:《珠》199;《合集》10111(新证据,但无前后月的佐证,似不确定,这种只对特定月份的记录,或许还是多年的记录)。 (扬:认同“年终置闰”和“年中置闰”。)
13、1989年 常玉芝发表的《殷商历法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中,对“中闰”举六例:1《珠》199;2《合集》13361;3《合集》16706;4《合集》26569;5《珠》399;6《合集》34991。 (其中《合》13361、《合》26569这两例不确定;《合》16760“二癸”;《合》34991“七癸”)
梳理:
对于上述诸位学者提出的“置闰”问题,无论是“中闰”(“年中置闰”、“无中气置闰”、“无节置闰”),还是“闰旬”,只有岛邦男最先提出的《遗》199版卜辞(《合集》补4931),是真有“无中置闰”可能的例证,但这也是唯一的孤证。对于“四癸”型卜辞所举的各个例证,都不能确定是“中闰”的证据,而那个孤证又恰恰不是“四癸”型的卜辞。
讨论双方无论是“闰旬说”还是“中闰说”,都可以归结为:认为“四癸”型卜辞反映的是置闰问题,而这恰恰是错误的认识。置闰与否只与节气有关,而“四癸”问题是与节气无关的,“四癸”问题只是“癸日”和“朔日”之间的关系问题。
董作宾是首先说到了一种现象的一个面(所用材料《佚》399),但这种现象是一体却有两个面像,就是“四癸”和“二癸”(《佚》399与《甲》2122),董作宾是掌握着另一面材料的,但他却没有说出这一现象是一体两面这一实质。董作宾其实是用《佚》399卜辞的这一现象在说“无中置闰”的事情,但是他所列举的这个材料却并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无中置闰”的存在。从这一现象进一步探究,直到岛邦男使用的材料(《遗》199)才指出确实有“无中置闰”,但也仅此一例!
讨论的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在研究商代的“闰法”问题,其实只有一个孤证(《遗》199)能支持这是一个闰法问题。现在或可以暂时放下这个所谓的“闰法问题”,因为能支持其说的证据实在是太薄弱,而是要重点讨论“四癸”卜辞和“二癸”卜辞的形成机制,因为这有大量的证据材料。至于以后能不能发现“中闰”,要有进一步的证据,不能只有孤证;“后闰”是一定有的,“十三月”有大量无容置疑的证据。
从郭沫若根本否认“四癸”卜辞,到刘朝阳认为有“四癸”卜辞,这已经是进步;从只说“四癸”问题,到“四癸”、“二癸”一起讨论,这也是进步;从认为是闰法问题,再到认为是“合朔”问题,这才探究到了问题的实质。
对于有关“闰月”的问题,首先,在概念上对于“闰月”要求进行名实相副的认识,在“月”的概念内不会有“闰旬”,即使月内记录有“四癸”,也是在31日之内;因为癸日只表示一日,并不能代表一旬。若说“旬”便只是十日,若说“月”可以是29天、30天或31天,若说“癸”就只是表示一天。“四癸”卜辞是表示从癸日到癸日,只有31天,绝不是表示一个月内有四十天,也就是不能将“四癸”概念偷换成“四旬”概念。所以刘朝阳一派认为“四癸”卜辞支持“闰旬说”,这至少是对“四癸”卜辞形成的机理不甚清楚。董作宾或许清楚“四癸”卜辞形成的机理,但是没有说清楚,若是他当时就说清楚了,论战就该结束了。
其次,要在历法问题上“立说”(建立学说),一定要首先建立模型。董作宾提出了“三把尺子”(1955香港《大学生活》一卷8、9期《谈历》)的模型,董说:“一、量日的尺子,二、量年的尺子,三、量月的尺子”。本文归结三把尺子为:1、阳历节气尺(“气尺”董说“量年”);2、祭祀日尺(“癸尺” 董说“量日”);3、阴历朔望月尺(“朔尺” 董说“量月”)。1955年董作宾的《谈历》,是补充了他在1934年没有提出自己的模型(当时用四分历),在1934年当时因为没有明确提出“三把尺子”这个直观的模型,所以在他当时占有材料优势的时候还不能说服对方接受他的观点。到写《殷历谱》时期,他也没有明确提出自己的模型,直到1955年他才明确提出“三把尺子”的说法。(1955董作宾《谈历》:“谈到历法当然要麻烦点,所以人人都怕听。即如写了出来,也是很多人不愿看的。其实我讲的‘历法’,非常简单,我分三段来讲,每一次讲给你一条尺子。有这三条尺子拿到手里,对于历法问题,你一定会明明白白的。”)(当时刘派使用“太阳历”模型,董作宾使用“四分历”模型,但是又相互质疑对方使用的模型太简陋或太精密,谁也不相信对方的模型的客观性。)(用《尧典》366日模型于史有据,且精于太阳历而疏于四分历,三者之间略显客观。)
最后,在确立了“三把尺子”的模型后(1、气尺;2、癸尺;3、朔尺),就可以清楚地分析出,所谓的“四癸”卜辞的形成,是由于“历尺合朔”形成的(癸合朔),而所谓的“中闰”,也是由于“历尺合朔”形成的(气合朔)。两种“合朔”的发生过程可以方便、真实地在“历尺”上进行还原,“气合朔”是“气尺”与“朔尺”两条记录“合朔”的结果,“癸合朔”是“癸尺”与“朔尺”两条记录“合朔”的结果;而争论的两派共同问题是对此一体两面(第二个“一体两面”)的记录没有从发生过程去了解,没有真实还原发生过程。用模型去还原“癸合朔”的过程,才能知道“四癸”、“二癸”卜辞产生的机理;同样用模型还原“气合朔”的过程,才能知道“置闰”的原因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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