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度”(Rechtsstaat)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早期的法治国家是指中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的国家秩序,当时它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也被称为法治政府。
“法治国度”(Rechtsstaat)在德语中是指欧洲大陆法律思想来自德意志司法体系中的一个准则,通常可阐释为“合法国家”(legal state), 依法治理的国家(state of law), 正义国度(state of justice), 权利国度(state of rights), 或“建立在正义、公正基础之上的国度”(state based on justice and integrity)。而在一个宪法国度(a constitutional state)里,政府权力的行使则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种国度强调的正义(包括建立在伦理、理性、法律、自然法、宗教或平等基础上的道德正当性概念)。因此它与专制国家 ( Obrigkeitsstaat ,即一种建立在任意滥用权力基础上的国家)是相互对立与映衬的。
“法治国家”至少应当满足若干项基本条件,诸如通过法律有效保障人权,限制并惩治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通过宪法确立分权/权利制约与“主权在民”的社会契约与国家权力关系;建立具有独立而广泛公信力的法律体系,实现良法治理;保障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实现司法独立,确立普遍的司法准则等。
“法治社会”是指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全体公民一律守法,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法治社会”是与“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强调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且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与公共事务。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的思想。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democracy),即民众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民众通过直接选举或代议制等立法程序确立法律体系的合法性与正义性,而法律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依法治国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针对国家权力,凡法未允许即为禁止,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履行职能;二是针对公民个人,凡法未禁止即为允许,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法治社会”强调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正当性,尤其强调“程序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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