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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综合] 翫读《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之《喪服圖》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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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1: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喪服圖》詳附圖版

           三年喪屬服廿五月而畢”案《說文》:“連也。从尾蜀聲。”段玉裁言:“連也。連者、負車也。今字以爲聯字。屬、今韵分之欲市玉二切。其義實通也。凡異而同者曰屬。”《喪服》賈《疏》:案《易·繫辭》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在《黃帝九事》章中,亦據黃帝之日,言喪期無數,是其心喪終身者也。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者,案《禮記·三年問》云: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夫焉能相與羣居而不亂乎?將由夫脩飾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然則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己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鄭《注》云:法此變易,可以期也。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注》云:言法此變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為。又云: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注》云: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據此而言,則聖人初欲為父母期加隆焉,故為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是以子為之三年,報之三年。《問》又云: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注》云:不知其所從來,喻此三年之喪,前世行之久矣。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則三年之喪,實知其所從來,但喻久爾。
《喪服圖》页面提取自- 1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_页面_1.jpg
《喪服圖》页面提取自- 1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_页面_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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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1: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其年者父,斬衰十三月而畢。”案《喪服》:“父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丙本“父”,乙本“為父何以斬衰也至尊也”,甲本“為父何以斬衰也至尊也”,恢復碑:《喪服》第2行“父”;《服傳》第35行“為父何以斬衰也至尊也”。

                賈《疏》:“言‘斬衰裳’者,謂斬三升布以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痛甚之意。知者,案《三年問》云:‘創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雜記》:‘縣子云: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謂哀有深淺,是斬者痛深之義,故云斬也。若然,斬衰先言斬,下疏衰後言齊者,以斬衰先斬布,後作之,故先言斬;疏衰,先作之,後齊之,故後云齊。斬齊既有先後,是以作文有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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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祖父┗伯父┗昆=弟=之子=孫姑┗姉┗妹┗女子=皆齋衰九月而畢。”
   
            《喪服》“齊衰不杖期”章:“不杖麻屢者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大夫之適子為妻昆弟為衆子昆弟之子大夫之庶子為昆弟適孫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繼父同居者為夫之君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妾為女君婦為舅姑夫之昆弟之子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女子子為祖父母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0《服傳》:“不杖麻屢者祖父母何以基也尊也世父叔父何以基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爲昆弟之子何以亦基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辨合也昆弟四體也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於宗世母叔母何以基也以名服也何以基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夫之昆弟之子何以亦基也報之也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何以基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適孫何以基也不降其適也有適子者毋適孫孫婦亦如之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何以基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也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也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選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璽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矦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以支子後大宗適子不得後大宗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為父何以基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也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道之行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基也婦人雖在外必歸宗曰小宗故服基也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繼父同居者何以基也傳曰夫死妻稺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資衰基異居則資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后為異居未嘗同居不為異居為夫之君何以基也從服也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無主者無祭主也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何以基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妾為女君何以基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婦為舅姑何以基也從服也夫之昆弟之子何以期也報之也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何以基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女子子為祖父母何以基也不敢降其祖也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基故不言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服基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則妻貴於室矣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何以基也不降其祖適也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何以基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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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1: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箸大功者皆七月,小功緦皆如箸。”
   
     《喪服》碑隂三第12行“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授者”;《服傳》碑隂二第22行“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授者”。
     
     《喪服》碑隂三第12行“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服傳》碑隂二第22行“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喪服》碑隂三第12、13行“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適孫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適子之長殤中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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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1: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丙本“其    十二  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    十三  ”,恢復碑:《喪服》碑隂三第13行“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鄭《注》:“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巳下絰無纓也。”馬融曰:“長殤以成人,其絰有纓。中殤賤,禮略,其絰無纓也。”王肅曰:“大功已上,以繩為絰之纓也。”陳銓曰:“長中殤唯以絰有纓無纓為異耳。”
賈《疏》:“‘其長殤’至‘纓絰’。《注》‘絰有’至‘無纓也’。釋曰:絰之有纓,所以固絰,猶如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於頤下也。五服之正,無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殤有之,故《禮記》云:‘九月、七月之喪,三時是也。’云‘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者,以《經》云九月纓絰,七月不纓絰,故知絰有纓,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絰有纓’,此鄭廣解五服有纓、無纓之事,但諸文唯有冠纓,不見絰有纓之文。鄭檢此經長殤有纓法,則知成人大功已上絰有纓明矣。鄭知‘一條繩為之’者,見斬衰冠繩,纓通屈一條繩,屈之武垂下為,故知此絰之纓,亦通屈一條屬之,絰垂下為纓可知。‘小功已下絰無纓也’者,亦以此《經》中殤七月絰無纓,明小功五月已下,絰無纓可知。”
“曾祖父母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丙本“曾祖父母”,乙本“曾祖父母何以服資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尊者也”,甲本“曾祖父母何以服資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    卅三  弟之服服至尊也”,恢復碑:《喪服》碑隂三第10行“曾祖父母”;《服傳》碑隂二第19、20行“曾祖父母何以服資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尊者也)”。鄭《注》:“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王肅曰:“祖父周則曾祖大功,而《傳》以小功為說者,服本以周為正,父則倍之故再周,祖亦如焉故服周,曾祖恩輕,加所不及,正當小功,故《傳》曰以小功言之耳。《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據祖父而言也。從祖祖父、從祖父、從祖昆弟,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而己皆為之小功。從祖昆弟同與己為兄弟之族,而從祖父與己父為從父兄弟者也,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為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

           賈《疏》:“‘曾祖父母’。釋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傳曰’至‘尊也’。釋曰:云‘何以齊衰三月也’者,問者,怪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云凡“小功已下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服齊衰之意也。《注》‘正言’至‘恩殺也’。釋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云‘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為父期而言,故三年。問云“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為本而上殺下殺也。是故言為高祖緦麻者,謂為父期,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又云‘據祖期’,是為父加隆三年,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鄭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鄭總釋《傳》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孫、玄孫各為之齊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謂以義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減其日月,恩殺也’者,謂減五月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體,恩殺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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