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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杂谈] 阴阳五行是否科学引争议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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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1: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阴阳五行是否科学引争议 你怎么看?
2017年04月27日 09:47:01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哲理庐


           一年前科技部印发了《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其中的一个基准点是“知道阴阳五行……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观念”。最近这一基准点引发了争议。不久之前,中科院人文学院的孙小淳教授和中科院高能物理所的张双南教授就此展开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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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的缘起
          一年前科技部印发了《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其中的一个基准点是“知道阴阳五行……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观念”。最近这一基准点引发了争议。不久之前,中科院人文学院的孙小淳教授和中科院高能物理所的张双南教授就此展开了辩论。孙教授认为“阴阳五行”应该算作科学,而张教授则持反对意见。

        其实“阴阳五行到底能不能算作科学?”这一问题,早已在国内读书和科普网站上引起过争论。不过在这些争论之中,不少辩友执着于为己方观点辩护,较少听取反对意见。论坛碎片化的交流特征往往又使辩论成为站队游戏。同意还是不同意,是抑或不是,这样的态度使争论意识形态化。
意识形态化的争论相当有害,历史上的西方社会对此肯定深有感触。新教改革之后,不少古典和《圣经》学问大师批评某些新教教派要求自主解释《圣经》的做法。他们认为,这些教派置基本学理于不顾,只是一味强调对自己理论的虔信,还动辄语言侮辱,甚至想要借助政治权力消灭论敌。
不过,在之前“阴阳五行是科学吗?”的公开辩论中,正反两方都彬彬有礼,他们力求准确陈述自己观点,并且尽力理解对方立场。
其实真正对这个问题稍有思考的人都会看出来,给出回答的关键在于界定什么是科学。即便是那些近乎歇斯底里为自己立场辩护的人也都在自己的立场背后预设了什么是科学——而遗憾的是,这些预设并没有得到完全澄清。于是,针对“阴阳五行是科学吗?”这一问题,本文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回答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和各方的回答以及问答背后大量的预设首先应该进行澄清。而澄清所得出的结论是,“阴阳五行是科学吗?”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一个科学问题。
从历史的角度看
孙教授认为阴阳五行学说应该算作科学。他的观点其实也是西方主流科学史家的观点。这些学者认为现在我们对古代科学的理解过于粗浅。他们选择回到古代文献,力求更加准确地呈现出古人的各种思考。他们的结论是,古人的理论比起现代科学来一点不差。不过仅仅就西方学者而言,他们的主要关注对象是西方(古希腊、古罗马和近现代早期世界)的古代科学。例如,许多古希腊物理学的研究者为亚里士多德鸣不平,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同样复杂艰深,不比牛顿物理学逊色。
谈及古希腊科学,喜欢进行中西文化比较的中国现代科学家普遍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古希腊哲人对于自然的探索孕育了现代科学。这时候一个和历史有关的问题就出现了,如果古希腊那些解释自然界的学问能够算作科学,那么为什么古代中国的阴阳五行学说就不可以呢?张教授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他的回答诉之于强调现代科学建立在古希腊学问之上,并举出了近代物理学取代亚里士多德物理学的例子。可是,张教授的说法其实相当含糊。在“古希腊学问孕育了现代科学”(或“现代科学建立在古希腊学问之上”)这一命题之中,他至少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现代科学的内容来源于古希腊学问,或者至少是建立在对古希腊学问的否定之上;第二,现代科学起源于古希腊,其历史演变突出了科学方法的力量;第三,古希腊拥有科学精神。
可遗憾的是,这三个命题都不符合历史实际。就第一个命题而言,古希腊也有很多阴阳五行一类的学问,意图对自然界和人类事务做统一的解释。例如,多数古希腊哲人都赞同世界的基本组成是四元素,土、水、气、火(有时会加上以太)。其实,不少科学史家都已经指出中国的五行说和古希腊四元素说的相似之处。
另外,可能有人会说现代物理学中的原子论来源于古希腊。不过,这种对现代物理学的理解可能并不恰当,甚至还相当浅薄。即便原子这个词语起源于古希腊,但原子作为科学概念它的意思已经在现代物理学之中发生了很大改变。恰当理解原子,只能建立在了解现代数学物理学和相应的物理实验现象之上,而不是笼统地宣称万事万物都是由原子组成的。可能还有人说古希腊学问和现代科学一样,很大一部分都在探索自然,而中国的学问都在探索人事。这种说法粗糙而笼统。首先,社会科学家可能会非常生气地指出,现代科学显然并不仅仅是探索自然,科学的方法同样适用于探索人类事务。其次,即便以阴阳五行为例,中国的大量学问都是既探索自然,又探索人事。
张教授的第二个命题是,现代科学起源于古希腊,其历史演变和科学方法息息相关。张教授认为科学方法是逻辑化、定量化(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数学化)和实证化。可是,首先我们可以肯定,至少后两点在古希腊是存在广泛争议的。例如,古希腊哲学中的柏拉图学派强调理念(Idea)的真实性,而随之而来的是对感官(Sense)世界的否定(否定实证化)。随后他们认为,数学等等来自理念世界的东西不能用在探索感官世界之上(否定数学化)。也许有人会说柏拉图学派的错误在后来都被克服了。不过,即便我们接受这种说法(我自己是接受的),也没有任何理由认为阴阳五行学说不符合逻辑和实证的要求。很明显,阴阳五行提供了一个理论-逻辑系统(孙教授指出了这一点),至少可以解释部分自然现象。在这一点上,阴阳五行学说和拒绝数学化的古希腊科学区别不大。
最后,张教授认为古希腊拥有科学精神,而相较之下,中国文化以诡辩和实用主义代替了追求真理。看到这一点不禁哑然失笑——毕竟诡辩和追求实用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东西。其实诡辩这一点在古希腊一点都不少见。少数哲学史家甚至认为古希腊哲人的对话是在诡辩,而非寻求真理:对话的目的在于压倒对手。而正是由于诡辩的盛行,现代科学才要求利用实证方法检验所谓诡辩的结论(要求结论可以观察,甚至有某种实用效果)。
另外,实用主义批评这一点也非常有趣。在量子力学的哥本哈根解释提出之初,许多传统物理学家非常不满,认为玻尔等人仅仅满足于用两种不同的数学工具(波和粒子)描述实验现象,这是缺乏追求真理精神的实用主义做派。可是,至少到现在为止,玻尔等人的所谓实用主义并没有遇到根本性挑战。风气已经变了,许多物理学家转而支持波粒二象性,这个当初的实用主义产物几乎已经成了真理的化身。
综上所述,回答“阴阳五行是不是科学?”这一问题,如果我们同意古希腊的部分学问是科学,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科学内容、方法和精神)认为中国的学问不是科学。如果更加充分地了解了古希腊的学问,更好地把握了科学史,从历史的角度看阴阳五行学说应该算作科学。
从逻辑的角度看
不过反方的说法也有可取之处(这不是和稀泥,而是澄清观点)。我认为反方想要表达、但是没有表达清楚的观点是,阴阳五行学说在解释自然界和人类事务时已经失去了说服力,现代科学(从物理学到社会科学)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准确和更加全面的解释。
做出这个结论的着眼点不是历史,而是逻辑——准确地讲是科学理论选择的逻辑。在利用阴阳五行以及某些古希腊学说(比如原子论)解释自然时,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虽然这些学说能够解释部分现象,但对很多其它现象无能为力。这时有一种轻松解决问题的方法,那就是断言任何自然现象都是阴阳(或者原子)相互作用产生的,但拒绝进一步进行理论优化和实验验证。显然,和现代科学的各种经典理论提供的解释相比,阴阳五行学说流于疏漏(科学内容),同时好像也无人有意愿进一步对其进行优化和提供新的实验验证(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因此,从逻辑的角度讲,至少到目前为止现代科学中不会有阴阳五行学说的位置。
但这并不是说阴阳五行学说不能在以后成为现代科学的一部分。没有人能否认如下可能性:如果有某位天才能够在根本上优化理论并提供新的实验验证,阴阳五行学说并不是没有回归的可能(我个人持悲观态度,但这可能是源于我对阴阳五行学说和现代科学的双重无知)。此外更重要的一点是,仅仅就科学理论选择的逻辑而言,某些现在流行的学说和概念也不应该在现代科学殿堂中拥有一席之地。这些东西和阴阳五行学说一样,关键部分内容粗疏,逻辑结构模糊。
例如,某些物理学家号称要用大一统理论统一所有科学,可是这批人对社会科学和人类事务并不熟悉;某些生物学家想要建立所谓社会生物学,并用生物学研究取代社会学,却承认自己对马克思主义一无所知。在理想情况下,科学家应该不断优化理论并且持续产出新实验;而不是炒作概念,然后再笼统断言所有现象都可以由此进行解释。
[结论]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讲——如果以古希腊科学作为参照——阴阳五行学说应该算作科学;而从逻辑的角度讲,阴阳五行学说在现代科学中已经没有位置。而到底是从历史还是逻辑的角度理解阴阳五行和科学的关系,完全取决于读者自己的选择。
我个人的建议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因为这样更能保全科学的开放和质疑精神。当下流行的科学理论在未来会进一步得到优化,甚至被新的理论取代,这和古希腊科学和阴阳五行学说在科学史上的际遇并没有任何不同。同时,重视历史并不意味着我们会降低对逻辑严格性的要求。在理想状态下,不符合逻辑严格性要求、也不愿意进行自我革新的学说不应该在科学殿堂中占有一席之地。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其实在现代中国的大背景下,读者对“阴阳五行到底算不算科学?”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是特别关心。我们真正关心的是,被断言没有科学的中国古代文明是不是中国在近代落后的罪魁祸首?和西方古代文明比起来,中国文明是否真的一无是处?晚清以降,中国的许多优秀头脑中都缠绕着这个问题,久久挥之不去。
此外,考虑到无数先辈曾经为中国追赶西方献出了鲜血甚至生命,这个问题愈发显得沉重。“阴阳五行是不是科学?”这样一个学术问题也正因为背负上了如此重大的意义,才会引发国人争论不休。
法国著名哲学家、政治学家Raymond Aron在他的战后世界局势观察中断言,中国在1949年完成了革命,之后这个古老国家会大量引进科学技术,快速开展工业革命,很快她就会恢复自己曾经短暂(可是100年啊!)失去的世界级强权地位。Aristotle讲,所有的城邦都有成长和衰败的时候。称霸一方和山河日下,这些现象在文明史上都再正常不过了。
不过,缺乏知识基础却动辄进行中西比较的情绪化判断在公共讨论中依旧盛行,这反映出我们还无法正视自己的位置,一不留神就自卑或者自傲。反观Raymond Aron,他深爱自己的法国,但他也会勇敢承认,二战之后法国再也不是世界级强权了;但他接着指出,这没什么大不了的,真正伟大的民族知道应势而变,调整文化心态和典章制度以适应全新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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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2: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科学”二字的概念是清朝末期的日本人首创的,距今大概150年,引入我国也就百余年的历史。
其次,世界文明的发端无不从人文哲学起步,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古代的文明起自星象崇拜的巫术学,后来发展为河洛太极文化,逐渐开创为28宿、四象及阴阳史观,最后才是五行干支体系,商后期帝乙时的一块甲骨上刻有完整的六十甲子,至此阴阳五行学说建立。
我的看法,阴阳五行学说是上古的人文学,讫今已三千多年。而世界范围内本质意义上的“科学”也就出现在西方千余年前的希腊时期。以新瓶装旧物,并使图以今解古,实是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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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20: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科技部越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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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06: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题在国学坛子里三月曾讨论过。
九宫格先生发了基准的原文。现转过来。
科技部网站4月21日发布《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的通知》。通知称,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落实科普工作任务,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科技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等20个部门参加制定《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全国科普统计工作,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

经组织专家研究,在部分省(市)试点测评,并广泛征求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意见,在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现予印发。

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全文

《基准》是指中国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科学技术知识和能力的标准。适用范围为18周岁以上,具有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制定《基准》是健全监测评估公民科学素质体系的重要内容,将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基准》共有26条基准、132个基准点,基本涵盖公民需要具有的科学精神、掌握或了解的知识、具备的能力,每条基准下列出了相应的基准点,对基准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26条基准包括:崇尚科学;能以科学的态度认识世界;知道用系统的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

涵盖其内的132个基准点则包括:知道解释自然现象要依靠科学理论,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对尚不能用科学理论解释的自然现象不迷信、不盲从;知道阴阳五行、天人合一、格物致知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观念,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整体系统的方法*论,并具有现实意义;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认识自然和社会、发展科学和技术具有重要作用等。

以下为26条基准、132个基准点:

1. 知道世界是可被认知的,能以科学的态度认识世界。

(1)树立科学世界观,知道世界是物质的,是能够被认知的,但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是有限的。

(2)尊重客观规律能够让我们与世界和谐相处。

(3)科学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科学知识本身需要不断深化和拓展。

(4)知道哲学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

(5)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认识自然和社会、发展科学和技术具有重要作用。

2. 知道用系统的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6) 知道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能用普遍联系的、发展的观点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7) 知道系统内的各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复杂的结构可能是由很多简单的结构构成的;认识到整体具备各部分之和所不具备的功能。

(8) 知道可能有多种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知道解决一个问题可能会引发其他的问题。

(9) 知道阴阳五行、天人合一、格物致知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观念,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整体系统的方法*论,并具有现实意义。

3. 具有基本的科学精神,了解科学技术研究的基本过程。

(10)具备求真、质疑、实证的科学精神,知道科学技术研究应具备好奇心、善于观察、诚实的基本要素。

(11)了解科学技术研究的基本过程和方法。

(12)对拟成为实验对象的人,要充分告知本人或其利益相关者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

4. 具有创新意识,理解和支持科技创新。

(13) 知道创新对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具有求新意识,崇尚用新知识、新方法解决问题。

(14) 知道技术创新是提升个人和单位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15) 尊重知识产权,具有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意识;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

(16) 了解技术标准和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知道技术创新对标准和品牌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具有品牌保护意识。

(17) 关注与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

(18) 关注科学技术发展。知道“基因工程”、“干细胞”、“纳米材料”、“热核聚变”、“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高新技术。

5. 了解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认识到技术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19) 知道解决技术问题经常需要新的科学知识,新技术的应用常常会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20) 了解中国古代四大发明、农医天算以及近代科技成就及其对世界的贡献。

(21) 知道技术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而且常常超过了设计的初衷,既能造福人类,也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22) 知道技术的价值对于不同的人群或者在不同的时间,都可能是不同的。

(23) 对于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决策能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并理性表达意见。

6. 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与自然和谐相处。

(24) 知道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热爱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25) 知道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地球上,不仅全球的生态环境相互依存,经济社会等其他因素也是相互关联的。

(26) 知道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土地荒漠化、大气臭氧层损耗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27) 知道生态系统一旦被破坏很难恢复,恢复被破坏或退化的生态系统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

7. 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有效利用资源。

(28) 知道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29) 知道地球的人口承载力是有限的;了解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知道矿产资源、化石能源等是不可再生的,具有资源短缺的危机意识和节约物质资源、能源意识。

(30) 知道开发和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和核能等清洁能源是解决能源短缺的重要途径;知道核电站事故、核废料的放射性等危害是可控的。

(31) 了解材料的再生利用可以节省资源,做到生活垃圾分类堆放,以及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减少排放;节约使用各种材料,少用一次性用品;了解建筑节能的基本措施和方法。

8. 崇尚科学,具有辨别信息真伪的基本能力。

(32)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验是检验科学真伪的重要手段。

(33)知道解释自然现象要依靠科学理论,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对尚不能用科学理论解释的自然现象不迷信、不盲从。

(34)知道信息可能受发布者的背景和意图影响,具有初步辨识信息真伪的能力,不轻信未经核实的信息。

9. 掌握获取知识或信息的科学方法。

(35) 关注与生活和工作相关知识和信息,具有通过图书、报刊和网络等途径检索、收集所需知识和信息的能力。

(36) 知道原始信息与二手信息的区别,知道通过调查、访谈和查阅原始文献等方式可以获取原始信息。

(37) 具有初步加工整理所获的信息,将新信息整合到已有的知识中的能力。

(38) 具有利用多种学习途径终身学习的意识。

10. 掌握基本的数学*运算和逻辑思维能力。

(39) 掌握加、减、乘、除四则运算,能借助数量的计算或估算来处理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

(40) 掌握米、千克、秒等基本国际计量单位及其与常用计量单位的换算。

(41) 掌握概率的基本知识,并能用概率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2) 能根据统计数据和图表进行相关分析,做出判断。

(43) 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的能力,掌握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

(44) 知道自然界存在着必然现象和偶然现象,解决问题讲究规律性,避免盲目性。

11. 掌握基本的物理知识。

(45) 知道分子、原子是构成物质的微粒,所有物质都是由原子组成,原子可以结合成分子。

(46) 区分物质主要的物理性质,如密度、熔点、沸点、导电性等,并能用它们解释自然界和生活中的简单现象;知道常见物质固、液、气三态变化的条件。

(47) 了解生活中常见的力,如重力、弹力、摩擦力、电磁力等;知道大气压的变化及其对生活的影响。

(48) 知道力是自然界万物运动的原因;能描述牛顿力学定律,能用它解释生活中常见的运动现象。

(49) 知道太阳光由七种不同的单色光组成,认识太阳光是地球生命活动所需能量的最主要来源;知道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都是电磁波。

(50) 掌握光的反射和折射的基本知识,了解成像原理。

(51) 掌握电压、电流、功率的基本知识,知道电路的基本组成和连接方法。

(52) 知道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灭,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他物体,而总量保持不变。

12. 掌握基本的化学知识。

(53) 知道水的组成和主要性质,举例说出水对生命体的影响。

(54) 知道空气的主要成分。知道氧气、二氧化碳等气体的主要性质,并能列举其用途。

(55) 知道自然界存在的基本元素及分类。

(56) 知道质量守恒定律,化学反应只改变物质的原有形态或结构,质量总和保持不变。

(57) 能识别金属和非金属,知道常见金属的主要化学性质和用途。知道金属腐蚀的条件和防止金属腐蚀常用的方法。

(58) 能说出一些重要的酸、碱和盐的性质,能说明酸、碱和盐在日常生活中的用途,并能用它们解释自然界和生活中的有关简单现象。

13. 掌握基本的天文知识。

(59) 知道地球是太阳系中的一颗行星,太阳是银河系内的一颗恒星,宇宙由大量星系构成的;了解“宇宙大爆炸”理论。

(60) 知道地球自西向东自转一周为一日,形成昼夜交替;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为一年,形成四季更迭;月球绕地球公转一周为一月,伴有月圆月缺。

(61) 能够识别北斗七星,了解日食月食、彗星流星等天文现象。

14. 掌握基本的地球科学和地理知识。

(62) 知道固体地球由地壳、地幔和地核组成,地球的运动和地球内部的各向异性产生各种力,造成自然灾害。

(63) 知道地球表层是地球大气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交接的层面,它构成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地球环境。

(64) 知道地球总面积中陆地面积和海洋面积的百分比,能说出七大洲、四大洋。

(65) 知道我国主要地貌特点、人口分布、民族构成、行政区划及主要邻国,能说出主要山脉和水系。

(66) 知道天气是指短时段内的冷热、干湿、晴雨等大气状态,气候是指多年气温、降水等大气的一般状态;看懂天气预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67) 知道地球上的水在太阳能和重力作用下,以蒸发、水汽输送、降水和径流等方式不断运动,形成水循环;知道在水循环过程中,水的时空分布不均造成洪涝、干旱等灾害。

15. 了解生命现象、生物多样性与进化的基本知识。

(68) 知道细胞是生命体的基本单位。

(69) 知道生物可分为动物、植物与微生物,识别常见的动物和植物。

(70) 知道地球上的物种是由早期物种进化而来,人是由古猿进化而来的。

(71) 知道光合作用的重要意义,知道地球上的氧气主要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

(72) 了解遗传物质的作用,知道DNA、基因和染色体。

(73) 了解各种生物通过食物链相互联系,抵制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

(74) 知道生物多样性是生物长期进化的结果,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

16. 了解人体生理知识。

(75) 了解人体的生理结构和生理现象,知道心、肝、肺、胃、肾等主要器官的位置和生理功能。

(76) 知道人体体温、心率、血压等指标的正常值范围,知道自己的血型。

(77) 了解人体的发育过程和各发育阶段的生理特点。

(78) 知道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随性别、体重、活动以及生活习惯而不同。

17. 知道常见疾病和安全用药的常识。

(79) 具有对疾病以预防为主、及时就医的意识。

(80) 能正确使用体温计、体重计、血压计等家用医疗器具,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

(81) 知道蚊虫叮咬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治疗措施;知道病毒、细菌、真菌和寄生虫可能感染人体,导致疾病;知道污水和粪便处理、动植物检疫等公共卫生防疫和检测措施对控制疾病的重要性。

(82) 知道常见传染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病、艾滋病、流行性感冒等)、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突发性疾病(如脑梗塞、心肌梗塞等)的特点及相关预防、急救措施。

(83) 了解常见职业病的基本知识,能采取基本的预防措施。

(84) 知道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了解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基本特征,知道预防、调适的基本方法。

(85) 知道遵医嘱或按药品说明书服药,了解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以及药物不良反应常识。

(86) 知道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知道对自身有过敏性的药物。

(87) 了解中医药是中国传统医疗手段,与西医相比各有优势。

(88) 知道常见毒品的种类和危害,远离毒品。

18. 掌握饮食、营养的基本知识,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89) 选择有益于健康的食物,做到合理营养、均衡膳食。

(90) 掌握饮用水、食品卫生与安全知识,有一定的鉴别日常食品卫生质量的能力。

(91) 知道食物中毒的特点和预防食物中毒的方法。

(92) 知道吸烟、过量饮酒对健康的危害。

(93) 知道适当运动有益于身体健康。

(94) 知道保护眼睛、爱护牙齿等的重要性,养成爱牙护眼的好习惯。

(95) 知道作息不规律等对健康的危害,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

19. 掌握安全出行基本知识,能正确使用交通工具。

(96) 了解基本交通规则和常见交通标志的含义,以及交通事故的救援方法。

(97) 能正确使用自行车等日常家用交通工具,定期对交通工具进行维修和保养。

(98) 了解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汽车、轨道交通、火车、飞机、轮船等)的安全规则。

20. 掌握安全用电、用气等常识,能正确使用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99) 了解安全用电常识,初步掌握触电的防范和急救的基本技能。

(100) 安全使用燃气器具,初步掌握一氧化碳中毒的急救方法。

(101) 能正确使用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电磁炉、微波炉、热水器、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冰箱、收音机、电视机、计算机、手机、照相机等。

21. 了解农业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102) 能分辨和选择食用常见农产品。

(103) 知道农作物生长的基本条件、规律与相关知识。

(104) 知道土壤是地球陆地表面能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是人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基础。

(105) 农业生产者应掌握正确使用农药、合理使用化肥的基本知识与方法。

(106) 了解农药残留的相关知识,知道去除水果、蔬菜残留农药的方法。

22. 具备基本劳动技能,能正确使用相关工具与设备。

(107) 在本职工作中遵循行业中关于生产或服务的技术标准或规范。

(108) 能正确操作或使用本职工作有关的工具或设备。

(109) 注意生产工具的使用年限,知道保养可以使生产工具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延长使用年限,能根据用户手册规定的程序,对生产工具进行诸如清洗、加油、调节等保养。

(110) 能使用常用工具来诊断生产中出现的简单故障,并能及时维修。

(111) 能尝试通过工作方法和流程的优化与改进来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劳动效率。

23. 具有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2) 生产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自学履行岗位职责。

(113) 在劳动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手册。

(114) 了解工作环境与场所潜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预防和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自觉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5) 知道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易燃或爆炸品、激光等安全标志。

(116) 知道生产中爆炸、工伤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一旦事故发生,能自我保护,并及时报警。

(117) 了解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知道清洁生产标准和相关措施,具有监督污染环境、安全生产、运输等的社会责任。

24. 掌握常见事故的救援知识和急救方法。

(118) 了解燃烧的条件,知道灭火的原理,掌握常见消防工具的使用和在火灾中逃生自救的一般方法。

(119) 了解溺水、异物堵塞气管等紧急事件的基本急救方法。

(120) 选择环保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减少和避免苯、甲醛、放射性物质等对人体的危害。

(121) 了解有害气体泄漏的应对措施和急救方法。

(122) 了解犬、猫、蛇等动物咬伤的基本急救方法。

25. 掌握自然灾害的防御和应急避险的基本方法。

(123) 了解我国主要自然灾害的分布情况,知道本地区常见自然灾害。

(124) 了解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涝、台风、雷电、沙尘暴、海啸等主要自然灾害的特征及应急避险方法。

(125) 能够应对主要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

26. 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及其应对措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

(126) 知道大气和海洋等水体容纳废物和环境自净的能力有限,知道人类污染物排放速度不能超过环境的自净速度。

(127) 知道大气污染的类型、污染源与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技术手段。能看懂空气质量报告。知道清洁生产和绿色产品的含义。

(128) 自觉地保护所在地的饮用水源地。知道污水必须经过适当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水体。不往水体中丢弃、倾倒废弃物。

(129) 知道工业、农业生产和生活的污染物进入土壤,会造成土壤污染,不乱倒垃圾。

(130) 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懂得合理利用草场、林场资源,防止过度放牧,知道应该合理开发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

(131) 知道过量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地面沉降、地下水位降低、沿海地区海水倒灌;选用节水生产技术和生活器具,知道合理利用雨水、中水,关注公共场合用水的查漏塞流。

(132) 具有保护海洋的意识,知道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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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06: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科技部网站4月21日发布《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的通知》。通知称,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落实科普工作任务,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科技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等20个部门参加制定《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全国科普统计工作,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

经组织专家研究,在部分省(市)试点测评,并广泛征求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意见,在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现予印发。

请看导语,是不是有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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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06: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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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06: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准》与《科技普及法》应该是什么关系?应该是孰先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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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06: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科学素质与科技普及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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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07: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哲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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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专家辩论的实质是什么是科学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中国是一直说不明白的问题。科技部有没有结论?定论?科学的基本点是什么?科技普及法说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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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0: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SHZY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2-29)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科学技术部(2008-12-2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 科学技术部(2008-12-2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 / 国务院(2003-12-20)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 科学技术部(2003-9-20)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 / 科学技术部(2003-7-1)
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09-4-9)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9-3-24)
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2-4-5)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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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0: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主席令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第二十五条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实行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SHZY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五十三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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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8: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确定了科学的定义,才能解决阴阳五行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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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9: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能够“证明”,并且“证明”能够成立的就是科学。如何证明阴阳五行?现在是两种结果,1无法证明。2现阶段无法证明。总之是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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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9 05: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识自然科学史,从现代自然科学角度,阴阳五行理论肯定不再是科学范畴。从洪荒时代、唐虞时代、三代时代开出,进入人类群体活动中得以应用的新技术,产生新工具,改善和质变人们的日用常识,展现着物质文明走势,也是天地混沌走向天地人参的必然途径,因此总结出来抽象的阴阳五行理论,是自然科学的理论源根吧!“新故相资新其故”,生生不息的自然科学史。若不认可,不属于,也许现代自然科学是天下掉下来的了。
认识传统哲学文化史,依然是:人类社会有着不可易变而不断深刻化的义理体系,逻辑起点是范畴意涵所显然的义理逻辑。阴阳与五常(五行套用的名实称谓)是传统的哲学范畴和话语的文化范畴。终然,现在应用是西方哲学的范畴体系和话语的范畴体系,不等于传统哲学的范畴体系和话语的范畴体系便失去现代社会应用的事实逻辑。阴阳天道为客体基础,人的结构性排序的“人事尊卑,义奠于位”,上下级关系的人事结构,不就是阴阳物也,一物两体的易简理得?“立纲陈常,义辨于事”,蕴涵乾易知与坤简能的职能规范,以及乾刚健坤柔顺心性理则的始奏活力人,刚柔地道为主体运行。一物两体的乾易知与坤简能,乾刚健与坤柔顺,对立统一矛盾基础的实践理性,“理气一也,性命一也”。仁义礼智信五常,仁义礼智之人者信道,调理和推助元亨利贞之天道诚道,天人合一的诚信道。现代社会倡扬诚信道,文化源流不是来自传统哲学天人合一的诚信道,其中蕴容人道五常的仁义礼智信。船山所说天理意涵二中之一,健顺五常,天以命人,人受为性之至理,不就是易简理得的阴阳天道,职能规范的乾易知与坤简能,心性理则的乾刚健与坤柔顺所联结的刚柔地道,仁礼本体的主客体。阴阳五常的理论理性,传统的哲学范畴和话语的文化范畴,所透现的义理逻辑,难道不是现实社会实践应用的抽象概括?不可易变的义理体系,古今文化转换的义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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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9 07: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哲理庐说
其实真正对这个问题稍有思考的人都会看出来,给出回答的关键在于界定什么是科学。即便是那些近乎歇斯底里为自己立场辩护的人也都在自己的立场背后预设了什么是科学——而遗憾的是,这些预设并没有得到完全澄清。于是,针对“阴阳五行是科学吗?”这一问题,本文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回答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和各方的回答以及问答背后大量的预设首先应该进行澄清。而澄清所得出的结论是,“阴阳五行是科学吗?”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一个科学问题。
前五分之四都是正确的,最后一句就不知所云了。
而澄清所得出的结论是,“阴阳五行是科学吗?”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一个科学问题。
什么才是科学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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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9 10: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阴阳五行学说,就其内在因素是相生相克,符合辩证法,因而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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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04: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质文刚柔 于 2017-4-30 15:43 编辑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是常青的,只有印迹社会生活的理论,才是常青。惟有应用于社会生活中,生生不息得以发展,才是真正的科学。
历史发生的自然科学,应用在历史的社会生活中,生生不息的一去不复返,容有迹。
历史发生的人文文化哲学,现实生活有其逻辑影子,有应用鉴证的文化意义。以古文化的义理逻辑质正现代文化的义理逻辑;以现代文化的义理逻辑较正古文化的义理逻辑,古今通义的义理逻辑。现代社会的换位思考逻辑,思想源根不是孔子忠恕?彭林的半人概念,不是古文化的“质多文少则为野”?孔子的“质胜文则史”?荀子“养人之欲,给人以求”的物欲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乎欲”;船山仁恕天下的人道理欲观:“于天理达人欲,更无转折;于人欲见天理,须有安排”。面对现代社会人欲横流,贪腐严峻局面的现代人,没有同感?深化改革的创新思维,对船山道体论程序:“始奏以人,中奏以天,终奏以物”,不作深思熟虑?从范畴普遍联系的逻辑起点,“阴阳与道为体,道建阴阳以居”,仁礼的中庸道体,蕴含仁义礼智信五常在内。“刚柔文质,道原并建,大中即寓其间”。仁义人道融入的阴阳物也,乾坤气也,刚柔质也。自然科学史是容有迹,人文文化哲学史是不可易变深刻化不断,有着曲折反复哲学圆圈的古今通义。
其实,关于阴阳五行是否科学的争论,与挺儒与反儒的百年论战一样,都是古今之辩。若不能很好解决此问题,古今文化转换,时空性质的文化接轨也就遥遥无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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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30 08: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历史的角度讲——如果以古希腊科学作为参照——阴阳五行学说应该算作科学;而从逻辑的角度讲,阴阳五行学说在现代科学中已经没有位置。而到底是从历史还是逻辑的角度理解阴阳五行和科学的关系,完全取决于读者自己的选择。

这句话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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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0: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望朔回归 于 2017-4-30 15:31 编辑

高老夫子说阴阳五行是否科学引争議,你怎么看?
     直白:要问阴阳五行是否科学,首先要问你自己懂不懂阴阳是什么。从天道自然的定论是,天体万事万物都元自阴阳,太极阴阳八卦图,是中华民族文明之原,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总匯、是万事皆宜的真理。古今中华民族定阴阳为万事万物之父母。現代科学将阴阳定为质能。天体万事万物都是阴阳(质能)平衡的產品。如生物,星、尘,星系、房屋、桥梁、山体、河流都是质能平衡的数模方程。失衡则该事物不形成,朱荣基总理说:這是豆腐渣工程。人为有欺,天道永贞。
     确切的说:还应是易經为首,阴阳五形当然是自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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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0: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志成 发表于 2017-4-27 20:53
科技部越界了。

也不一定是越界的问题。关键是一帮毫无科学意识的官僚们把持科技部!
另一方面就是什么是科学。
科学也绝非一两句精炼的语言能概括了的。科学意识也绝非建立在一两句精炼的“科学”定义上,这个争议也就是以定义为认识基础,所引发的争议。
不仅科学本身有很多含义,而且语句中的科学二字所说的概念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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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1: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昼耕夜读 于 2017-4-30 11:12 编辑




淶淶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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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科学是人类的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
而这种方法是在认识过程中逐渐完善和逐渐建立起来的。科学是现代的认识方法。古代或以前是有认识和认识方法,但基本上不是科学方法。
人类在认识世界的同时,找出了一种比较可靠的认识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科学。
科学的意义就是规范了人类认识活动,这也使科学具有了规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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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1: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科学的可靠性是来自于他的实证。
实证并不仅仅意味着他的结论可实证,他所有的概念是可度量的。可度量就意味着有测量方法,有度量值!
这是科学与其他认识方法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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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1: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也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方法手段,逻辑是通过事物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去认识事物本身。逻辑与科学有两大不同之处。其一就是范畴不同,逻辑对象是概念!而科学对象是事物。第二是逻辑的实证性体现在结论的实证,而不一定是概念的实证性,或者说逻辑中的实证性并非逻辑本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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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2: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昼耕夜读 于 2017-4-30 12:04 编辑

在实证性方面,科学与哲学是有很大的区别。
这里要说明的是,科学本身就在人类认识史上原来就是哲学,或哲学的一部分,现代的哲学只是关于人类认识本身认识的学科。随着人类认识的进步和完善,科学慢慢脱离了哲学。至于早起人类的认识是科学还是哲学,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人类认识历史中一个环节,他是科学还是哲学则属于定义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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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2: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浅龙勿用 于 2017-4-30 19:49 编辑

通過閱讀帛書《繫辭》我們了解到圍繞史前嶺南伏羲氏人族在大自然实地观察后發現(明)了八纯卦符能模拟和歸納對天文、地理自然規律在表象微系統的逻辑实象。經過嶺北牧族人近百年、千年的領悟與學習並奠定出了所謂陰陽五行學說,是對當時自然氣象、天文、地理、自然知識的一種本土式的文學語言藝術上的描述與概括。換句話講:陰陽五行學說它背後的含金量是來自於對自然真知識的發現。古東亞的史前人類是真正利用了這一自然知識發明了農耕與游牧最初的準科技手段,達到了人丁興旺與自給自足的生存水平。

陰陽五行學說是古東亞遺留下來的古代人類人文語言,用其推斷自然規律的循環系統之邏輯思维下的表述,这一夸张的表述形式是世界語言史上的藝術奇蹟!"與天地順故能彌論天下之道也",而这一“奇迹”至今也无法与其它国家在科学领域中找到共同语境下的并举认同,却在歷朝歷代顽固地传承的堅守中,終於在南宋時期得到程朱理學上的“發展”,又是格物致知的鼻祖;在清民時代的本土中醫藥材學上又有了“新”的發展逻辑,但都停滯在占卜與個人經驗推斷上的循環作為,無法與之現代工業科學、科技相媲美,原因是它無法進入到擴大各行業之啟迪視覺與觸摸實物衝破古典循環系統的再生產、再突破。我們可以從當代中國科學技術發展中發見其中並沒有古東亞地域傳統古典陰陽五行學說的影子,有的話也將是畫蛇添足、無中生有的不實產物。為什麼呢?因為古典主義陰陽五行學說它不是科學的准确定义,只能是非原作者原意理解的誇大其詞的私人矯情,與之科學殿堂大門之外皮毛的“準科學”也論值不上而被拒絕,何況那些沒有文學與藝術之鑑賞分離功能混沌而百搭式模糊不清的堅守了,難道不是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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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2: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昼耕夜读 于 2017-4-30 12:22 编辑

导致科学与哲学分离,有两个原因,其一就是哲学是认识人类认识的学科具有极强的思辨性,这种思辨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学方式,当科学家成为这个世界认识的主体时,哲学方式逐渐的被科学家抵制和放弃。当科学作为认识的主要方式时,哲学有了一种临死前的回光返照哲学思潮——科学哲学。一帮具有科学意识,哲学造诣很深的一群哲学家或爱好哲学的科学家,想用科学的方法改造哲学,从根本上改变哲学认识方法。
科学哲学并不是一种哲学 只是一种思潮,潮涌的方向很明确,反对纯思辨方式。以更加实证的方式进行哲学。科学哲学有很多的不同结论,但基本上就是在哲学的体系中剔除,无法实证,又无逻辑意义的世界观。可对于哲学,无世界观哲学无法展开。这就像不让数学家使用“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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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2: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昼耕夜读 于 2017-4-30 12:39 编辑

快速发展的科学,使哲学家已经无法从科学认识的认识成果中完善人类认识,哲学进步失去了动力,百足之虫,开始僵硬,哲学已被科学进步摔到后头。
人类认识的初期科学和哲学曾经是一体的难兄难弟,一两千年前哲学快速发展,直到牛顿力学德建立,哲学就想人类认识的主帅,科学只是攻城陷寨的士兵,牛顿力学的建立就是在哲学主帅的指挥下,科学家冲锋陷阵的胜利成果。
但是好景不长,近代物理和近代数学的研究中,哲学就成了一位指挥无方的将军,哲学思想屡屡失手 ,最终科学家们抛弃主帅孤军作战,但是他们屡屡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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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2: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子力学和爱因斯坦的统一场论,已经体现出原来的哲学已经无法胜任认识统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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