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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商王室日名制新说 (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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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02: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五角星 于 2017-7-29 02:19 编辑

多年前我读到了张光直先生的《商文明》一书,对其中关于商王室“乙—丁”制的内容很感兴趣,于是又阅读了张先生的《商王庙号新考》一文。当时很赞同张先生关于商王继承上这种两组制的观点,但对于张先生所主张的商王的父子关系只是行辈上的父子关系,实际上是舅甥关系的观点还是存在疑惑的。
多年来我一直在思考商王及其法定配偶日名制命名规律这一问题,也搜集了各家观点,虽然仍没有一个十分完善的结论,但还是想把我的观点提出来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十干命名的作用是别婚姻,类似于周代的姓,即日名制表婚等
对于商人日名制的解释,从汉代以来就形成了多种学说[1],目前学术界最有影响力的学说是李学勤的卜选说[2],但是从上甲到报丁四代日名相连,很难用随机的卜选来解释,于是在此基础上很多学者进一步解释卜选的前提[3],这些学说可以称为死后决定说系统。自从张先生提出他的二分组论之后,学界就一直在进行争论,信从者有之(如丁骕、陈其南),反对者有之(如许进雄、杨希枚)[4]。张先生学说的成就首先在于通过对商代金文日名分布的统计,否定了生日、死日诸说;同时由于金文分布的差异,也否定了简单随机的卜选,即卜选必有一定前提才可以契合这种差异。张先生及其后的一些学者所持的商王日名由亲属群决定的观点可以称为生前决定说系统。
随着商人生前使用日名的证据越来越多地被提出,个人赞同生前决定说,并且认为商人使用的日名就如同后世周人的姓[5],是用来区别外婚单位的标志。这些外婚单位是商族内部的划分,相对于外族来说又是内婚单位。而且这样的单位不是无限扩大的,而是维持在五个,并被反复使用的。另外商人也是实行族外婚的,与其他民族进行结合,这是一种同化的过程,是为了壮大商族自己。
商人内婚的证据主要来自《公羊传》对宋国(商的延续)内婚的记载,以及《礼记大传》及郑注的记载。再加上考古证明商人不系姓,无法别婚姻,得出应属于族内婚的结论[6]。而族外婚在《商代史》第七卷中有很好的论述。
而婚姻的单位是十个还是五个可引出新的问题,即商人是否区分嫡庶。十干可以被看做十个婚姻单位,但是十干之间是有联系的。刘斌雄在分析之后也提出商王的亲属分组是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分组结合的[7]。朱凤瀚根据金文日名分布的不均提出日名是分嫡庶的,偶干为嫡,奇干为庶[8]。裘锡圭早就提出甲骨文中的帝介二字通于嫡庶[9]。不过张富祥并不认同嫡庶的区别,他认为帝介是区分内婚与外婚的字眼[10]
我认为婚姻的单位就是五个,对应的日名分组就是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每组中两个日名所代表的人在继承权上是有差异的。这是基于如下几个证据:
(一)卜辞中有“余子”、“余弗其子”的记载,有学者认为子在这里做“名子”解,即卜问是否为“子”取私名[11]。而我认为子应如有的学者的观点,训为“以其为子”[12],是母系社会风俗在商代的遗留,因为在母系社会的一定阶段,子女是一群的,并不能确指某一人的亲生父母,在亲属制上,“我”的各支兄弟之子女均系“我”的子女[13]。这种无差别的亲属制也可以从商人对上一代所有男性均可称父,女性均可称母,上两代均为祖、妣反映出来。此外,证明商人曾经历过母系社会的另一证据在于,根据摩尔根的研究[14],在伙婚制家族中,祖父和祖母,孙男和孙女分别是他们上行系列和下行系列中认为最远的亲属关系,在此以上的祖先和在此以下的后裔均分别列入这两个范畴。而商人所惯用的亲属称谓正是只到祖、妣,以后又加“高”等前缀来形容更久远的祖先,而没有创造出更上行的称谓。
而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由母系到父系的社会演变实际上是因为人们更想把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15],而这首先要明确谁是自己的子女,这也就是卜问“余子”、“余弗其子”的原因。不过如果到了商代已经建立了对偶婚制,那么这种卜问可能只具有象征意义了,卜问的结果决定的是继承权上的差异,而非是否是亲生后代的问题,因为这种制度的起源本就是关乎继承的。也就是说被认为是子的取得“嫡子”的地位,得到更多的财产,而不是的则属于庶子,分得的财产较少。至于金文里两类日干出现频率的差异,可能正如黄铭崇所言,是人口与权力或财富相乘的结果,即嫡子拥有的财富多,所以可以制造更多的有铭铜器,而庶子则不能,因此铜器上出现频率的差异虽不一定能反映二者人口数量的差异,却能反应地位的差异。
(二)商代实行兄终弟及还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一直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周代鲁国的即位方式与此类似,从伯禽之后的考公直到桓公,大体是一世两人,兄终弟及,然后由弟弟的儿子继承王位的继承方法,所以叔牙曰:“一继一及,鲁之常也。”而隐公与桓公关系告诉我们,这种继位形式的出现的根本原因可能是先由庶兄摄政,再由嫡子继位,而庶兄后代没有继承权,这种继承制的本意是立壮,为了让嫡子在壮年时继位,确保王权稳定。
根据《史记 殷本纪》结合卜辞,从大乙开始商代旁系先王14位(外丙、仲壬、沃丁、小甲、雍己、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阳甲、盘庚、小辛、祖庚、廪辛),其中10位为奇干,4位偶干(沃丁、雍己、小辛、廪辛)中沃丁、廪辛不见于周祭卜辞,他们是否继位是存疑的。小辛之后又有小乙继位,可能是因为其无嗣,故由另一嫡子继位(当然也可能如下面的另一种推测)。至于雍已,文献中先于太戊继位,可能也是因为无嗣,又无合适的嫡子,故而由庶子继位,但如果像卜辞所反映的,雍已在太戊之后继位则可能另有原因导致雍已的后代无法继位(文献中太戊在位75年,且前有小甲,后有雍已,时间上不合常理,但这可能说明太戊在位时间长,导致雍已的子嗣都先行去世了,无嗣继位,所以传太戊子)。总之,这种传位的方式可能提示了日干间地位的差异。
以上讨论了十干的作用与分组问题,结合以下几个观点,可以进一步讨论各婚姻单位之间的结合问题。
二、王亥是商族由母系亲属制向父系亲属制转变的起点
在前一部分已经指出商人经历过母系社会,实行过母系亲属制,母系时期行血婚、伙婚、偶婚等婚姻制度,而父系时行偶婚、专偶婚等制度。那么找到商人由母系亲属制向父系亲属制转变的起点有助于分析商人婚姻制度上的一些转变时机问题,找出商人十干分群的规则。基于对王亥传说的认识,我认为王亥是这一转变的起点。
王亥死在有易部落与上甲为父报仇的故事从顾颉刚先生提出以来,已为学界共识。早已有人分析认为,王亥的故事反映了两种婚制的斗争[16],即母系的对偶婚与父系的对偶婚或专偶婚的斗争。这也是继承制上的斗争,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说“当牛羊开始作为家畜饲养从而成为生活资料和私有财物以后……必然会出现一种与当时流行的氏族成员继承制相对抗的运动,因为此时父亲的身份日益确定,而旧有的继承制却排除财产所有者的子女的继承权,而将他的财产给予他的同氏族的亲属。父亲和他们的子女共同为争取继承制而奋斗,这就为世系的转变提供了充分强烈的动力”。王亥仆牛应该就是一种把牛羊变为私有财物的行为,于是王亥有了为争取继承制转变而奋斗的动力。王亥到有易部落通婚,并按风俗居住在有易一段时间。他想把自己的财产交由自己的孩子继承,且将这个孩子归为自己的部落,甚至还可能要求带走自己的妻子,这违反了有易部落乃至整个社会的风俗,触犯了緜臣的利益,也冲击着旧制度,于是他受到了报复。但是如果按照母系的规则,王亥的财产是不属于有易的,于是王恒到有易去要求财产(仆牛),但是因为某些原因,王恒没有成功。也许王恒依然坚持王亥的观点,认为不仅仆牛,王亥之子之妻也应属于自己的部落。而从王恒要求王亥财产这一点上来看,王亥的家族也未转为父系,或者未彻底转为父系,因为按父系的规则,王亥的财产属于其子而非兄弟。
接着,上甲登场了,他从河伯那里借来军队,灭掉了有易。河伯的地位我认为有两种可能,一是商部落的另一个通婚部落,二是商部落本身即从属于河部落,或者说商部落是从河部落中分离出来的。《山海经》记载了“王亥讬于有易、河伯仆牛”,说明河与有易对于王亥可能处于同等地位,即两个通婚部落。而在卜辞中,河是作为祖先神,受到祭祀的,因此我认为河与有易,对于王亥所处的商部落来说,相当于父与母的关系。可能因为商部落的人都行父系的亲属制,所以从原有部落中分离出来,也可能在上甲之前还未分离,但是河部落中已经有了很多认同父系亲属制的人,产生了分离倾向。这点还可以从商人的祖先祭祀来印证,卜辞中“河”是作为祖先被祭祀的,很可能意味着商族的男性先祖来自于河部落。
《天问》中所谓“昏微遵迹,有狄不宁”,我认为是上甲继续坚持王亥向父系转变的观念,与有易在理念上存在矛盾,于是发生战争。但由于商部落或者上甲自己实力小,因此战争的过程求助于父方的河部落。但在战胜有易后,商部落或者上甲势力强大了,一群坚持父系亲属制的人团结了起来,商部落彻底独立了。部落建立起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部落的延续,这就需要婚姻。为了落实他们所行的父系亲属制和继承制度,他们(商部落)使用了日名制,来别婚姻。商人以日名命名自上甲开始,之前的先公不称日名(王亥以辛日祭的问题后面讨论),这也提示日名制使用开始于上甲时期,而母系向父系的转变就开始于这时,而王亥就是一切的起点。
三、商之王室分为两个族群,两族之间实行族内婚,同时两族也与外族行族外婚
商部落形成之初,周边部落可能此时仍奉行母系的制度,商部落想从这些部落把女子娶来,作为本部落成员,有一定困难,本部落内部奉行父系亲属制的人们划分为几个单位,进行部落内婚(氏族外婚)应当是可行的。那么就商部落来说,我的假设有如下几个:
(一)部落核心成员划分为以王亥和王恒为祖先的两个氏族,进行部落内婚。
这个想法来自于学者们对清华简《楚居》的研究。来国龙[17]认为《楚居》中提及的季连所生的呈(应为纟加呈)伯、远仲与穴熊所生的侸叔、丽季就是后来楚王家族(丽季)与楚国公族中的成(呈伯)、薳(遠仲)、斗(侸叔)三氏,而季连与穴熊是兄弟关系。传统上认为伯仲叔季的排行是一父之子间的排列,从这个实例看也可以是堂兄弟间的排行。还需要注意的是,传统说法中,斗、成二氏为若敖之后,薳为若敖子蚡冒之后,这与《楚居》的记录不合,有学者据此认为传统说法靠不住。不过在日本的历史上,皇族变为臣籍下赐源、平二姓,不同世代的天皇都可赐此二姓,则楚国的公族也可能有出自不同楚王的成、薳、斗三氏。
联想到商代的情况,则甲乙丙丁与伯仲叔季可能意义相同,则上甲、报乙、报丙、报丁也可能是堂兄弟的排行。上甲为王亥之子,且按前述,甲乙为一组,则上甲、报乙均为王亥子。靠《天问》的传说我们知道王亥确实有一弟——王恒,则仿楚公族例,报丙、报丁为王恒之子。有学者指出[18],楚人的祭祀中有所谓“三楚先”,其中有穴熊而无季连,从《楚居》看,季连的地位类似于商人的旁系先王,可能因此未被列入“三楚先”。而王亥与王恒中,王亥的地位显然要比王恒突出,与楚族的情况一致。由此看来,后来继位的历代商王,或者说留下卜辞的各位商王(这点后面还要讨论),应当都是王亥之后。另外,从商人的祭祀看,商人对三报二示的祭祀祭品与旁系先王同,商人在对直系先王的集合庙主祭祀时,有不包括三报二示的情况[19],显示三报二示的直系地位低于上甲,或者并不属于直系。如果三报真的不属于直系先王,则正符合我的推测(二示的问题容后讨论)。
另外,还有学者指出伯仲叔季最初可能并非兄弟间的排行,而是代表婚等[20],那么从商代的情况看,可以提示出最初甲乙丙丁确实是兄弟间的排行,后来兄弟的后代继承了这四个日名,并且相互之间行族内婚,于是甲乙丙丁又可表示婚等,后来又演变成用伯仲叔季来替代甲乙丙丁,才会有学者所发现的即表兄弟排行又表婚等的情况。
当然,以上所论都是基于目前所见商王室的资料进行的推论,适用于商王室成员及由他们演化出来的部落贵族,至于部落内其他成员(平民),可能也遵循这一规律,也可能还有其他情况。
(二)部落内婚与外婚情况的假设
前面已经论及,商王室应包含五个婚姻单位,而现在又提出分作两族进行通婚,那么这之间是如何结合的呢?
在上文已经论述,王亥、上甲父子的时代是商人由父系向母系转化的起点,那么在上甲时代实行这一制度时应当还受到很多母系制度的影响,其一可能就是孩子所属的日名组(也即婚姻单位)不单纯由父亲的日名决定,而是要结合母亲的日名一同决定。
如果单纯由父系决定,则很难解释为什么没有父子同日名的商王,如果单纯由母系决定,则无法解释直系商王的日名并非全同于上代商王法定配偶的日名[21]。扩大到婚姻单位看,除了除了上甲至示癸六代和祖乙、沃甲父子,父子商王间没有属于同一婚姻单位的,母子间也并非全都属于一个单位。因此我认为商王的日名由父母双方决定。
另外,大乙之前先王只出现了甲乙丙丁壬癸六干,而没有戊己庚辛,这也是值得思考的现象,因为十干的出现并不应当有先后,这时戊己庚辛应当也是出现了的,只是没有人为王,而他们被排除在王位继承之外,或者说不列于甲乙丙丁兄弟之列的情况说明他们的性质可能与甲乙丙丁有别。
这时另一个现象可能是线索:在商代的祭祀中,王亥以辛日祭,很多学者都已认同[22],我推论甲乙组的父辈是庚辛组。而上甲与王亥的明显区别就是上甲属于商部落,而王亥可能仍属于河部落。于是我进一步推测,在第一代(即上甲一代)王亥族族内婚的后代属于甲乙组,族外婚的后代属于戊己组,王恒族族内婚后代属丙丁组,族外婚后代为庚辛组(壬癸组下文讨论)。在第一代以后,王亥族娶王恒族的妻子则生子归入丙丁组,娶外族则生子归入庚辛组,王恒族娶王亥族则生子归入甲乙组,娶外族则生子归入戊己组。再下一代则王亥族娶王恒族的妻子则生子归入甲乙组,娶外族归入戊己组,王恒族娶王亥族归入丙丁组,娶外族归入庚辛组,如此交替进行。女子与男子同理,所区别的是,如果所娶的女子为外族人,则其日名在丈夫同辈另一族的外婚组内选取,即甲乙戊己所娶外族女子用庚辛命名,丙丁庚辛所娶用戊己命名,即日名甲乙丙丁的女子必是商族人,而名戊己庚辛的可能是商族人族外婚的后代,也可能本身就是外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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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认为戊己庚辛与族外婚有关,另一个原因是文献中有有莘氏的记载,也有己姓的记载,这可能是因为商的这些外族与商族通婚,进而以商族赋予他们的日名作为了本民族的国号或者姓。
壬癸组的分类是我一直没能想出来的,因为合理的情况是婚姻单位应为偶数,而十干分五组却多出一个,而且名壬癸的商王又多为旁系先王,配偶子嗣的情况很缺乏,缺乏推论的资料。若依我前面的推论,从示壬、示癸的配偶(妣庚、妣甲)看,二示属于王恒族,可是从上表所列的商王与配偶看,太庚、太戊、中丁的配偶均为壬癸组,她们却应属于王亥族。
我认为壬癸组可能属于商族中仍行母系制度的一组,即壬癸组的人属于他母亲的部落(不论其母是否为商族),也因此他们只有一组,因为他们是不属于商族正常排列的特例。但是他们依然清楚自己的父系,在与其他四组通婚时,其在王亥、王恒两族中的归属按照他们属于父系的情况进行。当然这只是推论,因为一个部族即行母系的制度又行父系的制度是不好理解的,因此壬癸组的分类还需存疑,以俟来者。
另外,法定配偶中没有名乙丁的,按前面的分析她们都应属于嫡子地位,其原因可能是女子在继承上不能取得嫡子地位,而外婚组中的嫡子可能是来自于外族的,她们继承的不是商族的利益。
四、对商代世系和一些现象的检验
在上面,我根据自己的推论列出了商王与其法定配偶的推测分组情况,结合上表与之前的各种观点,可以对商王的继位情况,结合文献和考古现象做如下一些推测:
(一)王位继承与婚姻的推测
《天问》中有“眩弟并淫,危害厥兄”的记载,《殷本纪》中上甲之后排列的是报丁,而非报乙。这可能提示在上甲之后的王位继承存在不正常的变数。现在从表上看,从大乙开始继位的并非王亥族的后人,大乙之上的二示也可能属于王恒族,则上甲之后王位很可能是由报丁的后人继位,这是“危害厥兄”的后果。
卜辞中有“上甲妣甲保妣癸”的记载,则上甲可能有日名为甲的配偶,而按照我的观点,这位妣甲很可能还是上甲的姐妹,这属于一种“乱*伦”。这一时期的情况可能是,商部落刚形成,王亥、王恒的后裔都被划入甲乙、丙丁两组,而不管他们是族内婚或族外婚,因为在此之前他们都不是商族人,在此之后他们都是商族人,这是一个新的开始。四类人(甲、乙、丙、丁,这里假设王亥和王恒都是多子的)中的领袖即是上甲、报乙、报丙、报丁。戊己、庚辛两组要等到第二代才出现。而且依据我的理论,第二代也会出现壬癸组。
妣甲本来应当是报丁或者报丙的合适配偶,甚至妣甲可能也同时是报丁或报丙的妻子,这种一妻多夫的情形是母系的制度,这体现了上甲时代母系仍在向父系过渡。这种乱*伦的情形可以被视为上甲称为“昏微”的原因之一,也可能导致他与王恒族的矛盾。王恒族夺权,结果是上甲之后的王位由属于王恒族的示壬继承。但这之中有妥协,即示壬属于其母族(王亥族),以使得王位仍在王亥族内继承,甚至他可能就是妣甲的儿子。如果妣甲同时为两人的妻子,则在母系制度下,示壬的父亲是上甲还是报丁可能都是模糊的,所以他没有嫡子的地位,因为嫡子的含义就是要有明确的父亲,并在继承父亲的利益时占优势。
示壬在父系上属于王恒族,母系上属于王亥族,这加强了其王位的基础,但也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所以他的儿子示癸依然要妥协。示癸属于母亲的族属(王亥族外婚组),他依然是父系上属于王恒族,母系上属于王亥族。
到了示癸的儿子大乙时,王权加强了,他不再妥协,把自己归入王恒族(这种决定也可能由示癸做出),日名为乙。这种加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示癸娶了王亥族族内婚组的妣甲,而他自己也娶了王亥族族内婚组的妣丙。族内婚组的地位高于外婚组,因为他们是纯正的商族人。
报乙丙丁属于未继位的旁系。示壬、示癸虽然继位,且后代是直系先王,但是在血统上,他们属于母族,于法统上继承的是母系的王位,于父系来说是旁系,所以在祭祀中他们的地位同于旁系,不过因为血缘的关系,他们及其法定配偶属于周祭系统。
大乙之后,商王第一次出现了一世多人继位的情况,而周祭中大乙只有一位法定配偶。有观点认为法定配偶的说法不准确[23],一位商王的多个配偶受周祭是因为前一个去世或被废。但这样很难解释为何只有直系先王的配偶受祭,而且受祭配偶的数量不多于继位商王的数量,难道从示壬到大戊的商王全是只娶过一个老婆的?还有观点认为受祭的配偶是被立为正后的[24],但这样说来难道所有的旁系先王都是不立正后的?我认为有多个配偶受祭的情况应当用子以母贵来解释,因为她有儿子继位为王,所以得到后代的祭祀,所谓法定配偶必定是下代商王的生母,法定配偶超过一个时,表明下代多位商王不是一母所生。这里有一个特例,即中丁的配偶妣己,下文将要论及。
大丁早于大乙死去,且他可能没有嫡子,在大乙死后,外丙、大甲都属于庶子类,这时王亥族的力量发挥了作用,可能就如有的学者所推测,本来太甲继位,但是因为“淫”(《三代世表》语,可能是捏造)而被废,外丙得立。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周祭卜辞中没有出现中壬,这可能显示他没有继位,而我则认为中壬可能是外丙的另一名号,因为如果外丙按母系论,则其归入壬癸组后可以算作王亥族。外丙由王亥族支持为王(伊尹祭日为丁,如果与大乙同辈,则属于王亥族,是他废除了太甲而立外丙),他后来干脆将自己转入王亥族(或者是被胁迫转入),因此他有两个日名,文献中可能记录了这个转变,而卜辞中只记了一个。
值得注意的是,外丙日名为丙,且前面冠外字,在他之后既没有名丙的商王也没有名丙的法定配偶了,后面的外壬也是一样的情况,有可能是因为王室间的矛盾(外丙作为王亥族傀儡,占了太甲的王位),太甲后来复位,不仅杀了王亥族的伊尹报复,也废了丙这日名,即王恒族内婚组庶子和女子不再使用丙的日名,外壬的情况也可能如此。但这种废除仅限于王室,其他实施日名制贵族家庭中丙的使用仍在。当然,这还有待于今后的验证和新学说来解释。太甲的复位显示了他对稳固王权的贡献,因此他有太宗的庙号。
沃丁不见于周祭卜辞,因而有观点认为他没有继位。我认为还有可能是根据先由庶子摄政后由嫡子继位的规则,沃丁本该在太庚之后继位,但是在太庚摄政期间沃丁去世,所以太庚传子。可以看到,受到周祭的太子都是在父王在世时去世的(大丁、祖己),摄政期间去世的不入周祭。另外太庚是摄政地位,他摄政期间可能算作沃丁在位,因此才会有文献中关于沃丁在位期间事迹的记载。另一个问题是太甲只有一个法定配偶(妣辛),但是他的两个后代分属于族内婚组和族外婚组,如为一母所生则不应该出现这情况(大丁和外丙同属于族内婚组,他们的母亲妣丙属于族内婚组,肯定是商人,太乙妣丙的婚配就是族内婚),但我刚才已说,太甲可能废除了丙的日名,因此用庚来代替,所以太庚、沃丁仍可能是一母所生。
小甲一代三王继位,又分属内婚外婚两组,需要解释。按惯例,太庚应从王亥族娶妻,但因为他是庶子,地位不高或许还有两族矛盾的原因,他只娶了母系为王亥族的妣壬,其父系属于外族。按我前述,太庚本应使用丙的日名,因此他的外婚后代(视妣壬为外族)为戊己族(太戊、雍己)。但当他继位后,将妣壬视为王亥族,他们之间就是族内婚,其后代属于甲乙组(小甲),但他没有继位为王后所生的嫡子,故而死后由庶子小甲继位,但是小甲死后没有继承人,由太庚即位前的嫡子雍已继位,而先由庶子太戊摄政。但这一时期已算作雍己在位,而雍己死后又没有继承人,因此由太戊后代继位。文献可能将摄政期算做继承人的在位期,而周祭则按照实际掌权的情况来,就如同《春秋》将鲁隐公也算为鲁公一样。
由于并非嫡子后代继位,且又属于族外婚族,所以太戊、雍己时有“殷道衰”的记载,诸侯“或不至”,反对者多了起来。而由于连续的非嫡子后代继位,中丁继位后连王都都要迁走(中丁迁隞),地位已经岌岌可危了。
中丁之后的继承在文献中称为“九世之乱”,又有“弟子或争相代立”的记载,这首先要从外壬说起。按前述,外丙之后无丙,外壬之后无壬,显示这一代也应有王位的争夺。外壬可能从母系上属王恒族,而父系上为王亥族,他在中丁死后争夺王位,而被中丁的儿子平定叛乱。河亶甲如果与中丁平辈,则他应属于王亥族,参与了对王位的争夺,如果真如张光直先生所论,为中丁子祖乙兄,则他应当是夺回王位的中丁子。从中丁有两个法定配偶看,后者的可能性大些。而在河亶甲、祖乙时代反复的迁都可能显示王权的不稳固,又有“殷复衰”的记载。
祖乙有两位法定配偶和两个为王的后代。根据我的观点,祖辛的母亲应当是外族,且其日名为庚辛,则其母应当为妣庚,则羌甲母应为妣己。这说明先妣受周祭次序可能正如常玉芝所论是按照死亡顺序[25],而非其子在位的顺序。
按规则,羌甲属于内婚组(其母如为外族,则日名应为庚辛),其日名应为丙丁,但他却用了王亥族的内婚组日名(甲乙),这可能是祖乙出于对王亥族的控制,将自己王恒族内婚的后代安排到王亥族。祖乙庙号为中宗可能是因为他重夺王位并且通过这手段压制了王亥族。但这安排可能反被王亥族利用,在祖辛之后,他们支持羌甲继位,使王统转入王亥族。
而王恒族似乎也做了挣扎,羌甲之后祖辛之子祖丁继位,但是从族属上,他属于王亥族。值得注意的是,祖辛是除示癸、大乙外又一个娶了王亥族内婚组的王,除此之外,两族内婚组没有出过法定配偶,这可能显示两族核心成员之间的矛盾。而前两次娶内婚组成员可能出于王恒族加强王权的考虑,而这一次可能也是出于加强王权的目的,但却成了王亥族夺权的契机。祖丁没有归入王恒族,也没有因为与母同组而归入壬癸组,这可能是由于他认了叔叔羌甲为自己父亲的缘故——从父系上把自己也纳入王亥族。综合这些因素,他可能是两族斗争与妥协之后最合理的继位者。而羌甲在旁系先王中受到比较隆重的祭祀,也可能是因为他是王系转统的第一王,也同时是祖丁名义上的父亲。
之后羌甲之子南庚继承了王位,并且迁都,显示他的地位并不牢固,因为他在血统上并不属于王亥族(父亲实际上是王恒族,母亲为外族),能继位可能又是权力争夺与妥协的结果。所以在他之后王统继续转入祖丁一支。另外南庚的母亲妣庚在早期受到周祭,但是晚期被剔除,这与河亶甲的母亲妣己应为一例(黄组卜辞中也没有她受周祭的记载),他们都有子曾为王,但是子都是旁系,所以后来被剔除。
祖丁有两个法定配偶和四个为王的后代,四个儿子分别属于内婚组(阳甲、小乙)和外婚组(盘庚、小辛),母子之间的关系不好确认,因为祖丁在王亥族日名为丁,而在王恒族日名为乙,两个配偶都可能属于外婚,都可能是外族人,但又必定有一位是本族人,产生内婚的后裔。从卜辞中向示壬妣庚、大乙妣丙、祖丁妣己、小乙妣庚求子看[26],妣己的地位应当更高,她是祖丁的内婚配偶,阳甲、小乙的母亲。那么祖丁娶妻生子时应当仍把自己视为王恒族,而王亥族应该也不太认同他,这从卜辞中他的地位不高可以反映[27]
阳甲是小乙的摄政,但是他死后,小乙未能顺利继位,属王恒族的盘庚摄政,而且日后还让小辛做了王,这显示两族间继续争夺王位,所以阳甲时期虽然结束了九世之乱,但依然有“殷衰”的记载。而九世之乱的本质是王亥、王恒两族对王位的争夺,与之前的兄终弟及性质不同,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兄终弟及都属于乱世。
当时的国都奄是王亥族盘踞的地方,而阳甲属于王亥族,所以他不迁都,要到了盘庚才迁殷。实际上,这之后商的王都也不是再未迁徙,因为王亥族不可能在王恒族控制的区域建都。按传统理解,迁殷之后“殷道复兴”(《殷本纪》语),而小辛时期“殷复衰”,显示两族继续争夺王位,最终小乙胜出,并且他他有一个很伟大的儿子——武丁。
小乙的妻子来自王恒族,显示王权争夺上的平衡与妥协。但到了武丁时期,可能由于他在位时间很长,可以有时间来彻底解决两系的矛盾,而这也可能是他被庙号高宗的原因。他实行了迁都,国都到了我们现在所知的殷墟这个地方。他更改了婚娶风俗,后来的诸王不再从另一族娶妻,而是在本族娶妻。武丁之后祖甲(妣戊)、康丁(妣辛)、武乙(妣戊)所娶都是同族,而所生子都是内婚组(康丁、武乙、文丁),这显示了王亥族势力的加强,已经彻底压制了王恒族。
至于武丁本人,他有三个配偶,和三个受到周祭的儿子(祖己未继位)。妣辛应当属于族内婚,即她是祖甲的母亲。而祖己和祖庚都属于外婚组,而按我的观点,妣戊(父母系均为外族)和妣癸(父系为外族,母系为商族)都可能属于外族人。妣癸如按父系本来也当以戊己为日名,但这样就与妣戊重复,且不好区分了,因此她的日名用癸。
武丁可能出于对王恒族的控制,安排了自己一个外婚组的儿子去了王恒族,就如同羌甲一样。武丁死后可能王恒族再次夺权,而立了祖庚,也可能祖庚是作为祖甲的摄政的。因为武丁死后无嫡子,所以内婚组的庶子祖甲继位(就如小甲)。
之后文献中继位的廪辛不见于周祭卜辞,其情况可能如中壬或沃丁的情况之一,即要么他是康丁的另一日名,要么他死在庶子摄政期间。从康丁也属嫡子看,应该前者可能性更大。因为祖甲所娶妣戊可能属于外族,按原本规矩她应当以庚辛为日名,体现两族间的通婚,而到了祖甲时代,王亥族已经不娶王恒族的女子了,所以妣戊用了王亥族外婚组的日名,所生子本应以庚辛命名,但改变规则后可视为族内婚,于是又用丙丁命名。武丁到祖甲时期的一系列压制王恒族的变革可能导致了《殷本纪》中祖甲时“殷复衰”的记载。
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各种卜辞,都是从武丁时代开始的,这一时期正是王亥族掌权的时期,所以祭祀上,王亥远比王恒受到重视。
    这之后到了帝乙时出现了“殷益衰”的记载,从继位情况上看,帝乙之前王亥族内婚组父子相传的情况结束了,帝乙之后继位的是外婚组的帝辛,并直接导致了亡国,可能在帝乙时,坚持了几代的压制王恒族的措施导致了更大的反弹,动摇了国本。
    商亡之后,周人立了武庚做商族的统领,按我的观点,武庚属于王恒族外婚组,不仅是王亥族敌人,而且地位低(外婚组),所以这是周人弱化商人的手段。武庚是否是帝辛之子也有待商榷(商人把儿子派到另一族也不是没有先例)。
(二)一些史实与上述推测的关联
1、《高宗肜日》中“典祀无丰于昵”的解释
刘起釪先生认为这是说不要对直系先王祭祀的过于丰盛而忽略了旁系先王[28],但我认为这是在说不要对王亥族先王祭祀的过于丰盛,而忽视了王恒族先王。王亥族在武丁时(或者祖庚时)刚确立了王权,他们称得上是“昵”,而王恒族的诸王都属于远祖了。
2、西北冈王陵的排列问题
在安阳侯家庄的西北冈地区,分布着商族后期的王陵。按照目前的通行观点,则拥有四墓道的大墓属于王墓[29]。按照东西区的分组,东区只有一个王墓(M1400),西区则有7个(M1001M1002M1003M1004M1217M1500M1550),还有一个未修完的可能为四墓道的M1567。按照我的观点,武丁时商都才迁到殷墟,武丁之后有9位商王,但其中廪辛不见于周祭,而祖己见于周祭不见文献,又说帝辛未能埋入王陵。不管怎样,这种西7(或8)东1的排布,可能反映西区为王亥族王的墓地,东区属于王恒族,因为这时期王恒族只有祖庚一人可以享受王陵。
以上是我对商代王室行日名制的各种推测,撰写出来就是为了提供一个讨论的素材,希望得到各方指正,以进一步考求出历史的真相。


[1] 张富祥《日名制·昭穆制·姓氏制度研究》19页到35页对此有综述。

[2] 社科院编辑的《商代史》即持此说,见该书第283页。

[3] 黄铭崇《商人日干为生称及同干不婚的意义》里对此有综述,《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八本,708

[4] 陈挈《商周金文》170页。

[5] 这点黄铭崇在《商人日干为生称及同干不婚的意义》中已指出。

[6] 见蔡锋《春秋时期宋国“内婚制”考察》。

[7] 见《殷商王室十分组制试论》。

[8] 见《金文日名统计与商代晚期商人日名制》。

[9] 见《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和贵族与平民两个阶级的研究》。

[10] 见张富祥《日名制·昭穆制·姓氏制度研究》81-87页。

[11] 见《商代史》第7439页。

[12] 见刘青《试论母系社会遗俗对殷商贵族及其后裔的影响》。

[13] 见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三编第二章血婚制家族。

[14] 见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三编第三章伙婚制家族。

[15] 见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二编第十四章血婚制家族。

[16] 见李龙海《从商族的婚姻沿革及生活方式看商代的继承制度》

[17] 见来国龙《清華簡〈楚居〉所見楚國的公族與世系》

[18] 见赵平安《“三楚先”为何不包括季连》

[19] 见《商代史》第八卷第五章。

[20] 见刘华夏等《“伯”、“仲”、“叔”、“季”与西周晋侯世系》

[21] 张富祥认为日名由母系决定,并否定法定配偶与下代商王有关,我则认为法定配偶应为下代商王的生母。

[22] 见王晖《殷商十干氏族研究》。

[23] 见张富祥《日名制·昭穆制·姓氏制度研究》上篇第五章第三节。

[24] 见《商代史》第8卷第七章第二节。

[25] 见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第三章第三节。

[26] 见《商代史》第7卷第六章第二节。

[27] 见《商代史》第8卷第四章第二节。

[28] 见刘起釪《〈高宗肜日〉所反映的历史事实》。

[29] 见《商代史》第7卷第九章第四节。

附按:本来这文章想发在国学数典的,不过那网站这两天上不去了,就注册了这里,发到了这里,之前只在我的博客上发过,这个是从博客复制过来的http://wangjianpeng412.blog.163.com/blog/static/1668230452017628236507/?follow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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