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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传播与晚清领海主权观念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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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21: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法的传入与近代中国领海主权观念的萌生
  领海概念最早传入中国大约是在十九世纪初年。1804年加罗林号案发生后,美国商人向广东当局提交了抗议书,其中传达了领海管辖的概念,指出中国应在领海行使管辖权。可惜,这份抗议书可能根本没有送到中国地方大员手中,对中国近代领海观念的产生也没有发挥任何影响。

  近代中国人从鸦片战争时期起就已开始接受国际法,但领水理论在中国的正式传播则应推到1863年前后《万国公法》的翻译之后。该书首次向中国人介绍了领水理论。这一理论在随后的普丹大沽口事件中得到了运用。当大沽口事件发生后,中方向德使提出抗议,指责其兵船在“中国洋面”扣留丹麦商船侵夺了中国的权利。正是借助《万国公法》介绍的领海主权理论进行辩驳,总理衙门才感到理直气壮,迫使德方认错。这次交涉的成功,使中国官方对《万国公法》产生了很大兴趣,其结果显然有利于促进国际法的传播,而国际法的输入无疑又催生了清政府的权利意识。在一些中外交涉事件中,中方官员开始把国际法当做重要的参考依据。例如,1868年中美《续增条约》第一条就详细规定了水面管辖权利问题,说明当时清政府开始具备利用国际法知识来维护领水权利的朦胧意识。

  当然,恭亲王等清政府中枢大员对近代领海理论并没有深入研究。在整个十九世纪中后期,中国官方文献中关于领海主权问题的资料也非常少见,只有李鸿章等少数地方大员留下了点滴记载。1874年,荷兰公使提出由该国出面在中国设立救生船队。李鸿章明确提出船只必须由中方管辖,其理由是沿海离岸十里均归本国管辖。1875年日舰到朝鲜沿海擅自测量其海道而被朝鲜炮台轰击,日本公使森有礼向中国提出抗议,李鸿章予以驳斥,认为兵船测量他国海岸违反了万国公法。这就表明,李鸿章初步掌握了领海理论。

  就国际法的系统传入来说,《万国公法》只是一个起点。随后,有更多的国际法著作被翻译过来。随着这些书籍的翻译,领海理论在中国得到进一步传播。1876年至1884年是丁韪良主持翻译国际法的高峰期。《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陆地战例新选》、《公法新编》等著作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在这些著作中,有的论述了领水问题,其中《公法会通》是最有代表性的。它比《万国公法》阐述的领水理论要详细得多。除了丁韪良外,傅兰雅也为国际法传输作出了贡献。他翻译的《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等书也是十九世纪末期国际法传输过程中的重要成果。就领水问题而言,《各国交涉公法论》是不可忽视的著作。该书共分三集,其中初集中第三卷论述了领海、领土获得、通商等问题,第四卷论述了国家管辖权问题;第三集第三卷至第七卷阐述了战时中立问题。在这些章节里,领水理论得到了更深入的介绍,对中国人接受这一理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综观十九世纪国际法在华传播情况,笔者认为,这些著作的翻译无疑对中国人接受国际法产生了较大影响,使中国人的观念发生了一定变化,但我们也不要过高估计当时国人的国际法观念,在领水问题上尤其如此。不管是恭亲王,还是李鸿章,他们的领水主权观念都是有限的。这时,中国人的领水主权观念还处在萌芽阶段。

  领水理论的深入传播与近代中国领海主权观念的发展

  领水主权观念的真正勃发是在二十世纪初年。当时的留日学生是促进这一过程的主要力量。他们大量地翻译和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的著作,同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随着新一轮国际法知识的传入,领水理论也随之得到广泛传播。与上一世纪相比,新一轮的领水理论传播也具有新的特点。

  (一)首次采用准确的国际法专业术语,把领海概念介绍给国人。二十世纪以前,传教士翻译国际法时还没有找到准确表达领海概念的词语。这种情况到二十世纪初年才由留日学生加以改变,他们从日本人那里借用了一些名词。自此之后,“领海”、“领海主权”、“海湾”、“公海”、“海里”等一系列新鲜名词纷纷传入中国。以准确的国际法专业术语代替模糊的词语,这是留日学生对国际法翻译事业作出的贡献。它有利于促进国际法的传播,特别是有利于中国人对领海理论的理解与接受,也有利于在交涉中捍卫我国的领海主权。

  (二)就途径来说,第一次国际法传播主要是通过传教士对欧美国际法著作的翻译介绍,而在新一轮的传输中,著作翻译虽然仍是重要的途径之一,但其他途径如报刊传播等也开始出现了。在新一轮的传播中,翻译的版本大部分是日本学者的著作或者讲义,翻译者的主体不再是传教士,而是留学生。留学生的翻译工作大概开始于1902年前后。据有关研究,二十世纪前十年,留日学生译介的国际法著作大约有50种以上。随着如此多国际法译著在国内的传播,中国人对于领海理论有了更新、更详细的了解。除了著作翻译之外,新式报刊杂志对领水理论的传播也作出了较大贡献。报刊杂志的参与使这一轮的国际法知识传播更加广泛,也更为迅捷。这一特点在领水理论的传播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二十世纪初年,领水理论成为普通知识分子经常能够接触的东西。新式报刊杂志中对领水理论传播作出较大贡献的主要有《外交报》、《法政学报》、《广益丛报》、《东方杂志》、《浙源汇报》等等。其中《外交报》是当时热衷于领水理论传播的最重要报刊杂志之一。

  (三)领水理论在国际法传播过程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与上一轮国际法传播情况相比,这一轮国际法传播更强调领水法的介绍。因为这一时期中国的领水纠纷问题较多,使人们把目光转向领水理论。除了国际法译著介绍更加详细、更加深入的领水理论外,报刊杂志也出现了大量专门介绍领水理论的文章,还有相当一部分具体研究中国领水问题的文章。相对于国际法的其他知识来说,领水法受关注的程度最高,而且这一轮对领水理论的介绍已有相当深度,既包括领海概念的介绍及其界限划分,也包括领海管辖权的具体内容说明;既有领海理论的历史溯源,也有领海理论发展的现状介绍;既有理论本身的阐述,也有相关实例的说明;既论述了领海问题,也述及了内水问题。可以说,这一次的领水理论翻译和介绍是比较全面而深入的,对中国人准确而系统地掌握领水理论起了重要的作用。

  新一轮国际法的传播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积极影响。就领水理论的传播而言,不仅使中国新式知识分子掌握了比较系统的领水理论,而且使清政府原有的领水主权意识得以发展,此时的清政府真正开始形成近代意义上的领水主权观念,它不仅多次运用这一理论捍卫中国的领水主权,甚至萌发了建立领海制度的想法。

  清政府运用国际领水理论维护国家主权的实践

  二十世纪初年,清政府对领水问题有了进一步了解,并在中外交涉中开始运用领水理论来维护国家主权。例如,在日俄战争中的领水中立权交涉、澳门水界交涉、中日二辰丸案交涉以及东沙岛交涉等事件中,都或多或少地能够看出清政府的领水主权观念已经大大超过了十九世纪中后期的水平,运用领水理论来捍卫国家主权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了。这主要体现在:

  (一)颁布了有关领水中立权的法律条规。日俄战争期间,清政府颁布了《局外中立条规》。该条规有六条涉及领水中立问题,主要是就交战国军舰在中国中立领水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中立条规在维护中国领水有限中立的过程中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就国际法的实施来说,中立条规的颁布也有一定意义。它是清政府颁布的第一个有关领水主权问题的法律,是清政府的领水主权意识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的反映,表明它具有了比以前更高层次的领水主权观念。

  (二)明确采用了领海的说法。日俄战争时期,清政府官员还没有使用“领海”一词。但随后不久他们就有人能够理解“领海”概念了,时间大概在1905年前后。《东方杂志》1904年第九期刊登了张謇咨呈两江总督议创南洋渔业公司的呈文,该文提到领海界限问题。因此,在1904年两江总督就应该知道了“领海”一词。商部可能在1904年也接触过这一词语,因为张謇创办渔业公司不可能不向商部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应该与上述呈文大致相同。此后,特别是1908年以后,“领海”一词在官方文书中经常出现。

  (三)在维护海权的过程中运用领海法进行交涉。这可以以二辰丸案为例进行说明。19082月,日本商船二辰丸号在路环岛附近海面私卸军火,被中国海关查获。日本政府反以查获地点不在中国领海范围为辞向中方提出抗议。葡萄牙也趁机抗议中国“侵犯”了它的领海主权。对于日、葡的无理取闹,两广总督张人骏多次予以反驳。他一再指出,案发地点确实是在中国领海内,中国政府完全有权行使管辖权。从当时的交涉情况来看,清朝一些官员已经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领海法进行对外交涉,捍卫领海主权。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当时中方官员似乎认同三海里领海学说。只不过这出自地方官之口,在以后的交涉中再也没有过类似的表示,中央政府更没有正式宣布领海界限,因此只能说三海里界限说影响了当时部分官员,并不能推断清政府承认三海里领海宽度的规则。

  (四)为建立领海制度进行准备。清政府一直没有建立起自己的领海制度,但在清朝最后几年里也有过这种打算。二辰丸案后,清政府笼统宣布了广东领海界限。此外,它还在1909年正式着手讨论全国领海界线问题,认为“中国应绘完全领海全图”。这说明清政府有了主动建立领海制度的考虑,也表明其领水主权观念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水平。除了划界准备外,清政府还开始了海洋立法工作。

  综上所述,在列强的刺激及留日学生的影响下,清政府在最后几年里接受了从日本传来的领海主权理论,其认识水平已经走出了十九世纪时的朦胧状态,甚至发展到了准备建立领海制度的程度。尽管清政府一直没有宣布自己的领海宽度,其领海制度的建设也处在准备阶段,划界、立法等工作都没有完成,但其为建立领海制度所做的努力还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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