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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古集》第207组缀合的历组合祭卜辞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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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古集》第207组缀合的历组合祭卜辞补说
裘锡圭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2004年,林宏明先生发表《从一条新缀的卜辞看历组卜辞的时代》一文(以下简称“林文”),[1]公布了他所缀合的一版历组合祭卜辞残骨,即“《屯南》4050+《屯补遗》244”,在林先生后来出版的甲骨缀合专著《醉古集》中列为第207组(图一)。[2]以下就简称此缀合为“《醉》207”。
林文指出,新缀合的卜辞与原由王国维、董作宾缀合的《合》32384(图二)是“行款大致一致”的同文卜辞[3],这是很正确的。文中对《屯南》、《屯补遗》原释文的补正和对前人拟补《合》32384缺文的评论,也都是精确的。
《合》32384和《醉》207虽然都是残骨,仍可清楚看出其上所记的是一次大规模的合祭,祭祀对象主要是上甲以下的各世直系先公先王;但有少数旁系先王也列入了此次合祭,如大庚、大戊之间的小甲,祖乙之前的“戋甲”(即河亶甲)。[4]这两位旁系先王的祭牲数皆为三。直系先公先王中,只有报乙至示癸这五位比较不重要的先公的祭牲数为三(卜辞卜问合祭直系先公先王时,往往略去这五位先公,以大乙直接上甲,这是甲骨学者所熟知的),上甲祭牲数为十,目前可见的直系先王的祭牲数,除大庚为七外,其余各王皆为十。
《醉》207残存之字虽较《合》32384为少,但比后者多出一行,即第五行,此行所存的最后一字为“父”。林文指出,由此“可知其所祭祀的先王到了时王的父辈”,对历组卜辞时代的讨论极为重要。持历组晚期说者,认为历组卜辞是武乙、文丁时代的。对照《合》32384与《醉》207,后者的第四行应释为“……[且]乙十,且[辛□]”。依晚期说,“第四行的‘祖’字以下(引者按:实指祖辛之下)到第五行的‘父’字以上”,“绝对必须排进的先王就有‘祖丁’、‘小乙’、‘武丁’、‘祖甲’四位”。这从由《合》32384推知的《醉》207的行款来看,是难以容纳的。如果考虑到“父”之上的那位先王的祭牲数为三,应为旁系先王而不可能是直系的祖甲,需要排进去的先王会变得更多,“势必难以安排”。可见这条历组合祭卜辞对晚期说是不利的。[5]
林先生是持早期说的,以历组卜辞为武丁、祖甲时代卜辞。他认为《醉》207的“父”是“父丁(武丁)”的可能性比是康丁的可能性大得多,[6]但在文中没有对此辞所缺先王名进行全面拟补。
我完全同意林文关于这条卜辞对历组晚期说不利的分析,但不同意将“父”说成“父丁(武丁)”。如果武丁之子祖庚合祭上甲以下各代先公先王,武丁之前受祭的那位先王只能是武丁之父小乙。但正如林文指出的“父”之上的那位先王的祭牲数为三,应是一位旁系先王。因此不可能是直系的小乙。这一先王的日名还残存中竖的下部,也与“乙”的字形不符。总之,这条卜辞所称的“父”不可能是武丁。
2005年,李学勤先生发表《一版新缀卜辞与商王世系》一文(以下简称“李文”),[7]在林文的基础上,对《醉》207作了更深入的研究。
李文认为《醉》207的父,“只能是‘父乙’即‘小乙’”,小乙前一王据其日名残划,“应该是甲”即小乙兄阳甲。[8]
林文已指出,《合》32384与《醉》207“行款大致一致”(见前引),《醉》207各行上部均已残去,《合》32384的行款呈各行“依次稍低契刻”的情况。[9]李文就此作了进一步的论述,指出“A版(引者按:指《合》32384)各行的上端排成阶梯状,由左向右,越来越低,这显然是有意的布局”,“两版(引者按:指A、B两版,B指《醉》207)的行款彼此相似”,“B版的先公先王,与A版的分布是一样的”,[10]“B版各行的上端,和A版一样,也是向右倾斜,呈阶梯状的”。[11]李文依其所述行款,为《醉》207作出了如下的复原释文:
乙未系品:上甲十,匚乙三,
匚丙三,匚丁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乙十,
大丁十,大甲十,大庚七,小甲三,大戊十(?)
中丁十(?),戋甲三,祖乙十,祖辛十,祖丁十,
甲三,父乙十。[12]
我认为李文拟补的先王名是正确的。只有这样拟补,才能符合商王位序以及第五行日名残字的笔形与其下用牲数,并使当时选择旁系先王进入此次合祭的标准得到合理的说明,详后文。李文说“‘父乙十’后面也可能还有文字”,这确是很可能的。但由于缺乏资料,只能如李文所说,“姑置不论”。[13]至于在所补祭牲数后或加问号或不加,是由李文根据此次合祭的情况推演出来的一些看法所决定的,不见得都有道理。
应该指出,上引复原释文,由第四行之末到第五行之首,在行款上是有问题的。《醉》207第二行下端比第一行多出一个字。第三行下端如补出“大戊”下的用牲数,比第二行多出一个半字。第四行的“且”与第三行的“戊”平齐,补出“且”下的“辛”字和用牲数后,比第三行已多出一个字,如果像李文那样再加“且丁十”三字,就比第三行多出了四个字,这跟前三行的情况显然不调和。另一方面,第五行的“甲”与第四行的“乙”大致平齐,“乙”字上需补七个字,“甲”字上如果像李文那样只补一个字,第五行上端就比第四行低得太多了。所以“且丁□”三字无疑应从第四行之末移到第五行之首。此外,李文根据这条合祭卜辞作出的一些推论,也有可商之处,详后文。
2007年,吴俊德先生发表《殷墟<屯>4050+“屯补”244新缀卜辞新探》一文(以下简称“吴文”),[14]批评林、李二文,提出自己的见解。吴先生是持历组卜辞晚期说的。他认为《合》32384和《醉》207是武乙时代卜辞,他为《醉》207所作的复原释文如下(原释文将卜辞中的合文写作二字占一字位置的形式,我们没有采用这种形式):
乙未系品:上甲十,报乙三,
报丙三,报丁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乙十,
大丁十,大甲十,大庚七,小甲三,大戊十,
中丁七,戋甲三,祖乙十,祖辛
十,祖丁七,祖甲十,父辛三,父丁十。[15]
上引复原释文的父辛、父丁即廪辛、康丁。此释文对祖丁之后的先王名的拟补,显然无法使人接受。在商王室周祭祀典中被排除的旁系先王廪辛,列入了这次以祭祀上甲以下各世直系先公先王为主的合祭;而祖丁、祖甲之间的两世直系先王,小乙和武丁,却反倒被排除在外。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这次合祭连报乙至示癸这五位在合祭中往往被略去的先公都祭了,怎么会不祭时王的曾祖和高祖呢?
吴文引《屯南》2281作为在祖丁、父辛之间只补一个祖甲的根据。文中说:
在历组众多先王合祭的情形中,包含祖丁的组合较涵括其他先王如大乙、祖乙、父丁者罕见,而《屯》2281有“中宗(祖乙)、祖丁、祖甲”以及“父辛”合祭的情形,颇为特殊,与此世系或有相关,因之推断,另一王可能是祖甲。[16]
《醉》207记的是起自上甲的大合祭,《屯南》2281记的是对近世先王的小规模合祭,怎能据后者推断前者应祭的先王呢?而且吴文对《屯南》2281的理解也有问题。吴文在注释中说,将此版的“中宗”与“祖丁”分读,系据《小屯南地甲骨考释》。[17]该书在解释此版的“中宗祖丁”时,除将“中宗”与“祖丁”分读外,还说此版“‘父辛’乃武乙之称廪辛。据其世次顺序,祖丁当系武丁”。[18]这应该是正确的,吴文却没有接受。我怀疑“中宗祖丁”应连读,就指武丁。这样称呼也许就是为了与小乙之父祖丁相区别。殷墟卜辞和古本《竹书纪年》有“中宗祖乙”,《史记·殷本纪》则说太戊称中宗,也许“中宗”原先并非某一先王的专称。至于武丁的“高宗”称号(见《尚书·高宗肜日》、《周易·既济》、《史记·殷本纪》),可能定于商代末期。总之,《屯南》2281根本不能用作吴文拟补祖丁之下王名的根据。吴文对《醉》207的勉强复原,正好证实林文认为如持历组卜辞晚期说,这条合祭卜辞中无法容纳必须排进去的先王名的意见。
吴文复原释文中所补的用牲数,是根据其对有关商王在王位传承中所处地位的分析而定的,也不一定可靠。在行款上,将祖辛的用牲数置于末行行首,也不合理。
当然,吴文也是有其可取之处的。
吴文的复原释文已将祖丁排在第五行,而不是像李文那样排在第四行末。
吴文反对李文认为《合》32384属历组卜辞父乙类的说法,认为其字体属历组二类。[19]这是有道理的。林文以《醉》207之“父”为“父丁”,大概也认为其字体属历组二类。但是肯定这一点,并不等于说《醉》207的“父”,只能是父丁而不能是父乙。上世纪80年代初,林沄先生发表《小屯南地发掘与殷墟甲骨断代》,主张将历组卜辞按字体分为“历组一类”和“历组二类”,批评我不应该将历组卜辞分为“父乙类”和“父丁类”,指出“同时把字体和称谓均作为分类标准是行不通的”。他的一个重要根据,就是历组二类的称谓“兼有父乙和父丁”。[20]见于历组二类的父名,虽然大多数是父丁,但也有一些是父乙。根据商王位序和《醉》207“父”上先王的用牲数及日名残笔,将其所记最后二王定为阳甲和父乙(小乙),是完全合理的。
吴文的最大贡献,是确定河亶甲为祖乙之兄。为了说明这一点,需要费较多笔墨。
据《史记·殷本纪》,中丁传弟外壬,外壬传弟河亶甲,河亶甲传子祖乙。过去,甲骨学者根据合祭直系先王的卜辞中列中丁而不列戋甲(即河亶甲),以及周祭卜辞中中丁有配妣受祭而戋甲没有的现象,断定祖乙应为中丁之子而非河亶甲之子。李文则认为《合》32384所记祀典列入戋甲,“唯一的解释是如《殷本纪》记载,祖乙是他所生之子”;[21]并进而认为,甲骨学者将列入中丁而不列戋甲的“十示”称为直系,将先王在周祭中是否有配妣受祭与他是否有子继位联系起来,都是不适宜的。[22]这种说法似嫌武断。据李文的复原释文,列入祭祀的先王中,祭牲数为三的只有小甲、河亶甲、阳甲三位,小甲、阳甲都是无子即位的旁系,河亶甲祭牲数与他们相同,正好说明学者们以前据卜辞中“十示”和周祭等资料,断定祖乙非河亶甲子而为中丁子,是正确的。李文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令人费解。
《汉书·古今人表》说祖乙是河亶甲之弟。《人表》记商王世次,往往与《殷本纪》有异。[23]在多数情况下,卜辞可以证明《人表》为误。但在河亶甲与祖乙的关系上,情况却并非如此。这里先要交代一个问题。在中丁、外壬和河亶甲的关系上,《人表》的说法与《殷本纪》一致。这样,《人表》就将在卜辞和《殷本纪》中分为两世的中丁和祖乙合为一世了。这当然是错误的。陈梦家先生在《殷虚卜辞综述》中说,如《人表》以祖乙为河亶甲弟是对的,“只有一个可能,即祖乙和河亶甲是一世,是仲丁的次世”。[24]这是合理的。
仅从卜辞周祭显示的中丁、外壬、河亶甲、祖乙这个顺序,是无法决定河亶甲究竟是祖乙的父辈,还是祖乙的兄长的。但是,中丁有两位配妣列入周祭的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线索。许进雄先生在《殷卜辞中五种祭祀的研究》中说:
对照先妣的祭表和殷代的世系,我们可以发现,除中丁和祖辛外,王配妣的数目一定不大于其曾立太子和即位的儿子的数目,而仲丁及祖辛的例外是值得讨论的。因而我们很有理由来怀疑殷代先妣之所以入祀,也是在其有子为王的缘故。[25]
许先生指出,有些学者认为祖辛在第五期周祭中有两个配妣,是由于误用了有问题的资料。[26]对于中丁之例,他是这样解释的:
仲丁有二妣配享,则亦应有二子以上即位为王。今河亶甲已知非祖乙之父,而《汉书·古今人表》有祖乙为河亶甲之弟的记载的旁证,则河亶甲和祖乙很可能都是仲丁之子……[27]
许先生的意见显然是有道理的。
吴文接受了许先生的意见,[28]并认为只有将河亶甲视为祖乙之兄,才能很好地解释他与小甲待遇相同,祭牲数皆为三的现象。文中说:
小甲、戋甲皆为同世代首位为王者,亦同样都将王位传给其弟(大戊、祖乙)而非其子,更一致的是,大戊、祖乙之后皆有子为王(中丁、祖辛),王位并无传回小甲、戋甲之子,形成小甲、戋甲身后无子继位。[29]
又说:
小甲、戋甲虽为长子(引者按:“长子”的提法不如上文“同世代首位为王者”好),但并无子继位,沦为旁系,所以受祭品数仅得三……[30]
这些意见也是有道理的。
据李文的复原释文,祭牲数为三的先王,除了小甲、戋甲,还有阳甲。他也是“同世代首位为王者”。阳甲传位弟盘庚,盘庚传弟小辛,小辛传弟小乙,小乙传子武丁,阳甲沦为旁系,情况与小甲、戋甲相同。这三位旁系先王,所以被纳入起自上甲的以各世直系先公先王为主要对象的大合祭,显然就是由于他们在商代的王位传承上所处的地位,具有上述这种共同的特点。当然,我们只是从商王世系所呈现的现象来讨论问题的,这种现象所蕴含的商代继统法上的深层意义,目前还没有条件作认真的讨论。
吴文强调阳甲与小甲、河亶甲在王位传承中所处地位的区别,即小甲、河亶甲传弟大戊、祖乙后,即由大戊、祖乙之子(中丁、祖辛)继位;阳甲传弟盘庚,但盘庚无子继位,传到同世最后为王的小乙后,才由其子武丁继位。[31]吴文这样做,是为了在复原《醉》207的残辞时,可以排斥阳甲而纳入廪辛。商代人大概不会重视他所强调的区别。
将周祭中中丁有两位配妣受祭以及河亶甲在合祭中的待遇与小甲、阳甲相同这两件事结合起来看,应可判定河亶甲确如《人表》所说,乃祖乙之兄。
据李文的复原释文,武丁时代这次起自上甲的大合祭,一共祭了十九位先公先王。这使我想起了见于也是属于武丁时代的𠂤历间组卜辞中的“自上甲廿示”(《合》34120。亦简称“廿示”,见《合》34121、34122)。这“廿示”中肯定包括了上面所说的十九位先公先王;多出的一位应该也是有特殊地位的旁系先王,此人非羌甲(即《殷本纪》的沃甲)莫属。
羌甲由于有子南庚继羌甲之兄祖辛之子祖丁为王(其位传祖丁之子阳甲),在旁系先王中有特殊的地位。他在一、二期卜辞中,屡次与祖辛、祖丁、小乙、武丁等直系先王并提;[32]其配妣并曾在祖甲时代的周祭中受祀,[33]这在旁系先王中是绝无仅有的。按理说,羌甲比小甲等旁系先王更有可能被选入以直系先公先王为主要对象的合祭。
按照上文对李文复原释文行款的调整,第四行“乙”字上应补七个字,第五行与“乙”大致平齐的“甲”字上应补四个字。这样,第五行上端仍比第四行低约三个字的位置。从《合》32384的前三行来看,各行的顶端只比前行低约一个字的位置。《醉》207前三行补足后,上端情况无疑与《合》32384相似;第四行补足后,从所补字数看,其上端可能比第三行低一至二字的位置。各组前后行之间的落差,都没有现在的复原方案中第四、五行间的落差大。所以,第五行所补的“祖丁□”之上,原来很可能还有“羌甲□”。羌甲在商王世系中的位次正在祖辛、祖丁之间。只要将第五行阳甲之“甲”以上诸字写得紧密一些,仍可使此行顶端显得较前行稍低。如果真是这样,这次大合祭的对象就正是“自上甲廿示”了。过去,严一萍先生已为《合》32384拟补过“羌甲”,只是所补位置不对,详林文(同注1,第88—89页)。
在武丁时代大合祭中入选的旁系先王,全都以“甲”为庙号的日名,而且商王世系的全部旁系先王中,也只有这四位是以甲为日名的;小甲、河亶甲、阳甲这三位,在王位传承上所处的地位,并有共同的特点。这决不可能是偶然的巧合。
张光直先生在1963年发表《商王庙号新考》,根据他所观察到的十干在商代先王先妣日名庙号中的分布规律,对商王室婚姻制度和继统法提出了一整套全新的见解。对他的新见解,我并不同意。但是他指出十干在商代先王先妣庙号中的分布状况,决非“偶然的选择的结果,统计学上所谓‘抽样’”,[34]则是很有道理的。从张先生举出的一些现象来看,十干在商代先王先妣庙号中的分布状况,确实不会是随机地形成的。
商代人为死去之王定日名时,显然有一些硬性的限制。例如从张先生等学者已经指出的商王父子不同日名、商王与其配不同日名的现象,可知为某王定日名时,不能取其父或其已死之配的日名。这也许与当时的祭祀制度有关。从我们在前面指出的以“甲”为名的旁系先王的情况来看,决定日名时无疑还要考虑其人在王位传承中所处的地位。大概存在着哪些日干可以给哪种地位的人的规定,至少存在着这种惯例。此外还可能有别的考虑。
我们上面所说的想法,与李学勤先生很早就提出来,现在已为很多学者接受的占卜择日说,[35]并无矛盾。尽管存在种种限制与考虑,可以给予某王的日干总不会只是一个。究竟采用哪一个,就需要通过占卜来决定。其实即使适用的日干只有一个,在那极端迷信占卜的时代,也需要走一下占卜的过场。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通过占卜来改变常规。
我认为由于存在种种限制和考虑,再加上占卜者意向的影响,十干在商代先王先妣庙号中的分布,是有可能形成我们目前所看到的那种状况的。
[附识]同事郭永秉先生帮助搜集资料,代为打印文稿,作者十分感谢。
图一
图二
[1] 文载《古文字研究》第25辑,中华书局2004年,第86—90页。
[2] 《醉古集——甲骨的缀合与研究》,台北万卷楼经销2011年,图版第243页。
[3] 同注1,第87页。在此文中对二者是同文卜辞只用推测语气,在《醉古集》的《释文及考释》中已改用肯定语气(同注2,第143页)。
[4] “戋甲”之名只在《合》32384的第四行上残存“戋”的左上角,是吴其昌先生在《殷虚书契解诂》中,据先王位次和祭牲数释补为“戋甲”的。《解诂》自1934年起在武汉大学《文哲季刊》上连载,台北的艺文印书馆将其汇印成册,于1960年6月出版,释“戋甲”之说见此书12页。参看注1所引文第86页。所谓“戋”字实从两个“柲”的初文,并非“戋”字,现姑从甲骨学者的习惯写作“戋”。
[5] 同注1,第89页。我们引述林文意见时,为了把问题说清楚,加了一些自己的话,但绝对不会有不合林文原意的地方。
[6] 同注1,第89页。
[7] 文载《文物》2005年第2期,第62—66页。
[8] 同注7,第65页。
[9] 同注1,第89页。
[10] 同注7,第64页。
[11] 同注7,第65页。
[12] 同注7,第65页。
[13] 同上注。
[14] 文载TW大学中国文学系《台大中文学报》26期,2007年6月,第47—66页。
[15] 同注14,第61页。
[16] 同注14,第60页。
[17] 同注14,第60页注36。
[18] 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甲骨研究》,中华书局1985年,第50页。
[19] 同注14,第56—58页。
[20] 《林沄学术文集》,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15页,参看第114页。
[21] 同注7,第65页。
[22] 同注7,第66页。
[23] 参看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所附《殷世数异同表》,《王国维全集》第八卷,浙江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95—297页。
[24] 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369页。
[25] 许进雄《殷卜辞中五种祭祀的研究》,TW大学文学院1968年,第28页。
[26] 同注25,第31—32页。参看王宇信、杨升南主编《甲骨学一百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445页。
[27] 同注25,第32页。
[28] 同注14,第54页注19。
[29] 同注14,第55—56页。
[30] 同注14,第56页。
[31] 同注14,第56页注26。
[32] 张秉权《殷墟文字丙编》中辑(二),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5年,考释第461—462页;同注18,第51—53页(“羌甲”条)。后者因羌甲地位特殊,遂疑其非祖辛弟而为祖辛子辈(第53页)。这是无必要的。
[33] 这一点由陈梦家先生首先指出。同注24,第380、381页。
[34]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第139页。
[35] 李学勤《李学勤早期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60—61页。
本文原刊于《古文字研究》(第29辑),中华书局,2012年,1-8页。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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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会议论文]历组与宾组卜辞同卜一事的新证据
[台]林宏明
2005-03-12 06:55:45
一
有关历组卜辞时代的讨论,有一部分是讨论历组卜辞有没有和宾组卜辞同时卜问同一件事的例子。如果能够找到一个确切例子可以证明历组卜辞和宾组卜辞是围绕着同一事件在占卜,而且这一组的辞例是比较少见的,并非卜辞中经常出现重复卜问的事,那么就可以把历组卜辞的时代提前。基于这种考量,有不少学者提出历组卜辞与武丁、祖庚时代宾组卜辞有同卜一事的例子,如裘锡圭《论“历组卜辞”的时代》举出二十组
[1]
,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举出二十五组
[2]
,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举出十组
[3]
,其中有些例子是裘先生文章中所举的例子再加以扩充。由于这些例子有的残去干支,有的是干支相邻,有些学者认为只能说是疑似同卜一事,并不能完全肯定是同卜一事。因此陈炜湛《“历组卜辞”的讨论与甲骨文断代研究》一文针对裘锡圭先生所举的二十个例子提出反驳
[4]
。不过,如果能够有一个“证据确凿”的例子是历组卜辞和武丁、祖庚的宾组卜辞同卜一事,那就必须承认历组卜辞的时代应该提前。本文仅就其中的一个例子加强说明,希望这个例子能够成为比较确切的例子。
二
本文要讨论的是见于裘先生文所举的第一组:
丙子贞:王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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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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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我。 历组
丙子卜宾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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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
[5]
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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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冎告不囚。 宾组
裘先生在文章中解释说:
上引两辞卜日干支相同。历组一辞内容较略,但所卜之事与宾组一辞显然相同。二者当是在同一天为同一事而占卜的。
陈先生对这一组的批评是:
以上两辞卜日干支相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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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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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明显不一样,未必是一字。即或是一字,也可能是代表着不同时代的不同写法。
陈文的批驳论点是以排除“一个字的不同写法可以在同一时期存在的可能性”出发,这种论点在讨论历组时代时是不能先假设其成立的,有的学者称这类论点“是完全不值一驳的”
[6]
。后来李学勤、彭裕商两位先生在其书第九组(即裘文第一组)中又加入了屯南2273(历组,摹本见附图)及合10048、合17171(宾组,见附图):
现在将其作了更为广泛的联系之后,就愈益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在卜日干支、涉及人物、卜问内容等方面都两两相似,其为一时之卜,当无问题
[7]
。
兹将这两组卜辞依李学勤、彭裕商两位先生文章的释文顺序罗列于下:
历组
1丙子……辥我? 屯南2273
2丙子贞:王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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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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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合32829、合32831
3丙子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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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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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合32830
4丙子(贞):王(叀)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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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南2273
5丙子贞:王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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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屯南2273
6丁丑贞: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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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侯以田? 屯南2273
7丁丑贞: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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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屯南2273
8己卯贞:今日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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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屯南2273
宾组
1乙亥卜争贞:叀邑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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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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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合17171
2丙子卜宾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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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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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冎告不囚? 合17168、17169
3己卯卜宾贞: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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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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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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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 合10048
经过这样的系联,有的学者认为这是“进一步确证了宾组和历组的这一套卜辞系同时占卜同事的可靠性。”
[8]
笔者仔细观察合17171(粹1213)及合17168(簠人55=续5.4.3)后,发现两版可以缀合(见附图),这两版均是在一版大龟腹甲的右边甲桥位置,合17171是甲桥的上半部,其下方为齿缝;合17168是甲桥的下半部,其上方亦为齿缝,两版的齿缝从拓片看可以密合,缀合应无问题
[9]
。
干支
人物
事 类
干支序
历
屯南2273
丙子
辥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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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某葬我
并
王令某葬我
丁丑
吴
王令某葬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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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王令某以田
己卯
吴
王令某因我
16
32829
丙子
吴
王令某葬我
13
32930
丙子
吴
王令某葬我
13
32831
丙子
吴
王令某葬我
13
宾
17171+17169
乙亥
邑 并
令葬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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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丙子
吴
令葬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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冎告不囚
13
17169
丙子
令葬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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冎告不囚
13
10048
[10]
己卯
吴
令葬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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冎告不囚
16
这一组缀合使得,“并”和“吴”不但同时在属于历组的屯南2273这一版出现,而且也同时在属于宾组的合17171+合17168这一版出现
[11]
,而这都是在干支相合且辞例少见的“王令吴葬我”中,干支既相合且卜问的事项一致,“令某人葬我”在卜辞中并不是经常出现的辞例,由此可知,从裘锡圭先生提出、李学勤、彭裕商两位先生补充,加上这组新的缀合,说这个例子是历组和宾组卜辞同时同卜一事比较确切的例子,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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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裘锡圭《论“历组卜辞”的时代》,《古文字研究》第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284-290页。
[2]
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161-172页。
[3]
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227、240页。
[4]
陈炜湛《“历组卜辞”的讨论与甲骨文断代研究》,《出土文献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1~21页。不过陈先生文章在否定其中的十八例后,还是必须承认“这二十条例证中真正可谓事类相同乃至‘同时’卜同一事,证据较为确凿者,仅得一例,即例(17)其次是第(16)例,亦较可信。”
[5]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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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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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考释,请参见蔡哲茂《说甲骨文“葬”字及其相关问题》,《第二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编,1995年。
[6]
见林沄先生为张世超《殷墟甲骨字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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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卜辞篇》写的序文8、9页(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
[7]
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23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8]
陈剑《殷墟卜辞的分期分类对甲骨文考释的重要性》十九页注五(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论文,2001年)。
[9]
合17168在丙子卜的这一条卜辞下方有“十二月”,不知是属于这条卜辞还是另一条卜辞。合17171有记月,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238页以为是“一月”,郭沫若《殷契粹编》第1213片考释以为是“二月”,其实也有可能是“十二月”之残。另,和17168可能为对贞卜辞的17170有“十一月”,摹本见《宁》3.122。
[10]
合10048蔡哲茂先生将之和合296遥缀,见《甲骨缀合集》(台北:乐学书局,1999年)312组。
[11]
在宾组卜辞某年的七月癸丑日商王还为了派并或吴去“执寇?”而卜问,见合578、英608正、英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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