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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士昏礼》之“雁"特指鸿雁8 [ t4 ^5 I% x; C6 l ) Q, ], k: Q! Z8 e O& j% p" q 3 }$ j1 M( o2 f+ t. b* d 本文论定《士昏礼》之“雁”不是鹅而是今人俗称的大雁,主要基于以下三层理由:《仪礼》及《礼记》相关篇章同时并用“雁”和“舒雁”两词,单称“雁”已有特指鸿雁之意;汉初婚礼使用鸿雁系上承古礼,汉代学者将《士昏礼》之“雁”释为鸿雁自有历史依据;周代婚礼用雁所受到的季节性限制并不是很大的问题。; h3 O+ e3 |( k7 \7 F ~ M (一)《仪礼》及礼书相关篇章所显示的内证。《仪礼》等书本有证据表明《士昏礼》的“雁”与舒雁无关,但清代学者却没有注意到这些不利于“舒雁说”的反证,或者对《士昏礼》中一些足以说明问题的的记述作了不恰当的理解。 5 @- |3 z0 D; a5 a# C, } 《仪礼·聘礼》说:“卿大夫劳宾,宾不见。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劳上介亦如之。”[13](卷二十一,P1059)在同一篇文章的后段即《聘礼》的“记”文中又有这样的说明:“私觌,愉愉焉,出如舒雁。”[13](卷二十四,P1073)前面说“雁”,后面说“舒雁”,表明《聘礼》编定者对于“雁”和“舒雁”有明确的分辨:“奠雁”之“雁”一定不是指舒雁,“记”文使用“舒雁”一词就是为了使其与前文的“雁”有所区别。《仪礼》各篇中的“记”,写成时间稍后于经文,但早晚不会相差太远,大致可以看成是同时代的文字[14](p88)。同一篇文章同时使用了“雁”和“舒雁”,作者的本意十分明显。要说这里的“雁”也是舒雁即家养的鹅,无论如何难以讲通。$ `$ g' Y9 F7 e% o 《仪礼》十七篇是由孔门弟子及其后学陆续撰作而成,但最晚在汉初“鲁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15](《艺文志》,P1710)以前它已经是一部体例统一的书。《聘礼》明确区分“雁”和“舒雁”的意识,以及将“雁”作为鸿雁专称的表达方式,并不仅仅限于《聘礼》一篇,也是贯穿《仪礼》全书的。换句话说,在《仪礼》这部体例统一的典籍里,最后写定者对于用什么词表达鸿雁、用什么词表达鹅有其全盘的考量和划一的表述,不会存在《聘礼》以“雁”指雁,其他篇章又以“雁”指鹅这种含混不清、前后矛盾的问题。古代礼家最重视“名物”的分辨。试想那些在《聘礼》篇对“雁”和“舒雁”作过明确区分的《仪礼》写定者,怎么可能涉及其他篇章时就雁、鹅不分,以“雁”指鹅或把“雁”理解成舒雁?; x. m2 O9 g" q2 O* g. b& K , P `, @/ ~4 C8 u. y& c 《聘礼》的“奠雁”说的是卿大夫会见外国来访卿大夫(“宾”、“上介”)时使用的礼节,属于所谓“贽见礼”的范畴,它的性质与《士昏礼》的用雁、《士相见礼》所载下大夫相见时的用雁完全相同。既然《仪礼》“记”文通过“出如舒雁”一语暗示了聘礼“奠雁”使用的不是舒雁而是鸿雁,那么士昏礼、大夫相见礼中的“雁”也一定是指鸿雁。按《仪礼》的记述,作为见面礼物的“雁”应是同一品种,其他礼书中也从来没有贽见之“雁”既可用雁也可用鹅、此处用雁彼处用鹅这种游移不定的意思。 ' Q2 e1 `! t6 \9 A 现在还找不到周代婚礼用鹅的事例,也无从猜测当时人有没有以鹅代雁的想法,但根据以上对《仪礼》“雁”和“舒雁”并用现象的分析,可以断定《士昏礼》中的“雁”不可能是指舒雁,换言之,《仪礼》认为十昏礼必须使用鸿雁。段玉裁所作论断“礼经(特指《仪礼》)单言雁者皆鸿雁”,事实证明比王引之的新说更为可信。 ' C- z6 Z6 R# T “雁”和“舒雁”并称的例子又见于《礼记·内则》。《内则》说到“牛宜徐,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又说到“舒雁翠”(鹅的尾巴)和“雁肾”都不能食用。这里与“舒雁”对称的“雁”显然也不是舒雁。《周礼·食医》也有“雁宜麦”一段话,王引之、孙诒让都认为其中的“雁”是指鹅,后者甚至作出了凡《周礼》之“雁”皆指鹅的结论。《内则》的记载说明他们的看法不能成立。 2 E$ v1 Q& ?. f* ~ 除了雁和舒雁并称的现象之外,《士昏礼》“记”文提到的“挚不用死”一语也可以为解决问题提供参考。这里的“挚”无疑就是代指前文的“雁”。所谓“挚不用死”,是强调婚礼五个程序中使用的“雁”都应是活的。如果经文中的“雁”原本指鹅,则根本不会涉及死活的问题——活鹅很容易得到,“记”实无必要专门提醒不用死鹅。只有将“雁”理解为鸿雁,“挚不用死”一语才有意义——通过弋射或网罗得到的鸿雁常有伤、死,为防止有人误以为《士昏礼》经文中的雁既可用死也可用活,以至在婚礼中贪图省事使用死雁,“记”才在经文之后特意加了这一笔。有关这个问题,唐代贾公彦的解释最为简要得体:“云‘挚不用死’者,凡挚亦有用死者……今此亦是士礼,恐用死雁,故云‘不用死’也。”①[13](卷六,P970)2 T! H% Z8 ]: R$ p; t" S $ Y$ x% l8 g: f 古代很多学者对“挚不用死”有所误解,他们把一个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仪礼正义》卷三对“挚不用死”的解释是:“死,谓雉也。不用死,所以释用雁之义。”这是直接套用马融对《尚书·尧典》“一死挚”的解释,把“挚不用死”的“死”看成了雉的代名词。《白虎通·嫁娶》有“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一语,后人对《士昏礼》“挚不用死”的误读可能即肇始于此。之所以说这是一种误读,理由在于:以“死”字代指雉,在先秦文献特别是礼书中没有任何例证。《尧典》的“一死挚”是说用作礼物的动物有一种是死的,这里的“死”也是形容词而非代词。其次,假定《尧典》的写成早于《士昏礼》(其实这一点尚需证明),又假定《尧典》的“一死挚”是指死雉(马融的这个解释同样大可质疑),但有什么根据说《士昏礼》“记”的作者在写到“挚不用死”之际想起了《尧典》并采用了它那种少见而晦涩的表述方式?“记”的写作是为了对经文不完备和不清楚的地方加以补充说明,它怎么会不直接说“雉”,而代之以“死了的”这种隐语来让学礼者猜谜呢?第三,《士昏礼》经文已经明确说过挚物用雁,“挚不用死”之“挚”就是代指雁,如果其中的“死”代指雉,则全句无异于说“雁不用雉”,这不但是对经文的重复,毫无注明的意义,而且成了一个不合语法的病句。总之,“挚不用死”不可能是故意绕弯子的话,它的意思就是贾公彦所说的不用死雁。既然如此,唯有把“雁”理解成鸿雁才最为合理。4 u: Q$ s0 j; A) w5 K% K o# p ' D( {7 |' u5 E$ ?7 u (二)汉初婚礼用雁之俗上承周礼。《经义述闻》说:“自董仲舒《春秋繁露》始以雁为鸿雁,而《说苑》、《白虎通》因之,则其误久矣。”按王氏之意,后人把礼书中的“雁”释为鸿雁并在礼仪中使用鸿雁,都是受了董仲舒的影响。这个论断也不可信。9 Y2 {( k. N$ {* f( g, _! W - l8 Y# s$ ~# t4 k9 G 《后汉书》卷十《皇后纪》下“桓帝懿献梁皇后”条:“于是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纳采雁、璧、乘马、束帛,一如旧典。”这条记载相当重要。据《通典》卷五十八所引“后汉郑众《百官六礼辞》”,东汉官员纳采所用的三十种礼物中包括雁,用雁取义于“雁则随阳”;《艺文类聚》卷九十一引郑众《婚礼谒文赞》也说:“雁候阴阳,待时乃举,冬南夏北,贵其有所。”由此可知,东汉上层婚礼所用的雁包括汉桓帝聘梁皇后所用的雁都是鸿雁。桓帝婚礼全部仿照了汉惠帝结婚的“故事”、“旧典”,惠帝纳采所用的雁当然也是鸿雁而不可能是鹅。8 K+ E: y* i L0 _, I . z- c5 J% n2 ^5 D1 N+ w 据《汉书·惠帝纪》,惠帝四年(前191)“立皇后张氏”,这比董仲舒出生早十多年,比《春秋繁露》的撰作更早几十年,所以婚礼使用鸿雁绝不是董仲舒的发明。汉惠帝纳采用雁一事上距战国结束不过三十年,它与战国礼书要求的“纳采用雁”应当存在一脉相承的关系。这就是说,惠帝纳采使用鸿雁不会是吕后(惠帝婚礼的谋划者)等人的心血来潮之举或汉初突然出现的礼仪,而是战国婚俗和战国礼家观念的自然延续。如果战国人把《士昏礼》的“雁”理解为鹅,战国贵族婚礼中也都用鹅,汉初人却突然改用鸿雁,那反而是极不自然和难以理解的。 7 g2 d$ _) B5 \( q* ^' k5 |&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n3 |1 [3 l2 `( p 1 w; G/ \# D$ x+ Z6 V1 P, R# a2 n ①贾氏以“《尚书》云‘三帛二牲一死挚’,(‘死’)即十挚雉”为例说明“挚亦有用死者”是误说,详下文。 3 x4 `. W6 T+ i$ t 与董仲舒任意设计历史上没有的制度(如“三统说”之类)并对统治者产生较大影响有所不同,婚礼所用贽物是先秦以来世代承传、相对稳定的风俗,汉代儒生和百姓对此都很熟悉和关心,如果董仲舒将“雁”释为鸿雁与礼家的传统解释和当时的风俗大相径庭,这种理解不可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因此,即便王引之所谓“自董仲舒《春秋繁露》始以雁为鸿雁”的说法能够成立,也只能说明“以雁为鸿雁”作为流传已久的礼俗和观念到董仲舒这里得到了明确的记录,而不能说董氏以前人们都曾认定《士昏礼》之“雁”是指舒雁。; e. T# Q9 }3 I- _' G4 b$ \0 K 就像汉代政治制度的渊源大都可以上溯到战国时代一样,汉初婚礼使用鸿雁也是古已有之的礼俗。“以雁为鸿雁”既不始于董仲舒,也不始于汉惠帝,而是东周贵族阶层尽人皆知。在《仪礼》作者和战国礼家看来根本无须加以注明的常识。$ Z k' o5 v( G (三)婚礼用雁的可行性。“舒雁说”立论的主要理据是鸿雁很不易得,其实先秦人得到鸿雁并不如清儒想象的那样困难。先秦时期的自然生态环境远比后世为优,湖泊、池塘、沼泽广泛分布,在鸿雁南北迁徙的季节,通过弋射、网罗等方式捕获鸿雁不成问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鸿雁作为一种候鸟是否有可能被用作婚礼的贽物?夏炘所说“二月以后,九月以前,中国无雁”的情况是否与婚礼用雁的惯例不能相容?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周人饲养鸿雁的能力作准确的估计。史料表明,当时人确有这种能力,他们使用鸿雁虽然要受季节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非不能克服,《士昏礼》关于使用鸿雁的规定并不存在夏炘所谓“责人以所无”的弊病。《初学记》卷二十《奉使》、《太平御览》卷九一六“鸿”条引《鲁连子》云: ( e* z! Z: ]+ ]8 x+ s5 T 展无所为鲁君使,遗齐襄君鸿,至渑而浴鸿,鸿失,其装(笼)在。御者曰:“鸿之毛物,可使若一。能买鸿耳。”无所曰:“吾非不能买鸿也。是上隐君,下易币,无所不敢。”(两书引文稍异,此取《初学记》)3 f& `* P& {* g3 @! \2 y* l 3 J3 W' o6 m( h2 U: Z( } Q, e. Q8 } p: O 4 Z6 t6 j+ p3 x( i 这则故事在战国秦汉时期传布甚广,《韩诗外传》卷十、《史记·滑稽列传》褚少孙所补淳于髡事、《说苑·奉使》都曾引录,只是故事中的人名、地名有所不同。上引材料中的“鸿”有的引文作“鹄”,是指天鹅,它和鸿雁一样属于候鸟。这个故事的重要性在于,我们由此知道买鸿在战国时代比较常见。鸿鹄等非日用品买卖的成交总带有一些偶然性。因为不能保证很快将鸿卖出,卖鸿者在待贾期间必然要对这些猎物善加饲养,这和贩卖牛羊者大都懂得饲养牛羊是同一道理。从鸿鹄买卖行为的司空见惯,可以推知战国人已经懂得饲养鸿鹄,进而可以推知他们在饲养鸿雁至少是在短期饲养方面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L) o% F; v0 f, j5 q+ k 周代士级贵族经常参与“弋凫与雁”之类的活动,他们对鸿雁的习性极其熟悉。这里不妨重温一遍《战国策·楚策四》说过的著名故事: 1 ]. f4 ^1 L. Z6 t ~1 z0 X ……有间,雁从东方来,更赢以虚发而下之。魏王曰:“然则射可至此乎?”更赢曰:“此孽也。”王曰:“先生何以知之?”对曰:“其飞徐而鸣悲。飞徐者,故疮痛也;鸣悲者,久失群也。故疮未息而惊心未(至)[忘]也。闻弦音引而高飞,故疮[裂而]陨也。” ) [( |! n2 G: ?& \ ) x2 o( {* o5 u/ { ) ?; v. r5 _+ [9 l& d9 M" n) ~, Q 《史记·楚世家》所记楚襄王时“楚人有好以弱弓微缴加归雁之上者”与这个惊弓之鸟的故事也有相似之处。这些故事描述的战国射手对鸿雁的熟悉程度,是两千多年后不习射猎的学者难以想象的。对于猎获的鸿雁,人们不可能都当即食用或马上用为贽物,其间必有根据鸿雁习性精心饲养之事。联系上引买卖天鹅的事例分析,最晚到东周时代,饲养鸿雁已经不是特别罕见的事情,《仪礼》要求士级婚礼使用活的鸿雁并不是一种强人所难的规定。 . ]' {, k& k& Q7 w2 _7 q3 |4 N3 B 周代上层贵族都有苑囿,天子、诸侯一级统治者甚至设专人负责管理苑囿中飞禽走兽的饲养和驯化事宜。《周礼·囿人》云:“掌囿游之兽禁,牧百兽。”郑玄注:“备养众物也。今掖庭有鸟兽,自熊虎孔雀,至于狐狸凫鹤备焉。”郑玄的意思是,囿人职掌的“牧百兽”也包括鸟类在内。郑玄根据汉代情况推测周代苑囿中“备养众物”,基本可信。贾谊《新书·春秋》记有“邹穆公有令,食凫雁者必以粃,毋敢以粟”一事,有的学者从“雁不可饲”的成见出发,认为邹穆公所饲之“雁”也指舒雁[16](P253)。其实,这里的“雁”与“凫”(野鸭)联称,而且故事是表示邹穆公用粗料饲养较为珍贵的禽鸟以与常情形成对比,所以此“雁”必指鸿雁无疑。战国市场上有鸿鹄之类出售,管理国君苑囿的囿人懂得饲养鸿雁自在情理之中。与士级贵族相比,周代上层贵族条件优越,自可饲养更多的鸿雁以备取用。# t _4 _, p* X9 h: J/ y 隋人卢思道有《孤鸿赋》,序文提到“有离群之鸿,为罗者所获,野人驯养,贡之于余。置诸池庭,朝夕赏玩,既用销忧,兼以轻疾……铩翮墙阴,偶影独立,唼喋枇粹,鸡鹜为伍”,赋文中有“忽值罗人设网,虞者悬机,永辞寥廓,蹈迹重围。始则窘束笼樊,忧惮刀俎,靡躯绝命,恨失其所。终乃驯狎园庭,栖托池衙,稻粱为惠,恣其容与”诸句①[17](《卢思道传》)。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推断卢氏所说设网捕雁、获而驯养的情况早在周代就已出现。周代弋射活动极其频繁和普遍,周人对鸟类习性的熟悉远远超过后世的大背景上,当时人已经具备饲养鸿雁的知识是完全有可能的。 谈到婚礼用雁的可能性,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关于先秦人一般将婚礼安排在何时举行,汉魏经学家的意见颇有不同。郑玄认为“嫁娶必以仲春之月”,王肃认为“秋冬嫁娶之时也,仲春期尽之时矣”,他们都各自从先秦文献中找到了依据。晋代有宗郑与宗王两派相互辩难,又有束皙作否定两派之论,认为“通年听婚,盖古正礼也”,于是关于先秦嫁娶时月的讨论成了经学史上一段有名的插曲[18](卷五十九《嫁娶时月议》,p1676-1679)。后儒大多认为束皙之说平正通达②,笔者的看法恰好相反。郑、王两说都有道理,而且并无根本矛盾;王说可以涵盖郑说,比郑说更为合理(郑玄“嫁娶必以仲春之月”的“必”字过于绝对);只有束皙所谓“通年听婚”以及杜佑所谓“婚姻之义,在于贤淑,四时通用,协于情礼,安可以秋冬之节,方为合好之期”的说法最无意义,因为此说等于取消了先秦人民大多在什么季节举行婚礼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存在的。束皙所举春秋诸侯四时皆有嫁娶的例子不足以说明下层社会也是如此,更未考虑到古人在选定婚期方面应有比较流行的习俗或惯例。农业社会的人民包括那些“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皆于农隙以讲事”的低级贵族,婚礼一般集中在农闲季节举行当是事实。先秦文献说到婚礼,也都指明是在秋季至仲春一段时间,郑、王两派常引的史料如《大戴礼记·夏小正》的“二月……绥多女士——绥。安也,冠子取妇之时也”,《诗经·邶风·匏有苦叶》的“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和《氓》诗的“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周礼·媒氏》的“中春之月,令会男女”,《荀子·大略》的“霜降逆女,冰泮杀止”等等,时间上均不出秋收后至春耕前这一范围。《孔子家语·本命解》说:“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桑起,婚礼而杀于此。”无论今本该书是何时何人所作,我们不能不承认此说有相当的道理。优游卒岁的国君、公主举行婚礼自可不受季节的限制,社会上也不会有一种成文的规定要求庶民士人必须在季秋至仲春结婚,但这些都不妨碍普通人民习惯在季秋至仲春这段农闲季节举行婚礼的事实。7 E' W/ |) L+ h9 i6 y; l3 u& n9 Y 季秋至仲春在物候学上是什么概念?正是清人夏忻所谓“九月以后,二月以前,中国有雁”的季节。因此,即使上文对周人已能饲养鸿雁的论证全不成立,《仪礼》关于士级婚礼使用鸿雁的规定也毫无可疑。《仪礼》的写作既有社会生活的基础,又有规范社会生活的意图。《仪礼》作者规定士级婚礼以活雁为贽物,一方面基于“霜降逆女,冰泮杀止”的习俗,又有肯定这种习俗之意,他们在下笔之际不会把不遵习俗、四时“合好”的行为考虑在内,当然也不会去考虑夏季婚配者能否得到鸿雁的问题。主张“舒雁说”的学者把鸿雁难得看成婚礼进行中很大的障碍,主要是由于对先秦生活背景缺乏深入的了解,这既与低估周人驯养鸟类的能力有关,又与未曾综合考察先秦婚期习俗有一定的关系。 : e7 K/ D7 ~) h' V, n' E5 p-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c8 v1 f* M& W ①费振刚等辑校《全汉赋》所收张衡《鸿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页)系误收,此《序》即卢思道《孤鸿赋》序,序中惟“平子赋曰,南寓衡阳”一语系变引张衡《西京赋》“南翔衡阳”,其他文字皆卢氏所作。《太平御览》卷几一六“鸿”条亦明言此序录自《隋书》。 ②如黄侃先生即特别赞赏“束皙论昏期之文”,见其《礼学略说》,载《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黄侃刘师培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69—370页。 |
三、婚礼用雁的起源和象征意义 关于婚礼用雁的取意,古今学者主要有下列五种解释(从相见礼角度对用雁所作的解释不计在内),其中前三种均出自《白虎通·嫁娶篇》: " L2 F, E* I+ s 1.象征婚姻不违时节:“(婚礼)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郑众《婚礼谒文赞》“雁候阴阳,待时乃举,冬南夏北,贵其有所”,《仪礼·士昏礼》郑玄注“纳采而用雁为挚者,取其顺阴阳往来”,均与此说相近。4 Y3 V% b6 y, } - g9 Q- x" X% k( o: L% Z 2.象征妻子顺从丈夫:“(雁)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唐代书仪“雁知避阴阳寒暑,似妇人之从夫”[11](P360),即沿用此说。% G. I1 V; B( D, Z1 ~8 G # t& E( J$ e; v, R 3.象征家庭和睦有序:“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此说的源头是《春秋繁露·执挚》所谓“雁乃有类于长者,长者在民上,必施然有先后之随,必俶然有行列之治,故大夫以为贽”,以及《说苑·修文》所谓“雁者,行列有长幼之礼,故大夫以为贽”,但两书所说本来不是解释婚礼用雁的意义。《白虎通·瑞贽》有“大夫以雁为贽者,取其飞成行,止成列也”之说,这是照搬西汉旧文;同书《嫁娶》移用这个意思说明婚礼用雁,属于挹彼注此,一说两用。唐代书仪有“雍雍雁声,知取其和顺之意,上下和睦之家”的说法,即来源于此。9 r, f7 T! d( C* E 4.象征夫妻忠贞不二。此说在汉代著作中未见踪迹,应是一种晚出的新说。《朱子语类》卷八十五“士昏”条记有某生问:“昏礼用雁,婿执雁,或谓取其不再偶。”[19](p2170)据《家礼》卷三,此“或谓”一说出自“程子”。这是诸说中最符合现代婚姻伦理的一种解释。元代敖继公《仪礼集说》卷二[10](第105册,p64)、清人江筠《读仪礼私记》皆持此说。, n& Y8 v4 w2 ^; ~ ' ?8 P/ c3 i' ]) U! ^& \1 { 5.象征婚姻过程渐进有序。有人将《周易·渐卦》爻辞中的“鸿渐”与婚礼的用雁联系起来理解,认为“婚礼中‘执雁’习俗取义于鸿雁的飞行‘渐进有序’这一自然属性”。“在古人的眼里,婚姻的缔结过程,与鸿雁的飞翔方式有着某种共同之处,即二者都体现了渐进这一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共同行为模式。因此,人们在婚礼中,便以执雁来说明婚姻过程的渐进性、庄重性。”[2]按,以《渐卦》解释婚礼用雁的取义其实也是旧说。清人陈祖范有《读昏礼述》一文,文末云:“抑予读《昏礼》而益明《易》卦之《渐》也。《渐》之《彖》曰:‘女归吉。’自纳采至亲迎,不著中间相去时日,要之极其从容而不迫也。……《渐》六爻皆取象于鸿,昏礼用雁,安知不取义于斯乎?”[20](卷六一,p1544) 对于一种古代礼仪或礼仪用物的象征意义,后人往往按己意随意解说。从价值评判的角度看,这些解说所反映的愿望和心理本没有高低对错可言,有的说法如“婚礼用雁象征夫妻不再偶”甚至很有思想价值。然而这些解说是否能够科学地解释古礼的起源,是否与历史事实即此种古礼的原始意义相符合,却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某种解说与古代社会的生活背景和思想背景没有内在联系,缺乏相关史实的支持,那么它就只能反映后人的观念,是一种随意的联想和比附而不属于真正历史学意义上的解释。用这一标准衡量以上五说,不难发现它们都带有随意比附的特性。男方“使者”(《士昏礼》郑注:“夫家之属若群吏,使往来者”)拿鸿雁去女家纳采求亲,还不知道这桩婚事能否成功,以后还要经过占卜吉凶和“纳吉”程序,这里的鸿雁怎么可能是象征婚姻已经大功告成时才会有的婚姻顺时、妇人从夫、长幼有序和夫妻忠贞的意义呢?在纳采阶段使用这些象征意义岂不是太过性急和提前了吗?“象征婚姻渐进说”的思路尤为离奇。《周易·渐卦》爻辞中的“鸿”确与夫妇之事有关,爻辞作者将鸿雁的意象和夫妇之事联系起来,很可能受到了现实生活中婚礼用雁的启发,但是问题在于,婚礼用雁的习俗绝不可能是在《渐卦》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很难想象先秦时代的求婚者会有这样的意识,即用渐进有序的鸿雁(实际上这种描述也很可疑)来象征婚姻过程的从容不迫、循序渐进,除非他们都是哲学家、思想家或具有类似的气质。世界古代婚姻史上也找不到这种带有哲学意味的复杂深奥的求婚观念。朱熹在评论“昏礼用雁,婿执雁,或谓取其不再偶,或谓取其顺阴阳往来之义”时指出,两说“恐附会”。现在来看,不但朱熹批评的两说属于附会,其他三说也都是不着边际的附会。 ) O7 ?# o, z: m; m: |/ Z 古代学者在推测婚礼用雁的取义时走入附会的误区,是因为他们把目光过多地投注到鸿雁的生理特性方面,而没有想到应该从社会生活的角度、人的角度、求婚者的角度去理解问题。换用后种视角重新审视婚礼用雁的象征意义,可以发现用雁的取义其实非常简单:拿鸿雁去女家求婚,不过是表示求婚者具有合格的射猎技能和养家的本领,是值得信赖值得托付的劳动能手,是符合女子审美标准的健壮而勇武的战士。这里的鸿雁是代表猎物的一种符号,是男子射猎技能、劳动技能的一种象征,是求婚者用以证明其社会责任能力和家庭责任能力的一种特殊的证件。至于鸿雁本身的生理属性,如它怎样飞行,怎样生活等等,对于求婚者来说反而是无关紧要的。 3 Y6 d8 S7 C5 c+ O" ] 战国以前,射箭被视为男子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尤其被当作衡量“士”人能力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准——当时的“士”包括《士昏礼》之“士”是贵族中的最低一级,他们历来以当兵作战为主要职能并一直保持着武士的本色[21](《武士与文士之蜕化》,p85-91)。需要强调的是,先秦人又往往把射击飞鸟视为射箭技术中最具代表性的项目。周代贵族习射用的靶子,靶心称“鹄”。据《周礼·司裘》郑玄注:“谓之鹄者,取名于鳱鹄。鳱鹄小鸟而难中,是以中之为隽。”周人对靶心的这种称呼来源于一个古老而又普通的观念:能够射中固定目标不算本领,只有学会射击飞行目标才能说真正掌握了射箭的技术。西周金文有不少关于贵族子弟习射的记载,其中说到一些射箭活动要专门安排在“大池”进行,这些活动很可能就是以弋射水鸟即《诗经》所说的“弋凫与雁”为主要内容[22]。一个青年能射飞鸟,表明他的射箭技艺已臻精熟,其能力和素质已达到社会对士人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可以建立家庭,可以令婚姻对象及其家族放心的成熟的男子。这种质朴的评价标准到春秋时期仍广为流行。《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有如下事例: 昔贾大夫恶,娶妻而美,三年不言不笑。御以如皋,射雉,获之,其妻始笑而言。贾大夫曰:“才之不可以已!我不能射,女遂不言不笑!”' h# f0 a n$ F# L4 ? 故事虽与求婚无关,却可以反映当时人特别是女子对于射飞鸟技艺的高度评价,它与《左传·昭公元年》所记徐吾犯之妹选择身着戎服、“左右射,超乘而出”的公孙楚为夫的故事,可以相互证发。据《左传·昭公四年》描述,叔孙豹离鲁适齐途中与庚宗妇人有过私情,多年后妇人来见担任鲁卿的叔孙豹,特意献上一只野鸡并告诉对方:“余子长矣,能奉雉而从我矣。”庚宗妇人献雉并不是要通过雉的生理特点说明什么,而是表示儿子学射有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射猎技能。用“奉雉”象征男孩已经长大和年少有为,显然受到了社会上流行的象征方式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到射鸟技艺在当时人心目中的重要位置。《士昏礼》规定以鸿雁为贽物,与这种标榜射雉的心理和习惯一脉相通。套用庚宗妇人的语言来说(《礼记·曲礼下》“问士之子,长,曰‘能典谒矣’”,表达方式与此相似),纳采诸礼使用鸿雁就是要向女方家族传达这样的信息:求婚者“能射雁矣”。这种象征方式是重视射猎、崇尚勇武的社会风气在婚姻领域的反映,其中没有任何神秘的意义。 周代婚礼中新妇使用的贽物也是她们的劳动产品,这可以为本文对用雁象征意义的解释提供佐证。据《士昏礼》,在亲迎第二日举行的新妇见舅姑(公婆)的仪式上,新妇要向舅姑献上枣栗和服脩。按周代惯例,夫家妇女与新妇见面也应以“榛栗枣脩”为礼物。鲁庄公与哀姜成婚时,鲁国“宗妇”(同姓大夫之妇)拜见哀姜没有用“榛栗枣脩”而是使用了玉帛之类,被一些维护传统的人斥为“非礼”。这些批评者都提到了应当遵守的传统是:“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以章物也。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①妇女以干果、干肉为贽物并不限于婚礼,《礼记·曲礼下》所说“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枣、栗”,可以视为一种通例。关于“女贽”的象征意义,后人也颇多附会,如《白虎通·瑞贽》所谓枣栗“又取其朝早起,栗战自正”、《国语·鲁语上》韦昭注所谓“枣取早起,栗取敬栗”等等,一望即知是后人用谐音法对传统礼俗所作的比附性解释。我们知道,原始社会的生产活动中已有简单的性别分工,男性主要负责狩猎,女性主要负责采集。这种古老的传统在周代礼仪实践中仍然保留下很多遗迹,女子以“榛栗枣脩”为贽就是其中之一。枣栗之类的采集、保存和干肉的制作一直是女子的工作,她们向舅姑献上这些劳动成果,就是以此来展示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态度,表明自己并不像母家谦辞说的那样“蠢愚,又弗能教”,而是一个能干、勤勉、可以做好家务的女人。妇女在其他礼仪场合以“榛栗枣脩”为贽,同样是通过献上自己亲手完成的劳动产品来表达对对方的诚意。《左传》、《国语》认为妇女以“榛栗枣脩”为贽意在“告虔”——向对方表达一种诚挚的敬意;《白虎通·瑞贽》所记另一说法“妇人之贽以枣栗股脩者,妇人无专制之义,御众之任,交接辞让之礼,职在供养馈食之间……故后夫人以枣栗股脩者,凡内修阴也”,都隐约地肯定了妇女贽物与女性劳动职责的联系,应该说还基本符合这项礼仪的原始意义。对照“女贽不过榛栗枣脩”的惯例来看,婚礼用雁的起源必定也与男子的劳动职责、劳动技能有关。如果像古代学者那样从鸿雁的生理属性着眼来说明婚礼用雁的象征意义,就不能解释婚礼中男女何以分用不同的贽物,何以女子不用鸿雁来表示守时、和睦、顺从、忠贞之类的意思。$ i4 p5 |6 J4 O I4 Q$ q. f _____________________; L$ r% g' A5 t+ I6 r0 r" N9 `7 \ ①语见《左传·庄公二十四年》。《国语·鲁语上》、《公羊传》、《縠梁传》所记与《左传》略同。 8 \# s' d0 k8 v# N$ s! } 有关婚礼用雁的象征意义,还可以借用民族学的材料加以说明。韦斯特马克(1862—1939)所著《人类婚姻史》有一节专讲各民族对结婚男子劳动技能的要求,这些资料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的婚礼用雁礼仪颇有助益。书中说道:; U. L& h$ S2 n (在很多民族中,)丈夫和父亲是家庭的供养者和保护者,一个男人除非他证明有能力尽到这些职责,否则就不许结婚……) L9 U# V0 t u) [0 M 在哈得孙湾的基尼佩图人和其他一些爱斯基摩人中,一个青年男子在通过打猎的技术来显示他不仅能供养他的妻子儿女,而且能够供养他的岳父母之前,是不准结婚的。阿拉斯加的科尤孔人相信,一个男人在没有杀死一只鹿之前就结婚,将来是不会有孩子的。, J6 k; _5 o2 \0 t 根据乔切尔森博士的介绍,在科里亚克和尤卡吉尔人当中,青年人娶妻的习俗,是先要考验一下他的工作能力,新郎必须是一个狩猎和捕鱼的能手,并且能做家庭所需要的各种工作…… 雪兰莪州的坎贝尔先生,在谈到萨凯人的婚姻时告诉我们,在他们那里有一种风俗即男女双方的亲属围绕一个蚂蚁冢席地而坐,然后代替新娘或她的父亲向新郎发问:“你会使用吹箭筒吗?”“你有什么好办法砍树?”“你是个爬树能手吗?”“你抽烟吗?”等等……) O3 o ?& v6 D& X 在英属东非的瓦波科莫人中,习惯法禁止过早结婚。一个男子只有在他捕杀到一条鳄鱼,并把一部分鳄鱼肉送给女方吃了之后,才能结婚。在赞比西河以南的贝专纳人和卡菲尔部落中,一个青年要在捕杀到一条犀牛之后才允许娶妻;同样,在奥因布须曼人中,一个青年也必须捕杀到一些大的猎物才能娶妻。[23](P52-55) 此外,还有的民族要求结婚男子杀死野猪或老虎,有的要求砍倒粗树,有的要求具备驾驶帆船的灵活技术,有的要求猎取人头或突袭敌方部落,如此等等,形式不一。这些求婚习俗虽然由于地理环境、生活条件的不同而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但其中蕴涵的观念和心理却大致相同,这就是女方家族特别看重求婚男子的劳动技能和勇武品质。韦斯特马克列举这些材料,旨在论证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古老和永恒,他的观点能否成立另当别论。仅就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而言,它们足以对周代婚礼用雁的起源和取义作出准确的注释。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附带说明。首先,周代士婚礼的五个程序使用鸿雁而不是使用其他猎物,应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惯例。最早的婚礼贽物可能没有一定之规,求婚者使用何种猎物比较随意。鸿雁比野鸡更贵重,又比鹿、牛等猎物更便于携带。所以婚礼用雁能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其次,本文对婚礼用雁的解释是从起源、发生的角度揭示用雁的原始意义,这不是说东周时代的婚礼仍然要求结婚男子必须亲手射取鸿雁,我们从《士昏礼》中也看不出这样的要求。最早以雁为贽的求婚者,使用的一定自己亲手猎获的鸿雁,但是当用雁的习惯逐渐成为一种礼仪之后,其象征性必然愈来愈强,作为贽物的鸿雁是否为求婚者亲手射得就不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战国以后,“士”由武士蜕变为文士,社会对男子射猎技能的要求大为降低,婚礼用雁就变成了纯粹的象征性礼仪。到魏晋隋唐时期,士大夫的射技继续退化,婚礼使用真雁对多数人来说成了很大的难题,民间婚礼中自然就会出现以鹅代雁、结彩代雁等等更加远离用雁古义的象征方式。 |
四、关于士级婚礼用雁“摄盛说” 在古代学者对《士昏礼》用雁的解释中,还有一种“摄盛说”影响很大。“摄盛”是郑玄使用的术语。郑玄本人和后世礼家并没有对这个术语作确切的说明,但它的大体意思尚不难明了。“摄”,持也,亦“犹假也”[24](谦部,p144)。“摄盛”之“摄”有临时持有、暂时借用之意。参加礼仪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超越自己的身份地位,使用一些按等级规定他平常不应使用的高级礼仪,这就是所谓“摄盛”。 较早提出《士昏礼》用雁属于“摄盛”的是朱熹。上引《朱子语类》卷八十五“士昏”条记录了朱熹对婚礼用雁的看法: 《士昏礼》谓之“摄盛”,盖以士而服大夫之服(爵弁),乘大夫之车(墨车),则当执大夫之贽。 ( W/ l' s4 R4 K" q7 m# Y3 w( S 朱熹的意思是,礼书和相关文献提到的用贽等级都是大夫用雁、士用雉,士级婚礼本来不该用雁,但是在婚礼这种重要而特殊的场合,士人不妨“摄盛”——暂时使用一下更高级的盛礼,不用本等之雉而用高等之雁就是摄用了大夫一级的礼仪。清代不少学者如毛奇龄、江永、夏炘、孙诒让等都赞成这种“摄盛说”,其中尤以孙氏的表述最为经典:“士昏礼纳采用雁,亦摄盛用大夫挚也。”[5](P1387)①! X3 }9 v2 q; c 先秦礼仪活动中是否存在“摄盛”现象,是一个涉及内容相当广泛的题目,需要另作专门研究。现在可以确定的是,《士昏礼》的用雁并不属于“摄盛”,士级贵族在其他场合使用鸿雁也很难说是超越了正常的礼仪等级。' K- e' M' p' F1 O# O' c 朱熹的说法本身就有不少疏漏。例如,他把士人亲迎时身穿爵弁服列为“摄盛”,就是沿袭了唐代贾公彦的错误。郑玄注解《士昏礼》时只把使用墨车列入“摄盛”的范围:“墨车,漆车。士而乘墨车,摄盛也。”到了贾公彦《仪礼注疏》那里,士人身穿爵弁服也被看成了“摄盛”:“士家自祭服玄端,助祭用爵弁。今爵弁,用助祭之服亲迎,一为摄盛。”[13](卷四,P963)贾氏认为爵弁服高于士级礼服,这与《仪礼》经文明显不合。士冠礼的第三次加冠和士丧礼的招婚复魄都是使用爵弁服,从中看不出有任何超越士人身份等级的迹象,古代礼家也大都认为它是士级贵族的“上服”[10](《仪礼集释》卷二十,第103册,P354)或“士服之最尊者”[6](《仪礼正义》卷一,第3册,p528),有什么理由说它是士人“摄盛”时才能使用的“盛服”?贾说在玄端和爵弁之间强生分别,是对“摄盛”概念的滥用。不过,贾公彦虽然频繁使用“摄盛”理论,却没有把士人用雁也划人“摄盛”之列,他的观点是“昏礼无问尊卑皆用雁”[13](卷四,P961)。认为用雁“摄盛”是朱熹的进一步发挥。这种发挥对“摄盛”概念的使用比汉唐注疏家更无节制,其可信程度也更低。又如,《朱子语类》卷八十五“士昏”条还记有朱熹的另一个说法:. @# ^( E% u" ?( ]7 m; B" f 《仪礼》“昏礼下达用雁”,注谓“在下之人,达二家之好而用雁”,非也。 此只是公卿大夫下达庶人,皆用雁。 关于“下达”二字的含义,古代学者的看法颇有分歧,笔者认为朱熹的解释比较合理。汉代帝王婚礼中保留了纳采用雁的礼节,应是继承了先秦时代的传统,说明自古以来纳采用雁就是一种从上到下普遍使用的通礼。但是朱熹似乎没有意识到,他对“下达”的这种解释和他所谓的“士人用雁摄盛说”是彼此矛盾不能相容的。既然纳采用雁是贵族阶层都可使用的通礼,士人用雁就根本谈不到“摄盛”与否的问题。正如清人褚寅亮所说:“若云士许用大夫之贽以摄盛,则天子诸侯大昏,合二姓之好,以为宗庙社稷之主,何反降用大夫之所执乎?”[6](《仪礼管见》卷二,第1册,P891)朱熹立说自相矛盾,意味着他在提出“摄盛说”的时候并未经过周密的思考。 1 y5 o! d7 e) a/ q H$ V 朱熹“摄盛说”的主要依据是礼书描述的用贽等级。只有确实存在严格的用贽等级,士人用雁属于“摄盛”的说法才能成立。然而这个最为关键的前提恰恰经不起推敲。; h" @" ^; m7 O2 p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彭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中华书局2004年版)亦持此说,见该书第126页。 6 M0 c$ W/ i% P. e: b 先秦秦汉文献有关用贽等级的论述详略不一,总的趋向是时代越后,相关的论述就越详细越严密。《仪礼·士相见礼》说,“士相见之礼,挚,冬用雉,夏用腒”;“下大夫相见以雁”;“上大夫相见以羔”。大夫以上和士以下的用贽问题,《仪礼》一概没有涉及。《周礼·大宗伯》说:“以禽作六挚,以等诸臣:孤执皮帛,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庶人执鹜,工商执鸡。”该书没有涉及天子和诸侯的用贽问题。到了《礼记·曲礼下》那里,就有了一个几乎包括所有阶层在内的用贽等级:“凡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挚匹,童子委挚而退。”《春秋繁露·执挚》、《说苑·修文》、《白虎通·瑞贽》等汉代文献在融合《大宗伯》、《曲礼》之说的同时,又对每种贽物的取义作了推测。到魏晋时期,学者对周代用贽等级的描述更为完备。如《国语·鲁语上》韦昭注把《周礼·大宗伯》所谓“以玉作六瑞”也看成了一种用贽等级,并直接将“六瑞”中的五瑞加到《大宗伯》所说的“六挚”之前:“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左传·庄公二十四年》杜预注甚至想到了国君太子和附庸应该使用何种贽物这类细小的问题:“公、侯、伯、子、男执玉,诸侯世子、附庸、孤卿执帛。”为什么时代越晚,学者对用贽等级的讲解却越详细?这不能不令人对这些论述的可靠性发生怀疑。 _. O- H2 g$ ?: n2 G 先看这些论述中的不尽合理之处。《礼记·曲礼下》认为天子以鬯为贽,《春秋繁露》和《说苑》也沿用此说。贽见礼是指与平级或上级相见时使用的礼仪,送给下级的礼物是赐物而不能称为“贽”。周天子以天下的最高统治者自居,他没有平级和上级,是超越于贽见礼之上的人物,所谓天子之贽从何谈起?据《春秋繁露》所谓“畅(鬯)……积美阳芬香,以通之天”、“气畅于天”云云,似乎董仲舒认为天子的用贽对象是皇天上帝。《曲礼》郑玄注明确说:“天子无客礼。以鬯为贽者,所以唯用告神为至也。”唐代杜佑又对郑注作过更详尽的发挥[18](卷七十五《天子上公及诸侯卿大夫十等贽》,P2049)。这些解释混淆了祭告神灵与贽见礼的界限,是一种极其牵强的解说。如果告神也算贽见,那么春秋时期屡见公子、卿大夫用玉告神的事例,岂不是也可以说卿大夫以玉为贽?由此可见,《曲礼》将“天子鬯”置于用贽等级之首,很可能是为了追求用贽等级体系的完备而人为设计的。《周礼·大宗伯》所谓“庶人执鹜,工商执鸡”也表现出同样的倾向。“礼不下庶人”是先秦惯例,庶人以下被排除于贽见礼的范围以外,贵族也不会为庶人制订见面礼物的标准。所以“庶人执鹜,工商执鸡”一条与西周春秋时代的社会制度明显不合。又据《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所记“公膳日双鸡,饔人窃更之以鹜”一事,当时人对鸡的品评似乎在鹜之上。《大宗伯》把鸡列为低于鹜的贽物,有可能是《周礼》作者自己设定的一种标准,未必符合西周春秋时期通行的观念。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礼书中关于天子用贽和庶人、工商用贽的论述都带有设计、规划的性质,它是战国秦汉礼家的一种观点或思想,并不是西周春秋时期真正实行过的礼制。 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同特别是经济实力的差异,诸侯、卿大夫、士所使用的见面礼物当然会有所不同。但是西周春秋时代的礼仪实践中是否存在严格划一的用贽等级,这种用贽等级的制度化程度是否已经达到礼书所说的水平,却很值得研究。我们看到的事实是,春秋人对用贽差异的描述都比较笼统。《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记御孙之言:“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以章物也。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国语·鲁语上》所记略同。从诸侯到士级贵族,身份高、财力雄厚的使用玉帛,身份低、财力较弱的使用禽鸟,这应该是周代贵族用贽的真实情形。其中,诸侯一级常用玉帛为见面礼物,还可以得到金文和《诗经》相关记载的印证[25](P797)。但是礼书等文献所说玉帛之中、禽鸟之中还要划分等级,禽鸟的使用中还有“卿羔、大夫雁、士雉”这样细致而严格的规定,至少从现存的史料中找不到实例。相反,倒是有一些反面的例证说明周代用贽等级并不像礼家所说的那样固定和严明。 《左传·定公八年》:“夏……公会晋师于瓦,范献子执羔,赵简子、中行文子皆执雁。鲁于是始尚羔。”古今学者对此条材料的解释颇为纷繁①。其中,杜预认为“始尚羔”是指鲁国卿、大夫原来皆用鸿雁,“今始知执羔之尊”,立说比较平实、通达,余外诸说皆不可信。“鲁于是始尚羔”所反映的事实是,在公元前502年以前,鲁国卿大夫还没有“尚羔”的意识和习惯;他们把羊羔看成高于鸿雁的贽物,完全是受了晋国礼俗的影响。鲁国是春秋时期保存周礼最多的国家,鲁国在继承和维护宗周文化传统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曾经令晋国执政韩宣子大为叹服。据此,卿大夫相见一律用雁应是西周以来的主流礼俗,而“尚羔”原本只是晋国的地区性礼仪,它是凭借晋国的霸主地位才成为一种强势文化并逐渐得到某些国家的认同。也就是说,“卿羔、大夫雁”的用贽习惯直到公元前502年以后才比较流行(这时贽见礼实际上已接近尾声),在此之前不存在《仪礼》所谓“下大夫相见以雁”、“上大夫相见以羔”这种各国共同遵行的礼制。古代注疏家过于迷信“三礼”中有关用贽等级的论述,没有注意到这些论述有取法晚世礼俗和人为设计的成分,先人为主地把鲁国不知“尚羔”解释为鲁人长期以来废弃了古礼,这些强辩都很难令人信服。' F" C" @, B% S- s3 ]2 R2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J- Y! `& d4 W/ f4 I+ p1 j1 s! c ①详见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第2142页;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三五,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388—1389页;章太炎《春秋左传读》卷九《重定鲁于是始尚羔》,载《章太炎全集(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47—748页。) o. F8 b" n& y3 r ( N8 d ? N" ?8 s 《周礼》的“司约”一职“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所治约剂中的最后一项是“挚之约”。郑玄注云:“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如果《周礼·大宗伯》所谓“六挚”是一种具有很强约束力的礼制或世代沿袭的传统,为什么人们还会就贽物的使用作出约定?又有什么必要让“司约”来专门管理这类约定?可能只有两种:(1)贽物的使用本来没有什么细则。地位相差悬远的人使用不同的贽物,是由于财力不同引发的一种事实、现象或结果,这是一种现状而不是一种规定或制度;地位相近的人如卿与大夫、大夫与士之间,所用贽物本没有严格的等级差别。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某些地区使用的贽物就可能与王室习俗不合,故而需要司约从中协调和管理。(2)西周原有“六挚”制度,东周人破坏了传统的用贽等级,随意使用贽物的现象相当严重,于是需要司约对不合用贽规范的行为和“约剂”加以整治。孙诒让等即持这种见解。根据上文对“鲁于是始尚羔”一事的分析,“六挚”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礼制在春秋后期以前尚未形成,所以第二种可能并不存在。《周礼》的“六挚”之说有立法之意,“挚约”之说则是周代用贽现状的反映。晚出的用贽规定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和现实中的用贽差别,又不会完全等同于历史和现实。如此理解礼书所记用贽等级的性质,或许更为接近客观事实。 上文曾引用《仪礼·聘礼》的下列描述:“卿大夫劳宾,宾不见。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郑玄于“大夫”一句下注解道:“不言卿,卿与大夫同执雁。(此礼)下见于国君。《周礼》:凡诸侯之卿见朝君皆执羔。”《聘礼》认为卿、大夫会见来访的外国卿大夫都以鸿雁为礼物,郑玄的这一解释准确可信。但郑玄觉得卿用雁与礼书常见的“卿羔”之说不合,所以他又解释道,《周礼·掌客》说诸侯之卿会见来访的别国国君应该执羔,《仪礼·聘礼》说的是卿与外国卿大夫相见,所以礼仪下降一等,用雁而不用羔。在郑玄看来,如此解释就可以消弭《聘礼》与“卿羔”之说的矛盾。其实后果刚好相反,这个解释无意之中动摇了整个用贽等级的根基。一种礼制必须相对稳定才能成立。如果卿见国君用羔,见卿大夫用雁,见本国贵族和见外国贵族要分用不同的礼物,那么“卿羔”之制还有什么意义?照此推论,大夫、士也都可以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贽物,“六挚”规定又让人如何遵行?再者,《仪礼·聘礼》所记卿用雁的事例与同书《士相见礼》所谓“上大夫相见以羔”也有明显的矛盾。笔者认为,这些记述上的矛盾正是周代礼仪实践中用贽等级不甚严格的反映,没有必要硬找理由强为调和。《聘礼》所记卿用雁的例子与《左传》所记“鲁于是始尚羔”具有同样的性质,它们都说明卿大夫用雁用羔在周代并没有一定之规。! ^6 e* t2 t5 r. j 综上所述,礼书记载的用贽等级是战国礼家对相关史实加以整齐划一之后提出的一种设计,西周春秋时期实际存在的用贽等级还没有达到如此井然有序的程度。对于这种含有立法意图的系统化的用贽等级,不可机械地认定它就是战国以前实有的制度。《白虎通·瑞贽》在沿用礼书的说法讲完用贽等级之后,又加了一句“卿大夫之贽变,君与士贽不变”,说明汉代学者对“六挚”之类的用贽等级也不是毫无疑问,否则何必要提“变”与“不变”?其实就连所谓“君与士贽不变”也是一种推测。武士将他们猎获的飞鸟作为见面礼物献给同级或上级贵族,是一种世代相传的古礼,用雉用雁最初并没有很大分别。射雉比射雁更少受季节的限制,所以后来士级贵族常以野鸡为礼物应是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西周春秋时期已经有一种严格的用贽制度剥夺了士级贵族用雁的权利。在一些比较隆重的礼仪当中,在拜见地位较高的贵族时,士人仍不妨以鸿雁为贽物,这不是违礼,也不是被允许的越级用礼。朱熹提出的“士昏用雁摄盛说”基于礼书记载的严密的用贽等级。既然这个基础就不稳固,朱熹的说法自然也很难成立。联系各方面事实来看,将婚礼用雁视为各级贵族共用的通礼应该是一种最合理的解释。 参考文献: [1]皮锡瑞.经学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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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6 |& \4 _9 q. f 0 x, f3 }3 `$ r( ]! R9 M 《說文》:“鴈,鵝也。从鳥人,厂聲。五晏切。鳥也。雁,從隹從人,厂聲,讀若鴈。五晏切。臣鉉等曰:雁,知時鳥。大夫以爲摯,《昬禮》用之,故從人。”7 d# p. R/ N2 F 《通典》卷五十八“漢惠帝納后,納采鴈璧,乘馬束帛,聘黃金二萬斤,馬十二疋。”' k7 h6 ^! `, H& j# c* A 《士相見禮》:“下大夫相見以鴈飭之以布維之以索如執雉●”8 ~7 U' T# |4 |6 Q! y - n1 J& q# }1 U9 _& N 案:“鴈”寫作“雁”可能僅先生文如此。 武威漢簡本的《士相見禮》:“下大夫相見以鴈飭之以布維之以索如執雉●”我貼此:dizzy: |
另現在我們東北“鴈”和“鵝”是可以雜交的! 可能鴻鴈就是家鵝的祖先!時至今日,廣東、香港人晚輩給長輩送禮還是用“鵝”!!!5 I: y! O6 v d. Q! h 0 U( U9 t/ x9 z+ p) z/ b, ? 無論古、今人們如能捉到太多的鴻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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