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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观云客 于 2015-10-19 12:30 编辑 先生的问题在佛教不同理论体系的“乘 宗 派”之间穿越,出现理解困难,也是正常! 故建议:在具体的文本环境下,讨论才有意义! ——或想了解某个佛学字词句,必须将其放在佛学体系内,进行系统性针对性解读,方为妥当! ——但如此一来,解释的工作量巨大,且易出现偏差和不完整!难免事与愿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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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无物’相应的应该是‘法内有物”。的确,不好解释。 假如一定要找依据,是否可以这样趣解下:“法外无物”源于‘万法唯心,心外无物’的简解呢 万法归一,心外无物。其实,就是法即使心,心即使法。心外无物,可以通解于法外无物,但通解,必须有相应的文字辅助。假如我们单独截断一段文字的一句话,就出现狭义的,就被广义的找不着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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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这样问,我确实回答不了。但我在182楼的缘起,在法外无物的法外上。按正常逻辑来,有外,就有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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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观云客 于 2015-10-19 13:42 编辑 先就“法”字结合“般若学”做简释: ——如依《心经》为基础,法分两类:其一 心法(包括五蕴中的“受 想 行 识”);其二 色法(包括“六根”“六尘”) ——先生理解的此法,应指心法。如此则可解读为“心外无法”或说“心外无境”! ——“法”和“物”(或说“色”)按佛家角度:都由心生!两者放在一起,似乎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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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法”和“物”: ——“物”在佛家将其归为“色”类!是认知的对象之一! ——“法”狭义角度,是认知的过程和结果! ——“心”是认知的主体! 不知先生可否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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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用“存在”、“存在者”等等。 我们日常语言用“事物”来概括宇宙万有,它包括所有能想得到的东西; “从感官经验性的自然事物、人类历史创造的人为事物、主观想象所建构的虚构事物、梦境中的事物、直到终极理想的真如实相”(这是我在177楼的表述); 我只是想弄清楚:在佛法中,还有没有任何事物存在于“法”之外。 既然真如实相也被称为“无为法”,那么在佛法语境中似乎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超出“法”这个概念之外了; 当我们说到“诸法”时,就等于说宇宙万有,也就是一切存在者的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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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依“空宗”角度: ——三者皆为因缘和合而有,并无自性!即“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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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无非是想找到佛法与日常语言或者哲学语言的交流方式。 比如我可以在日常语言或者哲学上用“事物”指称所有存在者; 任何东西都统括在“事物”这个大概念之下; 就像我在177楼表述的:“从感官经验性的自然事物、人类历史创造的人为事物、主观想象所建构的虚构事物、梦境中的事物、直到终极理想的真如实相”,这都可以被称为事物。 不管某种对象本质是什么、如何来源,它都可以被称为“事物”、“存在”、“存在者”,如此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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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真如实相也被称为“无为法”,那么在佛法语境中似乎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超出“法”这个概念之外了】 ——“法”是一个概念!而“真如”并不因为概念而存在,它超越“概念”而存在!或说“概念”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真如”! ——空宗认为“真如”“空”是法相,“佛性”“空性”是本体! ——有宗认为“真如”是本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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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故我在 于 2015-10-19 14:46 编辑 “法”是一个概念!而“真如”并不因为概念而存在,它超越“概念”而存在!或说“概念”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真如”! ··························································································· 日常语言或者哲学语言中,“事物”是一个最大的概念,它涵盖了所有存在; 我们当然可以说“苹果”是一种“事物”,不仅“苹果”这个概念属于“事物”,而且任何一个具体的苹果也是“事物”之一; 此时我们可以用“事物”来指称“苹果”,但显然没有人会说“事物”这个概念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苹果”,也完全不打算说“苹果”是因为“事物”这个概念而存在的; 也就是说,虽然“事物”作为一个概念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苹果”,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用“事物”这个概念去指称“苹果”; 这原本就是“概念”的语言学意义。 由此可见,我们交流上的主要困难并不是因为佛法与日常语言或者哲学语言在概念上有多大不同; 而是我们往往把不相干的问题牵涉进来。 比如:我只是问是否可以用“事物”这个概念指称“苹果”,观云客先生不直接回答这个简单的问题,却非要再三强调“苹果”并不因为概念而存在、“概念”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苹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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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初在177楼的表述如下: ① 法外无物 我理解,佛法将所有形式的存在者都统称为“法”; 从感官经验性的自然事物、人类历史创造的人为事物、主观想象所建构的虚构事物、梦境中的事物、直到终极理想的真如实相,都被统称为“法”:有为法、无为法; 佛法涉及的所有对象、包括意识主体,都不超出“法”的范围; “法”就是佛法中与“事物”、“存在”具有同一性的代名词。 最后一句或许改为:佛法中的“法”就是与日常语言中的“事物”、“存在”具有同一性的代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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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观云客 于 2015-10-19 15:16 编辑 【佛法中的“法”就是与日常语言中的“事物”、“存在”具有同一性的代名词。】 ——佛家对法的界定不仅包括先生提及的对象,还包括“不存在”,以及佛能了解的一切! ——但这些对象 方法和主体,并不实在!(空宗) ——苹果是表象,真如是本质!混为一谈,并不合适!(有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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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这个问题算是基本解决了; 我至少可以放心地用“法”、“诸法”这个概念去指称任何对象、包括认知主体; 或者说,在我使用“法”这个概念时,至少可以不用担心有人会批评我说某某不能被称为“法”。 我们不妨转到第二个问题(178楼):② 空、法“不一”且“有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