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研究是学界关心的重点。从20世纪前期近代史学创立之初,就有学者刊布专文展开讨论。在中文学术领域,近一个世纪以来,这一领域所发表的论文相当多,由于其中不少综合讨论相近内容,具体数量难以统计,要之专文当不少于数百篇。专著的情形与此类似,专论赋役制度的或者有限,不过综合讨论相近内容的专著则很多,总数当不下于四五十种。
大体讲,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这一领域的研究初步展开,可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对两税新法推行后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其中有一些讨论比较深入,如聂崇岐《宋役法述》③一文,第一次全面考察了宋代役法制度的变迁。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可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台湾学界继承前期的研究,仍有不少推进,大陆学界则比较沉寂,60年代后期起文革开始,正常的研究工作则更完全中断。此期的研究,比较突出的一是对具体制度内容的阐释比较关注,如两税法之源起,宋代的役法、杂税、身丁钱等等。二是开始借用社会科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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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贽:《陆宜公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1条。四部丛刊本,3b一4a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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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太济:《宋代两税及其与唐两税的异同》,原载[日本]
《中国史学》第1卷,后收入氏著《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第11章,题作《“五赋”及其所体现的两税法的演进》,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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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载《燕京学报》第33期(1947年12月),后收入作者《宋史丛考》,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总之,经过大半个世纪的研究,我们不仅比较清晰地了解了唐宋转折过程中所形成的赋役制度的主体内容,对“枝节”部分也有了相当的认识。
其次,归纳出了一些相当有意义的议题。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学界已经在制度阐释的基础之上,就本领域的研究归纳出了一些相当有意义的议题,显示了综合分析的成就。例如在关于推行两税新法之后的唐代赋役制度,有学者引伸自30年代起提出的关于中国古代经济中心南移的议题讨论两税法的成因,认为“财政中心南移”是促成这一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②。陈明光以“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之争”的命题讨论两税法的推行与其种种细节,也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了新法推行过程中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③。相比而言,可能由于当人们对历史过程作较长时段的观察时,对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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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戟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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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李晓路《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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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相关部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二是要从文献表面所传达的历史信息,深化到其背后所可能蕴藏的更为真实的信息。今人之所以了解历史时期赋役制度的信息,大多出白官方文献。尤其是关于中央层面的内容,更是如此。由于大一统帝国掌控全国财赋信息的重重困难,统计册中的信息常见失真,更由于中唐以后政府赋役收入常常应用种种经营性措施,或折纳,或买卖,或移易,花样百出,遑论官吏在征敛过程中采用的种种非制度性手段,文献记载中的赋役制度与历史现实常有距离。透过文字记载的表面探寻历史真实,既提供学者以无穷的研究乐趣,也给了他们以充分驰骋智力的空间。例如笔者曾指出过见诸文献记载的两宋时期的两税税则,有一种凝固化的趋势,土地税的实际征收当然不可能“凝固”,其背后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制度运作,自然就成了研究者很好的议题②。
三是要从单一、平面的制度理解,深化探讨与赋役制度相关的各种关系与结构。赋役征敛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部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一方面与国家制度的其他方面环环相扣,另一方面又与社会经济运作紧密相关。所以,若能从社会运作的整体中去理解赋役制度的制订与执行的各个环节,必定会给我们以启发。不同利益集团、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或者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的迟疾缓急,都有可能影响到赋役制度的运作;反过来,特定的赋役政策也必定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运作。前文曾提到,有学者将江南地区经济发展与两税法的产生联系了起来。唐中期以后赋役的货币化趋势与征榷收入的持续增长,不仅使国家财税的传统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深刻,目前学界已有一些讨论,但仍嫌泛泛。例如国家财税越来越依赖于征榷收入,无疑是唐中叶以后赋役制度的重要特征,但形成似此财税结构的具体原因,学界虽已有一定的讨论,距令人信服地回答这一问题仍有距离。此外关于赋重役轻的原因,不同税种的税率估计,不同区域在国家财税负担中的地位,唐宋国家调整赋役结构的基本思路,国家经营性收入与财税赋敛之间的关系,不同赋役项目对社会经济的不同影响,诸如此类,、都有待学者的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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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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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伟民前引书第246—2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