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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综合] “弃灰砍手” —— 从一则小故事看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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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9: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韩非子》记载: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
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白话解:
商王朝的法规对倒灰在大路上的人要按刑罚处理,子贡认为处罚过重,去问孔子。孔子说:“这是懂得治理的做法。凡把灰倒在大路上,因热灰中带有火种,经风一吹,必然会烧着人家,被烧的人家必然发怒引起相互斗殴,而斗殴必然引起几个家族相互残杀,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倒灰的人处以刑法也是应该的。而且那种重罚是人们所畏惧的;而不在大路上倒灰是容易办到的。让人们去做他们容易办到的事,而不去触犯所畏惧的刑罚,这就是治理国家的办法。”
还有一种说法,商朝的法规对倒灰在公用道路上的人要砍掉他的手。子贡说:“倒灰的罪行轻,砍手的刑罚太重,古人为什么这么残酷呢?”孔子回答说:“不倒灰是容易办得到的,砍手的刑罚是人们所畏惧的。做容易办得到的事,不去触犯所畏惧的刑罚,古人认为这是简捷易行的事,所以才推行这种法规。”

《韩非子》中的记载,寓言颇多,此处当然不能作为孔子言论的佐证,不过却可以从中一窥先秦法家思想的精髓:上医治未病 —— 对于很容易就能做到,却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事情,施行比其恰当惩罚重一些的惩罚,并且让老百姓都知道这一点,其实是一种仁政。反倒是纵容肌理之疾以致让人病入膏肓,才是为政之贼,此为“乡愿”。
先秦法家思想中这种“重视预防犯罪”的思想,无论对于现代法律还是企业管理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就现实而言,去年开始推行的“酒驾入刑”政策,正是这种“预防犯罪”思想的一种体现:通过严刑峻法来约束一些很容易主观避免的事情,来预防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不能不说是一种仁政,而如果能做到公平公正的执法,那么无疑将提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而同时提升的 —— 是对政府的信任。
不过,这则小故事中,也流露出先秦法家的一个严重缺点:对“人”不够尊重。砍手属于非常严重的肉刑,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甚至很可能导致死亡。而先秦法家,重肉刑,轻拘禁,虽然能预防犯罪,但是遗留的社会后果却过于严重。另外,先秦法家把法律单纯看作上级约束下级的单向工具,而不是双向契约,这是与现代法理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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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9: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坦途倒灰者,刑之以砍手。这是地道的苛政。按执法者的解释,似乎振振有词,以此推之,犯直接杀人者,则可诛连九族。所谓古代无法治,主要是无系列的可量化的条例,给执法者可左可右,可有可无的空间。这是法的盲点。“刑不上大夫”,赤裸裸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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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3 09: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很容易主观避免的小错,来避免将来不得不用大刑,谈何苛政?这正是酒驾入刑的古代版本。一个相似的事件可参见《左传》中的《子产论为政宽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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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0: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古越中兴 于 2012-6-13 11:30 编辑

治国正*法一句话:纲举目张。什么是抓“纲”?在古代能做到“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彻底清除腐*败,对官员财产进行公示。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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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3 10: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吗?那你认为贪污五百元则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是否属于弃灰砍手级别的恶法呢?
别忘了国外可不仅仅是财产公开,在法律中同样会对小额腐*败进行重罚,这不是与弃灰砍手和酒驾入刑秉承相同法治思想的法律吗?财产公开如果不配合对小额腐*败的重罚,那一样会变得漏洞百出。以人道主义和所谓的公平来对小额腐*败网开一面,反对施行超出其危害程度的重典,才是对腐*败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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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1: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纲举目张”在法制不健全的(古)代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手段:先举纲而治以成,目随之而张以应,纲目与共,机构共建。法在与治,不关法之名目。孰轻孰重,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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