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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中庸禅修学会章程 (于2012年8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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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1 20: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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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阆中市“中庸禅修学会”。第二条 “中庸禅”由四川省阆中市冉顺德先生首先提出并立意创立。
认为禅是中华民族最古老的文化,蕴藏着甚深的密意,有着无限的本地风光。在远古的中华大地,禅风早已盛行天下。庄子在《寓言》及《山木》两文里分别说道:“万物皆种也,以不同形式相禅”,“化其万物而不知其禅者”,庄子所说的“禅”就是生灭变化的动能。宋理学家程颐在子思的《中庸》一书说中庸“是孔门心法”,心法就是从远古流传至今的禅法,就是心的生灭变化动能。程颐在子思的《中庸》开章明义就说道:“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不偏”就是圆满一体,“不易”就是不生不灭。“中庸”的不生不灭与什么圆满一体?答之曰与生灭变化圆满一体,也即庸与禅圆满一体,命之曰“中庸禅”。这圆满一体的中庸禅实体即孟子所说的“良知良能”与《中庸》所说的“喜怒哀乐”,也及曾参《大学》所说的“明德”,在圣不增在凡不减,表现为我们当下活泼泼的充满生机活力的圆满心。概而言之,我们自己心的圆满一体之谓中,不生不灭之谓庸,生灭变化之谓禅。中庸禅是不生不灭与生灭变化空有一体圆满心;其中的良知良能喜怒哀乐实体我们名之为有,这实体的有,无形无相、无色无嗅、无质量方所,是“大而无外小而无内”、无所不包无所不容无所不通的空。无质无量的良知良能喜怒哀乐就是我们的空有一体圆满心,是我们的真心本性。可见,中庸禅不是僵化死寂的理论,而是我们自己具有生命活力的当下心。要进入中庸禅所描述的境界,不能桎梏于理论文字,而应反观自心,体悟自己当下的一念心。“万古长空一朝风月”,“一毫毛端转三千大千世界”,自己这当下的一念心,就是无始劫来不生不灭的良知良能所沉淀的全部心行信息的体现,且又将作为新的因素沉积而流转永远。所以,我们应回归当下,融入当下这一心念。融入当下这一念心,就是中庸禅的修学。《大学》“明明德”是修学中庸禅的基本方法,第一个“明”即发掘体现出,第二个“明”即光明觉性,“德”即潜在能力。“明明德”就是回归我们的真心本性,恢复我们本有的明觉,发挥我们本有的能力,简言之完全恢复充分发挥自己圆满心本具的“良知良能”。“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是修学中庸禅的具体步骤,虚幻自我二元分别对立的自消融,使我们的身口意达到《中庸》所提倡的“喜怒哀乐之未发”,“发而皆中节”的“中和”状态。冉顺德先生今天创立“中庸禅修学会”的意趣,在于通过中庸禅的修学,直接进入自己心的本性,以完善自我,和谐人际,融入环境,服务社会。通过中庸禅的推广,以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整合圣贤心法,复兴中华文化;回归一体,觉行当下,为和谐心灵,和谐众生服务。“阆中市中庸禅修学会”由冉顺德先生出资,发起有志于修学、体验、传播中庸禅“融入觉性,和谐心灵”这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笃行当代主流人生观价值观的人士自愿组成;是推广普及国学教育的非赢利性民间学术团体;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自愿者团队。
   第三条 本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活动,从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庸禅”的修学、整理、挖掘、交流。以完善自我、和谐人际、融入环境、服务社会为宗旨;以修学体验“中庸禅”所蕴含的意趣,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为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阆中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阆
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内部学术交流 ;   
(二)同其它学术团体交流 ;   
(三)对外开展咨询、培训、讲座;   
(四)为纾解压力缓解冲突提供心理救助以及其它相关的公益服务;
(五)创办网络“中庸禅修学院”;
(六)内部资料编辑、交流、出版;
(七)待条件成熟时,创办实体公益性民间修学构:“中庸禅修学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政策及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有良好的内在素质、一定的中庸禅文化修养及良好的公众形
象;
(三)热心于中庸禅文化的修学、传播;
(四)认同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至少一篇自己撰写的中庸禅文化修学心得体会;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阆中市文联审查并经阆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阆中市文联审查并经阆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阆中市社会文联审查并经阆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不在并会长授权的情况下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监事行使监督本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每年缴纳会员会费一元(依缘起),自愿多缴不限。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除用于必须的业务开支外,积累用于本会的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阆中市文联和阆中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阆中市文
联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阆中市文联审核,并经阆中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阆中市文联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阆中市文联及有关机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阆中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阆中市文联和阆中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 8月15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阆中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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