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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高老夫子

[疑难辨析] 《尚书古文疏证》辨正(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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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一、《旅獒》问题
《疏证》(第七十五):古人字多假借,某当读为某,其类弗可悉数。第以四子书证之。有以形相近而读者,素隐之为索隐;有以声相近而读者,既禀之为饩禀;有以形声俱相近而读者,亲民之为新民;有形既不同、声亦各异,徒以其义当读作某者,命也之命,郑氏以为慢,程子以为怠,是也。安国壁中《书》原有《旅獒》篇,马融、郑康成亲从讲习,知旅獒不得读以本字,故注《书序》,马云作豪,酋豪也;郑云,獒读曰豪,西戎无君,名强大有政者为酋豪,国人遣其酋豪来献,见于周。盖从篇中文与义定之也。伪作此篇者,止见《书序》有“旅獒”字,遂当以《左传》公嗾夫獒焉。《尔雅》,狗四尺为獒之獒。若似马、郑为不识字也者。窃惟马、郑两大儒,其理明义精之学,或不如后代,而博物洽闻,迥非后代所能仿佛。岂并“獒”字亦不识乎?亦待之太薄矣。
按《书序》“西旅献獒,太保作《旅獒》”,孔颖达《疏》上“旅”是国名,下“旅”训为陈。二“旅”字同而义异。孔《传》所谓因獒而陈道义是也。此从下文“巢伯来朝,芮伯作《旅巢命》”例出。而蔡《传》竟解作国名,亦可谓字并不识矣。
又按,旅者,陈也。因獒而陈道义。此自史臣所命篇名,非当日太保胸中有此二字以训戒王。二十八篇之《书》,有整取篇中字面以名,如《高宗肜日》《西伯戡黎》之类;有割取篇中字面以名,如《甘誓》《牧誓》之类。皆篇成以后事。今乃云“太保乃作《旅獒》,用训于王”,分明是既有篇名,后按篇名以作书,故不觉无意漏出。或曰:“惟克商”以下,书之本序“太保乃作”云云,亦史臣为之辞耳。余曰:然则,《召诰》“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锡周公”,不曾有“召诰”字。《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不曾云作《吕刑》以诘四方。何独古文直骂题出论至此?而人犹未悟,则惟《三国志注》有一譬,曰,若不见亮,正使刳心着地,与数斤肉相似。

关于“獒”字的解释,早就由《尚书正义》解决了:郑云:“獒读曰豪,西戎无君名,强大有政者为酋豪。国人遣其遒豪来献见於周。”良由不见古文,妄为此说。

由前面对三家本的分析可知,孔颖达的解释是正确的。阎氏把这个早已解决的问题重新提出来讨论,纯属无事生非。

从另一角度,也可以证明郑玄之误:《书序》“西旅献獒“,“獒”是被献的物品。郑玄注“獒读曰豪,西戎无君名,强大有政者为酋豪。国人遣其遒豪来献见於周。”中的“酋獒”既是人,又是被献的物品。试问“人”可以随便献出去吗?况且这个“人”还是“强大有政者”呢。

阎氏下文中举出了这样一条证据:或曰:“惟克商”以下,书之本序“太保乃作”云云,亦史臣为之辞耳。余曰:然则,《召诰》“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锡周公”,不曾有“召诰”字。《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不曾云作《吕刑》以诘四方。何独古文直骂题出论至此?

按照阎氏的逻辑,《礼记》诸篇中只有《曲礼上》中出现了“《曲礼》”,难道《曲礼上》是“伪古文”?《逸周书》诸篇中只有《大匡解》和《芮良夫解》出现了“作《大匡》”“作《芮良夫》,难道此二篇又是“伪古文”?要是这种逻辑能够成立,不知要有多少古书被判为“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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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二、《武成》日月书法
《疏证》(第五十三):二十八篇之《书》有单书月以纪事,《多士》“惟三月,周公初于新邑洛”是也。有单书日以纪事,《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是也。然亦以《武成》篇有“粤若来二月既死霸,粤五日甲子”之书,故读者可以互见,不必复冠以二月,此省文也。未有以此月之日纪事,而仍蒙以前月之名,使人读去竟觉有三十四日而后成一月者。有之,自晚出《武成》始载。考《召诰》篇先书丙午次戊申,又次庚戌、甲寅、乙卯、丁巳、戊午、甲子,皆冠以三月。《顾命》篇先书甲子,次乙丑,又次丁卯、癸酉,皆冠以四月。至《洛诰》篇“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止书日而必于后结一句曰:“在十有二月”,其详明如此。今晚出《武成》先书一月壬辰,次癸巳,又次戊午,“师逾孟津”已在月之二十八日矣,复继以“癸亥,陈于商郊”,“甲子昧爽,受率其旅若林”是为二月之四日、五日,不见冠以二月,岂今文书法耶?或曰:《洛诰》亦尝称乙卯,《费誓》两称甲戌,皆止有日。余曰:此自周公伯禽口中之辞,指此日有此事云尔。岂若史家记事,垂远必系日于月,有一定之体耶。

粗看上去,阎氏此条论证似乎很有道理。可是,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一下:造成这样的结果会不会是“阙文”了呢?如果是,那么阎氏此条论证也就不攻自破了!

阎氏下文又提出一条证据:又按《召诰》“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望者十六日,庚寅自庚寅数至二十一日乙未正六日,盖连望日而数,非离本日,此今文书法也。孔安国不达兹例,谓望为十五日,果尔何得曰“越六日”?此与晚出《武成》“越三日庚戌”误同。益验古文与《传》出一手。

按:“四”字可写作“亖”,与“三”相近,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能是由于《武成》文章中的错误所导致的,错误不等于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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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三、仲康日食问题(上)
《疏证》(第八十一):余向谓伪作古文者,略知历法。当仲康即位,初有九月日食之变,遂以瞽奏鼓等礼当之。而不顾其不合正阳之义,说具第一卷。今余既通历法矣。仲康在位十三年,始壬戌终甲戌,以《授时》《时宪》二历推算,仲康四年乙丑岁,距元至元辛巳积三千四百三十六年,中积一百二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四日二六
○八,冬至四十
○日七九九二,闰余七日五五四九二一。天正交泛一十七日五六九五九一,入转五日四三四七七九。经朔三十三日二四四二七九九,月朔交泛一十三日五四一
○五七(入日食限),经朔二十八日五五
○二
○九,入缩历一百
○五日一二九四五九,缩差二度三五二五,入转二十五日一九四七
○九,迟差二度九

○三,加差四刻八四
○三九,月定朔二十八日五九八六一二(壬辰日未正一刻合朔),日食在氐宿一十五度。仲康元年壬戌岁距积三千四百三十九年,中积一百二十五万六千
○六十九日九八九二,冬至二十五日
○七
○八,闰余四日四五八四六二,天正交泛一十三日四二六六一,入转一十四日九八六八三八,经朔二十
○日六一二三三八,五月朔交泛二十七日三三六八二四(入日食限),经朔二十三日三
○六九三八,入盈历一百七十二日七二五
○九六,盈差
○度四六四六,入转二十六日八四二七九六,迟差
○度九
○四七,加差一十一刻三九二七,五月定朔二十三日四二
○八六五(丁亥日巳正初刻合朔),日食在井宿二十八度。则仲康始即位之岁,乃五月丁亥朔日食,非季秋月朔也。食在东井,非房宿也。在位十三年中,惟四年九月壬辰朔,日有食之。却又与经文“肇位四海”不合。且食在氐末度,亦非房宿也。夫历法疏密,验在交食,虽千百世以上,规程不爽,无不可以筹策穷之。以仲康四年九月朔日食,而误附于“肇位四海”之后。以元年五月朔日食,而谬作季秋集房之文皆非也。昔《史记》《汉书》、荀悦《汉纪》皆云:汉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于东井,昭垂史册者,六百四十五年。后魏高允始谓崔浩曰:此史谬也。案星传太白辰星常附日而行,十月日在尾箕,昏没于申南,而东井方出,于寅北二星,何得背日而行?是史官欲神其事,不复推之于理。浩曰:天文欲为变者,何所不可邪?允曰:此不可以空言争,宜更审之。后岁余,浩谓允曰:先所论者本不经心,及更考究,果如君言。五星乃以前三月聚东,井非十月也。众皆叹服。又后六百二十七年,宋司马光编《通鉴》,始削去不载。盖史家之必核实如此。况今历学大明,敻绝前代,不难尽刊已成之案。而魏晋间《书》乃出一妄男子,多凭虚安处之。论以历法,则不合于天文;以典礼,则不合于夏制。屡折之于理,既如彼其乖。兹参之以数,复如此其谬。曾谓天下万世,人两目尽夹,而无一起而正之者乎?善夫,元行冲有言:章句之士,疑于知新。果于仍故,比及百年,当有明哲君子,恨不与吾同世者。予实有此慨叹耳。

关于“仲康日食“,拙作《“仲康日食”证伪》有详细论述,兹引于下:
1、《胤征》的记载可以证明有仲康日食吗?


   《胤征》原文:“惟时羲和,颠覆厥德,沈乱于酒,畔官离次,俶扰天纪,遐弃厥司,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羲和尸厥官罔闻知,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


一般翻译:这个羲和颠倒他的行为,沉醉在酒中,背离职位,搞乱了日月星辰的运行历程,远远放弃他所司的事。九月的朔日,日月不会合于房,出现日食。乐官进鼓而击,啬夫奔驰取币以礼敬神明,众人跑着供役。羲和主管其官却不知道这件事,对天象昏迷无知,因此触犯了先王的诛罚。先王的《政典》说:“历法出现先于天时的事,杀无赦,出现后于天时的事,杀无赦。


但也可以这么译:这个羲和颠倒他的行为,沉醉在酒中,背离职位,搞乱了历法。九月的朔日,早晨时分,没有去敬授民时。到了乐官击鼓,啬夫奔驰,众人奔跑,都去准备某件事的时候,羲和占据官位却不知道,醉得连天上的太阳都看不见了,因此触犯了先王的诛罚。《政典》说:“在所规定的行动时间之前行动的人,杀无赦;在所规定的行动时间之后行动的人,杀无赦。”


    从表面上看,无论哪种译法都能说得通。故这篇不构成仲康日食的有效证据。
2、《左传》的记载可以证明有仲康日食吗?

《左传•昭公十七年》有一段记载,常被当作仲康日食存在的依据。兹录于下: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祝史请所用币。昭子曰:“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礼也。”平子御之,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余则否。”大史曰:“在此月也。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于是乎百官降物,君不举,辟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故《夏书》曰:‘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此月朔之谓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平子弗从。昭子退曰:“夫子将有异志,不君君矣。”

但在我看来,这段记载根本不能当作仲康日食存在的依据。因为首先,鲁昭公十七年(公元前525年)六月并非甲戌朔,该月也没有发生过日食。另外,《春秋》记日食36次,只提到朔日,没有一次提到日食形成的位置。这不是由于史官的漏记,而是当时的天文学家还没有研究出测算日躔的方法。这一测算方法是战国时魏国的石申创造的。石申是用昏旦中星测定当时的太阳位置。具体说来,就是先在初昏测定南中宿度,再向西推算90度,假定为日在点;黎明前,再一次测定南中的宿度,然后向东推算90度,做为日在点。然后将两个日在点加以比较,以它们中间的一点做为太阳的具体方位,就基本上是准确的。此方法见于《吕氏春秋》的“十二纪”和《淮南子》的“时则篇”。从此以后,人们就可以推测日在的方位了。所以,从战国晚期开始,对每次日食的记载,都注有日在的宿次。由此说明,此段对“辰不集于房”的解释只能出自战国晚期或汉人之笔,不能出现在战国以前。所以,这段记载的可信度就要打折扣。

即使忽略这种可能,那么可不可以以此来当作仲康日食存在的依据?不能!因为古人引书,大都断章取义处。这段记载中对“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的解释,不排除断章取义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左传》的记载或然性过高,不能当作仲康日食存在有力证据。

综上所述,所谓“仲康日食”是自《左传》以来的附会,它根本不存在。
所以,阎氏此条也是伪证。

附记:此条写完后,读到黄怀信先生的《尚书注训》,他认为这只是一场“定朔错误”的闹剧,而不是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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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四、仲康日食问题(下)
《疏证》(第八):日食之变,为人君所当恐惧修省,然建子、建午、建卯、建酉之月,所谓二至、二分日有食之,或不为灾。其余月则为灾。为灾之尤重者,则在建巳之月焉。盖自冬至一阳生,至此月而六阳并盛,六阴并消,于此而忽以阴侵阳,是为以臣侵君,故先王尤忌之。夏家则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周家则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虽名有四月、六月之别,皆谓之正月。正月者,正阳之月,非春王正月之月也。左氏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祝史请所用币礼也。平子不知而止之曰: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其余则否。太史曰:在此月也,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于是乎百官降物,君不举辟,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故《夏书》曰: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此月朔之谓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夫太史首言此礼在周之六月,继即引《夏书》以证夏礼,亦即在周之六月朔。周之六月是为夏之四月,可谓反复明切矣。此非二代同礼之一大验乎?而伪作古文者略知历法,当仲康即位初,有九月日食之事,遂于《胤征》篇撰之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不知瞽奏鼓等礼,夏家正未尝用之于九月也。是徒知历法而未知夏之典礼也。或又有曲为之说者,曰:夏质周文,故礼亦异。不知三代典礼有从异者,亦有从同者;有当革者,亦有当沿者。此正沿而同之礼也。即以上文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非襄十四年师旷所引《夏书》之文乎?考之《周礼》小宰之职,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周之正岁即夏之正月,同为建寅,同徇以木铎。此非二代同礼之又一大验乎?噫,作古文者自谓博考经籍,采摭群言,而往往博而或不能精采,百而或有时漏一,故多所留破绽,以来后人之指议。吾安得起斯人而面问之哉?
按巳月之为正月,不特见左氏,已见《诗•小雅》所谓“正月繁霜,我心忧伤”是也。若以夏寅月、周子月当之,其繁霜曷足为灾异哉?正阳日食,为古所尤忌,亦不特见左氏,又见《诗•小雅》。集传苏氏所谓纯阳而食,阳弱之甚;十月纯阴而食,阴壮之甚;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诗人以为亦孔之丑是也。其说皆与左互相发,故并著之。独怪胡安国传《春秋》于庄二十五年六月日食,鼓用牲于社,不从左氏正阳之义,而反远引《胤征》九月日食,瞽奏鼓之礼,若以凡日食即当然者,岂诚以左氏为浮夸,而以古文《尚书》为真合夏之典礼也耶?
又按仁山金履祥《通鉴前编》曰:兵法莫整于《胤征》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也;莫仁于《胤征》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也;莫勇于《胤征》曰,“威克厥爱允济”也;此武之大经也。愚请得而证之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此出《荀子•君道篇》所引《书》曰(《韩诗外传》作《周制》曰)“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是整乃见于《荀子》也。“歼厥渠魁,胁从罔治”,此出《易•离卦》上九《爻辞》曰,“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是仁乃见于易也。“威克厥爱允济”,此出《左传》昭二十三年公子光曰“吾闻之作事,威克其爱,虽小必济”,是勇乃见于《左传》也。凡晚出之古文所为精诣之语,皆无一字无来处。独惜后人读书少,遂谓其自作此语耳。譬之千金之裘,徒从其毛而观之,未有不爱其白且粹者,苟反其皮而观之,然后知此白且粹者,非一狐之腋之力,乃集众腋以为之也。晚出古文何以异此哉?
又按左氏引《夏书》,虽云日食典礼,未知的在何王之世,故刘歆《三统历》不载,后造《大同历》者,始推之为仲康元年。唐傅仁均等又以为五年癸巳。疑皆因晚出书傅会为此。犹刘原父《七经小传》谓《诗》皆夏正,无周正,自郑笺十月之交,云周之十月,夏之八月,后造历者,于幽王六年酉月辛卯朔果日食矣,疑出于傅会。卓哉特识!可尽扫一切。余谓此二事颇堪作对。

关于这个问题,我赞成李学勤先生的看法:《左传》中的“孟夏”不是指《夏书》的事件,而是指昭公十七年的事,这就解决了其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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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五、商郊和牧野
《疏证》(第八十五):今文《牧誓》篇“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牧野在朝歌之南,即商郊地。犹有扈氏之郊名甘云尔,非二地也。故誓师之辞曰于商郊,不必复言牧野。《诗•大雅》曰:“矢于牧野”,又曰:“牧野洋洋”,即不必言商郊。伪作《武成》篇者,昧于此义,叙武王“癸亥,陈于商郊,俟天休命。甲子昧爽,受率其旅若林,会于牧野”。似武王于癸亥仅顿兵商郊,次日甲子昧爽始及牧野誓师,誓已而战。一地也,分作两地用之,可乎?昔郑氏注《书序》“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曰:周之近郊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贾公彦疏之曰:郑盖以目验知之。古大儒注一书,必具全力,不惮以其身之所经,目之所穷,以为经传之取信。曾谓当日史臣如尹佚辈,亲从征伐,一动一言,莫不纪述。乃独不察于地理如此哉。

注意:《武成》原文是“陈于”(陈设兵力),可阎氏后文偷偷改成了“顿兵”(驻扎军队)。“陈设兵力”之后一般直接进入战斗,“驻扎军队”之后往往还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进入战斗。所以,商郊和牧野本来就是一个地方,天下无事。

阎氏在这里不顾原文,随意改动,构成了“不察于地理如此哉”的诬陷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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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大仆和大驭
《疏证》(第一百):余向谓孔《传》不甚通官制,故有三公领六卿之说。今且有两职,实不相通,误合为一,既见经,复见《传》者。《周礼》“大驭”,中大夫掌驭玉路以祀;“戎仆”,亦中大夫掌驭戎车;“齐仆”,下大夫掌驭金路以宾;“道仆”,上士掌驭象路以朝夕燕出入;“田仆”,上士掌驭田路以田以鄙。此官皆驭王车,而大驭为最尊。又有大仆下大夫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掌诸侯之复逆,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其佐有小臣,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祭仆掌受命于王以视祭祀,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隶仆掌五寝之扫除粪洒之事。此等官以仆名,而无预于驭车之事。大仆虽有左驭前驱之文,而其所重自在正服位出入大命,是其职与大驭初不相涉也。晚出《冏命》篇“出入起居,罔有不钦,发号施令,罔有不臧”,是近臣有与于王之起居命令者。则似太仆所掌,与《书序》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仆”,又云“尔无昵于憸人,充耳目之官”,则官高职亲,与王同车,又似大驭,非大仆所可当。得毋误记《周礼》二官为一?安国蚤已自吐供招曰:太仆长,太御,中大夫。然其误亦有故,案《汉百官公卿表》,太仆,秦官。应劭曰:周穆王所置,盖大御众仆之长中大夫也。岂非经与传之所从出哉?凡余驳正古文,皆抉摘其所以然,使无遁情。近儒谓扬子云生平昌黎亦被瞒过,程子犹为之讳,朱文公出,方是千年照胆镜雄为狐妖无遁处。快哉,斯喻也。

阎氏此条提出了两个证据:1、“晚出”《冏命》篇有“官高职亲,与王同车”,不似大仆之职,故伪。2、《孔传》之误是抄袭《汉百官公卿表》应劭注,故伪。

我们不妨看看《周礼•夏官•大仆》的原文:
大仆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掌诸侯之复逆。王□朝,则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祭祀、宾客、丧纪,正王之服位,诏法仪,赞王牲事。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救日月亦如之。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掌三公孤卿之吊劳。王燕饮,则相其法。王射,则赞弓矢。王□燕朝,则正位,掌摈相。王不□朝,则辞于三公及孤卿。

翻译:
大仆负责规正王[行礼时]的服装和所在的位置,对外发布有关国家大事的命令并转奏群臣执行王命的报告,掌管[转达]诸侯的奏事和上书。王上朝,就在前引导王就朝位而后退到己位。王[退朝]入路门时也这样做。  在大寝门外树路鼓,而掌管有关击鼓的每,以等待达穷者[引导冤民前来击鼓]或遽令[前来击鼓],听到鼓声,就迅速迎接[在路鼓处当值的]御仆和御庶子,[听他们报告情况而转达王]。有祭祀、接待宾客或丧事,规正王所应穿的服装和应,在的位置,告教王应行的礼仪,协助王做杀牲、解割牲体和用匕捞取牲体放在俎上等事。王出入[宫门、国门],就亲自在副车的左边驾驭副车而为王车做前导。凡征伐、田猎,协助王击鼓。解救日食、月食也协助王击鼓。有大丧,[王]始死,击鼓警众,鼓声传达到四方。把棺柩下入墓穴时也这样击鼓。悬挂丧服的首服的法式在宫门前,[使人们依此而服]。负责[奉王命]前往吊唁或慰劳三公、孤、卿。王行燕饮酒礼,就协助王行礼。王行大射礼,就协助王拿弓矢。王在燕朝处理政事,就引导王就朝位,并负责引导和协助王行礼。王[因故]不能上朝处理朝政,就通告三公和孤、卿。
从中可以看出,太仆能“出入王之大命”,怎么不是“官高职亲”?能“自左驭而前驱”,怎么不是“与王同车”?况且,《冏命》中根本无一字涉及到“与王同车”。

阎氏自己否定了“与王同车”(大仆虽有左驭前驱之文,而其所重自在正服位出入大命,是其职与大驭初不相涉也),可是这一点《冏命》中根本无一字涉及,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

故阎氏对《冏命》提出的证据纯属捏造。

按《史记•万石张叔列传》:万石君少子庆为太仆,御出,上问车中几马,庆以策数马毕,举手曰:“六马。”这说明了在应劭注之前就有“太仆、太御”合一的现象。

石庆为太仆的时间,在前138年到前135年之间,此时距离巫蛊之祸(前92年)还有40多年,《孔传》提到“太仆长,太御,中大夫”根本不成问题。

阎氏最后说:“凡余驳正古文,皆抉摘其所以然,使无遁情。”从此条中,阎氏偷换概念的“所以然”,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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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七、《尚书》“功亏一篑”等问题
《疏证》(第七十六):文有以譬喻出之,而理愈显,而事愈著,而意味愈深。永若改而正言,则反索然。试一指陈,诚有不能掩其改之迹者。《论语》“譬如为山,未成一篑,止,吾止也”,此譬喻文也,今明明改之曰“为山九仞,功亏一篑”。犹以《论语》出于《旅獒》可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其犹”即譬如也,今明明改之曰“不学墙面”,犹以《论语》为出于《周官》可乎?“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有“草上之风,必偃”,而取譬意方见,今改而截其半曰“尔惟风,下民惟草”。将成王为好作歇后之语,而令君陈猜测之乎?抑可乎?不惟此也。譬如“为山”出于《旅獒》,譬如平地又出何书乎?“君子德风,小人德草”,出于《君陈》。而“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势又必出《君牙》,“尔身克正,罔敢弗正。”将夫子为不能自吐一语之人乎?而必古文之是袭也,亦待之太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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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
《论语》“譬如为山,未成一篑,止,吾止也”,此譬喻文也,今明明改之曰“为山九仞,功亏一篑”。犹以《论语》出于《旅獒》可乎?

评: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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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其犹”即譬如也,今明明改之曰“不学墙面”,犹以《论语》为出于《周官》可乎?

评:我也实在想不出有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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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有“草上之风,必偃”,而取譬意方见,今改而截其半曰“尔惟风,下民惟草”。将成王为好作歇后之语,而令君陈猜测之乎?抑可乎?

评:这有什么不可以的?今文《尚书•盘庚上》的“予若观火”,也是未作说明的比喻,难道此篇又是“伪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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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譬如“为山”出于《旅獒》,譬如平地又出何书乎?“君子德风,小人德草”,出于《君陈》。而“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势又必出《君牙》,“尔身克正,罔敢弗正。”将夫子为不能自吐一语之人乎?而必古文之是袭也,亦待之太薄矣。

评:“譬如平地”可能是孔子原创,也可能是借用自别的书,只不过该书已亡。
孔子之言论少说也得有300多条,阎氏只用了4条(占1.3%)就作出了“必古文之是袭也”的判断,纯属夸大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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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又按梅氏鷟亦谓“为山九仞,功亏一篑”,不特攘诸《论语》,抑且攘《孟子》“掘井九轫”。“九仞”二字,余谓掘井可以九仞言,而为山不可以九仞言。观《荀子》一书,于山皆曰百仞,于渊、于谷亦曰百仞,惟墙曰数仞,木曰十仞。下字细密如此,岂似古文之呆且妄与?

评:荀子所述之山,乃是自然之山,所以可以说“百仞”,而《旅獒》中所述之山,乃是人造的假山,所以说“九仞”。要是真如阎氏所说,造个“百仞”(折合233米~300米)高的假山,别说在周朝,就算在现在恐怕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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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八、《胤征》“威克其爱,允济”
《疏证》(第一百二十一):癸酉冬,薄游西泠,闻休宁姚际恒字立方闭户著书,攻伪古文。萧山毛大可告余,此子之廖偁也。日望子来,不可不见之,介以交余,少余十一岁。出示其书,凡十卷,亦有失有得。失与上梅氏、郝氏同,得则多超人意见外。喜而手自缮写,散各条下。其尤害义理者,为录于此。论“威克厥爱允济”四句曰:此袭《左传》,吴公子光曰,吾闻之,曰“作事威克,其爱虽小必济”,任威灭爱之言,必是祖述桀纣之残虐而云者,且又出乱臣贼子口,其不可为训明甚。光所与处者,鋖诸之辈,所习谋者,弑逆之事,焉知《诗》《书》者耶?后世申商之法厥由以兴。今作伪者但以“吾闻之曰”为《书》辞,不知既载圣经,生心而害政,发政而害事,罪可胜诛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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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九、文王受命,武王观兵
《疏证》(第二十六):理学之明肇自周、程,而朱子谓先此诸儒欧阳永叔、刘原父、孙明复亦多有助。盖运数将开义理,渐欲复明于世也。此说是也。《书•无逸》称“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诗•大雅》称“文王受命,有此武功”。其所为受命之说,如是而已。无称王改元事也。自《周书》以“文王受命,九年春在高阝”,而改元之说兴;自太史公书以《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而称王之说兴。由汉迄唐,容有辩其不称王,未有辩其不改元者。欧阳永叔《泰誓论》出,而文王之冤始白。《礼记•中庸》称武王壹戎衣而有天下。《乐记》称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无所为观兵。更举之事自伪《泰誓》三篇兴,以观兵为上篇,伐纣为中下二篇,以合于《书序》。十一年伐殷,一月戊午渡孟津之别,太史公书悉详载之。由汉迄宋初,未有敢辩其非者。而伊川程子出,则谓武王无观兵,而武王之冤始白。是即张子所谓此事间不容发,一日之间,天命未绝,则是君臣。当日命绝,则为独夫之意也。大哉,言乎,三代以下所未有也。今试平心易气,取晚出《武成》篇读之:“我文考文王,诞膺天命,以抚方夏”,“惟九年大统未集”,非即受命改元之妄说乎?《泰誓》上篇曰:“我文考肃将天威,大勋未集,肆予小子,发以尔友邦冢君观政于商”,非即三年服毕,观兵孟津之说乎?又曰“惟受罔有悛心”云云,“予小子夙夜祗惧”,“以尔有众底天之罚”,非即归居二年,闻纣虐滋甚,更遍告诸侯,东伐纣之说乎?凡此《书》出于魏晋之间群言淆乱之日,皆历有明征,而世之儒者,必欲曲为文解。以九年为自专征,始观政为非观兵,若以此晚出诸篇为大有异于伪《泰誓》者。呜呼,其亦未之思也已矣。

周文王有“称王”、“改元”之事,周武王有“观兵孟津”之事,见于《逸周书》、《吕氏春秋》、《史记》、《尚书大传》等许多史籍,这乃是历史事实。阎氏不承认众多史书的记载,而只凭宋儒的一些唯心思想和自己的主观臆断、强词夺理,怎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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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9: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杀无赦先生写的《疏证》辩证,用词激烈,结论尤快。但好处是把尚书的热点问题、争议的问题罗列的差不多了,欢迎大家就其中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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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22: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夫之转得也很辛苦。更别说原创了。

  但在古文典籍之中,《尚书》不是证不证伪的事,而是想说它“真”真的很难。{人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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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00: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最假,只有更假,有多假余下的就多真。所有的经典,都只能将就着读、将就着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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