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字字源
拆解西文,其終惟餘字母。若英文之二十六字母。
若拆解漢字,其終所余者何耶?曰:指事符號之外,惟餘象形字。
故,象形字乃可視爲漢字之字母。
《老貓字典》將其定義爲漢字之字源。
《老貓字典》檢字體系異于以往字典。在其部首之上,增一字源。
乃成,由字源,至字根,至漢字,之體系。
此非一全新體系,乃前人未知亦未用而已。
弔民伐罪
屰源諸字多與罪相關。然何謂罪耶?古之罪也,非今日盜搶姦淫之罪也。所謂弔民伐罪之罪也。
上古兩國相爭,皆傳檄文于天下,謂彼爲罪人。然則孰爲罪人耶?敗者也,所謂成王敗寇也。敗者乃爲罪人也。若帝辛者,今言其爲紂王,謂其爲罪人。罪人,或死于沙場,或執于勝者爲役隸。
此古之言罪也。
《古本竹書紀年》云:文丁殺季歷。
文丁者,商王也。帝乙之父,帝辛之祖。
季歷者,周君也。文王之父,武王之祖。
文丁殺季歷者,商王以周君季歷爲罪人也。
武王克商,其理亦然。
屰源諸部
屰字,《老貓字典》首解之字源字。
屰源,分爲十三部首,收常用字六十三。
从屰諸部:屰部、朔部、辛部。
从辛諸部:妾部、言部、辟部、幸部、辡部、亲部。
从幸諸部:執部。
从言諸部:音部。
从音諸部:竟部、章部。
《說文》言部收字二百四十五,另收重文三十三。
言部雖爲屰源部首,然《老貓字典》收字从部首不从偏旁,以言字爲偏旁諸字皆未收入言部,言部除言字外僅附音字。
屰源諸字,屰爲象形字,音爲指事字,余皆會意字。
屰部諸字
屰部,收字二,即:屰、逆。另附部首字二:朔、辛。
屰字甲骨文、金文字形皆非會意字,象形字也。
屰字之訓,當从雪堂之說。
羅振玉曰:屰爲倒人形。
屰字爲倒大形,故當訓爲,倒。
逆者,倒行也。
朔部諸字
朔部,收字四,即:朔、槊、溯、塑。
朔者,从月从屰。屰者,倒也。朔者,倒回至月之始也。故,朔者,月一日始蘇也。
月者,乃時間之義也。故,朔者,其引申義爲,倒回至時間之始也。以朔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槊者,从木从朔。槊者,此木可使人倒回至時間之始也。故,槊者,矛也。
溯者,从水从朔。溯者,水流倒回至時間之始也。故,溯者,向上倒推也。
塑者,从土从朔。塑者,捏土象物,以复原其形也。故,塑者,捏土象物也。
辛部諸字
辛部,收字七,即:辛、商、宰、辭、辠、辜、辣。另附部首字六:妾、幸、言、辟、辡、亲。
辛字之甲骨文字形,从二,或省作一,从屰。人當立于地,罪人乃當倒懸之也。故,辛者,罪也。以辛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商者,甲骨文从辛从内,或从口。金文、小篆从辛从内从口。
商者,謂罪人入于內也,乃爲罰罪之所也。从口者,當如徐中舒釋周字所言:示國家政令所从出。
故,商者,罰罪之所也。
宰者,从宀从辛。大屋內之罪人也。
古以罪人爲役隸而用之。既于大屋,則所居之族眾乃多,則驅使之役隸亦多。宰,乃爲其執事者。令宰乃可令眾役隸也。
故,宰者,罪人在屋下執事者。
辭者,金文从𤔔从司。小篆从𤔔从辛。
司者,《說文》云:臣司事于外者。臣司事于外者。後言有司,今言相關部門。
𤔔者,《說文》云:治也。
辭者,金文从𤔔从司。謂理亂于有司,是爲訟也。
辭者,小篆从𤔔从辛。謂理罪也,是爲訟也。
辠者,今人用罪字。許慎童鞋謂,始皇帝以辠字似皇字,故改爲罪字。
辠者,从辛从自。
自者,《說文》云:鼻也。
辠者,謂犯法者乃有蹙鼻苦罪之憂也。故,辠者,犯法也。
辜者,从辛从古。
古者,《說文》云:故也。
辜者,故有罪也;故有罪者,固有罪也。
辣者,後起字也。辣者,辢字之俗字也。然,辢字亦是後起字也。
辣者,當从辛从束。然,辣字不从辛字本義。乃从辛字之引申義,即味辛之辛也。
故,辣者,辛甚也。
亦即甜酸苦辣之辣也。
妾部諸字
妾部,收字三,即:妾、接、霎。
妾者,从辛从女。罪人之女也。
妾者,不聘而娶之女也。此妾字之引申義也。以妾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接者,从手从妾。以手抱妾婦也。故,接者,交也。
霎者,从雨从妾。雨若妾婦者也。故,霎者,小雨也。
執部諸字
執部,收字四,即:執、蟄、墊、摯。
執者,甲骨文从幸从女。此女當爲罪人之妻妾也。謂罪人已降服,罪人之女持罪人不放也。故,執者,持也。是謂爭執而持之也。
執者,金文、小篆从丮从幸。謂罪人已降服,被持也。然孰持之?罪人之女耶?有司耶?我乃不知之也。故,執者,持也。是謂握持而持之也。
執者,持也。此執字之本義也。以執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蟄者,从虫从執。持虫也。欲捉虫者,必先隱其身也。故,蟄者,藏也。
墊者,从土从執。持土者,下人也。故,墊者,下也。
摯者,从手从執。摯者,持手也。持手者,手相握持也。故,摯者,握持也。
言部諸字
言部,收字一,即:言。另附部首字一:音。
言者,从口从辛。言者,出于罪人之口,是爲罪人之語也。
言者,語也。此言字之引申義也。以言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音部諸字
音部,收字九,即:音、暗、黯、諳、喑、意、憶、韻、韶。另附部首字二:竟、章。
音者,从言含一。指事。
含一者,指事。塞口之物也。以物塞口,故無言,惟聲而已。故音者,聲也。以音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暗者,从日从音。日無言,惟聲而已。謂云遮日光,若口塞物,光不可盡出,乃暗弱也。故,暗者,日光暗淡也。
黯者,从黑从音。黑無言,惟聲而已。謂黑不可盡出,若口塞物,其黑乃暗弱也。故,黯者,暗淡也。
諳者,从言从音。言外之聲也。弦外有音者,必先熟知弦上之聲,方可之弦外之音也。故,諳者,熟悉也。
喑者,从口从音。口無言,惟聲而已。故,喑者,失聲不能言也。
意者,从心从音。心聲也。故,意者,志也。
憶者,从心从意。心念舊志也。故,憶者,思念也。
韻者,从音从員。
員者,《說文》云:物數也。从貝囗聲。凡員之屬皆从員。
徐鍇注曰:古以貝爲貨,故數之。
一員者,一貝也。
韻者,謂聲中之貝也。人言有韵者,句尾之字同聲相應,谓同韵。若贝之可数也。故,韻者,同聲相應也。
韶者,从音从召。
召者,《說文》云:𧦝也。
韶者,从音从召。謂喚回昔時之美樂也。故,韶者,昔時美樂也。
竟部諸字
竟部,收字三,即:竟、鏡、境。
竟者,从音从人。音人者,樂師也。樂盡時,樂師乃于堂下禮謝告退,堂上賓主始見樂師也。猶今之謝幕也。得見樂師之時,乃樂盡之時也。故,竟者,樂曲盡也。
竟者,終也。此竟字之引申義也。以竟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鏡者,从金从竟。金之終爲用也。上古之金,青銅也。以青銅爲鏡,需反復打磨,至其有光可照物乃可爲鏡。必時時勤拂拭,勿使惹塵埃也。故,鏡者,取景之器也。
境者,从土从竟。土之終也。故,境者,疆也。
章部諸字
章部,收字五,即:章、璋、障、彰、樟。
章者,从音从十。十者,終也。章者,乃樂之一節終了。故,章者,樂一章畢也。
章者,一節也。此章字之引申義也。以章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璋者,从玉从章。玉之一節也。故,璋者,玉若半圭者也。
障者,从𨸏从章。
𨸏者,階梯也。
障者,階梯之一節,乃階梯之一級也。故,障者,隔也。
彰者,从彡从章。
彡者,《說文》云:毛飾畫文也。象形。
彰者,修飾一節也,此一節乃顯于他節也。故,彰者,彰顯也。
樟者,从木从章。一節之木也。此言樟木之材短小也。然樟木之氣可防虫蠹,故匠人乃費力拼合之,以爲器具。此樟之爲樟也。
辟部諸字
辟部,收字十,即:辟、璧、劈、僻、壁、避、臂、譬、霹、癖。
辟者,甲骨文字形从卩从辛。
卩者,段玉裁童鞋以爲當作,卪。是也。卩作卪,俗所改也。卪者,節之本字也。象形。卪字甲骨文字形爲,身前傾、手扶膝、跪地,之形。故,卪者,臣服也。
辟者,金文、小篆字形从卩从辛从口。口者,徐中舒謂,政令之所出也。其說是也。
辟者,令無罪者臣服,令罪人服罪者,是爲法也。此辟字之本義也。以辟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璧者,从玉从辟。有法之玉也。
故,《白虎通》云:璧者,外圜象天,內方象地。
劈者,从刀从辟。用刀之法也。故,劈者,立斬也。
僻者,从人从辟。法至而人皆避也。故,僻者,避也。
壁者,从土从辟。土之法也,乃用土之法也。故,壁者,牆也。
避者,从辵从辟。法至而人皆回避也。故,避者,回避也。
臂者,从肉从辟。人身用以執法之部位也。故,臂者,小臂也。
譬者,从言从辟。用言之法也。故,譬者,喻也。
霹者,从雨从辟。霹者,雨之法也。
故,霹者,《玉篇》云:霹靂。
癖者,从疒从辟。會意。
疒者,倚于床也。
癖者,倚于床之法也。故,癖者,痼疾也。
幸部諸字
幸部,收字四,即:幸、報、圉、悻。
幸者,甲骨文从大在辛上,或見有大在屰上者。降服罪人也。
報者,甲骨文从幸从女从又。會意。
謂罪人已降服,罪人之女持罪人不放也。是爭執不下也。
又者,手也。于斯時,乃以手令彼女臣服。
報者,罪人已降服,罪人之眷屬亦臣服,固當令上聞也。
故,報者,處罪而令上聞之也。
報者,金文、小篆从幸从𠬝。會意。
𠬝者,《說文》云:治也。从又从卪。卪,事之節也。
金文、小篆从幸从𠬝。實爲从幸从卪从又。與甲骨文報字不同者,女作卪也。
卪者,臣服也。又者,手也。
𠬝者,从又从卪。以手令其臣服,乃治也。許慎童鞋于此訓𠬝爲服罪,可也。
報者,罪人已降服,且服罪矣,固當令上聞也。
故,報者,處罪而令上聞之也。
圉者,从幸从囗。囗者,圍也。圉者,降服之罪人入于圍,是入獄也。故,圉者,獄也。
悻者,从心从幸。罪人口稱服罪,然其心不服也。故,悻者,口服心不服也。
辡部諸字
辡部,收字六,即:辡、辨、辯、辦、辮、瓣。
辡者,从二辛。二罪人相爭也。故,辡者,罪人相與訟也。以辡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辨者,从刀从辡。刀者,此言斷也。辡者,二罪人相與訟,以刀斷之。故,辨者,判也。
辯者,从言从辡。二罪人相與訟,以言申辯。故,辯者,申辯也。
辦者,从力从辡。二罪人相與訟,乃著力知其是非。故,辦者,致力也。
辮者,从糸从辡。二罪人相與訟,皆欲申其無罪,其言你來我往,若絲之交織也。故,辮者,交織也。
瓣者,从糸从辡。二罪人相與訟,欲爭一瓜,乃各得其一片。故,瓣者,瓜實之一片也。
亲部諸字
亲部,收字四,即:朔、槊、溯、塑。
此亲者,非親字之簡化也。
亲者,见于金文。从辛从十。十者,終也。
故,亲者,終結罪人也,是殺罪人也。以亲字造字皆出此義也。
親者,从見从亲。殺罪人時惟其至親乃至。與之訣別。故,親者,親屬也。
櫬者,从木从親。親者,殺罪人時惟罪人之至親乃至。罪人已死,以棺木斂之。故,櫬者,棺也。
新者,甲骨文从斤从辛。金文、小篆从斤从亲。
辛者,罪也。亲者,殺罪人也。斤者,斧鉞之屬也。新者,以斧鉞斬殺罪人也。罪人已死,是爲革故而新也。故,新者,更新也。
薪者,从艸从新。
新者,以斧鉞斬殺罪人也。此謂以斧斬草也。被斬之罪人或被焚之,被斬之草亦以其有罪,用以燃火。故,薪者,燃火之草也。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