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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综合] 《新諸子論壇》二零一三年第二期(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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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22: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新诸子论坛 于 2013-6-18 23:12 编辑
4 K1 O6 |* g, _7 p: N( C- b; R2 U% [1 a& D" Q
封面彝器:龙虎纹青铜尊(商代中期)
4 t# U/ c4 E, E# m0 Z1 \( z- M1957年,出土於安徽阜南朱砦润河。高50.5厘米,口径45厘米,中国历史博物馆藏0 r4 Z1 a" o9 |* o" ~& ~7 _
铜尊腹部的虎食人纹以浮雕虎首为中心,左右双身,口含一人。人无衣冠,身饰花纹。采用这一构图意在从正面表现猛虎的完整形象,但正面又无法体现虎的雄伟身躯,于是便采取轴对称的布局使虎身向两侧伸展,商代饕餮纹也采用此种构图。
: m6 a. S# k) M0 ~0 o* O  K" w& K在河南安阳殷墟妇好墓出土的青铜钺上、后母戊青铜方鼎耳外侧,及山西浑源李峪村出土的春秋晚期鸟兽龙纹壶腹部,均有类似的虎食人像。王充《论衡•订鬼篇》引《山海经》佚文,记有虎噬鬼魅之说。此种虎食人像或系取意於此,借以震慑邪祟。  U5 u& a+ A. W- P% t6 W$ u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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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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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问:
5 L9 b; _$ T* x, l8 m方立天、蒙培元
0 f) a  J7 o. Z2 W学术委员会:
' ]2 r  w: u) I/ _2 C9 g俞荣根、董金裕、郭齐勇、石秀印、黄源盛、单纯、
, n* g$ N6 l4 N& \. k) l7 n3 B$ v林安梧、王中江、黄玉顺、马小红、侯欣一、杨朝明、
( ]1 ~/ m5 p0 Y张中秋、苏亦工、陈明、干春松、姚中秋(秋风)
  D+ [" c3 a+ c  ~/ U3 G! d) K
/ Z, M; A6 U$ C2 T本期执行编委:西风、蓝江、杨万江、洪范9 N5 ^2 n2 j$ d* O. u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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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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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儒家政*治哲学】专题
宋大琦: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一种根基于良知学的政*治哲学………………………………………………………………08
    引言……………………………………………………………………………………08
    一、宪政的一般原理及儒家新外王学说……………………………………………09
  (一)宪政的一般原理
  (二)海外新儒家的民*主宪政主义
  (三)海外新儒家的威权宪政主义
二、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三句教……………………………………………………26
  (一)良知学是道德个人主义
     1、良知学作为儒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其孕育与生长的文化史叙述
     2、良知学作为儒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其孕育与生长的思想史叙述
  (二)民*主是自家作主
     1、民*主是政*治主体个体性挺立的要求
     2、民*主政*治与威权主义的认识论比较
     3、民*主政*治与极权主义的认识论比较
  (三)法治是公共理性
     1、民*主与法治
     2、良知与公理
三、建设民*主儒家宪政主义设想……………………………………………………54
  (一)中国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二)中国未来宪政模式探讨
黄宇昕:儒家政*治哲学论纲…………………………………63
一、总纲………………………………………………………………………………65
  ㈠、理论基础——康德、牟宗三、黑格尔
  ㈡、总的线索
二、性本善与根本恶…………………………………………………………………69
  ㈠、人的诞生
  ㈡、人是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的复合体
  ㈢、性本善——精神生命是人的真正本性
  ㈢、根本恶——逻辑理性是恶的根源
  ㈣、“恶”的消除和“命”的超化
三、儒家传统政*治思想及实践………………………………………………………74
  ㈠、恶念与恶行
  ㈡、政*治的理想
  ㈢、儒家传统政*治思想与实践的二律背反
四、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路……………………………………………………………82
  ㈠、理性人的假设
  ㈡、权力私有化是人世间最大的恶
  ㈢、民*主政*治的意义
五、对道德与政*治之辩证关系的诠释………………………………………………89
  ㈠、对待民*主政*治的两种错误思路
  ㈡、牟宗三与康德的论述
  ㈢、道德与政*治的辩证关系之解析
  ㈣、民*主政*治是唯一合乎此种辩证关系的理想的政*治。
六、民*主政*治下的儒家思想…………………………………………………………102
  ㈠、儒家思想可以回归本位,即不再直接涉入政*治
  ㈡、民*主政*治与儒家思想可以互相促进
结论……………………………………………………………………………………105
引言……………………………………………………………………………………109
一、“过秦”:反思秦制的过错………………………………………………………110
  1:焚书坑儒
  2:贾谊的分析: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
  3:王夫之的分析:法密不能胜天下
二、“正韩”:来自儒家的法理批判…………………………………………………116
  1:“过秦”与韩非
  2:归咎道家的法源
  3:韩非的工具主义法律观
  4:“正韩”:法律岂能无仁义公道
三、公私之辨与礼刑之争……………………………………………………………127
  1:道德权利与私欲权力
  2:“徒法不能以自行”
  3:圣贤与坏蛋
结论……………………………………………………………………………………134
【  论  文  】
一、理解证成方法的枢纽:原初状态………………………………………………153
二、无知之幕与“应得”的理解……………………………………………………155
三、无知之幕与多元主义的理解……………………………………………………159
四、阿罗不可能定理和社会契约论的作用…………………………………………161
一、“重构中国”运动的终结?……………………………………………………166
二、相对于西方的“中国”是否可能 ……………………………………………171
三、“现代中国”是否可能?………………………………………………………175
四、汪晖的复杂性 …………………………………………………………………179
五、相对于世界的“中国”是否可能 ……………………………………………182
六、两个附带的问题:………………………………………………………………188
1、重构中国或者重构世界的最大障碍:新教条主义
2、重构中国,是“救亡图存”,还是重构世界?
唐仲清:马赫的要素、铅笔、尖端S ………………………191
【学术会议传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儒家治道研讨会(儒家宪政主义研究会)…230
南开大学:儒家文化与中国宪政建设研讨会………………231
【  讲  座  】
长安射天郎:历史上的先商与早商(连载之二)………………235
四、商汤灭夏…………………………………………………………………………235
【 专 著 连 载 】
虎公:大国上卿:晋国诸卿家族史(连载之二) ……………254
晋国诸卿家族史(上)之二:先氏 ………………………………………………254
【 贺 刊 祝 词 】
一:学人祝词………………………………………………263
二:机构祝词………………………………………………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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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儒家政*治哲学】专题宋大琦: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一种根基于良知学的政*治哲学
目录
引言
一、宪政的一般原理及儒家新外王学说
(一)宪政的一般原理
(二)海外新儒家的民*主宪政主义
(三)海外新儒家的威权宪政主义
二、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三句教
(一)良知学是道德个人主义
  1、良知学作为儒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其孕育与生长的文化史叙述
  2、良知学作为儒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其孕育与生长的思想史叙述
(二)民*主是自家作主
  1、民*主是政*治主体个体性挺立的要求
  2、民*主政*治与威权主义的认识论比较
  3、民*主政*治与极权主义的认识论比较
(三)法治是公共理性
  1、民*主与法治
  2、良知与公理
   三、建设民*主儒家宪政主义设想
(一)中国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二)中国未来宪政模式探讨
引 言
儒家宪政主义是当前儒学中的一个热门话题,继蒋庆的《政*治儒学》、康晓光的《仁政》之后,秋风、盛洪又竭力倡导之,使其一时风靡,仿佛已是儒家政*治哲学的当然主张,一些在价值观上不明显持儒家立场的法律、政*治学者也纷纷赞同儒家政*治是或者有宪政传统。然而蒋、康四贤的宪政主义并不能代表当代儒家政*治哲学的全部,也未必代表儒家政*治哲学的发展方向。四贤的宪政主义各具特色之外,其共同特点是威权主义的政*治主张,在形上部分以蒋庆一人为依靠。蒋庆对海外新儒家以理学之内圣开外王批评甚力,而其自己的政*治儒学构建方式却退回公羊汉学,诉诸于神学的天道,其中又参杂强烈基*督教色彩。
本文在这里提出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政*治学说,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据阳明良知学而建构,核心命题有三句话:良知学是道德个人主义;民*主是自家作主;法治是公共理性。相对于蒋、康四贤的威权的儒家宪政主义,它是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相对于以牟宗三先生学说为代表的“曲通”的民*主宪政主义,它是“直通”的儒家宪政主义;相对于西方作为民*主基础的“利欲个人主义”,它是“道德个人主义”。
中国的政*治哲学应该既能解决中国的现代化问题,又不斩断根脉直接认西人为父;既能接续传统,又不能在对传统的回忆中自说自话堕于梦呓。它应当是在中国传统中生长出来的现代性。儒家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独特的探索,其不同的主张应引起广大范围的讨论。
一、宪政的一般原理及儒家新外王学说述评
(一)宪政的一般原理
什么是宪政主义?宪政不是一个先于事实的概念,它是人们对于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政*治体制的称呼,相关主张便是宪政主义。这似乎一直有常识性的共识。然而,近年以来,这种共识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破坏,其一是各种各样“宪政主义”的提起,几乎无政不宪,使宪政的概念几近因外延的扩大而解体;其二是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流行,把宪政看成是一种先验的“理念”,凡是与这个“理念”有出入的就一该斥之为“不是宪政”、“假宪政”。
虽然如此,鉴于如此,我们必须为宪政描述一个大体的特征,以限其正,否则讨论将无法继续。总结政*治学说和日常经验,宪政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要有一部作为“根本DF”的宪法,或者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件;二、限政,即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下面又分制度性制约和文化性制约,对国家职能机构权力的制约和对最高权力的制约;三、对人*权的保护,这下面又可以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臣民权利的保护,前者本身就包含着普通的个人是构成政*治权力的主体的意思,后者主要基于以民为本和人道主义。当代宪政主义不同流派对这三个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侧重,有的侧重于形式特征,认为只要公布了一部冠名为“宪法“的文件就是宪政了;有的侧重于人*权的保护,以人*权保护程度衡量一国政*治是否达到宪政标准;目前蒋、康等主流的儒家宪政主义者则突出重视第二条,即对政*治和行政权力的限*制。本文作者赞赏儒家诸贤的精确和敏锐,认为他们抓住了要点中的要点,但是,在制度性约束与文化性约束是不是要区分、轻重如何的问题上则异于其见。
上面是从外部视角对宪政特征的描述,从宪法文本的内部视角来看,宪法的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一、宣布政权组成的依据(解决政权自身合法性问题);二、人民权利与义务;三、政权的组成方式。只要把各国的宪法文本拿来总结一下,就很容易在三个方面比较取得一致认识,如米国宪法是以独*立宣言中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为组成政府的依据,宪法正文七条是政府组成方式、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是《权利法案》;法国现行宪法序言中“郑重宣告恪尊1789年宣言中所明定及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正文是主权及治权归属(人民),总统、议会、政府的选举及权限等;中国现行宪法序言复杂一些,它不直接宣布政权组成依据,而通过叙述新中国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论证了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宣示了主权及治权归属,而其正文内容也不外是政权(人*大、政府、法检两院、地方政权)的组成方式和职权划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在世界主要国家中,英国是个另类,英国现代宪政的发源地,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然而英国却没有一部正式的成文宪法,其主要原因是英国现代社会是从古代自然过渡来的,不是“缔造”出来的,因此它的政权合法性主要是来源于历史传统,而无需另造宣言诉诸于超验的上帝或预设的社会契约。英国的事例给了大*陆新儒家很多启发,其中之一就是,没有宪法也一样可以是宪政,这给了他们把中国古代制度往宪政方向阐释以很大空间。笔者这里要提醒,英国虽然没有正式宪法,但并不乏起到宪法作用的法律文件,如《自由大宪章》、《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等;另外,英国的政统没有因革*命、改朝、亡国等重大社会变迁而断裂过,其合法性无需“再造”,这与地球上近代经历了风起云涌的大多数国家面临的情况不一样。
以上所述宪政问题全是形式意义上的,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宪政,还得看其文本是否真的实施,还是仅仅具文而已。
为什么要选择宪政,以其他方式统治和管理国家行不行?本文不予深入讨论,只作简单声明:首先,每一个统治者都必须要回答“凭什么由我来统治”,也就是政权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不管是君权神授还是主权在民,如果不回答这个问题,那么统治者就不能成其为统治者,而堕于劫掠者;其次,任何能国家的管理都不能简单依靠人的任性,都要设官分职,这里面当然要有管理部门的组织、配合和互相制约。简言之,本文在“要宪政”的前提下探讨其模式。
(二)海外新儒家的民*主宪政主义
在大*陆新儒家的政*治哲学提起之前,飘零海外的新儒家早已经对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表明了看法,其要旨见于1958年牟宗三、徐复观、张君劢、唐君毅合撰的《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其第九部分《中国文化之发展与民*主建国》中承认中国文化中缺乏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之建构,且将结束中国治乱循环之希望寄托与民*主制度的建构。类似观点在新中国建国初M与黄炎培的对话中也出现过。但宣言认为中国文化并非无要求民*主政*治之种子,因其重要,文虽长,仍引之:
中国过去政*治虽是君主制度,但此与一般西方之君主制度,自来即不完全相同。此种不同,自中国最早的政*治思想上说,即以民*意代表天命。故奉天承命的人君,必表现为对民*意之尊重,且须受民*意之考验。所以古来在政*治制度上:“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百工谏,庶人传话,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使政*治成为通上下之情的机构。同时史官的秉笔直书,天,人臣对于人君死后所共同评定的谥法,都是使人君的行为有多少顾忌。这些都是对君主所施之精神上之限*制。由中国政*治发展到后来,则有代表社会知识分子在政府中之力量之宰相制度,谏诤君主之御史制度,及提拔中国知识分子从政之征辟制度,选举制度,科举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可君主在政府内部之权力受一些道德上的限*制,并使中央政府与社会间,经常有沟通之桥梁。而这些制度之成立,都表示中国社会之知识分子所代表之中国文化之力量。只是这些制度之本身,是否为君主所尊重,仍只系于君主个人之道德。如其不加尊重,并无一为君主与人民所共认之根本DF──宪法──以限*制之,于是中国知识分子仍可被君主及其左右加以利用,或压*迫放逐屠*杀,而在此情形下,中国知识分子则只能表现为气节之士。至此气节之士之精神中,即包涵对于君主及其左右之权力与意志之反抗。由此反抗之仍无救于政*治上之昏乱,国家之败亡,即反照出中国政*治制度中,将仅由政府内部之宰相御史等对君主权力所施之限*制,必须转出而成为:政府外部之人民之权力,对于政府权力作有效的政*治上的限*制。仅由君主加以采择与最后决定而后施行之政*治制度,必须化为由全体人民所建立之政*治制度,即宪法下之政*治制度。
综观这段话及前后文字,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印象。
第一,牟宗三等“老四贤”是将民*主与宪政一体视之不可割裂的,宪政制度就是民*主制度。这一点不仅是他们的观点,也是思想界和实践界多少年来的通常看法,但蒋庆等“新四贤”并不完全认同。
第二,《宣言》将对权力的文化性约束与制度性约束作了明晰的区分。这一点上作为后辈的盛洪、秋风应该很清楚,但仍在二者之间缠绕。
第三,《宣言》认为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限权以及宰相御史等寄托于君主个人道德的政*治性限权皆不是宪政,而必“转出而成为:政府外部之人民之权力,对于政府权力作有效的政*治上的限*制……即宪法下之政*治制度”才算是宪政,这就把古代的言谏制度及三省六部等行政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全部排除在宪政之外。* L  p  n; V3 M3 K5 a+ Z. k6 x4 {8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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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新诸子论坛 于 2013-6-19 00:24 编辑 2 _5 ^/ q- a' X' s; h& |6 B3 C. k
( V: G) C' P0 ]1 F1 M; l
老四贤中的张君劢先生曾两次为民*国起草宪法,被尊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如果认为他的具体宪政设计就代表了老四贤的话,那么海外新儒家的宪政思想在显性层面与自由主义宪政即西方主流的宪政主义没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在张先生起草的宪法里我们看不到与儒家义理的联系,不能说它就是儒家宪政,但是,这确实是一个儒家本着自己的良知开出的宪政。历史在这里发生了断裂,则前贤的儒家民*主政*治学说不徒从儒家“开出”民*主宪政,也是以民*主宪政接引儒家,使之完成现代化,这是个理论与实践的并进,也是个双向的拯救。
把宪政与儒家紧密联系起来或者说从儒家思想里“开出”宪政的主要工作是牟先生完成的,这就是他著名的“一心开二门”和良知“坎陷”理论,即由作为本体的“无限自由心”(良知)通过坎陷而降为认识主体,从而开出科学和民*主。它有两个特点,第一,把宋明理学当作道德形而上学,从西式形而上学的自我否定方式开显出民*主宪政理论,它除了大家都注意到的康德特点外,还有黑格尔的特点;第二、牟先生的民*主宪政不是作为人的本质的良知的直接产物,而是良知坎陷为认识主体之后之所认识,是“曲通”的。关于牟宗三先生思路的问题,笔者下文还要多处提到,此处不加细说,总结老一辈新儒家的的宪政哲学思想,有下面几个特点,一、是曲通的(经过认识主体的、科学的、有客观性的)而不是直通的宪政主义;二、是民*主的宪政主义;三、在制度层面认同西方的宪政设计,不另辟蹊径。
(三)大*陆新儒家的威权宪政主义
大*陆新儒家最有影响的和最先以儒家的立场进行宪政主义构建的是蒋庆,蒋庆先研究公羊学、翻译西方自由主义和基*督教著作,这在他后来的政*治儒学中都有痕迹。蒋庆的政*治儒学是以对牟宗三“坎陷”理论的批评起始的,因本文作者大体同意蒋庆的批评,故将对牟宗三先生的评论放在本部分,借蒋庆之口表明自己的部分意见。
蒋庆认为,海外新儒家的最大缺陷在于专注与心性而未能开出新外王,蒋庆认为心性儒学与政*治儒学是儒家的两个传统,各解决社会人生的不同问题,政*治儒学源于《礼》与《春秋》,公羊学是其代表,海外新儒家的新外王从宋明心性儒学开出是根本性的路径错误。具体而言,新儒家认为儒学无理性架构,故开不出客观对列的民*主政*治制度,“必须将道德心转为认识心,将德性主体转为知性主体,使良知坎陷落实到经验界……必须以‘曲通’的方式重建儒家的内圣外王之学,才能开出民*主与科学的‘新外王’”。然而良知不能坎陷,只能呈现,“‘良知’一旦暂时让开自己,‘知性’与私欲就会乘权作主,此‘暂时让开’就会成为‘永远让开’”,理性主宰的现代病正是良知陷落而不能复其体的结果。针对此,蒋庆提出,生命儒学的一大任务就是以良知学“复魅”,造就“圣王合一”的新圣贤,再由这些新圣贤去以个人人格去开创新外王事业。从蒋庆对生命儒学的建议上我们已经可以预料到,他的政*治儒学将是威权的、人治的、有奇里玛斯特征的。 image0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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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蒋庆的政*治儒学直奔政*治合法性这个核心问题,据公羊春秋王道通三,提出王道政*治要有超验的、历史文化的、人民同意的三重合法性相应三重政*治合法性,蒋庆并设计出了三院制议会,三院为分别为“通儒院”、“庶民院”、“国体院”。“通儒院”代表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庶民院”代表人心民*意的合法性,“国体院”代表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三院中每一院都拥有实质性的权利,法案必须三院同时通过才能颁行,最高行政长官也必须三院共同同意才能产生。 “三重合法性”在“治道”层面互相制衡,每一重合法性都不能独大,每一重合法性都可以在与其他合法性制衡的制度安排中恰当地、受约束地实现自身,同时又取得其他合法性的认可而不侵害其他合法性。
笔者对蒋庆的“三重合法性”和三院制设计提出如下评价。
一、本人赞同政*治要有三重合法性,它是一个形上通形下的完整学说,但是,批判西方宪政民*主是民*意独大,忽略了另两重合法性是不客观的。西方宪政向来有超验之维,米国学者卡尔·J·弗里德里希教授的《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一书对其进行的思想史描述简单清晰,一目了然,可作参考,本文这里只转引其中埃蒙德·柏克的一段话以为证明:
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胸中……并且,这个地球都化为灰烬之后,以及在我们的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面对伟大的法官——上帝——之时,它仍将特立永存……
柏克是蒋庆先生推崇的学者,这段话中以上帝为正义的超验依据对宪政的意义蒋庆先生不应无视,事实上,蒋庆先生对政*治超验依据的热烈追求经常让笔者联想起基*督教传统及蒋庆先生的学术背景。
在西方国家宪法文本中对超验依据的追求也是言之凿凿的,如《独*立宣言》(历来被看成宪法的一部分)第一句话就说“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每一个人都从造物主那里不赋予了下列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就是众人皆知的天赋人*权说,它不但是米国宪法的精神,也是整个西方宪法的精神,“天”指是基*督教的上帝,它当然是神圣的、超验的,即使我们无视上帝而直接诉诸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仍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个信仰,是不可验证、不必验证的。
二、西方民*主制度亦未忽略传统——在蒋庆先生看来,它们重视的或许还不够,但确实在宪政中体现了。英国是保守传统的典型,现在还保留着国王和上议院,欧洲许多国家与英国一样实行君主立宪,其君主、贵族院就代表对历史文化的尊重,对传统价值的固守,这一方面往往与宗教信仰有所交融,宗教信仰也是一种历史传统。
三、三院制设计看上去很美,体现了权力制衡精神,一院、两院、三院仅从数字上看是个技术问题,几院都不影响民*主宪政,但是在议员如何产生的问题上,就有区分了。在三院中,除庶民院由全体人民平等选举产生外,通儒院、国体院之产生皆是不平等的、体现特权的。通儒院由通晓儒家经典的模范人士组成,代表儒教价值观,具备神圣天道的合法性;国体院由孔子直系后代组成,这些人类似于西方贵族,代表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但是,这些人凭什么有特权?这个设计模仿英国社会的色彩很浓厚,问题是,中国社会早就不存在类似环境,贵族作为历史文化已经是一百多年前的事,一百多年前的合理性拿到今天来说恍如另外一个世界。这种现代精神与原教旨主义糅杂的设计看上去更像一个价值宣示而不是要付诸实践。
蒋庆的三重合法性理论和三院制设计将合法性诉诸超验依据和历史文化,又用特殊的人来代表这两重合法性,这就注定了他的宪政主义是威权的、精英的,而不是一种普遍的民*主主义。以笔者之见,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可以由人来代表,但是这些人肯定是非选举的,不能组成现代议会。即是在保留传统较多的英国,它(国王和上议院)逐渐也只剩下象征意义,在已经失去土壤的国度,挂一个标志已经不易,再造生活处境除非时光倒流,如果仅仅是为了挂一个标志的话,搞从特定家族产生虚位总统的制度相对要容易得多。另,在一个社世俗的国家,神圣超验的政*治合法性还是仅作为一种信念、一个宣示比较好,如果让具体的机构承担代表人的角色,那么这个机构就成了上帝(神、天、真主等等)的代言人,其逻辑前景是政教合一,另一个前景是神圣的东西很快被世俗腐蚀,失去光环。
康晓光的儒家宪政主义则具有毫不讳言的实用主义和威权主义特征,它们主要体现在《仁政——中国政*治发展的第三条道路》一书和《儒家宪政论纲》之中。在《仁政》中,康晓光毫不迟疑地拒绝了民*主道路,宣布中国应该走精英联盟的新权威主义的道路,并把其原因部分归结为“中国特殊”。《仁政》一书并非没有对当今社会弊病的批评,相反,书中对社会不公、群体危机、维稳困境等等方面的研究和批判在当时(2005年)是相当前沿和深刻的,现在很多左右公知、意见领袖的社会批判文章中仍屡见康氏牙慧,但康晓光开出的药方却大与左右知识分子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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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康晓光把政*治合法性建立在“仁政”上,并把仁政解释为中国独特的民族主义形式,提出了儒化共*产党或共*产党向儒家转型的主张,以及合作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建议,给人的感觉中国当今并不需要重大政*治改*革,只要共*产党换上儒家的牌子,加强自己的私德和公心修养就万事大吉,读者或许受不到里面深刻理论的吸引和理想主义的激励,但是就“现实性”来说,康晓光的建议不单在儒家政*治流派中是明显可行的,与左派、右派的政*治建议相比也显然胜出,几年来中共的政*治道路仿佛就是按着康晓光的设计在走。今年中共十八大,协商民*主已经写上了报告;2011年春,孔子的塑像甚至立上了长安街,在天*安*门一侧准备正式登场,因左右派的齐力反对,一百天黯然退场,不论立像者怎么解释,外人*大都倾向于这是共*产党意图借助儒家传统重新建立合法性的一个试探。可以说,自新中国民间学术活跃以来没有一个学者的建议与当政者的路线这么契合,而这个研究者本身却又远在官方“圈子”之外,没有因其理论贡献而获得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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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I/ ]1 }* l! W+ w5 x, Y笔者在这里要特地指出的是,康晓光的这种建议很容易被误解、被痛骂成御用文人的政*治跟风,然而康的书事实上是一本严谨的学术著作,是在非常专业的社会学方法之下,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分析,从实用主义、现实可行性的立场得出其政*治建议的。尽管康晓光毫不掩饰其儒家价值偏好,书中仍明显体现着社会学者在实证分析上严守中立的学术立场。中国的政*治实践的走向似乎也在印证着康晓光在科学意义上的正确性。
! g: M/ A4 n4 ~然而,康晓光毕竟隐藏不了理想主义气息,在书的最后,康晓光确认了蒋庆的三重政*治合法性理论,再提以仁政、儒教化来加强合作主义国家的“弱合法性”,建立“父爱主义”国家。
# z4 r! h" J4 h) _# k在2011年的《儒家宪政论纲》里,康晓光张扬了他的理想主义,同时也进一步暴露了他的自相矛盾。《论纲》的主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三统”,二是接受立宪、竞选、三权分立等西方政*治制度和民*主原则。“三统”说来源于公羊学,是从朝代更迭里面得出的历史规律认识,大体指没一个朝代都有自己受命于天的一统,王朝政*治暴虐则失去合法性,天命将转移给新王,新王即位也要尊重前面的旧统,细说起来有一定复杂性。- K3 N& p1 S" y8 B! q  e& o. B
何休在《公羊解诂》中认为通三统的意义在于尊先圣,蒋庆认为通三统说是为了解决新王之统与旧王之统的关系,康晓光非常明晰地指出,三统指的就是逝去的前人、活着的今人及还没有来到世上的后人,这三种人都有权利的合法性,所谓政*治的合法性必须兼顾三者,其中先人的权利是作为宪法原则的儒家道统,后人的权利是作为宪法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两统都优先于当代人的权利,当代人在考虑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前人、后人的义务。相应地,“现实政*治决策权利的基本分配规则为,儒家道统优先性最高,可持续发展原则次之,当代人的权利位次最低,即当代人的行为不得违背儒家道统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不得违背儒家道统。”
8 P# `* t3 n+ G: R4 m然而在政*治安排上,康晓光又接受了立宪、法治、竞争性选举、三权分立、权利法案、违宪审查这些“宪政的核心要件”,一般看来,这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立场,康晓光的解释是,“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工具,它们的有效性与‘人民*主权’、‘契约’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系,也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自由主义宪政可以采用它们,儒家宪政也可以顺理成章地采用它们”。但是“儒家宪政之所以采用选举、权力分立、违宪审查等宪政要件,其依据不同于自由主义宪政理论。在儒家宪政论中,它们不是从‘个人本位’、‘自然法’、‘契约论’推导出来的逻辑结果,而是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而采用的工具。它们的价值在于作为工具的有效性”,“儒家宪政也接受民*主,但接受民*主的理由与自由主义不同”,也就是说,康晓光是出于一贯的实用主义立场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接受了西方宪政。但是,儒家的“父爱”的权威主义如何在这些亲和于自由主义的设置上落实呢?康晓光是很纠结的,“儒士共同体也可以组建政党,参与现实政*治,捍卫儒家道统。
% j: V4 L2 k1 p  V3 c在这种方案下,儒家政党或是作为唯一的政党垄断政府(儒家政党专*政),或是作为竞争性政党通过竞选角逐政府控制权。在一*党制的情形下,要面对政党蜕变问题。毕竟‘圣王’只存在于传说之中,历史和现实中的‘王’的表现并不理想,甚至屡屡沦为道统的敌人。历史经验显示,一*党制不可靠。对人性的认识也告诉我们,一*党制有危险。而在多*党制的情形中,儒家政党有竞选失败的可能,这样一来政府就要落入非儒家政党手中,而它们有可能做出违背甚至危害儒家道统的行为”。一*党制不能保证理想的纯洁,如果能保证,共*产党的一*党就更没理由让给儒士——这比儒化共*产党更不靠谱,如果多*党竞争,如何能保证儒家胜出?必须有某种制度化的方式来保证儒士优先,康晓光想到了宪法法院:“…… 通过违宪审查来保障儒家道统的主导地位就显得很有必要”,“ 在儒家宪政中,宪法法院承担违宪审查职责,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儒士担任,当然他们同时也必须是法律专家。这种安排可以保证违宪审查的权力属于儒家。于是,立法、政府、司法活动都被置于宪法法院的审视之下,都必须接受宪政原则(道统)的审查。”
+ e3 P9 a( j# P3 G( e8 r- R然而何以让儒士主导宪法法院,这在已经“制度儒家”已经消亡了整一百年的中国仍然是个不可能的问题。甚至是个假问题。康晓光又想到了文化的力量,“最好的方法是立儒教为国教”,“文化、教育与宗教的另一使命或功能是确立儒家宪政的正当性”,康晓光设想的“民族权利法案”之目的也在于此,与“宪法规定儒家的核心价值神圣不可侵犯”一样,这些都是以儒家取得政权为前提的,如果采用自由主义原则,儒家不排除取得政权的可能,可如果工具性地利用自由主义的竞争原则,一旦掌权就将之废除,这与儒家信条本身也是违背的。最后,在“儒家”与“宪政”之间康晓光再一次发生了动摇,“现代政府至少在口头上要宣称自己奉行“政教分离”原则。所以,作为一种现代政体,儒家宪政只能直接诉诸民*意正当性和文化正当性,但不能直接诉诸神圣正当性”。“ 对于政*治秩序来说,真正的正当性来自公众的承认,所以真正的正当性只能在社会中确立,用葛兰西的话来说,儒家宪政必须在市民社会中掌握文化领导权,才能获得真正的正当性。”% e/ k4 a3 K2 T) \1 n: e$ D
康晓光的儒家宪政论纲割裂道器为二,在价值与事实之间过度纠缠,矛盾百出,不待外部批评而接近自我解体,与其《仁政》相比在学术水平上大大退步,很难说这是因为对儒家学说的过度迷恋,由社会学向政*治哲学的跨越超出能力还是别的原因,但在一点上是清楚的,即这更进一步证明了他的《仁政》不是出于迎合当政目的而作。% ?# a4 r2 G' y9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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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提出的是“儒家宪政民生主义”,突出民生二字,其亦以通三统始,不过与康晓光比起来,秋的通三统是“存三正”,即“存二王之后”,更注重在对传统的继承中体现合法性,以时间维度而论,今天的“二王”就是清朝和中华民*国,“作为古典中国之立国、治国智慧的‘通三统’,在当代中国之呈现,就是张君劢所说,‘会通’古、今、中、西,就是徐复观先生所说,华夏治理之道之‘新生转进’,其整体架构就是‘儒家宪政民生主义’”。3 m0 s9 _$ @2 j7 p. A( H& ]7 I
秋风的通三统比康晓光更符合公羊学本意,其也确实是古代新朝确立历史天命合法性的有效途径。在现有历史条件下,早无“二王”可存,秋风创造性地把通三统解释为“古代之统为儒家士大夫与皇权共治体制,中华民*国之统就是三民*主义”,“通三统就是通儒家、宪政主义和民生主义(也即SHZY)这三统”。接着,秋风区分了自由主义与宪政主义,更准确地说,是把宪政剥离自由主义,把宪政完全看成是器物层面的东西:“宪政主义不是一种整全的意识形态。如同这个词所昭示的,它主要关心宪制(constitution),也即权力的安排。宪政主义没有重新安排整个生活秩序的雄心。因此,它没有自己的伦理学。”“宪政主义的目标是单纯的,它只为人们的美好生活提供公共性制度保障。”随后,秋风断言:“政*治倾向上看,儒家就是宪政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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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许纪霖为秋风总结道:“(姚中秋)认为儒家本身代表着一种宪政主义的理想,在历史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宪政主义形态,一种是西周的贵族封建制,第二是汉代的君主与士大夫共治体制,第三是近代从康有为到张君劢的儒家式现代宪政政体。‘这个历史证明了,宪政主义就是儒家外王之基本取向、核心精神’。”从“宪政主义仅仅致力于建造一个强大、有效,但权力受到控制、节制的治理架构”的意义上讲,秋风的话可以自圆其说,中国古代三省六部的权利分配制衡制度与监察监督制度之完备确实在同期世界史上无双,中国历史也不乏政*治清明的时期。但“宪政”在世界史上几百年来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指称范围,即宪法的约束应当包括对政*治权力的约束而不仅仅是对行政机构权力的约束,不可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这样,最高权力结构必然是分权机制而不是帝王专*制。秋风的“儒家宪政”是不是宪政关键看怎么对“宪政”下定义,笔者不能说秋风在偷换概念或抢用概念,但起码可以说此宪政非彼宪政。
2 b/ g" b& ~0 X' c5 M  m1 [秋风的儒家民生主义没有提出更多新的东西。民生、民本是儒家一向的传统,无须再次论证,在具体的实施意见上,经济学家和政客们提出的方案措施也更为具体可行。秋风从“民生”上寻求政*治合法性与康晓光从“仁政”上寻求政*治合法性与当今政府的从政绩上寻求政*治合法性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政府的政绩观也正从GDP转向民生。由此看来,当今政府根本就没什么合法性危机,也不需要什么实质性的“更化”,只要抛弃实质内容早已不存的MKS主义帽子,把孔子像正式搬进天*安*门广场就行了。如果还有什么补充的话,就是把中共垄断性的政*治思想教育换成儒家垄断性的道德思想教育。从客观效果来说,其保守的不单是早已式微的儒家价值,更是正有力量的现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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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的《论儒家宪政原则的历史维度》则侧重从文化性约束下手,看其文章小标题便可明了一切:“一、家庭主义的社会更看重历史;二、儒家通过延长时间视野说服别人;三、用历史上兴亡成败的故事教化统治者;四、相对独*立的史官制度;五、文化精英掌握着历史评价的主导权;六、历史著作作为教育中的重要经典;七、谥号制度对政*治统治集团的约束和激励。”盛洪将对政*治权力的文化性约束定性为宪政制度,但文化性约束毕竟不是制度性约束,历史评价、舆*论评价如果可以与宪政等同,宪政的范围就扩得太大了,佛教的因果报应、基*督教的末日审判全接近宪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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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儒家宪政主义的不止这四位,其他一些学者的虽亦提出相关观点,但不是从儒家义理开出,或只是表层使用儒家仁义礼智这些概念,自身也没有明示侧身儒家阵营,本文就不再评述。总结上面几位的特点,第一、普遍认同蒋庆脱胎于公羊学的三重合法性学说;第二、在形下的层面各有侧重,在形上的层面除蒋庆外皆缺乏理论构建,而最后皆归于蒋庆;三、最后的实际政*治设计皆归向“儒生优先”或“儒生特权”的儒家威权主义,故笔者将他们得理论归纳为“威权的儒家宪政主义”。
“新四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民间学者杨万江。杨万江把自己的儒学叫做“新古典儒学”,他认同民*主、人*权的价值,但将其依据完全诉诸超越之天,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天职”、“天分”,自由、平等、人*权都是天秩天序或天理使然,人不可以与天争职。扬荀子一脉,又与西方之“天赋人*权”相通。近期杨万江又借宋儒之理一分殊引出个体主义,因本文写作与杨万江兄交流过,其这方面观点尚未发表,故此处不引用分说,杨万江兄本人将撰文回应。杨万江的理论是形上通形下、逻辑完整的,其认同天赋人*权,认同民*主制度亦更有现代性。但是,从荀子的“天职”开出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又附之以天理的论证,向外求理,则其“新古典儒学”的古典型弊病不可避焉。把民*主宪政说成是天职、天理,人*权民*主是客观外在之理,则必通过人的认识而得之,难免理性独断,以“真理”消除“意见”,以“理足”压倒“票多”,不仅有威权主义之虞,而且可能导向极权主义。另,程朱的礼法学只是抽象地说明秩序的最一般原理,说明了一切秩序的合理性,既可以解释民*主主义,也可以解释专*制主义,事实上,古典威权主义政*治(三纲五常)也是靠这套理论来说明的,而且说的顺理成章。某种具体制度只能是历史的、分殊的理,而不是绝对的、永恒的理,必须加上某种情境性因素或向特定方向的开显,抽象的、本体的理才能变成分殊的、具体的理。也就是说,任何具体的政*治合法性只能是一种历史的合理性,具体制度不能上升为哲学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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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如何,杨万江向我们展现了一种比秋风、盛洪、康晓光“更为哲学”,乃至“完全哲学”的政*治学模式,使我们在“硬说”之外看到了“顺说”也能说通的可能。其在实质内容之“新”的同时保留了“古典”(形而上学)的思维特色,或许专业的哲学家会从整个形而上学的没落上批评其“古典”,但在政*治哲学从来就不是纯哲学,形而上学问题从来就不仅是“是”与“真”的问题,也是人需要不需要(实践理性)的问题,我们看现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宪法中,平等、自由、人*权仍是一种形而上的表达。一句话,形而上学在实践层面作为一种对大众的信仰性的说服是有效的和可行的。
二、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三句教
新外王是康有为以来儒生的“心病”,自牟宗三先生之后,这个新外王被明确为就是民*主科学——“五·四”的遗产。显然,民*主与科学已经是不能否认的现代性价值,是世界是大势所趋,但几十年来世界科技的发展历史证明了,在工具理性层面上,科学与文化特质关系并不大,只要认识到它的重要性,民*主可用之,专*制可用之,白人可用之,黄种人一样可用之,于是大家把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民*主上来。一定要把民*主与科学*联系起来,并不简单是一个偏好或误解,它与人们习惯于从“真”中开出“善”、用物理的实然说明人类社会的应然的传统有关系,是个认识道路问题。大*陆新儒家几位有影响的人物拒绝了民*主的价值,回归威权主义的政*治哲学,但是我们看到,他们回归得犹犹豫豫,极不彻底,蒋庆并不否认“民*意”是政*治合法性基础,但是加上了另外“两院”以平衡之,这是政*治技术上的平衡,但谁能说不是在中国文化立场与现代性价值之间的平衡呢?康晓光在实用主义层面已经尽力而有效地论证了新权威主义的有用性,但是在价值层面却又与民*主纠缠不舍。笔者以为,作为儒家的心态,为当世开太平是他们的追求,为往圣继绝学,延续民族文化之生命更是他们的不舍之求,因此,不能将中国文化特色淹没在西学之中,儒家政*治哲学不仅是为了建设当下,也是为了挽救儒学,它必须与当下的西学话语区别开来,即使在表层设计上拘于现实条件,不得不与自由主义或者威权主义一致,它的义理基础也必须是不一样的。然而,“异体同用”却不能强说, 强说没有经得起追问的生命力;但是,又转回来,如果不是强说,真的能从儒家传统上开出现代性来,又有什么必要非在表层与西方相区别呢?
以儒家心性之学的传统,道理并不是外在的、客观的必然性,而是心物互动的结果,民*主宪政根本不需要一个十分科学的、可靠的论证,它就是我的心、你的心,它是“意见”、“价值取向”,而不是“真理”、“客观规律”。下面笔者将站在儒家立场、以儒家义理和话语全面阐述自己的民*主宪政主张。作为一种“学术”,它应该是深刻的、严谨的,作为一种“主张”,它应该简约响亮、易于辨识。故笔者在尊重学术规范的前提下,将其提炼为三句话:良知学是道德个人主义;民*主是自家作主;法治是公共理性。叙述将以分头叙述,交汇一点的方式进行。
(一)良知学是道德个人主义
良知学正式问世是王阳明的时代,但良知学并不是阳明凭空独创出来的,它是以子思、孟子、程朱陆王为线索的儒家心性学说的一部分,是儒学在天人、主客关系中特别强调人的主体性的一个思想流派,也是儒学传统中挺立个人精神的文化传统的一段高峰表现。
“个人主义”一词在原教旨主义者那里,是原子主义与基*督教的产物,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场合使用都是非法的。本文取近代世界普遍之现象为标本,概括个人主义特征为生活中以个人*权位利益为核心,思维上以个人为认识之本,人格上崇尚独*立自由。此亦一般民众与政*治人物对个人主义的理解,过深的名相实体之辩可付其他学术领域探讨。
1、良知学作为儒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其孕育与生长的文化史叙述
作为一种个人气质,中国向来不缺乏刚健进取、只身担当的英雄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虽千万人吾往矣”、“舍我其谁”。当然,也有独善其身、崇尚无限自由的消极个体精神,这方面道家与佛家的出世主义更为人们所熟知(因其无助于公共秩序的构建,以下不论)。就在此世上实现、就在生活中落实,而不是独锁于个人精神世界的自由不但应该是积极进取的,而且应该是能够架构于公共空间的,这方面中国传统确实发育不足。然而公共空间之架构是一个历史现场,古代思想只要提供了相关材质,架构于今日是今人之义务。
个人自由独*立精神气质之张扬在古代大部分时间属于英雄气质,而在公共生活中,中国传统一直秉承着一种宗法精神,即按宗法关系安排生活秩序,个人按在宗法等级秩序中的位置来尽其分殊之理,“思不出其位”。中国的政*治秩序在西周封建时代是一种血缘秩序与政*治秩序高度合一的自然秩序,春秋礼乐崩坏之后,汉重新建立起来的秩序是一种“拟血缘秩序”(拟父爱的威权主义),而至清一直守之。小农经济、宗法社会不是哪派思想造就的,而是地理气候条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自然秩序。在宗法秩序中,个人的自由受到“其位”的压抑和限*制自不待言;然而,个人主义又受到“其位”的极大张扬和掖持。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相对平等的、上下流动的等级社会,对每一个男人来说,固然其自小受到宗法秩序与政*治秩序的双重压制,但等级不是固化的,他一般而言有机会成为宗法等级的上层,即家长,也就机会爬上政*治秩序的上层,入仕为官。“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虽然“思不出位”,但“位”是变化的。
宋朝之后,几乎每一个男子都被鼓励着时刻准备“换位思考”。这样,中国式的宗法文化在压抑个人自由的同时,又加强了对个体人格的期许和挺立,这是一种中国式的个体主义,它比原子主义更加挺立个人的独*立精神,但它挺立的不是孤立、自由的个体主义,而是责任、担当的个体主义。这里的“责任”与今日所惯谓的“服从的义务”不同,它强调的恰恰不是服从,而是“作主”,是一种自愿的担当,不但为自己担当,还要为国家(国和家),不但要为自己作主,而且还要“以天下为己任”。以一身任天下精神之普遍,恐怕世界民族无出中华之右者。这种“责任的个体主义”所铸造的两种典型人格就是英雄和圣贤,当然,这两种人格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因而也可笼统归为一种精英个人主义精神。
在旧有生产生活方式之中,没有经济、政*治、文化普遍平等的条件,个体主义没有表现为建构平等政*治秩序的追求,而表现为追求在既定等级秩序中成为精英。即使王朝已经失去统治力,精英们的选择也只是重建旧序而不是另造新秩序,精英们在“换位”上所费的思考远远大于对“造序”所付出的精力。中国古代制度的政*治哲学不发达而权谋的政*治艺术却特别发达,集体主义与“一盘散沙”、个人压抑与自由散漫、服从权威与渴望成为权威等矛盾现象的共存皆可从中得到解释。思想家永远不能提出超出他们的历史条件的具体设想,新的、平等的个人主义只有在旧有社会结构被工商生产和市民生活所打破,个人因经济独*立而摆脱身份关系的束缚成为“个人”,交通、教育、信息的发展使个人的主体性普遍得到充实和挺立之后,才能够充分发育起来,自然而然地发育起来。“满街圣贤”,“遍地英雄”之时,威权主义政*治当然应告退历史舞台,为民*主政*治合理替代。政*治和利益总是捆*绑在一起的,威权政*治的既得利益者不甘衰退而“与天争职”也在人性之中,其作法大抵有二,一是在政*治上通过组织、宣传、教育、信息控制等手段从精神上削弱个人的主体性,使其倾向于依赖权威;二是从生产方式上用公有制、大资本垄断等手段在经济上剥夺个人的独*立性,使其依赖于资本、工厂从而依赖政*治权威。
在明朝中后期,个人的独*立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并开始冲击旧有的专*制主义制度。在思想上,阳明心学暴风般的传播和变异冲击着更推崇旧礼法的朱学;在经济上,江南一带新的生产方式出现;在社会结构上,在南宋就出现的市民社会的雏形进一步发育;在政*治上,甚至出现了苏州织工的抗税斗争。这一切从MKS主义史学的角度被叙述为资本主义萌芽、人性解放、反封建;从梅因的角度可叙述为“从身份到契约”;从中国文化发展的角度则可叙述为儒学中积极个人主义的精神孕育到了一定地步,要突破宗法主义和拟血亲政*治文化限*制,达到一个自新的蜕变。“我心即宇宙”、“满街都是圣人”,正是其充满活力和自信的写照,它甚至在明末清初结出了自己政*治哲学上的果实——黄宗羲的政*治儒学。这个过程被种种令人扼腕叹息的原因一再打断,开始是满清入主,后来是列强入侵等等,“遂事不谏,既往不咎”,今天它面临的威胁是威权主义历史惯性的压制与外来自由民*主文化的入侵。
威权主义压制本文不欲多说,在较长历史阶段来看,旧时代的残余貌貌似福寿绵绵,实则垂死挣扎。真正构成对本土文化威胁的是外来类似文化,这就像生物入侵,狼并不能吃光山羊,而外来的更健的山羊却可淘汰本地物种。还原成现实的矛盾,我们可以说,儒家真正的威胁不是作为敌人的专*制主义,而是作为竞争对手的自由主义——但这绝不意味着儒家该选择与专*制主义结盟。在反对专*制,争取自由民*主这一点上,儒家与自由主义者及一切爱好自由、平等、独*立的人们都应该是同盟军,然而儒家亦必从长远着眼,准备占领专*制主义倒台之后的思想、信仰真空,而不是拱手让人,自甘依附(每一个主张民族主体性的的思想者都应有相关考虑)。
依上所述,中国文化是适合民*主制度的,民*主制度除在欧美原发地外,世界范围内只有在东亚儒家文化圈发育最好,这一事实也有力证明了这一点。然而,未来之民*主是自家土壤里长出的大树,还是西方的文化殖民,对中国人的情感和生活意义都是不一样的。西方民*主亦不能如科学一样在工具理性层面无碍传播。二十年前之西方民*主鼓吹者如刘小枫、贺卫方,始以民*主制度为求,继则归民*主挫折为中国文化不利,后则发现西方民*主以基*督教个人主义及诸侯与国王之抗衡为条件,终则提出地方分治及耶教化中国之主张,其起点也善良,其终点也荒谬,影响力下降在情理之中。此亦证明,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固然可一时失去自信,然而绝不甘永远自认夷狄,国族主体性之挺立与个人主体性之挺立一样重要,从本土资源中开发出现代性远比“嫁接”、“移植”更为根本。
然而,如何保证儒家的个人主义传统在“气之造作”(历史发展)的有利条件下良性发展?而不是个人生命的非理性张扬或堕为自私冷漠呢?个体主义之歧途中外历史都不乏例证。如斯大林、希特勒等个体生命力特强者,又奉一理为绝对,张扬其一人之生命而压抑其他所有人生命,走向极权主义。传统威权主义虽易虐下民,尚知敬畏上苍,极权主义则极度自我膨胀,没有他人自由空间。个体主义又易堕为冷漠自私,仅以一人之利欲充实主体性者,个人则自私封闭,唯利是图;社会则物欲横流,冷漠无情。此则西方及我国市民社会共同面临之难题。阳明在世之时,市民社会人欲横流之兆虽未显,其逻辑上的可能性阳明并非没有察觉。阳明的“心即理”是其在极度困难情况下挺立个人精神之信念,其“理”之实际内容是阳明自幼浸润之儒家伦理和士大夫精神,但在理论上,“心即理”以一己之心代替普遍之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南宋陆学后人也有因个体之心极力扩张失去定则而发狂的。
阳明对此并非没有预见,在“心即理”张扬开后,他的注意力转向公共理性之重建,晚年则一意提“致良知”三字。致良知三字必须与心即理联系起来理解,它一是要解决在个人情感欲*望囫囵之心得到解放后公共理性的重建问题,二是要保证从外部束缚解放出来的个性主体趋向温和理性的圣贤个人主义而不是权力意志肆张的英雄个人主义或者自私冷漠、玩世不恭的小人个人主义。这两点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面是重建道德主体以求道德,反面是有道德标准才能重建道德主体。两者是“本体工夫一并了”,还是其中哪个方面更为优先,这上面的歧异我们以后在说。笔者在此处要提请重视的是,“心学末流”在晚明社会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是巨大的,以致很多人责之为亡明的罪魁祸首,从思想对生活影响的角度,可以看出个人主义的某些方面对传统社会的整合性的破坏力,也可以看出在个人主体性的挺立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消灭的事实之后,公共理性的重建以及将个人主义向可整合方向诱导是多么的重要。
黄宗羲与李贽是个人主义两个方面的典型,曾经的主流讲*法喜欢把两个人并列入“反封建”、“启蒙”的行列,他们确实有共同点,如对自然欲*望和个人*权利的肯定,然而两个人的差异也相当大的,李贽是孤立的个人主义典型,片面强调个人之利欲,其于礼法生活破坏有余而建设不足;黄宗羲则更多地思考公共生活的可能性,在肯定个人利欲合理性的基础上,要求建设能够参与公共生活的道德人格以及能够保证个人利益的政*治制度。黄宗羲以心学正传自命,继承了阳明的良知学,阳明良知学主要是在主体上讲道德个人主义,而黄宗羲进一步在“用”的层面即作为公共理性的礼法层面进行制度构建,并以带有近代“议会“色彩的制度设计而著名。事实上,道理很明白,当整个社会中道德个人主义已经成为主流人生观时,威权主义将不再有立足之地,民*主宪政将别无选择地到来。但这一过程不是仅靠思想的力量就能达到的,它更多地依赖生产方式的改变来推动,与社会整体变化同步而行。
2、良知学作为儒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其孕育与生长的思想史叙述
良知学是中国心性儒学二千年发展的一个高段位体现,从根脉讲它不单是一种关于人格本体的学说,而更是一个认识路线;从认识论角度更能理解什么是良知,因为良知学是从认识论的根脉上发育起来的。
从认识论角度,良知学涵盖在“性与天道”的关系之中。子贡说“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这说明孔子罕言与性与天道,同时也说明性与天道当时已经是一个人们关注的话题。性与天道的关系是天人、主客、内外关系,《郭店楚简》中据说是子思子所著的《性自命出》对性与天道第一次作了全面的儒家式阐发:
凡人虽有性心,无定志。待物而后作,待习而后定。喜怒悲哀之气,性也。及其见于外,则物取之也。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始者近情,终者近义。知情【者能】出之,知义者能入之。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善【不善,性也】,所善所不善,势也。
这段话包含两层重要意思,一、人虽有潜在的本质(性心),但那是一种包含无数可能性的不确定性,究竟何种呈现为确定性不是必然的,必“待物而后作,待习而后定”,这等于是否认了人先验的本质或者尽力将其向抽象推,具体的、现实的人性是主客、心物互感、同构的结果,后面的“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善【不善,性也】,所善所不善,势也”也是这个意思;二、“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这里的“性”只能是“好恶”、“善”而不是“所好所恶”、“所善所不善”,是“存在”而非“存在者”,这是“天”、“命”,而作为“存在者”的“道”,这里只能是人道或者 “道理”、“真理”等属于认识范畴或者依赖于认识的“道”,而非《道德经》所谓“先天地生”、“为万物根”的宇宙论意义上的天道,“道”远而言是“性”给出的(也是“物”取出的),近而言是“始于情”,这意味着情感为理性奠基,而不是理性主宰。
天、命、性、情、道这一顺序的架构里面隐藏着认识论意义上的天人、心物、主客、情理、宿命与自由、主体性与普遍理性的关系。在天人之间,天是超越之天,不是指自然,人受命于天而为人,物受命于天而成物;在心物之间,虽有性心,物不取弗出,反过来讲,虽有外物,不与性心相感则不成为有认识对象意义的物;所以,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关系不是主客二分,而是内外互构;于是,作为认识结果的“道”不是纯然客观外在的“真理”,而是奠基于情的“情理”;人因而是自己命运的主人的而不是绝对命令的奴隶,当然,此处的自由仍然要受到物的限*制;最后,我们要说,这一架构首先在人与客观世界之间挺立了人的主体性,其次又在个人和群体之间挺立了个人的主体性,在人与外部世界之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只能认识、服从的客观规律被消解了,“道”成了被情、性构造的对象,在个人意志与普遍理性之间,普遍理性是被给出的,而这个“给出”的主体是个人的、情感的,普遍理性因而只能是“共识”,而不是超越于个人情感欲*望之外的在个人的先验之道,个人的主体性因而得到了突出。
站在今天更广阔的视野上,《性自命出》还意味着一种康德式的认识论反省。古典式的思维往往假定主宰性的规律(本体、天理、上帝,或“绝对客体”)存在,而人又是能认识到这个主宰性规律的,于是,正确的生活态度就是认识规律(上帝、天理、本体),顺应规律。然而,不管上帝或本体是否存在,它们是不会自己站出来的,所谓“真理”只是人的理性乃至偏见,于是对上帝的恭顺实际就成了对上帝代言人的恭顺,“绝对客体”的威严就成了哲学家的威严。在上帝面前,人们多少还承认自己的有限和无知;在唯物主义盛行的近代,理性则进一步以科学的旗号堂而皇之行使其霸权,甚者进于极权主义。康德的认识论革*命通过把物自体(上帝)悬置而消解了绝对真理的霸权能力,而中国古达,心物互构的认识论路线从来就是一种个人化的“主观唯心主义”, “天道”总是为每个愿意“替天行道”的人共享,因而无法形成以“真理”(上帝、天)名义主宰的理性霸权或迷信霸权。
对于孟子的心性论,传统的研究主要兴趣在于其对于性善的探讨,本文则集中于探讨其认识论意义。孟子《尽心上》曰: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
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
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於心,其生色也睟然,见於面,盎於背,施於四体,四体不言而喻。
《告子上》曰: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鸡犬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孟子第一个提出了“良知”的概念,这个概念既与日常经验有距离,也难以用理性分析,即使在中国古代,孟子提起来之后,直到阳明之前,也没怎么被人用过。从孟子的表述来看,良知属于“性”,简单地用道德理性、本善质性来比附比较字面上好理解,但解释起来却非常难。良知虽有一“知”字,但不是知识,从“良能”、“良知”一句看,它应该是一种爱、敬的本能,是内在的、本体性的,但又不能当作“本能”进行对象性分析,因为一进行对象性分析它就被推了出去成为认识的客体。从这一点上说,它应该是“to be”而不是“being”。 但是,良知并不仅仅是“四端”而且还先天地具“四德”,从仁义礼智先天的具备于我,而不是学习得来的角度看,四德也不能是知识。四德中“仁”、“智”解释起来有难度,但是“礼”、“义”却不是元概念,而是有规定性的、有经验内容的,不可否认它们是知识。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仁义礼智是先验的知识,本具于心,不假外求。先验的知识也是知识,从这一点上来看,起码良知的对象,即良知之所知,应该是“being”。
但是,人之行仁义礼智却不是按期所知而行的,而是不虑而能,如果有了计较,那就是有了功利心在内了。如此说回来,说良知是先验道德知识也不对,因为人一旦按其所知而行,那么良知马上变成了一个对象性的知识,而不是“本”。“仁义礼智根于心”字面意义可以理解成仁义礼智这些道德意识和行为根植于良知本能,仁义礼智是“四端”发育出来的具体结果,但“四德”与“四心”之间却不能是断开的,如果把四德与四心断开,那么良知就是失去了道德本体的地位(只能解释成“心具理”,不能解释成“心即理”)。看来,良知不单是不学而知,而且还只能是不虑而行。
从心理学或生物学角度,我们可以说良知是“天生的”;从仁义礼智的知识性的角度,我们可以说良知是有理性特点;从仁义礼智自备于我,非学而致的角度讲,良知作为知识又是“先验的”。分析开说,我们说良知同时具有先天道德意识、先天道德理性、先验道德律令的特点,这已经非常困难,而综合起来更加困难,我们无法给良知找一个同义词或进行清晰的定义,但我们知道如下几点:一、良知是本体性的,良知的内容是先验的、自备于心的、非向外格致而得的;二、是良知产生了道德,不是良知通过对外部世界的学习和研究认识了道德;三、既然这样,道德就无法解释成客观规律,道德理性(良知的一部分)也无法解释成对客观知识的服从,而只能解释成个人的主体性的挺立。最后,我们不知道孟子当时想的是否有这么复杂,但是我们知道,他这一想法对后代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在时隔一千三百余年后。
终于来到了宋代。宋明理学庞大复杂,良知学也是广义理学的一部分,篇幅所限,本文直奔宋儒理学有个体主义意义的理论。北宋理学家那里,“性”、“知”有了本体上和认识论上的双重主体挺立意义,而认识论上人主观性的地位尤其突出。宋儒理学的第一范畴是“理”,理可以用道、太极、本体、所以然、形而上者、规律、pattern等注释之,并不是一个难懂的概念,直接叫天理更好。宋儒理学最重要的一个命题是“性即理“(起码在认识论角度是最重要的)。“性即理”说性就是理在人身上的体现,但这种体现不是“借人体现”,而是“客观原则就在主体自身之中”,这样性就有一种理本体的意义,人“率性之为道”即可,不用向外格致以求理;另一方面从人性上见理,把“即”理解为一个有创生意义的动词能更好地理解其中意义,这样就有人为天地立法的意义,不论哪种,都是力挺人的主体性的。然而,宋儒的“性”又是分析性的,因为人欲与天理之间的矛盾,朱熹不能完全认可“心理合一”,只能仿造孟子“君子不谓性也”的老路子,把心性分析开。朱熹的具体作法是把性分成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天命之性完全符合仁义礼智(即上文在孟子段落中所谓之先验道德知识),是“纯然天理”,气质之性里面就“有渣滓”不完全符合仁义礼智,人欲就是气质之性中来的,克己复礼的礼法实践和个人修养都是叫人“明天理,灭人欲”。
朱熹在理学家中最注重客观分析的,这使习惯于分析思维的今人容易理解,但是以儒学之传统也产生了道器为二的问题。他的客观世界的形上构造是理气并建的,给后人留下了理先还是气先的问题;他的人性世界是理气并建的,给后人留下了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分*裂的问题;他的主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也是有缝隙的,由于性与理不能完全合一,就产生了性外有理或者理不能包涵全部理得问题,这部分理在认识论上必须通过对物理世界的“格”才能认识,这与孟子的尽心就能知性知天是有不同的。朱熹的认识论里面包含着一定的科学精神和对客观事物的尊重,但反过来讲也使天人之间出现裂隙而使人不能完全成为“齐天大圣”。朱熹有向外求理与反求自身的两重性,这二方面分别被王夫之和王阳明发展到极致,其向外的一方面被发展为“唯物主义”,在历史观上将人降为历史规律的奴隶,人的主观能动性仅表现为认识必然性而对之莫可奈何;其向外的一方面被发展为“唯心主义”,在社会观上将人挺立为世界的主人,人心为世界立法,这个“人心”并不是集体意志,而就是作为一个完整的感知主体的个体之心。
朱熹的二元论倾向在宋儒中早有苗头。张载认为“有理有气”,并且将知识分为“德性之知”与“见闻之知”,在礼法观上,他向汉儒一样把人世间礼法秩序归于“天地山川卑高有序”的自然秩序的延伸。从自然秩序上论证礼法秩序,必然以见闻之知论证德性之知,必然向外求理,这样就增强了礼法的客观性,同时也制约了人的主体性。
与朱熹的整合理气、照顾方方面面不同,王阳明是单刀直入,直奔意义世界,这使他的个体主义精神绝然突起,并获得了一种片面的深刻。此处,笔者关心的不是他的客观正确性,而是他的价值意义。阳明一生学问可以用十个字来概括:“心即理”、“知行合一”、“致良知”。“心即理”最早为陆九渊提出,谓“人皆有是心,心皆具是理,心即理也”,然陆九渊还是强调“心”的共同性。王阳明《传习录上》云“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里乎?”将理完全收摄于心中。“心外无理”与朱熹的“性外有理”形成了一个对比,性(天命之性)外有理意味着异己的制约的存在,心外无理则使人心得到最大扩张,所有的约束都必须转化为内在约束才是合法的;性外有理意味着人必须向外格物才能认识理之全体,乃至一件件的格,到一定程度才会豁然开朗,心外无理则完全不需要向外格致,只要“大其心”即可。“心即理”既有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挺立意义,又有认识论上以主观取消客观的意义,而在实践中,它有解放人的感性欲*望的意义。王阳明说:“所谓汝心,即是那能视、听、言、行的,这个便是性,便是理。有这个性,才能生这性之生理,便谓之仁。这性之生理发在目,便会视;发在耳,便会听;发在口,便会言;发在四肢,便会动。都只是那天理发生。以其主宰一身.故谓之心”。可见,阳明的“心”是个体、感性的认知主体,与朱熹经过理性化的“性”有所不同,五官四肢之用既然都是性、理,其上体现的情感欲*望自然获得合法性。在阳明之后,泰州后学不少人开始直接肯定人的欲*望,明末清初思想家群体对天理人欲关系进行了大规模重新讨论。心学对人性解放的作用、对个性解放的作用显而易见,以往的MKS主义思想史学已经剖析很多,此不赘述。
知行合一是工夫论,但也与认识论有密切关系,在心理合一、心体自足的情况下,不存在知而后行的问题。
“心即理”造成的人性扩张无羁不是在阳明身后才被发现,事实上在陆九渊时代就已露迹象,不过那时因为学在士大夫,与平民生活甚远,它的体现不是主要不是肆欲,而是张狂。阳明时代市民社会进一步发育,学术平民化,泰州学派就是其中的典型。“满街都是圣人”,一方面说明以往专属士大夫和英雄豪杰的自足自信、性体充实已经普及化到“满大街的人”,另一方面又说明权威不再,个体性的整合已成为新的问题。阳明在这个时候提出了“致良知”,并且一般不再提“心即理”,致良知与心即理是连续的,良知学提出后心学的完整表达应该是“良知者,心之本体”,“心之本体,即天理也”。这样其实是用良知本体论替换了心本体论。“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名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它本体”,这句话可能更清晰地说明什么是良知主体。良知本体论是一种道德本体论,与以往的以情感欲*望道德理性囫囵之心为本体不同,它突出了心体的理性和超越的特质;它与程朱以“性”为核心,而又依赖天理的道德本体论也不同,它更突出了人的主体道德意识,“以心并物”。当然,良知学也有它的难处,囫囵之心是很容易被感知的,“性理”也有物有则,可被经验、推理等方式认识,而良知把捉不定。为此,建设良知本体(从工夫派的角度来说)或者使良知呈现出来的工夫就显得十分重要了。阳明把工夫称为“致”,致良知一方面有建设主体、呈露主体的意思,一方面也有认识论、实践论意义,其认识路径不是格物外求,而是内省反求诸己;其实践方向是将外物人化(意义化),消除内外区隔。寻找、建设、涵养、呈露良知尽管很困难(阳明后学分*裂主要为此),但是一旦良知主体挺立起来,则随机而发,无处不是天理。可以说,良知学的核心就是道德主体的建设,而这个主体是个体性的、非外铄的。心是理的根据,先有良知本体,后有公共理性。
以上所谈是心性之学如何从主体性思维的角度来挺立个体的主体性,其中又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本体的充实和挺立方面的,另一方面是认识论角度的,阳明良知学是其中的顶峰。说良知学是道德个人主义(本体论道德个人主义和认识论的道德个人主义)恐怕一时难以被已经习惯西方个人主义范式的学者接受,但是,说“良知学是突出个人主体性的道德本体论”这句话与“良知学是道德个人主义”能差多远呢?
(二)民*主是自家作主
1、民*主是政*治主体个体性挺立的要求
民*主既是一种政体,也是一种价值,作为价值的民*主在今日中国普遍被理解为“人民作主”,少数人主张民*主的真谛是“自家作主”,这二者之间是非不好裁决,但是作为制度的民*主其历史是清晰可见的,从制度史入手回到价值的判断,一些问题可能就不再成为问题。
“人民”和“民*主”的范围都是历史性的。民*主政体起源于古希腊,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s”,“demos”意为人民。“人民”今天的用法十分宽泛,除了一些国家在特殊时期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刻意把一部分国民宣布为“敌人”外,一般情况下已经泛指一个政*治共同体内的一切人。在古希腊的民*主政体之中,人民是指那些能够参政的自由人。以雅典为例,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全体公民是统治者,参与政*治,集体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公民限于成年男性,女人、未成年人和奴隶并不是就被忽略了,他们是成年男性的“家人”。外邦人被排除在外,这一点今天也一样。所以古希腊的“人民作主”如果从“自己作主” 的角度讲,还是说成是“自家作主”的好。“自家”意味着对外人的排斥和对“自己人”的代表。由于公民人数少等原因,雅典政*治参与方式是用全体公民大会、公民轮番执政、轮任陪审员等方式直接民*主。尽管雅典公民经济、文化、价值观等方面高度同质化,大家的意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最后的结果是投票表决,以多数人意见为准。伯里克利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制,是因为政权是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亚里斯多德说,雅典平民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平民群众必须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
可见,每个人作主是不现实的,最后还是要转化成多数人作主。但是,第一、这并不意味着有一个先于个人的“人民*主权”或“公共意志”,相反,公意是在个人意志上计算出来的,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仍在于个人同意而不是其他;第二、政*治行为的有效性限于公共领域,个人领域的事情并不需要表决,只有当一个公共领域出现时,政*治才存在。有人从实际效果上质疑雅典式民*主埋下了多数人暴*政的种子,并以苏格拉底之死为证。是的,城邦民*主是“求同”的,“异”作为少数注定要被排斥,但是“九穷剥夺一富”的极端情况是小概率事件,如果那种情况出现,其必意味着,一、群体的正义共识已经破裂,眼前的利益大于依赖秩序稳定性的长远利益;二、贫富两极分化,中产阶级消失,大多人“能够失去的只有锁链”,不担心“共*产”会循环到自己头上。如果这种形势已经出现,那么“多数人暴*政”的出现有其不可避免的合理性。
民*主是需要民族、文化的适应性条件的。在古代国家范围扩大了以后,(民*主)共和国无一例外地被帝国代替,其主要原因是民*主手段无法统治分布在广大区域的不同民族,他们有各自的信仰、有独*立的自尊,不像城邦公民一样具有同质性。今日之民*主,在民族、文化单一、贫富平均的国家施行较好,在民族、宗教差异大,贫富阶级分化的国家则沦为内斗恶斗,也说明了上面的道理。交通、通信困难也是古代民*主制度不易在大范围施行的原因,今天此种阻碍早不存在。
民*主也是要有生产方式、人格观念的条件的。中世纪欧洲高度分*裂,诸侯林立,无村不国,其一国内臣民之同质化程度应比古希腊的自由人之间还高,但限于身份、经济的专*制和依附,与民*主无关。民*主是属于自由人的政*治制度,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及人格意识谈不上民*主。在人类的幼年,“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他必是阶级中的一个成员……其次,他是一个氏族、大氏族或部族的成员;最后,他是一个家族的成员”。欧洲中世纪距此不远,尽管如此,在诸侯与国王之间、诸侯与诸侯之间还是有较其他地方为多的民*主,其主要原因也不过在于诸侯国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单位,有较强的独*立性,故而能“自家作主”。在“国家”内专*制而在“国家”间则*民*主。我们不妨戏称欧洲中世纪也是民*主政*治,不过其政*治主体不是公民,而是封国。其后封建农奴制庄园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冲击下解体,建立在经济关系之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也随之解体,“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欧洲的贵族民*主因而往下普及,而至于今天的“人民”。
以英国为例,从1215年“大宪章”开始,这个过程到现在还没有完全结束。革*命和其他一些偶然事件遮蔽了根本原因,让人们以为英雄和思想家创造了历史。米国是证明民*主是“自家作主”的另一个典型范例,它的民*主更加彻底,不带威权时代的泥水,其主要原因是米国是移民*国家,其立国之初的国民本来就是平等的个人,彼此之间没有经济和身份依赖关系。尽管如此,米国也新造了经济和身份依赖,其一是南方以黑奴为劳动力的庄园经济,这个问题今天已经不存在;其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工人阶级事实人格减等,米国用《反垄断法》和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输出他国的方式将矛盾进行了遏制和转移。“自家人”的范围不断扩大到每个人,而日趋“自己作主”。亨利·梅因那句从民法学角度描述了“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的名言(“从身份到契约”), 从宪法学的角度讲,不妨说是“从威权到民*主”;从哲学角度讲,它显然是个人的主体性日益挺立的历史。欧洲人还可以把它表述为“从神权到人*权”,中国古代没有神权传统,可以把它表述为“从圣人到凡人”。
2、民*主政*治与威权主义的认识论比较
民*主政*治的历史、民*主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关系都不是陌生的话题,如果只是针对法学、政*治学学者的话,笔者上面整个标题下的话都显得多余。笔者更想作的是从认识论角度论述现代民*主与个人主义的关系。
在早期人类社会中,古希腊城邦民*主只是个例外,威权政*治才是常态。除了威权以外,古代也没有更多的组织手段,这与现代社会组织控制手段过于发达有很大不同。除了生产生活条件的决定因素外,思想的内容与方式也是威权政*治的重要拥趸者。任何国家形成之时,统治者都要回答“为什么由我来统治”的问题,也就是合法性问题,古埃及、古巴比伦、骨印度都把答案归之与神,“君权神授”,《乌尔纳姆法典》、《汉莫拉比法典》与《摩奴法典》都是借神喻颁布的,这就是“超越的合法性”的早期范例。中国的情况稍有不同,中国古人只宣布受命于天,但并没借天之口喻示具体的法律,而且自从小邦周代替大国殷以来,统治者就不太坚信天与自己有特殊的关系,“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的常则和意志只能从自然现象、民心向背中推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这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天命不可垄断,它既能为现任统治提供合法性,也能够为改朝换代提供合法性;二是即使是完全出自自私的目的,帝王们也都不得不小心谨慎地“敬天保民”,这也是中国古代产生民本思想的重要土壤。
荀子对威权政*治的合理性进行了更深的技术性思考,说“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没有贵贱高下的等级则*民不能相属,无法整合组织,这与古代社会人首先是一个社会单位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一个独*立的人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即使今天,很多人仍把家庭而不是个人看成社会的细胞),也与战国时期各国对社会整合的要求是一致的。荀子下一步把威权的合理性论证引入了一条理性的道路,“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荀子固然也谈“天”、“天职”,但这里天显然被悬置了起来,真正起到为民定分的是圣人、先王,这里的先王并不是字面的先王,而是“圣王”,文明的创造者。在神权政*治下,君在逻辑上很大程度是灵媒的角色,中国早期也不例外,然而自西周以后早早走向理性。
汉朝以后,天仍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但被仁义礼智等人性内容充实而褪去了神魅色彩,仁义礼智也不是《法典》、《圣经》一样的具体行为规范,而只是一种价值原则。于是对超越者的崇拜变成了对价值信条的坚信,超越的合法性变成一种敬畏的宣示,实际内容被历史文化充实。“圣君”在世,人心所向的时侯,政*治取得三重合法性并非不能。但是,天命、民心都没有明确的表达程式,很容易被冒僭。传统儒家民本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区别不在主权,而在治权,让民自治的是民*主,为民而治的是威权。儒家威权政*治哲学与其他文明的神权政*治相比,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威权之治,治权不在民;不同之处在于圣王之治与神的代理人统治的主权来源、价值指向不同。其他文明把主权也归之于外在的神,而中国古代起码三分之一承认主权在民。民本作为一种价值原则比民*主更为悠久恒常,但与威权比,民*主显然更能代表现代性。
与简单的君权神授相比,基*督教神权政*治学更能体现威权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新约》说“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本身就是威权话语。早期教父学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罪,统治者是上帝的代表。大格列高利指出,好的统治者是上帝对人民的奖赏,而邪*恶的统治者是上帝对人民的惩罚,不论统治者行为如何,他都代表上帝。教会本身也是一个权力组织,在中世纪与世俗政权漫长的博弈里,人们的心灵显然归了基*督。教权的逻辑是,一切来于上帝,归于上帝,然而普通的个人是无法和上帝沟通的,而必借助于教会,对世俗政权的义务亦是上帝的意志。可见,个人的得救依赖于一个威权的外在者。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极大地把人从神权权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文艺复兴是一种向古希腊理性精神的复归,而马丁路德新教改*革的精神是:个人可以直接和上帝沟通,因信得救,这样,个人的主体性就被解放出来,威权的中介失去意义。米国民*主制度的形成是新教改*革的结果(这一功劳往往被错误地归于“启蒙思想家”们的名下),1620年开往新大*陆的 “五月花号”上面102名乘客中有35名清教徒,他们是为了寻求自由而背井离乡的,其他的乘客是一些破产者、流浪汉和契约奴,登陆之后,他们用一份合同缔造了一个政权,这就是米国的前身(这时启蒙思想家们除霍布斯22岁外其他人还都没出生)。我们看到,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产生的过程是:宗教改*革;个人因与上帝直接沟通而摆脱了世俗的和教会的束缚成为独*立的认识主体——自由的人;(恰好有美洲这块土地)其中一些理想主义者组成了自由平等的社会;人口增多之后,公约变成了宪法,直接民*主变成了代议制。这几乎完全是一个认识路径,与生产力甚至没什么关系。
民*主的核心是自己作主,如果没有个性解放和人格独*立,即使把选票交到人民手里,他们也不会自己作主而是“选主”,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民*主失败已经说明了这个道理。有人开玩笑,问如果五月花号上面坐的是一群中国人,他们到了新大*陆上会建立什么制度呢?这是个深刻的追问,我们可以扩展到如果五月花号上是天主教徒、是几个种姓都有的印度人、是非洲人,他们会建立什么制度呢?笔者自答,同是中国人,墨家与儒家登陆后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同时儒家,先秦儒家与泰州学派登陆后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毫无疑问,按泰州学派当时的生产方式和思想观念,他们将建立一个宗法色彩淡化、倾向自由平等的社会。阳明的“心即理”在认识论上有一种与新教个人直通上帝相似的意义,它一面消解了权威,一面解放和挺立了个人,其效果在泰州学派上看得最清楚。
综上所述,民*主主义的挺立亦有其认识论根源,即普通的个人能不能认识真理(天理、上帝、正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必然造成一种人性的平等,导向民*主主义;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只有那些能够认识真理(天理、上帝、正义)的精英人物(教士、圣贤、先锋队)才有资格治理社会,导向威权主义。“人是目的还是手段”这个问题也有政*治哲学上的认识论意义,但不是决定民*主还是威权的关键因素。威权主义即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是民本主义而非民*主主义。
3、民*主政*治与极权主义的认识论比较
多数人在使用专*制、独*裁、集权主义、极权主义这几个词时不加区别,本文是学术探讨,在“极端的权力”的意义上使用“极权主义”,不加感情*色彩,不作技术层面的分析。“极端的权力”的标准是不但完全控制世俗生活,而且控制人的精神生活,政教合一,但这个“教”往往不一定传统宗教,也可以是“科学教”。
一般倾向认为极权主义就是威权主义的极端,其实二者的认识论基础有明显差异,而且极权主义也不一定非产生于威权主义。我们可以轻易统计出这样一个现象,尽管威权主义与极权主义在很多方面很貌似,但古代社会却很少出现极权政*治的情况(中国古代甚至从未出现过极权政*治),反而是近现代极权主义一再出现。这是为什么呢?古典威权主义的合法性构建在神话之上,既然是神话,它的最终依据就是指向神而不是人,而神是外在的、超越性,世俗的、有生命局限的人无法冒僭神本身,顶多冒以神的仆人、使者的名义,扮演神媒而不是神本身的角色,这样就无法做到政教完全合一,对神的敬畏空间亦成为被统治者保留的心灵空间。极权主义以有生命局限的俗人控制人的心灵世界,其必有对人的力量(主要是理性)的极力夸张,否则在认识论上跨不过“凭什么”这道坎。所以,它也是近代科学排挤宗教、理性狂妄自大的结果。从认识路线上,极权主义假设一个外在的绝对者: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然后宣布人的理性能够认识这个绝对者,虽然极权主义也会承认人皆有认识能力,但由于客观规律的唯一性,认识差异的合理性被取消了,客观、理性的“真理”排斥主观、感性的“意见”,理性的霸权因而被建立起来,当然,这只是极权者一人之理性,而不是每个人的理性。在历史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之下,真理的掌握者以政教合一的手段挤占人的全部精神世界,把人从能思考的心性主体降为机器零件。近现代社会极权主义的范例无一不具此特征,只不过有的落后一些,以传统宗教与世俗政*治合一,而主流的是以“科学教”与世俗政*治合一。
加尔文在日内瓦的统治是所有近现代极权主义的鼻祖,它很形象的地说明当信仰对象不再是遥不可及的被敬畏者,而不慎堕入人世间,被人渺小的理性直接绑架的结果。在那些上帝的僭越者看来,一切都是注定的,一切都是规律,一切都是上帝的意志,而上帝不过是规律的人格化,他或他们是规律的真正洞悉者因而是掌握者。掌握规律与洞悉上帝在这里奇妙地沟通,而其实际含义是对决定人类命运的权力。一旦这些僭越者掌握了实际的统治权力,注定“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也归凯撒”。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是始于自由,终于专*制的另一个认识论导向范例。从最初动机讲,卢梭是高扬人性,以人民*主权论反对威权统治的,人民是一个虚拟的集体人格,主权“不外乎是公意的运用”。公意不是众意,“公意不能理解为公民多数人的意志,而应理解为公共利益的体现。众意可以通过不同公民集团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的一致来体现;相反,公意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则只能是一致的,因此它也就总是正确的”,公意在此脱离了个人的意见而成为一种超越的、独*立的实体。同理,他的自然法是超然世外,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命令”而不是各是其是的“意见”,“在这方面,卢梭的观点是一种世俗性的加尔文主义”。于是,共同意志的理性王国脱离个人幸福而追求共同理想意义上的正确理在其中,一种以人民为名的新型独*裁在旷野上疾驰。
我们以儒家心性之学与极权主义、威权主义的认识道路作比较也能得出有益的启示。从天理的预设和向外格物的认识路线上来讲,儒学是能导向威权主义和极权主义的,但是,儒家的天理“则只是个洁净空阔底世界”,逻辑上任何政*治制度只能是历史的、具体的适宜性,上升不到本体地位,也就是说,理学只提供对“秩序本身”合理性的说明,而不直接说明任何具体制度的合理性。尽管如此,一些理学家还是把三纲五常说成永恒不变的,这是一种“强说”。从《郭店楚简》的“天—命—性—情—道”、程朱的“性即理”、王阳明的“心即理”认识路线看,“人道”并不是一个超越的外在之物,而是就建立在人的情感和理性(心性)之上,是己人、心物互构之产物,因此,没有绝对的外在律令(理),无法建立起来以对外在的绝对者效忠为特征的极权主义,心性之学对理性和权威的双向消解使极权成为不可能,尤其是阳明心学,高扬感性主体意识,消解了威权话语,消解了客观真理,而把个体性的意见推向前台,其上更容易结出现代民*主之花。
最后要说的是,“威权话语”在学理上是一回事,其实际效果又是另一回事。人的道德理性毕竟是有限的,外在的、超越的权威不但是一个心灵归宿,也是一种有效约束,多数国家宪法适当保留了超越的这一层面,如“天赋人*权”的表述,如同的康德在实践理性中请回上帝,其效果是好的。
(三)法治是公共理性
1、民*主与法治
法治是“rule by law”还是“rule of law”在中国曾有巨大争论。“依法而治”中的“法”是介词宾语,要有个主语,到底是谁“依法而治”?“法律之治”中的“法”自己就是主语,更具契约精神,因此更受现代西方法治模式的拥护者们拥趸。但是,孟子的一句话不该被忽略掉,“徒法不能以自行”,或明或隐,法治后面总是隐藏着一个主语的。本文不想作“正确的......才是真正的......”之类的限定,上述两种法治皆在讨论之列。凡是法治皆有理性精神在内,不论是秦始皇的法治还是当代世界的主流法治。有民*主的法治,也有威权之下的法治,有人治的专*制,也有法律的专*制。对于复杂社会来说,不论是民*主还是威权,有法才能治,因为复杂社会不可能靠统治者的灵机一动或政*治动员就能长治久安,而必须定下日常之规。现代人不可以为符合现代法律的严格形式特征的才是法,古代法就不是法。在民*主法治与威权之下法治之间,民*主法治是更为彻底的法治。
按威权政*治本身的逻辑,法治是一种有用的工具,故其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实行;也是按威权政*治本身的逻辑,当法治与最高威权发生矛盾时,哪个更至上不言而喻。法治是公共领域的制度性架构,本身就意味着公共理性,只是其公共的范围大小不同,这同时也是其统治基础大小的不同。当法治是越多的人的理性结合时,统治的合法性和支持基础便越牢靠;当最高统治者一意孤行,众叛亲离,成为孤家寡人,作为公共理性的法治也就崩溃了。民*主会产生暴*政,但不会产生专*制。其一,民*主概念与专*制概念本身不相容,如同方圆之不可兼得;其二,专*制亦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统治,有较强理性精神在内,如专*制的基础符合了民*主的多数人原则,那它就不再是专*制,其实际内容也不会离普通人的理性太远(所以,人民民*主专*政是不可能的)。民*主的暴*政是一种非理性的、不稳定的暴*政,与制度化的、稳定性的专*制不是一回事。
民*主归根结底是解决主权、治权的一种价值性理论,本身并不解决技术、效率等问题。我们日常说“民*主”一词的时侯常常与“民*主制度”相混淆。民*主制度是以民*主价值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法律架构,其着眼点主要在于如何汇聚个人理性,同时还要考虑防止暴民政*治,是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架构。民*主是逻辑的起点,制度是推论的结果。人们常说,民*主不但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更也意味着“多数保护少数”,民粹“不是真正的民*主”,但事实不论是逻辑上还是实践中,民*主的基本原则都是不排斥民粹的。以容忍少数派的利益与言论来促成公平竞争和平等搏弈,让民众保留比较鉴别和再次选择的机会,这些说法已经对民*主进行了很大的构建和限*制,已经是有一定复杂性的制度设计,而不是民*主的字面意义。
作为一种政*治设计,民*主制度是已经变成法治,而不仅仅是价值取向,法治原则里面就包含着民*意表达的必须合程序性。法治不一定是民*主制度,但民*主制度一定是法治。民*主原则如果不转化法律制度,各自作主之下有序的公共生活是不可能的,人们只能回到丛林时代。以众暴寡、以强凌弱的丛林社会它显然还不如专*制社会。民*主原则下分散的个人意志如何汇聚和公约为公共理性,几百年来世界各国已经作了无数的探索和试错,本文不欲仔细展开探讨,只表明几条原则:一、民*主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有很多种情景性变量在起着制约作用,只有民*主原则未必能出好的民*主制度,只有建设好民*主制度,才能落实民*主原则许诺给个人的独*立、自主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二、不能因为某国的民*主制度成功了,就认为它一定普适;三、同理,不能因为某国民*主制度失败,就得出民*主制度不适合的结论。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是几十年来人们探讨到烂熟的问题,它更多的时侯是以民*主与“法制”的形式出现的,“法制”与“法治”一般认为有区别,一个指制度本身,另一个强调动态的治理,但在本文这一对关系命题中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笔者在这里没什么新的看法,只是重复一下常识: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约束和保证,民*主必须变成法治才是民*主制度。作为价值基础的民*主是不容进行技术性探讨的,而民*主制度是必须进行实证性研究的,二者之间是一种道器关系。
2、良知与公理
对于心学来说,困难的不是个体性的挺立,而是公共性的获得。如何在个体性的基础上获得公共理性,西方的制度性探索已经非常丰富,直接民*主、代议制、三权分立等等不必例举,这些技术层面的经验儒家宪政主义不妨直接借鉴,不必强分中西。但是,我们还需要一种在个体性与公共性之间直接建立起联系的学理,真正消弭主客、内外、群己的区隔。回头看这方面的思想历史,未免有勉强之感:少数为什么要服从多数;个人为什么要服从社会;政府的组成有无必要;民*主制度是不是以众暴寡;多数人凭什么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些问题并没解决。在没有真正的公共性基础上强建的法治只能是斗争、妥协和无奈的结果,个人对那个公共的结果不是心悦诚服的,其结果是无政府主义和多数人暴*政仍然史不绝书。逻辑上,要建立真正的公共性,就必须“人同此心”,然后才能“心同此理”。心性与制度的关系问题就是内圣外王问题,没有内圣支撑的外王只能是力量较量上的暴*政,欲其文明善良是不可能的。西方解决公共性问题求助了宗教:“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个用宣言表述出来的共同认知功能相当于内圣,它不是知识,而是信仰,或者是先验的普遍理性,与内圣不同的是,它求诸于外而不是求诸自身。宗教信念日益薄淡之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求助于“无知之幕”、“商谈理性”,以求由个人本位直接达到公共理性,其的实际效果还不如宗教信仰;不过,它们将现代社会中个人本位与公共理性之间的紧张凸显了出来。
阳明在提出“心即理”之后,个体性与公共理性之间的矛盾也显现了出来(在当时,公共理性还不是以经验的公共理性面目出现的,而是先验的普遍理性面目出现的,本文在二者之间不加特别区分,其何处偏指何理读者自度之)。心与理的矛盾就是个体的经验、情感、欲*望与普遍理性之间的矛盾。“心即理”如果是成立的,那么它意味着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完全一致;然而,心又是个体性的,你心即理,我心也即理,二者同时即理,意味着二者相同,即在种种具体问题上的“人同此心”,这与人的经验是相反的。等于说,阳明在消除个体之心与公共之理的紧张时恰恰凸显了个体之心与个体之心之间的裂隙。从主体性的挺立上说,它张扬了个人的价值;从公共性的建设上来说,它恰恰使理共同体破裂了,这在实践领域也有所反映。如欲“心同此理”必须“人同此心”,即必须在共同的先验本质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公共性。
阳明这时候用“良知”替换了“心”。良知就是人的先验共同本质,它既是情感的,又是理性的,良知之所知便是天理,天理就是三纲五常,所以良知同时又包含先验道德律令。事实求是地说,这样“三位一体”的先验共同本质是没有的。但是,这不等于说人就没有先天的共同道德本能,这里让我们返回孟子的性善论,作为道德理性、道德律令的义、礼未必先天自备于我,但是作为爱己和爱人的“四端”却真的先天自备于我,这就是仁,仁是“元者善之长”,是义、礼的给出者,辅之以智,即人的天赋认识能力,应该能推理出善良的公共理性。当然,人的先天本能中不仅有恻隐亲和,也有攻取憎恶,辅之以作为纯粹工具的智,一样能够推理出损人利己的工具理性。“记诵之长,适足以长其骄,知识之多,适足以长其恶也,闻见之博,适足以肆其辩也,辞章之富,适足以行其伪也”。是以仁御智还是自私用智,全在于作为主体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如果政*治主体皆是有良知的人,那么公共理性就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我们看到,良知与公理之间的距离并不像个体之心与公理之间距离那么远,良知一词本身就包含着公共理性。如此,在心学内部,公共理性如何可能的问题可以被良知如何可能的讨论取代;事实上,阳明之后,整个明代哲学基本上就是围绕着良知如何可能(发现、挺立等等)的问题展开的。
心学的分*裂和各派的得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非三言两语能说得明白,但是,就法治的建设来说,它不需要如此复杂,而且要力图避免如此复杂。牟宗三先生从“理性之运用表现”转出“理性之架构表现”;从“无执的存有论”转出“执的存有论”;从良知“坎陷”出科学民*主,无非是要从道德人格的内圣开出政*治法律的外王,其“曲通”的过程就过于复杂,逻辑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实践上,良知主体与民*主制度之间不必有“开出”关系,民*主制度是良知选择的结果而不是良知认识的结果。良知学既然是一种自作天命、拒绝威权的道德个人主义,那么它对民*主制度的实际支持就足够了;反过来说,如果科学民*主真的是良知本体的必然选择,那么儒家内圣的意义反被局限,无以说明其他历史阶段其他政*治类型的合法性。同时,科学民*主就成了外在于良知的客观之理,而非心中之理。
我们只能说,儒学既有与威权政*治的亲和性又有与民*主政*治的亲和性,心性儒学与政*治儒学之打通不限于良知学与民*主政*治的打通,只是良知学在个体独*立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儒学主流的时侯,民*主政*治就应该来了,因为就良知学的道德个人主义特质上讲,在它上面建构不起来以依附、顺从为特征的威权政*治。心体是永恒的心体,而民*主是历史的合理性,民*主制度的产生是心物互构的结果——即理性(性)与具体历史条件相作用的结果,是一种“适宜性”,而不是理性的唯一的选择。当个体之心与客观之物(共同的认识对象)发生联系的时侯,具体的公共理性也就建立起来了,因为心虽然是个别的(但有共同的先天道德本能),它们的认识对象(物、客观世界)却是共同的,这样虽然不能保证也不该保障彼此之心在具体内容上完全相同,却能够导致它们在公共领域产生重叠的认知。本文此段以“心物互构”论证公共理性的产生是刘宗周、黄宗羲的思路,他们的思路也是从阳明心学发展来的。阳明学的其他学派亦有他们沟通良知与公共理性的方法。按良知现成的逻辑,良知是先验的共同本质,公共理性就是良知的自我展开,这样“公”就不成其为问题,反而“私”的产生是一个意外,“不公”只是私的遮蔽,只要去私,廓然之大公自然显现。不过这种方法反回来又减弱了良知的个体性。按功夫派的想法,良知本体先是一个潜在,在人的工夫修行中逐渐被显现出来,工夫就是一个在潜在的本能上建设良知本体的过程,良知建成公共理性自然不成问题。这种思路中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超过规则发现的重要性。
朱熹不单在公共理性(礼法)的发现上有格物之学,于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上也颇有论述,对良知学不无支持。朱熹讲理一分殊,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则个人的意义是自足的,个体具备全体之理。虽然前人对良知学与理一分殊之间的学理传承罕有所论,但是“分殊的一”也具全体之理的思想无疑对个体的良知挺立是最大的支持,如无“万物各有禀受,又自各全具一太极尔”的前提,个体的心或良知即是天理是不可想象的。理一分殊从本体论上看是“始言一理,中散为万物”,从认识论上看则是一物一物地去格,最后豁然贯通全体之理。朱熹从个体之心到普遍之理的路径是认识论路线的:“事事物物各有一线相通。”“然虽各自有一个理,又却同出于一个理尔。如排数器水相似;这盂也是这样水,那盂也是这样水,各各满足,不待求假于外。然打破放里,却也只是个水。此所以可推而无不通也。所以谓格得多后自能贯通者,只为是一理。”朱熹那里作为普遍理性的天理与经验的、作为公共理性的礼法是相通的,天理是“公共底道理”:“若圣人之道则不然,于天理大本处见得是众人公共底。”“公共底道理”不仅是向外格物的结果,也是从自家身上推出的:“一贯乃圣人公共道理,尽己推己不足以言之。缘一贯之道,难说与学者,故以忠恕晓之。”事实上,对于朱学来说,“理不患其不一,所难者分殊耳”,与心学所患正好相反。朱熹从外格和内省(推己之心)两条道路上发现“公理”(天理),在心学传统看来可能过于繁琐,然而它是容易理解的。心学只要“先立其大者”就全体贯通的方法显然不能适应现代的复杂社会,然而“其大者”(良知)是公共理性的基础,当立法不足时,它还是应急剖判之本。
朱子“公共底道理”思想,塑造了中国人的“公理”观,无论如何,与良知学来比,它是更强调公共性而贬抑个体性的。中国人常用“你有千道理,万道理,也要服从这个大道理”压人;也常用“我不能违背我的良知”来对抗威权,前者是朱熹,后者是王阳明。个体性与公共理性之间永远存在张力,良知、民*主制度是使它们合一的内外两条途径。
本部分不提宪政,只提法治,因为宪政就是法治的一种,是契约之治意义上的法治,法治原理明,宪政原理自明。良知学对民*主宪政到底意味着什么,把良知学解释成个人主义会不会导致儒家宪政话语完全被自由主义所替代,这是本文成文过程中一些朋友担心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个人主义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这一点与天下而皆然,然而个人主义有利欲的个人主义有道德的个人主义,不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治有良性的、成功的,也不乏失败例证,分析其得失原因,我们看到,制度、行为都是以人为主体的,而主体总是某种主体,而不是先验、孤立的纯粹主体,成功的民*主政*治总是有主体的性格(内圣)在支撑。在原生的欧美民*主国家中,其内圣功能是由基*督教伦理、天赋人*权观念等“资本主义精神”来承担,在中国,这个角色应该由天理良知来承担。天理就是神圣化了的公共理性,良知的立法就是天理,对于中国人来说,有良知才能有好的民*主宪政,本着良知投票才能选出好的议会和政府;无良知的宪政是自私用智之伪宪政,无良知的民*主是暴民政*治。《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儒家宪政主义以“为万世开太平”为理想,同时也要有一种“人天然是儒家”的信心,不必过于计较太平之策贴什么标签,以博大的胸怀吸纳百家,则“莫能与之争”。
三、建设民*主儒家宪政主义的设想
(一)中国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中国是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中国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众人之心所决定的,不但今天的新儒家影响甚微,正在执政的主流力量也不可能永远挟持;中国人生存于当今世界,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中国人的选择不可能永远与世界不一样。传统儒家之所以成功,在于他们并未刻意设计社会、改造社会,只是顺应天理人情,因势利导,隐恶扬善而已。今天我们之所以对儒家有信心,还是仁义礼智是人之所不能离,别的文明可能叫它人道、正义、文明、理性,实质并无大的不同。人是社会性动物,现代社会家庭纽带虽然松弛了,但个人与大社会的联系却更加直接密切,普遍的个人幸福只能在社会生活中追求到,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这是一个公共问题,也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生活问题。
中国需要一个自由、平等、均富的社会。自由就是“由自”(自家作主)和排除禁止事项,是个人的充分发展,是人本性的内在要求。现实的自由是主体之间互相保障的自由,因而是法治的,自由的界限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己权界”。平等有机会平等与分配平等之分,二者自身含有矛盾和悖论。人的天赋和努力程度有不同,在机会均等情况下会因为竞争产生分配不平等的结果,如果强求分配平等;那么对机会平等和人的自由发展又是一种妨害。比起分配平等来,机会均等更接近自然之道,它应该优先于分配平等;但是,人类的分配不平等会通过种种方式叠加,产生“马太效应”,反过来来妨碍机会平等,制造出自身的悖论。“先据要路津”者垄断机会,让后来者失去平等竞争的平台,但后起之秀也不会甘沉下潦,如果不制造新的平等竞争机会,就会产生阶级斗争,反过来破坏秩序,从而破坏依赖秩序保护的现实自由。
所以,为了实现自由,除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界限外,还必须为了保障机会的平等而限*制自由,阻止强势的累加。为保证机会平等,又必须使分配上趋近平等,如果没有福利、教育等手段保障人起点的大致平等,那么就谈不上机会的均等。所谓均富,就是在分配上的保障。均富的社会才是能提供机会均等从而有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孔子云“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从分配平等出发谈治国之道。自由、平等、均富必然在政*治上反对专*制,在经济上反对垄断,在法律上反对权利的绝对化。所谓“人*权”是一个法律现象,是对个人自身自由和对他物占有正当性的表达,没有天赋的人*权,只有天赋的本能,天赋人*权是对法权的神圣化。
民*主制度是自由、平等、均富的保障。民*主制度首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名正则言顺;民*主制度下的一人一票又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平等,是对抗资本、权力等不平的因素累加的有效方法。民*主权力应有其界限,它是用来解决政*治生活的,不应干涉私人性的自由领地,这不但是民*主制度的界限,也应该是一切公共权力的界限,跨过界限就会成为暴*政。作为“自主”的民*主,自由本身就包括在其中;作为政*治的民*主,它的价值地位低于自由。民*主制度所保护平等是自由人的平等,而不是作奴隶的平等。
中国将是一个拒绝威权的公民社会。现代社会是消解威权的,建设威权政*治既不符合儒家价值,也不符合社会潮流,民*主与法治才是发展的方向。“公民”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在政*治生活领域个人与国家的直接关系,公民在作出政*治选择之时不需要任何威权的指导,不接受任何“汝当”的命令,只服从自己的良知。威权既包括话语的威权也包括组织的威权。这些年多少威权话语及其载体被自然消解,如“专家”、“公知”、“代表”、“普世价值”等等。一些主张的实际内容未尝不切合人心,但是它采用的威权的表达方式,所以被民众看也不看地拒绝。作为显性组织威权的控制型政党及隐性组织威权的宗教信仰、民族意识等明显地构成了对个人选择的妨碍,它们不但应当被自然消解,而且应当被有意地限*制。
如果不想自讨没趣,就要避免威权话语。消解掉威权的社会中,每个人直接与“自己的天理”发生关系而不需依赖任何中介。天理是内在于个人之心的超越性依据,它可以有共名(如天理、上帝),但是不可有规定的共识,没有人有资格去规定它。“良知”、“民*主”、“自由”让每个人自己作主,指向谈话对象的自身,所以不容易被消解。即使反对民*主自由的人,其反对本身也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主和自由。“良知”一词有更根本的主体性特征,它是指向所有外在者的“自体”,又不与任何特定外在制度主义捆*绑;作为“自体”的本体,它可以为一切之本而无法被普遍消解,因为消解它就是消解主体自身。
改*革之初,良知也曾被否定,愤世嫉俗的人们常问“良心多少钱一斤”,但这种否认是一种外在的否认,即以外在的事实否认自身的价值,而良知本身恰恰是要以自身的价值对抗外在的事实,主体性的挺立必然伴随着对良知的呼唤。今天中国是一个主体意识觉醒、人的价值挺立的社会,那种藐视个人、虚化个人,崇尚威权、实体化集体的时代一去不返,政*治的发展方向只能是适应这种情况的民*主政*治而不是任何形式的威权政*治。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是不可割裂的两个方面,从政*治上来说是民*主政*治的,从社会上来说就是公民社会;臣民社会、附庸社会上建立不起来民*主政*治,专*制制度、威权制度下也培育不起来公民社会。特权是威权的一个衍生物,是平等的天敌,公民社会无法容纳特权。
在政*治的实践层面,不可完全没有权威,宪法就是唯一的权威。宪法虽然有“外在”的形式,但只有钦定宪法才是外在的权威,民定宪法是基于个人内心同意建立起来的公共理性,故此它并不是一种外在权威。即使如此,民定宪法的干涉范围也应限于公共生活领域,而对信仰、私人生活领域只能作不得干涉的保护性规定。大*陆新儒家的宪政主义着眼于民*意独大、活着的人的利益独大、民*主对自由的侵犯等弊端而作的种种考虑,完全可以通过民*主宪政体制的设计予以解决,而不必在民*主制度之外另设权威,更不应因此而否定民*主。
中国将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多元社会。多元共存是现代社会的一般特征,多民族、多宗教的大国更是如此。多元化对社会整合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社会因信仰、族群的不同形成各种不同的小团体,人们可能不问是非,只问归属,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谐有一定负面影响,有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滋生族群撕裂和分离主义;另一方面,多元化给人提供了不同的价值、趣味取舍,因为价值垄断、资源垄断造成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过度竞争局面会得到缓解。新旧两种“多元”的区别是,旧多元是传统威权社会的一种遗留,有身份依附的特征(包括精神的控制和依附),而新多元是在个人独*立、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契约式认同。多元社会的政*治表现应该是“一统多元”,一统是宪法的一统,多元是自由、平等的新多元。政府应该为多元文化提供宽容、和谐的环境,而不应出于安全担忧刻意限*制多元化的发展。公民社会自身就有打破群体封闭性,把个人从原有身份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功能,公民社会发育就是一个破小公共性,建大公共性的过程。特权、歧视和压制不但无助于多元和谐共处,反而会强化隔绝乃至制造仇恨。多元社会要求人们和而不同,彼此宽容尊重,主流意识形态的建设只能通过文化竞争来实现,而不能用政*治强迫来实现。
(二)中国未来的宪政模式探讨
只要用儒家立场、儒学理路说明宪政的一般原理,儒家宪政主义就算完成了;在制度层面,任何已有的成功经验作法都可以借鉴吸取,强求一个与基本原理榫卯无误的制度设计是僵化的;宪政毕竟是一个以人的生活为内容的实践活动,不是机械原理,它应该根据具体历史条件而表现出灵活性。虽然如此,鉴于本文是在儒家宪政主义热潮背景下的讨论,而几位有影响的儒家都在具体方面做了设计,本文也不免参与其中。本文围绕具体问题逐个发*论,不进行整体设计。
1、宪法是唯一的权威。
宪法本身的权威性决定了它只能宣布自己是最高的,不能宣布另一个最高的。如果宪法在自身之外另立一个权威,并宣布自己服从于它的领导,那么宪法就不再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专*制为权宜性设置,如施行“紧急状态”法,但是再开明的专*制也不可以作为常经DF,而只能是依据宪法进行的临时性的授权,不能改变主权和治权的归属性质。
2、合法性的初次获得(初次立宪)最好采取全民公决形式。
古人云“祖宗之法不可变”,就是因为在根本DF(而不是限权)的问题上祖宗之法有为后世立宪的意义。人的生活是情境性的,民*意也不免受情绪、形势、偏见、谣言的影响,政策和法律都不能保证是理性、公正的。相对于后代来说,我们也是先人,他们也应该适当保守我们的价值,因此,立宪不仅是活着的人为自己立法,也是为未来的人立法。全民公决的成本很高,但正因为如此,他的结果才不是飘忽易变的。宪法应该在整个社会比较理性的时侯通过全民公决以获得最大合法性,规定下主权、国体、人民权力、国家结构等最重要内容,让后人难以因情景因素变更,这也是防止民*意独大的一个设置。各国设立的修宪门槛都很高,但是议会修宪无论如何是比全民公决门槛低的,议会因为人数少容易被金钱和组织手段控制,但是议员比普通民众平均理性程度更高,不宜受情景性因素影响。因此可以考虑宪法中不同条款设立不同修改门槛,规定全民公决与议会修宪的权利分配。
3、三重合法性应用不同方式体现。
超验的依据其实是价值共识的神圣化表达方式,并非真有一个外在的对象。它不是道成肉身,所以不能向任何人授权;它远在彼岸,所以没有任何人可以代表;它要消除不同民族、宗教的区隔,所以不能用任何一个神的名字指称(但不同的个人皆可以以自己的信仰对象指称)。本人以为,与其费力寻找一个共名还不如直接宣示共识的内容,可以表述为:“我们中国人民,依据我们的良知,认为下面这些价值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据此组成政府。”其实际内容是人的基本权利、人际相处的道德金律、政府组成的基本原则,儒家立场不必宣示,儒家价值自在其中。历史文化的依据可以由人来代表,但这些人不能是普选产生的,以免与民*意的合法性无法区分。它应该是被推选或任命成立的,其成员不能受种族、党派、宗教信仰限定,只能接受平等原则上的门槛限*制。这个机构既然起到的是保守传统价值,为现代化马车按上刹车的作用,它就应该是元老院、贵族院一类的机构,元老院、贵族院在今天显然缺乏现实性,本人认为宪法委员会最为合适(如何组成见下文)。民*意的合法性当然以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最为合适,中国如此之大,不可能事事直接民*主,而只能以代议制为常态。人民代表会议或议会制有一院制还是数院制的问题,蒋庆先生主张的与三重合法性对应的三院制在这里已经没有必要,本文考虑的只是如何代表民*意、实现民本的问题,笔者认为米国的两院制经历史检验是个比较成熟的制度,中国可以直接借鉴。
4、政权结构应当采取三权分立。
分群制衡而且是互相制衡是宪政的基本原理。如果几权中有一权至上,那么平衡制约就谈不上了,如果权力机构过多,那他们之间就会产生扯皮踢球等无效制约。“三”这个数字是最符合几何稳定性原理的,实践中也被证明最为简约有效。孙中山及国民党尝试的五权分立已经被证明是叠床架屋、繁琐低效,我们不必再尝试四权、六权。两权分立也是不行的,两权分立会产生政*治僵局问题。三者循环制约的效率不但为现代宪政证实,连董仲舒设计的文化性制约也是三项循环的。三权之中行政权、立法权及其相互关系下一段再述。对于司法权一项,笔者特别建议普通法院与宪法法院分开。我国司法一向不独*立,普通法院系统专注于民刑事案件的技术角色,没有违宪审查的经验,也承担不起保守主义的重任,它的司法独*立就应该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审判独*立。规制政*治秩序、保守稳定性价值的责任应当另设机构承担,在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之间,笔者选择宪法委员会。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重于司法性质,由专门法官组成,而后者兼顾司法和政*治、文化角色,由司法人员、政*治家、学者等组成。宪法法院有元老院的功能,我们看伊朗的宪法监护委员会,就起到了制约行政立法权力、稳定局势、增加理性的作用。但是,宪法委员会只能行使否定性和程序性权力,否则它就会侵夺行政、立法权力而成为高高在上者。
5、选举制度以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里面的“门道”,在民*主制度下对政*治权力进行可控性操作,选举制度的设计起了重要作用。如比例票制能使各种不同的声音在议会里都能有所体现,小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会使政*治地方化,同时排斥小党,保证两党轮流执政。在行政中枢与议会之间,内阁作为行政中枢由国会产生,受国会掣肘较多,在英国这样政*治文明的国家合适,在法国、东瀛则造成的政权的反复颠覆;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相独*立于国会,易产生强人政*治,但适合对付乱局。中国适合总统制还是内阁制该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对中国来说,一个受议会制约的政府可能更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的,但是不是会因此受到利益集团的更大影响而魄力不足也不好语言。国会适合采取两院制,分别采取比例票制和相对多数选举制。可参照米国参众两院制度,两院之间也要有互相制衡。议会要真正成为政*治核心就不能太大,就得保证其中人物都是精英,这又与民*主原则相悖,采取两院制可以部分解决其中矛盾。上议院应是职业政*治家群体和政府高层领导的储备库,这有利于高层共识不易因政党更迭而轻易中断,但议员和政府部长不应兼任,否则就会失去制衡作用。下议院可以人数众多,人多则可以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更易起到获得合法性和监督政府的作用。理性的上议院、超脱的宪法委员会,这样既能约束行政权力也能约束民*主的狂奔。选举事项应被视为程序性权力,由宪法委员会监护。宪政的政*治原理是在宪法框架下政党竞争执政权,如果没有一个超然于选举之外的机构组织、监护选举,那么就会出现执政党即是竞赛组织者,又是竞赛选手的情况,其弊病既已见之矣,新立宪就应尽量解决之。
6、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原则。
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首先是国体采取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问题,有些宪法学着主张联邦制,这是不对的,联邦制是在国家内部区域、民族之间不能进行单一制整合的时侯采取的办法,中国既然已经是单一制国家,没理由再退回去。有些人以为这是解决台*湾问题的一个出路,如果中国真的实现宪政了,台*湾问题就不再是一个问题,台*湾政党可以在整个中国竞争上执政地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二层是中央与省的关系,这里面又参杂着民*主自治区的关系。自古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就是个大问题,其先采取郡县制,后元朝时国土面积过大,郡县无力为治,才采取“行省”制,省是行中书省的意思,本来就是中央派出机构,清朝时封疆大吏称“总督”、“巡抚”,也表明是中央官吏之意。今天我国的一些省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积都大得多,地方权力过大则尾大不掉,故省级机构仍然应该是中央派出机构。事实上,省因为内部差异过大,根本就没有太多地方性事务,相应地也不该有很多地方性权力,省级权力可以取消,只保留行政、监督机构。地级市一级的政权是地方性事务最多的,应该加大地级市的权力,如财政权、规划权等等。乡镇一级不适合民*主选举,民*主的特点是民中立则明,利益相关则暗,乡镇一级地域太小,熟人社会,实行民*主则容易产生拉帮结派政权乃至政权黑*社*会化。市县两级应适当合并,因地制宜、效率优先比保持全国一致的队形整齐更重要。而且,实行民*主后,地方自治权利扩大,就更没有必要上下整齐各地划一了。我们这里说得地方自治主要就是市这一级的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是把民族区隔开的行为,违反公民社会平等原则,应被地方自治代替,哪个地方选出什么民族的人就是什么民族的人执政,但是他们不是以民族的身份执政,而是以公民的身份执政。
7
在司法权上,司法权本质上是国家权力,但在财力、人事、经验上又都离不开地方,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有的县的人口比小国还多,中央司法权既不能放弃“一杆子插到底”,又不堪无微不至之重负。笔者大胆建议实行两套法院制,县级法院归地方,并改造派出法庭为地方裁判所,按受理权限可不向县法院请示而直接判决,县级法院对其管人不管案。市级以上法院为上诉法院,归中央。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区分开,人事、财力皆不由地方出,以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中央司法系统审理。这样既能解决法院系统负担能力问题,又能解决司法权被地方政*治掣肘的问题。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分工前文已经说过,地方性违宪案件应由中央法院系统初级上诉法院一审,但由宪法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关。专门法律监督机构也属于广义的司法架构,现在我国行使其职能的事实上是检察院与中共纪委两个系统,检察职能是不可缺的,纪委系统在对地方官僚系统监督中起到的独特用也有目共睹,建议可改造成中央(及中央派出)、地方两个正式监察系统,让现在纪委的非正式权力正式化、法律化,纪委只有侦查权。没有起诉权的现状也可以保留。
宪政制度的具体设计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事情,除了价值宣示之外,效率问题也非常重要,甚至说,价值宣示只难在一时,宣示一次就一劳永逸,而制度的设置和落实任重道远。本文就实践中已经显现的重要问题作了一些探讨,未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比如过渡时期现执政党的特权保留、如何更可靠地避免民粹化等等,几本巨著也不能道尽。宪政实践问题不像学理一样要求逻辑的严密和理论的固定,只要确定了基础、原则,它可以根据情况的需要和变化增修,但是,它更需要技术上的精巧咬合,不可以仅靠价值宣示解决。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儒生们如果是真的想把宪政付诸实践,就该设计出可行的方案而不是闭门自赏,就该现实地通过竞争推行自己的主张,而不是指望一部的宪法直接赋予儒生特权以道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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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宇昕:儒家政*治哲学论纲
内容提要:
人是精神生命开始自觉的产物,自觉从逻辑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分*裂开始,以两者重新圆融和谐而告终,所以人是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生物体配以逻辑理性)的复合体,对人而言,性本善(道德理性)与根本恶(逻辑理性)并行不悖,人的使命是实现精神生命的彻底自觉。政*治是为了抑恶而产生的,是人类步入文明的标志,但公共权力作为社会唯一合法最大的暴力,其本身亦会因为容易偏离失去公共性而转变为人世间最大的恶。儒家传统政*治思想完全从性本善出发,企图以道德代替政*治,选用只有公心的圣贤,节制使用权力(暴力),保育教化被认为“赤子”般的民众,以实现大同社会的理想,但落实到现实政*治中却行不通,结果是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这是儒家传统政*治思想与实践的二律背反。西方民*主政*治完全从性本恶(被误认为本性的根本恶)出发,以逻辑主体、政*治主体这一形式主体为本,以一种外在强制的方式保证政*治权力在形式上的公共性,成功地实现了节制使用权力(暴力),其公共决策亦有更多的可能接近于“公意”,政*治的使命得以完成,但民*主政*治未能正面积极地促进道德发展。
中国对民*主政*治的两种态度,一是排斥,梦想重回贤人政*治的老路,二是接受,将其与儒家思想简单地比拟凑合,这都是错误的,都是因为没有认识到道德与政*治的辩证关系:道德是政*治的终极根据,政*治为道德的发展提供必要前提与可能;道德与政*治没有因果关系交互作用,政*治应该自持独*立于道德,政*治的直接出发点是逻辑理性根本恶。民*主政*治是唯一合乎此辩证关系的政*治,所以是唯一合乎道德的政*治。在民*主政*治已为道德发展提供必要前提与可能的情况下,儒家思想亦可回复精神领域道德本位,而作为唯一真正道德的理论与信仰,它必将积极促进人的自觉,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高可以弥补民*主政*治天生的以量的方式决定质的问题的缺陷,于是民*主政*治与儒家思想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从而把人类社会导向真正的理想社会。
关键词:儒家思想,民*主政*治,精神生命,道德理性,逻辑理性
   
目录
一、总纲
㈠、理论基础——康德、牟宗三、黑格尔
1.康德
2.牟宗三
3.黑格尔
㈡、总的线索
①精神(本体)与物质(现象)关系的总纲
②精神生命自我实现的历程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性本善与根本恶
㈠、人的诞生
㈡、人是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的复合体
㈢、性本善——精神生命是人的真正本性
㈢、根本恶——逻辑理性是恶的根源
㈣、“恶”的消除和“命”的超化
1.“恶”的消除
2.“命”的超化
三、儒家传统政*治思想及实践
㈠、恶念与恶行
1.恶的本体是恶念
2.恶行是恶念的外在表现
㈡、政*治的理想
1.政*治的使命
2.权力的本质
3、理想政*治
①节制少用权力(暴力),反对过多地依赖于暴力
②直接涉入道德,直接促进民众道德水准
③贤人政*治   
④以民为本
⑤大同社会(无讼)
㈢、儒家传统政*治思想与实践的二律背反
1.儒家传统政*治思想的弱点
①贤人无法认定
②贤人不是必然会产生的
③即使有公认的贤人,在现实条件下也不可能成为统治者
④即使贤人成为统治者,他也不必定能抵制权力的腐蚀
⑤把现实的统治者改造为圣人绝不可行   
2.儒家传统政*治思想实践的结果——以暴易暴
四、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路
㈠、理性人的假设
㈡、权力私有化是人世间最大的恶
㈢、民*主政*治的意义
1.政*治主体之建立
2.保证完成政*治的使命
①保证权力的公共性
②保证政*治主体以权利对抗权力,限*制权力滥用。
③保证完成政*治的使命,但不能保证促进道德。
五、对道德与政*治之辩证关系的诠释
㈠、对待民*主政*治的两种错误思路
1.因为民*主政*治具有内在的缺陷而排斥民*主政*治,重拾贤人政*治的梦想
2.承认民*主政*治的必要性,想简单直接地把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凑合起来
㈡、牟宗三与康德的论述
㈢、道德与政*治的辩证关系之解析
1.道德是政*治的终极根据,政*治应该为道德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与可能
2.道德与政*治没有因果关系交互作用,政*治应自持独*立于道德,其直接出发点是根本恶。
㈣、民*主政*治是唯一合乎此种辩证关系的理想的政*治。
1.道德是民*主政*治的终极根据
2.民*主政*治以根本恶为出发点,自持独*立于道德
3.民*主政*治是能够提供道德发展前提与可能的唯一路径
①民*主政*治能防止人世间最大的恶——权力私有化,从而能完成政*治的使命
②民*主政*治能自我节制使用暴力
③民*主政*治能促进逻辑主体的发达
六、民*主政*治下的儒家思想
㈠、儒家思想可以回归本位,即不再直接涉入政*治
㈡、民*主政*治与儒家思想可以互相促进
1.唯有民*主政*治有利于儒家思想的充分发扬(儒家思想需要民*主政*治)
2.唯有儒家思想能促进民*主政*治质量的提高(民*主政*治需要儒家思想)
3.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动将把人类社会导向真正的理想社会
4.分*裂的世界重归统一和谐
结论
一、总纲
㈠、理论基础——康德、牟宗三、黑格尔。
1.康德。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以逻辑理性分析研究逻辑理性本身,结果是逻辑理性的自我分析、自我解消,只剩下一个纯粹形式的“我”,依逻辑理性而存在的客观世界因此只是由现象构成的现象界,并非真实的本体,真正的本体——物自身不在逻辑理性能力范围之内,对人来说,物自身是绝对不可理解的,因为人的本质只是(逻辑)理性的动物,只有上帝才能以其特有的智的直觉把握物自身。
2.牟宗三。
牟宗三以儒家思想为本消化融释康德哲学,他指出,人不仅有逻辑理性和感触直觉,而且有智的直觉(即道德理性),这才是人的本质。上帝是人之无限智心(即道德理性)的外在化、客观化、实体化、人格化、神化,物自身的本质是意义,所以上帝、灵魂(逻辑理性)、物自身皆被收归于道德理性,依此有两层存有论:即执的存有论和无执的存有论,前者指逻辑理性、现象界是暂时的存有;后者指道德理性、精神本体是永恒的存有。
3.黑格尔。
如果说康德与牟宗三是“极高明”,那么黑格尔就是“道中庸”,所谓“极高明”,就是能够洞彻客观物质世界的虚幻,由此逼显永恒的精神本体,形成精神本体与现象界、道德理性与逻辑理性的对立,而以精神本体为终极归宿。所谓“道中庸”,就是在此对立的基础上,重新使两者圆融为一,这种圆融不是简单地回到最初的起点,而是精神本体自觉地收摄现象界,赋予短暂的现象以永恒的意义。黑格尔以逻辑理性为工具,力图将精神本体与现象界从原始和谐到分*裂对立再到重归圆融和谐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揭示出来,这是其全部哲学的基本线索。黑格尔之所以必须使用辩证法,是因为逻辑理性是片面的抽象,而道德理性是整全的绝对,以逻辑理性诠释道德理性,逻辑理性必须采取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形式。但黑格尔仍受西方传统的束缚,以逻辑理性的思维方式来诠释此动态过程,不仅晦涩难解,而且减少甚至抹杀其道德意义,完成的道德实体被归结于日耳曼民族国家,这更是贻笑大方。但黑格尔乃康德之进一步不可或缺的发展完成,因为“极高明”只是中介过程,“道中庸”才是最终的圆*满。本文在牟宗三融汇康德的基础上,试图进一步以儒家思想融汇黑格尔哲学,并矫正其过于形式化、逻辑化的缺陷,使精神自我实现的历程回复为一道德自觉的历程。
㈡、总的线索。
①精神(本体)与物质(现象)关系的总纲。
两者是一种诡谲的互即关系,两者皆无自性,而依他住,此之谓“即”。“以非二物相合,及非背面翻转,直须当体全是,方名为‘即’。”[ 这是引用天台宗知礼的解释。转引自牟宗三:《智的直觉与中国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没有物质的精神只是绝对的虚无,没有精神的物质缺乏必然的根据。精神必须通过物质现象来表现自己,物质必须有精神本体才是真实的存在。或者说,道德理性(即精神本体、精神生命)是逻辑理性(物质世界、自然生命)的本源,逻辑理性必须以道德理性为主宰;道德理性必须在通过现实世界逻辑理性才能实现自己,此即精神的自觉、精神生命的自我实现。
②精神生命自我实现的历程即通常所说的历史,这包括世界历史(即人类历史)和个人历史(人生)。
印度文化中有一种极其深刻的思想,认为世界不仅是物质的秩序,而且是精神的秩序,从无生命的矿物发展到人是一个精神不断觉醒的过程。在矿物中,神(即精神本体)处于睡眠状态,在植物中,它处于梦境,在动物中,它苏醒了,在人的存在中,它变成了自我展现(在其自己,所成,自在自足自如),在“神-人”(灵魂)中它完成了自我显现(对其自己,能成,自觉自由自成)。所以,人、动物、植物、石头都不过是“精神本体”不同的表现阶段而已。[ 尚会鹏:《印度文化传统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
第一,精神生命自在的状态(不自觉的实现)即为原始的和谐,即世界在人类产生之前的状态,万物自在,无知无觉,一切如如。
第二,精神生命的自觉开始于自我意识的产生,这是人的起点,包括每个人人生的起点和世界历史的起点。此亦是精神生命的自我分*裂,即逻辑理性从精神生命中分离出来,此为原始和谐之破裂,分离出来的逻辑理性就是恶的根源,分离出逻辑理性之后的精神生命本体可称之为道德理性,逻辑理性的发展为道德理性的自觉提供前提与可能,于是有政*治社会公共权力之产生以抑恶扬善,从此人类历史从蒙昧进入文明。
第三,在文明或逻辑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道德理性在个别人身上率先达到完全自觉,即轴心时代的释迦牟尼、孔子、苏格拉底、耶稣,他们代表人的自我超越所能达到的无限高度,由此引起其他人的崇敬,形成成熟的信仰。成熟的信仰驱动人类文明进入较为成熟的时期,于是有逻辑理性的进一步发展与发达,尤表现为亚里士多德创建西方式的学科体系和中国的诸子百家(因为苏格拉底与孔子皆重现实世界,释迦牟尼与耶稣均不重现实世界,所以印度和基*督教表现相对不明显)。中国、印度与中世纪基*督教统治下的西方都过于强调直接实现人的目的,忽略必经之路——逻辑理性的发达,政*治无法完成自己的使命,精神理想也随之变得可望而不可及。近代西方文化逻辑理性大盛,遂回复古典文明以理性动物为人的本质的初衷,以此为出发点,于是有理性人的假设(如经济人、法律人),即逻辑主体或形式主体之建立,具体而言就是权利主体、政*治主体、法律主体三位一体的表现形式。在无数理性人私意的碰撞和相互抵消中产生民*主政*治、宪政法治(社会契约论),于是公共权力得以正位,不再被私有化,政*治得以完成抑恶的使命。但是,逻辑主体的建立和政*治之使命的完成皆不足以从正面积极地促进道德自觉。
第四,没有精神生命自觉的支持,逻辑理性的发达和现实生活的满足只能使人惰怠、迷茫甚至堕落,人失落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这时,只有真正道德的理论与信仰——儒家思想——才能在逻辑主体业已建立的前提下有效地促进道德理性的自觉,自觉的道德理性收摄逻辑理性,即精神本体收摄现象界重归圆融和谐,于是,精神生命之自我实现得以彻底完成。
这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一言以概之:“天理人欲同体而异用,同行而异情”(胡五峰)。
二、性本善与根本恶
㈠、人的诞生。
人类产生之前,精神生命处于自在状态,或者说不自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精神本体与物质现象处于“原始的和谐”状态。通过漫长的进化,精神生命不自觉地走向自觉。精神的真正自觉开始于人,人的诞生始于自我意识的产生,这意味着主体的产生,主体具有意志,能够反思。(每个人都有这样的开始。小孩子不说“我要”,而称着自己的名字说“某某要”,即自我意识缺乏的标志)这就是逻辑理性从精神生命分*裂出来,即道德理性与逻辑理性的分*裂,本体界与现象界的分*裂,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生物体配以逻辑理性)的分*裂。人的诞生既意味着原始的和谐被打破,于是人的使命与目的也就因此被确定为使这分*裂的世界重归统一。
逻辑理性本质上是精神生命或道德理性在现象界的投影,它是纯粹形式的统一(先验统觉),纯粹形式的“我”,即逻辑主体或形式主体,与此同时,内容材料被推置于主体之外,以现象示现于主体,此即客体。逻辑理性的分离发展是精神生命自觉的关键一环,因为逻辑理性具有从纯粹内容或现象杂多中抽象出来的能力,具有思的能力,所以原始的和谐被打破。与此相应,精神生命将逻辑理性、现象界推置出去,本身凸显为道德理性,道德意识开始萌发,这是精神生命自觉的开始,但这种自觉必定要借助于被推置出去的逻辑理性得以萌发。对于精神生命而言,这是进步,但对于现实的人而言,“脱离这种状态(自然状态,即原始的和谐)的第一步,就是道德方面的一场堕落;而在物理方面,则这一堕落的后果便是一大堆此前所从不知道的生活灾难,故而也就是一场惩罚。”[ [德康德:“人类历史起源臆测”,载于《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1页。自然状态无关道德的善恶,脱离自然状态进入自觉状态,才有道德的评价,但现实的人的自觉尚不过是逻辑理性的自觉,道德理性仍然作为不自觉的存在而不时地有所表现而已。逻辑理性在未达到充分自觉之前,它作为精神生命摆脱纯粹本能的工具尚未被真正掌握,更不要说超越,于是逻辑理性反可能被生物体本能欲*望所利用,两者交互作用结合在一起形成自然生命,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相对立,不自觉的精神生命反为自然生命所掩盖,此之谓“良知之自我坎陷”(牟宗三),这是精神生命(良知、道德理性)自觉的坎陷,因为虽然表面上精神生命仍陷于自然生命的掩蔽之下,但它既已经与自然生命相分离,这就是它自觉地超拔自己跳出现实世界之泥潭的第一步,精神生命就是要以逻辑理性的自觉与发达为其自我实现的必经环节。
㈡、人是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的复合体。
根据以上所述,人是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的复合体,被打破的和谐与分*裂的世界在人身上就表现为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的对立。道德意识强烈的人对这种对立有明确的感受。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第十二》)同一句话既说为仁要“克己”,又说为仁要“由己”,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当然不是,因为此“己”非彼“己”也,此非一“己”,而是“两己”。 “为仁由己”之“己”乃精神生命之“己”,此即仁之本性,为仁即发扬此精神生命的本性,只要顺应此本性而行即可。然而现实中,此精神生命的本性常常为自然生命的欲*望所遮断,所以首先要“克己”。“克己”之“己”即自然生命之“己”,此由生物本能配以逻辑理性而成,其欲*望并不会因为满足而罢休,而只会产生更大的欲*望,欲壑难填就会膨胀不已,把人拖向堕落的深渊,只有自觉地克制此种欲*望,人才有希望回复精神生命的本性,故曰“克己复礼为仁”。
㈢、性本善——精神生命是人的真正本性。
普通只知道自然生命是活的生命,因为它有(逻辑)理性、有欲*望、有感觉、有好恶,有意志,却不知道精神生命同样是活的生命,因为精神生命既是道德理性,又是道德情感,亦是道德意志,精神生命也有其欲、求、好、恶。
“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第七》)
“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论语·述而第七》)
子曰:“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好仁者,无以尚之;恶不仁者,其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盖有之矣,我未之见也。”(《论语·里仁第四》)
此“欲仁”、“求仁”、“好仁”、“恶不仁”之欲、求、好、恶显然不是自然生命的欲、求、好、恶,而只能是精神生命的欲、求、好、恶,精神生命的这些欲、求、好、恶得到实现,也能产生满足感。
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第六》)
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第七》)
“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论语·述而第七》)
“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
此所谓“孔颜之乐”即精神生命之乐,此乐就是精神生命因自我实现而获得的自我满足。这种自我实现及其满足完全是内在的、自发的,无需借助任何外在条件,所以“孔颜之乐”就是真正的幸福。普通所谓“幸福”其实只是自然生命欲*望的满足,这种满足只会导致更大的欲*望,欲壑难填,最终只会使人陷入痛苦,哪有什么幸福可言。本性的实现应该只会导致圆*满,只有精神生命的自我实现才能把人导向幸福,因此,精神生命才是人真正的本性。而且,精神生命的自我实现就是天理、道义的实现,即“德”,因此自我实现而自我满足,即“福”,故德福一致,此即圆善或最高善。[ 详细论述请参见作者另一篇未刊稿“论幸福的本质与德福关系”。
㈢、根本恶。
逻辑理性即根本恶,它不是恶,但却是恶的根源。这一根本恶的起因是,逻辑理性本质上只是精神生命在现象界的投影,只是精神生命自觉之必要的中介,但在精神生命未完全自觉之前,这个影子却容易僭夺精神生命的真正主宰地位,把自己这一中介环节绝对化。这种倾向根本上是由于逻辑理性作为精神生命的投影而造成的,即,由于精神生命之绝对统一的本性使得作为其在现象界投影的逻辑理性也力图以其自身在现象界实现此种绝对统一性,即自然生命企图通过现实世界的无限外求来实现绝对无限性,而这注定是不可能的。此种不可能从根本上说,是因为逻辑理性只是精神生命的影子,精神生命是实(体),逻辑理性却是虚(体),作为虚(体)的逻辑理性企图实现只有作为实(体)的精神生命才能具有的本性来说,逻辑理性是妄。客观地说,逻辑理性是虚;主观地说,逻辑理性是妄。刘蕺山以为妄涵诸过:“‘妄’字最难解,直是无病痛可指。如人元气偶虚耳,然百邪从此易入。”[ 牟宗三:《从陆象山到刘蕺山》,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330页。虚则离实,妄则离诚,离实离诚,恶从此起。由此而言,逻辑理性即是根本恶。
㈣、“恶”的消除和“命”的超化。
1.“恶”的消除。
既然根本恶是虚妄的逻辑理性,那么恶的本质就是虚无假相,恶并无真实的存在。[ 参见“恶是根本没有性格的(恶本身就带有一种自相矛盾,而且不允许本身有持久不变的原则)”。[德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论情欲”,第269页。程颢云:“天下善恶皆天理,谓之恶者非本恶,但或过或不及便如此。”[ 《程氏遗书》(卷二上),载于《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页。善是精神生命之真*相,恶是精神生命之假相。“恶”作为精神生命投影的逻辑理性脱离精神生命的主宰而造成的,是不自觉的精神生命自我造就的迷雾,即精神生命自陷于自造的现象界而不能自拔,所谓“良知之自我坎陷”。然而,灵知不昧,精神生命毕竟是唯一真实的生命,无论陷落多深,它总会不自觉地自我表现,迷雾越盛就越可能引起其怀疑,倘能由此深刻反省自察,抓住这点稍纵即逝的灵光,这一点灵光就能长住并逐渐增强,最终大放光明。因此,精神生命的自觉自然就能消除“恶”,有几分自觉就能消除几分“恶”,彻底自觉就能彻底消除“恶”。此之谓:“天理人欲同体而异用,同行而异情。”(胡五峰)
但恶可除,根本恶不可除。逻辑理性作为精神生命在现象界的投影,它与精神生命道德理性本是同根而生,如影随形,携手同行,此所以人虽性本善,而根本恶亦不可去。但根本恶只是恶的根源而不是恶,根本恶虽不可去,但恶可除。因为恶是逻辑理性之“妄”,此“妄”实是逻辑理性的本性——“虚”——的自我表现,只是当道德理性无自觉,逻辑理性脱离道德理性的主宰,此“虚”才会一发为“妄”而不可收拾。只要道德理性一自觉,逻辑理性一正位,逻辑理性的这种“虚”就会被察觉,“妄”也就无法生起。所以,在儒家,道德理性被称为“诚体”,在哲学,道德理性就是真正的“实体”。
2.“命”的超化。
“命”的观念也是源于逻辑理性根本恶。逻辑理性企图在现象界通过无限外求而实现绝对的统一,这绝对是梦幻泡影,因为任何人都无法超越有限的生命。据说亚历山大打到印度海边的时候哭了,因为他知道他的无限追求已经被终结。无论逻辑理性的外求能进展到何种程度,外在的客观世界总是无法穷尽,偶然性总是必然的存在,对于这种人终究无法完全把握的客观世界偶然性,即使天才也不得不诉诸于“命”,即命运,这代表一种人不可把握的客观力量。佛教称之为“缘”,并认为“缘空”,即“缘”的本性是空无。以儒家立场而论,“命”只是人体验到自己的有限性、相对性而产生的不成熟的观念,缺乏永恒的、绝对的、无限的意义,人的发展必至超越“命”而后已,此即孔子所说的“天命”。“这里所说的天命。只是解脱一切生理(即经验界、现象界)束缚,一直沉潜到底时所显出的,不知其然而然的一颗不容自已之心。此时之心,因其解脱了一切生理地、后天地束缚,而只感觉其为一先天的存在,《中庸》便以传统的‘天’的名称称之。并且这不仅是一种存在,而且必然是片刻不停地对人发生作用的存在,《中庸》便以传统的‘天命’的名称称之。”[ 徐复观:“《中庸》的地位问题”,载于《中国学术精神》,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由反躬实践,向内沉潜以透出天命,实际即是后儒所说的‘见性’,这是中国文化精神血脉之所在。”[ 徐复观:“有关中国思想史中一个基题的考察——释《论语》‘五十而知天命’”,载于《中国学术精神》,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作者注:“六十耳(尔)顺”,其实只是顺天命,听从天命而已,所以“耳”或“而”均可通。“在道德实践中显现出的天或天命,实即一个人的本心的显发。”[ 徐复观:“有关中国思想史中一个基题的考察——释《论语》‘五十而知天命’”,载于《中国学术精神》,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由此可见,孔子所说的“天命”是在觉悟到仁心本性(精神生命自觉)之后所感到的一种不容已的内在力量,这就是道德的力量,精神的力量,因为此种力量的崇高伟大、不可抗拒而名之曰“天命”。于是人超越自然生命的有限性,达至自觉的精神生命的无限性,人即有限而无限,有限的人生因此获得无限的意义,在此意义上,人超越自身的有限性、相对性,自我提升至无限、绝对、永恒的境界,“命”的观念因此变得无足轻重,失去意义,于是“命”被超化,即超越转化为“天命”。
三、儒家传统的政*治思想
㈠、恶念与恶行。
1.恶的本体是恶念。
道德的实践必归结于消除恶念,这才是从根本上消除恶。“我终于懂得了世间一切宗教的真谛:它们是与存在于(每一个)人内心的恶作斗争的。世界上的恶不可能除尽,但每个人心中的恶却可以束缚。”[ [俄索尔仁尼琴:《古拉格群岛》(中册),田大畏、陈汉章、钱诚译,群众出版社1982年,第604页。恶念潜存于人心中,无影无形,无声无臭,“莫显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中庸》)。既然恶念潜存于心,自不可能为外界所知,那么要消除恶念,就只能靠每个人自己的努力,所以儒家特别强调慎独的功夫,强调自省反思,此之谓“逆觉体证”。精神生命的自觉、良知的发用不同于一般的感触直觉逻辑理性,一般的感触直觉逻辑理性只是向外顺取,而良知的发用却要求人向内用力,反省自我,这就是逆觉体证,其实只是良知的自发自动自觉,良知作为绝对的本体、真实的生命,就具有这种纯粹自发、自我震动的无限能力,这就是人能消除恶念、成为道德主体的根本动力。因此,恶念的消除归根结蒂要依靠每个人自己良知的觉醒,其他人、其他一切外在都只能起到助缘的作用,而无本质的决定的作用。
2.恶行是恶念的外在表现。
恶念篡夺主体的意志,付诸于行为表现,这就是恶行,所以恶行是表现出来的恶念。恶念虽然相对于恶行来说更为根本,但它毕竟是纯粹内在的,既不影响他人和社会,也是社会和他人所无法知道无法干涉的,它只能败坏主体自己的人格,扼杀自己的生机。恶行虽然是由恶念而发,但与恶念的作用领域不同,它是表现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必然影响他人。恶行实质上是违反主体的自由意志,对自由主体的施加外在强制,这种外在强制就是暴力。(欺诈也是暴力,不过是通过制造虚假信息利用客观规律使他人作出错误决定,这里的暴力是通过不正当利用客观规律的力量获得的)所以,恶行必然:⑴扼杀他人的生机;⑵作为坏的榜样不断诱发自己和他人的恶念恶行,败坏社会。如果恶行得不到遏制,势必会辗转相传,导致更多更大的恶行,这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解体。
对恶念和恶行,人们所需要和所能做的是不同的。恶念是内在的,只害自己,所以对恶念,可以且只能采取教育、感化、诱导的办法,最终仍只能取决于每个人的自觉。对恶行则不然。恶行是恶念的外化表现,恶行害社会,所以既可能也应该加以外在的强制,即暴力。恶行本身就是暴力,那么,对恶行加以外在强制也就是以暴制暴,以恶制恶。
附带提一句,这就是孔子作《春秋》涉及恶时为什么要用曲笔的原因之一。任何对恶的直接记录都等于是对恶的宣传,没有恶的先例人们尚且要作恶,更何况有恶的先例呢,何况历史上的恶行并不一定有恶报,那就更等于是教唆怂恿后人作恶了。但是对恶也不能视而不见完全忽略,恶有负面的意义,大奸大恶应该受到历史的审判,被钉在耻辱的十字架上,这既标志着善的胜利,又可以警戒后人。既要揭露和批判恶,又不能直接描写恶,这就是孔子为什么用曲笔的原因。
㈡、政*治的理想
1.政*治的使命。
要从历史上来严格考证政*治的起源恐怕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我们可以指出,一般来说,各个民族进入政*治社会与有明确历史记载的文明社会大都是同步的,这种质的飞跃往往都有伟大人物来引导和担当,他们往往被视为各民族的始祖、民族英雄,甚至被当作神祗一样来崇拜。像中国的黄帝、雅典的忒修斯、斯巴达的来库古、克里特的米诺斯、古罗马的罗慕路斯、古埃及的美尼斯、苏美尔的吉尔伽美什、波斯的居鲁士等。
“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於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蓺五种,抚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貙虎,以与炎帝战於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於是黄帝乃徵师诸侯,与蚩尤战於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史记·五帝本纪》)
在《史记》这段记载中,黄帝完全以有德者的面貌出现,使用暴力驱除邪*恶,安抚百姓,他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因此得到天下的拥戴。这段史实究竟有多少真实成分或可商榷,但从中反映出来的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政*治起源的看法是值得重视的。简单的说,政*治就是为了驱恶安民而产生的。
2.权力的本质。
虽然政*治是为了驱恶安民而产生的,但这种驱恶并不是从根本上消除人的恶念,而仅仅是通过对恶行的惩罚迫使人不敢作恶。不仅如此,对恶行的惩罚古已有之,关键是执行这种惩罚的暴力是一种被称为(公共)权力的暴力。政*治的核心是公共权力,这把政*治与其他各种社会建制区别开来。公共权力是一种暴力,但却是社会公认的唯一合法的最高的暴力。暴力是对自由主体的纯粹的外在强制,因此,暴力是绝对的恶,即使一个人为道德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对抗恶,就暴力本身而言,它也是绝对的恶,不过最终可以达到负负得正的合乎道德的效果而已。但是,个人的这种抵抗是不可靠的,通过伟大人物的中介作用,社会将这种抵抗的精神凝聚提高为社会的理想,依据此种理想聚集整个社会的力量,最终抽象为最高的公共权力,所以权力的本质也是暴力,作为一种暴力,它也是绝对的恶,但与其他的暴力不同:⑴权力是为了道德的暴力,是通过遏制其他的暴力或恶行而伸张正义维护道德,即以暴制暴,以恶制恶,从而达到负负得正的效果,这赋予权力以合法性;⑵权力代表整个社会的力量,是现实社会中最大最高的暴力,绝对压倒任何个人或团体。无论就道德标准而言还是就其为最高最大的暴力而言,权力都必定是唯一的。所谓“修德振兵,治五气,蓺五种,抚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貙虎”,就是权力合法性——“德”的表现,所谓“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归轩辕。……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即是“德”获得社会的公认,黄帝因此成为凝聚整个社会的力量惩治邪*恶的唯一代表。但是,以暴制暴、以恶制恶只能针对恶行,不能去除恶念,而且,公共权力一旦偏离其初衷就会产生比其他暴力大得多的危害,所以儒家主张政*治以教化为主,政刑为辅。所以圣人决不鼓吹暴力,即使是正义的暴力也不例外。“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第七》)
3、理想的政*治。
主要基于性本善和恶念与恶行的区分,儒家认为,理想的政*治应该如下:
①节制使用权力(暴力)。
儒家主张节制使用权力,反对过多地依赖权力。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这是主张以德礼来引导感化民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弄不好反而会促进虚伪盛行,反而败坏人心。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第十二》)按照孔子的立场,其实儒家是反对死刑的,即反对政*治使用极端的暴力。   
②直接涉入道德,直接促进民众道德水准。
所谓“政者,正也”,政*治的目的是正人,政*治的使命就是使人端正,首先是端正行为,最终是端正人心。人心端正就不会生邪,就不会作恶,人就可以实现人的目的,成为真正的人。所谓“先养后教”,“教”就是国家直接涉入道德领域,直接以道德教化民众,以促进道德自觉。所谓“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也是强调国家应该直接干预道德领域。当然,儒家的“教”是以道德为教,不是近现代极权主义以意识形态为教,所以谈不上很严重的祸害,但是历史经验表明,这种“教”也可能流于教条主义,所谓“以法杀人,犹有怜之者;以理杀人,其谁怜之”(戴震)。总的来说,中国历史上的这种“教”实质上偏离政*治的使命——制止恶行,没能起到儒家希望的作用。
③贤人政*治。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第二》)道德是政*治之本。“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於众也。”(《孟子·离娄上》)所以,执政者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第十二》)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子曰:“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第十》)
孟子曰:“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
政*治的目的是正人,正人的关键在于执政者能否以身作则。因此,儒家理想中的政*治社会是“有德者居高位”的政*治社会,最高统治者自然应该由圣人担任,此之谓“内圣外王”或“圣王”。贤人政*治下权力的转移方式是禅让制,这是完全以德为标准的。    ④以民为本。贤人政*治是以民为本的政*治,即民众是政*治的根本与基础,基础扎实,政*治才会巩固。
《尚书·五子之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
“《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大学》)
⑤大同社会(无讼)。
一个政*治社会如果能使所有人都成为真正的人,那就是大同社会,这是儒家终极的政*治理想。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第九》)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第十二》)
人的本性——精神生命是同一的,即“月印万川”之意,每个人都有精神生命的自觉,那么可以说每个人*大体上都是相同,他们的内心情感意志是相通的,此即所谓“大同社会”。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仁心只是一个公心,所以能“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这是一个只讲理不讲力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各得其所,自由发展,实现自我。人人都有公心而无私心,自然不会有争心,没有争心就不会有争讼,此即所谓“无讼”。既然大同社会是一个人人皆为圣贤的社会,一个只讲理不讲力的社会,一个无讼的社会,那么自然没有暴力也不需要权力,于是政*治不复为政*治,这实质上是一个超越政*治的理想社会。
总之,儒家设想的理想政*治,在实现过程中是反政*治的政*治,即贤人政*治,以德治国,政刑存而不用;在实现以后是超政*治的政*治,政*治自我解消,不复存在。
㈢、儒家传统政*治思想与实践的二律背反
1.儒家传统政*治思想的弱点。
儒家传统政*治思想的弱点在于,只顾关注形而上的道德思考,以政*治附属于道德,以为根本的道德问题一解决,政*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他们没有认识到,道德与政*治分属精神与现象两个不同层面,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是辩证的关系,而非简单的因果关系。所以,儒家传统政*治思想盛谈理念,而无制度上的必然性加以保证,而没有一套必然的制度架构保证,理念再好也无法落实。因此儒家传统政*治思想的关键——贤人政*治——完全缺乏可行性,具体而言有五个难点在实践中无法解决:
①贤人无法认定。
除非盖棺定论,否则没有人有权评判一个生者的人格。因为人格是内在之事,难以凭外在的表现论定;而且只要一个人活着,他就有转变的可能。白居易诗云:“周公恐惧流言后,王莽谦恭未篡时。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只有历史有权作最终的评判。
②贤人不是每个世代每个政*治社会都必然会产生,即使有贤人也未必会现于当世。
所谓“非时不见”,“非义不合”(《礼记·儒行第四十一》),“君子依乎中庸,遁世不见知而不悔,唯圣者能之”。(《中庸》)
③即使有公认的贤人,在现实条件下也不可能成为统治者。
无争心才称得上贤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自古至今没有一个统治者能做到这一点,因为现实不允许,民*主政*治之下尚要靠口舌之争,更何况非民*主政*治之下,那更是血腥的暴力之争。
④即使贤人成为统治者,他也不必定能抵制权力的腐蚀。
康德说:“君王从事哲学思考,或者哲学家成为君王,这是不可遇亦不可求的;因为权力之占有必然会腐蚀理性地自由判断。”[ Zum ewigen Frieden, a.a.O., S. 369.转引自李明辉:“性善说与民*主政*治”,载于《孟子重探》,联经事业出版公司2001年初版,第161页。
⑤把现实的统治者改造为圣人绝不可行。
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不是不想让他们知,而是让他们知实在太难了,只能以外在权威引导他们顺本性而为。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尚且如此,何况统治者他就是最高权威,可以不受任何限*制,那就更难了。而且,“人不一定都要做圣人;但硬要把人君绑架上圣人的神龛上去,做一个无欲无为的圣人,这对人君而言,也的确是一种虐*待。”[ 徐复观:“中国的治道”,载于《中国学术精神》,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称之为“虐*待”也许太过,但是,从统治者也只不过是一个普通人而言,这的确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要求。   
2.儒家传统政*治思想实践的结果——以暴易暴。
儒家传统政*治思想在实践中既然没有办法能把圣贤推上最高统治者的地位,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接受家天下的事实,力图改造现实的统治者,但是一无圣贤为师,二来根本恶不可消除,三者最重要的是,现实条件,尤其是最高统治者的现实条件对于人的自觉来说又构成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自然生命的损耗是道德自觉的前提),那么其失败也是必然的。儒家最终只能造成一种道义的力量,对最高统治者施加一种道德压力,而这种压力并不能真正构成对权力现实的限*制。所以,权力私有化愈演愈烈,统治者的腐*败不可避免,最终必然产生桀纣式的暴君,于是,孟子就提出所谓的“暴君放伐论”。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於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
其实这并不符合儒家的本意,一切诉诸于暴力来解决问题的方式根本上都是违反儒家思想传统的,孟子的“暴君放伐论”至多只能被视为一种权宜之计,而非根本的解决之道。圣人绝对不鼓吹暴力,即使正义的暴力也不例外。“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第七》)这就是孟子之所以不如孔子、只能被称为“亚圣”的原因,盖心中的欲*望暴力还未化尽(但孟子能压得住,所谓“泰山岩岩”,所以仍不失为贤人)。圣贤们大都不主张以暴力反抗暴*政,如阿奎那、路德、康德、黑格尔、甘地、马丁·路德金皆是如此,因为暴力反抗的结果只能是以暴易暴,只会造成更大的人为的灾难。这一点,中国古代儒家亦有清楚的意识。《古文尚书·仲虺之诰》:“成汤放桀于南巢,惟有惭德。曰:‘予恐来世以台为口实。’”“成汤放桀”最终只是把权力抢到自己手里,没有改变家天下、权力私有化的现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桀”的产生的可能,反而为后人开了一个以暴力夺取公共权力的极其恶劣的先例,事实上成汤开启了中国历史上专*制王朝以暴易暴的怪圈,所以真正的儒家只能为成汤感到羞愧。
权宜之计变成政*治常态,本意是要遏制暴力解消暴力,结果却是暴力兴盛恶性循环,这是儒家传统政*治思想与实践的二律背反。
   
四、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路
㈠、理性人的假设。
为西方文化最终奠定基础的亚里士多德说:“人是理性的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5页,注①。亚里士多德还说过“人是政*治的动物”([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页)。可见,“人的本性是动物”这一点是确定不移的。参见西塞罗:“在如此众多的不同种类的生物中,他(人)是唯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国家篇 法律篇》,第160页)。康德也认为,“人是动物”、“有理性的生物”([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页)。再如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Ⅰ》(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论法律关系的第52-54节中也多次反复使用“生物人”这个概念。由此可见,“人是理性动物”是西方人一贯的思路,也是西方文化的基点。这句话揭出西方文化的核心理念:⑴人的本质是动物,性本恶,这是西方文化的出发点;⑵人的特殊性在于(逻辑)理性。西方文化总体上是理性主义的文化,近代更是理性主义的全盛时期,近代西方文化完全奠基于“理性人”的假设。所谓“经济人”、“法律人”等等,都只是理性人在某一方面的体现。
当代社会科学用“世俗”和“理性”这种词语来归纳法律的特征。……立法者借助人们算计行为后果、权衡利益得失以及评估奖惩的能力,来诱导他们依照特定方式行事。法律人(legalman),就像其兄弟经济人(economicman)一样,被描绘成一个精于算计、压抑梦想、信念和激*情、漠视终极目的的人。[ [美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姚剑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米国观念所隐含的假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应该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成年人,他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也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他的法律意识业已形成。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个人主义者,是“理性而又谨慎的人”,他的诉求与抗辩关系到诉讼成败,他的行为所导致的正常合理的结果均被推定为是其有目的而为之。[ [美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姚剑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47页。
这两段话充分说明理性人的本质,即以利益而非道德为导向,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是理性人的题中之意。这样的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真正的本性,更谈不上实现,他绝对不是那种有精神自觉的道德主体。但是,这样的人有理性、有情感、有欲*望,当然也有意志,所以他也是主体,但只是逻辑(理性)主体或自然生命。道德主体是实现道德本性的绝对自由的主体,而逻辑主体只是具有主体的形式,并未获得真正的自由,所以他只是形式主体。道德主体与逻辑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关系,道德主体是逻辑主体的终极根据,逻辑主体的发展发达、自我意识的不断强化都只是道德主体自觉必经的环节,逻辑主体是道德主体自觉的必要工具。
㈡、权力私有化是人世间最大的恶
既然人既性本恶又有(逻辑)理性,那么人必然趋利避害,人通过理性计算知道组织社会对自己更有利,而作为理性人,他们又希望少付出,人人如此,所以最终必然只能用社会契约来建构社会。“一旦把人的理性视为价值之终极准则,则要说明社会与政*治体制之存在,便只有归因于社会契约一途了。”[ [德登特列夫:《自然法》,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54页。
既然性本恶,人性不可能变成善的,既然有(逻辑)理性,人必然趋利避害,那么必须以外在强制即暴力禁止为恶,只能以政*治法律来维系社会,舍此别无他途。但是,当政*治权力变成社会中唯一合法的无与伦比的暴力后,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权力必须靠具体的人来行使,只要掌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有一点私心,权力就不但不能惩治邪*恶,反而会制造更多更大的邪*恶。权力本身因为道德的目的而神圣,一旦失去公共性而私有化被滥用就反而会变成*人世间最大的恶。
“与争夺权力相比,其他的一切都变得正义了。”(索尔仁尼琴)
“不公的法律甚于抢劫(捷尔察文)”,“不义的政府甚于强盗(作者)”。
“苛政猛于虎。”(《礼记·檀弓下第四》)
但是出于恶的本性和理性的计算,任何人都难以抵挡权力的腐蚀,权力总是难以避免被私有化而失去公共性。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阿克顿勋爵)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孟德斯鸠)
“权力是一副毒剂,这是几千年来就知道的事。要是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人得到过支配别人的物质权力该多好呀!对于相信在我们众生之上还有着某种最高的东西,因而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的人,权力还不是致命的。但对于没有高级领域的人,权力就是尸毒。他们一旦传染上便不可救药了。”[ [俄索尔仁尼琴:《古拉格群岛》(上册),田大畏、陈汉章、钱诚译,群众出版社1982年,第144-145页。
索尔仁尼琴保持西方传统,不认为性本善,但承认外在的道德之源具有至高性,对人有根本的力量,这就接近于我们所说的具有道德自觉的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抵抗权力的腐蚀,但是这样的人太少,绝大多数人是“没有高级领域”的人,即缺乏道德自觉的人,他们是无法抵制权力的腐蚀的。即使对于有抵抗力的前者而言,也不是绝对的。当然,掌权者也有并非出于故意而出错违法的情况,但这仍然是从根本上破坏公共权力的神圣使命,本来要制恶,结果变成作恶,这从源头上败坏了公共权力,因此仍然胜过其他一切恶。
“政府最轻微的违法也甚于公民最严重的犯罪。政府违法就意味着越权,超越宪法规定的权限就是违宪,这就是最严重的违法犯罪。”(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
所以,掌权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的私欲、权力意志反而成了最大的恶的来源。对此,持性本善的儒家是主张从根本上消除其私欲私意来解决,此即“内圣外王”、“贤人政*治”。持性本恶的西方则并不寄希望于从根本上消除其私欲私意,而只是希望遏制其私欲私意的表现来解决问题。儒家的道路似乎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西方的道路似乎只是权宜之计,但是实践结果却恰恰相反。
㈢、民*主政*治的意义。
1.政*治主体之建立。
理性人、理性的主体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强烈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并非是精神生命道德理性的自觉,而只是精神生命道德理性之形式的自觉,即它并不能直接产生道德意志,它只是意识到自己不同于一切现象(包括外在的物象和内在的心象)的自觉,一种从现象界的存有解脱出来、超越于一切现象之上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它作为统觉的统一意识只是一“思想”,由此自我确定“我在”,此即“我思故我在”(笛卡尔)。这个“我”的存在“只是一个‘不决定的存在’,只是单纯的‘有’”,“只有形式的意义,而无具体而真实的意义”,“我”“只是一个思维主体,认知主体,即形式的我,逻辑的我,或使用概念而架构起的我”,牟先生称之为“认识心”或“识心”。[ 牟宗三:《现象与物自身》,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35页。因为它是一种从现象界的存有解脱出来的意识,所以是道德理性自觉的必经的一步,但它又只是形式的解脱,未真正达到道德理性的自觉,我们姑且称之为逻辑理性的自觉,因此可称为逻辑主体,因为它亦有意志。但此种意志终究只是形式的,而现实意志必须有内容,这就要靠生物本能欲*望或道德理性来填补,但既然道德理性尚未真正自觉,那么生物本能欲*望就往往会趁虚而入,于是理性人、理性主体、逻辑主体就表现为有私心会计算的主体(也不妨不时地不自觉地表露出一点道德感)。
这样的逻辑主体为自己打算,要求生存、发展、实现自我,并将此上升为一种思维必然性,即以此为天赋的神圣使命,此谓“天赋人*权”。所以,权利意识与权利主体的形成是理性人的必然发展,是逻辑主体的又一表现形式。权利主体通过算计知道联合起来更能实现自己的权利,于是自愿缔结契约组成政*治社会,由此,权利主体进一步转化为政*治主体、法律主体。权利主体是自觉有绝对权力自我决定的主体,政*治社会是权利主体让渡部分权利形成的,但让渡不是放弃这部分权利的自决权,而是与其他所有人共同行使这部分自决权,所以政*治主体就是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有权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把公共事务当作自己事务来对待的人。所以,政*治主体的建立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要求人人成为政*治主体结果必然导向民*主政*治,反过来说,民*主政*治充分保证每个人在形式上都能平等地、自由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使每个人都能成为真正的政*治主体。
与此相比,“民本”政*治下完全缺乏政*治主体。民本是要求统治者自觉地以民为本,并不是以民众为政*治主体。在儒家传统的政*治思想中,民众是被当作“赤子”(小孩子)看待的,要求统治者“如保赤子”(《大学》),民众并不被视为具有完全自我意识和自我决定自我管理能力的主体,更不用说参与政*治生活。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不是自觉地“载”自觉地“覆”,而是无意识的只凭道德本能(不自觉的道德理性)行事,所以要么逆来顺受,要么在极端条件下揭竿而起变成野心家或嗜血怪兽,不自觉地“覆舟”结果只是“群雄割据”、“逐鹿中原”、“马上得天下”,于是社会崩解、生民涂炭,大部分人都死于非命,这实在是既可怜又可悲。[ 姜文的《鬼子来了》中的主人公与他的乡亲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完全缺乏自觉、尚未彻底摆脱原始和谐的精神状态。传统中国思想所欣赏的所谓“不识不知,顺帝之则”(《诗经·大雅·文王之什》),其实只是未能彻底摆脱原始和谐的状态,极度缺乏自觉,而以原始和谐为终极圆*满的状态,这正是缺乏思辨力、逻辑主体不立的表现。民众不是政*治主体,统治者也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因为他首先就不是逻辑主体、理性主体。真正的政*治主体以理性来考量,必然一方面要求自己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又尊重他人的政*治权利,这是并行不悖的。专*制政*治下的统治者只会要求自己的绝对权力,绝不会认识到更不会去尊重他人的政*治权利。至于理想的“圣王”也不能被视为政*治主体,因为他已经超越逻辑主体、政*治主体,他是道德主体。所以,中国传统政*治中根本缺乏政*治主体,或者说,从事政*治生活的人都不是自觉地负政*治责任的主体,更谈不上明确和追究政*治责任的机制。这倒不是说中国传统政*治根本不讲责任,而是说它以道德责任取代政*治责任,如“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以天下为己任”、“罪己诏”,等等,看起来似乎比政*治责任要求更严格,但结果却是不负任何政*治责任,即实际责任。
2.保证完成政*治的使命
①保证权力的公共性。
根据西方的思维,政*治的关键不在于保证执政者是圣贤,而在于防止执政者依私欲私意而行,即防止权力私有化,保证权力的公共性,保证它是超越于任何个人和团体之上的公共权威,这种公共性就其本身而言自然是形式的,它只依多数原则(形式原则)保证政*治决定是社会要求或同意的,但并不保证决定的内容必然正确、必然合乎道德。严格来说,只有圣王才能作出绝对正确的决定,因为只有圣王是纯粹的仁心、公心,“公生明”,只有公心才会产生真正的智慧,才会产生真正的“公意”,即合乎整个社会最长远的根本利益的决定,它是绝对正确、合乎道德的。民*主政*治既不保证执政者是圣贤,而只保证决定的形式公共性,似乎与圣王“公意”相去甚远,但吊诡的是,事实恰恰相反,形式的公共性防止执政者依私欲私意而作出决定,于是执政者只能以社会的意见为自己的决定,而儒家圣贤早就指出,社会民众的意见虽然不即是“公意”,但却可能最接近于“公意”。
“民虽至愚无知,惟于私己然后昏而不明,至于事不关碍处则自是公明。大抵众所向者必是理也。”(《张载集》,中华书局,256-257页)
程颐:“夫民,合而听之则圣,散而听之则愚。”(《遗书》卷二三《伊川先生语九》)
陆九渊:“夫民,合而听之则神,离而听之则愚。”(《象山先生全集》卷三四《语录上》)
陆贽:“所谓众庶者,至愚而神。盖以蚩蚩之徒,或昏或鄙,此其似于愚也。然而上之得失靡不辩,上之好恶靡不知,上之所秘靡不传,上之所为靡不效,此其类于神也。”(《陆宣公翰苑集》卷一三《奉天请数对群臣兼许令论事状》)
因此表面上看,民*主政*治根本不保证决策的正确,但是结果,它恰恰保证了决策尽可能地接近于“公意”(卢梭),即尽可能的正确。
②保证政*治主体以权利对抗权力,限*制权力滥用。
政*治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法律主体,民*主政*治保证权利主体以法律伸张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力的侵害,普遍的权利主体的存在,普遍的权利伸张,对权力滥用构成普遍的限*制,这也使权力不得不节制自己的使用。
当然,这种权利的伸张是法律上的、形式的,民*主政*治只保证形式的民*主自由平等,并不保证实质的民*主自由平等,但形式的民*主自由平等正是逻辑主体发展的充分,而逻辑主体的发达表面上远离道德,实质上却是向道德主体的建立更进一步。可以断言,没有逻辑主体的发达,就没有道德主体的建立。通俗地说,没有形式的民*主自由平等,就不可能有实质的民*主自由平等。
③保证完成政*治的使命,但不能保证促进道德。
政*治的使命是抑恶,但权力私有化反而造成最大的恶,政*治滥用暴力反而使暴力泛滥不可收拾,民*主政*治可以保证权力公共性,保证政*治主体的权利伸张,防止滥用权力,既已制止最大的恶,其他个人与团体较小的恶也就不难受到抑制。所以,在节制使用权力的前提下,民*主政*治就能顺利完成政*治的使命。民*主政*治既已完成政*治抑恶的使命,恶的抑制为善的发扬创造了前提与可能,至少可以使社会道德维系在一定的水平。如上所述,民*主政*治的实践结果有更多的可能合乎道德,这种合乎道德的更多可能集中表现在民*主政*治的社会已经摆脱像中国那种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民*主社会的自我维系发展能力远远优于非民*主社会。当然,这种合乎道德仍然是不自觉的,因为民*主政*治旨在抑制恶行,不在于消除恶念,所以民*主政*治最终不保证能促进每个人的道德自觉,不保证能从实质上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事实上民*主政*治也未正面积极地促进道德发展,这也是西方的实践所证明的。
五、对道德与政*治之辩证关系的诠释
㈠、对待民*主政*治的两种错误思路
1.因为民*主政*治具有内在的缺陷而排斥民*主政*治,幻想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之间有所谓的“第三条道路”,实际上是重拾贤人政*治的梦想,最终只能梦想破灭而告终。
民*主政*治固然有天生的、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即以量的方式解决质的问题的不足。一些常见的批评乍一看都不无道理,如,民*主政*治不能保证选出合格的、更不要说优秀的领导人,民*主政*治只能保证形式的民*主自由平等,不能保证实质的民*主自由平等,等等,诸如此类的缺点都是由于民*主政*治以量的方式解决质的问题的根本缺陷所造成的。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批评都有偏颇之处。民*主政*治从不保证自己能选出好领导,民*主政*治也从不保证自己能实现实质的民*主自由平等,相反,民*主政*治从来不讳言领导人的私心,民*主政*治从来只保证提供形式的民*主自由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政*治从不保证自己能提高社会道德水准,从不给出如何美妙的远景,只有专*制政*治极权主义才会作这种保证。民*主政*治只是小心翼翼地把自己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少用暴力,把更多的自由空间留给个人;专*制政*治反其道而行之,以保证所谓幸福或道德为借口力图强制所有人的一切行为甚至思想,把暴力的使用扩展到无与伦比的极限。结果,不保证幸福、道德的民*主政*治反而更接近于这个目标,而保证幸福、道德的专*制政*治却残害了所有人和整个社会,与这个目标背道而驰。康德一针见血地指出:“良好的国家体制并不能期待于道德,倒是相反的一个民族良好道德的形成首先就要期待于良好的国家体制。”[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于《历史理性评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30页。所以,民*主政*治表面上看并不合乎儒家思想,但实质上,只有民*主政*治所提供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是道德发展的前提,由此,民*主政*治能与儒家思想形成良性互动,在这种良性互动中,社会道德水准得以不断提高,儒家思想得以不断实现,反过来,由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也就弥补了民*主政*治的天生缺陷——以量的方式解决质的问题。当质的问题最终解决,即所有人都已成为道德主体的时候,量的方式也就完全无足轻重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三条道路”是有的,那只能是将民*主政*治与儒家思想相结合的道路,那是真正的超越之路,即超越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现实与传统东方贤人政*治的空想。
2.承认民*主政*治的必要性,但以一种简单直接的思维方式把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凑合起来。李明辉指出刘师培最早以此种方式讨论阳明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刘师培认为:
一、阳明良知说涵蕴自由平等与民权之旨;
二,阳明良知说中“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或“以天下为一身”的意涵与民权之理相通。
刘师培的论旨虽然很简单,但是在日后有关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的讨论中,却不断地被重述或批评。……曾文(曾春海教授的《王阳明“致良知”在民*主政*治实践上可能的困难》)则从四方面来说明阳明良知学在民*主政*治实践上可能的困难:
一、阳明良知学所肯定的是高层次的精神价值,它超越了世俗价值之追求与分配,因而欠缺由此形成的个人主义与权利意识,而这两者正是民*主政*治的要义。
二、民*主政*治的生活规范必须建立在概念化的客观知识之上,此非良知所能提供,因为良知之知是德性之知。
三、民*主政*治的规范是制度性的、经验性的、外在的、客观的,必须处理权力的关系、运作与结构;但良知的规范却是先验的、内在的、主体性的,只涉及政*治活动可能具有的道德意涵,而不直接考虑制度与权力的问题。
四、阳明良知学以追求圆*满的道德人格为目标,而民*主政*治对领导人的要求却是非道德的。
同样的,以上四点亦未超出台*湾的自由主义者之所见。[ 李明辉:“阳明学与民*主政*治”,载于《儒家视野下的政*治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4页。
曾文的批评可谓直击此种思维方式的要害,李明辉最后引用张灏的一段话作结:
“内圣外王”这个观念意涵着一种“人格主义”。这种“人格主义”一方面强调人的社会性,认为人的社会性与人之所以为人有其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人必须参与社会,参与政*治。这些“外向”的义务是人格的一部分。这和近代西方的个人主义以个人为本位去考虑政*治和社会问题在精神上是有着重要的不同。[ “另一方面,儒家的“内圣”思想是具有超越意识,儒家相信人的本性是来自天赋,因此,在这基础上,个性永远得保存其独*立自主,而不为群性所淹没。这种“人格主义”,综合群性与个性,而超乎其上,消弭了西方现代文化中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对立,可以针砭二者偏颇之弊病,为现代社会思想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李明辉:“阳明学与民*主政*治”,载于《儒家视野下的政*治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良知学与民*主政*治有本质的区别,即良知学属于形而上的本体界,民*主政*治属于形而下的现象界。本体界当然是现象界的根据,但此种根据乃是形而上的根据,即超越的根据,终极的根据,并不与被根据者同处于现象界一个层次,因此就不能简单地以因果关系交互作用去诠释这种联系,因为因果关系交互作用只能适用于现象界,而这种联系却是超出现象界的。这就是为什么直接沟通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的努力绝不可能成功的原因。那么这种超越的根据与联系的本质是什么呢?答曰:是辩证的关系,是不即不离的关系。
㈡、牟宗三与康德的论述。
当代学者对新儒家的理论的一种主要批评是,它仅仅停留于形而上的抽象层面,不能落实到政*治、法律、社会等具体层面上。如果我们明白道德与政*治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交互作用,而是诡谲的辩证关系,那么这种批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何能说明道德与(民*主)政*治这种辩证的关系呢?这必须用辩证的方法加以开显。这就是牟宗三先生所提出的“良知坎陷说”的意义。
牟先生最早在《王阳明致良知教》一书中提出“良知之自我坎陷”说,原是为了说明良知与知识的关系。其后在《历史哲学》与《政道与治道》二书中他又重提此说,藉以说明德性之知与科学、民*主的关系。他把理性的表现区分为“运用表现”与“架构表现”(或者说“内容的表现”与“外延的表现”)。简单地说,理性之运用表现是一种“智的直觉”(intellectual intuition),主体与对象的关系表现为一种隶属关系(subordination);理性之架构表现则是一种概念式的思考,主体与对象表现为一种对待关系(coordination)。牟先生将传统儒家所着重的“德性之知”(良知之知)归诸理性之运用表现,而将民*主制度与科学知识归诸理性之架构表现。理性之运用表现是道德主体(良知)的直接表现,而当它要转为架构表现时,道德主体表现经过一个“自我坎陷”(self-negation)的辩证的转折。这是对传统儒家“内圣外王”的思想架间进行一种现代转化,将“内圣”通往“外王”的过程由直通转为曲通。牟先生以此巧妙地响应了自由主义学者的质疑:他一方面承认德性之知与民*主政*治在本质上的不同,因而解释了儒家思想在过去未开展出民*主制度的原因,另一方面又肯定德性之知与民*主政*治的内在联系,并为此提出理论说明。因此,自由主义学者与新儒家的争论焦点不在前者,而在后者,因为自由主义学者反对以德性之知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 李明辉:“阳明学与民*主政*治”,载于《儒家视野下的政*治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页。
李明辉这段话对“良知自我坎陷说”作了一个很好的概括。自由主义学者之所以反对以德性之知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只是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理解“良知坎陷说”的涵义,关键在于他们只是顺着通常的思维把这“基础”当作现实基础、当作因果联系交互作用来理解,而事实上,这个“基础”不是现实基础,不是因果关系交互作用,而是超越基础,终极根据,自由联系。
对此,西方亦有同调,康德的民*主理论就是奠基于此,李明辉对此作过详细分析,现摘其大意如下(文字略有改变):
康德是由贯穿其整个实践哲学的“形式主义”观点来界定道德与政*治间这种“不即不离”的关系。康德伦理学是形式主义的,也是普遍主义的,因此提出基本道德法则:“仅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愿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这是针对人的内在存心而非外在行为的。由这个基本法则衍生出“法权”的概念:“法权是使一个人底意念得以与他人底意念根据一项普遍的自由法则统合起来的条件之总和。”所以,法权的普遍法则是:“外在行为要如此,亦即你的意念之自由运用能与每个人底自由根据一项普遍法则而共存。”这一法权原则是一切公民宪法的最高原则。它与道德法则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不但出于纯粹实践理性之要求,而且其本身也是一项形式原则,由此可见两者之“不离”。而它之所以不同于道德法则在于:它仅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论其内在存心,由此可见两者之“不即”。
就“不离”而言,康德的民*主理论与其伦理学一样,具有理想主义与普遍主义的特性,这种特性使民*主政*治可以超越不同的社会条件与文化传统,而具有普遍的价值论基础。就“不即”一面而言,康德的政*治哲学具有明显的现代性格,因为他承认政*治是一个独*立领域,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并非道德的直接延伸。所以,他一方面强调政*治不应违反道德,另一方面,他对政*治与道德的分际也有清楚的说明,他说:“这项课题(民*主建国)并不要求知道人类在道德上的改善,而只要求知道:我们如何能利用自然在人类中的机械作用,以便调整在一个民族中人类不和谐的存心之冲突,使得这些存心必然互相强迫对方去服从强制性法律,且因此产生和平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有效力)。”由于法权原则仅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所以康德并不以人民的道德素质为实施民*主政*治的条件,而毋宁以后者为前者的条件。基于同样理由,康德也不以统治者的素质为实施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其政*治哲学已超越了以柏拉图“哲学王”思想和儒家的“德治”思想为代表的传统政*治观(即贤人政*治)。康德最后说,民*主政*治的可能有赖于三个要件:“对于一部可能的宪法底性质的正确概念、经过许多世事磨炼的丰富历练,以及最重要的是,一个为采纳这个理念而准备的善的意志。”康德将“善的意志”视为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条件,与当代新儒家以性善说作为民*主理论之依据,实有相同的理论意涵。[ 李明辉:“性善说与民*主政*治”,载于《儒家视野下的政*治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3页。
不即不离的关系也就是辩证的关系。在此,孟子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实有异曲同工之妙。“它(法权原则)之所以不同于道德法则在于:它仅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论其内在存心”,这是对“徒善不足以为政”的注解,即“不即”;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条件是“一个为采纳这个理念而准备的善的意志”,这是对“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注解,即“不离”。可惜的是,孟子不能如康德那样清楚地把这句话所包含的极其深刻、复杂、丰富的涵义揭示出来,这是逻辑理性不够发达的表现,亦是传统中国文化儒家思想的根本缺陷。
㈢、道德与政*治的辩证关系之解析
具体地说,道德与政*治的辩证关系包含两方面基本涵义:⑴道德是政*治的终极根据,政*治为道德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与可能;⑵道德与政*治没有因果关系交互作用,政*治应该以根本恶为直接出发点,自持独*立于道德。
1.道德是政*治的终极根据,政*治应该为道德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与可能。如前所述,权力的本质是暴力,暴力是绝对的恶,但权力并不是绝对的恶,因为权力是用来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政*治具有抑恶扬善的神圣使命,这种道德的目的赋予公共权力和政*治以合法性或正当性。对此,无论古今中外,无论哪一种政*治之下的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能意识及之,尽管大多数都做不到。如果政*治不能完成它的使命,权力反而成为最大的恶,这种恶不同于普通的恶,因为它本来是抑恶的工具,而现在自己却成了恶的源泉,成为恶的最大榜样,这就从根本上败坏社会,腐蚀人心。或者改变这种政*治,或者社会走向崩解,“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社会一旦崩解,此种政*治也必然随之灭亡。一切背离其本性的事物必然自我毁灭,背离使命、背离自己的本性的政*治必定会自取灭亡。
但是,道德是政*治的终极根据并不等于道德会自动直接推*翻不合乎道德的政*治,不等于暴*政、恶政会无缘无故自动瓦解或消失。否则一切都变得简单,不合乎道德的政*治绝对不会存在,存在的政*治必定合乎道德,这样一来,就无所谓人类历史,无所谓精神生命的自觉,无所谓从分*裂到统一的历程。必须明白,道德只是精神本体,精神本体不会直接对现象界发生作用,但现象界依靠精神本体赋予其永恒性绝对性真实性,否则就只是暂时的存有,终究是绝对的虚无。同样,道德不会直接对政*治发生作用,但政*治终需合乎道德才能完成其使命,能够完成其使命的政*治才会有经久不息的生命力;不合乎道德的政*治背离其使命,终究是暂时的存在,必定走向自我毁灭。人类历史只是反复证明这个真理的历史,纵观历史上出现过的种种政*治,除了民*主政*治方兴未艾、生机蓬勃之外,其他的政*治不是被淘汰,就是被*迫慢慢地走向民*主政*治。
当然,说政*治终需合乎道德,并不是说政*治必须或必定直接促进道德。道德与政*治各有不同的使命,道德问题根本上是每个人内在存心的问题,根本无法用政*治,即外在强制的方式来解决,企图用政*治解决道德问题根本是文不对题。政*治,外在强制的方式只能针对人的外在行为,如前所述,政*治的本质是以恶制恶,政*治的使命是抑恶扬善,其中,“抑恶”是实的,是政*治直接的、应该且可以达到的目标,“扬善”是虚的,仅仅是指通过尽可能地抑制恶行来为道德发展扫清障碍创造前提,并非要求政*治主动直接为善、奖善、崇善,并非要求政*治主动直接地介入道德领域去促进道德,那样的话,等于要求执政者、政府直接去进行道德评判,而道德评判本质上只能是个人评判,于是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又会纠缠不清,结果是两败俱伤。
2.道德与政*治没有因果关系交互作用,政*治应自持独*立于道德,政*治的直接出发点是根本恶。因果关系是指在时间顺序上必然前后相继,“所继起者——即发生之事物——必须依据普遍的规律继所包含在前一状态中者之事物而起”[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82页。,交互作用是指在空间中必然共存,“各实体交相包含他方实体中所有种种规定之根据者,此种关系方为共同相处或交相作用之关系”[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90页。。因果关系交互作用都是在时空背景中产生的,是属于现象界的,即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关系模式。道德是属于本体界的,政*治是属于现象界的,所以两者的关系根本不可能是因果关系交互作用。如果误认两者关系可以套用因果关系交互作用,那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是可怕的。
依据上述康德对因果关系与交互作用的说明,无论因果关系还是交互作用,这一方必以另一方为根据,必可从另一方推断出来,有另一方必有这一方,反言之,有这一方必有另一方。我们以因果关系为例。如果说道德是政*治的原因,那就是说,政*治只是道德的必然结果,政*治完全根据道德,于是一切政*治问题都可以归结为道德问题,只要道德问题一解决,政*治问题也就随之而解决了;反言之,也只有解决了道德问题,政*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此之谓“泛道德化”。显而易见,这就是所谓的“贤人政*治”,只有像中国这样固执性本善的文化才会沉溺于此种思想。如前所述,“贤人政*治”在实践上具有无法克服的弱点,根本不可能实现,而以“贤人政*治”去要求现实政*治,所产生的只能是中国传统那种专*制政*治,其实践的结果只能是以暴易暴,政*治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如果反过来说,政*治是道德的原因,道德是政*治的必然结果,道德完全可以依赖于政*治,那么一切道德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政*治问题,只要政*治问题解决了,道德问题也就解决了;也只有解决了政*治问题,道德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此之谓“泛政*治化”,这正是极权主义的理论前提。只有像西方这样固执性本恶的文化才可能产生这种极端偏执的思想,产生种种极权主义,企图以单纯外在强制的暴力手段解决内在的道德问题,其结果,必然是政*治上的恐怖与道德上的堕落并行不悖,如哈维尔的分析批判那样。
“泛道德化”与“泛政*治化”看起来是两个相反的极端,其实却有本质的联系,即皆是以道德与政*治的关系为因果关系造成的。因此,道德与政*治的关系不能是因果关系,两者分则两利,合则俱损。对交互作用共在关系的分析也是一样的,兹不赘述。
那么,政*治的直接基础与原因何在呢?这就是逻辑理性根本恶,这就是政*治的直接出发点。这可以从三个层次来说明:⑴逻辑理性乃现象界之直接源头,政*治乃现象界之现象,前者直接决定后者;⑵政*治以根本恶为出发点,然根本恶本身只是逻辑理性之虚而不实的本性,所以,政*治亦不可能消除根本恶,政*治不能消除自己的基点,政*治的使命只是抑制根本恶的外在表现——恶行;⑶逻辑理性的自觉(逻辑理性之执,是道德理性自觉的必经之路)形成逻辑主体理性人,表现在政*治上就是权利主体、政*治主体、法律主体的建立,这是政*治的主体。
综上所述,道德与政*治是辩证关系,即,以现象界的视角来看,道德与政*治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交互作用,理想的政*治应当自持独*立于道德;从精神本体的视角来看,道德是政*治的终极根据,理想的政*治应该为道德的发展提供前提与可能。
㈣、民*主政*治是唯一合乎此种辩证关系的理想的政*治。
在诸多政*治中,只有民*主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合乎此种辩证关系,这体现为:道德是民*主政*治的终极根据;民*主政*治以根本恶为直接出发点,它自持独*立于道德;民*主政*治为道德发展提供前提与可能。
1.道德是民*主政*治的终极根据。
只有在道德与政*治之辩证关系的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牟宗三、徐复观、唐君毅作为新儒家的大师却都认为民*主政*治合乎道德,坚定地支持民*主政*治,他们是有一种自觉的意识支持的。一种自觉的意识不仅对于创建民*主政*治是必须的,而且对于维持发展民*主政*治也是必须的。这种自觉的意识不是固执某一抽象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而是道德的自觉。纵观世界历史,真正的伟大的民*主领袖,如伯里克利、格莱斯顿、甘地、华盛顿、罗斯福等等无不具有强烈的道德意识,无不可称为圣贤。罗素论格莱斯顿:“对于一半的英国人,他几乎是等于一位神明。”清晚期的儒者一听说华盛顿的事迹,就认定他是圣人。罗斯福曾言:“总统府……应是最突出地发挥道德领导作用的地方。”倡导“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甘地更是被尊为“圣雄”,既是圣人又是英雄,不崇尚暴力就是圣人,敢于反对不义的政府就是英雄。这种自觉的道德意识不仅对创建发展民*主政*治是必要的,而且对维持民*主政*治也是必要的,李明辉指出:
传统儒家并非不重视制度,但亦不相信制度是万能的。这种态度对于民*主政*治之维持是必要的。英国学者沃尔海穆(Richard Wollheim)在列举几种对代议民*主制的批评之余,总结道:“或许从这些反对理由所学到的最重要的一点教训是:民*主无法自我保证。它可能遭受的危险一则来自为了施行它而设计的机制,再则来自社会中的其他因素。有人称之为一种‘预计到的危险’(calculated risk),实不无道理。”对于制度本身的弱点保持警觉,或许才是民*主制度之最佳保障,而这种警觉是“幽黯意识”说所无法提供的。[ 李明辉:“性善说与民*主政*治”,载于《儒家视野下的政*治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6页。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人终究是精神主体,制度只是精神的外化和痕迹,如果缺乏内在精神的支持,任何制度都会失去生机,变成纯粹形式,难免走向死亡,民*主政*治作为一种制度也不例外。所谓理性主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宪政主义等等只是民*主政*治内在的基础,而不足以成为其超越的根据。所谓“内在的基础”,即它们都在现象界之内,本质上只是逻辑理性的理想或理念,是逻辑理性抓住道德理性的一鳞半爪固执不放而形成的,而非道德理性的自觉,它们最终可以归结为逻辑理性,所以这些“内在的基础”是虚而不实的,只是情识之执,它们与民*主政*治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休戚与共的直接联系,不足以为民*主政*治提供真实、永恒、绝对、超越的基础。“对于制度本身的弱点保持警觉”,“警觉”作为一种合理的态度、意志,不是自然生命的欲*望或逻辑理性的认知而是道德理性的自觉。
2.民*主政*治以根本恶(西方误认为性本恶)为直接出发点,它自持独*立于道德。理想的政*治不可能从道德直接被决定出来,民*主政*治的设计因此完全不考虑道德因素。康德说:
建立国家这个问题不管听起来是多么艰难,即使是一个魔鬼的民族也能解决的(只要他们有此理智);那就是这样说:“一群有理性的生物为了保存自己而在一起要求普遍的法律,但是他们每一个人又秘密地倾向于把自己除外;他们应该是这样地安排井建立他们的体制,以致于尽管他们自己私下的心愿是彼此极力相反的,却又如此之彼此互相防止了这一点,从而在他们的公开行为中其结果又恰好正像他们并没有任何这类恶劣的心愿是一样的。”[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于《历史理性评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9页。
康德此处所说的“国家”是指民*主宪政。民*主政*治本身的出发点就是性本恶,实际上就是被误认为人之本性的根本恶,民*主政*治考虑的就是如何防止这必然的恶,自然不能以道德(性本善)作为自身的前提基础。诚如康德所言:“良好的国家体制并不能期待于道德,倒是相反地一个民族良好道德的形成首先就要期待于良好的国家体制。”[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于《历史理性评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30页。
民*主政*治既然是以恶不可能被根除为前提的,那么民*主政*治只希望人作为逻辑主体能够通过理性的计算来确立一种形式的公共权威,保证每个人的意见都可以被纳入此一公共权威中。实践中,当人数足够多时,这些意见所包含的私意就会互相抵消,最终意见就会接近于“公意”,而且人数越多,最终意见就越接近于“公意”。
现在大自然就来支持这种受人敬爱的但在实践上又是软弱无力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公意了,而且还恰好是通过这种自私的倾向。于是它就只不过是一个国家怎样组织良好的问题(这一点确实是在人类能力的范围之内的),可以使他们每一种力量都彼此是那样地互相针对,以致于其中的一种足以防止另一种的毁灭性的作用或者是抵销它们。于是对于理性来说,所得的结果就好像是双方根本就不存在似的;而一个人即使不是一个道德良好的人,也会被强制而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的。
大自然的机制就通过彼此在外部自然而然是互相对抗着的自私倾向而可以被理性用来作为为它自身的目的,即权利的规定,扫洁道路的工具;从而在国家本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就促进并保障了内部的以及外部的和平。[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于《历史理性评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8-129页。
进一步说,民*主政*治安守自己的本分,只顾完成自己(政*治)的使命,即只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决不企图干涉人的内心,即道德领域。它不关心道德,更不保证道德,它禁止自身直接涉入道德领域。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政教分离、信仰自由、思想自由。民*主政*治天生的内在缺陷——以量的方式解决质的问题——也反映出这一点,它既不求助于道德,也不去决定道德,在道德问题上持一种超然外在中立的态度。民*主政*治只保证实现形式的民*主自由平等,它无意对人格作实质的评判并给予相应的不同待遇。民*主政*治只管形式而不顾实质,只关心外在行为,完全不考虑内在存心。
所以,民*主政*治以根本恶为直接出发点,是自持独*立于道德的,它既不直接依赖于道德,谈不上是道德的结果,也不关心不考虑什么促进道德。
3.民*主政*治是能够提供道德发展前提与可能的唯一路径。
虽然民*主政*治不保证促进道德发展,但民*主政*治却恰恰是能够提供道德发展前提与可能的唯一路径,因为在一切政*治之中,唯有民*主政*治真正能完成政*治之神圣使命。
①民*主政*治能防止人世间最大的恶——权力私有化,从而能完成政*治的使命。
民*主政*治既然承认性本恶,那么它首先防范的是权力私有化,是执政者的私心。民*主政*治保证了政*治权力的公共性,也就防止了人世间最大的恶——公共权力私有化。所以在民*主政*治之下,即使有“不仁者居高位”,他也不能“播其恶于众”,这样一来,执政者就被*迫做到了以身作则,对社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即使执政者敢为恶,也必然受到追究,也可以从反面对社会起到最大的警示作用。公共权力既已正位,那就是最大限度地履行自己的抑恶使命,所以民*主政*治真正能够完成政*治的使命。
②民*主政*治能自我节制使用暴力。
民*主政*治不但通过防止权力私有化而消除滥用暴力的最大可能,而且民*主政*治鼓励政*治主体通过权利诉求来对政*治权力构成直接限*制。因此,民*主政*治下权力受到多重有效制约,尤其是它直接受到个体的制约,所以与其他的政*治相比,民*主政*治是一种最能节制使用暴力的政*治。
③民*主政*治能促进逻辑主体的发达。
民*主政*治在限*制自身的同时,就为个人领域让出了广阔的空间,由此,民*主政*治承认甚至要求政*治主体的自我决定和自我管理,这就促进了主体自我意识的发展、自由的发展,这最终意味着逻辑主体的发达,而逻辑理性的发达、逻辑主体之建立为道德理性的自觉、道德主体之建立创造了必要前提。
因此,民*主政*治真正能够完成抑恶扬善的历史使命,为道德的发展扫清障碍提供可能,并通过促进逻辑主体的发达为道德理性的自觉创造必要前提。从这一意义上讲,民*主政*治是唯一能保证道德发展的政*治,当然,此种保证只是必要的、消极的保证,而非积极的、充分的保证,即民*主政*治是通过提供道德发展的前提与可能的方式间接地促进道德发展,而不是直接涉入道德领域去促进道德发展,民*主政*治只为道德理性的自觉提供必要前提与可能,但绝不保证这种自觉的实现。
综上所述,只有民*主政*治能够合乎政*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政*治是唯一合乎道德的政*治。
六、民*主政*治下的儒家思想
㈠、儒家思想可以回归本位,即不再直接涉入政*治。
儒家思想本质上是一种教人如何进行道德实践、建立道德主体的理论与信仰,其关键是反省自觉,即,通过对自己内心的反省察觉心中的恶念,努力去除恶念,回复善的本心。这种去除并非积极用力,而是一旦察觉恶念,就不再固持恶念,于是恶念自然消散。这种内在的省察(智的直觉)是向内而发,不像普通的知觉、思维(逻辑理性、感触直觉)那样向外求索,所以叫“逆觉”;这种内在的省察只是良知(道德理性、精神生命)之自觉自明,所以叫“明觉”;这种内在的省察是只能由人自己体会独证,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所以叫“体证”、“慎独”;这种内在的省察只是“不自欺”而已,所以叫“诚意”。这种内在的省察就是知行合一的道德意志,知是良知,是道德意志的来源,行是善行,是道德意志的内容,两者实为一体,“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传习录·答顾东桥书》)。归根结底,就是道德理性的自觉,精神生命的自我实现,就是人的本性的实现,人的目的与使命的完成,所以叫“成*人”、“大人”(精神生命成熟的人),这样的人出乎其类,拔乎其萃,是人类之中当之无愧的佼佼者,所以叫“圣人”。
道德的问题终究是每个人自己的问题,在此,每个人都是四无傍依,只能独*立亲为;道德的问题终究又是心性的问题,在此,每个人都必须扪心自问,自反自诚,一切知识都无济于事。在此,一切外在的强制或帮助都是无力的。在人类已有的宗教信仰和道德理论中,儒家思想是唯一真正能够抓住道德这一本质特点的学说,所以只有儒家思想才是真正道德的理论与信仰,所谓信仰,是指儒家思想的超越性,即超越现象界直指精神本体;所谓理论,是指儒家思想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基于道德精神的内在性和自觉性。所以只有儒家思想才能真正实现道德自觉。
过去儒家论政*治也是从这道德、心性根本处着眼,“圣人”的意志是真正的“公意”,理想的政*治应该直接促成*人的自觉,所以有“圣王”、“贤人政*治”的设想。但是现在,我们既然已经知道道德与政*治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曲折的辩证关系,那么这种思维不能不说是太简单太直接了。我们必须承认,道德与政*治不可混为一谈,两者分属本体界与现象界,各有其独*立领域和运作规律,要让政*治合乎道德,就必须首先让政*治独*立于道德,按其自身的规律运作,政*治只有按其自身的规律运作,才能实现自己的使命,这才会从根本上有助于道德。在此,西方传统下的民*主政*治有其不可忽略的价值与意义。让儒家思想回归思想领域道德本位,同时吸收民*主政*治以弥补中国传统文化的致命盲点和缺陷,这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㈡、民*主政*治与儒家思想可以互相促进。
1.唯有民*主政*治有利于儒家思想的充分发扬(儒家思想需要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下,因为一方面政*治拒绝道德的直接介入,另一方面政*治也不干预道德,所以政*治与道德得以各正其位,而儒家思想也就可以回归本位,在它可以且必能发挥作用的道德、精神、思想领域进行自由的发展与实践。
同时,民*主政*治能抑制恶行的盛行与蔓延,从而有限扼制恶念的发生发展,这就为道德发展扫除现实的障碍。而且,民*主政*治通过促进政*治主体的发展直接促进逻辑理性的发达,而逻辑主体之发达正是道德主体建立的前提,因为逻辑主体的发展有助于主体从现象界中抽象出来,摆脱了现象的束缚,主体的道德自觉才有实现的可能。所以,民*主政*治提供了道德发展的前提与可能,也就为儒家思想的开展开拓了广阔适合的空间。在尽量少受现实条件障碍的前提下,儒家思想将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充分地实现自己。在此意义上,儒家思想需要民*主政*治。
2.唯有儒家思想能促进民*主政*治质量的提高(民*主政*治需要儒家思想)。民*主政*治提供了道德发展的前提与可能,但并不能保证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因为它只是消极地通过抑制恶行来限*制恶念,并不能正面地破除恶念,从根本上消除恶念。所以,民*主政*治只能消极地建立形式主体(政*治主体、逻辑主体),不能积极地建立道德主体;只能维系社会,而不能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高。道德主体的建立不像形式主体可以只依靠外在的政*治法律保障,因为道德主体的建立必须有主体的精神自觉,而精神自觉只能是精神的自发自动,这就只能靠儒家思想的启发感悟,通过内在的省察来建立道德主体。儒家思想对道德自觉有效的促进必将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而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升将提升民*主政*治的质量,从根本上弥补民*主政*治以量的方式决定质的问题的天生缺陷,因为此时政*治主体将把更多正确的个人道德判断带入政*治领域,总体上将产生与其提高的道德水准相适应的更合乎道德的决定,当“质”本身得到改善提高以后,“量”的因素与影响将逐渐下降,民*主政*治的(决策)质量就会得到不断改善和提高,民*主政*治将得到不断地巩固和加强。在此意义上,民*主政*治需要儒家思想。
3.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动将把人类社会导向真正的理想社会。
儒家思想是唯一真正道德的理论与信仰,民*主政*治是唯一合乎道德的政*治,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的配合将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良性循环,把人类社会导向理想社会。这种配合不是互相侵入对方领域,主动去协助对方的工作,而是各自安守自己的领域,各尽本分而已,如此,则可以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当民*主政*治与儒家思想的这种良性互动最终达到使所有人都成为道德主体的时候,“量”就会变得完全无足轻重,民*主政*治将自我解消,或者说,政*治将自我消亡,人类社会将进入大同社会。
4.分*裂的世界重归统一和谐。
当个体达到精神生命的自觉而成为道德主体的时候,对该主体而言,分*裂的世界重归圆融和谐。当精神本体与现象界最初分*裂的时候,人只对“我”(逻辑理性)与“非我”的区分有自觉的意识(此即“唯心”与“唯物”的区分之根源);当逻辑理性从现象界自我超拔出来时(如《纯粹理性批判》),一切都被自我分析和自我解消了,它所感到的只是一个纯粹形式的“我”,一无所有的“我”(逻辑主体之发达与解消)。由此,人开始慢慢自觉地意识到精神本体与现象界的分*裂(如《实践理性批判》),这种自觉的意识也就是精神的真正自觉,于是,人进一步反身向内省察认识到自己的精神本性,认识到这就是一切的本源,在对此不断反复加深的认识中,精神达到完全自觉,自觉的人完成精神本体与现象界的重新统一,这是精神本体自觉地提升收摄现象界于自身,现象界因此被赋予永恒的意义。此之谓“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从心所欲不逾矩”,“挚爱上帝,为所欲为”(圣奥古斯丁)。如果说这些圣贤都只是历史上的个别人,那么,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的结合将把这些个例所包含的必然性实现出来而成为普遍的现象。
如果人类社会真的进入大同社会,对人类而言,历史的进程将被终结而进入超历史,人类将被超化,我们无法预知人类社会究竟会不会最终进入大同社会,我们所能知道的是我们必须向这一目标前进,也许这是一个无限的进程,但在此无限的进程中,我们将领悟到大同社会的真义。
结论
人是精神生命与自然生命的结合体,性本善与根本恶并行不悖。儒家思想以性本善为出发点,是唯一真正道德的理论与信仰,但中国历史证明,直接以儒家思想或道德(性本善)为基点来建构政*治是不可行的;西方文化以性本恶(被误认为人之本性的根本恶)为出发点,由此创造的民*主政*治却是唯一真正合乎道德的政*治,但民*主政*治并不能正面积极地促进人的自觉和道德发展,近现代西方就是明证。这两种偏差都是因为没有认清道德与(民*主)政*治的辩证关系。只有儒家思想与民*主政*治相配合,道德与政*治才能够互相促进,形成良性循环,把人类社会导向大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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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杜文忠:“中庸政*治”与“儒家宪政”精神
                   (西南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中庸”既是儒者“心法”,也是儒者治国之法门;既是个体意义上的道德,也是DF之原理,政*治从来都是利益的冲突,利益的冲突会造成权利的失衡,儒家的政*治理想就是要实现“中庸政*治”,亦即“中和政*治”。故有“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又有“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这就是“儒家宪政”的核心,为此有科举、监察、直诉,道统等制约。
在《礼记·礼运》中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如果细心考察,我们会发现在“七教”调整的这些政*治和血缘关系中,每个人面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对等的,如“父慈”是“子孝”的前提,同样“兄良”也是“弟悌”的前提;“夫义”是“妇听”的前提;长惠是幼顺的前提,朋友以信交,宾客以礼待。由此建立了中国风俗教养式的个人“权利”模型,其目的也同样是通过教的方式,建构“互敬互爱”之社会和个人生活方式。但是这也只具有心理道德的抽象性质,仿佛没有外在程序化了的规定。从实体内容上看,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和平等的,在这种双向的和平等关系没有被细化为法律的情况下,它容易让人理解为“道德风化”之类的东西。比如“君仁,臣忠”是很难用法律来规定的,因为与抽象的道德相比,法律最大的特点稳定而具体,仁和忠的君臣关系,恐怕还需要一部“宪法”来界定,君何以“仁”?臣何以是“忠”?所谓“仁”和“忠”,只能是孟子所说的“亲亲,仁也”,或者孔子说的“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之类的[1]。因此,父子关系之“父慈,子孝”,兄弟关系之“兄良,弟悌”,夫妇之间的关系之“夫义,妇听”,兄弟之间关系之“长惠,幼顺”等等这些抽象的道德名词,最多只能转变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和“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妒嫉,恶疾,多言,盗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之类的法律。即使是这些概念作为法律词语,本身也极为抽象,缺乏精确的界定,这些法律的道德风俗性特征极为明显,而且从历史上的司法适用来看,上位和下位之间也难以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双向性和平等性。
2、“中庸政*治”与顶层的“中和”制度设计。中国古代的“王道”政*治本就是“中庸政*治”,“王道政*治”要求在天——地——人之间真正实现其“一贯以三”的贯通,所谓“一贯以三谓之王”, 即天命——性——道——教的贯通,“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历史上中华法系在制度上力图贯彻了“儒家法”的“中和”、“王道”政*治理想。但是实际上秦以后的中国政*治并非完全如此,这说明是否是“儒家宪政”受到法家极权政*治的影响,形成“外儒内法”的结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中和政*治呢?明朝胡惟庸案杀3万人,蓝玉案杀15千人。明朝虽然在下层坚持了儒家风俗性政*治和风俗性法律的传统的“中和”特质,采取了一些发动群众制约官府的做法,而其顶层却并无“中和”的制度设计,一个“极”字下是不可能实现“中和”和“中庸”的,这样的历史的教训已经不少了,因此我们可以说极端政*治本质上都是一种违背了儒家理想政*治的制度模型。
3、“中庸政*治”的困难在于需要有一种能够实现它的恰当的形式。孔子说的“当今之世,志古之道”,所谓“志古之道”,就是中和之治,朱熹认为《中庸》“忧深言切,虑远说详”,在当今中国,如何不再出现极左或极右的状况,这需要中国人重新思考政*治的本质,无论“社宪”、“泛宪”、“马宪”,还是“无宪”、“人民民*主”。我以为能够实现“中和政*治”的形式,就是最好的政*治。世界范围内的宪政运动已经持续了很久了,形成了普遍性的价值观念,自由、民*主、平等、权利这些概念成为现代社会条件下基本的政*治诉求和经济诉求,也是近代中国人变革的动力,这一点对于稍知近代史的人都是没有疑问的。至于如何实现这些政*治诉求,则需要我们积极探索,那种仍然以政*治意识形态来划定是非的做法,不加分别地一概说“宪政的关键元素是资本主义”的论断定然是武断的,也是不尊重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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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过秦与正韩:论儒家对秦制及法家思想的批判
                                    
                             (正式发表于加拿大《文化中国》2013年第1期)
[摘  要] 延续二千多年的秦制是中国特有的暴君专*制,其思想基础以韩非的法律工具主义为代表,“焚书坑儒”是其极权酷刑的典范,而儒家则是其思想上持续不断的批判者—以普遍圣贤人格纠正*法家以人为耕战工具、君主耳目的谬误。汉儒以“仁义”原则总结暴秦的“过错”,新儒家则以道德权利纠正韩非权力工具主义的谬误。在“过秦”与“正韩”的批判中,儒家强调以“仁义公道”为核心的普遍道德权利限*制皇帝专*制的“私位权力”。通过对儒家法哲学思想的论述和分析,本文认为法家工具主义的强制原则和功效目的是典型的、以权力为私欲工具的“人治”思想形态,而儒家所提倡的“德礼之治”则是建立在普遍道德义务之上的“法治”思想,它既可以作为批判和抑制“人治”条件下权力的淫威,也可以接引并创造性转化以人*权和公平正义为取向的现代法治原则。
[关键词] 法术  仁义  道德权利  私位权力
[作  者] 单纯(1956-),男,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人*权法研究院兼职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引    言
中国的郡县制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一直延续到1911年辛亥革*命建立亚洲第一个近代化国家—中华民*国为止,是世界帝国体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的社会制度。这个“垂二千而弗能改”(王夫之语)的社会制度,虽然其间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以及清代的“康熙之治”可以称得上是“开明专*制”的治世,但大部分的时间都是由暴君、昏君独*裁的集权专*制,因而引起各代儒家的深刻批判。因为“焚书坑儒”引起的“秦火”之痛,儒家的批判在制度层面直接指向秦帝国,是所谓“过秦”,即秦帝国作为一种制度上的过失;在思想层面却指向秦帝国的思想基础—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是所谓“正韩”,即纠正*法家的思想谬误。前者以汉儒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后者以当代新儒家熊十力的《正韩》为代表。在对集权专*制的反思和批判中,与《过秦论》和《正韩》旨趣相契的论著尚有王充的《论衡·非韩》、陆机的《辩亡论》、杜牧的《阿房宫赋》、苏洵的《六国》、苏轼的《韩非论》、苏辙的《六国论》[2]、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顾炎武的《日知录》、王夫之的《读通鉴论》、梅曾亮的《韩非论》以及郭沫若的《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这些论著所表达的思想代表着中国学者,特别是儒家学者对于集权专*制制度及其法律思想基础的批判,是中国语境下的“法治与人治”关系的批判性思考,其所批判的制度性质和思想术语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一、“过秦”:反思秦制的过错
  秦朝作为一个短命的庞大帝国,其最为人所诟病的罪过就是“焚书坑儒”。中国知识分子,特别是儒家的学者因此而染上了一种精神上的“秦火之痛”。但是,秦帝国罪过的精神后遗症则见于历代统治集团对于思想自由和独*立人格的肆无忌惮的戕害。
   
1:焚书坑儒
秦帝国统一战国之前的周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一个朝代,持续存在了790年(公元前1046至前256年)。周朝实行的社会制度是“礼乐之制”,即其开国的政*治家周公“制礼作乐”所形成的一套政*治和法律制度。可是到了这个朝代的晚期便出现了“礼坏乐崩”的“天下大乱”局面,伴随这个社会动荡而出现的是“春秋”(公元前770年至476年)和“战国”(公元前475-221年)两个时期,前者引起了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思想自由和理论创新运动,史称“诸子百家”,后者是诸子百家的思想被运用于各诸侯国的社会实践的时期。在诸子百家思想中,儒家从仁义伦理价值损益周代的礼乐制度,而法家则是从强制性和功效性方面强化礼乐制度,最终是法家的理论胜出:处于西部边缘地区的诸侯国—秦根据法家的理论实现了富国强兵、一统天下的目标。
秦帝国统一之后,强制推行一套新的社会制度,将周朝的诸侯“分封制”改变为秦帝国的“郡县制”,这个制度经过汉帝国的继承一直延续到1911年之前的清朝,是所谓延续二千多年未改的“百代政制”。但是,这个制度在建立和推行的初期,遭遇到儒家学者和诸侯国中遗留的贵族们的反对。儒家学者们在自己的教学和文献研究中开始批评秦的新制度,在法家的谋士李斯的建议下秦始皇下令焚烧了各种议论时政的书籍和文献,并坑杀了四百六十多名针砭朝政的儒生。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焚书坑儒”。“焚书坑儒”形式上是在贯彻法家人物李斯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但其本质是主张“法律”的强制性和功效性,否定法律的伦理意义;强调“吏”的职位和权力,否定其责任与合法性限*制,实行极权专*制主义的暴*政。当然,这个暴*政在仅仅存在15年之后即迅速地土崩瓦解了。但是,以“焚书坑儒”为象征的法家极权专*制主义思想却在后来的中国历史上不断延续和翻新,并以政*治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摧残中国人的自由思想,如东汉的“党锢之祸”、明末的“东林党争”和清朝的“文*字*狱”都是以制度的“霸权”摧残思想的“士权”的显例,甚至也出现了“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才,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余人也”对中国人自由思想的变相残害。[3]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焚书坑儒”被历代极权统治者当作巩固其绝对权力而实行愚民政策的方便法门,《汉书·艺文志》直揭“秦火”为“燔灭文章,以愚黔首”。使“黔首”(老百姓)处于“无书”可读的境地是一种愚民政策,而“禁*书”和“钦定书目”又使民众失去自由选择和独*立思想的险境,其目的是使统治者的权力和意识形态成为一种独*裁政*治和思想专*制。这些情况说明,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焚书坑儒”与秦政制一样是一种钳制思想自由、摧残个体人格权利的极权和独*裁传统,所以追求独*立人格、特别是思想自由的中国知识分子都直接或间接地批判这个传统,以标明自己的人生价值取向。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中最为人称道的一个例子就是陈寅恪,因为他敢于顶着在政*治上强制推行的“思想改造”极左思潮,坚持声明“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沉痛地反思“焚书坑儒”在中国当代思想界的遗毒。
2:贾谊的分析: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
秦帝国独*裁政*治的迅速崩溃,不仅是独*裁者个人或者统治集团形式上的昙花一现,更重要的是折射其思想原则上的荒谬。秦之后的汉帝国不仅是简单地“汉承秦制”,接受秦帝国的制度框架和管辖疆域,更重要地是总结一个空前绝后的强力政权迅速崩解的历史教训,为此,汉代的儒家知识分子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和反省,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贾谊的《过秦论》。
站在先秦儒家对“礼乐制度”进行仁义伦理反思的立场上,贾谊明确指出,秦帝国的过错是极端片面地实施了法家工具主义的效力原则,“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4] 社会风气因此而衰变,“秦以任刀笔吏,吏争以亟疾,苛察相高,然其敝徒文具耳,无恻隐之实。”[5] 在这样的社会中,人变成了政权的效率工具,互相猜忌,人人自危,权谋陷害之风盛行,罗织罪名之法肆虐,人人敢怒不敢言,等到一夫作难,万众呼应,靠酷刑和诈术维系的帝国顷刻之间便土崩瓦解了。其实,就在先秦法家从“法、势、术、力”的法律工具主义片面强调“礼乐制度”的意义时,儒家就从仁义价值立场标明过“礼乐制度”的伦理意义,如孔子所谓“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6] 到了汉代贾谊批判秦的过错也仍然是在强调儒家赋予“礼乐制度”的仁义价值意蕴:“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者也。主臣,礼之正也;威德在君,礼之分也;尊卑大小,强弱有位,礼之数也。礼,天子爱天下,诸侯爱境内,大夫爱官属,士庶各爱其家,失爱不仁,过爱不义。”[7]由社会制度赋予的权威和社会阶层规范虽然具有功能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它必须承担由普遍的仁爱而产生的道德义务,先秦孔子所提倡的“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8] 和“以道事君,不可则止”[9] 才在贾谊的“过秦”思想中被表述成为道德权利课以制度权力的义务,“汉承秦制”表明汉代没有创新像近代西方分权制衡那样的制度措施,但是通过贾谊的论证却申述了儒家以仁道义务约束皇帝权位的思想制衡原则。
先秦法家工具主义取向的强制性和功效性思想,经过春秋和战国两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到秦帝国建立时已经积累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而由“物极必反”的逻辑所产生的“过错”也充分体现在法家的法律观念上:以无限酷刑和重刑实现法律的即时工具效力,“使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怒,独*夫之心,日益骄固”,[10]最终迅速走向了国崩族灭的可悲境地。所以,贾谊的总结一方面是在批判运用于秦帝国的法律工具主义,另一方面也是在宣扬儒家的法律道德主义:“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11] 所以,正如另一汉儒陆贾所批评的:“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12] 摒弃仁道,专任刑罚,其必然的结果就是贾谊在《过秦》中所做的判断:“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3:王夫之的分析:法密不能胜天下
贾谊在“过秦论”中所作的分析对后世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大段引证了贾谊的论述,特别是对其中“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十分赞赏:“善哉乎贾生之推言也!”这个“推言”就是对强秦速亡的原因的总结,用当代法治的术语讲,即一个政*治制度的持续性强盛必然依赖于其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不仅仅表现在程序和形式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实体上—政*治制度的道德基础和法治目的。
仅从程序和形式上看,依据法家思想建立的秦帝国制度比之先前周代的分封制具有更加合理的成分,即其法制上的功效性和稳定性。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对此有过客观的分析,他说:“古者诸侯世国,而后大夫缘之以世官,势所必乱也。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而天之生才也无择,则士有顽而农有秀;秀不能终屈于顽,而相乘以兴,又势所必激也。封建毁而选举行,守令[郡守、县令席诸侯之权,刺史牧督[刺史、州牧、都督司方伯之任,虽有元德显功,而无所庇其不令之子孙。势相激而理随以易,意者其天乎?”[13] 在秦的“郡县制”中郡守、县令等官员是依照选任进行,选任的依据当然是候选人自身的能力和治理功效,比之诸侯国的贵族世袭制仍然是进步的,其本质是将封建制下贵族的世袭权力分解成了为职官开*放的社会权利。尽管秦始皇的动机是出于维系皇帝一姓永久的私权力,但实际上为职官百姓开*放了社会公权利,间接地制衡了皇帝所代表的行政绝对权力,这使“郡县制”在形式和程序上比封建制更符合儒家仁义公道理想。尽管其设计和推行者—秦帝国蔑视儒家的这种社会伦理思想,但是其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趋向却在客观效果上修正着秦帝国统治者的权力淫威,因而“郡县者,非天子之利也,国祚所以不长也;而为天下计,则害不如封建之滋也多矣。呜呼!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存乎神者之不测,有如是夫!”[14] 在这里,王夫之对于秦制中所蕴含的、亦为儒家仁义公道伦理所推崇者确有特别的提示,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中阐释了一个新制度的优越性,以区别于其设计者和实行者的反伦理性私欲动机。这或许就是汉代的统治者一方面鼓励儒家总结秦帝国的“过错”,另一方面又延续秦帝国的“郡县制”的原因吧!秦帝国虽然有“焚书坑儒”的恶名,但是其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儒家仁义公道并不能因此而被全然抹煞,否则不仅“汉承秦制”不能得到解释,就是儒家思想作为凝聚中华民族的主流价值体系也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估,更不用说儒家伦理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官制和法典的实际影响了。我认为,王夫之对于秦制的伦理分析提示了一条重要的理解儒法关系的途径:即一种制度的客观价值与设计该制度的主观动机并非总是统一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制度设计者的动机及其主导下的政策是残害仁义公道的,但制度本身却蕴含着仁义公道的价值,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和由汉继承并延续了两千多年的“郡县制”就是这种辩证背离关系的显例。贾谊的“过秦论”突出了秦帝国统治者残害仁义公道的暴虐之政,而近两千年后的王夫之则将秦的过失放在统治者的个人动机与制度所蕴育的伦理价值之间进行考察,避免了“因人废制”的片面结论,深化了贾谊《过秦论》的理论意义。他指出秦创立的“郡县制”是“选举不慎,而贼*民之吏代作,天地不能任咎,而况圣人!未可为郡县咎也。若夫国祚之不长,为一姓言也,非公义也。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孙以长存,又岂天下之大公哉!”[15] 秦之后,中国统治者二千余年仍然继承了秦的郡县制,但在历史继承的制度惰性中,大多数统治者都忽略了秦的真正“过失”—缺乏仁义公道的权力私欲,因此历代统治者所保留的中国政*治传统不仅是“汉承秦制”,也是“汉承秦弊”。
在为满足秦的权力私欲而建构郡县制的实施过程中,法律作为一种强制而有效的工具也被极端地滥用了,其缘由是秦始皇的私欲动机与法家韩非的法律工具主义十分吻合。秦始皇坚信韩非“人之所得势也而已矣,贤何事焉”[16]的思想原则,所谓暴君得势,无所不用其极,除了“焚书坑儒”之外,最著名的就是建立严厉而繁密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注重“贤智”的“天网”相比,强调“势位”的秦法被称为“法网”,而这种“法网”的最大弊端恰好就是缺乏“天网”所象征的仁义公道,因此,司法者可以视之为满足私欲权力的工具,贪赃枉法而无任何公道义务的约束。王夫之分析说:“孰谓秦之法密,能胜天下也?……设大辟于此,设薄刑于彼,细极于牛毛,而东西可以相鼠。见知故纵,蔓延相逮,而上下相倚以匿奸。闰位之主,窃非分而梦寝不安,藉是以箝天下,而为天下所箝,固其宜也。受天命,正万邦,德足以威而无疚愧者,勿效尔为也。宽斯严,简斯定。吞舟漏网而不敢再触梁笱,何也?法定于一王,而狱吏无*能移也。”[17] 这就是我们能够理解的“法网密密”,往往漏逃吞舟之鱼,其所启发的正好是儒家坚持的法律观念“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强调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信仰,平衡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偏差。参照现代的法理思想看,秦制的过失不仅是秦始皇、秦二世、李斯等人的权力私欲和个性残暴,而是在制度上对掌握绝对权位的人缺少制衡,所以“宽斯严,简斯定”作为一种下位的法律规则应该受到“分权制衡”的立法原则的限*制,这样才可以真正纠正统治者因权力过于集中而滥用的“过错”,而王夫之的“法定于一王,而狱吏无*能移也”则是在强调帝王的集权独*裁,这显然是一个与指责“法网密密”的自相矛盾的结论,恐怕是他太拘泥于“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的“秦制”而仍然难脱法家工具主义的窠臼。
二、“正韩”:来自儒家的法理批判
1:“过秦”与韩非
秦的过失不仅仅是秦始皇或秦二世个性上的独*裁和残暴,而是制度上的过分集权,这是西方人“权力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阿克顿勋爵语)判断在中国历史上最明显的证据。而与西方人侧重利用制度分权制衡绝对权力不同的是,中国人更多地是考虑导致绝对权力腐*败的思想渊源,即“过秦”所应归责的思想基础,即秦暴君们所奉行的法家思想,其集大成者就是韩非子。无论是汉儒贾谊的《过秦论》还是西晋名儒陆机的《辩亡论》都指明朝代政权的灭亡主要源于社会“仁义”价值的缺失,但却没有明确批判导致帝王君主们摒弃“仁义”价值而滥用权力的思想根源。不过,东汉时的王充在评价儒法的治国理念时开始批评韩非法律工具主义的偏颇,所谓“治人不能舍恩,治国不能废德,治物不能去春,韩子欲独任刑用诛,如何?”[18] 这是最早间接地将秦的过失与韩非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文献。而宋代文豪苏轼则明确将秦帝国的短命政*治与韩非的法律思想联系起来批判:“自老聃之死百余年,有商鞅、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若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而商韩的法律工具主义则渊源于对道家老子“无为而治”思想的片面理解,是所谓“商鞅、韩非求为其说而不得,得其所以轻天下而齐万物之术,是以敢为残忍而无疑。”[19] 因此说,秦帝国的速崩和韩非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要害就是摒弃天下普遍的“仁义公道”,“过秦”的思想渊源在苏轼的文章里首先被标而出之,《古文渊鉴》有则评论说:“韩非、老子同传,史迁深意,初未明言,苏氏以‘轻天下’三字道破。”[20] 按儒家传统的说法,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不是一家一姓的天下;“天下”因此具有了普遍道德权利的含义,老百姓“替天行道”自然也就被赋予了剥夺作为“独*夫民贼”的帝王的权力的合法性。之后,中国知识分子对“暴秦”的批判更为明确地指向韩非的法律思想。
二十世纪上半叶,有两篇明确批判韩非法律思想的大文章,一是郭沫若在其《十批判书》中写的“韩非子的批判”,一是熊十力写的“韩非子评论”。熊文曾以“正韩”为题发表过,意为“正韩者,正韩非之谬也。”[21] 无论是郭的“韩非子批判”还是熊的“正韩”都是针对韩非法律思想的偏颇和荒谬,一是深刻批判中国传统中的专*制主义思想,一是揭示儒家的法律价值观,特别是后者,熊十力以新儒学一代宗师的身份所作的分析和批判具有特殊的意义。
  
2:归咎道家的法源
自从司马迁将道家和法家的代表性人物放在同一篇传纪里,是所谓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本归于黄老”,自然是将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渊源追溯于道家传统。之后的学者在论及韩非思想时多少都受其影响,因此也容易引起思想混乱:道家传统是强调本体论上超越的“道德”实体,蕴含明确的“自然正义”价值观,其本质与受韩非思想影响的秦帝国集权独*裁政*治正相反对,韩非何以从道家思想中发展出“道术”诡计而为暴秦之用呢?而真正有效纠正秦暴*政的恰好是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思想啊!其实,这两个思想传统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仅根据某些片面的观点或相近的术语,就将道法两家的思想源流归为一统,则未必合理。
道家的人确实讲过“君人南面之术”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工具意义,这倒是很容易使人联想到韩非一派法家的工具主义。由于强调社会治理的工具主义,社会主体的人、他的尊严和道德价值都被摒弃不顾,或者异化为一种政*治手段和治理工具了。尽管道家讲“君人南面之术”主旨并不在此,可是韩非却将之作了极端地异化性发挥,以体现法律工具主义的“力”、“术”和“诡计”完全取代人的主体性和道德价值。郭沫若对韩非此极端工具主义思想有一种形象的批判,但又暗示其思想渊源于道家的“道术”:
“‘秀才遇着兵,有理说不清’,韩非子是主张‘力’的人,是一个伟大的兵;他的‘力’就是理,利就是理,诡辩就是理。”“他是把一切的人看成坏蛋的,所谓‘君人南面之术’的另一种秘诀,也就是要把一切的人看成坏蛋。所以一切的人都不可信,‘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备内》。)臣下无骨肉之亲固不足信,就是有骨肉之亲的自己的妻室、儿女、父老、兄弟,也同样的不可信,因为这些都是‘奸劫弑臣’的媒介,而其本身也最有可能成为‘奸劫弑臣’。请读他的《八奸篇》吧。‘凡人臣之所道(由)成奸者有八术:一曰在同床,……二曰在旁,……三曰父兄,……四曰养殃,……五曰民萌,……六曰流行,……七曰威强,……八曰四方’。同床的夫妇孺子,在旁的左右近习,以及父兄,是居于‘八奸’的首三位的。”[22] 韩非子表面上也还在谈论“信”、“奸”、“弑”这样一些主体性的伦理概念,但都是为了说明“术”、“制”和“劫”等社会治理工具的强制性和功效性的必然意义,而这些法律工具的特点,照韩非之前的法家看是“法、势、术”,归结到韩非这里就是“力”。这种“力”是一种制度性的强权,完全可以取代任何伦理价值,是西方人所谓“强权即真理”(might is right and power is truth)。不过,根据道家的理论,任何工具意义的功能都不是道家的目的,相反,是属于道家所摒弃的“器用”现象,道家所追求的本体“道”是形而上的,虽然具有超社会伦理性,但绝不是排斥伦理价值的唯工具主义的器用之“术”。汉代史学家班固引证刘向、刘歆父子在《七略》中的观点,对于道家的渊源与思想本质有一段比较恳切的话,可以说明“君人南面之术”的旨意不是社会治理中的工具主义的“术”,而是辩证平衡的政*治本体“道”:“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术也。合于尧之克攘,易之谦谦。一谦而四益,此其所长也。及放者为之,则欲绝去礼学,兼弃仁义,曰独任清虚可以为治。”[23]“尧之克攘”体现的是圣王尧的“信恭能让”的政*治伦理,“一谦而四益”体现的是天道、地道、鬼神和人道四个方面都遵循的“损益”平衡,即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仁义公道。也就是说,道家的政*治和社会治理“术”仍然蕴藏着深厚的自然正义精神,只有偏执理解其“术”—“及放者为之”—才会出现摒弃仁义的“礼乐之治”。这就是说法家传统中有极端工具主义的偏执派:“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24] 也就是说,法家中的韩非一派是“放者”和“刻者”,极端的工具主义派,所以才会蔑视仁义,片面地发展了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所以,司马迁和郭沫若那样将法家的偏执归咎于道家思想并不准确。实际上,道家所总结的“成败存亡祸福”的治道本体具有自然正义的旨趣—“道德”,它超越于儒家社会正义取向的“仁义”价值,但绝不是蔑视儒家的“仁义”本体而归于法家的工具主义“法术”。
汉代的人距离先秦诸子思想勃兴时期较近,容易感受其关联性,但也容易受到思想现象的误导。比如,看到老子言“君人南面之术”,易于产生韩非道术思想为其自然发展的联想,看到庄子的“齐万物”,则以为万物个性权利不值得尊重,视天下万物渺然不足敬畏。其实,这些联想与道家思想的真精神想去天壤。所以,将老庄申韩合为一传并解释它们之间的思想渊源关系,确有不得要领之虞。后人将法家渊源追溯至道家,而没有说明法家的工具主义“法术”是对道家自然正义“道术”的曲解,而致使“法、术、势、力”为取向的酷刑在秦泛滥成灾。这是近代以来研究道法、儒法关系中没有坚持梳理清楚的问题。
与司马迁、郭沫若的理解比较近似的是唐代的韩愈与当代的熊十力,他们认为韩非的极端法律工具主义来源于儒家荀子一派。韩愈鉴于先秦的“焚书坑儒”和汉之后佛教的逐渐流行,指责两个儒家的人物失职:“荀与杨也,择焉而不精,语焉而不祥。”[25]汉唐时代,孟荀常常并举,不过,韩愈认为荀子传道不得其人,出于其门下的韩非、李斯使儒家罹“焚书坑儒”之祸,不能与孟子相提并论;汉儒杨雄模仿《周易》著《太玄》以及《论语》著《法言》,结果没有能够抵制住佛教的传入,至于“儒门淡泊”而难辞其咎。与韩愈指责荀子“择焉不精”而有韩非一样,熊十力也批评荀子的性恶论启发了韩非的工具主义法律思想:“韩子援道入法,虽与其师异,然荀卿言性恶,又专主隆礼,其言礼之原要在养欲给求,与孔门推本性命之义自别。韩非变隆礼而尚法术,亦其师之教有以启之也。”[26]实际上,荀子所讲的“德力关系”和“隆礼重法”还是以“王道仁政”为政*治的最高价值,所谓“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27]和“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28] 而偏执性地发展“力”和“权谋”那是韩非的法律工具主义特征,离开荀子的“德政”和“王道”思想已别若天壤,何以思想渊源归责之?
3:韩非的工具主义法律观
韩非之所以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不仅仅是他片面发展了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和儒家荀子的“隆礼重法”,更主要的是他继承和发展了他之前的法家工具主义一派,即商鞅、申不害和慎到,这些法家基本上可以归为“三晋法家”,以与强调法律价值与法律工具平衡的“齐法家”相区别。虽然商鞅偏重于法,申不害偏重于术,慎到偏重于势,但韩非认为他们在法律的功效性和强制性方面都还不够,所谓“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然“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29] 他的批评是申、商在“法术”方面仍然没有发展到极端地步。对于慎到“释贤而专任势”,儒家有许多责难,即“难势”,而韩非倒是为其大力张目:“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30] 所以,韩非子极力将先前法家工具主义各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重力派,即法律的强制性与威力。
韩非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主义强制性和功效性,形式是“法治主义”,实质上是“人治主义”加“势治主义”,即有权位的君主无限*制地运用法律,以收“法、术、势、力”的功效,进而天下万物包括民众都成为自己有效治理的工具。所以,他的“法治主义”只具有近代社会所讨论的法律的工具效能主义单向性纬度。他说:“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此亦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也。”[31] 以天下为君主的耳目视听工具,是申不害“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的“王天下之道”,韩非认为这个“聪明”的王道就是以天下公众为君主耳目的独*裁之道。“匿罪罚重,告奸赏厚”之法则是商鞅的发明,韩非则将其概括为“使天下必为己视听之道”。将天下民众视为耕战工具,以帝王独*裁法术加以鞭笞驱使,这是韩非的集权主义政*治观和工具主义法律观,追求心性个体自由的新儒家熊十力对此深恶痛绝:“韩子政论宗趣,约析以三:一曰人民属于国家,即人民之一切应为国家而牺牲,国家有无限自由而人民无自由。二曰个人属于群体,即个人之一切应为群体而牺牲,群体有无限自由而个人无自由。三曰基于上述二义,当令全国上下并力于耕战。此与今之列强戮力于生产与军备者完全遥合。”[32] “人主持无上之权,操法术以统御天下,将使天下之众如豕羊然,随其鞭笞之所及而为进止,人民皆无自由分,何自主之有?”[33] 尚专*制、弄权术、无民*主、无自由,韩非的思想就是古代的法西斯主义。集权主义的政*治不仅视法律为贯彻权术的工具,而且社会中的人亦当成工具使用,或者像奴隶制中将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韩非又说:“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34] 照他看来,在国家的治理中,法律的功效主要见于“数”“术”等法条数目,其中不能有人文价值的“荣誉”判断,这样就可以“无敌”(毋适)而治。这样的工具主义法治,不仅拿人不当人看,而且拿人当畜牲看待:“‘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人格是不要的,只要工具,只要“狗”。君臣的关系,在韩非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看成牧畜,另一种是看成买卖。……无论看成牲畜,或看成买卖,总之是在打算盘,没有什么仁义道德可讲。君既是虎豹,臣也就应该甘心做爪牙,只要把老百姓镇*压得住,摄取他们的血汗与生命,那就国富兵强,主安位尊,而天下太平了。”[35] 古代的韩非将臣民视为君王的政*治爪牙和法律工具,与当代法律西斯主义将国民视为炮灰、法律视为恐怖工具如出一辙。但其社会治理效果都是短命而可悲的,秦帝国崩溃之后,汉初即以“约法三章”矫正其繁复酷刑,希特勒第三帝国垮台后,纽伦堡审判即以法律的“实体正义”否定其“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而惩办法西斯的司法工具-纳粹德国的战犯。这些都说明,背弃法律正义价值法律工具主义不可能产生稳定的和可预测性的社会治理功效,其权力动机和社会效果是截然相反的。
4:“正韩”:法律岂能无仁义公道
韩非之所以尚力,是其法律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浅陋的缘故。如果说他的法律工具主义是偏致性地理解道家“君人南面之术”的结果,那么其法律“功效性”则是片面地发展了儒家荀子一派的“隆礼重法”,其谬误也颇受荀子“制天命而用之”的工具主义影响。而他在此两个方面片面的理解和荒谬发展其法律工具主义,也反映出老子和荀子在本体论上不够纯粹,容易流于“生”的形而下层面,虽然有直观的工具效能,但不能在本体论上形成一个稳定的核心概念,以统一思想体系。《吕氏春秋》讲治理天下的“法律”原则时说,“老聃贵柔,孔子贵仁”(不二篇)这就是在强调道家的“以柔克刚”的道术,而儒家孔子倒表现为一以贯之的“仁义”道德本体。这就是新儒家批判法家工具主义的“思想语境”(intellectual context)。
熊十力在批判韩非的法律工具主义谬误时指出,“韩非之人性论,实绍承荀卿性恶说,此无可讳言也。荀卿由道而归儒,其形而上学之见地犹是道家也。韩非援道以入法,其形而上学之见地亦犹是道家也。凡政*治哲学上大思想家,其立论足开学派者,必其思想于形而上学有根据,否则为浅薄之论,无传世久远价值也。韩非绍承其师之性恶说,殆由其形而上学未能融会天人。荀卿有此病,故言性恶。韩非同其师之病,故绍承师说。”[36]“通观韩非之书,随处将人作坏物看,如防蛇蝎,如备虎狼,虽夫妇父子皆不足信。卷五《备内》篇曰:‘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37] 这里,熊十力之所以将道家与荀子同斥为“道家的形而上学见地”,“未能融会天人”,是因为他坚信儒家有一个“天人合一”的道德本体,即“仁义公道”。缺少这样一个人道的价值本体,人性自然被视为“恶”的,人与人之间只有尔虞我诈的功利关系,不得不以法律工具强制束缚之。其法律形而上学之本体与儒家相比浅薄自显:“道家下流为申韩,非无故也。儒者本诚,而以理司化;老氏崇无,而深静以窥几。老氏则去儒渐远。夫深静以窥几者,冷静之慧多,恻怛之诚少。”[38] 道家本身就有重道术诡计而轻仁爱天性的倾向,经韩非法律工具主义的大力张扬,一变而为秦的暴*政:“中国经秦政之暴虐,迄今不振,韩非不得避作俑之愆也。”[39] 于此,儒家学者难免会“千载以下,同调声讨”。
过去通常都是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不过,照儒家的观点看,这个判断仍陷于一孔之偏。照熊十力的分析,真正的法家应该是管仲、晏婴那一派齐法家,而申韩三晋法家属于工具主义的“法术家”。他引证《淮南子》对先秦“法源”的解释说:“‘法原于众’,……‘法籍礼义者,所以禁人君使无擅断也’,此当时是晚周法家正统派之说,而《淮南子》采入之。…《淮南》所存法家正统派‘法原于众’一语,实含无量义,可谓深得《春秋》本旨。《春秋》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决不许居上位窃大柄者私意制法而强民众以必从。…今观韩非之书,于法理全不涉及,只谓法为人主独持之大物,是法者徒君上以己私定、用以劫持民众之具。…《韩非》书于社会组织等法制及维护人民自由等宪章皆未有半字及之,是何足为法家?…《韩非》书只是霸术家言,本不为法家,以其主严法,不妨名法术家耳。”[40] 就是说,在先秦思想家中,儒家和齐法家都认同法律具有仁义公道的价值基础,而君主的权位必须受到此公共价值的限*制,“法术家”所推行的法律工具强制性亦不得违背社会价值的公道性。因此说,具有儒家法治理想的《春秋》大义—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具有明显的现代宪政思想。中国自秦以后所实行的君主集权专*制主义,完全背弃了先秦儒家所理想的“籍礼义、禁人君、去擅断”的宪政传统,故“韩非之说不用于韩而用于秦,固缘有孝公商君之遗烈在,实亦吕政之才过于孝公商君,故能行韩非之说而成一时之业也。然秦之元气亦自此大伤,十五年而秦亡犹不足惜,其害之中于国家民族者,二三千年而未拔也。”[41] 中国集权专*制的传统由秦制而确立,其思想渊源则来自于韩非的法律工具主义学说,而此法律工具主义恰恰是与儒家的法律仁义公道价值正相反对的。所以,历来将儒家思想与集权专*制传统联系起来的批判难免思想糊涂、有乱点鸳鸯谱之虞。
儒家的人纠正韩非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谬误,其目的是要阐明法律的仁义公道价值内涵,这不仅是对于秦制专*制主义和其法律工具主义的批判,而本身也是继承和创新儒家“德礼之治”的法治传统。孔子通过比较两种社会治理类型确立了儒家“德礼之治”的理想传统,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且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2] 这种理想传统虽然经历了“焚书坑儒”的劫难,但是秦制的暴*政和韩非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反而证明了它的持久性价值,所以,汉代的历史学家通过贾谊的“过秦”更容易看清楚韩非法律工具主义的谬误和对社会治理造成的灾难;班固以《汉书·贾谊传》点明儒家“德教民气”之乐优于法家“极法令哀民风”之弊的社会治理模式,以彰显儒家法治价值观的“正韩”思想,汉代儒者对于秦制和韩非思想的批判也促使汉之后的统治者对法律工具主义的教训有所警醒,遂在以后的社会治理中逐渐确立并推行“德主刑辅”的法制模式。
虽然,汉之后的中国法制对于秦制中的韩非工具主义法律思想有所矫正,但不可能从根本上祛除“密法酷刑”的法制传统,其原因在于韩非法律工具主义有一个潜藏的私欲权力价值系统,即为了权位者的私欲可以不择一切手段地侵害一切人的权利。韩非自己有个直观的比喻:“为人君者数披其木,毋使木枝扶疏;…数披其木,毋使木枝外拒;…数披其木,毋使枝大本小;…数披其木,毋使枝茂。”[43] 于此,熊十力批之为:“韩非数披其木之术,徒为秦政辇教猱升木,而祸害中于国家民族永不可拔也。”[44] 意为秦始皇将韩非鼓吹的“法术”当作集权独*裁制度性原则,是中国社会因袭其制度而无法摆脱法律工具主义对中国人政*治思想上的摧残。 经常修理枝叶以使树干长成参天大树,这在现代林业管理来说仍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数披其木”往往会摧残枝叶的自然生长权利,其结果树干亦会陷于枯朽。现代社会过渡砍伐森林所酿成的生态灾难与原始森林的自然权利的启示是同样的:自然权利表达的是公共正义价值,而违反自然权利的人类行为往往是出于短暂的私利,密法酷刑以满足权力私欲为宗旨而摧残大众的公共权利,其本质是反仁义公道的。因此,以仁义公道为价值本位的儒家传统对秦制和韩非的法律工具主义不能不尽批判声讨之责。
现代法理已经认定法律的正义原则必然优越于法律的工具性规则,而且是判断部门法条或适用法律的基本标准,所谓“合宪性原则”表达的就是中国儒家坚持的“德礼之治”的仁义公道原则。现代社会中的“道义原则”被解释为:“在国际法方面,我们已经看到,强制力只是极小的部分,而在国内法上,一般也公认人们通常遵守法律,只因为它是法律的缘故,并非担心不服从会遭到惩罚。那么为什么还这样强调‘强制力’?对许多人而言,它看起来像是暴*政的特征而不是法律的特征,而且会损害法律本身的道德性。”[45] 所以,秦政短命和韩非法律工具主义功效性和强制性的破产是其戕害政*治和法律道德性的必然结果。“呜呼!韩非智小而不足穷理,遂限于不仁也。……儒者之道,以德厚为主,以威势为辅。德厚,常道也,万物同由是而生,正如吾人不可一日离常食品,其珍异之味则偶御者也。威势所以恐怖人者也,人不能常生存于恐怖中,犹珍味不可为常也。”[46] 暴*政和法律的工具性效果可以收一时之功,而不能为社会长治久安之道。汉初的“黄老之治”和“约法三章”已经对此做了精确的历史和逻辑解释。
三、公私之辨与礼刑之争
1:道德权利与私欲权力
公共道德权利是儒家“天下为公”的法律观念,先秦儒家以之为对抗和批判君主制度权力的基础。孔子所谓“匹夫不可夺其志”,孟子所谓士“以德抗位”和君主为“独*夫民贼”的思想皆此儒家道德权利优越性的写照。原本,儒家的兴起源于孔子一派的思想家对于周代制度“礼坏乐崩”的反思,其主旨是以仁义公道补充“礼乐制度”的价值缺失,以为治理天下的指导原则。从形式上看,儒家的修齐治平与秦制的“御宇内…制六合”的志向没有什么差异,但在实现这个天下统一的志向的动机和原则上则有天壤之别,犹之乎近代西方法治传统中的自然法和实证法学派,其所强调的“法律价值取向”和“法律强制效力”在西方法制思想形成过程中相互间攻讦势如水火。至于儒家的道德价值,在论及儒法思想传统之关系及其对于中国社会制度的影响时,近代学者陈寅恪的观察颇得深义:“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47] 李斯、韩非虽然受学于儒家荀子,但其贯彻于秦制中的思想则大悖于儒家“礼法”的仁道价值,至有“焚书坑儒”之痛。但“汉承秦制”又以儒经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是所谓“引经决狱”。之后逐渐形成的“礼主刑辅”的法制传统,足证儒家的仁义公道价值在修正秦制和韩非法律工具主义中的原则性地位。近人瞿同祖谓“唐律一准乎礼,为法律儒家化以后最扼要的结语”[48] 亦表明,儒家对于秦制和韩非的批判自汉晋之后逐渐被贯彻至中国的法制演变进程之中,一直在发挥仁义公道的价值指导作用。
尽管学者有此公论,但是儒家的价值理想又并不能充分地贯彻于中国的法制建构和实践之中,关键是君主的权位私欲与儒家仁义公道的价值理想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所以,儒家的大思想家在保持对法家工具主义批判的同时,对帝王君主的人格也保持道德上的规劝和批评,这方面对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权利”观念有特殊的启发意义。在最基础的层面,民众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神圣性,俾其作为一切其他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基础,它既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声明其为一切社会权力的源头,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否则即违宪,又是其他具体权利的基础,以确立法治社会的“正义”价值取向,否则“正义”势必沦为集权者的托辞,为贪赃枉法、权力腐*败大开绿灯。
2:“徒法不能以自行”
先秦儒家的人相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其辩证意义是说法律的强制性在缺乏道德的前提下无法奏效,而没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障下道德的正义性业不能兑现为社会治理。但在春秋战国时代,法家的人*大肆推行“法、术、势、力、谲”等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游说各诸侯国“变法图强”、“兼并天下”,儒家的人则坚持“王道仁政”的政*治伦理对法家进行批判,所以儒家在当时讲这些话主要是针对法家的工具主义观点,其原则是坚持法律内涵中仁义公道与强制功效之间的平衡。
可是韩非一派的法律工具主义者却坚持法律的工具功效的单一特性。他们认为法律只是权位者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因此它没有道德内涵,只有强制性和功效性。从理论渊源上讲,韩非错误接受了其师荀子的人性本恶的观点并加以片面地运用,极端地发展了先秦作为社会规范的礼的工具理性—惩罚,而儒家对于礼的解释恰好重于其价值理性—德政。孔子以“德礼”为“齐一”标准纠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政刑”传统,确立“有耻且格”的社会正义观,汉儒班固即将“政刑”与“德礼”解释成为“礼法”关系,以礼高于法:“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者难知也。”[49] 从文字上看,班固所讲的“礼法”之别是针对一个法律事件的先后关系,然而其实质却是比较法律的道德价值与工具性能。从“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0]的儒家政*治伦理讲,礼是人的社会行为规范,所以孔子又说“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51] 它自然是蕴涵道德价值的法律,而区别于礼的法律就是单向度的刑罚。所以,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下,蕴含道德价值的法律被称为“礼”,而只强调工具强制功效的法律被称为“刑”,“礼乐”在立法基础和司法目的上优于“政刑”,中国秦汉之后的法制原则基本上遵循的是“礼主刑辅”或“大德小刑”的“阴法阳儒”趋势。
在儒家初创的时代,孔子所讨论的“德礼”“政刑”关系更多地限于其思想论争的意义,但是经过韩非思想和秦暴*政之后,以儒家关于法律必然蕴涵仁义公道价值的思想以逐渐为中国社会的法制实践所接受,以平衡韩非一系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这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政*治“阳儒阴法”在法律活动中的体现,其深义是:没有道德的法律不能成为长久有效的社会治理工具,尽管它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产生一时的功效。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不同视野看待法律实际上表达的是不同思想传统对于人性的价值判断,因为立法、司法、守法、依法等法律活动其主体都是人。而从法律工具主义的角度看,人要么是愚蠢的,要么是邪*恶的。如果其是愚蠢的,则法律直接将人也当作工具,如韩非将民众视为国家的耕战工具或君主的耳目爪牙;如果人是邪*恶的,则法律可以被当作一种惩罚性或威慑性工具约束人。韩非在将法律视为“法术”之工具时,有几种基本的预设:“(一)权势不可假人;(二)深藏不露;(三)把人当坏蛋;(四)毁坏一切伦理价值;(五)厉行愚民政策;(六)罚须严峻,赏须谨慎;(七)遇必要时不择手段。”[52] 这些预设的一个基本前提即人性本恶,是自私自利的“坏蛋”,因此可以将法律当作损人利己的工具。缺乏道德义务的约束,“坏蛋”倾向将法律当作权谋的工具,以为巧于欺人,终而自欺;以为灵于效验,终而祸害自身。懂点中国法律思想传统的西方人都知道法家的工具主义特点,其性质与近代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相似:“约翰·奥斯汀的理论是现代法律分析实证主义的典型形态,其对于法律性质的理解本质上反映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和中国古代法家的观点。”[53]  但他们都很少联想到中国法家的工具主义倡导者给自身造成的悲剧性效果,倒是汉代历史学家司马迁特别注意到此法律工具主义内在的矛盾:商鞅为自己制定的连坐法而不得投舍留宿而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54] 韩非深通“游说”的难处与技巧,终于客死游说的使命上:“余独悲韩子为《说难》而不能自脱耳。”[55] 司马迁纪录下这些法家的历史悲剧,颇能佐证熊十力对于《史记》所作的政*治哲学判断:“《史记》用意,皆惩暴秦之弊,纠韩非之谬。”[56]
3:圣贤与坏蛋
儒家的人对于“礼坏乐崩”的反思是加强礼乐制度的仁义道德内涵,其前提是相信人本性为善,即从本性讲人人都可能成为圣贤,所以礼乐升平的制度就是圣人之治,夏商周三代开创时都被信奉为有仁义道德的圣贤之治,其败亡之时都是缺德的私欲暴*政。而韩非一派工具主义法家则宁可相信人的本性恶,必须以严酷的法术加以监控,他所谓“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57] 这就是把人从本性上都视为“坏蛋”,不配仁义惠爱,只需加以严刑重罚。这是从权位者的立场出发,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人都当作工具:人是坏蛋,则对坏蛋使用工具不必承担任何道德责任,只要产生最大效能就行了。这种工具主义的法律观与西方近代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对人的性质判断十分相似。
根据米国DF官O.W.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prediction theory of law),适用法律的人在本质上也是“坏蛋”(bad man)。无道德的坏蛋不希望受到法律的管束,法律对他来说无非是一种预测工具:公权力依据法律规则对坏蛋惩治的效果决定着他是否犯法,也就是说坏蛋的行为不会受任何道德义务的约束,因此,人的法律责任与道德动机和义务没有关系,“人在社会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仅仅是以预测法院审判的效果为依据,”因此法律不过是“对于法院实际判决的预测。”[58] 一个“坏蛋”并不在乎违法产生的道德羞耻,只是在预测法院怎样运用法律工具对自己进行惩罚,自己当然也在盘算怎样利用法律工具趋利避害。因此,法律成了坏蛋和法院之间“斗法”的工具。“如果说奥斯汀是用‘逻辑硫酸’(logical acid)清洗法律的话,那么霍姆斯则是用‘缺德硫酸’(cynical acid)清洗法律。”[59] 可见,西方实证主义者一直主张用极端严酷的方式清洗法律的道德义务,使其成为一种赤裸裸的社会威慑工具,而其非人道的工具效能却被一些“坏蛋”发挥得淋漓尽致,如希特勒颁布的迫*害犹太人、吉普赛人和黑人的“纽伦堡种族法”(Nürnberger Gesetze),南非的种族隔离法(apartheid)以及麦卡锡促成的“非美调查委员会”(House Committee on Un-American Activities),这些滥用法律工具的丑恶行径也是西方自然法一派学者批评法律实证主义经常要提及的例证。
类似的假设照中国儒家学者看,如果将人视为适用法律工具的坏蛋,则每个坏蛋不仅在“预测”法律的工具效果,而且会毫无道德义务约束地滥用法律,使其最大限度地产生“邪*恶”的社会效果。商鞅、韩非这些法律工具主义的始作俑者自身便为法律工具所害,且信奉此法律思想的暴秦亦沦为天下人的政*治笑料,遗毒所至,“魏操、吴权,任法术以御其臣,而篡逆相仍,略无宁岁。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叔向与子产书曰:‘国将亡,必多制。’(《左传·昭公六年》)夫法制繁,则巧猾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凯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60] 儒家对于法律的道德价值与工具效能关系的总结,古人以“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来表述颇为精妙:法律作为社会治理规范之所以能通行无阻是因为人对法律有道德义务感,否则就只会把法律当作工具,由人玩弄于股掌之间,终不复产生规范社会的治理功能。这就是说,任何工具主义的强制性命令并不必然产生适用法律规范所必须的道德义务,因而最终也不可能产生持久而广泛的社会治理功效。反过来看,如欲追求持久而广泛的社会治理功效,法律在本质上必然蕴含道德义务,即“法治必为良法”,良法必以人性本善为前提。儒家的人所信奉的就是这样一种法律逻辑,假定人性本善,从“满街都是圣人”推导出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三代圣贤之治”。“圣人”并不是有权有钱有势力的人,而是有道德的良知的人;“圣贤之治”也不是历史上真实的治理,而是一种为批评现实政*治而假设的“古典之治”,儒家的人称之为“托古改制”。中国哲学史上有个故事说,倡导“致良知”的明儒王阳明有个门人,夜间在自己房内捉到了一个贼,便对贼讲了一番良知的道理。贼大笑,问他做贼的坏蛋也有良知吗?因为当时天气很热,这个儒家的人就让贼把衣服脱掉再来讨论贼人有无良知的问题。等贼脱了衣服,他又建议贼脱掉裤子,因为看上去他还是很热。贼当着生人面觉得脱裤子则很为难,说“这,好像不太好吧?”这时儒生就对贼大喝:“看,这就是你的良知啊!”儒家的人不像西方学者那样,首先认定人是一个理性的动物,将自己的头脑当作计算和预测功利得失的工具,然后再支配自己的行动。儒家的人相信人是道德的动物,如果“丧尽天良”就只是个动物了,骂人“畜牲”就是这个意思。不甘下流入畜牲者,此所以人之有良知也,故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61] “不忍人之心”是说人所普遍具有的“于心不忍”的道德品质,即儒家人常讲的“良知”,是治理天下的人性基础,“三代之王”的圣贤之治就是理想的社会治理,它自然折射出作为社会治理规范的法律的人性论本质;因为相信每个人在本性上都是圣贤,法治才是可能的,所以宋儒程颢才说“必有《关雎》、《麟趾》之意,然后可行周公法度。”[62] 周公的“法度”就是儒家所理想的社会治理规范—“礼乐制度”,但它的前提是确立规范的动机和实施治理的目的必须符合圣人的道德意图,而圣人的道德意图就是对自然规范的伦理性解释,如雎鸠之交配、麒麟脚趾踏步都有深远的道德启示:雌雄交配非为寻欢作乐而是延续自然永恒生命的道德责任,麒麟踏步非任性奔跑而是不践生草、不履生虫,表达对自然生命的平等尊重。这些都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道德风范,所以《诗经》的第一章“国风”就以“关雎”开头、“麟之趾”结尾,表达自然法则对于社会法则的道德启示。
结论
先秦“礼坏乐崩”而引发的“天下大乱”刺激了诸子百家对于“礼乐”制度的深刻反省,其中对中国社会历史产生持久性影响的当属儒家和法家。儒家的显著特点是“孔仁孟义”所创立的道德价值取向对于“礼乐”制度的修正,而法家的特点则是三晋法家鼓吹的“法、术、势、力”对于“礼乐”制度的工具性强化,前者着眼于道德权利对于行政权力的限*制,即公利高于私欲;后者则强调权力自身的强制性和功效性,即集权独*裁超越一切。韩非和秦政为三晋法家的思想典范和制度实践,而“过秦”和“正韩”则是儒家传统对于法家工具主义思想和独*裁暴*政的批判,这个儒家立场的批判传统被贯穿于汉儒贾谊的《过秦论》和新儒家巨擘熊十力的《正韩》之中。
在古代儒法两家的政*治和法律思想竞争中,法家的工具主义思想获得了短暂的优势,诸侯国秦实行法家的“耕战法术”吞灭了六国,建立了秦帝国的一统天下。但秦帝国暴*政的短命历史却宣告了法家工具主义的失败。鉴于这个高度集权和迅速崩溃的巨大反差,汉代的儒家将伦理政*治与宇宙论嫁接,形成了高于世俗政*治的神权政*治思想,在理论上超越并纠正*法家的工具主义法律思想。汉儒以仁义公道为伦理基础的天命论政*治思想,过去的研究大多限于董仲舒的天命宗教观,贬斥其为儒家宗教神学,很少有学者关注其政*治合法性的面向,如对于秦暴*政和三晋法家工具主义的思想矫正、提倡人的道德权利以制衡帝王的行政权力,创新了孟子“民贵君轻”的政*治思想,促使汉以后的社会体制中引入了不少限*制君权独*裁的措施,最著名的如“察举制”、“铨叙与监察制”、“科举制”和“三省六部制”等。简言之,儒家的政*治理想是建立在宗教天命的合法性上的,没有高于皇权的天命思想法家设想的权位工具主义就不能在理论上得到纠正,尽管儒家不是中国两千多年“秦汉帝制”的设计者和实施者,但它一直承担着思想批判者的使命,其提倡的主体心性贯穿天命、天命高于天子皇权的信仰为“天民”的道德良知权利制衡“天子”的帝位权力提供了神圣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在信仰方面保证了“天民”的公共权利,其孔孟“仁义”本位的道德权利不仅对“天子”的权位课以道德义务,直谏其下“罪己诏”,或汤武革*命而“替天行道”。这些思想和措施都是贯穿于儒家《过秦》和《正韩》思想之中的,其标明神圣而公平的道德权利对于现代宪政社会的民权思想有中国特色的经验教训和理论意义。
另一方面,过去的研究,注重韩非的法术与道家传统中所谓“君人南面之术”以及慎到就学于老子这样一些表现关系,因而推断法家与道家的关系,这是思想史研究中常见的简单联想,严谨的学问当不受此局限。通过,《过秦》和《正韩》所见的儒家法治思想, 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认清道家的本质,甚至“道术”(像庄子所谓“道术而为天下裂”)是讲一种思想本质,而不是讲现象,所以不能将法家的工具主义思想渊源追溯为道家。道家根据“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自然-社会法则思想,其“君人南面之术”宗旨是“自然正义”,与儒家的仁道为本的“社会正义”都是注重人文价值的,而法家则完全走向了法律工具主义的路线,所以汉初纠正秦暴*政过错的原则就是道家旨趣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反过来讲,贯彻于暴秦的法家工具主义只不过是对道家“自然正义”原则的曲解,因此做了极端偏致的发挥。只有这样分析才能明白熊十力所谓“申韩为道家之下流”的奥义。
“过秦”和“正韩”所提倡的儒家特色的道德权利优势,并以之批判君王的行政权力,其意义不是直接创立一种制度以制衡行政权位的社会机制,而是充分行使思想权利,确立一种人道义务为标准的法治原则,以“天下人的天下”—仁义公道—所表征的神圣权利思想批判“一家一姓之天下”的自私权位独*裁思想,这是儒家自由思想、批判意识的主流传统,其作为以人*权为取向的现代法治建设的独特思想资源,是值得花大力气发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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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  文  】蓝江:作为“远征”的二十世纪——论巴迪欧《世纪》中的后基旨主义探析
  
2005年,阿兰·巴迪欧出版了他的在哲学国际学院(Collège international de philosophie)的13篇讲座稿,这些讲座稿是他在1998年到2001年间的讲座,主题都是关于对于那个已经成为历史的二十世纪的评述,并给这本集子起了一个十分简单的名字《世纪》(Le siècle)。但是这本书出版的意义并不只是巴迪欧对于一个已经逝去的时代的总结,甚至不是对自己的某段时期的思想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后期巴迪欧来说,这本书出版于作为他那本数学本体论构建的《存在与事件》(1988年)续篇的《世界的逻辑:存在与事件2》(2006年,后面简称《世界的逻辑》)的前夕,因此,《世纪》承载着巴迪欧思想的另一次激变的萌芽,这个萌芽正是我们在一个陌生的世界上创造出新的道路的能力——这就是“远征”(Anabase),而如何在这个世界上找到新的道路正是《世界的逻辑》需要的解决的问题。
如何来理解巴迪欧在《世纪》中提出的问题?首先,巴迪欧是一个坚定的行动派,从1968年开始,他就和自己那个更喜欢沉溺于理论实践的左翼思想的导师阿尔都塞分道扬镳,相反,他转向了毛主义,那个时期,他阅读了大量的M的著作,并且还翻译了中国哲学家张世英的《黑格尔的哲学》[1]。因此,对于巴迪欧来说,不竭的运动和斗争,才是理论和思想真正的鹄的,也正在这里,巴迪欧坚信他可以将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十一条的告诫贯彻到底,巴迪欧借用M的一句话说:“丢掉幻想,准备斗争”[2]对巴迪欧来说,只有在实际的社会运动的战斗中形成的哲学才是真正的哲学。直到今天,巴迪欧的这一坚定不移地同资本主义的不妥协的斗争信念仍然成为他的思想标志,在他2008年出版的新书《小万神殿》(petit panthéon partatif)中,他再一次声明了这一主张:“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坚持真理,丢掉幻想,去战斗而不是投降。在我看来,这是唯一真实的哲学。”(Alain Badiou, 2008, p. 2.
然而,80年代新自由主义和保守右翼的兴起,让这种革*命的激*情一下子被浇灭了。一些曾经坚定的左翼,如利奥塔、格鲁克斯曼,突然右转,将矛头指向了他们曾经的信仰,曾经的战友。更多的知识分子和学生是收兵入库,三缄其口,革*命的“冬月”来临了。恰恰在这个时期,巴迪欧可以冷静下来,对理论和自己过去的一切进行一系列反思,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他撰写了一些更具哲学色彩的论著,如《主体理论》(1982年),《存在与事件》(1988年),而这些大部头的著作具有浓厚的思辨色彩,仿佛那个昔日在街头冲锋陷阵的激进分子一下子变成了一位在书斋里咬文嚼字的教授。真的是这样吗?实际上,尽管巴迪欧的论著与西方的形而上的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巴迪欧试图在这些著作中重构一种新的本体论,但是《存在与事件》之类的著作的确不能当作“纯粹”的哲学著作来阅读。巴迪欧在后来的也试图澄清这种误解,他并不想把自己妆扮成一个十九世纪模样的体系哲学家,他始终将自己的触角延伸到最现实的领域。他必须要去面对真正的现实,但是不是以实证主义和价值中立主义的态度,而是一种变革的态度,一种真正尊重马克思的“改造世界”的主张去介入现实的态度来面对现实。也正是从这个视角中,他摒弃了那种对二十世纪血腥和屠戮的伪善的人道主义的评判,而是将整个二十世纪置于一个巨大的变革的潮流中,这个潮流中涌动的是真实的激*情,而不是平庸的死水(在巴迪欧看来,这恰恰是八十年代之后的景象)。
其次,《世纪》一书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这十三篇讲稿有十二篇是在1999-2000年讲座,实际上,巴迪欧在准备这些讲座的时候不得不面对在这个世纪行将落幕之前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苏联和东欧的SHZY已经彻底成为了历史,而新自由主义已经为他们所谓的“历史的终结”欢欣鼓舞,而对于西欧的一些左翼人士来说,他们感到似乎永远丧失了希望。巴迪欧觉得十分有必要对那个过去的世界,那个带有红色革*命痕迹的世纪进行一次深入的解析,而他的解析的刀正是他从德勒兹那里承袭而来的内在性(immanence)方法。实际上,内在性方法是巴迪欧试图创立的集合论本体论的核心,对巴迪欧来说,二十世纪本身是一个情势(situation),然而,今天种种对二十世纪的评价使得原先显现的情势在一种结构或者模式中得以再现。再现不是对情势本身的复制,相反,再现是一种使得不可见的情势变得可见化,亦即情势在某一模式中被描绘出来,而能够在该情势下能够描绘出情势的结构或者模式就是情势状态(état de la situation)。情势状态不仅对于既定的情势予以结构化,而且对该情势下的诸多要素进行了计数,这种计数不是随意的,而是规则性的,或者说,情势状态为该情势的要素定义了进行计数方式,即其情势之中的诸多要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成是具有某种相同性的项值,说得更明确一点,这些要素可以在某种规则之下被计数为一(compte comme un),而这种对要素的项进行计数并计数为一的规则正是该情势状态下的真理。因此,二十世纪本身那种革*命的躁动,本身是一种属于二十世纪的计数为一的真理方式,这种真理只有在二十世纪之中才能得到理解。今天,我们已经无法再现曾经的二十世纪的情势,我们更不能蜷缩在今天新自由主义计数为一的真理模式中来理解那个已经逝去的二十世纪,唯一可行的理解方式是在当今的情势下,重新找到一个可以计数为一的方式,将那个已经被资本主义全球化和自由主义标示为溢出(excès[3]二十世纪以新的方式来获得理解,当然,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解问题,这也是一个左翼的使命问题,或者说,左翼不应该返回到过去来找到我们继续前行的根据,而是要“远征”,从新的意义上找到道路所在。
最后,《世纪》开启了《世界的逻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按照奥利弗·马夏特(Oliver Marchart)评价巴迪欧的一个词,这是一种后基旨主义(post-foundationalism)思想(参见Oliver Marchart, 2007,14-15)。按照马夏特的定义,基旨主义是一种普遍性形而上学的幻想,他们相信存在一个普遍绝对的最后根基,这个根基就是哲学,乃至人本身安身立命的立足点,任由世间无常,但这个根基永恒不变,可以说,在尼采之前的哲学几乎都是基旨主义的。但是从尼采的意志论开始,直到上世纪末的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从根本上拆解我们立足的一切地方,他们认为“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4],我们的脚步似乎踏在一个永远处于流动中的流沙之上,马夏特认为后现代主义是一种反-基旨主义(anti-foundationalism),他们拆解了我们一切可以站立的地面。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可以站立的位置,我们何以存在?这才是像巴迪欧这样的马夏特所谓的后基旨主义的内质,对于巴迪欧而言,存在一个基础,但是这个基础不是绝对的,相反,这是一个偶然性的根基,这个偶然性的根基是作为主体的我们在流沙般的困境中建立起来的,这个根基并不是绝对无疑义的,它只是代表我们对事件的忠实,一种在具体情势中的操作,也是我们在茫然不知所措中需要找寻的路。马夏特的评判正好映衬了巴迪欧在《世纪》中的“远征”概念,即我们原本已经熟悉的路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完全被置于一个陌生的异国他乡,仿佛色诺芬笔下的那群位于波斯的希腊雇佣军一样,我们无法返回,只有在这个异国他乡自己找寻出路,而这条新的路,就是我们站立的根基。可以说,这种探寻新路的“远征”逻辑被原原本本地延伸到《世界的逻辑》之中,所谓的“世界的逻辑”,就是我们在无根基的时代中找到可以在这个世界上蹒跚而行的新的远征之途的逻辑。
巴迪欧的“远征”是双向的,一方面是在理论上的披荆斩棘,另一方面是找到在这个世界上具体的“远征”之途。《世纪》为我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这种理论上的远征,对于左翼,对于唯物主义意味着什么?实际上,从马克思到阿尔都塞,再到巴迪欧那里,我们可以体会到在今天左翼所面对的这种“远征”。
首先,历史的发展在马克思那里被描述为一种线性发展的历史逻辑,即一种进步性的逐步上升的历史进步观,恩格斯晚年的历史合力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那种认为马克思的历史观是按照单一的经济因素来指引历史前进方向的经济决定论的模式,但是,恩格斯仍然赋予经济因素以“归根到底”的决定性作用。在历史合力论的模式中,恩格斯虽然强调历史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们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骑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7页)可以明显看出,恩格斯的历史观尽管强调了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的成分,但是他仍然从整体性的高度描绘了一种作为连续性的历史发展进程,而这种整体的连续性的历史的客观结果仍然是“归根到底”受制于经济因素。恩格斯的历史仍然是一种线性发展历史,尽管在具体的历史细节上,他认为不可预测,但是对于未来历史发展的宏观方向,他仍然是信心十足,因为,在“归根到底”的经济因素的决定作用之下,历史虽然百波九折,但最终会走向共*产主义的彼岸。或者更明确地说,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信,尽管存在偶然性因素,但是他们相信未来的历史发展仍然遵从的是必然性逻辑。对于那个时代的MKS主义而言,尽管有暂时的革*命挫折,但是对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坚信,他们有一个牢不可破的根基,他们相信,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终有一天会看见共*产主义的阳光。
二战之后,左翼的这种坚定的信念似乎遭受了,巴迪欧的恩师阿尔都塞则明显对恩格斯的解释表达出不满。在《矛盾与多元决定》一文的附录中,阿尔都塞曾详尽地分析了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一方面,阿尔都塞不认为,恩格斯在表述中的个人意志可以“产生”历史,更为重要的是,阿尔都塞在另一方面突出了历史发展的多元决定的模式,相对于恩格斯几近乎肯定的必然性的历史线索而言,阿尔都塞的未来,只是相对于现在展现了一个可能性的未来。用阿尔都塞自己的话来说,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只能想我们提供事件的可能性”( 阿尔都塞,第117页。)。在阿尔都塞看来,尽管经济因素是“归根到底”的决定因素,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矛盾的多元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某一特殊矛盾会决定历史发展的方向,从而使必然性的历史线索发生偏移。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势必会带来一种消极的判断,即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矛盾和多元决定,SHZY的实现只能作为一种可能性存在,而并非一定作为某种必然性而存在。更确切的说,阿尔都塞心目中的SHZY的实现是存在几率的,通过某种努力,它可能在未来得到实现,理所当然,它也有可能无法实现。事实上,阿尔都塞的矛盾与多元决定的理论与其说是在一种新的层面上重新阐述了MKS主义的历史观,不如说是从解释上,安慰了处于对未来遥遥无期期望着的西欧左翼的心灵,毕竟资本主义并没有在革*命的风暴中衰落,相反是SHZY及其政党的官僚化导致了西欧左翼的普遍性的失望,在这种现实与传统MKS主义理论之间产生了一个巨大的缺口,而阿尔都塞的矛盾与多元决定理论正好作为一种可能性填补了西欧左翼的心灵这的那个巨大的伤口。在他们眼中,马克思许诺的未来美好社会是一种无限尚未的乌托邦,与那种必然性逻辑相反,可能性逻辑或许更能抚慰他们那对“真实”的激*情。在阿尔都塞晚年的《相遇的哲学》中,这种带有明显失落性质的可能性遭遇了进一步的萎缩,他感到MKS主义处于一个永远看不到边的荒漠之中,没有根基,只有一篇废墟,没有道路,到处都是流沙,而革*命者一个接着一个被理论的流沙吞噬掉,留下的只有那个无助的相遇。
不过,对于巴迪欧来说,他没有阿尔都塞那种无助的悲情,巴迪欧不想像他的恩师那样无助地等待,他要勇敢的下去,自己铺就自己的道路。实际上,通过他在《存在与事件》中提出的元本体论,他借用集合论的方式,重新描述了历史发展的可能性情境。与阿尔都塞不同,巴迪欧对具体历史情势中所关心的对象是“国家”(État),事实上,巴迪欧的“国家”不能理解为一个现实的国家,这种国家毋宁是一种具体划分的结构标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巴迪欧提出:
MKS主义的一个巨大贡献是其对国家的理解在本质上不是从个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的,……MKS主义的论述直接建立了国家同其因数(sous-multiple)的关系,而不是同其情势的项(terme)的关系。它提出国家确立的计数为一(compte-pour-un)在其起源上并不是由于个体的多,而是由于个体的阶级的多。即便我们抛弃了阶级这个词汇,国家的形式观念,即作为历史社会情势的状态,在本质上处理的是子集(sous-ensembles),而不是个体。这个观念必须这样理解:国家的本质并不必须认识个体,也就是说当在具体的例子中,不得不去认识个体时,通常是按照计数原则来进行的,这种计数原则不关心个体本身的样子。(Alain Badiou, 1988, P. 121.
也就是说,在巴迪欧看来,在一个国家中,重要的并不是其中作为个体的多,而是作为其计数为一的方式,也就是其划分子集的标准,在历史的运动中,与其说是个体的运动变化推动了历史的前进,不如说是某种计数为一的标准划分出来子集之间的矛盾关系。这样,历史情势中的多元的问题,转变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历史的情势中,其被结构化的计数为一的标准是什么。而历史的发展不是别的,正好是历史的赘生物(l excroissance)对计数为一的情势状态的绝对性溢出导致的,亦即所谓的异常状态对正常状态的挑战,从而将原先的计数为一的情势状态至于危机之中,最终酿成了历史情势的演变。相对于阿尔都塞的可能性的模式,巴迪欧为我们展现的是一种纯偶然性的解释,对于巴迪欧来说,作为集合中的项,对集合计数为一的规则的溢出的方向是不确定的,这样,未来的溢出并没有具体的方向性限*制,它唯一的功能是创造出空位并由主体的命名来填补这一空位。如果说阿尔都塞的历史观尽管取消了历史的必然性逻辑,但仍然为我们设定了一个可以通过实践来实现的可能性未来的图像,在巴迪欧这里,连这种可能性的图像都彻底不存在了,对于巴迪欧来说,作为纯粹的过剩和溢出,未来只能是新(nouveau),一种纯粹的新,它是对历史中的情势状态的绝对性溢出,它超越了我们一切想象性的范畴,它作为一种纯粹的创造让我们置身于一种全然陌生的境界之中,或者用巴迪欧在《世纪》中的所谓的“远征”,这是一种在完全陌生的国度之中的用我们自己的双手创造新的道路的方式。
《世纪》中还有另一个“远征”,即二十世纪现实上的“远征”。但对于现实上的“远征”需要首先解决这一个问题,即二十世纪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纪?对于二十世纪的定义有很多种,或许由于人类有史以来最残酷的战争的爆发,有人会将之定义为战争的世纪;或许由于希特勒政权对犹太人的清洗,斯大林政府的清洗和在古拉格的劳*教营,有人会将之称之为罪恶的世纪;当然以由于1917年的俄*国革*命,直到七十年代那如火如荼的红色岁月,我们亦可将之称作为革*命的世纪。但是这些都不完全是巴迪欧想要的答案,对于巴迪欧来说,这些评判的标准都是外在于二十世纪的,尤其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新自由主义力量在全球的复辟,最终导致共*产主义在二十世纪最后十年中的崩溃,一些评论者更喜欢从所谓人道主义或者人*权的标准来审判那个业已成为历史的世纪。问题在于,这些对二十世纪的审判是外在的,它是从一个不属于其中的价值来审判二十世纪的方式,换句话说,任何外在于二十世纪的标准对二十世纪的评价对巴迪欧而言都是隔靴搔痒。
例如对于纳粹问题,有人一味地认为纳粹的行为是野蛮的,巴迪欧提醒说,“他们可能忘记了一个关键问题,纳粹们非常关心,也非常坚决地既想象着也理解着他们自己的行为。”(Alain Badiou, 2006, P. 14.)在此,巴迪欧的意思并不是替纳粹翻案,而是明确指出,如果仅仅从情势外的标准来评判情势本身的内涵根本无益于对情势本身的理解,也就是说,外在的评价标准将纳粹这一事实仅仅当作“不应”存在的存在,试图在某种计数为一的程序中抹去,也正因为如此,纳粹在这些叙述中,总是被描述为非人的,野蛮的,甚至直接否认纳粹主义是一种经过深思之后的思想。毕竟,这些思想对于现在的计数为一的标准而言,是绝对的溢出物。
这种外在的评判,在巴迪欧看来,还有另外一个弊端。由于外在标准对情势的事实的切割,并将之作为赘生物的溢出来考察,则自然将纳粹及其行径当作一种兽行,这种行为不被视为人类应有的行为,从而试图从人的层面上否定纳粹作为“人”的范畴而存在。但是真正的问题是,在事实上,纳粹不仅是人,而且纳粹的行径也并非一种无意识的恣意流露,相反,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包括斯大林对党内的大清洗,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思考之后决定的行为,正如齐格蒙特·鲍曼指出,纳粹的大屠*杀是一种极其现代的产物,“只有在一个有完美社会的设计并通过有计划且持续不懈的努力来实施这个设计的环境当中”,这种大屠*杀才可能发生(参见,齐格蒙特·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88-89页。)。如果是这样,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戮,就不是一种人的原始兽性的流露,而是基于一种及其现代性的未来社会的思考而导致的,这个思考本身内置于一个梦想——千年德意志帝国,或者真正自由的日耳曼的精神王国。如果将大屠*杀和这种梦想接驳起来,就会发现,大屠*杀本身并不是万恶昭昭的希特勒及其纳粹党人的非人行径,其中在其内在性上,这种屠戮链接的是一种自赫尔德、黑格尔以降,经由尼采、斯宾格勒等人阐述的一种纯粹的日耳曼的精神理想的衍生物。在这个宏大的“德意志理想王国”的计划之中,“纯粹的日耳曼血统”和“卑劣的犹太人”是一种区分的手段,为了前者,必须要消灭后者。毕竟,在这种语境之中,“犹太人是无法被矫正的。只有保持一定的身体距离,或者断绝交流,或将他们隔开,或消灭他们,才能使他们变得无害。”(齐格蒙特·鲍曼,第88页。)
因此,巴迪欧认为,这种将纳粹行径视之为非人的兽性的外在性评判没有真正思考一个问题,即纳粹的思想是什么?或者在那个时刻,纳粹们在想什么?正因为如此,“这个方式完全堵塞了通向纳粹在想什么,或者想象他们思考的东西,做他们所做的事情的道路。但是,不从纳粹们自己想什么进行思考,也就无法让我们很好地思考他们的行为,最终,这也禁绝了所有可以防止重蹈覆辙的真正的政*治。纳粹的思想没有被真正思考过,它仍然存留在我们之中,未被思考也就没有摧毁它。”(Alain Badiou, 2006, P. 14.)由此可见,对巴迪欧而言,这种从外在拒绝纳粹的方式,不仅没有真正思考纳粹本身思想的历史事实,更重要的是,将这种思想作为一种简单的恶从表面排除出去,不过是从外部剪掉了射入到我们骨肉之中箭的羽枝,而箭的箭簇仍然残留在我们的血肉之中,仍然恶化着我们的躯体。外在的人道主义的方式只是以它自己的方式设想了一个万恶的纳粹形象,并以自己的人道的价值标准从外面将这种形象简单地剔除掉,在他们看来,由于人性的存在,可以足以阻止未来社会再次爆发这种悲剧,但是他们忘记了,正是在这种所谓的人性的面具下,容忍了美军在伊拉克对平民的屠戮,容忍了关塔那摩基地的虐囚的丑闻,因为他们虐*待的和消灭的是非人的恐怖分子,或者说,用他们的价值标准,定义了恐怖分子的非人性的存在,虐*待和消灭他们的行为便是合理的。
还有一个例子,陆川在2009年上映的新片《南京!南京!》在全国引起了巨大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正是陆川对这场巨大的浩劫的叙述的方式。陆川没有从传统的“受难”的方式来叙述这场惨绝人寰的大屠*杀,而是从一个“人性”的东瀛士兵的角度,去目睹在当时南京城发生的一切。最让一些中国人无法忍受的是,影片中的东瀛人并不是中国以往的影片中那种杀红了眼的穷凶极恶的魔鬼形象,在这个影片中,一些东瀛士兵的嬉闹和玩乐如同一群平常的年轻人,他们与中国人心目中那种嗜血的东瀛鬼子的形象相去甚远。在影片的结尾,陆川更是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来描绘了一场日军士兵祭奠战死在南京的亡灵的仪式,在这个仪式的喧嚣中,很明显刺激了那些从“受难”角度来思考南京大屠*杀的人。按照陆川自己的话说,他的这部影片对南京大屠*杀的表述是“去符号化”的,换言之,他不愿从传统的毫无人性的屠戮者和手足无措的受难者之间的二元划分去简单地描述这个事件,因为这种描述方式本身是刻板的,尽管这种刻板话的描述更可能为一些习惯于惯性思维的人所认同。陆川的“去符号化”实际上是摒除了一种在事件之外的审视事件的方式,在巴迪欧看来,事件是被命名的,但是这种命名并非是一种忠实性的描述,但是这种描述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在既定情势的真理程序出现的,这种真理程序外在于事件本身,和对纳粹的人道主义批判一样,这种符号化的形象解读本身就是外在性的方法。当然,并不是说陆川的电影改变了这种外在性,更不是说陆川忠实地还原了南京大屠*杀的事件,但是他衍生了另一种外在于这种标准的标准,从而在平常人对南京大屠*杀的思考和命名之间撕开了一道裂缝,而在这道裂缝之中蕴含的是主体的匮乏,而陆川正好以自己的方式来填补这个匮乏。
这正是巴迪欧极力号召用内在性方法来取代外在性方法的原因所在。对情势及其事件的理解,需要内在于情势,并依赖于情势所倚靠的情势状态的真理程序来得到描述。情势和事件本身是显现的,但是这种显现在一定程度上不可理解,也就是说,对历史情势和历史事件的理解必须内在于一定的真理程序才是可能的。在某种既定的情势之中,只有一种情势状态。但是情势状态本身会随着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空位以及主体对之重新命名而发生改变,这样类型真理程序表现为在历史之中的断裂地连续,其连续性展现为其对先前情势的重新命名,其断裂性则意味着它的真理程序可能与既往的真理程序毫无关系。因此,在巴迪欧看来,从既定情势之外的某种类性真理程序对原有的情势状态进行评判是不合法的,这种外在于原有情势状态的评判根本不能触及问题的真正要旨之所在,其所再现出来的情势不过是对当下情势显现的镜像,历史的真理仍然在这种评判之外。所以,真正要去理解二十世纪,那个短暂的二十世纪,就不能从八十年代之后复辟之后的新自由主义的话语外在性地去进行评判,这种庸俗的见解看到的只有屠戮和罪恶,而二十世纪本身的波澜壮阔在这种外在的评价标准下被减除掉了。
如果排除了外在性的方法,那么对于巴迪欧来说,什么是评判二十世纪的内在性方法呢?巴迪欧并没有在书中一开始就指出这一点,而是转向了苏联建国初期的诗人曼德尔斯塔姆的一首名为《世纪》的诗。在这首诗中,曼德尔斯塔姆写道:
为了从奴役中拯救出世纪,
为了开创一个崭新的世界。
新的岁月的衔接
需要用一根长笛
这是世纪在掀动
人类忧伤的波浪,
而蝮蛇在草丛中
享受着世纪的旋律。
巴迪欧在这首诗中,所感兴趣的地方正是曼德尔斯塔姆在这个世纪之初对这个世纪的憧憬和希望,与曼德尔斯塔姆恰恰相反的是,巴迪欧在这个世纪的尾声用曼德尔斯塔姆的诗来描绘整个世纪的情状。为什么偏偏是这一首诗?对二十世纪进行预言、憧憬和描述的诗歌很多,为何巴迪欧恰恰对曼德尔斯塔姆的这首诗感兴趣?问题正是在于,在这个世纪之初,人们在那种巨大的科学技术飞跃的轰鸣声中,对这个即将展开的二十世纪充满的希望。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二十世纪是充满着希望的世纪,这个世纪的希望不仅仅是寄望于新的科学技术被发现和发明出来,人类的生活可以变得更为便利和美好。更重要的是,人们不仅将自己的能力付诸在物质产品之上,他们试图去设想一种不同于以往的一种新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正是让人们在社会制度和结构上进行合理的设计,让一切不符合人类发展意愿的现实在这种设计之中得到改变,在摒弃了现有的陈词滥调般的浑浑噩噩的社会生活之后,人们可以相信,他们在这个新的世纪即将面对的是一个更富有朝气和活力的生活世界,我们可以在这个世纪中,实现人类从未实现过的憧憬和希望,或许正是因为如此,曼德尔斯塔姆在这首名为《世纪》的诗歌中,才毫不忌讳地企盼着去“开创一个崭新的世纪”。
如果仅仅是新,并不能表明二十世纪的特殊性,换句话说,人类社会在其进步的历程中,时时刻刻都在期盼着崭新的生活和世界,对新的向往,对未来的憧憬本来就是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巨大的动力。那么究竟是什么把二十世纪同其它世纪区分开来,曼德尔斯塔姆的诗句或许很好表达了巴迪欧试图说明的意思,“我的世纪,我的野兽,谁能直接穿透你的眼眸,谁又能用自己的粘稠的鲜血,粘接两个世纪的脊梁?”或许经历了十月革*命的曼德尔斯塔姆更能体会在创造一个崭新的世界的过程中的三色五味。当以往的人们去憧憬一个新的世界时,这种新的世界总是充满着玫瑰色的幻想,或者说,在新的世界和我们挥手告别的那个世界是两个彼此不相干的世界,仿佛旅途中的两个驿站,当辞去一个世纪之后,自然而然地投入到新的世界的温馨的怀抱之中。而十月革*命的经历告诉曼德尔斯塔姆,这种柔情蜜意的新的姿态对于既往的世界不过是一种惋伤,但是曼德尔斯塔姆所说的“崭新的世界”不同,作为一种绝对的,纯粹的新,它与原先的那个世界之间已经没有了那种温情脉脉的藕断丝连般的联系,从这个世界第一次崭露在新世纪之初时,它就表现得横冲直撞,难以驾驭。或者,在这个意义上,巴迪欧非常认同曼德尔斯塔姆对二十世纪初的描述——“野兽”。
在巴迪欧看来,这个野兽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这个新世界,作为“野兽”,对于旧的世界来说,是一个绝对的溢出物,也就是说,新的世纪,新的世界,是一个在旧的世界之中无法理解的东西,它的行为和行动已经完全超脱于旧的世纪之外,甚至不能用任何旧有的概念和范畴来理解它,它是纯粹的新,一种不仅不能从现象上,也不能从本质上从迄今为止的一切方式进行理解的新。这种新践行了巴迪欧理想中的一种真正的无限,这种无限不是依照某种数列规律,无限向后延伸所得到的新(即这种新不能看作为是现有状态的自然性延续的某种未来必然结果),而是一种在内在范畴中彻底断裂的新,这是一种真正的无限,这种无限扯开了真实和现实的距离,在真实与现实的裂缝之中,孕育出新的主体生命。这种新的世界,连同在其中诞生的新的主体,是一种在既有范畴中被视为“野兽”的东西,这种“野兽”之物正是“赘生物”概念在历史中的表现,它彻底地表现为一种不受任何传统和既有范畴所驾驭的新的概念。更为关键的是,这个新的野兽,在本质上,与那个厚重的此在世界是不可调和的,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世界是一个充满着种种羁绊的世界,对于一个到处流浪而奔跑的野兽而言,这个充满着羁绊的世界无疑是最大的障碍。革*命,一定是革*命,将这个曾经的世界在野兽那火焰般的身躯中将其燃烧殆尽,让野兽将旧的世界连根拔起。正如巴迪欧指出,这是一种不可调和的关系,在绝对的新从中跃出的时候,必定不是田园诗歌般的浪漫童话,而是一条用鲜血和骨架铺就而成的道路,它势必是同以往的一切最彻底的决裂,是一种纯粹的溢出和爆裂。野兽,孤独的野兽,在鲜血密布的荒野上奔跑着,身躯上裹挟着齿裂地沾满血渍的捕兽夹和猎人的枪眼,用他最锐利的犬齿叼着人们的残肢,它试图以这种方式宣告着,新世纪的诞生,必然宣告着它必然以摧毁以往的一切世界为前提。那个野兽,正是试图用最后的血腥来结束人类社会的一切血腥,正如M试图用一场正义的战争来消灭一切非正义的战争。
其次,“野兽”作为纯粹的新,它是新生的,又是脆弱的,这只被既有概念和范畴视为洪水猛兽的怪异物的“野兽”,不过如同婴儿的软骨一般,是易碎的。曼德尔斯塔姆对这个野兽的形容,带有一种悲剧式的论调,由于其稚嫩的生命,其不可避免的面临两种命运,其一是这个新的世纪,其原生的轻盈和迅猛被笼罩上了巨大的骨架,曾经的轻盈在笨重的骨架之下难以为继,换来的就是一种更为悲惨的境地,它甚至堕落成更为僵化更为血腥的场面(曼德尔斯塔姆在写作《世纪》之时,苏联还没有经历斯大林的大清洗阶段,或许在那之后,他的《世纪》更能说明这一点),要么,一个纯粹的新,拒绝了那个庞大而笨重的骨架,它的软弱的软骨就会被击碎,成为历史的新的祭品。也正是这个原因,巴迪欧认为,曼德尔斯塔姆已经指出,在这个世纪之初,新世界的脆骨已经被击碎,那个纯粹的新已经湮灭在历史之中,遗留下来的不过是曾经轻盈的新堕落而成的笨重而僵化的身躯。更准确的说,那个纯粹的新,永远都是昙花一现的,当其能够在这个世界上留存下来,就必然会被这个世界庞大的骨架所滞累,因而新的世界在刹那间已经被击碎了,而我们不得不去背负着其沉重而血腥的遗产。
巴迪欧将这种对新的憧憬与人们对真实的激*情联系起来,他询问到,我们为什么需要开创一个新世界,巴迪欧解释说,这正是一种对真实的激*情,这种激*情是一种巨大的否定性力量,它从根本上怀疑了一切现实的东西,因为这些被视为真实的现实从根本上说一种伪饰。这个世界有着太多的伪饰,“忠诚”是伪饰,“价值”是伪饰,“阶级立场”和“革*命热忱”|也是伪饰。这些伪饰的确玷污了我们的双眼,我们在这些伪饰之中不但是扭曲的,甚至被各种各样的伪饰所撕碎,我们必须穿越在我们各种伪饰的身份之中,如同《黑客帝国》中那个被视作为真实的身份,我们有可能洞悉其中的真*相,但是即便洞悉,我们也只能与之同流合污,这正好印证了齐泽克所谓他们明知道如此,仍然如此去做的犬儒主义的困境。或许,正是这样,在二十世纪初,对于新世纪的向往,必然带着这种祛除伪饰给人带来犬儒式压抑的效果。而这正是人们对位于人之上种种伪饰祛除,这也是一种对真实的激*情,当我们将旧有的世界斥责为一个充满伪饰的世界时,我们自然寄望于将新的世界当作一个真正真实的世界。当然,在新的世纪,如何去祛除伪饰,追求真实。一些人(如罗伯斯庇尔和斯大林)采取了极端的手法,将一切伪饰的东西都以最极端的方式加以清除,在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和二三十年代的苏联,这种大清洗的逻辑成为血腥政*治的最好的验证,之所以要杀*死那么多人,正是这个世界需要纯粹的新,而纯粹的新必须要去撕破一切伪装,包括我们自己。所以这种大清洗最后要么是连同清洗者一同葬送掉(如罗伯斯庇尔被送上自己建造的断头台),要么重返那种清洗之前的逻辑(如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修正)。显然,从清洗的道路来实现新的世界,是多么的不现实,逻辑再次演化为反逻辑,辩证法的狡黠再次将人自己当成了理性的祭品,而那个纯粹的真实的世界又一次成为人类的神话。
尽管巴迪欧不赞同通过清洗的方式来实现走向新的世界的“远征”,他试图用一种更简单的方式来接近真实,这就是他提出的“减法”的方式,在其过程中,逐一减去来实现最小差异。巴迪欧列举的最典型的例子是马列维奇的《白色的白色》,这是一幅概念上的杰作,马列维奇试图在白色的背景上描画出白色的方块,在这幅艺术作品中,颜色、形状都日常的美术概念在这幅作品中全部都被清洗了,剩下的只是画面中的几何的暗示,按照巴迪欧的话说,这些暗示支撑起一种最小差异,“一种在背景和形状之间的抽象的差异,最重要的是,白色和白色之间空的差异,同一的差异,我们可以称之为消逝的差异”。这种清洗的法则追求的不是玉石俱焚的毁灭,而是一种小心翼翼地减除,它表达的不是一种对绘画艺术的彻底毁灭,而是一种内容上的清除,并在内容清除上赋予新的创造的可能性。巴迪欧给予这种减法途径以极高的评价,他指出:这是“一种用于建构最小差异的细微分别和区分,其致力于描绘出其原理。《白色的白色》是一种思想姿态,他用最小差异来反抗最大的毁灭。”(Alain Badiou, 2006, P. 87.)情同此理,二十世纪,作为一个新的世纪,它的“新生”,不在于去毁灭性地与旧世界同归于尽,而是在于“抹去过去岁月的痕迹”,这也是正是巴迪欧借马列维奇所提出的“在最小差异之处去产生新的内容,那里几乎是空无。”是“荒漠中的新的一天”(Alain Badiou, 2006, P. 88.)。
在这种清除了内容的最小差异的荒漠之中的新世界是一个什么样的感觉?这种感觉正是“远征”(Anabase)。“远征”是色诺芬的一部著作的名字(中译本翻译为《长征记》)。当色诺芬参与的一支希腊雇佣军,在其雇主小居鲁士阵亡之后,这只雇佣军变成了一只在陌生土地上,可能随时遭到攻击的部队。他们已经无法从原来的路返回希腊,他们必须在这个陌生的,孤立无援的土地上独自完成对于任何希腊军队来说都从未经历过的远征,他们脚下的每一个脚印都是新的,当他们翻越一座座高山,跨过一片片原野之后,大海再次显露在他们眼前,故土和大海构成了一种天然性的关联。在巴迪欧看来,二十世纪对新的世界的探索正如同这场远征,但是与色诺芬所在的古希腊军队不同的是,二十世纪远征不再是以返回故土为鹄的,二十世纪的远征毋宁是在茫茫大海之上没有明确目标的漂泊。巴迪欧比较了两位曾经以“远征”为题写作过诗歌的诗人,一位是圣-琼·佩斯,一位是保罗·策兰。对于巴迪欧来说,圣-琼·佩斯的“远征”仍然带有一种殖民*主义的故土眷念,其主体是一种没有撕裂感的“我们”,因而,对于一个以田园诗歌般的殖民*主义色彩的“远征”,其主体“我们”是在一种当然的友爱结成集体关系中呈现出来,“我们”代表着我们结伴而行,在旅途中相互友爱,相互帮助,去探索那个未知的世界;但是在保罗·策兰的远征中完全是另一种感觉,在经历了纳粹主义的肆虐之后,策兰显然没有圣-琼·佩斯诗中的“远征”的那种闲情雅致,策兰询问的是,“路在何方?”,没有现成的路,“我”,而不是圣-琼·佩斯的“我们”,作为主体必须在“墙之间的裂缝”中去找到一条前行的道路,与其说是前行,策兰更悲剧性地说这种自我磨难式的逡巡不过是不断的“上爬和返回”,根本没有路,甚至看不到任何直接可以看到的目标,有的只是在心中留存的那个永远不会在现有的视野中出现的“心知肚明的未来”。而这里面“我们”这一概念是弱化的,完全没有了圣-琼·佩斯的友爱,人们在一起,仅仅是因为他们都在那里,在一起。正如巴迪欧列举的1995年发生在法国小城罗昂内的一场游*行,没有我们,没有共同的目标,有的只是一句口号“所有人一起,所有人一起,噢!噢!”
参考文献:
Alain Badiou, Le Seicle, 2006, Paris: Seuil.
Alain Badiou, L’être et l’événement, 1988, Paris: Seuil,.
Alain Badiou, Petit Panthéon portatif, 2008,Paris: La Fabrique,.
Oliver Marchart, Post-Foundational Political Thought: Political Difference in Nancy, Lefort, Badiou and Laclau,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2006年,北京:商务印书馆版。
齐格蒙特·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2002年,南京:译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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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格来说,巴迪欧只翻译了张世英的《黑格尔的哲学》中间的一章,即《黑格尔辩证法的理性内核》一章,巴迪欧用章节的名字直接作为法文版的书名(Le noyan rational de la dialectique hégéluenne),并收录在马斯佩罗(Maspero)版的延安文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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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丢掉幻想,准备斗争》是1949814日M为新华社写的评论,目的是为了揭露米国对华政策的反动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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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溢出概念也是巴迪欧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它表示在一个情势中无法被计数为一的要素,溢出的存在是对既有情势状态的威胁,它或可被情势状态所消化,或可摧毁既定的情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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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歇尔·伯曼用这句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话当作他的著作标题,而中央编译局译本中的这句话的译文是“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伯曼对这句话的引用本身就是说明后现代主义对一切固定东西的消弭和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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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葛四友:论无知之幕和社会契约的作用*
【摘 要】 罗尔斯为公平正义提供了三种证成方法:社会契约论、理性选择论与融贯论。这三种方法都与原初状态密不可分,原初状态中最关键的又是无知之幕假设。但由于人们对于应得不应得非应得的混淆,导致我们误解了无知之幕假设,将其与运气均等主义错误地等同起来。澄清无知之幕与应得以及多元主义的关系之后,我们发现公平正义的证成实际上在于其融贯论。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作用在于模拟一种契约式的审思来理解那些表面无害、广为我们所接受的道德前提所具有的逻辑蕴含。而社会契约与理性选择在此之中发挥的作用只是作为思考的平台,成为理性的显示装置,而与公平正义的证成无关。
【关键词】无知之幕;理性选择;社会契约;证成
【作者简介】葛四友: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一经提出后,立即在政*治哲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罗尔斯为其理论提供了三种不同的证成路径:社会契约论、理性选择论和融贯论。这三种证成方法又因为与其颇有争议的无知之幕假设密切相关,因此导致人们在理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时产生了极大的分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澄清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与社会契约在公平正义的证成之中所起的真正作用,从而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公平正义。
一、理解证成方法的枢纽:原初状态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一开始就提到他试图使用社会契约论这种证成方法。我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借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1](初版序言)。这种经得起攻击也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原初状态取代了传统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2](P14)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为什么被称之为公平正义的最主要原因。
这种契约论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它与理性选择理论密不可分。我们确定这样的一种最初情境之后,如果有理性的人在这种最初状态中选出某种正义观的原则来扮演正义的角色,这种正义观就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或者说可以证明它是正义的”[3](P14)。这也就是说,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证成方法,实际上与另一种证成方法:理性选择理论密不可分。罗尔斯非常明确地指出,证成问题就是通过提出一个审思的问题来解决的:我们必须弄清采取哪些原则在给定的境况下是合理的,这就是使得正义理论与合理选择理论联系起来。”[4](P14)而下面这句话更是道出了其社会契约论实质上就是特定环境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契约论术语的价值在于它传递了这样的概念:正义的原则能够被理解为理性人愿意选择的原则。通过这种方式, 正义的概念能够得到解释和辩护。正义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5](P13)
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第三个特征是虚拟契约,而不是真实契约。原初状态也不是真实存在过的状态。这种协议必须被看作既是假设的,又是非历史的。”[6](P16)但这种虚拟契约之所以有效,罗尔斯认为,是因为原初状态中所描述的各种条件要么是我们事实上所接受的,要么是我们经过哲学反思后能接受的。[7](P17)这点的实现与他接受的融贯论又有极大的关联。在他看来,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成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各种考虑能互相印证和支持,即所有观念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 [8](P17)。由此,我们不可能先把契约方与契约环境的认识视作自明的,由此可以从它们推出契约结论来。相反,契约结论与契约方和契约环境有着同样的证成地位,它们之间的调节则是由反思平衡来达成的。这里的反思平衡有两端,一端是有关契约方和契约环境的假设;另一端则是我们对于有关正义的各种深思熟虑的判断。我们从有关契约方和契约环境的假设性条件得出有关正义的暂时性结论,然后就把它应用于社会,产生出具体的正义判断,再把这些判断与我们已有的正义判断相比较。如果有所出入的话,那么我们就可能会从两端入手,一方面修改假设性条件,或者修改我们已有的深思熟虑的某些正义判断,直到使两者达到大致吻合。这样一来,我们就达到了反思平衡。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9](P16)
对这样一种反思平衡情况的描述就是我们借之达到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的描述。一旦实现了大致的平衡,我们也就得到了原初状态,即各种前提条件的组合。在这里反思是过程,平衡是结果。现在我们可以来看罗尔斯的三种证成方法的内在关联。反思平衡帮助我们实现了各种观念的相互融贯,而前提的组合则帮助我们获得了原初状态,即恰当的最初情境,而在此情境下,理性人做出合理选择,所选择的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原则。这样,罗尔斯的理性选择理论通过原初状态变成了社会契约论,而原初状态的确定又帮助我们实现了各种观念的相互融贯,获得了融贯论的证成。
二、无知之幕与应得的理解
上面我们交待了罗尔斯三种证成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但公平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得到证成,还要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找到作为恰当的最初情境的那种原初状态。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找到有关契约方与契约环境的各种假设条件,看它们是否能够起到上面所述的那种作用。对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而言,最重要的作用是确保在这种状态下达成的契约是公平的,而完成这个任务的就是其无知之幕假设。无知之幕的基本内容是: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和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10](P10)这种幕的明显作用就是保证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性质:它是公平的。无知之幕使得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无法使得原则特别有益于他自己,因为他不知道自己究竟会是谁,或者说自己会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因此,他只能从所有人的角度去思考选择问题。这里无论你是利他者还是利己者,你都无法使得原则偏向于他人或是自己。针对我们现实世界中的人更多的是利己者来说,无知之幕实际上就是克服我们的利己之心。正是因此,罗尔斯声称,此状态就是一种公平的状态,而在此状态下达成的契约就是公平的,这也是其公平正义的由来。
无知之幕另一个明显的作用就是把群体之间的社会契约理论(多人博弈)变成了个人的选择理论。无知之幕确保:所有人所知道的信息是完全一模一样的,且所有人都不知道自己是谁。因为各方的差别不为他们所知,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理智和处于相似情境,因此每个人都会接受同样的论证。由此,我们可以随意选择一个人的立场来观察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如果有什么人在经过必要的反思之后比较偏爱某种正义观,那么所有其他人会做出同样的判断。由此由所有参与方参加的社会契约就轻易地变成了一个人的理性选择。因此,只要原初状态中的个人做出选择,那么这个选择自然就能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知之幕并不能保证契约方一定会做出选择,或者一定会只做出一种选择。
罗尔斯对于最后所得到的原初状态中的假设条件有这样的看法,它们或者是我们事实上接受的,或者是我们经由哲学反思后会接受的[11](P17)。而在笔者看来,无知之幕是我们事实上接受的。无知之幕体现的正是我们最基本的道德观点:不偏不倚地看待事物与人。我们道德观点中最深刻也最确信的事情就是:我们做出道德判断时要一视同仁,要没有偏向性地评价事态与人。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无知之幕体现的就是我们实际上持有的最深刻的道德直觉,是我们一直事实上所接受的。然而,在罗尔斯公平正义的讨论中,无知之幕所受诽议颇多。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人们把不属于无知之幕的假设归之于它,由此形成*人们直觉上的反感。下面我将着重分析一些重要的误解,从而还无知之幕以本来面貌。
误解的第一个原因是误解了无知之幕与反应得(anti-desert)理论的关系。的确,如果我们具有一种应得正义观,即正义在于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那么无知之幕至少就显得多余,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我们知道,在正义制度之前,人们的应得就是确定的,那么正义制度就很可能在于给予每个人以应得。这也正是古语个人得其所应得的那种应得正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确实已经预设了不存在这么一种正义。即使存在应得,它也无法独*立于我们的正义制度而得以确定。换句话说,这种应得无法是个人性的,即使个人具有应得,它也需要从一个社会的角度出发,做一个通盘的考虑与衡量才能确定个人的具体应得。
为了更好地理解无知之幕所预设的反应得理论,注意下面应得的两种用法是有帮助的。一种是罗尔斯本人反对的,即在前制度的意义上,我们具有确定的个人应得,而制度就在于给予我们这种应得。[12]我们说的另一种应得实际上只是一种缩写:我们从道德的角度看应该得到的东西。这种应得实际上意指存在着一些道德理由来制约与评价与我们社会对资源的分配,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由于某些理由的存在,所以我们应该得到某些东西。罗尔斯在整个本中实际上就是在寻找这样的理由,以得出什么是我们在这种意义上应得的(合法期望)。因此他是不可能否认这种应得存在的。只要我们承认有正义这回事,我们就不可能反对这样一种缩写意义上的应得。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应得,那么就意味着没有任何外在于制度的道德评价,结果就是正义依赖于制度,无法以外在于制度的标准来衡量制度,换言之,任何制度都会变成正义的。
另一个混淆同样会影响我们对于反应得理论理解。在罗尔斯这里,无知之幕所要预设的反应得理论实际上是一种非应得(non-deserve)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在(根据其他的道德理由)确立制度之前,我们每个人并不具有一种道德应得(moral desert),由此无法用它作为我们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根据。但人们容易把它混淆为另一种反应得的理解:不应得(un-deserve。按照通常的误解,这种应得认为我们不应得我们的天赋或资质,不应得我们从这些天赋中的得益。这里对照我们对反道德的(amoral这词的理解将有所帮助。反道德的一种用法是作为不道德的(immoral,而其另一种用法是作为非道德的(non-moral)的,与道德无关的。正如不道德的还是属于道德的这个范畴一样,不应得也还是属于应得范畴。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所要求的是一种非应得或说与应得无关的理解。
这个混淆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认为无知之幕预设了运气均等主义。我们可以用处理天赋所带来的利益来更好地说明这三种理论之间的差别。按照应得理论来说,我们更高的天赋带给我们的利益是我们应得的。而按照不应得理论来说,我们更高的天赋带来的利益是我们不应得的。而按照(无知之幕所要预设的)非应得理论来说,我们更高的天赋带给我们的利益,既不是我们应得的,也不是我们不应得的,它们无法以道德应得来加以决定,必须有其他的理由来决定它们的分配。显然,按照第一种理解,也就是应得正义来说,我们的制度就在于确保这种利益给予天赋更高的人。按照第三种解释,这些利益的分配则要取决于其他道德理由(罗尔斯所要寻求的正是其他的理由)。但如果我们按照第二种解释,则极有可能带来的就是通常认为罗尔斯所接受的一种运气均等主义,即天赋好坏是运气使然,由此带来的利益是我们不应得的,任何人都不应该为这种运气因素得益或受损,因此我们应该把它拿出来平分。但只要我们正确理解无知之幕所要预设的非应得理论,那么运气均等主义与无知之幕之间是没有什么直接关联的。因此,即使罗尔斯真的承诺了运气均等主义”[13],这也无损于他的无知之幕的假设。
罗尔斯对无知之幕作用的一再强调也表明了非应得的理解。他说,无知之幕就是保证人们在原则的选择上不应该因为社会偶然性与自然偶然性而得益或受损[14](P10)。这里要特别注意,无知之幕保证的只是在原则的选择上不受社会偶然性与自然偶然性的影响,而不是说选择的原则不应该让人们因为社会偶然性或自然偶然性得益或受损。这两句话之间的差别无疑是极大的。罗尔斯这里所强调的实际上是这一点:人们不能因为他们具有的智力或者各种信息优势,从而在选择原则(choice of principles)时具有讨价还价优势。这种优势正是现实世界里随处可见的,我们会利用自己的各种讨价还价能力而选择不同的原则,使得这种原则表面上公正,实际上确是切合于我自己的情况,从而从中占便宜。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正是为了防止这一点。但是,在这种条件下选择的原则(principles chosen)是否允许个人从他们偶然所得的各种能力或天赋中得益,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这得取决于原初状态中其他方面的假设,比如说如果我们接受运气均等主义的假设,那么就不允许人们从这种偶然性中得益或受损,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三、无知之幕与多元主义的理解
我们上面强调,无知之幕的功能就在于克服人们的利己心,使得在原则的选择上无法有利于自己,这个功能实际上只是要使得个人选择从道德观点上是可接受的。如果只是如此,人们可能持反驳,为什么不采用如亚当·斯密提出的全知的、不偏不倚的观察者这个设定呢?这样不是更简单,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吗?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与当下的多元主义密切相关。实际上,正是因为有多元主义存在,无知之幕才需要去掉人们的特定善观念这个信息。因为无知之幕不仅仅要使正义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上保持个人之间的公平,还要在不同善观念之间保持公平。由此,无知之幕已经预设了在我们的认识能力范围之内,我们无法确定哪个善观念是唯一最好的。换言之,我们至少有几种善观念是一样好或者无法比较,但都是好的。这种意义上的多元主义也是无知之幕所需要的预设之一。如果没有多元主义,那么在很大的程度上讲,无知之幕的作用就将大大降低,因为设想一个不偏不倚且全知的观察者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但一旦我们承认理性多元主义这个事实(在罗尔斯看来,这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15](P57),那么无知之幕就显得非常必要了。我们的选择多是依据我们的善观念而做出的。这就确定了一件事情,依据我们实际善观念的实然选择在这里是无法对各种善观念保持公平或保持不偏不倚的。由此,传统上全知的、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在这里就无法继续发挥功能了,而无知之幕的一个极大的优点就是能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步。
但也正是因此,无知之幕也受到一种反驳,如果个人什么都不知道,他不知道自己的天赋等信息,且被剥夺掉个人的善观念之后,他如何进行理性选择呢?如果这种质疑是对抽象思维能力的质疑,那么这种质疑显然是失败的。既然罗尔斯做出了这样的思考,既然还有很多支持无知之幕的人也做出这样的思考,那么足以说明,我们是具有这种抽象思维能力的,是能够超脱于我们具体的各种信息来进行推理与思考的。这个无*能力的反驳就像反驳一个人无法思考他死后会发生的一些事情是一样的,但显然我们是能够思考我们死后的事情的。
这个反驳的第二个观点是这样做屏蔽的信息太多,由此只存在一个抽象的自我,这样没有表示出对个人人格的尊重。诺齐克就认为,只要我们如此极力强调人与其才能、资质和特征之间的区别,统一的人格观观念是否还能保留下来就是一个尚未解决的疑问。” [16](P231) “通过把人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完全归因于某种外在的的因素而继续进行下去,直到成功地否认一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行为(信其结果)。如此贬低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对他行为的首要责任,对一个本来希望支持自主存在的尊严和自敬(self-esteem)的理论来说是一件冒险的事情,特别是对于一个其原则(包括一种善理论)如此依赖于人们的选择来建立的理论就更是如此。人们会怀疑,这种作为罗尔斯理论前提和依据的相当成功的人类形象,是否能与它试图达到和体现的人类尊严的观念相适应[17](P217)他认为罗尔斯为了强调自我,最终却通过将所有属性条件化而消解了自我。但关键的问题在于:
第一,我们的具体自我,特别是诺齐克所强调的各种人的有价值的构成是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极大影响的。正如罗尔斯所言:“个体本身的品格与利益这种东西并非是被固定和给定的。……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社会结构还是以不同的方式限*制着人们的抱负和希望,因为他们有理由部分按照他们该社会结构内部的立场来看待他们自己,并有理由解释他们可以实际期待的手段和机遇。所以一种经济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图式,而且也是一种塑造着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方式。更一般地说,基本结构塑造着社会制度持续生产再生产某种个人及其善观念共享各种文化方式。” [18](P285)
第二,并不是任何基本结构对于我们形成恰当的善观念都是好的。也就是说,我们承认有些超出于文化与制度之外的因素,它们可以评判我们的基本结构。我们要选择的正义原则本身就是要用来决定如何塑造我们的基本结构的,再由此种基本结构来塑造我们的自我。或者说它就是提供一种恰当的背景条件,这种背景条件能够对各种善观念表示出一种公平,从而让我们的自我在这种背景条件里得以形成。罗尔斯清楚地表达了这点:给定正义的背景制度和在所有公平份额基本善(由正义原则所要求的)的条件下,公民能够根据他们能够合理期待的与根据对某种事情的正义的限*制来调整他们的目的与抱负。” [19]
第三,我们设计正义原则时需要从我们的特定善观念中抽离出来,这才有可能对各种善观念表示公平。当我们初生下来时,并没有一种先验的标准确定我们一定要获得什么善观念,也就是说,我们最终会具有何种善观念在这个时候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能够获得一个公平的背景条件,从而能够在这个社会里面获得充足的正义感能力和善观念能力,从而能够自然而然地、自发地形成某种善观念。而无知之幕隔离我们的特定善观念,正是为了让我们的正义原则能够对各种善观念表示公平的认可。而我们在这种公平背景下形成的善观念,会得充足的保护,由此个人的自尊与人格也能得到充足的尊重。
四、阿罗不可能定理和社会契约论的作用
原初状态是理解罗尔斯证成方法的枢纽,而原初状态最核心的假设就是无知之幕。实际上,正是无知之幕使得社会契约变成了个人的理性选择,决定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现在我们从这方面来考察社会契约论的作用。我们要注意,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与一般契约论来说,大为不同。对现实的契约而言,我们要关注的有三个重要的方面。第一个是契约方,第二个是契约环境,第三个就是契约方在契约环境下达成什么样的结论。现实契约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即使我们确定了契约方和契约环境,契约的结论是什么依然是无法确定的。契约无法确定的原因恰恰在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契约的约束力也正是出于人们的自由选择,即如果你签订了契约,那么你至少有初定的道德义务去履行它。而如果你没有签订契约,或者是被强迫的,那么你就没有相应的履行契约的道德义务。第二,契约的结论取决于参与的契约方和契约环境,它无法去影响到具体的契约方与契约环境。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确实在这两方面非常不同于实际的契约。第一,一旦我们确定了契约方与契约环境,在罗尔斯这里,也就是确定了原初状态,那么我们就能够通常分析得出结论,也就是说选择实际上只是逻辑推理。[20](P17)第二,我们对契约方与契约环境的认识是受契约的结论的影响的。也就是说,我们如何规定契约方与契约环境,必须考虑所得到的契约结论是什么,而这是与常识大大违背的。德沃金显然正是依据这两点而否定罗尔斯的虚拟契约是契约,不可能具有任何的约束力。[21]
罗尔斯融贯论的证成方法能够对第二点做出解释,但还有第一点需要解释。而这点与阿罗不可能定理有颇多相似之处,这里了解一下阿罗不可能定理对于我们理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将很有帮助。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来源是由孔德的投票悖论所引起,阿罗将其结论大大拓展了,并且用形式化的语言证明了不存在一种社会福利函数能够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实际上在阿马蒂亚森的总结下是四个条件[22](无限*制定义域条件U、弱帕累托条件P、非独*裁条件D和无关选项的独*立性条件I)。这些条件单独来看是非常温和的,也是非常合理、深得人心的,但正是这几个看似无害且相当自然的条件,组合在一起却否定了可以对社会福利进行评价的可能性。阿罗不可能定理对我们理解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最重要的地方在于,一些看似无害或无足轻重的条件放在一起,能够产生极强的约束。阿罗不可能定理出现之后的研究,特别是以森为代表的研究者,所做的重要工作就是放松或加紧各种条件,看其对社会福利函数产生多强的约束,能否产生对社会状态进行评价的社会福利函数。
而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可以依据这种做法来得到解释。他强调,契约论方法的目的就是要证明,这些预设放在一起对可接受的正义原则施加了重大的约束。理想的结果就是:这些条件将决定一组独特的原则。” [23](P15)显然,其反思平衡就是去达到理想情况的一种办法,我们不仅仅改变原初状态中的假设,同时我们还改变结论中的假设,即我们修改一些深思熟虑的具体的正义判断。不仅如此,他还说:“我们也要注意到,原则的接受并不能推测为一种心理法则或可能性问题。无论如何,在理想上来讲,我希望表明,承认它们是与原初状态的充分描述相一致的唯一选择。这个论证的目的最终是要成为严格演绎的论证。……但是非常清楚,这些论证可以是彻底演绎的,正如政*治理论与经济理论所证实的那样。”[24](P121)这个观点正是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形式化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对于结论所施加的约束是逻辑的约束,即把这种条件的逻辑蕴含组合起来,从而排除各种选项。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实际上真正起了约束作用的,还有我们对于有关正义的某些具体判断,它实际上也在决定何种正义原则得到选择上起了实质的作用。
不过,尽管罗尔斯与阿罗寻求的东西不同,但他们所使用的方法却是一样的。首先,他们都是从最广为人们所接受的极弱且可取的前提开始,这些前提本身是自然且说得通的,有些看起来是无害或无足轻重的。第二,他们要做的就是把这些前提放在一起,看如何调整这些前提从而得出它们的逻辑结论:社会福利函数或正义原则。这两者均利用了这一个特点:这些单独来看不怎么要紧的前提却能够对要产生的结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一旦我们明白这点,我们就明白这种虚拟社会契约的约束力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契约,而是因为它的实际作用就是一种理性的展示机制,而其所展示的条件本身就是自然的,是我们实际上所接受的,或者是我们经过哲学反思后会接受的。而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作用就是我们更能够看清楚这些条件是什么,然后总结这些条件的意义,提炼其结论。由此虚拟的社会契约所达成的正义原则的证成实际上是由这些条件本身所具有的证成力度所决定的。在这种虚拟的社会契约中,契约情境中每个方面都能找到支持性的根据,社会契约所要做的把许多施加于各种原则的合理条件组合成一种观念,这些条件表达的就是我们打算将其作为社会合作公平条款的限*制。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社会契约或无知之幕在这里没有作用,实际上它们在罗尔斯的融贯观念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不是证成作用,正如我们利用纸与笔来进行计算或者利用电脑等来做事,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并不是因为我们使用了纸与笔或电脑等。即使因为过程太过复杂,没有纸与笔我们无法得出正确的答案,但答案的正确性依然不是由纸与笔决定的。在开头提到的三种证成方法中,社会契约论与理性选择理论的作用只是使得我们能够有意地遵循它所表达的各种约束以模拟参与方的审思,而这种审思的作用就相当于我们在计算中的纸与笔所挥的作用,有助于我们更清楚更好地进行理性思考。尽管它们对于我们得到正确的答案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但那个答案为什么正确的理由却不是因为它们是社会所订的虚拟契约,而是因为在契约中所假定的各种条件本身所具有的证成,且依据有证成的条件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从而以融贯论来证成所选择的公平正义原则。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所用的证成方法中,原初状态是把三种方法关联到一起的枢纽。而原初状态内起核心作用的就是无知之幕假设,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就是由体现无知之幕假设的各种理念所保证的。但是这个假设容易与其他的假设混淆起来,从而造成我们的误解。一旦明白契约论与融贯论起作用的方式,我们就能够明白,公平正义原则的证成在于对于契约方与契约环境的假设,以及还有深思熟虑的具体的正义判断的假设本身所具有的证成性,这些假设通过概念的融贯性而使得其证成相互迭加,从而证成公平正义。
尽管社会契约论中的原初状态只是虚拟的状态,但却是我们随时能够通过抽象思维而进入的状态,并且状态所起的作用只是让我们能够更好地、更清楚地知道我们的各种道德直觉,知道我们认为有证成的各种理念与观念,从而有助于我们总结这些观念与理念内在的逻辑蕴含,明白其间是相互支持还是可能会出现直觉冲突,由此需要调整还是巩固我们已有的各种道德观念,据之得出我们应该具备的正义原则。因此,尽管这里的社会契约论无法提供对公平正义的证成作用,但它却提供了一个平台以展示出我们各种杂乱甚至会有内在冲突的各种道德观念与直觉,有利于我们去认识和提出各种具体的公平正义原则,有用助于我们在各种杂乱的道德直觉中去寻找系统且一致的正义原则。因此,立基于以无知之幕为核心的原初状态而做的虚拟社会契约实际上是一个展示各种理性观念与思想的平台,成为我们如何思考正义、建构正义原则的一个极有效的显示装置。
*本文是笔者所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分配正义与社会公平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0CZX044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写作得到了由John Templeton Foundation所资助的Calvin College“Values and Virtues”项目的赞助,特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2] [3] [4] [5] [6] [7] [8] [9] [10] [11] [14][23]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12] 参见葛四友,《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按贡献分配?》,载《国际经济评论》,20063)。
[13] 参见葛四友,《运气均等主义与个人责任》,载《哲学研究》,200610)。
[15] [20]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16] [17]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8]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19] Rawls, J. “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1982in Sen and Williams,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21] Dworkin, Ronald, “The Original Posi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40(3), 1973: 500-533.
[22] Sen, A.K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 Holden-Day, San Francisco , 1970.
[24]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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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肖自强:“中国”如何可能?
——一个无需完成的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需要思考的是已经存在(作为预设)的中国是如何可能的,这种工作往具有确立实体和立法意义。当前重构中国运动主要表现为两个努力:重构相对于西方的中国和重构现代中国。在前一重构中,中国在世界的意义依然不明朗。而后一重构是一无根行为、没有历史的行为:首先是不同于古代中国,接着是不同于传统中国,现在是不同于古典中国,这种重构的结果一方面是断裂性越来严重,另一方面是连续性越来迫切。关键在于具有一定坚实性的世界表象已经可能。在地图上,在知识上,在感知上,人们,特别是精英分子,必须对这个世界的各个部分有一个可想象、可感知的现实化可能。这样一来,前述两种努力就会在这一世界表象中重新复活,但意义已经大不一样。
  目录:
  一、重构中国运动的终结?
  二、相对于西方的中国是否可能
  三、现代中国是否可能?
  四、汪晖的复杂性
  五、相对于世界的中国是否可能
  六、两个附带的问题:
  1、重构中国或者重构世界的最大障碍:新教条主义
  2、重构中国,是救亡图存,还是重构世界?
一、“重构中国”运动的终结?
在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和平发展(和平崛起)前后,中国学术思想文化界再次涌动重构中国运动。什么是中国?什么是现代中国?什么是中国人?什么是现代中国人?这四个问题如影随形。
作为一种认识活动,或者作为一种思想根据,重构中国可以被表述为定义中国”[1]。由于这种定义本身就可能构成中国的总体性,或者说是总体性中国的一种构成努力,甚至是自认为是中国人的生存根据,本文就直接称之为重构中国。何以如此?我们不妨借用康德的自在之物自然界的关系理论来理解。假设中国首先是自在之物,我们是通过某种构造,使这种自在之物成为我们的中国,我们的自然界。我们在为中国确立实体。我们在为中国立法。
所谓确立实体立法,在表面上是一种认知的纯粹普遍必然性,而其实是意义绝对化或者说最大化的实现。在康德时代,意义绝对化或最大化问题,主要表现为认知的纯粹普遍必然性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然而一旦问题发展到这一步,或者说以这种表现形式出现,那么这一问题就必然走上不归路:或者是在先验自我内部寻求主体间性,或者是沉沦于虚无主义。本来休谟已将纯粹普遍必然性如何可能这一问题转化为是否可能这一绝对无解的问题,而康德的智慧就表现在将它重新转化为如何可能这一思考形态,从而延宕了不归路的到来。纯粹普遍必然性如何可能也许就是人的存在问题(暂时借用海德格尔的表达方式)或者意义最大化问题在认识论领域最后的表达式。
正因为如此,所谓的重构,虽然通常会表现为某些个别人的主观行为,但如果这种主观行为最终被默示为一种总体性构成,那么其实质依然是某种无以言表的过程的结果及其表现或者说表达,或者说这样的主观行为总是具有某种存在意义上的客观性。这种实质也许可以表明这种重构具有形而上的意义,或者说具有的意义。这种重构如何发生,才可能具有形而上或者的意义?或者说如何才可能使意义绝对化(最大化)成为可能呢?利益最大化有市场资本化这一强大的机制,意义最大化有什么样的机制呢?这是必须思考的问题,除非某些个别人的主观行为本身是反总体性构成的,是不承认作为某种总体性构成的中国的存在的,或者只承认一个离散化的中国。显然本文不是写给此类个别人的。对于此类个别人则需要为他们撰写另一篇文章。
在本文的讨论中,中国是否可能,已经被预设为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在本文看来,它已经被无数代人、无数个人从不中断地在运用,在称谓。她作为一个巨大的社会言说,即使在非中国人那里也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重大事实,甚至是一个刻骨铭心、恩怨情仇的事实。中国是否可能这个问题也无法被人们思考,因为它已超出人们思考的范围,因为它已经属于既成事实,是属于这些个体人难以数计的或粗糙或细腻、或巨大或微妙的感知所反复综合确认确觉的。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世界的神秘不在于怎样的,而在于这样的,中国是否可能这个问题已经属于某种神秘领域,或者说对于这种问题的思维是不可能的,因为思维这个问题,只有两种结果,那就是或者思维本身取消这个问题,或者思维者走火入魔。所谓走火入魔,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症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症状就是虚无主义。这是目前中国国内许多虚无主义的一个重要来源。
简单地说,思维所进入的所谓的实证(主义),在不自觉状态中往往直接诉诸个体主义(原子主义)的自在性经验(在自觉状态中的实证主义,往往直接标榜个体主义方法*论或原子主义方法*论,这就多多少少有一点自为性经验,即对自身的边界有一定的意识,不会傻乎乎地去否定自身边界以外的存在物,比如维特根斯坦就是如此),而个体主义的单位归元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即使确定所谓的自我为最后的个体主义单元,因表现为不断归元冲动的某种力量的存在而不断离散化和瞬间化的自我,也最终会导致“‘而无’”的虚幻化事实。
中国已经存在,并且不断地在存在,去存在,这不只是一种(无论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或者伦理的)承认,而且一直作为一种坚定的称谓而存在。这在理论上或者在论证上,就严谨地被表达为一种预设:预设中国已经存在,预设中国已经可能。本文不能像罗伯特·诺奇克那样去开篇(如果国家并不存在,那么是不是一定要将它发明出来?”[2]这种开篇在逻辑上已经取消国家存在的可能)。本文并不是在发明一个中国。本文也坚决不会为了某种立场或价值而去消灭这个中国。本文需要思考的是这个已经存在(预设)的中国是如何可能的,或者说本文想做的工作就是偱名责实。这种工作往往具有确立实体和立法的意义。但有时也容易堕落为形象说”“想象说”“定义说等,以至于不明白所谓的中国形象”“中国想象”“中国定义等行为其实具有高度的立法意义,无论是国内立法的意义还是国际立法的意义。这些诸说也因不明白这个道理而理直气壮地轻率甚至轻浮地胡说。在正名的正统性确立之前,循名责实的工作还无法直接展开。本文首要的工作是考察已有的中国如何可能的各种路径,以树立禁行的标牌,而循名责实的可能路径掩藏在其中。
自从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以来,与现代有所关联的各种中国不断被重构,比如民族国家,比如中华民*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如儒教中国,比如中华帝国等等。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构中国又被提上议事日程。这次提上议事日程,给人一种对梁启超以来的重构中国运动以总结和结束的感觉。
这次重构运动首先表现为以下一系列问题:
中国文化艺术的合法性危机?
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危机?
中国法律的合法性危机?
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危机?
……
随着思考的深入,这些问题,无论哪一个,都有可能或者已经上升到对何谓中国?的思考,尽管也不断有人反对做这样的上升
至少在邓正来看来,任何对中国学术的反思活动,必须上升到中国主体性问题,或者说必须以对中国的定义为基础[3]。其实,从最简单的属加种差逻辑来看,也是如此。我们只要以中国学术”“中国文化”“中国某某等自居,我们就要首先解决何谓中国的问题。
但是,中国主体性这一表达式本身,就是中国名义化的表现形式和结果。中国名义化,是指中国这一名称不断被空洞化,从而无,仅仅是一个能指。一个名实相符的中国,是不会有中国主体性或者中国自性等提法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这一称谓,就是中国主体性或者中国自性的最好表达;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主体性或者中国自性只有逻辑分析意义,而没有任何政*治行动(或者作为政*治话语)的意义。
关于中国的命名活动已经发生,甚至可以说已经完成,但这一个不由我们控制的命名所指向的可能的实质,并不因此明朗,而是需要我们去探寻,去构造,去充实。命名活动所指向的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是一种不断展开的预期。我们通过探寻这个命名如何可能来充实这个命名,通过这种充实来展示这个命名的实体性、包容性,而不只是开*放性。我们必须由一种可能性或者说开*放性,走向一种实体性和包容性。
何谓中国人?的问题,可能比何谓中国的问题更为复杂。至少在旅美华裔学人张旭东那里,也就是在有所全球化的那些中国人那里,何谓中国人?的问题,要比何谓中国?的问题更为重要[4]。从词语构成来看,也许中国人的表述,同样存在中国学术这一表述所存在的逻辑优先性问题,即何谓中国?。这种优先性在现实中并不只具有表述的意义,尽管也许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何谓中国人?何谓中国?是一对鸡与蛋孰先的问题。不过我们依然要强调这个优先性,而不要沦入鸡与蛋孰先的圈套中。因为何谓中国人?的问题一旦优先,何谓中国?的问题依然会坠入到无中生有的实体性思维方式中。我们不能因为何谓中国人?何谓中国学术?的相似或相异而迷失方向,更不能因为何谓中国人?似乎比何谓中国学术?更能张扬思维者自身的主体性而处于一种人啊人的迷狂中。
重构中国这个问题,至少存在以下几个维度:
是重构相对于西方的中国,还是重构相对于世界的中国
是重构现代中国,还是重构中国
当前的重构运动,主要表现为两个努力:
重构相对于西方的中国
重构现代中国
在我看来,这两个努力都是没有前途的。
二、相对于西方的中国是否可能
意义绝对化或者最大化,具体表现就是世界的坚实性,一种可信可享可美的坚实性或者充实感。对于自认为是中国人的那些人来说,中国这一重构具有意义最大化或者绝对化的实在性,至少要给予中国本身以充足的世界性意义。
重构中国运动,只要依然停留在重构相对于西方的中国阶段,中国在世界的意义或者中国的世界性意义就依然不明朗,自身真正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政教依然被遮蔽于晦暗不明之中,人们依然无法消解此前以来的虚无型焦虑。
相对于西方的中国至少包括两种可能:第一是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第二是与西方有某种一致性中国。但无论是哪一种,它们都同时蕴含着另一种可能,即“‘不同于西方的中国’”已经蕴含与西方有某种一致性中国’”,或者说与西方有某种一致性中国’”已经蕴含“‘不同于西方的中国’”。虽然都有这种实质性的相互蕴含,但是由于预设的起点不同,其所蕴含的另一种可能,也就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换言之,对这种蕴含的揭示只对揭示者具有相应的意义,而对蕴涵者本身并不必然具有意义,或者说至少不具有话语和自觉的意义。
也许正因为如此,比较文学、比较文化等特别活跃,因为比较问题后面就是文化-政*治体系的自我定位、自我理解和相互交往、竞争的问题,也就是说,是一个文化政*治的问题。”[5]或者,与其说它们是在比较”“西,毋宁说是在重构比较者本身。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比较文化或比较文学也许才有点意思。缺乏这种问题意识或者自觉意识的比较研究,只能是零碎不堪或者眉毛胡子一把抓。在笔者看来,重构比较者本身,就是成己,就是一种新大一统的政教运动。但是,并非自觉指向重构比较者本身的比较活动,虽然也会有某些意想不到的成己效果,但因盲目性而来的阵痛也是剧烈的,有时表现为绝境式阵痛。我们现在就处于这样的阵痛期。这种阵痛并非源于中西比较,而是源于某种中西情结——中国之意义全部建基于对西方之上的中西情结。这使得相对于西方的中国重构成为一种支配性话语。
我们先来看看一种常见的关于中国理解的表达式:
在一种历史类比的意义上,如果将宗族伦理关系视为一种外在于人自身的权威主义约束,那么,理学就是中世纪的;如果将心性哲学视为内在性(自我)观念的起源、将理学倡导的宗法关系视为对抗绝对王权的社会条件(或中国式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将格物致知的理学命题视为实证主义科学方法的起源,那么,理学又可能蕴含了早期现代化的因子。”[6]
在本文看来,这两种如果都是相对于西方的中国叙事。前一种如果叙事,是不同于所谓的现代西方的所谓的古代中国叙事。这是一种对所谓的中国主体性消解的一种叙事,也是所谓的关于现代中国现代的一种合法化叙事。这种关于现代中国现代的合法化叙事,则预设了与所谓的现代西方具有某种一致性,或者说关于现代中国现代方案与所谓的现代西方具有某种一致性。
后一种如果叙事,是与所谓的现代西方西方具有某种一致性的所谓的古代中国中国叙事。这是一种对相对于所谓的现代西方西方的所谓的中国主体性建构的一种叙事。这种叙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合法性叙事。这种主体性叙事预设了主体性的某种定义,即合西方之法。因此无论哪一种合法化叙事,都隐含有西方之法的定义。这都是救亡图存时代的中国叙事
另外一种不同于所谓的西方中国呢?这其实也存在两种可能,即不同于所谓的现代西方现代中国,及不同于所谓的西方中国。这可能就是崛起初期时代的中国叙事,是最近以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的中国叙事。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对(现代)西方之法这一定义的反抗和拒绝。
人们可能会提出疑问,救亡图存本身就是反抗西方的行为,为什么反而是(现代)西方之法的时代呢?这里也许可以设想出实体西方观念西方的区分。从救亡图存时代的中国叙事崛起初期时代的中国叙事,也许就是从反抗实体西方到反抗观念西方的变化。通过救亡图存时代的(现代)西方之法化,实体西方的很多东西已经内嵌于中国现实之中。新的中国现实需要一种对置身于新现实间的中国人的自我理解不构成戕害的理解和解释,换言之,对中国人所处于的现实的命名与对中国人的自我理解需要某种同一性,特别是相生的同一性。这时反抗观念西方的行动就出现了。这种行动最终会促进对西方的理解和对中国的理解的同时深化。在新的话语方式真正出现之前,这个同时深化将加剧一些学者深层次的焦虑,但此时他们的日常生活已经开始平静起来。
救亡图存时代的中国叙事,在现在看来,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主体性的消解。在邓正来看来,这是中国主权性的建构。由于迄今为止的世界主权体系,是一种由西方支配的世界结构,因此中国主权性的建构本身就是中国主体性的消解。因此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不仅必须是一个主权的中国,而且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7]
正因为如此,建立后一种中国叙事,即崛起初期时代的中国叙事,往往是从清理前一种叙事开始。但是后一种中国叙事的命运又会如何呢?
不同于(现代)西方的(现代)中国,或者说相对于西方的中国主体性,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这个问题本身首先必须预设西方的给定性、既定性。即这个问题最终的意义,不过是在这种给定性、既定性的基础上寻找一个他者。所谓的中国主体性,即西方的他者性。正因为如此,中国部分的文化研究学者和人类学学者对他者问题很感兴趣[8]
西方的给定性、既定性,本身也具有某种未定性。不同的是,这个问式已经蕴含自己的逻辑要求,即在讨论中国问题前,必须找到西方的某种给定性、既定性。如果没有找到这种给定性、既定性,中国主体性问题就会不知所措,就会找不着北。因此这一问式逻辑意义上的主体性位置,不可能属于作为逻辑项的中国,而是属于作为逻辑项的西方
即使找到西方的给定性、既定性,作为西方他者的中国也处于一种未定形之中,因为这只是康德意义上的一个否定判断,不具有任何限*制性[9],或者说不具有任何具体的规定性。中国将陷于西方给定性之外的汪洋大海中。这种未定形本身就是焦虑与虚无的一种根源。在有些人看来,这是中国具有生命力的所在。这些人把这种未定形看作自身的开*放性。把他者的不具任何限*制性的否定性看作自身的开*放性,在本文看来就是误把杭州当汴州。无中生有的图式,固然容易造成促进变革的观念,但这并不等同于生生不息的生成。这种变革往往只能是技术和功利的积累;它并不能将意义的生成和成长与之很好地共生。建立在一定确定性之上的生成性、包容性,才是真正的生命力所在。只有拥有某种具有生成性、包容性、开*放性的确定性,才是正路,否则就是猴子掰玉米。富有智慧的政教体总是在不伤害意义最大化或绝对化的基础上进行技术与功利的积累。这种不伤害原则必须成为一切政教体的底线铁律。
更无奈的是,我们还不得不面临这样一种定义活动。一般认为,定义是一种属加种差关系。但是落实到具体的定义活动,它就不只是一种逻辑形式,而是有具体经验内容的实践活动。在具体的定义活动中,所确立的种属不一样,同一事物,或同一命名,将可能获得完全不同的意义。在不同于(现代)西方的(现代)中国,或者说相对于西方的中国主体性这样的句式中,它直接可能的定义活动,只可能是寻找同类事物的不同属性。
问题就在于同类是如何确定的。因为这已经预示着后面将论述的新教条主义。同类是这一定义活动必须提前确定的东西,而这一定义活动之可能,就是中国人是否寻找到(现代)西方的某种给定性、既定性。也就是说同类只能在这种给定性、既定性中获得确定。这就面临两个困境:
1同类作为非主体性要素存在。
2中国主体性作为同类事物的不同属性存在。
邓正来力图通过确立中国某种现实来实现批判和建构[10]现实中国中国现实本身是不可能成为批判视角的,因为几乎没有学者认为自己不是在某种现实基础上立论的。这种批判往往只是不同视角的交锋,而并不是对中国”“现实的确立,甚至不是一种现实与另一种现实的交锋。在一些庸俗化了的解释学看来,世界除了不同视角的解释者,没有其他东西。康德确立物自体现象界的区分,以此奠定立法的形而上意义。康德也许想不到的是,人类发展20世纪,他一手创立的与物自体区分开来的现象界,却成为庸人哲学解释者观的托词。
三、现代中国是否可能?
中国叙事建构的整个历程中,还有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针对其他国家对中国的批判所做的辩护。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就是针对东瀛关于中国的老大帝国说而来的。中国共*产党人的(SHZY)民*主中国说,就是针对西方的极权中国说而来的。这其实都是关于现代中国的叙事性构造。
严格地说,这一百多年来最大、最持续、最响亮、最有号召力的冲动,就是建设现代中国。只要听到这一声现代中国,很多中国人就热血沸腾,愿意为之抛头颅;只要一高举现代中国这一旗帜,高举者就正义凛然,被批判者就无地自容,响应者云集。但只要还停留在重构现代中国这一阶段,我们依然没有获得所谓的中国主体性,或者说何谓中国?依然是一个刻骨铭心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何谓中国?这一问题,恰恰是因为何谓现代中国?这一表达式而成为一个撕心裂肺或者黯然神伤的问题。何谓现代中国?本身就是何谓中国这一现实化了的问题的极端表达式。我们稍做思考,就会发现何谓现代中国?其实是一种平面重构,是一种无根重构,是一种没有历史的重构,是一种没有时间的重构,是一种被不断瞬间化的重构。时间从来不是呈现为,时间永远必须植根于某种客观化和持续化的历史记忆和未来想象的无限之中。但是在被不要历史的历史主义污染的世界里,人们是不会对这种瞬间化的时间诧异的。所谓不要历史的历史主义,是说这种历史主义将历史描述为一个不断变异的过程,以至于不是一个累积和生长的过程。换言之,在这种历史主义看来,过去了就是过去了的;现在的就是现在的。所谓历史的看待问题,很多时候就是指这种历史主义。
从历史来看,现代中国的命名经历了这样的历程:首先是不同于古代中国现代中国,其次是不同于传统中国现代中国,现在是不同于古典中国现代中国。这一历程是伴随着另一历程而来的。另一历程就是古代/现代”“传统/现代”“古典/现代的话语变迁。第三种形态在中国的发生,还是最近的事情。最后会不会有经典/现代这样一种形态,至少在很多人看来,尚是未知之数。但有一点是很明显的,那就是已有的三种形态,其内在张力越来越大,一方面是断裂性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是连续性越来越迫切。
从表面上看,古代现代的冲突最大,也往往采用直接冲突的方式,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五四前后的打*倒孔家店和WG中的破四旧。古代/现代主要表现为/,这可以以《新青年》杂*志和《新潮》杂*志为直接代表。《青年杂*志》(第二期改名为《新青年》)创刊号发表的《新旧问题》一文指出:国中现象,变幻离奇,盖无在不由新旧之说淘演而成。在这一冲突中,现代中国的无历史性是很明显的。它是相对于西方的中国模式的直接变形,或者说直接表现。《新旧问题》一文还说:当时新旧区分多是:所谓新者无他,即外来之西洋文化也。所谓旧者无他,即中国固有之文化也。”“西方的就是新的中国的(当时中国的现当代还刚开始,中国的就是古代中国的,反过来说,古代中国的就是中国的)就是旧的新的要照搬过来,旧的要抛弃。发展到今天,创新非常流行,不一定是指西方的,但毋庸置疑,创新话语在发生上也是来自西方的,至少是来自现代西方的。中国古代人对的东西一直是抱警惕心态的,往往与淫巧相联系。奇怪的是,作为话语的大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消失了。
在作为话语的消失之前的80年代,传统现代的话语对举开始盛行,传统似乎可以以的形式建立起对现代的关系,但在当时中国人的自我表述看来,已经外在于现代的寻根人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大*陆的寻根热”“文化热就是如此,紧张和冲突深入到寻根人的内部中,人们有了一种回不去、出不来的感觉[11]。在话语运动中,寻根传统最后只是现代化合法化的一块遮羞布,换言之为现代化寻找到来自传统的合法性。如果说古代/现代式话语运动中,现代更多的只是一个去(古代)中国化的口号,那么在传统/现代式话语运动中,现代就成了去(古代)中国化的全面实践。来自传统的合法性构成一种重要性,表明了历史的坚韧性和连续性。正如《新旧问题》一文,那时的中国人,还能将西方的概念限*制在现代西方欧美现今一切之文化。无不根据于人*权平等之说。在二百年前,其为君权政*治,特权社会,固无异于中国,或且加甚焉。”80年代传统概念的引进,虽然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传统(尽管毕竟多了一些中国传统”“口头禅),但西方的传统反而建立起来了——原来西方的是从来如此的。也许正是因为如此,作为话语的消失了。
古典现代无疑是将古今之变/的紧张推到某种极致状态。古典概念的凸显顿时将/双方在时间上拉出巨大鸿沟来。时间彻底断裂了,一切更加陌生了。但这也可能是”“古今之变之前最后的紧张,因为眼前的对古代”“传统的爱恨情仇至少被暂时疏隔起来,人们能够多一份心平气和。尽管古典的事物及其序列与现代的事物及其序列显得更加差异、更加断裂,但更重要的是论者有了心平气和。只要有心平气和,人们就可以回到同时面对古典现代的当事人自身,就可能出现为己之学,就可能以,以,以,就可能通贯古今。最近一些中国学人借助米国一位教师的提示,回到中国古典,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传统”“口头禅一起构成21世纪的中国古典景象。口头禅也是有力量的。古典经典还有一步之遥,尽管这些中国学人写书编书,已经反复使用经典一词,但毕竟是一步之遥。
现代性已经成为一个黑洞,把大量学者吸纳进去。在本文看来,现代性是一个最坏的观念、最坏的方法、最坏的问题、最坏的意识。它已经使无数的学者走火入魔。经(典)现代的话语时代也许正因为如此而迟迟难以来临。现代性是强化了人们的解释能力,还是弱化了人们的解释能力呢?但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第一点是人们的解释活动正在离散化人类的生存。第二点是对现代生活和现代人的解释能力几乎消失了,而解释者显然只能是现代人自身,而不是。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获得的并不是解释活动的繁荣,而是解构主义的肆虐。
自由”“民*主”“市场”“博爱”“科学”“平等等每一种具有实体性力量的观念,都是社会分化的动力源,都是现代性动力源,都是不断现代”“的动力源,都是秩序或结构、形态不断古代传统的动力源。这些也是不要历史的历史主义的观念源头。任何一种敬畏历史的行为和观念,都会对这些观念进行一定的节制、限*制,甚至进行转换化处理。作为一种观念和方法的现代性,就是认为这种动力源状态,是我们的现实、我们的危机,或是我们的活力、我们的意义。它成为我们无法摆脱的被抛入状态。
从表面上看,现代中国这一命名的预设是古代中国或者传统中国。不同于古代(传统)中国现代中国,虽然不必然排斥其间的某种连续性,但这种命名一般是以不同为核心基础的。现代中国其实才是真正的预设。现代中国之所以可能成为一种预设,是因为已经有了相对于西方的中国。迄今为止,有关中国的现代性叙事,都是在欧洲现代性的参照之下构筑起来的历史想象”[12]
问题也许不在于具体的历史想象,而是在于其间的方法意识现代性作为方法,我认为就是不要历史历史主义,或者说不要时间时间性。现代性观念已经将我们陷入到如此的误区中去。我们必须化解作为一种方法和观念的现代性。我们的学者必须从这个问题中走出来,在重构通古今之变世界中重构我们的通古今之变中国
也许有人会问,我们在探究的是何谓中国?这一问题,又如何可能把中国作为一种给定性、既定性呢?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探究的是一个对象化的事物,还是一个内在化的事物?非对象化的探究活动是否可能?这就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汪晖的复杂性
在这个问题上,汪晖表现出某种复杂性。《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书名的表达式是现代中国,而前言开篇的表达式是中国的现代现代中国中国现代这两种表达式的交错,构成这部著作的复杂性和含混性。
中国现代这一表达式在这里并不是偶然的。他紧接着说:
什么是现代,什么是中国的现代?这些与时间有关的概念曾经是历史研究的中心主题。然而,一旦人们开始质疑历史决定论和现代人的自我确证方式,那些长期以来据以对历史进行分期的各种根据都变得可疑了。
19世纪工业化、殖民*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潮流之中,一种直线进化的时间意识及其支撑之下的进步意识占据了支配性的位置。正是在与前述历史意识的对峙中,现代人将自身建构或理解为现代的,却忘记了天演、进化等观念是如何通过与古典的历史意识的纠缠才得以确立自身的合法性的。”[13]
我们可以隐约地感觉到汪晖内心深处的中国冲动:把中国的现代放到中国的统一性中来理解。但是他最终的落脚点是通过对思想的历史解释,提供对现代问题的多重理解”[14],也就是说预设了现代问题。这种预设在多大程度上设定汪晖对中国思想的历史回溯,即所谓的历史解释,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也因此可能成为这部著作的成就标志。换言之,这部著作的成就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汪晖对现代中国这一表达式的突破状况。如果未加以突破,就可能将对现代中国的理解或建构作为逻辑优先和经验优先的东西,从而中国的统一性仅仅来源于对现代中国的理解,而使得历史想象力毫无落脚点,而前现代的中国仅仅作为现代中国的同质性或异质性而被描述,而不能成为历史想象力的真正构成。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在相当意义上,中国的现代现代中国的交错视角,构成了汪晖所谓的中国的悖论式特征”[15]。汪晖对传统中国的描述,并不是身处传统中国的人的自我描述和自我感觉,而是现代中国人传统中国的重构,同时,汪晖对现代中国的描述,却是现代中国人的自我描述和自我感觉。这种错位是现代中国人的研究最容易犯的错误。假如对传统中国的描述,能够做到身处传统中国的人的自我描述自我感觉与现代中国人传统中国的重构的统一,同时对现代中国的描述,也能做到现代中国人的自我描述自我感觉和对现代中国的重构的统一,那么就可能发现我们的描述和感觉将是另一个世界,至少可以说这个学者是作为中国的现代人在观察和思考。换言之,对中国古代人的自我表述给予充分的尊重,甚至敬畏是必要的,而这不仅是需要态度的,而且是更需要历史想象力的。可悲的是,现代中国人非常善于,也非常乐于去分析”“中国古代人各种自我表述所存在的悖论,并由此去推论背后的深度,从而将中国古代人的各种自我表述给予解构,留下的便全都是现代中国人的僭越、狂妄、得意和虚无。解构之后无论有没有重构能力,到目前为止重构出来的几乎全是这些东西,而不能回到第三层的见山是山,见水是水
既然汪晖无论是描述传统中国还是描述现代中国,都是现代中国人的自我描述和自我感觉(因为现代中国人传统中国的重构,大多只是现代中国人的自我描述和自我感觉),那么他同样难以摆脱下面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西方中国,一是现代的中国。因此考察汪晖的著作,必须考察他对现代中国的预设。他的复杂性在于将中国的现代这一维度带进来了。
汪晖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浓缩中国现代全部复杂性的惟一作品。许多*维度甚至不为其他中国学人所具有,即使被具有,也只是一种单维的形态。把国际视角(世界视角)作为中国内部视角的学者本来不多,具备此种能力的学者更少。中国在亚洲或者说在亚洲的中国这一问题视角,也成为汪晖的内在视角,就增加了汪晖的复杂性。把现代问题放到对思想的历史解释中寻求多重理解,就成为汪晖的第三重复杂性。这三重复杂性如果都能真正地成为一种内在视角,并投注到中国上来,而不只是现代中国,那么我们就可能获得一种完全不一样的图景。这种图景将不只是一种理想图景,而是直接内在于现实之中理想图景。换言之将是一种具有坚定现实性的理想图景
最晚完成的导论就显得自觉多了:
我的讨论集中在两个反思式的问题上来:第一,中国(尤其是现代中国)的含义是什么?这里所说的不是中国的概念史,而是对如下问题的追问:现代的中国认同、地域观念和主权意识是如何地形成或建构的?任何对于现代中国思想的讨论都离不开对于中国的历史理解。第二,如何理解中国的现代?现代概念当然是一种现代人的自我确认,即现代人将自己区分于古代人及其世界的方式,从而是一种区分的概念——一种将历史区分为不同时期或形态的方式。这种自我确认所导致的思想转变究竟包含了哪些内容?构成这一现代人的自我认同的根据,或者,现代人据以对历史进行区分的条件,究竟是什么呢?任何对于中国的现代思想的分析也都离不开对于这个现代的自我理解。”[16]
中国的历史理解与对中国现代的自我理解,无疑是一种接近于历史的表达式,尽管还不能说是接近于中国的自我表达式。汪晖并不是没有研究视角内在化的努力[17],然而无论是对于中国的自我理解,还是对现代的自我理解,至少在问题本身,都是可以进行内在化的提问和叙事展开的,但是这里的提问并不是如此进行的。发展到这一步,但愿理解和认知只留下这一个困境:一方面是非对象化的理解努力,一方面是总是通过对象化来进行的认知活动。
假设汪晖不是遵循一种不要历史的历史主义分析方法和描述方法,而是采取一种立法家的姿态进行思考和写作,从《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来看,他完全有可能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真正的大儒,而不是一副新左派的面貌。但可惜的是,不要历史的历史主义已经全面而深度地污染了所有现代人的感知、思维和表达。
五、相对于世界的中国是否可能
重构中国,是重构相对于西方的中国,还是重构相对于世界的中国?如果是后者,那就首先存在一个重构世界的问题。
其实,世界视角在讨论相对于西方中国’”这个问题时,已经提前来到。把中国主权问题放到主权体系中论述,把中国主体性问题放到主体体系中论述,就可能形成某种世界结构国际秩序等的观念。世界结构国际秩序,即使在中国,也不必然只是一个中西格局的论述框架。简单地从地理上说,世界也是由七大洲构成。
邓正来认为,中国学术,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首要任务,或者说中国学术的当代使命,绝不是借助西方的各种后现代理论去参与一种解构的狂欢,而是要对当下世界结构中为人们视而不见的极其隐蔽的推行某种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的过程或机制进行揭示和批判,进而根据我们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去建构中国自己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18]
但是,事实上,世界结构国际秩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一个相对于西方(甚至就是米国)的论述。邓正来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反世界强制性支配关系结构的中国主体性问题,尽管这最终依然逃不出中国主权性问题,甚至逃不出其实是处于中西情结中的被西方甚至米国支配的所谓的世界结构。揭示世界结构的强制性支配关系,并以此作为思考中国的起点,显然是汪晖很久以来的一个立场。汪晖不同的是,同时力图把亚洲、印度、阿拉伯、非洲、拉丁美洲等纳进来,以重构中国人的世界图景,一方面是揭示当代世界的支配性关系,另一方面是揭示西方以外的其他可能性,甚至也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可能性,为中国人的自我认知提供新的背景图像和背景知识[19]
但是,秩序从来就是一种以某种强制力为基础的支配性关系或者说支持性关系。外在化的秩序,一般容易被描述为支配性关系;内在化的秩序,一般容易被描述为支持性关系。比如忠君,在中国古代人那里一般被描述为一种支持性关系,既是对社会秩序的支持,也是对自然秩序和感觉秩序的支持,而在现代中国人这里就变成了一种支配性关系,甚至是一种残酷的支配性关系,一种非人道的奴役性关系。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古代人那里对忠君并不是没感觉到其中的支配性关系,但主要是感觉为支持性关系,并一般认为所存在的某些支配性关系是可以通过努力化解掉的,而在现代中国人这里,忠君就只有支配性关系,而且仅仅是这么地去理解古代中国人的社会秩序,甚至感觉秩序,尽管现代中国人对忠君,对君主并没有什么实际的经验感觉,最多只有一些在某些教条化的观念之下的所谓的理性评判。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如此,比如对承担的感觉和理解。夫妻之间相互承担相应的责任,父母对子女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某些人看来这是生活秩序和感觉秩序的支持性关系,无论在物理意义上还是在情感意义上。天伦之乐是这种支持性关系的极致表述。但在另一些人看来这是一种支配性关系,一般会被表达为不自由”“压抑没自我。后面这种人往往感觉不到其中的支持性关系,尽管在习得的意义上会承认其中的支持性关系。前面那些人虽然用天伦之乐来描述其中的支持性关系,但并不是对其中的支配性关系没有感觉。在生活中他们常常为油盐酱醋等琐事而争吵不休,但他们依然从其中首先和最后都感觉到了其中的对自己的生活秩序、感觉秩序的支持性关系。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类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甚至关系到政教体如何可能,本文暂且不论。
因此,问题不是我们要不要支配性关系(支持性关系),而是我们需要何种支配性关系(支持性关系)。问题不是我们要不要支配性关系(支持性关系),而是我们应该如何感知支配性关系(支持性关系)及这种应该如何才能成为可能。换言之,仿照邓正来的提问方式,世界结构(世界秩序)的理想图景这一问题,毋庸置疑地必须提出来。反对支配性(支持性)本身的反抗方式将让自己无路可走。
在有所全球化的中国人张旭东看来,不仅是在普遍与特殊的辩证逻辑上,还是在全球化的事实上[20],我们必须在思考世界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中国。显然的是,相对于世界中国确实成为一个重要的路径。这一问式的预设就是世界重构的(先验逻辑意义上的)优先性。重构世界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观世界的问题。重构中国就是重构世界,或者重构世界是否可能。在中国古代人那里就表现为天下/问题,是究天人之际的问题。
在讨论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
1世界不是一个概念。
2世界是一个具体概念。
但是由于世界中国的关系可能被理解成不同的类型,因此相对于世界中国,除了同样有相对于现代世界现代中国等维度,还有就是:
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特别是在笛卡尔我思哲学之后。世界作为表象如何可能?世界作为我们(中国人)表象如何可能?我们(中国人)作为表象如何可能?我们(中国人)作为的表象如何可能?这一系列问题,在我思逻各斯、自由至上和个人至上并行于所谓的现代世界之后,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成为难以获得实质展开和答案的问题。更困难的是,这几乎不是一个可实证的问题。对于那些原教旨实证主义者来说,这不仅是一个伪问题,而且是一种原始氏族意识残留。现实是,实证主义越来越原教旨化,特别是在人文社科领域和人们日常意识领域。所有已有的展开和所谓的答案,在根本意义上只是鬼打墙式的症状。海德格尔通过种种独断,力图走出康德和胡塞尔我思的困境,但逻各斯的魔力又把他打回鬼打墙的原形,实践的综合性力量没有占一丝上风,象征披挂上阵,模拟实践的综合行为,逻各斯潜滋暗长,迂回于其中,象征之林成为读者难以逃离的魔阵。其实,我思这一表象与这一表象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同样陷入无底深渊,只是少有人涉及罢了,因为假如这一问题也被提上议程,思考几乎不可能前行,但是在人们的日常意识里,不少的虚无确实是因此而来。
中国世界的关系,既然已成为思想着的中国人的一种焦虑和苦闷,那么就可以说整体表象是可能的诉求及部分表象对整体表象的贯通诉求已经隐含于其中。焦虑与苦闷的根源要么是两种诉求的难以实现,要么是两种诉求的本不该有。对于已长期坚韧存在的诉求抱本不该有的观点,只能是一种虚无主义的认识,也容易导致严重的虚无主义人生。因此本文假设两种诉求是真实的,重点放在两种诉求的实现性这一层面上。
在这两种诉求里,后一诉求已经隐含前一诉求。换言之,只要后一诉求也已长期坚韧地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假设或者承认整体表象在思想着的中国人那里已经实现。整体表象之所以不甚明朗,是因为混杂或混沌,我们的工作就是拣选和澄明。重要的问题是部分表象对整体表象的贯通,或者说整体表象对部分表象的贯通。
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胡塞尔《逻辑研究》开辟专门的第三研究。本文抛弃种种繁文缛节,只讨论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外部源源不断和铺天盖地的刺激成为形形色色有意无意的质疑确证的条件下,某些构成最大统一性的认知依然坚定下来。至于坚定的其他条件是什么,本文不加讨论。
因此整体与部分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物性的存在、物与物诸关系、物对/的意义。形而下地表述就是:可分的最大化的公正的利益互动共同体、可分的层级化的支持性的秩序统一性、可分的意义最大化的整全机制。前两者是基础,第三者是最后的完成。没有第三者的实现,世界就是野蛮的或者半野蛮的。最高的智慧和最恰当的制度设计,就是三者的中庸。充实的世界,就是此三者中庸地实现。中国既是此三者中庸实现的一个地区、一个环节,也是此三者中庸实现的完整体现。
中庸的最低要求是三者不相害,中间要求是三者能相容,最高要求是三者能相生。世界中国的关系也是如此。
这些东西如何坚定下来,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学说,牵涉到康德的统觉如何生成和得以呵护的问题,但有一点必须可以肯定,即这些东西必须坚定下来。
2、普遍与(典型)特殊的关系。
如果只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就可能容易处在一种被支配的支配性关系中。前述支配性的世界结构国际秩序描述就是这样一个产物。支持性的秩序体系需要其他的描述框架来凸显。如果同时还是一种普遍与典型特殊的关系,那就可能是一种真正的所谓的中国主体性
前面已经指出,在具体的定义活动中,所确立的种属不一样,同一事物,或同一命名,将可能获得完全不同的意义。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是另一种定义的方法。所谓的中国主体性,在于与世界的相通性,或者说在于它对重构世界的贡献。中国古代人有//天下的世界秩序和感觉秩序,在当时物质技术的条件下最大可能地通过爱有差等、推己及人的传导原则建构和而不同的世界。在今天,物质技术条件已经大大地改善,和而不同的世界应该比中国古代人更加完美。
这时就真的会出现一个名实相符的中国。这个名实相符的中国是不会有中国主体性或者中国自性等提法和问题的。胡塞尔不会认为自己的现象学是德国的现象学。哈耶克也不会认为自己的问题只是西方的问题[21]。我们高扬中国性这一行为,就是中国丧失主体性的标志之一。
现在当下的问题是,揭示所谓的现实世界的强制性支配性,对于重构一个可以让中国与之相通的世界,是否具有意义?其意义是什么?从揭示重构的过程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还是一个自觉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种转换还是一种同义?这些问题不得到澄清,这种揭示活动自身的意义并不能说已经明朗。
3世界表象的可能。
这是一个现有世界的形而下各部分的交互深化的问题。北京大学近几年每年举办一个国际文化展览性质的活动。每个国家有一个小展台,展示各个国家的人文,北大的学生们在其中流连忘返。在我看来这就是一个交互深化的活动。在地图上,在知识上,在感知上,在体验上,人们,特别是精英分子必须对这个世界的各个部分有一个可想象、可感知的现实化可能。只有拥有这个基础的精英,才是全球精英,否则就只是力量上的全球支配者。中国古人所谓的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在今天就必须是这样的一个意义。中国古代人认为九州乃天下;中国现代人就应该是七洲乃天下。一个曾在米国读书的朋友跟我说了另一个版本的故事。她和各国在米国的留学生们一起举办了一个展览,展示留学生们自己国家的人文。她愤愤地说,来观看的几乎全是来自各国的留学生,米国本土学生很少来观看,有些甚至表示不屑。米国本土学生也研究世界,了解世界,但很可能是另一种方式,一种非体认的方式,当然肯定是一种很实证的方式,对象化的实证方式。
在一系列体认式的交互实践的基础上,人们将形成什么样的形而上世界图景,则是下一步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形而上世界图景必会在其中形成,必会成为人们日常意识,甚至学术思考的意识背景。
一旦具有一定坚实性的世界表象已经可能,相对于西方的中国现代中国就会在这一世界表象中重新复活,跟其他的各种相互关联的构成一起在新的世界表象中复活,但意义已经大不一样。
六、两个附带的问题
1、重构中国或者重构世界的最大障碍:新教条主义
本文的思考不是始于关于潘公凯《中国现代美术之路:自觉四大主义”——一个基于现代性反思的美术史叙述》一文的讨论,但写作确实是因为讨论此文的一个会议邀请。本文作者最终没去参加这个会议,但也因此尝试把这个无需完成的分析写出一点东西来。
该文认为:以中国现代美术为焦点,直面中国文化艺术的合法性危机我们认为,其解决之道应当是把关注重心由现代性标准模式调整到现代性事件本身,就能够从对中国经验难以符合西方现代性标准的焦虑中解脱出来,并在肯定原发现代性的基本原则和关键层次的前提下,以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去接纳更多被忽略了的现实和经验,从而为中国及其所代表的后发国家的现代性能够获得丰富的开展和生长,打开更为广阔的自主性空间。”[22]
基本原则既定,还有什么空间可言?教条化之下如何去发现更多被忽略了的现实和经验面向事件如何可能,这本来就是我们所遭遇到的困境。我们的问题就是我们已经失去面向事件本身的能力。即使在那些以现象学为专攻的学者那里,依然如此。面向事物本身只不过是他们身外之物,身外的一个知识,一个研究对象。
基本原则已经确定,反思就已经不可能,因为反思从来是从基本原则入手。新教条主义就是目前被西方做普遍化的种种论述,比如:市场经济、宪政制度、法制观念、科学精神、技术管理、程序理性、市民社会”[23]
说它们是新教条主义,就是因为在很多人那里,它们已经到了不能被质疑,不能被修正,不能被重新命名,不能被重新嵌入的地步。其中任何一种努力,就会被扣上种种帽子。
2、重构中国,是救亡图存,还是重构世界?
在潘公凯看来,四大主义救亡图存的产物。它与大国诉求之间的关系,看来需要重新论证。换言之,作者的诉求是大国,而论述的内容是救亡图存。
这在许多学者那里是通病。21世纪所谓的中国自主性话题,本来是基于大国”“强国的诉求,而人们的讨论还是基于20世纪救亡图存的经验。
这就给我们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如何通过反思救亡图存的经验来获得和平崛起的中国图景。这种方式是否可能?如何可能?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大国主义的诉求,倒不如帝国主义的诉求,因为前者是不真切的,后者虽然在某种话语系统中不那么可爱,但毕竟是真切的。不同的是我们必须重新定义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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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P28
[2]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月第1版,P3无中生有作为一种自觉虚拟的思维方式,是具有相当揭示性的,但作为一种实体性思维方式或者甚至成为一种左右思维和感知的情绪,那就成为虚无主义的认识论根源之一。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P22P28
[4] 张旭东《全球化时代文化认同———西方普遍主义话语的历史批判》
[5]同上,第二版绪言
[6]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p110
[7]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p15-22“在当下世界结构的支配关系中,仅依凭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并不能够救济中国于其间所处于的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p19
[8] 比如王铭铭的著作《西方作为他者》,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10月。从书名来看,作者显然有一种努力,那就是西方成为他者,中国成为主体。但事实是西方也不应该作为他者。如果把西方作为他者,那么同时也就把自己定位为西方的他者。在单纯的认识论意义上,相互之间确实可以定义为他者,但问题是没有单纯的认识论。在实践论意义上,相互之间必须内在化,否则话语就具有分*裂型障碍。
[9]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p6572
[10]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p116“中国法学对于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日益凸显的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11]20世纪80年代,汪晖一方面在社会生活和思维方式中,发现了传统的无处不在,一方面发现自己在知识结构上变成了“‘无传统的的一代。(《无地彷徨》自序
[12]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p108
[13]同上,前言”p1
[14]同上,前言”p3
[15]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p100
[16]同上p1
[17]同上,前言”p2如何将儒学的内在视野与对儒学的政*治/社会史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只有这一有机的综合才能摆脱仅仅将儒学作为对象的社会史方法。
[18]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P23
[19] 汪晖《死火重温》p21,《读书》杂*志编《重构我们的世界图景》。
[20]张旭东《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第二版绪言在这种历史动力学的场域里面,任何一种文化意识,若不有意识地、批判地参与界定普遍性的新的含义,就是放弃为自己的作为文化和生活世界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作辩护。”“我们对当今世界秩序的疑虑和不满固然来自一种对自身历史性的潜在意识,但这种自身历史性的理论表述却不得不从对外在于其自我意识的世界秩序之历史性的分析开始。
[21] 邓正来 2006811日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说:哈耶克的理论很重要,而且也确实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很多重要的理论问题,但哈耶克提出的问题是西方的问题,并不是中国的问题。
[22]潘公凯《中国现代美术之路:自觉四大主义”——一个基于现代性反思的美术史叙述》
[23]潘公凯《中国现代美术之路:自觉四大主义”——一个基于现代性反思的美术史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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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仲清:马赫的要素、铅笔、尖端S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一大精神现象就是全民学哲学。当然这种并不是中国人民自发地学,而是为了顺应斗争需要被*迫地学。不掌握马恩列毛就没有批判的武器,在血雨腥风的阶级斗争中将无法自保,因为那是一个连发错一个单音词也会被枪毙的时代(一右派分子在举国欢庆共和国××岁生日那一天,关起门在屋里叹了一口气”——实情为其母去世——便被抓起来判了死刑,因为人民乐敌人悲,右派分子妄图用推*翻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没办法,即使到了WG后期,许多有志青年真的准备揭竿而起推*翻现政权了,你能找得到的思想武器仍然还是马列哲学。
中国历史上,封*杀百家,独尊儒术,几千年下来,中国人民脑子里就只有孔孟之道;WG至今近半个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国教仍然只是一种哲学。前几十年由于官方的强力灌输,凡四十岁以上的人都知道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唯物主义是真理,唯心主义是谬论,那时由于没有其他哲学(资产阶级哲学只供批判用,是人类文明的狗屎堆),于是,辩唯历唯的教条、公式经几十年不断重复,竟已成为了中国人民的常识甚至本能(例如,一看见唯物俩字就觉得;看见唯心俩字就反应为,真有点儿巴甫洛夫条件反射的效果了);当然老百姓怎样糊涂倒是无足轻重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学者教授们几十年前到如今,辩唯历唯的思维模式已像钉子钉进脑袋很难拔得出来,这可不得了咧(仿上海口音)。这会大大地影响了人们对真理的探索。再说了,现而今从上到下都有些冷淡马列了,马列原著下架了(参见《黑白》2007年第二期所载拙文《民间伟人马克思》中对新华书店不摆马列原著的愤慨之情),大家似乎在用漠不关心不屑一顾等姿态来软收拾昔日之国教;笔者也曾在《思辩的体验哲学》中流露过统治学说不堪一驳的情绪;但当笔者研读我国哲学辞书、期刊时却发现,半个世纪以来一尊独大每日重复的国教哲学仍然像幽灵一样缠绕着国人的灵魂,就连自诩为独*立思想家的笔者也不例外,这才觉得对国教哲学仍有学术批判之需要。为证明三十年前至今我国主流哲学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仍然在重蹈覆辙,试援引以下著述有关马赫主义的论述:
11980年版《辞海》哲学分册
【经验批判主义】亦称马赫主义。资产阶级主观唯心主义哲学流派。十九世纪后半叶由奥地利的马赫和德国的阿芬那留斯所创立。经验批判主义所批判的是经验中的客观内容,并把经验看作纯粹主观的东西,把客观事物看作感觉的复合。马赫宣称,构成世界的是要素,而要素即感觉。阿芬那留斯认为客体不能离开主体而存在,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这就是所谓原则同格论。经验批判主义实质上是贝克莱和休谟的哲学的翻版。这种主观唯心主义的理论为以后许多唯心主义哲学家所抄袭,也为修正主义者(如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阿德勒[Friedrich Adler,1879-1960]、俄*国的波格丹诺夫等)利用来反对MKS主义。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对马赫等人的哲学作了彻底的批判。
【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全名《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对一种反动哲学的批判)》。列宁于1908年为粉碎俄*国马赫主义者对MKS主义哲学的进攻而写的哲学著作。编入《列宁全集》第十四卷。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马赫主义(即经验批判主义)及其各个变种的主观唯心主义和信仰主义的本质,捍卫和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列宁论证了物质第一性和精神第二性、物质世界及其规律的可知性,给哲学范畴物质下了经典性的定义,阐明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并提出了三条重要结论:一、物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客观地存在着的;二、在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没有任何原则的差别,只有已经认识和尚未认识的差别;三、要辩证地思考,即分析怎样从不知到知,从不完全、不确切的知识到比较完全、比较确切的知识。列宁阐明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论证了关于客观真理和作为真理标准的实践的学说,指出:生活、实践的观点是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列宁从哲学上总结了当时自然科学的重要成就,揭示了自然科学领域中唯心主义的危害性。列宁还批判马赫主义者的历史唯心主义,揭露了他们标榜无党性中派哲学的虚伪性,阐明了哲学的党性原则。
219816月版,刘放桐所著《现代西方哲学》
马赫主义是一个以它的创始人、捷克出生的奥地利物理学家、哲学家马赫(Ernst Mach 1838-1916)命名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流派。由于它打着批判经验的招牌,故又称经验批判主义。1871年,马赫在波希米亚皇家学会上作了题为《功的守恒定律的历史和根源》的学术报告(1872年出版单行本),初步提出了他的基本哲学观点。1883年,他在《力学及其发展的历史批判概论》中正式提出了马赫主义的核心思想——“世界要素论。后来,他在《感觉的分析》(1885)、《认识和谬误》(第二版1906)等书中系统地发挥了这一理论。与马赫同时,长期在瑞士苏黎世大学任哲学教授的德国哲学家阿芬那留斯(Richard Avenarius1843-1896)也提出了与马赫几乎完全一致的理论。1876年,他发表了第一部哲学著作《哲学——按照费力最小的原则对世界的思维》。接着,他的《纯粹经验批判》(1888-1890)、《人的世界概念》(1891)、《关于心理学对象的概念的考察》(1894-1895)先后出版。马赫和阿芬那留斯的理论提出后,很快就有一批唯心主义者跟随于后。其中主要的有彼得楚尔特(Josef Petzoldt 1862-1929)、维利(Rudolf Willy 1885-1920)。于是,一个的哲学流派便在十九世纪七十——八十年代破土而出了。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它在许多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流行。
从思想渊源来说,马赫主义是贝克莱、休谟的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继承者。马赫主义的创始人公开承认他们的哲学走的是从康德出发倒退到贝克莱、休谟的路线。马赫说:我对康德的关系是特别的。我深为感激地承认他的批判的唯心主义是我的一切批判思想的出发点。但是,我不可能固守他的唯心主义。我很快又接近于贝克莱的见解。后来,我达到了近似于休谟的观点……。一直到今天,我都不得不认为贝克莱和休谟是远比康德更为彻底的思想家。(均见马赫:《感觉的分析》,第15章第7节)
马赫主义者之把康德的批判唯心主义作为他们的出发点,表现于他们企图象康德对人的知识进行批判(即划定知识的源流、范围和界限)那样,对经验进行批判清洗,使之成为纯粹的经验清洗过的完全的经验。这种经验不再包含任何客观内容,而是纯粹主观自生的东西。他们正是以这样的经验作为其整个哲学的基础。然而这样一来,他们就离开了康德路线。康德肯定自在之物的存在,并承认经验的内容出于自在之物的作用;康德也承认有不以个人的主观经验为转移的因果性和必然性的存在(尽管他把它们当作是先天的)。马赫主义者把这些都清洗掉了。例如马赫就认为康德的自在之物任何经验都不可设想的在经验的界限上没有任何意义。(马赫:《感觉的分析》,第15章第5节注释)因此,马赫主义者实际上完全倒向了贝克莱和休谟路线。
但是,马赫主义者又企图显得与贝克莱的赤裸裸的主观唯心主义有所不同。马赫再三抗*议把他的观点和贝克莱的观点等同起来,认为这远远不会对我的观点作出正确的评价。马赫主义者竭力把自己的哲学装扮成超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斗争之外的中立的无党性的哲学。在这方面,他们与标榜反对形而上学的实证主义一脉相承。马赫在《感觉的分析》中反复声称:我的观点是排除一切形而上学的问题的,不论这些问题被认为只是此刻不能解决的或是根本永远无意义的。马赫主义者也公开把自己的哲学叫做实证主义,并且不隐瞒自己与孔德、斯宾塞等人有血缘关系。
320088月版《外国哲学大辞典》
马赫主义(英Machism)即经验批判主义。因其创始人奥地利马赫而得名。见经验批判主义
经验批判主义(英empirical criticism)西方哲学派别之一。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产生并流行于欧洲。由奥地利马赫和德国阿芬那留斯同时创立。继承经验论的传统,尤其是英国贝克莱和休谟的传统,主张从感觉经验出发,把经验当作认识的基础和界限,同时又继承德国康德的批判哲学的传统,主张像康德那样以批判人的认识能力,判定认识的源流、范围和界限为目标,审查经验,从中清除物质、因果性、必然性等客观内容,因此称为经验批判主义。由于马赫善于用科学家熟悉的概念阐明自己的哲学概念,一般把马赫作为经验批判主义的代表,称经验批判主义为马赫主义。其基本观点认为感觉经验是认识的界限和世界的基础,物质、因果性、必然性、主体等等都是超经验的形而上学的抽象,必须从经验中清洗掉,世界是要素的复合,要从纯粹经验或感觉要素出发建立世界图景。它自认为是以尊重经验科学,反对形而上学为信条的实证主义的继承者,且是比法国孔德等实证主义创始人更彻底的最新实证主义。自称既反对唯物主义,也反对唯心主义,建立了一种把物理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都分析为经验要素的中立的哲学,超越了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它将其认识论用于解释自然科学及其方法,认为科学理论并不反映客观世界及其规律,它只是对感觉经验的描述。这种描述应当遵循思维经济原则或费力最小原则,用最少量的思维作出最完善的描述。科学规律只是作业假设,并无正确和错误之分,只有方便与否的区别。经验批判主义曾吸引了不少哲学家和科学家,德国的彼得楚尔特、维利,英国毕尔生,法国杜恒等人,都是其追随者。它对工人运动也发生了一定的影响,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阿德勒(Victor Adler1852-1918)、O.鲍威尔和俄*国的波格丹诺夫等,都主张用经验批判主义补充MKS主义。为此,列宁在1909年发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对经验批判主义作了批判。经验批判主义思想直接影响了以后的实用主义、新实在论、逻辑实证主义等西方哲学流派,还广泛影响了自然科学界。
要素说(英theory of the element)又称要素一元论世界要素论。马赫主义的主要理论。1883年马赫在《力学》中最早提出要素的观点:现象可以分解为要素。1886年在《感觉的分析》中作了系统的论述:如果我们将整个物质世界分解为一些要素,它们同时也是心理世界的要素,即一般称之为感觉的要素人们通常把要素叫作感觉。但由于在感觉这个名称下已经存在着一种片面的理论,所以我们宁肯简单地讲要素。认为要素是宇宙中唯一的实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以及属物质世界的物、物体、物质等和属精神世界的自我、知觉、表象、记忆、意志、情绪等,都是要素亦即感觉的复合体。要素本身是中性的东西,由于它们的不同的联系,要素分为物理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当们人注意到颜色对光源的依存关系时,颜色就是物理的要素。当人们注意到颜色对视网膜的依存关系时,它就是心理的要素。物理要素和心理要素不是彼此单独地存在着的,而是联系在一起的。马赫认为用要素这个中性术语来代替感觉,就可以克服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片面性,摆脱二元论的烦恼。列宁指出,要素说就是妄图用一个比较客观的术语来掩饰唯我论真面目的唯心主义(《列宁全集》第18卷第50页)。
从时距近三十年的上引哲学辞书不难窥见,唯物唯心的二分法仍然还是现今的哲学思维模式;在批判的方法*论上,即采用:甄别、归类、判决三步骤。所谓甄别是指,在阅读哲学论著时带着唯心唯物的有色眼镜去作鉴别;一旦发现唯心,立即归入谬论的类别;判决当然就是宣告其死亡啦,一般都会兼以非常情绪化的咒骂式用语。
但笔者慢慢发现,其实我们的辩唯历唯对一切资产阶级西方哲学的批判根本谈不上是什么真理对谬误的学术批判,因为,在经典唯物主义(辩唯历唯之合称)的批判武器库中也就只几样数也数得清楚的思想武器:
A、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B、世界是可知的,从不知到知,从不完全的知到完全的知;
C、真理是客观世界及其规律在人脑中的正确反映,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
D、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而不是英雄人物创造历史(马恩列毛除外,因为他们是人民领袖,不是帝王将相)。
  
经典唯物主义以上述基本观点为甄别仪器,只要发现所读文本中有唯心论不可知论等观点甚至是经批判家分析出来的观点,立即将其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让它永世不得翻身。对于所读文本中的有价值内容,经典唯物批判家根本没什么兴趣,他们最乐于陶醉在又一次发现某某西方大哲竟然觉得这个世界不是物质的——这样一种智慧的狂喜之中,哈,这可是连三岁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呀,这些所谓的大哲怎么这么糊涂呢,这都是唯心哲学给闹的,是呀,只要晓得了世界是物质的,人也是物质的,保准不会犯糊涂成疯颠了,因为,人连精神都没有,打死也不会得精神病了。
但是,经典唯物批判家们除了第N次地重复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一朴素常识之外,几乎没有对人类文明作出任何贡献。因为,即使世界即物质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吧,只是一再重复真理也不能发展真理呀。而且,真正的有价值的学术批判并不是把人一棍子打死,而是,首先去品味所读文本中的真知灼见,然后再用逻辑分析的(而非贴标签打棍子的方法)进行批判;这才叫做批判嘛。例如伟大导师列宁在其《唯物主义经验批判主义》一著中痛骂马赫、阿芬拉留斯、彭加勒等糊涂虫,可伊里奇·列宁这本《批判》只在赤色阵营显赫一时,而那些被批判的糊涂虫们的热昏的胡说(列宁语)却被列为了世界学术名著。鲁迅说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在笔者看来,辱骂和恐吓极有可能也是一种战斗,但绝对称不上是一种批判,因为严格意义上的批判只能是以理服人而非归类宣判。
笔者在研读西方哲学名著时发现,即使已有经典唯物大师早就宣判过某某为唯心主义哲学家,一旦将其著述往下看,越看越觉得别人讲的话有道理,自己也从阅读中获得了不少启迪。当然,由于受国教哲学长期影响,放下书时不免惋惜:可惜呀,啥都懂,就是不懂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过有时笔者也为唯物大师们哀叹:可悲呀,除了懂得世界是物质的,啥也不懂
近些年来,资产阶级西方哲学越来越吃香了,国教哲学却越来越受冷落。是啊,现代哲学的发源地在西方,我们向西人学哲学这当然没错,但笔者不无遗憾地发现,正如前几十年尊奉国教一样,现在的许多期刊杂*志刊发的大量哲学论文也有唯西哲至尊的倾向,说是论文,也就是一些阅读西人著述的笔记和心得,而之所以不能对西人著述进行学术批判,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学界似乎存在哲学脱离生活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学者们十分神往地称其为形而上学)的不良现象,学的哲学不一样了(马列换成了西哲),但学习的思维模式一般无二,就连苏格拉底那句我只知道我什么也不知道的屁话竟也被注释成了智慧的箴言;但在笔者看来,一个人只有什么都知道才叫智慧,什么都不知道的人要么是白痴要么是植物人。如果一个弄哲学的人连这一点儿文胆都没有,干脆回家种地算了。笔者的意思是说,学术批判既不能唯马列至尊,也不能唯西哲至尊,其实西方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循着理性逻辑的思路前进,当其合乎理性地积攒了某种情绪就骂将出来,骂人也会骂得有根有据,这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鉴于以上原由,本文笔者试以马赫主义经典之作,马赫所著《感觉的分析》之研读,尝试西哲名著之批判阅读(这一尝试并不表征笔者已达自己所倡的学术批判的水平,只是权且作一示范而已,而已而已)。
  
颜色、声音、温度、压力、空间、时间等等,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结合起来,与这些要素相联系的,又有心情、感情和意志。在这个组织中,相对稳定、相对恒久的部分特别显著,因而被铭刻于记忆,被表现于语言。显得相对恒久的,首先是由颜色、声音、压力等等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函数方面)联结而成的复合体;因此,这些复合体得到了一个特别的名称,叫做物体。这样的复合体并不是绝对恒久的。
我的桌子受到了光照,一会儿更明亮些,一会儿更暗淡些,可能更热一些,也可能更冷一些。它也许被墨水污染了一块。它也许有一条腿折了。它也许经过修理、重漆,各部分都逐一更换过。但是,在我看来,它还是我每天在上头写字的桌子。
我的朋友可以穿另一件上衣。他的面容也许严肃,也许和悦。他的脸色也许由于受光线情绪的影响而有所变化。他的身材也许是由于运动而改变了,也许是经常改变的。但是,恒久的东西的总和总是比逐渐的改变大得多,所以这些逐渐的改变可以略而不计。他依然是同一个天天陪我散步的朋友。
我的上衣也许弄脏了一块,也许有一块扯破了。我的这种说法表示,重要的是恒久的东西的总和,既可能给这个恒久的东西加进新的成分,也可以随后从中抽出不合适的成分。
我们对于这个恒久的东西比较熟悉,这个东西比可变的东西对我们更加重要。这就促使我们养成了表象和命名的经济方法。这个方法部分地是本能的,部分地是随意的、自觉的,表现在通常的思维和语言里。凡是一下子表象出来的东西,都有单一的称呼,单一的名字。
其次,显得相对恒久的,还有记忆、心情和感情同一个特殊物体(身体)联结而成的复合体;这个复合体被称为自我。我也许做这个事情,也许做那个事情;也许沉静,也许快活;也许兴奋,也许忧郁。可是,除开病态不论,剩下的恒久的东西也足以确认我是同一个自我。当然,自我也只有相对的恒久性。自我之所以貌似恒久不变,主要是由于它有连续性,由于它变得缓慢。昨天的许多思想和计划今天可以继续下去,醒时的环境不断使自我想到这些思想和计划(因此,在梦中,自我可能异常模糊,变成两个人,或完全不在场);这些思想计划和长期不自觉地无意识地保持下来的细小习惯,构成自我的基础。在不同的人们中间所存在的自我的差异,很难说比一个人的自我多年经历的差异更大。当我今天回想我的少年时,假若不是由于有记忆的连锁,那末,除开个别地方之外,我将会认为我在童年时代是另一个人。我二十年前写的好多论文,现在我感到是极其陌生的东西。身体的变化很缓慢,这也有助于自我的恒久不变,但比人们设想的程度小得多。这些事情比理智的和道德的自我所得到的分析与重视要少得多。人对自己的认识很不清楚。我写这一段时(1886年),还没有看到利鲍(Th.Ribot)的佳作《人格的病》,在这本书中,他认为共同的感觉是构成自我的重要因素。我对他的见解完全同意。([奥马赫《感觉的分析》,洪谦等译第1-3页)
经典唯物主义的哲学灌输让国民的心智趋于简单化,例如马赫名著《感觉的分析》让我们获得的先入为主的印象就是:奥地利这个吃饱了饭没事干就爱瞎想的唯心论哲学家竟认为世界不是由物质构成的,而是由什么感觉要素构成的;并且他竟然还宣布物质消失了,就是说我们眼面前这个真实的不能再真实的物质世界莫名其妙不见了(这可能吗?),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感觉的分析》最好就甭看了,因为世界是物质的早已成为中国人民的生活常识甚至生理本能,看这样的书(马赫书)只会让人犯糊涂倒胃口。
不过,当笔者正儿八经翻开这本唯心论名著时却发现,马赫先生并非像前列经典唯物所批判的那样无知,首先让笔者感到很亲切的是:马赫的文风仿佛在写散文,把高深的哲学理论讲得娓娓动听,不像我们的本土哲学(仿西洋哲学的冒牌货)那样一上来就用大词概念吓唬人。
如果我们不带着一旦发现唯心论倾向即刻打入谬误的阅读习惯去看去思,不难发现:正像一切唯心主义哲学一样,马赫也不满足于重申世界是物质的这样一类常识,抱着对真理的探究精神,马赫是要阐释(笔者本人的理解):
1)我们是通过怎样具体的途径认知世界的;
2)我们的认知受到哪些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3)当我们声称认识到物质时是指谓已经确切地把握到了物质的具体属性,因此,那个没有被我们实际把握到具体属性的物质就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
  
经典唯物论对马赫主义基于误读的批判有一个从始至终的错误,那就是:
用本体论批驳认识论
如果说唯物本体论在世界的终极根源、基始这一点上确实是真理的话(没有任何一个唯心论哲学家会愚蠢到相信整个世界是一个幻觉一场春梦或是装在一颗小脑袋里的大世界),那么经典唯物主义的弱智表现就是满足于重申这一真理,但往往是唯心论哲学家热爱更为复杂的智力劳动,总是想要去探讨世界是怎样显现在我们面前的;笔者发现,任何具有探索倾向的哲学理论都易于发生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缠绞(参见拙文贝克莱的书桌)这一现象;道理很简单,即使你从坚持唯物本体论的立场出发但又不满足于单调重复世界是物质的,你必然会在不自觉中(在经典唯物主义眼光看来)落入认识论的泥坑;当然,关于马赫主义,《感觉的分析》一著中也有许多地方容易引起误会,或者说容易被经典唯物论抓住小辫子,例如:
显得相对恒久的,首先是颜色、声音、压力等等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函数方面)联结而成的复合体;因此,这些复合体得到了一个特别的名称,叫做物体。
经典唯物论的思维定势中,类似物质”“物体等等只能是唯物本体的概念,即物质物体只能是不依赖于人的感觉而存在的客观实在;但在许多唯心论哲学家看来却问题多多(这些家伙都特爱咬文嚼字):不依赖于人的感觉而存在这种表述本身就是不能予以证明的,因为对任何事物(包括对物质)的任何断言都只能是在人的感觉意识范围内对世界的认知;换言之,不依赖于人的感觉本身仍需要证成,因为任何描述任何断言同样囿于人的感觉,或者就是对世界的感觉之精致的理论表现而已。
马赫是否要告诉我们:不在人们的感觉之内不能把握其属性的物质物体是没有意义的;物质、物体不会自行地全部地显现自身,而只能以一种与人的主体性、感觉特征等紧密相联的显现自身的方式来显现:我们真切看到的物体(而非空洞指称的物体概念)只能是由恒定的感觉要素构成的复合体;物体对人显现的具有稳定性的属性是人所感知的颜色、声音、压力等,于是,物体的具体显现便是在人所感知的范围内,由这些感觉要素所构成,到此,唯物本体便跳出来批驳了:物体不是由感觉构成的,而是自身独*立的客观实在,物体本来就有颜色、声音、压力等属性,这些客观属性作用于人的感官,这才引起了人们关于颜色、声音、压力的感觉意识;以唯物本体的名义,经典唯物论在唯心认识论认为应予探究的地方宣布世界本来就有……”“世界本来就是……”,简单地说,世界本来……”的公式是由一个非人的、没有人的感觉的冥冥中的超凡之物来宣布的,因为在马赫看来,我们不可能直接看到物体,我们只能看到由颜色、声音、压力等要素组成的复合体,并用物体来称谓这个复合体;没有什么世界本来……”,世界只能是我们看到的那样,道理很简单,任何人也不能告诉我们他没有看到过的世界是啥模样,谁也没资格宣布世界本来……”,而只能描述世界看上去……”。颜色是人看到的颜色,声音是人听到的声音,压力是人感知的压力,所以世界只能以人依其身体、感官能感知的方式来显现自身,也许,在更高级的智能生物或更低级的简单生物的感觉中,物体的构成(显现)会是另一番模样,可见,存在的只能是人们眼中的世界,而我们不能贸然宣称世界本来……”,因为世界本来……”的意思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认知者的感觉中世界都只能是本来那个模样,可见:
物质世界确实是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但我们只能把握到人们所能把握到的那些部分。
  
那么,本体论如何安身立命?
笔者认为,就大宇宙(不是银河系太阳系意义上的小宇宙)是一个无边无际且永恒不灭的存在而言,就即使人类死光死绝了大宇宙仍将永世长存而言,作出一个唯物本体的断言是具有充分理由的,而且这一断言只能由思辩哲学来设立。然而,这一本体论断言确实就只是一个没有更加具体内容的概念、命题,而一旦我们试图具体认知各种物体便会发现,仍然依靠本体论的概念(例如物质)是不行的;我们必须更加精微地探究人类是如何认知、把握世界的(认识论探索),其实,在展开认识论探索的同时也在丰富本体论的内容(世界在人的感觉意识中是如何显现的,可能显现出哪些本来就有……”)。
自我,同物体对于自我的关系一样,也引起类似的假问题。这些问题的实质可以简短地指明如下:我们把上述要素用字母ABC…KLM…αβγ…来表示。为清楚起见,把那些通常叫做物体的、由颜色、声音等等组成的复合体称为ABC…;把那些叫做我们的身体的、在前一类复合体中以某些特点为优异标志的一部分复合体称为KLM…,把意志、记忆印象等等构成的复合体称为αβγ…。通常把组成自我的复合体αβγ…KLM…与组成物质世界的复合体ABC…置于对立的地位。但是,有时只把αβγ…视为自我,把KLM…ABC…视为物质世界。初看起来,好象ABC…是离自我而独*立的,并且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可是,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一经细究,就消失了。固然,αβγ…这种复合体可以有很多变化,而不引起ABC…那种复合体上多大看得出的变化;反过来,也一样。可是,αβγ…的好多变化却能通过KLM…的变化而波及ABC…;反之,也一样(例如,人的强烈思想变为行动,或是环境引起我们身体上看得出的变化)。同时,KLM…αβγ…的相互联系,或KLM…ABC…的相互联系,比后两种复合体的相互联系更紧密。三种复合体的这种关系,恰好在通常的思想和言语中表现出来。
但是,精细的考察指明,ABC…总是由KLM…共同决定的。一个正立方体,近看大,远看就小了;左眼看它是一个样子,右眼看又是一个样子;有时它会被看成是两个;假如闭上眼睛,就完全看不见了。所以,同一物体的性质似乎为我们的身体所改变,以我们的身体为条件。可是,有许多不同表现的同一个物体到底在哪里呢?我们只能回答说不同的KLM与不同的ABC…相结合。(同上引6-7页)
正如笔者前述,许多对哲学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唯心主义哲学家都不满足于世界是物质的认识就是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这样空洞的概念,而是试图更加精微深入地去研究人是怎样去认识世界的。由于笔者前述的本体论认识论的绞缠,研究人怎样认知世界往往也就是在研究世界如何在人眼中显现,而要研究我眼中的世界(而非那个不以任何人的感觉作为基础由一个无人身冥冥中存在的X所宣称的世界),都只能从自我出发(当然经典唯物主义已经完全习惯了脱离人的感觉意识而又全知全能,一旦发现自我即刻打入谬误)。也许,西方许多大哲学家认为类似世界是物质的早已是朴素的常识不必一再重申于是懒得提起,殊不知这种不愿屈尊重复常识的习惯却被经典唯物主义时时抓住了小辫子。马赫竟然说那些叫做物体的、由颜色、声音等等组合的复合体称为ABC”,按经典唯物论的思维定势,首先设想自己(偷偷未言明地设想)是一个脱离了任何感觉且全知全能的认识者,进而宣布自己认识到世界是客观的物体本来就有颜色、声音,而不是人感觉中的颜色声音构成了物体,有意或无意的误会从一开始就注定了:马赫心目中的物体是我们的感官所能知觉到的具体的物体,而经典唯物主义的物体则是与任何具体物体无关且在人的任何感觉之外的客观的物体(在马赫看来,这样的物体、物质就只能是关于物体、物质的概念,空洞的概念)。
在马赫看来,世界图象只能是我们看到的景象,而不是一个世界是物质的这样一个空洞的断言;当我们声称世界是物质的,应当宣布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样的物质,而要具体回答这个问题则必须更深入研究人是怎样感觉认知世界的,人对世界的认知(世界如何显现自身)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在笔者的理论中,马赫的要素论可以一言以敝之:
人对世界的认识是一个合因之果(笔者语)
  
既然脱离人的感官感觉等主体特性的认识是根本不可能的,那么就有必要研究外在世界对人感官感觉的作用,另一方面,人作为能动的主体也不是一面静止不动的镜面,换言之,客体是一因,主体又是一因,认识只能是合因之果;但是,客观世界不可能不受主体特性制约、影响地直接显现自己的本来面目,客观世界只能按照人的感官知觉的主体特性、认识能力来显现自身,例如某物体的细部人只能看到100处,而鹰则可能看到1000处;警犬能闻到500种气味,人却连50种都闻不到,可见,老鹰看到的世界,警犬闻到的世界与人眼中嗅中所能感知的世界真是不一样,当然,世界仍然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物体的属性和气味如果没有(本来没有)5001000种甚至更多,无论怎样灵敏的感官也不会感知得到了。问题是:人要宣称我已看到物体的100处细部,我已闻到物体的50种气味,能够不经感觉认知直截了当地宣称本来就有100处细部50种气味么?那么我为什么只看到100处而不是1000处,只闻到50种而非500种呢?唯心主义哲学家试图解开这一认识论之迷。
马赫的所谓要素,用笔者的话来讲也就是形成认识结果的合因,其中颜色声音压力等要素是外在世界较为恒定地向主体显现的固有属性(在人的知觉中这些固有属性表象为颜色、声音、压力),在笔者的理解中,马赫的论述中根本就没有下述的意思:那些外在的客观的物体根本不存在,任何物体都是由人们感觉中的颜色声音构成的而非真实存在的;在马赫看来,只是言称物体是一个独*立的客观实在是毫无意义的,问题在于我们是以何种方式去把握物体的固有属性(由于人受感官限*制,我只能看到我能看到的那么多,所以我无权宣布世界的本来面目就只能是我所看到的那样子,因此固有属性并不是一个封顶的限*制性概念);另外,人的身体的生理结构,身体的健康状况,身体的位置与身体的运动同样会影响人对世界的认知;更为重要的是,人还是具有情感活动思维能力的高级动物,同为一物,人不只是消极被动地受物作用,而且其情感与思维会成为自发运动的动力源,不但是ABC作用于KLM,还可以由αβγ引起KLM的运动变化,进而影响ABC显现出不同面貌,举例来说,我厌恶这个眼前的人(αβγ),我闭上眼(KLM),那我眼前就没有了那个人身上的颜色声音而只觉眼前一片粉红即闭眼状态下对阳光的感知(ABC)。
只要理解了人只能看到听到他能看到能听到的颜色和声音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赫会宣布ABC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一经细究,就消失了,因为ABC只能是人的感觉意识所能知觉到的ABC,脱离人的感觉意识而处在人的感觉意识之外却又被人所认知的ABC是根本不存在的,这样一来也不难理解马赫所说“ABC……总是由KLM……共同决定的
那么,经典唯物主义又是怎样批判马赫要素说的呢?请看下文(引文典出刘放桐编著《现代西方哲学》):
马赫之提出要素论是鉴于他早年阐述过的主观唯心主义过分露骨,容易受到唯物主义的非难,因而感到有必要给这种唯心主义蒙上一层面纱。
马赫早年是怎样阐述其唯心主义观点呢?他在1872年写道:科学的任务只能是:(一)研究表象之间的联系的规律(心理学);(二)揭示感觉之间的联系的规律(物理学);(三)阐明感觉和表象之间的联系的规律(心理物理学)。(马赫:《功的守恒定律的历史和根源》,转引自《列宁选集》第2卷,第34页)这里,马赫公开否定了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以外的物质世界,因为无论是心理学或物理学,都只与人的意识(表象、感觉)相关。物理学所研究的物体不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对象,而只是人的主观的感觉之间的联系;心理学所研究的心理意识不是作为大脑和神经系统的产物的意识,而是第一性的存在。感觉(或者表象)不是物或物体的映象,相反,物倒是感觉之间的联系。物是感觉的复合——这就是马赫哲学的基本前提。马赫在他的《力学》中对这种思想讲得更明确:感觉不是物的符号,而倒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感觉复合的思想符号。世界的真正要素不是物(物体),而是颜色、声音、压力、空间、时间(即我们通常称为感觉的那些东西)。(马赫:《力学》,转引《列宁选集》第2卷,第34-35页)马赫在此表述的正是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路线,是贝克莱的物是感觉的组合的公式的简单重复。它必将得出整个世界都是我的感觉的荒谬结论。从这个前提出发,除了自己以外,就不能承认别人的存在,这是最纯粹的唯我论。(《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第36页)
为了掩盖这种荒谬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唯我论,马赫在《力学》(1883)中第一次提出用要素代替感觉。在《感觉的分析》等著作中他对要素论作了更详尽的阐述和发挥。原来他说第一性的东西是个人、自我的感觉、物是感觉的复合。现在他改口说:不是自我,而是要素(感觉)是第一性的。(马赫:《感觉的分析》,第1章第12节)物体、世界无非是要素的复合体。一切物体只是代表要素复合体(感觉复合体)的思想符号。(同上书,第1章第13节)离开了要素就没有物体和世界。关于物质、关于世界,我们只知道它是一种人或种种不同人的感性要素的函数联系。凡是不能在一定条件下对这个人或那个人的感性要素、意识内容发生影响的东西,都是不实在的。(同上书,第1章附录)
什么是要素呢?马赫自己已在括号中指出它就是感觉。说物是要素的复合仍然是说物是感觉的复合,说世界的基础是要素也仍然是说世界的基础是感觉。感觉是自我的感觉,要素也仍是指自我的感觉。当自我不再感觉绿色,当自我死了的时候,绿色这个要素就不再出现于通常熟悉的聚合体中了。(马赫:《感觉的分析》,第1章第12节)但是,马赫企图给人一种印象,似乎说物是感觉的复合往往使人想到它只能是主观的、心理的东西,从而有片面性;如果说物是由要素构成的,就可以克服这种片面性。他说:知觉和表象、意志、情绪,简言之,整个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就都是由少数同类的要素所构成,只不过这些要素的联结有暂有久罢了。通常人们把这些要素叫作感觉。但是,因为这个名词已经有一种片面的学说的意味,所以,我们宁可象我们已经做过的那样,只谈要素。(同上书,第1章第11节)既然要素代替了感觉,那样科学的任务就由探求感觉之间的联系变成了探求要素之间的联系。一切研究都是要探知这些要素的联结方式。(同上书,第1章第11节)
为什么用要素代替感觉能够避免片面性呢?马赫所提出的主要论据是:要素看起来不象感觉那样是纯主观的、心理的东西,也不象唯物主义者所说的物质那样是超出感觉、经验范围的东西,而是一种非心非物、或者说超乎心物对立的中性的东西,因为要素在一种联系上可以成为物理学的研究对象(物体),在另外一种联系上可以成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感觉)。马赫是怎样具体说明这一点呢?
他把要素分为三类,用字母表示为:ABC……KLM……αβγ……ABC……代表物理要素,如颜色、声音等,它们组成物体;KLM……代表生理要素,例如神经系统、眼网膜等,它们构成*人的身体;αβγ……代表心理要素,例如意志、记忆等,它们构成*人的自我。(参见马赫:《感觉的分析》,第1章第5节)马赫说,这三类要素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互影响。ABC可以影响αβγαβγ也可以影响ABC,这两类要素的相互影响又都是通过KLMKLMABCαβγ的中介。整个世界即存在于ABCKLM|αβγ这三类要素的相互联系中。要素虽有心理要素和物理要素之别,但既然它们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相互作用的,那就可以超出心物之间的对立了。从表面上看来,马赫这么说似乎避开了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这个哲学基本问题。因为他既肯定心理要素可以影响物理要素,又肯定物理要素可以影响心理要素。而且他说的αβγ影响ABC要通过KLM,也容易使人误以为他肯定他的思想对外部物质世界发生影响要通过人的身体,似乎他肯定了人的生理机体是心理活动的物质基础。这样,马赫的荒谬的主观唯心主义就暂时被掩盖起来了。他声称,按照这种办法,自我与世界,感觉(现象)与物体的对立就消失了,只须考虑αβγ……ABC……KLM……这些要素的联系,而那种对立只不过是对于这种联系的不完全的表示。(马赫:《感觉的分析》,第1章第7节)因此,照这样看,我们就见不到物体和感觉之间、内部和外部之间,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之间有以前所指的那种鸿沟了。(同上书,第1章第8节)马赫甚至宣布他由此克服了唯物主义把物质和精神对立起来的心物二元论,而构成了一个统一的、一元论的宇宙结构。(同上书,第14章第2节)
其实,只要进一步看看马赫所谓要素是什么、它们又是怎样联系的,就可发现要素论的唯心主义实质。
首先,马赫用ABC……所代表的物理要素根本不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而独*立存在的物质的东西。对此马赫供认不讳。他说:初看起来,好象ABC……是离开自我而独*立的,并且是与自我相对的。可是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一经细究,就消失了。(同上书,第1章第5节)为什么物理要素ABC……不是独*立的呢?马赫说,那是因为它们的存在以人身体为条件,它们作为什么东西存在,取决于人的身体状态。精细的考察指明,ABC……总是由KLM……共同决定的。一个正方立体,近看大,远看就小;左眼看它是一个样子,右眼看又是一个样子;有时它会被看成是两个;假如闭上眼睛,就完全看不见了。(马赫:《感觉的分析》,第1章第5节)马赫的这段话告诉我们,他所谓物理要素(物体)的存在依赖于人的身体,就是指依赖于人的感觉。他企图用人的感觉的相对性、感觉的东西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对象,来否定感觉所反映的外部对象的实在性。
其次,马赫所谓αβγ……心理要素要通过KLM……生理要素才能影响ABC……物理要素,一点也不意味着他承认人的机体是其心理活动的物质基础。因为,在马赫看来,构成感觉和思想器官的KLM……生理要素也象ABC……物理要素一样,是不能离开αβγ……心理要素而独*立存在的。外界物体是人的感觉的复合,人的头脑和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也同样是感觉的复合,并非感觉之外的什么物质的东西。在这一点上,阿芬那留斯说得更加露骨。他说:上引经典唯物主义对马赫要素说的批判概括如下:
1)科学的研究对象不是人的表象与感觉,而是客观世界,因为人可以直接研究物质世界本身,而不是去研究我们所能感知到的对象世界;(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直接研究只有上帝能做得到!)
2这一思想符号只能用来称谓物本身,而不能用来称谓物作用于我们(对我们显现的)颜色、声音、压力等等属性,例如,当我说苹果这个词时,并不意味着用它来指称水果、固体、红色、酸甜、多汁等等我所感知的属性,而是用来指称苹果本身,至于苹果本身又是什么却只能意会不可言传,因为一讲起来,又会提到我所感觉到的水果、固体、红色……”等感觉要素的复合了,那么一来我就不是唯物主义而是唯心主义了。
3)即使我们不否认我们能感觉到物的属性较为稳定地显现为颜色、声音、压力等,但我们不能承认这些属性是在我们的感觉中的,而应当说它们是物质固有的,所谓物的独*立存在就是指在人的感觉之外存在,至于当任何人对任何物都无从感觉时,那时的物是什么样子,那就没有任何人知道了,但可以告诉你,即使我没有对颜色声音的感知,但我也知道(!)颜色声音是物的固有属性。所以我们决不能像马赫那样讲什么世界的要素是颜色声音,世界没有什么要素不要素的,世界是一个不依赖于人的感觉的客观实在,世界就是它本身,因为我们一旦承认我们通过颜色声音等要素去认知把握对象,那我们就必将得出整个世界都是我的感觉的荒谬结论;
4)我们经典唯物主义所使用的物质”“”“世界等概念,只能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例如马赫讲物是由感觉要素构成的,这就等于说外在世界根本就不存在,整个世界都只能是我一个人的感觉,决不能说我们的感觉要素构成了物,只能说物是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物有什么属性(例如颜色、声音等属性)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就造成什么感觉(感觉中的颜色声音),我们甚至不能承认物的显现是受人的感官结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等影响的,只要一承认主体性,那就是主观性,再严重一点就又落入唯心主义的谬论里去了。
可笑的是,当经典唯物主义打翻一切唯心主义第N次地向世人宣布世界是物质的之后,如果还想去研究人们是怎样认识世界的(世界如何显现)还得把自己批判过的所有唯心主义理论一一检起来,重叙一遍,(因为经典唯物主义除了宣布世界是物质的,对研究人们怎样认知世界(世界如何显现)既没兴趣也没能力);唯心论哲学家呀,你们怎么这么不小心呀,你们只需要在自己的所有著作中多作一个声明那就无人能批了:本人之所有论述以承认世界的客观存在为前提或者本人在认识论方面的探讨并不意味着放弃本体论上的唯物观点,甚至可以更直截了当地宣布我马赫郑重声明本人承认世界的客观性。或:我马赫不认为世界只是我马某人的幻觉,等等,那么经典唯物主义就很少有下刀子的可乘之机了。
马赫关于铅笔放在空气中或放在水中的实例分析对哲学的思考也是富于启迪的。
在通俗的思想和语言方式中,人们习惯于把实在假象对立起来。一支铅笔,放在空气中,我们看它是直的,斜放在水中,我们看它是曲折的。在后一场合,人们说铅笔象是曲折的,但实在是直的。可是,我们有什么理由宣称此一事实是实在,而把彼一事实降为假象呢?在两个场合,我们都是面对这样一些事实,这些事实由于条件不同而呈现出要素的不同结合。正因为铅笔的环境,插进水中的铅笔在视觉上才是曲折的,而在触觉和度量上是直的。凹镜或平面镜所现的映象只是看得见的,而在别的(通常的)环境中,触得到的物体则与看得见的映象相符。一个明亮的物面在一个暗淡的物面旁边,比在一个较亮的物面旁边更亮些。如果我们不仔细注意条件,而把要素联系的不同情况互相替代,犯了在不常有的情况下预期常有的事物的自然错误,我们的预期当然就落空了。这不应归咎于种种事实。在这些情况下说到假象,只有实用的意义,不能够有科学的意义。以此类推,究竟这个世界是实在的,还是纯粹梦想的,这个常常提到的问题毫无科学的意义。就是最怪诞的梦,同任何其他事实一样,也是事实。假如我们的梦境更有规则性,更连贯,更稳定,那末,它们对我们在实用上也会更为重要。在我们醒时,要素的相互关系比在我们梦中丰富得多。我们认为梦是梦。当这个过程逆转过来时,心理的眼界就变得狭窄了,梦与醒的那种对立几乎完全没有了。在没有对立的场合,梦与醒、假象与实在之间的区别是完全无用的、无价值的。
假象和实在的对立这个普通观念对科学哲学的思想影响很大。例如,从柏拉图的富于暗示、带有诗意的洞穴比喻——在洞穴中,人背着火光,只观察到经过他背后的事物的影子(《共和国》第七卷第一段)——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可是,这个观念没有完全想彻底,结果对我们的世界观起了不幸的影响。我们毕竟是世界的一部分,但这个观念使世界变成了我们完全抓不到的东西,使世界退到无限远处去了。同样,好多青年人第一次听到恒星光的折射,就对全部天文学产生怀疑,但是,只须作一个容易查明而并不重要的改正,一切事情就都转为正常了。(同上引马赫8-9页)
  
下面让我们进行一项思想实验。
A、铅笔在空气中时
空气是气态物质,对人的视觉不会形成阻隔;
当铅笔在空气中时,人的视觉可以直视铅笔;
当铅笔在空气中时,人的手亦可直接摸到铅笔。
因此,当铅笔在空气中时,人眼看见铅笔是直的,人手摸到铅笔也是直的。
  
B、铅笔在水中时
水流是液态物质,对人的视觉可以形成阻隔且水波可能影响铅笔的映像;
当铅笔在水流中时,人的视觉不可能直视铅笔;
当铅笔在水中时,人的手虽对水流有感觉但也能直接触摸到铅笔。
因此,当铅笔在水中时,人眼看见铅笔是弯曲的,但人手摸到的铅笔仍是直的。
  
当经典唯物主义宣称:铅笔本来就是直的,水中看上去弯曲只是错觉而已,其实是以下列已知(已经感知)的事实为依据:
1)我先前已看到过在空气中的铅笔是直的;
2)先前我已经用手直接触摸过铅也是直的;
因此,我据已知的(在另外场合以另外的方式——用马赫的话来说就是ABCKLMαβγ因环境的不同而组合成为过另外的复合体——感知过的事实)而预先认定:铅笔是直的才是事实(马赫语为实在),而铅笔在水中时则是假象或错觉;
但我们如果作以下的假设:
1)我以前从来没有看见过铅笔在空气中,这是我第一次看见铅笔,而这时的铅笔正是在水中;
2)我以前也没有用手触摸过铅笔;
那么,我断然不会说铅笔本来是直的,却极有可能断言铅笔就是弯的;
或者,我有眼疾,即使铅笔在空气中也会看成弯的;或者,我的眼珠上嵌上了一层光学镜片,能够透过波动的水流直视铅笔,于是我透过镜片看到水中的铅笔仍然是直的;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对物体的认知是以人对物体的感知为依据的,没有什么未经感知的本来就是……”的认知;
2ABCKLMαβγ的不同关系会导致认识结果不同;
对以上两点结论我们还可以补充一个实例:如果有人会说,即使是瞎子也能通过触摸认知铅笔是直的,那么我们可以假设当一支铅笔放进一个弯曲的铁制的铅笔盒时(而观者确实不知道里面放着什么形状的铅笔,假设现有甲乙两组被试者,那么:
甲组(已在别的场合看到过铅笔是直的)则极有可能判断弯曲铁盒里的铅笔仍然是直的;
乙组(从来没有在别的场合看到过铅笔是直的)则极有可能判断弯曲的铁盒里的铅笔也是弯曲的;
结果是:当主持人把那个铁盒打开时大家发现:盒子里装着一支特制的弯弯曲曲的铅笔!
甲组判断失误,乙组纯系巧合,因为甲乙两组被试者眼里的ABC是铁盒的颜色、形状、质地,试者的KLM(眼睛视力)是与现在的ABC发生关系,于是他们的αβγ必须会受到先验判断或生活经验的影响,于是,由于ABC……KLM……αβγ的不同,导致了甲的判断失误,乙的纯系巧合(因为弯曲的盒子必会装弯曲的铅笔并非一个充分理由的判断)。
又比如:当我们说我梦中跑步不是事实时是以我醒时放开双腿在大地上以快速度展开肢体运动为参照系的,相对于地上跑步,我的梦中跑步不是事实;但我做梦做到跑步时会讲梦话双腿抽搐,这一状态同样是我的身体之事实状态,只不过我的身体没有以快速度在地上作肢体运动罢了。
那么,经典唯物主义又是怎样批判马赫铅笔论的呢?如果读者细心阅读不难发现,这种所谓批判是在用愤怒的遣责代替客观的分析:
  
马赫主义者在认识论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千方百计把实践标准排出于科学和认识的界限之外。马赫在《感觉的分析》第1章第5节中就有如下一段怪论:
在日常的思维和谈话中,通常把假象、错觉同现实对立起来。把一枝铅笔举在我们面前的空气中,我们看见它是直的;把它倾斜地放在水里,我们看见它是弯的。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说:铅笔好象是弯的,但实际上是直的。可是我们有什么理由把一个事实说成是现实,而把另一个事实贬斥为错觉呢?在两个场合,我们都是面对这样一些事实,这些事实由于条件不同而呈现出要素的不同结合。……如果我们不注意条件,而把要素联系的不同情况互相替代,犯了在不常有的情况下预期常有的事物的自然错误,我们的预期就落空了。这不应归于这些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谈错觉,从实践的观点看来是有意义的,从科学的观点看来却是毫无意义的。以此类推,究竟这个世界是实在的,还是纯粹梦想的,这个常常提到的问题毫无科学意义。就是最怪诞的梦,同任何其他事实一样,也是事实。假如我们的梦境更有规则性,更连贯,更稳定,那末,在实践上它们对我们也会更为重要。(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第137-138页)
马赫这段话的中心思想就是把实践同科学完全割裂开来。认为实践是一回事,科学和认识论是另一回事。科学和认识论不受实践的检验和约束,人们不应当通过实践来证明自己的思想的真理性、现实性、此岸性。在实践上(日常生活中)有意义的事在科学上可以毫无意义。在实践中,人们区分现实和假象,知道铅笔不管是在空气中还是在水中都是直的。然而从马赫主义的科学和认识论观点看,铅笔是直或弯,现实或是假象、真实存在的物质世界同荒诞的梦,都一样是要素的结合,它们同样是科学研究的对象,科学对它们一视同仁。最荒诞的梦如果连贯得很好,那科学认为它比现实的东西更有意义,更是真理。在此,马赫把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一种是科学承认人们被假象迷惑、承认人们有时要作各种荒唐的梦并对它们的根源进行研究(例如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要研究人们为什么会犯错误,心理学研究产生梦呓的心理原因);另一种是科学是否肯定这些谬误、梦呓以至神鬼之类东西具有现实性、真理性。马赫企图用前者来偷换后者,似乎既然科学研究梦呓、鬼神,那就是肯定梦呓、鬼神是现实的东西。这显然是玩弄诡辩。因为批判一种现象是否真实,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唯一的标准在于它们是否与客观实际符合,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根本不是对它是否进行了研究。列宁揭露说:马赫是一个最彻底的诡辩论者,他把对人类的谬误和各种荒唐的梦(如相信鬼神等等)的科学历史的和心理学的研究同真理和荒唐在认识论上的区别混淆起来了。马赫玩弄这种诡辩的目的就是企图把实践排出于科学和认识论的范围之外,为他所鼓吹的不可知论寻找避难所。(同上引刘放桐书,171-172页)
  
以上批判中有句话是最不讲道理的,人们知道铅笔不管是在空气中还是在水中都是直的,于是铅笔在水中看上去是弯的就只是错觉,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错觉呢?经典唯物主义不研究这类问题,它只知道反正铅笔本来就是直的;至于马赫竟断言梦也是事实,那他简直就是在发疯,有意思的是:鼓吹世界是感觉的复合,世界是不可知的这些唯心主义学说反倒丰富了人类对世界(包括客观规律)的认识,而许多坚持物质第一性的经典大师们除了嘲笑别人竟然不知道世界是物质的,是可知的,却未能在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方面做出什么更杰出的贡献。经典唯物的这种对人类认知的简单粗暴的态度对于创造性思维是一种强力的摧残和压抑,而且笔者发现一个现象,当经典唯物论批判唯心学说时除了扣帽子打棍子的归类判决法,根本就没有逐字逐句分析作者原话原义的耐心。
我们看见一个具有尖端S的物体。假如我们触到S,使它与我们的身体发生关系,我们就感到刺痛。我们可以看见S,而没有感到刺痛。但是,我们一感到刺痛,就看到S在皮肤上。因此,看得见的尖端是一个常久的核心;依照各种情况,刺痛是作为某种偶然的事物联结在这个核心上的。由于常有同类的事情,我们最后就习惯于认为物体的一切特性都是由常久核心出发,通过身体的中介而传到自我的作用;我们把这些作用叫做感觉。可是,这样一来,这些核心便失去了它们的全部感觉内容,变成赤裸裸的思想符号了。因而,说世界仅仅由我们的感觉构成,这是正确的。这样一来,我们的知识也就仅仅是关于感觉的知识,而关于那些核心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的产物只是感觉)的假定,就是完全无用的和多余的了。这种见解只能适合于不彻底的实在论或不彻底的批判主义。(同上引马赫书9-10页)
在笔者看来,其实不采用唯物唯心归类判决法也是可以对诸如马赫之流的唯心主义哲学家进行批判的。例如马赫的尖端S论本身也是有问题的,至少其论证不够严谨,试作如下分析:
马赫认为看得见的尖端是一个常久的核心,刺痛却是偶然事物,依马赫本人的要素说,看得见的尖端是一个常久的核心,这只是对大多数明眼人而言的常态而已,对于瞎子们来说,看得见的尖端就不是一个常久的核心,而刺痛却可能是常久的核心了,因为尖端S一不小心就会将瞎子的手刺痛;
马赫声称常久核心作用于自我形成感觉便失去了感觉的内容而变成赤裸裸的思想符号——这一表述至少是不精微得当的,其理由如下:
当我们假设常久核心便是物体属性的颜色、声音、压力等ABC要素,这些要素之恒久地作用于我们的身体——虽然这是依我们的KLMαβγ的生理心理特征以及我们的生活习惯而选定——但无论如何我们同样不能断言,ABC要素完全取决于KLMαβγ要素,而且一般说来,ABC要素保持常态的可能性比后者更大;所以说,我们无充分理由(至少马赫本人没有陈述出更精当的理由)断言那个常久核心作用于我便失去了其感觉的内容;什么是感觉的内容呢?如果马赫坚持认为感觉的内容就只是ABC要素,那么声称因ABC要素(常久核心,如尖端S)作用于自我便丧失了ABC要素,这是自相矛盾的;依笔者愚见,马赫的本义(这只是笔者的一种揣测而已)是要说明:我们当下感知的只能是依凭我们的生理心理特性所能感知到的世界;我们无充分理由断言我们能够超越于我们的身体、心理等而去直接观察到物自体;既然我们看到的只能是依凭我们的主体特性所能看到的世界,于是,当物体属性作用于我们——即在我们的感觉中形成ABC要素时,我们似乎失去了感觉的内容(我们总是不能直接认知物自体本身之意);而当我们用某种语词组合来表述这一常久核心时(例如我说针是尖的),这一语词表述本身并不能够在其中看得见尖端S作用于自我的具体过程,反倒成了一种似乎没有任何感性内容(如前述)的思想符号了。另外这些唯心主义哲学教授有时讲话也太顺便了,话说得太绝,容易被人抓住把柄,何必说什么赤裸裸的思想符号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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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果
我们一般以水果这个单一的名字来指称具有上列圆圈中列举的属性ABCD的物体为水果,真实的水果是吃到我们口里并由我们感知到属性ABCD的物体;但如果有一颗水果不具D属性(既不甜也不酸,而是无味),不具备C属性(干枯无水份),也不具备B属性(像块石头一样硬得咬不动),只要具备A属性(红色黄*色或绿色表皮的坚果植物),我们仍可以称其为水果,我们可以宽谅自己这一颗水果不具备属性ABC只是一个例外;可当我们设想,某颗水果连ABCD属性都不具备(也就是不被我们感知,用马赫的话来说也就是抽去了事物的组成部分),那我们就只剩下水果这个单一的名字了,也就是只剩下一个空洞无物的概念了。这等于对人说:水果是客观存在的,但水果有何属性我不知道;依马赫的观点,物自体正是这一处在人的感觉之外,不被人们认知的指称恒久东西的单一名称。
在笔者看来,类似物自体这类外在独*立存在确实不能否认其客观性,从理论上讲,物质可能具备的属性是无限的;如果必须以思想实验中的量化来举例,我们试想:假定某一物体A具有5000属性,我们现今还只认知感觉到500种(而且其中50种属性还只能借助于科学仪器去感知),我们仍然会以“A”这一单一的名字去指称这个恒久的东西,即是说,即使我们还只感觉认知到了500种属性,但我们也不能因为尚且没有认识到其余4500种属性而宣称物体A”这一指称是毫无意义的;至于马赫假想中的一切组成部分都可以除掉仍有一个东西剩下来则是一种极端化的臆想,事实上,当人们设置出一个单一的名字去指称某一恒久的东西则意味着,在其意念中,他已经不可能抽去其一切组成部分;换而言之,经典唯物主义主张物自体可以不受人的感觉的制约而直显其身是错误的,但是如果宣布那个假想中的根本不被人们所感知的物自体就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是不正确的;其理由是:人们对物的感觉范围何以能不断扩大(进而认识到更多的物之属性),这不恰好证明物质是独*立存在的吗?因为:如果物质不是独*立存在且不断显现其新的属性,那么人对物的感觉即可达到极限;可以说,人的确只能感知到其所能感知的世界图景,但之所以人能不断地发现世界图景中的一个又一个新的景观,这恰好证明世界是一个独*立于人的感觉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从感觉的最终来源只能是感觉意识之外的物(包括人的身体)而言,其实感觉认知本身就在每时每刻地证明着世界的外在客观性。
那么,经典唯物论又是如何批判马赫的物质消灭论呢?请看以下引文:
马赫主义者在否认客观真理上的地方,主要在于他们抓住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所谓物理学的危机来作论据。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电子、X射线、特别是放射现象等的发现,旧的物理学关于物质构造的理论被推*翻了。旧物理学认为自己的理论是对客观世界的绝对真实的摹写、是绝对真理的说法破产了。旧物理学遇到了危机。这在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上本来是一个重大进步。它说明不能把人的认识看作是僵固不变的东西,而应看作是不断发展和深化的东西,必须以能更正确、深刻地反映物质构造的新的物理学来代替旧物理学,必须以辩证法的认识来代替形而上学的认识论。然而马赫主义一类唯心主义者们却把关于物质构造及其特性的科学原理同物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而存在的问题混为一谈,借口旧有的物质构造理论被推*翻而宣称物质消灭了,唯物主义关于科学概念、定律是对客观规律性的反映的原理被推*翻了。科学原理不是什么自然界的复写、映象,不是人的意识之外的某种东西的模写,而是人的意识的产物。法国马赫主义者彭加勒说:不是自然界把空间和时间的概念给予<或强加于>我们,而是我们把这些概念给予自然界。(彭加勒:《科学的价值》,转引自《列宁选集》第2卷,第259页)法国实证主义者莱伊对马赫主义等唯心主义怎样利用自然科学的革*命来否定客观真理的存在作了一段非常精采的叙述:“……十九世纪后半叶对传统机械论所作的批判破坏了机械论的这个本体论实在性的前提。在这种批判的基础上,确立了对物理学的一种哲学的看法,这种看法在十九世纪末几乎成为哲学上的传统的看法。依据这种看法,科学不过是符号的公式,是作记号(标记,repérage,创造记号、标志、符号)的方法。由于这些作记号的方法因学派的不同而各异,于是人们很快就作出结论说:被作上记号的东西,只是人为了标记(为了符号化)而事先创造出来的东西。科学成了艺术爱好者的艺术品,成了功利主义者的艺术品。(莱伊:《现代物理学家的物理学理论》,转引自《列宁选集》第2卷,第261页)马赫主义者歪曲自然科学来否定客观真理,其实质就是用不可知论的认识论来代替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马赫主义者之否认客观真理的存在、否认人们的认识具有客观真理的意义,与他们的反辩证法的相对主义立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马赫主义把人的认识中的相对性的一面绝对化,抹煞相对中所包含的客观的、绝对的成份,走向了赤裸裸的相对主义。他们在这么作时,还是利用十九世纪末以来自然科学中的革*命当作根据。在十九世纪末以前,物理学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以伽里略、牛顿为代表的古典物理学,它们被当作绝对真理。这种旧物理学理论是物质缓慢的运动的模写,包含了绝对真理的成分。但它没有反映急速的物质运动,远没有反映物质运动的全貌,因此它并未最终达到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真理。当十九世纪末以来反映急速物质运动的电磁物理观以及相对论出现以后,伽里略和牛顿定律的绝对性被推*翻了。物理学中的这种进步宣告了把特定的科学理论当作终极的、绝对真理的形而上学真理观的破产。然而,马赫主义等唯心主义者却把形而上学的绝对真理观念之被推*翻当作全盘否定客观真理和绝对真理的根据。他们由此得出结论,说人的一切认识都没有客观的、绝对的内容,都是纯粹相对的。列宁揭露说,在一切马赫主义者看来,承认我们知识的相对性,就是根本不承认绝对真理。(《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第133页)例如,马赫主义者杜恒在马赫所特别推荐的《物理学理论》中竭力证明物理学的一切规律都是暂时的和相对的,抹煞近似地反映客体(即接近于客观真理)的科学理论和任意的、空想的、纯粹假设的理论(例如宗教理论)之间的界限,并由此宣称物质的实在是否和感性现象相符合这一问题是形而上学,宣称人们的概念、假说不过是符号、任意的构造等等。(参见同上书,第317页)马赫主义者正是这样把相对主义当作他们的认识论的基础,当作论证他们的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根据。列宁揭露马赫主义者说:把相对主义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就必然使自己不是陷入绝对怀疑论、不可知论和诡辩,就是陷入主观主义从赤裸裸的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可以证明任何诡辩都是正确的。(同上书,第136页)马赫主义的反辩证法观点与他们的主观唯心主义、不可知论的联系,再一次鲜明地表现出来了。
经典唯物主义的批判武器之一即是在曲解著者原义的基础上扣帽子打棍子,例如马赫宣布我们所认知的世界只能是由感觉要素构成的复合体,经典大师便曲解为马赫宣称科学原理不是意识之外的某种东西的复写,而是人的意识的产物,给人一种人的意识创生万物的误解;此外便是一些带有严重倾向性(也可叫做党性,因为经典唯物主义公开主张哲学有党性)、反中立的各种帽子,试列如下(只要被扣上这些帽子,便给读者一种反动”“谬论之类的感觉,而且一旦被扣上帽子便根本无需再去细读这些唯心主义的胡说八道了,这也叫一棍子打死):
A)、唯心主义,精神第一性
B)、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形而上学
C)、不可知论
D)、非决定论(但地理环境决定论也是谬论)
E)、感觉意识第一性
F)、先验、超验
G)、机械唯物主义、宿命论、庸俗唯物主义
H)二元论、多元论
……
  
此外,经典唯物具有强烈火药味的批判用语(咒骂论敌或丑化论敌之专门用语)大致有:
反动 胡说 妄图 露骨 臭名昭著 鼓吹 说教 假面具 赤裸裸 玩弄 梦呓 热昏 阉割 糊涂 声称 贩买 偷换 窃改
为了证明本文笔者以上列举有根有据,最后列举经典唯物主义对马赫主义者波格丹诺夫经验一元论的充满战斗激*情的批判:
在解决人们能否认识世界、人们的知识是否具有真理意义的问题上,波格丹诺夫尾随马赫等人之后,走上了不可知论的道路。
第一,波格丹诺夫同马赫等人一样,把经验当作认识世界的屏障,而不是桥梁。因为,他盲目地接受了马赫和阿芬那留斯对经验的唯心主义*解释,不是把经验看作客观对象刺激人的感官所引起的,不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这样当然就堵塞了通过经验认识客观世界的道路。不过,波格丹诺夫竭力作出不同于马赫主义者的姿态,声称他承认在经验、意识之外还有物质,物质不是经验。但他否定经验是物质的反映,认为物质是经验所无法反映的。这样,经验成了没有客观内容的纯意识的心理体验,而物质就成了人们永远无法认识的自在之物。他称物质是引出一切已知物的未知物意识和直接心理经验是等同概念。(波格丹诺夫:《经验一元论》,转引自《列宁选集》第2卷,第150页)这是一种典型的不可知论。
第二,波格丹诺夫企图窃改和修正恩格斯所明确地表述过的唯物主义可知论,代之以马赫主义的不可知论。
MKS主义的认识论既反对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的不可知论,又认为认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人们不能穷尽绝对真理。波格丹诺夫竟说这种观点是泛心论和泛物论之间的中庸之道;说恩格斯以及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否认自在之物是绝对不能认识的,但同时又认为自在之物现象有原则的差别,因而自在之物始终只是在现象中被模糊地认识的就其内容来说[大概是就那些并非经验要素的要素来说——列宁注是经验之外的,但是自在之物却处在被称为经验形式的那些东西的范围之内,即处在时间、空间和因果性的范围之内。(波格丹诺夫:《经验一元论》,转引自《列宁选集》第2卷,第120页)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歪曲,因为,关于自在之物的可认识,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就已提出了,恩格斯更作了科学的论证,指出人们通过实践,可以由对现象的认识上升到对事物的本质(自在之物)的认识。人们的认识具有相对性,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自在之物只能有相对正确的认识,但相对中包含了客观的绝对的成分,与模糊地被认识根本不同。因此,所谓自在之物只能模糊地被认识的说法与唯物主义观点毫不相干。至于说唯物主义认为自在之物的内容处于经验要素之外,但又具有经验形式,那纯粹是把马赫主义的观点强加于唯物主义。针对波格丹诺夫的这种窃改和歪曲,列宁指出:重复反动教授们的有关唯物主义者的那些不可思议的胡言乱语;在1907年背弃恩格斯,而在1908年又企图把恩格斯的观点修改成不可知论,——这就是俄*国马赫主义者的最新实证论的哲学!(《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第120页)
第三,波格丹诺夫尾随马赫等人之后,否定因果联系和规律性的客观存在,否定客观真理和绝对真理。
关于因果性和规律性问题,波格丹诺夫发表了如下议论:
现象的普遍因果联系,是人类认识的最终的也是最好的产物;它是普遍的规律,它是那些(用一个哲学家的话来说)由人类理性加诸自然界的规律中的最高级的规律。(波格丹诺夫:《自然史观的基本要素》,转引自同上书,第169页)这是从康德那里抄来的。这里的一个哲学家就是康德。正是康德把因果性等当作人的先天的认识形式,人把这些先天形式加诸自然界,自然界才有因果性。
现代实证论认为因果律仅仅是从认识上把许多现象联结成连续系列的一种方法,仅仅是使经验协调的一种形式。(波格丹诺夫:《社会心理学》,转引自同上书)这是马赫主义者一再重复的休谟的观点。正是休谟,把因果关系当作现象的前后相继的一种心理联想,即用主观心理联想把现象联结为连续的系列
规律不是在经验中得出的,而是思维创造出来用以组织经验、和谐地把经验调合成严整的统一体的一种手段规律是认识的抽象;正如心理学的规律很少具有心理性质一样,物理学的规律很少具有物理性质(波格丹诺夫:《经验一元论》,转引自同上书,第170页)这是休谟、康德等主观唯心主义一再提出的观点,他们都认为规律、外部对象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人心的创造。
由此可见,在因果性和规律性问题上,波格丹诺夫尽管打着MKS主义招牌,却完全是重复休谟、康德、马赫等人的滥调。列宁揭露波格丹诺夫等俄*国修正主义者说:我们的马赫主义者盲目地相信最新的反动教授们,重复着康德和休谟在因果性问题上的不可知论的错误,他们既看不到这些学说同MKS主义(即唯物主义)处于怎样的绝对矛盾中,也看不到这些学说在急转直下地滚向唯心主义。(《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第170页)
否认了因果性和规律性的客观存在,否认了关于因果关系和自然规律的观念是对于客观的因果性、规律性的反映,这就是抛弃了认识的客观性,必然否定客观真理。波格丹诺夫也正是如此。他在《经验一元论》序言中说:真理是思想形式,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波格诺丹夫:《经验一元论》,转引自同上书,第121页)思想总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想,说真理是思想形式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这就是认为真理是以人或人类为转移的。因此真理只可能是主观的。为了掩盖主观唯心主义,波格丹诺夫再次搬出了他的生物的、社会地组织起来的经验,即作为真理的经验不是个人的经验,而是这种集体经验,似乎这样一来真理就是客观的了。上面已经指出,只要否定了经验的客观内容,否定了经验是对于外部对象的反映、模写,那不管说经验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都没有越出不可知论和唯心主义的巢穴。由此出发,可以作出各种荒谬的结论。例如不得不承认天主教教义之类宗教学说也是客观真理,因为它们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而且是为数众多的人的集体的经验组织形式,它们的普遍意义甚至超过了科学真理,因为信仰上帝、知道天主教教义的人比熟
悉某些科学定律的人更多。所以列宁认为波格丹诺夫对客观真理的否定是和信仰主义完全协调
波格丹诺夫否定了客观真理,也必然否定绝对真理。在这方面,他也是沿着马赫等人的道路走的:割裂认识中绝对和相对的辩证关系,否认相对中有绝对、绝对表现于无数的相对,只看到相对的一面,这样就陷入了赤裸裸的相对主义。
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哲学问题的哪一方面,波格丹诺夫都是同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亦步亦趋。在MKS主义旗号下,他贩卖的是主观唯心主义、不可知论和形而上学的哲学。波格丹诺夫如此,其他俄*国修正主义都也是如此。(同上引刘放桐书,17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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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术会议传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儒家治道研讨会(原儒家宪政主义研讨会)
201368日至9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主办的“儒家治道”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原定名称为“儒家与宪政”,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临时改为现名称。
出席会议的有杜维明、成中英、林安梧、陈弘毅、高全喜、陈明、姚中秋、任剑涛、干春松、彭永捷、赵法生、韩星、李若晖、白彤东、高超群、王利、任锋、陈壁生、张旭、明辉、任文利、赵荣华、田飞龙、时亮、乔飞、吴欢等从事儒学、政*治哲学、法律史、法理学各领域研究的学者。
与会学者围绕儒家宪政之基本理念、儒家宪政之历史形态、儒家宪政之现代阐释等主题展开讨论,畅论儒家宪政,提倡在社会中形成积极的宪政共识,充分激活儒家政*治传统的宪政资源,在理性的交流中不乏激辩。(简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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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新诸子论坛 于 2013-6-18 23: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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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儒家文化与中国宪政建设研讨会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13年年会,于67日至9日在南开大学召开,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比较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心承办。
该学会是中国法律史学会下面的二级学会,参与者以法律史学界学者为主,是中国大*陆唯一的一家对儒学、法学和传统文化等开展综合研究的学术团体。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儒家文化与中国宪政建设,是几个月前就定下的。似乎是巧合,又不是巧合,姚中秋教授等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筹办的儒家宪政主义会议同一天召开,这说明,儒学与宪政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学术热点,同时不免遗憾的是,由于两*会同时召开,一些对论题有研究的学者不能分身兼顾,本刊在这里同时报道,也算是进行一点弥补吧。
南开儒家宪政会议与会者比预想的要少一些,这并不是法律史学界对此问题不敏感,而恰恰是太敏感了,一些学者早就说来,因为各种原因临时退阵,其中《党建》、《红旗文稿》的宪政评论是原因之一。
会议一开始,学会会长徐永康教授就表明,学术应该是自由的,否则也就没有学术研究的必要了。
人民大学的赵晓耕教授说,党建上那篇人所共知的文章的作者就是他的同事,给大家逐个发过文本邮件,大家觉得这也是一家之言而已,不必恐惧过度。
俞荣根教授认为,南美的一只蝴蝶煽动翅膀,可能引起西太平洋上的一场风暴,影响有时不是远而递减,而是越传越大,故杨晓青教授所代表的意见应该重视。总之,不期而来的宪政交锋给这次会议平添了几分现实意义。
法律史学虽与史学亦近,但仍归根于法学,法律史学者看待儒家宪政的视角与儒家学者明显不同,他们一面注重儒学的本身逻辑,一面注重宪政的现实性。总体而言,他们对儒家宪政主义是否定的,认为宪政是一个近代概念,有约定俗成的内容,不能因为翻译后用词的相同就混为一物,儒家政*治传统中虽然有权力制约因素,但缺乏对最高权力的制度性约束,故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政。(俞荣根教授步入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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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岳纯之教授更进一步明确说,儒家政*治不但不是宪政,也开不出来宪政。
但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荣誉会长俞荣根先生在指出传统儒家寄希望于圣王的政*治设计总是陷入“王圣”的尴尬的同时,对儒家宪政主义的开拓性研究也表示了深深的敬意和重视。
青年学者黄宇昕则以康德、黑格尔和牟宗三的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一套逻辑完整的儒家政*治哲学,其思路是从政*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出发,论证了民*主政*治的合理性。
独*立学者宋大琦认为,以往从儒家传统开出宪政民*主案例的不成功是个案的不成功,不能说明儒学中一定就开不出民*主宪政,宪政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民*主是个人主体性挺立的结果,今人应当从道德个人主义的成分上继承和发扬王阳明的良知学,此足以为良性民*主奠基,至于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应着眼于技术的适应性,不必强求其姓资姓社还是姓儒。
西南民族大学教授杜文忠认为,儒家政*治哲学的核心是中庸,“中庸”既是儒者“心法”,也是儒者治国之法门,里面包含着宪政的一些实质性要素,“中庸政*治”的困难在于需要有一种能够实现它的恰当的形式。
与会的南开大学李宪堂教授是思想史学者,多年以来是新儒家的反对者和辩友。他从哲学角度论证了天道、大一统是涵盖一切的规定性,必然导向极权主义,而民*主才是唯一合理的政*治制度。
持儒家立场的宋大琦认为儒家之天是抽象的,不是具体教条,从心学角度看,普遍之理建立在个体之心的基础上,因此儒学不是只能与专*制亲和,也有与民*主亲和一面,哪一面得到发扬是历史条件决定的。
在宪政史具体经验得失的讨论上,法律史学者们明显地显示出来他们的专业特长,几篇对清末以来宪政史中的人、制度、事件方面具体而生动的研究,给人一种真乃实学的感觉。如:
徐永康教授的《清末仿形宪政机构分析》、
任晓兰副教授的《财政预算与近代中国的政*治理念转型》、
李秀清教授的《“五四”宪法文本中“司法”的缺失及其影响》等等。这些文章与儒家群体那种对主义和典籍进行发挥的经学研究方式风格迥异,可为互补。
花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启成的论文是《儒学信仰、法政新知与议员的风骨——从晚清资政院议员之操守谈起》,用大量史料比较了清末、民初两代议员的出身、阅历、学识、人格,认为资政院议员能够将儒学信仰与法政新知良性结合,故能在议事时充分表现其风骨,而民初议员缺乏儒家信仰,法政仅仅是知识,故风骨远不如晚清资政院议员,顺便联系了一下当今“议员”的风骨,持否定态度。
此联系立即遭到了侯欣一教授和俞荣根教授的强烈反对,说,今天的议员也是有风骨的,例如我们——原来这两位教授也是议员:全国政协委员。
李启成副教授马上又反驳:您二位有风骨恰恰说明我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您二位恰恰都是深受儒学熏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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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  讲  座  】
长安射天郎:历史上的先商与早商
(连载之二)
四、商汤灭夏
商人灭夏并非历史的偶然,既是商族多代努力和悉心经营的结果,也有夷夏之争的背景。
夏族是“客居东方”的外来户。大禹父亲是崇伯鲧,母亲修己出自姒姓有莘氏,有崇氏和有莘氏这两个古族当年都在关中平原东部,有崇氏的位置当在渭南一带,有莘氏的领地以北边的合阳(古名洽阳)为核心。伯鲧受帝尧之命治水,但他拿家乡黄土台塬地的经验在黄河下游平原地区治水显然是方法失当,于是因治水不力而被流放羽山并遭殛杀。大禹受帝舜信任而继续治水(可能因耻于父过而改从母族的姓氏),成功后显然会得到(东方)水患区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戴,加上大禹带领“中原军”征伐苗民获得的军事威望,接替虞舜之位便水到渠成;然而大禹带在身边的亲族人等推测来应该是有限的,治水毕竟是团结大家依靠当地民众的事情,所以大禹应该还是主要凭借东夷诸族的支持而受禅。大禹的原定继承人是皋陶,但此君先于大禹去世,故而改为培养“益”或伯益,皋陶与伯益都是出身于东夷名门望族的贵胄,或许这原本就属于为平衡族际关系而做出的专门政*治安排;比如“后稷弃”的功劳也非常大,但他却没被考虑作为大禹的继承候选人,恐怕与弃的西土华夏系出身颇有干系。
大禹去世后,其子夏启却破坏了“禅让”的规矩。“启与支党攻益而夺之天下”或“益干启位,启杀之”一事,夏启依靠的力量应该是大禹为帝后任用的亲信部下和族人,这次“政*变”的最大受益人是夏后族。然而这种变化正常将会引起东夷诸族的不满,特别是少昊氏;实际上夏启的亲族也未必乐意,有扈氏便挑头反对。传说中的“甘之战”应该是西土的夏后氏亲族间的争斗,真正参战的拥启势力很可能是大禹的父族有崇氏和母族有莘氏,在没有战车的时代是无法想象夏启亲自带兵或派遣军队从兖州开到雍州来镇*压叛乱者的。也有研究者依据屈原《天问》认为有扈氏即河北的有易氏,“甘之役”爆发于河北某地而非西安附近;不过《天问》的这一段文字与其它文献的记录明显不同,所以让人怀疑屈原追述的准确性。
后来的有穷氏驱逐太康,伯明氏颠覆夏王国,应该都是东夷势力与夏后氏争夺东方领袖权的反映;仲康命胤侯征伐羲和氏(其领地在鲁南苏北的沿海地带),后相元年征淮夷、二年征黄夷,这些夏后氏与夷人的冲突记录不仅反映出两大族系间的矛盾,而且实际应该与东夷的内斗也有极大关联。山东是当年东夷诸族的大本营,但文献和考古都有多种迹象表明以山东为核心的夷人集团实际是分为三个“派系”的,冀南鲁北夷人集团、鲁南苏北夷人集团和胶东夷人集团,其中前两者势力最大。后羿的有穷部属于冀南鲁北夷人集团,这个集团也可视为兖青夷人集团,他们的传统领地正好与夏王国接壤;鲁南苏北夷人集团的势力范围主要在古徐州,他们与夏族的关系反倒比较友好,虽然伯益就出身于传统根基在鲁南的少昊氏(有迹象表明少昊氏在有段时期北进到临朐一带);这种情形则很可能与该集团与在兖州的夏王畿并不接壤有关系,地缘政*治的逻辑古今基本都一致;寒浞出身的伯明氏所在更有意思,正好是三大集团势力的结合部潍坊一带,传说寒浞本就是先叛本族再叛后羿的两面三刀之徒,个人判断实际情况要比传说复杂的多,相关事件中的一个主要脉络就当是东夷三集团的权力争夺。仲康是后羿的傀儡,后相刚即位时同样是后羿或寒浞的玩物,他们在王国被夷人控制的背景下与鲁南苏北夷人势力交战显然是完全不合情理的,真正的受益者应该是其幕后的冀南鲁北夷人集团。
接下来是著名的“少康中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少康的南方复国基地正好在鲁南苏北夷人集团的势力圈:少康的外公有仍氏任姓(一说风姓)之领地在古微山湖西侧(今徐州与枣庄之间);帮夏复兴的有虞氏(即虞姚氏)的领地在今河南商丘一带;他们都属于徐州夷人体系。少康在鲁南苏北夷人集团庇护下逃避寒浞的追杀并进而复国,同样暗示了南北夷人集团对待夏后氏态度的极大差异。“古本竹书纪年”记录伯杼子(即少康之子,相传作甲的夏杼或季杼)征东海而得一狐九尾,推测来当是王国复兴后在南方扩展势力的一次军事行动(或许是安定南方盟友的大后方),“东海”应该指的是苏北滨海地区。后芬三年“九夷来御”,其中多数也可辨认出属于鲁南苏北夷人集团,应当还是在夏王国鼎盛之际继续张大势力。相传王室还在这一时期派遣子弟姒无余深入鲁南的“琅琊会稽”(位于临沂境内)为大禹守陵,鲁南夏后氏自此开枝散叶。再往后,似乎夏王国与夷人的关系变得友好,但夏后“命”或“爵命”夷人恐怕该视为承认相关夷部的自治权,这属于退缩性的妥协而不是权力的扩张。
帝廑(也名胤甲)之世,夏王国势力西迁,文献记载为“西河”。此“西河”绝非龙门之河的西侧,也不是西渡茅津渡而进入运城地区,从考古和文献两方面来判断实际是指伊洛之地,包括毗邻的豫北地区。夏后氏主体从立国数百年的“河济之间”远撤伊洛,目前多数研究者认为与无法承受与兖州夷人关系长期紧张的代价有很大关系。
西撤后的夏王国不再有与夷人冲突的记录(末王夏桀除外),相反倒是有“诸夷宾于王門,献其乐舞”的盛况,正应了距离产生美感的法则。
或许是西迁后的休养生息带给了夏王国新的繁荣昌盛,于是末王姒癸(或名履癸)不安分了,对东夷又有了新想法,灭亡的诱因也可主要归结于夏桀激化了与东夷族群的矛盾。
传统儒家学说将夏桀和商纣并列为流氓恶棍型君主的典型,不过古人数落的夏桀罪名需要辨析。
“古本竹书纪年”比较可靠,其中记录有“桀作倾宫,饰瑶台”,或作“桀倾宫,饰瑶台,作琼室,立玉门”。然而古代中国建筑的主体格局属于土木结构,夏代尚处于“茅茨土阶”的落后时代,雕梁画栋的豪华型王侯宫殿是战国时代才兴起的(铁器的出现推动了伐木采石技术的发展),夏商时期的王家宫殿虽然非寻常百姓贵族可比,但也不过是较大的院落和房子而已,汉字“宫”的本意其实就是土造的大房子。夏桀的“倾宫”充其量不过是用木料在土台上搭建的轻型高层宫室,“瑶台”反映的也是夏桀用“玉石地砖”来做倾宫台阶的铺面材料;虽然奢侈了些,但绝非夏桀真的修造了一个瑶玉材质的亭台楼阁;包括“琼室”以及“玉门”也是指的局部装修!
夏桀比较贪财倒是应该没冤枉他。《逸周书·史记解》评价夏桀亡国有两段记录。其一云:“好货财珍怪,则邪人进,邪人进,则贤良日蔽而远。赏罚无位,随财而行,夏后氏以亡。”其二曰:“宫室破国。昔者有洛氏宫室无常,池囿大,工功日进,以后更前,民不得休,农失其时,饥馑无食,成商伐之,有洛以亡。”
上博简《容成氏》的简文还提到:“桀不述其先王之道,自为……当是时,强弱不治諹,众寡不听讼,天地四时之事不修。”这段文献反映夏桀治下的王国“法律已死、有事烧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都乱套了。
总体看来,周朝人认为夏桀的管理很成问题,法度全无、贪财奢侈、大兴土木、耽搁农时而境内饥谨,这些违背先王之道的逆天行径导致国民人心涣散。
夏桀的对外政策是致命的,特别是压*迫东方属国而致诸侯反目或反叛。
《国语·晋语》记载“夏桀伐有施”;《左传·昭公四年》云“夏桀为仍之会,有缗叛之”,《韩非子·十过篇》的类似说法为“昔者桀为有戎之会,而有缗叛之”;“古本竹书纪年”言夏桀伐岷山;《左传·昭公十一年》言“桀克有缗,以丧其国。”《楚辞·天问》中屈原感慨:“桀伐蒙山,何所得焉?”这里的有缗氏、岷山氏和蒙山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个酋邦国或部落。
有仍通有任或任,任姓(古书也记作妊姓)或有仍氏是夏后氏的姻亲之族,相传为轩辕黄帝赐封的十二个基本姓氏之一,也有研究者依据《左传·僖公二十一年》所云“任、宿、须句、颛臾,风姓也,实司大皥与有济之祀,以服事诸夏”的记载认为是太昊氏的后裔之国,《通志氏族略》支持后一种说法。一般意见认为该酋邦在夏代的位置大致在今徐州--枣庄地带,也有研究者相信在济宁境内。任姓氏这个族系当年比较兴旺,《左传·隐公十一年》记录了滕侯与薛侯朝见鲁君时因席位班次先后而发生争执,东道主鲁侯派大臣做客人薛侯工作时的说辞:“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上古鲁南苏北一片有不少的任姓酋邦和部落。济宁的“古任城”则系周朝任国(泗上十二诸侯之一,小国)之所在,与夏末时的有仍氏部族还是有区别的,不过济宁本来也就位于枣庄的西北方约二百里,距离诸任集中立国的大本营并不遥远。
有施氏当年的领地一般认为在今滕州左近,应该系鲁南地界的一个古老东夷部族发展起来的酋邦。
有缗氏的故地则当在平邑--蒙阴--费县一带,“岷山”是《禹贡》中提到的古徐州的“蒙山”。有缗氏或者“蒙山国”一般认为可能也系太昊氏的苗裔,风姓,周朝册封的小国颛臾(鲁侯的附庸)就是风姓,周天子安排该国的主要任务是祭祀蒙山。部分研究者主张,颛臾是颛顼的异写,或曰颛顼是颛臾与须句的合称,就是说山东有缗氏的祖先应该与帝颛顼关系更密切。不少学者受《汉书·地理志》的影响,以为有缗氏故国在金乡境内,然而周之“缗邑”或“闵邑”以及秦之“东缗县”的来历实际与周朝宋国属地有关,这个宋邑的居民*主体乃是虞舜的后裔,姓姚。商丘东侧一带本来就是夏朝的有虞氏或虞姚氏的根据地所在,而且虞舜的后人们和夏王室的关系还一直很好,夏初有虞氏收容少康并助其复国,夏亡后则有部分虞姚之族和彭祖氏一起追随鲁南夏后氏远遁南国,在江浙腹地建立了於越王国;考虑到虞姚氏和夏后氏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夏桀讨灭的不该是“金乡姚姓有缗氏”。
鲁南苏北夷人集团传统上是亲夏的,夏桀却因“有仍之会”有缗氏不来而伐其国,有缗氏被*迫献上美*女琬和琰;另一个被伐的有施氏则贡献了漂亮的妹喜给夏桀做老婆;传说中任姓薛国的贵族仲虺也看不惯夏桀而投奔商汤担任其左相;这些事情暗示夏桀与南部夷人集团的关系出现了裂痕。不论夏桀是因为贪财还是贪色,与山东中南部的诸侯反目最终是夏后氏伤不起的。比如,相传九夷曾经准备奉王命扑灭北方的商人势力,但后来却不了了之,尽管《尚书》的有关文字暗示他们在夏灭后表现出一定的不安,推测来也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地缘政*治的自然反应。
夏族的老根在陕西东部(或许还曾活跃于晋西南临河地带),而西土的姒姓诸邦(包括富强的崇国)对夏后氏的灭亡却反应很淡定,或许是因为夏朝长期立国于东方(夏桀的统治中心应为伊洛之地),所以亲情因地理隔阂和时间流逝而变得疏远。此外,有迹象表明商族可能着力与西土势力修好,比如商汤的太太就是迎娶于有莘氏,还顺便得到了著名的伊尹;商朝也是在晚期才觊觎关中,而且对西方诸姒和崇国一直比较客气。
东、西两头的诸侯们对夏后氏的存亡不很在意,坚决力挺夏桀顽抗的核心力量就只有团结在中央周围的祝融之族了。不过,夏桀和祝融八姓貌似也有小小的不快,相传关龙逄劝老板做事别太过分了就被不识好歹的夏桀给杀了。这个关龙逄一般认为是出身定陶豢龙氏的大贵族,属于祝融八姓之董姓贵胄,《国语·郑语》记载此事为:“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
夏桀得罪了不少诸侯,缺乏人望;而商汤则反其道行之极力争取四方诸侯的支持。于是结果便是《尚书》反映的:商军东征而西夷感觉不过瘾;商汤南征而北狄纷纷吐槽说“奚独后予?”
商汤灭夏是基于强大武力基础并前后打过不少仗的。“古本竹书纪年”云:“汤有七名而九征”;孟子赞扬商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史记》同样反映“汤征诸侯”;《诗经·商颂·长发》更形象:“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苞有三蘖,莫遂莫达。九有有截,韦顾既伐,昆吾夏桀。”
商汤最先消灭的是邻国葛伯,这个小国大致当在今冀鲁豫三省交会地带,而不应该是世人相传的河南宁陵县(商丘西)。
豕韦、顾和昆吾都是祝融氏的苗裔。豕韦或韦国属于彭姓宗族,相传领地在今河南滑县,不过从古书*记载有“郼亳”来看,韦国倒更有可能在郑州境内。顾国己姓,应该是析出于昆吾氏的旁枝,领地大致在今河南范县--山东鄄城一带。昆吾氏是祝融八姓的老大,己姓,夏之方伯,其领地这时在古黄河南岸,大致上迄郑州、下至许昌一带;一些研究者判断,荥阳大师姑城址和郑州洛达庙遗址或皆为夏伯昆吾氏留下的遗迹,《左传》则明确记载许昌是昆吾之墟,此间的新郑也正好是传说中的“祝融之墟”。
祝融氏是传说时代的中原望族,或可追溯于轩辕黄帝之世,很可能与有熊氏黄帝关系很密切,其苗裔在豫鲁之间分布颇广。
豕韦、顾和昆吾死心塌地拥戴夏桀,可能不仅是因为祝融之族与夏后氏的关系亲密,从地图来判断地缘政*治因素也应该在起很大作用,因为这些酋邦或与南下扩张中的商族接壤,或处于商人灭夏的必经之路。不仅是豕韦、顾和昆吾直接抵抗商汤,夏桀在鸣条战败后逃奔的三朡国也属于祝融的后裔(董姓,大致在山东定陶境内),此外徐州古彭国(彭姓,古籍记为彭祖氏、大彭氏、彭铿氏或篯铿氏)和豫州芈姓疑似也因为同族抗商受牵连而在夏亡后南遁荒远,前者会同鲁南夏后氏遗孓及部分虞姚氏联袂南下并最终于东南建立了於越王国,后者则是周代楚国王室的先祖。参考《国语·郑语》的记载:“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彭姓彭祖、豕韦、诸稽,则商灭之矣。”加上夏伯昆吾,有相当一批祝融宗族的方国灭亡于夏末商兴的风云变幻中。
按照多数古代文献记载,夏桀似乎是在昆吾灭亡后才想起反击商汤,只有《太平寰宇记》的说法不同,该书卷一引《国语》曰:“汤伐桀,桀与韦顾之君等拒汤于莘之墟,遂战于鸣条之野。”
综合诸多相关文献来判断,他与商军交手若干仗,其中至少有三场败绩。
商汤统帅的东方诸侯联军从东往西进攻,中途与夏师相逢,大致先是在有娀之墟击败了夏桀,有的古文献记录首战地为“莘之墟”。
接下来双方主力在鸣条会战(一般意见以为鸣条在今河南封丘—长垣一带),鸣条在不同文献中也被记录为“郕遂”、“郊遂”、“薄田”或“章山”;这场决战中反夏联军大胜,夏军悍将“推哆”和“大戏”(古籍也记作推移和大牺)也成了商汤的俘虏;《吕氏春秋·慎大》认为夏军的表现很不堪:“未接刃而桀走,逐之至大沙。”
输得只剩条底*裤的夏桀被*迫东逃三鬷,但是胜利者很快就跟脚追上来了,最终把收容夏桀的三鬷国也顺势给灭掉了。
上博简《容成氏》记载的战斗最多:“升自戎(娀)遂,入自北门,立于中途。桀乃逃之鬲(lì)山氏。汤又从而攻之,降自鸣条之遂,以伐高神之门。桀乃逃之南巢氏。汤又从而攻之,遂逃去之苍梧之野。”然而所有其它古籍都没有记录商军攻击南巢这最后一场战斗,一般意见以为:夏桀的结局是被流放到南巢国自生自灭。
清华简《尹至》有段记载:“夏播民入于水,曰战。帝曰:‘一勿遗’”。大致意思为:夏王朝动员其军队在河畔布阵(应该系古黄河南岸的伊水或洛水),下达了作战命令。夏桀说:“把对面的造*反者全都杀干净。”可见夏桀的挣扎还是相当激烈的。
有种意见主张,夏商决战的地域在晋西南一带,比如认为当时的夏都斟鄩位于今运城盆地,鸣条即临猗与夏县之间的鸣条岗,鬲山即虞舜耕耘的山西历山,在今永济境内。
然而这种意见无法解释战败后的夏桀如何从晋西南穿越东方的敌战区逃跑到山东的三鬷以及皖南的巢湖地区(一般认为南巢或巢方在今巢湖市一带,近年来于含县境内发现的陵家滩文化很可能就是这个上古南方盛国的遗迹);此外,与下七垣文化辉卫型分布的态势上也不合,西起沁河下游焦作地区(沁河很可能是当时夏商势力于西南方向的分界线,邹衡先生论断二里头文化主要在沁河西南,而辉卫型下七垣文化都在沁河东北)、东止长垣县的这个商人前哨布局,看上去其攻击的对象应该是黄河以南的洛汴地区而不该是王屋山—中条山以西的运城盆地;更关键的是,晋西南出现的商族活动遗迹都属于二里岗二期或白家庄期商文化,包括垣曲商城、绛县柳庄遗址、侯马上北平望遗址及东下冯商文化遗址(东下冯遗址早期属于夏代考古文化),与商汤灭夏的时代不吻合。
考古表明,大致对应着夏商相继时代,古中原腹心区域存在三种风格明显的考古文化:二里头文化、下七垣--二里岗文化、岳石文化,一般研究意见认为它们分别应该代表着夏文化、先商--早商文化和东夷文化。
因为伊洛二里头文化被判定为夏文化,晋南地区存在与二里头文化在内涵上比较接近的东下冯类型,加上传说中尧舜的统治中心在汾浍流域、大禹承接的是尧舜、史前晋南地区确实有一个叫大夏或西夏的族群或政权(古籍中也称呼晋南为夏墟),以及“夷夏东西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力,所以不少研究者判断夏朝(晚期)的王畿可能在运城一带。这种观点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甚至可以说是主流意见之一。
然而更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上述判断的矛盾很多:
东下冯类型实际是种地方性考古文化,尽管它确实受到了二里头文化的很多影响,但是其前身是三里桥龙山文化,形成过程中则同时受到西方客省庄二期文化、东面二里头文化、北方陶寺文化甚至更远的朱开沟文化的多重影响,是个考古文化“混血儿”。
二里头文化的形成与三里桥文化关系不大,也不可将它的前身简单地圈定为王湾三期文化,实际上它的诞生与新砦文化或新砦期文化的干系最大,而新砦文化最早是兴盛于郑州—许昌一带,晚些才传播到洛阳盆地并最终以嵩山为中心广泛分布。二里头遗址是在二里头二期进入繁盛并一直持续到末期(二里头四期),宫城始建于三期。
新砦文化及二里头文化早期明显吸纳了很多东方及东北方向的文化因素,二里头文化二期以后才明显增添了西方及西北方的考古文化特色,在中后期可能向西方积极扩展辐射。
最新的测年结果表明二里头一至四期存在的年代大致为BC1750BC1530,只存在了二百余年,比相传夏朝存在的时间少了一多半,起始时间也晚了很久。
研究河洛地区的史前文化及聚落演化脉络,可以发现偃师二里头遗址在伊洛平原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突兀性,并非源自当地聚落的自然发展,特别是其超大型的规模及庞大的人口很难用正常的聚落成长和人口增殖来解释。
然而,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上述情况,洛阳盆地出现二里头文化是夏人西迁的结果,则事情要显得顺理成章了很多。
夏朝早期王畿在兖州某地,帝胤甲时西迁并与豫州土著的新砦文化的主人(祝融之裔或许为主力或核心)融为一体,其后夏王国于伊洛之地营造了强盛的新王都(偃师二里头遗址)并嬗变为二里头文化。如此,新砦文化及二里头文化早期的东方(含东北方)文化因素、二里头文化的起迄时间、相比之前已显衰落的河洛地区末期龙山文化的高度繁荣,这些在逻辑上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迅速增加的大量人口也可以归之于兴旺的夏都吸引了周边地区人口的迁徙或移民。
夏朝晚期的王畿以洛阳盆地为中心,势力范围大致上北及沁河下游、东覆郑汴、西抵灵宝--陕县、南至嵩县--栾川。而晋南地区则是因为毗邻夏王国而受到了夏文化的强力辐射,可能与王朝的关系还很融洽;当然也不排除夏人的势力直接前出到运城盆地(由三门峡的茅津渡进入黄河北岸),但这里充其量是边疆而绝对不该是王畿腹地。
过去我们之所以在判断和寻找夏王国遗迹上出现了很多混乱(假定夏朝统治中心一直在河南或晋南地区),导致面临的困惑远远超过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在来看主要是将早期夏朝与晚期夏朝搞混淆到一起了,特别是晋南的大夏、西夏或夏墟实际上和夏朝、夏族根本没关系,它指的本是被陶唐氏灭亡的一个当地史前土著族群或政权。
商汤灭夏的革*命波澜确实可谓惊天动地,河北、山东与河南三省的诸多地区都被陆续卷入到战争的烽火。商军能够在如此大的范围内纵横驰骋,主要原因当在商族拥有强大的武力并建制有成熟的战车部队,而当年的中原各地人口还是相当稀少,方国或酋邦之间多为森林荒野,机动性好且战斗力强的战车部队在远程攻击它国时往往能起到出其不意并无坚不摧的良好效果。
《墨子·明鬼》云:“汤以车九两,鸟陈雁行,汤乘大赞,犯逐夏众,入之郊遂,王乎禽推哆大戏。”《吕氏春秋·简选》曰:“殷汤良车七十乘,必死士六千人,以戊子战于郕遂,禽推移、大牺,登自鸣条,乃入巢门,遂有夏。”银雀山汉简《选卒》的观点为:“汤以篡卒七千人逐桀,夺之天下。”《淮南子·主术训》则说:“汤革车三百,困之鸣条,擒之焦门。”现代研究者倾向于认为:商汤投入鸣条之战的兵力大致为数千精锐步兵和七十辆战车,这在当年属于规模相当庞大而令人恐怖的一支军力,因为商朝晚期著名的武丁大王在对外征服时一场大规模战役投入的兵车通常也不超过三百辆而已。
《容成氏》简文云:“桀乃逃之南巢氏,汤又从而攻之;遂逃去,之苍梧之野。汤于是乎徵九州之师,以(略)四海之內,于是乎天下之兵大起,于是乎亡宗鹿(戮)族戔(残)群焉服。”这段文献资料反映,商族颠覆夏朝后还在与不少敌对势力战斗,大规模地征服和消灭了一些宗族、氏族和族群,这种强劲的扩张可能一直持续商汤之后的数任商王。这个问题我们在下一节再展开来探讨。
新建立的商朝在战后一段时期内曾经存在过生产困顿和秩序欠良,《汤诰》问世的背景便应该与此关系很大。
《墨子·七患》说“《殷书》曰:汤五年旱。”
《管子·山权数》有云:“汤七年旱,禹五年水。”
《吕氏春秋·顺民》记载:“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
《庄子·外篇·秋水》赞扬:“禹之时,十年九潦,而水弗为加益;汤之时,八年七旱,而崖不为加损。”
《荀子·富国》也提到:“故禹十年水,汤七年旱。”
先秦古籍反映的这场罕见旱灾按照《吕氏春秋·慎大》“伊尹以告汤。商涸旱,汤犹发师,以信伊尹之盟”的说法,大致在灭夏之前就已经发生,商族大起联军并击败夏桀以及建立新朝也就是至多数月之间的事情,所以战后灾情依然延续了至少数年。
常言道:兵殃之后,必有荒年。连年旱灾与兵荒马乱给新建立的商朝带来严重的饥谨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从这点来判断,《史记·殷本纪》中的《汤诰》应该是真正的商汤公告,不仅口气有王者之威,训诫对象是属国诸侯,而且内容上特别强调安民。其中商汤开章明义地指示诸侯群后:“毋不有功於民,勤力乃事。予乃大罚殛女,毋予怨。”而《尚书·汤诰》的蕴意则大体上是与《仲虺之诰》一致的,主要意图是平伏灭夏后部分诸侯或部族的质疑,不过一些人不满新朝的统治看来倒也并非空穴来风。
《容成氏》有这么段相关资料:“汤乃谋戒求贤,乃立伊尹以为佐。伊尹既已受命,乃执兵钦(禁)暴,羕得于民,遂迷而(弭尔)贼盗,夫是以得众而王天下。”结合相关简文来判断(上博简《容成氏》的拼合、编连与译读在学术界还有若干争议),这段文字反映的大致情况是:商汤在灭夏后的一段时期曾因行政不善而导致四方出现过一定的乱局,为解决面临的艰难处境才重用伊尹为首相,精于治理天下的伊尹维持治安和恢复民生都处理得很好,这才帮助商汤赢得人心而称王天下。商汤长于战场征伐,伊尹是治国好手,俩人文武搭配、相得益彰,这也是现代史学界的一致看法。
《墨子·七患》也说:“《殷书》曰:‘汤五年旱。’此其离凶饿甚矣,然而民不冻饿者,何也?其生财密,其用之节也。”总之,最终商汤与伊尹还是成功地安定了局势,确保了商朝子民的生产与生活。
伊尹不仅是商汤最重要的助手,也是商朝最声名煊赫的大臣,相传还是四朝元老,“古本竹书纪年”还记载他曾经在王太甲时期篡夺过政权。
一般意见以为,阿衡(也有作保衡)就是伊尹,伊是姓氏,尹是商汤封他的官职,部分古籍称呼他为伊挚,其名可能为挚。这个人物在甲骨卜辞和青铜器金文中都有记载,甚至被商王室尊敬地与开国君主大乙(即成汤,也作天乙)并列一起来祭祀,从这点看“古本竹书纪年”认为他篡夺王权的记录可能是有误的。
伊尹是有莘氏陪嫁到商国来的媵臣。《孟子》云“伊尹耕于有莘”,司马迁认为伊尹的老本行是厨子,《墨子·尚贤》记载“伊尹为有莘氏女师仆”。有关伊尹的来历以《吕氏春秋·本味篇》的记载最为详细。这篇文章先是讲述了伊尹神话般出生于有侁国伊水畔空桑地的故事,然后曰:“(伊尹)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於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媵女。”后面还用了大段的笔墨渲染伊尹借讨论做饭烧菜的烹饪技艺与商汤切磋治国之道的事情。
夏商时代的有莘氏或有莘国在哪里?传统意见很混乱,河南人主张伊尹是洛阳嵩县人,山东同胞则论证他是山东曹县人。此外还有山东莘县、河南栾川、开封等说法,总之一般多认为有莘在中原。
然而,伊尹出身的有莘国应该是西土的姒姓有莘氏,这个族群从新石器时代到商末基本聚居在陕西合阳(古洽阳)一带。不仅渭南地区出土了“有莘氏之矛”,《诗经·大雅·大明》在记录文王迎娶太姒夫人之事时也说得非常清楚:“文王初载,天作之合。在洽之阳,在渭之涘。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造舟为梁,不显其光。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周文王的太太就是名国大邦有莘氏的公主,其国在洽阳渭涘,周人为他们举行盛大婚礼时专门在渭河上架起了舟桥以示恭敬和荣幸。姒姓有莘氏是大禹的母族,有莘国是夏启册封的西土大邦,是姒姓十二联盟中排名很靠前的望族。
《尚书·太甲上》也借伊尹之口自言:“惟尹躬先见于西邑夏。”“西邑夏”的意思是指西方的夏王国,将之与夏之属国姒姓有莘氏划等号并不荒唐,因为这王国就广义而言包括了王畿西侧的同姓亲族国完全正常。不仅仅是夏末的王畿及有莘氏在地理上位于商国的西方,而且清华简《伊至》中有“典夏有祥,在西在东,见章于天”一段,《吕氏春秋·慎大》记载“末嬉(妹喜)言曰:今昔天子梦西方有日,东方有日,两日相与斗,西方日胜,东方日不胜。”《太平御览》也引《论衡》与《博物志》的观点指出古籍有以东日比商、西日喻夏的说法,很多研究者都认同这个比喻。
不过河南和山东争夺有莘氏的归属也并非完全无依据,只是在细节上出了差池。单纯从诸多古文献的相关记录来看,似乎上古名号有莘的部落分布甚广,河南有他们的踪迹、山东西部和南部有他们的活动,包括河北也有与有莘相关的地方。不过这些有莘和西方的姒姓有莘国无关,其中大部分当系高辛氏(帝喾)的苗裔,另一部分实际当归属东方的姺方或姺人(姺在有些文献中也作洗或侁),先秦时代莘、辛、姺和侁互通,而且读音都是“sin”。这些族群又确实分布在古中原的天南地北,古人没有仔细辨别,于是伊尹的籍贯也就飘忽不定了。
比如,《帝王世纪》就说“伊尹生于空桑”,显然皇甫谧采信了《吕氏春秋》的说法,而《吕氏春秋》虽然号称一字千金,但其关于古史的很多内容都难脱演义的窠臼。
从考古资料分析商族的崛起轨迹,商人替夏是早有准备并精心谋划的。《庄子·让王》就记录了商汤为灭夏曾经问计于卞随、瞀光两位智士的故事,但这两位都不够给力,最后商汤还是找来伊尹帮忙才把事情给办妥当了。《吕氏春秋·离俗篇》也有类似的记载,只是称呼第二位谋士为务光。这两则记录直接揭示了商汤灭夏是处心积虑的,像他这么聪明并决意振翅冲天的人自然明白国际联姻和远交近攻的韬略,迎娶太太从逻辑上将肯定当考虑能帮助其事业的大国公主而不是随便找个美*女结婚。
回顾商朝往事及其诸侯格局,西土的姒姓有莘氏和东方的有姺氏都够得上大国的资格。有莘氏一直到商末都是有分量的大国,东方的姺方或姺人族群(其领地大致在鲁豫皖苏四省交会地一带)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势力。《左传·昭公元年》有云:“虞有三苗,夏有观扈,商有姺邳,周有徐奄。”三苗曾经不服帝舜而遭中原军队的讨伐,五观(相传为造*反的夏王室子弟)和有扈氏曾经与夏朝打别扭,徐与奄都是周初东方大反叛的主力军,尤其是徐方在西周时代几乎从头到尾都时常给周天子添麻烦。依次类推,姺人对商朝来说也不是个善茬,这是个有能力向中央政府叫板的强国或强族,实际上甲骨卜辞也证实了姺方在商代与王国为敌的情形。而散布于中州地带的可能系高辛氏后裔的“有辛氏”,不仅从古籍来看他们在三代并没有干出过什么特别需要人关注的大事情,而且作为商国的战略盟友,其地理位置与合作价值也远不如夏王廷西侧的有莘氏或东南的有姺氏优越,无论嵩县还是伊川都过于靠近夏王廷之所在了。
东方有姺氏有资格被商汤选定为盟友,然而假如商汤夫人是姺国公主,则很难解释后来姺人与商朝长期敌对的现象,这在相当重视姻亲和睦关系的上古时代显得很不合情理;而商王室对雍州东部的崇邦和有莘氏等姒姓诸侯国则一直优待有加、以礼相待,包括此间的计氏也被古人认为是伊尹子孙的封地。
古籍多支持伊尹来自商国以西的说法,只有《楚辞·天问》相反。“成汤东巡,有莘爰极(及),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屈原这段诗文说:商汤是在巡视东方时和“有莘氏”(实际当是有辛或有姺)建立了联系,怎样得到地位卑微的小臣伊尹呢?是托了迎娶旺夫贤内助的福。
综合来判断,商汤夫人是西土有莘氏公主的可能性最大。
几乎所有古籍都一致认同伊尹的主要贡献是“间夏以乱夏政”。
“古本竹书纪年”说:“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
《国语·晋语》亦云:“妹喜有宠,于是乎与伊尹比而亡夏。”
《孙子兵法·用间》把这事作为经典案例提及:“昔殷之兴也,伊挚在夏。”
《尚书·商书》的《汝鸠》与《汝方》两篇虽然正文佚失,但其序文提到:“伊尹去亳适夏,既丑有夏,复归于亳。入自北门,乃遇汝鸠、汝方。作《汝鸠》、《汝方》。”
《史记·殷本纪》的说法类似于《尚书》:“汤举任伊尹以国政。伊尹去汤适夏。即丑有夏,复归于亳。”
很明显,伊尹曾经为了革*命而深入虎穴,而且居然还把王后妹喜(古籍记作元妃,即夏桀正妻)都拉下水了。连屈原说到这桩怪事时都感慨万千:“妹嬉何肆,汤何殛(吉)焉?”
同时,不少古籍反映的商汤、夏桀与伊尹三者之间的关系还颇复杂。《孟子·告子下》云:“五就汤,五就桀者,伊尹也。”《鬼谷子·忤合》也说:“故伊尹五就汤,五就桀,而不能所明,然后合于汤。”貌似伊尹多次立场动摇,反复纠结之后才最后决定为商人效命。《战国策·苏代为奉阳君说燕于赵以伐齐》也有一段相关的奇怪记载:“伊尹再逃汤而之桀,再逃桀而之汤,果与鸣条之战,而以汤为天子。”
《孟子》、《鬼谷子》和《战国策》的说法已经让人困惑,而《吕氏春秋·慎大》的内容就更精彩而花絮繁多了。我们不妨摘录其主要内容,正好也都是关于夏桀、商汤和伊尹的事情:
桀为无道,暴戾顽贪,天下颤恐而患之,言者不同,纷纷分分,其情难得。干辛任威,凌轹诸侯,以及兆民,贤良郁怨。杀彼龙逢,以服群凶。众庶泯泯,皆有远志,莫敢直言,其生若惊。大臣同患,弗周而畔。桀愈自贤,矜过善非,主(王)道重塞,国人*大崩。汤乃惕惧,忧天下之不宁,欲令伊尹往视旷夏,恐其不信,汤由亲自射伊尹。伊尹奔夏三年,反报于毫,曰:“桀迷惑于末嬉,好彼琬、琰,不恤其众。众志不堪,上下相疾,民心积怨,皆曰:“上天弗恤,夏命其卒。”汤谓伊尹曰:“若告我旷夏尽如诗(是)。”汤与伊尹盟,以示必灭夏。伊尹又复往视旷夏,听于末嬉。末嬉言曰:“今昔天子梦西方有日,东方有日,两日相与斗,西方日胜,东方日不胜。”伊尹以告汤。商涸旱,汤犹发师,以信伊尹之盟,故令师从东方出于国,西以进。未接刃而桀走,遂之至大沙,身体离散,为天下戮。不可正谏,虽后悔之,将可奈何!汤立为天子,夏民大说(悦),如得慈亲,朝不易位,农不去畴,商不变肆,亲郼如夏。此之谓至公,此之谓至安,此之谓至信。尽行伊尹之盟,不避旱殃,祖伊尹世世享商。
《吕氏春秋》的这段文章有夸大失实之处,比如把夏桀形容得十恶不赦,而且还嘲笑他好发白日梦,战场上做逃兵。另外,汤当天子后天下人情绪过于稳定明显不符合事实!不过,文章反映的夏王国民怨积重,伊尹向汤哥传送情报,两人盟誓灭夏,商汤不顾大旱出兵,伊尹被世代商王室祭祀等事情却都应该不是生造出来的。
正好清华简《尹至》也说的是伊尹与商汤相会并盟誓以及灭夏之战的事情,其全文如下:
惟尹自夏徂白(亳),禄至在汤。汤曰:“格,汝其有吉志。”尹曰:“后,我来越今旬日,余微。其有夏,众□吉好;其有后,厥志其仓(爽),宠二玉,弗虞其有众。民沇曰:‘余及汝皆(偕)亡。’惟灾虐德暴,重亡。典夏有祥,在西在东,见章于天。其有民率曰:‘惟我速祸。’咸曰:‘害今东祥不章?’今其如台?”汤曰:“汝告我夏隐,率若时(是)?”尹曰:“若时。”汤盟质及尹,兹乃柔,大禜。汤往征弗凫(服);挚度,挚德不僭。自西残西邑,戡其有夏。夏播民入于水,曰战。帝曰:“一勿遗。”
这篇文献的主要意思是:伊尹从夏赶往亳去见商汤,告诉了商汤夏王国内部的混乱情况并商量下步行动方案。俩人最终盟誓灭夏,于是彼此心安并安排祭祀禳灾事宜。汤带兵出征攻城略地,伊尹做他的参谋并妥善处理占领区的行政事宜。商军在亳都以西的军事行动很顺利,沉重打击了夏王国。夏人动员其民众在河流旁侧布阵,与商军交战。夏桀还发布命令说:“把对手全部要歼灭。”
“伊尹间夏”大体上就是上面所述的情况。
除了颠覆夏王国之外,伊尹在安定新朝政局方面的功劳前面已经提到过。需要注意的是:《容成氏》认为伊尹是在商汤赢得天下后方才出任总理的;这个说法与传统观点相异,但是却多少得到了《楚辞·天问》的印证。《天问》有云:“初汤臣挚,后兹承辅。何卒官(宫)汤,尊食宗绪?”诗文前两句的意思很可能是指早先商汤只是把伊挚当臣仆对待,后来才委以宰辅重托;而过去通常理解为伊尹本是陪嫁的媵臣,后来被商汤发现其才能而抬举为辅弼。
总之,擅长策划和管理的伊尹是成就商汤霸业的旁人无法替代的助手。所以《诗经·商颂·长发》里盛赞他“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周代齐器《叔夷钟》铭文也颂扬其“伊少(小)臣佳辅,咸有九州,土禹之堵(绪)。”
“亳都”问题是另一个与商汤灭夏事业相关的瞩目焦点。商初有好几个亳邑,古籍中提到的就包括亳、景亳、西亳、郼亳、三亳等。
甲骨卜辞和先秦文献中的“亳”应该是早期商族对首府的一种特定称呼,首领或王之居邑为亳,原因大致是因为古人习惯将城邑建筑在高地上(特别是东夷人,一般称呼高地为丘),“亳”字从结构上看也是从高从宅。
商朝建立前,商族的地盘规模有限,从文献来看商族还比较喜欢游徙,由此推测先商时期纵然有城邑也应该并不多,而“亳”大致是在商汤担任领袖后才正式出现的。商汤灭夏前后,曾经根据情势需要将其政府或指挥部迁设到好几座不同的“商城”中,而领导班子换到的新地还是叫“亳”。商汤的后世子孙们依然有喜欢搬迁首都的爱好(当年建筑简单朴素,营造一座新都城的经济成本并不很大),后人们生活在王国地盘很大、拥有城镇较多的情况下,要还是将首都命名为“亳”就容易混乱了,所以商王仲丁将自己选择的新都命名为囂,也作“隞”或“敖”,打这儿起之后的商都才各自拥有属于自己的名号。
周人也曾经有类似的情形,只是首府或首都的泛称为“京”。京的本义实际也是高地或高冈。周族早先立国于甘肃东部的古豳地(庆阳地区)而非陕西的周原,大致在初商时期,周室重要先祖公刘带领族人由原居地(一般称为北豳)南下,在豳地建设新家园,首府的城堡就设在当地一处高冈上,名叫“京”或“京邑”。于是“京”在后来就成了周人对首府或首都的称号,如岐京、沣京和镐京。而“京师”一词的最早之义就是指周人京邑的大众,岐周强盛后依照地域编组原则组建了若干个“军团”,毕裎(程)或毕邰地区的部队被命名为“京师”,因为这个“军区”以“岐京”为核心。周朝建立后,“京师”属于著名的“西六师”之一,乃是周天子近卫军系列的王牌部队。
景亳因“景亳之命”或“景亳大会”而闻名,根据《逸周书·殷祝解》的有关内容,汤在放逐夏桀后,曾经召集三千诸侯大会于“薄”(即亳),并就天子位;《左传·昭公》四年记述此事为“景亳之命”;《墨子·非攻下》亦云:“汤奉桀众以克有,属诸侯于薄,荐章天命,通于四方,而天下诸侯,莫敢不宾服。”这个景亳应该就是商汤初都之亳,位置大致在夏末时商汤向中原发起冲击的濮阳--滑县--长垣带状地区,被称景亳应该是与景山有关系,有研究者认为景山即《禹贡》中的大丕山,在今浚县境内。
西亳的所在相对简单。根据古文献和考古成果来判断,商汤灭夏后建立的新都“西亳”就是偃师商城,即古人所记的“尸乡之汤都”。不过西亳监视的夏都可不是“斟鄩”,斟鄩是夏朝早期的都城,大体应该在鲁西北一带,除非是夏朝西迁伊洛平原后还是用这个名字来称呼自己的首都。
另外,商汤应该在郑州设立过一个陪都。与景亳和西亳都属于正式首都的情况或许有所不同,这个郑州之亳可能在最初主要扮演前进基地或商汤前敌指挥部的角色。商汤在西进灭夏前曾经与豕韦、顾和昆吾为代表的祝融之族激烈交手,郑州位于黄河南岸,靠近南方的昆吾氏领地(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郑州当时就是昆吾氏或其支族的领地,因不敌南下的商军才被对方夺取),的确特别适合选来做大军的行营总部。《吕氏春秋·具备》云:“汤尝约于郼薄(亳)矣,武王尝穷于毕裎矣”,《春秋》与《左传》记载襄公十一年诸侯伐郑事时也都提到郑国之地有个亳城或亳,再结合考古发现的郑州商城遗址,个人意见郑州商城应该对应的就是郼亳或郑亳。这里虽然最初可能只是商汤指挥前线战事的行都,但商朝建立后应该长期充当过陪都的角色,因为此都位置实际上比西亳和北亳(指景亳)都优越,便于商朝廷控制东面和南面,这两个方向始终是商朝势力扩张的重点。其后,很可能是在商王仲丁时,郑州商城正式被确定为首都,不仅着意扩建还更名为“隞”或“囂”,因为这时东方爆发了与“蓝夷”的战事(“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的“仲丁即位,征于蓝夷”),朝廷重心东移更方便指挥战争。“蓝夷”是“莱夷”的异音讹记,这个著名的族群属于胶东夷人集团,传统和文化上都保持着很强的独*立性,甚至在周朝时也是个刺头,直到鲁襄公六年(公元前567年,春秋时代)才被强大的齐国所灭。白家庄期商文化反映的应该就是仲丁迁隞后郑州商城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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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 专 著 连 载 】
虎公:《大国上卿:晋国诸卿家族史》
(连载之二)
晋国诸卿家族史(上)之二:先氏
先氏本出姬姓,为晋国宗室的一个分支。《国语-晋语四》记载:文公刚即位时,“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實掌近官。”以上十一个家族为晋国旧姓,也是文公政权的支柱。先氏的具体渊源已不可考,但在献公时期已经有一定地位,似乎整个家族都站在重耳一边,惠公时期沉寂,对惠公采取不合作态度,是文公的“内主”,也即国内势力。文公时期先轸作为军事统帅,为晋国霸业立下不世功勋,此后先氏三代在晋国*军中占据重要位置。前596年,先穀被灭,先氏衰落,退出晋国政*治核心。
  
第一代  先丹木:耿直的车右  
有观点认为先丹木是先轸之父,但证据不足,仍存在疑问。  前660年,献公与骊姬打击太子申生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这一年,他命令太子率领晋国上军,由罕夷率领下军,攻打赤翟别种的东山皋落氏。本来,太子作为国家的“冢子”,按照当时的制度,其任务是办理国家祭祀事务,以及一天早晚检查国君的膳食。国君外出,则太子留守国都,叫“监国”;如果有合适的留守,则跟随国君外出,叫“抚军”。而太子一般是不能单独带领军队出去的,因为领兵打仗必须乾纲独断,号令将士,这种或应该由国君和执政来做,如果太子领兵,事事请示吧,就没有威严;擅自做主吧,又是不孝,难办。献公这个举动,是向晋国上下透漏一个信号:我很可能要换接*班人了。而大夫里克出于职守,搬出这套“古制”来劝说献公。献公一看,他们是真不明白还是反对我啊?于是采取了更明确和坚决的态度,干脆明白告诉里克:“我有好几个儿子,现在还不知道立谁呢!”还命令太子:“必须把敌人消灭干净了才能回来!”而且,让太子穿着左右两种颜色的衣服(表示有意疏远),佩带金玦(暗示恩义断绝),这下意思明显得不能在明显了。这个举动在举国上下掀起一阵轩然大波。里克大夫一看势头不对,于是谢病不出(本来应该他率领下军和太子出去的)。献公的强烈信号算是暂时高压了晋国主要势力的反对声浪。  
先丹木在这次军事行动中担任下军统帅罕夷的车右。当时军中议论纷纷,太子也十分悚惧。先丹木对太子说:这样的衣服,傻子也不会愿意穿,国君给你,不喜欢你的意思意思太明白了。而且命令你把敌人杀光再回去,敌人能杀得光吗?即使把敌人杀尽了,回去还有人说你的坏话啊!不如离开这里去流*亡吧!”但是太子仁厚,居然没有主动采取任何自卫或者子保措施。  
这些话来看,先丹木与当时大多晋臣一样,是反对献公而敌视骊姬的。而眼看太子又危在旦夕,自己的家族总得有个立场吧?于是先氏选择了依附重耳。但这样的推理也未必完全可靠。根据《左传-昭公十三年》,叔向说,文公十七岁而“有士五人”,按照司马迁的说法,这五个人中就包括先丹木的儿子先轸。而史记记载,文公应出生于公元前698年左右,这时候年纪在38岁左右,那么先氏早已经加入重耳势力集团20年了。按照另一种说法,文公出生于前前672年,则这时候他刚刚12岁,还有时间团结先氏家族。不知道哪个文献、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不过这个小环节应该说是无伤大雅的。  
B先友:老滑头  
据说是先丹木族人。  
先友也参加了这次军事行动,而且担任太子申生的车右。但作为太子最贴身的部下,他对太子的忠诚程度对太子的忠诚和关心程度还不如一起出发的狐突,先丹木、羊舌大夫等人。在太子情绪恐慌的时候,他却安慰:“国君给你的衣服虽然颜色不一,但是有一半是与他自己的衣服同色的,说明已经把你当成半个国君了。给你军权,你就能保护自己啊。国君这么喜欢你,好好干吧!”这个话是真糊涂可能性是不大的,应该是一种世故的圆滑在在先友先生心里面作祟。   
先氏应该是一个比较大的家族,根据先友与先丹木担任差不多级别职务,以及两人的态度、立场差异如此明显来判断,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应该是不会太亲密的。后来的先蔑以及和先轸后代先克作对的先都,则很有可能就是先友的后代。  
第*四*代  A先克:过早凋零  
先克:先且居之子。  
622年,赵衰、栾枝、先且居、胥臣都去世了,“六正”的位置一下腾出四个。晋国的政局无疑面临着一次剧烈的大震荡。一方面,狐氏、赵氏、先氏、栾氏、胥氏的后人贾季、赵盾、先克、栾盾、胥甲渴望继承父亲们的重要位置;另一方面,还有一大批原来排名稍微靠后的老干部等着提拔。于是晋国就形成了新人和老人两派,一场斗争似乎已经迫在眉睫了。
1:“新人集团”的大胜利  
这里最担心的就是先且居的儿子先克了。一方面,他属于新人派,如果现在的老干部按顺序升迁,那么自己基本是没什么机会进入六正的行列了,因为贾季、赵盾年纪比自己大,资历比自己深,从辈分上说,贾季、赵盾、栾盾、胥甲的父亲是文公时期的大臣,而自己的父亲是襄公时代的大臣,从辈分上来说自己最低,如果有新人加入六正,也论不到自己头上。而自己的祖父、父亲都是大元帅,自己如果连前六都进不去,怎么也不是个事情。而自己要实现目的,只能是新人党胜利,而且必须是大胜才行。于是,先克就成为维护新人集团利益最坚决的新锐了。  
在“老人集团”,比较有竞争力的是:
箕郑父:前629年佐新上军,前628年将新上军(?),前627年(?)将下军,赵衰、栾枝、先且居、胥臣去世后,为当时职位最高的将领;  
荀林父:前632年将中行,前627年佐下军(?),地位仅次于箕郑父;  
先都:前629年佐新下军,前628年将新下军,前627年佐新上军。  
士縠:名们之后,老干部,原为司空(?);  
梁益耳:资深老干部,当时任职不详。  
621年春,晋襄公在夷重新任命将帅,晋襄公本来是打算准备重用老干部的,打算让士縠做中军元帅,梁益耳为中军佐;箕郑父做上军主将,先都做上军佐。形势十分明朗了。于是先克站出来坚决表态:“狐偃、赵衰的功劳是不应该忘记的,应该提拔他们的儿子贾季和赵盾。” 襄公觉得有道理,就采纳了,于是任命——贾季为中军将、赵盾为中军佐、先克为上军将、箕郑父为下军佐、先蔑为下将、荀林父为下军佐。   
没多久,耳软心活晋襄公又听了老师阳处父的话,把贾季和赵盾的位置换过来,赵盾做元帅并且执政。但事情还没有完,这年8月,晋襄公薨,赵盾把贾季排挤流*亡了,于是又一次调整:
中军将:赵盾  中军佐:先克  上军将:箕郑父
上军佐:荀林父  下军将:先蔑  下军佐:先都   
这个结果是先克比较满意的,首先促使新人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其次,自己和赵盾的关系也很不错。 
2“老人集团”的反扑与先克的代价  
对这个结果是最满意的要算先都了,本来是第三的上军将,现在是第六的下军佐。尤其是前6218月,赏识自己的晋襄公去世,赵盾掌权,和先克打得火热,自己更受冷落,实在出不来这口恶气。  
尤其是先克比较霸道,喜欢夺利,还侵占了蒯得家的田地,可以想象得罪的人也不少。因此他就成了“老人集团”愤怒的焦点和报复的第一对象了。  
下面的故事发生在前618年,在前面“先都”部分已经详细说过。结果是:先克被他们刺杀,先都、梁益耳、箕郑父、士縠、蒯得被赵盾杀*死。到此,新人集团取得了完全的胜利。这一轮新旧交接告一段落,以赵盾为核心的新人集团彻底掌权。老人集团全军覆没,新人集团只牺牲了一个先克,但对先氏家族来说,他们牺牲了很多。对先克来自己来说,他是牺牲了全部。  
第五代  A先縠(彘子、原縠):暴躁的终结者   
1,先縠的身份和辈分  
先縠,根据史记的说法,是先轸的儿子,先且居的弟弟。但似乎过于不符合年代情况和当时的家族继承制度了,先轸死于前727年,距离前597年先縠佐中军已经30年,如果是先轸的儿子,这时候先縠应该在60岁以上了。并且,先轸之子先且居和孙子先克已经继承了家族的势力,似乎没有再把权利归于其他支脉的可能。另有观点认为他应是先轸孙或曾孙。按如果是曾孙,应是先克的儿子,先克前618年死后逐步继承先克的地位,先克卒时大约30-40岁,其子在前597年也应有30多岁了;如果是先轸孙,则应为先克的弟弟,可能是先克死后无后或者儿子太小,立其弟弟为继承人。两种观点都说的同,这里这里暂时作其为先克之子。  
根据不完备的记载推断,先縠的升迁经历大约是: 
605年左右开始佐上军;  
601年将上军;  
597年佐中军。  
2,前587年的国际大局势  
晋国:前621-601(?)年,赵盾执政整整20年,由于赵氏势力的膨胀引起内部诸多问题,加上灵公五道,晋国的霸主地位有所动摇。但赵盾的强力手法还是勉强维持着局面。前601年赵盾死,郤缺将中军并执政,前598年秋至前597年初,郤缺死,荀林父代替郤缺。荀林父担任军事统帅多年,资历和能力都不成问题,但是性格比较宽柔,不是一位铁腕统帅,加上20多年来各个家族势力都平衡于赵盾之下,赵盾之后,出现了权威真空,各个家族的矛盾与分歧缺乏平衡机制,比如先縠作为二把手,与元帅的性格就截然相反,也有点目中无人。因此在前597年,晋国内部缺乏凝聚力,处于比较脆弱的时刻。  
当时的六正为:  
中军将:荀林父  中军佐:先縠  上军将:士会  
上军佐:郤克 (郤缺之子)  下军将:赵朔 (赵盾之子)  下军佐: 栾书(栾枝之孙)  
楚国:前613年,一代雄主楚庄王上台,一开始在平定了内部*之后,立即想北进去。前597年春亲自*郑国,迫使其臣服。楚晋矛盾到了不可回避的地步。于是发生了春秋时期楚晋的第二次大决战——邲之战。  
3,先縠的粗暴表演  
关于邲之战,准备在介绍荀林父的内容里详细介绍——国家的重大事件一般应在执政者传记中全面介绍。但这里简要介绍,是为了评价传主先縠。  
597年春楚庄王伐国,夏天,晋国的三军才来到黄河北岸,郑国已经臣服别人了。怎么办?当时内部就形成两种意见:荀林父、士会、赵朔、栾书等多数主张撤退,主要考虑是楚国当时势头强劲、内部稳定,晋国则不够团结统一,国君晋景公又没有亲自来,缺乏和谐内部的权威力量。但先縠、赵括、赵同等人则坚决主张决战。先縠表示:“不能逃跑!我们晋国之所以是霸主,就是因为军队强大、大臣尽力。今天我们回去,必然失去诸侯的拥护,算什么军队强大?有敌人在前面自己却跑了,算什么勇武?如果晋国的霸业从我们几个人手里丧失,我们还不如死了算了!我们率领全军出来了,如果看见敌人强大就撤退,这不能算是男人!国君命令我们作为军事将领,而我们的表现却不够个男人,这样的事情只有你们几个做得出来,我可不会那么做的!”于是,带领自己的本部渡过黄河。荀林父一看要出大事,只好也率领全军跟了过去。  
其实荀林父进军,也是无奈之举,他的想法仍然试图避免与楚国决战,所以,一、二把手的矛盾从河北带到了河南,一点没有解决。楚王派使臣过来捎话,语气不软不硬的,荀林父的回答也是含糊不清。这时候先縠居然私自派人追上楚国使臣告诉他:“刚才我们的把话人说错了。我们的国君派我们来让你们撤离郑国,告诉我们不要比让任何敌人,我们必须执行这个命令!”如果说在河北的分歧只是内部争论,现在先縠的行为就直接把自己的矛盾暴露给对手了,无论如何这也是个严重的错误。  
可悲的是,除了主战派和妥协派的争执,当时还有一种力量,就是那些平时有意见,现在想让自己的军队吃败仗的,主要是魏錡、赵旃这两个家伙,胡作非为,一心坏事。本来荀林父、先縠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再加上捣乱的,晋军内部完全失控了。这一仗,晋军大败,狼狈逃回河北去了。  
——本来,如果全军都服从荀林父、先縠其中任何一个人的主张,结果都不至于如此狼狈。荀林父考虑到晋军内部不稳,暂时退让本是明智的选择;先縠坚决维护国家的权威,精神也相当可贵,两个人本来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之分;但考虑到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即荀林父毕竟是全军的领袖,作为二把手,居然蔑视领导而独断专行,这个无论如何都是先縠的责任了,不管他的勇气再可嘉。在各有道理的情况下与领导分*裂,无论如何都是下属的责任要大得多。  
4自寻死道  
败阵回来,荀林父作为主帅,主动要求国君把自己处死,但晋景公听了士贞子的劝说,继续重用他。  
这样,就轮到先縠睡不着觉了。荀林父没事,国家总得找个替罪羊吧?那这个人会是谁呢?他越想越紧张。于是,当年冬天,先縠建议晋国与宋国、卫国、曹国会盟,以稳定内部,尽量解决国家的困难。先縠还亲自到清丘主持了这次会盟,但效果并不理想,当宋国执行晋国的命令*陈国,卫国居然出兵去救。可见晋国连中原小国也几乎难以控制了。  
没有成效,先縠的压力继续增大。最后,巨大的压力和急噪的性格使他作出了一个冒险而愚蠢的选择。前596年秋,先縠居然在国内招引外面的翟人攻打自己的国家。不知道他这么做具体是什么考虑,或许他想借*掩盖责任转移压力,或者他仍然想借助*处理掉荀林父而代替他元帅的职位,或许他已经根本丧失了理智,没有任何规划和顾及了。冬天,先縠的阴谋泄密,晋国追究他招引翟人的责任,并惩罚他在邲之战中的责任,二罪归一,先縠被处死,他的家族也惨遭被灭门之祸。从此,先氏家族彻底退出晋国的政*治核心。  
其实,先縠最缺乏的还是忍耐与屈服的品质。他已经是晋国排名第二的大臣了,即使国君想找替罪羊,也会慎重考虑他的地位,特别是晋国正在危难之中,处罚重臣必然引起动荡,虽然责任严重,但在眼下国君处分他的可能性不会太大;荀林父更是一个少有的宽仁长者,在回军后并没有把责任往先縠身上推,即使其他人对他再有意见,只要元帅不追究,自己暂时应该没有特别紧急的危险。而先縠的最后一招棋完全等于要求和逼迫别人早点判自己死刑。《左传》借君子的先氏的没落,先縠是无可争辩的罪魁祸首。在晋国长达200年的各大家族角逐中,对于一个家族而言,自己当权的时候固然风光,但本家族处于低位或者逆境的时候才是关键时刻。先縠本来已经几乎到达了权力的顶端,即使暂时受到冲击,被贬职甚至推出六正的行列,他只要能保持低调,他本人未必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即使自己这一代没有机会,先氏家族将来也还会有再铸辉煌的时候。200年的竞争,哪个家族都有过危机的时候,而生存下来的是那些善于忍一时之辱的家族。赵家就是活生生的典范。而先縠的蠢动不但毁了自己,更毁了家族未来的机会。
  
结语:
先氏家族从先轸开始,在晋国六正中始终占据着很高的地位,先轸、先且居为元帅、先克、先縠为副帅,先家始终是在前两位的高端地位。而这个就家族如此沦落,实在是让人扼腕的无奈史实。这里有偶然的因素,如先家自身不团结(先丹木、先友的子孙分离甚至内斗)、先縠胡作非为等情况。但如果深究一番,其实从先轸开始,就留给这个家族一些不利于家族长远发展、甚至化家为国的因素。一是他高度忠诚于国家的品质,这种崇高品质在他之后越来越“过时”,一切从自己家族利益出发逐渐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二是他的性格基因。先轸的性格强硬而急切,这种性格其实是不利于做政*治家的,特别是不利于做和平时代争权夺利的政*治家。而他的后人似乎无一例外地继承了他这种基因。具有这种性格,如果有先轸一样的出土的才干和高尚的品质,自然就是一个杰出而高尚的伟人(也许还要靠特定的时代条件)。但是如果缺乏了才干一条,就容易成为一个蠢动的莽夫;如果缺少了品质,就可能是一个招人嫉恨的公敌。可悲的是,他的后人先縠同时缺少了先轸的才干与品质,完全成了一个莽夫和公敌。于是,先氏只有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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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8 23: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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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00: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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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00: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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