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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通论] 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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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2: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
李埏
载《不自小斋文存》
中国古代曾否经过农村公社?西周还有没有农村公社?这是历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十多年前我国史学界曾有所讨论,但多局限于诠释文献纪载以论证其有无。对于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村公社的理论,依据中国古代的经济条件,说明它的延续和解体,则似未曾见。恩格斯教导说:“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1]本文打算先陈述一下对于农村公社理论的认识,然后进而从商品经济方面谈一谈对于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管见。是否有当,请读者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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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R: {. X1 N关于农村公社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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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视古代社会历史的研究。在他们El不暇给的战斗生活中,时时注意搜集新材料、新成果,运用他们的唯物史观,深入地探讨。到19世纪80年代,他们已是晚年了,还写出不少著作,系统地全面地表述他们对古代史的见解。例如,1881年,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作了有评论和是正的详细摘要[2]。与此相先后,写了“复查苏利奇的信”稿[3]。恩格斯说:“不是别人,正是卡尔·马克思曾打算联系他的——在某种程度内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人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这样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4]马克思的逝世使这一打算未能实现。恩格斯执行亡友遗言,尽亡友未竞之志,在马克思逝世周年之际,写出集他们研究之大成的光辉巨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巨著刊布后45年,列宁赞叹道:“这是现代社会主义主要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话都是可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出,而都是根据大量的历史和政治材料写成的。”[5]从列宁说这句话到现在,又是半个世纪了,然而它的光辉不惟不减当年,而且久而弥彰,依然是我们研究古代社会历史的指南。除此之外,恩格斯还写了《马尔克》等书。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著作,我们对农村公社可以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下面,简略地谈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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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农村公社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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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信稿》中指出:原始公社有好多种社会结构,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农村公社是最后一个社会阶段,它的最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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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他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在这些公社中,只容许有血统亲属或收养来的亲属。他们的结构是系谱树的结构。‘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上的自由人的社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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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相反,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是远在游牧生活和农业生活形成以前时期的较古的公社的经济基础。当然,也有一些农业公社,它们的房屋虽然已经不再是集体的住所,但仍然定期改换占有者。这样,个人使用权就和公有制结合起来。但是,这样的公社仍然带有它起源的烙印,因为它们是处在由较古的公社向真正的农业公社过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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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用在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6]

; S0 f2 t1 ^8 m+ c! d# _) O这三个特征中,第二第三讲的都是公有和私有,即下文着重地详加阐述的“二重性”。这个二重性是农村公社的本质。参照恩格斯在《起源》等书中的论述可知,只要具备这种二重性,即使还保持血统关系,也属于农村公社。例如《起源》中讲到威尔士的农村公社时说:“就其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说,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在《法兰克时代》中讲到日耳曼农村公社时说:“这些农村公社同样是由近亲组成的。”[7]由此可见,农村公社有两种:一种是摆脱了血统亲属关系的;另一种是保持着血统亲属关系的。决定的是它的二重性。我们不应一见还保持着血统亲属关系的都指为家庭公社。
# _0 ~: q! |9 b3 _0 A2 c第二,农村公社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必经阶段。
; S/ w; M6 L7 N: ^, B; `农村公社的二重性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马克思在《信稿》里又说:$ S& I* N. l2 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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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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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起源》中多次援引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的论断说:农村公社是从家长制家庭公社发展出来的。所谓家长制家庭公社,《起源》指出,就是像当时还能见到的南斯拉夫“扎德鲁加”那样的大家庭公社。这种公社的特点是,数代同堂,诸房共居,共同耕作,共同消费。它仍然是共产制经济。《起源》最后一章还概括地写道:“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到耕地交给个人使用时,家庭公社便演变成为农村公社了。这是一个重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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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发生这种演变?斯大林正确地指出:“生产力怎样,生产关系就必须怎样。”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又说:“公共的劳动导致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公有制。”“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在基本上是适合当时的生产力性质。”[8]从古代历史上看,生产力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集体性质的,表现为原始公社的共同耕作;另一种是个体性质的,表现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个体耕作。个体耕作,就是《信稿》中所说的“小土地劳动”。这是私人占有的泉源、动产积累的基础。当生产力的发展带上了个体性质,家庭公社的人口大为增加,共同经营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耕地就得全部地或部分地交由新形成的单个农户使用,在它们之间实行定期分配,由他们进行个体经营,生产品归个体所有。这样,二重性便产生,公社便兼有公有和私有两种制度而成为农村公社了。马克思在《摘要》中说:“一种制度在逐渐消失,另一种制度在逐渐出现,因此在某一期间内,两者是并存的。”农村公社的情况正是这样。它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任何社会,只要它已发展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便一定曾经走过这样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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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农村公社的解体或者延续是由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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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农村公社,例如雅典的,在进入奴隶制时代的时候便解体了。而有的农村公社,例如日耳曼的,则延续千数百年,一直到近代。这是什么缘故呢?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关键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现在,我们把《信稿》(三稿)中的两段话全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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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农业公社所固有的这种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巨大生命力的源泉。它摆脱了牢固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并以土地公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坚实基础;同时,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促进了个人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同较古的公社机体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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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同样明显,就是这种二重性也可能成为公社解体的萌芽。除了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公社内部就有使自己毁灭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这是已经发生的事情。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源泉——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象(在交换中,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将日益强烈地对整个农村经济施加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它把别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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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农村公社内部的矛盾运动。一方面是“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是小土地劳动,小土地经济,私人占有房屋、园地和动产。集体原则和私有原则在公社内部彼此对立并进行斗争。在正常的历史环境中,后者最终必然要战胜前者,因为它是发展的、进攻的,与生产力的个体性质相适合的。怎样发展进攻呢?马克思特别指出,是私有动产的积累和交换。它使“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把别的因素带进来”,破坏平等,引起冲突,以致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公有制。这样,公社便解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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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换的发展可以导致公社解体这一点,恩格斯有更多的论述。他在《反杜林论》中说: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职能。两者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这就告诉我们,要想知道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光从生产方面观察还不够,必须同时从交换方面去观察。接着他谈到公社,说:交换使公社的产品发展成商品的形式。“公社的产品愈是采取商品的形式,就是说,产品中为自己消费的部分愈小,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部分愈大,在公社内部,原始的自发的分工被交换排挤得愈多,公社各个社员的财产状况就愈加不平等,旧的土地公有制就被埋葬得愈深,公社也就迅速地瓦解为小农的乡村。”[9]由此可见,交换的发展是公社解体的必要条件。交换不发展到一定程度,公社是绝不会解体的。那么,要发展到什么程度呢?从恩格斯论述“雅典国家的产生”中可知,要发展到商品经济渗入公社内部。《起源》说:在希腊人那里,“业已出现的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应该注意,这个“萌芽”包含的是“全部变革”,而不是局部变革;它和《信稿》所说的使公社解体的“萌芽”,正可以互相发明,是完全一致的。《起源》接着指出,从这个萌芽不久就发展出希腊人的货币和货币经济。“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希腊人的氏族制度和农村公社解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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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济何以有这么大的作用呢?因为货币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它会“把别的因素带进来”。《起源》说:“当人们发明货币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想到,这样一来他们就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又说,当商人握有货币的时候,他就“叫人们知道,一切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像太阳一样明白,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切身体会。他还说:“随着金属货币的采用,一系列的规律发生了作用,这些规律对于借金属货币进行交换的一切国家和历史时期都是适用的。”[10]《起源》对这些规律谈得很多。如商人、高利贷、抵押……这一切使贫富分化,破坏公社内部的平等关系。特别是与货币同时被发明出来的土地私有权,使土地也变成商品。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田连阡陌”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地无立锥”的贫苦农民。阶级矛盾加剧了,农村公社便被炸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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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程度,有待于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分离,而公社又有它的“坚实基础”和“巨大的生命力”,是难于破坏的,所以“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带着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11]不少民族,当其进入奴隶制或农奴制以后,商品经济和私有制一直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所以他们的农村公社便长期地延续下来。当然,在奴隶制农奴制的统治之下,公社的地位变了。统治者掠夺或骗取了公社的土地所有权,把公社作为他们的领地、采邑,或者庄园,于是,社员为公社尽的劳动义务成了为他们服的徭役;为公益事项向公社提供的生产物变成了向他们缴纳的租赋。整个公社居于被统治的地位,不再是自由的了。但它依然存在;它的制度仍然被保持着;它还是没有解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多瑙河各公国、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形是这样[12];恩格斯在《马尔克》中讲的弗里西安人、尼德兰人、萨克森人……的情形也是这样[13]。在亚洲还可以看到更多的例证。不过,最切近而详实的例证莫过于我国傣族民主改革前的社会了。那里有丰富的调查资料,可以证明农村公社能够延续得多么久。

0 Q2 c6 r9 S+ S: y& n' T0 G: B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14]农村公社的解体与否,决定的因素是它内部的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矛盾运动。商品经济的增长,削弱自然经济,破坏公有制,使私有原则战胜集体原则。它的发展程度是农村公社解冻的气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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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22: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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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农村公社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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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乃至春秋存在过农村公社,不少人已经提出征明。早在20世纪40年代,侯外庐同志就在他的《中国古代社会史论》里说过:“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里过渡期的农村公社的存在,是历史的一般规律。这里有着氏族解体过程的二元性,一方面表现在私人占有土地和共有土地不相容,他方面表现在血缘基础的社会和地域基础的社会不相容。从社会各家庭的分裂到个人成员问的分裂,从单纯种族间的分业到社会内部的分业,渐渐产生了城市和农村的第一次分裂。”这段话讲得很正确,对我们起了导夫先路的作用。只要把其中的“二元性”一语改作“二重性”,就完全是我们正要阐述的。可惜的是,他没有把这一论点辟专章集中讲述。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一些同志先后刊布论著,证明西周确曾出现过农村公社。杨宽同志的《古史新探》,引证很富,作了较全面的考证诠释。与此同时,一些从事民族研究工作的同志提供了大量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使我们对古代社会的了解,能近取譬,获得极为有力的佐证。特别是把民主改革前的傣族社会和西周社会加以比较[15],西周农村公社几乎都一一得到了印证。这难道是偶然的巧合吗?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这种比较不是和那遥远的历史上的马尔克、米尔等相比,而是和我们民族大家庭中前不久还活生生的傣族旧社会相比。这就使我们对于西周农村公社更难于否定了。可以指望,这种比较研究继续深入下去,一定能够如恩格斯说的,“有助于我们解决最困难的争论与疑难”。现在,争论虽然尚未解决,但井田制既已为大家所承认,则农村公社的存在也应该基本上可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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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近人的描述,西周的井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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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田里不粥”。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最高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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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耕田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由庶人共同助耕,生产物归统治者。私田由庶人个体耕作,定期重分,生产物归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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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庶人的家庭已经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他们私有牲畜之类的动产,但还不能私有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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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山林川泽之类,属于公有而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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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是农人居住的村落叫做“邑”、“里”、“井”、“田”、“社”……其中居民或是同族的,或是不同族的,血缘关系已经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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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不是农村公社是什么?假如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也遵循一般规律,经过了原始社会的各阶段,那么这种制度,除了农村公社,还能归入什么类型的社会形态呢?有些史学著作把我国阶级社会的产生写成直接上承父系氏族公社,好像不曾有过农村公社似的。这就使我们难于了解:井田制的产生和存在是不是历史的必然?我国古代社会怎样从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村公社的理论放之中国古代还准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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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问题需要继续研究,但研究不宜局限于考订史实和比较同异。同样重要的是,必须进一步探索它存在的经济条件是什么。经济条件是决定性的。有农村公社存在的经济条件而不承认它存在,或者没有它存在的经济条件而要说它存在,都是违反历史发展规律,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的。只有根据经济条件,才能定不同论点之间的是非。否则农村公社有无的争论,将会见仁见智,无有休止,以至古代社会的真面目老是隐约于疑似之间。现在,我们就从这一角度来看看西周及其前夕殷商的经济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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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历史上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他们曾多次迁徙,“不常厥邑”。这是为什么?昔人早已提出这个疑问,但未能作出满意的回答;直到最近,我们才得到合理的解释。王玉哲同志和傅筑夫同志在他们各自的论著里[16]都指出,这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作粗放,人们无法恢复日益耗减的地力,不得不易居换土。这种迁徙,至盘庚而止。盘庚迁殷,商人已不愿意,所以此后就没有再迁。为什么不愿意?无疑是出于经济的原因。王书推断,至迟到盘庚时,生产技术已经改进,已进至精耕农业,农村由流动变为定居。这是对的。但似可再续一句:与生产的这种进步相应,社会形态业已由家长制家庭公社转变成“氏族分支”的农村公社。因为精耕农业必然带来小土地劳动,即个体耕作,使私人占有成为可能,从而使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于是就不愿再迁了。但是刚跨出粗放状态的精耕农业还不能同后世的精耕细作同年而语;个人牢固地占有小块耕地还要经历漫长的历史途程。这样,历史的法则就只能为当时的农业生产者安排农村公社这种过渡形态,而不让他们选择其他。理所当然,我们今天研究他们的历史,也不能为他们选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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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论述古代德意志人进入农村公社的过程时这样说过:已经证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如果从凯撒到塔西佗的一百五十年问,德意志人从凯撒所明确指出的苏维汇人那里有过的共同耕作(他说,他们完全没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过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分配的个体耕作,那么这确实是个很大的进步。”德意志人就是在这个时期内定居下来,并进入农村公社的。这一过程,对我们可不可以供参考而有所启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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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商业方面看一看。商代当已有交换,但是否有真正的商业还应存疑。一些认为商代有商业的论据,主要是这么两条:一条是“商”这个字;一条是“贝”这种东西。他们说,商贾的商同商朝的商同是一字,盖商朝多有专做买卖的人,所以其人遂得“商人”之称,足证商朝已有商业。凭这一个字便可证明吗?恐怕不可以。若不能证明产生商人的经济条件,如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进一步分工,商品生产的存在,个体交换已成为社会的需要等等,而继言商人及其业务商业已经存在,那是不妥当的。这些经济条件,商代已经具备了吗?从可稽的史料看来,显然没有。或许有人会说,商之一字虽不足为据,但海贝之见于殷墟,没有商业怎么可能来到中原呢,而且它还是货币哩?这也待考。因为辗转的交换可以使它到中原,贡纳可以使它到中原,掠夺也可以使它到中原。在古代,一个地方有远方之物,不一定非经商人之手不可。至于作为货币,不能靠“锡贝”、“锡朋”之类的字样来证明,要看它有没有货币的职能。(“锡”非交换之意。)若不能证明它具有货币职能而谓之为货币,那也只是推测而已。当然,不能完全排除贝作为货币的可能,但即使今后能够证明它确曾当作货币使用过,那也是非常细碎的非金属铸币,显见商品交换还很微弱。商代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木制石制,水平很低,难于产生发达的商业。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从家庭公社进到农村公社,已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怎么可能跨越农村公社,一跃而到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社会呢?商代的奴隶制,只能是有着农村公社的东方家庭奴隶制。若没有希腊罗马那样高度的商品货币经济,而有那样发达的劳动奴隶制,按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而言,岂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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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西周的情况吧。西周的社会经济比商代进步。假如说商代有农村公社的说法尚属推断,那么说西周有农村公社就决不是推断了。本文前面提及的井田制的那些特点,主要属于西周,正是农村公社存在的证明。这里,更从当时的经济条件方面来说明一下。

' ~2 C% j1 j; j3 _/ `西周的商品经济水平还是不高的,有关的记载很少。《尚书·洒诰》有“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一语,常被人引作周初商业贸易活动之证。但是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到远方去从事交易?这只能是因为邻近之间的分工不发展,没有交易可做;只有较远的地方,由于自然条件差异,需要迁有于无,才有交换活动。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里说:“在这些农村公社之间没有,或者几乎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联系,因而每个马尔克都是自给自足的,他们自己的需要由自己生产来满足,并且邻近的各个马尔克的产品,差不多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它们之间的交换,便几乎不可能了。”周初的社会经济状况当与此相类。而且“远服贾”的目的是为了“孝养厥父母”,即用于直接消费,这样看来,那些服贾的人是不是专业商贾还是疑问。周初以后,生产有较大进步,交换也自然随而发展,但速度仍很慢。直到西周末叶,我们才看到记载里有真正的商人。《左传-昭公十六年》载,晋国韩起聘郑,向郑国商人买一只玉环,子产不同意,对韩起说了一番话,其中有这么一段:“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疆贾,毋或勾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自保,以至于今。”这是一则十分难得的商人资料。它告诉我们:(1)郑国这个位于商道之上,后来成为商业重镇的城市,原来是周宣王时才创建的。那些初来的商人是一批拓荒者,说明那里的商业活动才刚刚开始。(2)郑国创业的商人和郑国公室“皆出自周”,而且“世有盟誓”,说明他们既非平民,更不是小人奴隶,而是有贵族血统关系的人。《诗经·瞻印》说:“如贾三倍,君子是识。”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该就是那样的“君子”。(3)商人经营的商品是玉环之类的“利市宝贿”。这类商品只可能在贵族之间流通,无疑这时期的商人首先是在这个流通过程中出现的。因为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贵族们越来越不满足于自己封地采邑内的有限产品,希望得到远方之物。但远方为他们的政治特权所不及,在无法强夺的情况下,就只得借助于商人。而做商人的,又不能没有财力和权势,这就舍“君子”莫属了。这种商业是远距离的,是贵族的商业。它和广大的农夫庶人几乎是不相干的。“利市宝贿”之类的商品,太高贵了,不可能进入那“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农村公社。《诗经·氓》说:“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可见农民个体交换依然没有跨过物物交易的阶段;商人、商业、货币……在农村里是不存在的。由此可见,西周的商品经济还很微弱,就是它的季年,也不过如此。
6 Z1 D( B3 V6 {8 D! F3 P* g! G在这样微弱的商品经济面前,农村公社怎么会解体呢?除非有什么暴力使它死于非命,否则它是必然要存在的。实际上,它也确乎存在下来了。直至春秋时代,土地还没有像希腊罗马那样商品化,私有财产还局限于动产。难道那时周王已经成了赘旒,礼法已经失坠,而那些敢于犯上作乱的“乱臣贼子”仍谨守“王制”,不敢买卖吗?显然,除了农村公社尚未解体这一条件外,将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杨宽同志考证的结论说:在西周,不论国、野、乡、遂,社会组织都是村社[17]。这是符合实际的。不过,他在另外的文章里却一再说那是“残余”。这就未必妥当了。既然国野乡遂的社会组织全是村社,还能说是残余吗?欧洲的马尔克存在于整个中世纪,历时一千五百多年。我国傣族同胞的农村公社存在得更久,一直到民主改革。这类例子很不少,不能说是残余。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反杜林论》说:“东方的专制制度和东征西讨的游牧民族交相更替的统治,几千年来都对这些旧的公社无可奈何;由大工业产品的竞争引起的家庭工业的逐渐破坏,却使公社日益瓦解。”因此,西周的情况是不必引以为异的。* Z( ~2 [) }( [+ K. P
当然,对西周商品经济的水平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把它看得很高,因而否定农村公社的存在。但是,假若我们继续考察一下春秋战国间井田制崩溃的情况,那么,对西周的商品经济水平就不可能估计得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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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22: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e& |- |/ W: |, z$ Q春秋战国间农村公社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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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古代最初的金属铸币,依据可靠的文献记载和出土实物,是出现于春秋时期的布币和刀币。布币如铲形,因而也被后人称为“铲币”。“布”为“镈”的假借字,原是农具。即《诗经》中“命我众人,庤乃钱镈”的“钱镈”[18]。这种铸币最初以货币身份进入流通过程时,形制很粗大,和实际使用的同名农具几乎无别。尔后越来越小,到战国后期,最小的方足布重才五六克。虽然多种多样,但形状都无大变,还是铲形。它以中州一带为中心,流行及于燕、赵、秦等地,流行的时间也很长,可以说是那时货币的主流。其次是刀币,形如刀,也是由大变小(最小的只重七八克)。它最初流行于齐,后来扩及燕赵,与布币并行。在春秋战国的大部分时问和地区内,主要就是这两类货币,至少在后起的秦国环钱流行以前是这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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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币和刀币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两方面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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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它告诉我们:它是最初的货币。它的形制就清楚地表明,它是刚从一般商品中分离出来的,而不是别的什么先行铸币发展的结果。西周时期有钱镈刀铚,但一点也看不到它们有什么货币职能。那时它们不是货币,假若另有其他铸币,那么,为什么会被布币刀币这样原始的铸币所取代?我们实在不知西周时期有任何金属铸币。难道商品经济发展很高,而连金属铸造的货币都没有。这就强有力地证明了,西周的商品经济确如上述,是微弱的。它没有力量破坏井田制,使农村公社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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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的重大意义是,布币刀币的出现,标志着春秋战国时期商品交换的发展。它宣告:货币的胜利进军开始了,井田制农村公社的末日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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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说过,恩格斯在《起源》中曾着重指出货币经济对氏族制度、农村公社的破坏作用。在《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一章中他又概括地说,土地私有权是和货币同时被发明出来的。这些著名论断,验之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真是若合符节!布币刀币的形制就说明了,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货币经济开始渗入农村公社。也可以说,这些货币就是在这一渗入过程中被发明出来的。为什么这样讲呢?道理很明白,西周农村公社原是“与世隔绝的小天地”,一切自给自足,很少需要和外面交换。但是,当时代进入春秋之际,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及二者分工的扩大,它不能不交换了。手工业方面的重要发展是冶金业的迅速进步。首先是青铜生产的扩大;接着,在春秋战国之交,熟铁锻造和生铁铸造相继出现(这个速度是惊人的,欧洲到公元13世纪才有生铁,晚于此1900多年)[20]。青铜生产的扩大,使青铜不局限于制造干戈钟鼎,也可能用以制造某些品种的农业工具,如钱镈刀铚之类。这些工具对农田耕作来说,是很能提高个体劳动生产率的利器,农民是当然需要的。可是农村公社的天地确实太小了,既不能每个邑里都有矿藏,也不能处处设炉铸造,生产的设备和技术是很难具备的。农民无法自给,更无法自足,只得“以粟易械器”,利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青铜器是那么犀利有用。它受到普遍的欢迎,成为人人乐于接受的商品。因此,人们掌握了它,不仅可以利用它的使用价值,还可以利用它的交换价值,即再用它去交换别的商品。于是,慢慢地、悄悄地,用途最广的钱镈和刀铚便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夺取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地位,充当交换媒介,发挥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各项职能,成为商品的商品——货币。钱布刀币就这样穿着农村公社的朴素服装,叫着农村公社给它的名字,进入货币流通领域。灼然可见,它本身就是货币经济渗入农村公社的见证。

  k5 Q$ I5 x5 A- a+ w% L7 c- J在钱镈刀铚向货币转化的过程中,冶铁生产也逐渐发展起来了。特别是生铁冶铸技术的创造发明,使熟铁锻造和生铁铸造同时并行,铁农具的生产便大为增加,因而引起农村公社的更迅速、更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从两方面发生。一方面是铁犁牛耕之类的运用,提高了耕作技术和效率,扩大了耕地面积,农业生产得到较大的发展,剩余产品增多[21]。另一方面是铁器作为商品,引起更多的个体交换,使货币经济得以进一步深入农村公社。反映这一点的是,布币刀币的由大变小。因为个体交换是细碎的。它越来越频繁,自然要求货币单位相应地缩小。(当然,铸造者减重牟利也会是一个原因。)这么一来,便大有利于货币进军,钱布刀币可以广泛地、细大不遗地包含一切商品,使尺帛斗粟、一针一锥都能进行买卖了。  n, K( R0 N) q. m4 ~+ D
但是,钱布刀币虽然起自陇亩,却不是农民制造的。那么,是谁把它带到农村公社中去呢?是商人、子钱家、聚敛之臣……有的是外来的,也有的是公社内部自行分化出来的。贱买贵卖、囤积居奇、高利贷等等因素,加上“税亩”、“丘赋”之类的超额征取,农村公社内部的贫富分化逐渐增强,它不能不变化了。5 m. m1 O& \7 ]3 h& q. B8 h) x
这时,私田已停止定期重分。不知是什么时候停止的,春秋时已不见于记载。显然是随着精耕农业的进步,农民已经稳定地占有自己耕种的小块私田,获得了实际上的占有权。到了战国,更进一步,占有权潜移默化,又变成了所有权。这和当时货币经济的渗入农村公社是分不开的。农民交换得到铜制钱镈和铁制犁铧等农具,不仅要在实际耕作中突破阡陌封疆,而且不久,在土地占有关系上也要突破阡陌封疆。暴君污吏为了扩大采邑要慢其经界;个体农民为了发展私有经济也要慢其经界。从鲁宣公“初税亩”开始,井田的阡陌封疆日朘月削,一点一点地、慢慢地被突破了。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作“尽地力之教”,完全据小农的个体经济立论。他指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这表明农产品的商品化已影响及于城市和农村。为此,他建议行“平籴”之法,由国家来调节谷物市场的价格,保障农和民的生活。这反映,农民已经没有农村公社组织可以依靠,直接和国家发生关系了。不过他没有告诉我们,农夫一家所治的百亩之田,是占有还是所有,能不能卖买。到划时代的商鞅变法,秦国正式施行新制:“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开阡陌封疆”[22];“除井田,民得卖买”[23]。这就明确宣告,土地私有制的法定地位已经确立。同时也宣告,井田制农村公社的解体过程到此基本完结。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转折。从此土地私有制就成为土地制度的主体,大小数百次的农民革命斗争也不能把它推翻,直到中国共领导的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才彻底地、最终地把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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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说一下,战国时期的商品经济虽然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足以破坏井田制度,瓦解农村公社,但是,局限性还是不小的。对于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的个体经济,它无力彻底瓦解。农村里,基本上还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物物交易也未能完全排除;它对外界需求的只是它不能生产自给的盐、铁、陶器等少数几种商品。陶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生产,惟独盐铁,不交换便得不到,而又非得到不可。因此,它是盐铁的广阔市场。当时也只有盐铁才能拥有这样广阔的市场。这样,就不能理解,《史记·货殖列传》所列豪富,以盐铁起家的竟占半数以上,尤以冶铁的为最多。这种情况到汉代还是一样,所以桑弘羊之辈搞国家垄断,主要管榷的就是盐铁;从而《盐铁论》一书之所以论盐铁,也就不是偶然的了。商品经济的这种局限性使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始终未能达到近代的那样自由;私有化的程度始终不能发展到近代那样高。尤其重要的是,农村公社虽然解体了,还留下不少的残余,而且是“活生生的残余”。例如它的公田公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在秦汉以后还长期成为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后世不少问题,若探其渊源,都不能不追溯到农村公社。这就要求我们继续研究,把农村公社这个问题彻底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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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还要说明两点。其一,本文主旨在于从经济方面申述一下对我国古代农村公社及其解体的看法。毫无疑义,经济是决定性的最重要的原因,但也不应无视其他的原因。例如,统治者利用农村公社来进行统治,农民利用农村公社来进行反抗,都对农村公社的长期延续有所影响。又如战争的频仍,赋税的加重,对农村公社也是破坏因素。这些问题,本文未曾涉及,因为一篇文章,只能攻其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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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本文也未谈到西周的社会性质。这是由于农村公社这种制度,正如恩格斯说的,可以“适应千变万化的耕地占有关系”[24];或如马克思说的,它既可以过渡到奴隶制,也可以过渡到农奴制。因此,即使把争论着的西周社会性质问题暂时撇在一边,也可以对农村公社进行讨论。而且,从研究的次第来说,倒是先要搞清楚有没有农村公社,然后才可以确定西周的社会性质。在农村公社存在的条件下,西周的社会性质只能是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或封建领主制。我是赞同西周封建论的,但也不敢菲薄家庭奴隶制之说,惟独难于接受把西周和希腊罗马等同起来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不能解释二者的土地所有权运动何以截然相反:希腊罗马的土地能自由买卖,而商周春秋不能;欧洲中世纪的土地不能买卖,而秦汉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却又可以。为什么?这是有关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性质的重大问题,不应存而不论。很显然,这样的问题,只有承认农村公社的存在才能得到科学的说明。旧史关于土地能不能买卖决定于统治者所定制度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这里,无妨体会一下《哲学的贫困》里的一段话吧。蒲鲁东认为:“经过君主的神圣化以后就产生了货币;君主们占有金银,并且在上面打上了自己的印章。”马克思给他以尖锐的批评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两周土地制度的制定,难道不是这样吗?不论是周初统治者的立法,还是战国君臣们的变法,都只是服从当时的经济条件,记载当时经济关系的要求罢了。马克思接着还写道:“究竟是君主占有了金银,盖上印章使它成为普遍的交换手段呢,还是普遍的交换手段占有了君主,让他盖上印章并授予政治上的神圣?”我们可不可以同样地说:究竟是周王占有了土地,订为王制使之不能买卖呢,还是土地不能买卖占有了周王,让他订为王制并授予政治上的神圣?正确的结论当然只能是后者。" o1 l1 }/ D5 R: v8 R

6 C) X3 `4 P$ x: b7 P% k3 T- B附记:
- _7 D: [% A# ?6 Z$ D( n1978年10月,《历史研究》编辑部和《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在长春召开“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作者有幸得与其盛,写了这篇发言稿。现在刊出,为的是更广泛地求得是正。, A9 S4 }8 {# y6 {2 ?8 u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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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T# m1 A# K7 D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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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24—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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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即《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在本文中简称《摘要》,据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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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十九卷所载《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在本文中简称《信稿》。《全集》标明《信稿》的三稿是1881年2月底~3月初写的。《马克思恩格斯生平事业年表》(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版)在页437,把《摘要》的写作时间列于“1881年5月—1882年2月中”;在页457则说,《摘要》是“1880年底—1881年初”作的。未知孰是,所以这里说它和《信稿》相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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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版序言中语。本书在本文中简称《起源》,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5 G, t/ g' b  @3 b& J: T- Y7 D6 `
[5]《列宁选集》第四卷,第1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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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信稿》和《起源》中,农村公社亦称农业公社。二者是同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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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 }5 E% |6 g% J4 }$ `[7]
《法兰克时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本第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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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I7 w8 J+ B2 n! X4 f[8]
均见《列宁主义问题》中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
3 Z  x/ |% m) S  }
[9]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86页和201页。8 b0 H' G& e* H0 {
[10]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87页。: V9 d8 E9 D) W, y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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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87页。译文是“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外文出版社1976年版的英译本作“In the tribe or tillage community with Common ownership of land,with which……”不是“从这种公社”。而是“带着这种公社”。因无德文原本可查,觉英译于意较胜,故从之。下文说“进入历史”,当指进入“有文字记载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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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265—266页。8 Y3 X/ q( s" G5 b6 i6 E
[13]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363页。! p+ H& ]  Y2 f. w& C  _'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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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毛选集》合订本,第276页,《矛盾论》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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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 S) w# k. G# g3 z3 y& d+ T& ~[15]
如马曜、缪鸾和所著《从西双版纳看西周》,见云南《学术研究》1963年第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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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王玉哲:《中国上古史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二章第一节;傅筑夫:《有关中国经济史的若干特殊问题》,见《经济研究》1978年第7期,傅著《中国经济史论丛》(即出)一书论述较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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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s+ }& Y' J* B. D! ^  A, O0 }[17]
《古史新探》163—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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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t) @" h; c6 t- G$ S) x3 p[18]
语见《臣工》篇。钱和铸都是农具。二者有何差别,说法自来不一。出土器物中又难于指称何者为钱,何者为镈。但从文字构成上看,二者恐是同形异大的铲具。因为戋有细小之意。如盏之与杯,浅之与深,残之与废,……都是大小不同而已。钱与镈,当亦类此。作为货币,本文统称为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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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参看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一章第二节;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三一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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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 @( _8 f& ?[20]
参看北京钢铁学院编《中国冶金简史》(科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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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 w3 K* p  ?
[21]
参看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编著的《中国农学史》(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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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9 j' \1 _0 Y( B[22]
《史记·商君列传》。

: G  b0 a0 `9 q  P- t4 r/ L0 s. A[23]《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5 n# Q: K9 U4 f* i- v/ A7 m& ]
[24]语见《马尔克》。# m+ m1 x' D( e- y%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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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云南大学学报《思想战线》197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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