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东岳论丛》2009年第7期 作者:王兆立 于成宝 原题为:先秦社会请罪现象略论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形成于先秦时期的礼仪制度更是我国古代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礼仪文化,不仅因其与民间风俗习惯休戚相关而流行于庶民百姓中,而且因其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为历代王朝所提倡。先秦时期的请罪现象,即蕴含着浓厚的礼文化意味。如《吕氏春秋·顺民篇》所记的商汤请罪于上帝的故事:“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元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厝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悦,雨乃大至。”汤王认为天久旱不雨是自己的罪过,于是不惜剪断自己的头发,拶起自己的手指,把自己的身体当作牺牲献给上帝,以祈求上帝的宽恕。这则传说反映了汤王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畏牺牲的精神,我们于此亦可见古代请罪礼仪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请罪”对先秦社会的政*治、军事、风俗等多方面发挥着影响,因此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本文即对先秦社会的“为国请罪”和“为己请罪”两类现象略作梳理,分析其中蕴含的礼文化意义。
一、为国请罪
现在所知最早的为国请罪的举动,在武王伐纣时期。《左传·僖公六年》:“冬,蔡穆侯将许僖公以见楚子于武城。许男面缚,衔璧,大夫衰经,士舆榇。楚子问诸逢伯。对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启如是。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榇,礼而命之,使复其所。’楚子从之。”今天看来,这个请罪场面好像一场颇显滑稽的闹剧:许君把自己的双手反绑在背后,口里衔着璧玉,表示诚心受死之意,属下的大夫们都穿着丧服,士人们抬着棺材走在最后,好像准备在许君遭杀戮后随时人棺发丧似的。这阵势,使得楚王如雾里看花,不知所措,后来逢伯告诉他,这是许君模仿当年微子向周武王请罪的礼仪而向你表示诚心降服之意,楚王才恍然大悟。许君的请罪仪式,无形中把楚王比作周武王,楚王当然非常高兴,亦以周武王般大度的胸怀接受了许君的请罪,并且礼貌地把许君送回了他的国家中。在这一请罪活动中,显然是仿照丧礼的仪式来操作的。
古代国君为国请罪的活动,还采用“肉袒”的仪式。《左传·宣公十二年》:“十二年春,楚子围郑……三月,克之。人自皇门,至于逵路。郑伯肉袒牵羊以逆。”还有司马迁笔下所记的微子请罪,《史记·宋微子世家》曰:“周武王伐纣克殷,微子启持其祭器造于军门,肉祖面缚,左牵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于是武王释微子,复其位如故。”先秦时期,肉袒是有“左”、“右”之别的。《仪礼·乡射礼》曰:“司射适堂西,袒、决、遂,取弓于阶西,兼挟乘矢,升自西阶。”郑玄注曰:“袒,左免衣也。”贾公彦疏:“凡事无问吉凶,皆袒左。是以《士丧》王人左袒,此及《大射》亦皆袒左,不以吉凶相反。惟有受刑,袒右”。《仪礼·觐礼》曰:“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郑玄注:“乃右肉袒者,刑宜施于右也。凡以礼事者左袒人,更从右者,臣益纯也。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可见:微子、郑伯“肉袒”请罪的仪式是“右肉袒”,它表示一种受刑之礼。
这种受刑之礼,不是表示鞭笞之类的刑罚,而是意味着残酷的杀戮。请罪的国君要牵着羊,拿着茅草,正是暗示了其遭杀戮后被得胜的一方用作祭品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说,肉袒请罪也带有丧礼文化的色彩。
二、为己请罪
为己请罪的举动,也是春秋战国时经常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吕氏春秋·直谏篇》记载了楚文王受笞的故事:“荆文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赠,数三月不返;得丹之姬,淫,期年不听朝。王之罪当笞。’王曰:‘不谷免衣襁褓而齿于诸侯,愿请变更而无笞。’葆申曰:‘臣承先王之令,不敢废也。王不受笞,是废先王之令。臣宁抵罪于王,毋抵罪于先王’。王曰:‘敬诺。’引席,王伏。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如此者再,谓·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申曰:‘臣闻君子耻之,小人痛之。耻之不变,痛之何益?’葆申趣出,自流于渊,请死罪。文王曰:‘此不谷之过也,葆申何罪?’王乃变更,召葆申,杀茹黄之狗,析宛路之鏳,放丹之姬。后荆国,兼国三十九。今荆国广大至于此者,葆申之力也极言之功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