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七段:然则欲同一天下之义将奈何可】然[1]則欲同一天下之義,將奈何可?那么同一天下义规范该怎么做才正确呢? 故子墨子言曰:“然胡不賞使家君試用[2]家君發憲布令[3]其家,曰:‘若見愛利家者必以告,若見惡賊家者亦必以告’。所以墨子老师又教导说:“那么为什么不奖赏和委派家君,让家君在其家发布法令?说:‘如果见到爱利家族的,必须报告给我;如果见到憎害家族的,也必须报告给我’。 若見愛利家以告,亦猶愛利家者也,上[4]得[5]且賞之,眾聞則譽之[6]。如果人们见到爱利家族的就报告,也相当于爱利家族。家君获得情理而且奖赏爱利家族的,人们听到了就会赞誉爱利家族的。 若見惡賊家不以告,亦猶惡賊家者也,上得且罰之,眾聞則非之。如果人们见到憎害家族的不报告,也相当于憎害家族。家君获得情理而且处罚憎害家族的,人们听到了就会非议憎害家族的。 是以禍[7]若家之人,皆欲得其長上之賞譽,辟[8]其毀罰。如此则这个家里试图为祸的人,都希望获得长上的奖赏赞誉,远离长上的非毁处罚。 是以善言之,不善言之[9],家君得善人而賞之,得暴人而罰之。如此人们见到善的提告,见到不善的也提告。家君就可以正确地奖赏善人,正确地处罚暴人。 善人之賞,而暴人之罰、則家必治矣”。善人受到奖赏,暴人受到处罚,那么家族必然能治理好”。 然計[10]若家之所以治者,何也?唯以尚同一義為政故也。考察家族之所以能治理好,是因为什么?是因为用“尚同一义”从政的缘故! “家既已治,國之道盡此已邪,則未也。“家族已经获得治理,治国之道只有这些了吗?那还没有。 天下之[11]為家數也甚多,此皆是其家而非人之家,是以厚者有亂,而薄者有爭。天下的家族很多,他们都只遵从自己家族的义规范,否定其他家族的义规范。所以严重的造成混乱,不严重的发生争吵。 故又使家君總[12]其家之義[13],以尚同於國君。因此又让家君汇聚他家族的义规范,用以尚同于国君。 國君亦為發憲布令於國之眾,曰:‘若見愛利國者必以告,若見惡賊國者亦必以告’。 国君也向国中的人们发布法令,说:‘如果见到爱利邦国的,必须报告给我;如果见到憎害邦国的,也必须报告给我’。 若見愛利國以告者,亦猶愛利國者也。上得且賞之,眾聞則譽之。如果人们见到爱利邦国的就报告,也相当于爱利邦国。国君获得情理而且奖赏爱利邦国的,人们听到了就会赞誉爱利邦国的。 若見惡賊國不以告者,亦猶惡賊國者也。上得且罰之,眾聞則非之。如果人们见到憎害邦国的不报告,也相当于憎害邦国。家君获得情理而且处罚憎害邦国的,人们听到了就会非议憎害邦国的。 是以禍若國之人,皆欲得其長上之賞譽,避其毀罰。如此则这个家邦国里试图祸害的人,都希望获得长上的奖赏赞誉,远离长上的非毁处罚。 是以民見善者言之,見不善者言之;國君得善人而賞之,得暴人而罰之。善人賞而暴人罰,則國必治矣”。 如此则人们见到善的提告,见到不善的也提告。国君就可以正确地奖赏善人,正确地处罚暴人。善人受到奖赏,暴人受到处罚,那么邦国必然能治理好”。 然計若國之所以治者,何也?唯能以尚同一義為政故也。考察邦国之所以能治理好,为什么?是因为用“尚同一义”从政的缘故! “國既已治矣,天下之道,盡此已邪,則未也。“邦国已经获得治理,治天下之道只有这些了吗?那还没有。 天下之為國數也甚多,此皆是其國,而非人之國。是以厚者有戰,而薄者有爭。天下的邦国很多,他们都只遵从自己邦国的义规范,否定其他邦国的义规范。所以严重的发生战争,不严重的发生争吵。 故又使國君選[14]其國之義,以[15]尚同於天子。因此又让国君选择一些他邦国的义规范,用以尚同于天子。 天子亦為發憲布令於天下之眾。曰:‘若見愛利天下者,必以告;若見惡賊天下者,亦以告’。天子也向天下的人们发布法令,说:‘如果见到爱利天下的,必须报告给我;如果见到憎害天下的,也必须报告给我’。 若見愛利天下以告者,亦猶愛利天下者也。上得則賞之,眾聞則譽之。如果人们见到爱利天下的就报告,也相当于爱利天下。国君获得情理而且奖赏爱利天下的,人们听到了就会赞誉爱利天下的。 若見惡賊天下不以告者,亦猶惡賊天下者也。上得且罰之,眾聞則非之。如果人们见到憎害天下的不报告,也相当于憎害天下。天子获得情理而且处罚憎害天下的,人们听到了就会非议憎害天下的。 是以禍天下之人,皆欲得其長上之賞譽,避其毀罰。如此则天下试图为祸的人,都希望获得长上的奖赏赞誉,远离长上的非毁处罚。 是以見善不善者告之。天子得善人而賞之,得暴人而罰之。善人賞而暴人罰之,天下必治矣”。 如此则人们见到善的提告,见到不善的也提告。天子就可以正确地奖赏善人,正确地处罚暴人。善人受到奖赏,暴人受到处罚,那么天下必然能治理好”。 然計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唯而以尚同一義為政故也。考察天下之所以能治理好,是因为什么?是因为用“尚同一义”从政的缘故! “天下既已治,天子又總天下之義,以尚同於天。“天下已经获得治理,天子又汇聚天下之义,用以尚同于上天。 故當尚同之為說也,尚同[16]之天子,可以治天下矣。中用之諸侯,可而治其國矣。小用之家君,可用而治其家矣。所以尚同这个主张,施行尚同的天子,可以使天下获得治理;中用之于诸侯,可以使他的邦国获得治理;小用之于家君,可以使他的家族获得治理。 是故大用之治天下不窕[17],小用之治一國一家而不橫者,若道[18]之謂也。所以不管大用之于治理天下,还是小用之于治理一国一家都不会不合适。这是因为顺从“道”的缘故。 故曰:‘治天下之國若[19]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20]’”。 所以说:治理天下各个邦国,方法和治理家族一样;使令天下民众,方法和使令一个人一样”。 【解析】:这几段《尚同下》是墨子的长篇论述,其中还有墨子典型的铺排特点。放在一起比较好理解。其实中间是否分段都一样。 墨子首先以家君层级为例,讲述“一同天下之义”的具体做法。具体的做法就是先由家君发布法令说:见到爱利或者毁害家族的行为都要告诉家君。然后对来告诉善人的与善人一起奖赏,对不来告诉暴人的与暴人一起处罚。如此就能鼓励人们提起告诉,家君也就因此获得了下情——下位者的善恶观念,和模范或者犯罪事实。这样就能够正确地做出赏罚。家族就能被治理好了。 请回顾《尚同下》上一段的解析中笔者提请读者注意一个要点:在墨子前面的讲述中,认为上位者与下位者的善恶观念不同或者不一定相同。那么继续看这一段,家君所发布的法令中并不包含善恶的观念或者条例之类。他直接就说“见到善恶行为都要告诉家君”。那么百姓是以谁的善恶观念提起告诉呢?显然是以百姓自己的善恶观念!而不是家君的善恶观念。这个细节非常重要,熟悉普通法系原理的读者将很快发现这是一个惯例法的产生过程。法律产生于百姓自己由于传统等自生秩序而保有的善恶观念,通过提起告诉然后形成案例的方式立法。家君和家族成员同义,是家君接受百姓的善恶观念,而不是百姓去接受家君的善恶观念。是“民立法”,而不是官员立法。《老子》说「以百姓之心为心。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君王不以自己的主观,而是去接受百姓的善观念,接受百姓的恶观念。《尚书·胤征》中也有「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之说。木铎也就是一个让百姓书写自己对政事、法律看法的柱子。值得注意的是《胤征》针对羲和氏乱政失序的情况重申治道。与墨子描述天下由初始状态刚开始建政的场景类似。说明墨子是正确地继承了华夏传统,并将之阐述成为惯例法。 笔者在解析中使用了“提起告诉”一词,并不是概念偷换。因为某个百姓上报看到的善行暴行,这位百姓的判断对不对呢?显然需要“本先王、原群实、用中利”的三表法去考察。对于暴行来说,实际上就必须听取所涉及双方的争辩。所以上报善行可以说上报,上报暴行实际就是提起告诉。只不过未必是当事人提起告诉罢了。有注家称墨家《尚同》是鼓励告密。首先就不符合《尚同》篇的逻辑。而且自从大秦以来国人一直处在宗法集权专*制之下,新中国又实行的是立法机构立法的大*陆法系。人们缺乏惯例法概念,所以未能发现《尚同》篇所述惯例法产生过程。当法律是由百姓自己立法产生的,那么人们依法提起告诉或者举报就不是告密,而是维护*法治。 《尚同下》第五、六、七段内容几乎一样,其中唯有一个不同表述:家君是“总”其家之义尚同于天子;而国君是“选”其国之义尚同于天子;天子又是“总”其家之义尚同于天。前辈注家倾向于认为是传抄错误,不妥。先秦以前所谓“家”的规模,大致相当于现在一个同姓小村或者一个寨子。乡是周边十几个小村定期交易赛社形成的单位。一个小村里的人常年生活在一起同质性很高,所以能“总”其家之义。但到了诸侯国层级,特别是到了天下层级,人们的异质性越来越高。已经不可能“总”公义了,而只能通过取同找到共识部分。 《经上》对“同”做出了解释:「同,异而俱于之一也。同:二人而俱见是楹也」。同就是相异事物之间的相同部分。“二人而俱见是楹也”则直接就将“同”定义为“共同所见”——共识。所以《尚同》篇所说之“同”,本就被墨家定义为人们的共识。 《尚贤》篇说贤者的任务是「举公义、辟私怨」。《经上》「举,拟实也。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故使人督之」。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两个定义正好是尚同篇前半部分的精要之一;另一个精要是惯例法。官员的责任就是将公义提取出来,然后运用公义去阻止去除私怨。由于家君须正确地反映家族的公义,所以需要对他进行监督。监督,在《尚同中》被描述为“上下通察”(请参考附录二)。这种“上下通察”监督的提出,又表现出墨家对权力的警惕。 怎么样“举公义”,我们首先要从《尚同》篇发现“惯例法”。然后还要继续从《墨经》《大小取》中进行理解。惯例法之法还需要法官的归纳和形成文本。《墨经》《大取》表述了这一点:「法同,则观其同。法异,则观其宜《经上》」。怎么“观其宜”呢?「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求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求为义,非为义也《大取》」。观其宜就是处理利害——「辩:处利害,决嫌疑《小取》」。也就是说只有不得不共同行动的时候,才能“观其宜”。“观其宜”也就是“权”,而“权”的目的是达至利益平衡。整套法治学说的主轴是:通过「除害沮恶」或者说“补漏”达至「功,利民也」的目的。前辈注家将关键字“为祸的人”改为“所有人”,实在没有必要。很可能还抹煞了下中上三篇之间的区别。《尚同》篇和《墨经》对“举”“同”的解释、《小取》篇对“辩”的解释、《大取》篇对“取”“权”的解释,还有上述各篇分别表述的法治目的,共同构成了墨家法治学说的核心。 墨子最后做了关于尚同的适用性论述。类似《老子》所说:治大国若烹小鲜。第七段需要注意的是“道”。此处的“道”绝不是“说道”,而就是先秦古之道术诸子常说的“道”。其含义是“普遍适用的道理、方法”。「尚用之天子,可以治天下矣;中用之诸侯,可而治其国矣;小用之家君,可而治其家矣。是故大用之治天下不窕,小用之治一国一家而不横者」,说明“道”是“普遍适用的”。 为什么最后要提尚同于天,其逻辑是什么,请看对下一段《尚同下》的解析。
[2] 试用:任用。《说文》「试,用也」。试用是同义连用。
[3] 发宪布令:发布法令。家君是家族的首领,相当于同姓小村子的村长。
[4] 上:这里指家君。如果指更高一级官员,就不合理。因后文还有天子也说“上得且赏之”。天子的职位已经是最高了。而且如果家君没有赏罚权力,就不符合历史的事实。这个“上”字说明是旁观者的讲述,而不是宪令的内容。可以推出家君发宪布令的内容只包含“若见爱利家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家者,亦必以告”。
[5] 得:得到情理。这个“得”得到的是什么?前面《尚同下》第一到第三段已经证明,“得下之情”所得到的是“情”,情理。
[6] 之:指代“爱利家者”。“上得且赏之,众闻则誉之”,两个“之”显然指代的对象是同一个。
[7] 此处毕沅、孙诒让将“祸”改为“遍”,不妥。从家君到天子,连续三段用词都是“祸”,脱漏、残简、传抄错误能造成这种效果吗?
[8] 辟:摒除、去除。本句可以译为“远离”。本句辟通“避”也可以说得通,而且实际就是“避免”之意。但能读通就不通假,而且需要在全文保持同一含义。
[9] 此处毕沅据其他版本增加“不善言之”,可信。发宪布令的内容中就有见善与不善都要提告内容。
[10] 注意这个“计”字。第二段“然计得下之情将奈何可?故子墨子言曰”,已经表明“计”是墨者的话,而不是墨子的话。另外在后文第七和第八段之间,也这样断句就不会显得突兀。
[11] 此处原无“之”字,据后文补。孙诒让将“天下”改为“国之”,不如校为“天下之”。因当时有好些诸侯国内的家君也有发动战争的权力。墨子长期保持关系的鲁阳君就是这样。西河学派在魏国创制的王权制通行之后,才集权于国君。
[13] 此处原无“义”字。毕沅据后文补,今从之。
[15] 此处原有个“义”字。但既然已经“选其国之义”,此处再有“义”字就多余了。
[16] 此处“尚同”毕沅校做“上用”,不妥。因后文有“小用之家君”、“大用之治天下”,此处即使要改也应该改为“大用”。就笔者看,天子是最高职位,怎么能说“用之于天子”呢。后面天子将之用于诸侯家君则可,说“用之于治理天下”则可。所以此处不改为好。
[17] 窕:(tiao3),间隙。横:充塞。《大戴礼记》「七者布诸天下而不窕,内诸寻常之室而不塞」。还有《淮南子》、《荀子》等等文中应该也是同意。各家都承认这句话,说明这是华夏传统治道的内容。所以这句不能干巴巴直译,而要理解其含义。笔者认为这句的含义是:无论在什么区域范围内实行,都适合。而不是指原则自身发生大小变化。因为后文是「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
[19] 若:顺从,此处译为“道理与…一样”。《尔雅》「若,顺也」。若字的本意就是“顺从于”。单纯译为“就像”把其中的关键给丢掉了。相像的内容是什么呢?是治理之道(方法),前一句“若道之谓也”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所以译文必须加上“方法”或者“道理”,指明相像的范畴。某些注家称,这句话指将人们组织成严密整体,则可以如臂使指。那是倒掉茅台,然后往瓶子里装入了自酿。至于进一步认为“若道之谓也”原文有错,或者要将“道”理解为“说”,是越错越严重。《墨子》中总是用“说”“言”不用“道”来表示某种主张和言说。《老子•德经》中的“道”也从来不是“言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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