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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戎小捷

[原创] 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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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9 09: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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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文明内部的冲突

    在第一章中我们曾说过,文明社会的重大特征之一就是时常爆发激烈的大规模的内部冲突。实际上,在人类文明的萌芽阶段,当人类刚刚发明创造出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后,就开始出现以往原始社会中所没有过的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新的矛盾和冲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新产生的社会工具系统与从原始社会所延续下来的旧的风俗习惯的冲突;第二类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已经知道,这本质上是每个工具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第三类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在文明社会刚诞生的时候,第一类冲突在社会中占了主导地位;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第二类冲突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文明社会逐渐向成熟发展的进程中,第三类冲突逐渐凸显了出来。第二类冲突,也就是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我们已经分别在前面的章节中进行了分析。在本章中,我们就来重点分析一下第一类和第三类冲突,即新生的三大社会系统和旧有的风俗习惯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一节  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划分的标准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类冲突——新生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与旧有的风俗系统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其实,产生冲突的原因很简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三大工具系统各自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系列(原则、定律、法则、规则等等),与旧风俗的基本规则系列在总体上来看是相互矛盾的、彼此互不兼容的。我们可以随便举出几个例子,例如,行政系统的等级制规则、市场系统的阶级制规则就与原始社会的平等制规则相冲突。行政系统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及市场系统的“中介所有制”(私有制)也与原始社会的社会公有制相冲突。再拿理念系统和旧风俗系统来说,旧风俗要求服从先例、服从长者,而理念系统则要求服从理性、服从真理,这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冲突。
这些都比较好理解,下面我们重点再来看一下第三类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任何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两个社会系统各自的规则系列不同,彼此之间有着很大的对立性。而且,这种对立性往往很难调和,例如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就是如此。
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一个具体的工具系统内部,例如在行政系统之中,由第一行政定律及第一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和由第二行政定律及第二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之间,也会因具体的规则不同而产生矛盾和对立,但这种矛盾和对立相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可调和性或可妥协性。原因就在于它们彼此之间在所服务的最根本的原则上是没有矛盾的,服务的都是同一个根本公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因此双方的具体对立规则之间就存在着妥协、杂交的可能性。打个比方,这就好比篮球和足球,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由于它们各自的根本游戏原则有着相似性(球进对方的“门”或者“篮”即胜),因此就存在着妥协的可能。如果非要把它们合并成一种类型的比赛的话,它们就会互相让步,妥协合并成一种类似橄榄球那样的可以手脚并用的比赛。(与之类似,乒乓球和羽毛球也可以合并成一种类似网球那样的比赛。)
但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由于在根本公律上存在着对立,例如行政系统的服从命令听指挥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因此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让步、妥协合并的可能性。这就好比足球和排球、或者篮球和棒球之间,由于根本的游戏原则不同,彼此之间无法妥协杂交出一种兼有两者的新类型的比赛一样。
例如,再拿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的规则来说,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全体成员观念意识、价值取向的基本一致,以利于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而理念系统的规则要求多元并存,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行政系统的规则还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有、也只能有纵向的“条条”的垂直隶属关系,不同条条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得有横向的联系和组织;而理念系统的规则却要求并允许不同社会成员按照各自的信仰信念的不同组成互不统属的、平行的、各自独立的“块块”——社团。
最后,行政系统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服从那个最高的“共同意志”的指挥,且“共同意志”的命令具有相当大的可反复更改性;而理念系统则要求全体信仰者都按照各自所认为的那个代表了“真理”的理论体系的观点和信条行动,且各个理论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及不可更改性(除非某个理论体系被彻底推*翻,否则该理论的各个信条由于其内在的紧密逻辑关系而很难进行任意修正或更改)。我们由此可以想象得出,当这两大系统彼此的组成人员相遇时,将会发生对立和冲突。
促使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发生剧烈冲突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各种必不可少的功能之中,至少从理论上来说,绝大多数的社会功能都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来完成。例如,社会分工的组织,资源的调配,既可以由行政系统来做,也可以由市场系统来做,甚至还可以变相地由理念系统来做。再说得更具体一点,拿工厂、学校、医院、商店、公共交通、报纸、电台、邮政通讯,甚至军队、警*察来说,行政系统可以办、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也可以办。当然,根据我们在前几章中的讨论,事实上,有的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某些功能,而另一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另一些功能,或在某些地点、时间、具体环境条件下有些社会功能更适合这个工具系统来办,另一些社会功能更适合另一个工具系统来办。但历史上的人们,尤其在文明社会发展的中早期阶段,是不会一下子就认识到这一点的。或者更本质地说,对于文明社会在结构上要保持各种均衡状态,人们是很难马上体会到的,往往需要付出惨痛的、流血的代价才行。再加上由于每个社会系统都是由活生生的生命有限的人所组成,每个人都有着自我肯定的本能,从而也使每个社会工具也都存在着自我肯定的本能、或保护自己的本能,都想承担尽可能多的社会功能,可是根本公律不同又不能合伙共办,因此,彼此之间进行争夺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在本章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把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分为以下几类,即: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而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把它归并到一大类中,也就是说,我们把文明内部的冲突简化为四大类来进行分析。在具体分析这四类冲突之前,我们先简略说明一下对冲突进行分类的标准。
    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各自的口号又是什么;另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是什么,这些社会力量又是依靠什么手段来进行组织的。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我们在此规定,假如对立冲突的双方所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主要口号分别属于(或主要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那么,我们就说,这对立双方的冲突属于该两个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中的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公有制”,而另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私有制”,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又比如冲突中的一方要求实现“言论自由”,而冲突中的另一方要求“统一意志”,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等等。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我们规定,如果对立的双方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或对立的双方用以动员社会力量的手段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就属于该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的双方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行政系统,另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市场系统,我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再比如说,冲突中的双方,一方主要以舆论宣传的手段来动员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群众),而另一方主要以金钱为手段来动员和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冲突主要属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从上述这两个方面着眼所得出的判断是统一的,也是互相补充印证的。但也有极个别的情况,即,从两个方面着眼,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例如从第一方面冲突的口号看,其属于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冲突;从第二方面冲突双方的组织手段看,其又属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此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很可能,这是一个异常复杂、多重交叉的、牵扯到两个以上不同社会工具间的冲突。
    为了使我们的分析简化,突出重点,在后面的叙述中,我们将主要侧重于分析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冲突的“规则之争”,而暂时不去考虑或较少考虑在冲突中的“人为因素”(个人利益之争)。我们这样做并不是要否认“人为因素”的重要性(由于社会工具由活生生的人构成,自身利益十分重要),而只是为了使我们的分析更加简洁,也更加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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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0 09: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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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大社会工具之间的冲突
我们先来讨论风俗系统与其它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这种冲突多发生于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历史之中,尤其以风俗传统与行政系统的冲突最为常见(行政系统是早期文明中最重要的社会工具,详《文明的演化》一章)。拿我们比较熟悉的文学作品中的故事来做例子,如希腊伯里克利时代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中,国王禁止安提戈涅为她的哥哥举行葬礼,因为她哥哥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古老的社会风俗却要求安提戈涅为其兄举行葬礼,由此产生了行政系统与风俗系统的剧烈冲突。再拿中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周厉王被逐事件来做例子:公元前8世纪中叶,周厉王为了解决皇室的财政问题,下了一道命令,要求把全国的“山林海泽”之利上收王室管理。但按照传统风俗,“山林海泽”之利是属于地方及民间的,这样,行政系统与风俗系统就发生了直接的冲突。一开始是周厉王用暴力止谤,钳民之口,最后是国人B动,驱逐了周厉王而代之以“共和”,风俗传统(在市场系统及地方行政系统的帮助下)最终取得胜利。
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个中国早期文明史上非常富于戏剧性的例子。春秋时期齐国的某个国君非常荒淫无道,以致和大臣崔杼的妻子私通。这当然严重违反了几千年的风俗,于是这个昏君为崔杼所杀。事情还没有完。同样是按照风俗传统,当时的史官如实地记录下了这个事件,写明“崔杼弑其君”(即:崔杼违反了行政法则)。崔杼自然大怒,于是又杀了这个史官。继任的新史官(按风俗传统新任史官必须是前任史官的家族成员,在这里是其弟弟)依然坚持“兼笔直书”的风俗,于是再被杀。第三个史官(另一个弟弟)上来后,仍然坚持按风俗真实记录,毫不让步,结果崔杼只好做罢。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风俗传统具有多么大的力量,足以使下层级的行政官员杀*死上级、上级不得随意任命新官员、下级官员可以不服从上层级的行政官员所下达的有违风俗的命令,等等。
除了上面所说的比较明显的例子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不十分明显的例子,但若仔细分析,我们仍能在这类冲突的背后发现风俗传统的影子。让我们来看另一个中国早期文明史上的著名例子。我们知道,在周武王临死前,由于其子年幼,于是他委托周公来辅佐执政(摄政)。但这个行政决定实际上在某一方面是严重违反风俗传统的。因为无论是按照普遍的长者为尊的风俗,还是甚至按照刚被推*翻不久的商朝的“兄终弟及”(按长幼顺序)的风俗,担任摄政的都应该是周公的兄长“管叔”,而不应该是周公。于是,这就引发了以周公为一方,以“管、蔡”为另一方的剧烈冲突,最终结果是实际力量及能力更强的周公获胜,风俗失败。另外,前面(第三章)我们提到的成文法的出现,也可以看作是行政系统和风俗传统之间的冲突、最终行政系统获胜的结果。如《淮南子·要略》所说:“晋之故礼未灭,韩国之新法重出,先君之令未收,后君之令又下,新故相反,前后相谬,百官背乱,不知所用,故刊名之书生焉”。
    我们再来看一下风俗传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先来看美国历史上的两个较典型的例子。一个例子是禁酒令。我们知道,美国早期的移民*主要是信奉新教的清教徒,而按照他们的宗教传统风俗,是禁止饮酒的,于是就有了禁酒令。但这样一来,就影响了经营销售商们的利益,也就是和市场系统发生了冲突。经过反复较量,最终禁酒令被取消。再一个就是19世纪中叶美国的南北战争,南方畜奴的传统(风俗系统)与北方大工业的自由劳动力的要求(市场系统)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最终以市场系统的胜利而告终。另外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18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它在相当大的成分上也是市场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一次剧烈冲突。一些领主及许多因商富裕起来的农民,强行或半强行地侵入按风俗传统来说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有的“公地”(山林荒泽),由此和贫困的农民产生剧烈冲突。最终,强势的市场系统取得了胜利。
    至于理念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冲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更是经常碰到的。拿当代西方来说,西班牙有斗牛传统,这属于风俗系统,而与之对立并主张取消斗牛的环境、动物保护人道主义者就属于理念系统中的一支。再比如在中国的大都市中发生的是否禁止燃放鞭炮的争论,主张准许燃放的一派,就属于风俗系统,而主张禁放的一派就属于理念系统(环境保护、节约、安全等理性思考)。冲突的最终结果是达成妥协,有限制地允许燃放。当然,中国近代史上取消妇女缠足,主张婚姻自由(反对父母包办),也都是属于理念系统在反对某些它们认为不合理的旧风俗。
    最后再说一种比较复杂的冲突。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在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一些行之长久的规则也会渐渐地转化为一种新的社会风俗,而这种新的风俗和某些旧的风俗也会产生激烈的冲突。举一个中国文明早期的典型例子。我们知道,在尧、舜、禹的时代,行政最高统治者的继承是采取的禅让制(任命制),长期下来,这也就形成一种风俗传统了。但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由于市场系统的出现,还是由于行政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不得不引入市场系统的规则,总之,私有制早晚得出现,继之而来的就是社会中血亲继承制的出现。时间久了,这个血亲继承制也会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俗。最终,在降低成本要求的推动下,这个血亲继承制的社会风俗也会渐渐浸入到重要的社会分工职位的继承上去。再最后,早晚有一天,这个血亲继承制的风俗就不可避免地要与最高行政首领的禅让制(旧风俗)发生矛盾、产生冲突。我们知道,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这个冲突最终爆发就发生在大禹死后。大禹的儿子推*翻了大禹靠禅让制指定的接班人,自己取而代之了,新风俗战胜了旧风俗。当然,从更本质的意义上说,是新风俗背后的社会工具(规则)战胜了旧风俗。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种冲突类型,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来由某个社会工具的规则所转化来的风俗,与该社会工具所产生的新规则所发生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当代文明中屡见不鲜。这方面最典型的,当属市场系统中使用贵金属为货币的风俗与使用某个抽象符号(纸币)为货币的新规则之间的长期冲突。我们知道,货币本身实际上是一种中介信用的标志,这种信用在长期的试错发展中最终落实到以某个贵金属的稀有性(不易假冒仿制)做为担保。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以贵金属为最终担保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客观上已要求用一种政府发行的抽象符号为货币,以政府做为最终的信用担保者。但在旧风俗的强大影响下,这个新的规则极难建立。再加上政府本身的一些缺陷(刚开始时缺乏经验,且政府本身易腐*败等),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拿中国历史来说,从秦始皇的统一货币开始,一直到汉武帝最终发行面值和实际重量相符的五铢钱,其间经过了多次反复,最终才达成一定的妥协:货币由政府统一发行(统一担保),但不得使用抽象符号(面值与钱币的实际铜重必须一致)。再拿西方市场系统已经极度发达了的近代来做例子,确保贵金属货币制(风俗)的一派与取消贵金属货币制(新规则)的一派也是经过了反复的拉锯战,最终还是首先达成妥协:可以使用纸币,但必须保证纸币可随时兑换成贵金属,也就是金本位制。又经过长期的发展,随着人们对抽象纸币的逐渐习惯,以及对政府制约力的不断加强,最终直到上世纪70年代,做为过渡措施的金本位制才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到现在也没有彻底退出,还具有相当的影响),货币一律由政府担保的抽象符号来担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风俗,尤其是由社会工具的规则转化而来的新风俗,所具有的巨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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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09: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56)
第三节  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中所发生的各种类型的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典型冲突。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正像我们所已经指出过的,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统一指挥下的秩序,市场系统规则要求独立自主下的自发竞争。行政要求公有制、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市场要求私有制、个人*权利至高无上,等等。如果说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虽然有对立和冲突,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相类似和一定程度的相通之处的话(例如,行政系统追求“正确的”指挥,理念系统追求“正确的”预测指导),那么,我们可以说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则完全是水火不兼容的对立,彼此之间没有一点相似相通的地方(行政系统规模大了之后,内部也有一定程度的“交换”规则存在,但这种交换是非完全对等或非完全自愿的)。
我们来看几个当代及历史上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发生冲突的实例。先看一个当代非洲发生的一个颇具戏剧性的例子。1977年,当时的几内亚政府采取了取缔私营商业的政策,由此引发了一场“市场妇女起义”。人们捣毁了好几个警*察局,并杀*死了一些地方官员。最终政府不得不改变了自身的大多数政策。类似的冲突在中国历史上曾不断发生。例如,春秋时期处于今河南中部的郑国,由于处于南北及东西交通的枢纽地区,商人的势力相对庞大。外来的商人与郑国的旧贵族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市场与行政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逼迫当时郑国的国君和商人们订下了“尔无我叛,我无强贾”的盟誓;另一方面,最终也迫使郑国的执政者把法律条文铸造在铜鼎上(“铸造刑书”)公之于众(前536年),由此导致中国成文法的诞生。再比如,明朝嘉靖年间,行政系统颁布的海禁政策与市场系统的东南海商集团利益产生矛盾,彼此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打败了武装的海商集团,迫使对方败退至日本的平户岛,并最终引发了海商集团(汪直)勾引日本浪人对明朝东南沿海地区的大肆报复,造成明朝著名的“倭患”。
我们再来看一下西方历史上的例子。我们知道,在西欧历史上,大约从13或14世纪起,许多封建庄园都逐渐把劳役或实物地租改为了货币地租。但由于从15及16世纪起,先是非洲后是美洲的黄金和白银大量涌入欧洲,造成了物价飞涨(所谓“价格革命”),结果自然是收取货币地租的封建主吃亏,而交租的农民受益。于是封建主纷纷想恢复过去的劳役或实物地租(根据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变”),而农民则坚决反对(根据市场第一定律“契约不得违反”),由此双方产生巨大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背后,实际上也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曲折斗争。
再比如,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最初的几年中,由于新生的政府在独立战争期间曾大量举债,造成美国建国初期的金属货币极度短缺。于是一些州的政府就发行大量纸币以缓解危机。最著名的如罗得岛的州议会不仅强制发行纸币,并且强令人们必须接受纸币,拒收纸币者将会坐牢。可是纸币大量发行造成纸币贬值,结果就发生了大量农夫持纸币购货而遭商人拒收的讼案。在这里,农夫们持纸币购物是在执行州政府的行政命令,按行政系统的规则行事;而商家拒收纸币是在按照市场系统的规则(自愿交换)行事,两个系统的规则就在这里发生了直接的冲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斗争往往具有长期性,反复性,这一点在英国近代史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从受市场利润的驱使而开展的圈地(养羊)运动,以及为避免社会的崩溃都铎王朝所尽量采取的一系列阻缓圈地运动的立法,一直到工业革命所导致的社会极度混乱、赤贫人口的急剧增加,行政系统不得不颁布一系列济贫法案以致阻碍了市场系统所要求的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市场系统的金融危机导致的巨大经济灾难、行政系统不得不反复出来进行干预(最终取消了金本位制)等等,都体现出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反复冲突、反复斗争。
    还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这些在社会矛盾中所直接表现出来的冲突之外,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还经常以行政系统内部冲突的形式而间接地表现出来。前者,例如,在两党制的行政系统中,经常出现某个政党侧重代表行政系统、行政规则的利益,而另一个政党侧重代表市场系统、市场规则的利益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英国早期代议制政府中的托利党和辉格党之间的斗争,托利党往往更多地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而辉格党则往往更多地代表了市场系统的利益。再比如在一*党制的行政系统中,往往出现政见对立的两派,而这两派又经常代表着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例如在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期,党内M和刘少奇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前者就更多地代表着行政系统的利益和规则(“一大二公”),而后者则或多或少地代表着市场系统的利益和规则(“三自一包”)。
    另外,在理念系统的内部,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往往通过不同的思想家的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对立表现出来。这方面的例子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经常出现。例如,在17世纪中期的英国,思想家洛克的理论就更多地代表着市场系统的利益、规则(“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未经同意不得被剥夺”,等等),而霍布斯等思想家则更多地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规则。再比如中国历史上汉代召开的著名的“盐铁”会议,主张盐铁官营的官方学者代表的就是行政系统的利益,而主张盐铁民营的民间学者代表的就是市场系统的利益。
    还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会以另一种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以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就是和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相冲突的,但这种冲突本质上反映的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因为儒家学说只不过是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理论代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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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2 09: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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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的冲突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极富戏剧性、同时也极富象征意义的场面:1925年,在西*藏拉萨的一条非常狭窄的胡同里,两名行政系统的警*察和两名理念系统的喇嘛迎面相遇了。胡同过窄,双方谁也不肯让路让对方先过去,于是冲突发生。先是相互谩骂,然后撕打,最后是体力占优的警*察把两个喇嘛抓捕带走。结果拉萨的全体喇嘛都不干了,官司最终到了最高层,后以西*藏当时的最高领导DL喇嘛逮捕并惩罚了警*察一方而了结。(参见《喇嘛王国的覆灭》86页)
    实际上,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斗争,从文明社会刚产生的初期起,就已经出现了。在早期文明史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军事首领和巫师僧侣集团的冲突就属于这种性质。有时候,这种冲突又以新政权与旧风俗之间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中华文明的早期,蚩尤打败了九黎,就马上派自己手下最得力的大臣(行政系统)去进行“绝天地通”的运动,坚决查禁九黎的“旧风俗”,不许那些原先的尸祝和女巫(理念系统)继续替神灵代言(参见《中国的传统》58页)。
不过,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斗争,最典型的依然要属我们大家所熟知的西欧中世纪时期罗马基*督教会与各地世俗国家政权之间的长期斗争,例如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与教皇卡利克斯图斯二世在“授职权”上的激烈冲突。这种斗争一开始是教会占优势,随后是长期的拉锯战,最后是世俗国家政权占优势了(其最具象征性的事件莫过于拿破仑抓过基*督教皇手中的王冠自己戴上)。
    在中国的历史上,虽不是很常见,但也出现过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剧烈冲突。除了我们所熟知的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外,还有著名的“三武灭佛”,这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中逐渐坐大的一派的镇*压。再比如明成祖朱棣对方孝儒的夷灭十族,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主流派别的一次不大不小的镇*压。而当代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反右”,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的一次压制。另外,从广义上说,中国历朝历代政府与民间宗教之间的冲突,也大多属于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如清政府对白莲教的镇*压等。
除了这种明显的、直接的对立、抗衡之外,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对立也大量地、经常性地表现在各种各样的法律诉讼上面。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当属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生在美国的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一方面政府以保守机密为理由,坚决不允许公布这些有关越战的五角大楼文件,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介机构坚决要公布这些文件(它们已通过某个渠道得到了这批文件)。行政的规则是安全保密,理念的规则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最后诉诸法律,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结果行政系统败诉,而理念系统获胜。
当然,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也经常以“革命”或“民族独立”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1789—1893)。由于某种历史的机缘,长期受到启蒙思潮影响的一批知识分子和大批从法国各地流入巴黎寻求生计的无业贫民结合在了一起,从而构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借着三*级会议召开的契机,在那些思想精英的号召领导下,这股强大的力量推*翻了旧的行政王朝。但很快,理念系统内部固有的特征开始显现出来,各种思想观点之间的分歧变得水火不相容。一批又一批的刚上台不久的革命者们马上就被后来的更革命的革命者们所推*翻,而且也像前国王和贵族那样被送上断头台。一直到职业军人拿破仑(新行政系统)上台,这种理念系统内部的互相残杀才结束。
在当代,也有这种以“革命”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比较典型的如20世纪70年代伊朗发生的由宗教领袖霍梅尼所领导的伊斯兰革命,与当时巴列维领导的世俗行政系统对抗,结果是理念系统取得了胜利,巴列维政权被推*翻,国王巴列维本人也流*亡海外。以“民族独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较典型的当属20世纪40年代的印度独立运动。在这场大规模冲突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理念系统中占主流地位的理论派别的特点:非暴力不合作的信念。
    最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也会以社会运动或社会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欧美在20世纪60年代爆发的大规模的校园学生运动,就是政府和理念系统之间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冲突,甚至最终不得不以政府命令国民*警卫队(军队)开枪的方式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理念系统在有些情况下是以一个有组织的、甚至是武装组织的形式出现的,例如八*九世纪兴起的伊斯兰运动(阿拉伯军队)和20世纪初叶兴起的马克思共产主义运动(共产党军队)。在这些情况下,一般来说,在它们最终夺取政权之前,我们仍把它们当做理念系统来看待,并把它们和原有政权的冲突看做是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当它们夺取政权之后,则视具体情况的不同,或者继续把它们看作是理念系统,如伊斯兰运动;或者是把它们看作一个新生的行政系统,如共产主义运动。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之间的差异。首先,两者之间似乎有极大的相同之处,例如,在整个理念系统内部,各个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讲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自由竞争;而在整个市场系统内部,各个不同的商家之间也讲究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再比如,任何一个理论体系都寻求解释尽可能多的已知现象,以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信仰者;任何一个商家也寻求生产出功能尽可能多的产品,以满足尽可能多的不同顾客的需要。整个理念系统排斥统一意志,整个市场系统也排斥统一指挥。在理念系统内,谁创造发明的理论,荣誉权就归于谁,在市场系统内,谁生产出来的东西,所有权就归谁(相比之下,在行政系统内,不管谁创造的理论,不管谁生产出的东西,荣誉都统统归最高的共同意志,所有权都统统归国家),等等。
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还是有潜在的冲突的。例如,如果某个理论体系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占据了主流地位,而该理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结论又是反对市场系统的(不论该理论的逻辑结论本身是对还是错),那么,显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极大的冲突。尤其是,当整个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陷入了巨大的动荡之中时,当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底层民众无法生存下去时,当某种应运而生能满足人们强烈的心理补偿需求的理论体系出现并占据了主导地位时,理念系统就往往会和市场系统发生更激烈的冲突,甚至也会达到水火不兼容的地步。因为,在这种危难时刻,一方面,危难中诞生的理念系统的主流大都具有“均贫富”、“劫富济贫”、“共产”的色彩;另一方面,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在危难时刻,整个社会往往就会要求行政系统“挺身而出”,收拾残局(而这也正是行政系统的特长),而赞成这样做的理论体系往往也会占上风。总之,在这种生死存亡之秋,理念系统往往会和行政系统(若旧行政系统已腐朽、则和新出生的行政系统)联合起来,共同反对“自私自利”的市场系统。
但更多的是,理念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往往是以理念系统中的某一个非主流理论体系和市场系统发生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代比较著名的例子,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环境保护理论,当它刚一出现时,就和市场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厂商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不仅环保理论本身遭到了该部分市场系统的围攻,而且,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女作者,也遭到了市场系统雇佣的文人们的人身攻击。幸亏这个刚露头的环保理念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得到了行政系统的帮助,才避免了被扼杀的命运。
当然,历史上也有理念系统错而市场系统对的时候。例如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大量的具有市场理念(非基*督教)的文人学者们写了大量的文艺作品,讽刺基*督教会的教士们的虚伪生活方式(例如薄伽丘的《十日谈》)。表面上看来,这似乎仅仅是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冲突,但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市场系统在和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基*督教理念系统做斗争。
    此外还有行政系统和风俗系统间的斗争,例如古罗马时期,恺撒和元老院之间的斗争,恺撒代表了新生的逐渐强大起来的行政系统,元老院代表了部落民*主风俗系统。虽然恺撒被杀,但最终他的部将还是推*翻了元老院,新生的行政系统*战胜了风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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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07: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58)
第五节  冲突的复杂性及爆发的时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在上述的讨论中把文明社会中存在的冲突大致地分门别类归结为风俗系统与三大社会系统、以及三大社会系统两两相互之间的冲突,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社会冲突都是十分复杂的,往往同时包括了三个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冲突,甚至还包括了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及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而单纯的、只包含某一方面冲突的事例实际上少而又少。换句话说,我们在上面之所以尽可能地对这些冲突进行一些大致的分类,主要是出于研究某一方面问题的需要和方便。下面我们就再举几个文明社会内部复杂冲突的例子。
    首先我们来简单看一下近代欧洲的一个例子。我们知道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荷兰的革命,既是市场系统(资产阶级)和行政系统(西班牙王权)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同的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荷兰的新教和西班牙的天主教),同时还是不同的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荷兰威廉亲王和西班牙王权)。我们再来稍微详细看一下中国现代史上著名的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的长期冲突。在这个冲突中,如果仅从行政系统内部来分析,我们可以把这个冲突看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新生力量(共产党)和旧力量(国民党)之间的冲突,其中新生力量更多地代表了第二行政法则(确保人民生存)的要求,而旧力量则更多地代表了第一行政法则(确保服从权威)的要求。如果我们从双方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角度,把这冲突看成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那么共产党大致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共产主义),而国民党大致代表了市场系统的利益(资本主义)。甚至我们也可以仅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观察,那么,共产党似乎更多地代表了第二市场法则(确保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国民党则更多地代表了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的要求(资产阶级的利益)。当然,我们也可以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考察,则共产党代表着一群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徒,而国民党则代表着政权的力量。或者仅从理念系统内部来考察,则共产党代表着MKS主义的理论体系,而国民党代表着三民*主义的理论体系。最后,我们也可以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关系来看,共产党代表着一种新生的理念系统,而国民党代表着一种失调的市场系统,等等。当然,国共之争的复杂性并不排除在某一历史阶段上,某一方面的冲突或某两方面的冲突暂时占据着整个冲突的主导地位。
我们再来看一下著名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种各样的冲突。首先,仅从行政系统的角度看,“WG”中既有执政者内部不同的派别斗争(M、刘少奇“两个司令部”之争),也有整个行政机构和广大基层群众之争(例如反对官僚主义)。从行政与市场的冲突角度看,则刘更多地代表了市场规则,而毛更多地代表了行政规则。从行政与理念系统的角度看,则毛代表着行政系统,而广大知识分子代表着理念系统。从理念系统内部来看,则毛代表着一种空想的乌托邦理论,而刘和一批知识分子则代表着一种现实的治国安邦理论。最后,从某种角度来看,“WG”也是最高的共同意志一人(M)和整个官僚行政机构的一种激烈冲突,前者要彻底实现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法则,而后者要维护第二行政定律和第一行政法则(有意味的是,在双方均认可的行政公律“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用下,整个官僚行政机构自愿地被共同意志一人打倒了)。当然,“WG”中还包含着我们在前面(第三章)已经提到过的行政定律与具体行政规则之间的冲突(M与林彪之争),更包含着当时最高的共同意志试图找到一种摆脱中国特有的朝代循环的最终解决办法(一种全新的尝试)。
讨论完了冲突的复杂性,我们再来看一下冲突爆发的时机。一般来说,小规模的冲突随时都会有,但大规模的冲突则易发生在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开始发生变化的时候。例如,当某个强势的社会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开始变弱,那么,原来处于弱势的系统就会趁机而起,和强势系统展开斗争。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发属欧洲历史上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末叶的法国革命。在英国革命中,中央行政系统由于财政问题而陷入困境,于是市场系统联合一些地方行政分支趁机而起,和行政系统展开大规模冲突。在法国革命中,同样是行政系统因财政问题陷入困境,于是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中的新生力量(联合行政系统中最底层群众的力量)趁机而起,彻底推*翻了旧的行政系统。
当然,也会有另一种情况是,当某个强势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遇到巨大困难时,它也会主动地做出一些让步,以获得其它社会系统的支持,以帮助自己渡过难关。例如当代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行政系统由于“大跃进”的巨大失误而陷入困境时,它就采取了一些向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让步的临时措施,以缓和矛盾,避免更大灾难的发生。但这种由于强势的社会系统主动让步从而避免重大的社会冲突发生的情形,一般只适合强势社会系统过强,而其它社会系统过弱的情况。如果处于弱势的社会系统只是相对较弱,实际力量和强势系统差不了多少,那么,这时的弱势系统一般是不会满足于强势系统的一些让步,而仍会趁机而起的。拿上述的例子来说,20世纪60年代初的中国,由于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已在50年代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60年代初行政系统处于困境时,它们也没有力量趁机而起了。而在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只是相对较弱而已,因此,当行政系统一旦陷入困境,它们就毫不妥协地趁机而起,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持久的冲突。
除了由于力量的对比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冲突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某个社会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自身的弊病逐渐开始暴露或彻底暴露时,也会引发不同社会系统间的冲突。例如当某个强势的社会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由于违背了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弊端出现,并且这种弊端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时,即使它依然在社会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它也很可能遭到另外的弱势系统的挑战,从而引发社会冲突。而此时,弱势系统至少在道义上占据着优势,因为目前所有的弊端都和自己无关。例如在20世纪后半叶许多前SHZY国家内发生的冲突就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这种情况,即,当某个强势社会系统通过自身的长期实践,终于对自身的局限性有所察觉,或者它终于对社会结构的均衡原理有了一点自觉不自觉的认识,于是它开始在社会中培养另一个社会系统,而这个新培育的社会系统的弊端(任何社会系统都有自己的局限和弊端)还没有显现,这时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和谐气氛,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不会有冲突,就像当代中国在80年代前期出现的情况一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新培育起来的社会系统在其自身内在逻辑的作用下,也会逐渐展示出自身的弊端。这时,这新旧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就会产生冲突了,双方都会指责对方应对社会的弊端负责(甲系统会指责乙系统带来了新的弊端,乙系统会反唇相讥认为这是由于自身还未充分发展造成的)。例如21世纪初叶的中国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正像我们在前面所指出过的,任何一个社会系统都受着一个最大成本原理的制约,而在攀比的作用下,在总的趋势上,人们都在逐渐增大这个总成本(在行政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挤进官员、公务员队伍,在市场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当中介投资赚钱,在理俗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当神职僧侣)。而一个社会系统的总成本一旦越过了它的最佳临界点,整个社会系统就会向反面转化,逐渐走向低效,衰落。而走向衰落、低效的时候,恰恰就是各社会系统的力量开始起变化、弊端开始大量出现的时候,也就是社会冲突开始出现、加剧的时候。而又由于一个社会系统由刚开始建立时的低成本、高效向高成本、低效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因此,文明内部的冲突(包括社会系统内部的冲突和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也就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尽管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周期性不可能像自然科学中的某些周期性(例如地球绕太阳转的周期)那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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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09: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59)
第六节  冲突的解决途径及后果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那么,这些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如何得到解决呢?这些冲突最终又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呢?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中期,当人们对文明结构的均衡互补原理还没有认识到时,可能的冲突解决途径只有三条:一条途径是其中的一个较强的系统完全压倒或基本压倒另一个较弱的系统;还有一条途径是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当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受到第三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威胁时,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对立的系统也有可能暂时放弃分歧而联合起来,共同对付那个强势的第三个社会系统;第三种情况是对立冲突的两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基本上势均力敌,于是在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斗争之后,彼此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相互妥协,和平共处(甚至更进一步开展互利合作)。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例如,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相冲突,当行政系统的力量十分强大,而理念系统的力量十分弱小时,行政系统往往是毫不犹豫地对不听话且妨碍了行政统一管理的理念系统采取直接的打压措施。例如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后来的“三武灭佛”,以及当代中国上世纪50年代的“反右”扩大化以及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等。或采取另一种变相的打压措施,即,从整个理念系统林立的各派理论中间,挑选出某个基本上符合行政规则系列的一派理论,然后加以有意的扶持,使其成为自己的工具和附庸。例如中国自汉武帝之后历代行政系统对待儒家理论(理念系统之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即是如此。再比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当行政系统十分强大,而市场系统十分弱小时,市场系统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行政系统的附庸,相互竞争中的商家就会争相巴结各级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员,就像中国历代社会中所出现过的情形一样。(相比之下,在欧洲中世纪,是处于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商家纷纷巴结投靠处于强势地位的理俗系统——罗马教皇。)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情况。比如在古代印度的历史上,由于传统的宗教(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就往往联合起来以同强大的理俗系统相抗衡(尽管联合后的力量往往仍然弱于对手)。巴列维时代及之后的伊朗,情形也大致如此。
第三种情况比较著名的例子是,在西方文明的历史上,在中世纪时,由于某种机缘,社会中产生了两个基本上势均力敌的社会系统:世俗的国家(行政系统)和罗马的基*督教会(理俗系统)。由于两者的力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势均力敌,于是就彼此妥协,世俗的事务基本上都归行政系统管理,而宗教方面的事务都归罗马教会管理,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各收各的税,各判各的案),和平共处。

从上面我们所讨论的冲突的解决途径,可以导致如下的两种社会结构上的后果。一种后果是,整个文明社会变成一个“超紧密型”的社会;另一种后果是,整个社会变成一个“超松散型”的社会。
什么是“超紧密型”社会呢?“超紧密型”社会是指,由于在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中,某一个社会系统过于强大,完全压倒了别的社会系统,以致使别的社会系统成为这个强大社会系统的附庸,或者说别的社会系统被这个强势社会系统所收编,以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成了这个强势社会系统自身的某个功能部门。例如,理念系统被行政系统所吞并、收编,转化为了这个行政系统中的一个宣传部门。或者,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所打败,然后从这个理念系统内部又生长派生出某个代行社会组织管理功能的行政部门。前者的例子如前苏联等SHZY阵营的国家;后者的例子如伊斯兰教兴起后所建立起的众多阿拉伯国家(最典型的当属当代的伊朗)。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超紧密型”结构的社会,并不是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在上一章我们已经讨论过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或仅只能在一个小规模的水平上存在),而只是一个“畸型”的多元结构的社会。在这种畸型结构的社会中,正像我们在第七章讨论过的,由于某种机缘,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彼此对立的定律和法则、规则之间也能达到一种大致的平衡,因此,整个社会也能维持一种“勉强”的运转而存在下去。比如,拿政教合一的国家来说,行政的第二定律和第一定律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自然而然地实现:“命令必须明确”,由“教”的“圣典”来保障;“命令可以改变”由教阶中的上层领袖采取对“圣典”的不同解释来实现(任何一条圣训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同样,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平衡也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轻易实现:等级权威主要不靠物质上的差别来建立,而靠精神上的不同荣誉来保障;一般人民生活上的不足,也主要由“教”的心理补偿作用来弥补。再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如,第二市场定律和第一市场定律之间的均衡,可由“不可欺骗”、“信守承诺”的“教”的信仰来保证。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则可以由“积善(善有善报)行德”及“不可放高利贷”等“教”的信条来调整。
除了“超紧密型”社会之外,由于某种机缘巧合,且在相互冲突的社会系统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文明社会也会偶然地生成一种“超松散型”社会。比如,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整个文明社会忽然具有了丰富的、几乎是取之不尽的物质资源,由此就会大大减轻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彼此相争的压力,从而导致三大系统的和平共存。但在和平共存中,这三大系统之间是彼此几乎完全独立的,并不存在第七章的讨论中所提到的相互间的结构性互补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三大工具系统都能各自独立生存了,用不到外系统的帮助了,因此彼此之间也就没有了有机的紧密联系,整个社会结构处于一种极松散的状况。历史上,西方的罗马帝国中晚期,就大致处于这样一种超松散的状况。具体来说,由于罗马军事力量的极度强盛,导致由战争掠夺而来的财富及奴隶极度增加,从而使几乎整个行政系统、理念系统都可以靠此而“无成本”地生存无忧了,而市场系统靠着大量的极低成本的奴隶劳动和极广大市场需求的帮助,几乎不用竞争就可以人人发财致富了。三大系统你好我好大家好,都靠吃免费的奴隶这碗饭而“无忧无虑”了。当然这种松散的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三大系统各自的退化或说是“八旗子弟化”。这样的超松散型社会,稍一遇外来的冲击,就会一溃不可收拾。我们可以合理猜想,繁盛一时的罗马文明,恐怕主要就是因此而消亡的。
实际上,在近当代文明社会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超松散型”社会的影子。例如在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外来资本的大量涌入,主导了当地经济;又由于这些外来资本只管利润,自身又能得到母国政府的保护,他们和当地的政府就缺乏产生那种互助互利关系的动力,由此就造成了这些南美国家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相互分离,井水不犯河水,并进一步造成了军人政府的长期存在以及整个社会的不协调发展。这也就是何以在当代我们常看到亚洲不断有国家迅速崛起,而在和欧美文明有更深的亲缘关系的南美,却很少看到有国家迅速崛起的原因。
顺便说一下,还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某些文明社会导致了一种超紧密型的社会结构(例如政教合一),又由于当代偶然的地理机缘,这个社会又获得了几乎取之不尽的资源(例如石油),那么,这个超紧密型的社会的紧密度虽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其整体的发展速度依然会较慢,因为,此时由于有免费的资源这碗饭,它们仍然缺乏竞争发展的动力。
当然,各种社会工具系统长期相互冲突的结果,在种种因素和不断试错的情况下,更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均衡型”的文明社会,在这种均衡型文明社会中,几个社会工具系统相互配合,取长避短,互利共赢,并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附: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本质
    在第三至第五章中,我们曾分别讨论了各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并曾指出,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相互对立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是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本质上,这种对立和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系统内部各自的系统均衡原理在起作用,或者说,是各个系统均衡原理在为自身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本章中,我们又讨论了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发生的种种冲突。这种冲突和以前我们所讨论的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不同,它实际上不是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定律和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而是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的规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更简单明确地说,它是各个社会系统的不同的根本公律之间的冲突(因为不同的规则系列都是由各自不同的根本公律派生出来的)。例如,“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行政公律和“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之间的冲突。而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它不是一个系统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而是不同系统的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同样,从本质上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这种不同系统原则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就是整个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见第七章第八节)在为自己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人们对于系统内部的均衡原理比较容易认识清楚。这一方面是因为,同在一个系统之内的人们,虽然有彼此的对立,但大家心里都明白,如果没有了对方,自己这一方也无法生存。就像在一个军队中,不管士兵们对将军有多少意见,他们心里也都明白,不能没有将军。同样,将军不管对士兵多么不满,他们也都知道,不能没有士兵。但在不同的系统之间,人们往往就没有这种意识了,总会出于自我肯定的本能,认为没有对立的另一系统,自己的这一系统也能生存,而且会生存得更好。还有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人,无一例外都是从漫长的原始社会中走过来的,因此,他们都背负了沉重的原始社会特有的文化遗传基因。其中一个重要的文化基因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只能有一个组织系统,这个组织系统就是风俗传统,其物质表现形式就是早期的部落大会或晚期的长老会议,而不能有两个甚至三个组织系统。而我们知道,在文明社会诞生后,或迟或早它都会出现三个社会组织系统(行政、市场、理念),这对于脱胎于漫长的原始社会的文明人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并最终适应这一点,是极不容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长期冲突,从本质上来看,也是文明人不断在和自己潜意识中所继承下来的原始文化基因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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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09: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60)
第九章  文明社会的类型

自第一个文明社会在地球上诞生以来,人类历史上已出现过许许多多的相对独立的,或此消彼长、或前后相继的文明社会。这些文明社会各有特点,甚至截然不同,那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来对它们进行比较科学的分类呢?显然,不同的研究目的,不同的研究角度,会导致不同的分类方法,而根据本书的研究目的(文明社会的本质原理),我们不应该从一个文明社会的外观表层来考察,而应该从社会工具系统的角度来进行文明社会的分类。在本书中,我们是以不同的文明社会中四大社会工具(包括风俗)的不同构成比例做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或者说,是从文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角度来进行分类的。

第一节 人类文明的四种类型及主要特征
现在我们来对文明社会进行一下分类。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在某一个具体的人类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大小,以及这三股力量分别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太相同的。在有的人类文明中,行政机构的力量更大一些(如中华文明),而在另一些人类文明中,市场机制的力量更大一些(如欧美文明),或理念—风俗的力量更大一些(如阿拉伯文明及印度文明)。我们在此规定,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行政系统所起的作用,所具有的力量最大,我们就称该文明社会为“行政型”文明社会,简称“行政文明”。同样,如果市场系统的作用和力量最大,我们就称其为“市场型”文明社会,
简称“市场文明”。如果是理念系统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力量最大,我们就称其为“理念型”文明社会,简称“理念文明”。还有一种文明社会是风俗在社会中的作用最强,我们就称其为“风俗型”文明社会(如近现代之前的许多非洲国家),简称“风俗文明”。由此,就构成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四种不同类型,如下图所示:

  行政
  理念
   
  市场
   
  风俗
   
   
   

行政
  理念
  
   
  
  风俗      市场
  
  





行政型文明社会                  理俗型文明社会
  行政
  理念
  
  风俗
   
  
  市场
  
        
  
  行政
  理念
  
   
  市场
  
  风俗
  
        
市场型文明社会                 风俗型文明社会
图:文明社会的四种类型。不同社会系统所占面积的大小,表示了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强弱。

任何一个人类文明表现出什么样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该文明属于一种什么类型,另一方面,还(其次)取决于该类型文明中的三股力量、尤其是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较强大的那股力量本身具有怎样的特点。
举例来说,中华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行政文明类型(行政力量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才(次)取决于它的行政系统采取了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最后才(又次)取决于在行政系统的控制下它的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又采取了哪一种具体的构成方式。再比如,阿拉伯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理念—风俗文明类型(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的理念—风俗(伊斯兰教)自身的独特教义,最后才取决于在理念—风俗的控制下,它的行政和市场系统采取了什么样的具体构成方式。同样,欧美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市场文明类型(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的市场系统的具体类别(参见第四章)及所处的具体发展阶段,最后才取决于它的行政及理念系统在市场系统的控制下采取了何种具体的构成方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过去人们往往只根据某一文明社会中某一种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具体特殊性,来作为判断该文明社会的整体特点的依据。例如,根据某些文明社会的行政系统的不同特点(君主专*制还是民*主共和)来判断这些社会属于哪种类别的国家,而完全忽视了这些国家首先所隶属的文明类型。换句话说,根据我的看法,假设现在有两个国家,一个是君主独断,一个是民*主共和,但只要在这两个国家中,都是行政系统的力量远远大于市场机制及理念风俗的力量,那么,我们就应把这两个国家划到同一个文明类型之中。也就是说,它们是相似的两个文明社会,它们的社会构成是两个相似的图形。这样说恐怕有点难以理解,明明是两种类别的国家,一个是专*制,一个是民*主,怎么能划分为同一类型的国家呢?
这里,我再多说几句。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动物学中分类的例子。我们知道,生活在海里的鲸鱼和生活在陆地上的狼,一般的人们都把它们划分为两类:鲸鱼属于鱼,生活在水中,外观上有明显的侧鳍和背鳍;狼属于野兽,生活在陆地,外观上有四条腿和皮毛。但实际上,在严格的生物科学意义上,它们都同属于一个类型――哺乳动物(鲸不属于鱼类),尽管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生活地域和完全不同的外观形态及完全不同的生活习性。
同理,在两个文明社会中,如果都是行政系统的力量占压倒优势的话,那么,无论这两个文明社会中的行政机构的组成方式及管理方式是如何地不同,我们都说这两个文明社会属于同一种文明社会类型。例如,古代斯巴达文明实行的是公民大会民*主制,而古埃及实行的是君主独裁制,但它们的行政系统均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因此,它们就属于同一类型的文明。再比如,拿漫长的中华文明来说,最高共同意志的产生方式极其不同,但不论是禅让制(任命制)、血统继承制、还是人*大选举制,中华文明从古至今在本质上都属于同一个文明类型(行政文明),因为不论在何种制度下中华文明中都是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
同理,如果在两个文明社会中,不论它们彼此之间的行政系统如何相似,但只要它们各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力量不同,它们也就属于不同的文明社会类型。举例来说,欧美国家的行政系统和印度的行政系统以及某些非洲国家的行政系统都是实行多党制、议会制,但在欧美国家中是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在印度是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在某些非洲国家是传统风俗习惯占主导地位,因此,欧美国家和印度及那些非洲国家完全属于不同的文明社会类型,而不宜把它们笼统地划分为一种文明类型——“民*主国家”。(当然,从某个具体微观的角度来分析它们的一些具体相似点,从而把它们归为一类,是可以的。)
实际上,更具体点说,拿多党制为例,欧美的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市场系统中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而印度的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不同的教派、种姓集团,非洲一些国家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不同的部落风俗集团,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再如,中国辛亥革命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不同政党,代表的是不同军阀的利益。
只有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同样是以全民投票的方式产生出的“民*主政府”,在有些国家就导致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如在多数欧美国家),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反而导致了动荡不安及激烈的社会冲突。例如,被许多欧美国家寄以厚望的伊拉克在萨达姆之后的民*主选举、以及巴勒斯坦在阿拉法特之后的民*主选举,均导致了伊拉克及巴勒斯坦内部激烈的派别冲突,甚至使两国都走到内战的边缘。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伊拉克和巴勒斯坦均是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和欧美那些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完全属于不同的文明类型。
下面我们就根据上述的文明社会四种类型的划分标准,来给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的主要文明社会大致归一下类。(见下图)









                            --古埃及文明
                            --斯巴达文明
                            --印加文明
                            --中华文明
                            --罗马帝国文明
         --行政型文明社会----  古波斯文明
                            --德国文明(二战前)
                            --日本文明(二战前)
                            --俄罗斯文明
人                     
                        --腓尼基文明
类                      --迦太基文明
                        --克里特文明(爱琴文明)
     --市场型文明社会----  希腊(雅典)文明
文                      --威尼斯文明
                        --佛罗伦萨文明(美第奇家族)
       --                         --欧美文明(17、18世纪后)
明                     
                            --印度文明
社                         --犹太文明
                            --阿拉伯文明
                            --玛雅文明
会   --理俗型文明社会----    伊朗文明(信奉伊斯兰教后)
                            --中世纪欧洲文明
                            --东南亚文明
                            --中亚高原文明(阿富汗、西*藏地区)
                            --罗马共和文明
         --风俗型文明社会----  阿兹特克文明
                            --非洲文明(19世纪前)

(总是乱码,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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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6 09: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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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导社会工具系统的判定标准
在上一节的讨论中,我们提到文明类型的归类主要是看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一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个社会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呢?
一般来说,对于当代现存的文明社会,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考察判断。例如,首先,我们可以考察在该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体系中,是行政方式占主导地位还是市场方式、理念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还是私营(民营)企业或教会经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如果是前者,那么该社会很可能属于行政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例如在当代中国,目前仍是国营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中国仍然属于行政型文明。
进一步说,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人们所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正是这些规则导致了该文明社会人们的行为特征),其主要来源实际上就是构成该社会的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基本规则、定律、法则及其派生规则。那么,显然,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法律体系,由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因而相应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举例来说,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市场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主导地位;而在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整个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行政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据主导地位;同样,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法律条文中也是主流理念信条占据主导地位。
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我们知道了某个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律条文体系,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条文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而大致准确地推断出在该文明社会中究竟是哪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例如,我们可以简单地考察一下,在某个国家的刑法中,最重的罪行是什么。如果最重的罪行是亵渎上帝或圣典,那么,这一般就是理俗型的文明。而如果最重的罪行是“谋反”、“叛逆”,这就很可能是行政型文明了。进一步,我们还可以从众多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来进行考察。举例来说,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法经》,其内容主要是刑法;而在历代制订的法典中,仅“治官”的内容就占了近一半(如《唐律》,共502条,治官的占230条左右),“治民”的内容也大多与刑法有关,而涉及调整市场机制关系的民法,则少之又少。由此就可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即使在“WG”中,公检法被摧毁,无法可依,人们仅以“毛主*席语录”做为行为准则;而在“红宝书”中,阐述行政系统原则、定律、法则及派生规则的语录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古希腊及近当代的欧美国家,与市场系统密切相关的民商法体系异常发达,条例繁多,这就说明它们大多属于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某个典型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如英国于1693年实施的《矿业皇家法案》规定,凡在采矿过程中发现的贵重金属,不再像过去那样属于王室,而是归矿业主所有。从这条规定我们就可大致判断出来,当时的英国已转型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了。
    其实,除了上面所说的直接根据法律体系及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判断文明类型之外,也还有其它的手段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判断。比如,我们可以根据制定法律的具体方式来判断该文明社会的类型。如果法律主要由最高行政首领来制定并颁布,那么它就属于行政型文明;如果法律主要由宗教领袖或思想理论界的权威来制订、颁布或解释,就属于理俗型或理念型文明;如果法律是由市场系统所控制的某个机构(例如商会或议会)来制定或颁布,则属于市场型文明,等等。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例如宪法的修改频度,来大致判断它属于一种什么类型的文明。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修改频度越高,那么它属于行政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行政定律,共同意志(不管其由某个人来代表还是由全体公民大会来代表)有权反悔,也有权更改自己的命令。反之,若一个国家的宪法越稳定,越少修改,或修改的频度越低,那么它属于市场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市场规律,契约神圣,一经签定,不可反悔。例如,拿当代文明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仅60年,宪法就前后重大修改许多次(1954年颁布宪法,先后于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9年进行重大修改)。而美国建国230年了,宪法则没有根本性的修改。这说明中国是行政型文明,而美国是市场型文明。
其次,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不同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积淀在社会的风俗习惯及教育传统之中。因此,我们也可以在不同类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教育传统中看出不同的特点,并由此来推断出该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例如,在古代迦太基文明的风俗中,“凡是不能获利的事,都认为是可耻的”。而在当代的欧美国家,父母均教育孩子要自立、自主。这些显然就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而在阿拉伯国家的风俗以及我国西*藏地区的风俗中,人们往往会以在有生之年能到圣地麦加(拉萨)朝拜一次为最大的荣耀。在教育子女时,也首先强调要敬畏“安拉”,遵守戒律。这显然就是理俗型文明的特征。而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金榜题名”被认为是最大的荣誉(因为据此就可以做“官”了)。而父母也往往教育孩子要“听话”,并以“听话”的孩子为荣,而“听话”实际上就是“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显然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
最后,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据此,我们也可以对某个文明的类型做出大致判断。比如,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善于应付突发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灾害)或短期内进行一次性经济跃进的行为特征,那么这一般是因为在该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行为特征所致。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不善长应对突发事件、但比较善于在相对长时间内连续不断致富的特征,那么这很可能来源于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系统的行为特征。(参见第三章及第四章中行政系统的台阶式运作曲线和市场系统斜坡式运作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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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7 09: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62)
第三节  关于理念型文明的判别
相对来说,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属于理念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是
相对困难的,这里我们再稍微展开讨论一下。我们先回顾一下文明社会的分工与协作。我们知道,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是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一种有效手段,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能否对社会分工进行组织协调呢?如果能的话,它又是如何具体进行的呢?或者说,一个理念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如何对社会的物质生产进行有效的组织、从而可以满足人们的生理需求、维持自身的生存呢?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理念系统也是可以组织协调社会生产活动的。我们假设,有某个天赋极高的思想家,他发现了如何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规律,于是他努力宣传他的思想,并竟然驳倒了所有已往的和现存的其它的理论体系,最终获得了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服,于是,大家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非强制命令),都按照他的那个极高明的真理去行动,去从事社会生产,结果竟完成了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分工合作。但这仅仅是纯粹理论上的一个假设,实际上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首先,根据前面第二章中所论述过的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根本就不可能出现这么一个绝对正确的思想家。退一万步讲,即使因为基因突变真产生出了这么一个思想家,那么,依然是由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理性是有限的,他们也不可能完全理解并遵循这个思想家的理论体系,从而更不可能去自觉自愿地服从这个“真理”了。在文明社会的早、中期,情形尤其如此。
    那么,一个理念型的文明又是如何来具体组织社会的基本的分工合作呢?答案只有一个,即,理念系统必须借助其它社会工具的帮助来做到这一点(这也再次说明了单一社会工具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有两个,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他们自身就组织成或转化成一个具有强烈行政特征的军事暴力组织,然后这个军事行政组织再以强制手段消灭其它的一切理论体系及其信奉者们,迫使他们都改变信仰并服从自己。然后由这个已经半行政化的组织来实现社会的分工安排。这条途径可以以伊斯兰教的兴起与征服扩张为典型。另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机遇(条件)下,适时地满足了某个文明社会下层广大群众的心理补偿需求,从而赢得了绝大多数下层群众的信仰,以致到了这种程度,使得上层的行政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权力统治,也不得不改信了下层群众的信仰,并按这个信仰来从事、调整自己的主要社会协同工作。这一条途径,以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为典型代表。
    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对某个既具有明显的行政系统特征又具有明显的理念系统(社会信仰)特征的文明社会来说,它到底应该属于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还是属于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呢?就所信仰的观念来说,它到底属于为行政系统服务的、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的工具呢,还是属于理念系统自身的一种真理信仰呢?就行政机构来说,它到底是属于理念系统用以实现其信仰的一种组织工具呢,还是属于行政系统自身的一种组织形式?总之一句话,我们根据什么具体标准来判断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呢?
我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这个文明社会的具体类型。首先,从社会信仰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先来看信仰的普遍程度。如果是整个社会几乎全体成员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是仅仅社会中的行政指挥系统中的人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而广大的最底层的被指挥的人民群众,并不信奉它(只是服从它),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行政型文明。再从行政机构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最高的行政首脑之上,还有一个更权威的裁判正误的机构或精神领袖存在,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例如当代的伊朗,在总统之上还有一个精神领袖哈梅内伊)。这个最高的精神领袖有权裁断行政领袖的是非正误,就说明了这个行政领袖并非整个社会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仅是执行理念信仰的一个行政工具。而如果反过来,某个思想观念是否正确,某种说法是否符合某个主义,这最终要由最高的行政首领来裁判,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就属于行政型文明了(例如当代中国,什么属于真正的MKS主义,什么符合真正的M思想或邓小平理论,要由当时的最高行政首脑来裁判,这就说明当代中国是个行政型文明)。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时候,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有某个理论体系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像古代中国的儒家学说及当代苏联及中国占主流地位的MKS主义理论体系,但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是理念系统在上述国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恰恰相反,在上述国家中,是行政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儒家学说及MKS主义之所以能成为主流理论,是由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有意识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上述占主流地位的理论体系,是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例如,信奉儒家学说的清朝政府一垮台,儒家就马上失宠;在一番混乱后,1949年新建立的行政系统选择的是MKS主义,于是儒家学说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再比如,前苏联的中央政府垮台后,其信奉的MKS主义在苏联的影响力立刻大减,等等。而在真正的理念(或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是决不会出现这种现象的。例如在伊朗及伊拉克,巴列维和萨达姆的行政系统一垮台,伊斯兰教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一丝一毫的下降,反而更大幅攀升。
理俗型文明除了有时易与行政型文明相混之外,更经常地,它还易与风俗型文明相混。我们知道,一个具有初步系统性的理论,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除了其内容要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心理预期或心理补偿需求外,它往往还和一些特定的仪式结合在一起,用程序化的日常行为来巩固它的地位。而风俗系统的特征之一就是有大量的程序化的仪式,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一下辨别出一个社会是属于风俗型文明还是属于理俗型文明了。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观察。首先是看一个社会所信奉的东西是否是自成体系的,其各个观点之间是否具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如果其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体系,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的信仰是否有一个具体成文的、确定的权威典籍,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均靠老人的口耳相传,则这个社会就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了。例如基*督教有《圣经》,伊斯兰教有《古兰经》,佛教有《三藏经》,印度教有《吠陀经》,等等,那么,这些社会无疑就属于理俗型文明了。再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是否具有一些特定的、专业性的、主要从事对权威经典的解释工作的思想家或传道者(这些人不一定是老年人),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解释工作均靠全社会的老年人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就多半属于风俗型文明了。

    最后,在文明社会充分发展了的今天,有时最难判断的就是理念型文明和市场型文明的区别了。让我们举个当代著名的美国社会来进行一下具体分析吧。当代美国属于什么类型的文明呢?显然它不属于行政型文明(行政型文明不会出现三权分立、多党制和选举总统),再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属于风俗型文明。那么,它到底是属于市场型文明还是属于(市场系统的理念占据主导地位的)理念型文明呢?一个简单的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宪法,看在这个宪法中是理念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还是市场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第二个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产业结构,是满足心理需求的独立的文化产业及传媒产业占优还是满足生理需求的纯市场化的物质产业占优。第三个标准是看美国整体的性格特征,尤其是它在与其它文明的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性格特征。这个性格特征是带有极大的理想主义色彩、超越的价值观念的色彩,还是带有极大的实际利益色彩、具体务实色彩。如果在上述的三个领域中都是前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了(注意,不是理俗型文明);如果都是后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了。但如果在上述领域中有些是前者占优,有些是后者占优,则就要进行更详细的研究才能判定了(我们将在文明的演化一章中,对理念系统占优的判别标准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说明)。
    总之,根据上面我们所述,可知,实际上理念系统要在早中期的文明社会现实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有三种途径,或者说,可以呈现出三种状态:一种是理念—行政状态(如当代伊朗),一种是理念—市场状态(如前期的美国),还有一种是理念—风俗状态(如某些阿拉伯国家及我国西*藏地区,即平常我们所说的政教合一的国家)。这一点还需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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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8 09: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63)
第四节  不同类型文明的制度特征
    以上,我们大致区分了文明社会的不同类型,那么,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呢?实际上,我们在前面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讨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特征时,已经间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简单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特征,也就近似地等同于由这个工具系统占强势地位的那个文明社会的特征。即:行政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行政型文明的特点;市场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市场型文明的特点,等等。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宏观上的总体特点,这里我们就不再重复讨论了,我们只进一步讨论一下不同类型文明的某些具体的制度文化特征。
首先,我们从法制上来考察一下。我们以各种类型文明都不可或缺的刑法为例。我们知道,在任何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都会产生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拿刑事案件来说,常会遇到这样的两难处境,即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犯人只有50%的确定性。他可能是个凶恶的罪犯,放了他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他也可能是个无辜者,不放他就是冤枉好人。那么,到底该不该放他呢?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倾向于不同的解决办法。在由风俗占主导地位的原始社会(包括早期文明社会)中,往往用占卜问卦,即神裁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把他的命运交给上天的偶然性。而在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把他关进狱中,以确保把集体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至于嫌疑犯的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在行政型文明中的强大公共利益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典型的口号就是“宁可冤枉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反之,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会采取放掉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以确保他个人的神圣权利不受到丝毫侵犯。因为在市场型社会中,个人利益的神圣性,是远在集体利益之上的。宁可给社会增添一些隐患,也绝不可破坏神圣的天赋权利。
而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情况则要稍微复杂一点。大致来说,放与不放这个犯罪嫌疑人,主要取决于理念系统自身的特征。例如,在印度教、佛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放的可能性更大,而在伊斯兰教、犹太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放的可能性更大。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在具体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在取证很难的情况下,到底是应该由诉讼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嫌犯有罪呢?还是应该由嫌犯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是应该采取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还是应该采取有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在这种各有利弊的两难情形下,一般来说,市场型的文明社会大多采取保护个人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需由诉讼人来提供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行政型文明社会则较倾向于采取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罪推定原则,由嫌犯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我们再从社会的一般管理制度上来考察一下。对一般的人及一般的事情来说,为了确保秩序,往往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事先预防,另一种是事后追究。这两种管理方式各有利弊。事先预防往往会影响办事效率,事后追究则容易产生安全隐患。那么,侧重哪一种管理制度为好?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有不同的回答。在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中,一般倾向于侧重事先预防的管理方式(例如中华文明)。一来行政型社会注重稳定、安全,二来在行政型社会中,政府要对公民的幸福与否负有责任,一旦失职,就会受到人民的指责(根据第二行政法则)。而在市场型社会中,一般会更倾向于事后追究的管理方式(例如欧美文明)。一来市场型社会更注重效率,二来在市场社会中,每个人都是高度自主独立的,人们崇尚自己对自己的幸福负责,自己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这种不同的社会管理制度甚至也影响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科学研究领域。例如,在行政型的国家中,管理的重点放在开展科研之前,即放在事先对申请科研经费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政府再拨付科研经费(课题费),至于对最终产生出的科研成果的评估审查,则相对较松,对完不成科研任务者,处罚也相对较轻。而在市场型国家中,管理的重点则放在科研成果出来之后。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某项科学研究(经费自理或贷款),但诸多科研成果出来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查,对最优者实施重奖,对落选者不予任何补偿。与之类似的还有大学的招生制度和毕业制度。一般来说,行政型文明社会中事前的招生审核很严,而事后的毕业审核较宽(所谓“严进宽出”);而市场型文明则招生较松,毕业审核很严(所谓“宽进严出”)。
我们再从具体的社会秩序的管理手段上来考察一下。一般来说,对于某项具体事务,行政型文明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市场型文明则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举一个当代社会中常见的小例子,比如大城市中心区的堵车问题。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它会倾向于下达一些直截了当的行政命令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下达分单双号行驶的命令(单号日期,只能行驶单号车牌的车,双号日期,只能行驶双号车牌的车)及分时段行驶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排量以下(或以上)的车禁止驶入易拥堵区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性质的车(如是否为公交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甚至会下达某种所有权(公车或私车、本地车或外地车等)的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等等。总之是用强制的手段(不管你自己愿不愿意)取消你驶入的权利。而市场型文明则会倾向于采用一些经济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规定驶入城市拥堵区的车辆(不分种类)要额外交纳一定的费用,或非满载的车辆要交纳额外的费用(例如一辆可以乘坐四个人的小轿车,只乘坐了一个人),或某个排量以上(或以下)的车驶入要交纳额外的费用,等等。总之,是用金钱为杠杆,加大你的驶入经济成本,引导你自愿放弃驶入的权利。
同样,在社会的治安秩序的管理方面,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不同的强势社会系统在背后所起的作用。比如,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成年的守法公民可否自由持枪的问题。从成年守法公民与潜在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力量对比关系来考察,双方都不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与双方都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力量对比的强弱关系是大致相当的(也就是说,守法公民与罪犯都赤手空拳,或都持有枪支,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大致相当的)。那么,在这种利弊基本均衡的情况下,是允许自由购枪好呢,还是不允许自由购枪好?
显然,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社会中,更多地倾向于不允许自由购枪,因为从行政机构和广大人民的关系来考察,允许自由购枪会影响到行政系统在社会中的强势地位(只有在外敌存在的危急情况下,行政系统才会倾向于全民武装)。而在市场占主导的社会中,则更倾向于允许自由购枪,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持市场在社会中的强势和行政机构在社会中的弱势。换句话说,一个社会的一般社会成员可否自由持枪,表面上看是风俗文化问题,实际上却有强势社会工具系统的强大作用在背后。(假设有一个民族原有自由持枪的风俗,但如果在这个民族中行政系统占了主导地位的话,这个风俗早晚会消失的。)
最后,我们再从社会制度对人们的一般行为习惯的影响方面来考察一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行为方式会对人们的行为取舍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行政系统的运作模式是:我命令你干什么,你就必须干什么。这样长期下来的结果,就会使人相应地产生这样的潜意识:“没命令你干的,你就不能干。”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种类有着巨大的数量,有许许多多的事情是既没有行政系统命令你干,也没有风俗传统说你可不可干,或者说,上级既没有说这事可以做,也没有说这事不可以做,那么对这类领域中的大量事情你是可以干还是不可以干?这时人们的习惯意识就会发生作用,“法律(行政命令)没让你干的,你就最好别干。”(或者无论什么事“先请示一下再说”。这也就是行政型社会效率低的原因之一。)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的运作模式会对人的习惯意识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市场的行为方式是: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里载明的,你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合同里没说的,你就可以不管。长此以往,人们就会形成这样的习惯意识:只要没违反合同(合同没禁止的),你就可以随便干。再进一步发展,就是:只要没违反法律(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你就可以干。也就是:只要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随便干(这也是市场社会效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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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9 09: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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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不同文明类型的文化特征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的文化特征,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华文明的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那么这一点在它的文化观念上有什么反映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古代的传统文化观念。首先看基层的。很久以来中国的民间就有人生“四大喜”的说法:“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久旱逢甘雨”和“洞房花烛夜”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生存生理需求的,在各个文明类型的社会中,甚至在动物社会和原始社会中,这两大“喜事”都会存在。但“金榜题名”却是行政型文明所特有的。尤其是在科举制度盛行的中华文明,这一点更是特出。当然,在金榜上被题名的人并不是因为知识丰富而受到人们的尊重和敬仰,而仅仅是因为在金榜上被题名后,他们就有了“做官”的资格。也就是说,他们是作为行政系统中的官员而被人尊重和敬畏的。我们再来看“他乡遇故知”。我们知道,在行政系统中,人们隶属于其所属的某个具体地区的具体行政单位,而很少和其它的行政单位中的人打交道。一旦他由于某种原因到了另一个地区(或另一个行政单位的辖区)时,由于没有交往的原因,他这个陌生人很容易被当地人所戒备。这也就是在改革开放前,人们到外地去办事总要带上原单位介绍信的原因。我们可以想象出,当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介绍信或介绍信不慎丢失,当他在外地他乡遇到困难时,如果碰巧遇到一个了解自己的“故知”,他的心情会多么惊喜。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市场系统中,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不是流动着的商人,而是其所携带的物品。只要所出售的物品好,商人是谁倒无所谓,陌生人也行。而从商人的角度来说,他是非常不愿意在他乡遇到一个“故知”的,因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意味着他很可能又多出了一个商业上的竞争对手,至少是原来的商业情报不那么机密了。
我们再来简单看一下传统中国上层人物(执政者)的价值观。无论是诸葛亮的“鞠躬尽瘁”,还是岳飞的“精忠报国”、文天祥的“留取丹心照汗青”,以及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趋避之”,所有这些,都是行政系统所要求的价值观,都是从“服从指挥”、“无私奉献”、“局部服从整体”等行政规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一句话,这些大家所公认的文化精神,都深深烙着行政系统的印记。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中国。我们以不久前所提倡的“八荣八耻”来做例子。请看下表:

   
  荣   誉
  耻   辱
  直接或间接来源
  
  1
  热爱祖国
  危害祖国
  行政公律
  
  2
  服务人民
  背离人民
  第二行政法则
  
  3
  崇尚科学
  愚昧无知
  第二理念定律;第二理念法则
  
  4
  辛勤劳动
  好逸恶劳
  行政规则
  
  5
  团结互助
  损人利己
  行政公律
  
  6
  诚实守信
  见利忘义
  第二行政定律;第二市场定律
  
  7
  遵纪守法
  违法乱纪
  行政公律;第二市场定律
  
  8
  艰苦奋斗
  骄奢淫逸
  行政规则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八荣八耻中,来自行政系统的文化价值观点占了绝大部分(六七条),而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仅占一两条。这恰恰正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价值特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美国的例子。美国没有人提倡统一的价值观,但我们可以换个角度,从美国人都“嫉妒”什么来考察。约瑟夫•爱泼斯坦(Joseph Epstein)是当代美国的一位著名作家和社会评论家,既写严肃的专栏文章,也出版畅销书。他在2003年出版的《嫉妒》(Envg)一书中,对(在美国)容易遭人嫉妒的事物和人物有意无意之中进行了几次不同的排名,具体见下表:

  
  引人嫉妒的事物
  财富、美貌、权力、天赋和技能、知识和才智、运气、青春
  财富、地位、阅历、权力
  美貌、才华、财富、权力、全世界的关爱
  更大的房子、更漂亮的妻子、更多的票子、更多的乐子
  金钱、关注、爱、舒适的生活
  
  引人嫉妒的人物
  第十章(103页~105页 )      
运动员、电影明星、知名艺术家、富可敌国的大亨
原因:职业棒球投手的每局收入超过4.6万美元;流行歌手一晚的表演赚600万美元。
  
  不会引人嫉妒的人物
  圣人、伟大的运动员、美人、富翁的子孙(前言16页)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当今的美国,市场型社会的特征“财富”,总是排在行政型社会的特征“权力”的前面。而那些受到别人嫉妒的人物,也都是因为他们有巨额财富,而不是因为他们有巨大的权力。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由其规则系列所引申派生出的价值观念也必定在该社会的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与之相对照,我们知道,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中国,人们嫉妒的则主要不是财富而是权力及代表权力的“级别”。只有行政级别越高,所分配到的财富(待遇)才能越高。甚至在本应属于理念系统的领域,例如大学、出版社及宗教机构等,也都分出高低不等的行政级别,并相应享有不同的物质待遇。再比如公共图书馆,读者也被按学历和职称(注意:不是按财富)分为不同的级别,不同级别的读者可以借阅的图书范围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正是行政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国家的文化心理特征。
当然,在一个文明社会的文学艺术方面,我们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类型文明的不同特点。比如,拿文学作品的题材内容及所表达的价值观念来说,在行政型文明中,题材大多讲的是官场内部及官民之间的事情,宣传强调的也是精忠报国、清廉为民,鼓励的竞争内容也是考学中状元(当官);而在市场型文明,讲的和宣扬的则大多是个人的竞争奋斗、发财致富,即使是行善积德,其最后的好处也往往是获得了巨大的财富遗产,等等。而在理俗型文明中,则是大量的宗教故事和大量的规勉劝诫,宣传的是一个个圣徒、圣人,以及天堂的美好及地狱的可怖。绘画和音乐、舞蹈等也莫不如此。
另外,我们再从一个社会的精神文化的传承来看。在行政型社会中,无论是大学、研究机构,还是博物馆、图书馆,以及重要的文化传媒机构,一般均由行政系统来主办或主持(如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情形);而在市场型社会,上述机构则一般由市场系统来主办或主持(甚至像大英博物馆的图书馆以及巴黎皇家图书馆等,其主要的图书收藏也均来自私人收藏家的遗赠);在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这些则主要由理俗系统来主办或主持(如在西方的中世纪,大学由教会来办,图书主要收藏于各个教会及修道院的图书室)。
甚至从一些十分具体、十分专业化的事物方面,我们也能看出不同类型文明的独有文化特征。例如,在建筑方面,理俗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是教堂、寺庙;而在行政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是衙门及最高共同意志的陵墓;市场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则是交易场所。再看具体的建筑形式,如中国的古代建筑,一方面,不仅官方的建筑可以明显看出不同等级的特征(行政级别越高,建筑越大、越豪华);另一方面,民间的居室建筑也强烈地表现出行政系统的特点,大家盖的房子都相似雷同(来自同一行政级别中的均等规则)。即使是建筑文化的理论书籍,也能看出这一点。比如,中国古代最著名的《营造法式》,就可以说是一部建筑方面的“行政指令集”。实际上,即使是饮食、服饰、交通这些最基本的社会生活方面,也能明显看出不同文明社会的不同文化特征,限于本书的篇幅,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另外,在不同的文明类型中,那个占强势地位的主导社会系统,它的特点不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而且,甚至也会影响到社会中其它两个占弱势地位的社会系统的自身特点。例如,在行政系统占强势的国家中,该国占弱势的理念系统之中各理论体系之间的争论也往往具有行政系统中你死我活的特点(不仅要在精神上击垮对方,往往还要在人身肉体上消灭或限制对方);而该国的占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竞争也往往带有官场内部的竞争特点及官商勾结的背景。再比如,在市场系统占强势主导地位的国家中,该国占弱势的行政系统内部的斗争,也往往更多地带有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市场行为的特点(例如几个政党联合执政);而在该国占弱势的理念系统内部,也往往更多地表现出“多元提供”、“百家争鸣”的一面,而较少地表现出“有限选择”和“控制传播”的一面(甚至邪教也能存在)。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决定一个文明社会的制度文化特征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除了上面我们所讨论过的一些主要的、基本的因素之外,还有许多其它的次要的、偶然的因素也在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文化制度特征。因此,我们在进行某一项具体分析时,切不可把上面所讨论的一些结论生搬硬套,否则就会陷入困惑之中,或者推论出错误的预测,或者面对社会的现实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这里我们仅举一个具体的较复杂的实例来分析一下。让我们以当代社会中常会出现的流感疫苗的接种为例。从理论上来说,流感疫苗的接种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种是强制性的全民普遍接种(这里我们假定有充足的疫苗货源及足够多的医护接种人员),另一种是个人自愿接种。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全民性的强制性接种,有利于彻底消灭流感病毒(这就和在一个滋生蟑螂的居民大楼中,只有全楼居民集中统一下药才能彻底根绝蟑螂的道理是一样的),而个人自愿接种有利于每个人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是否易患感冒、是否易出现较强的副作用等)采取最适合自己的方式。那么,按照我们前面所做的讨论,如果是一个行政型国家,它应该会更倾向于采取全民强制性接种的方式(集体利益为重);如果是一个市场型国家,它就应该更倾向于采取个人自愿接种的方式(个人*权利至上)。
但这个推论却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例如,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市场型或理念型(注:不是理俗型)的国家,反正决不是一个行政型国家。但在1976年,当时的福特政府却在全美国大力推动一项半强制性的全民接种流感(具体名称为:猪流感。因该流感病毒最先在猪身上发现)疫苗的运动。而一些州政府甚至下达了对65岁以上的老人及在校中小学生进行强制接种的法令。这到底又是为什么呢?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搬用上述分析的教条,对这个现象就会无法解释。但实际上,只要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美国之所以开展这样一项运动,实际上事出有因。首先,在1918年—1919年之间,欧美各国暴发了一场巨大的流感,致使2000万人死亡(其中美国死亡50多万人),这个死亡人数甚至超过了“一战”的死亡人数。其次,在1976年时,在美国某地的一个新兵训练营,有几十名新兵突然患上流感,其中一名新兵死亡。并且,很多科学家怀疑这次的流感病毒与1918年的流感病毒很相似。再加上不久后在美国另一个地方又突然暴发了另一种和流感相似的不明疾病(军团症),造成十几二十个退伍老兵死亡,于是,在这些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市场理念型的美国发动了一场行政型的强制接种猪流感疫苗的运动。只有明白了这些前因后果,我们才能深刻地理解这场看似奇怪的行政运动背后所隐藏着的(注重人的生命的)市场本质。
当然,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讨论,假如1976年全美国的接种猪流感疫苗取得了成功,那么,在接下来的年代里,市场理念型的美国还必然会多次发动行政型的疫苗接种运动。但很可惜,一方面,事后人们发现这只是虚惊一场(军团症的病因几个月后查明,不是流感病毒引起),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老年人接种流感疫苗后有一定的副作用(使某种疾病的发病率从百万分之一提高到十万分之一),因此,福特领导的这场行政型的接种疫苗运动最终以失败告终,联邦政府还得对许许多多的人做出行政赔偿。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想见,在今后的年代里,再推行类似的行政型接种运动必然会十分困难(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话)。由此我们也可知道,一个纯属偶然的事件(猪流感在1976年是否真的降临纯属偶然),也会对一个国家的行为特征产生多么大的影响。(以上案例参见《逼近的瘟疫》第六章)
最后,还应指出的是,在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中,有许多看似相同或相似的制度文化或理念,而在实际上,是有本质的不同的。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比如,在行政型文明中,无论是上层的指挥者们,还是下层的服从者们,大家都同意并主张由人民(的共同意志)当家作主,执政者要“为人民服务”,制定的政策要体现人民的意愿,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主张遵纪守法,要建立法治社会,等等(从孟子的“民为贵,君为轻”到M的“为人民服务”都是如此)。而市场型的文明也同样,一方面大力提倡民*主,一方面界定政府的角色应为“守夜人”,主张“服务型”的政府,要建立法治社会,要一切服从法律,等等。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手段上,不同类型文明也大同小异,都是采取或全民直接投票(在文明规模小时),或代理人间接投票(在文明规模大时),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但实际上,从本质上来看,行政型的民*主和市场型的民*主、行政型文明的“服务”和市场型文明的“服务”有着巨大的、根本性的差异。首先,从字面的含义来看,两者的“民”就不同。行政型文明所说的“民”或“人民”,是相对于行政系统中的上层指挥者来说的,它指称的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广大的下层群众(服从命令的人们)。而市场型文明所说的“民”,是相对于整个行政系统(不是相对于行政系统的上层)来说的,它所指称的主要是外在于行政系统的整个广大的市场系统中的成员(包括普通的工人及形形色色种类的大老板)。同样,行政文明所说的“服务”,是指行政系统中的上层要为行政系统中的下层“服务”;而市场文明所说的“服务”,是指整个行政系统要为整个市场系统提供“服务”。显然,这两种“民*主”与两种“服务”是截然不同的,它所表达的是两回事情。同理,行政型文明的遵守法律实质上是说的“要服从命令”(法律来自于当权者的命令),而市场型文明的遵守法律实质上是说要遵守契约(法律来自大家的约定),两者指的并不是一回事。
其次,我们再从两种主张的不同来源来看一下。行政型“民*主”、“服务”规则的来源是“共同意志”本身的定义(见第三章)和第二行政法则(确保服从者的安全),守法的规则来源于行政公律(一切行动听指挥);而市场型的“民*主”、“服务”,则主要体现的是文明结构的互补原理(见第七章),它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第二法则没有任何关系,守法规则的来源则是第一市场定律(遵守契约),它和行政公律没有任何关系,而法治的概念也来源于第一市场定律,和行政最高公律也没有任何关系。再比如,在东方的印度、中国和日本这三个文明中,都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但实际上三者有本质的不同。印度的种姓等级制来自于“理俗”系统,它的实质是遵守“神意”;中国的等级制来自行政系统的规则,它的实质是要维护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而日本的等级制则更多地来源于原始的风俗,它是动物界弱肉强食法则的遗留(我打赢你,你就服从我;你打赢我,我就无条件服从你)。总之,三者的来源根本不同,我们只有明白了上述道理,才能对不同类型文明所具有的不同等级概念有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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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0 09: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65)
第六节  决定文明类型的自然环境及文明类型的转换
我们已经知道了文明社会主要分四种类型,那么,决定文明类型的
因素有哪些呢?为什么在有的地方、有的人类文明发展出这种类型,在另一些地方、另一些人类文明则发展出另一种类型呢?究竟是偶然的,还是有什么因素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呢?我认为,一般来说,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决定某个文明社会类型的主要因素是内部的自然环境及外部的社会环境(与其它人类文明相处的状态),以及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所连带决定的生产生活模式及与其它人类社会交往的行为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来讨论一下四种文明类型所赖以产生的几种主要自然社会环境及其生产和交往模式。
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行政型文明。一般来说,地势较连续平坦、土壤较肥沃、气候较温和且文明社会内各邻近地区的气候相差不太大的地理环境,比较容易产生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因为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一方面,各地物产的差异性不大(产品相对单一),另一方面,人们较易发展种植业,也即定居农业。而这种非流动性,恰好符合了行政系统的管理所要求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且生产上的相对单一性造成了统一指挥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相对稳定富饶的农业所提供的相对稳定宽裕的赋税,也极有利于一个行政指挥系统的诞生和维持。同时,富饶的物产又极易引起在周边相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着的其他人类族群的觊觎,而地势的平坦、无阻隔又使侵略一方的掠夺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在安全防卫方面也有产生一个高效行政指挥系统的需要。因此,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以及由其所决定的生产模式下,行政系统相对较容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在古埃及、古中国以及古斯巴达等,均是如此。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型文明。一般来说,在宏观气候比较温和,但地形不连续平坦、不很肥沃,且各地区之间有一定的地理阻隔(如不太宽的海面、不太高的山脉),从而相邻不同地域间的小气候及物产差别相对较大的地理环境中,较容易产生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首先,由于生活在不同气候地域中的人们物产不同,彼此有强烈的相互交换物产的需求,因此市场系统极易发展壮大起来;同时,由于此种环境中各地在种植业上的巨大差异性,以及连带的商业生产模式的流动性和收入的起伏不定性,又不利于行政系统的一刀切式的管理。最后,各局部地域间的相对隔阻的地理障碍,一方面减少了不同族群因紧密接触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也加大了侵略一方的进攻成本、降低了防卫一方的防御成本,从而最终又相对减轻了安全防卫方面的需要。因此,在这种地理环境和这种生产交往模式下,市场系统较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古代欧洲的克里特岛、腓尼基、希腊各城邦、迦太基,以及日本的早期文明等,均是如此。
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风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理俗型文明。理俗型文明的产生相对较为复杂,但一般来说,在土地宽阔,贫瘠,气候恶劣、但不同区域间气候条件相差不大的自然环境中,以及由这种环境所深深制约着的游牧业的生产模式下,相对来说,理俗系统较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占居主导地位。原因在于,游牧业的高度的流动性以及物产的贫乏,均不利于一个永久性行政系统的产生和维持;同时,物产的贫乏和不同区域间产品的相对单一性、消费市场的不固定性,也均不利于一个强大市场系统的产生。而相反,环境的极端恶劣,却使人们较易产生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也只有能满足人们强烈心理补偿诉求的理俗系统,才有可能把这些高度散漫的游牧人群凝聚在一起。因此,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理俗系统较易占据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例如,生活在沙漠地区的古阿拉伯民族,以及生活在高寒缺氧环境下的西*藏民族均创造出了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方面,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虽然自然环境较优越,但其总是被周边强大的其他人类族群所侵略、所征服,总是生活在受压迫的水深火热之中,那么,这样的文明社会也有可能产生出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因为,在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中,他们同样有着强大的心理补偿诉求。例如产生于较好气候条件下的犹太文明(先受埃及、后受罗马的压迫)及印度文明(先后受到雅利安人、马其顿人、波斯人、阿拉伯人、突厥人以及阿富汗人的入侵),就是因为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的原因而产生出了理俗型文明。另一方面,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游牧族群,如果在他们的周围存在着相对较为弱小(指军事上的弱小)的其他人类文明,那么他们就会凭借其军事上的优势(骑兵)而对周边的人类文明进行掠夺,这样一来,这个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人类文明就很有可能发展出一种军事—行政型文明,或军事—理念型文明。例如生存于较恶劣气候环境下的匈奴文明、蒙古文明、阿拉伯文明即是这样。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风俗型文明。我们这里所说的风俗型文明,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在这个文明社会中,虽然产生了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理念系统,但这些系统的力量始终较弱,不能发展壮大,而原始风俗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一般来说,在古代物产非常富饶、但邻近地区的人们很少进行来往的环境中,较易产生风俗型文明。道理在于,由于富饶,以掠夺为目的的战争就显得无必要,从而行政系统不易发育成长(即使相邻的部落之间发生冲突,也大多属于血亲复仇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和时间都有限)。同样由于富饶,人们之间彼此进行交换的要求也大大降低,心理补偿的诉求更绝无仅有,因此,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都不易发展壮大。在这种情况下,风俗传统的力量受不到其它社会系统的有力竞争,比较容易长期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例如,在西方入侵前的非洲)。另外,在当代,如果某个人类文明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地上的物产虽然不富饶,但地下的某类资源却异常丰富(例如石油),以致人们可以无所事事而坐享其成,而根本不用考虑进行什么重大的改革(即:没有不断调整改变行政命令的压力,也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那么,在这样的文明社会中,风俗传统的力量也将继续保持着一种异常强大的影响力。
以上我们讨论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文明社会类型的影响,如果仍然拿汽车来做比喻,那么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一辆长期行驶在上坡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发动机系统(市场系统)一定会变得强大;而一辆长期行驶在下坡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刹车系统(行政系统)一定会变得强大;相对应地,一辆长期行驶在复杂弯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方向盘系统也一定会变得强势。文明社会类型的选择,道理是一样的。
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其类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发生转化的。所谓文明类型的转化,即:由甲社会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转变为由乙社会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例如,由行政型文明转化为市场型文明,或由风俗型文明转化为理俗型文明,等等。这种现象在人类历史上时有发生。一般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促成文明类型的转变。一个原因是外部的力量。例如,在古代伽太基文明中,是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被罗马打败,整个社会都变成了罗马社会的一部分,其自然就转化为同罗马一样的由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了。再如波斯文明、埃及文明,被伊斯兰阿拉伯文明征服占领后,就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转变为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了。再比如近代的德国,在二战之前,为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但在二战中被打败后,被战胜国强制改变成了由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西德)。
文明类型转化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该文明社会的内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也将或迟或早发生转变。例如,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威尼斯、佛罗伦萨等,由于得益于十字军东征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利益,其市场系统迅速强大起来(表现为美第奇等商业家族势力的强大),并最终超过了原来强大的理念系统(教会)和行政系统的力量,从而建立起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共和国。再比如17世纪的英国,由于市场系统迅速发展,力量迅速壮大,同时又由于查理一世的个人性格的柔弱而带来了整个行政系统力量的迅速下降,于是产生了国内革命,整个社会也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逐渐转变为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又如20世纪70年代,由于抗美战争的缘故,柬埔寨由理俗系统(佛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转变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红色高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刚刚转型完的国家,由于风俗传统的巨大惯性,我们往往仍能从它们的身上发现过去文明类型的影子。例如日本,在二战后基本转成准市场型国家后,仍存有过去行政文明类型的影响。比如在日本企业的雇佣制中,存在有行政特征很强的终身制。再比如,日本的行政机构继续尽量保持其神秘性和非公开性(一个有趣的当代例子是,当日本的著名画家河童,想实地采访描画中曾根首相的办公室时,就屡遭拒绝。相比之下,河童想描绘美国白宫的总统办公室,就马上获得批准)。又比如,虽然柬埔寨由理俗型文明转化为行政型文明,但我们依然能从红色高棉领袖们的身上看出过去理俗型文明的特点。例如其党内派别斗争更残酷(波尔布特不仅杀*死宋成,而且直接杀*死他的9个子女)、信奉共产主义也更纯粹(解散城市、完全取消货币)。
顺便在这里说一句,我们在此规定,如果某个文明社会中发生了一个巨大事变,假如在该事变的前后,文明社会的类型发生了转变,那么在本书中,我们一般均称此次事件为“革命”。如果在该事件之后,文明社会的类型没有发生变化,但文明社会的形态(何谓“形态”,详见下一章)发生了变化,我们就称此次事件为“改革”或“改良”。如果在事件之后既没有发生文明类型变化,也没有发生文明形态变化,那么我们一般称此类事件为“起事”(中性义)、“起义”(褒义)或“叛乱”(贬义)。显而易见,革命、改革、起义这三者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例如,革命前后或改革前后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将发生较大的实质性的变化,而“起事”、“起义”或“叛乱”前后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将不会发生大的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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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1 09: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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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文明社会的形态

在上一章的讨论中,我们曾把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二战前)同时归类为行政型的文明。但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文明(市场型文明)的冲击下,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却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反应。这是因为,文明社会不仅具有类型,还具有形态。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之所以在与西方交往(包括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截然相反的特征,就是因为它们的文明形态不同。
那么,什么是文明社会的形态呢?我们这里所说的文明形态,是指在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中,那个占优势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相对于另两个弱势社会工具系统,它所占优势的大小。换句话说,如果说文明社会的类型取决于谁占优势,那么,文明社会的形态则取决于其所占优势的大小。例如,是占相对微弱优势,还是占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一个社会系统是仅占51%的优势还是占75%的优势、甚至占有99%的优势,其所导致的该文明社会的行为特征也将会有明显的不同。进一步地,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还将看到,“类型”会对一个文明社会的静态特征起主要作用,而“形态”则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动态发展特征起主要作用。

第一节  文明的三种典型形态及其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地讨论一下文明社会的形态及其分类。为了讨论的简便起见,在某个文明社会中,我们姑且只考虑占强势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相对于另两类社会系统所占优势的大小,而暂不考虑另两类相对弱势的社会系统彼此之间谁次弱、谁更弱一些。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这两个弱势系统是等值的。同时,为了讨论的简明起见,我们暂不单独考虑社会中的风俗系统(即,根据人类历史的实际情况,把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合并为一个“理俗”系统来考虑),并人为假定整个社会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强度的总合值为10。据此,我们把事实上呈连续状态的文明社会的形态分为以下不连续的简单的三大类(如图):


   
   
   
   
   
  
   
   
   
   
   
  
  

A:形态为433式的文明社会。
(其中红框表示那个强势社会系统,蓝线框和绿线框表示两个弱势社会系统,下同。)


   
   
   
   
   
  
   
   
   
   
   
  

   



B:形态为622式的文明社会。

   
   
   
   
   
  
   
   
   
   
   
  
  
C:形态为811式的文明社会。
    A形态: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的力量为4,另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分别为3。即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4:3:3。此时,主导社会系统只占有相对优势。例如,当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时,它们的总体力量就会超过那个强势系统了:3+3>4。
    B形态: 主导社会系统的力量为6,另两系统的力量均为2。即三大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6:2:2。此时,强势系统已占有绝对优势,即使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它们的总力量也偏小:2+2<6。
C形态: 主导系统的力量为8,另两系统的力量各为1,即三大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8:1:1。此时,主导系统已占有压倒优势,另两个弱势系统无论联合与否,它们的力量都已微不足道了。
根据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力量的比例,我们可以把A类文明的形态简称为433式,B类文明的形态称为622式,而C类文明的形态称为811式。
而如果把文明的类型和形态同时考虑在内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粗线条地、简明地把人类文明社会大致划分为以下3大类(型)9小种(形态):
行政433文明,行政622文明,行政811文明;
市场433文明,市场622文明,市场811文明;
理俗433文明,理俗622文明,理俗811文明。
例如,拿中华文明来说:夏商周的中国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秦汉以至明清,大致属于行政622文明,而1949年至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致属于行政811文明,1978年至今,大致介于行政622文明与行政433文明之间。再如历史上西方的希腊、罗马(早期)大致属于市场433文明,罗马帝国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中世纪的欧洲大致属于理俗622(早期)或理俗433(晚期)文明。再来看近当代,欧美从总体上看则大致属于市场433文明。日本(接触西方前)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朝鲜(北)和古巴(1990年前)则属于行政811文明。而阿拉伯国家大致属于理俗622文明,伊朗(霍梅尼时期)则大致属于理俗811文明,印度则大致介于理俗622与理俗433文明之间,等等(具体理由见第三节)。
    上面我们划分了文明形态的分类,那么这就自然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有些文明社会形成了这种形态,而另一些文明社会则形成了那种形态呢?换句话说,决定一个文明社会中哪一种社会工具系统能占到主导地位,我们在前面(第九章六节)已经讨论过了,但这种主导地位的优势又会有多大,又取决于哪些因素呢?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行政系统的长处是其严密的组织性,行动起来迅速而果断,对于解决安全问题(战争及自然灾害)比较擅长,因此,一般来说,在一个战争频发的地区或一个灾害频发的年代中,就会易于发展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并依据战争及灾害的严酷程度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相对应地,生存在环境虽不恶劣、但资源种类相对单调的地区,需要经常与周边其他人类族群进行物质交换的社会,则较易发展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并依据交换需求的强弱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而那些生活在恶劣环境中(包括自然环境和周边社会环境),物产既不丰富,心理补偿需求又高的社会则更容易发展出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并依据环境恶劣的程度及心理补偿需求的强弱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
但三大系统中的强势社会系统会不会占到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的地位,并不完全取决于这些长期的、外在的一般因素,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取决于三大系统本身的一些内在的偶然因素,在短期内(十几年、几十年中)这种偶然因素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从三大系统本身的某些偶然因素这个角度,来考察一下文明形态的具体生成。
拿行政系统来说,在众多可供选择的具体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中,如果因为某种偶然原因,人们幸运地很快发现并选择了组织最为有力、运行效率最高、廉政风险又最低的行政管理方式及规则,而且凑巧,另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又相对不太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系统就非常容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绝对优势甚至压倒优势。或者,同样是偶然的,在某一历史时期,该文明社会的行政系统内部碰巧产生出了一个或连续几个非常杰出的行政管理天才,那么,在这一历史时期内,在该文明社会中行政系统的作用也会急剧上升,甚至占据到绝对优势的地位(例如法国在路易十四主政时期、拿破仑时期)。但以这种方式产生的超强势地位不太稳固,随着天才领袖的去世,行政系统又会回降到其原有的位置。当代的例子,例如,1978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由于M个人的原因,行政系统发展到了811这种占绝对压倒优势的地位。但随着毛的去世,行政系统的力量便又开始回落(当然,这里还有其它的原因)。
    再拿理念系统来说,假如某个社会某个时期中纯属偶然地产生出一个理论天才,并创造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甚至统一了整个理念系统内部各个理论派别的理论体系(或这个理论体系本身并不完善,但恰巧满足了人们当时的某种心理补偿诉求),又由于某种偶然原因使这个理论阐释系统得以发展出了一个与之相配套的组织体系,而同时另两大社会系统又恰好十分糟糕,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这个理念系统就会在该文明社会中暂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例如基*督教在欧洲中世纪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以及法国1789-1793年大革命期间各种思想会社相继轮流在社会上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
    市场交换系统的情况也是如此。简单来说,在市场交换系统处于其自身初期发展的简单物品交换或简单的小商品生产阶段(手工制造、手工工场)时,它的自身力量还十分弱小,不易在一个社会中占据到绝对优势的地位。但假若因为某种偶然原因,某个市场交换系统由于在贸易商路上突然占据到了有利地位(如13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或由于某种机缘使它迅速发展到大机器、大工厂及大规模商品生产阶段,从而能对行政系统的军事手段(装备或军费)产生巨大影响时(例如18世纪工业革命后的英国),若再加上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国内外市场异常巨大,或竞争对手暂未出现,或者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还没呈现出来时,市场系统的行动力量就会立即变得十分强大,相比较而言它就有可能在一个社会中占据到绝对优势、甚至压倒优势的地位了(当然,此时社会上没有剧烈的经济利益冲突,理念系统暂不需要;而对外战争仅靠武器、金钱的优势就足够,对强大的行政组织系统也暂不需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若从宏观的、长时段的历史来看,对文明社会的结构类别最终起主导作用的因素还是那些一般的、长期起作用的自然生存环境和社会生存环境的因素,而那些偶然性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一般来说它们只能短期影响到一个文明社会的形态,而不能长期影响到文明社会的类型。例如,从长期的宏观发展来看,从整个欧洲文明来考察,其地理环境、社会环境最终决定了市场交换系统要占433式的主导地位(虽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也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华文明的周边社会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最终决定了行政系统的力量在社会中要占据到622式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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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2 09: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67)
第二节  文明社会的类型—形态坐标图
    在上一章讨论文明的类型、这一章讨论文明的形态时,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采取了粗线条、粗框架的方式。下面,我们就采取坐标图形的方式,以更精确也更形象的方式来表达不同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状况。(略)


第三节   非均衡文明形态对人类思维方式的影响
一个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属于什么形态十分重要,它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详见第十二章),也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独特的文化模式和法律制度及社会管理思路,而且,它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文明社会中精英群体的思维方式。
    在622式、尤其是811式形态的文明社会中,由于某一社会系统占据着过于强势的地位,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上较长时间,比如持续了超过五代人的时间(150年以上),那么,整个社会中人、尤其是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思维方式都将受到这个超强势社会工具的强大影响,并最终导致非常重要的、对该文明社会的发展特征有强大作用的后果。下面,我们就来稍微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思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这是什么”,其次是“为什么会这样”,再次是“我们应该怎么办”。而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对这三个方面会有不同的侧重。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由于其与生俱来的运作方式,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重点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运作方式就是有人下达命令,有人服从命令。而且下命令的总是极少数人(严格来说,除了最高行政首领,其余的人都面临着要服从命令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人们只能服从命令。对于这些必须服从命令的人们来说,他们只能(被允许)思考“这个命令的内容是什么”,而没有必要去思考(也不允许、至少不鼓励他们去思考)“为什么要下达这样的命令?” 以及“这样的命令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因为前一个思考有助于人们准确地坚决地去执行命令,而后两种思考有碍于人们去无条件地服从命令。换句话说,行政系统提倡并鼓励人们努力去思考“是什么,而不提倡和鼓励人们去思考“为什么”,至于“该怎么办”更没必要去思考,因为只能有一个唯一的办法:服从命令。命令让人怎么办,就怎么办。也就是说,凡经常进行后两种思考的人(或喜欢做后两种思考的人),将会被行政系统无情地淘汰,除非他们改变自己的思维重点。进一步地,由于不能对命令产生怀疑,而且在命令很难执行的情况下也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就造成了这样的一种生活态度,那就是凡是都要努力、都要勤奋,所谓“只要工夫深,铁杵磨成针”,所谓“笨鸟先飞早入林”,所谓头悬梁、锥刺股等等,都是这样生发出来的谚语格言。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产生的巨大影响。我们知道,市场系统最显著的行为方式就是竞争机制。而长期生活在激烈竞争机制中的那些中介精英们,就必须经常性地思考:“为什么大家都买别人(竞争对手)的东西而不买我的同样的东西?”或“为什么别人的东西比我的好?”“为什么别人的价格比我的便宜?”等等,而决没有必要去思考“这是什么”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去思考“该怎么办”的问题。因为前者是明摆着的事实(别人的东西有人买,我的东西没人买),后者的答案也是明摆着的,那就是我要想法改进我的产品或降低我的价格,而不可能再有其它的选择。换句话说,长期生活在市场系统中的人们,他们很容易养成经常思考“为什么”的习惯,他们思维的重点也是放在探讨“事物为什么这样”上面。一旦明白了“为什么”,其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当然,他们也会把这种思维方式同时应用到对其它事物的思考上去,例如应用到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研究上去,并导致其思考结果(结论)具有明显的因果逻辑体系。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长期生活在强势的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稍稍有些复杂,一般来说,当人们在创建一个理论体系时,他们更多地要去思考“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但一旦理论体系创建工作完成,他们所需思考的问题就只剩下一个了,就是“该怎么办”?比如,已经信仰了某个思论体系的人们,他们在一起已经没有必要再去争论“是什么”和“为什么”,因为这两个问题已经(由他们所信奉的理论)解决了,他们所需要争论的仅仅是,我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真理),现在应该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办?鉴于在一个理俗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中,创建理论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创建理论的人数相对较少,而一旦一个理论被社会接纳,那么它被信仰的时间相对就要长一些,信仰它的人们也会比创造这个理论体系的人多得多,因此,如果近似地表达,那么,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中的多数人的思维焦点会聚集在“怎么办”上,他们经常考虑的问题`既不是“是什么”,也不是“为什么”,而是“该怎么办”。这一点在流传下来的那些民间智慧故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在阿拉伯文学和印度文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解决难题的机智故事)。
    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解释人类历史上的一个著名的谜团了,那就是为什么西方文明的科学理论总是与中华文明,而伊斯兰的科学(自然科学)理论或佛教的哲学理论为什么会暂时强于西方文明(例如在中世纪时)但最终又落后于西方文明了(当代)。这个谜团的答案就是:中华文明长期是行政622式或行政811式文明,在这个文明中生活的大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是什么”的思维习惯,他们很少去研究“为什么”和“怎么办”。再加上前人的研究路径对后人的强大影响,最终造成了中华文明的历史科学的发达,古典文献考据的发达,而成体系的、逻辑严密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均不发达的历史结果。而西方文明中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市场622式或市场811式的文明社会中,这就使西方的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为什么”的思维习惯,无论是本文明中还是外文明中的天才人物创造出的以研究“为什么”为特征的逻辑严密的科学思想体系,他们都会立即接受,并加以进一步的研究,去改善、发展它,并最终建立起来近现代的科学理论。而理俗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人,他们往往在早期有丰富的科研成果,而在中晚期则往往陷入科学停滞状态,这也是由于思维重点上的原因所致。例如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的文明均是如此。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是在有着肥沃市场元素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宗教,那么,由于其理俗中包含着许多市场元素,因此,这样的理俗型文明,相对于其它的理俗文明,也更容易发展出成体系的自然科学理论,例如基*督教(新教)文明、犹太教文明等就是如此。
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不仅会对人们思考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重点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它还会对人们思考社会价值观的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对于行政系统来说,当一个命令发出来之后,只可能、或者说理论上只允许人们有两种选择:要么执行命令,要么不执行命令,而不存在半执行命令的中间状态。执行命令就是正确的,不执行命令就是错误的,而不可能存在一种半对半错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现和上级讨价还价的情形。比如,命令你从A点出发到达B点,你如果出发去了B点,你就是正确的,你若不出发,仍停留在A点,你就是错误的,而你若是出发了,但只走到A和B之间的C点,那仍是没有执行命令,就仍是错误的,而并不是半对半错的。明白了上述的道理,我们就可以理解了,为什么长期生活在622或811式行政文明中的中华民族,他们对价值道德观上的判断,往往容易走两个极端:一件事情,要么是绝对地对,要么是绝对地错;一个人,要么是绝对地好,要么是绝对地坏:一个国家,要么是你执政,要么是我执政,而绝不可能联合执政。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了,何以在中国漫长的几千年文明史里反复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改革中,改革派和保守派往往互不妥协,非此即彼,谁也不向谁让步,都表现出偏执一端的思维倾向。
而市场系统对人们价值观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恰恰相反。长期生活在自愿对等交换行为中的人们,长期享受互利双赢结果的人们,尤其是长期习惯于讨价还价的人们,对他们来说,只存在更好一些或更差一些的交换结果,而不存在对的交换结果和错的交换结果。进一步地,对一件事情的判断,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判断,相对来说,人们也就不那么绝对化。对他们来说,并不存在绝对正确的事情,或绝对唯一的选择;对一个人来说,也很少有绝对永远高尚的圣人和绝对永远恶毒的魔鬼。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西方人相互之间就容易达成妥协,容易相互让步。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当属英国自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所不断妥协,不断渐进推进的改革了。
    可想而知,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占压倒优势的社会中的人们,他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不过,这种影响主要取决于该理俗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的自身特点。比如,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所有的人分为好人或坏人,他们自然也就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把世上的人分为好人和坏人;而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密的兄弟姐妹,那么他们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也就彼此之间视为兄弟姐妹,等等。但一般来说,在理俗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个理论,正像我们以前所论述过的,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前后逻辑关系,往往使它不易与其它的理论体系达成共识或妥协,由此就导致了它的不宽容性,从而使得长期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也养成了不宽容性。一般来说,这种不宽容性与行政系统中的不宽容性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当然,如果某个理俗系统中的理论本身就是主张宽容的,那又另当别论。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我们就不多讨论了。
    另外,非均衡的文明形态还会对人们观察思考事物的角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举例来说,在行政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社会中,由于行政系统的上层精英们考虑问题必须从整体出发、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全局,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生活的其他各种文化精英们,也不得不受这种观察角度的影响,在其它许多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联系的事物上,也大多采取这种整体的、宏观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中华文明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绘画领域,占主流的绘画表达手段往往是鸟瞰的角度、宏观的角度、整体的角度;在医学领域,中医强调的也往往是整体身体的综合平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甚至在体育的领域,我们的传统武术也练的是整个的综合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各部位的全面发展,而没有单独某一局部的竞技项目。反观一下,例如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西方欧美文明中,一切都正好相反。在这种文明中生活的文化精英们,不得不受市场系统所特有的考虑问题需从个体出发、须从局部着手的影响。比如,在绘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从个人视角出发的焦点透视、重视的是某个局部的详细描绘;在医学领域,西医强调的也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针对局部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措施;在体育领域,则更是盛行奥林匹克式的竞技方式,只比某一方面的局部能力,或跑、或跳、或掷,甚至跑也要分短、中长跑,跳又分跳高、跳远,掷也进一步分成标枪、铁饼、铅球,等等。当然,有的读者可能会想,这些的差异是不是偶然的?是不是传统或风俗使然?我觉得,如果在那么多的领域中都出现了这种各自和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的特征相匹配的差异,就很难说它们是偶然的了。更何况我们在前面也讨论过,即使是风俗传统,也要受三大社会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与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相违背的传统,迟早要改变的。例如,中国的建筑样式,在汉代以前,正房(北房)是开两个门的。但这个传统是和行政系统只能有一个指挥中心相违背的,因此,在汉代之后,正房就变化成只开一个门了。
最后还需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非均衡文明社会中占绝对强势的社会工具系统的本身特征,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一般思维方式、思维角度和思维重点,而且还更会强烈影响到人们对一个具体历史人物本身的好恶。我们知道,对某个在历史或现实中干了某件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事的重要人物来说,人们一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对其进行考察判断。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的动机是好是坏(例如为公还是为私),另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再一个角度是此事所最后达成的效果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而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行政系统来说(或任何一个小规模的行政组织来说),人们对最高领导的主要要求是他做事首先必须出于公心。如果是出于公心,那么人们就说他办此事的动机是好的,否则就说他动机是坏的(如所谓“阴谋论”),至少是“不纯”的。这是人们评判某人干某事的一个首要的评判标准。这不难理解,因为行政领导所代表的是“共同意志(公)”,而决不是“个人意志(私)”,因此,至少在主观上他必须“为公”。如果是为公,即使事没办好,人们也可以原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如果是为私,即使事情办好了,人们也不会大肆表扬,最多只是不去追究他的“为私”的过错而已。
而市场系统则显然不同,其工具系统本身的导向是重程序而不重动机,因为市场系统本身的定律和法则是有一定的在实行上的先后次序的,即第一定律、第一法则实施在先,而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实施在后。例如,在市场交换中,只要A方在交换前如实向B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信息,那么,即使最终的交换结果实际上导致了B方的损失,责任也不在A方,B方只能怪自己考虑不周。因此,人们对事情的判断就养成了一个习惯,即首先看这个事情的具体操作的先后程序是否合理,合理的,就是好的,不合理的就是恶的,就应该遭到谴责。例如人们对一个股票大亨的评价,决不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动机,也不会去追究他的某笔买卖最终导致社会效果到底是好还是坏,而只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每一步是否合规,合规的就是“股神”,就是英雄,否则就是“恶魔”,就是罪犯。
而理俗系统又是另一番情景,这时的人们既不会去过分追究一个人做事的动机(只要是遵循真理就行,至于你是出于公心去遵循真理还是出于私利去遵循真理,决不会计效),也不会过分追究一个人办事的具体方式方法(实现真理有各种途径,你是用几何法来证明勾股定理还是用代数方法或解析几何的方法来证明勾股定理是无关紧要的),但人们一定会在意你所办的事最终达到的效果。效果好,你就是功臣,效果不好,你就是罪人。为什么呢?因为效果恰恰是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有效提供)和第二法则(接受检验)所要求的。一旦效果不好,人们就会认为你遵循的并不是真理,于是,你的威望自然就一落千丈了。最后,让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例如,对谭嗣同这个人物的评价,包括对他最终选择牺牲这件具体行为的评价,我们中国人会着重考察他的动机,西方人则会着重考察他的具体行为(包括想暗杀)是否“合规”,而在理俗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我猜测,人们大概会侧重辩论他的一系列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吧(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辩论谭到底该走还是该留,哪个行为对国家的改革最有好的效果的)。再比如,对1976年华国锋粉碎“四人帮”这件事,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讨论华国锋等武力逮捕“四人帮”本身,在程序或手段上是否符合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与此相对照,西方人即使是对于希特勒这样的公认的大恶魔,在分析第三帝国的历史教训时,也曾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研讨他的上台是否合规,程序上是否合法。而在西方市场文明中,两个竞选中的总统,不要说逮捕,就是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窃听,只要这种窃听是违反了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那么,这个窃听的一方即使已当上了总统,也是要下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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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3 09: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68)
第四节  不同文明类型、形态的优劣对比
    在上一章及本章中,我们先后讨论了不同的文明类型及不同的文明形态,那么,很自然的就产生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这些不同的文明类型之间、不同的文明形态之间,相互比较一下,有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呢?是行政型文明更好一些,还是市场型文明更好一些,抑或是理俗型文明更好一些?是811式的文明形态更好一些,还是622式或433式文明形态更好一些?而且,判断一个文明社会的好坏优劣的标准又应该是什么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重要问题。
    我们先在此规定如下两个标准,做为判定某个文明社会类型或形态好坏优劣的依据。一个标准是看该文明社会的内部,各部分人群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和谐。如果关系比较和谐,相互之间只有意见分歧,而很少爆发你死我活的、导致整个文明社会解体的暴力冲突,那么我们就说该文明社会较优。另一个标准是看该文明社会与其它相邻文明社会相比的可持续发展速度,如果可持续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我们就说它相对较优(因为在和其它文明社会的共同相处中,它的生存机会更多)。显然,读者可以看出,这两条标准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性。如果一个社会发展速度快了,自然容易出现各种导致不和谐的因素;而如果一个社会发展慢了,虽然有利于和谐稳定(极端的例子就是原始社会的状况),但又容易被其它文明社会甩在后面。因此,这两条标准都要考虑,都要兼顾。
在具体讨论不同文明类型及不同文明形态的好坏优劣之前,我们可以先回忆一下,在前面(第三、四、五章)讨论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时,我们曾对不同工具系统的好坏优劣进行过对比。实际上,我们可以近似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好坏,也就昭示出了不同文明社会类型的好坏,而文明的不同形态,则昭示着这种好坏优劣最终得以实际发挥出来的强烈程度。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文明社会所属的类型不同,但形态却大致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只是显示出不同的特点或各有所长而已。例如,拿市场433文明和行政433文明相比,前者在其长时段的发展中,将较少出现严重的行政腐*败现象、而较多出现经济腐*败(投机、泡沫,垄断或恶性竞争)及经济大波动现象,总体来说比较擅长应付一般的发展问题;后者在其长时段发展中,将较少出现经济腐*败和经济危机现象,而较易出现行政腐*败现象,总体来说比较擅长应付突发的重大安全事件。总之是各有所长。而如果是市场811式文明和行政811式文明相比,则双方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将表现得更加明显、更加突出。
但如果两个文明社会类型不管是否相同,而各自的形态却有极大的差别,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在长期发展速度上及内部的社会关系上将表现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且两个文明形态的差别越大(例如一个是433式,一个是811式),则两个文明社会的优劣之分越明显。
当然,均衡的文明形态(433式)要优于非均衡的文明形态`(622式、811式)。例如阿拉伯文明和印度文明同属理俗类型,但在当代,阿拉伯文明发展相对较缓,而印度文明发展相对较快,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阿拉伯文明的形态多是811式或622式,而印度的文明形态则近于433式。再比如近代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相比,虽同属行政类型文明,但前者发展缓慢,后者发展迅速,就因为前者为行政622式,而后者为行政433式。当代的中国(1978年以前)发展较缓,而同属一个文明类型的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之所以发展迅速,也因为前者的形态为811式,后者的形态为622式或433式。而1978年前的中国和1978年后的中国之所以在发展速度上表现出天壤之别,也是因为1978年前的中国为811式文明,1978年后的中国转化为622式甚或433式(南方)文明了。
细心的读者很可能已经看出了我们这里的一个理论观点,即: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之间力量对比差距越小,则该文明社会可持续发展越迅速,也就是说,433式文明发展快于622式文明,而622式文明发展快于811式文明。但需要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长时段中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从短时段来看,那么,行政811式的文明发展则显然要快于行政622式和行政433式(例如上世纪30年代的苏联和50年代的中国)。市场811式的发展速度也要快于市场622式和市场811式文明(例如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但这两种情况下的发展都是暂时的,前者会很快导致停滞,后者会很快导致混乱,总之是不可持续的。
我们再从社会内部关系来看,一般来说,433式文明比622式文明和谐,622式文明比811式文明和谐。为什么会这样呢?简单来说,根据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文明社会的结构原理,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三股工具力量大体上保持均衡的话,那么三大社会系统内部各自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的力量也会大致保持一种均衡和谐的状态,从而整个社会这架“机器”不太容易出现“故障”,不会失灵。因此,从长时段来看,这个文明不仅发展起来较快,也较平稳,而且其内部的社会关系也较和谐,不易爆发你死我活的剧烈冲突(等级冲突、阶级冲突、教派冲突)。而如果是某一工具力量过于强大的话,则该文明不仅发展起来就不平稳,起伏较大,总体发展速度会放慢,而且从内部关系上来看,由于某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过于强大,那么该系统内部的两个定律之间、两个法则之间就易于失去平衡。或者说,当这种失衡的情况出现时,不易在另外两个系统的帮助下及时得到纠正(因为另外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过于弱小),从而最终会导致整个系统失灵,整个社会爆发剧烈的冲突。当然,在某些状况下,一些文明社会也会形成一种畸型结构,在这种畸型结构中,也能出现一种平衡(见第七章第7节),从而导致和谐,但这种和谐也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并会最终导致更猛烈的冲突(例如古代中国的农民起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冲突)。
最后,有必要着重说明几点。第一点是,当我们说两个不同的文明类型各有好坏长短之处时,我们是仅就这两种文明类型本身的特性来说的,而完全没有涉及这两种文明类型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实际上,如果考虑到环境因素,那么,对于欧洲的自然环境来说,市场型文明就是最佳的选择,而对于东亚大陆的自然环境来说,行政型文明就是最佳选择。同样,对于沙漠化的阿拉伯半岛和高寒缺氧的青藏高原来说,理俗型文明就是最佳选择。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我们可以比较石头制的房子和木头制的房子,并说它们各有优劣。但若联系到环境,则对于生活在森林地区的人们来说,木制房子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而对于生活于石山地区的人们来说,石制房子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假设木头可以几乎无成本地运到石山地区,而石头也可以几乎无成本地运到森林地区,那么,究竟是选择石头盖房子还是木头盖房子,则就要取决于你这个房子的具体用途及房主个人的喜好及习惯了。
同样,当我们说433式的文明形态优于622式、622式的形态优于811式时,我们也是就这三种文明形态本身对比才这么说的,而且也是从宏观的长时段的角度来说的。但如果考虑到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则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战争或重大灾害时期,则市场型文明仍然是433式形态优于622式及811式形态,但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则显然是811式优于622式及433式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代世界上无论是行政型文明还是市场型文明、理俗型文明,一般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戒严令、军事管制等),以便充分发挥行政系统擅长应对危机的长处。当然,一般来说,战争和重大灾害终究会过去,就和平时期的常态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其形态还是433式优于622式和811式。
    另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当我们得出结论说,433式文明最优、而811式文明最劣时,实际上是隐含着一个先决条件的,即,在整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它们彼此之间是能够提供结构性互补的(参见第七章第5节)。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的三大系统的力量对比虽然是433式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而相互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各自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那么,这样的433式文明就并不一定优于三大系统有机结合在一起的622式甚至811式文明了。例如古罗马文明(433式)的晚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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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11: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文明的社会形态存有两阶段,共同点:民所共由道,存民所共由理。人为与自然矛盾体奠立的理道范畴。民所共由之理道,民为贵说,关注民生的根本利益,“天下之变,皆顺乎物则者也”。民心向背,“天下之疑,皆允人心者也”。物则人心的心物定律,产生汉唐时代的有道伐无道,王朝正常陵替的人文基因。社会的乱极而治,治乱循环必走向治世一统,物则人心的心物定律走向的理势自然而必然。来自文明社会前期的人文基因。
盛唐过后,顺乎物则天下之变,激化社会矛盾,产生迫切的社会需求,变革政治道的君主世袭,改造儒教的文化异化,通过改善形上導的性质,顺乎物则人心而有道,避离伐无道的王朝陵替。前期的人文基因逐渐过渡而形成人文理性的文化基因。虽然,北宋后的王朝陵替转变成汉夷王朝陵替,有道伐无道视为乱臣贼子所为。有道失理,无道依然。文化落后的夷族形上道,伐无道续无道,失去人文理性的文化基因,至今仍是失落未复原。我还是介绍人文理性的文化基因,以此为传统社会的文明模式,供楼主参考。
圣人有为者,文与礼。文是理性系统,礼是行政系统。形下器之道,也存两系统:本体的礼俗系统与心性系统。礼俗系统是《易传》的三道三才,仁义人道融入阴阳天道(易简理得之定位)与刚柔地道(乾刚健坤柔顺之定性)中,仁礼同体,“仁心大用因乎礼之体”。礼体是知识体系,形上導之礼制,因礼的知识体系而有行政系统的理论理性。心性系统受行政系统的限定,制度环境造就客观人,自然化人的客观人;与文的理性系统相互制约,是人化自然的主观能动人。事物运行的动力能,理道的主客体。理之道,公天下,非私天下。公私之分,成善恶因果。所以,理之道,比一切客观更本源。探究道之理,尽心尽性以知天事天,“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理道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定在是非之辨,所以比一切主观更明白。理道定所以定位定性,定位,涉行政系统与礼俗系统。定性,涉心性系统与理性系统。同属于人的道器关系,心性范畴有心性哲学与心性学;实践范畴有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即神理与理气;文化形态有圣神文化,以及精于道者与精于物者的精文化。圣神形上導,以理道定所的宜人文化环境,成就形下心性人群的定位定性,生民立心立命的精文化。生民的立心立命,存在音容天。人物之元,有音容天变化的精微之几;更有心性鬼神的危微之几。合则阴阳不测之几。知几其神,精义入神而主導,穷神致化有效果证验。精义入神务实于知几,知几,接存在本体有四:
一、人事尊卑,义奠于位,易简理得的德才定位,决不能名实错位,影响乾刚健与坤柔顺的性命错位。为纠正错位现象,船山提出道心统性与人心统性的性命学理论,“人心统性,天命之性其原,气质之性其都;道心统性,天命之性其显,气质之性其藏”。因于道心统性与人心统性之间的矛盾差异(殊)性,所以,人事尊卑的义奠于位,“审微以定命之谓神”。
二、名实错位与性命错位,影响着人事功能的各正性命事。“立纲陈常,义辨于事”。“性命之理在于事,理外无事;天下之务因乎物,物有其理。循理而应乎事物,内圣外王之道尽”。循理而应乎事物,“义辨于事”。
三、“是非善恶,义判于几”。理之道的公私之分,有善恶之几,所以察其所以然之理,辩证思辨其因果路。“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尽心尽性的知天事天,有理之全与蔽之偏,理欲之辨,有是非之几。“有一人之正义,有一时之大义,有古今之通义”。显然,会通古今通义,方能神明是非之几。荀子提出精于物者与精于道者的物物道,述明:“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张载言:“物物为能过化,性性为能存神”。船山的仁恕天下理念:“于天理达人欲,更无转折;于人欲见天理,须有安排”。理性的逻辑循序,一致表明:物物之诚者天道的自然化生,生生不息,代谢不已。性性之信者人道,始终如一。天下有着不可易变,随着物化生生不息而深刻化不断的义理体系。能够会通深刻化不断的义理体系,如实通行民所共由之理道,即人、天、物道体之自然之化,通晓:“是非善恶,义判于几”。
四、“生死存亡,义殊乎时”。时中,中和与中道。中和者,义奠于位、义辨于事、义判于几、义殊乎时的知几其神,“天下之达道也”。中道者,中为体,庸定用的中庸体用,“维天之体即以用,凡天之用皆其体”。人、天、物道体的自然之化。时中,又是物化生生不息的大中,始以建中,终乎大始。“极其大而中可求,中可得而方大有”。“富有不吝于施,日新而不用其故、容光不穷于所受”。回归人的自然心性的文化文明,“命者命此焉耳,性者性此焉耳”。大中的文化文明:穷神致化。
人文理性的文化基因延续着有道的文明社会形态,顺乎物则的天下之变(现代是遵循商品经济规律的顺乎物则),避离伐无道的社会治乱循环。所以,尤其要重视圣神形上導作用:精义入神必要知几其神,“阴阳不测之谓神”。精义入神,通过形下器之道的实践效果来证验:穷神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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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4 09: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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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五节  古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形态的举例分析
    在第九章第2节中,我们曾大致讨论了一下从哪几个方面着手来考察一个当代文明社会的类型,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几个典型古代文明社会所属的文明类型及文明形态。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古埃及文明。古埃及社会应该归入哪一种文明类型呢?我们先从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上来考查,看看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是哪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或派生规则占据着主导地位。首先看财产法。在古埃及,全国的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归最高的行政首领——法老所有。法老再将土地以赏赐的方式或俸禄的方式分配给寺庙及官吏。显然,这符合行政系统中由最高“共同意志”占有全部财产的规则。其次,法老在埃及社会中,不仅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还是国家的最高祭司和最高法官,这也符合行政系统的内在要求。我们再来看一下刑法。在古埃及刑法中,最大的犯罪是“国事罪”,也就是B动或叛变(不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恰恰也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社会的重要特征。
同样,在契约法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例如,博克霍利斯(公元前8世纪)时期的法律规定,借款每年的最高利息为30%(借谷物最高利息为33%),但这是针对一般债权人(市场系统中的人)来规定的,而对官吏(行政系统)及寺庙(附庸于行政系统的理念系统)来说,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再比如,债权人不得强使债务人以耕畜和家具作为抵押品,但国王和寺庙同样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最后,古埃及法律规定,凡属转让重要财产(包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都要在地方或中央官署达成书面契约,并由官方书*记员登记备案,以此来保证行政系统对市场系统的全面监督和控制。而在婚姻、继承法方面,则实行由官方司法判决宣告离婚的方式,禁止以任何理由不经官方司法判决就宣告遗弃妻子的行为;在继承方面则无论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及继承事实都得通过官署登记备案。(以上参见,《外国法制史》第一章第一节,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当然,除了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出发来进行分析之外,我们还可以从遗存的建筑物上来进行分析。例如著名的法老陵墓——金字塔,以及著名的神庙建筑,等等,都昭示了行政系统及附属于它的理念系统在当时社会中的强大主导地位。这些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我们就不详细讨论了。最后,我们还可以从一般中下层人民的观念意识中,看出行政系统(王权)的力量和影响。例如,在古埃及文学作品的描述中,我们经常读到大臣们“匍匐在国王面前”、“再度匍匐在地”、“他们再度匍匐在国王面前”的描述。而在遗存下来的大量墓志铭上,我们也能看到墓主们在得到国王赞赏及赏赐时的愉悦、自豪的心情:“国王赞赏我”、“王上无比地赞赏我”、“我的作为使王上无比地赞赏我”、“他对我比任何他的臣子都满意”、“我在王上心中很杰出,因为我令王上心满意足”、“我在他(王上)面前表现优良,……他指派我为侍卫长,赐给我100人作为报偿”、“他(王上)又给我一根金的弯棍,一把金制的刀鞘、一把匕首和一件……”等等。我们知道,由于墓碑是要立在墓前供人观看的,因此上面所用的赞词(不论是否套语)自然也应符合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价值观念,由此我们可知当时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力。
并且,这个影响力一旦时间久了,就必然会传递到整个社会的教育体系中。在一份学校中用来教学生读写的文献上,我们可以看到古埃及的老师们对学生们的谆谆教诲:“人一从他母亲的腹中出生,就得服从他的上司。”“(在反复详细描述了农民和士兵的艰辛生活后)做一个书*记(官员),就可以不用负担劳役,不参加所有的工作。他不用锄地,也不用扛篮子。做书*记可以使你不用划桨,不用受苦。你不会有很多主子,也没有一大群上司。”“一个书*记可以指挥所有人工作。他不缴税……”结论自然是“要做一个书*记,他指挥一切的工作。”(以上参见《尼罗河畔的文采》、《法老的国度》等)
我们再来简单分析一下古埃及所遗存下来的那些庞大的神庙。这些神庙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古埃及是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或至少是与行政系统平起平坐的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这些神庙中有许多本身就是与金字塔相配套的祭祀法老的陵庙。其次,这些神庙供奉的是多神,而不是统一的、唯一的神。换句话说,庞大的神庙象征着风俗传统的力量,而不是理念系统的力量。古埃及刚脱离原始社会,因此风俗传统的影响还是十分强大的。另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个旁证,那就是古埃及历史上多次被外敌入侵,并多次受到外来宗教的影响,每一次,古埃及都很包容地接受这一切,而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不会如此的。实际上,当埃及在公元8世纪最终被伊斯兰教文明征服后,它也依然是伊斯兰文明众多国家中相对较世俗化的一个国家,这也是因为古埃及强大持久的行政风俗影响的结果。
    但在古埃及,市场系统是否就不存在,或一点影响力也没有呢?不是的。首先,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交换形式,如买卖、借贷、租赁、抵押、担保、合伙等等,均已出现在古埃及的法律条文中,而除了官吏的俸禄田之外,一般人的私有田地(虽然名义上归国王法老所有)已经可以买卖流通。而且,在继承方式上,除了法定继承之外,可有部分财产作为遗嘱继承(在墓志铭中甚至可以看到少量完全遗嘱继承的例子,如某妇女完全剥夺其子女的继承权、某男子偏爱其幼女而明确表示她有权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这一切都表明了市场系统在古埃及社会中的影响力。当然,这种影响和行政系统的影响比起来还是十分有限的(比如,在刑法中还未出现赎罪金的形式)。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出古埃及社会是一个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并且其文明社会的形态很可能是行政811式,至少是行政622式。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古印度文明的类型及形态。显然,古印度文明属于理念—风俗占主导地位的文明,也就是理俗型文明,这一点可以从它的法律渊源、法律的经久不变程度及法律内容上明显看出。无论是在婆罗门教统治的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 ),还是在其后短暂的佛教统治时期,以及最终的印度教统治时期(8世纪到9世纪),宗教的教义和经*文即是法律,即是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从法律经久不变的程度来看,早在公元前10世纪就出现了《吠陀经》和《法经》。而在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2世纪定型的《摩奴法典》,更是一直流传影响到今天。
我们再来看一下《摩奴法典》的内容。首先,和基*督教的《圣经》及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一样,《摩奴法典》的主要篇幅也是关于宗教知识方面的内容《吠陀》,而真正的法律内容只占一种附属的地位(占1/4的篇幅)。需要指出的是,《摩奴法典》的某些内容,极易使人产生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印象。例如,贯穿整个古印度法律并成为其精髓的“种姓制度”,明显的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而我们知道,等级制度恰恰是行政系统的重要特征(理念系统、市场系统、风俗系统均排斥等级制度)。再比如,《摩奴法典》明确宣称国王是火神、风神、日神、月神、水神、雷神和财神的化身,是具有“人的形象的伟大神性”。国王享有立法权,并且,“凡国王决定的对其亲者的法令和对其仇者的法令,即使你不赞成也不得违抗它”。进一步地,国王不仅是“大地的主人”(财产权),还是最大的法官(梵天所创造的“刑罚之神”),拥有最高的司法权,等等。
所有这些,似乎都证明着古代印度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优势地位的文明。但若仔细考察分析,古印度实际上仍是一个理俗型文明,行政系统并不占强势地位。首先,国王虽是一系列神明的化身,但我们知道,在印度,梵天是最高的神,是其他一系列神明的“头”。也就是说,作为一系列低等神明的化身,国王也必须服从梵天(最高的神)的指挥,也就是要遵守梵天所制定出的所有法规。这和古代许多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国家中,国王是最高的神的化身有本质上的区别。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在印度,国王虽然有巨大的立法权,但他所立的法,也必须首先符合梵天所创立的根本法(吠陀,宗教信条)。而老百姓所服从的,首先是梵天所创立的法,其次才是国王所创立的法。同样地,国王虽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但他在审案时,也必须首先按照“永恒的法”(吠陀)来审判案件,吠陀的法没规定的,才能按照国王创立的法来审理。财产权也是一样,国王虽是“大地主人”,但婆罗门(最高种姓,僧侣)却是“一切存在物的主人”,这也就抵消、至少是削弱了国王的财产权。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印度绵延不绝的种姓等级制度。印度的种姓制度,实际上和行政等级制度还是有重要区别的。首先,行政等级制度是把所有在行政指挥系统(狭义的行政系统)之外的最低层百姓统统划为一个等级,然后再在行政指挥系统内部按行政职位高低再划分为若干等级。而印度的种姓制度则不然,它是把所有的社会成员,不管在行政系统之中还是在行政系统之外,统统划分为四个种姓(四个等级)。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型文明中,对于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个人来说,他所属的行政系统的等级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可变的,他可以由低等级(经提拔、赏赐)上升为高等级,也可以由高等级(经废黜)而下降为低等级(这一点和行政系统“命令可变”定律相关。一般来说,如果行政系统的力量越强大,在整个文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越明显,那么,行政系统中的等级的可变性就越强,而等级和个人的血统的关系就越弱。例如发明科举制度后的中华文明)。但种姓制度则不然,它是不可变的,对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人来说,他从出生到最后老死,都属于一个固定不变的种姓(这一点和理论体系一经建立就不易更改及风俗系统的长久不变相关)。他并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别人的帮助及恩赐来改变自己的种姓等级。
最后,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个旁证来判断一下古印度文明的性质。我们知道,就像中国的《诗经》一样,印度也有一部古老的诗歌总集《梨俱吠陀》。但和中国的《诗经》里多是上层行政系统的颂歌和祭祀用歌及下层行政系统的讽咏之歌不同,印度的《梨俱吠陀》之中大多是各个不同的婆罗门祭司针对不同的求神卦之人所做的答复算命之歌,由此可见祭司地位之一斑。
总之,在古印度文明中,占优势地位的是理俗系统(宗教),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只占从属地位。且由于印度教(早期是婆罗门教)并没有像西方的基*督教那样发展出一种自身具有某种行政功能的教会制度,因此它只能借助世俗的王权来完成某些针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功能。当然,王权必须牢牢地在印度教的控制之下。
在这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理念系统自身完全排斥行政或市场系统的基因,那么它必不能在整个社会中长期占有优势地位,因为它将无法完成许多实际的组织社会协作的功能。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佛教。佛教因其强大的心理补偿功能而兴起后,因为它完全排斥种姓等级制(行政基因),自身又不像加尔文教那样具有市场基因,因此最终在印度衰落。虽然其后来又传入其他国家(如中国),但在那些国家中,佛教始终只能占据一个附属的地位,起到一个心理补偿性质的作用。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古巴比伦文明的类型及形态。幸运的是,古巴比伦文明留传下来了一部完整的《汉谟拉比法典》,这样就使我们可以直接从这部异常珍贵的法典来展开我们的分析,而较少地依赖那些间接的旁证了。首先,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法典》全文282个条款中(第60-70条为阙文),直接与市场系统有关的规则系列就占了一半左右,而行政和理念风俗的规则占了另一半。其次,从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所包含的内容来分析,比如,《法典》对于诸如买卖、财产租赁、借贷、寄托、合伙、雇佣、运输风险、记账凭证及毁约等,以及利率限制、工资报酬、商品价格、商品质量等,都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说明市场经济关系已经相当复杂、相当发达。再从《法典》中所出现的分工种类来看,有农工、牧人、掘土工、裁缝工、石工、冶金工、木工、皮革工、建筑工、伐木工、专职医生、理发师、造船匠、船员、建筑师、园艺师、塔木卡(坐庄商人)、沙马鲁(行商)等等,说明社会的协作分工也已经相当发达。
而且,在《法典》中不仅详细列明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形式,更重要的是,还列出了一些订立契约所必须遵守的一些原则。例如:订约人必须是物品的所有者、订约时要在神前举行仪式、契约的基础是合意、契约的标的物必须具体化等等。这些抽象规则的出现,更说明市场经济系统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再从市场系统对原始风俗的影响来看,例如,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考察,也可看出市场系统的力量相当强大。例如,巴比伦王国时代视婚姻关系为一种契约关系,如未订立契约,则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甚至在更深层次的继承制度中,也已出现了遗嘱继承的现象(虽然还不普遍)。
我们再从《汉漠拉比法典》的颁布这件事本身来考察一下。对于颁布《法典》这件事,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解释是,这件事本身是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的体现。另一种解释是,这件事本身是市场第二定律“契约必须遵守”的体现。当然还可以有第三种解释,即,这件事本身是行政第二定律和市场第二定律共同作用下的产物。那么,我们到底应如何理解《法典》颁布这件事呢?
我是这样来理解的,首先,从法典内容来看,它主要来源于两河流域原来的各城邦国家,如苏美尔、乌尔、阿卡德等国的法律及各地习惯法;其次,从法典编修时间来看,它前后共历时30年。从上述两点来分析,说明《法典》更多的可能是一部对各地旧有法律和旧有风俗习惯的一种汇编,而不太可能是当一个新政权建立后,为了明确自己的形象,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为了让被征服者们有新法可依而颁布的一部行政指令集(行政指令集的发布必须迅速)。如果我们的推测无大的差错,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法典》的颁布更多地具有市场第二定律(契约神圣)的性质,而更少地具有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的性质。换句话说就是,在古巴比伦,市场系统的力量要更强大一些,而行政系统的力量要相对弱一些。(这里还有一个旁证,即,在现今为止出土的古巴比伦时期的大量刻有楔形文字的陶片泥版上,其内容绝大多数是各种各样的有关市场经济上的借贷凭证和欠账凭证。相比之下,在行政系统占优势地位的古中国,出土的大量甲骨上,内容绝大多数都是各位帝王的活动及他们求神占卜的结果。)即古巴比伦文明很可能是市场622式的文明,至少是市场433式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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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5 09: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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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文明形态的转化
    我们把文明社会分为不同的类型及不同的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明的类型及形态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一旦造成一个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及形态的那些基本因素发生了巨大、尤其是持久的变化,那么,该文明的类型及形态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把一个文明社会在形态方面发生的变化称之为“量变”,而把在类型方面发生的变化称之为“质变”。
    在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文明类型的转化,这一节我们就来侧重讨论一下文明形态的转化。我们先粗线条地来看一下西方文明中形态及类型转化的例子。在西方历史上,在中世纪中期,基*督教会在社会中占压倒的优势,可以说,社会形态大致为理俗811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中世纪晚期,量变开始发生,理俗811式逐渐变化为理俗622式,又继而变化为理俗433式。而在宗教改革之后,则发生了质变,逐渐变为行政433式了,文明类型由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一变而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了。随后,教权继续衰落,行政系统(民族国家)持续上升,一度变成行政622式。后又逐渐稳定在行政433式。而在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后,市场交换系统的力量逐渐上升,最终占到主导地位,整个西方文明逐渐变成了市场433式。接着,工业革命发生,随着大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一度又变为市场622式。但随着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总爆发,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力量再度上升,市场系统的力量则相对下降,最终变为市场433式,并一直稳定在这个大致比例上(除了在一战、二战时行政系统力量暂时居主导地位之外),一直到当代。
    我们再来更粗线条地看一下波斯—伊朗文明的例子。古波斯,大致是行政433式文明,后被外来的、强大的阿拉伯伊斯兰文明同化,三大系统之间的关系起了质的变化,变为了理俗811式,到近代逐渐变为理俗622式。在巴列维国王时代,一度变化为理俗433式。后来爆发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三大系统比例再次变为理俗811式,后又转化为理俗622式,一直延续至今。
我们再简单看看一个子文明系统转化的例子。在整个西方母文明内部,普鲁士子文明可算一个独特的例子。当整个西方文明已经基本变为市场类型时,普鲁士还是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大致为行政433式。这时(19世纪60—80年代),普鲁士国内市场的力量要求上升到主导地位,而行政系统的领袖(国王)又恰恰性格较弱,准备退让,甚至已萌发了退位的念头。就在这关键时刻(即:市场系统即将上升为主导力量时),行政系统中出现了一个性格坚毅的铁血宰相俾斯麦,他巧妙地把普鲁士推上向外统一、扩张的道路(战争之路),于是行政系统的力量不仅未降,反而上升,变为行政622式的格局。后由于德国在一战中失败,行政系统的力量急剧下降,一段时间内退出主导地位(魏玛共和时期)。但随着纳粹的迅速崛起,行政系统再度占据主导地位,并形成了行政811式的局面。最后,随着二战中的失败,其社会三大系统的比例在强大外力的作用下,最终变为市场433式的状态,一直至今。
    当然,文明社会形态转化的例子,最典型的要属当代的中国了。自1978年之后,中国行政811式的文明就开始逐渐向行政622式转化,并进一步地,尤其是在东南沿海,由行政622式开始向行政433式发展。而随着文明形态的转化,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开始了一系列明显的变化。私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壮大自不必说,仅拿执政的共产党的政策来看,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SHZY市场经济,市场系统的重要性在逐步上升;再拿宪法及其它法律来说,从完全的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并存再到《物权法》的正式出台,也标志着市场系统的力量在逐步增强;从社会管理的方式来看,也在逐渐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方法过渡,甚至开始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口号(服务于市场经济),等等。总之,尽管行政系统在社会中依然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但整个社会的文明形态确实发生了巨大的转化,并影响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不过,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即,有时某个国家发生了较大的、较明显的变化,但其文明的形态并没有发生转化。或者说,它的文明形态只是进行了一些微调,而并没有发生样式的转变。例如当代的英国,在二战后工党执政,推行了一系列国有化措施,组建了许多国营公司,行政系统的力量有所加强。后来撒切尔夫人上台,又推行私有化,解散了大量国有公司,等等。不论是工党执政时期,还是撒切尔保守党执政时期,从总体来看,英国始终属于市场433式的文明形态,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样式上的形态转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文明形态的转化采取的是渐进的方式(改良的方式),例如从811式先转化为622式,稳定一段时期后,再进一步转化为433式。但有时也会有例外情况发生,例如,从811式形态一下跳到433式形态。那么,当这种跳跃式的转化发生时,整个社会必会产生剧烈的动荡,这种动荡有时会和文明类型转变(革命)产生的动荡类似。文明形态逐渐转化的例子如当代中国,文明形态急剧转化的例子如前苏联。当代中国在“转形”时没有发生大的、较长期的动荡,而前苏联在“转形”时,则发生了大的、较长期的动荡。


附:强势社会系统对弱势社会系统的巨大影响
在本章的最后,需要请读者进一步注意的是,一旦某个社会系统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占据了绝对优势的、甚至压倒优势的地位,那么,出于其本系统自身的生存、发展的本能,或者说出于其自我肯定的本能,它就会对另两个社会系统自觉不自觉地采取压抑措施,使其更不易发育成长起来。这就像在一个繁茂的巨树遮蔽下,后栽的小树不易正常发育成长一样。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简单来说,在超强社会系统的长期打压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系统,出于生存的本能,不得不采取一些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采取的措施,从而显示出一种另类的、畸形的发展特征。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的例子。在中国,由于长期都是行政系统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迫使市场系统中那些本来应该处于自由竞争地位的各个商家,不去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去创新产品、降低成本,而是个个都想方设法、削尖了脑袋去巴结行政系统中的人物,搞所谓的“关系”,并利用这种和政府的特殊关系来获得超过同行竞争对手的利润。而政府中人也乐得这种事情的发生,送上门来的东西不要白不要。但这种情形如果成了常态,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也就改变了路径。例如,本来是长期的自由竞争才能最终导致垄断,现在却变成了一下子就在某个行业中造成了垄断,这个垄断由于有政府的支持而得不到限制,从而由垄断迅速导向腐*败、低效。整个市场系统没有呈现出市场竞争的活力,反而具有了行政系统的特点:先垄断,然后再慢慢衰败。也就是说,在强势行政系统的影响下,市场系统也具有了某种行政系统的性格。(实际上,在行政强势的影响下,理念系统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具有某种行政特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的欧美在市场系统占强势的情形下,行政系统又发展出了怎样的畸形性格。在市场占强势的国家中,行政系统处于“仆人”的地位。既然是仆人,就要为主人尽可能地多干事,尽可能地少拿钱。这样一来难免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就是干了许多事,却只拿到一点钱,根本就不够开销用的。既然处于弱势地位,开源(征税)不易,节流(减少公共福利开支),又做不到,唯一的出路就是借债了。于是我们经常看到,欧美一些政府债台高筑,甚至引发主权债务危机,政府就像公司那样宣告破产(在行政系统占强势的国家,政府决不可能破产,它可以强征,也可以没收)。而且,受到社会上占强势的市场系统中某些合法行为的影响,处于弱势的行政系统中也会出现类似的、原本在行政机构中绝对不会出现的现象。例如,市场系统中大量存在的罢工行为(达不成合约条件下必然出现的一种自然的、合法现象),也或多或少地传染了行政系统,以致在西方的政府中,我们会看到政府职员的罢工现象,甚至警*察的罢工现象。而我们知道,罢工(不服从命令)是和最高行政公律相违背的。
    同样,在理俗系统占绝对强势的国家中,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也先后具有了某些理俗系统的性格特征。在市场系统中,不是什么能赚钱就干什么,而是什么既符合理俗观念又能赚钱,才干什么。如果违背了理俗观念,就要想方设法暗地里绕过去才行。而行政系统,我们知道,原本是国家安全考虑放在第一位的,但染上理俗系统的性格后,也便会做出不顾安全而只为“真理”的事情。当代最典型的当属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美国“911”事件后,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宁肯失去整个国家,也不愿意向美国交出本&#8226;拉登一个人。(与之相对照,行政占优的中国南宋王朝,可以毫不迟疑地牺牲掉一个岳飞来满足强势金朝的要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非均衡形态的文明中,不仅弱势社会系统要染上强势社会系统的某些性格,而且,强势社会系统也会由于制衡力量的缺位而使自己出现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负面性格。例如,在上世纪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和M时期的中国,由于只有一个行政系统,就造成了行政上失意的高官们下台后无处可去(不能像在一个均衡的文明中那样,失意的政界人物可以自然地进入市场系统或理念系统去开辟另一个新天地),于是,要么自*杀,要么外逃,要么入监。由此反过来又造成了行政系统内部党争、派争的严酷性,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就像漫长的中国历史中反复出现的那样。同样,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长期文艺复兴时期的某些城邦中,由于长期占据了垄断地位的银行家族力量过于强大,又不像现在的西方有政府出面去限制垄断,这就逼得与其竞争的其他银行家族采取最原始的暗杀手段来进行竞争了(例如对美第奇家族的暗杀行为)。当然,在理俗系统占强势的文明中,教派之间的冲突缺乏有力的第三方的出面调停,往往更走极端,这一点我们就不用多说了。总之,在非均衡的文明中,不仅弱势系统不得不具有强势系统的某些性格,而且强势系统自身,或者出现一些本不该具有的负面性格,或者原本具有的负面性格由于缺少制衡而被进一步放大。由此,我们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一个文明社会均衡状态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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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8: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阶段的社会存在,都存有均衡定势的必然性制衡方式,用传统话语逻辑表述,理势自然而存有顺天应人的理势必然;性善必然,还源人性自然。船山说:“君相之权藉大(强势),士庶之穷通生死(弱势),治乱循环之数亦大”。民水君舟,水能载舟与覆舟。弱势的人心向背,会成为顺乎物则天下之变的强势推进力,强势的政治道,自觉或不自觉地都要顺应民心,顺应物则的天下之变。
在商品经济时代,存有更高形式的制衡力量:商品经济的供需平衡。为转移经济危机,帝国列国强势逞恶,争夺国外市场。二次大战后,转移经济危机的外部条件不存在,资本主义世界只能转向内部调理:劳资关系的调理,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工资水平与社会物质生产力水平的挂钩;福利社会与税务制度挂钩;社会财富分佈合理与经济通胀常变性挂钩;社会的福利救助与慈善的人道救助挂钩,等等。保障着正常的社会消费力水平,健康的内需市场,实质在制衡着供需矛盾。于天理达人欲的更无转折,也要人欲见天理,须有安排的社会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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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09: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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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不同文明间的交往

    本章我们来探讨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问题。也就是说,当两个或多个彼此相对独立发展的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相互接触时,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最终结果又会是什么样。

第一节  文明社会范围的划分
    我们要研究历史上或当代的各种各样的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给各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例如,面对共存的、众多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我们是把它们算做几个不同的文明社会呢,还是把它们算做一个文明社会来进行研究?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把他们算作一个文明社会,在什么情况下又把它们算作几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呢?总之,划定某个人类文明社会范围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我们已经知道了,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都具有行政管理、市场交换和理念信仰这三大社会系统,那么显然,如果我们要给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也就必须从这三大系统的角度出发才行。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弄清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之间会呈现出几种可能的关系。一般来说,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三大社会系统彼此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甚至是互不相涉的。但是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或影响范围之间会呈现出复杂的关系、会出现好几种交叉重叠的情形。
    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A:就某个固定的地域来看,行政上是统一的,市场也是统一的,而理念系统是分*裂的,例如历史上的美洲玛雅文明和欧洲罗马帝国等。
B:理念系统是统一的,行政管理是分*裂的,市场系统是半统一半分*裂的,如欧洲历史上的中世纪基*督教会时代(宗教改革之前)。历史上的阿拉伯帝国(早中期)也大致如此。
C:市场是统一的,信仰也是基本上统一的,行政上则是分*裂的,如当今欧美世界就是如此。
D:行政上是统一的,理念系统也基本上是统一的,市场系统则分散而弱小,例如历史上的中华文明。
以上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几种典型情况。我们再纯粹从理论上来探讨一下这三大社会系统所分别覆盖的地域(范围)到底会出现多少种可能的不同组合。为了讨论的方便,在此我们假设,在任何一个组合中,这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均衡的。同时我们设定下面所说的“分立”仅指“一分为二”的情形,不考虑“一分为三”、 “一分为四”……等等情形;而且,不同社会系统的分立范围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先来看以下几种简单的情况:
    1、行政上完全统一,市场和理念均分立。
    2、市场上统一,行政和理念均分立。
    3、理念上统一,行政和市场均分立。
    4、行政和市场统一,理念分立。
5、行政和理念统一,市场分立。
    6、市场和理念统一,行政分立。
    7、行政和市场、理念均统一。
    8、行政和市场、理念均分立。
(如下图1所示)







1、行政统一,市场、理念分立                    2市场统一,行政、理念分立



                          


3、理念统一,行政、市场分立               4、行政、市场统一,理念分立





5、行政、理念统一,市场分立                    6、市场、理念统一,行政分立





7、行政、市场、理念均统一                     8、行政、市场、理念均分立
注:绿线框代表行政系统,蓝线框代表市场系统,红线框代表理念系统。
在此我们规定:除了第8种情况之外,在第1至第7种情况下,我们一般均把它们视为属于同一个文明社会。但我们同时认为,在第1至第3种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弱,第4至第6种的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在第7 种情况下(这种情况极其罕见),我们则说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最强。这里所谓的“凝聚力”是指,该文明在受到外来同等强大或较为强大文明的冲击下(不管这种冲击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都一样),其进行抵抗成功概率的大小、或在被吞并的情况下其成功保持自身文明类型及形态特征概率的大小。成功概率大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强,成功概率小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弱。  
当然,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的凝聚力的大小,不仅仅和那三大社会系统的交叉覆盖的情况有关,同时,也和这种交叉覆盖关系所持续的时间的长短有关,也就是说和该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的构成有关。一般来说,某种关系状态如果持续了50年(两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相当强了;如果持续了100年(四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非常强了。比如像中华文明在两大系统(行政和理念)重叠覆盖下(第5种情况)持续了两千年,其凝聚力也就从较强变成很强了。同样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凝聚力的大小,会对它与其它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产生巨大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交叉覆盖关系,远不像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只有那么简单的8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对复杂的例子,(图略)

  注:A地域(黑线框区域)应属于哪个文明社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上图中,处于三大文明社会系统共同覆盖下的A区域,从行政系统角度看,它属于甲文明社会;从市场系统角度看,它属于乙文明社会,而从理念系统看,它又属于丙文明社会。那么,在我们研究A区域、在划分文明社会的范围时,到底它应该属于甲乙丙哪一个文明社会呢?我们说,首先,应考虑在A文明区域中,这三大社会系统哪个更强大一些,哪个系统在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在我们的研究中就应属于甲文明社会;如果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则A区域就属于乙文明社会;同理,如果是理念系统在该区域人民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就应属于丙文明社会了。更进一步地,如果我们考虑到形态这个因素,也就是哪个社会系统占绝对强势地位这个重要因素,那么,上面我们所说过的三大系统交叉覆盖的8种情况,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一个文明社会,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两个文明社会,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例如,假设行政系统占压倒优势,那么,第1、4、5、7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2、3、6、8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若是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那么,第2、4、6、7种情况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第1、3、5、8种情况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而若是理念系统占超强地位,那么第3、5、6、7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一个文明社会,而第1、2、4、8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两个文明社会。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就可以来着手解决文明社会的范围划分问题了。研究一个文明社会的对外交往,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来划定所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呢?一般来说,这要取决于你打算从什么样的角度来对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的交往进行研究,或你的研究所要解决的是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交往中哪一方面的问题。若你打算主要从行政系统的角度来开展你的研究,那么你的文明社会的研究范围就应主要以行政区划(国家政权)为标准来确定;若你打算从市场交换系统的角度来研究,那么就应以市场交换系统的势力范围做为你的文明社会研究单位;同理,若你打算研究某个文明社会中的理念信仰问题,那你就应以理念信仰系统做为你划分文明范围的标准。(即使你要对某几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进行宏观的、综合的、全面的研究,那么你首先要做的,也是找出在该几个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各是哪一个,然后分别从那个角度依次开展研究,才能切入要害,事半而功倍。)
例如,你要研究当代的欧美地区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市场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的不同部分来进行研究。你要研究阿拉伯地区(或印度)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理念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裂之前)或当做几个半独立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裂之后)来进行研究了。而假如你要研究历史上的东亚地区的人类社会,那么显然,你就应该从行政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了,按照行政区划把它们当做完全相互独立的几个文明社会(例如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来进行研究。当然,相互或相对独立的各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可能彼此有较复杂的交往,或者说彼此之间有某个社会系统是套叠重合的,因此,在你着手具体研究某几个文明社会间的某一个具体交往问题之时,也需要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本书中,由于我们的研究宗旨是要搞清楚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问题,又由于上面所指出的不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复杂的交叉覆盖关系,以及各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的可变性,因此,本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范围就很不确定,忽分忽合,忽大忽小,忽侧重于行政划分,忽侧重于市场划分,忽又侧重于理念系统划分,这完全取决于当时我们所讨论的具体问题是什么而定。这一点还请读者们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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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7 10: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72)
第二节  动物间的交往及原始社会间的交往
当不同的两个文明社会相遇时,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理解、相互交往的可能。或者说,是否存在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性。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先来讨论一下,例如,假设两个动物社会(社群)或两个原始社会、或一个文明社会和一个原始社会相遇了,它们彼此之间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动物界的情况。当两个动物社群相遇时,它们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会遵循两条定律行事:第一条定律是弱肉强食,如果对方比我弱,我就毫不犹豫地吃了它(动物界里是没有道义问题的);第二条定律是遇强躲避,如果对方比我强,我就毫不犹豫地逃跑(动物界里是没有尊严或“宁死不屈”之类问题的)。但当对方与自己力量相当时,或不知道对方是强是弱时,则遵循由上述两条定律综合派生出来的法则行事,即:它不犯我,我不犯它。对于这三条规则,相遇的动物双方都不会产生误解。
我们再来看一下两个原始社会相遇时的情况。首先,人类原始社会都是从动物界脱胎出来的,因此,在原始人身上,也就必然带有着上述三条动物界法则的基因,这一点双方都能理解。但我们知道,除了这三条基因之外,每个原始社会都有着由于历史上的偶然因素所产生出来的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而当两个原始社会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完全相异时,则极易产生误解。让我举个思想实验的例子。假设两个相邻的势均力敌的原始社会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比如,在某一个猎获动物的所有权上产生了分歧:这个动物究竟是被你们投掷的石头击中还是被我们投掷的石块击中?假如这两个部落都有神裁法的习俗,而且碰巧双方神裁法的方式方法基本一样,那么,这个纠纷就相对容易得到解决,而且双方也不会产生误解。但假如双方具有的是通过竞赛来裁决的习俗,且竞赛的内容或方式又截然相反,例如一个是竞力的摔跤法,另一个是竞美的赛舞法,那么,双方的分歧就不易解决了。而且,即使双方最终同意各比赛一场,但双方仍彼此不理解:一方想,明明我摔跤胜了,可为什么你们不把这个猎物判归给我们呢?另一方则想,明明我赛舞胜了,为什么你们还不放弃这个猎物呢?而且,根据“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规则,既然我竞赛胜了,而你却还和我争这个猎物,那实际上就是你在有意地侵犯我的利益,那么,我就有权反过来侵害你。双方都这样想,于是误解无法消除,战争不可避免。当然,如果双方一个遵奉神裁法,另一个遵循竞裁法,那么,双方的误解将会更深。
我们再来看一个文明社会和一个原始社会相遇时,它们彼此之间在交往上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我们都知道英国航海探险家库克在夏威夷群岛的遭遇:由于夏威夷当地的土著并没有私有财产的观念,他们便毫无顾忌地“拿取”(按文明社会的规则来讲是“偷窃”)库克船队的物品,甚至搬走了对探险船队来说至关重要的救生艇,并由此导致剧烈冲突,以致库克船长丧命。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因为一方是原始社会,全凭着古老的风俗传统来做为与另一方交往的指导原则;而另一方则是已成熟的文明社会,全凭着自身三大社会系统所已发展完备的系列规则来做为与另一方交往的指导原则。如果很偶然地,这个原始社会的某个重要的风俗习惯与这个文明社会中某个主要社会系统的某个基本规则相似,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这两个社会还有一定的和平交往的可能。而假如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两个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交往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就既不能以这个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为准则,也不能以这个文明社会的各个工具系统的系列规则为准则,而只能以这两个社会的唯一共同点——动物性的生存伦理为准则了。
当然,一般来说,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相遇后,原始社会总是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最终结果均为弱小的原始社会被强大的文明社会所消灭。或者是肉体上被消灭,或者是文化上被消灭,即,原始社会所具有的那些和文明社会的规则相冲突的风俗传统被消灭,从而一切均按照文明社会的行为准则来生活。要不,就是把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人为地强制性分隔开来,各自井水不犯河水地独自存在,例如在北美所推行过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不过,历史上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形。例如,当古罗马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腐朽时,就被原始、但健壮,从而变得相对强大的日耳曼蛮族所消灭,之后,一切就基本上按照日耳曼的风俗习惯来管理了。
实际上,不仅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极易产生冲突,就是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由于彼此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也极易产生误解和冲突。尤其在人类文明史的早期,当风俗习惯在社会中还占有相当强的地位甚至主导地位时,更是如此。这里我们仅举一个两个文明社会由于彼此风俗的不同而导致严重误解的有趣例子。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的汉朝初期,刘邦鉴于国力不强的原因,而对匈奴采取忍让的策略,并违心地和匈奴“约为兄弟”。后来刘邦死了,匈奴王便根据自己的社会风俗(弟娶亡兄之妻)而提出要娶吕后为妻。而按照中国的风俗传统,这个要求简直是奇耻大辱。由于这个风俗上的巨大差异,差点导致双方爆发战争。再比如近代印度史上那个著名的例子:1860年,英国殖民当局无意中给印度士兵下发了用猪油涂抹过(从而可以防止生锈)的子弹,但根据印度的风俗,接触猪油是对他们的极大污辱,由此导致了双方的严重误解,再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最终酿成了剧烈的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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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8 09: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73)
第三节  不同文明社会间的相互理解
那么,当两个发育成熟后的文明社会相遇后的情形会是什么样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简单的情况,即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文明社会之间交往的情形。这里所说的彼此完全独立,是指彼此的三大社会系统均与对方各自独立,没有交叉。显然,这两个文明社会虽然彼此完全独立,但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着相互理解和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
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的内部都存在着三大工具系统,理念系统我们姑且不论,仅拿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来说,由于无论何时何地产生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也无论这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发展演化到什么样的程度,只要是行政系统,指挥—服从的公律就都是一样的,只要是市场系统,自愿交换的公律也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这两个各自独立的文明社会中,无论各自的文明类型和形态如何,总有着某些相同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即,有着某种最低程度上的共同语言,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就存在着相互理解、和平交往或共同生存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一方吞并了另一方,被吞并的一方也能融入另一方的社会中,从而继续生存下去,既不会在肉体上被完全消灭,甚至一般也不会完全丧失掉自己的风俗传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还会出现行政上被对方征服,而在理念上或市场上却征服对方的情形(例如中国历史上经常出现的那样)。
我们再来看一下较复杂的情况,即两个文明社会彼此之间已经在某一个或某两个非主流的社会系统之中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或某一个文明社会中的主流社会系统和另一个文明社会中的非主流社会系统有着较紧密的联系。例如,20世纪30年代中日战争爆发前的中日两国各自社会中的非主流的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儒教、佛教)之间就有着较多的联系。再比如,二战前英法占主流的市场系统和德国非占主流的市场系统均属全欧美市场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彼此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这种联系是竞争性的还是互利合作性的),因此也就天然具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一般来说,这样的两个文明社会交往起来也就比完全独立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交往起来更容易相互理解。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相互交往时彼此容易相互理解、或相互了解,这并不意味着相互之间就一定会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交往。例如,现代史上,在欧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彼此相互对立的两大军事联盟,在理念和市场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互联系的地方,因此,在战争爆发前,双方都彼此了解,也都预见到了战争的不可避免,但并不能阻止大战的爆发。同样,近代的中日两国也彼此了解,无论在甲午战争之前还是在1931年、1937年之前,双方都彼此了解,基本知道对方的意图,但战争同样不可避免(注:双方彼此了解或彼此理解,并不意味着双方彼此赞同)。
以上我们探讨了不同文明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相互沟通、理解并和平交往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要真正转化为现实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其它条件。或者换句话说,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彼此相互误解的可能性。例如,在1941年珍珠港事件前,以及在1950年朝鲜战争前,美国均没有预感到战争会爆发,也就是说,当时的日美两国、中美两国,彼此还不能很好地相互理解。实际上,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文明社会的类型不同,那么彼此相遇时就较容易产生误解,甚至冲突。尤其是不仅类型不同,而且至少有一方的文明形态又是非均衡的622式或811式,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相互接触时,从相互猜疑到相互完全理解的过程就会很长,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而在这期间必然会伴随着巨大的误解,甚至相当激烈的冲突。而且,一般来说,两个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形态差距越大,误解就越容易产生,如果爆发冲突,冲突也越激烈。
下面我们再举几个不同文明社会间相互不太理解的例子。我们知道,在西方的文明历史中,古希腊属于市场主导型的文明,而古埃及则属于行政主导型的文明,而当两个文明中的人彼此接触时,互不理解的情况就自然发生了。例如,古希腊的智者——老普林尼就认为金字塔只是“没完没了地、令人生厌地、愚蠢地炫耀帝王的财富”。显然,在老普林尼所生活的希腊社会,财富占第一位,他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理解埃及,误以为金字塔是为了炫耀财富。而实际上,我们知道,在行政本位的古埃及,金字塔不是为了炫耀财富,而是为了炫耀行政“权威”,为了树立在行政社会中占第一位的权力的威信。我们可以想象出,假如是秦始皇或其臣民们看见了金字塔,他一定能正确地理解其含义(当然,我们更可以想象出,若古希腊的那些文化精英们,在得知了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那些新夺得政权的一方往往用一把大火把旧政权皇宫烧掉,他们一定会瞠目结舌:如此巨大的一笔财富,一笔不用上税的“遗产”,为什么把它烧掉?这简直不可思议)。再比如,拿明清时期的汉藏关系来说,西*藏地方政府从自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理俗系统(喇嘛教)的角度出发,认为汉藏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施主与僧侣或师傅与徒弟的关系,而中央朝廷一方则从自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行政系统(中央集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汉藏两方的关系属于行政系统中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双方都坚信自己正确,谁也说服不了谁。
即使在已经“全球化”了的当代,这种两个文明彼此相互不理解或误解的情形仍时有发生。我们拿中国和欧美之间经常发生的事来做例子。中国是行政本位文明,传媒受政府控制,因此,当中国和欧美交恶时(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传媒上的欧美形象是“妖魔化”的,而当中国和欧美友好后,中国传媒上的欧美形象立即去掉了“妖魔化”。但与之相对照,欧美传媒上的中国形象却并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妖魔化”相对来讲依然存在。虽然中国逐渐明白了欧美的传媒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政府间友好了,并不意味着传媒也友好了,但中国依然不解:欧美的传媒不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吗,怎么上面有关中国的尽是一些道听途说的负面报道,而很少有符合实际的正面报道呢?怎么总听信一面之辞呢?至少,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应该一样多才对呀,怎么经常是一面倒的负面报道呢?
实际上,中国对欧美文明还是存在着误解。欧美的媒体确实独立于行政系统,但却并不独立于市场系统,至少不完全独立于市场系统。或者说,它或多或少要受市场规则的控制,至少受市场规则的强烈影响。欧美传媒中的市场规则是:你要宣传、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吗?你想在传媒中多一些有关你的正面报道吗?这可以啊,也很好做到啊,请你去找找那些在欧美遍地林立的“公关公司”吧,它们会有针对性地、有系统地、高效地为你组织相关报道和文章刊登在有影响的欧美媒体上。一句话,中国政府必须自己花钱在欧美媒体上为自己做“广告”。这种“有偿新闻”按行政规则来看是不对的、是不道德的,但按市场规则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只要你的宣传报道没有撒谎)。这就好比两个卖同一产品的商人,一个在传媒上花钱大做广告,而另一个却一点广告也不做,结果大众自然大量购买前者的商品而冷落后者。这在市场规则中是完全正常的,谁让你不花钱做广告呢?
与之相对照,反过来看,西方反而认为,中国的传媒才是不道德、不对的。为什么你们总宣传“共同意志”(政府)的想法,总为“共同意志”服务呢?为什么总要强调统一舆论导向(实际上这是行政规则所要求的),而不百花齐放呢?或者为什么不遵守谁花钱就为谁服务的规则呢?本书在这里并不想论证双方的规则谁是谁非,谁相对较好谁相对较差。我只想指出,双方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个不同极易导致双方彼此误解,导致双方的“口水仗”。(当然,中国和欧美的传媒并非完全受政府或受市场控制,这里我为了突出相异之处,也为了论述的简明,而有意忽略了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广大受众对媒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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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9 09: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74)
第四节  相互独立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如果两个文明社会双方存在着较大甚至极大的误解,那么,这个误解就极易导致双方均不愿意看到的冲突。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两个彼此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间的冲突。
我们拿历史上最著名的中西文明相接触来做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其文明的形态又是622式;而西方欧美文明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其和中华文明发生大的接触时(工业革命之后),其形态也近于622式。由于在中华文明内部是行政系统的规则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交往时,也必然要以行政规则做为其对外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西方欧美文明内部是市场系统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社会交往时,就必然会以市场规则做为其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我们知道,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是完全相互对立的,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就必然是困难重重的,再加上行政上中华文明的中央集权体制(这是行政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及西方文明的地方分立或分治的体制(这是市场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更加重了两个文明交往的艰难,并导致了长期的冲突。
正像我们所熟知的,西方按市场规则要求与我们平等通商;而我们按行政规则要求下级朝贡上级(是否磕头跪拜的礼仪之争其实是这两个根本规则冲突的一个象征)。在这种情况下冲突自然无法避免。冲突的结果(第一次鸦片战争)是强者胜者(西方)逼迫弱者败者(东方)按自己的市场规则行事,开放通商口岸。但当西方取得胜利订了条约撤退后,清朝随即反悔,不按条约行事(这在行政规则中依照行政第一定律是允许的,在动物界中,若强敌远走了,弱者也就反悔了:但在市场规则中依照市场第二定律则是绝对不允许的),于是又发生进一步更剧烈的冲突(第二次鸦片战争)。这样反复多次之后,强者一直把弱者打败到这样一种程度,使得弱者不得不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加上动物界的遇强躲避的规则来行事才算最终了结。
那么,如果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和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双方在军事力量方面同样强大,彼此均掌握着具有毁灭性的武器,这时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两个文明之间不可能正常和平交往,又不能真的爆发战争,因此就只剩下一种可能,就是彼此长期对峙:你在你的势力范围之内按市场规则行事,我在我的势力范围之内按行政规则行事。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美之间的长期冷战(苏联为行政811式,美国为市场433式),及中美之间的长期对峙和间接的局部战争(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台海对立),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这种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相互对立,也可以更本质地说是不同社会系统——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过去人们常把美苏对立、中美对立,或者说SHZY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之间的对立,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其实不然,如果更本质地来看,正像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双方不同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对现存的各种理论体系有意选择的结果。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系列的体现。因此说到底,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之间的对立,也就是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的对立。
上面我们说到不同类型且形态相差较大的文明之间在相互交往时产生的相互猜疑和对峙,其实,这只是双方交往的主要方面,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双方交往的次要的方面。即:由于彼此对立的文明社会的内部都各自存在着与对方社会中强势系统相同的弱势系统(比如,清朝内部也有弱小的市场系统存在),因此,对立的双方彼此虽然不赞同对方的行为准则,但对这个行为准则还是多少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的,也就是说,对对方的行为还是多少有一些预期能力的。所以双方也就不会像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打交道那样,最终完全以动物界的行为准则来行事。例如在冷战时期苏联镇*压东欧起义时,欧美只是口头抗议,并不强行干涉。因为他们理解,这是苏联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来处理其内部的事物。换句话说,这个镇*压东欧起义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苏联下一步将要侵略不属于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西欧了。再比如1958年中国炮击金门前,M曾十分顾虑会炸死国民党军队中的少数美国顾问,这就是因为M对于欧美文明中十分看重个人生命的市场规则还是有一定理解的,也不愿因此而加剧中美之间的对立冲突。
不同的文明社会除了会因为类型不同而爆发冲突之外,有时,同类型的、大体势均力敌的文明社会之间也会因某种偶然的原因而爆发冲突。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冲突都是短期的、局部的或隐蔽的。前者如中国历史上东汉三国的割据对立,以及宋、辽、金之间的对立等;后者例如16世纪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分别抢先垄断了西印度和东印度的海上贸易,迟到的英、法等国由于不便公然违反规则进行抢夺,于是就暗中支持或默许本国的海盗阻挠或破坏此种贸易的正常进行。再比如,上世纪60年代,由于偶然的原因,中国的最高行政领袖自身具有一定的理念型性格,因此对苏联产生的“修正主义”无法容忍,以致本可友好交往的两个行政型的文明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不过,这种冲突毕竟是偶然的、短暂的,一旦出现非理念性格的行政领袖,冲突立即消失。例如,现在中俄之间相互交往,要比中美之间相互交往容易得多,因为毕竟双方都是行政型文明。实际上,当代中日两国如果不是因为历史上的恩怨,那么相互交往起来,也比中欧、中美交往起来要容易一些,因为不仅类型相同,且文化传统上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例如2008年中国西*藏3·14事件后,日本就对中国政府的言行表示了相当程度的理解。
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如果两个文明社会都是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而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又是完全对立的、相冲突的,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就极易爆发长期的、大规模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和行政型文明与市场型文明间的冲突相比,往往更难调和。
例如,在历史上,当基*督教在欧洲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伊斯兰教在阿拉伯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时,这两个同属理俗本位、且在地理上有直接接触的文明便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基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信仰上的巨大差距所导致的冲突长达数百年,直到欧洲文明由于自身的发展转变成了行政型文明或市场型文明,这个冲突才逐渐平息下去。又比如在当代阿以冲突中,由于以色列和阿拉伯均属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而且不仅在地理上直接紧密接触,更有直接的领土之争。尤其在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信仰冲突的基础上,又叠加上了在任何一个理俗型文明中都极端重要的圣城(耶路撒冷)之争,由此就造成了阿以冲突妥协调和的巨大困难,以致到现在都看不到彻底解决阿以冲突的前景。(我们知道,在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信条之中,各自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最基本的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的影子,再加上由于伊斯兰教来源于对基*督教、犹太教、佛教等的综合改造,因此,伊斯兰教和犹太教或多或少还是有一点相通之处的;否则的话,冲突将更加激烈。)
    实际上,即使是一个由相对温和的理俗系统(例如主张非暴力的印度教)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它和另一个理俗本位的文明过于亲密接触时,也会产生强烈的冲突。例如,当二次大战以后,英国撤离印度次大陆,英属印度(由一个外来强者主宰的联合文明)分化成了两个分别由不同的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时,无论天才的尼赫鲁(印度教徒的领袖)与天才的真纳(伊斯兰教徒的领袖)如何努力,他们也无法把这两个理俗型文明结合起来,以致最终不得不实行分治:信仰印度教者组成印度,信仰伊斯兰教者组成巴基斯坦,并由此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人口大迁移(居住在巴基斯坦的印度教徒迁往印度,居住在印度的伊斯兰教徒迁往巴基斯坦),其间爆发的流血冲突更是触目惊心。而当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别独立后,双方仍长期冲突不断,以致爆发了三次印巴战争。
当然,如果同样是理俗或理念本位的两个文明,但它们各自的文明形态分别是433式的话,那么即使这两个文明各自的理念系统之间有较大的对立性,它们之间的冲突相对来说也会小一些。道理就在于,它们各自的社会中都存在着有相当分量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因此就使得这两个文明之间有了相当大的可交流、可理解性,而这一点显然会缓和彼此由理念系统的不同而带来的对立。更进一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相交往,只要它们彼此的文明形态均是433式,那么,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就容易和平共处、友好交往,甚至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详见本章第六节)。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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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30 09: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75)
第五节 相互交错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以上我们主要探讨了彼此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彼此相互交错、有着紧密联系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

我们先来看一下西方古代罗马与伽太基的长期冲突。如果从宏观的(同时也是近似的)角度来看,那么罗马和伽太基同属一个大的市场系统(地中海市场系统)。在这个大市场系统中,伽太基商人占有强势的地位,而罗马商人居于弱势的地位。但罗马人的行政系统十分强大,在罗马人的势力范围之内,它属于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而伽太基人的行政系统十分弱小,在伽太基人的势力范围之内,它属于一个市场类型的文明。在这种市场系统相互交错,而行政系统彼此独立的情形下,罗马的商人自然会想到依靠自身文明中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伽太基商人竞争。而罗马的行政系统当然也不愿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吞并其它的弱小行政系统的机会。于是冲突爆发,罗马人最终依靠自身强大的军事力量(行政系统)战胜了伽太基人,罗马的商人也垄断了全部地中海的贸易。

类似这样的、在市场系统的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依靠自身所属的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市场系统中居强势的一方相竞争的情形在中外历史上都经常发生。例如,19世纪初,在整个欧洲巨大的市场系统中,处于弱势的法国市场系统分支,就依靠本国行政系统的力量(拿破仑)来和强大的英国市场系统分支竞争;同样,19世纪末、20世纪初,处于弱势的德国市场系统分支,也同样依靠本国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强势的英、法市场系统分支竞争。当然,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弱势的市场系统分支依靠行政系统的帮助(关税)和动物界法则(先到先得)来和市场系统中强势的一方进行和平竞争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

交错型文明社会间的冲突还有另一种情况。像本章第一节所说过的,有时两个文明社会在市场系统方面是相对独立的,而在行政上则是相对统一的。例如美国在19世纪中叶内战之前就是这样的情形。大致来说,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均是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虽然行政系统是连在一起的,但南方的市场系统和北方的市场系统彼此之间却有着较大的相对独立性。这两个市场系统相互之间联系较少,而都分别相对独立地与欧洲大陆的市场系统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除此之外,这两个市场系统在自身的组织生产的方式上也有巨大的差别,北方是自由雇佣制,南方是奴隶制(风俗遗留)。换句话说,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实际上是有着紧密联系的、但又相对独立的两个文明社会。在整个美国向西部的扩张过程中,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文明社会)都想遏阻对方而发展自己,由此就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从美国整个行政系统的角度和主流理念系统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希望统一和取消奴隶制的。于是,战争不可避免,而北方市场系统的力量在行政方面和理念方面统一力量的帮助下战胜了南方的市场系统力量,并最终导致了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的统一。换句话说,导致了美国文明的统一。

我们再来看一个当代的理俗交错型文明社会之间冲突的典型例子。我们知道,21世纪初的伊拉克是理俗类型的文明社会。在这个文明社会中,逊尼派穆斯林(由于人多)占强势地位,而什叶派穆斯林占绝对的弱势地位。再加上行政系统完全掌握在逊尼派手中(萨达姆政权),由此就造成了什叶派文明实际上处于从属的地位,或者说已成为逊尼派文明的附庸,基本上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和逊尼派抗衡的力量。但当萨达姆政权被美国推*翻后,情况起了变化。少数的什叶派穆斯林有美国的帮助,并掌握了行政系统,从而在力量对比上与占人口大多数的逊尼派穆斯林在一定程度上势均力敌了。换句话说,从某种意义来看,伊拉克境内出现了两个相互交错的理俗型文明社会(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行政上、市场上是统一的)。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在第二次海湾战争后,伊拉克境内的长期内战和“教派冲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带有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冲突的性质。而我们已经知道,两个理俗型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即使在强大的外来文明军队的维持下,也是极难调解的。

最后,我们再来简单讨论一下风俗本位的交错型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我们知道,在当代,在非洲大陆,许多国家虽然在行政上是统一的,但内部实际上是分为不同的部落居住区的。由于是风俗占主导地位,因此这些行政上统一的国家,实际上是由几个不同的风俗型文明所组成的。这些不同的风俗型文明之间也常会因为某种原因而爆发冲突,尤其在某个风俗系统得到行政系统的帮助时,这种冲突就更剧烈,并常依据风俗原则而带有种族灭绝的特点,结果也往往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分*裂(如南苏丹的独立)。

当然,正像一个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往往非常复杂一样,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也往往十分复杂,各种性质的冲突经常交织在一起,且不断发展变化。例如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法国与欧洲各国之间的冲突,在早期(1793年之前)更多地属于法国的理念系统和欧洲各国的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中期(拿破仑大陆封锁政策之前)则更多地属于法国的行政系统与其它各国行政系统间的冲突,而后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属于行政系统(法国代表的大陆)与市场系统(英国代表的海洋)之间的冲突了。同理,一个帝国的扩张,其性质也往往复杂,如拿破仑的扩张就带有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扩张的双重性,而英帝国的扩张则往往兼有市场扩张和行政扩张的双重性,等等。

在讨论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时,我们曾指出这些冲突在本质上,大多属于某一社会工具内部不同的规则系列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冲突。现在,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也进一步看到,在不同的文明社会产生冲突时,这些冲突在本质上,也大都属于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区别只在于,它们大多属于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冲突(当不同类型文明相遇时)以及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与原始社会规则和动物界规则的冲突(当强弱悬殊的文明相遇时),而基本上不再有同一社会工具内部不同规则系列的冲突了。这一点,还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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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0 12: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全球经济,中西文化,乃至世界文化会流的时代。有其基本会通的文化规律。船山说“天下之变,皆顺乎物则者也;天下之疑,皆允乎人心者也”。在商品经济时代,顺乎物则的物理事则所切入的商品经济规律,有着共通的文化共性,不会变的。不同的文化体,都要遵循,违反了,必然要遭受到商品规律的惩罚。但是,如何通达?不同文化经历路,便有不同的文化的心性人。疑乎人心,在于如何集约人心。不同文化类型有着不同的文化路。百年的文化乱相路得出的教训是:中西文化有着各自独立的话语体系,有着不同的哲学范畴体系。这是应该尊重的文化事实。只能在尊重的前提下,通过研究哲学范畴的义理体系,方可实现中西文化的义理会通。若以西方文化的话语体系与范畴体系套解中国文化,只能导致邯郸学步与囫囵吞枣的文化乱相。以西方心理学取代传心性学的研究,失落心性人的文化,实质性失落了中国文化,教训是灾难性的。如何振兴中国经济与中国文化,必须重振传统心性学与心性哲学的研究。重振,就是让中国文化挺立于世界文化之中,重现中国悠久文明古国的文化光辉。对于交往的世界各国,也应尊重其文化历史及其文化道路的选择,西方文化套解中国文化就是灾难性教训。在世界文化交流过程,平等原则和尊重原则下,方有互相理解,避免冲突,求同存异的义理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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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31 10: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点评!

(76)
第六节  不同文明间的相互学习和模仿
    不同的文明社会相接触之后,除了会发生冲突之外,还会彼此相互模仿和学习。尤其是当相互接触的两个文明社会,一个相对强大,另一个相对弱小时,处于弱小一方的文明社会,往往会自愿地向强大的一方学习和模仿,以期改变自己弱小挨打的命运。
学习和模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浅层次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例如那些在生产技术和装备、以及军事上的技战术方面的模仿;另一类是间接的、深层次的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和模仿,例如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市场系统的调控手法以及理念系统的运作方式等等。第一类的自然技术工具层面的直接学习和模仿实际上在两个原始社会之间,或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之间也能进行,更不用说在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了,因此,这类的学习和模仿与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类型和同一形态无关。而且这种学习相对较容易,或者马上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在军事上对拿破仑的模仿马上就成功,并收到巨大实效。或者虽然模仿不成功,但模仿者马上就能意识到挫败的原因,并能相应采取正确的作法。例如日本明治初期在农业生产技术上向西方学习模仿大机器的集约化经营,虽惨遭挫败,但他们立刻醒悟到西方的作法适合大面积的旱地,而不适合日本零零碎碎的水田。随之他们立刻改变作法,采取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农业生产方式。
与第一类的自然工具上的模仿和学习相对照,第二类的在社会工具层面上的学习和模仿则与相互学习的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型以及各自文明的形态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学习起来或者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或者非常困难,反复学习总是失败。下面我们就来着重讨论一下这第二种模仿容易成功或容易挫败的基本原因。
现在我们先从理论上来假设一个行政型的811式文明和一个市场型的433式文明相遇,并假定前者弱小,后者因文明的结构相对合理、并且在技术的发展上又处于较高的阶段而强大,因此前者出于改变自己弱小地位的目的而向后者学习模仿。可是我们知道,在市场型文明中,市场规则占据着统治地位,整个行政机构要受市场系统强大力量的控制(而不同的行政运作方式,例如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只是市场系统控制行政系统的不同手段而已)。那么,做为在一个行政型文明中占据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占8成)会自愿地(像市场型的文明中那样)把自己的权力让与在本社会中相对弱小的市场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只占1成),由市场系统来操控自己吗?或者,整个行政机构的各层级官员会自愿地放弃自己遵奉了大半辈子的行政行为准则,而接受完全相反的市场行为准则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至于在行政型文明中所存在的那个弱小的市场力量,它们当然极其愿意向市场型文明那样行事,但它的力量过于弱小,即使它能联合同样弱小的理念系统的力量,二者的联合力量也只占社会力量的2成,仍然无法和占社会力量8成的强大的行政系统力量相抗衡。因此,一般来说,一个行政系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很难迅速而有效地向一个市场型文明或理念型文明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模仿的(当然,反过来也一样)。
那么,如果外文明过于强大,不学习就要落后、甚至灭亡怎么办?我们认为,即使退一步讲,出于形势所迫,这个811式的行政文明愿意学习并模仿市场433式的文明,它也一下子学不会。举例来说,行政型的中华文明曾数次想学习欧美市场型文明的“多党制”的行政运作方式(辛亥革命后以及民*国初期的实际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民*主墙运动、ls运动中反复出现的主张实行“多党制”的思潮),但实际上却学习不了,因为一个有效的、良性的“多党制”是建立在市场系统在社会中占绝对优势地位这个根本条件之上的,没有这个条件做保障,多党制或者实现不了,或者导致一片混乱。
在此情况下,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一般来说,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机构还未腐朽的话,那么,它会出于生存竞争的考虑,逐步向本文明社会中的弱小市场系统做出适当让步,例如从行政811式缓慢地变成行政622式,再更进一步地逐渐变成行政433式,类似1978年后的当代中国所走的路径。但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系统已经腐朽了,那么它就会“宁与外贼,不与家奴”,心甘情愿地做强大的外文明社会的附庸,就像晚清时的中国政府那样。因为“外贼”毕竟不属于本行政系统,它来打我(按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的规则行事)是情有可原的,而“家奴”(包括所有行政系统的下属群众及行政系统之外的弱小的市场系统、理念系统)是属于本行政系统的,他们若不遵守行政规则(效忠我)而起来反客为主则是万万不允许的。
这种心理其实也好理解,这就像在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个相对弱小的市场单位(比如一家公司)若被外文明社会另一个强大的市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打败,那么这个弱小的市场单位相对来说会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个挫败的命运(因为对方没有违反市场规则);但如果它不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市场单位打败,而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行政单位或外文明社会的一个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市场单位打败,那么,它是绝对不服气的,也是它绝对不能容忍的(当代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法案等等就是由此而来)。
    我们再来看一下同类型文明在彼此相互学习模仿时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首先,如果两个文明是同类型且同形态,并且处于大致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两个文明社会内部各自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分别处于大致相同的成熟发展阶段,而科学技术水平也大致处于相同的发展阶段),那么,一般来说,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与模仿将会十分容易,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所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游戏规则)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需要的,除了第一层次具体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之外,在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模仿,则一般来说会局限在具体的“规则”这个层面上,至于“定律”及“法则”层面,一般来说彼此并无实际模仿学习的需要。例如,拿两个行政类文明来说,在要“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一点上并无相互学习的必要,但在某些具体的细节规则上,例如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方式,或确立等级威严的具体办法等,在这些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的。而如果是两个同类型的文明,但其形态不同,或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则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学习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但这个困难时期一般会很短,处于相对落后弱小地位的文明会迅速醒悟到自己的所短,并马上走上正确的学习轨道。例如中国在国民党时期向德国学习、共产党时期向苏联学习,尽管由于彼此的历史发展阶段及文明的形态并不相同,从而在学习过程中遇到暂时的困难,但这两次学习模仿均相对比较成功。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因为中国与德国和苏联同属行政类文明的缘故。再比如中国历史上的满清,在入主中原后很快就学习掌握了汉族行政管理上的一整套办法,并能做到青出于蓝,原因就在于满清在东北地区时,自身也是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且其历史发展阶段及生产方式(农业)与中原汉族的差距并非天壤之别。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个文明类型不同,但形态均为433式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的例子,即近代历史上日本(明治时期)对西方文明成功的学习和模仿。如果从历史演化阶段上来看,和西方相比,日本和当时的中国同样落后(某些方面甚至更要落后),但由于日本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相对来说力量比较均衡(大致为行政433式),因此当它向西方这个同样是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大致为市场433式)学习时,并不会有很大的、根本上的障碍。换句话说,日本在社会结构(文明形态)这个深层次上并不比西方真正落后多少(这源自于日本的地理环境与欧洲类似,日本的地理环境就是一个微缩的欧洲地理环境),它所落后的主要是由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所带来的自然工具技术层面上的落后及社会工具方面具体细节规则层面上的落后。
例如,日本在中世纪(1183—1573)即开始发生“经济社会化”(市场化),以当时社会上最重要的农产品为例,至德川幕府后期(著名的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全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平均为48%(其中经济作物77%、麦及杂粮4%、大米48%),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例如摄津、河内,商品化率还要高(经济作物90%以上,大米70%左右)(参见《明治维新的基础构造》中村哲著,未来社1968年版)。因此,在经过短期的冲突之后(因为与西方文明类型不同及发展阶段不同),日本立刻醒悟到了自己应该怎么办。这里的原因就在于,日本社会内市场力量已占到3成,和西方的市场力量占4成相比,差距不大。我们从当时明治政府所提出的振兴日本的口号中就可看出这一点。明治政府的口号是“殖产兴业、富国强兵、文明开化”。在当时落后挨打的情况下,日本没有把富国强兵放在第一位,却把殖产兴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放在第一位,显然是抓住了振兴日本的关键。
当然,这是由当时日本的文明形态所决定的,并不是说日本人非常聪明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新生的日本明治政府较少腐*败这个因素。)相比之下,中国还在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也就是想保持社会结构不变,而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向西方学习。显然这就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当然这也是由当时中国文明的类型和形态所必然决定了的,并不是说中国人就不聪明不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晚清政府已很腐*败这个因素。)因此,才出现了历史上非常奇怪的一幕:日本人学西方一学就灵,中国人学西方却无论怎么学也学不会,学不像(例如“洋务运动”时的官办商业,及民*国初期军阀们的“多党共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的一些结论,即:同类型的行政文明相互之间及同类型的市场文明相互之间均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文明类型虽不同,但形态(社会结构)同属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也相对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而文明类型不同、社会结构的形态也不是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彼此学习模仿的难度就相对较大(而且811式比622式的难度更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样两个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文明社会,它们彼此同属一个文明类型,假设两者的社会结构形态也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不一定很容易相互学习和模仿。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两个文明社会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大同小异,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在技术工具层面上可以彼此相互学习,在社会工具的层面上同样可以相互学习和模仿;但如果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小同而大异,则双方很难有相互学习的可能,并非常容易因为在这方面的差异而产生激烈的冲突,冲突的大小则会由理念上的差异的大小而定。例如中世纪时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教文明间的冲突,当代的伊斯兰教和印度教文明(印、巴)、伊斯兰教文明和犹太教文明间(阿、以)的冲突就是如此。
下面我们把不同类型、不同形态的AB两个文明社会间在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时的难易程度简要(粗线条)地列表如下:(表略)


   
请注意,在上表中,在两个理念型文明社会相交往的对应栏目中,我们列出了两种可能,以对应两个理念本位的文明社会彼此的理念是相似、相近还是相异、相斥这样两种较极端的情形。当然,实际上还有许多半相斥、半相吸的情况,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省略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两个文明社会、或多个文明社会相交往、相学习时,除了要受到各自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不同占比的强烈影响之外,实际上还会受到许多其它重要因素的影响,例如风俗传统、凝聚力、甚至纯属偶然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忽略了(因此,上述表格仅具有示意的性质),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因素无关紧要。不过,一般来说,这些被我们所省略的因素,只会对两个文明社会相互学习的具体路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而对难易程度的影响相对较弱。
例如,在当代中国和当代苏联几乎同时向市场型文明学习的过程中,虽然在开始学习转型前两者都是行政811式文明,但在历史上,中国的市场系统实际上要稍强于理念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苏联则是理念系统(东正教)要稍强于市场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相对较弱;再加上邓小平和戈尔巴乔夫之间的个人性格气质上的差异,总之,正是这些次要因素的共同作用,终于导致了中国的改革从市场系统着手(刘少奇的“三自一包”,邓小平的“生产责任制”),并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市场系统的特征),而苏联的改革则先从理念系统着手(赫鲁晓夫的“解冻”、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并采取了突进的方式(理念系统的特征)。所以,中国的改革未出现剧烈的动荡及分*裂的情形,而苏联的转型则迅速导致了国家的解体及社会的剧烈动荡。(包括短期的、局部的暴力)。但实际上,若从宏观的、长远的历史角度来看,从转型的难易程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当代中国的转型和苏联的转型在难度上是大致相当的,并且在最终成功之前,也都经历过一次失败(中国刘少奇、苏联赫鲁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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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09: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77)
第七节  国际关系准则的来源
    正像我们在第五章所讨论的理念系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一样,各个文明社会相互交往时所遵循的准则,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国际法或国际关系准则,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而决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来。更具体地说,各个文明社会在交往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准则只能有五个具体的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动物界中的行为规则,第二个来源是原始社会中的行为规则,另外三个来源就是我们在本书中所反复讨论过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了。下面让我们举例分析一下:
    首先,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留有动物界的基因(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早期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先来看一下由动物界规则所派生出来的交往准则。我们知道,动物社会的定律之一是弱肉强食,因此,在人类文明的交往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弱肉强食现象。那么,为了不使自己成为“弱肉”,就只能想办法使自己变强大起来,而最快的强大方式莫过于和其它的文明社会结盟,于是,这就产生了我们在人类文明交往中经常能看到的结成集团、结成联盟的行为倾向。我们还知道,动物界中在势均力敌时或饱食终日的情况下,有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规则,这个规则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就演化成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以及“保持中立”的原则。另外,“不结盟”的规则,实际上也是由上述的动物界规则演化出来的:我不结盟,就说明我不仅是中立的,而且我不会对你构成威胁。
    其次,人类文明社会是从原始社会深化来的,因此,我们再来看一下由原始社会的规则系列所派生出来的文明社会的交往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原始社会准则就是“先到先得”。一块土地属于谁所有并不取决于谁强大,而是取决于谁先占有这块土地(谁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一旦两个文明社会对一块土地发生了争议,那么两方首先做的就是各自拼命搜寻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换句话说,双方都认可由原始社会遗传下来的“先到先得”的原则。除此之外,另一个从原始社会中流传下来的重要交往原则是“遵从先例”。注意,这里的“先例”,不仅包括两个文明社会过去交往中产生的先例,而且也包含着双方各自在本文明社会的生活中所实行着的“先例”。举例来说,如果某个A文明社会中的甲企业在A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是不向A政府交某个税种的,而B文明社会中的乙企业则是要向B政府交纳这个税种的,那么,根据这个各自的“先例”,当这个A文明中的甲企业来到B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时,它也是要向B政府交纳税种的的。反过来也一样,B文明中的乙企业到A文明中做生意时,就不用交纳这个税种了。除此之外,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我们还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根据国际惯例”,为什么双方应该遵守这些“惯例”呢?因为双方的身上都残留着由原始社会的准则。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由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演化派生出来的国际交往准则以及各文明社会的国际交往倾向。比如,“公开外交”的规则(不搞秘密协定),就主要是由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市场第一定律(彼此交换信息)、理念系统的知情权规则派生出来的(具体由哪个定律派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再比如,“民族自决”的原则,就是由市场系统中的个人独立自主的规则以及理念系统中的“百家争鸣、听者自选”的规则派生出来的。或者换个角度来看,这个“民族自决”的原则,决不可能从行政系统或风俗系统中派生出来。另外,像“平等互利”的国际交往准则,也不可能由行政系统的规则系列派生出来,而只能由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派生出来。当然,在国际交往准则中,也有主要由行政系统派生出来的规则,例如,现在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制度就是由行政系统的等级规则以及动物界的弱肉强食规则派生出来的,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遵从先例”的风俗原则所强化。

  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的国际交往准则本身就是相互冲突的,正像它们所源自的三大系统的规则本身就是常常相互冲突的一样。换句话说,正像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普世的人类行为的根本准则一样,我们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唯一的、普世的国际关系交往准则。我们所可能做到的,就是在两两对立的准则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的不同,而在两个对立的规则之中有所侧重而已。例如在不干涉别国内政与支持别国人民的在我看来是正义的斗争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在“遵循先例”(维持现有状况)与“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调整)的准则中保持一种大致的协调,等等。
在这里我们顺便讨论一下不同文明社会间达成国际协定的难易程度,以及遵守国际协定的情况。一般来说,在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在双方都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一项国际协定相对要容易一些;而在两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即使双方都各有所需,实际达成一项国际协定也要难许多。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当两个行政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主人”在直接进行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就意味着成功;而当两个市场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仆人”(代议制政府)之间在谈判,即使达成了协议,还需要彼此回去征求各自“主人”(议会)的认可,这自然无形中就加大了达成国际协议的难度和成本。
反过来,从遵守协议的难易角度来看,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遵守协议是很难的,因为根据“命令可以改变”的第一行政定律,双方都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尤其是强弱的对比)而改变自己的决定(撕毁协议)。换句话说,行政型文明之间达成国际协议的成本很低,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例如上世纪50年代,中苏之间签订友好互助条约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但60年代迅速交恶,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而市场型文明之间恰恰相反,虽然达成协议很难,但一旦达成协议,则遵守协议是很容易的,因为根据“不得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双方都会忠诚地严格按达成的“契约”办事。也就是说,市场文明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低。例如欧盟的成立历时数十年,但一旦建立,则维护会很容易。
那么,如果是一个行政型文明和一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呢?显然,在双方同样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和遵守协议的难度都居中,达成协议的难度主要在市场型文明一方,而遵守协定的难度主要在行政型文明一方(除非行政型文明较弱)。例如,古罗马在打败迦太基之后,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虽然市场型的迦太基老老实实地遵守协议,按时支付赔偿金,但行政型的罗马最终还是撕毁协议,彻底消灭了对方。再比如二战前,行政型的德国逐渐恢复强大,于是开始不断撕毁协议,并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而市场型的英法为了维护协定而不得不最终向德国宣战。(实际上,当德国认为自己有权侵略波兰并实际这样做、从而导致英法对其宣战时,希特勒是感到很意外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我们讨论得出的结论,只有在行政811式或622式文明和市场811式或622式文明的身上才表现得最明显,而在行政433式文明和市场433式文明身上,就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甚至可以忽略了。
至于理念型文明及风俗型文明的情形,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如果粗线条地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国际条约的签订和遵守,理念型文明的性格更靠近市场型文明一些,而风俗型文明的性格要更靠近行政型文明一些,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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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1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78)
第八节  第三均衡原理
    在本书的前面,我们已经分别讲述了第一文明均衡原理和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现在,我们再来论述一下在众多文明社会同时存在并且有密切的交往和相互影响的情况下所呈现出来的第三文明均衡原理。
    什么是第三文明均衡原理呢?简单来说就是某一个文明社会内部是否会处于一个大致和谐的状态,这不仅取决于该文明社会内部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否长期处于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而且还往往取决于它所处的有众多文明社会同时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是否各种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同时存在,而且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大致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在有众多同样大小的文明社会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最理想的状况就是,这些众多的文明社会分别属于不同的文明类型,因为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其中任意一个单独的文明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系统力量之间的均衡。
    让我来举例说明一下。假设现在世界上只有三个大小差不多的文明社会,并且都是同一种社会工具系统占统治地位的文明类型,例如都是行政型文明或市场型文明。那么,当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内部出现失衡的状态时,也就是出现了某个社会系统的力量独大的情况时,其它的弱势系统极易被彻底消灭,或完全被同化“招安”。而且,当这个失衡的文明社会出现弊端时,人们会首先归罪于那个弱势系统,认为只有彻底消灭它才能根除弊端(这也就是人类历史上不断出现无政府主义思潮及消灭一切私有制的原因)。但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三种共存的文明社会分属不同的文明类型时,那么,当其中的某一个文明类型因失衡而导致不可避免的弊端时,处于弱势一方的社会系统就可以援引另两个文明类型的例子来为自己辩护,并可得到另两个文明社会自觉不自觉的支持,从而避免彻底被消灭的命运。而处于强势一方的社会系统,也丧失了把一切罪过都归于弱势系统的理由。而从积极的角度说,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当它失衡时,它都可以从另外两个类型的文明社会身上吸取到或大或小的有益的借鉴。
    以上说的有些过于抽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几个具体的历史事实。例如,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整个西方世界(市场类型的文明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而此时,正是由于苏联(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的存在及其相对欣欣向荣的现象,才促使西方思想界重视行政系统的作用,并为日后走上更多地发挥国家机器(相对弱势的社会工具)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打下了基础。同样,当2008年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及西方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正是由于中国所表现出来的快速恢复,以及经济上的相对欣欣向荣,不仅在实际上帮助了欧美国家(分工负责给它们)恢复经济,而且也必然促使西方思想界进一步反思本类型文明社会的弊端,从而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当中国自从1840年开始和不同的文明类型——西方世界频繁接触后,才深刻反省到自身文明类型的缺陷,从而爆发了伟大的辛亥革命。进一步的,当前苏联和WG时期的中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陷入长期的经济停滞时,正是由于另一种文明类型——整个西方世界所表现出来的经济科技的调整发展,才最终促使苏联和中国相继走上了发展市场经济(本文明中的弱势社会系统)、从而使本文明内部各种社会系统相对均衡发展的改革之路。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的是,这里我们所说的第三文明均衡原理,它的“强制性”作用,相对于第一文明均衡原理(社会工具内部不同定律、法则之间的均衡)和第二文明均衡原理(文明社会内部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均衡)是有差别的。总的来说,第三均衡原理的强制性作用要弱许多,它的作用也需要较长的时期段来呈现。换个角度来理解,我们也可以这样说,第一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需要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协助(否则,第一均衡原理的实现,难度要大许多);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需要第三文明均衡原理的协助(否则,第二均衡原理的实现,机率要小许多);进一步地,第三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则有赖于整个地球上自然环境多样化的协助(否则,第三均衡原理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同的自然环境对不同的社会工具的巨大影响,请参看前面第九章第六节)。
    当然,从现实的历史事实来考察,地球上的自然环境是丰富多彩的,其所孕育出的人类文明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而这种文明的多样性促进了每个文明社会内部的和谐与均衡,可以说,现在已是有目共睹的了。
最后,为了简明清楚起见,我把三大文明均衡原理的相关、相异之处列表如下: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对人类的强制性要求
  与其它均衡原理的关系
  
  第一均衡
原    理
  在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内部,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最强,类似于公律,必须实现。
  与第二原理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第二均衡
原    理
  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次强,类似于定律,需尽最大努力实现。
  与第三均衡原理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第三均衡
原    理
  在一群文明社会中,不同类型的文明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最弱,类似于法则,最好能实现。
  与自然环境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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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09: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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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文明社会的发展机制

无论思想家们在试图解释人类文明社会时持有多么不同的观点,但在一个基本点上看法是一致的,那就是都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无论什么类型和形态的文明社会,都处于不断的演化之中。或者向前演化(社会分工度不断提高),逐步发展壮大;或者向后演化(社会分工度不断降低),逐渐衰落,最终灭亡。只存在发展的速度或衰亡的速度不同的文明社会,而完全停滞不动、百分之百静止的文明社会,实际上并不存在。但文明社会为什么会发生演化,这种演化有没有一种大致的趋势,或者说有没有一种“合目的性”,决定向前演化和向后演化的基本原因又是什么,则思想家之间的观点往往大相径庭。

第一节  文明演化的根源
那么,文明社会为什么会演化,它演化的动力究竟来自何方呢?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人类文明自诞生那天起,就不断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尤其是在社会生存环境中遇到巨大的压力,而在不断的成功应战的过程中,社会就向前发展了。具体来说,就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不断演化源自人类科技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和技术)的不断丰富。例如,拿运输工具来说,人类从徒步行走,到骑马、乘畜力车行走,再到火车、汽车的发明,最后又坐飞机上了天,正是这些物质工具(手段)的不断进步,带动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化。包括人类的社会分工组织也是如此,例如,由科学发明导致的不同的技术手段要求有不同的分工协作的方式,因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促进了人类分工协作方式的不断进步;或者,人们在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过程中,发现了更好的方式方法,等等。
还有一种理论猜想的角度有所不同,它主要从文明社会的内部着眼,认为文明社会之所以发展演化,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类,无论是做为个体的单独一个人,还是做为全体的整个社会,都有一种不断改善自身的生活状况的需求和欲望,而正是这种不断产生的(或者说不断增长着的)需要和欲望,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演化。而发展演化的具体途径,则是通过人类社会中信仰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的社会阶级、等级之间的相互斗争(不同阶级、等级之间的需求和欲望是不同的)。先进的阶级不断战胜落后的阶级,因此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或者落后的阶级战胜了先进的阶级,社会就因此停滞甚至倒退、灭亡。这种理论猜想不是把目光局限于外部环境,而是扩展到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具体来说就是,在人类社会中,技术上的进步往往很快,而社会组织方式上的进步往往较慢,由此就会产生矛盾。而这个矛盾就会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我认为,上述的理论猜想(以及其它许许多多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做的猜想)都有其自身的道理,也有着一定的合理性。而在本书中,我们是从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去考察促使文明社会发展演化的机制的。一方面,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论述的,科学技术的较大发展离不开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这两大“脚手架”的帮助;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中所阐述过的,不同的社会等级、不同的社会阶级、不同的社会宗派的产生,正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理念系统这三大社会工具自身正常运行的必然结果。而如果我们把目光聚焦在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演化与否上,那么,假如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系统的自身有其必然的发展演化动力,则与之相应地,文明社会整体也就有了其发展演化的动力;反之,假如三大系统自身没有演化的可能,那么文明社会整体也就失去了演化的可能。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架有三个零部件的机器,如果它所由构成的三大零部件一经产生就不再产生变化,那么整个机器也就永远不再产生变化;如果这三大零部件自身处于不断更新发展之中,那么整个机器也就相应地处于不断的更新发展之中;而假如这个机器的三大零部件自产生后就处于不断的衰亡(磨损、锈蚀)之中,那么,所由构成的整个机器也就必然地处于不断衰亡之中。实际上,下面我们将会看到,无论是科学技术的发明,还是不同阶级或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本质上都是由于三大社会系统各自内部的竞争或彼此相互之间的竞争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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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09: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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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竞争
    那么,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是否存在着不断演化的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首先从可能性方面来看,由于实际操纵和应用三大社会工具的都是活生生的“人”,而这些“人”由于自身的局限,不可能一下子就对这三个工具的运行规律“洞若观火”,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对三大工具“运用自如”,因此,这就产生出一个三大工具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问题,也就是都有一个不断地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演化问题。但这还只是三大系统发展演化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转化成实际的现实性,还必须有另一个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在三大社会系统的内部,各自均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竞争压力。而正是这种竞争的压力,会导致三大系统各自实际发生或快或慢的演化。下面我们分别讨论一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内部存在的竞争压力。我们知道,在一个人类文明社会中,有能力并且也有愿望承担“最高共同意志”角色的人,虽然其在整个社会中占绝对的少数,但其自身的绝对数量是相当大的(例如,在我们当代中国,有能力也有愿望担任共产党总书*记的人恐怕不止成百上千)。而整个社会共同体所需要的最高意志只是一个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竞争。
虽然新出现的竞争者的力量与既存的有组织的“共同意志”代表的力量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但只要现存的行政系统自身存在着不完善或弊端(不论这种不完善或弊端是由“共同意志”的决策失误引起的,还是自身的人格缺陷导致的,或者是由整个行政系统的体制缺陷造成的),那么新的竞争者就必然会利用这些弊端寻找机会,或者公开地从既存的、因为弊端而腐*败或运转失灵了的行政系统外部,把所有受弊端之苦或受腐*败之苦的人们组织团结起来,发展起一股新的相对更完善一些的行政系统力量,来把整个原有的行政系统全部推*翻,从而建立一个新的、自己当上“最高共同意志”的行政系统;或者是进入现存行政系统内部,用自身的表现证明自己比现有的“共同意志”更加优秀、或提出一种更完善的制度构想,从而导致直接废弃旧的最高意志而自己取而代之。
而面对这种始终存在的竞争威胁,无论是做为既存的行政系统自身,还是其最高的共同意志的代表,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就必然会想方设法不断完善自己的制度体系,以使新的异己力量无机可乘。但我们知道,现实中只存在相对较好的制度和相对较差的制度,而并无一种十全十美、绝对没有丝毫弊端的制度。或者更具体地来说,任何一个可以医治旧的弊端的措施在去除旧弊端的同时,都会带来新的弊端,而且,这个新的弊端的危害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大。于是,就逼迫着这个行政系统自身又要去想出更新的措施来防止这新产生的弊端。如此反复推进,就促成了行政系统自身不断的演化,而且,这种演化没有穷期。
    同样,在市场系统内部,这种由不同的“中介”代理人相互之间的竞争所导致的压力更是直观而明显。将来无论社会怎么发展,只要商品种类的数量远远小于整个人口中有能力也有愿望充当“交换中介”代表的人们的数量,也就是说,只要同一种商品会有许多不同的“中介”来组织生产,并且,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都不会十全十美,都有可能被另一种更好的或更便宜的商品或服务所取代,那么,大量的中介之间相互竞争的现象就永远无法消除,从而市场系统自身的发展演化也就永远无法消除。更具体地来说,那些后来的“中介”们总会想法设法改进产品的生产,或更重要的是,会想方设法找出更好的中介服务方式,或改进现有的中介服务方式,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系统向更高级更复杂的路径上发展。但新的中介方式往往连带来新的或明显或隐蔽的另一种风险(例如美国创新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所引发的2007年的房地产次贷危机及最终导致的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于是,又逼迫人们去发明出更新更复杂的中介方式……如此反复推进演化,同样没有穷期。总之,市场系统中始终存在着“不进则退”的竞争。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系统的演化情况。同样,类似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在社会总人口中,能够创建一个理论体系来对自然界和社会现象进行系统解释的人(天才),虽然在某一时代的社会总人口中的相对数量很少,有时甚至只有一个,但全体人类自身历朝历代累积起来的理论天才的绝对数量却很大。而我们知道,一旦某个特定时代的某个人率先创造出了一个理论体系,从而获得了巨大的荣誉,那么,那些和他同时代的其他天才及在他之后出生的理论天才们就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既不可能把这个理论体系消灭,也不可能取而代之(说这个理论体系是我创建的),或再把这个理论体系重新创建一遍,从而把这个荣誉夺为己有。这样就仅剩下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其他或后来的天才们去想方设法创建一个全新的理论体系来和旧的既存的理论体系相抗衡。而在大自然及社会中,同一种现象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解释,同一件事情也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案,而且,更多的、新出现的历史经验往往也为后来者提供了更优越的分析条件,所有这些都为新理论的产生创造了前提。另一种可能是,后来的天才们努力找出旧理论的缺陷从而对其加以修正、完善,因为任何人的天赋能力均有限,再加上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这就为修正该理论的后来人提供了前提条件。总之,无论这两条道路何者能更有利于同时代的另一个天才人物或后来时代的天才人物,它们都会造成理念系统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上说的是理念系统自身演化的可能性。当然,除此之外,也许更重要的是,从现实可能性的角度、从理念系统自身的社会校正功能的角度来看,随着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演化,它们会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困难,要求理念系统来解答,来提出应对的方案。因此,理念系统相对应地也必须不断发展演化,才能跟上社会的变化、行政系统的变化、市场系统的变化对它的要求。
以上我们讨论了一下三大系统内部所存在的竞争压力和其所导致的发展演化的现实动力,下面我们再来简单地考察一下人类历史,看一下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拿行政系统来说,无论是古罗马行政系统较明显的演化(从“共和”到“帝国”再到衰亡),还是中华文明行政系统不太明显的演化(从禅让制到世袭制,从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到科举制,从分封制到中央集权的逐渐增强),都基本上属于行政系统自身的演化(即:和各自社会中同时存在的另外两个社会系统基本不相关的演化)。而近当代欧美各国相继出现的主权、多党制、代议制、总统制则又是行政系统在另外两大社会系统的强烈影响下所发生的自身演化。至于市场系统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演化更是人所共知,例如欧美的市场系统越来越发达,行业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运行机制越来越健全,以及从第一产业占优发展到第二产业占优,又发展到第三产业占优,从单一的商品市场,到劳动力市场、资源品市场、资本品(金融)市场的不断出现和完善,再如当代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高级金融衍生品的次递出现,等等。
最后再看一下理念系统的自身实际演化情况。自然科学理论和社会科学理论就不去讨论了,我们这里只简单考察一下两个似乎最不具有发展演化动力的佛教理论体系和儒教理论体系。先看一下佛教。佛教主张与世无争,根绝欲望,听凭命运轮回的安排,且和另外两个社会系统没有什么直接的利害冲突(暂不考虑,例如类似中国历史上因佛教徒的激增导致的行政系统税源减少所带来的冲突,只考虑佛教理念本身),但我们只要稍一考察佛教思想史,就可看出其内部自身理念的不断发展演化,以致不断出现新的思想流派。这里我们也不去仔细考察佛教的众多的流派,而仅简略考察一下佛教流派中的一支——藏传佛教的自身发展演化情况。(见下表)

  我们知道,西*藏地处偏僻、封闭、人口稀少,按道理理念系统自身内部的竞争压力也应相对较弱,但即使这样,藏传佛教仍然发展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众多流派,理念系统的自身实际演化能力,由此可见一斑。
我们再看一下中国的儒教。由于中华文明中的行政系统过于强大,理念系统先天发育条件不足,再加上科举制度对理念系统的强大禁锢作用,似乎儒教自身已完全丧失了发展演化的可能。但只要一查历史,就可看出,儒教自身也在不断的发展演化之中。从孔孟早期的儒教到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到宋代程朱理学,再到明代王阳明,儒教自身也总在不断发展变化着,虽然这种变化由于“独尊儒术”的原因(缺乏外部的竞争机制)而有些缓慢。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儒教自身的演化,主要并不是由于行政系统的需要而产生的,而基本上是其自身的内部竞争压力而产生的。而且,往往在儒教内部产生出一种新的“修正”理论之后,行政系统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不承认,先宣布其为伪学,直到后来看到“伪学”渐渐成势,且最终发现这个新的伪学确实对自身无害(甚至有利)时,才予以正式承认。也就是说,儒教的发展演化主要不是行政系统(更不是市场系统)的功劳。
总之一句话,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系统各自内部的竞争压力导致了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发展演化;而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发展演化动力合起来,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又从根本上构成了整个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化动力。当然,以上我们是从最根本的原因上来考察文明社会不断发展演化的动力,也就是说,假设整个世界上只存在着唯一的一个文明社会,这个文明社会自身也会发生演化的(例如一直相对独立的中华文明),尽管这种发展演化相对来说会比较缓慢。实际上,促使文明社会发生演化的,还有外部的原因,即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竞争。后面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外部的竞争机制对演化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很大,因为它大大加强了文明社会内部的竞争机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内部竞争压力的强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行政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弱:因为,一个新生行政力量的成功,一方面要取决于自己的正确,另一方面更要取决于对方的重大失误。但在市场系统中则不然,新生的市场力量只要做到自身正确就行,对方失不失误并不十分重要,正因为如此,市场内部的竞争压力相对要大得多。而理念系统内部的竞争压力则时大时小,竞争的领域也时宽时窄,这经常要取决于一些偶然因素。如果同时代的天才稍多了一些,则竞争明显加大;或整个社会一元化的程度加强了,则不同领域间的竞争会减弱,而在同一领域内的派别之争会明显加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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