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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 象棋“自毙”与“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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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22: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象棋“自毙”与“送杀”
来源:象棋资料

  关于棋例术语之定义(6)-“自毙”与“送杀”
  1、”自毙“首见于《84试规》第五章第三节”棋例总纲第十二款:由自己走子造成的下一着被杀状态,称为“自毙”。“自毙”应由己方负责,不计入对方“打”的数字之内。《87规则》改置于“棋例”第一节“术语解释”内,作为第二十三款,定稿为:甲方向乙方“将军”,以致形成下一着甲方的被杀状态,如乙方“应将”的着法不具有“打"的作用时,则甲方“照将”的这着棋,称为“自毙”。
  2、此款被《99规则》删除。之后又被《2007试规》采用,在“棋例”的“术语解释”中修改为:28.18 自毙 甲方“照将”乙方,以致形成己方的被杀状态,如乙方“应将”的着法不属禁止着法,则甲方“将军”这着棋,称为“自毙”。现行《11规则》的规定是:24.18  自毙:甲方“将军”乙方,以致形成己方的被杀状态,如乙方用除帅(将)以外其他子“应将”的着法不属将、杀或捉,则甲方“将军”这着棋称为“自毙”(见图13)。
  3、《亚规》没有此款的说法。
  4、此款规定比较拗口,感觉使人不易理解。有的棋友说现行规则的“自毙”应与“自杀”颠倒互换一下使用:自杀已死,“自杀”应是“自毙”;自杀未必成功而生死未定,“可毙”可谓“自杀”。此说虽是玩笑,却是很有道理。拙见致使“自毙”难以理解的原因,是因现行规则里漏掉了一个行棋着法的术语解释--那就是“送杀”!拙见若把“凡行棋令己方处于被‘杀’局面者,称为‘送杀’”写进规则,则能很容易理解“自毙”了,即:“自毙”=己方“将军”的同时“送杀”+对方不“将”、不“杀”也不“捉”!再用“凡将军的同时‘送杀’者,责由自负”做以表达则顺理成章了!建议今后把“送杀”列为棋例术语、补写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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