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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漫谈伍子胥与楚国法典《离(鸡)次之典》(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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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5: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漫谈伍子胥与楚国法典《离(鸡)次之典》(九)
   
   楚国的《离(鸡)次之典》会有些什么内容?

      舜帝治国极其重视教化。大家知道,舜帝“作五弦琴,歌南风”的历史记载,这种行为就是“教化”。要注意的是:教化不等于教育,因它是对社会的,而且它是和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也叫“政教”。另外,教化中很关键的是“化”,就是把人心转化。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一个很突出的特征,就是推行教化。《论语·尧曰》载,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意思是,不教化就加以杀戮叫做暴“虐”。《孟子·告子下》载:“不教民而用之,谓之殃民。殃民者,不容于尧、舜之世。”即是说,如果不教化百姓就役使他们,导致老百姓出现错误,并追究老百姓出现的错误,这就是在加害百姓,叫“殃民”;这种加害百姓的行为,在尧舜的时代是不允许的。舜帝的“歌南风”是在南方采集的乐风,他的政治理念与后来的南方之楚国应该相通,故楚国的《离(鸡)次之典》也应该是在“教化”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否则,不会有“不教而杀谓之虐”的刑法名称和“不教民而用之,谓之殃民”的记载出现。故《离(鸡)次之典》中应该还有为官不准“虐杀”、不准“殃民”的条文。

     南方的楚文化是儒家文化的根基,“善”是儒家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叫“止于至善”。而“善”在楚国有悠久的历史,如“善”于楚庄王,最著名的有三个典故:一是“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表明其重视民生,关心老百姓的生活疾苦,并告诫百姓要勤劳;二是“三年不鸣,一鸣惊人”,表明其善于等待、善于积累富国强民的智慧;三是“绝缨之会”,表明基胸怀宽阔,大度包容。所谓量大福也大。唐朝施肩吾撰,、李竦编的《西山群仙会真记》里有句名言:“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定其心,应天下之变。”将心量放在第一位。在《离(鸡)次之典》中,扬善惩恶,重视楚人的道德与正义,以符合天经地义,必是其贯穿始终的法规理念。

     楚庄王还有一个重大特点,就是用武非常重视道义。《史记·陈杞世家》载,楚庄王因为陈国的大夫夏徵舒杀死本国的君主陈灵公并自立为陈侯,而率领诸侯讨伐陈国,杀了夏徵舒后,将陈国占领,这时有个叫申叔时的大臣向他谏言:“大王依据道义去讨伐夏徵舒,接着占领了陈国的土地,今后如何号令天下?”楚庄王听了非常赞成,从晋国接回陈灵公的太子午,将他立为国君。孔子读史书了解到楚国恢复陈国的这段历史,评价说:“贤哉楚庄王!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意思是楚庄王很贤明,不贪求有一千乘战车的国家土地,而重视一句有道义的话。这事反映了楚庄王用武重视道义,也反映了孔子之儒家对此的赞赏,说明《离(鸡)次之典》与儒家文化有同一性

     我认为,《离(鸡)次之典》为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法典,战争用兵与强国、民生是其关注的主要问题,根据楚国君臣的言行风格、当时潜江地域的民风民情与风俗习惯的特色,估计应该会有如下法律条文的规定:
     第一,禁暴。就是禁止凶暴、为民除害。这既是战争的首要目的,也是日常生活安宁的必备条件。中国后世的兵书及大学者也都论及如《武经七书》之一的《尉缭子》“武议第八”载:“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亲焉。”又如《荀子·议兵》载:“彼兵也,所以禁暴除害也,非争夺也。”意思是,用兵,是禁止强*暴、为民除害的,不是为了争夺。再如西汉文学家刘安的《淮南子·兵略训》载:“夫兵者所以禁暴讨乱也。炎帝为火灾,故黄帝擒之;共工为水害,故颛顼诛之。教之以道,导之以德而不听,则临之以威武;临之以威武而不从,则制之以兵革。”意思是,用兵是为了禁止暴力和讨伐叛乱的。炎帝兴起火灾,因此黄帝擒住了他;共工造成水灾,所以颛顼杀了他。用道来教导他,用德来引导他,如果不听从,则用武力威胁他,用武力威胁还不听从,便用兵来制服他。《淮南子·兵略训》还说:“故明王之用兵也,为天下除害,而与万民共享其利。”这就说明了用兵的目的。

     实际上,区别战争是否正义的标准也体现在这里。“武经七书”之一的《吴子兵法》“图国第一”中讲,战争的起因有五种:一是争名,二是争利,三是积仇,四是内乱,五是饥馑。所发动的战争又有五种:一是义兵,二是强兵,三是刚兵,四是暴兵,五是逆兵。禁暴除乱、拯救危难的叫“义兵”,恃丈兵将众多征伐别国的叫“强兵”,以愤怨兴兵的叫“刚兵”,背弃礼义、贪图小利的叫“暴兵”,不顾国乱兵疲兴师动众的叫“逆兵”。《汉书·魏相传》载:“臣闻救乱诛暴,谓之义兵,兵义者王。敌加于己,不得已而起者,谓之应兵,兵应者胜。争恨小故,不忍愤怒者,谓之忿兵,兵忿者败。利人土地货宝者,谓之贪兵,兵贪者破。恃国家之大,矜民人之众,欲见威于敌者,谓之骄兵,兵骄者灭。”意思是,臣听说为解救危难、诛杀凶暴而用兵,称之为“义兵”,用兵行仁义,可称王于天下。敌人侵略我们,不得已而起兵,称之为“应兵”,这种用兵能取得胜利。为了小事而争恨,不忍愤怒而用兵,称之为“愤兵”,这种用兵会失败。贪图他国的土地、货物、财富而起兵,称之为“贪兵”,这种用兵必然会破灭。仗着国家强大、人口众多,艳情在敌人面前显示*威力,称之为“骄兵”,这种用兵必然会灭亡。古人把“禁暴救乱”的军队称之为“义兵”。我们经常讲“仁义之师”,其标准就丰于“禁暴乱”,像商汤、周武王的军队就是如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强取豪夺、杀人放火,造成社会不安宁的现象,也必然在楚国《离(鸡)次之典》的法律禁止之列。
     第二、敢兵。敢(口加耳与戈),是收藏的意思。即收藏兵器,停止战争、消除战争,最终为了和平。楚庄王在解释“武”时说:“止戈为武”,就是说“武”是为了“止戈”。楚庄王提到周武王伐纠灭商后,“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尚书·武成》)。即停止武备,修治文教。

     第三、保大。保持国家的强大。一个国家之所以称为“大国”,有多种因素,如硬件方面的国土广大、经济强大,软件方面的文化强大、制度强大,但无论如何,如果军队不够强大,就很难保持国家的强大,因为这些强大都是要靠军事作保障的。

     第四、定功。即建立功业。楚庄王所说的“定功”,不是攻城略地、杀人遍野而建立功业,而是通过不滥杀人、珍惜生命来取得的。

     第五、安民。即使百姓过上安定的生活。百姓之所以参与战争,是因为他们渴望和平,渴望安定,这是老百姓的真实愿望。因此,战争时,也要爱护老百姓。《司马法·仁本第一》载:“战道,不违时,不历民病,所以爱吾民也;不加丧,不因凶,所以爱夫其民也;冬夏不兴师,所以兼爱民也。”意为用兵的原则是:还要违背农时,还要让老百姓遭受苦难,这样做不为了爱护自己的民众;不乘敌人国丧时前去进攻,也不乘敌国发生灾害时起兵征伐,这样做是为了爱护敌国的民众;在严寒的冬天和酷热的夏天不兴师出征,这样做是为了爱护敌我双方的民众。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安民”。

      第六、和众。就是和睦大众,与邻国和睦相处。据楚庄王所说的“无德而强争诸侯,何以和众”可知,他所讲的和众,主要是争取诸侯的拥戴,与邻国和睦相处。

      第七、丰财。就是丰厚财富。战争和财富确实有关。在中国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军事制度(也可以说是一项经济制度),即屯田制。这个制度是“丰财”的重要形式。

      我们发现,楚庄王讲武德时,重心放在战争的道德标准上,在春秋战国“无义战”的时代,楚国便具有这种人道主义精神,这是相当了不起的。这种理念,在当时的特殊时代,必然反映在《离(鸡)次之典》中,成为当时某种行动的规范和准则。
      据《左传·庄公四年》载:楚武王荆尸,授师于焉,以伐随。这可能是楚国在军事方面最早的立法记载。荆尸师),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说是楚国陈兵之法,楚武王始为之
     《左传·宣公十二年》说:荆尸为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这里说的荆尸,与上文所援引的荆尸相同,可见楚国的用兵之法由来已久,并成一固定的军法,即军事方面的法律和法令。下文接着说的商农工贾不败其业,从侧面反映了楚国不仅有军法,也同时有保证各行各业正常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和法令。
     我想,《离(鸡)次之典》从命名的自然属性,到形成人文的法律条文,道德的界限,行为的准则,遵纪守法的要求,奖惩的办法等等,必然与太阳的自然道德、公鸡这个“德禽”的形象与行为的人文化,有摆脱不了的干系。这些通过《离(鸡)次之典》的顾名思义,也应该不难猜测。而儒家文化所形成的理论体系,也是建立在与楚文化相同的基础上的,这个相同的基础就是五行“火”、太阳,其基本要义就是天下为公、大公无私、光明正大、浩然正气。而孔子提出的“克己复礼”的本义,就是“克己奉公”,《周礼》的核心就是“公”,因此,到南方来采风的周公、召公,皆以“公”命名。并将所采之“风”分别命名《周南》和《召南》。而《南风》就是以当时的潜江地域为核心的楚文化,《鸡鸣歌》的发源地,“火德”的诞生地,太阳之道与人文完美结合的法规产生地,也是楚文化最辉煌的五百年之彪炳地。因此,《离(鸡)次之典》在儒家文化中,应该可以找到他们的法规条文踪迹。
     从儒家的经典来看,从《周易》的易学来看“不易中之易,易中之不易”,理解《周礼》的“礼乐”之“道”,讲解《论语》的为政之道、为君之道、为人之道,都可以看出中国儒学具有丰厚的宪政认识,而且这个宪政认识对现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楚国是重以法治国的古国,所以在法律方面应该是较为完整的,但由于经春秋末吴人入郢和战国末秦将白起拔郢。以及秦一统六国后又大肆焚书,楚国典籍所受到的严重毁坏可想而知。我们今天所谈及的楚国法律与法官问题,也只能从零星的史料中搜寻片言只字,当然是很不完善的,这是我们在研究楚国史中深感遗憾的问题。

    《离(鸡)次之典》最后毁于战火,是在秦国灭楚国时,“白起拔郢,东至竟陵(潜江龙湾章华台一带)”放火焚烧章华宫时,令存于章华宫中的《离(鸡)次之典》也一同遇难。刘向《别录》曰:“《鸡次之典》,或曰《离次之典》。离次者,失度之谓也。秦灭楚,书遂亡矣。”其中的秦灭楚,书遂亡矣就是证明,《离(鸡)次之典》是毁于秦国灭楚国之时。自从秦国灭亡楚国之后,这部法典便再也没有现世过。这部楚国灵魂性之重器,一部“与存国相若”的法典,与楚国一同消亡了,法典的毁灭,应验了它的存在“与存国相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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