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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qc4124

[品读经典] 《春秋》宣公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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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4: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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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20行“十有四年春衛殺其大夫孔達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晉矦伐鄭秋九月楚子圍宋葬曹文公冬公孫歸父會齊矦于穀●)”,《公羊》、《穀梁》無《傳》,《左氏》:“十四年,春,孔達縊而死。衛人以說于晉而免。遂告于諸侯曰:‘寡君有不令之臣達,構我敝邑於大國,既伏其罪矣,敢告。’衛人以為成勞,復室其子,使復其位。夏,晉侯伐鄭,為邲故也。告於諸侯,蒐焉而還。中行桓子之謀也。曰:‘示之以整,使謀而來。’鄭人懼,使子張代子良于楚。鄭伯如楚,謀晉故也。鄭以子良為有禮,故召之。楚子使申舟聘于齊,曰:‘無假道于宋。’亦使公子馮聘于晉,不假道于鄭。申舟以孟諸之役惡宋,曰:‘鄭昭宋聾,晉使不害,我則必死。’王曰:‘殺女,我伐之。’見犀而行。及宋,宋人止之。華元曰:‘過我而不假道,鄙我也。鄙我,亡也。殺其使者,必伐我。伐我,亦亡也。亡一也。’乃殺之。楚子聞之,投袂而起,屨及於窒皇,劍及於寢門之外,車及於蒲胥之巿。秋,九月,楚子圍宋。冬,公孫歸父會齊侯於穀。見晏桓子,與之言魯,樂。桓子告高宣子。曰:‘子家其亡乎!砍於魯矣。懷必貪,貪必謀人。謀人,人亦謀己。一國謀之,何以不亡?’孟獻子言於公曰:‘臣聞小國之免於大國也,聘而獻物,於是有庭實旅百。朝而獻功,於是有容貌、采章、嘉淑,而有加貨。謀其不免也。誅而薦賄,則無及也。今楚在宋,君其圖之!’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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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4: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續:

       何休曰:“日者,公子喜時父也,緣臣子尊榮,莫不欲與君父共之,故加錄之,所以養孝子之志。許人子者,必使父也。月者,惡久圍宋,使易子而食之。以有平国之功,复以女妻之。”杜預云:“書名,背盟於大國,罪之。文十四年盟新城。以殺告,故免於伐。諸殺大夫亦皆告。襲父祿位。晉敗於邲,鄭遂屬楚。蒐,簡閱車馬。十二年,子良質於楚。子張,穆公孫。有讓國之禮。申舟,無畏。文十年,楚子田孟諸,無畏抶宋公僕。昭,明也。聾,闇也。犀,申舟子。以子讬王,示必死。以我比其邊鄙,是與亡國同。投,振也。袂,袖也。窒皇,寢門闕。桓子,晏嬰父。宣子,高固。子家,歸父字。懷,思也。為十八年歸父奔齊《傳》。物,玉帛皮幣也。主人亦設籩豆百品,實於庭以答賓。獻其治國若征伐之功於牧伯。容貌,威儀容顏也。采章,車服文章也。嘉淑,令辭稱讚也。加貨,命宥幣帛也。言往共則來報亦備。薦,進也。見責而往,則不足解罪。為明年歸父會楚子《傳》。”“桓子”,唐石經、《會箋》所言宋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金澤文庫卷子本作“晏桓子”。“於是有”,唐石經、《會箋》所言宋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金澤文庫卷子本作“於是乎有”,竹添氏《會箋》言“乎字,補碑有”乃誤校!《穀梁疏》:“釋曰:徐邈云:‘圍例時,此圍久,故書月以惡之也。’何休亦然,范意或當不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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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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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行“十有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三家無《傳》。

     何休曰:“宋見圍不得與會。地以宋者,善內為救宋行,雖不能解,猶為見人之厄則矜之,故養遂其善意,不嫌與實解宋同文者,平事見剌皆可知。”杜預云:“终前年《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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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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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公羊》:“十有五年外平不書此何以書大其平乎已也何大乎其平乎已也莊王圍宋軍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於是使(司馬子反乘堙而闚宋城宋華元亦乘堙而出見之司馬子反曰子之國何如華元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司馬子反曰嘻甚矣憊雖然吾聞之也圍者柑馬而秣之)使肥者應客是何子之情也華元曰吾聞之君子見人之厄則矜之小人見人之厄則幸之吾見子之君子也是以告情于子也司馬子反曰諾勉之矣吾軍亦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揖而去之反于莊王莊王曰何如司馬子反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莊王曰嘻甚矣憊雖然吾今取此然後而歸爾司馬子反曰不可臣已告之矣軍有)七日之糧爾莊王怒曰吾使子往視之子曷為告之司馬子反曰以區區之宋猶有不欺人之臣可以楚而無乎是以告之也莊王曰諾舍而止雖然吾猶取此然後歸爾司馬子反曰然(則君請處于此臣請歸爾莊王曰子去我而歸吾孰與處于此吾亦從子而歸爾引師而去之故君子大其平乎已也此皆大夫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平者在下也)”案:此在恢復的漢石經嚴氏《公羊傳》碑隂六第37行、碑隂五第1至第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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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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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穀梁》:“平者,成也。善其量力而反義也。人者,眾辭也。平稱眾,上下欲之也。外平不道,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左氏》:“宋人使樂嬰齊告急于晉,晉侯欲救之。伯宗曰:‘不可!古人有言曰:「雖鞭之長,不及馬腹。」天方授楚,未可與爭。雖晉之彊,能違天乎?諺曰:「高下在心,川澤納汙,山藪藏疾,瑾瑜匿瑕,國君含垢,天之道也。」君其待之!’乃止。使解揚如宋,使無降楚,曰:‘晉師悉起,將至矣。’鄭人囚而獻諸楚,楚子厚賂之,使反其言。不許,三而許之。登諸樓車,使呼宋而告之。遂致其君命。楚子將殺之,使與之言曰:‘爾既許不穀,而反之,何故?非我無信,女則棄之,速即爾刑!’對曰:‘臣聞之,君能制命為義,臣能承命為信,信載義而行之為利。謀不失利,以衛社稷,民之主也。義無二信,信無二命。君之賂臣,不知命也。受命以出,有死無霣,又可賂乎?臣之許君,以成命也。死而成命,臣之祿也。寡君有信臣,下臣獲考,死,又何求?’楚子舍之以歸。夏,五月,楚師將去宋。申犀稽首於王之馬前,曰:‘毋畏知死,而不敢廢王命,王棄言焉。’王不能答。申叔時僕,曰:‘築室,反耕者,宋必聽命。’從之。宋人懼,使華元夜入楚師,登子反之床,起之,曰:‘寡君使元以病告,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雖然,城下之盟,有以國斃,不能從也。去我三十里,唯命是聽。」’子反懼,與之盟,而告王。退三十里,宋及楚平。華元為質。盟曰:‘我無爾詐,爾無我虞。’”兩“三十里”,金澤文庫卷子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唐石經作“卅里”,此條《會箋》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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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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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休曰:“據上楚、鄭平不書。已,二大夫。據大夫無遂事。堙,距堙,上城具。問憊意也。析,破。骸,人骨也。雖如所言。古有見圍者。秣者,以粟置馬口中。柑者,以木銜其口,不欲令食粟,示有畜積。示飽足也。猶曰何大露情。矜,閔。幸,僥倖。諾者,受語辭。勉,猶努力。使努力堅守之。反報於莊王。雖已憊。意未足也。區區,小貌。先以諾受,絕子反語。受命築舍而止,示無去計。雖宋巳知我糧短。欲徵糧待勝也。大其有仁恩。據大其平。言在下者,譏二子在君側,不先以便宜反報歸美於君,而生事專平,故貶稱人。等不物貶,不言遂者,在君側無遂道也。以主坐在君側遂為罪也,知《經》不以文實貶也。凡為文實貶者,皆以取專事為罪。月者,專平不易。”《疏》:“解云:考諸舊本,或云軍有七日之糧爾,七日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即云更留七日之糧,有糧而不得勝,將去宋而歸爾。今定本無下‘七日’二字。”杜預云:“平者,總言二國和,故不書其人。伯宗,晉大夫。言非所擊。度時制宜。受汙濁。山之有林藪,毒害者居之。匿亦藏也。雖美玉之質,亦或居藏瑕穢。忍垢恥。晉侯恥不救宋,故伯宗為說小惡不損大德之喻。待楚衰。反言晉不救。樓車,車上望櫓。欲為義者,不行兩信。欲行信者,不受二命。霣,廢隊也。成其君命。巳不廢命。考成也。在宋積九月,不能服宋故。未服宋而去,故曰棄言。僕,禦也。築室於宋,分兵歸田,示無去志。王從其言。兵法,因其鄉人而用之,必先知其守將左右、謁者、門者、舍人之姓名,因而利道之。華元蓋用此術,得以自通。爨,炊也。甯以國斃,不從城下盟。楚不詐宋,宋不備楚。盟不書,不告。”范寧言:“各自知力,不能相制,反*共和之義。吾人,謂大夫歸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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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qc4124 于 2011-11-19 16: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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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狄”石經殘字詳右圖版。叔平先生言:“‘月壬’一石與襄公三年‘大雩’一石爲表裏。左空二行爲宣公篇末及成公篇題也。”《公羊》:“潞何以稱子潞子之(為善也躬足以亡爾雖然君子不可不記也離于夷狄而未能合于中國晉師伐之中國不救狄人不有是以亡也)”案:此在恢復的漢石經嚴氏《公羊傳》碑隂五第5、6行。
101圖一零一tb045296“狄”.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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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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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穀梁》:“滅國有三術:中國謹日,卑國月,夷狄不日。其曰潞子嬰兒,賢也。”《左氏》:“潞子嬰兒之夫人,晉景公之姊也。酆舒為政而殺之,又傷潞子之目。晉侯將伐之。諸大夫皆曰:‘不可。酆舒有三儁才,不如待後之人。’伯宗曰:‘必伐之!狄有五罪,俊才雖多,何補焉?不祀,一也。耆酒,二也。棄仲章而奪黎氏地,三也。虐我伯姬,四也。傷其君目,五也。怙其俊才,而不以茂德,茲益罪也。後之人,或者將敬奉德義以事神人,而申固其命,若之何待之?不討有罪,曰「將待後,後有辭而討焉」,毋乃不可乎?夫恃才與眾,亡之道也。商紂由之,故滅。天反時為災,地反物為妖,民反德為亂。亂則妖災生。故文反正為乏,盡在狄矣。’晉侯從之。六月,癸卯,晉荀林父敗赤狄于曲梁。辛亥,滅潞。酆舒奔衛,衛人歸諸晉,晉人殺之。”


         何休曰:“據其滅稱氏。躬,身。疾夷狄之俗而去離之,故稱子。未能與中國合同禮義,相親比也,故猶繫赤狄。以去俗歸義亡,故君子閔傷進之。日者,痛錄之。名者,示所聞世始錄小國也。錄以歸者,因可責而責之。責而加進之者,明不當絕,當復其氏。”杜預云:“潞,赤狄之別種。氏,國,故稱氏。子,爵也。林父稱師,從告。酆舒,潞相。儁,絕異也。言有才藝勝人者三。仲章,潞賢人也。黎氏,黎侯國,上党壺關縣有黎亭。審其政令。由,用也。寒暑易節。羣物失性。文,字。曲梁,今廣平曲梁縣也。書癸卯,從赴。”范寧言:“術,猶道也。卑國,謂附庸之屬,襄六年《傳》曰:‘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此謂三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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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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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21行“(秦)人伐晉王札子殺召伯毛伯”,《公羊》:“王札子者何長庶之號也”案:此在恢復的漢石經嚴氏《公羊傳》碑隂五第6行。


       《穀梁》:“王札子者,當上之辭也。殺召伯、毛伯,不言其何也?兩下相殺也。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矯王命以殺之,非忿怒相殺也,故曰以王命殺也。以王命殺,則何志焉?為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傾也。”《左氏》:“王孫蘇與召氏、毛氏爭政,使王子捷殺召戴公乃毛伯衛。卒立召襄。秋,七月,秦桓公伐晉,次於輔氏。壬午,晉侯治兵於稷,以略狄土。立黎侯而還。及雒,魏顆敗秦師於輔氏。獲杜回,秦之力人也。初,魏武子有嬖妾,無子。武子疾,命顆曰:‘必嫁是!’疾病,則曰:‘必以為殉’!及卒,顆嫁之,曰:‘疾病則亂,吾從其治也。’及輔氏之役,顆見老人結草以亢杜回,杜回躓而顛,故獲之。夜夢之曰:‘余,而所嫁婦人之父也。爾用先人之治命,余是以報。’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士伯以瓜衍之縣。曰:‘吾獲狄土,子之功也。微子,吾喪伯氏矣。’羊舌職說是賞也,曰:‘《周書》所謂「庸庸祗祗」者,謂此物也夫!士伯庸中行伯,君信之,亦庸士伯,此之謂明德矣。文王所以造周,不是過也。故《詩》曰:「陳錫哉周」,能施也。率是道也,其何不濟!’晉侯使趙同獻狄俘于周,不敬。劉康公曰:‘不及十年,原叔必有大咎。’”“爾用先人”,金澤文庫卷子本、《會箋》所言宋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唐石經作“爾用而先人”。“狄土”,《會箋》曰:“石經‘土’作‘士’,漢碑刻文多以‘土’爲‘士’。是石經所依者與古同。”案:皕忍堂模刻唐開成石壁本、金澤文庫卷子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作“土”,《羣書治要》本作“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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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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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休曰:“天子之庶兄。札者,冠且字也。禮,天子庶兄冠而不名,所以尊之。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王札繫先王以明之。不稱伯仲者,辟同母兄弟,起其為庶兄也。主書者,惡天子不以禮尊之而任以權,至令殺尊卿二人。不言其大夫者,挈也。惡二大夫居尊卿之位,為下所提挈而殺之。大夫相殺不稱人者,正之。諸侯大夫顧弑君重,故降稱人。王者至尊,不得顧。”杜預云:“稱殺者名,兩下相殺之辭。兩下相殺,則殺者有罪。王札子,王子札也。蓋《經》文倒札字。三人皆王卿士。王子捷即王札子。襄,召戴公之子。晉地。略,取也。稷,晉地,河東聞喜縣西有稷山。壬午,七月二十九日。晉時新破狄,土地未安,權秦師之弱,故別遣魏顆距秦,而東行定狄也。狄奪其地,故晉復立之。晉侯還及雒也。雒,晉地。武子,魏犨,顆之父。亢,禦也。而,女也。《傳》舉此以示教。千家。士伯,士貞子。伯,桓子字。邲之敗,晉侯將殺林父,士伯諫而止。職,叔向父。《周書•康誥》。庸,用也。祗,敬也。物,事也。言文王能用可用,敬可敬。言中行伯可用。錫,賜也。《詩•大雅》。言文王布陳大利,以賜天下,故能載行周道,福流子孫。劉康公,王季子也。原叔,趙同也。天奪之魄矣。”心之精爽,是謂魂魄。為成八年晉殺趙同《傳》。”范寧言:“解《經》不言殺其大夫。以王命殺,謂言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是知以王命而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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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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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 仲孫蔑會齊高固于牟婁初稅畝”,《公羊》:“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初稅畝(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履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履畝而稅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 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案:此在恢復的漢石經嚴氏《公羊傳》碑隂五第6、7、8行。

       《穀梁》:“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民勤私也。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竈葱韭盡取焉。”《左氏》:“‘初稅畝’,非禮也。穀出不過藉,以豐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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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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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休曰:“從十三年之後,上求未已,而又歸父比年再出會,內計稅畝,百姓動擾之應。時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據用田賦不言初,亦不言稅畝。什一以借民力,以什與民,自取其一為公田。據數非一。奢泰多取於民,比於桀也。蠻貉無社稷宗廟百官制度之費,稅薄。頌聲者,大平歌頌之聲,帝王之高致也。《春秋經》、《傳》數萬,指意無窮,狀相須而舉,相待而成,至此獨言頌聲作者,民以食為本也。夫饑寒並至,雖堯、舜躬化,不能使野無寇盜;貧富兼併,雖皋陶制法,不能使彊不陵弱,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十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二曰無費一家,三曰同風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財貨。因井田為市,故俗語曰市井。種穀不得種一穀,以備災害。田中不得有樹,以妨五穀。還廬舍種桑荻雜菜,畜五母雞兩母豕,瓜果種疆畔,女上蠶織,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死者得葬焉。多於五口名曰餘夫,餘夫以率受田二十五畝。十井共出兵車一乘。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主易居,財均力平,兵車素定,是謂均民力,彊國家。在田曰廬,在邑曰裏。一裏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裏為校室,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馬。父老此三老孝弟官屬,墾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時,春,父老及裏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後時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穀畢入,民皆居宅,裏正趨緝績,男女同巷,相從夜績,至於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從十月盡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於邑,邑移於國,國以聞於天子,故王者不出牖戶盡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者移於庠,庠之秀者移於國學。學於小學,諸侯歲貢小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者命曰造士,行同而能偶,別之以射,然後爵之。士以才能進取,君以考功授官。三年耕餘一年之畜,九年耕餘三年之積,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儲,雖遇唐堯之水,殷湯之旱,民無近憂,四海之內莫不樂其業,故曰頌聲作矣。”杜預云:“無婁,杞邑。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屨其餘畝,復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猶不足。’遂以為常,故曰初。周法:民耕百畝,公田十畝,借民力而治之,稅不過此。”范寧言:“無婁,杞邑。一夫一婦佃田百畝,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畝,以為公田,公田在內,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婦為耕百一十畝。藉此公田而收其入,言不稅民。出除公田八十畝,餘八百二十畝。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畝餘二十畝,家各二畝半為廬舍。非,責也。吏,田畯也。言吏急民,使不得營私田。悉謂盡其力。八家共居。損其廬舍,家作一園,以種五菜,外種楸桑,以備養生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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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續:

       “冬蝝生飢●”,《公羊》:“未有言蝝生者此其言蝝生何蝝生不書此何以書幸之也幸之者何猶曰受之云爾受之云爾者何上變古易常應是而有天災其諸則冝於此焉變矣●”案:此在恢復的漢石經嚴氏《公羊傳》碑隂五第8行。


        《穀梁》:“蝝非災也。其曰蝝,非稅畝之災也。”《左氏》:““冬,蝝生,饑”。幸之也。”
何休曰:“蝝即 也,始生曰蝝,大曰 。幸,僥倖。聞災當懼,反喜非其類,故執不知問。上謂宣公、變易公田古常舊制而稅畝。應是變古易常而有天災 ,民用饑。言宣公於此天災饑後,能受過變寤,明年復古行中,冬大有年,其功美過於無災,故君子深為喜而僥倖之。變 言蝝,以不為災書,起其事。”杜預云:“螽子以冬生,遇寒而死,故不成螽。風雨不和,五稼不豐。蝝,未為災而書之者,幸其冬生,不為物害,時歲雖饑,猶喜而書之。” 《正義》曰:“《釋蟲》云:‘草螽,負蠜。蜤螽,蜙蝑。’李巡云:‘皆分別蝗子,異方之語也。’《釋蟲》又云:‘蝝,蝮蜪。’李巡云:‘蝮蜪,一名蝝蝝,蝗子也。’郭璞云:‘蝗子未有翅者。’劉歆以為‘蚍蜉有翅者’,非也。如李、郭之說,是蝝為螽子也。上云:‘秋,螽。’秋而生子於地,至冬其子復生,遇寒而死,故不成災。《傳》稱‘凡物不為災,不書。’此不為災而書之者,《傳》云‘幸之也。’此年既饑,若使蝝早生,更為民害,則其困甚矣。喜其冬生,以為國家之幸,故喜而書之。《公羊傳》亦云:‘蝝生不書,此何以書?幸之也。’”范寧言:“凡《春秋》記災,未有言生者。蝝之言緣也,緣宣公稅畝,故生此災以責之。非,責也。” 《釋文》:“蝝,以全反。劉歆云:‘此蚍蜉子。’董仲舒云:‘蝗子。’《字林》尹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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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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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公羊》、《穀梁》無《傳》,《左氏》:“十六年,春,晉士會帥師滅赤狄甲氏及留吁、鐸辰,三月,獻狄俘。晉侯請于王。戊申,以黻冕命士會將中軍,且為大傅。於是晉國之盜逃奔于秦。羊舌職曰:‘吾聞之:「禹稱善人,不善人遠。」此之謂也夫!《詩》曰:「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善人在上也。善人在上,則國無幸民。諺曰:「民之多幸,國之不幸也。」是無善人之謂也。’”

         何休曰:“言及者,留吁行微不進。”杜預云:“甲氏、留吁,赤狄別種。晉既滅潞氏,今又並盡其餘黨。士會稱人,從告。鐸辰不書,留吁之屬。獻于王也。代林父將中軍,且加以大傅之官。黻冕,命卿之服。大傅,孤卿。稱,舉也。言善人居位,則無不戒懼。”范寧言:“甲氏、留吁,赤狄別種。晉既滅潞氏,今又並盡其餘邑也。滅夷狄時,賢嬰兒,故滅其餘邑猶月。”《疏》:“釋曰:《傳例》:‘滅夷狄時,嬰兒以賢書月。’故知餘邑書月亦為賢也。甲氏、留吁非國,而云滅者,甲氏、留吁國之大邑,而晉盡有之,重其事,故云滅,若晉滅夏陽之類是也。留吁官及者,蓋小於甲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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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續:

       “夏成周宣謝災”,《公羊》:“十有六年(成周者何東周也宣謝者何宣宮之謝也何言乎成周宣謝災樂器藏焉爾成周宣謝災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新周也●)”案:此在恢復的漢石經嚴氏《公羊傳》碑隂五第8、9行。


        《穀梁》:“周災,不志也。其曰宣榭,何也?以樂器之所藏目之也。”《左氏》:“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

        何休曰:“後周分為二,天下所名為東周。名為成周者,本成王所定名,天下初號之云爾。宣宮,周宣王之廟也。至此不毀者,有中興之功。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無室曰謝。據天子之居稱京師,宋災不別所燒。宣王中興所作樂器。新周故分別有災,不與宋同也。孔子以《春秋》當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因天災中興之樂器,示周不復興,故繫宣謝於成周,使若國文,黜而新之,從為王者後記災也。” 《釋文》:“宣謝災,《左氏》作‘宣謝火’。”杜預云:“《傳例》曰:‘人火之也。’成周,洛陽。宣榭,講武屋,別在洛陽者。《爾雅》曰‘無室曰榭’,謂屋歇前。”范寧言:“成周,東周,今之洛陽。宣榭,宣王之榭。《爾雅》曰:‘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無室曰榭。’《傳例》曰:‘國曰災,邑曰火。’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是故貴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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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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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郯伯姬來歸冬大有年●”,《公羊》、《穀梁》無《傳》,《左氏》:“‘秋,郯伯姬來歸’,出也。為毛、召之難故,王室復亂。王孫蘇奔晉,晉人復之。冬,晉侯使士會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禮。殽烝。武子私問其故。王聞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聞乎?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武子歸而講求典禮,以脩晉國之法。”“武子”,《會箋》言足利本作“武季”。

      何休曰:“嫁不書者,為媵也。來歸書者,後為嫡也。死不卒者,巳棄,有更適人之道,或時為大夫妻,故不得待以初也。棄歸例有罪時,無罪月。”杜預云:“毛、召難在前年。毛、召之黨,欲討蘇氏,故出奔。原襄公周大夫。相,佐也。烝,升也。升殽於俎。享當體薦而殽烝,故怪問之。武,士會謚;季,其字。享則半解其體而薦之,所以示共儉。體解節折,升之於俎,物皆可食,所以示慈惠也。公謂諸侯。《傳》言典禮之廢久。”“前年”,《會箋》所言宋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金澤文庫卷子本作“前年,今復亂也。”范寧言:“為夫家所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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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20: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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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22行“(十有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丁未蔡矦申卒夏葬許昭公葬蔡文公六月癸卯日有食之己未公會晉矦衛矦曹伯邾婁子同盟于斷道秋公至自會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食之” ,唐石經、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金澤文庫卷子本作“蝕之”。《公羊》無《傳》,《穀梁》:“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其賢之何也?宣弑而非之也。非之,則胡為不去也?曰:兄弟也,何去而之?與之財,則曰我足矣。織屨而食,終身不食宣公之食。君子以是為通恩也,以取貴乎《春秋》。”《左氏》:“十七年,春,晉侯使郤克徵會于齊。齊頃公帷婦人,使觀之。郤子登,婦人笑於房。獻子怒,出而誓曰:‘所不此報,無能涉河!’獻子先歸,使欒京廬待命于齊,曰:‘不得齊事,無復命矣。’郤子至,請伐齊,晉侯弗許。請以其私屬,又弗許。齊侯使高固、晏弱、蔡朝、南郭偃會。及斂盂,高固逃歸。夏,會於斷道,討貳也。盟于卷楚,辭齊人。晉人執晏弱于野王,執蔡朝于原,執南郭偃于溫。苗賁皇使,見晏桓子。歸,言於晉侯曰:‘夫晏子何罪?昔者諸侯事吾先君,皆如不逮,舉言羣臣不信,諸侯皆有貳志。齊君恐不得禮,故不出,而使四子來。左右或沮之,曰:「君不出,必執吾使。」故高子及斂盂而逃。夫三子者曰:「若絕君好,寧歸死焉!」為是犯難而來。吾若善逆彼,以懷來者。吾又執之,以信齊沮,吾不既過矣乎?過而不改,而又久之,以成其悔,何利之有焉?使反者得辭,而害來者,以懼諸侯,將焉用之?’晉人緩之,逸。秋,八月,晉師還。范武子將老,召文子曰:‘燮乎!吾聞之,喜怒以類者鮮,易者實多。《詩》曰:「君子如怒,亂庶遄沮;君子如祉,亂庶遄巳。」君子之喜怒,以巳亂也。弗巳者,必益之。郤子其或者欲巳亂於齊乎?不然,余懼其益之也。余將老,使郤子逞其志,庶有豸乎!爾從二三子,唯敬!’乃請老。郤獻子為政。‘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大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稱弟,皆母弟也。”“諸侯事”,唐石經、《會箋》所言宋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金澤文庫卷子本作“諸侯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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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20: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續:

     何休曰:“不月者,齊桓、晉文沒後,先背中國與楚,故略之。與楚在文十年。是後邾婁人戕鄫子,四國大夫敗齊師于鞍,齊侯逸獲,君道微,臣道強之所致。稱字者,賢之。宣公篡立,叔肸不仕其朝,不食其祿,終身於貧賤,故孔子曰‘篤信好學,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此之謂也。禮,盛德之士不名,天子上大夫不名。《春秋》公子不為大夫者不卒,卒而字者,起其宜為天子上大夫也。孔子曰:‘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杜預云:“再與文同盟。未同盟而赴以名。丁未,二月四日。不書朔,官失之。斷道,晉地。《傳例》曰:公母弟。徵,召也。欲為斷道會。跛而登階,故笑之。不復度河而東。欒京廬,郤克之介,使得齊之罪乃復命。私屬,家眾也。為成二年戰於鞍《傳》。晏弱,桓子。聞郤克怒故。卷楚即斷道。執三子不書,非卿。野王,縣,今屬河內。賁皇,楚鬭椒之子,楚滅鬭氏而奔晉,食邑于苗地。晏弱時在野王,故因使而見之。言汲汲也。舉亦皆也。不見禮待。沮,止也。彼齊三入。反者高固,謂得不當來之辭。緩,不拘執,使得逃去也。《傳》言晉不能脩禮,諸侯所以貳。老,致仕。初受隨,故曰隨武子,後更受范,復為范武子。文子,士會之子,燮,其名。易,遷怒也。《詩•小雅》也。遄,速也。沮,止也。祉,福也。豸,解也。欲使郤子從政,快志以止亂。二三子,晉諸大夫。以兄為尊。此策書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稱公弟,而母弟或稱公子。若嘉好之事,則仍舊史之文。惟相殺害,然後據例以示義。所以篤親親之恩,崇友于之好,《釋例》論之備矣。”《正義》曰:“沈氏引《穀梁傳》云:‘魯行父禿,晉郤克跛,衛孫良夫眇,曹公子首傴,故婦人笑之。’是以知郤克跛也。《穀梁傳》定本作‘郤克眇,衛孫良夫跛。’此例再言‘凡’者,前‘凡’明稱母弟之人,適子及妾子之等;後‘凡’明策書稱弟者,皆母弟之義。公之母弟見《經》者,鄭段、魯公子友、衛叔武實母弟而不稱弟。陳公子招,昭元年稱公子,八年稱弟。《釋例》曰:‘母弟之寵,異於眾弟,蓋緣自然之情,以養母氏之志。公在雖俱稱公子,其兄為君,則特稱弟。殊而異之,親而睦之。既以隆友于之恩,亦以獎為人弟之敬,成相親之益也。通庶子為君,故不言夫人之子,而曰母弟。母弟之見於《經》者二十,而《傳》之所發,六條而已。凡稱弟皆母弟,此策書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稱弟,而母弟得稱公子,故傳之所發,隨而釋之。諸稱弟者,不言皆必稱弟也。秦伯之弟針適晉,女叔齊曰「秦公子必歸。」此公子亦國之常言,得兩通之證也。仲尼因母弟之例,據例以興義。鄭伯懷害弟之心,天王縱羣臣以殺其弟,夫子探書其志,故顯稱二兄以首惡。佞夫稱弟,不聞反謀也。鄭段去弟,身為謀首也。然則兄而害弟,稱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則去弟以罪弟身也。推此以觀其餘,秦伯之弟針,陳侯之弟黃,衛侯之弟鱄出奔,皆是兄害其弟也。秦伯有千乘之國,而不能容其母弟,《傳》曰「罪秦伯」。歸罪秦伯,則針罪輕也。陳侯不能制禦臣下,使逐其弟,《傳》曰「非罪」。非黃之罪,則罪在陳侯。此互舉之文也。至於陳招殺兄之子,宋辰率羣卿以背宗國,披大邑以成叛逆,然不推刃於其兄,故以首惡,稱弟稱名,從兩下相殺也。統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存弟則示兄曲也。鄭伯既云失教,若依例存弟,則嫌善段,故特去弟,兩見其義也。若夫朝聘盟會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篤睦,非義例之所興,故仍舊史之策,或稱弟,或稱公子。踐土之盟,叔武不稱弟,此其義也。莒挐非卿,非卿則不應書,今嘉獲,故特書。特書猶不稱弟,明諸書弟者皆卿也。先儒說母弟,善惡褒貶既多相錯涉。又云稱弟皆謂公子,不為大夫者,得以君為尊。案《傳》莒挐非卿,乃法所不書,書而不言弟,非得以君為尊也。凡聘享嘉好之事,於是使卿,故夷仲年之聘,皆以卿稱弟而行。此例所謂兄稱弟皆母弟。《左傳》明文而自違之。潁氏又曰:臣無竟外之交,故云弟以貶季友,子招樂憂,故去弟以懲過。鄭段去弟,唯以名通,故謂之貶。今此二人皆稱公子。公子者,名號之美稱,又非貶所也。’劉炫云:‘再言「凡」者,前「凡」據適妻子為文,後「凡」嫌妾子為君,母弟不得稱弟,故更言「凡」也。’”范寧言:“已未,亦閏月之日。斷道,晉地。宣公殺子赤,叔肸非責之。言無所至。宣公與之財物,則言自足以距之。織屨,賣以易食。泰曰:‘宣公弑逆,故其祿不可受,兄弟無絕道,故雖非而不去,論情可以明親親,言義足以厲不軌,書曰公弟,不亦宜乎!’”《疏》:“釋曰:衛侯之弟鱄去君,《傳》云合於《春秋》,此不去君,《傳》亦取貴於《春秋》者,《易》稱‘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鱄以衛侯惡而難親,恐罪及己,故棄之而去,使君無殺臣之惡,兄無害弟之愆,故得合於《春秋》;此叔肸以君有大逆,不可受其祿食,又是孔懷之親,不忍奮飛,使君臣之節兩通,兄弟之情俱暢,故亦取貴於《春秋》。叔肸書字,鱄直稱名者,叔肸內可以明親親,外足以厲不軌,比鱄也賢乎遠矣,故貴之稱字,鱄雖合於《春秋》,無大善可應,故直書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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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20: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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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行“十有八年晉矦衛世子臧伐齊公伐杞夏四月”,《公羊》、《穀梁》無《傳》,《左氏》:“十八年,春,晉侯、大子臧伐齊,至於陽穀。齊侯會晉侯盟於繒,以公子彊為質于晉。晉師還,蔡朝、南郭偃逃歸。夏,公使如楚乞師,欲以伐齊。”

      杜預云:“晉既與齊盟,守者解緩,故得逃。公不事齊,齊與晉盟,故懼而乞師于楚。不書,微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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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20: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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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邾婁人戕繒子于繒”,《公羊》:“十有八年戕繒子于繒者何殘賊而殺之也”案:此在恢復的漢石經嚴氏《公羊傳》碑隂五第9行。

      《穀梁》:“戕猶殘也,捝殺也。”《左氏》:“秋,邾人戕鄫子於鄫。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自虐”,《會箋》所言宋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唐石經、金澤文庫卷子本作“自內虐”。

      何休曰:“支解節斷之,故變殺言戕。戕則賤賊,惡無道也。言於鄫者,剌鄫無守備。小國本不卒,故亦不日。”杜預云:“《傳例》曰:‘自外曰戕。’邾大夫就鄫殺鄫子。弑、戕皆殺也,所以別內外之名。弑者,積微而起所以相測量,非一朝一夕之漸。戕者,卒暴之名。”《正義》曰:“弑者,試也,言臣下伺候間隙,試犯其君。戕者,殘也。言外人卒暴而來,殘賊殺害也。弑、戕皆是殺也,所以別內外之名耳。《釋例》曰:‘列國之君,而受害於臣子,其所由者積微而起,所以相測量,非一朝一夕之漸,故改殺為弑。戕者,卒暴之名。有國之君當重門設險,而輕近暴客,變起倉卒,亦因事而見戒也。臣弑其君,子弑其父,世之惡逆,君子難言。故《春秋》諸自內虐其君者,通以弑為文也。《春秋》弑君多矣,其戕唯此一事。自弑其君,足明無道,臣罪之例。戕者,外人所殺,為無防被害,皆是君自招之;縱使君或無道,其惡不加外國,不得從弑君之例也。若戰死則書滅。此謂在國見殺耳。’”范寧言:“捝謂捶打殘賊而殺。地于繒,惡其臣子不能距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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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20: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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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戌楚子旅卒”,案:《穀梁》“旅”作“呂”。《公羊》:“(何以)不書葬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案:此在恢復的漢石經嚴氏《公羊傳》碑隂五第9、10行。

      《穀梁》:“夷狄不卒,卒,少進也。卒而不日,日,少進也。日而不言正不正,簡之也。”《左氏》:“楚莊王卒,楚師不出。既而用晉師,楚於是乎有蜀之役。”

      何休曰:“據日而名。旅即莊王也。葬從臣子辭當稱王,故絕其葬,明當誅之。至此卒者,因其有賢行。”杜預云:“未同盟而赴以名。吳、楚之葬,僣而不典,故絕而不書,同之夷蠻,以懲求名之偽。成二年戰於鞍是。在成二年冬。蜀,魯地,泰山博縣西北有蜀亭。”范寧言:“商臣子,莊王。中國君日卒,正也。不日,不正也。今進夷狄,直舉其日,而不論正之與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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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20: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qc4124 于 2011-11-19 20: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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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孫歸父如晉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寢”,“路寢”石經殘字,詳右圖版。叔平先生言:“春秋十二公薨於路寢者三人:一莊公;二宣公;三成公。此路寢之左爲空行,莊公下接閔公,不提行,與此石不合。此殘石當屬宣公或成公矣。”《公羊》無《傳》,《穀梁》:“正寢也。”《左氏》:“公孫歸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寵。欲去三桓,以張公室。與公謀而聘于晉,欲以晉人去之。冬,公薨。季文子言於朝曰:‘使我殺適立庶,以失大援者,仲也夫。’臧宣叔怒曰:‘當其時不能治也,後之人何罪?子欲去之,許請去之。’遂逐東門氏。”

       杜預云:“歸父,襄仲子。時三桓強,公室弱,故欲去之,以張大公室。適謂子惡,齊外甥,襄仲殺之而立宣公。南通於楚,既不能固,又不能堅事齊、晉,故云失大援也。宣叔,文仲子,武仲父,許,其名也。時為司寇,主行刑。言子自以歸父害己,欲去者,許請為子去。襄仲居東門,故曰東門氏。”
102圖一零二tb048335“路寢”.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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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0 05: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qc4124 于 2011-11-20 05:50 编辑

剛在翫成公時又發現尋到一紙敦煌寫本的《宣公》,急加貼補之!


補斯6120校:

       宣十有四年:“殺女”,唐石經、金澤文庫卷子本、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同,斯6120作“殺汝”。 杜預注:“昭,明也”,斯6120作“昭,眀”,“眀”字形同漢石經。
斯6120宣十四年p0121-se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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