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长:管理制度出自被管理者的内心,这就是道法自然。
子之半:猫吃老鼠是谁授的权?人杀老虎可以,老虎吃人就要追缉,这又是谁授的权?将畜生圈养起来待宰,这又是谁授的权?
道长:自然的定律到了人间,就有一定的变异,我们把这变异称为“文明”,也就是“说道理”,对吗?
道长提了一个重要问题,子之半回答了这个问题的一半,而道长的反问则是这个问题的另一半。
“猫吃老鼠”,这是一种“自然”,道长也不会质问猫是否得到了老鼠的授权,因为这是“道”的授权。
但人显然不同于猫鼠,我们有能力建立“文明”,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就是文明的基本部分;
它使人类摆脱了被吃的境地,同等重要的是,它还约束人类自身不能吃人、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于是,人类为了这些利益就不得不付出相应的代价,那就是一部分自由的让渡。
人类为了获得社会合作带来的利益必须让渡部分自由权利,这即便是对于道长这样的反思者也是无容置疑的;
问题的症结就转变为确立社会政*治制度的方式的合理性;
也就是说,社会成员合理让渡自由的界限如何确定,以及统治者实施统治的方式和范围如何界定。
道长的理路显然是洛克、卢梭契约论模式的;
而子之半所暗示的政*治途径是什么呢?
我以为,子之半是倾向于制度的自然模式:社会制度是人类历史的自然沉淀。
社会制度虽然肯定是人为的,但却不是在总体上由理性构建的,而是一种人为却又出乎意料之外的结果;
对于人类社会,没有任何人能够以一个明确的终极目的为目标、设计达成目的的手段、确保得到预期的结果;
最终呈现于人类面前的既存社会制度只能是混合了人类理性选择和各种出乎人类掌控范围的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这个产物不会与任何伟大的预先构想相吻合,因而是出乎意料的;
但人类理性选择却无疑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这个既存的结果性的制度体系,我想就是子之半理解的“自然”;
它不排斥人为,但却不完全、甚至不主要由人为决定。
当然,上述“自然”理论并不见得就是正确的;
而实际上对于人类社会这样的超级复杂体系而言,很难说有什么独*立存在的正确性判断标准;
但如果结合道德经“道法自然”的理论取向而言,这种“自然制度说”比起契约论似乎更为接近。 |